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职业中介立规矩(论文文献综述)
梁梁[1](2018)在《论利益结构变迁下的中国立法》文中提出追求利益是人类活动的内驱力,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利益促进了人本身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利益主体在追逐利益过程中必然会与其他主体产生特定的社会关系,同时政府会依照社会存续及发展的需要,对这种社会关系进行权衡和调整,形成稳定、牢固的社会结构形态,即本文所述的社会利益结构。利益结构源于利益矛盾主体博弈后形成的动态平衡。这种平衡极易被内部的不合理性因素而打破,引发利益主体间激烈矛盾和冲突,导致社会分裂、公共利益受损。所以自社会出现利益分化以来,人们就开始探索行之有效的整合机制来化解由利益矛盾所带来的风险。相比于政策、道德、宗教而言,立法在利益的整合与保障方面具有更强的程序性、确定性和权威性。利益诉求一旦进入立法领域,实质上就是将经济层面的利益博弈升格为法律层面的权利保障和责任承担,利益主体也由规则的被动接受者上升为制度的主动制定者,利益博弈由无序争利提升为有序竞争。即使立法的最终结果是一方利益得到了肯定,而另一方利益也不至于在这个过程中严重受损,从而达到博弈均衡的社会调整目的。另外,犹如金融市场上的“熔断机制”,立法划定的是利益矛盾的临界状态,当利益冲突已经达到可能威胁社会稳定的程度,立法启动暂停博弈的机制,将其规范至可控范围之内,避免人类社会因激烈利益冲突而灭亡。所以,法律也就成为了人类社会普遍认可且最为行之有效的一种利益整合机制。现代立法实质上就是制度层面上利益分化与整合的过程。利益分化所导致的冲突矛盾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放映在立法每一个环节中。立法实现的是对现存的利益关系肯定或否定,对利益相关方的确认和规制。通过制定权利性条款,立法保障了合法利益的获得;通过明确义务性条款,立法规范了利益主体的市场博弈行为;通过设定禁止性条款,阻止有损公共利益的逐利行为发生。立法正是通过对利益协调、平衡和整合,才实现了对社会资源分配的有效调控,使利益分配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保障社会在平等游戏规则下的有序发展。按照唯物史观的观点,法律反映的是社会基于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共同需要。(1)利益开启了探寻社会现象的大门,也为了解立法走向提供了路径。立法中所体现的价值、动机和行为都可以从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中找到合理解释。本文正是通过分析中国现行立法体制及与利益变迁的关联性,归结出具有中国特色立法利益整合机制的一般规律,提炼出本文主旨:中国的立法体制应成为各方利益主体平等表达权益的制度平台,遵循“正义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通过社会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构建起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四套完整利益整合机制,以实现利益结构的整合与调整作为落脚点,动态反映当代我国利益结构全方位变迁。任何性质的社会都不可能没有利益冲突,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若要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建立健全一套能够化解利益冲突的良性制度体系。近年来,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导致更大规模、更深层次利益结构分化,加剧了公众在利益分配上的心理失衡。产权制度、“利益输送”、行政诉讼、部门利益等逐渐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立法对公共利益、个人权益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不明,以致于个别人假借公益、市场之名,滥用公权力侵害个体利益。本文通过梳理中国社会通过立法进行利益整合的发展脉络,探寻中国立法机制的运行逻辑及特点,分析现阶段我国利益结构的新变化、新问题,总结十八大我党通过立法实现利益整合的有益尝试,发现中国社会在利益整合方面依旧存在尚未解决的立法缺失。根据上述规律预判中国立法未来走向。针对健全利益整合机制的目的,从立法原则和制度安排两个角度提出相应对策。由此本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回溯中西方学术界关于“利益”、“利益结构”的不同定义,得出适应本文论述需要的立论基础,以唯物史观中“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辨证关系为分析逻辑,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为理论参考,吸收总结西方制度哲学、利益法学等精髓,浅析法与利益、立法整合与利益结构的一般关系,为后面论证立法利益整合机制的可行性打好基础。第二章运用社会学的社会结构理论、经济学的博弈均衡理论解析立法实现利益衡量所需经历的三个环节,即利益表达环节、利益选择环节和利益整合环节,在此基础上,概括出立法在利益整合中应着力构建的诉求表达、权益保障、利益协调、矛盾调处四种机制,为最后一章分析中国立法如何更好地发挥利益整合作用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第三章重点分析建国以来三次利益结构变迁的特点及过程,相对应地揭示立法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及作用,总结得出以往中国立法影响利益变迁的一般规律和“政策主导立法”的不足。纵向考察中国立法的运行逻辑,横向比较不同时期立法在利益选择上价值倾向。第四章侧重分析当前中国社会在利益变迁过程中所遭遇的阶层固化、“马太效应”、丛林法则泛滥、金融资本扩张等一系列问题,特别着重分析中国立法在解决上述利益分化问题时少有作为的表征,以及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为后面“对症下药”解决立法协调利益关系指明方向。第五章将根据上述分析得出的结论,为中国立法实现利益整合提出原则层面和操作层面上的建议,审视十八大以来中国立法在利益调整方面的有益尝试,及仍需改进的地方,提炼出本文主旨,中国立法应成为各方利益主体平等表达诉求、进行公平博弈的制度平台。
徐莲霞[2](2018)在《我国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作为经济要素市场化配置重要平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正逐步完善。2012年4月新三板扩容以来,已逐步成为我国重要的基础性证券市场,成为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渠道和企业展现自我的平台。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颁布,再一次把新三板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新三板是继主板和创业板之后,为满足中小企业上市而成立的全国性的股权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场外资本市场的代表,实现了从陌生名词到家喻户晓的完美蜕变。对于许多中小企业而言,之前选择主板、创业板上市,困难重重,很难实现,新三板市场则为他们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但是,新三板成立以来,新三板市场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特别是一些企业受经营理念的限制,不愿耗费成本披露自身信息,即使想要披露,也会因为公司治理的不规范而终止披露。然而,信息披露可以减少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且,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还可以加强和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从而保证整个资本市场良好有序的发展。所以,面对还处于初级阶段和相关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的新三板市场,必须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在发现问题的同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是论文的引言,重点介绍了研究的背景、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对国内外关于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汇总分析,并对文章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创新点进行说明。第二部分是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概述。首先,阐述了新三板市场的发展与定位;其次,分析了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依据,包括有效市场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最后,说明了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它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可促进挂牌企业的内部控制规范,并保证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效性。第三部分是我国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问题。首先,阐述了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先介绍了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从主体和内容两方面进行分析,然后分别从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和市场监管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其次,根据现状指出了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制体系不健全、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备与公司内部治理不完善三方面。第四部分是域外类似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首先,对域外类似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特点进行了分析,例如:美国的OTCBB市场、日本的JASDAQ市场以及台湾的兴柜市场。其次,指出域外类似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如适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处罚和民事救济措施、恰当的自律监管和自愿披露制度。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首先,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法律规制体系建设,如健全《公司法》、《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增加证监会部门规章中信息披露的相关机制与规则、增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民事救济机制的相关规定;其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包括建立以证监会行政监管为主的监管法律制度、强化以全国股转系统为代表的自律监管以及建立多样化处罚机制,加重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最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设,包括合理规范和限制大股东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树立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意识。
金国峰[3](2017)在《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研究》文中提出互联网技术自20世纪60年代问世以来,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正在深刻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随着网络空间的不断发展壮大,意识形态安全问题迅速扩展至网络空间。人们需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互联网技术为人类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正视复杂而严峻的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形势。在互联网时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把现实社会中的“霸权主义”延伸至网络空间,凭借经济和技术优势,试图垄断作为“全球性资源”的网络空间。当前,拥有7亿网民的中国,需要创新发展互联网经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要不断凝聚社会共识,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良好的意识形态安全环境。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意识形态的基本理论,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立足当前我国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多学科研究法,研究新形势下我国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的重大现实问题。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梳理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的理论。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是在对“德意志意识形态”在内的一切唯心主义的批判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马克思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停留在纯粹的思想层面,指出作为“虚假的观念体系”的意识形态将客观现实与思想观念相混淆、颠倒;作为“观念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是现实社会在人的头脑中的真实反映;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的意识形态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或利益集团,为了实现自身思想观念和社会经济发展基础的紧密结合,形成的具有维护统治阶级、社会集团利益的思想观念体系。第二,考察当前我国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不可否认,互联网技术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巨大发展,为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创造了难得的机遇,包括拓展意识形态建设空间,增加意识形态传播渠道,创新意识形态工作方法。同时,互联网技术给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比如,历史虚无主义、新自由主义、普世价值等社会思潮的网络渗透日益严重,美国等西方国家试图主导网络空间的话语权,频繁发生的网络事件容易升级为意识形态安全事件。本文紧紧围绕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道路的分歧、矛盾与冲突,从内因和外因角度,分析我国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面临挑战的原因。第三,明确我国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的指导思想。在互联网时代,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只能加强和巩固,不能放松和消解。当前,我国正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新起点,意识形态工作要为其“保驾护航”,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增强国家软实力、建设网络强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网络空间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和反映,因此,首先要维护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同时,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第四,从治理和传播两个方面提出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的具体措施。一方面,网络空间是全新的社会形态,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治理体系建构。本文强调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完善制度与改进技术、国内治理与国际合作的有效结合,提出包括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全球治理等三个层面的治理途径。另一方面,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是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的重要内容,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效果,直接影响着国家意识形态的安全。在互联网时代,意识形态的传播环境、方式、内容等发生了深刻变化,要求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必须尊重网络空间意识形态的特性、遵循网络空间意识形态的传播规律。新形势下,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主体建设、传播话语建构、传播技术创新是决定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效果的关键因素。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作为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巩固政权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推进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对于实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本文研究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问题,这对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巫志刚[4](2013)在《我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基本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基本法律制度,是指涉及到组织机构从设立、运行、管理到消亡整个阶段、全部环节的一些基本的、主干性的法律制度;对组织机构及其相关当事人而言,这些制度的设立是必须的,而且是其他法律部门尚未规定、为机构相关主体有特殊需求,否则将会发生权益失衡现象。构建起这样一些基本法律制度,有利于为当前民办高校分类管理顺利推进提供基础性制度安排,有利于各方参与主体利益的保护与平衡,有利于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围绕为政府介入规制提供基本依据、为私人契约达成提供基本条款、为学校办学秩序提供基本保障的立法目的,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按照市民社会理论和“基础性、必要性、特殊性”的基本法律制度界定,从主体资格、市场准入、属性变更、市场退出、法人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制度设想。导论部分,对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现有研究的状况、本课题研究方案作了说明和阐述。第一章,是对基础理论的探讨。首先从法理依据、现实基础、国外实践的角度论证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有存在的合法性。与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相比,营利性机构更偏重于为投资者带来利润、组织形态更多采取股份制企业、资金筹措更加市场化、满足学生需求更加明显、服务方式标准化程度更高、更偏重管理。与一般的服务类公司相比,服务内容为知识交易、基本价值理念定位在教育、与国家的意识形态密不可分。以此为基础,基本法律制度构建,应当以市民社会理论的“市民社会——经济组织——政治国家”为指导框架,借助任意性、强制性等规范手段进行总体设想,为下文的分析起总则作用。第二章,是对主体资格法律制度的探讨。营利性教育机构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商事企业法人,在法人类别、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上与非营利性机构存在不同。在民商法中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拥有法人财产权、经营权、融资权。在行政法中的法律地位,既有作为一般行政相对人的各项权利,又在行政许可、评估督导、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规制、政府公平对待等方面有特殊权利义务。在教育法中的法律地位有三种情形:宏观调控型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的统筹调控权;自主管理型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机构办学自主权、教师的雇员身份、与学生间的服务和管教民事法律关系: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表现为产学研合作法律关系,社团组织成员法律关系,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准司法救济法律关系。第三章,是对准入和退出行为进行分析。准入法律制度的构建,要明确最低注册资本额度,办学资格采严格准则主义,学历教育资格采核准主义,同时应当为网络学院的设立提供管道,完善准入的前置程序。现有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转换为营利性机构,需符合无公益性条件限制、举办者自愿变更、政府部门允许等条件,还要经历股权分割、财产分类处理、税收规费补交等程序。退出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退出的事由、退出的程序、机构剩余财产的处置规则、相关主体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师生利益的保护、退出的法律后果等。第四章,是对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分析。法人治理,是一个法人稳健运行的基本制度保障,是对组织内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进行必要的分立,通过内部制衡较好地达到各方面主体利益的共治。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人治理具有特殊性。其构建要遵循一般属性与特殊属性相统一、教育的公益性和市场的营利性相统一、机构自主权与政府适度强制性规范相统一、权力集中与权力制衡相统一、机构自律与机构他律相统一、规则的强制性与规则的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注意把握章程的强制性记载事项、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关系、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关系、独立董事设置、校长独立性保障、校长和经理层内部控制的防止、监事设置、有限度的师生员工民主治理、党群组织设置等问题,从而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第五章,是对外部监督和法律责任制度进行分析。与一般公司企业法人相比,监管结构有一定复杂性,监管方法更重教育专业性,监管难易度上存在差异性,监管内容更注重办学行为。与非营利性机构相比,在是否分配利润、董事及经理人员报酬、机构财务运作、信息披露、资金使用事项、监管主体、风险控制、学生(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监管方面要有更高标准的义务。应当构建以政府为主导,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并进的监管网络体系,以学生(消费者)权益保障为首要的目标秩序体系,以机构办学行为规范为主要行为的监管内容体系,以柔性手段为主、强制和惩处等刚性手段为补充的监管手段体系,以民商法律责任为主导的责任体系,以教育法规强制性规范为主导的法律依据体系。同时,对有条件地限制学费标准、教育教学支出比重需作一定规定、财务风险监管制度构建、毕业生就业率与平均薪酬规定、向社会信息公开、第三方质量认证评估制度、支持学生(消费者)诉讼制度、师生员工权益保障机制、督导专员派驻交由机构自治决定、设定社会责任的一般规则等事项进行了探讨。
王元成[5](2013)在《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是当代中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实际运行状况,是当代中国各项民主制度建立、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基础和条件,体现着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本质和发展水平。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性环节。本项研究主要以政治角色理论为分析工具,以全国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为研究对象,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研究者本人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来的若干履职行为和相关亲身经历进行研究。本文试图以对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行为描述为研究进路,通过展现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产生和角色扮演的全过程,分析全国人大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及其与相应角色规范和角色期望之间的联系,从而描述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情况,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制度规定及其运转情况,为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功能、认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某些特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本项研究认为,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是全国人大代表这一角色产生的基础,也是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和动力。作为个体的全国人大代表对代表角色期望的领悟以及代表再社会化过程对代表个体履职能力的影响使不同的代表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呈现出一定个性特点。代表角色所担当的其他角色,特别是代表所担当的其他政治角色对代表的角色扮演行为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代表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其行为与角色期望的一致性程度、角色冲突、角色错位、角色超载等角色行为特征既与代表个体特征有内在联系,但从更深层次的原因看,其行为特征更多地反映了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在某些方面存在的欠缺。要使人大代表角色行为与角色期望实现更高程度的一致,解决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的角色冲突、角色错位、角色超载等问题,必须通过改革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相关政治体制。本文内容安排除导言和结论部分外,正文部分共分五章。导言部分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本选题的缘由和意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对本文的主要分析概念进行解释,说明本研究的目的、研究思路、主要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等。第一章主要是介绍相关政治主体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可以分为社会期望和角色自我期望。社会期望包括制度性期望和道德性期望。制度性期望对全国人大代表这一角色在履职过程中有明确的规范要求,这是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道德性期望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规范要求,主要靠社会舆论以及角色扮演者本人的内心信念发挥作用。角色自我期望是角色对自己行为模式的设想。角色期望最终要通过角色承担者本人对角色的领悟发挥作用,人大代表对角色期望的领悟是代表角色扮演的动力和主观前提。第二章主要是描述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挑选和确定过程,分析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及其对人大代表角色扮演可能产生的影响。人大代表的产生过程是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角色期望具体化为一个个代表的过程,当选代表是政治角色的具体承担者和扮演者。第三章主要是描述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角色扮演行为,并总结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第四章主要是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角色扮演行为,并分析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行为模式的特点。第五章主要是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再社会化的内容、主要途径、特点及其对代表角色扮演行为的影响等。本文最后概括了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并对如何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梅世云[6](2009)在《论金融道德风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道德风险虽然人们经常说起,但无论是伦理学还是经济学,在理论上的探索仍然不多,一直是困绕经济、金融管理的一个难题,也是伦理学研究的一个崭新领域。研究解决这个问题,是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是增强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内部活力的核心因素,也是国家金融安全和企业风险防范的重要保障。从伦理学的角度看,道德风险的研究,不仅能丰富道德的内涵,而且对于道德的形成机制、发展规律以及道德建设规律的探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本文从伦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的角度,综合分析、深入研究金融领域的道德风险问题。论文首先介绍研究的背景和起因,对研究现状与国内外文献进行系统的综述分析。从金融学、伦理学、行为金融学、经济伦理学、金融道德风险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整理,基本把握了整个研究的总体状况和主要观点,并对其进行了研究性、总体性的述评。第二,主要研究了金融与道德的关系。首先论述金融的伦理属性,从伦理的视角论述金融的含义和本质,还重点论述了金融的内生伦理,包括金融、货币、信用的道德性和金融主体的伦理属性;其次是从金融人、金融机构、金融制度三个主体来分析金融伦理的基本关系,并分别探讨金融交换关系、契约(合同)关系(债务关系、委托与代理关系)和信用关系的道德内涵。第三,从伦理学的角度研究了金融道德风险的内涵。本文从风险的定义开始,明确了风险的基本含义,然后研究提出了金融风险的定义,再讨论研究道德风险的伦理学、经济学研究成果,从而得出金融道德风险的真正含义并进行了定义和内涵分析。在此基础上,从行为主体、行为类别、行为成因等角度分别论述了各类金融道德风险的基本特征,深入地把握金融道德风险的本质属性:即从发生主体看—风险人为化,表现为合谋性、本能性、互联性;从存在的状态来看—风险长期化,表现为金融价值观的无形性、动机的隐蔽性、累积性、加速性、传染性;从风险的结果看——风险社会化,表现为破坏性、不可转移性、负外部性等。第四,对金融道德风险的分类进行了初步探讨。论文从伦理学、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对道德风险进行了分类综述,再结合金融的实际,从金融行业、风险源、道德标准等不同的视角,对金融道德风险进行初步的分类。根据道德规范的要求,对违反主要道德准则的风险行为,即失信风险、失公风险、失真风险、失职风险、失节风险、失序风险进行了详细的探讨,论述了各类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基本类型,为研究探讨金融道德风险的识别方法奠定了基础。第五,从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的不同视角,深入探讨了金融道德风险的生成机理。首先是认为道德个体的人性诱发道德风险。这主要是因为存在人的自利性与道德的规范性、人的需要的无限性与资源的有限性、人类认识的有限性与道德的普遍性三大矛盾的存在,使人的物质利益、精神利益和政治利益三大利益需要不能得到满足。其次从金融行业的特性出发,分析了诱发道德风险的根源——金融的脆弱性,主要从金融市场、信用的脆弱性和金融伦理的冲突性的角度分别进行了论述。再次是探讨了金融制度诱发道德风险的原因,认为由于制度的缺失、错误、时空差、模糊、可操作性差以及执行力不够,形成了制度空间下的道德风险;还对权力失衡、机制缺限下的道德风险进行了原因分析。第六,专题论述了金融道德风险与政府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首先分析了政府担保制度、金融监管体制、政策中的道德风险,再从政府特性和金融监管两个方面剖析了金融监管道德风险的根源。第七,如何规避道德风险,或将其减少到最低限度,尽力避免由此带来的危害,是经营管理者和产权所有者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主要是从基本原理、具体方法、制度路径等方面入手,构建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防范体系。首先提出了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认为应该树立成本最小化、制度人性化、手段合法化、防范意识经常化的理念,实现经营理念的“道德转向”,建立“教育——道德——自控力、制度——激励——吸引力、自律——监管——约束力”这样一个“三力并发”的防范模型;其次从金融职业道德操守、行为准则、评价、监控、预警等方面构建了金融职业道德体系;三是从共赢的利益机制、持续的激励机制、人事风险管理机制和纪检监察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四个方面,构建符合现代金融伦理规则的金融规章制度体系;四是提出了建立全国信用信息系统、信用经营管理体系和约束体系的政策主张;五是根据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提出了合规管理框架、规章制度和合规文化建设中的主要构想;六是从自律组织的伦理原则、组织体系、职业素养、心理契约四个方面构建了金融自律体系;最后是提出了金融监管职能、体制的改革措施,就金融业准入价值、存款保险、资本管制、关闭等政策的完善提出了具体建议,以有效发挥其抑制道德风险的作用。
王会莉[7](2006)在《双证融通在我国高等职业院校的实施 ——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相互融通是对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办学机制的重大改革,并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学历证书制度相互分离的现象,对传统的重学历、轻技术的观念产生重大影响,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在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结合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职业学校的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仍然脱节,职业资格证书体系不健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尚不完善等,在高职教育中实施双证融通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索。本论文正是基于这个背景,着力对高职院校实施双证融通遇到的问题做一分析。 论文的第一章绪论部分,首先对本研究的缘起背景做了简要的说明,然后对有关此问题已有的研究情况进行了总结和回顾,接下来对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和研究重点做一介绍,最后对几个重要的概念做了界定。 第二章主要对双证融通做了基本的介绍和说明,什么是双证,什么是双证融通,以及双证之间的关系,双证融通的内涵,双证融通的政策依据,双证融通的理论依据,双证融通的必要性,双证融通的可行性以及双证融通的基本原则等问题做一分析和探讨,为后文的研究奠定基础。 第三章主要从制度性障碍、学校层面的问题两个角度出发,分别对双证融通在我国高职院校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做了深入的分析。制度性障碍包括就业准入不严、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配合不够、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完善。学校层面的问题涉及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设施等方面。 第四章针对以上问题和困难提出相应的对策。
田杰[8](2000)在《职业中介有了规矩》文中指出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力市场管理进行全面规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它的问世说明我国劳动力市场正朝着进一步科学、规范和现代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方向发展。 有关部门统计,到1999年底,
二、给职业中介立规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给职业中介立规矩(论文提纲范文)
(1)论利益结构变迁下的中国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理论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一)中外利益理论研究 |
(二)利益的立法整合研究 |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研究重点和研究难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第一章 利益与立法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利益结构与利益结构变迁 |
一、利益和利益结构 |
二、利益结构变迁路径及制约因素 |
第二节 立法与利益的关系 |
一、利益对立法的决定性作用 |
二、立法对利益的调整性作用 |
第二章 利益结构变迁与立法整合 |
第一节 立法中利益协调的起因、表现及原则 |
一、利益结构“异变”对利益博弈的有序化诉求 |
二、现代立法中利益选择与整合的特点及原则 |
三、利益群体影响立法的主要方式及规制 |
第二节 现代立法完成利益衡量的几个关键环节 |
一、利益识别环节 |
二、利益选择环节 |
三、利益整合环节 |
第三节 确保立法实现利益整合的几个重要机制 |
一、诉求表达机制 |
二、权益保障机制 |
三、利益协调机制 |
四、矛盾调处机制 |
第三章 建国以来中国社会的利益变迁及立法实践 |
第一节 1949—1955年利益结构变迁模式及立法实践 |
一、趋向集中的分散型利益结构确立 |
二、标志性立法及对利益结构的影响 |
第二节 1956—1976年利益结构变迁模式及立法实践 |
一、均等化较高、单一集中的利益结构形成 |
二、标志性立法及对利益结构的影响 |
三、“文革”打断法治建设进程 |
第三节 1979年—至今利益结构变迁及相应的立法实践 |
一、整体性利益结构瓦解 |
二、弥散性不平等向累积性不平等结构转变 |
三、标志性立法及其对利益结构的影响 |
第四节 利益结构变迁过程中立法所呈现的基本特点 |
一、利益结构变迁带动立法进步 |
二、利益变迁多由政府主导立法背书 |
三、立法的自治性随利益变迁日益增强 |
四、立法过程中利益博弈仍极其有限 |
第四章 现阶段中国利益结构变迁特征与立法整合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现阶段利益结构的主要特征 |
一、利益分配差距依然很大 |
二、利益矛盾经常化 |
三、利益冲突群体化 |
四、利益心理失衡化 |
第二节 当前中国利益结构存在的问题 |
一、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失衡 |
二、虚拟经济繁荣与实体经济萎缩 |
三、政商间大量存在的“利益输送” |
四、利益博弈中“丛林法则”泛滥 |
第三节 利益结构变迁导致立法问题凸显 |
一、现行立法对弱势群体利益保护不够 |
二、立法过程缺乏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 |
三、立法过程中部门利益化倾向严重 |
四、利益集团立法游说活动缺乏制度规范 |
第五章 以公平、合理的立法体制统领当代利益结构变迁 |
第一节 立法在利益整合中应持有的基本原则 |
一、面向利益结构变迁是立法的基点 |
二、培养有序博弈意识是立法的底蕴 |
三、截断违法利益输送是立法的关键 |
四、维护保障公共利益是立法的根本 |
第二节 立法推进利益结构合理化的路径选择 |
一、立法预测及规划中正确识别各方利益 |
二、立法审议与决策中为利益表达提供畅通渠道 |
三、构建立法公众意见反馈机制 |
四、立法结果应是利益选择协调的最优方案 |
第三节 十八大以来立法整合利益结构案例检视 |
一、首次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 |
二、修订行政诉讼法:破解“民告官”三难问题 |
三、反腐败立法:截断利益输送"暗道" |
四、修改《立法法》: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我国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创新点 |
2 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2.1 新三板市场的发展与定位 |
2.1.1 新三板市场的历史沿革 |
2.1.2 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现状与定位 |
2.2 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依据 |
2.2.1 有效市场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3 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 |
2.3.1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
2.3.2 促进挂牌企业的内部控制规范 |
2.3.3 保证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
3 我国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
3.1 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
3.1.1 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
3.1.2 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
3.1.3 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管 |
3.2 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法律规制体系不健全 |
3.2.2 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备 |
3.2.3 公司内部治理不完善 |
4 域外类似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及启示 |
4.1 域外类似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4.1.1 美国OTCBB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4.1.2 日本JASDAQ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4.1.3 台湾兴柜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4.2 域外类似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启示 |
4.2.1 适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
4.2.2 完善的处罚和民事救济措施 |
4.2.3 恰当的自律监管和自愿披露制度 |
5 我国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1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法律规制体系建设 |
5.1.1 健全《公司法》、《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
5.1.2 增加证监会部门规章中信息披露的相关机制与规则 |
5.1.3 增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民事救济机制的相关规定 |
5.2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 |
5.2.1 建立以证监会行政监管为主的监管法律制度 |
5.2.2 强化以全国股转系统为代表的自律监管 |
5.2.3 建立多样化处罚机制,加重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 |
5.3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挂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建设 |
5.3.1 合理规范和限制大股东行为 |
5.3.2 建立规范有效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
5.3.3 树立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3)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目的及意义 |
1.1.1 选题目的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研究方法 |
1.3.1 比较研究法 |
1.3.2 案例分析法 |
1.3.3 多学科研究法 |
1.4 本文创新之处 |
1.4.1 概括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的特征 |
1.4.2 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传播主流意识形态的对策 |
1.4.3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提出建设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的措施 |
第2章 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的理论 |
2.1.1 对“虚假的观念体系”的批判 |
2.1.2 作为“观念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 |
2.1.3 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的意识形态 |
2.2 意识形态安全的内涵 |
2.2.1 意识形态的概念 |
2.2.2 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 |
2.2.3 意识形态安全与总体国家安全 |
2.3 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的内涵 |
2.3.1 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 |
2.3.2 信息、网络与网络空间 |
2.3.3 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的概念 |
第3章 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3.1 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机遇 |
3.1.1 拓展意识形态建设空间 |
3.1.2 增加意识形态传播渠道 |
3.1.3 创新意识形态工作方法 |
3.2 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挑战 |
3.2.1 社会思潮在网络空间蔓延 |
3.2.2 西方话语霸权试图主导网络空间 |
3.2.3 网络事件容易引发意识形态安全问题 |
3.3 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面临挑战的原因 |
3.3.1 意识形态较量实质是两种制度之争 |
3.3.2 我国网络信息技术落后于西方国家 |
3.3.3 意识形态工作缺乏规律性和系统性 |
第4章 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的指导思想 |
4.1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 |
4.1.1 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 |
4.1.2 推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
4.1.3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 |
4.2 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的目标 |
4.2.1 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
4.2.2 增强国家软实力 |
4.2.3 建设网络强国 |
4.3 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的原则 |
4.3.1 国家主权原则 |
4.3.2 党管媒体原则 |
4.3.3 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
第5章 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的治理途径 |
5.1 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的国家治理 |
5.1.1 有效监控网络舆论 |
5.1.2 完善网络空间法律制度 |
5.1.3 加快网络信息技术自主创新 |
5.2 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的社会治理 |
5.2.1 培育社会主义网络文化 |
5.2.2 规范网民的政治参与行为 |
5.2.3 发挥社会组织的网络治理功能 |
5.3 网络空间的全球治理 |
5.3.1 参与联合国主导的网络空间治理进程 |
5.3.2 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新制度框架 |
5.3.3 坚持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四项原则” |
第6章 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策略 |
6.1 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主体建设 |
6.1.1 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 |
6.1.2 培养主流意识形态网络意见领袖 |
6.1.3 规范多元化的主流意识形态传播主体 |
6.2 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话语建构 |
6.2.1 主导网络空间议题设置 |
6.2.2 转换意识形态传播话语方式 |
6.2.3 打造中国特色对外传播话语体系 |
6.3 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技术创新 |
6.3.1 有效利用新媒体 |
6.3.2 广泛运用大数据技术 |
6.3.3 实现全媒体的融合传播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4)我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基本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一) 选题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关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合法性解释 |
(二) 关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组织特征 |
(三) 关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区别 |
(四) 关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
(五) 关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法人治理 |
(六) 关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外部法制环境 |
(七) 关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质量保证机制 |
(八) 关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规范 |
(九) 关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退出机制 |
(十) 关于对国外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律制度的研究 |
三、研究方案 |
(一) 研究对象 |
(二) 基本思路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机构自治: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基本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石与灵魂 |
一、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合法性解释 |
(一) 法理依据:公民有从事教育权和结社权 |
(二) 现实基础:我国民办高校投资办学为主 |
(三) 外国实践:美国等国家的经验总结 |
(四) 理论批判:“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法条规定不尽合理 |
二、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的特殊性 |
(一) 与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差异 |
(二) 与其他服务类公司企业的差异 |
三、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需要特殊的法律制度建构 |
(一) 从应然视角对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律制度特殊性的理论分析 |
(二) 从实践视角对现行“合理回报”制度的反思 |
四、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基本法律制度建构的基础理论 |
(一) 理论准备:市民社会理论 |
(二) 立法目的:基础性行为准则 |
(三) 基本原则: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 |
(四) 技术手段:规则/强制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
五、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基本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 |
(一) 几点假定 |
(二) 主要内容 |
(三) 体系设想 |
第二章 法人格赋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
一、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律属性 |
(一) 法律应赋予其法人这样一种主体样态 |
(二) 系属有一定特殊性的企业法人 |
(三) 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之探讨 |
(四) 与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法律属性上的同与不同 |
二、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在民商法中的法律地位 |
(一) 法人财产权 |
(二) 经营权 |
(三) 融资权 |
三、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在行政法中的法律地位 |
(一) 美国营利性高校与政府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分析 |
(二) 当前我国营利性教育机构与政府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实践分析 |
(三) 国内学者对营利性教育机构与政府机关间行政法律关系的观点 |
(四) 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在行政法中法律地位的共性与特殊性分析 |
四、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在教育法中的法律地位 |
(一) 政府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间的宏观调控型教育法律关系分析 |
(二) 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自主管理型教育法律关系分析 |
(三) 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内外发生的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
第三章 机构进退: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法律制度构建 |
一、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准入法律制度的构建 |
(一) 美国营利性大学准入条件和程序法律制度的启示 |
(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 |
(三) 简要评论与建构设想 |
二、准入的特殊法律制度——现有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属性变更 |
(一) 属性变更的前提条件 |
(二) 属性变更的关键程序 |
(三) 属性变更的配套性制度安排 |
三、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退出的法律制度 |
(一) 法人资格消灭中的法律适用 |
(二) 法人资格消灭的事由 |
(三) 法人资格消灭的提出主体 |
(四) 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
(五) 法人资格消灭后财产的分配问题 |
(六) 法人资格消灭时学生的权益保障问题 |
四、机构退出的特殊法律制度安排——组织形态变更为非营利性机构 |
(一) 现有的制度资源 |
(二) 制度建构设想 |
第四章 机构自律: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 |
一、治理、法人治理、法人内部治理结构 |
(一) 治理 |
(二) 法人治理 |
(三) 法人内部治理结构 |
二、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是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法律制度 |
(一) 构建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是民办高校历史发展的规律性总结 |
(二) 构建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是民办高校解决“两权分离”问题的内在需要 |
(三) 构建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是机构实现自律自治、减少政府过多干预的必然要求 |
(四) 构建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是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维持其公益性的有效保障 |
三、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律属性和法律特征 |
(一) 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律属性分析 |
(二) 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律特征分析 |
四、美国营利性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及对我国相关制度建构的启示 |
(一) 美国营利性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 |
(二) 几点启示 |
五、我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构建的主要原则 |
(一) 高等教育机构法人一般属性与特殊属性相统一的原则 |
(二) 教育的公益性和市场的营利性相统一的原则 |
(三) 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自主权与政府适度强制性规范相统一的原则 |
(四) 权力集中与权力制衡相统一的原则 |
(五) 机构自律与机构他律相统一的原则 |
(六) 规则的强制性与规则的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 |
六、我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构建相关法律问题的应对 |
(一) 章程的强制性记载事项问题 |
(二) 机构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问题 |
(三) 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关系问题 |
(四) 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关系问题 |
(五) 独立董事的设置问题 |
(六) 校长的独立性问题 |
(七) 校长、经理层的内部控制问题 |
(八) 监事的相关法律问题 |
(九) 教职员工、学生及社区代表参与机构民主治理的问题 |
(十) 与党群组织设置等现行制度衔接的问题 |
第五章 机构他律: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外部法律监管与法律责任制度 |
一、为什么需要外部的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制度 |
(一) 是解决机构经营者与消费者等主体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需要 |
(二) 是克服机构经营行为“外部效应”存在的现实需要 |
(三) 是营利性高等教育服务的专业化对监管专业化的需要 |
(四) 是保护投资者或消费者信心与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需要 |
(五) 是对经营者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必要监管的需要 |
(六) 是全社会对营利性高等教育服务质量关注的需要 |
二、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内部自律自治与外部法律监管的边界 |
(一) 西方政府市场规制的理论与实践 |
(二) 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市场自由与政府对其规制的界分 |
三、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律监管与法律责任制度的特殊性 |
(一) 与一般公司企业法人在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制度上的差异性 |
(二) 与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在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制度上的差异性 |
四、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律监管及法律责任上的主要制度与启示 |
(一) 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监管历史概述 |
(二) 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监管和责任的主要法律制度 |
(三) 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律监管与责任制度的启示 |
五、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律监管与法律责任制度构建的总体思路 |
(一) 在监管体制方面:以政府为主导,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并进的监管网络体系 |
(二) 在监管和责任的目标价值方面:以学生(消费者)权益保障为首要,形成教师、投资者、债权人权益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多重目标秩序体系 |
(三) 在法律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对象方面:以机构办学行为的规范为主要,侵害教师、投资者、债权人及第三人权益等多种行为并行关注 |
(四) 在监管的手段方面:以柔性手段为主,政府强制和惩处等刚性手段为补充 |
(五) 在法律责任类型方面:以民商法律责任为主导,教育、经济、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为辅助 |
(六) 在法律表现形式方面:以教育法规强制性规范为主导,经济法、行政法、公司法及相关政策相支撑 |
六、外部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制度建构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一) 学费标准是否需要进行限制? |
(二) 教育教学支出比重是否需要作一定的规定? |
(三) 财务风险监管制度如何构建? |
(四) 毕业生就业率与平均薪酬是否需要进行规定? |
(五)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公开? |
(六) 是否需要确立第三方质量认证评估制度? |
(七) 是否需要设置学生(消费者)支持诉讼制度? |
(八) 如何设置营利性教育机构保障师生员工权益的机制? |
(九) 是否需要设置督导专员制度? |
(十) 是否需要设定机构社会责任的一般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选题的意义 |
1. 笔者本人的履职与学习经历是引发本项研究的直接原因 |
2. 本项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
3. 本项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
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 |
2. 对人民代表大会运行机制的研究 |
3. 对人民代表大会与执政党关系的研究 |
4. 对人大代表的研究 |
5. 对国外议会和议员的研究 |
三、研究目的、分析工具与研究思路 |
1. 研究目的 |
2. 分析工具和主要概念 |
3. 研究思路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六、篇章结构 |
七、研究个案的相关基本情况 |
第一章 角色期望: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和动力 |
一、制度性期望 |
1.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制度性期望 |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制度性期望 |
3、全国人大代表履职旳制度性保障 |
二、道德性期望 |
1.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
2.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
3.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有丰富的法律知识 |
4.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
5.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党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之间的关系 |
6.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有为民请命的精神 |
三、自我期望 |
四、角色领悟 |
五、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期望的特点 |
1. 制度性社会期望的法律规范性特点不突出 |
2. 制度性社会期望与道德性社会期望之间无明显界限 |
3. 各种社会期望之间以及角色自我期望与社会期望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
第二章 推荐、考察与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角色的选择与确定 |
一、代表候选人名额的确定与分配 |
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推荐提名过程 |
三、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组织考察与初步确定 |
1. 考察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组织机构 |
2. 考察内容与过程 |
3. 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初步确定 |
4. 后续材料工作 |
四、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正式确定 |
1. 省委会议讨论 |
2. 各党派和人民团体民主协商 |
五、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与投票选举 |
1. 正式候选人的确定 |
2. 投票选举 |
六、当选代表的资格审查与确认 |
七、全国人大代表角色产生过程的特点 |
1. 代表产生过程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 |
2. 组织推荐提名是当选代表的重要前提 |
3. 组织推荐和考察过程集中体现了党对代表角色的社会期望 |
4. 投票选举是代表当选的决定性环节 |
5. 代表候选人个人在选举中难以发挥作用 |
6. 代表来源形式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
7. 代表产生过程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特点 |
第三章 议案、审议与表决: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角色扮演 |
一、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
1. 会议通知 |
2. 赴京报到 |
3. 建团会议 |
4. 预备会议 |
二、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 |
1. 会议议程 |
2. 会议日程安排 |
三、向大会提交代表议案和建议 |
1. 提交代表议案、建议的具体要求 |
2. 会议提交议案、建议情况 |
四、听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的说明 |
1. 第一次全体会议 |
2. 第二次全体会议 |
3. 第三次全体会议 |
4. 第四次全体会议 |
五、审议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 |
1. 3月5日下午,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 |
2. 3月6日,代表小组第一次会议 |
3. 3月7日上午,代表团第二次全体会议 |
4. 3月7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二次会议 |
5. 3月8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三次会议 |
6. 3月9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四次会议 |
7. 3月10日上午,代表小组第五次会议 |
8. 3月10日下午,代表团第三次全体会议 |
9. 3月11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六次会议 |
10. 3月12日上午,代表小组第七次会议 |
11. 3月12日下午,代表团第四次全体会议 |
12. 3月13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八次会议 |
13. 3月13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九次会议 |
六、会议简报交流 |
1. 印发简报的目的 |
2. 简报的特点 |
七、对工作报告决议案和其他议案决议进行表决 |
1. 大会表决办法 |
2. 大会议程和表决程序 |
八、选举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 |
1. 选举、决定和表决办法 |
2. 会议期间代表对人选的酝酿过程 |
3. 投票选举和表决 |
九、大会期间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 |
1. 规范性一致是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基本取向 |
2. 审议过程客观上成为代表行为实现规范性一致的重要准备 |
3. 角色冲突是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的伴随现象 |
4. 代表在会议期间存在较严重的角色超载现象 |
5. 角色扮演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角色错位现象 |
6. 代表角色行为具有重要的象征性功能 |
7. 提交议案和建议成为代表个体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 |
第四章 视察、执法检查与专题调研: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角色扮演 |
一、代表视察 |
1. 会前集中视察 |
2. 专题性集中视察 |
二、执法检查 |
1. 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
2. 参加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
三、专题调研 |
1.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
2.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
四、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
1. 驻泰全国人大代表小组成立情况 |
2. 驻泰全国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
五、列席有关会议 |
1. 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
2. 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六、联系人民群众 |
1. 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
2. 通过走访联系群众 |
3. 通过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征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
4. 向有关专业人士请教 |
5. 应有关部门邀请担任社会监督员 |
七、闭会期间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 |
1. 代表角色行为规范性一致程度明显降低 |
2. 代表角色冲突广泛存在 |
3. 代表角色超载现象更为严重 |
4. 代表角色错位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
5. 代表角色行为的象征性功能淡化,制度性功能显现 |
6. 代表角色行为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性空间 |
第五章 培训、研讨与经验交流:全国人大代表角色的再社会化 |
一、专题培训 |
1. 2008年第八期全国人大代表履职培训班 |
2. 2009年第一期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学习班 |
3、2010年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代表培训班 |
4. 2011年第三期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 |
5. 2012年第一期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 |
二、履职经验交流与专题研讨 |
1. 履职经验交流 |
2、履职专题研讨 |
三、代表再社会化的其他途径 |
1. 有关部门寄送的履职所需资料 |
2. 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为代表订阅的其他资料 |
3. 代表专用电子信箱 |
四、代表角色再社会化的特点 |
1. 代表再社会化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主体特点 |
2. 代表再社会化内容方面的特点 |
3. 代表再社会化过程中接受培训的代表构成方面的特点 |
4. 代表再社会化时间安排方面的特点 |
5. 代表再社会化的作用方面的特点 |
结论与讨论 |
一、本项研究的主要结论 |
1. 角色期望决定着代表角色的选择及其行为特点 |
2. 代表角色的产生过程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和特性 |
3. 代表角色行为模式反映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特点 |
4. 代表角色行为模式是现行政治体系稳定运行的基础 |
5. 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反映了现行制度的某些欠缺 |
6. 代表角色再社会化有利于提高代表的政治觉悟和履职能力 |
二、进一步的讨论:如何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 |
1. 更加突出代表角色制度性社会期望的法律规范性特点 |
2. 进一步完善代表选举程序 |
3. 实现代表角色与相关角色的有效分离 |
4. 完善人大会议制度 |
5. 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 |
6. 创新代表角色再社会化的实现形式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6)论金融道德风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动因 |
二、研究的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内容 |
第一章 金融与道德 |
第一节 金融的内涵 |
一、金融的含义 |
二、金融伦理关系 |
第二节 金融的伦理属性 |
一、金融伦理的含义 |
二、金融的道德性 |
三、货币的道德性 |
四、信用的道德性 |
五、金融主体的伦理特性 |
第二章 金融道德风险研究与述评 |
第一节 道德风险研究概览 |
第二节 道德风险的伦理学研究 |
一、关于道德自身的风险性 |
二、关于金融道德风险的特征 |
三、关于道德风险分析 |
四、关于道德风险概念的分层界定 |
五、关于道德风险的作用 |
六、关于金融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 |
七、关于道德风险的防范 |
第三节 道德风险的经济学研究 |
一、制度经济学与道德风险 |
二、行为经济学与道德风险 |
三、信息经济学与道德风险 |
第四节 道德风险的经济伦理学研究 |
第五节 金融道德风险的专题研究 |
第六节 研究述评 |
第三章 金融道德风险的内涵 |
第一节 金融风险 |
一、风险的定义 |
二、金融风险的含义 |
第二节 金融道德风险 |
一、金融道德风险的定义 |
二、金融道德风险的内涵 |
第三节 金融道德风险的特性 |
一、从发生主体看─风险人为化 |
二、从存在的状态来看─风险长期化 |
三、从风险的结果看─风险社会化 |
第四章 金融道德风险的细分 |
第一节 道德风险分类概述 |
一、基于伦理学的分类 |
二、基于信息经济学的分类 |
第二节 金融道德风险的分类标准 |
一、按照金融行业分类 |
二、按照风险源分类 |
三、按基本道德标准分类 |
第三节 金融道德风险的类别分析 |
一、失约风险 |
二、失真风险 |
三、失公风险 |
四、失职风险 |
五、失节风险 |
六、失序风险 |
第五章 金融道德风险与人性 |
第一节 人的自利性与道德的规范性 |
一、人的三大利益需求 |
二、人的自利性的特点 |
三、自利与道德的冲突 |
第二节 人的需要的无限性与资源的有限性 |
一、人的需要的无限性 |
二、资源的有限性 |
第三节 人类认识的有限性与道德的普遍性 |
一、人的理性有限 |
二、人的认识有限 |
三、人类自律的有限性与道德选择的多样性 |
第六章 金融道德风险与制度 |
第一节 制度空间下的金融道德风险 |
一、制度的缺失 |
二、制度的错误 |
三、制度的时空差 |
四、制度的模糊 |
五、制度的可操作性 |
六、制度的执行效力 |
第二节 权力失衡下的金融道德风险 |
一、职权界定不严格 |
二、产权制度的内生缺限 |
三、所有权结构不均衡 |
第三节 机制缺陷下的金融道德风险 |
一、高管人员角色定位模糊 |
二、监督机制严重弱化 |
三、激励约束机制不科学 |
第七章 金融道德风险与金融脆弱性 |
第一节 金融市场的脆弱性 |
一、机会成本的客观性 |
二、交易契约的非公平性 |
三、交易合同的不完备性 |
四、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 |
第二节 信用的脆弱性 |
一、金融过程的时空分离 |
二、金融关系的广泛连锁性和依存性 |
三、金融业竞争的“趋利性” |
四、金融信用的创造性 |
第三节 金融伦理的冲突性 |
一、金融业务综合经营的利益冲突 |
二、金融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
三、金融行业的利益冲突 |
第八章 金融道德风险与政府金融监管行为 |
第一节 政府金融监管中的道德风险 |
一、政府担保制度的道德风险 |
二、政府金融监管体制的道德风险 |
三、政府金融监管政策的道德风险 |
四、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 |
第二节 政府金融监管道德风险的根源 |
一、从政府的自身特性来看 |
二、从金融监管来看 |
第九章 构建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防范体系 |
第一节 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 |
一、基本理念 |
二、基本框架 |
三、基本关系 |
第二节 金融职业道德体系的构建 |
一、金融从业人员的道德操守 |
二、金融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准则 |
三、金融职业道德评价指标体系 |
四、道德风险日常监控体系 |
五、金融道德风险预警体系 |
第三节 金融道德制度保障体系的构建 |
一、共赢的利益机制 |
二、持续的激励机制 |
三、人事风险管理机制 |
四、金融纪检监察体制 |
第四节 金融信用道德体系的构建 |
一、建设信用信息系统 |
二、建立信用经营管理体系 |
三、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严格的信用约束体系 |
第五节 金融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 |
一、构建有效的合规管理框架 |
二、构建合规管理的规章制度 |
三、构建合规文化 |
第六节 金融自律体系的构建 |
一、建立社会认同的自律组织的伦理原则 |
二、完善金融自律组织体系 |
三、培育员工自律的职业素养 |
四、打造牢固的心理契约 |
第七节 金融道德监管体系的构建 |
一、转轨金融中监管职能的重构 |
二、金融市场监管体制的重构 |
三、发挥金融安全网政策的抑制效应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7)双证融通在我国高等职业院校的实施 ——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绪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范围及研究重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概念界定 |
第二章 双证融通概论 |
第一节 双证概述 |
第二节 双证融通概述 |
第三章 双证融通在我国高职院校实施的障碍分析 |
第一节 双证融通在我国高等职业院校实施的背景分析 |
第二节 双证融通在实施中的制度性障碍 |
第三节 双证融通的实施在学校内部的主要障碍 |
第四章 我国高等职业院校实施双证融通的对策思考 |
第一节 制度层面 |
第二节 学校层面 |
结语 |
附录一 访谈提纲 |
附录二 访谈笔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给职业中介立规矩(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利益结构变迁下的中国立法[D]. 梁梁.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2]我国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徐莲霞. 河北经贸大学, 2018(07)
- [3]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研究[D]. 金国峰. 辽宁大学, 2017(02)
- [4]我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基本法律制度研究[D]. 巫志刚. 华中师范大学, 2013(06)
- [5]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D]. 王元成. 华中师范大学, 2013(12)
- [6]论金融道德风险[D]. 梅世云. 湖南师范大学, 2009(10)
- [7]双证融通在我国高等职业院校的实施 ——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D]. 王会莉. 华东师范大学, 2006(10)
- [8]职业中介有了规矩[N]. 田杰. 工人日报,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