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对大连房地产抵押登记审核内容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梁悦[1](2021)在《在建工程抵押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建工程就其初始属性来讲,并非完整的物质形态,但却是能够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有体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在建工程在现阶段不仅有着非常重大的交换价值,并且也具有着很重要的变现可能性,一般用于资金担保进行抵押,广泛应用在工程建设中。另一方面,由于在建工程无法被视作独立的交易客体,但为了实现民法物尽其用的原则,关于在建工程的抵押权就产生了诸多问题。诸如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的客体范围、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公示的性质、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效力以及权利实现的制度不足等。通过对比其他国家对在建工程抵押制度的学说及立法例,对在建工程抵押权在设立、登记、效力、实现一系列权利运行过程中涉及到的理论争议以及制度问题进行梳理得出:首先,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时关于客体范围问题的考量尚不成熟,其中未建成部分这一“未来之物”一直以来不被承认为抵押权客体,但就抵押权设立的目的与完整建筑物与土地之间的关系而言应该被纳入抵押范围内。其次,在建工程抵押在登记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登记性质问题一直以来都有所争议,于是以在建工程抵押权性质以及前述的抵押客体范围的观点为依据,认为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性质为预告登记更为妥当。另外,对于在建工程抵押权效力问题的研究中,又着重探讨了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问题。通过对比国际上其他国家对此的规定,对于该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究竟为留置权还是法定抵押权的问题中,认为在建工程承包人所享有的优先权应为法定抵押权。最后,在建工程抵押权在我国的实现可突破现有的方式,基于先前的预告登记性质放宽在建工程抵押领域内的在建工程物权转让限制,并参考日本的收益执行制度以保证多种情况下权利实现。
马云飞[2](2020)在《助贷机构房屋抵押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研究 ——以R公司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助贷”机构通过科技金融手段搭建流量场景入口并掌握主流获客渠道,为商业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提供客户面签、贷款审核、贷后监督等中介服务。“助贷”模式能有效降低市场信息非对称性的作用,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建立多层次金融市场有积极的意义。“助贷”将消费场景中产生的用户导流到持牌金融机构,并由金融机构自主决策审核标准。由于绝大多数中小型金融机构缺乏先进的风险定价能力及专业的贷后管理人员,助贷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逐渐向风险共担的方向发展。监管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信贷业务方面出台多项举措,要求在助贷模式下,金融机构应自主完成包括贷款授信、风控及催收回款等业务流程,不能接受无资质的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风险代理业务,预防因风险分担不合理引发的金融体系信用危机。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理论分析法及案例分析法,在传统助贷模式的基础上,对R公司房屋抵押贷款业务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通过引入不良资产处置基金构建风险隔离机制,对改善后的交易结构进行风险测试并以样本数据加以校验。交易模型在满足处置成本以及优先级资金、劣后级资金市场收益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了现金流预测,找到房价波动幅度与实际抵押率之间的关系,进而印证在交易结构中增设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的可行性。基于R公司组织架构、运营流程及市场影响因素,结合现有研究中对助贷模式及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分析方法,在构建合规交易结构、建立标准化风控模式层面进行研究。在现实背景与文献回顾的基础上,从业务流程、产品要素、交易结构等多个风险维度展开分析,找到R公司与持牌金融机构在助贷合作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兜底承诺风险。从符合监管导向、强化业务稳定性的角度出发,提出改善助贷模式交易结构的思路,构建从“房屋抵押贷款”资产形成到资金成功退出的创新业务链条,即通过在贷款处置环节增设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完成对银行逾期债权的买断及剥离,从而实现银行不良资产真实转让并有效缓解R公司流动性风险压力。
张娟[3](2019)在《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研究(1998-2018)》文中认为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房地产行业深刻影响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鉴于房地产行业的重要性,中国政府自1998年以来出台了多项针对该领域的宏观调控政策,对于完善房地产市场和提高居民住房福利水平有着重要意义。理解历年来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过程,挖掘其变迁背后之机理,总结其未来发展之趋势,既是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现实需要,也是丰富房地产宏观调控研究的理论需要。本文首先基于政策文本分析视角,运用共词分析和聚类分析的政策文献计量方法,将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划分为三个阶段,展示了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聚焦点变迁的阶段特征和规律,并联系具体政策内容分析不同阶段政策主题词变化的原因,总结出1998-2018年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演进路径主要围绕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三方面进行。其次,本文着眼于长时间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过程,引入间断-均衡理论对其进行阐释,分析表明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经历了两个均衡期和一个间断期,体现出政策变迁的间断均衡特征。为了进一步解释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内在机理,本文结合了修正后的间断-均衡理论模型,综合考察近二十年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过程,研究发现,政策形象变化是房地产调控变迁的前提,而焦点事件爆发、官方决策系统注意力转移和宏观层面价值取向的变化是政策变迁的三个基础变量。最后本文从做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顶层设计、明确官方决策系统的注意力指向、保证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方面提出了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对策建议。
孙宁[4](2019)在《中信银行L分行房地产授信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近几年我国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整,在历经了十几年时间的飞速成长之后,房地产行业步入了稳步运行阶段。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资金高度密集型经营的行业,当前中国房地产市场融资的主要方式仍然是从银行端取得信贷支持,因此房地产行业的主要风险点也集中在银行端。提升银行机构对于房地产行业的贷款风险管控,进而提升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保证信贷资金良性稳健的运转是银行机构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本篇论文将中信银行L分行授信业务操作风险做为分析目标,借助资料法、实例分析法和调研法来研究中信银行L分行现阶段房地产贷款风险管控的现有状况,从银行的管理和运转两个层面研究中信银行L分行在授信业务风险管控当中隐藏的重点问题,包含:全面约束体制的不科学、欠缺必要的风险管控体系、欠缺健全的房地产贷款风险测评模式、担保效能差、欠缺房地产授信业务预先报警制度等。为了切实有效的提高中信银行L分行房地产授信业务操作风险管控能力,本文从多个角度出发对于风险防范给予了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意见,包含:改善制度、开展全过程房地产贷款风险管控、风险管控理念的推行、建立健全的风险测评模式、加强授信担保条件、建立健全的房地产授信业务预先报警制度等,意在提高L分行对房地产授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降低银行信贷资产的损失。
谭玲[5](2019)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当今世界,知识经济席卷全球,知识产权也随之成为现代企业可创造价值的主要竞争力。我国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数量及持有的知识产权数量都相当可观。然而,资金短缺却成为当前困扰我国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主要因素。将资金引流到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实现“知本”与“资本”的融合是我国知识经济发展的出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以知识产权为担保财产进行质押而获得资金借贷的融资形式,由于担保财产的特殊性,其风险表现也有不同于一般动产和不动产融资的特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推动技术研发和利用的重要手段,但这一手段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制度设计对于融资风险的控制效果。因此,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研究,对完善相关立法,指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的创造性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从风险控制的一般理论出发,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主要源于现有制度失灵。法律控制在制度失灵上的优越性,体现在外部法律制度为组织内部控制提供基础和依据。由此,确立了系统研究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的基本路径,在制度设计上以安全、效率及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构建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研究理论体系。其二,结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特点,对现行相关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指出了现行制度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尤其在传统担保制度之外,就质押标的评估、质押标的管理、以及质押融资风险分担与化解机制构建等方面,提出了不同于传统担保制度理论的新见解。本文约17万字,除导论外,共有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与风险控制”。首先,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随后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进行了界定,归纳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特征及主要类型。其次,揭示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十余年来陷入“政策热、市场冷”的发展困境的关键在于融资高风险的存在,论述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的必要性及主要控制机制。最后,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功能以及完善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的意义两个方面的论证,阐明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即通过法律制度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保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序发展。第二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基础理论与价值取向”。首先,梳理了法律如何实现风险控制的相关理论。这些理论为知识质押融资风险法律控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对相关理论的考察,结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特征,确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要以外部制度为基础,内部控制为补充的控制方案。具体对应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上,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知识产权质押法律制度调适;第二个层次为风险分担机制的依法实现;第三个层次为相关配套措施法律制度完善。最后,本章提炼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安全、效率、公平三个基本价值取向,总领后文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第三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设立风险及法律控制”。首先,归纳了质权设立阶段的两大基本风险。其一为质押标的范围不明确导致的法律风险,其二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这两大风险的存在,直接影响了质押标的的担保能力,成为了阻却银行开展该业务的首要问题。其次,对其质权设立的具体风险及成因进行分析,发现相关制度存在不适用或缺乏等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方案。坚持物权法定主义,对相应知识产权质押标的进行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不能设立知识产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登记和价值评估法律制度的完善对风险控制也至关重要,贯穿整个融资过程,鉴于质权设立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首要环节,本章对此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第四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持有风险及其法律控制”。首先对知识产权质权持有的具体风险进行分析归纳,主要表现为质押标的价值减损风险和质押标的管理风险。其次,对质权持有相关制度进行检视,发现存在外部制度不适和缺乏内部控制等问题。现行知识产权质押法律制度下,知识产权质权人无法占有和管理质押标的,难以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最后,基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持有过程中的风险及制度原因,优化了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完善了质押标的管理制度。第五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实现风险及其法律控制”。本章探讨了知识产权质权实现中的具体风险、风险形成的制度原因以及相应的法律控制路径。质权实现环节的主要风险为质押标的处置风险,包括不当折价和串通定价的风险、处置时间过长的风险和无法变现或不能足额变现的风险。当前知识产权质押实现难以适用动产质权实现方式,准用抵押权实现方式更为合适。此外,当前的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与知识产权质权登记制度衔接不上,且缺乏相应的质押物处置渠道。在制度优化方面,设置出质人特别义务、变通知识产权质权处置方式和修改知识产权质权实现特别程序为主要措施,增加质押标的处置渠道为辅助措施,以提高处置效率,保障质权有效实现。第六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配套机制”。无论知识产权质押法律制度设计得多么精细,债的担保仍会存在剩余风险的问题。风险控制配套机制的建立,有利于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以及分散融资主体所承担的风险,混合担保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以及保险机制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有着重要意义。混合担保中的政策性担保以及风险补偿机制均以政府为主导,缺乏市场动力,并非长久之计。而混合担保中的互助性担保、商业性担保机构发展有限且本身存在较高风险,将其引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容易传递或扩散风险。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成为一个新的趋势,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提供了可行路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措施,其表现出的高风险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格外谨慎,各地政策的积极推进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风险问题。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各阶段具体风险的研究,有利于揭示制度问题进而解决问题。当前融资总额有限,系统性风险暴露不足。本文可能局限于当前微观性风险的研究而对系统性风险研究不足。这也是本文需要持续研究和进一步深化的动力。
葛其明[6](2018)在《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认为中国证券市场正进入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工作会议中亦已明确要“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2决策层的发声和执行层的尝试均已明确,“包容性”与“适应性”是未来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方向。证券市场建设的关键在于基础性制度的完善,因而,“包容性”与“适应性”的改革一定意义上是扩大制度的应用情景,赋予制度以“差异化”的品性。而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亦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及披露内容的增加,所披露信息的同质化和形式化时有发生,呈现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的情形。因此,为了突出信息披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必要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本文旨在系统论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内涵与规则,并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理念的现有实践,分析境外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值得借鉴的经验,并对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的方案和建议。以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本文由绪论、正文六个章节,以及结论等内容构成。各部分的核心内容简述如下:绪论部分分别梳理了选题背景、文献分析、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及不足。通过文献分析可知,国内外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研究大多落入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领域,针对差异化披露的研究相对不足,我国学界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构想,但研究局限于方式的呼吁而缺乏体系的深度,在方法上也有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籍此,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填补相关空白,提出了一个更全面的信息披露观察视角。为了实现研究目标,本研究以问题为导向,正文部分拟分别问答以下问题: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与法律价值?境外法域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及其价值与局限性是什么?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规则及问题有哪些?我国证券市场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否可以做,是否应该做,以及具体怎么做?这些问题的提出紧密围绕本文的研究目标,始终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论证逻辑。不仅如此,上述问题之间环环相扣,分析由表及里。同理,建立在全文研究的基础之上,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本文选择的研究方法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正文第一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本章旨在厘清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一方面,本章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出发,梳理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定义和特征,另一方面,本章还透过差异化信息披露定义之乱,从不同的逻辑理路探寻了其内因。为此,本章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各种定义进行了提炼总结,对其共性进行了甄别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一般法律定义。本文认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在一国或地区内,根据上市公司所在市场、所处行业及自身规模等属性的差异,就信息披露的标准做出不同规定,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差异化的特点,进而促进信息披露有效性的一项制度。紧随其后,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涵特征,并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选择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梳理差异,并通过差异性的展现,进一步澄清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概念的认识。围绕差异化信息披露作为一项证券法律制度应有的法学理论之义,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公平原则及效率原则的竞合关系,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公平原则的维护和对于效率原则的提升。在分析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时,本章的讨论以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为脉络展开,构成前述内容的外延和深化,同时也与前文的特征论述形成呼应。本章还梳理重述了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从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结构划分、及质量衡量与评价标准三个方面加以梳理阐述,力求展现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解构,以历史发展与价值评价的视角,强调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意义,这既点题了本章叙述的目的,也是对全文论述的开启。正文第二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本章的宗旨是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有何种表现形式,及其背后的展开逻辑及实际效果。考虑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模式各异,侧重点不一,本章依据差异化的标准对它们进行了分类,具体的类别包括区分行业、区分企业规模、区分流动性、区分发行规模及区分重要性水平。为了更好地展示不同法域内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细节,本章的几个小节又以法域元素展开排比论证。除了必要的差异化信息披露文本阐述,本文侧重于探析各种差异化披露模式的适用情景,以及结合有关披露情景证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然影响力。本章在全文体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细节的分析叙述,旨在进一步厘清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方向,另一方面以此为基础,通过综合比较境内外各主要证券市场关于差异化信息披露在立法起源,基本法律理念,具体法律规定等诸方面的异同,为后续中国证券市场的个体讨论建立一个比较法的基础。正文第三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在第一章的理论铺陈与第二章的实务阐述的基础之上,本章提炼、总结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实践,按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的逻辑划分方式分别展开分析。本章一方面基于法条研究,分析了持续信息披露阶段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的个性化披露的法律要求,及并购交易中权益变动报告的差异化对待,并以主板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为例,阐述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现有的差异化披露的法律思想,紧接着,本章对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指出存在法律规范的制度有效性不足、法律法规和披露规章过于碎片化,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执行和操作难以把握等缺陷;另一方面,本章也基于实证研究,分析了几例因不重视差异化信息披露而导致信息披露失效的案例,如重庆啤酒信息披露失效事件和獐子岛信息披露失效事件。从理论联系实际,再从实际升华到理论,这一章的讨论,旨在全面展现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状,讨论其不足,并以此为基础,为我国证券市场最终形成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成熟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本章始终不欲夸大制度的现实缺陷,而是希望客观、全面地认知问题,并引发学界与监管层面的思索。本章的写作安排同样是为后文的展开做铺垫,特别是为下文分析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改进和完善进路埋下伏笔。正文第四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章既是对前文分析论证的呼应,也是后文得以展开的前提基础。本章指出,随着市场的迭代演进,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多年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适用性狭窄的缺陷: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功能角度而言,无法解决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能低下的困境,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价值角度而言,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证券市场营利属性的驱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也存在局部改造的必要。本章的分析既是站在现实角度的思索,也是站在理性立场的审视。正文第五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是在法经济学的语境下进行的分析。从法律的价值看,法律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3这种利益关系影响着立法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促使着立法动机的产生,并引导着立法行为的价值目标。具体到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其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三角关系,其中尤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为重点。因此,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解构与分析,成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的有益视角,也是本章数理分析研究手段的应用基础。本章运用了博弈理论与实物期权两项法经济学的工具:其一,从探讨信息披露利益攸关方的角色定位出发,建立了博弈均衡模型,并以有限理性为假设,进行动态演化推演,获得了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受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成本、处罚强度、监管强度等因素的影响的结论;其二,将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视为是在常规信息披露基础上的一项追加投资,进而将扩张期权与延迟期权的方法引入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决策过程,得到的结论是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构建也受制度实施选择期,及企业的期望收益率两个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运用法经济学的工具分析获得的结论是:降低差异化信息披露成本、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加强监管并使监管强度达到一定程度、压缩制度实施的选择期、增大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率,这五项措施有利于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对这些细节的把握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成法并有效执行之关键影响因素的理解。本章最后将法经济学的研究结论与目前我国现有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的差异化元素及片段结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将理论的发现回归到对实践的指导。正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本章是基于前面诸章节的分析,提出对于我国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分两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本章阐述了有效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差异性原则,及自愿性原则。原则既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挥其应然作用的总体要求,亦是对其在我国实然境遇的应对建议。结合前文构建的分析框架,本章余下部分阐述了对于我国构建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本章围绕差异化的区分标准及差异化的形式与内容展开论述;其次是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本章从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归责机制,属性认定机制,反馈机制及指引机制的健全完善五个层面提出建议;再次是建立健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本章围绕风险导向型监管与监管沙箱制度分别论述;最后本章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完全港”制度作为制度构建的突破点之一,以平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特征性信息,激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强制性”与“自愿性”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以差异化披露为切入点,它将为我们打开一扇研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新窗口。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日新月异,证券发行模式注册制的改革亦箭在弦上,这些都为信息披露的改进提供了制度创新的基础,同时也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时代呼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关注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思考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索改善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实施之进路,无疑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理论价值。作为总结,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助力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引擎。欲发动该引擎,在理念与制度设计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不可或缺。
许畅[7](2018)在《扬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困境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沿用二十多年的不动产分散登记制度弊端重重,造成了行政成本高昂和群众利益无法得到妥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进入2013年,国家首次明确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和各个部门的协调,2015年各地陆续开始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又遇到了一系列难题,严重影响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最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出台和实施前,我国实行的是分散登记制度。由于房地产是不动产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属于居民重大财产,关系国计民生,需求大、涉及面广,同时具有长久性、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以及不可藏匿性等特点,因此以房地产登记为例解析不动产登记老制度的弊端和新制度的优势。文章通过对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指出了 1992年、2007年和2013年是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变革的关键年,并据此划分为三个阶段,对每一阶段的特征进行了概括和阐述。然后本文又系统的阐述了扬州市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流程和实施现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扬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三个方面的问题,即机构分布不均及人员短缺、数据系统不统一和人员业务水平有待加强、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并分析了存在这些困难的原因,即机构整合困难与人员经费不足、数据整合过程复杂与硬件投入不足和人员公共精神缺乏与职业素养不足。最后,本文从大的制度框架的设计和实际操作细节等两个维度,分别选取了国际上的美日德等国和国内的深圳市和苏州市,总结了其在制度设计和执行中各自的特点和摸索出来的成功经验,针对扬州市出现的问题,分别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即分区域增设登记机构、加快完善统一登记数据整合、不断提高人员能力与素质和多举措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希望以此能够为扬州市不动产登记更好更快的推进,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王湫鹏[8](2018)在《ST典当公司经营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典当行业起步得较晚,国内与典当相关的法律法规长期停滞不前,导致行业自身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典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不甚完善,管理者风险意识薄弱是典当行业最大的阻碍因素。近年来,国内典当行业集体发展趋势减缓,资产总额和典当总额大幅下滑,盈利水平严重下跌,企业风险管理能力总体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本文借鉴国内外权威的企业风险管理经验,首先对ST典当公司所在地XX市的典当行业经营现状进行描述,收集了关于典当行经营风险的信息,由此确定了导致XX市典当行经营风险的五个风险因素,之后通过模糊层次分析法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得出重要性程度并对其进行排序。最后以ST典当公司为案例,提出与五个风险因素相对应的风险应对方案,并通过分析ST典当公司领导层、职能部门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责任,对ST典当公司风险管理的监督进行了描述。
俞灵灵[9](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研究说明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汪菲[10](2016)在《行政登记审慎合理审查标准研究——基于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10号)而展开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登记应采何种审查标准在学界和实务界都没有统一的意见,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不能找到直接的依据。近年来,审慎合理审查标准开始进入学者和司法人员的视野,该标准正在司法裁判中被逐渐接受和应用。最具代表性和开创性的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10号,虽然未明确使用"审慎合理审查"的字眼,但是从法院裁判理由的表述来看,法院的确倾向于在登记中应该采用审慎合理审查的审查标准。审慎合理审查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对登记机关有着不同的审查义务要求。审慎合理审查标准的实质是要求登记机关在登记审查时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审慎合理审查标准对登记机关不仅仅有客观标准,更主要的是主观标准。司法实践的案例中,采取传统审查标准和审慎审查标准的各占了一半左右,其中传统审查标准中形式审查标准居多。由于没有厚实的理论支撑,审慎审查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不统一。规范该类案件的裁判可以分别从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种类型着手,针对不同登记类型需要的申请材料的不同,依据个案情况具体运用审慎合理审查标准。虽然审慎合理审查标准适用于各种不同的登记类型,但是行政机关在登记中都应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适用。
二、关于对大连房地产抵押登记审核内容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对大连房地产抵押登记审核内容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在建工程抵押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基本理论 |
(一)在建工程的概念与特征 |
1.在建工程的概念 |
2.在建工程的特征 |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
1.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 |
2.在建工程抵押的特征 |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设立 |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主体 |
1.抵押人 |
2.抵押权人 |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客体 |
1.在建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 |
2.已建成部分与未建成部分 |
三、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 |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程序 |
1.申请程序 |
2.解押程序 |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性质 |
1.预告登记说 |
2.终局登记说 |
3.本文的观点 |
四、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效力 |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效力范围 |
1.被担保债务的范围 |
2.在建建筑物本身 |
(二)在建工程抵押对抵押人的效力 |
(三)在建工程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
1.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
2.抵押权人的保全权 |
3.抵押权人的处分权 |
(四)在建工程抵押对在建工程承包人的效力 |
五、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实现 |
(一)在建工程抵押权的约定实现 |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法定实现 |
1.非诉讼模式下的法定实现 |
2.诉讼模式下的法定实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2)助贷机构房屋抵押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研究 ——以R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民间金融的研究 |
1.2.2 助贷机构的研究 |
1.2.3 房地产风险的研究 |
1.2.4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助贷与住房抵押贷款 |
2.1.1 助贷的概念 |
2.1.2 房屋抵押贷款的概念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助贷模式的理论基础 |
2.2.2 风险管理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三章 R公司房抵贷业务现状及市场影响因素 |
3.1 R公司简介 |
3.1.1 组织架构 |
3.1.2 产品简要 |
3.1.3 竞争分析 |
3.1.4 交易结构 |
3.1.5 运营流程 |
3.2 R公司业务市场影响因素 |
3.2.1 监管政策趋严 |
3.2.2 违约风险增高 |
3.2.3 资金来源受限 |
第四章 R公司房抵贷业务风险分析 |
4.1 业务流程风险分析 |
4.1.1 运营管理风险 |
4.1.2 风控结构风险 |
4.1.3 无效处置风险 |
4.2 产品要素风险分析 |
4.2.1 房产本身风险 |
4.2.2 借款人风险 |
4.2.3 抵押权无效风险 |
4.3 交易结构风险分析 |
4.3.1 R公司无抗风险能力 |
4.3.2 R公司无放款资质 |
4.3.3 R公司受限资管新规 |
第五章 R公司房抵贷业务风险管控 |
5.1 业务流程风险管控 |
5.1.1 运营流程精细化 |
5.1.2 风控流程标准化 |
5.1.3 贷后处置模式化 |
5.2 产品要素风险管控 |
5.2.1 房屋价值的风险控制 |
5.2.2 大数据的合理应用 |
5.2.3 抵押成数的精准控制 |
5.3 交易结构的重新设计 |
5.3.1 建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 |
5.3.2 不良资产处置基金风险压力测试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研究(199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简要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相关概念 |
2.1.1 房地产宏观调控 |
2.1.2 政策变迁 |
2.2 间断-均衡理论及在中国情景下的修正 |
2.2.1 间断-均衡理论 |
2.2.2 间断-均衡理论在中国情景下的修正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变迁阶段分析 |
3.1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文本的选择与分析方法 |
3.1.1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文本选择 |
3.1.2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文本分析方法 |
3.1.3 信效度检验 |
3.2 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阶段的定量分析 |
3.2.1 住房制度改革起步阶段(1998-2002 年) |
3.2.2 房地产市场化发展阶段(2003-2009 年) |
3.2.3 房地产市场化调整阶段(2010-2018 年) |
3.2.4 变迁阶段的总体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阐释与内在机理 |
4.1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间断-均衡理论阐释 |
4.1.1 均衡期: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探索阶段(1998-2002 年) |
4.1.2 均衡期: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深化阶段(2003-2009 年) |
4.1.3 间断期:房地产宏观调控得转向阶段(2010-2018 年) |
4.1.4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历程的总体阐释 |
4.2 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内在机理 |
4.2.1 焦点事件爆发 |
4.2.2 官方决策系统注意力转移 |
4.2.3 宏观层面价值取向 |
4.2.4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对策建议 |
5.1 做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顶层设计 |
5.1.1 重视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 |
5.1.2 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配套政策 |
5.2 明确官方决策系统的注意力指向 |
5.2.1 重视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长效性 |
5.2.2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价值的公共性回归 |
5.2.3 加强房地产预期管理 |
5.3 保证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执行 |
5.3.1 合理配置房地产宏观调控手段 |
5.3.2 提高地方政府执行积极性 |
5.3.3 搭建房地产信息公开平台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4)中信银行L分行房地产授信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房地产授信业务操作风险概述 |
1.2.1 房地产授信业务操作风险的涵义 |
1.2.2 房地产授信业务的相关政策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其评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2 国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4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中信银行L分行房地产授信业务现状及存在问题 |
2.1 中信银行L分行简介 |
2.2 中信银行L分行房地产授信业务现状 |
2.2.1 房地产授信客户概况 |
2.2.2 房地产授信业务现状 |
2.3 房地产授信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现状 |
2.3.1 现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
2.3.2 L分行房地产操作风险管理流程 |
2.4 房地产授信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现存问题 |
2.4.1 管理层面存在的问题 |
2.4.2 操作层面存在的问题 |
2.5 本章小结 |
3 房地产授信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策略 |
3.1 管理经营方面的制度建议 |
3.1.1 优化激励与约束机制 |
3.1.2 实施全流程管理体系与管理文化 |
3.2 操作实施方面的流程建议 |
3.2.1 构建操作风险评价模型 |
3.2.2 强化授信担保条件 |
3.2.3 设立操作风险预警机制 |
3.3 本章小结 |
4 房地产授信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的保障策略 |
4.1 规范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
4.1.1 完善的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
4.1.2 信贷流程中重点关注环节 |
4.1.3 贷后管理、贷后监控和贷后评价 |
4.2 规范房地产操作风险控制环境 |
4.2.1 成立房地产专营中心 |
4.2.2 明确权责分配 |
4.2.3 加强人才培养和储备 |
4.2.4 完善激励和责任认定机制 |
4.3 预期效果 |
4.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及风险控制 |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其风险 |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界定 |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 |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的必要性 |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机制 |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风险控制与法律制度 |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功能 |
(二)完善法律制度对控制风险的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 |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法律控制理论基础 |
(一)法哲学视角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 |
(二)法经济学视角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 |
(三)法社会学视角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 |
(四)系统论视角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 |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安全观 |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效率观 |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公平观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设立风险及其法律控制 |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设立风险的具体表现 |
(一)质押标的范围模糊风险 |
(二)质押标的价值评估风险 |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设立风险的制度成因 |
(一)物权法定主义下知识产权质权种类及范围不明 |
(二)知识产权质权登记公示制度缺陷 |
(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存在不足 |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设立风险的法律控制 |
(一)知识产权出质种类及范围的厘清 |
(二)优化知识产权质权登记制度 |
(三)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持有风险及其法律控制 |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持有风险的具体表现 |
(一)知识产权质押标的价值减损风险 |
(二)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管理风险 |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持有风险的制度成因 |
(一)知识产权质权制约和保全措施失灵 |
(二)内部控制制度应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持有风险存在不足 |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持有风险的法律控制 |
(一)优化知识产权质权保全制度 |
(二)健全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管理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实现风险及其法律控制 |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实现风险的具体表现 |
(一)不当折价和串通定价的风险 |
(二)处置时间过长的风险 |
(三)无法变现或不能足额变现的风险 |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实现风险的制度成因 |
(一)质权实现方式障碍 |
(二)质押标的处置渠道缺失 |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实现风险的法律控制 |
(一)设定出质人的特殊义务 |
(二)优化知识产权质权实现方式 |
(三)健全质押标的处置渠道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配套机制 |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混合担保机制 |
(一)政策性担保 |
(二)商业性担保 |
(三)互助性担保 |
二、风险补偿机制 |
(一)风险补偿机制的实践探索 |
(二)风险补偿机制的发展趋势 |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 |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的理论基础 |
(二)引入保险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的实践探索 |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利益与保险形态厘定 |
(五)保险法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表一: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发布的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
附表二:地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
(6)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及不足 |
六、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界定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特征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辨析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客体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价值 |
第三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与规则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特征 |
一、发展历程上经历了从账簿、报表、报告到多层次信息披露 |
二、结构上划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与交易市场信息披露 |
三、法律规则上受制于披露质量与评价体系的检验 |
第二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行业属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K规章、S-X规章、行业指引、监管备忘录 |
二、香港:周年报告的参考披露材料、证券上市规则 |
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四之七 |
第二节 企业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B规章、过渡性披露格式、小型报告公司披露规则、新兴成长公司的信息披露 |
二、英国:主板市场与AIM市场的披露差异 |
第三节 流动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条、第三条 |
二、适用性分析——尊重产品间的差异 |
第四节 发行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A规章的小额发行豁免、JOBs法案的众筹豁免 |
二、适用性分析——豁免与强制的平衡 |
第五节 重要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兼顾证券价格与投资者决策的二元重要性标准 |
二、日本:投资者决策角度的重要性标准 |
三、适用性分析——原则化规定的合理把握 |
第六节 域外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评析 |
第三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不同市场板块之间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二、同一市场板块下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定期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二、临时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三、并购交易中的差异化披露 |
第三节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一、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自身的有效性不足 |
二、差异化制度呈现碎片化,缺乏体系的构建 |
三、差异化披露缺乏鼓励自愿披露的制度保障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缺位的案例分析 |
一、重庆啤酒疫苗事件——形式化信息披露的危害 |
二、獐子岛事件——特征性信息被故意隐瞒 |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披露法律制度构建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升信息传递效率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尊重市场主体属性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一、国内已有碎片化的差异化信息披露经验 |
二、国外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供借鉴 |
三、理论上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符合多方主体的价值需求 |
四、实践中显示各方主体认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第五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法经济学与差异化信息披露 |
一、法经济学的定义 |
二、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三、法经济学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中的适用性分析 |
第二节 基于博弈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博弈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收益分析 |
三、博弈模型的动态演化分析 |
第三节 基于期权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期权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应用扩张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三、应用延迟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第四节 制度建设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信息披露成本 |
二、违规处罚力度 |
三、监管强度 |
四、制度实施的决策选择期 |
五、企业的期望收益率 |
第六章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一、有效性原则 |
二、重要性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差异性原则 |
五、自愿性原则 |
第二节 进一步明确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区分标准之评析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之分析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 |
一、强化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 |
二、建立权责匹配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归责机制 |
三、规范上市公司差异化属性的认定机制 |
四、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反馈机制 |
五、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指引机制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
一、建立风险导向型的监管模式 |
二、探索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沙箱制度 |
第五节 探索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制度 |
一、“安全港”制度的法律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的法律契合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规则设计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工作 |
附录 |
(7)扬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困境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技术线路图 |
1.4 创新与不足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概念 |
2.1.1 不动产登记的含义 |
2.1.2 房地产登记的含义 |
2.1.3 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登记的关系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交易成本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3 不动产登记制度发展历程和扬州市实施现状 |
3.1 不动产登记制度发展历程 |
3.1.1 不动产登记制度发展历程 |
3.1.2 不动产分散登记弊端 |
3.1.3 不动产统一登记优势 |
3.2 扬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现状 |
3.2.1 扬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申请材料 |
3.2.2 扬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现状 |
4 扬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及原因分析 |
4.1 扬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中存在的困难 |
4.1.1 机构分布不均及人员短缺 |
4.1.2 数据系统不统一 |
4.1.3 人员业务水平有待加强,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
4.2 扬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中存在困难的原因分析 |
4.2.1 机构整合困难与人员经费不足 |
4.2.2 数据整合过程复杂与硬件投入不足 |
4.2.3 人员公共精神缺乏和职业素养不足 |
5 不动产统一登记国内外经验借鉴 |
5.1 国外不动产登记制度经验借鉴 |
5.1.1 美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经验 |
5.1.2 日本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经验 |
5.1.3 德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经验 |
5.2 国内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经验借鉴 |
5.2.1 互联网+登记,深圳打通“最后一公里” |
5.2.2 创新多项服务举措,打造“苏州模式” |
6 扬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过程中存在困难的对策 |
6.1 优化设置登记机构 |
6.2 加快完善统一登记数据整合 |
6.3 不断提高人员能力与素质 |
6.4 多举措切实提升服务质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ST典当公司经营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论文架构 |
2 相关理论基础与概述 |
2.1 企业经营概述 |
2.2 风险管理理论 |
2.3 模糊层次分析法 |
3 我国典当公司概述 |
3.1 我国典当公司概述 |
3.2 现阶段我国典当公司现状 |
3.3 典当行经营特点 |
4 ST典当公司经营风险分析 |
4.1 ST典当公司经营现状 |
4.2 ST典当公司所在地XX市典当经营现状 |
4.3 典当公司风险评价指标的选取和计算 |
4.4 对ST典当公司经营风险的评价 |
5 ST典当公司风险对策 |
5.1 ST典当公司内部控制风险应对 |
5.2 ST典当公司客户违约风险应对 |
5.3 ST典当公司资金流动性风险应对 |
5.4 员工平均职业素质风险应对 |
6 ST典当公司风险管理的监督 |
6.1 ST典当公司领导层与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责 |
6.2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职责 |
7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四、关于对大连房地产抵押登记审核内容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在建工程抵押法律问题研究[D]. 梁悦.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2]助贷机构房屋抵押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研究 ——以R公司为例[D]. 马云飞.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3]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研究(1998-2018)[D]. 张娟. 燕山大学, 2019(06)
- [4]中信银行L分行房地产授信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研究[D]. 孙宁. 大连理工大学, 2019(03)
- [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研究[D]. 谭玲.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2)
- [6]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葛其明.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
- [7]扬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困境与对策研究[D]. 许畅. 扬州大学, 2018(12)
- [8]ST典当公司经营风险管理研究[D]. 王湫鹏. 云南大学, 2018(01)
- [9]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
- [10]行政登记审慎合理审查标准研究——基于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10号)而展开的分析[J]. 汪菲. 公法研究, 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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