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的规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练育强[1](2021)在《“刑事—行政”案件移送要件研究》文中指出新《行政处罚法》在原有"行政—刑事"衔接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刑事—行政"衔接,从条文的字面文义以及隐含内容分析,"刑事—行政"衔接需要遵循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要件。实体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程序要件主要涉及移送衔接中的"及时"要求、刑事证据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以及衔接过程中的监督。仅从规范角度分析,无论是实体要件,还是程序要件,在内涵与外延上都存在着不确定的解释空间,正式实施后,也必将面临着更多的困境。之所以如此,既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不同属性相关,也与我国法律责任体系的分工相关。为此,需要思考已有"行政—刑事"衔接机制能否适用于"刑事—行政"衔接中,如不能适用应尽快建立衔接机制。

丁晓鹏[2](2021)在《危害公共卫生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广义上讲,公共卫生领域包括对疾病的预防、控制;对食品、药品、环境卫生的监督管制等,关系到国计民生,是国民极为重视的领域,但现实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案件屡禁不止,这类案件具有共同的特点、存在共同的问题,行刑衔接程序也有很多相同之处,威胁着公共卫生安全,因此一同研究比较便利。在实践中,这类案件时常得不到正确处理,致使违法犯罪行为人逃避应有处罚,这与该类案件的行刑衔接出现问题有关。行刑衔接又称“两法衔接”,一直是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关系到案件的能否受到正确处理,违法犯罪行为能否得到应有制裁。如果在行刑衔接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就有可能放纵违法犯罪行为,有损法律权威,并且不利于犯罪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导致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损害公共卫生安全;相反,倘若行刑衔接顺利进行,则利于准确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必须解决危害公共卫生案件行刑衔接中出现的问题,这包括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刑事立案难等问题。因此本专题将基于行刑衔接含义与理论根源,根据此类案件的自身特点,结合行刑衔接现状,提出危害公共卫生案件在行刑衔接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对完善危害公共卫生案件行刑衔接的路径进行了探索,认为首先应当从立法方面着手,提高危害公共卫生案件行刑衔接规定的法律位阶,并增强可操作性,增加并细化对“双向衔接”的规定;其次需要强化检察监督的效力,以加强对行刑衔接的监督;并且要加强行刑衔接中各机关的信息共享,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最后是通过设立公共卫生领域专门警种,保证危害公共卫生案件行刑衔接的顺畅进行,以期公共卫生领域成为一片净土,保障国民生存与生活最基本的食品、药品、环境、医疗卫生等的安全。

杨寅[3](2021)在《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食品安全规制主要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手段,两者的衔接直接影响食品安全的治理效果。从2000年发展至今,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制度框架已基本建成,当前的问题主要是立法的协同化不足,证据认定标准和移送协调程序等也存在一定缺漏,造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具体执行中存在障碍。为实现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制度的高效、公正运行,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应在完善食品安全行刑衔接基础性法律的前提下,明确证据认定标准和移送协调程序并建立相关的保障制度。

蓝阅涵[4](2021)在《内幕交易行政违法与刑事制裁衔接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不断推进的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作为一个跨部门法学科问题,值得对此进行深入研究。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日趋增长和金融市场的逐渐繁荣,资本市场的重要性也在逐步提升。资本市场的良好运转离不开更加完善的法治环境建设。为了维护资本市场交易公平,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内幕交易作为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应当受到更为严厉的规制。这不仅需要证券监管机构具有更为高效的监管能力,也需要打破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障碍,避免内幕交易违法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逃脱法律制裁。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资本市场一直走在一条法治化发展的道路上。为了打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活动和构建内幕交易行刑衔接制度,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度设置也实现了从无到有并逐步完善。本文通过对内幕交易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归纳统计,以数据为依托,探究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现行制度运行依然存在下列弊病:实体衔接方面,区分违法与犯罪的规范设置不够合理;法理关系方面,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关系不明;程序衔接方面,案件移送效率低下;监督机制方面,难以发挥监督效果。这些问题也导致了内幕交易行刑衔接长期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移送后不处理的现象。本文将从这四方面的问题入手进行分析,并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改进建议。

张伟珂[5](2020)在《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现状、趋势与框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存在着立法位阶较低、规范条文冲突、下位法侵犯上位法等问题,导致规范的强制力、公信力严重不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鉴于此,在国家层面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律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在一系列制度的建构中,应当以管辖权优先原则代替当前的刑事优先原则,实现案件双向移送标准的客观化,细化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运用规则,并对检察监督机制的内容加以充实。

张鹏[6](2020)在《规范海关权力运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文中研究说明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被赋予了广泛而重要的各项权力。为规范海关权力的运行,如何在海关监管权、行政处罚权和刑事司法权之间建立有效衔接,以确保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推进海关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海关"两法衔接"问题,涉及的层面和部门较多,为有效规范权力运行,需要从法律制度、衔接程序、自由裁量权规制、外部监督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

张红[7](2020)在《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双向衔接》文中研究表明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双向衔接包括行政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刑事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案件两种情况。行政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存在行政机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的情况;移送程序在实践中被空置的情况较为严重;对于证据的转换与认定也存在分歧;案件移送后,行政机关是否中止行政处罚程序,实践中做法不统一。刑事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情况在理论上关注较少,

蒋兰香[8](2020)在《论行刑衔接刑事优先原则及其在环保领域的适用与例外》文中指出不同领域的刑事优先可以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能将刑事优先适用只局限于传统诉讼冲突中。行刑衔接过程中行政机关将刑事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优先追究刑事责任同样属于刑事优先适用范围。环境行刑衔接中刑事优先适用是一般原则,但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行政处罚必须先行、行政处罚是刑事处罚的前提性条件以及行政优先效率最佳时应当允许有例外。

汪芳[9](2020)在《论环境犯罪的行刑衔接路径》文中研究表明在风险社会的整体背景下,日益严峻的环境侵害风险备受瞩目,危害环境行为的刑法规制成为必要。在环境刑事立法过程中,环境刑法逐步呈现向行政领域渗透的倾向,加之环境犯罪本身的行政从属性特征,使得环境犯罪与环境行政违法的界限日渐模糊,环境行政权和司法权权属不明晰,实践中出现大量环境案件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严重破坏了环境犯罪本身的独立性。有必要深入研究环境行政法与环境刑法的具体关系和定位,为环境刑罚与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建立有效连接。纵观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领域出现的问题,在立法、司法以及程序机制等多方面都能分析出诸多症结所在。在环境立法领域,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体系本身就因客体认定、位阶界定、刑法分则中的设置等存在欠缺科学性的质疑。除此之外,由于环境犯罪罪名设置体系化程度不高,导致环境犯罪中的部分罪名与环境行政法相关规定难以对应,再加上环境刑罚与环境行政处罚在具体处罚内容上的衔接困难,环境立法中亟待完善的问题是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不畅的重要原因。在环境司法领域,环境犯罪因其本身主观方面、因果关系等因素认定存在很大难度,加之我国环境司法解释在定量要素明确性方面存在欠缺,且法院并没有在环境行刑衔接中发挥其有能力发挥的作用,由此造成的环境司法困境也是阻碍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的重要因素。在环境行刑衔接具体的程序机制方面,也存在案件移送不畅、证据衔接阻碍、检察监督缺位等多种问题。在各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下,致使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完善任重道远。要缓解和最终解决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不畅的困境,除了要借鉴和考量域外发达国家在该领域的先进理论,还要选取具有典型性且具有相关成功经验国家,考量不同社会制度和组织结构下的制度机制对我国的启示意义。更重要的是,针对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中本身存在的缺陷,对症予以弥补。首先,在理论指导方面,应以生态环境为中心的法益观念以及环境相对从属为基础前提。其次,在具体规范方面,通过精简环境犯罪中的空白罪状、增设必要的环境犯罪罪名、以立法形式设立环境危险犯等形式完善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通过调整部分环境犯罪法定刑、增设环境犯罪资格刑以及完善行政罚款与罚金的衔接手段来促进环境刑罚与环境行政处罚的协调与衔接;通过加强司法解释使得刑法中的定量因素更为明确化,同时司法解释应坚守应然定位,符合合目的性解释原则。最后,在行刑衔接配套机制方面,优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转换程序,并细化执行标准,利用大数据优势建立全国范围的环境信息共享平台,都是对环境行刑衔接的有益配套机制。在探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过程中,也能汲取了诸多有益经验,为环境行刑衔接工作的进一步优化配备健全的工作机制和高素质专业队伍,以此推动环境犯罪的有效规制,促进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刘娜[10](2020)在《侦查视野下证券案件的行刑衔接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黑嘴-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以及证监会开出的天价罚单等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反映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业务模式不断创新,导致了各种新型证券违规行为的产生,不论是对行政机关的调查,还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都是巨大的挑战。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需要与前置的行政机关做好衔接工作,进而有效的打击犯罪。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证券案件行刑衔接中仍存在着大量的有案不移、有案难以、以罚代刑等现象。公安机关作为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第一线,有必要重视其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工作,采取有效的侦查措施,以此打击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何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效地进行移送衔接、证据衔接以及侦查协作?由此展开论述: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是证券犯罪及其侦查的基本概述。证券犯罪具有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的双重性。同时,由于证券案件在犯罪主体、犯罪手段、犯罪领域等方面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经验知识更为丰富,而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更为全面且相对强硬。进而得出:对于证券案件的侦查,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具有一定的依附性互补性,因此加强两者之间的衔接工作有其必要性。第三章至第五章主要论述“证券案件侦查中的行刑衔接情况”,即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为了更为客观的论述在证券案件衔接过程中所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通过对证监会官网与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相关证券案件进行检索,分别从行政监管情况和刑事司法情况中的案件数量、类型、裁判结果三方面进行数据统计与比较,并选择四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对证券案件的衔接方式、侦查时长、证据等方面加以分析。第六章和第七章主要从证券案件的案件移送衔接、证据使用衔接以及行刑协作三个方面对现存困境进行系统论述并分析原因,并试图提出可操作的完善措施。在移送中,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移送模式、受理程序不统一以及地方保护的阻碍是现阶段造成案件移送衔接困境的主要原因;在证据使用中,实物证据的取证规范、言词证据的重新收集以及行政认定的性质、效力是证据衔接存在困境的主要原因;在证券案件行刑协作中,缺少类似于《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会商工作制度》这样专门针对证券犯罪领域的工作机制,从而导致现有的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缺乏针对性。

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行政”案件移送要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实体衔接要件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认定
        1. 依法中的“法”的认定
        2.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
        3. 免予刑事处罚的认定
    (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程序衔接要件
    (一)如何判断“及时”
    (二)证据如何衔接
    (三)衔接监督如何进行
结语

(2)危害公共卫生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行刑衔接概述
    1.1 行刑衔接含义
        1.1.1 对“行”、“刑”的认识
        1.1.2 对“衔接”的理解
    1.2 行刑衔接的理论基础
        1.2.1 国家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1.2.2 程序正义理论
        1.2.3 相对的刑事优先原则
        1.2.4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与一事不再罚原则
    1.3 行刑衔接的价值
        1.3.1 保障案件正确处理
        1.3.2 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1.3.3 提高社会治理效能
第二章 危害公共卫生案件行刑衔接现状
    2.1 危害公共卫生案件界定
        2.1.1 危害公共卫生案件的概念
        2.1.2 危害公共卫生案件的类型
        2.1.3 危害公共卫生案件的特点
    2.2 危害公共卫生案件行刑衔接的适用依据现状
        2.2.1 行刑衔接的一般规定
        2.2.2 公共卫生领域的专门规定
    2.3 危害公共卫生案件行刑衔接的实践运作现状
        2.3.1 存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
        2.3.2 存在刑事立案难的问题
        2.3.3 存在证据移送较为混乱的问题
        2.3.4 存在涉案材料、财物移送的争议
        2.3.5 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问题
第三章 危害公共卫生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的根源
    3.1 适用依据支撑力不足
        3.1.1 适用依据位阶低
        3.1.2 法律体系不健全
        3.1.3 可操作性不强
        3.1.4 地方立法分散
    3.2 检察监督乏力
        3.2.1 检察监督缺乏强制力
        3.2.2 检察院只能事后监督
    3.3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信息不对称
        3.3.1 行政执法过程具有封闭性
        3.3.2 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
    3.4 部分行政机关法治意识不强
        3.4.1 部分行政机关兼顾地方利益
        3.4.2 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
第四章 危害公共卫生案件行刑衔接的完善路径
    4.1 提高适用依据支撑力
        4.1.1 制定公共卫生领域的行刑衔接行政法规
        4.1.2 加强地方公共卫生行刑衔接规定的联系
        4.1.3 提高公共卫生行刑衔接规定的可操作性
    4.2 强化检察监督
        4.2.1 提高检察院监督的强制力
        4.2.2 事后监督转变为过程监督
    4.3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1 完善“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4.3.2 健全各机关之间的联席会议召开制度
    4.4 设立公共卫生领域专门警种
        4.4.1 公共卫生领域专门警种的设立模式
        4.4.2 公共卫生领域专门警种的设立分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制度的现状
    (一)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制度的立法沿革
    (二)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制度的基本构成
        1.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的责任主体
        2.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的移送制度
        3.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的证据规则
        4.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的协作配合
        5.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的监督
二、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制度的运行困境
    (一)立法方面
        1.缺乏行刑衔接专门立法
        2.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的法律规范位阶较低
        3.《刑法》与《食品安全法》没有实现有效对接
    (二)实施方面
        1.责任主体间缺乏配合
        2.证据制度标准不统一
        3.移送协调制度不顺畅
        4.监督制度不健全
三、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食品安全行刑衔接基础性法律
        1.出台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的专门法律或决定
        2.协调《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健全食品安全行刑衔接实施制度
        1.明确行刑衔接移送标准
        2.完善证据衔接和转化制度
        3.建立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4.完善检察监督机制
结语

(4)内幕交易行政违法与刑事制裁衔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概述
    三、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 内幕交易行政违法与刑事制裁的立法与现实
    第一节 内幕交易立法历史沿革与现状
        一、行政违法方面立法历史沿革与现状
        二、刑事犯罪方面立法历史沿革与现状
        三、行刑衔接方面立法历史沿革与现状
    第二节 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近况
        一、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统计
        二、内幕交易行政处罚近况分析
    第三节 内幕交易刑事裁判案件近况
        一、内幕交易刑事裁判案件统计
        二、内幕交易刑事裁判近况分析
第二章 内幕交易行政违法与刑事制裁衔接难题
    第一节 内幕交易违法与犯罪的区分问题
        一、内幕交易“交易异常性”判断标准
        二、内幕交易的行为模式
        三、内幕交易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第二节 内幕交易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责任竞合问题
        一、内幕交易犯罪的双重违法性
        二、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追究顺序问题
    第三节 内幕交易行政违法与刑事制裁衔接制度问题
        一、现有衔接工作机制
        二、内幕交易行刑衔接中的现象
        三、笔者对现行机制的评价
    第四节 内幕交易行政违法与刑事制裁衔接监督机制问题
        一、监督主体不明
        二、监督依据不足
        三、监督效果不佳
第三章 内幕交易行政违法与刑事制裁衔接路径的完善
    第一节 内幕交易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认定标准的完善
        一、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标准的完善
        二、“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完善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 内幕交易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承担路径的优化
        一、常态下优先行政处罚的优势
        二、对于双重法律责任的限制
    第三节 内幕交易衔接机制的完善
        一、建立长效信息共享机制
        二、建立证券案件集中管理制度
        三、设置证券监管机构先行调查和处罚的权力
    第四节 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检察机关监督地位的确定
        二、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完善
        三、检察机关监督权立法依据的完善
        四、信息互联制度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现状、趋势与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运行机制的规范描述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现行规范的总体特征
        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的法律定位不高。
        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的制定主体较多。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部门立法的结构特征
        1. 不同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的相同点
        2. 不同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的差异性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运行的实践困境
    (一)法律位阶较低弱化了衔接规范的约束力
    (二)机制定位偏差削弱了衔接规范的执行力
    (三)部门立法分割侵蚀了衔接规范的公信力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律化的正当性探讨
    (一)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的必要性
    (二)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的可行性
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框架的规范展开
    (一)管辖权优先原则的法定化
    (二)案件双向移送标准的客观化
    (三)行政证据刑事诉讼效力的具体化
    (四)衔接机制检察监督的实定化
结语

(7)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双向衔接(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案件
    (一)实践现状
    (二)证据的衔接
    (三)案件移送后,行政机关是否中止行政处罚程序
二、刑事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案件
    (一)移送的情形
    (二)证据的移送
三、《行政处罚法》修改建议
    (一)行政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案件线索制的确立7
    (二)案件移送后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处罚
    (三)具体条文修改建议

(8)论行刑衔接刑事优先原则及其在环保领域的适用与例外(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刑衔接刑事优先原则及其正当性
    (一)行刑衔接中刑事优先原则的基本内涵
    (二)行刑衔接中刑事优先适用的正当性
        第一,可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第二,可以提高诉讼效率。
        第三,可以实现案件处理中的公平和公正。
二、环境行刑衔接中刑事优先原则的具体适用与例外
    (一)刑事优先原则在环境行刑衔接中的适用
        第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正在查处的行政相对人因单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环境刑事犯罪时。
        第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正在查处的行政相对人有多个环境违法行为,其中既有涉及犯罪也有不涉及犯罪的案件时。
        第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正在执行时。
    (二)环境行刑衔接中刑事优先原则适用的例外
        (1)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并已经执行的。
        (2)行政处罚必须先行的。
        (3)行政处罚是刑事处罚的前提性条件的。
        (4)行政优先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
三、环境刑事优先原则适用失误的救济(代结语)

(9)论环境犯罪的行刑衔接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环境犯罪行刑衔接问题概述
    第一节 环境犯罪行刑交叉现象日益突出
        一、环境犯罪行刑交叉现象的产生原因
        二、环境犯罪行刑交叉日益泛化的影响
    第二节 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概念辨析
        一、环境行政处罚与刑罚
        二、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第二章 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面临的困境
    第一节 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中的缺陷
        一、环境犯罪立法体系不科学
        二、环境犯罪罪名设置与行政法难以对应
        三、环境刑罚与环境行政处罚方式衔接不协调
    第二节 环境犯罪行刑衔接衔接机制不完善
        一、环境犯罪行刑衔接机制理论基础薄弱
        二、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程序不完善
        三、环境检察监督的缺失
    第三节 我国环境犯罪的司法困境
        一、环境犯罪司法解释不完善
        二、环境犯罪司法认定难度大
        三、法院职责作用未充分发挥
第三章 域外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经验考量
    第一节 域外对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检察监督
        一、检察监督在环境监管中的重要地位
        二、环境检察监督的合理运行
    第二节 域外制度对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启示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
        二、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借鉴意义
第四章 环境犯罪的行刑衔接路径
    第一节 环境犯罪领域理论的建构及完善
        一、树立生态环境为中心的法益观
        二、坚持环境犯罪的相对从属性
    第二节 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具体规范的协调与优化
        一、完善环境犯罪罪名体系
        二、促进环境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
        三、加强环境犯罪的解释工作
    第三节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应用机制的衔接与配套
        一、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转换
        二、环境案件信息共享机制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10)侦查视野下证券案件的行刑衔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意义
    四、论文创新点
第一章 证券犯罪概述
    一、证券犯罪的含义
    二、证券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专业性
        (二)犯罪数据的网络化
        (三)犯罪方法的创新性
        (四)犯罪黑数较大
        (五)社会危害性巨大
    三、证券犯罪的法律规定
        (一)证券犯罪的法律规定
        (二)行刑衔接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 证券犯罪侦查概述
    一、证券犯罪侦查特点
        (一)案件来源依附性强
        (二)案件侦查专业性强
        (三)取证措施的互补性
    二、证券犯罪侦查途径
        (一)“从案到人”的侦查途径
        (二)“从人到案”的侦查途径
第三章 证券犯罪侦查中的行刑衔接实证分析
    一、行政监管情况的实证分析
        (一)证券行政处罚数量分析
        (二)证券行政案件类型分析
        (三)证券行政处罚措施分析
    二、刑事司法情况的实证分析
        (一)证券刑事犯罪数量分析
        (二)证券刑事犯罪类型分析
        (三)证券刑事判决措施分析
第四章 证券犯罪侦查中的行刑衔接现状
    一、衔接的数量异常,行政移送与刑事判决差距大
    二、衔接的类型缺位,刑事责任追究难
    三、衔接的执行情况不同
第五章 证券犯罪行刑衔接典型案例分析
    一、满善平等人内幕交易宝莫股份案
    二、邓德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三、朱德洪等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
    四、史献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五、总结
第六章 证券犯罪侦查中的行刑衔接之困境分析
    一、行刑衔接中案件移送的困境
        (一)行政机关移送不力
        (二)公安机关侦查不力
        (三)地方保护主义阻碍移送
    二、行刑衔接中证据使用的困境
        (一)以“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看行刑衔接的证据使用
        (二)证券案件一般证据的衔接使用
        (三)证券案件特殊证据的衔接使用——行政认定
    三、行刑衔接中侦查协作的困境
        (一)协作机制不健全
        (二)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
        (三)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不全面
第七章 证券犯罪侦查中的行刑衔接之完善
    一、证券案件移送的建议
        (一)确定证券案件行刑衔接移送模式
        (二)完善公安机关的受理主体与受理程序
        (三)加强各地的监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二、证券案件证据使用的建议
        (一)对于实物证据进行一体整合的取证规范
        (二)对于言词证据进行分类讨论的重新收集
        (三)对于行政认定进行慎重的审查使用
    三、证券案件侦查协作的建议
        (一)落实联席会议,公安机关争取主动地位
        (二)丰富信息共享机制,侦查人员提高数据分析能力
        (三)完善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四、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行政”案件移送要件研究[J]. 练育强.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1(04)
  • [2]危害公共卫生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D]. 丁晓鹏. 河北大学, 2021(02)
  • [3]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制度[J]. 杨寅. 法学评论, 2021(03)
  • [4]内幕交易行政违法与刑事制裁衔接问题研究[D]. 蓝阅涵. 兰州大学, 2021(02)
  • [5]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现状、趋势与框架[J]. 张伟珂. 公安学研究, 2020(06)
  • [6]规范海关权力运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J]. 张鹏. 海关法评论, 2020(00)
  • [7]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双向衔接[J]. 张红. 中国法律评论, 2020(05)
  • [8]论行刑衔接刑事优先原则及其在环保领域的适用与例外[J]. 蒋兰香. 时代法学, 2020(04)
  • [9]论环境犯罪的行刑衔接路径[D]. 汪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侦查视野下证券案件的行刑衔接研究[D]. 刘娜.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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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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