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捕诉合一调研报告

关于捕诉合一调研报告

问:捕诉合一的利弊
  1. 答:法律分析:捕诉合一之利:办案期限明显缩短。据实行捕诉一体化办案体制的地方反映,捕诉合一后,案件的审结期限要比以前大大缩短。未实行捕诉一体化制度之前,平均1件案件的审结期限为21天,而实行捕诉一体化制度后,平均1件案件的审结期限为11天,整整缩短了10天。捕诉合一之弊:缺少监督环节,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实行捕诉合一后,案件由谁批捕就由谁起诉,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现质量问题。
    法律依据:搭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御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镇枝斗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问:捕诉合一是什么意思
  1. 答:法律分析:“捕诉合一”指的是将批捕权和起诉权归于一个检察官行使。在“捕诉分离”的模式之下,批捕权由侦监科行使,公诉权由陪历公诉科行使,批捕和公诉由不同部门的不同检察官分别承担。而实行“捕诉合一”之后,这两个部门的职能将合并,一个案件的批捕和公诉由一个检察官来完成。
    “捕诉合一”合的是人,合的不是程序。一个案件依然要经过批捕和公诉这两个工序。办案流程不变。实毁高行“捕诉合一”之后,对于嫌疑人和辩护律师而言,从形式上看,律师依然可以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进行两次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流程没有变化。而事实上,就同一个案件而言,律师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面临的是同一个检察官,我们可以自行脑补一下辩护难度会有怎样的变化。
    “捕诉合一"模式下,在形式,上依然是芦余搜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两次审查,但是,是同一个检查官在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捕诉合一”制度的利弊 捕诉合一制度就是指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由检察机关内部同一个职能部门依法承担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并履行相关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其实质是检察机关内部职权的重新组合;其目的是建立起一种起诉统帅侦查,侦查服务于起诉的新型追诉犯罪的机制。它是相对现行追诉体制中捕诉分立而言的。现行追诉体制中一个刑事案件的流程大致经过“侦查部门立案—批捕部门批捕—侦查部门侦查预审—起诉部门决定起诉”等4个阶段。在这里批捕和起诉分别由检察机关内部两个不同的部门行使;捕诉合一制度中则将批捕和起诉两项职能集中由检察机关内部一个部门统一承担。
问:捕诉一体是什么意思
  1. 答:捕诉一体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以及补充侦查、刑事申诉等,全部由一名检察官或一个办案组负责。
    捕诉一体的关键在于审查。因为审查是对案件的全面了解和把握,是检察官内心确信的形成过程,为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检察裁量权奠定了基础,也为证明和指控犯罪做哪渣姿好了准备。审查不是一个案子的事、不是一个人的事,它是检察权乃至司法权运行的制度安排,是检察产品和法治产品的品质控制体系。
    捕诉一体就是让一名检察官或办案组从捕到诉持续跟进一个案件,从而提高对一件案件的认知水平。也就是在整合捕诉两个审查的优势,形成了持续审查的动力,使两个梁升审查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李绝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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