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中的土地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李军鹏[1](2020)在《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研究》文中提出土地是地球表层附着物地质、水文、土壤、植被等诸多要素在内的自然集合体,是社会发展的核心资源,是国家市民的物质财富。土地征收是工业文明的产物,国家公权力合法剥夺市民私有财产权的行政行为,反映着更高层面的利益范畴。个人利益是一切利益的基础,公共利益是较高位阶的个人利益。所以,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的唯一合法要件,既是对于市民财产权的保护,也是对于国家征收权的限制。法律是国家民意机关行使最高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立、改、废,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称。中国现行法律尚未涉及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规范清晰界定,导致法律适用领域的国家征收权滥用现象频发,公共利益失去原本价值异化为农村集体土地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本文考察分析域外法治文明经验,即法律界定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范围是当前可行之策,梳理中国现行法律规范,深入剖析法律适用,设计一整套逻辑严密的界定机制。在实体法领域,界定标准清晰、界定范围明确、界定主体共享、创造性动态调整模型;在程序法领域,界定原则确立、界定规则多元、界定程序流畅,最终汇聚一起解决在多元价值背景下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法律界定。因此,本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从当前国家政治体制改革,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时代背景出发,阐释研究目的与意义,结合近10年国内外文献综述并加以分析,描绘出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第二章,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理论分析。当前理论学界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涉及土地征收存在公共选择理论、扩张征收理论、产权经济学理论等,涉及公共利益存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商业利益、个人利益等,涉及法学理论存在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各种学说的比较考察,勾勒出实务界的指导思想。第三章,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分析。中国现行金字塔法律体系,涉及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存在法律规范矛盾、混乱、缺位等问题,司法实践存在标准混乱、范围模糊、主体不明、程序缺乏等问题,挖掘背后原因是土地所有权虚位、权能残缺、程序缺乏等。第四章,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考察。当今世界有2大法律体系,即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比较分析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界定范围、界定主体、界定程序等,进而得出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法律依据、界定主体、界定程序等。第五章,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实体对策。通过前面论述,结合前人研究成果,以中国公有制国情为出发点,在实体法领域,设计界定标准应当列举排除、反向类型、利益衡量、争议司法等,界定范围应当剔除经济利益、商业利益等,界定主体应当事前论证、事中公开、事后审查、司法救济等,动态模型应当科学严谨、发展均衡等。第六章,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对策。实体清单有自身局限性,在程序法领域,设计界定标准应当受益性、公共性、法定性等,界定原则应当合乎比例、正当程序、法律保留、经济分析等,界定规则应当公告程序、听证程序、证据规则、救济程序等。
张露[2](2019)在《论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完善》文中指出集体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性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政行为。公共利益的存在使违反平等交易原则的征收行为具备了正当性基础。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时代背景下,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已成为满足各类建设用地的主要途径。虽然相关法律对集体土地征收权的行使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但在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观的影响下,地方政府违规征地事件屡见报端,征地矛盾已成为我国地方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尖锐的征地冲突引发了各界对集体土地征收的高度关注,但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公益目的的内涵界定与补偿标准两个方面,而对征收程序缺乏应有的关注。即便是作为《土地管理法》第四次修订最新进展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也仅是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作出细微调整,尚存改进空间。事实上,一方面,程序性失权是引发征地矛盾的关键,另一方面,集体土地征收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且公共利益与补偿标准的确定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利益选择与协调的过程,故将复杂的价值判断问题转化为程序问题,不失为化解征地纠纷、打破价值判断僵局的明智之举。规范征收权的关键是进行程序性控制,而程序价值的彰显有赖于程序模型的具体建构。然而,梳理中央和地方层面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相关立法,并分析85份以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为争议焦点的司法裁判文书后可以发现,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欠缺规范性,存在立法分散且层级较低、公共利益认定程序缺失、听证程序流于形式、补偿款的确定及支付程序不合理、救济机制不健全等缺陷。其根源在于重权力轻权利的观念指引、重效率轻公平的价值取向、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因而,应当打破失衡的公权与私权配置机制,重塑集体土地征收的价值取向,正视程序的作用,从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立法、增设公共利益认定程序、优化听证程序、规范补偿款的确定及支付程序、健全救济机制等方面入手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李彩虹[3](2019)在《土地财政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最近几年,地方政府通过出让土地的方式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甚至高出了同级同期地方财政预算内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行为,一方面为我国的经济、城市化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契机和资金来源,但同时伴随土地财政而来的是被征地农民失地、失权,房地产市场高房价、社会贫富差距过大、泡沫经济等社会问题,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的问题表现在地方、根源在制度,我国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模式的诞生具有十分复杂原因,既有法律制度的缺陷,也有政治体制方面的不合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土地财政问题的成因主要跟现行财税法、土地法和政治考核制度相关等,具体表现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力与支出责任的不平衡,地方政府的财力薄弱但支出责任高于中央政府。土地财政主要是由土地出让金、土地相关税收、土地费以及土地融资抵押贷款等构成,本文将从土地财政法律制度原因出发,分析和研究土地财政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从美国、香港和新加坡土地财政的成功中借鉴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为土地财政问题的解决提出法律上的改革建议。首先,第一章阐述了土地财政的含义与相关概念,包括我国土地财政的产生,土地财政的实现途径,以及土地财政给社会带来的贡献和问题。通过对土地财政相关知识的了解,为下文土地财政的问题研究奠定理论基础。接着,第二章是介绍土地财政问题的成因,主要是从财税体制、土地制度以及政治考核制度等三个方面来分析土地财政产生的法律制度上的原因,为下文写土地财政的法律破解途径的论述提供了思路。第三章是关于美国、香港、新加坡的土地财政制度的研究,从横向上为破解土地财政法律问题寻找依据和借鉴经验。最后,第四章,从财政法、土地法和出土出让金管理制度这三个方面系统地阐述如何逐步从土地财政过度到税收国家。本文看到了土地财政的两面性,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是从法律制度这个根源出发,试图寻求解决途径,在保证经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平稳发展的基础上,减轻民生住房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许志贤[4](2018)在《当下农村房屋拆迁利益冲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农村房屋拆迁中因利益冲突产生各种矛盾,农民暴力抗法事件层出不穷,这一弱势群体给社会安定带来不和谐因素。只有用法律对农村房屋拆迁行为进行控制进而减少或化解社会矛盾,才能达到平衡各主体之间利益的目的。农村房屋拆迁中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农村房屋拆迁利益冲突中应对的困境主要在法律规制不完善,法定程序执行不到位,权利保障不平等。基于此,在法律法规方面,建议以立法的方式明确界定“公益”的范围,严禁违反拆迁程序,严禁非法强制拆迁和获取非法利益,在《刑法》条文中写入与违法拆迁相关的罪名,违反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此加大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定程序执行机制方面,提出了将农民参与程序实质化纳入法律条文,听证程序之引入;在合理配置房屋拆迁利益方面,提出了保护房屋拆迁合法权益,由“司法拆迁”真正替代“行政强拆”,打通房屋拆迁利益诉求渠道,另外,政府负责“三通一平”,开发商参与摘牌挂,拍得土地,与政府直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不与拆迁农户直接发生法律关系,有效减少社会冲突。
肖黎明[5](2018)在《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即土地征收立法的起步阶段、调整阶段、建立阶段和完善阶段。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几经变迁,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起步到逐步调整、完善的过程。但是,由于历史背景、经济状况与政策导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演进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呈现出一些至今仍然影响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运行的制度属性,表现为:土地征收中缺失公共利益标准、土地征收由行政机关主导、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补偿、土地征收补偿以行政救济为主等。深究影响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属性变迁的成因,可将其归结为,以服务国家经济建设的计划经济理念指导土地征收立法,地方政府积极推行土地财政,土地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供给等。我国现行有效的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由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构成,在内容上涵盖了公共利益条款、征地程序规范、征地补偿制度、征地救济制度四个方面的内容。虽然呈现出体系化发展的趋势,但仍然存在以下整体性的立法缺陷:一是公共利益界定缺失,由于对公共利益之外延缺乏明确的界定,许多明显被排除在公共利益的目的之外的用地行为,也被纳入集体土地征收的范围。二是征收程序欠缺透明,集体土地征收决定的形成过程完全处于暗箱操作的状态,集体土地征收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都是在批准以后才予以公告,而且在公告之后被征收人不管有任何理由,都无法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三是被征收人无参与权,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征收人,即国家因土地征收公权力的行使而处于行政主导地位,被征收人则只能处于被动服从之地位。四是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征地补偿的标准完全由实施征地的行政机关按照计划经济的思维来拟定和执行,不具有市场化机制。五是征地救济渠道不畅,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司法审查实行行政裁决前置,且裁决前仍需由协调程序前置,使得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就我国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而言,通过分析相关社会调查和司法判决,可以发现,在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运行实践中,很多时候征收权的行使并不是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宪法》和《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土地”的条文,在实践中被地方政府所“架空”,该条规定成为法律上的具文。从农民征收意愿的调查中,可以发现农户不愿意征地的原因,补偿太低是主要原因,但是生活无保障和很难找到非农工作也是重要原因。在征地程序规范的运行上,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土地征收的程序合法性在实践中也往往流于形式。无论是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农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并没有得到落实和有效的制度保障。在征地补偿规范的运行上,在现有的标准之下,土地的价值是被严重低估的,失地农民往往只能获得低水平的货币形式的安置补偿,其长远利益通常不被考量在内。在土地被征收后,承包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方式主要是发放补偿费,但是土地征收补偿款对农户生活保障的替代率并不高,从而导致很多农户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境地。在征地救济规范的运行上,我国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项下的权利救济渠道狭窄,司法与行政救济效率低下,实践中征地补偿款被截留、扣减、挪用问题突出,甚至存在补偿款分配不公和不到位的情况。实践中,土地征收纠纷虽然并不常见,但由于大量涉及到土地征收补偿的纠纷无法诉诸司法最终解决,社会矛盾突出,容易激化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以把手案例法律大数据平台公开判决书为数据来源进行分析,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纠纷的民事诉讼主要集中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两类案件。涉及到土地征收类行政诉讼判决,主要分布在一般行政案由类和土地行政管理类判决,行政征收类判决比例较少,这表明土地征收中土地征收类行政诉讼救济不畅。完善和重构我国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成为当前土地征收立法的必然要求。为此,首先应该更新立法理念,一是要坚持共享发展理念,让被征收人参与土地发展增益之分配;二是要树立城乡一体化理念,赋予农村集体土地应有的法律地位;三是要遵循依法保护产权的理念,切实保护包括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在内的土地产权。四是要明晰“抑公扬私”的立法理念,给予农民个体私权以更多的重视。其次应该变更当前集体土体地征收立法模式,考虑到集中型与分散型土地征收立法模式各自之优劣,结合我国当前的土地征收立法现状,我国的集体征土地征收立法应该选一种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制定统一的土地征收法,把现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关涉集体土地征收的规范尽可能统一整合到一部土地征收立法当中,其只留下一些原则性的规范。最后,结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公布,应该优化具体的立法方案,一是明晰公共利益条款。在实体上,坚持公共利益内涵界定之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在程序上,设置前置调查、民主协商、听证等程序制度。二是要细化征地程序规范。分别从集体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审批程序、实施程序以及听证程序等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三是要提升征收补偿标准。明确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守完全补偿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地上农作物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地发展权等均应纳入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范畴之内。在补偿标准上,坚持以市场化作为其最基本的补偿标准,同时考量被征地人的实际情况,探索取代单一货币补偿方式的多元安置补偿方式,健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式。四是健全征地救济手段。建立多层次体系化的救济渠道,具体而言,就是要建立权利行使之救济方式,赋予被征收人索还请求权;完善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方式,拓宽当事人适用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范围,降低当事人寻求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门槛。
吕翾[6](2013)在《土地发展权研究》文中认为土地发展权是一项调整动态、增量、立体土地利用管理法律关系的新型复合型土地权利。土地发展权虽然尚未纳入我国土地权利法律规范中,但是在我国土地权利运行与利用管理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土地发展权法律问题。本文以土地发展权这一新型土地权利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法视野探究其在权利层面的生成与发展,揭示其在土地法尤其是物权法层面的定位与地位,再从一般物权运行、救济的层面探讨的土地发展权的保障制度,最后为我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构建提供若干领域的法制思考,以期实现从权利到制度、从学理到实践思路完成对土地发展权的学术论证。基于前述目的,全文除绪论外共分七章进行专门论述:第一章:土地发展权的产生。作为学理概念的土地发展权最初是由美国土地管理法学者提出的。而作为权利形态的土地发展权在更早前的美国土地利用管理活动已然独立存在并实际运行。土地发展权的产生不仅是不动产物权理论的创新,有助于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完善,而且是权利实证领域的新发展,推动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改革。本章首先探究学理层面土地发展权的起源与内涵,然后分析土地发展权在产生的法律原因,接着论述初创阶段的土地发展权的形态特征,最后论证土地发展权的产生对不动产物权制度及体系的影响及其重构的法律问题。第二章:土地发展权的发展。土地发展权的发展,是指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权利,在土地动态、空间、增量利用的趋势之下,在土地利用管理法律制度中逐步衍生、运行及其内涵、属性、构造及制度变动的法律过程。本章首先梳理与分析国外土地发展权的发展历程与脉络,将其分为初级的私有化、个体化模式,中级的国有化模式以及高级的物权化模式,并对重点论证各种模式的内涵机理。此为本章的重点。然后归纳与分析我国土地发展权发展的模式类型与特征,最后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中外土地发展权发展的路径与逻辑。第三章: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性质。土地发展权的定性与第四章将要论证的权利构造是一对既独立又关联的范畴。土地发展权的定性是指对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性质及其在土地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的探究。而权利构造则是在定性的基础上,从财产权视角解构其权能构造与功能机理。定性是权利构造的理论前提,权利构造是定性的理论深化。土地发展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土地发展权因受到公法的限制而具有公权利属性,部分符合准物权属性。第四章:土地发展权的物权构造。土地发展权的物权构造包括一般物权所具备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物权法律关系的三个方面。通过对我国土地发展权的物权结构进行分析,一者有助于加深对其私物权属性的认识,更重要地是为我国土地发展权法律制度构建提供权利基础。本章按照物权权利构造的一般逻辑,依次从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对土地发展权物权构造进行了建构。土地发展权的主体包括所有者主体、使用者主体和管理者主体三类。土地发展权的客体是发展性利益。土地发展权的内容是关于土地动态、立体和增量利用而产生对增值收益的管理和分配的复合型法律关系。第五章:土地发展权的公法限制。土地发展权因受公法的诸多限制而具有鲜明的公权利属性。本章将首先探究土地发展权的公私权混合的属性,分析公法对其限制的领域和影响,再从理论层面阐述准物权的法律内涵与要素架构,尤其突出其公法授权性和私权本质性的双重特征,并以此作标准,分析土地发展权与准物权之间的理论契合点,包括发展性契合、对比性契合、公权性契合、客体特殊性契合和类比性契合。最后参照某类既有的具体准物权种类的权利构造来尝试对土地发展权的准物权构造的解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土地发展权是一项受公法限制的物权,一定程度上符合准物权的权利特征和内涵。第六章:我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构建。土地权利需要法律制度来保障,这不仅是静态意义上既有法律制度对既有土地权利的保障,更是动态意义上新型法律制度对新型土地权利的及时因应与调整。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也应准确把握我国土地权利的发展脉络,从而实现对后者的及时因应与调整。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新型不动产物权,反映了土地利用的动态、立体、增量的法律关系新趋势,而其需要发挥其权利功能,则必须完善其实施的具体制度或机制。这也正因应了从权利到制度的法律实施的一般逻辑演进。本章将先阐述我国土地发展权生成与运行的背景场域的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变革的脉络与特征,然后对实践中在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上和农村集体土地上存在的若干显着的土地发展权制度进行法制分析,以其通过分散渐进的思路来构建与完善我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第七章:土地发展权的实现与救济。土地发展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物权,其在日常的土地权利体系中运行。而当其受到其他各类的权利(力)侵害时,又会产生其物权救济问题。本章分为实现与救济两部分论述,前一部分分为五个分论点:首先从域外土地发展权实现模式借鉴着手,紧接着从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法律与政策三个维度阐述建构土地发展权日常实现的运行机制须处理好的架构关系。第三个分论点则是从土地发展权内部的创设、让渡、出让、转让、收回、变更及消灭等实现的全过程法律关系的调整进行法律论证。第四个分论点则是对土地发展权实现的外部机制及体制的探讨。第五个分论点则是在前四个分论点论证的基础上总结出有关我国土地发展权实现须具备的法律规范与制度保障。在“救济”部分,主要分为横向的土地发展权民间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制度和纵向的事前预防、事中阻却和事后解决的救济机制。通过设置土地发展权的实现与救济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独立不动产财产权地位,有利于土地权利保障整体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邓海峰[7](2012)在《土地法律秩序的解构与重塑——以土地征收制度的限缩为中心展开》文中认为一、引言:我国的土地法律秩序与相关问题我国的土地法律秩序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以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并行的二元土地公有制结构为基本特点。在城市,国家作为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赋予单个市场主体。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用途进一步划分为农业用地与非农用地。
张先贵[8](2012)在《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规范体系设计——以“土地中心主义”取代“房屋中心主义”为立法理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次一、理念转变:从"房屋中心主义"到"土地中心主义"二、理论证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征收客体之逻辑理据三、事实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四、制度重塑: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规范体系之展开五、结语:在理念转换中前进从房屋拆迁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乃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立法价值体系定位的应然抉择,这不仅是"土地中心主义"取代"房屋中心主义"立法理念的理性要求,也是与将来我国城乡统一征收立法理念对接的内在诉求。虽然国务院新颁布的
杨志[9](2011)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及分类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古至今,房屋与土地作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重要体现,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也正因为如此,房屋与土地的问题始终是一个旷日持久的话题。特别是近年来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城市中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加剧,由大规模征地所带来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正在向全国席卷开来。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之际,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矛盾与冲突,并且这也将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的主要因素。因此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并化解其中的矛盾与冲突已成为中国现阶段一个重要的理论与现实课题。本文在此背景下,针对我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采用了文献搜集法、实际调查法、案例分析法以及比较分析法等方法,以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性质为视角,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分类管理提出建议。文章首先分析了近年来我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呈现量大、面广并有赶超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之势以及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矛盾、冲突等恶性事件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概念与类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性质,以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规范管理。随后,文章分析了六种情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拆迁权的法律性质,并根据引致拆迁原因的不同,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分为征地房屋拆迁、集体自行拆迁以及规划房屋拆迁等三种类型,并通过背景与内涵、实践中的做法与特点并结合案例对三种类型、六种情形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分别予以说明。在此前提下,作者随之提出对三种类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拆迁权法律性质的进一步研究,指出了拆迁权的法律性质在总体上具有复杂性、综合性、发展性等特点,同时从实然与应然的角度对三类拆迁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具体研究。最后,文章以拆迁权的法律性质为视角,立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对三类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分类管理提出建议。
王彬[10](2011)在《论拆迁立法中的公权与私权平衡》文中指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房屋拆迁已经成为新的社会热点现象,房屋拆迁改造在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以及城市的总体规划,发挥了自己应有的功效。而房屋拆迁涉及到的公权与私权利益平衡问题,也在整个理论界引发了不少争论,由于在拆迁过程中公权的强势地位和私权保护的意识淡薄,如何规范公权以及保障私权,成了房屋拆迁相关法律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从城市房屋拆迁概述、城市拆迁立法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法与私法的利益平衡、新拆迁条例对公法和私法平衡的影响、中国房屋拆迁现状下的公权与私权冲突分析五个方面来探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公权与私权利益平衡问题,试图用研究和比较的方法来对房屋拆迁中的公私权平衡提出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第一部分概述了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的产生、性质、发展历史以及在拆迁过程中存在了哪些法律关系,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背景和产生做了一个阐明,并对城市房屋拆迁的历史分别从法律层面,权力变化层面作了分析,并结合我国的拆迁现状来叙述改革开放以来的城市拆迁历史变革。此外,通过对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房屋拆迁还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体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房屋拆迁实际上还是一个政府运用公权力对公民房屋所有权进行征收的一个行政行为的作出。通过对第一章的概述,我们将对整个城市房屋拆迁概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由此展开,进入到细致具体的对房屋拆迁的公权与私权冲突分析中去。第二部分从法律层面,特别是立法过程中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的公权与私权冲突来对房屋拆迁进行一个根源上的总结。通过对征收决定阶段、补偿安置阶段和强制拆迁阶段中的公私权冲突表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在拆迁立法上还是存在着大量的不足,无明确规范的法律依据,是导致拆迁过程中出现各种矛盾和纠纷的根源。拆迁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主要是因为公共利益的定位不明确,界限模糊,所以在此部分第二节中,对公共利益的概念,特征进行了详细的概括,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区别开来,有助于政府在作出拆迁征收决定时能够本着现实紧迫的态度来对整个城市建设作总体规划。同时,虽然拆迁是政府行使公权力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但是不可避免的要受到私法的影响,尤其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给予普通公民以保护自己合法私有权益的武器。第三部分则更加详细对拆迁过程中的公权与私权冲突作了分析和提出解决方案,同时借鉴国外如何处理房屋拆迁中的公私权冲突,给我们的拆迁进程提出了一些意见。通过对房屋拆迁中公权和私权的划分,希望能够找出二者的冲突点,随着在第二节给予一些建议,例如,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对房屋的补偿安置规范,以及建立公正的司法监督体系来保障拆迁的程序合乎法律要求等等。最后,对国外和香港地区的法律如何处理拆迁中的公权与私权平衡进行总结,希望给我们的拆迁立法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第四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围绕2011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来展开的,新拆迁条例在法律层面上对拆迁征收决定的异议救济,政府作为唯一的补偿主体,行政强制拆迁变为司法强制拆迁,禁止暴力拆迁等较旧拆迁条例作了更完善的改进,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权。分三个章节,从新拆迁条例带来的变化,对公权和私权的影响以及尚未解决的公权与私权平衡问题作了总结和分析。应该讲新拆迁条例给我们带来的不仅仅是立法上的改进,也是一种信号,国家希望通过新拆迁条例的颁布,给混乱无序的拆迁建立社会和谐的新理念。第五部分将结合中国拆迁现状下的公权与私权冲突,对目前拆迁存在的热点现象,公私权的划分范围来促使整个社会对于拆迁的法制理念向私权保护转变。在热点现象中,将钉子户、城中村改造、越级信访等热点关注问题作了一个陈述,然后通过对公私权在立法、拆迁、补偿、救济阶段的界定,来分析公民的私权应该得到怎么样的保护。
二、房屋拆迁中的土地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房屋拆迁中的土地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评述 |
1.3.1 国外研究动态 |
1.3.2 国内研究动态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思路、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理论分析 |
2.1 概念辨析 |
2.1.1 土地征收的概念 |
2.1.2 公共利益的概念 |
2.1.3 公共利益与相关概念辨析 |
2.2 属性特征 |
2.2.1 土地征收的经济属性 |
2.2.2 公共利益的经济属性 |
2.3 理论基础 |
2.3.1 公共选择理论 |
2.3.2 扩张征收理论 |
2.3.3 产权经济学理论 |
2.3.4 法律界定理论 |
第三章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分析 |
3.1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法律渊源 |
3.1.1 宪法与法律 |
3.1.2 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
3.1.3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
3.2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规范分析 |
3.2.1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规范标准 |
3.2.2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规范范围 |
3.2.3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规范主体 |
3.2.4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规范程序 |
3.3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适用分析 |
3.3.1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适用标准 |
3.3.2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适用范围 |
3.3.3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适用主体 |
3.3.4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适用程序 |
第四章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考察 |
4.1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规范 |
4.1.1 英美法系 |
4.1.2 大陆法系 |
4.2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适用 |
4.2.1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标准 |
4.2.2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范围 |
4.2.3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主体 |
4.2.4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程序 |
4.3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借鉴 |
4.3.1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形式标准 |
4.3.2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实质范围 |
4.3.3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科学主体 |
4.3.4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周延程序 |
第五章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实体对策 |
5.1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实体标准 |
5.1.1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列举排除化 |
5.1.2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反向类型化 |
5.1.3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利益衡量化 |
5.1.4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争议司法化 |
5.2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实体范围 |
5.2.1 实体法律界定的公共利益 |
5.2.2 公权力机关自身的经济利益 |
5.2.3 假公共利益之名的商业利益 |
5.3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实体动态 |
5.3.1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动态调整 |
5.3.2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动态衡平 |
5.4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实体主体 |
5.4.1 立法机关的事前论证 |
5.4.2 行政机关的事中公开 |
5.4.3 司法机关的事后审查 |
5.4.4 利益主体的司法救济 |
第六章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对策 |
6.1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标准 |
6.1.1 土地征收的程序标准 |
6.1.2 公共利益的程序标准 |
6.1.3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经济属性 |
6.1.4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具体标准 |
6.2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原则 |
6.2.1 比例合理原则 |
6.2.2 法律保留原则 |
6.2.3 正当程序原则 |
6.3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具体程序 |
6.3.1 证据规则 |
6.3.2 公告程序 |
6.3.3 听证程序 |
6.3.4 救济程序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2)论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内涵及构成 |
一、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内涵 |
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构成 |
第二节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理论基础 |
一、正当程序理论 |
二、对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理论 |
三、协商民主理论 |
第三节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功能 |
一、防止征收权滥用 |
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三、提高征收决定的可接受性 |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实践现状—以85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
第二节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分散、层级较低 |
二、公共利益认定程序缺失 |
三、听证程序流于形式 |
四、补偿款的确定及支付程序不合理 |
五、救济机制不健全 |
第三节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重权力轻权利的观念指引 |
二、重效率轻公平的价值取向 |
三、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 |
第三章 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立法 |
一、立法理念 |
二、立法模式 |
三、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增设公共利益认定程序 |
一、认定标准 |
二、认定程序 |
第三节 优化听证程序 |
一、扩大听证的适用范围 |
二、改变听证程序的启动模式 |
三、健全听证代表的遴选机制 |
四、强化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
第四节 规范补偿款的确定及支付程序 |
一、建立补偿款市场评估程序 |
二、完善事先补偿程序 |
第五节 健全救济机制 |
一、明确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
二、确立停止执行原则 |
三、建立公共利益认定纠纷的处理机制 |
四、完善补偿标准争议的化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土地财政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土地财政之概述 |
第一节 土地财政的产生 |
第二节 土地财政的定义 |
第三节 土地财政的实现途径和现状 |
一、土地财政的实现途径 |
二、土地财政的现状 |
第二章 土地财政问题成因解析 |
第一节 现行财税体制不合理 |
一、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不平衡 |
二、土地税法设计不合理 |
三、地方财政过度依赖于土地出让金 |
第二节 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 |
一、二元土地所有制 |
二、公共利益界定模糊不清 |
三、土地转让方式不合理 |
四、市县政府对一级土地市场的垄断 |
五、土地使用权收益分配不合理 |
六、土地收益的管理制度不完善 |
第三节 以GDP为核心的政治考核机制的压力 |
第三章 美国、香港、新加坡土地财政的情况及启示 |
第一节 美国土地财政的发展状况 |
一、美国土地财政的构成 |
二、美国土地财政的发展 |
三、美国土地财政的启示 |
第二节 香港的土地批租制 |
一、批租方式——勾地制度 |
二、土地出让金收取——混合租制 |
三、土地基金管理 |
四、香港土地财政制度的启示 |
第三节 新加坡土地财政发展情况 |
一、土地租赁和公屋租赁并行制度 |
二、完善的税收体制 |
三、土地及不动产收入的重置 |
四、新加坡土地财政制度的启示 |
第四章 土地财政的法律解决 |
第一节 完善土地法律制度 |
一、界定公共利益的立法 |
二、基于土地发展权,提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
三、城市房屋拆迁中重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
四、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程序 |
第二节 完善财税法 |
一、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逐步建立地方政府“管地财政”模式 |
三、有条件地开征房地产税 |
四、完善财产登记、评估制度 |
第三节 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 |
一、土地出让金的收取 |
二、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
总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当下农村房屋拆迁利益冲突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理论基础 |
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概述 |
二、农村房屋拆迁现行的法理基础 |
第二章 农村房屋拆迁中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现状 |
一、在拆迁中,农村房屋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划分情况 |
(一)在拆迁中,政府的权利与义务的划分情况简介 |
(二)在房屋拆迁中,村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情况简介 |
二、拆迁中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目前表现形式 |
第三章 目前农村房屋拆迁中产生利益冲突的主要内容 |
一、拆迁补偿标准有瑕疵,与农民期望值差距较大 |
二、拆迁过程中,缺少对行政权的实质性监督,侵害农民合法利益 |
三、官员素养较低,且对其考核办法科学性较差 |
四、村民保障措施不健全,存在后顾之忧,因而产生社会矛盾 |
五、暴发户和钉子户是产生社会问题的另一类因素 |
第四章 目前农村房屋拆迁利益冲突中法律应对的窘境和困难 |
一、相关法律不完善 |
(一)公共利益、私人需求偶有相互渗入 |
(二)立法者超越了自己的立法权限所立之“法”依然生效 |
二、在拆迁程序中,村民没有实质性的参与权,相关法律监督规制不健全 |
(一)房屋拆迁补偿过程缺乏透明度,没有相关惩戒的法律 |
(二)听证程序的实质性达不到立法要求,监督制度不健全 |
三、在拆迁过程中,村民权利的保障制度不健全 |
(一)对被拆迁村民合法利益保护力度不够,侵犯其财产权 |
(二)行政拆迁有法不依,引发矛盾,缺少相关法律监督机制 |
第五章 化解农村房屋拆迁中利益冲突的应对方案 |
一、国家立法保护被拆迁村民的合法权益 |
(一)“公益用地”的范围界定能有效保护村民利益 |
(二)明确房屋拆迁财产权保护的立法基准点 |
(三)应时而变、科学合理的解决法律法规间的冲突 |
二、健全法定程序执行机制且落实到位需要采取的措施 |
(一)将农民参与程序实质化纳入法律条文 |
(二)听证程序形式重要,内涵更重要 |
三、公平合理分配房屋拆迁利益 |
(一)公平公正的保护村民合法利益,任重而道远 |
(二)“司法强制拆迁”落实到位,利于保护村民的正当权益 |
四、村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诉求有通道,结果有反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背景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
五、研究目标与研究意义 |
第一章 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与启示 |
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 |
一、土地征收立法起步阶段(1950~1957) |
二、土地征收立法调整阶段(1957~1978) |
三、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建立阶段(1982~1986) |
四、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完善阶段(1987~) |
第二节 变迁中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
一、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原则失范 |
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由行政机关主导 |
三、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
四、土地征收补偿的救济以行政救济为主 |
第三节 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变迁的成因分析 |
一、以服务国家经济建设的计划经济理念指导土地征收立法 |
二、地方政府积极推行土地财政导致土地征收立法改革举步维艰 |
三、土地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供给是土地征收立法改革的制度障碍 |
结论与启示 |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规范性文本解读 |
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规范阐释 |
一、公共利益条款阐释 |
二、征地程序规范阐释 |
三、征地补偿制度阐释 |
四、征地救济制度阐释 |
第二节 我国现行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缺陷 |
一、公共利益条款残缺 |
二、征收程序欠缺透明 |
三、被征收人无参与权 |
四、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
五、征地救济渠道不畅 |
结论与启示 |
第三章 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运行状况的社会调查分析 |
一、集体土地征收范围的现状考察 |
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运行现状的调查及分析 |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的现状调查及分析 |
四、集体土地征收救济方式的现状调查及分析 |
第二节 集体土地征收纠纷司法判决统计分析 |
一、数据来源说明 |
二、典型司法判决统计分析 |
结论与启示 |
第四章 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建构 |
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法的立法理念 |
一、共享发展理念 |
二、城乡一体化发展理念 |
三、依法保护财产权的理念 |
四、利益平衡:“抑公扬私”的理念 |
第二节 集体土地征收法的立法模式与主要结构 |
一、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模式 |
二、集体土地征收法的主要结构 |
第三节 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建构 |
一、明晰公共利益条款 |
二、细化征地程序规范 |
三、提升征收补偿标准 |
四、健全征地救济手段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土地发展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国内外学术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的意义 |
四、研究思路、创新点及方法 |
第一章 土地发展权的产生 |
一、词源探究 |
(一) 概念初源 |
(二) 运行实践 |
二、生成原因 |
(一) 客观原因 |
(二) 主观原因 |
三、初创形态 |
(一) 采矿权 |
(二) 空间权 |
四、产生与重构 |
(一) 内涵及其物权性 |
(二) 兼容性 |
(三) 冲突性 |
(四) 重构 |
第二章 土地发展权的发展 |
一、雏形模式 |
(一) 初级私有化 |
(二) 狭义个体化 |
二、国有化模式 |
(一) 产生脉络与价值 |
(二) 英国“土地开发者付费” |
(三) 美国“土地发展权征购”PDR |
(四) 法国建筑法定密度规控 |
(五) 德国规划中预期价值补偿 |
(六) 台湾地区土地开发许可 |
三、物权化模式 |
(一) TDR的产生背景 |
(二) TDR的发展脉络 |
(三) TDR的财产权属性论辩 |
四、我国模式的发展 |
(一) 土地发展权的中国化 |
(二) 土地发展权的流转 |
(三) 土地发展权征购 |
五、中外之比较 |
(一) 生成原因 |
(二) 制度现状 |
(三) 发展趋势 |
第三章 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性质 |
一、定性的缘起与思路 |
(一) 范畴缘起 |
(二) 论证思路 |
二、土地发展权是一项超越用益物权的权利 |
(一) 论证逻辑 |
(二) 用益物权的属性与特征 |
(三) 土地发展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
(四) 因超越用益物权而独立 |
三、土地发展权是一项新物权 |
(一) 采矿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
(二) 空间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
(三) 农地发展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
(四) 观点续争与结论定夺 |
第四章 土地发展权的物权构造 |
一、土地发展权的主体 |
(一) 既有观点及评述 |
(二) 所有者主体:各级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 使用者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人 |
(四) 管理者主体: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 |
二、土地发展权的客体 |
(一) 既有学说评述 |
(二) 发展性利益界定 |
三、土地发展权的内容 |
(一) 既有观点评述 |
(二) 复合型法律关系 |
第五章 土地发展权的公法限制 |
一、逻辑缘起与论证思路 |
(一) 逻辑缘起 |
(二) 论证思路 |
二、土地发展权的公权性 |
(一) 公私权划分概论 |
(二) 土地发展权的公私权二重性表现 |
(三) 经济发展权 |
(四) 经济分配权 |
(五) 宏观调控权 |
三、准物权的内涵及基本理论探讨 |
(一) 准物权的内涵 |
(二) 准物权与物权的关系 |
(三) 准物权理论的特征 |
四、公法限制的结果:准物权属性辨析 |
(一) 发展性契合 |
(二) 对比性契合 |
(三) 公权性契合 |
(四) 客体特殊性契合 |
(五) 类比性契合 |
五、公法限制下的土地发展权构造 |
(一) 思路缘起 |
(二) 概念、类型和属性 |
(三) 权利构造 |
第六章 我国土地发展权的制度构建 |
一、从权利到制度:我国土地利用管理制度之变革 |
(一) 手段之变:从计划管理到市场调控 |
(二) 内容之变:从权力配置到权利分享 |
(三) 目的之变:从权力冲突到权利协调 |
二、城市国有土地上土地发展权的制度构建 |
(一) 制度之维 |
(二) 土地使用权收回预期价值评估 |
(三) 经营用地增值收益回馈 |
(四) 住宅发展权分享 |
三、农村集体土地上土地发展权的制度构建 |
(一)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发展权:以小产权房合法化为路径 |
(二) 宅基地的发展权分享:以城中村改造为视角 |
(三) 集体土地征收发展权补偿 |
四、制度构建的法制建议 |
(一) 尽快实现土地发展权的法定化和价值市场化 |
(二) 改革与土地发展权运行相关的机制 |
(三) 做好与土地使用权运行的衔接 |
(四) 循序渐进地推进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构建 |
(五) 以权利为中心,实现土地法律关系的平等化 |
第七章 土地发展权的实现与救济 |
一、模式借鉴与宏观维度 |
(一) 模式借鉴 |
(二) 宏观维度 |
二、内部运行与外部协调 |
(一) 内部运行 |
(二) 外部协调 |
三、制度保障 |
(一) 法律保障 |
(二) 技术保障 |
(三) 市场保障 |
(四) 行政与宏观调控保障 |
四、多元化横向救济 |
(一) 私力救济 |
(二) 行政救济 |
(三) 司法救济 |
五、全方位纵向救济 |
(一) 事前预防 |
(二) 事中阻却 |
(三) 事后解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土地法律秩序的解构与重塑——以土地征收制度的限缩为中心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我国的土地法律秩序与相关问题 |
二、现行土地法律秩序的历史考察 |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形成 |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形成 |
(三)结论 |
三、土地征收制度之理论与现实 |
(一)土地征收制度释义 |
(二)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 |
(三)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于实践中的表现 |
1. 城市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制度 |
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与土地征收制度 |
(四)结论 |
四、土地法律秩序的重塑 |
(一)土地法律秩序重塑的理论阐述 |
(二)城镇居民用地配额制度 |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
(四)两项改革的前提条件 |
(9)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及分类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的可能创新之处 |
1.4.2 研究的不足 |
1.5 研究的技术路线和主要内容 |
1.5.1 研究的技术路线 |
1.5.2 研究的主要内容 |
2 文献综述 |
2.1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概念与类型 |
2.2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性质的研究 |
2.2.1 研究进展 |
2.2.2 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
2.3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研究 |
2.3.1 法律法规不统一,各地方做法不一 |
2.3.2 积极的探索 |
2.4 总结性评论 |
2.4.1 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概念与类型方面 |
2.4.2 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性质方面 |
2.4.3 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方面 |
3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类型 |
3.1 分类标准选择及拆迁类型划分 |
3.2 征地房屋拆迁 |
3.2.1 征地房屋拆迁的背景与内涵 |
3.2.2 实践中的做法与特点 |
3.2.3 案例及说明 |
3.3 集体自行拆迁 |
3.3.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房屋拆迁 |
3.3.2 村庄整治房屋拆迁 |
3.3.3 "两分两换"房屋拆迁 |
3.3.4 地票交易房屋拆迁 |
3.4 规划房屋拆迁 |
3.4.1 规划房屋拆迁的背景与内涵 |
3.4.2 实践中的做法与特点 |
3.4.3 案例及说明 |
3.5 小结 |
4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性质的研究 |
4.1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性质的复杂性、综合性、发展性 |
4.2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性质的研究 |
4.2.1 征地房屋拆迁法律性质的研究 |
4.2.2 集体自行拆迁法律性质的研究 |
4.2.3 规划房屋拆迁法律性质的研究 |
4.3 小结 |
5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突出问题及分类管理的建议 |
5.1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存在的突出问题 |
5.1.1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总体问题 |
5.1.2 各类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具体问题 |
5.1.3 小结 |
5.2 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分类管理的建议 |
5.2.1 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分类管理的总体建议 |
5.2.2 对各类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分类管理的具体建议 |
5.2.3 小结 |
6 结论 |
7 参考文献 |
(10)论拆迁立法中的公权与私权平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本文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简要说明 |
1.3 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手段等及采取的措施 |
1.4 主要研究内容和要求达到的深度 |
2. 城市房屋拆迁概述 |
2.1 城市房屋拆迁的原因和性质 |
2.1.1 城市房屋拆迁产生的原因 |
2.1.2 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 |
2.2 城市房屋拆迁的历史演变 |
2.2.1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历史演变 |
2.2.2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权力向权利演变的过程 |
2.2.3 我国目前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及原因 |
2.3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
2.3.1 行政征收法律关系 |
2.3.2 行政合同法律关系 |
2.3.3 行政裁决法律关系 |
2.3.4 旧拆迁条例下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
3.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法与私法冲突 |
3.1 房屋拆迁过程中公私权冲突的表现 |
3.1.1 征收决定阶段的公私权冲突 |
3.1.2 补偿安置阶段的公私权冲突 |
3.1.3 强制拆迁过程中的公私权冲突 |
3.2 公共利益引起的矛盾冲突 |
3.2.1 公共利益的概念和特征 |
3.2.2 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 |
3.3 私法对房屋拆迁制度的影响 |
3.3.1 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
3.3.2 房屋拆迁补偿范围 |
4. 房屋拆迁中的公权与私权冲突分析 |
4.1 房屋拆迁中的公权与私权 |
4.1.1 房屋拆迁中的公权 |
4.1.2 房屋拆迁中的私权 |
4.2 如何在房屋拆迁中实现公法与私法的平衡 |
4.2.1 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与商业性拆迁 |
4.2.2 由行政强制拆迁到司法强制拆迁 |
4.2.3 房屋拆迁的合理补偿和安置 |
4.2.4 实现司法独立保障公正审判 |
4.3 国内外房屋拆迁中体现公权与私权平衡的法律制度 |
4.3.1 美国的房屋拆迁制度 |
4.3.2 日本的房屋拆迁制度 |
4.3.3 法国的房屋拆迁制度 |
4.3.4 香港的房屋拆迁制度 |
5. 新拆迁条例对公法和私法平衡的影响 |
5.1 新拆迁条例的改进 |
5.1.1 公共利益明确界定 |
5.1.2 补偿主体和补偿范围的确定 |
5.1.3 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以及暴力拆迁的禁止 |
5.1.4 征收决定可以提交司法裁决 |
5.1.5 政府有公告、组织听证的义务 |
5.1.6 变行政强制拆迁为司法强制拆迁 |
5.2 新拆迁条例对公权和私权平衡的影响 |
5.2.1 新拆迁条例对公权的限制 |
5.2.2 新拆迁条例对私权的保护 |
5.3 新条例尚未解决的公法与私法平衡问题 |
5.3.1 拆迁如何做到补偿平衡 |
5.3.2 公权力依然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 |
6. 中国房屋拆迁现状下的公权与私权冲突分析 |
6.1 中国当前体制下的房屋拆迁热点现象 |
6.1.1 "钉子户"的产生 |
6.1.2 暴力拆迁 |
6.1.3 "城中村"改造带来的一夜致富 |
6.1.4 拆迁信访 |
6.2 正确界定公权与私权的适用范围、边界 |
6.2.1 公权和私权在立法过程中的适用 |
6.2.2 公权在和私权在拆迁程序上的规范调整 |
6.2.3 公权和私权在补偿安置阶段的适用 |
6.2.4 公权和私权在救济阶段的适用 |
6.3 完善法律制度,促使拆迁中的公权至上理念转变 |
小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四、房屋拆迁中的土地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研究[D]. 李军鹏.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0(03)
- [2]论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完善[D]. 张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3]土地财政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李彩虹.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2)
- [4]当下农村房屋拆迁利益冲突法律问题研究[D]. 许志贤. 青岛大学, 2018(02)
- [5]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D]. 肖黎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6]土地发展权研究[D]. 吕翾. 南京大学, 2013(05)
- [7]土地法律秩序的解构与重塑——以土地征收制度的限缩为中心展开[J]. 邓海峰. 清华法治论衡, 2012(02)
- [8]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规范体系设计——以“土地中心主义”取代“房屋中心主义”为立法理念[J]. 张先贵. 私法研究, 2012(01)
- [9]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及分类管理研究[D]. 杨志. 浙江大学, 2011(10)
- [10]论拆迁立法中的公权与私权平衡[D]. 王彬.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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