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活动中的代理权限问题──法律文书写作之二(论文文献综述)
王丹[1](2021)在《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研究》文中提出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发表意见和看法的基本民事诉讼程序性权利。但是,我国一直不够重视当事人辩论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行使,对当事人辩论权的程序保障也不够完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剥夺当事人辩论权规定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辩论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正当地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依然遭遇了诸多困境,如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当事人放弃行使辩论权、法官不采纳当事人辩论权和举证内容等情形。因此,必须要完善民事审前救济程序,适用民事诉讼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加强法官在判决文书中对当事人辩论权内容进行说理的义务。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进行研究,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诉讼权利,限制法官职权主义的干预,增强司法裁判公正性,增强司法公信力,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的主体地位。
金怡[2](2021)在《清末紫阳县司法档案中的田土讼案研究》文中指出陕西省档案馆馆藏清末紫阳司法档案,约277卷1900余例案件,时间跨度自1863——1911年,其内容记载的大多为田土讼案,同时包含有大量的司法文书,为客观全面研究清末紫阳田土纠纷案件提供了基础素材。司法档案的研究价值,是目前学界研究关注的热点之一,对紫阳档案来讲,研究的意义也同等重要。紫阳位于陕西南部秦岭大巴山区,档案的区域特征明显,而且档案中记载的数量居多的田土案件,在目前发现的档案中并不多见。土地交易是传统社会重要的经济活动,紫阳档案的研究可以折射出清末陕南经济社会人口的一些新变化,而最重要的,在整理分析档案资料、归纳总结田土讼案解决的手段及类型的基础之上,可以深化对清代民法、清代民事诉讼活动的某些认识。寻找新的方向,提出新的问题,是研究紫阳档案的深远意义。基于对新资料的研究,仍然必须立足于传统的学科研究路径之上。本文使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即基于法律史的学科框架,并依托法学规范分析的方法,同时辅佐人类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及资料,对紫阳档案展开研究。因为诉讼本身是人的活动,作为诉讼参加人的两造及官府,同属于一个特定历史背景之下的个体,他们形成的诉讼意识及诉讼行为,除了微弱的个体差异之外,不可避免的带有浓重的社会背景的色彩,基于此,传世文献例如律典、官箴书、地方志、习惯调查等,对研究田土纠纷的解决也是不可或缺的第一手资料。紫阳档案记载的田土讼案,具体来讲包括原告状词、被告呈词、官府批词、官府差票、两造及第三人的供词、官府判词及两造的具结状等。契约做为田土交易的物证,档案中也常常可见。这些司法文书完整的构成了一件田土纠纷诉讼过程的形式要件。从司法文书的整理研究可以看出,田土纠纷的解决也仍以审理、官府批示调处、主动调处等作为常见方式。紫阳档案田土纠纷的审断,以官府裁断的判词和两造的遵结为标志,审断最终能否达到一个满意的结果,关键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益)的平衡。紫阳档案田土纠纷的调处,调处主体的身份多见乡约、保长、中人、客头等,而少见亲族戚友。作为契约的见证人,中人是调处中最常见的主体,他不仅是田土交易的见证人,更是田土纠纷的调停者。紫阳档案诉讼文书中最常见的是官府批词,批词可见诉讼的各个阶段,它引领着整个讼案的走向。田土讼案中所涉及到的传统社会的民事交易习惯,官府基于每个个案而进行具体衡量,这也充分体现了传统社会民间细故案件自理的特点。司法档案是诉讼活动的记载,它客观记录了纠纷起诉、调查、审理、裁断的整个过程。紫阳司法档案田土讼案的研究,所遵循的逻辑关系是纠纷:产生→解决方式→效果,研究的核心要素是田土纠纷。田土纠纷产生的原因是本文的铺垫,田土纠纷如何解决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官府解决纠纷依据的手段呈现了多元化灵活性的特点。很长时间以来,因为不同的研究角度,不同的研究方法,学界对于传统的地方司法行政的批评声不绝于耳,但是通过档案中原告的诉状、被告的诉词的整理分析,可见当事人在田土讼案中对自身利益孜孜以求的维护。通过批词、裁断的整理分析,可见纠纷解决过程中,官府非常重视利益这个核心要素,也在此基础之上达到更高的目标,即秩序的维护与构建。基层社会的秩序是司法档案所反映给我们的一个客观严肃的话题,基层的司法行政不能简单地以腐败低效概之,紫阳档案官府的批词可常见“吊契据呈”“吊契核讯”,因为交易过程中,契约订立的程序、契约订立的要素、契约的约束力是田土关系中最直接最有效的规范形式,官府在纠纷解决过程不可能忽视对于秩序构建所起的基础与核心作用。再比如习惯,它的规范性是直观的特点,但是它本身也带有一定的模糊性,也因为它的多元化,所以也常见习惯和法律的冲突。如果面临这种问题,官府仍然不审慎度之,既也无法完成秩序的构建,也无法达到其所担当的社会治理的目标。因此,本文研究紫阳档案的田土讼案,从利益及秩序的两个角度展开研究。学界对清代民事诉讼的研究成果诸多,也为紫阳档案的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更提出了一定的思考。田土讼案关注的是利益,利益背后是秩序的构建。如何实现利益,如何维护秩序建构秩序,是紫阳档案研究始终关注的内容。紫阳档案研究遵循的方法角度也是研究司法档案的一种尝试,所得出的观点也仅能代表清末陕南田土讼案的一些情况,同时丰富和深化清代民事诉讼的某些认识。在这种浅薄探讨的背后,更亟待深层次的挖掘发现田土讼案的某些问题。
魏鹏[3](2020)在《检察建议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检察建议制度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落实中国宪法关于检察机关宪制定位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公益监护职能的重要机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独特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检察建议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实然到法定、由部分到整体、由低阶到高阶的发展过程,已成为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的基础性制度。检察建议制度与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建设紧密相连,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又发挥着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巨大作用,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将检察建议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意在说明其为何产生、因何演变、效用如何,又将如何发展的问题。从发生学的角度出发,通过探寻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中国特色和政治社会功能,揭示其在中国出现并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首先,以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为代表的传统法律文化为其在中国之建构沉淀了适宜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奠定了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在分权和制约等理论影响下发展的现代检察制度为其孕育了制度生发的萌芽,因普遍存在监督属性或参与社会治理的趋势而具有诸多建议性权力和类似制度;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和苏联检察制度为范本的社会主义法治传统为其诞生创造了决定性因素,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行使一般监督权的需要而衍生出检察建议这种具体形式;以政法传统为代表的本土化因素为其实现内生性演化提供了必要空间,革命根据地出现了检察建议的历史渊源,政法传统中的司法特点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活动让其涅盘重生。其次,新时代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地位、价值、功能和适用均有了革命性的发展,呈现出制度定位的合宪性、制度基础的合法性、制度体系的独特性、制度设计的兼容性和刚柔兼具等中国特色。通过对检察建议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论证可知,其本质为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其权力本源为法律监督权。以检察建议强制性的高低和实现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型、诉讼监督型和社会治理型,前者为强制型检察建议,而后两者为非强制型检察建议。最后,当代检察建议制度主要表现出六大政治社会功能:实现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推进社会治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是以检察工作范式的转换为逻辑依据的。建国后随着检察工作从一般监督范式到刑事检察监督范式到法律监督范式,再到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历史性转换,检察建议制度也经历了几次深刻变革。不同的范式在范畴、适用领域、法律地位、价值和功能等层面反映出其各自的内涵和特征。中国社会结构、社会文化、法律观念和检察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与功能的变迁,深刻影响着检察建议制度的价值、功能和作用,也构成了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形成和转换的基本动因。作为强制型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联系紧密。其具有的相对独立性特征,使其既要充分实现诉前程序的监督属性和整改功能,又要服务于行政诉讼,这种双重属性引发了立法和实践的不协调。在运行中对于公共利益、确认违法的认定,以及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等问题是急需解决的实践和理论议题。本文分别从实践和立法两个层次,通过确立有关审查标准、强化调查核实权的强制力、拓展适用范围等方面,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以“一号检察建议”为代表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新时代焕发了新的生机,其合理定位和限定具有重大理论关切。但其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规范性不够、刚性不足、重视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作为诉讼监督型检察建议的再审检察建议则出现了适用条件不够明确、程序设计未发挥应有效果等问题,其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异化。为此,在实践中,可通过强化相关内外部机制的方式,在立法上可通过提升立法层次、扩展范围等方式对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予以完善。新时代创新完善检察建议制度的具体路径是:首先,在国家层面加强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使其能够科学合理地融入国家治理体系,选择务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和进路,通过修法活动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体系,提升运用法律监督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其次,作为检察建议制度的主体和制度主导者,检察机关要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督理念、突出重点领域等方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在总结制约其发展的内外部矛盾后,以问题为导向,以法律监督权的内在要求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坚持科学化、司法化、谦抑化、协同化、智能化方向,使其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制度规范更加合理、制度运行更加流畅、制度效力更具刚性。
帅奕男[4](2020)在《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旨在从法治范式变革的视角研究司法的范式转换问题。“司法范式”体现的是法官默认的司法逻辑和价值取向,司法范式的变化是与法治范式的变革密切相关的。因为法治范式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系统所处的社会所持有的一般看法,这种看法构成了人们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背景性理解。因此,本文在法治范式的语境中,对现代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形态演化、面临的信息化挑战及发展趋向进行探讨,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导论部分梳理了中外学者对智慧社会司法范式转型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介绍了选题缘由、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结语部分阐述了智慧司法与中国司法的转型策略,认为智慧司法是国家战略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法律系统内部转型革新的契机,但是需要在法治框架内把握技术介入司法领域的尺度。正文部分的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界定了司法范式的内涵,考察了现代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并提出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在对司法范式的法治语境进行回顾分析的基础上,本章认为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官立足于个人主体性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的司法判断,其二是逻辑化、理性化的司法推理,其三是具有独立于司法结果之正义价值的司法程序。沿着司法范式现代性内涵的思路,本章对西方现代化进程中自由竞争阶段、福利国家阶段、安全保障国家阶段所对应的三种司法范式——形式司法、实质司法、协商司法的特征和具体内涵进行界定和阐述。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以服从实在法规则为特征,依赖于独立的司法权力机构通过严格的法律推理来解决具体冲突。其背景在于自由主义法治范式以形式理性为基础,通过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和规则至上的信念来构架其制度体系,法律的一般化和体系化意味着法官需要在普遍性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中寻找“决定性意义的原因”,以严密而精准的逻辑方法进行司法判断。福利国家法治的实质司法以目的导向推理为特征,司法权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政府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司法程序也从关注形式公正转向关心实质公正。其背景在于自由竞争下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化加强了垄断性资本的力量,经济权力、物质财产和社会状况的不平等与日剧增,自由主义法治所带来的国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的分离以另一种方式走向整合,福利国家的实质法逐渐地导向了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并在司法领域表现为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的整合。程序主义法治范式背景下的协商司法以沟通保障的司法程序为特征,表现为通过建立平等自由的对话空间以促进司法主体间协商沟通,进而达成共识。其背景在于法律结构和科层结构难以应对国家干预过于密集所带来的社会复杂情势,面向实质平等的权利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个人自主性的实现,这促使法律和司法转向通过组织规范和程序规范实现社会整合。司法范式的演化动力一方面来自于外部的社会条件变化,新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通过制度化吸收到基本的法律结构中,进而影响司法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来自于司法实践的内部反思,司法系统也在纠纷解决中不断探索如何通过方法的运用、制度的设计,更好的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第二章考察了司法范式面临的信息化挑战。信息时代的到来正在改变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计算机、互联网与大数据的结合不仅消解了理性思辨在知识生产和权力架构中的话语地位,而且对围绕能量与物质构建起来的现代法治秩序带来冲击。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作为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及“微观社会矛盾纠纷的灵敏显示器和社会治理状态的预警机”,首当其冲的感受到社会信息化与建构理性碰撞磨擦的冲击力。这就使得现代司法范式在信息化背景下面临着三重挑战:其一是双重空间对既有司法裁判规则和场域形成的冲击,其二是平台治理对国家法律的中心主义和司法至尊的地位的消解,其三是司法智能化对以法学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现代司法理念带来的挑战。第三章分析了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随着技术对社会解析的不断加深,物理时空发展起来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难以应对“微粒社会”的高速数字化进程,新的知识力量深度的参与到司法权力的运作之中。在司法规则方面,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被转化为计算机化的表达形式,甚至直接以代码生成规则,通过算法和程序设计实现自动化规制。在司法裁判方面,智能系统为各类案件提供“定制化”的证据指引、类案推送以及评估预测,使裁判结果更加具有连续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呈现出程式化的算法决策趋向。在司法过程方面,司法运作的场域逐渐从“广场式”“剧场式”的物理空间结构转向远程审理、人机交互、个性定制的多维立体空间,呈现出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趋势。在司法服务方面,依托诉讼服务平台,精准定位、智能预判的个性化的诉讼指导增加了公众与司法部门的黏性,提供了更加有效和便捷的“接近正义的方式”。与此同时,新兴技术力量与司法权力运作的结合也指向了一个全景敞视的可以精细识别不同苦乐场景的智能控制机制,我们需要在新的法治框架中对司法范式进行设想和探讨。第四章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现代法治范式的研究与现代性社会转型有着本质上的勾连,是一种与现代性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对现代性进行智性反思的法律知识形态的变化。本章吸收了现代法治理论中的反思要素,并与社会学的反思性理论进行勾连,对法律与社会特性进行“双向阐释”,提出面向后现代的智慧法治范式,并在这种新型法治范式中塑造司法范式的形态。首先,为智慧时代的司法价值注入数字正义的内涵,使其内在的反映信息社会资讯化、符号化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其次,充分意识到智慧司法中人脑决策与智能决策之间的协同关系,推动演绎逻辑与计算知识的融合运用,使司法逻辑内在地反映双重空间、人机混合、算法主导时代的行为规律和新型法律关系。最后,通过数据、平台与司法活动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司法应突破仅仅被理解为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的设定,发挥纠纷预防的社会治理功能,应对智慧社会的风险和变化。
王连昭[5](2020)在《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鉴定意见作为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诉讼中发挥着的作用日趋重要,由于其具有科学性、专业性的特点,又被称作科学证据,甚至对审判活动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党和国家对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十分重视: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方向。2016年5月1日,重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正式实施。201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范。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高出庭作证率。”2016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2016年11月,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鉴定委托书》等7种文书格式。2017年9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2018年1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17号国家标准公告,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牵头研制的《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等11项标准获批,作为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并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基于以上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规定与司法改革的基本精神,以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标准的修订与完善,结合实证调研中发现的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鉴定意见的质证、审查等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亟需解决的问题,提出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的相关建议,为落实“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及司法鉴定标准化,在诉讼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提供实践和理论上的参考。本文共分为五章,约22万字,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笔迹鉴定意见概述。要研究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规范,前提是需要明确笔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相关基本属性,只有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清晰的界定与诠释之后,才能对其进行较为全面的认识与理解。首先,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诠释。笔迹鉴定意见属于司法鉴定意见的一个类别,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笔迹鉴定意见产生于司法鉴定活动,应用于诉讼审判活动,具有科学性与法律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对于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的理解,应从鉴定科学、诉讼法律以及管理体制等多个视域下加以把握。第二,笔迹鉴定意见的历史发展。我国笔迹鉴定发展历史悠久,可分为古代的萌芽与起源,近代的变化与演进,现代的进步与繁荣等三个阶段,同时应考量与借鉴域外笔迹鉴定意见的特点与优势。第三,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实践中,对笔迹鉴定的理论是否科学的质疑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对主观经验判断的质疑与对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困惑。从书写技能与书写习惯、书写习惯与笔迹特征、经验判断与定量分析三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的认知进行探讨,再从笔迹鉴定意见的生成、笔迹鉴定意见的实质、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三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理性把握,丰富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理论。最后,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适用。整理英美法系国家可采性与相关性等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等规定,以及我国法中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的相关规定,研究笔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以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现状分析与笔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影响因素两个方面,完善笔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规定以及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机制。第二章,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标准化是我国笔迹鉴定以及司法鉴定发展的必然方向,也是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完善司法鉴定证据审查的前提与基础。本章从四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的标准进行阐述。首先,笔迹鉴定意见标准概说。整合各方观点,详细论述司法鉴定标准的概念与定义,笔迹鉴定标准的概念与定义,以及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概念与定义。从标准、法律法规、科学技术三个视角,探讨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科学性与法律性、统一性与适时性、明确性与模糊性等基本属性。第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分类。笔迹鉴定意见的标准包括: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和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四个部分。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可分为案件受理程序标准、案件鉴定程序标准和案件归档程序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可分为形成方式技术标准、鉴定条件技术标准、比较检验技术标准和综合评断技术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可分为基本情况表述标准、鉴定过程表述标准、鉴定意见表述标准和比对表的制作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可分为鉴定意见质证标准、鉴定意见认证标准和鉴定意见争议解决标准。第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研究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诉讼证明活动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司法鉴定制度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技术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关系。最后,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实施保障。提出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统一的组织领导,应有专业的起草小组,应顺应时代文化背景并采取动态的修正模式。第三章,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实证研究。本章包含四个实证研究项目,实证研究的对象依次是笔迹鉴定意见书的表述情况与存在问题,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运用情况,笔迹鉴定标准的实践与改革建议。首先,笔迹鉴定文书规范实证研究。以我国10家司法鉴定机构的130份近两年(2017-2018年)的笔迹鉴定意见书为研究样本,对目前笔迹鉴定意见书较为普遍存在的“重结论,轻程序”、分析说明模板化、比对表标识不规范、非确定性鉴定意见不断增多等典型问题进行归纳及原因分析,说明这些存在问题导致的消极后果,探讨从统一并提高笔迹鉴定表述标准,加强笔迹鉴定文理表达研究,把握笔迹鉴定表述的简略性与详细性、模糊性与准确性、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特点等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书的制作与表述加以完善。第二,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应用的实证研究。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实证研究方法,对上海市2018年涉及笔迹鉴定的408份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变量包括裁判文书数量与类型、申请鉴定事由、审判层级、法院层级与单位、鉴定机构、笔迹鉴定项目、笔迹鉴定意见结果、是否重新鉴定、法院采信情况、案件判决情况多个要素,较为全面的展示了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在案件诉讼中的应用情况,在此基础上就实践应用中出现的裁判文书表述、鉴定启动程序、鉴定人出庭、笔迹鉴定意见表述、鉴定意见认证采信等典型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改革优化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标准实践认知的现状调查。采用“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实践认知问卷”对我国8所司法鉴定机构99名文书鉴定人进行调研。调查结果发现,鉴定人充分认可《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对笔迹鉴定工作的重要规范和指导意义,但对于鉴定意见的种类与分级仍存在较大争议,对于鉴定意见的判断依据还不够明确,对获得继续培训教育有较大需求。建议通过制定《笔迹鉴定技术规范指导意见》解释、说明相关技术难点,落实《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应用。相关部门应加快面向鉴定人、办案人员的技术规范指导、应用、培训等工作,进一步扩大技术规范影响力,充分发挥技术规范的功能和作用。最后,笔迹鉴定标准实践与改革的调研分析。采取走访调研、电话采访、微信调研、委托调研等方式。调研提纲针对法官、鉴定人、司法行政人员、律师共设计了35个问题,主要侧重了解法官、鉴定人、司法行政人员、律师对现有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标准、笔迹鉴定标准的主观评价以及优化改革的主流态度。为研究、完善我国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标准提供现实依据与参考建议。第四章,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规范研究。基于实践中笔迹鉴定意见书在制作与文字表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为依据,结合鉴定人开展鉴定工作,书写鉴定文书的具体情况,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主要研究对象,按照基本情况、检验过程与分析说明、鉴定意见三个主要部分,提出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等相关研究与建议。首先,我国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将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分别与已经废止的司法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规范》和公安部登记管理,同时制定并使用的公共安全行业鉴定标准进行比较分析。第二,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研究。分别对案情概述表述规范,鉴定材料表述规范,委托要求表述规范,进行相关规定的研究,并提出具体的表述规范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研究。分别对检材检验表述规范、样本检验表述规范、比较检验表述规范、综合评断表述规范、比对表的制作规范,进行相关规定的研究,并提出具体的表述规范建议。最后,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研究。参考美国、荷兰等国家的笔迹鉴定结果的种类,比较分析我国国家标准与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笔迹鉴定结果种类的不同划分以及区别和联系。结合我国对不同种类鉴定意见的判断依据,针对现有技术标准鉴定意见分级偏主观,级别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缺乏足够的量化依据和客观的评价标准等问题,提出在鉴定意见种类判断依据的规定上应对鉴定人对鉴定种类的选择上加以一定的限制。在现行技术规范的表述标准基础上,研究进一步完善技术规范表述规范,并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第五章,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研究。目前学术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证据的审查主要集中于法律层面和程序层面,没有针对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的具体研究成果和立法规定,导致法官在审查鉴定意见时显得力不从心。本章,从笔迹鉴定的技术标准、技术原理、技术步骤、技术方法等方面,重点研究对笔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第一,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标准研究。立足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基础理论,结合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与困境,从鉴定意见书的“基本情况”部分、“鉴定过程与分析说明”部分、“鉴定意见与附注”部分的提出质证要点。第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研究。立足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基础理论,结合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诉讼需求与制度缺陷,从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的情形、限制采信的情形(有条件采信)、证明力降低的情形,对完善、细化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提出相关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基于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仅具雏形且可塑性强的考量,结合前期研究成果与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提出构建公益属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想,实施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管理为主,法院监督为辅的管理模式,以期进一步促进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第四,冲突笔迹鉴定意见解决机制研究。产生冲突笔迹鉴定意见有诸多因素,可以归纳为启动程序、鉴定材料、技术标准、重新鉴定等几方面原因。我国应尽快构建冲突鉴定意见的预防机制和选择机制,不断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更好发挥司法鉴定为诉讼服务的功能和价值。
吴莎[6](2020)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诉答文书撰写规则及其启示》文中指出起诉与答辩是民事诉讼的第一道程序,规范撰写的起诉状与答辩状能够起到通知当事人、分离争点、固定证据和初步价值判断等作用。相较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或程序而言,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起诉状与答辩状的撰写规则的研究是十分少的,仅常见于应用法学领域。笔者以为,看似工具性的诉答文书撰写规则不仅是理论发展的产物,更具有实务应用的功能,仍然具有研究的价值。纵观美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历程,其诉答程序在历经几个不同时期的演变已然十分成熟。诉答文书为诉答程序的载体,其诉答文书的撰写规则也体现出不同程度的优越性。文章首先详细介绍美国联邦民事诉答文书有关的撰写规则:包括结合不同起诉标准下的起诉状撰写规则、答辩状撰写规则、文书修改、补充与真实性保障规则等;然后从撰写规则与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撰写规则所追求的外在价值目标两个角度展开对美国联邦民事诉答文书撰写规则的评析,从而发现在自由主义法治精神的背景下诉答文书撰写规则与法律制度之间的融贯性。最后,笔者分析了我国目前起诉状、答辩状撰写的现状,在借鉴美国诉答文书撰写的先进经验的前提下,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要件事实理论对起诉状的撰写提出改进,明确答辩状撰写的有关规定,同时建立起诉答文书修改、补充及真实性保障机制等配套规则。融合网络电子化的特点,设计规范的、格式化的电子化诉答文书撰写规则。希望通过借鉴与改进,规范我国起诉状与答辩状的撰写,使其真正能够发挥作用。
杨益航[7](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研究表明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刘浩[8](2020)在《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依法立法”是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所谓依法立法,在形式上是指立法主体依照《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制定法律规范;在内容上是指所立之法的内容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立法,确保立法之间相互协调,下位法不抵触上位法。依法立法目的是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是依法立法的根本制度保障。然而,实践中由于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不明确、不具体、体系化不足等原因,导致“超越地方立法权限”“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立法放水”等合法性问题仍然存在,对国家法制统一带来了严峻挑战。因而,探讨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首先对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进行理论基础研究。论文从“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审查标准”等关键概念内涵出发,科学界定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并将其与“合宪性审查标准”“合理性审查标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等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论述了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对提升地方立法质量、提高地方立法效率、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与尊严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阐释了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构建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理论、地方立法监督理论。然后,论文对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进行现状分析,从现行有关地方立法的法律规范中概括出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的标准:权限合法标准、内容合法标准和程序合法标准,并对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争议及问题进行具体阐述和分析研究,并通过个案分析方式对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进行实证分析,归纳总结出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标准不明确、不具体,标准体系化不足,标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最后,针对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和构建统一具体的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体系、建立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多方联动反馈机制等相关工作机制的对策建议。
王智利[9](2020)在《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虚假诉讼起初源于民事领域,是一种侵权行为,随着虚假诉讼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不少行为人通过捏造事实证据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利用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谋取不正当利益。司法实践中,导致虚假诉讼发生的原因众多,行为的表现方式多样,虚假诉讼的特点导致其对司法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更有甚者会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虚假诉讼罪是在《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立的罪名,刑法之所以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到规制的范围之内,是为了更好的起到预防和抑制犯罪的作用,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虚假诉讼罪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对虚假诉讼罪的概念、特点以及历史沿革的叙述。虚假诉讼罪规定在《刑法》307条,虚假诉讼罪概念的认定要区分其他相似行为,虚假诉讼双方明显缺乏对抗性,捏造的证据是导致虚假民事诉讼产生的关键因素,虚假民事诉讼具有其独有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各地区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入罪的处理方式不大相同,各地曾经出台过各种司法文件规制虚假诉讼行为。第二部分,是对虚假诉讼罪实行行为的司法认定的研究。为了在司法实务中准确适用本罪,应当进一步明确“捏造的事实”、“提起”以及“民事诉讼”的含义。“提起”指的是以行为人以原告的身份开启诉讼程序,反诉、提交虚假事实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亦属于“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本罪的适用范围,虚假诉讼罪适用的“民事诉讼”程序除了审判程序外,民事执行程序、调解也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虚假诉讼罪可以适用于执行程序和调解之中,但是民事仲裁不适用于本罪,仲裁应当排除在民事诉讼程序之外。“捏造的事实”包含隐瞒真相的行为,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不妨碍本罪的构成,“捏造事实”的根本判断标准在于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事实是否是虚假、伪造的。第三部分,是对虚假诉讼罪罪数的研究。虚假诉讼罪行为结构较为复杂,行为人在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过程中会实施多个不法行为,虚假诉讼罪的罪数问题的探讨是司法实务中的重点。《刑法》307条规定了当虚假诉讼罪和其他犯罪发生竞合、牵连时的处理方式,在司法实务中,虚假诉讼罪容易与妨碍作证罪、诈骗罪等发生竞合,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定行为人的罪名和刑罚。第四部分,是对虚假诉讼罪和相关犯罪的区分。在前三部分对虚假诉讼罪的概念、认定以及罪数进行探讨后,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及伪证罪的区分是显而易见。虚假诉讼罪入刑之前,学者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各执一词,利用诈骗罪、伪证罪以及妨害作证罪等罪名无法有效规制虚假诉讼行为,这些学说、罪名不能从本质上体现出虚假诉讼罪的特点,正确区分虚假诉讼罪和相关犯罪的界限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本罪。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52-56以5个案例详细讲解司法实务中发生的虚假诉讼行为,对虚假诉讼罪构成的研究是司法实务中准确适用该罪名的前提,通过这四个方面的探讨明确虚假诉讼罪的概念、实行行为的认定以及罪数问题,区分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建议。
王庚煜[10](2020)在《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1世纪以来,以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等为代表的网络信息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了多方面的重大改变,司法机关在信息化浪潮中逐步走上了接纳、融合、创新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改革之路;电子送达作为司法融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典型代表,具有送达效率高、送达成本低、送达无接触以及绿色环保等优势便利,是世界诸多国家新时代司法创新发展的共同选择。在中国的司法制度框架下,送达制度是司法机关与案件当事人进行信息交互的重要程序设计,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实体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电子送达作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和送达方式改革的重要抓手,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战略、促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提升司法服务水平的直接表现,对提升审判支持能力、促进诉讼服务智能化、破解缓解“送达难”等具有重要意义。电子送达在中国有着长久的发展历史和丰富的司法实践,虽然直至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电子送达才正式成为一项被基本法律所认可的制度,但是此时的电子送达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拥有超过10年的发展历程和众多创新发展成果。这些实践探索为电子送达的全国性制度构建与统一性实践推广提供了充足的研究样本,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此背景下,观察电子送达的发展样态,探究电子送达给人民法院送达活动带来的影响,研究现阶段电子送达面临的问题,对之后的电子送达制度完善与实践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充分收集阅读文献资料和调查整理实践发展状况的基础上,首先对电子送达产生的条件背景、具备的优势便利以及发展的必要性进行了梳理和论证;以美国、德国和韩国为重要样本,介绍了电子送达在世界代表性国家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其次,文章着重梳理介绍了电子送达的发展历程与实践现状,论证了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在制度体系上的衔接和司法实践中的转换,并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细致总结了电子送达发展面临的理论与实践难题。最后,基于电子送达发展的实践经验与现实需求,在综合考量电子送送达发展价值导向并参考国外相关实践做法的基础上,论文阐释了电子送达发展应当坚持的原则,对新阶段电子送达的发展提出了制度与实践层面的优化构想。
二、诉讼活动中的代理权限问题──法律文书写作之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诉讼活动中的代理权限问题──法律文书写作之二(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概述 |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的涵义 |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的特征 |
1.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的平等性 |
2.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的普遍性 |
3.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的程序性 |
(三)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的理论基础 |
1.程序正义理论 |
2.诉讼效率理论 |
3.当事人基础理论 |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的比较研究 |
(一)域外国家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 |
1.美国的相关立法 |
2.英国的相关立法 |
3.德国的相关立法 |
4.日本的相关立法 |
(二)域外国家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的借鉴与启示 |
1.比较 |
2.启示 |
三、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的现状考量 |
(一)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的司法现状 |
1.案例一 |
2.案例二 |
3.案例三 |
4.经验总结 |
(三)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1.违法剥夺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 |
2.当事人放弃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 |
3.法院不采纳当事人的辩论和举证内容 |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的建议 |
(一)完善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的审前救济制度 |
1.在立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2.在司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二)适用民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
1.在立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2.在司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三)加强法官的判决说理义务 |
1.在立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2.在司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清末紫阳县司法档案中的田土讼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论文背景 |
(二)选题要解决的问题 |
(三)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概况及述评 |
(一)清代司法及民事诉讼活动研究的现状 |
(二)对上述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三)清代司法档案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文献资料 |
(一)传世经典文献 |
(二)契约文书 |
(三)官箴书、判牍 |
(四)地方志、契约资料 |
(五)清代地方规则、民事习惯、宗族族规等文献资料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紫阳的历史与社会 |
第一节 紫阳县大体情况介绍 |
第二节 紫阳知县的设置及职能 |
一、清代州县的大体介绍 |
二、紫阳知县及职权 |
(一)紫阳知县的设置 |
(二)知县的职掌 |
第三节 清末秦巴山区的人口与土地 |
一、清秦巴山区人口的构成 |
二、土地产权的取得 |
(一)插占 |
(二)购买 |
第四节 紫阳档案所见田土讼案的历史背景 |
一、流移对土地的原始垦荒 |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转招客佃” |
第二章 紫阳正堂司法档案与田土讼案 |
第一节 紫阳正堂司法档案 |
第二节 紫阳司法档案中的田土讼案 |
一、田土讼案的类型 |
二、田土讼案费用 |
三、诉讼费用与田土讼案 |
第三章 清末紫阳田土讼案中的审断 |
第一节 紫阳司法档案审断概述 |
一、审断的涵义 |
二、紫阳档案中的田土讼案 |
(一)以紫阳档案记载的两件契约为例: |
(二)以档案记载的两例诉状为例 |
三、田土讼案的裁断过程 |
(一)审讯 |
(二)裁断 |
(三)出具“遵结” |
第二节 田土讼案审断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 |
一、判词内容逻辑化的形式 |
(一)事实 |
(二)理由 |
(三)裁断 |
二、判词内容实质的表达 |
(一)契约神圣 |
(二)利益实现 |
三、审断中的国家法的问题 |
第四章 清末紫阳田土讼案中的批词 |
第一节 通过批词受理讼案 |
一、“批令自处” |
二、“批令谕约保处理” |
三、“批侯集讯查夺” |
(一)契约 |
(二)诬告 |
四、“批令等候讯究” |
第二节 通过批词拒绝受理讼案 |
一、拒绝受理——未准 |
二、六例具体“未准”的案件 |
(一)“陈显舜诉陈治平一案”未准 |
(二)“谢益寿诉谢仕忠一案”未准 |
(三)“李大云诉宋功耀一案”未准 |
(四)“张成栋诉张成喜一案”未准 |
(五)“刘述相诉阮钧和一案”未准 |
(六)“张永达诉程达越一案”未准 |
第三节 对田土讼案批词的总结性思考 |
第五章 清末紫阳田土讼案中的调处 |
第一节 田土讼案调处的缘起 |
第二节 田土讼案调处的主体 |
一、乡保 |
(一)乡约甲长主持的调处 |
(二)保长约正联合戚友主持的调处 |
(三)保长约正联合户族主持的调处 |
二、戚谊 |
(一)戚谊主持的调处 |
(二)戚谊联合中人主持的调处 |
三、监生、生员、武生 |
(一)监生、生员主持的调处 |
(二)乡约联合监生、生员主持的调处 |
(三)武生主持的调处 |
四、客头 |
(一)客头联合保长调解纠纷 |
(二)客头联合生员监生调解纠纷 |
五、耆賔 |
六、中人 |
(一)何为中人 |
(二)中人是契约订立不可缺失的要件 |
(三)中人主持调处纠纷 |
第三节 官府批示的调处 |
一、官府批示调处的方式 |
二、官府批示调处的结果 |
三、调处不成转为裁判 |
第四节 对于田土讼案调处的总结与思考 |
一、调处的动机 |
二、田土纠纷的调处 |
三、调处最终的目的 |
第六章 清末紫阳田土讼案的地域民事习惯 |
第一节 习惯对于纠纷解决的重要作用 |
第二节 先买 |
一、亲族先买习惯 |
(一)官府的支持态度 |
(二)官府的反对态度 |
二、地邻先买习惯 |
三、当主先买习惯 |
第三节 顶、转顶、永顶 |
一、顶 |
二、转顶 |
(一)永佃权的形成 |
(二)转顶 |
(三)永顶 |
第四节 存留、除留 |
一、无存留 |
二、除留阴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校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检察建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内在思路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预期创新 |
第一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发生学研究 |
第一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分析 |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
二、现代世界检察制度的影响 |
三、社会主义法治传统的影响 |
四、当代中国政法传统的影响 |
第二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中国特色 |
一、制度定位的合宪性 |
二、制度基础的合法性 |
三、制度体系的独特性 |
四、制度设计的兼容性 |
五、柔性与刚性兼具 |
第三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功能 |
一、有效实现法律监督 |
二、保障法律统一实施 |
三、权力制约 |
四、推进社会治理 |
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六、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 |
第二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 |
第一节 范式演进的模型 |
一、范式演进的基本动因 |
二、范式变迁的结构性维度 |
第二节 一般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一般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检察建议在一般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三、检察建议在其它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刑事检察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四节 法律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法律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法律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五节 公共利益代表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特征 |
第三章 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分析和样本选取 |
二、诉前检察建议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价值定位反思 |
一、诉前检察建议的双重价值分析 |
二、诉前建议与提起诉讼的问题 |
第三节 确认违法的认定问题 |
一、履职主体的确定 |
二、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 |
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调查核实权的问题 |
一、调查核实权的现实镜像 |
二、实践中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路径 |
第五节 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赋予调查核实权强制力 |
二、拓展诉前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强化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身份 |
第四章 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以“一号检察建议”为案例的分析 |
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运行考察 |
三、解决对策 |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及分析 |
二、基于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样本分析 |
三、突出问题与原因 |
四、解决方式与办法 |
第三节 强化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将不诉决定中的检察意见改为检察建议 |
二、扩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提升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层次 |
第五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科学化 |
一、制度规范体系的科学化 |
二、制度运行机制的科学化 |
第二节 司法化 |
一、业务流程上的案件化 |
二、办案模式上的审判化 |
第三节 谦抑化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必要性原则 |
三、效用性原则 |
四、权利保护原则 |
第四节 协同化 |
一、协同化的内涵 |
二、协同化的途径 |
三、协同化的重点领域 |
第五节 智能化 |
一、数据化 |
二、信息化 |
三、人工智能化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4)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与形态演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 |
一、司法范式的现代法治语境 |
二、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 |
第二节 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 |
一、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 |
二、福利国家范式的实质司法 |
三、程序法范式的协商司法 |
第三节 司法范式的演变逻辑及其局限 |
一、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 |
二、工商业时代的司法变迁及其局限 |
三、数字时代司法范式的转型升级 |
第二章 司法范式面临的数字化挑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转型的信息化背景 |
一、信息时代的知识状态 |
二、元叙事的消散:信息时代的法治秩序变革 |
三、司法范式转型的困境与机遇 |
第二节 双重空间对司法场域的冲击 |
一、涉网案件管辖制度失灵 |
二、电子证据采信标准缺位 |
三、网络民意对司法逻辑的冲击 |
第三节 平台治理对司法“中心化”的挑战 |
一、自治高效的争议处理 |
二、群策共治的大众评审 |
三、事前预防的技术控制 |
四、激励规训的评分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智能化的转型张力 |
一、从信息孤岛到数据共享 |
二、从在场交往到远程审理 |
三、从“人与工具”到人机协作 |
第三章 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 |
第一节 代码识别的自动化规制 |
一、证据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二、诉讼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三、管理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第二节 算法决策的程式化裁判 |
一、证据审查程式化 |
二、准据识别聚焦化 |
三、自由裁量标准化 |
第三节 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 |
一、司法空间脱域化 |
二、司法供给分众化 |
三、司法交涉界面化 |
第四节 智能回应的平台化服务 |
一、诉讼引导智能化 |
二、申请受理移动化 |
三、解纷路径分流化 |
第四章 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重塑 |
第一节 法治范式转型:迈向智慧法治 |
一、法治范式转型的理论基础:反思要素 |
二、智慧时代的社会特性 |
三、开放融合的智慧法治观 |
第二节 司法价值:从场域正义走向数字正义 |
一、立足数字化期待 |
二、建立可视化交互 |
三、面向场景化需求 |
第三节 司法决策:人机协同与融合 |
一、以计算知识填补演绎逻辑 |
二、加强司法人工智能的论证性和可解释性 |
三、明确技术权力介入的边界和尺度 |
第四节 司法功能: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 |
一、纠纷预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二、纠纷预防何以可能 |
三、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运行机制 |
结语 探索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模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研究内容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生成标准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 |
一、研究问题的创新 |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
三、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一章 笔迹鉴定意见概述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诠释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内涵与外延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属性与功能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分类与表述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比较与评析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发展历程 |
一、萌芽与起源:古代笔迹鉴定的最初探索 |
二、变化与演进:近代笔迹鉴定的逐步转型 |
三、进步与繁荣:现代笔迹鉴定的高速发展 |
四、考量与借鉴:域外笔迹鉴定意见的优势比较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理论基础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质疑困惑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认知探讨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理性把握 |
第四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适用 |
一、证据材料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评判 |
第二章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概说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内涵 |
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界定 |
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特性 |
四、笔迹鉴定标准的作用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分类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制定依据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诉讼证明活动的关系 |
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司法鉴定制度的关系 |
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技术的关系 |
四、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关系 |
第四节 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保障基础 |
一、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统一的组织领导 |
二、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专业的起草小组 |
三、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顺应时代文化背景 |
四、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采取动态修正模式 |
第三章 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文书规范实证研究 |
一、文书研判:笔迹鉴定文书表述规范之现状 |
二、理性剖视: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之问题 |
三、改革进路: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之完善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应用的实证研究 |
一、研究样本概述 |
二、统计结果 |
三、分析与讨论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标准实践认知的现状调查 |
一、调查对象及方法 |
二、结果与讨论 |
三、结论 |
第四节 笔迹鉴定标准实践改革的调研分析 |
一、调研情况概述 |
二、现行笔迹鉴定标准实践情况分析 |
三、优化统一笔迹鉴定标准调研分析 |
第四章 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规范研究 |
第一节 我国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 |
一、国家标准 |
二、行业标准 |
三、比较评析 |
第二节 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研究 |
一、案情概述表述规范 |
二、鉴定材料表述规范 |
三、委托要求表述规范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研究 |
一、检材检验表述规范 |
二、样本检验表述规范 |
三、比较检验表述规范 |
四、综合评断表述规范 |
五、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
第四节 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研究 |
一、笔迹鉴定结果的种类 |
二、笔迹鉴定结果的依据 |
三、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 |
第五章 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研究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标准研究 |
一、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与困境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标准研究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研究 |
一、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诉讼需求与制度缺陷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有效认证标准研究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 |
一、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现状 |
二、现行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三、构建公益属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探讨 |
第四节 冲突笔迹鉴定意见解决机制研究 |
一、冲突笔迹鉴定意见概述 |
二、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产生原因 |
三、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预防机制 |
四、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选择机制 |
结语: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诉答文书撰写规则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选题意义 |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1 国内研究现状 |
0.3.2 国外研究现状 |
0.4 研究方法 |
0.5 论文的结构安排 |
第1章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诉答文书撰写规则概述 |
1.1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诉答文书撰写规则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 |
1.1.1 民事诉答文书撰写规则的内涵 |
1.1.2 民事诉答文书撰写规则的法律特征 |
1.2 诉答文书撰写规则与诉答程序的关系 |
1.3 诉答文书的功能 |
第2章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诉答文书撰写规则的具体内容 |
2.1 美国联邦起诉标准对起诉状撰写的影响 |
2.1.1 普通法起诉标准下的起诉状 |
2.1.2 法典法起诉标准下的起诉状 |
2.1.3 《联邦规则》起诉标准下的起诉状 |
2.1.4 “合理起诉”标准下的起诉状 |
2.2 《联邦规则》起诉标准下的起诉状撰写规则 |
2.2.1 格式要求 |
2.2.2 起诉要件的书写要求 |
2.3 《联邦规则》答辩状的撰写规则 |
2.3.1 格式要求 |
2.3.2 从内容要件角度对答辩状撰写的要求 |
2.4 诉答文书的修改、补充规则 |
2.4.1 修改规则 |
2.4.2 补充规则 |
2.5 诉答文书中的真实性规则 |
第3章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诉答文书撰写规则评析 |
3.1 诉答文书撰写与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 |
3.1.1 全面起诉全面答辩制度下诉答文书撰写的独特性 |
3.1.2 “诉因”理论到“告知诉辩”对诉答文书撰写的影响 |
3.2 诉答文书撰写的外在价值追求 |
3.2.1 文书撰写之保障诉权与实现诉讼效率的平衡 |
3.2.2 文书撰写之诚实信用原则 |
第4章 对我国民事起诉状、答辩状撰写的启示 |
4.1 我国民事起诉状、答辩状撰写的现状 |
4.1.1 起诉状、答辩状格式要素书写不规范 |
4.1.2 起诉状、答辩状修改、补充的规定不明确 |
4.1.3 缺乏文书真实性声明及违反真实性声明的惩罚机制 |
4.1.4 文书样本电子化存在广泛使用的障碍 |
4.2 对规范我国起诉状、答辩状的建议 |
4.2.1 使用文书格式化电子版本规范起诉状、答辩状的书写 |
4.2.2 完善起诉状、答辩状修改、补充规定 |
4.2.3 结合电子版格式建立文书撰写真实性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功能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四、司法裁决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一、立案公开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四、缄口令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概述 |
第一节 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的概念 |
一、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 |
二、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构建的意义 |
一、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 |
二、提高地方立法效率,加强法制保障 |
第三节 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构建的理论基础 |
一、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理论 |
二、地方立法监督理论 |
第三章 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地方立法的主体和权限合法标准 |
一、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一般标准 |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标准 |
三、经济特区立法权限标准 |
四、民族自治地区立法权限标准 |
第二节 地方立法的内容合法标准 |
一、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标准 |
二、地方立法设定行政许可的合法性标准 |
三、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强制的合法性标准 |
四、其他行政措施的合法性标准 |
第三节 地方立法的程序合法标准 |
一、地方立法程序合法性标准概述 |
二、地方立法程序合法性标准的规范分析 |
第四章 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地方立法合法性问题综述 |
一、总体情况 |
二、现存问题的类型分析 |
第二节 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实证分析 |
一、立法起草单位与立法审查单位审查标准差异实例 |
二、立法机关与备案审查机关审查标准差异实例 |
三、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审查标准差异实例 |
第三节 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 |
一、审查标准不明确、不具体 |
二、审查标准体系化不足 |
三、合法性审查标准本身的局限性 |
第五章 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完善 |
第一节 构建具体统一的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体系 |
一、审查标准的具体化 |
二、审查标准的体系化 |
三、审查标准的统一适用 |
第二节 重视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的运用和改进 |
一、审查标准的合理运用 |
二、审查标准的改进 |
第三节 建立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多方联动反馈机制 |
一、不同审查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 |
二、立法、执法与司法活动中发现问题的反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9)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虚假诉讼罪概述 |
第一节 虚假诉讼罪的界定 |
一、虚假诉讼罪的内涵 |
二、虚假诉讼罪的特征 |
三、虚假诉讼与相关行为的区分 |
第二节 虚假诉讼罪的立法沿革 |
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的立法情况 |
二、新设虚假诉讼罪的内容 |
第二章 虚假诉讼罪的行为认定 |
第一节 “提起”行为的认定 |
一、“提起”的含义 |
二、“提起”行为的理解 |
第二节 “民事诉讼”范围的认定 |
一、“民事诉讼”范围的争议 |
二、“民事诉讼”范围的厘定 |
第三节 “捏造的事实”的认定 |
一、“捏造”、“事实”的概念 |
二、“捏造的事实”的理解 |
第三章 虚假诉讼罪罪数的认定 |
第一节 虚假诉讼的想象竞合犯 |
一、虚假诉讼中的想象竞合 |
二、想象竞合情形下的罪数认定 |
第二节 虚假诉讼罪的牵连犯 |
一、虚假诉讼中的牵连犯 |
二、牵连犯情形下的罪数认定 |
第四章 虚假诉讼罪与相似犯罪的区分 |
第一节 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
一、虚假诉讼与诈骗罪说 |
二、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异同 |
第二节 虚假诉讼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
一、伪证罪的立法规定 |
二、虚假诉讼罪与伪证罪的异同 |
第三节 虚假诉讼罪与妨害作证罪的界限 |
一、妨害作证罪的立法规定 |
二、虚假诉讼罪和妨害作证罪的异同 |
第四节 虚假诉讼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
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立法规定 |
二、虚假诉讼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异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对象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电子诉讼研究 |
(二)电子送达研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子送达概述 |
一、电子送达的发展背景 |
(一)信息科技支撑 |
(二)制度与政策保障 |
二、发展电子送达的必要性 |
(一)诉案激增 |
(二)送达速率低 |
(三)送达成本高 |
(四)难以有效送达 |
三、电子送达的优势与便利 |
(一)速率高 |
(二)成本低 |
(三)无接触 |
(四)绿色环保 |
(五)提升送达成功率 |
(六)有效保障诉权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送达的域外实践 |
一、美国 |
(一)法律规定 |
(二)相关判例 |
二、德国 |
三、韩国 |
四、其他国家与地区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电子送达的实践 |
一、传统送达的制度建构 |
(一)传统送达方式 |
(二)送达方式的理论划分 |
二、电子送达的现行制度 |
(一)地方法院的早期探索 |
(二)最高人民法院制度设计 |
(三)国家基本法制度设计 |
三、电子送达方式 |
(一)电子邮件、传真 |
(二)手机短信 |
(三)电子送达平台与手机APP |
(四)微信公众号与小程序 |
四、电子送达应用实效 |
(一)速率分析 |
(二)成功率分析 |
(三)适用率分析 |
小结 |
第四章 电子送达面临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
一、电子送达的技术难题 |
(一)电子送达主体认证问题 |
(二)电子送达地址收集问题 |
(三)电子送达的安全性问题 |
(四)电子送达的便利性问题 |
二、电子送达的效力问题 |
(一)媒介选择问题 |
(二)到达标准问题 |
(三)文书效力问题 |
三、电子送达的权利保障 |
(一)方式选择问题 |
(二)群体差异问题 |
(三)隐私保护问题 |
(四)救济途径问题 |
四、电子送达的发展协调 |
(一)现阶段人科矛盾问题 |
(二)送达方式协调问题 |
(三)应用实效与差异问题 |
(四)全国统一平台建设问题 |
小结 |
第五章 电子送达的优化构想 |
一、明确发展原则 |
(一)经验需求原则 |
(二)法价值原则 |
二、完善制度构建 |
(一)统一制度规范体系 |
(二)协调电子送达方式顺位 |
(三)明确电子送达启动适用 |
(四)拓展电子送达适用范围 |
(五)统一电子送达到达标准 |
(六)衡平电子送达隐私保护 |
(七)建立电子送达安全机制 |
(八)创新电子送达救济途径 |
三、优化实施方法 |
(一)强化电子系统集约建设 |
(二)深化新兴媒介创新应用 |
(三)引入电子送达主体认证 |
(四)发展电子送达地址收集 |
(五)优化电子数据储存传递 |
(六)注重电子送达群体区分 |
(七)加强电子送达隐私保护 |
(八)完善电子送达专人聘组 |
(九)扩大电子送达实践宣传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专着 |
二、中文论文 |
三、外文论文译本 |
四、外文论文 |
五、中文网络资料 |
六、外文网络资料 |
附录 |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前六条(重点部分及应用部分精译) |
美国案例检索来源 |
《韩国民事诉讼等利用电子文书的相关规则》相关法条 |
应用部分精译 |
致谢 |
四、诉讼活动中的代理权限问题──法律文书写作之二(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研究[D]. 王丹.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清末紫阳县司法档案中的田土讼案研究[D]. 金怡. 吉林大学, 2021(01)
- [3]检察建议制度研究[D]. 魏鹏. 吉林大学, 2020(03)
- [4]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D]. 帅奕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5]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研究[D]. 王连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诉答文书撰写规则及其启示[D]. 吴莎. 湘潭大学, 2020(02)
- [7]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D]. 杨益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8]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研究[D]. 刘浩.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0)
- [9]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王智利.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10]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研究[D]. 王庚煜.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