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部新闻发言人就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答记者问(论文文献综述)
崔仕绣[1](2020)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定罪与量刑的重要性无分轩轾。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结果与量刑程序的适正直接反映刑事审判质量和刑罚目的之实现情况,乃为规范司法量刑活动的必然要求和健全公正、高效廉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着眼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量刑失衡和量刑歧异现象,在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力关切的基础上,地方法院和科研院所的积极探索和果敢试错,最终与中央层面宏观政策形成耦合,一场“由下至上、由点及面、有浅入深、由外到内”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得以在全国范围内统筹部署并逐层推进。历经十余年砥砺前行,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攻坚克难,在确立科学的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增强量刑实践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缩减量刑差异以及提升裁判质量和司法权威等方面效果卓着。然而,在肯定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本土经验”的基础上,还需正视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存在的诸多障碍。除了长期盘踞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对法官量刑实践的影响外,冗杂细密的量刑规则不免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缺乏专职化改革统领机构同样导致以量刑规则和具体情节设置为研究对象的实证研究缺乏持续性和周期性,加之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和量刑程序改革的不尽完备,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仍需克服障碍、踵事增华。本文立足于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脉络梳理与经验总结,在对量刑规范化改革所涉之论理支撑的论析基础上,围绕我国量刑规范改革的现存障碍,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的可取经验,有针对性地展开指导观念、实体和程序侧面的完善举措之探讨,旨在促进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行稳致远、进而有为。全文除导论、结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概述,乃是对本文论述对象的明确。首先对量刑内涵、量刑规范化的产生背景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实际蕴含加以剖析,进而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终而对各阶段改革经验加以凝练。量刑是法官在规范指引下,秉持法律理性与朴素良知,对具体个案和行为人的逻辑论证动态过程。鉴于日益显着的量刑偏差、滞后的“估堆式”量刑方法以及民众对公正、透明量刑程序的强烈期盼,量刑规范化命题得以孕育和发展。随后,旨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量刑程序、促进量刑公正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始得部署,并历经了探索试错、局部试点、全面推行和深入推进四个阶段,不仅使“地方法院的微观规范量刑探索”与“中央司法改革的宏观制度决策”形成“共振”,确立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还初步形成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协同发展格局,加强了理论与实践层面有关量刑规范化与刑罚裁量权、量刑统一化与刑罚个别化等辩证统一关系的理解。第二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探讨,乃是本文研究的论理支撑。首先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秉持之刑罚理论的探讨。在刑罚价值方面,不仅需要对刑罚可能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过度或错误发动而折损公民权利等负价值进行控制,还要对刑罚保护公民自由、国家秩序和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正价值加以弘扬。此外,法官基于何种刑罚目的进行裁量,是实现量刑公允、降低量刑歧异的重要前提,因此还需要明确刑罚之目的。在阐明报应理论、预防理论和综合理论的差异和不足后,并合主义刑罚目的之妥适与必要得以明确。在罪刑均衡理论的立法、司法实现方面,要始终坚持罪质与刑质、罪量与刑量、罪度与刑度之均衡,并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提高量刑方法与步骤的科学性、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刑罚理论之探讨进而衍生出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和理念反思,前者包括对无根据量刑偏差的消除、规范化量刑思维的培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以及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完善,后者则包含体现改革基本价值的公正理念、调和各方诉求的和谐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的效率理念和凸显实质正义的人权理念。第三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乃是研究主体亟待解决的问题归纳,包括指导理念、领导机制、规则建制和程序延伸层面所面临的改革阻碍。首先是指导观念层面,当前我国刑事司法过于强调“惩前”而忽略“警后”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难以调动社会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更有碍于人权保障目的之实现。其次是领导机制层面,仅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实难应对具有极高时效性、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的量刑规范化改革重任,亦不利于量刑实证调研的持续性推进。再次是规则建制层面,随着《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文件的相继出台,不免使法官“迷失”于细密化的量刑规则之中,加之量刑规范间存在的多义性冲突,同样令法官疲于计算各罪量刑起点和各个情节对基准刑的增减幅度。最后是程序延伸层面,畸高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不仅引发控方“胜诉结局”的价值倾向和裁判权向检察机关让渡的担忧,还可能导致量刑辩护的乏力甚至无效;量刑听证制度尚在规范依据、实施模式和理论支撑等方面存在不足;用语刁钻或解释片面的量刑裁判说理,徒增民众理解量刑结果之难度,无益于息诉服判;当前指导性案例制度援引效果不佳,同样引发理论与实务界关于构建量刑判例制度的思考。第四章是有关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指导观念的探讨,乃是对研究主体指导观念层面障碍之破除。该部分首先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演进脉络加以梳理和介评,进而探索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路径。相比之下,美国量刑改革指导理念经历了“直觉驱动”下的“康复矫治主义”刑罚观向“规则武断”下的“机械主义”刑罚观之过渡,最终形成参考性量刑指南体制下的“衡平主义”刑罚观,突出对量刑规范的简化和对法官量刑酌处权的保护;英国则是在普遍遵循先例的前提下,形成允许量刑结果“偶然偏离”的量化量刑格局;德国采用“幅的理论”以消解个案中罪责补偿和特殊预防的矛盾冲突,并以此建立“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日本量刑改革以行情约束模式为征表,要求法官依据司法经验和司法判决形成的量刑准则,并作出不超越相对确定的刑罚裁量幅度的判罚。鉴于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发展沿革,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应舍弃纯粹报应主义和纯粹功利主义的本身弱点,形成“报应为主、预防为辅”的刑罚目的观。其中,在凸显报应为主的实质正义要求之余,还需兼顾特殊预防为辅的刑罚个别化要求,而基于对我国刑法第61条量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考量,纯粹的一般预防目的除了存在超过报应限度的可能外,并不能在量刑阶段予以体现。第五章是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实体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实体层面障碍之破除。在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的可取经验充分论析基础上,从我国专职化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和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等方面,论述了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实体侧面的完善举措。一方面,英美两国专职委员会在员额配置、机构组成和日常管理等方面优势显着,既可在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量刑数据的基础上,预估犯罪趋势并适时调整量刑政策,又能确保稳定的财政支持和量刑改革学理研讨的充分开展。另一方面,德国虽无专职量改机构,但却通过构建完备的量刑法律框架,引导法官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强化上诉法院量刑审查,来实现量刑均衡目的。因此,基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司法机关的特殊性质,我国有必要设置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专职机构,以便于制定和修改量刑指导意见、整合量刑数据并进行实证研究、获取稳定经费保障和开展周期性量刑培训等。此外,在员额构成上除了要包含卓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还应聘请法学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深法学专家和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最后,在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层面,不仅要立足时效性与可适性对量刑规则进行完善,突出其与量刑法律基本原理、量刑规律的契合,还要着眼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对量刑规则进行适度简化,突出量刑规范化统领机构的规则解释功能,防止细密化、机械化的量刑规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第六章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程序层面障碍之破除。首先展开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进程中程序侧面合理经验的介评与论述,进而依次从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量刑说理的渐次升级、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和其他方面,分步展开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具体措施。域外国家和地区的量刑程序改革经验显示,美国的量刑听证程序和量刑数据系统,不仅为法官提供全面获取量刑信息的便捷途径,更符合信息搜集和刑期预判之要求。而英美德三国对量刑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的重视,无不体现出程序侧面防止法官恣意行使裁量权之努力。此外,日本裁判员制度、被害人参与制度和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也展现出提升量刑合理性、社会认同度和民众司法参与度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在优化量刑建议制度方面,要尤其注意建立量刑信息的遴选机制、促进控辩双方的量刑参与、强化检方量刑建议的说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支持以及创新量刑建议考评机制;在量刑裁判说理方面,既要注意实质内核的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注重对量刑步骤的载明、相关情节的辨别和不同量刑情节作用力的述明,还要注意形式肌底的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经过法官精炼、简洁的裁判说理,让社会公众从简练的说理论证中体会各量刑情节和幅度的动态调节过程;在量刑听证程序的模式创制方面,应正视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源差异,设计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量刑听证程序;在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方面,应深刻认识到科技革新助力于司法实践的不可逆转趋势,把握法院信息化建设和人工智能重大战略机遇,同时防范功能定位和技术迟滞等风险,合理运用智能化资讯科技辅助法官量刑。最后在量刑程序改革的其他方面,不仅要在量刑参与层面不断完善被害人参与制度,规范其参与量刑之形式和提出意见之内容,还要在可操作性层面探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构建可能,根据各地区、各审级刑事审判需要,整理刑事判例的量刑部分,给予法官从事类案裁判的参考和指引,完善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扩大社会参与量刑实践的参与度,提高量刑辩护的有效性。
钱洪良[2](2019)在《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研究》文中提出从近现代社会历史的发展来看,理论是社会发展与变革的先导。在前现代社会迈向现代社会及后现代社会的过程中,理论特别是主体性哲学为新时代的到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理论支撑作用。现代法治是建立在主体性哲学基础之上的,纠纷解决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与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诉讼程序相依相随。主体性哲学以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的二元划分为前提,是一种从主体到客体的单向度认识模式,它过分强调竞争、独白、非平等、过错、对抗性、过去式思维,强调形式化的理性和既有秩序的恢复。无论是当事人主义模式还是职权主义模式,统统都是在程序主体对抗中展开,从而不经意间使刑事程序陷入困境。随着主体性哲学向主体间性哲学的发展转向,刑事诉讼程序也发生着一定的转型,日益体现着主体间性哲学的影响。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是一个与他者话语沟通的实践主体,主体间不再是主客二分的过去式对抗性思维下的认知关系,而是那种在话语的商谈沟通中自我与他者的沟通关系,也是复合主体在理解对象中获得共识的过程。西方的刑事诉讼程序就是这样一个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历时性的过程,即确立主体性,然后克服主体性的一些弊端,重建主体性走向主体间性。随着全球一体化、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形成,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着转型的需要。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轨迹,从几次修法可以隐约窥见,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发展逻辑。但是,缘于实质理性重于形式理性,以及“国家主义”高于“个人主义”、“实体正义”重于“程序正义”的传统惯性,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性在一面“张扬”,另一面又陷“形式化”的“半面妆”之像;同时,囿于“法律形式主义”重于“交往理性”,加之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交汇中规则意识薄弱与主体性意识交织、现代社会与后现代社会的交汇中主体性膨胀与不确定性碰撞,刑事诉讼主体间有对话、有协商合作,只是对话、协商合作在不畅通的语境中,异化为“交易”或“配合”。因此,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性虽有张扬但远未达成,主体间性虽有迹象但尚未延展。当前,我国刑事诉讼领域正在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各个刑事程序主体之关系格局势必要适时调整,我们要共时性地实现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性重塑及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双重使命。为此,在主体间性理论指导下,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是关系中的认识主体,以他主体的存在为前提,程序主体之间随着诉讼进程的展开呈现交互关系,且主体之间的利益呈现消长与平衡态势,这是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认识论基础;刑事诉讼程序以平等性、民主性、全面性、真实性为特征的主体间对话是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方法论基础;刑事诉讼活动反映的是程序主体间的交往关系,这是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存在论基础。在以上理论性基础生成后,可以重构我国刑事诉讼主体间话语系统,这个话语系统是要消解以权力为主导的控制性话语垄断以及在道德评价下的主宰性话语预设,走向以尊重为核心的平等式对话性话语方式;在“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下的形成主体性权利的救济增强化机制,强势权力到弱势再到强势的循环引导机制;以主体间“说与听”的角色转换,“权利与权力”的互为,促进主体间话语的共生。理论基础的支撑、话语系统的架构需要一个赖以实现的行动系统。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主体间刑事诉讼程序抵制各种主体的“中心主义”,走在了主体“去中心化”的道路上,形成的是由法官主导的,由多交互主体协同参与的、平等对话的,多元融合,宽容相待的动态主体间刑事诉讼程序。主体间性刑事诉讼程序以“双锥体”的耦合关系谱展示,其中权力主体间形成以制约为基点的协同关系,控辩主体间形成以平等为基点的对话协作关系,审辩主体间形成以保障权利为基点的互动关系,被害人与他主体间形成以权衡为基点的交互关系。
刘拥[3](2016)在《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检察机关利益冲突是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或所在检察机关的部门利益与其担负的公共职责及义务发生冲突,致使与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产生的冲突和矛盾,以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担负的不同公共职责及义务之间产生的冲突和矛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经历探索、发展到不断完善,制度内容逐步配套和全面,制度形式逐步综合和系统,制度执行逐步严格和到位。完成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目标,需要立足新时期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实际,总结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发展的经验,借鉴域外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成功实践,从完善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内容、整合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体系、提升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执行力等方面加以完善。构建和完善检察权配置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对于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检察权的配置,应完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审查决定逮捕上提一级制度。对于不同地区检察院之间检察权的配置:应构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对于检察权在同一检察院内部的配置,应进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与整合,为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将检察权中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诉讼监督三个方面的具体职能分别配置给不同的内设机构行使,避免同一个内设机构履行不同方面的职能进而产生角色和心理的矛盾、冲突。要坚持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将检察机关追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有限度地适当分离,促使追诉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协调和兼容。构建和完善检察权运行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对于利益回避制度,完善需要诉讼回避的情形,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整体回避制度,在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诉讼回避的基础上,建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非公务回避制度。完善检察权运行的人力资源保障环节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需要完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遴选环节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确保检察机关录用、遴选工作人员的公平公正,成立一个相对独立于检察机关的遴选机构。为确保检察机关严肃公正惩戒工作人员,需要成立一个相对独立于检察机关的惩戒机构。完善检察权运行的物资经费保障环节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需要加强检察经费预算、开支、来源管理,积极推进省以下地方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构建和完善检察权监督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履行好对检察权监督制约的重任,聚焦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防止各种类型利益冲突的行为,特别是与律师之间的不正当交往行为,严格依法依纪查处。改革完善检察机关的纪检机构派驻体制,建议将派驻机构干部、业务、后勤保障全部纳入纪委统一管理,使派驻机构干部与驻在检察机关彻底脱钩,增强纪委派驻检察机关纪检机构的垂直管理优势和独立执纪优势。完善违反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法律责任与利益处置措施。参考和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对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等,采取民事手段进行处置,使这些资产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相隔离,使得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控制和利用这些资产谋取私人利益。基于对传统案件管理方式的反思,有必要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独立于各办案部门之外的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案件管理部门与案件办理部门形成相互平行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强化案件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完善案件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委员会的衔接、配合机制。在履行检务公开职责的过程中,要树立云理念,整合符合大数据时代要求的检务公开体系,完善检务公开救济制度和追责机制。要扩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个人重大事项公开主体的范围,扩大须公开的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建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利益冲突情况公开机制。
汪晓风[4](2016)在《中美经济网络间谍争端的冲突根源与调适路径》文中研究指明中美经济网络间谍争端的根源在于网络空间发展与经济社会运行深度融合、中美网络战略的结构矛盾,以及两国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竞争特性。挑起中美经济网络间谍争端是美国寻求绝对安全的国家安全观和网络安全观的体现,也包含平衡中国实力增长的意图。随着对网络安全认知不断加深,相互政策不断碰撞磨合,中美两国管控分歧意愿逐步增强,及至达成各自承诺不从事、不支持经济网络间谍活动的共识。中美关系竞争面的上升,促使网络空间控制权和网络治理话语权的争夺成为常态,因而围绕经济竞争与安全博弈的网络争端仍将不断出现。未来中美能否有效管控分歧,避免引发新的冲突,还在于两个互联网大国网络战略理念的相互塑造和网络空间利益的相互调适,并在网络安全领域展开务实合作。
刘宏宇[5](2016)在《论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文中指出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强调建设“法治社会”。司法与社会正义息息相关,被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伴随社会发展,人类社会普遍开始向商品经济转化。国家司法制度演变发展的目的应当朝着尊重纠纷各方当事人意志,保护私人权益,紧密联系商品经济为目标。因此,一个国家司法发展的权威程度和现代化程度也成为衡量其社会发展进程的重要标准之一。近年来,我国在进行现代化建设,提高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在积极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国家治理不断法治化的进程中,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依赖、对司法权威的需要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情况。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已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理念也开始逐渐深入人心。在整个社会上,出现了一种良好的法治氛围,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开始不断增强,开始越来越多的利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社会当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社会结构也在发生这剧烈的变化,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出现。面对这一现状,亟须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来整合社会资源,以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社会的稳定、繁荣和发展。这一过程中,司法愈发成为维持公民权利,解决各种纠纷的重要手段和最后一道防线。同时,如果司法没有权威,则会导致这一“防线”形同虚设甚至消失。司法权威是保障司法权维持稳定、有效运行,并发挥出其应有作用的基本条件和前提保证。权威含有权力因素和威势因素,汉语词典将权威界定为使人尊敬,畏惧,信服的威望和力量。司法权威指的是司法机关所具备的一种令人信服的威望和强大力量。司法权威下,实现了强制和自愿服从以及权力和威信的高度统一。树立并维护司法权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需求,也是我党坚持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根本需要。而司法权威的强弱,也是不同国家法治化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一国法律而言,司法权威是重要的法律权威保障。为此,对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近年来,我国开始积极的进行司法改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即明确提出,为了更好的进行法治国家建设,针对司法体制和司法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改革认为,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战略部署,提出必须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就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等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强烈追求。建构并维护司法权威,是司法的理性所在,也是理性的司法所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以司法权威为研究对象,对司法权威的定义和来源、特征等进行了分析,并尝试在对司法权威的生成机理与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司法权威的具体建构问题进行探索。文章一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本次研究的社会背景与司法权威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并对已有的研究成果等进行回顾;第二部分对司法权威进行本体分析,介绍司法与司法权威相关概念的内涵;第三部分梳理司法权威的基础理论,包括司法权威的来源、构成、价值和功能。在文章的第四部分,对西方国家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情况进行分析,了解西方司法的理念,分析西方司法权威的生成和构建,从而为我国法治发展与司法权威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以更好的了解司法权威相关影响因素,寻找我国司法权威的具体构建路径等。文章的第五部分从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入手,对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机理进行分析。通过分析认为,司法活动应具有公正性,司法裁判应当具有终局性,司法裁判应当具有执行力。进一步对司法权威的两种构建模式进行介绍,并研究我国司法权威的政府推进模式。第六部分,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对司法权威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第七部分,同样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对我国司法权威的具体构建路径进行研究。通过本文的研究,对司法权威的定义和来源、特征等进行了分析,并在对司法权威的生成机理与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司法权威的具体构建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并清楚的认识到,在我国大力进行法治社会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大背景,司法权威也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为此,在具体的司法权威构建过程中,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考虑相关因素的影响。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进行司法权威构建。通过本次研究,可以更好的丰富国内司法权威生成与构建方面的理论空白,并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发展和完善等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但受到笔者个人能力的影响,感到本次课题研究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在我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构建司法权威,既需要遵循一定的司法规律,也需要充分考虑到现实情况。惟其如此,才能更好的开展司法改革等工作,促进司法权威的最终树立。
胡明霞[6](2016)在《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法律传播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提出,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氛围,法律传播的质量和水平成为影响这一目标实现的重要指标。本文通过对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法律传播问题进行研究,对法律传播的主体进行界定,并且对传播主体的传播行为进行研究,来探索特有的主体在所处的领域之下所发挥的法律传播的重要作用。在法律传播的这一过程中,我们追求的目标和价值不断扩大,不再是仅仅停留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被民众熟知,更重要的是提高民众的法律素养以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水平。随着法律传播媒介的不断更新,更多的法律信息被传播到民众之中,同时也出现一些违法及犯罪现象,所以,构筑起良好的法律传播环境,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成为当前任务的重中之重。本文的整体框架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主要概念的界定以及解释。本文写作的社会大背景是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主义法治建设,在论文的第一部分对相关的概念进行了明析与界定,阐述了相近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对相关的概念性问题进行了区分和确定。第二部分论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法律传播的主体。在这一部分中,对法律传播主体划分为四个主要的部分,包括司法部门、律师和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通过发送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各个传播主体的法律传播行为和途经进行了调查,在对相关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传播主体的传播行为和传播的价值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发现在传播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离不开这些传播主体的传播作用,通过分析能发现问题及时改正,使法律传播主体的作用发挥到更大。第三部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法律传播的媒介。法律信息更好地传播离不开法律传播媒介,本文这一部分不仅对不同的传播媒介进行分析,而且对传播媒介区分了传统媒介和新兴媒介的不同作用和价值,重点对传播媒介的内容和方式进行研究,在这一过程中分析出大众传媒在当前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的挑战,促使大众传媒不断更新传播模式以更好地适应法治建设的过程,而新兴的传播媒介虽然以其独特的优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仍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问题与挑战,需要我们积极面对,因此,为更好地进行法律传播不能忽视传统媒介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需要科学合理的利用新兴媒介的作用。第四部分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法律传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进行法律信息的传播出现诸多的问题,本文此部分重点研究了传播主体出现的责任不明确以及传播主体法律意识识淡薄的问题,还有在传播法律信息的过程中出现的许多侵权现象的研究,对其中各主体的责任确定进行了研究同时探究了法律传播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以及出现的原因。另外,对众多的侵权现象选取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并且提出避免这些侵权现象不断出现的建议和一定的措施,促使这些问题得到更好的控制和解决。第五部分构建起良好的法律传播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研究法律信息传播的最终目的是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的尽早完成,在论文的最后一部分,对更好地进行法律传播更科学地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从健全相关的法律规范、完善法律传播的模式和提高法律受众的法律筛选能力与辨别能力三个方面入手,对法律信心传播过程中的众多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一推动更好地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赵海飞[7](2016)在《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民生建设新思路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中国共产党作为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党,从建党之日起,就把维护人民利益、不断改善民生作为重要奋斗目标。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且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可以说,促进民生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取得了辉煌成就,但也面临着新的机遇、新的挑战。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处于转型期,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大背景下,社会的总体面貌焕然一新,人民群众对党有了新的期待。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结合时代背景、基于新国情更加关注民生,提出了诸多解决民生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如“共享”理念的提出,以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民生改善的导向、突出生态民生作为民生改善的新领域等创新性的发展思路。习近平曾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工作,没有终点站,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这些新的思路关系到未来我国民生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值得我们探讨。本文在梳理学术界关于十八大以来党的民生思想的基础上,对党在民生发展各个方面的新思路进行归纳,通过分析各个方面的新变化总结出我们党最新的民生发展思路,有助于我们加强对党的民生思想的把握,对此本文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从我国当前的现实背景出发,从党的民生思想的理论来源和对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民生发展经验的借鉴两方面来分析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民生建设新思路的形成基础。第二部分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来分析党对于民生改善的重要导向。第三部分从与老百姓最密切相关的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五个方面分析总结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制定的最新政策,总结出党最新的民生建设思路。第四部分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了经济增长与民生改善相互促进的关系,然后从收入分配公平和官员政绩考核模式注重增长实效两个方面分析了其对于民生改善的重大意义。第五部分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分析党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所开辟的新领域。第六部分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出发,从进一步完善民生建设领域立法、夯实民生保障的司法基础和“全民守法”的法治工作三个方面来分析党关于完善民生法治保障的新思路。
周慧[8](2011)在《突发事件问责研究 ——基于突发事件防范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近年来推行的问责制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遏制突发事件频繁发生方面效果似乎并不明显。因此,将问责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合起来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从三个方面来研究突发事件问责问题。第一部分是关于问责的历史、规范和概念,包含本文的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二部分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研究,包含本文的第三、四、五章;第三部分关于突发事件安全监管问责研究,包含本文的第六、七章,各章主要内容简介如下:第一章是有关问责的历史和规范的研究。问责是个实践问题也是个历史问题。对问责历史的考察是从实践史、制度史和观念史三个层面分别着手的。问责史的考察范围围绕“问责制”的建设来确定。通过实证调查的方法详细考察我国地方政府近年来颁布的问责法规,不仅了解到我国地方政府在问责问题上的态度,也为突发事件问责研究带来启示和思考。第二章是关于“accountability”的概念及其理论趋向的研究。依据英文相关文献,本章首先考察了accountability作为问责这层含义的来龙去脉,以及如何和中文“问责”之间建立了相应的联系;其次还考察了问责的定义、问责类型和关系、问责的功能、不足与界限;第三,主要考察了问责理论基础及其新的理论趋向。基于民主宪政理论,现在平行问责、协商问责、事前问责、基于公共安全的个体问责等问责新观念比较流行。第三章是有关“问责”观念的重新解释。我国传统问责主要是一种以官僚体制为基础的垂直问责,它是以事后的责任追究为主要内容,这种观念不仅与accountability概念内涵大异其趣,而且也不利于本文的进一步研究。第四章是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的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是一种过程应对。以事后责任追究为主要形式的现行问责制度不能有效监督突发事件应对过程责任的落实,构建突发事件应对问责制并将之作为法律追责的前置程序,不仅能弥补这一缺憾,而且有利于应急管理体制的完善。转变问责观念的直接动因是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实困境。“问责”的核心内涵在于问责主体对责任主体履职过程的监督、过问,以及责任主体对监督、过问的回应,仅将问责制理解为责任追究制不可避免会带来诸多问题,突发事件事后问责不利于突发事件的整体应对,也难以保证应对过程责任的层层落实。构建应对问责制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应急管理和落实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责任,因而应对问责应遵循三大原则;应对问责的法律关系是应对问责制的核心内容,它与应对问责制的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客体、问责情形和方式等概念密切相连,主要表现为性质不同的三类问责主体与四类问责对象之间的五大关系;应对问责程序是以“责任实现”为中心而设计的,应遵循“闭合原则”和“效率原则”,但实践中程序模式的选择,应以非正式简易程序为原则,正式的普通程序为例外。第五章是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问责法制化研究。在现有的有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来构建突发事件应对制是本章研究的出发点。因此,本章详细分析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责任条款,分析其中的不足并给出相关的修改建议。在此基础上,并结合上一章的内容,试拟了《突发事件应对问责暂行办法》。第六章是有关突发事件安全监管问责的整体考察。我国有关突发事件的安全监管的最大问题是监管主体过于复杂。因此本章主要考察了安全监管的机构及监管体制,并对突发事件安全监管的事前问责给予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第七章是有关事故灾难的安全监管问责研究。突发事件问责案例表明,突发事件频繁发生,除有关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安全监管责任没有落实。这是构建安全监管问责制度的直接动因。实施安全监管问责不仅有重要政治意义,也是现实的需要。安全监管体制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监管事项众多、监管主体多元、监管职责交叉重叠上。安全监管体制直接关系到监管问责的主体、对象和客体。基于突发事件防范的重要性,安全监管问责应当考虑事前问责的必要和可能,借助“责任链”假说,可对此予以成功论证。安全监管责任的规定分散于不同层级的各类法规当中,它关系到安全监管问责情形的拟定和具体制度设计。基于防范同类事件发生的目的,拟定安全监管问责情形必须考虑以前的相关问责案例。“多头监管”是目前我国安全监管中的最大问题,解决此问题可构建“一头督查、多头分管”问责主体制度。
时乐平[9](2011)在《治理“医闹”:医疗纠纷的制度根源及其对策》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医患矛盾却日渐凸显,医疗纠纷事件也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由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恶性暴力事件,俗称“医闹”。“医闹”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并形成不良的索赔风气,与如今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国主流社会形象极为格格不入。从医疗纠纷的发展现状来看,呈现出数量增多,具有频发性;覆盖科室广,表现形式多样:成因多样且复杂;情节严重,具暴力倾向:解决方式以赔偿为主,经济目的日趋增强;社会负面影响日趋扩大等特点。这一现象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安定和谐、阻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如何缓解医疗纠纷、如何根治“医闹”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引发医疗纠纷及“医闹”的原因来看,多种多样。既有医源性原因,又有非医源性原因。医源性原因包括医疗技术原因和非医疗技术原因,非医源性原因包括社会原因和制度原因。本文选取非医源性原因中的制度原因进行研究,认为,建立完善的制度引导患方采取理性维权才是解决“医闹”、缓解医疗纠纷的根本所在。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制度建设尚未十分健全,这也是导致患方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本质原因。这就需要我们首先从现有制度入手,找寻出其可能导致患方放弃法制维权的漏洞,然后根据我国现实国情制定完善的医疗纠纷解决制度。本文首先对医疗纠纷研究现状进行研究综述,在此基础上对“医闹”现状做总体概述,并对医疗纠纷及“医闹”的概念进行分析、理解、界定,阐明两者的区别与联系,为全文的论述做好基础性铺垫;随后,对两则完全不同的典型“医闹”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引发对医疗纠纷制度偏差的思考,提出现实中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存在的某些制度问题;接着,对“医闹”产生的制度根源进行深入剖析,分别从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二元化”及医疗纠纷专项法律法规缺位、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政府偏好及其行为的偏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旨在剖析现有解决医疗纠纷的制度对患方行为产生的影响,致使患方选择“医闹”;最后,在对医疗纠纷制度根源分析的基础上,从完善医疗纠纷法律建设、完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和赔偿制度、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政府职能建设等方面提出对策。
倪寿明[10](2011)在《司法公开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司法公开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对司法权进行民主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核心是把司法权置于阳光下,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推敲与评判,从而达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的良性循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司法公开工作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近年来,司法公开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积累了许多好经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论文从保障司法权、诉讼权、民主权的价值目标出发,总结了司法公开从思想到原则进而形成制度的历史进程和最新发展,初步研究了司法公开的理论依据,详细探讨了司法公开的基本内容及其例外的适用,深入分析了司法公开和媒体传播之间的复杂关系,积极倡导建立一个以公开透明为基础的公共服务型司法体系。全文共五章十九节二十万余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司法公开概论。第一节重点分析了审判公开与司法公开在内涵与外延上的不同,明确了司法公开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从考察司法公开的萌芽与雏形入手,分析了司法公开从思想、原则到制度的演进过程。第三节阐述了我国司法公开的历史发展情况,特别是现阶段司法公开的制度建设情况。第二章司法公开的理论依据。任何成功的制度皆有成熟的理论依据。第一节阐述了知情权理论,分析了知情权的基本概念、人权本质、法律保障、法律边界和在我国的确立与发展。第二节阐述了表达权理论,分析了表达权的基本概念与价值、表达权与民意的形成、表达权的法律保障与法律边界、审理表达权案件的基本准则。第三节阐述了监督权的基本概念、监督权的两种主要类型、监督权的主要制度价值、完善监督权的基本保障。第四节分析了司法公开的保障功能,认为推进司法公开的本质在于保障司法权、诉讼权和民主权。第三章司法公开的主体内容。认为我国现有的司法公开制度是在宪法中予以确认,由各部门法分别予以规范,再由司法机关确定具体规则的制度体系。第一节依据司法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一总原则,分析了司法公开的依法、及时和全面三原则。第二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阐述了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的内涵与外延,以及在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第三节阐明了司法公开的三种基本方式,即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机构开放。第四节分析了我国司法公开的现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司法公开的保障和救济措施。第四章司法公开的限度与例外。有公开就有例外。第一节分析了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即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二节分析了酌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即当事人提出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离婚、进入调解程序,或是双方当事人合意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第三节阐述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认定程序,建议建立商业秘密临时司法保护制度,并就不公开审理案件异议的监督途径进行了深入研究。第四节对合议庭“秘密评议原则”进行了深入阐述,重点分析了合议庭评议过程是否公开和合议庭少数人意见是否公开等问题,提出了“秘密评议”的救济措施。第五章司法公开与媒体传播。司法公开必须借助于媒体,媒体是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和平台,没有媒体的介入,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开,就不是彻底的司法公开。第一节在阐述媒体作用和媒体推进司法公开的方式后,重点阐述了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节就建立和完善司法新闻发布制度进行了多角度的论述。第三节专门研究了庭审直播问题。第四节结合司法与媒体关系中一些复杂情况,重点分析了诉讼参与人法庭外陈述问题,提出了建议性的意见。
二、司法部新闻发言人就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答记者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司法部新闻发言人就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答记者问(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概述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 |
一、量刑规范化的概念厘定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含剖析 |
第二节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 |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探索试错阶段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局部试点阶段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全面推行阶段 |
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深入推进阶段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发展进程的经验总结 |
一、地方试错与学理论证推动改革发展 |
二、分阶段协同推进加快模式聚合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推动量刑制度不断完善 |
第二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论理支撑 |
一、刑罚价值观 |
二、刑罚目的论 |
三、罪刑均衡理论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 |
一、消除无根据量刑偏差 |
二、培养规范化量刑思维 |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四、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念 |
一、公正理念突出改革基本价值 |
二、和谐理念调和改革各方诉求 |
三、效率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 |
四、人权理念凸显改革实质正义 |
第三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 |
第一节 指导观念层面:报应刑本位不利于人权保障 |
一、刑罚目的观影响法官量刑 |
二、报应刑本位有碍人权保障 |
第二节 领导机制层面:缺乏专门机构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 |
一、最高法刑三庭统领量刑改革的职能有限 |
二、量刑实证调研缺乏周期性论证 |
三、“中央政策转向”与“地方经验凝练”对接不畅 |
第三节 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 |
一、量刑规则细密化压缩法官裁量空间 |
二、忽视量刑基准的学理价值 |
三、量刑规范适用存在多义性冲突 |
第四节 程序延伸层面:量刑程序改革任重道远 |
一、量刑建议实践效果不佳 |
二、量刑听证制度尚待明晰 |
三、量刑裁判说理流于形式 |
四、量刑判例体制尚待建制 |
第四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指导观念的完善 |
第一节 域外国家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参考 |
一、美国:“直觉驱动”与“规则武断”的折衷 |
二、英国:“量化量刑格局”的发展成熟 |
三、德国:“幅的理论”与“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促进量刑均衡 |
四、日本:“行情约束模式”和“裁判员制度”降低量刑歧异 |
第二节 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 |
一、并合主义刑罚观之确立:报应为主、特殊预防为辅 |
二、法官量刑裁量权的合理释宽:公正优先、限权为辅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体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经验参考 |
一、美英:“独立量刑委员会”之效仿 |
二、美国:“合宪性质疑”与“量刑指南强制性降格”之警示 |
三、英国:“适度量化的量刑格局”之提倡 |
四、德国:“无量刑规则”之反观 |
第二节 专职化量刑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 |
一、设置专职化领导机构的必要性 |
二、本土化量刑改革领导机构建构思路 |
第三节 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 |
一、侧重规则时效性与可适性的修改 |
二、规避规则适用的多义性冲突 |
三、规则效力转变构想:“强制性”到“实质参考性” |
第四节 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 |
一、明确逻辑起始:量刑基准之确立原则与原理法则 |
二、明确择定机理:量刑基准之确定方法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程序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程序层面的经验参考 |
一、美国:“量刑前报告”和“量刑听证程序”之比照 |
二、美英德:“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制度之参照 |
三、美日:“量刑数据系统”与“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之补强 |
四、日本:“裁判员制度”与“被害人参与制度”之融合 |
第二节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 |
一、坚持和优化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
二、量刑建议的模式确证 |
三、完善量刑建议的形成机制 |
第三节 量刑说理的渐进升级 |
一、量刑裁判说理的法理与社会意义 |
二、实质内核: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的体现 |
三、形式肌底: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的结合 |
第四节 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 |
一、量刑听证的理性界说 |
二、量刑听证的价值分析 |
三、我国量刑听证制度的构建思路 |
第五节 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建制 |
一、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司法实践的时代特性 |
二、建制我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必要性 |
三、人工智能刑事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 |
第六节 完善量刑程序的其他方面 |
一、量刑参与层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完善 |
二、可操作性层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设想 |
三、量刑互动层面: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及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哲学解读 |
第一节 刑事诉讼程序现代化过程中哲学基础的演变 |
一、主体性哲学的兴衰成败 |
二、主体间性哲学的承前继后 |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逻辑转向 |
一、主体性理论与刑事诉讼程序 |
二、主体间性理论与刑事诉讼程序 |
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现代化的历史使命 |
一、巩固与克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性的发展 |
二、培植与强化: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主体间性的发展 |
第二章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性发展的审视 |
第一节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主体性的张扬 |
一、对抗式诉讼下主体性的表征 |
二、非对抗式诉讼下主体性的表征 |
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性的形式化问题 |
一、被追诉人主体性的宣言化与被动性 |
二、被害人主体性的边缘化与被压抑性 |
三、控审主体性的越位与被牵制 |
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性“半面妆”的分析 |
一、刑事诉讼法的形式理性不足所然 |
二、传统文化精神的熏染所致 |
第三章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主体间性发展的透视 |
第一节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主体间性的迹象 |
一、刑事诉讼程序主体间存在的平等对话 |
二、刑事诉讼程序主体间存在的协商合作 |
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主体间性的发展桎梏 |
一、程序主体间对话中“遇隔膜” |
二、程序主体间协商中“被合作” |
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主体间性囿于“襁褓”的解析 |
一、刑事诉讼程序偏法律形式主义而失“交往理性”的影响 |
二、我国现代社会发展多重格局交汇的映像 |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理论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认识论基础 |
一、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是关系性的存在 |
二、刑事诉讼程序主体在关系中的形态 |
三、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是共在式的主体 |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方法论基础 |
一、刑事诉讼程序主体间的对话 |
二、刑事诉讼程序主体间对话的特征 |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存在论基础 |
一、刑事诉讼程序主体行动的交往属性 |
二、刑事诉讼程序主体间的应有存在方式是交往行动 |
第五章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重塑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主体间性的话语系统 |
一、刑事诉讼程序主体间话语方式的转变 |
二、刑事诉讼程序主体间性话语系统的重构机制 |
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主体间性的行动系统 |
一、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中心”的消解 |
二、刑事诉讼程序主体间性的搭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3)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1.3.1 本文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 |
1.3.2 本文的基本研究思路 |
1.3.3 本文的主要研究框架 |
第2章 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相关理论问题研究 |
2.1 检察机关利益冲突概念及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价值功能 |
2.1.1 概念分析 |
2.1.2 制度功能 |
2.2 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构成要素 |
2.2.1 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调整的主体 |
2.2.2 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调整的内容 |
2.3 检察机关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 |
2.3.1 交易型利益冲突 |
2.3.2 影响型利益冲突 |
2.3.3“旋转”型利益冲突或复合型利益冲突 |
2.3.4 集体型利益冲突或集团型利益冲突 |
2.4 检察机关利益冲突的特点 |
2.4.1 检察机关利益冲突可分为“情境”和“行为”两个层面 |
2.4.2 公私利益的共存性 |
2.4.3 利益获取的隐蔽性 |
2.5 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的理论基础 |
2.5.1“人性恶”和“经济人”假定 |
2.5.2 寻租理论 |
2.5.3 法治理论 |
2.5.4 程序正义理论 |
第3章 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历史演进及现状分析 |
3.1 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历史演进 |
3.1.1 检察机关防止各种表现形式的利益冲突制度的演进 |
3.1.2 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相关配套和保障制度的演进 |
3.2 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现状的分析考量 |
3.2.1 制度内容逐步配套和全面 |
3.2.2 制度形式逐步综合和系统 |
3.2.3 制度执行逐步严格和到位 |
3.3 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路径选择 |
3.3.1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2 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4章 检察权配置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构 |
4.1 检察权内部配置的现状分析 |
4.1.1 检察权在上下级检察院和不同地区检察院之间的配置 |
4.1.2 检察权在同一检察院内部的配置 |
4.2 检察权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配置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构 |
4.2.1 上提一级制度作为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价值功能 |
4.2.2 上提一级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防止利益冲突功能虚化问题 |
4.2.3 完善上提一级制度,充分发挥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价值 |
4.3 检察权在不同地区检察院之间配置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构 |
4.3.1 当前刑事申诉案件管辖模式不利于防止利益冲突 |
4.3.2 构建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有效防止利益冲突 |
4.4 检察权在同一检察院内部配置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构 |
4.4.1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与整合中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
4.4.2 检察机关追诉与诉讼监督职能优化配置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
第5章 检察权运行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构 |
5.1 检察权运行中利益回避制度的完善 |
5.1.1 当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诉讼回避的相关规定 |
5.1.2 完善需要诉讼回避的情形 |
5.1.3 检察机关整体回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5.1.4 构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非公务回避制度 |
5.2 检察权运行的人力资源保障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构 |
5.2.1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遴选环节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构建 |
5.2.2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惩戒环节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构建 |
5.3 检察权运行的物资经费保障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构 |
5.3.1 检察经费保障现状和检察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
5.3.2 检察财务管理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构建 |
第6章 检察权监督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构 |
6.1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制度的完善 |
6.1.1 聚焦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为规范 |
6.1.2 改革完善检察机关的纪检机构派驻体制 |
6.1.3 违反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法律责任与利益处置措施的完善 |
6.2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体制机制的完善 |
6.2.1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职能设置中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
6.2.2 完善案件管理机制中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
6.3 检务公开以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个人重大事项公开制度的完善 |
6.3.1 检务公开制度的完善 |
6.3.2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个人重大事项公开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5)论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已有研究成果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之处和不足 |
第一章 司法权威的本体认识 |
一、司法与司法权 |
二、司法权威的内涵与特征 |
三、司法权威的分类 |
四、司法权威的表现 |
第二章 司法权威的基础理论 |
一、司法权威的来源 |
二、司法权威的构成 |
三、司法权威的价值 |
四、司法权威的功能 |
第三章 西方国家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 |
一、西方司法的理念与特性 |
二、西方司法权威的生成: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 |
三、西方司法权威的构建:司法模式和共同特征 |
第四章 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基础与模式选择 |
一、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基础 |
二、我国司法权威的构建模式 |
三、我国司法权威构建的模式选择 |
第五章 影响我国司法权威构建因素分析 |
一、当代中国司法权威困境的原因 |
二、法官素质与司法权威 |
三、阳光司法与司法权威 |
四、人本主义缺失与司法权威 |
五、行政干预与司法权威 |
六、法治文化与司法权威 |
七、社会舆论与司法权威 |
第六章 我国司法权威的构建路径 |
一、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
二、推进司法公开制度 |
三、完善司法责任制 |
四、强化审判独立 |
五、加强司法监督 |
六、培育法治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法律传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一) 选题的目的 |
(二) 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 关于法律传播的整体研究 |
(二) 关于传播媒介的研究概况 |
(三) 关于法治建设的相关研究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创新之处 |
第一部分 主要概念的界定及解释 |
一、法律与法律传播 |
(一) 法律的概念 |
(二) 法律传播的概念与要素分析 |
二、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
(一) 法治的概念 |
(二)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概念 |
(三) 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下的法律传播 |
第二部分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法律传播的主体 |
一、司法部门的法律传播行为方式及影响 |
(一) 司法部门的法律传播行为方式 |
(二) 司法部门的法律传播对法治的影响 |
二、律师在法治建设中对法律的传播活动及作用 |
(一) 律师的法律传播活动 |
(二) 律师在法律传播中的作用 |
三、专家学者的法律传播实践及其作用 |
(一) 专家学者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及探讨 |
(二) 专家学者的法律传播实践对法治建设的作用 |
四、社会公众对法律信息的接受与传播 |
(一) 社会公众对法律信息的接受 |
(二) 社会公众对法律信息的传播 |
(三) 社会公众进行法律传播的作用 |
第三部分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法律传播的媒介 |
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法律传播的四大媒介 |
(一) 法制类报纸 |
(二) 法律类的广播节目 |
(三) 普法类的电视节目 |
(四) 法律类的网络论坛微博 |
二、媒介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发挥的作用 |
(一) 传统大众媒介的作用 |
(二) 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兴媒介的作用 |
第四部分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法律传播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传播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一) 传播主体责任不明确 |
(二) 传播主体的法律意识薄弱,公信力缺失 |
二、传播媒介出现的问题 |
(一) 传统大众媒介在新形势下面临的问题 |
(二) 以网络为核心的新媒介出现的弊端 |
三、传播过程中的侵权现象 |
(一) 有关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 |
(二) 有关名誉权等人身权侵权的表现 |
第五部分 构建起良好的法律传播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 |
(一) 完善立法 |
(二) 规范法律传播过程 |
二、完善法律传播的方式 |
(一) 创新法律传播模式 |
(二) 提高法律传播的效率 |
(三) 增强受众的参与性 |
三、提高法律受众的法律筛选能力与辨别能力 |
(一) 引导民众有意识地选择接受法律 |
(二) 规范民众的法律传播行为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在学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7)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民生建设新思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现实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一) 研究的总体情况 |
(二) 研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 |
(三) 研究的发展趋势 |
四、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民生建设新思路的形成基础 |
一、现实背景 |
(一)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 |
(二)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
(三) 改革进入攻坚期 |
(四) 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
二、理论来源 |
(一)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民生思想 |
(二) 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人的民生思想 |
(三) 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 |
三、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生建设经验借鉴 |
(一) 重视法治保障 |
(二)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
(三) 不断完善社会保障 |
第二章 以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导向 |
一、民生建设需要保障社会公平的制度 |
(一) 加紧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 |
(二) 逐步建立权利、机会和规则公平的保障体系 |
二、把坚决反腐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
(一) 腐败问题易滋生社会不公现象 |
(二) 民生改善需要廉洁的党和政府 |
三、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
(一) 打破垄断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
(二) 治理道德失范营造公平的社会氛围 |
(三) 让人民群众成为保障社会公平的主体力量 |
四、社会政策“托底”的民生发展思路 |
(一) 织密织牢民生保障安全网 |
(二) 坚决守住民生底线 |
(三) 大力推进精准扶贫战略 |
第三章 把保障基本民生作为民生建设的重点 |
一、把促进教育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
(一) 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公平 |
(二) 更加注重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
(三) 重点关注教育的机会公平 |
二、注重从政府责任和权益保障方面促进就业 |
(一) 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
(二) 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制度 |
(三) 增强失业保险对于促进就业的作用 |
(四) 让法律成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实保障 |
三、积极推动医疗保障制度的全民覆盖工程 |
(一) 更加注重医改细节的完善进步 |
(二) 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救助机制 |
(三) 深入推进县级以下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
四、努力促进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
(一) 注重推进养老金的公平改革 |
(二) 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
五、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 |
(一) 着力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 |
(二) 以满足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为重点 |
第四章 注重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良性循环 |
一、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相辅相成 |
(一) 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前提和基础 |
(二) 民生改善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
二、更好促进收入分配政策的公平公正 |
(一) 收入分配政策的公平推进对于民生建设的意义 |
(二) 我国的收入分配政策愈加趋向公平 |
三、政绩考核注重经济发展实效和民生指标 |
(一) 把经济发展的成果落实于民生建设之中 |
(二) 官员政绩考核更加注重民生指标 |
第五章 以突出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改善民生的新领域 |
一、大力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是民生建设的领域 |
(一)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内容 |
(二)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民生建设的重要保障 |
二、从治理污染着手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
(一) 生态污染治理指标细化 |
(二)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办法 |
(三) 从资源节约入手切实把环境污染治理好 |
三、从保护生态环境着手筑牢民生建设的环境基础 |
(一) 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 |
(二) 优化国土空间的开发格局 |
(三) 充分发挥公众环保的力量 |
四、把制度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根本保证 |
(一)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 |
(二)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
第六章 着力完善民生保障的法治基础 |
一、把法治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保障 |
(一) 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 |
(二) 发挥法治的监督作用 |
二、进一步完善民生建设领域立法 |
(一) 加强社会组织立法 |
(二) 制定社区矫正法 |
(三) 重视环保税立法 |
三、夯实民生保障的司法基础 |
(一) 积极保证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 |
(二) 深化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
四、让“全民守法”成为推动民生建设的强大力量 |
(一) 提升民众法律素质是未来法治工作的新思路 |
(二) “全民守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民生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突发事件问责研究 ——基于突发事件防范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本文拟题及关键概念的界定 |
三、研究意义和前提 |
四、研究方法和目标 |
五、整体研究思路和框架 |
六、本文创新点及其应用价值 |
第一部分 问责的历史、规范和概念 |
第一章 问责的历史和规范 |
一、“问责”简史 |
(一) 实践史 |
(二) 制度史 |
(三) 观念史 |
二、地方问责规范的实证调查分析 |
(一) 引言 |
(二) 地方问责法规文本量化解读与简要分析 |
第二章 ACCOUNTABILITY:概念及理论趋向 |
一、概念 |
(一) 从ACCOUNTABILITY 到问责 |
(二) 作为“问责”的ACCOUNTABILITY |
二、问责理论新趋向 |
(一) 问责的民主宪政理论基础 |
(二) 问责理论的新走向 |
第二部分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 |
第三章 “问责”观念的重新阐释 |
一、“问责”并不等于“事后责任追究” |
二、“问责”重在对责任的“过问” |
三、“问责”重在对“过问”的回应 |
四、“问责”应该是一种侧重“预防”的管理机制 |
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 |
一、当前我国突发事件问责的特点、现状和问题 |
(一) 突发事件问责的特点 |
(二) 突发事件问责的现状 |
(三) 突发事件问责存在的问题 |
二、构建全方位突发事件应对问责体系 |
(一)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目的和原则 |
(二)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法律关系 |
(三)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程序 |
第五章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法制化 |
一、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责任条款 |
(一)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责任体系考察 |
(二) 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责任体系的问题与建议 |
二、构建突发事件应对问责制度 |
第三部分 突发事件安全监管问责 |
第六章 突发事件安全监管问责概述 |
一、安全监管问责的政治意义与现实基础 |
(一) 政治意义 |
(二) 现实基础 |
二、监管机构和体制 |
(一) 安全生产类 |
(二) 公共卫生类 |
(三) 自然灾害类 |
(四) 社会安全类 |
三、“责任链”假说与监管责任 |
(一) 责任倒查机制与“责任链”假说 |
(二) 监管责任事前问责的必要和可行 |
第七章 事故灾难的安全监管问责 |
一、典型问责案例调查分析 |
(一) 典型问责案例基本情况 |
(二) 影响问责的有关因素分析 |
(三) 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及问责原因分析 |
二、相关法规对安全监管责任的规定 |
(一) 一般规定 |
(二) 特别规定:针对不同事项 |
(三) 特别规定:针对不同领域 |
三、事故灾难安全监管问责情形拟定及主要制度设计 |
(一) 监管问责情形拟定 |
(二) 安全监管问责的制度设计 |
结语 |
一、有关问题的说明 |
二、有待解决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地方政府发布的综合性问责法规目录 |
附录二:突发事件问责案例表 |
后记 |
(9)治理“医闹”:医疗纠纷的制度根源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由来及其意义 |
一、选题的由来 |
二、选题的理论研究价值与社会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对医疗纠纷的研究 |
二、我国医疗纠纷及"医闹"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理论依据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的理论依据 |
第四节 本文观点与研究框架 |
一、研究的主要问题和主要观点、创新之处、重点和难点 |
二、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医疗纠纷与"医闹"的治理:相关概念的界定与解释 |
第一节 医疗纠纷及"医闹"现状 |
一、现状概述 |
二、医疗纠纷及"医闹"产生的原因现状 |
三、医疗纠纷及"医闹"的发展特点及趋势 |
第二节 医疗纠纷、"医闹"的概念界定与解释 |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界定与解释 |
二、"医闹"的概念界定与解释 |
三、医疗纠纷和"医闹"的联系与区别 |
第三节 制度的界定 |
一、关于"制度" |
二、医疗纠纷制度的界定 |
三、我国医疗纠纷制度发展现状 |
第二章 "医闹"成因及其解决的制度偏差:两则典型案例的比较 |
第一节 案例分析 |
一、案例一 |
二、案例二 |
第二节 案例比较 |
一、案例比较 |
二、制度根源的思考 |
第三章 治理"医闹":制度缺失及其后果 |
第一节 法律的"二元化"与专项法律法规的缺位 |
一、法律法规"二元化" |
二、专项法律法规的缺位 |
第二节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 |
一、协商 |
二、调解 |
三、诉讼 |
第三节 政府偏好及其行为的偏差 |
一、政府的言论 |
二、政府的行动 |
第四章 治理"医闹":解决医疗纠纷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医疗纠纷法律建设 |
一、树立牢固的法治观念 |
二、完善医疗卫生法律体系 |
第二节 完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赔偿制度 |
一、完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 |
二、完善医疗纠纷赔偿制度 |
第三节 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
一、完善和健全非诉讼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
二、完善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 |
三、建立多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相融合的解决机制 |
第四节 加强政府职能建设 |
一、强化政府公共服务意识 |
二、明确政府医疗卫生职能 |
三、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司法公开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章 司法公开概论 |
第一节 司法公开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
一、司法公开的基本概念 |
二、司法公开的基本特征 |
三、司法公开的实践形态 |
第二节 司法公开的历史发展脉络 |
一、古代社会司法公开的萌芽与雏形 |
二、封建社会的秘密审判形态 |
三、近代审判公开思想的提出、确立与发展 |
第三节 我国司法公开发展的基本情况 |
一、我国古代社会的审判形式 |
二、清末对公开审判制度的引进与尝试 |
三、当代中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建立 |
四、从审判公开到司法公开的发展与进步 |
第二章 司法公开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知情权理论 |
一、知情权的基本概念 |
二、知情权的人权本质 |
三、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
四、知情权的法律边界 |
五、我国知情权的确立与发展 |
第二节 表达权理论 |
一、表达权的基本概念 |
二、表达权的民主本质 |
三、表达权与民意的形成 |
四、表达权的法律保障与法律边界 |
五、审理表达权案件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监督权理论 |
一、监督权的基本概念 |
二、监督权的两种主要类型 |
三、监督权的主要制度价值 |
四、完善监督权的基本保障 |
第四节 司法公开的价值目标 |
一、保障司法权——公正、廉洁、公信 |
二、保障诉讼权——知情、参与、制约 |
三、保障民主权——知情、表达、监督 |
第三章 司法公开的主体内容 |
第一节 司法公开的基本原则 |
一、依法公开原则 |
二、及时公开原则 |
三、全面公开原则 |
第二节 司法公开的基本范围 |
一、立案公开 |
二、庭审公开 |
三、执行公开 |
四、听证公开 |
五、文书公开 |
六、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的基本方式 |
一、主动公开 |
二、依申请公开 |
三、开放机构 |
第四节 司法公开的保障与救济 |
一、我国司法公开的现状分析 |
二、完善司法公开的保障措施 |
三、确立司法公开的救济制度 |
第四章 司法公开的限度与例外 |
第一节 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
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 |
第二节 酌定不公开的情况 |
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
二、涉及离婚的诉讼案件 |
三、进入调解程序的案件 |
四、双方当事人合意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
第三节 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认定程序 |
一、不公开审理案件认定的基本程序 |
二、建立商业秘密临时司法保护制度 |
三、不公开审理案件异议的监督途径 |
第四节 合议庭"秘密评议原则" |
一、合议庭评议过程是否公开 |
二、合议庭少数人意见是否公开 |
三、"秘密评议"的救济之一:公开裁判理由 |
四、"秘密评议"的救济之二:公开宣判和判后答疑 |
第五章 司法公开与媒体传播 |
第一节 司法与媒体的关系 |
一、媒体在司法公开方面的作用 |
二、媒体推动司法公开的方式 |
三、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准则 |
第二节 司法新闻发布制度 |
一、建立司法新闻发布制度的意义 |
二、促进新闻发布制度健康发展的保证 |
三、提高司法新闻发布的及时性、针对性、互动性 |
四、司法新闻发布与司法机关的声誉管理 |
第三节 庭审直播问题研究 |
一、西方庭审直播考察 |
二、我国庭审直播考察 |
三、围绕庭审直播的争论 |
四、庭审直播的规范化 |
第四节 诉讼参与人法庭外陈述问题研究 |
一、刑事诉讼参与人法庭外陈述的现状 |
二、刑事诉讼参与人法庭外陈述的限制 |
三、限制刑事参与人法庭外陈述的制度设计 |
四、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司法的基本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司法部新闻发言人就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答记者问(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D]. 崔仕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2]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研究[D]. 钱洪良. 南京大学, 2019(06)
- [3]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研究[D]. 刘拥. 湖南大学, 2016(06)
- [4]中美经济网络间谍争端的冲突根源与调适路径[J]. 汪晓风. 美国研究, 2016(05)
- [5]论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D]. 刘宏宇. 南京大学, 2016(05)
- [6]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法律传播研究[D]. 胡明霞. 齐鲁工业大学, 2016(06)
- [7]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民生建设新思路研究[D]. 赵海飞. 山东大学, 2016(02)
- [8]突发事件问责研究 ——基于突发事件防范的视角[D]. 周慧.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6)
- [9]治理“医闹”:医疗纠纷的制度根源及其对策[D]. 时乐平. 复旦大学, 2011(05)
- [10]司法公开问题研究[D]. 倪寿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