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评定分离调研报告

招投标评定分离调研报告

问:什么是评定分离式评标
  1. 答:评定分离,即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事实上在现行招标投标制度中,评标和定标本来就是分离的,“评定分离”这一概念实则强调改变对评标定标的决定性作用,从而突出招标人的定标权。
    所谓“评定分离”,含粗型就是要改变以往评标定标全部由评标专家决定的做法,主要突出招标人的择优定标权,即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按规定通过票决来确定中标人。
    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合同估算价(或)在5000万以上的施工或者500万以上的专业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凳御间法。
    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谈猜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内容参考:
  2. 答:《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老衡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提交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文件即不得被补充、修改,这是一条基本规则。但评标时,若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有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则应通知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以确认其正确的内容。对于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腊含含误,评标委员会应允许投标人补正。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取书面的形式。投标人的答复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中国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然而,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仅仅是对上述情形的解释和补正,不得有下列行为: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如,投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内容,澄清的时候加以补充;投标文件规定的是某一特定条件作为某一承诺的前提,但解释为另一条件,等等。 改变或谋求、提议改轮笑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所谓改变实质性内容,是指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技术规格(参数)、主要条款等内容。这种实质性内容的改变,目的就是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或者使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例如,在挖掘机招标中,招标文件规定发动机冷却方式为水冷,某一投标人用风冷发动机投标,但在澄清时,该投标人坚持说是水冷发动机。
  3. 答:评标和定标是评标阶段的两个环节,两者具有不同的功能。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所谓“评定分离”,就是要改变以往评标定标全部由评标专家决定的做法,主要突出招标闹知人的择优定标权,即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按规定通过票决来确定中标人。
    特点:一是限制招标人设置同类工程经验和业绩,降低门槛,从制度上消除围标串标和“量身定做”招标的可能。二是限制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评标专家意见只作为专业卖弯猛评审咨询意见,且只能采用定性评审,不进行定量的打分,不推荐前几名候选人,所有合格投标人都可以进入定标环节,评标专家不参与最终决策。三是定标过程采用票决制或抽签制,保证定标过程公开、中桥公平、公正。
  4. 答:“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并向招标人链州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迅和的定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报告,亩唤盯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问:招投标评定分离什么意思
  1. 答:法律分析:评定分离一般是指,要改变以往评标定标全部由评标专家决定的做法,主要突出招标人的择优定标权,即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按规定通过票决来确定中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培碰投标配如谈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橡则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招投标评定分离允许对方案进行再次修改吗
  1. 答:只要在开标前,都可以进行修改
  2. 答:《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提交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文件即不得被补充、修改,这是一条基本规则。但评标时,若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有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则应通知投标人腊含含作出澄清或说明,以确认其正老衡确的内容。对于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允许投标人补正。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取书面的形式。投标人的答复必须经法定代表人轮笑或授权中国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然而,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仅仅是对上述情形的解释和补正,不得有下列行为: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如,投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内容,澄清的时候加以补充;投标文件规定的是某一特定条件作为某一承诺的前提,但解释为另一条件,等等。 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所谓改变实质性内容,是指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技术规格(参数)、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这种实质性内容的改变,目的就是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或者使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例如,在挖掘机招标中,招标文件规定发动机冷却方式为水冷,某一投标人用风冷发动机投标,但在澄清时,该投标人坚持说是水冷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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