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案件衔接问题调研报告

留置案件衔接问题调研报告

问:办理案件中监检衔接存在的问题
  1. 答:1.强制措施衔接不畅。在司法实践中,当监察机关在进行调查时采用留置措施的情况下,检监衔接不畅体现的尤为突出。在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中,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留置措施直接无缝衔接为刑事拘留,然后检察机关再进行其他强制措施的选择以及审查起诉的工作。但是,由检察机关不经审查就采取刑事拘留这样的羁押措施的做法值得商榷。
    2.证据审查力度欠缺。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当监察机关将案卷材料以及收集到的证据移送检察机关审配察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应当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接收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查环节,检察机关在收到案卷材料之前没培派茄有合适的途径对调查程序进行亲历性的监督,从而使得证据审查的对象往往仅限于案卷材料,不免有证据审查力度欠缺、流于形式之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羡芦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问:监察委留置与逮捕的衔接规定是什么?
  1. 答: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后,如果要调查结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逮捕的,可以移送到检察机关采取逮捕措施。
    以前,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就是俗称的“双指”;检察机关可以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现在,监察委员会的十二项措施中,拘留、逮捕均已不复存在。《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监察山埋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至于纪委的“双规”措施,十九大报告指出“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铅唯信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双指”,则因《监察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废止《行政监察法》而不复存在。
    法律依槐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问: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1. 答:法律分析:留置措施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影响人身权利的调查措施。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目前,在措施使用的法法衔接上,主要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对被留置对象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对此刑事诉讼法有专门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散培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岩仿;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粗掘纤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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