一、环境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及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孙浩原[1](2021)在《行政诉讼中投诉人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陈玲珺[2](2021)在《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新《证券法》颁布对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作出了突破和创新。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双轨并行是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突出特点。为回应证券市场群体性纠纷治理的现实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出台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司法解释和规定,进一步丰富了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内容。如何保障补救与威慑双重功能的发挥,如何完善程序设计以协调处理双轨制下两类诉讼代表人的适用,如何充分保障诉讼代表人公正履职问题是制度改革与探索期无可回避的问题。过往的研究对民事诉讼法搁置一旁的代表人诉讼权限与地位、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适用率低下以及解纷效率不尽人意等现实问题作出批判,指出种种诉讼代表人制度功能局限性。现行立法解决了上述问题中的一二,但也产生了新的制度障碍,如诉讼代表人公正履职问题,双轨制适用失调等等。明确制度的价值取向,就我国目前证券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存在的障碍进行梳理和总结,有助于分析制度障碍产生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第一章考察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史。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在群体诉讼模式中自成一派,不同于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以及诉讼代理制度。该制度增设特别诉讼代表人类型,与普通诉讼代表人组成双轨制代表人诉讼结构。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对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赋予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下诉讼代表人新的时代内涵。对特别诉讼代表人的理解需从主体资格、权利来源以及权限上重新把握。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启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彰显制度的威慑功能,也是提高审理效率的途径之一。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形成路径各有不同,两种价值均受到制度行为主体、程序设计以及诉讼模式的影响。第二章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地方法院规定进行规范分析,结合以往证券群体性纠纷诉讼案例预估制度建设可能面临的障碍。第一,选任阶段受到传统诉讼观念和制度建设经验不足的影响,无法保障代表人的公正性。第二,程序缺少诉讼代表人行为规范,突出表现为选案权不明、知情权保障不充分、监督渠道有限三大问题。第三,诉讼代表人更换规则缺失,影响诉讼期间代表人履职的连贯性和一致性。第四,程序统合失调,对于退出机制、撤诉程序、裁决效力可能导致的风险防范不足,削弱制度的解纷效果。第三章剖析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障碍产生的根源,制度为了弥补传统代表人诉讼的代理困境而过度追求诉讼效率,反映出效率价值畸重而公正价值缺位的价值失衡现象。制度对公正价值保障不足,外化为程序设计对代表人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弱化,这种价值取向不利于形成程序主体分明、责任自负的良性秩序,因而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平衡对制度构建具有必要性。行为主体作为沟通制度与价值的媒介,是化解价值冲突实现价值平衡的核心。结构二重性理论为平衡价值提供了可行思路,兼顾监督与激励两种手段可以优化程序主体责任制,明确法官职权,敦促程序有效推进和代表人公正履职。第四章基于监督与激励并存的平衡思路,对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在代表人选任程序上,完善普通诉讼代表人与特别诉讼代表人的转化规则,明确代表人的选定规则、地位与合格条件;在监督程序上,明确选案标准、规范公告与通知程序、保障被代表人异议权;在更换程序上,划分自愿退出和撤销资格两种情形下的代表人更换规则;在程序衔接上,推动代表人诉讼与和解调解、示范诉讼、先行赔付制度的对接。
陈儒[3](2021)在《中美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功能分析》文中提出环境权益的保护以及环境恶化的抑制都需要环境公益诉讼的参与,但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并未得到广泛适用,如何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成为当前发展环境事业的首要问题。环保组织应当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推手,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环境法的实施者,环境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的监督者。这既能弥补政府失灵所引发的影响,也能完善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治理以及社会监督。但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环保组织并未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且其发展壮大受到多重限制。政府对于环保组织的设立及发展限制过度,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以及激励机制,导致环保组织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采取保守态度。同时,社会公众缺乏环保意识,对环境事务缺少参与。环保组织由于自身发展问题也无法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以及长远的职业蓝图,较少专业人士以及能力较强者愿意加入环保组织,为环保事业奋斗,环保组织无法成就丰功伟绩,公众对环保组织的认知度、了解度、接纳度、参与度较低,这使得我国环保组织的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之下,可以吸纳美国环保组织的发展经验,帮助我国环保组织走出困境,保障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当中取得主动权,提升环境治理水平,实现环境质量的飞跃发展。
刘雨[4](2021)在《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家大力推进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工作,并在《行政诉讼法》中确定了环境资源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若仅仅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前添加环境资源领域的前缀,而不揭示该领域的特殊性,那么领域的划分便毫无意义。在适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时,要充分结合环境的整体性和资源的普惠性,推动构建多元主体共治共建共享的环境治理新局面。考虑到公众的密切相关性和环保组织的专业性,应当探索以检察机关启动为主要,公民和环保组织启动为补充的诉讼启动模式。为了避免环境监管部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应当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推动检察建议的内容和形式更加规范化,对环境监管部门进行精准指导,彰显法律权威,节约司法成本。合理配置原告的举证责任,以期解决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的问题。基于环境利益的公共性,适当降低诉讼费用并且设置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在环境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李云菲[5](2021)在《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环境事故频发,令人担忧。环境事故的发生,不仅会侵犯私人权益,还会侵犯公共利益,如何预防和修复环境损害,应该是当代环境侵权责任法领域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环境需要,环境司法需要完成从事后填补主义向事前预防主义的转变。采取措施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除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规划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预防措施外,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当事人在环境诉讼中也能通过行使防御性请求权的方式提出承担预防性责任,有效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环境诉讼不完全等同于环境司法,环境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环境与资源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包括了环境审判和环境检察两个方面。其中环境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并判决的活动。本文所关注的是环境司法中的环境审判这一部分,即环境诉讼。而环境诉讼按环境审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环境行政诉讼、环境民事诉讼、环境刑事诉讼;按提起环境诉讼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环境私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又可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及性质尚有诸多争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因为防御性请求权主要适用于民事侵权领域,所以本文所指的环境诉讼具体指环境民事诉讼,包括环境私益诉讼,以及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我国学界通说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种责任形态的救济请求权称为防御性请求权。防御性请求权概念来源于《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的防御性请求权包含了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两类。德国民法典中的妨害排除请求权起源于罗马法的否认之诉,而妨害防止请求权来自于日耳曼法,后来沿着罗马法役权保护的思想,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逐渐合并形成物上请求权制度。之后,在自由权以及潘德克顿法学派的影响下,最初的物权防御请求权逐渐发展到对其他权利的保护,即出现了侵权法上的防御性请求权。纵观世界,防御性请求权在环境诉讼中的运用有值得我国反思和借鉴的地方,针对我国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重点考察国外发达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相关理论和做法,可以发现有些国家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并且在一些做法上值得学习借鉴。本文立足于当前的司法实践,以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运用法解释学法、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对我国环境诉讼中的防御性请求权行使进行研究分析,具体来说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防御性请求权的概述。本部分首先介绍了防御性请求权的一般理论,具体包括防御性请求权的含义、特征;接着深入分析了防御性请求权在环境诉讼中行使方面的具体内容,包括行使的主体和防御性请求权的类型;另外还简要整理了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的行使依据;最后得出防御性请求权的行使在环境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的研究。本部分主要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数据进行分析,具体结合几个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同时结合环境保护禁止令的试点经验,试找出我国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分析产生该问题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对域外有关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的考察和借鉴。本部分主要通过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的相关理论和做法,分别从防御性请求权行使主体范围、禁止令和案件事实认定标准等几个方面找出可能值得我国实际运用到环境诉讼中的先进经验。第四部分是对确保我国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目的实现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本部分是根据第二部分找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结合第三部分的域外经验,从防御性请求权行使主体的范围、适用标准、实现途径、生效裁判执行和与环境行政预防措施的衔接五个方面给出建议,以确保防御性请求权行使目的的实现。诚然,确保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目的的实现并不能改变我国目前环境司法中重填补、轻预防的现状,但对于强化侵权责任法的预防性功能,贯彻环境法的预防原则意义重大。
黄腾佼[6](2021)在《村民委员会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当今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新历史时期,依靠法治、制度的力量去保护生态环境,已经在全社会达成共识。作为人口大国,环境保护与人口增长矛盾突出,“公地悲剧”凸显,我国在法治化进程中针对环境问题,不断推进公益诉讼的发展进程。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关于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法律条文的增设标志着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取得突破性发展。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这标志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在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正式形成制度。而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我国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50979万人,占36.11%,我国居住在乡村的人口数量依然庞大,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是当前改革的一个重大命题。广大农村的环境问题是乡村振兴战略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公益诉讼制度中针对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存在制度缺陷。本文通过阅读相关的文章以及对域外制度的比较分析,通过分析借鉴,结合中国实际国情,对村民委员会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制度加以探讨,明确村民委员会作为公益诉讼启动的主体相关制度问题,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使农村地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提高适用,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支持。
张倩[7](2021)在《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了解决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问题,尤其是对于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问题以及是否允许被告进行转嫁抗辩的问题。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梳理了我国从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起到2021年4月1日以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能够公开查询到的560个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例,重点关注了其中原告资格的认定问题。研究发现,我国目前在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认定私主体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主要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标准和“损害”标准。这种用民事诉讼法领域内的一般性标准规定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的原告适格问题严重限缩了市场经济环境下私主体提起诉讼。具体到诉讼主体的类型来说,较难判定的是间接购买者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我国通过田军伟诉雅培公司和北京家乐福公司一案,法院在裁判中认定间接购买者作为利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有权提起诉讼。主要是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目标和功能的角度进行考量,认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是我国《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但是在同样是消费者(间接购买者)提起诉讼的“高通公司垄断案”中,购买了安装有高通公司芯片的手机的广大消费者的诉讼主体资格并没有得到确认。不同案件下的不同裁判导致法律缺乏应有的指引作用。在对于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问题进行考察的过程中,通过对美国苹果公司垄断案从2011年到2019年的裁判发展可以看出,在互联网经济时代,间接购买者的原告主体资格比传统纵向分销的模式下更加难以认定。美国地方法院、第九巡回法庭对于提起诉讼的四名iphone所有者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意见不一,即使是在联邦最高法院,也出现了两方完全不同的观点。但是多数观点认为提起诉讼的四名iphone所有者作为直接购买者具有原告资格。历时八年之久,案件在原告资格认定方面的问题终于得以解决,随之进入到下一步的审判程序中。由此也可以看出,对于原告资格的认定是诉讼程序开始的门槛性要件,关系到整个诉讼程序的动态发展。美国在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规定了强制性的三倍损害赔偿标准,并且建立了集体诉讼机制以维护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除了美国之外,欧盟、日本等国家也在间接购买者规则、转嫁抗辩理论以及群体性诉讼机制等方面做出规定。保护利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国际趋势,只是在适用具体制度的时候各国要结合自身国情。我国在市场经济尚未成熟和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起步较晚的情况下,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任重道远。需要明确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价值和功能,并且在规定所有的制度时都要以此为前提,坚持严格和宽松相结合、原则和特殊情况下的例外相结合,对于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问题和转嫁抗辩理论的研究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殷凡诺[8](2021)在《保护规范理论的司法实践分析》文中研究指明自《行政诉讼法》第25条将原告划分为行政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这两大类后,有关利害关系的讨论在学界与实务界中至今并未停息,关键在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利害关系”如何认定缺乏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刘广明”一案中将保护规范理论与主观公权利相关概念引入行政实体审判:只有满足起诉人主张的由于行政行为遭受侵害的权益,属于行政机关依据相关的行政实体法的保护范畴时,起诉人才会被认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但如同对“利害关系”的讨论一样,保护规范理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引入也带来了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激烈讨论。不可否认的是,在司法审判中引入该理论为判断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提供了相对客观的依据。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该理论的引入是最高人民法院部分法官的推动结果,在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与适用路径。同时,在审判实践当中,亦存在不同做法:有的法院选择适用该理论;有的法院仍然沿用原先的本土理论来作为裁判原告资格的基准;有的下级法院没有选择适用该理论但是上级法院却适用该理论。至于为何出现以上三种情况,可能在于法官对于保护规范理论的认知停留在简单的概念引用阶段,可能在于法官法律解释能力的不同,也有可能在于保护规范理论作为外来理论存在水土不服的情形。因而,对于如何运用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去认定原告资格有无,对其进行探讨就显得尤为必要。仔细对我国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的变化发展进行梳理,从中可以清楚了解到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而这也正是2014年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的一个目的体现。但是利害关系这一标准的本身认定又是一个及其繁杂的过程,这也是我国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中的现实困境。引入来自德国的保护规范理论,即通过判断起诉人主观公权利的有无来认定利害关系的存在,有利于这一现实困境的解决。通过梳理德国公权理论的发展历史,即从耶利内克公权理论至布勒的公权三要件理论,到巴霍夫的修正理论再到阿斯曼的新保护规范理论的最终建立,对保护规范理论的历史由来、具体内涵予以介绍,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刘广明案中首次明确适用该理论提供了理论支撑。基于我国国情的不同,该理论的引入亦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对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保护规范理论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发现该理论的适用现状并不乐观。同时针对该理论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理论也没有一以贯之,地方法院适用也存在机械适用以及适用混乱的情形。首先尝试从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入手,从暗含适用该理论来认定原告资格的案例到明确适用保护规范理论认定原告资格的案例再到没有坚持适用的案例来查看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再通过地方法院在个案判定中,对于保护规范理论适用产生不同理解的案例中查看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探讨运用保护规范理论所呈现的个案不同处理态度原因:可能是保护规范理论本身存在的问题;可能是与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可能是缺乏对保护规范理论适用的具体步骤;可能是对于该理论我国法官还是理解不充分的问题等等。对于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应持审慎支持态度。保护规范理论在认定原告资格方面突破了法律明文规定的利害关系的限制,扩大了原告资格范围,亦迎合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意旨,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对其予以适用时要避免其产生的负面效应。为了不影响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司法审判中的继续适用,对保护规范理论司法适用的具体路径予以梳理,避免法官仅仅只是借用保护规范理论的经典表述等情况出现,对这一具体路径的探讨显得尤为必要。
黄伟[9](2021)在《我国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加快,破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但与此同时,文物行政执法疲软,其他社会主体长期被边缘化,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状况不容乐观。传统的诉讼模式下,唯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才有资格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而国有文物属于公共物品,其权利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存在普遍意义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司法实践中的无利害关系人无法通过诉讼手段惩治违法者来实现保护国有文物的目的。公益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起诉主体可以和侵害后果不存在利害关系。破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自然有损公共利益,因此可以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以对文物行政执法进行补充。当前学术界对文物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通过分析建立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梳理我国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的立法、司法现状,并总结问题,在充分参考前人研究成果并有选择性地对比、借鉴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主体资格、诉讼程序、保障机制、配套措施四个方面,就我国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设计表达了个人的建议。
马梅[10](2021)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诉讼中的原告适格探究 ——以诉的利益为基准》文中研究表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诉讼自身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对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兼具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属性,并不意味着在我国任何人均可以因为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而提起主动公开信息诉讼。新修改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删除了申请人“三需要”的限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息公开条例的司法解释亦规定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原告适格的问题。在契合于保障公众知情权理念的同时,也使得原告适格的判定标准模糊化,打破了将申请者资格的限制适用于原告适格认定中。申请者资格的扩大化并不等同于原告范围的无限扩大,前者属于行政法场域,后者属于行政诉讼法场域。因此基于主动信息公开诉讼固有的特殊性加之司法实践中原告适格判定标准的模糊化困境,信息获取权人的正当利益并不易得到全面的保障。本文试图将诉的利益作为判定原告适格的重要衡量基准,以此让原告适格的司法价值效用最大化,并将主动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其中以申请人仅仅基于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排除其原告主体资质,当申请人基于其私人知情权提起主动信息公开诉讼,申请人的知情权包含于公众知情权之中,此时并不当然一定原告适格,但其具有法律值得保护的正当利益时便可考虑其原告适格问题。本文结合实证主义方法,反思原告适格的现实困境,梳理法院在主动信息诉讼中原告适格判定中存在的逻辑瑕疵。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诉讼中法院仍采用一般行政诉讼原告适格的判定标准“利害关系说”忽视了主动信息诉讼的二元特殊属性,致使主动信息诉讼原告范围实质上呈现出限缩趋势。因此在信息获取人申请门槛和起诉门槛降低的现阶段,以诉的利益为判定基准对该诉讼的原告适格予以分析,能够较为清晰化地探究主动信息公开诉讼的争议焦点并对症下药,研究该类诉讼实践中出现的常见情形,立足于法院司法裁判的审查对原告适格予以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将原告范围扩大至合理范围之内。本文在理论与实践的交锋之下结合类型化的分析,提出信息获取人原告适格的应然判定路径,以此让起诉人的权利救济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的同时,也能平衡好行政诉讼的功能构造,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诉讼原告适格的认定中寻求一个合理的判断逻辑,既有利于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又不至于发展成为公益诉讼,在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同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司法权监督行政权过程中找到平衡基点,如此将更有利于建设好服务型法治社会。
二、环境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及相关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环境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及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2)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六、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历史追溯 |
一、性质演化:中国式集团诉讼 |
二、主体沿革:新型诉讼代表人 |
三、功能嬗变:兼顾补救与威慑 |
第二节 制度现状 |
一、启动程序 |
二、权利登记 |
三、行为主体 |
第三节 价值内涵 |
一、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形成路径 |
二、影响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因素 |
第二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障碍 |
第一节 代表人选任危机 |
一、诉讼代表人与代理人混同 |
二、普通诉讼代表人票选缺陷 |
三、投资者保护机构角色模糊 |
第二节 代表人行权失范 |
一、特别诉讼代表人选案权限不明 |
二、被代表人知情权保障不够充分 |
三、对诉讼代表人的监督渠道有限 |
第三节 代表人更换缺陷 |
一、普通诉讼代表人更换规则缺失 |
二、特别诉讼代表人上诉动力不足 |
第四节 程序统合失调 |
一、退出机制无法满足程序主体性 |
二、撤诉程序难以保障当事人平等 |
三、裁决效力不明易导致类案失衡 |
第三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价值选择 |
第一节 价值失衡 |
一、效率价值畸重 |
二、公正价值缺位 |
第二节 价值平衡 |
一、价值平衡的既有思路 |
二、结构二重性的方法论价值 |
三、兼顾监督与激励的原则 |
第四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优化代表人选任程序 |
一、代表人的地位界定 |
二、代表人合格与推选 |
三、诉讼代表人的转化 |
第二节 强化对代表人的监督 |
一、代表人选案标准 |
二、公告与通知程序 |
三、被代表人异议权 |
第三节 明确代表人更换程序 |
一、撤销代表人资格的更换程序 |
二、自愿退出诉讼的代表人更换 |
第四节 推动代表人诉讼程序衔接 |
一、明确撤诉程序 |
二、对接示范诉讼 |
三、规范先行赔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流程图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中美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功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沿革及现状 |
一、环保组织的概念 |
二、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限定的立法演变 |
三、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主体顺位优先 |
第二节 保障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
一、环境权理论 |
二、公众参与原则 |
三、弥补政府执法不足 |
第三节 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困境 |
一、内部困境 |
二、外部困境 |
第二章 美国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当中的功能 |
第一节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 |
一、美国环境公益诉讼概念 |
二、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 |
三、美国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 |
第二节 美国公民诉讼理论基础 |
一、私人检察总长理论 |
二、公共信托理论 |
第三节 美国环保组织对于美国环境法体系的完善及环境公益诉讼的参与 |
一、美国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
二、美国环保组织对美国环境法体系完善的推动 |
三、美国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及成就 |
第三章 中美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功能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诉讼资格限制的比较分析 |
一、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诉讼资格的限制 |
二、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诉讼资格的限制 |
三、中美环境公益诉讼中对环保组织诉讼资格限制的比较 |
第二节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诉讼成本承担的比较分析 |
一、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诉讼成本的承担 |
二、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诉讼成本承担 |
三、中美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诉讼成本承担的比较 |
第三节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中责任承担方式的比较研究 |
一、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责任承担方式 |
二、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中责任承担方式 |
三、中美环境公益诉讼中责任承担方式的比较 |
第四章 启示与借鉴 |
第一节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构建 |
一、对不同法律制度进行有效衔接 |
二、完善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建设 |
三、设置专项诉讼成本分担规则 |
第二节 提升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意愿和诉讼能力 |
一、改革双重审批制度 |
二、建立激励机制 |
三、贯彻支持起诉制度 |
四、联动公益律师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原理 |
一、行政公益诉讼性质界定 |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来源于公益诉讼制度 |
(二)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形态 |
(三)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客观诉讼 |
二、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原理 |
(一)基本属性 |
(二)法理基础 |
(三)法治逻辑 |
第二章 我国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的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的现状 |
(一)理论梳理 |
(二)实践考察 |
二、我国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
(一)原告资格单一 |
(二)受案范围狭窄 |
(三)检察建议缺乏刚性 |
(四)调查取证困难 |
第三章 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相关制度考察 |
(一)美国“公民诉讼”制度 |
(二)英国的“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制度 |
二、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制度考察 |
(一)德国“公益代表人”制度 |
(二)法国“越权之诉”制度 |
(三)日本“民众诉讼”制度 |
三、总结评析 |
第四章 我国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建议 |
一、扩大原告主体资格 |
(一)完善检察机关原告身份 |
(二)赋予环保组织原告资格 |
(三)赋予公民个人原告资格 |
二、增加诉讼受案范围 |
三、增强检察建议刚性 |
四、完善举证责任分配 |
五、合理设置诉讼费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 研究目的 |
2.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1. 国内研究现状 |
2. 国外研究现状 |
(四) 主要研究方法 |
一、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概述 |
(一) 防御性请求权的含义和特征 |
1. 防御性请求权的含义 |
2. 防御性请求权的特征 |
(二) 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内容 |
1. 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主体 |
2. 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类型 |
(三) 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依据 |
(四) 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的意义 |
二、我国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存在的问题 |
(一) 防御性请求权行使的状况 |
1. 司法数据分析 |
2. 典型案例分析 |
3. 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出现及试点 |
(二) 防御性请求权行使存在的问题 |
1. 防御性请求权行使主体范围狭窄 |
2. 防御性请求权行使标准模糊 |
3. 防御性请求权行使存在滞后性 |
4. 预防性责任的生效裁判执行后续监督不足 |
5. 防御性请求权的实现缺乏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 |
三、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一) 防御性请求权行使的域外考察 |
1. 英国、美国 |
2. 法国 |
3. 德国 |
4. 日本 |
(二) 防御性请求权行使的域外经验借鉴 |
1. 明确禁止令的法律地位 |
2. 采用忍受限度理论作为损害结果的判断标准 |
3. 扩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 |
4. 鼓励公众参与预防性责任生效裁判执行的后续监督 |
四、我国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的实现 |
(一) 扩大防御性请求权行使主体的范围 |
(二) 明确防御性请求权的适用标准 |
1. 采用忍受限度理论作为损害结果的判断标准 |
2. 法院在适用防御性请求权时进行利益衡量 |
(三) 拓宽防御性请求权实现的途径 |
(四) 监督生效裁判的执行 |
1. 完善预防性责任生效裁判执行的后续监督机制 |
2. 生效裁判执行的后续监督中贯彻公众参与原则 |
(五) 做好防御性请求权与环境行政预防措施的衔接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村民委员会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5 创新性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村民委员会 |
2.1.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2.2 理论基础 |
2.2.1 当事人适格理论 |
2.2.2 诉讼信托理论 |
2.2.3 诉权理论 |
第3章 村民委员会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必要性及正当性 |
3.1 村民委员会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必要性 |
3.1.1 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突出 |
3.1.2 法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局限性 |
3.1.3 村民委员会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优越性 |
3.1.4 村民委员会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高效性 |
3.2 村民委员会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正当性 |
3.2.1 主体资格合法 |
3.2.2 权利来源合法 |
3.2.3 符合村民委员会职责 |
第4章 我国村民委员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现实障碍 |
4.1 我国村民委员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 |
4.1.1 立法状况 |
4.1.2 司法实践 |
4.2 村民委员会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现实障碍 |
4.2.1 法律依据尚未完善 |
4.2.2 缺少诉讼保障制度 |
4.2.3 缺乏诉讼激励机制 |
4.2.4 缺少监督制约机制 |
第5章 村民委员会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制度改进路径 |
5.1 立法授予原告资格 |
5.2 建立诉讼保障机制 |
5.2.1 适用严格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
5.2.2 多主体分担诉讼成本 |
5.3 落实支持起诉制度 |
5.4 建立诉讼激励机制 |
5.5 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
5.5.1 适当限制诉讼处分权 |
5.5.2 建立诉前通告制度 |
5.5.3 设置前置审查程序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7)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理论 |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相关概念的厘清 |
(二)从可诉性理论谈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 |
二、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实证考察及存在问题 |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实证考察 |
1.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 |
2.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 |
3.竞争者的原告资格 |
(二)存在的问题 |
1.未规定合理的原告资格认定标准 |
2.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相关法律规定缺失 |
3.被告能否提起转嫁抗辩不明确 |
4.竞争者原告资格认定争议大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美国相关立法及实践经验 |
1.三倍赔偿条款与直接损害规则 |
2.垄断损害理论与垄断损害的转嫁 |
3.间接购买者规则 |
4.互联网时代间接购买者规则的新发展——苹果公司垄断案 |
5.集团诉讼制度 |
(二)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 |
(三)日本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 |
(四)启示 |
四、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建议 |
(一)明确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价值定位和法律适用规则 |
1.明确价值定位 |
2.平衡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的适用 |
(二)确立以“受损害为原则,受影响为例外”的原告资格认定标准 |
1.以受损害为原则 |
2.以受影响为例外 |
(三)建立相对禁止的转嫁抗辩制度 |
(四)对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问题作出规定 |
1.传统模式下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的确定 |
2.互联网时代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的确定 |
(五)限制竞争者原告资格 |
(六)建立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七)构建反垄断集体诉讼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保护规范理论的司法实践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框架与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困境与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 |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困境 |
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演变 |
2.认定原告资格存在的困境 |
(二)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 |
1.刘广明案标志着审判实践中开启“利害关系”认定新模式 |
2.保护规范理论的基本内容 |
二、保护规范理论的司法实践与个案分析 |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 |
1.坚持适用保护规范理论认定原告资格 |
2.个案认定与坚持适用的矛盾分析 |
(二)地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 |
1.采用最高人民法院运用保护规范理论认定原告资格 |
2.回避运用保护规范理论认定原告资格的司法实践 |
3.提及保护规范理论,裁判说理仍然采用本土理论的司法实践 |
三、运用保护规范理论在个案中不同处理态度的原因分析 |
(一)保护规范理论本身存在的问题 |
(二)对保护规范理论理解不充分 |
1.对新旧保护规范理论理解存在偏差 |
2.对保护规范理论相关概念司法适用存在偏差 |
(三)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原因 |
1.存在与我国行政诉讼的整体功能定位是否匹配的问题 |
2.存在借鉴宪法规范是否可行的问题 |
3.存在借鉴判例是否可行的问题 |
四、合理适用保护规范理论的建议 |
(一) 坚持适用保护规范理论的原因 |
1.保护规范理论使得主观公权利的认定范围扩大 |
2.保护规范理论在认定原告资格时更具有客观性 |
3.保护规范理论不会限制原告资格范围收缩 |
4.小结 |
(二)合理适用的建议 |
1.建立适用保护规范理论的具体步骤 |
2.添加对基本权利的考量 |
3.通过案例促进法律的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 |
二、主体资格研究 |
三、制度的构建 |
四、个案研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二章 建立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一节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公益属性 |
第二节 我国法治的进步创造良好条件 |
第三节 相关研究成果提供理论支撑 |
第三章 我国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现状 |
第一节 立法现状 |
一、中央立法 |
二、地方立法 |
第二节 司法现状—基于7+50个案例的分析 |
一、诉前程序结案典型案件梳理——以山东省7个案例为例 |
二、诉讼程序结案典型案件梳理—以50起案件为例 |
第三节 我国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
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立法缺失 |
二、案件数量偏少,分布不均 |
三、原告片面集中,不同原告主体对案件的选择具有倾向性 |
四、原告资格范围狭窄且不明确 |
五、检察建议内容不明确,“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模糊 |
第四章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明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
一、公民个人 |
二、社会组织 |
三、文保机关 |
四、检察机关 |
第二节 设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程序 |
一、诉前程序 |
二、受案范围 |
三、诉讼时效 |
四、管辖 |
五、证明责任 |
六、执行程序 |
第三节 建立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保障机制 |
一、支持机制 |
二、激励机制 |
三、约束机制 |
第四节 完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配套措施 |
一、增加文物保护政绩考评 |
二、保障公益诉讼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
三、加强各诉讼主体的沟通与合作 |
四、提高社会认同感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诉讼中的原告适格探究 ——以诉的利益为基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诉讼原告适格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诉权基础: 知情权 |
一、宪法依据 |
二、其他法规范依据 |
三、知情权保护必要性 |
第二节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行为的可诉性 |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行为性质认定分歧 |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属于事实行为 |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行为可纳入受案范围 |
第三节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诉讼的功能 |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诉讼的二元属性 |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突破主观诉讼限制 |
第二章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诉讼原告适格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法院判定原告适格的路径 |
一、整体数据分析 |
二、法院认定起诉人原告适格的法律依据 |
三、法院认定起诉人原告适格的逻辑基础 |
第二节 法院判定原告适格的困境 |
一、法院对起诉人原告适格的否定 |
二、依申请公开诉讼与主动公开诉讼的混淆 |
三、申请者资格和原告资格的混淆 |
四、实体性审查与程序性审查的混淆 |
第三节 原告适格认定困境的原因探究 |
一、拘泥于“利害关系”相关标准 |
二、忽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诉讼的二元属性 |
三、未考虑知情权的复合属性 |
第三章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诉讼原告适格判定标准 |
第一节 引入诉的利益判定模式 |
一、引入诉的利益判定基准之必要性 |
二、诉的利益的适用条件 |
三、诉的利益的排除适用 |
第二节 诉的利益在主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具体适用 |
一、情形1: 未履行公开职责诉讼 |
二、情形2: 公开信息错误诉讼 |
三、情形3: 申请后怠于公开诉讼 |
第三节 诉的利益与信息公开反向诉讼 |
一、信息公开反向诉讼概述 |
二、信息公开反向诉讼的情形 |
三、诉的利益在信息公开反向诉讼中的适用 |
第四章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诉讼中原告适格的限制 |
第一节 原告适格价值定位 |
一、充分保障起诉人诉权 |
二、原告范围并不无限扩大 |
三、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
第二节 诉的利益对滥用诉权的规制 |
一、防止滥诉的必要性 |
二、适当保障起诉人权益 |
三、对于诉权阻却事由的思考 |
第三节 诉的利益与原告适格的排除 |
一、申请前置程序对原告适格的规制 |
二、诉的利益对反射利益相关人的排除 |
三、政府信息公益诉讼原告适格的排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环境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及相关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诉讼中投诉人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研究[D]. 孙浩原. 西南大学, 2021
- [2]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研究[D]. 陈玲珺.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中美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功能分析[D]. 陈儒.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刘雨. 烟台大学, 2021(12)
- [5]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行使研究[D]. 李云菲.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0)
- [6]村民委员会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制度研究[D]. 黄腾佼. 长春工业大学, 2021(08)
- [7]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D]. 张倩.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8]保护规范理论的司法实践分析[D]. 殷凡诺.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9]我国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黄伟. 山东大学, 2021(12)
- [10]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诉讼中的原告适格探究 ——以诉的利益为基准[D]. 马梅. 中央民族大学,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