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有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张小余[1](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李圣今[2](2021)在《论非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的存废》文中指出随着社会发展和意识形态的日渐多元化,在生养后代的方式上,选择与主流的家庭生育模式大相径庭的非婚生育模式的群体日益增多。然而,与该现象相配套的行政管理制度却未能够紧随其行,非婚生育不论生育数量超出生育规范与否,依旧被我国大部分省份归入“违法生育”范畴之中,导致非婚生子女从出生那一刻就要受到更多的制度牵制。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后,非婚生子女上户口难的问题基本被解决,目前非婚生育主体及其子女面对的最突出的困境为社会抚养费制度的缴纳问题。首先,由于我国法律未对非婚生育行为进行规范层面上的定义,本文在整理我国31个省份对社会抚养费制度的规定后,从征收对象的划分上确定非婚生育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结成夫妻身份”而生育的行为。在此基础上,结合分析计划生育政策推行目的与人口结构变化的要求,对生育权行使主体、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的应有关系,以及“不符合”程序规定的行为是否能影响计划生育目的等问题展开讨论,来重点探讨对非婚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合理性。再次,从征收行为的性质争议来看,虽然我国法律否认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行政处罚,但是作为行政收费的征收行为依然会对非婚生育群体产生财产上的实质损害,为避免财产损失会对儿童成长所需的物质基础产生影响,要求结合《民法典》中规定的公平对待非婚生育子女的精神,探讨该制度是否有必要继续适用于非婚生育。最后,得出结论:即在规范层面承认公民个人具有生育资格,且非婚生育所生的子女并不会影响各领域资源的协调以及计划生育的目的。据此,应取消未结婚登记的“不符合”程序性规定的生育行为须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实现婚生与非婚生主体与其子女利益与地位的平等,并围绕该结论提出补充与改进有关实现非婚生育群体与婚生群体平等关系的理论与规范建议。
王丽绮[3](2020)在《女性主义法学视域下单身女性生育权研究》文中指出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既是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也是缓解我国当前生育率下降、人口红利不足问题的现实需要。但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对公民生育权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处于立法模糊地带,主要表现在:其一,作为上位法的《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育权,仅强调了夫妻双方有实施计划生育的义务,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章也未提及生育权,由此作为下位法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民法总则》《婚姻法》等基本法律均未对公民生育权的具体概念和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其二,同一效力位阶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存在内容冲突,如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赋予单身女性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子女的权利,而卫健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禁止单身女性适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由于现阶段我国生育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面临着非缔结婚姻关系就不能适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现实困境。当前我国学界有关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研究多从生育权的权利属性出发,结合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研究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因此,通过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单身女性生育权相关理论争议,结合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及其在解决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中的具体运用,同时借鉴域内外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经验,以此完善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规定显得尤为重要。运用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完善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规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在宪法层面确认全体公民享有生育权,将单身女性这一主体纳入生育权的主体范围。通过修宪程序对《宪法》第49条第2款进行补充完善,明确生育权和计划生育义务的主体均为公民个人。其次,根据《宪法》的指引,在法律和法规层面细化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具体规定。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将“单身女性生育权”单列一款,明确规定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生殖健康要求的前提下,单身女性可以采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在《民法总则》与未来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生育权的主体、性质、权利属性和具体内容。最后,完善单身女性生育权相关配套立法。删除卫健委颁布的部门规章中有关单身女性不得适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同时完善生育保险立法,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生育保险待遇,从“生”到“育”全方位免除单身女性的后顾之忧,保障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
陈高硕[4](2020)在《社会抚养费的法律属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及标准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如何界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属性始终是一个绕不开的议题。一方面,社会抚养费设置了较高的征收标准,违反生育规定而有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因此需要支出好几倍的家庭年收入,从而呈现出非常严厉的惩罚性特征;另一方面,官方文件却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定性为一种补偿性的行政收费。这两方面原因导致学界和实务界在性质界定上出现了较大的分歧。社会抚养费的属性界定应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是现有的各种文献资料关于社会抚养费法律属性的明确定位。主要从官方文件、法律规范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分析了社会抚养费的更是一种行政收费而非行政处罚。其次,从社会抚养费的特征来看,社会抚养费目前主要有处罚性和补偿性两大主要特征的争议。行政处罚论者认为违反生育规定进行生育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为了维护生育的法秩序,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定具有惩罚性和强制性。而行政收费论者认为,计划生育义务是倡导性义务,不具有强制性。但其实社会抚养费征收更像一种具有规制性的一种行政收费。第三,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来看,社会抚养费界定为行政收费也是可以实现这一功能的,而无需按照行政处罚来对社会抚养费定性,从而适用行政处罚的权益保障机制。最后综合考量,将社会抚养费界定为一种规制性的行政收费是比较合理的。这一界定较好的将惩罚性特征与行政收费的费用管理体系结合在一起,满足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将来的政策性调整的需要,并简要地探讨了社会抚养费的合法性控制。
滕诗颖[5](2020)在《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立法完善研究》文中指出生育保障制度是对生育行为的综合保护,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生育保障制度仅指生育保险制度,广义的生育保障制度由生育保险制度和包含产假、陪产假在内的生育假期制度共同构成。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广义的生育保障制度,从立法层面探究生育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议。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保险法》确定了生育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生育假期的权利主体和生育保险的缴纳主体、涵盖范围,规定较为笼统。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细化了生育假期制度,规定女职工享有98天产假及产假延长的特殊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建议生育保险缴纳比例的最高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此我国的生育保障制度的具体细则,由各地在上位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下、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实施,缺少全国统一的规定。本文以生育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为样本,分别从生育保障制度的两大内容,即生育假期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进行讨论。各省的生育条例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延长了产假天数、增设了陪产假制度,但各省之间生育假期天数差异较大,且没有出台保障生育假期落实的有关政策。至于生育保险制度,地方性法规却未对生育保险的缴纳比例做出详细规定,生育保险的缴纳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通过地方规范性文件确定,实行市级统筹、统筹级别较低,因此各省内存在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差异大、缺乏异地生育保险统筹等问题。完善生育保障制度需要构建生育保障制度法律体系。国家立法明确生育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定生育假期制度,规定生育假期的基本天数、增设陪产假制度,平等地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实现生育假期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协调统一。通过立法明确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新增用人单位不落实生育假期制度时的惩罚性措施,以保障生育假期制度更好的落实。修改《社会保险法》,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平等地保障生育妇女的权利,将非婚生育的妇女和农村妇女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地区级别,由省级政府依据生育政策的调整确定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实现生育保险的省级统筹。
张钰莹[6](2020)在《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研究》文中指出在上个世纪60、70年代,我国开始实施生育政策,有效地控制了我国人口过快增长的问题,同时在计划生育中融合了优生优育的理念,使得我国人口素质在控制数量规模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还树立了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为了能够让生育政策能够得到更加全面的落实,生育政策被写入《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当中,在42年来的立法实践中,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提高了计划生育的权威性,同时为生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生育工作的开展,实现了政策与法律的良好互动。法治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注重形式合法性,实质法治在形式法治基础上融入了基本人权等价值,二者的统一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社会稳定。可以说我国生育政策已经基本实现了从国家政策向法律制度的形式性转变,在法治建设的推动下,生育政策展开了实质法治化的转变,将奖励扶助机制、技术服务、权利救济等内容都纳入到法律中,确认了公民生育方面的一系列权利,使得计划生育不再以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开始从管理向服务转变。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有助于实现人口事业发展和保护公民生育自由的双赢局面,优化我国人口结构,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但是在生育政策法治化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生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与生育权相关的法律条文较为分散;生育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仍有以强制性行政手段为主的情况,对非强制性行政手段利用不足;奖励扶助政策未能充分缓解公民的生育压力;公民生育权遭受侵犯时的救济途径较少。正是因为这些问题,使得公民在生育选择时需要顾虑的因素过多,因而不敢生、不想生。面对生育率逐渐降低、老龄化不断深化,我国也许后期会选择放开在生育数量上的限制,但这并不代表会取消计划生育政策,而是要推动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更加全面地维护好公民权益,为公民生育提供支持。一方面我们需要了解生育政策法治化的进程,搜索我国目前发布的与生育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这些规定对计划生育的实施以及对公民的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对法治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分析。另一方面,我们有必要从国家长远发展的角度思考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完善路径,同时也要结合公民在生育时实际遇到的困难去思考如何在法治化过程中能够为公民解决生育问题。因此,我们可以推动从以政府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向以家庭为主导的计划生育转变,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加快推动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以更好地规范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同时督促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凝聚多方力量,为生育的女性提供良好的保健服务,为女性减少失业风险,鼓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育儿过程,为双职工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多样化的生育服务来减轻公民在生育上的负担,引导公民们负责任地做出生育选择。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每个人前进的一小步汇聚成国家前进的一大步,只有对我国生育事业的方方面面重视起来,才能优化人口结构,提高我国人口素质,推动国家长远的进步和发展。
缴维[7](2019)在《我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失独家庭是指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独生子女由于主客观因素死亡后,父母未再生育或领养子女,且已超过自然孕育年龄的家庭。“失独”事件发生后,独生子女家庭原本投入在子女身上的经济成本和感情成本全部沉没,面临着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打击,养老与照料的永久缺位。根据风险社会理论,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近40年来,失独家庭数量已然庞大,且每年都在增多,但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有关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体现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和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2007年)、《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2013年)等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以下方面的不足:立法不足、立法位阶低,补偿标准低、地区差异大、给付时间设置不合理,养老保障以及心理、医疗、司法等专项救助制度不健全;加之慈善组织自身治理能力不足、参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意愿不强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等因素导致慈善组织未能在失独家庭保障中充分发挥作用。学术界对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的关注度不高,已有文献大多围绕着失独家庭困境及对策的简单评述,尚没有文献提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模型。笔者从社会法学角度对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进行深入系统探究,并在模型建构下提出完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设想,这本身也是一次学术尝试。为了获得第一手资料,准确掌握失独家庭的生存状态和保障权利需求,笔者用了近1年的时间,有针对性的向68个失独QQ群中的上万名失独家庭成员逐个发送“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问卷调查”电子链接,通过对调查对象答卷所使用的时间及提交问卷所使用的手机或电脑IP地址比对以及问卷星软件系统自动过滤无效答卷,确保了所回收到的调查问卷能真实代表失独家庭的生存状况、社会保障权利需求和社会保障模式选择意愿等。截至2017年12月30日,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589份有效的调查问卷样本,为探析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利需求和考察现行失独家庭保障制度提供了数据支撑和实证依据。虽然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直接导致“失独”,但由于计划生育政策以法定的形式限制了家庭生育自主权,独生子女的唯一性和风险因素相交织导致了失独家庭的出现。笔者认为单纯将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责任定性为社会救助体现不出失独家庭因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权限制所作出的特别牺牲。由此,引入了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社会法范畴下的社会补偿概念。社会补偿指基于自然性、社会性或政策性等不可抗拒的风险以及社会成员为社会整体利益负担义务而遭受损害时国家和社会给予的补偿。笔者认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责任在性质上具有社会救助和社会补偿的综合属性。在明确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责任性质的基础上,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内容对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要素进行分析,提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内容包括社会补偿权和社会救助权。从社会法理论出发,笔者运用并提出了社会弱势群体理论、四维视角下的精准救助理论以及社会补偿视域下的特别牺牲理论,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型建构以及具体制度设定奠定了理论基础。基于社会弱势群体理论,阐释了失独家庭结构不再完整、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经济利益受损、老无所依等社会弱势表现,进而提出给予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符合正义价值、平等价值和利益补偿价值。从救助对象精准、救助内容精准、救助水平精准以及与慈善组织救助“精准对接”四个维度提出精准救助理论,而且,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与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计划生育政策有关,时间因素在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对象认定中也起着重要作用,根据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在我们熟知的立体三维空间中再加上时间的维度,就构成了“四维”,由此,提出四维视角下的精准救助理论。根据特别牺牲理论,国家为了达到社会公益等目的,会行使公法权力对公民个人的权利进行限制或损害,由于国家的公权力行为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公民有义务容忍一定限度的权利限制或受损,但由此导致的牺牲必须是公平的,一旦超出限度,应予以补偿。失独家庭为了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放弃了生育多个子女的意愿,使选择生育数量从私域的自决行为变成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社会补偿正是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对因特定原因造成损害的社会成员给予的补偿,它不要求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公民为社会整体利益负担义务而承受了不利后果便应给予补偿,体现为社会保障性。基于此,笔者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综合模式、水平适度模式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模式三方面构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模型。之所以选择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综合模式,是基于问卷调查得出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利需求多元化,从精准救助视角出发,提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综合模式;水平适度模式是基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失独家庭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联的双重考量;法律模式是考虑到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特殊立法背景以及政策模式经过10年实践探索、改良具备了政策法律化的稳定性、全局性以及成熟性特征。在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模型的指引下,本文提出了完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议:一是明确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原则,提出将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立法位阶定在行政法规层次。二是完善失独家庭社会补偿制度,明确失独家庭社会补偿金标准、资金来源、给付程序以及管理机关。三是在完善失独家庭养老保障制度方面,失独家庭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选择入住互帮互助、自主管理运行的失独家庭集中互助养老机构,或者选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其中也分析了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化养老模式经验,以期为我国失独家庭社会化养老模式提供借鉴和启示。四是完善失独家庭专项救助制度,包括心理救助、医疗救助以及司法救助制度。五是完善慈善组织参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促进制度方面,提出改革登记管理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加强内部建设、提升治理能力,采取多种措施,激励慈善组织开展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项目。
孙晓楠[8](2019)在《失独老人社会救助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失独老人”是在中国特有的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下产生的特殊群体。上世纪80年代,为降低社会抚养比、提高经济发展速度,我国施行了独生子女政策,以牺牲部分公民生育权为代价迎来了近三十年的人口红利期。但独生子女家庭结构呈现出“倒金字塔”形的高风险状态,在我国现有社会保障体制下,一旦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年迈的独生子女父母将陷入养老经济链断裂、心理创伤、社会支持不足等多重困境,成为迫切需要社会救助的失独老人。尤其是当前物质压力或追求生活品质等因素的作用下,仍有相当多的育龄青年选择只生一个,这使得“失独老人”在我国老年人中所占的比例将越来越大。在越来越多的失独老人面临物质、精神和养老等多重困境的同时,我国失独老人的社会救助工作却存在专门性立法缺失、社会救助权力边界模糊、国家特别扶助金标准设定不合理、地方特别扶助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失独老人的社会救助进程发展缓慢。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文献计量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以基本人权理论、社会协作理论、特别牺牲理论等法理为支撑,分析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实践情况,最终为失独老人社会救助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张鑫[9](2019)在《论夫妻间生育权》文中认为作为社会主体的自然人的权利一直在不断地完善更新,生育权也包括在其中。生育权最初是一项自然义务,而后慢慢的转变为女性独有的权利,再到夫妻权利,最后发展为自然人权利。在当前法治背景下,生育权已经成为一项任何公民都具备的合法权利,因此,人们对生育权的关注日益增加。结合我国生育传统及法律制度,我国的生育权是基于合法婚姻的,在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将分别成为享有这项权利的主体,因此生、育都需要得到双方的协作。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要求往往也是夫妻间对生育产生矛盾乃至发生侵权的根本原因,尤其是夫妻中只有一人想要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当夫妻间生育权发生冲突导致生育权无法行使之际,司法实践往往无法给出合理、恰当的结论。一是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作为判决依据,二是损害事实及结果难以证实,从而导致判决困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使夫妻间生育权的行使、保障、侵权救济等方面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有章可循。但是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不断出现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得到关注与处理。本论文基于法学理论、司法实际两大视角,结合多个领域的学说以及研究结论,先对夫妻间生育权概念、性质、特征、内容等做扼要阐明,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夫妻间生育权立法进行了简单梳理,对司法实践中夫妻间生育权冲突及侵权问题作出描述,进而对夫妻间生育权冲突的深层原因、夫妻间生育权所表现出来的现实特征做出分析,最后结合我国夫妻间生育权现状及问题,借鉴域外国家夫妻间生育权立法及司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夫妻间生育权的举措。文章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了夫妻间生育权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指出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夫妻间生育权保障内容的不足,表明我国夫妻间生育权仍旧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理论支撑及实践解决方案,这是不容忽视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第二部分概述夫妻间生育权的概念及性质、特征及内容。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夫妻间生育权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角度阐述我国夫妻间生育权立法现状;从夫妻间生育权冲突、夫妻间生育权侵权角度分析我国夫妻间生育权的司法现状。从夫妻间生育权现状中梳理出我国夫妻间生育权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域外夫妻间生育权进行考察,梳理出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在夫妻间生育权制度构建中的成功经验,提炼出对我国夫妻间生育权具有参考意义和价值的立法及实践,作为我国完善夫妻间生育权制度的参考和解决借鉴。第五部分结合第三部分阐述的我国夫妻间生育权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实践问题,充分借鉴域外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夫妻间生育权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吴真[10](2019)在《二孩政策实施背景下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抚养费制度是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下的一项具体征收制度,在过去对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作为我国计划生育国策的核心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调节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对环境的保护,适当对政府支出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进行补偿,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一定数额的费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其渐渐呈现出与社会发展的不相适应性。特别是二孩政策的施行,更是让社会抚养费制度面临何去何从的境况。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已两年有余,对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二孩政策施行的背景下,无论是法律上的衔接还是实际征收过程中的实施,都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提出了实际的挑战。从立法层面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通过以后,各省均对其原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二孩政策出台后社会抚养费制度在立法层面仍旧存在不足,存在着征收标准缺乏一致性等问题。正是由于暴露出来的这些问题,针对社会抚养费的存废之争近年来也是此起彼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始终绕不过生育权的问题,这项制度的核心是通过经济措施限制公民生育子女的数量,本质就是对生育权的限制。本文中通过阐述对社会抚养费与公民生育权的理论争议等,以及现阶段废除社会抚养费的现实考量,对二孩政策下社会抚养费制度进行了探讨。另外,全面推行二孩政策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追诉首当其冲地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从这个角度出发,本文进一步探讨社会抚养费的追溯机制与民法中“情势变更原则”及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相同点及不同点。提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情势变更原则与从旧兼从轻原则,实现征收过程中的灵活运用,体现人文关怀。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建立,是计划生育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但是由于其是在缺乏充分的法律制定条件下制定的,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存在了一系列问题,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善。对其进行改善,涉及面颇广,需要稳定有序的改善,不能一激而就。因此,需要从制度层面予以完善,包括统一征收主体、规范征收程序、明确征收对象等。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有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有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2)论非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的存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论与依据 |
2.1 非婚生育的概念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意义 |
2.1.1 非婚生育的概念与分类 |
2.1.2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意义 |
2.2 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论基础 |
2.3 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
2.3.1 征收主体 |
2.3.2 征收对象划分标准 |
2.3.3 征收方式与免征情形 |
2.3.4 征收标准 |
第三章 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合理性分析 |
3.1 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成争议的社会背景 |
3.2 关于合理性的理论分析 |
3.3 关于合理性的规范分析 |
3.3.1 非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目的与否 |
3.3.2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 条的解读 |
3.3.3 生育权主体资格是否仅限于夫妻 |
3.3.4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关系 |
3.4 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分析 |
3.4.1 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性质的各种学说 |
3.4.2 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适用各学说的分析 |
3.5 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合理之处 |
3.5.1 征收对象划分标准不规范 |
3.5.2 具体征收情形不明确 |
3.5.3 地方立法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不统一 |
第四章 废除非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的方案 |
4.1 取消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 |
4.2 修改社会抚养费制度中有关非婚生育的规定 |
4.2.1 改进非婚生育行为相关理论基础 |
4.2.2 补充非婚生育行为相关的规范依据 |
4.3 改善现有具体规定 |
4.3.1 取消程序性界定标准 |
4.3.2 生育双方各自分别计算子女数 |
4.3.3 规范地方性差异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女性主义法学视域下单身女性生育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我国研究现状与综述 |
二、域外研究现状与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主要创新 |
二、主要不足 |
第二章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概念界定与理论争议 |
第一节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概念界定 |
一、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定义 |
二、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内容 |
第二节 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理论争议 |
一、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人格权说 |
二、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身份权说 |
第三章 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在单身女性生育权中的运用及借鉴 |
第一节 女性主义法学视域下的单身女性生育权 |
一、女性主义法学的起源与发展 |
二、女性主义法学家对生育权问题的探讨 |
三、女性主义法学对我国完善单身女性生育权立法的作用 |
第二节 女性主义法学视域下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目的及意义 |
一、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根本目的 |
二、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积极意义 |
第三节 女性主义法学视域下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域外立法及借鉴 |
一、域外单身女性生育权立法现状分析 |
二、域外单身女性生育权立法经验借鉴 |
第四章 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缺陷与实现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缺陷 |
一、《宪法》尚无明确规定 |
二、部分法律、法规内容冲突 |
三、单身女性生育权相关配套立法有待完善 |
第二节 我国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面临的困境 |
一、单身女性不能适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
二、单身女性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第五章 女性主义法学视域下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宪法》确认公民生育权 |
第二节 法律、法规细化生育权相关规定 |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二、《民法总则》与《民法典》(草案) |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 |
四、其他法规、规章的相应调整 |
第三节 单身女性生育权相关配套立法的完善 |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立法的完善 |
二、生育保险立法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4)社会抚养费的法律属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一)行政处罚说 |
(二)补偿性收费说 |
(三)经济性诱导措施说 |
第一章 社会抚养费的演变与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社会抚养费的确立与名称变化 |
一 超生罚款 |
二 计划外生育费 |
三 社会抚养费 |
第二节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及变化 |
一 1992年《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时期 |
二 2002年《计划生育法》时期 |
三 2015 年《计划生育法》时期 |
第三节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正当性分析 |
第二章 社会抚养费的形式判断 |
第一节 社会抚养费的制定法层面考察 |
一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示 |
二 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法律责任的定位 |
第二节 社会抚养费实际的征收规定考察 |
一 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启动模式 |
二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
三 社会抚养费的费用管理形式 |
第三节 司法实践的考察 |
一 早期以行政处罚认识为主 |
二 目前行政收费认识成为主流 |
第三章 社会抚养费实质性判断 |
第一节 社会抚养费征收具有较强的制裁性特征 |
一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具有违法性 |
二 “人口发展规划”具有法规效力 |
三 实际的征收数额高昂 |
第二节 社会抚养费并没有明显补偿性特征 |
一 人既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 |
二 “补偿性”在实践中无法体现 |
第四章 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考量 |
第一节 程序性保障的需要 |
第二节 法秩序的稳定性 |
第五章 社会抚养费性质认定与合法性控制 |
第一节 类型化的认知路径 |
第二节 经济性诱导措施的界定 |
第三节 社会抚养费应定性为规制性行政收费 |
一 体现了社会抚养费真正的立法目的与功能 |
二 符合现行的社会抚养费管理体制 |
三 符合计划生育的政策性定位 |
第四节 社会抚养费的合法性控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
五、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生育保障制度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
第一节 生育保障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
一、生育保障制度的概念 |
二、生育保障制度的性质 |
第二节 生育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生育假期制度 |
二、生育保险制度 |
第二章 生育保障制度立法现状和特点 |
第一节 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的规范体系 |
一、生育保障制度的宪法规范 |
二、生育保障制度的法律规范 |
三、生育保障制度的行政法规规范 |
四、生育保障制度地方性法规规范 |
第二节 各地生育保障制度的内容特点 |
一、延长基础产假天数 |
二、增设陪产假制度 |
三、限定生育保险的保障主体范围 |
第三章 生育保障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生育保障制度的区域间不平衡 |
一、各省的生育假期制度差异明显 |
二、缺乏异地生育保险统筹 |
第二节 生育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有限 |
一、哺乳假实施保障不足 |
二、非婚生育妇女的生育保障不到位 |
第三节 生育保障制度立法的完备性不足 |
一、不履行保障义务的惩罚性措施阙如 |
二、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地方立法未作规定 |
第四章 生育保障制度立法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确保生育保障制度的平等价值 |
一、实现全国范围内生育假期制度的协调统一 |
二、统筹省级区域内生育保险制度 |
三、生育妇女平等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
第二节 提高生育保障制度的可实践性 |
一、提供哺乳假实施条件 |
二、依据生育政策调整生育保险缴纳比例 |
第三节 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责任规定 |
一、明确企业落实生育保障制度的法律责任 |
二、建立健全生育保障制度维权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概述 |
第一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的理论分析 |
一、生育、生育权与生育政策的联系 |
二、生育政策与法治的关系 |
三、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实质 |
第二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必要性 |
一、现实基础 |
二、价值取向 |
第二章 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与法治化进程 |
第一节 我国生育政策的产生与发展 |
一、我国生育政策的产生 |
二、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 |
第二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历史进程 |
一、生育政策形式法治化的发展 |
二、生育政策实质法治化的发展 |
第三章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现状 |
一、国家层面生育政策法治化现状 |
二、地方层面生育政策法治化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生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存在不足 |
二、生育行政部门以强制性手段为主 |
三、生育保障制度与措施不完善 |
第四章 对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与生育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 |
一、将生育权纳入宪法条文 |
二、完善生育领域的法律法规 |
三、明确法律主导地位 |
四、统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 |
第二节 探索新型生育治理方式 |
一、建立指导性生育治理模式 |
二、计划生育以家庭计划为主 |
三、规范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 |
第三节 推动生育保障制度与措施的完善 |
一、拓宽生育权利的救济途径 |
二、调整完善奖励扶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我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目的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目的 |
1.2 选题的价值 |
1.2.1 理论价值 |
1.2.2 应用价值 |
1.3 文献综述 |
1.4 本文的写作思路 |
1.4.1 逻辑思路 |
1.4.2 基本结构 |
1.5 研究方法及分析工具 |
1.5.1 研究方法 |
1.5.2 分析工具 |
1.6 难点、创新与不足 |
1.6.1 本文的难点 |
1.6.2 本文的创新 |
1.6.3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法律解析 |
2.1 失独家庭的界定 |
2.1.1 失独家庭的基本概念 |
2.1.2 失独家庭的认定标准 |
2.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责任性质分析 |
2.2.1 社会救助说 |
2.2.2 社会补偿说 |
2.2.3 综合说 |
2.3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法律要素分析 |
2.3.1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 |
2.3.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 |
2.3.3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内容 |
2.4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社会法依据 |
2.4.1 社会弱势群体理论 |
2.4.2 四维视角下的精准救助理论 |
2.4.3 社会补偿视域下的特别牺牲理论 |
第3章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型建构 |
3.1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综合模式 |
3.1.1 社会保障制度内容构成分析 |
3.1.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利需求分析 |
3.1.3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内容模式选择分析 |
3.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模式 |
3.2.1 社会保障水平分析 |
3.2.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模式选择分析 |
3.3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模式 |
3.3.1 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模式与法律模式 |
3.3.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模式选择分析 |
第4章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分析 |
4.1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考察 |
4.1.1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文本分析 |
4.1.2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证考察 |
4.2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不足 |
4.2.1 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 |
4.2.2 经济补偿制度不完善 |
4.2.3 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 |
4.2.4 专项救助制度有缺失 |
4.2.5 保障主体单一 |
第5章 我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明确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原则及立法位阶 |
5.1.1 原则 |
5.1.2 立法位阶 |
5.2 完善失独家庭社会补偿制度 |
5.2.1 补偿标准 |
5.2.2 资金来源 |
5.2.3 给付程序 |
5.2.4 管理机关 |
5.3 完善失独家庭养老保障制度 |
5.3.1 失独家庭养老模式选择意愿分析 |
5.3.2 失独家庭集中互助养老模式 |
5.3.3 失独家庭社区养老模式 |
5.4 完善失独家庭专项救助制度 |
5.4.1 心理救助制度 |
5.4.2 医疗救助制度 |
5.4.3 司法救助制度 |
5.5 完善慈善组织参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促进制度 |
5.5.1 改革登记管理制度,降低准入门槛 |
5.5.2 加强内部建设,提升治理能力 |
5.5.3 采取多种措施,激励慈善组织开展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项目 |
结语 |
附录: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8)失独老人社会救助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1.4.1 重点和难点 |
1.4.2 创新点 |
2.失独老人社会救助的法律保障机制概况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失独老人 |
2.1.2 失独老人的社会救助 |
2.1.3 失独老人社会救助的法律保障 |
2.2 法理基础 |
2.2.1 社会协作理论 |
2.2.2 特别牺牲理论 |
2.2.3 国家保护义务 |
3.失独老人社会救助法律保障机制的现状和不足 |
3.1 失独老人社会救助法律保障机制的现状 |
3.1.1 失独老人社会救助的立法现状 |
3.1.2 失独老人社会救助的地方实践 |
3.1.3 失独老人社会救助法律保障的基本操作流程 |
3.2 失独老人社会救助法律保障机制的不足 |
3.2.1 专门性立法缺失,相关法律规范执行力度低 |
3.2.2 社会救助责任主体相互矛盾,权力边界模糊 |
3.2.3 国家特别扶助金标准设定不合理,标准过低 |
3.2.4 地方特别扶助制度落实不到位,地区差异大 |
3.2.5 地方政府被动给付,救助工作缺乏创新性 |
4.失独老人社会救助法律保障的域外实践 |
4.1 日本的实践 |
4.1.1 成年人监护制度 |
4.1.2 集中养老制度 |
4.2 美国的实践 |
4.2.1 防范和惩戒涉老虐待制度 |
4.2.2 住房反抵押贷款制度 |
4.3 德国的实践 |
4.3.1 德国成年人照管制度 |
4.3.2 老年人照顾护理保险制度 |
4.4 借鉴和启示 |
5.对完善失独老人社会救助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议 |
5.1 立法保障方面,完善相关立法 |
5.1.1 集中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法条过于分散问题 |
5.1.2 构建老年人监护制度,尊重自主决定权 |
5.1.3 明确失独老人养老保障权利,落实集中养老模式 |
5.2 社会救助金给付方面,提高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标准 |
5.2.1 填补立法空白,落实政府责任 |
5.2.2 类化救助项目,明确专项支出 |
5.3 社会保险给付方面,设置失独老人专项养老保险 |
5.3.1 强化国家财政支持,兼顾个人缴纳义务 |
5.3.2 加强立法支持,完善保险制度 |
5.4 服务给付方面,拓宽社会养老服务的范围与内涵 |
5.4.1 重视服务给付,细化服务类型 |
5.4.2 拓宽服务对象,明确责任主体 |
5.5 精神抚慰方面,建立失独老人的精神救助制度 |
5.5.1 明确相关主体的精神救助义务 |
5.5.2 赋予赡养人适度的报酬请求权 |
6.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夫妻间生育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夫妻间生育权概述 |
2.1 夫妻间生育权概念 |
2.2 夫妻间生育权的性质 |
2.2.1 生育权性质的争议 |
2.2.2 夫妻间生育权性质的厘定 |
2.3 夫妻间生育权的特征 |
2.4 夫妻间生育权的内容 |
2.4.1 夫妻间生育决定权 |
2.4.2 夫妻间生育知情权 |
2.4.3 夫妻间生育保障权 |
2.4.4 夫妻间生育选择权 |
2.5 本章小结 |
3 我国夫妻间生育权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夫妻间生育权的立法现状 |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 |
3.1.2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
3.1.3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
3.1.4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
3.2 我国夫妻间生育权的司法现状 |
3.2.1 夫妻间生育权冲突 |
3.2.2 夫妻间生育权侵权 |
3.3 我国夫妻间生育权存在的问题 |
3.3.1 尚未明确规定夫妻间生育权 |
3.3.2 夫妻生育协议立法缺失 |
3.3.3 缺少人工生育情况下夫妻间生育权规定 |
3.3.4 夫妻间生育权冲突的协调规则不全 |
3.3.5 夫妻间生育权的侵权类型及责任有待完善 |
3.3.6 缺少夫妻间生育权侵权的救济途径 |
3.4 本章小结 |
4 域外夫妻间生育权的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域外夫妻间生育权的考察 |
4.1.1 美国夫妻间生育权 |
4.1.2 英国夫妻间生育权 |
4.1.3 法国夫妻间生育权 |
4.1.4 日本夫妻间生育权 |
4.2 对我国的启示 |
4.2.1 对夫妻生育权进行明确的立法确认 |
4.2.2 夫妻间生育权的平等性与独立性 |
4.2.3 以契约精神看待夫妻间生育权冲突 |
4.2.4 明确规定夫妻间生育权的侵权救济与责任承担 |
4.3 本章小结 |
5 完善我国夫妻间生育权的建议 |
5.1 明确界定夫妻间生育权相关内容 |
5.1.1 对夫妻间生育权进行明确的立法确认 |
5.1.2 明确规定生育协议及举证责任承担 |
5.1.3 对人工生育情形下夫妻间生育权做出明确规定 |
5.2 设置夫妻间生育权冲突协调规则 |
5.2.1 道德的约束 |
5.2.2 法律的制约 |
5.2.3 生育协议 |
5.2.4 人工生育技术的运用 |
5.2.5 离婚诉讼 |
5.3 明确夫妻间生育权侵权类型及责任 |
5.3.1 单方行使生育权的行为及责任 |
5.3.2 单方不生育的情形及责任 |
5.3.3 生育方式选择权的行使及责任 |
5.3.4 婚外生育行为及责任 |
5.4 拓展夫妻间生育权侵权的救济途径 |
5.4.1 夫妻双方和解 |
5.4.2 第三方调解 |
5.4.3 财产损失补偿 |
5.4.4 精神损害赔偿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二孩政策实施背景下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社会抚养费及其征收现状 |
第一节 社会抚养费的含义 |
第二节 社会抚养费的历史演变 |
一、超生罚款阶段 |
二、计划外生育费阶段 |
三、社会抚养费阶段 |
第三节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 |
一、行政处罚说 |
二、行政收费说 |
三、两种学说的对比分析 |
第四节 社会抚养费征收现状 |
一、社会抚养费立法现状 |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现状 |
第二章 二孩政策实施背景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正当性争议 |
第一节 社会抚养费的存废之争 |
第二节 社会抚养费征收与公民生育权 |
一、公民生育权理论及其争议 |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 |
第三节 二孩政策背景下的现实考量 |
一、社会补偿之需要 |
二、公共利益之需要 |
三、社会公平之需要 |
第三章 二孩政策实施背景下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新旧法衔接 |
第一节 社会抚养费征收与情势变更原则 |
第二节 社会抚养费征收与从旧兼从轻原则 |
第三节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以上两种原则的借鉴 |
第四章 二孩政策实施背景下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方面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二孩政策背景下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方面的问题 |
一、征收法规不统一 |
二、征收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 |
三、征收对象不明确 |
四、征收标准差异过大 |
五、征收程序不规范 |
六、征收资金缺乏监管 |
七、征收对象救济机制不完善 |
第二节 二孩政策实施背景下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完善 |
一、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法规 |
二、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 |
三、明确征收的对象 |
四、合理规划征收的标准 |
五、规范征收的程序 |
六、完善对征收对象的救济机制 |
七、加强对征收资金的监督、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有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论非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的存废[D]. 李圣今. 延边大学, 2021(02)
- [3]女性主义法学视域下单身女性生育权研究[D]. 王丽绮.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4]社会抚养费的法律属性研究[D]. 陈高硕.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5]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立法完善研究[D]. 滕诗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6]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研究[D]. 张钰莹.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7]我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缴维. 辽宁大学, 2019(01)
- [8]失独老人社会救助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D]. 孙晓楠. 浙江理工大学, 2019(03)
- [9]论夫妻间生育权[D]. 张鑫. 东北林业大学, 2019(01)
- [10]二孩政策实施背景下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研究[D]. 吴真.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