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工辅助生殖与法律调控(论文文献综述)
张小余[1](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薛文旻[2](2020)在《有限代孕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有限代孕是一项在宏观层面被充分讨论,但是在微观层面却研究不充分的法律问题。“一刀切”的全面禁止代孕已经不适应我国的当前国情和有关群体的基本需求。长期存在的代孕需求和长期禁止的法律环境最终导致了非法代孕活动的频繁发生,并以此引发了相关的多种刑事犯罪。唯有在法律规制下有限开放代孕,方能满足特殊群体的生育需求,并从根源打击非法代孕及其引发的其他刑事犯罪。本文首先阐述了有限代孕的相关基本理论。通过对高新生命科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有限代孕的了解与研究,明确了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代表的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现状和有限代孕与高新生命科技的紧密关联。其次,通过论证完全开放代孕和完全禁止代孕的不可行性来说明有限代孕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完全开放代孕不仅会滋生很多犯罪行为而且背离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婚配制度。而完全禁止代孕会导致无法通过其他医疗手段恢复生育能力的不孕不育家庭和错过生育年龄的失独家庭无法实现自己合法的生育权。代孕相关裁判文书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代孕案件数量总体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反映了人们长期存在的代孕需求。有限代孕的实施不仅可以保障被代孕家庭和代孕母亲的各项权益,还可以提高生育率,降低我国孕产妇的死亡率,规范非法代孕市场,减少代孕纠纷,并且作为人造子宫等体外妊娠技术发明前的替代性手段长期帮助存在生育困难的家庭实现生育。通过分析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待代孕的不同态度和具体措施发现,以色列有限代孕法律规制主要有两点对我国具有借鉴价值,其一是委员会审查机制,其二是在实施有限代孕的过程中充分重视了代孕母亲与被代孕家庭在宗教文化上的一致性。本文的最后针对被代孕家庭、代孕母亲、代孕机构、代孕协议、代孕方式和代孕费用提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制措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立法者应当把握时机,通过设立法律规制的方法,建立起有效的有限代孕运行机制,帮助不孕不育家庭和失独家庭实现生育愿望,最终在法律层面为公民实现生育权建立起全面无障碍的有效途径。通过有限代孕,进一步提高人口数量和人口素质,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更进一步。
王芳[3](2020)在《我国有限开放代孕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代孕是一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其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以代子与代母之间有无基因关系为标准,可分为基因型代孕和妊娠型代孕;以代孕有无金钱交易为标准,可分为商业代孕和非商业代孕;以代母与委托人之间有无亲属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亲属间代孕和非亲属间代孕。本文所研究的有限开放代孕,专门指针对因生育疾病而求子苦难的夫妻实施的,由夫妻双方提供生殖细胞,交由代孕志愿者代为怀孕的行为。依照上述分类标准,其属于非商业性、非亲属间、妊娠型的代孕方法。我国禁止医务人员从事代孕行为并没有避免代孕可能产生的问题,反而使代孕市场更加混乱无序。可见,一刀切的禁止代孕并非良策。此外根据有关数据统计,生育疾病已成为人类第三大疾病,而代孕作为一项生殖辅助技术对一些家庭解决生育疾病有重要意义。虽然有代孕需求的人是少数,但维护他们的权益同样是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有限开放代孕既可以避免代孕可能产生的诸多问题,又可以规范代孕秩序,发挥代孕技术的积极作用,实现少数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下处理代孕问题的良策。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将分四个部分对我国有限开放代孕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代孕问题概述。该部分从代孕的概念与类型着手,界定有限开放代孕的具体类型,分析代孕可能引发的相关问题,并梳理学界关于代孕的争议。第二部分,我国有限开放代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该部分从可行性与必要性两个大方面论证我国有限开放代孕的合理性。第三部分,代孕合法化域内外模式比较与借鉴。该部分结合各国的具体国情与法律规定,介绍代孕合法化的美国各州自治模式、英国政府规制模式与中国香港地区谨慎限缩模式。笔者认为,中国香港地区的谨慎限缩模式适合我国大陆地区借鉴。第四部分,我国有限开放代孕制度设计。本文仅支持已登记结婚的生育困难夫妻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代孕行为,也即“同质妊娠型”代孕,这也是本文题目“有限开放”之意。我国有限开放代孕应坚持有限开放、平等自愿和非商业化三项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笔者还对代孕协议的内容与效力进行规制,对代孕技术的监管机构等进行了详细设计。总之,笔者主张,我国近阶段立法只能有限开放代孕,“合法代孕”尚处在初级阶段,即不孕夫妇的救急阶段。至于其他代孕需求,目前我国法律还不适合满足,以避免过度开放代孕所产生的各种问题。
王儒[4](2020)在《生命技术伦理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生命技术应运而生并得到了发展。众所周知,科学技术具有两面性,生命技术也是如此。它的出现为全人类带来了福祉,促进了人类的自我繁衍和家庭的传承、促进了人类的优生、并且为以后的医学研究提供了技术支持。但是它同样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伦理问题。现有的生命技术主要包括: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克隆技术、基因编辑技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中,代孕会对现有伦理关系造成冲击。其中包括代孕的商业化,子女与代孕母亲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和代孕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模糊。精子库的滥用也带来了许多伦理问题。主要有精子的商品化问题、精子库的不当使用会出现近亲结婚、给家庭带来影响以及“名人”精子库问题。试管婴儿技术使用不当会造成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在某种程度上会对母体和胎儿产生危害。克隆技术中对克隆人的争议一直不断,克隆人虽然还没实现,但其成为事实也会给各方面带来伦理问题。主要有克隆人会损害人的尊严、对传统的自然生殖造成冲击、对社会伦理关系造成挑战、还会造成人的基因多样性丧失。基因编辑技术的出现也伴随着出现了很多伦理问题,主要有基因编辑技术危及了人的本质、造成基因的歧视、破坏了自然进化规则,同时“基因编辑婴儿”的诞生会对其自身健康造成损害,还可能会导致社会阶层分化等。若要使生命技术更好地造福人类,需要我们积极应对生命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并从其问题中找到解决方案。本文从伦理原则、法律、道德和管控机制出发,探索生命技术伦理问题的应对之策。从伦理原则上,遵循公正原则、责任原则和自主性原则。从法律上,主要有建立健全生命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对生命技术发展的规范作用、加大法律处罚力度。从道德上,主要有加强科技工作者和技术接受者的道德教育、用道德规范和正确价值观制约生命技术、加强生命技术伦理知识的普及。从管控机制上,主要有加强生命技术应用机构的管理、加强生命技术使用范围与对象的管理和加强社会舆论对生命技术的监督。从这四个方面入手,旨在减少生命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使生命技术合理发展,保证其实现为人类造福的目的。
王嫣萌[5](2020)在《代孕的伦理问题及道德约束研究》文中指出由于先天、后天多重因素的影响,不孕现象越来越普遍,代孕技术的产生让不孕女性拥有了平等的生育权,也为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这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宗旨,也与我们国家现在大力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公正”的思想不谋而合。但是,代孕技术在为不孕患者和家庭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导致了诸多伦理问题,引发了激烈的社会争议。如何有限的开放代孕,使其在符合伦理和道德的原则下更好的造福人类,是我们应该关注和解决的问题。论文在广泛查阅相关文献和资料,特别是伦理学和道德教育的相关着作的前提下,运用文献研究法、综合分析法等,对代孕伦理问题及道德约束展开研究。代孕有很多积极意义和伦理价值,比如,代孕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有利于家庭和社会和谐,有利于社会伦理道德秩序的构建,有利于实现优生优育等。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代孕,这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代孕的态度,但全面禁止代孕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无法保障不孕者的生育权利,也引发了许多伦理问题:如代孕母的权利难以保障,不孕妇女的生育权难以保障,否定了“援助型孕母”的善良动机和自主选择,地下“代孕”带来更大伤害,损害代孕子女的利益。在道德自律和他律不尽人意的情况下,对代孕予以简单的禁止并不能直接防止代孕现象在现实中的频频发生,相反导致代孕地下化,委托夫妻和代孕母往往不得己在一些不具备相应医疗条件的地方实施代孕,反而危害代孕双方的利益,甚至造成可怕的后果。科学技术的发展犹如一把双刃剑,不能因为其有负面影响就因噎废食,只要遵循如下伦理原则:非商业性原则、完全利他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保护隐私原则、治疗性使用原则,在代孕母完全出于良善助人的目的而提供代孕帮助的前提下,是可以获得伦理辩护的。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提升相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加强公众的道德自律,并通过法律对其加以合理的限制,是可以避免其不利影响的。因此,在具体运用代孕技术的过程中,应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提升技术人员以及代孕参与者的道德自律性,并以伦理监管和法律规制促进技术人员以及代孕参与者的道德他律,以确保代孕技术造福于人类社会,保障不孕妇女的生育权,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和谐。
丰荣美[6](2020)在《辅助生殖技术的刑法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殖是地球上一切生物种族延续的重要手段,也是人类得以生生不息的重要因素。千百年来,人类以传统的自然生殖方式进行着生命和文明的传承。及至二十世纪中后期,第五次科技革命的到来,推动着包括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在内的四大科技的革命性变革,也为人们带来了一种全新的生殖方式——辅助生殖。辅助生殖,顾名思义,就是利用现代生命科学技术手段辅助于自然生殖过程。这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造福于人类、为人们带来美满家庭的同时,也冲击着人们伦理道德观念,并带来了一系列法律监管难题。如何界定与辅助生殖技术操作无法分割的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的法律属性?如何评价针对这些配子、合子的买卖、损毁、丢弃行为?如何规制在辅助生殖技术操作中的一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何监管日益发展壮大的代孕市场?这都是辅助生殖技术发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问题,也是亟需我国法律,尤其是刑法作出及时应对的问题。本文在考察本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经验,探讨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的三大重点问题,并尝试提出笔者自己的立法建议。本论文除导言外,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辅助生殖领域行为的伦理及刑法审视。在对辅助生殖技术进行概述的基础上,从伦理和刑法两方面审视滥用以及严重滥用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阐述这些行为的伦理不正当性和刑法规制必要性。第二部分:侵犯精子、卵子、胚胎行为的刑法定性。文章在总结学术界相关观点的基础上,认为人类精卵和胚胎不同于传统的人或物,对此三者进行法律属性定位时需要充分考虑它们的生物学特征和生命伦理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与此三者有关的行为的犯罪化问题,在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应当如何对这些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文章认为,买卖人类精卵和买卖、丢弃、损毁人类胚胎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现有的刑法罪名无法规制这类行为,因此应当新增罪名。而强制采精、采卵行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需要单独成立一罪,应运用现有罪名和民法、行政法进行规制。第三部分:人工授精活动中行为的刑法定性。将人工授精操作中可能涉及犯罪的行为根据行为对象的不同分为两类,具体分析常见的三种行为的犯罪性,主张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罪名,如以故意伤害罪规制强制供精行为、违规多胚胎植入等行为,以非法行医罪规制非法人工授精行为。第四部分:代孕行为的刑法定性。在肯定代孕行为具有一定正当性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目前代孕立法规定的缺陷和不足,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主张新增商业代孕罪,用以规制利用代孕进行谋利的、具有商业性质的行为,而针对其他代孕行为,主张一方面提高代孕立法的效力等级,另一方面利用现有的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等罪名对代孕进行全方面监管。
潘芳芳[7](2020)在《论代孕子女之抚养归属》文中研究表明代孕技术挑战传统的生育方式,尽管其给生殖障碍者带来了福音,然毕竟涉及人的出生,我国目前有关规范中明确禁止。对于代孕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现行法律未规定,实务中疑虑重重。考察域外立法,对代孕的态度不一:母子关系的认定大多仍固守传统;抚养归属争议的解决都以子女利益为考量因素;明确归属的程序路径不同但最终都要经过司法机关的确权。正视代孕客观存在的现实,无论代孕行为是否合法,立法明确规定代孕子女抚养的归属问题迫在眉睫。新型人工生育方式应适用新的亲子关系认定规则。代孕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兼顾委托方及孕母的利益,不同的阶段设置不同推定规则,全面应对积极性与消极性争议纠纷的解决。
王颖超[8](2020)在《我国非婚女性生育权的立法保护研究》文中提出2019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黄细花提出“无条件为非婚生育孩子上户口”的建议,并进一步指出,我国各地对非婚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及限制非婚女性人工生育,实质上是对非婚者生育权的剥夺,应当取消相关规定,充分保障非婚女性的生育权及相关权益。该提议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各界对此展开了激烈的探讨。长期以来,对于非婚女性生育权的探讨主要集中于生育权属于身份权还是人格权、非婚女性是否享有生育权、是否有必要立法来保障非婚女性生育权等问题。以此为基础,本文结合实地社会调查,借鉴法学、社会学、人口学的一些研究成果,对非婚女性生育权制度进行了探讨,分为四个部分对该问题进行了论述,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思路。第一、二部分,首先从生育权的内涵和性质入手,通过对比分析不同学者的观点,回答了什么是生育权这个问题。然后通过案例指出我国目前有关于非婚女性生育权实现的困境和非婚女性生育权保护的严峻性,并从社会、法律等角度论述了非婚女性实现生育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通过梳理和比较域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可见通过立法来保护非婚女性生育权是时代发展的趋势,是同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反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对非婚女性生育权做出明确的表态,对该权利的内涵、性质等也没有相关的解释。因此,通过比较域内外的相关立法,揭示出域外相关立法对我国非婚女性生育权法律制度构建所具有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着重介绍了我国非婚女性生育权的立法保护建议,首先从完善生育权法律制度这个基本框架出发,为非婚女性生育权制度的构建提供依据。然后针对非婚女性生育权的特殊性,提出相关法律制度构建的具体建议。最后在弥补法律缺陷的基础上,从非婚女性生育权的落实为出发点,完善非婚女性生育权的配套制度,以更好地保护非婚女性生育权。
杜超超[9](2019)在《男性不育症中医治疗的辅助技术:人类精子库在我国面临的社会伦理问题》文中指出目的通过对于人类精子库面临的社会伦理问题的研究,使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使用的每一步都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的同时,也避免医疗新技术的应用与社会伦理、社会文化之间的冲突。希望可以在医疗新技术得到发展和应用的同时,又不失传统伦理学的底线和中国文化的核心及特点。方法本研究选用了文献法及比较分析法。通过CNKI、Ebsco Medine、pubmed等数据库收集近20年的中文及英文参考文献,以“精子库”、“辅助生殖”、“伦理”、“儒家伦理”、“法律”、“单身女性生育权”等中英文为关键词,收集了共936篇文献。通过浏览文献摘要,删除344篇参考文献。通过进一步参考文章主题及内容,剩余121篇文献,其中中文文献79篇,外文文献42篇。通过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网络途径,以传统儒家文化、家庭与血缘、性文化、男性不育症、伦理学等为主题,收集了46本参考书籍,其中中文图书36本,外文图书10本。通过整理参考文献中涉及的西方各国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定,根据各国政府官网的情况,选择了美国、英国和瑞典作为本文法律分析中主要的参考对象。通过收集到的参考文献和书籍,针对关于人类精子库面临的相关伦理问题,选择了部分关于社会家庭伦理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从人类精子库建立背景入手(包括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史、男性不育症的中医治疗史等),通过对于儒家传统文化及当代文化观念、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伦理基础及文化基础的分析,探讨造成人类精子库面临的伦理问题的社会伦理因素及与西方存在分歧的法律因素。结果我国人类精子库面临的社会伦理问题的文化因素分析: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尤其是人类精子库的使用,与传统儒家文化以重视血缘关系的、以家庭为主观念相去甚远,但与当代社会学理论中个体为本,血缘与家庭为辅的观念不谋而合;传统社会中的将性文化规范于婚姻制度内,是单身女性生育权不能被认可的一方面原因,而当今社会是一个倡导平权主义的法制化社会,两性平等成为社会上的主流观点,这是单身女性要求生育权的主要原因。对于我国人类精子库三条相关法律规定的伦理基础分析:(1)禁止单身女性生育。认为“单身女性生育权”不符合我国传统儒家文化的“正名”原则的身份权,及将性文化的产物(生育)规范于婚姻制度内的“礼”制。(2)互盲原则。受到儒家重视血缘关系的影响,互盲原则是出于对保护双方家庭的考虑,以及对于受到人们重视的“隐私权”的保护。(3)禁止商业化原则。人类配子的性质目前没有定义,出于保守的态度,应避免“人体器官或组织买卖”的可能性。禁止商业化也符合中国传统义利观的内容,将其视为公益性活动。结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是在男性不育症无法被彻底治愈的条件下生殖医学所能提供的短期内满足男性不育症患者及其家庭的有效的解决方案。目前我国人类精子库面临的社会家庭伦理问题,主要是传统儒家伦理观念与当代伦理观念、血缘家庭伦理的古今观念、生育与婚姻家庭观念的古今差异等问题与这项新技术所引发的社会家庭伦理冲突,我国现有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是建立在我国文化观念的基础上的、符合儒家伦理规范的,未来相关法律建设的发展方向还要结合当代文化观念及社会价值导向的要求,结合我国传统儒家伦理思想与当代中西方文化融合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建立既符合我国文化特色,又紧跟时代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
崔宝林[10](2019)在《完善我国人工代孕法律规制的探索》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医疗科技中出现了人工代孕技术。该技术为子宫存有缺陷的不孕者提供了一种实现生育权的方式,但是,人工代孕技术对传统的生殖方式和社会伦理、道德等带来冲击,在地下代孕泛滥的情形下,如何来看待人工代孕,是当前理论界一直在思考的问题,也是广大社会公众一直关注的问题。当前,我国仅有原卫生部的部门规章来对人工代孕进行初步规定,且只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代孕行为作出初步的规定,但是,对于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以外的主体的代孕行为又该如何处理?除此之外,对于人工代孕的立法还存在什么不足?我们对于人工代孕究竟该持什么样的态度,是禁止还是开放?如果是开放,又该怎么开放?开放和禁止的理论和现实依据又是什么?为此,本文运用分析法,对我国的人工代孕的立法进行分析,并运用比较法,结合一些域外国家的立法经验来对我国的人工代孕立法规制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部分“代孕的概述”。该部分在对人工代孕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为人工代孕,不包括自然代孕。并立足于人工代孕的概念,对人工代孕进行基本的分类,来为下文的论证提供一个背景分析。第二部分,我国人工代孕存在的重大理论分歧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该章首先介绍了我国人工代孕现存的重大理论分歧,正是理论界对于人工代孕存在的分歧之大,导致我国人工代孕立法迟迟未能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并分析得出我国人工代孕立法存在立法规定缺失,法律规定模糊的问题。其次,对人工代孕的国内现状也进行了分析,发现我国地下代孕存在各种乱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法参与、行政机关对代孕机构监管难度大、取卵市场混乱、君子协定风险大,得出我国当前的代孕立法亟需完善。第三部分,域外代孕的立法考察。本章运用比较法,着眼于域外代孕的立法考察,世界各国对于代孕都有着不同的态度,进而表现为不同的代孕模式。笔者从中挑选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来进行考察,依次为英国、美国、德国、印度,其中英美国家对代孕呈现更开放和宽容的态度,德国更为保守,印度则最为开放。通过对这些国家立法的具体规制的分析,得出我国对于人工代孕的态度需充分考虑我国的文化传统和具体国情。同时,得出无论是禁止还是开放,立法都应该更为明确和具体,笼统的立法是难以发挥作用的。第四部分,我国人工代孕法律规制的完善。这章笔者主张我国应坚持有限开放人工代孕的立法原则,并论证了有限开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来得出我国实施有限开放人工代孕有着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鉴于人工代孕的复杂性和其他法律的稳定性,建议我国制定一部专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在该部法律中明确允许实施代孕的类型和对象,并施加严格的程序来限制人工代孕的使用。另外,在这部法律中就代孕合同的相关事项、代孕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及监管问题进行讨论,来弥补现有人工代孕立法的缺失。基于此,公民可以在立法的引导下,通过更为正规的途径寻求代孕来压缩地下代孕的生存空间,加强对地下代孕的打击力度,来不断治理地下代孕的各种乱象。
二、人工辅助生殖与法律调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工辅助生殖与法律调控(论文提纲范文)
(1)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2)有限代孕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目的与意义 |
(一)选题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本分析方法 |
(二)实证研究方法 |
(三)个别访谈方法 |
四、本文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有限代孕的相关理论 |
一、高新生命科技的基本理论 |
(一)高新生命科技的内涵 |
(二)高新生命科技的特征 |
(三)高新生命科技的种类 |
二、人类辅助生殖的基本理论 |
(一)人类辅助生殖的内涵 |
(二)人类辅助生殖的特征 |
(三)人类辅助生殖的种类 |
三、有限代孕的基本理论 |
(一)代孕的基本理论 |
(二)有限代孕的基本理论 |
第二章 有限代孕的必要性 |
一、完全开放代孕的不可行性 |
(一)商业代孕有损孕母人格权、身体健康权 |
(二)完全开放代孕易成为卖淫犯罪的庇护所 |
(三)完全开放代孕与婚姻制度相矛盾 |
二、完全禁止代孕的不可行性 |
(一)损害不孕不育家庭和失独家庭生育权 |
(二)代孕需求屡禁不止 |
(三)“生育权实现需要自身具备条件说”并不成立 |
(四)代孕是女性之间的互助行为 |
(五)代孕并非新兴科技 |
三、有限代孕的现实意义 |
(一)保障不孕不育家庭和失独家庭的生育权 |
(二)保障代孕母亲的自主选择权 |
(三)提升生育率的必然要求 |
(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
(五)规范代孕市场 |
(六)减少代孕纠纷 |
(七)作为人造子宫技术出现前的替代性技术 |
第三章 域外国家及地区有限代孕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启示 |
一、域外国家及地区有限代孕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有限代孕法律规制的现状 |
(二)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有限代孕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三)混合法系国家及地区有限代孕法律规制的现状 |
二、域外国家及地区有限代孕法律规制的启示 |
(一)有限代孕的可实施性 |
(二)有限代孕的必要性 |
(三)有限代孕并未损害未出生胎儿的利益 |
(四)有限代孕并不会引起伦理关系的混乱 |
第四章 有限代孕的法律规制 |
一、针对被代孕家庭的法律限制 |
(一)限无法自然生育的失独家庭 |
(二)因公牺牲的失独家庭优先 |
(三)不孕不育家庭需确诊无法治愈 |
(四)具有生育功能但是身体患有严重疾病的家庭 |
(五)仅接受符合要求的家庭申请代孕 |
(六)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
(七)不得拒绝抚养缺陷代孕子女 |
(八)设定严格的年龄限制 |
二、针对代孕母亲的法律限制 |
(一)限制其一生代孕次数 |
(二)禁止头胎代孕 |
(三)非因重大法定原因不得终止妊娠 |
(四)限制对代孕母亲的补偿金额 |
(五)为代孕母亲提供无痛分娩和良好的分娩环境 |
三、针对代孕机构的法律限制 |
(一)仅授权部分医院代孕手术实施资格 |
(二)仅限专业公立机构从事代孕中介工作 |
(三)职务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
四、针对代孕协议的法律限制 |
(一)限定双方意思自治范围 |
(二)采取三方协议的签订形式 |
(三)自然形成多胞胎可协商 |
五、针对代孕方式的法律限制 |
(一)仅对无性接触的代孕方式合法化 |
(二)仅支持自愿公益性代孕 |
(三)禁止无国家许可的代孕行为 |
(四)实施双盲制度 |
六、针对代孕费用的法律限制 |
(一)应采取浮动的代孕费用计算形式 |
(二)扩大生育有关费用报销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本文研究内容所涉及裁判文书的案号 |
附录二 :一对一访谈不孕不育家庭志愿者记录 |
致谢 |
(3)我国有限开放代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代孕问题概述 |
第一节 代孕的概念及类型 |
一、代孕的概念 |
二、代孕的类型 |
第二节 代孕可能引发的相关问题 |
一、代孕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 |
二、代孕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学界关于代孕争议梳理 |
一、反对代孕理由 |
二、支持代孕理由 |
第二章 我国有限开放代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
第一节 有限开放代孕的可行性 |
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提供技术支持 |
二、无侵害不禁止原则提供法律支持 |
三、国内外先进立法例提供经验支持 |
第二节 有限开放代孕的必要性 |
一、代孕能够满足生育困难者正当生育需求 |
二、代孕的有限开放能够避免完全开放的后患 |
三、有限开放代孕能够规范现存的代孕市场 |
第三章 代孕合法化域内外模式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采用各州自治模式 |
一、各州代孕合法化规定不同 |
二、亲权认定坚持分娩者为母 |
第二节 英国采政府统一规制模式 |
一、政府详细规制非商业代孕 |
二、亲权命令可转移分娩者亲权 |
第三节 中国香港地区采谨慎限缩模式 |
一、专设机构监管妊娠型代孕 |
二、合法收养可改变法定亲权 |
第四章 我国有限开放代孕制度设计 |
第一节 有限开放代孕的原则 |
一、有限开放原则 |
二、平等自愿原则 |
三、非商业化原则 |
第二节 有限开放代孕的模式 |
一、仅允许补偿性代孕 |
二、仅开放同质妊娠型代孕 |
三、仅允许非亲属间代孕 |
四、亲权认定采双方约定加政府审批模式 |
第三节 代孕协议的规制 |
一、协议的内容 |
二、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
三、协议的违约责任 |
第四节 代孕技术应用的监管 |
一、设定行业准入标准 |
二、审查批准代孕协议 |
三、建立代孕信息数据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生命技术伦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目的及其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2 生命技术及其发展 |
2.1 生命技术相关概念 |
2.1.1 生命技术定义 |
2.1.2 生命技术类型 |
2.2 生命技术产生背景及发展历程 |
2.2.1 生命技术产生背景 |
2.2.2 生命技术发展历程 |
2.3 生命技术发展的意义 |
2.3.1 促进了家庭的传承和人类的自我繁衍 |
2.3.2 促进了人类的优生 |
2.3.3 为医学技术的发展提供支持 |
3 生命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 |
3.1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 |
3.1.1 代孕会对伦理关系造成冲击 |
3.1.2 滥用精子库会导致社会伦理关系混乱 |
3.1.3 试管婴儿会对母体和胎儿以及人口性别比例带来危害 |
3.2 克隆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 |
3.2.1 克隆人损害了人的尊严 |
3.2.2 克隆人对自然生殖造成冲击 |
3.2.3 克隆人对社会伦理提出挑战 |
3.2.4 克隆人会造成人的基因多样性丧失 |
3.3 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 |
3.3.1 基因编辑技术危及了人的本质 |
3.3.2 基因编辑技术会带来基因歧视 |
3.3.3 基因编辑技术破坏了自然进化规则 |
3.3.4 “基因编辑婴儿”对婴儿本身和社会造成冲击 |
4 生命技术伦理问题的应对 |
4.1 生命技术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
4.1.1 公正原则 |
4.1.2 责任原则 |
4.1.3 自主性原则 |
4.2 应对生命技术伦理问题的法律措施 |
4.2.1 建立健全生命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 |
4.2.2 加强法律对生命技术发展的调控作用 |
4.2.3 加大法律的处罚力度 |
4.3 应对生命技术伦理问题的道德措施 |
4.3.1 加强科技工作者和技术接受者的道德教育 |
4.3.2 用道德规范和正确价值观制约生命技术 |
4.3.3 加强生命技术伦理知识的普及 |
4.4 强化生命技术管控机制 |
4.4.1 加强生命技术应用机构的管理 |
4.4.2 加强生命技术使用范围与对象的管理 |
4.4.3 加强社会舆论对生命技术的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5)代孕的伦理问题及道德约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代孕的分类及伦理辩护 |
2.1 代孕的概念及分类 |
2.1.1 代孕的概念 |
2.1.2 代孕的分类 |
2.1.2.1 完全代孕与局部代孕 |
2.1.2.2 援助型代孕与商业型代孕 |
2.2 允许代孕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
2.2.1 非商业性原则 |
2.2.2 完全利他原则 |
2.2.3 知情同意原则 |
2.2.4 保护隐私原则 |
2.2.5 治疗性使用原则 |
2.3 代孕的伦理辩护 |
2.3.1 无偿的完全代孕是符合伦理的善举 |
2.3.2 自由支配个人身体权是道德的理性体现 |
2.3.3 有条件地放开代孕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 |
2.3.4 依法代孕保障家庭伦理关系明确 |
第三章 全面禁止代孕引发的伦理问题及根源 |
3.1 全面禁止代孕引发的伦理问题 |
3.1.1 代孕母亲的权利难以保障 |
3.1.2 不孕妇女的生育权难以保障 |
3.1.3 否定了“援助型孕母”的善良动机和自主选择 |
3.2 全面禁止代孕引发伦理问题的根源 |
3.2.1 道德自律与他律的缺失导致地下代孕的泛滥 |
3.2.2 功利主义影响人类对代孕的价值判断 |
3.2.3 传统与现代生育观的冲突 |
3.2.4 传统与现代婚姻家庭观的矛盾 |
第四章 代孕的道德约束 |
4.1 提升代孕参与者的道德教育 |
4.1.1 强化辅助生殖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
4.1.2 加强公众的个人品德教育 |
4.2 加强代孕的伦理监管以增强道德他律的强制力 |
4.2.1 强化伦委会的管理监督,避免代孕滥用 |
4.2.2 完善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制度 |
4.3 完善代孕相关立法,增强社会公德建设 |
4.3.1 完善立法,明确代孕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
4.3.2 对违法者严格执法,强化代孕的道德约束力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6)辅助生殖技术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辅助生殖领域行为的伦理及刑法审视 |
第一节 辅助生殖领域行为的伦理审视 |
一、家庭层面的审视 |
二、社会层面的审视 |
第二节 辅助生殖领域行为的刑法审视 |
一、辅助生殖领域行为的刑法规制必要性 |
二、辅助生殖领域行为的刑法规制对策 |
第二章 侵犯精子、卵子、胚胎行为的刑法定性 |
第一节 精子、卵子、胚胎的法律属性 |
一、精子、卵子的法律属性 |
二、胚胎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侵犯精子、卵子、胚胎行为的刑法定性 |
一、买卖人类精卵行为的刑法定性 |
二、强制采精、采卵行为的刑法定性 |
三、买卖人类胚胎、销毁、丢弃人类胚胎行为的刑法定性 |
第三章 人工授精活动中行为的刑法定性 |
第一节 以被授精妇女为侵害对象型 |
一、强制供精行为 |
二、故意伤害行为 |
第二节 以人工授精管理秩序为侵害对象型 |
第四章 对代孕行为的刑法规制 |
第一节 代孕概述 |
一、代孕的概念、类型 |
二、代孕行为的法律评析 |
第二节 代孕行为的刑法规制思路 |
一、我国代孕立法现状及缺陷 |
二、完善我国代孕刑事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非婚女性生育权的立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生育权的内涵和性质 |
(一)生育权的内涵 |
1.生育权的主体 |
2.生育权的内容 |
(二)生育权的性质 |
1.身份权说 |
2.人格权说 |
二、非婚女性生育权实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非婚女性生育权实现的困境 |
1.人工生育受限制 |
2.自然生育受歧视 |
(二)非婚女性生育实现难的原因 |
1.法律原因 |
2.伦理原因 |
(三)非婚女性生育权实现的必要性 |
1.非婚女性生育子女的现实需求 |
2.保护少数人的权利需求 |
3.人口问题的现实需要 |
(四)非婚女性生育权实现的可行性 |
1.生育与婚姻关系之解读——自然生育可行性 |
2.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之思考——人工生育可行性 |
三、域内外相关法律的规定与比较 |
(一)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定 |
1.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 |
2.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 |
(二)我国的相关立法现状 |
1.宪法相关规定 |
2.法律相关规定 |
3.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 |
(三)域外相关法律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四、构建我国非婚女性生育权的法律制度 |
(一)完善生育权法律体系 |
1.生育权的宪法确认 |
2.生育法律规制调整 |
(二)构建非婚女性生育权法律制度 |
1.明确权利行使的主体 |
2.限制权利行使的条件 |
3.规范权利实现的具体程序 |
4.删除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
(三)完善非婚女性生育权配套制度 |
1.规定管理机构 |
2.规范实施机构 |
3.落实和完善生育保险 |
4.完善相关信息保密制度 |
5.设立援助机构或组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男性不育症中医治疗的辅助技术:人类精子库在我国面临的社会伦理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中英文对照及缩略表(按出现先后顺序)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男性不育症中医治疗的辅助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发展背景研究 |
1.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历史回顾 |
1.2 人类精子库建立的背景分析及发展历程 |
1.2.1 中医学角度:男性不育症的起源与发展 |
1.2.2 人类精子库的建立历程 |
1.3 我国人类精子库面临的社会伦理争议 |
1.3.1 亲缘关系多元化或“亲缘关系异化” |
1.3.2 家庭内血缘纽带的解构 |
1.3.3 单身女性生育权 |
2.我国人类精子库伦理疑难的文化因素及中医学角度分析 |
2.1 儒家伦理血缘观与家庭观 |
2.1.1 传统儒家血缘与家庭观念的发展 |
2.1.2 当代血缘观与家庭观 |
2.1.3 中医“整体观”及儒家家庭观念和人类精子库 |
2.2 性文化与婚姻关系 |
2.2.1 儒家性文化与婚姻的“礼”制 |
2.2.2 现代两性平等与婚姻家庭 |
2.2.3 中医诊疗观念及当代性文化与人类精子库 |
3.我国人类精子库管理制度的社会伦理分析及展望 |
3.1 人类精子库管理制度的社会伦理分析 |
3.1.1 禁止单身女性生育政策的伦理分析 |
3.1.2 互盲原则政策的伦理剖析 |
3.1.3 严防商业化原则的伦理解析 |
3.2 我国人类精子库管理制度建设的展望 |
3.2.1 单身女性生育政策的展望 |
3.2.2 对互盲原则政策的设想 |
3.2.3 对禁止商业化原则的建议 |
4.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文献综述 我国人类精子库面临的社会伦理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二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现代交际杂志) |
附录三 参加学术会议情况 |
附录四 文中涉及的国内外立法进程 |
(10)完善我国人工代孕法律规制的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人工代孕的概述 |
1.1 人工代孕的界定 |
1.2 人工代孕的基本分类 |
1.2.1 完全代孕和部分代孕 |
1.2.2 有偿代孕和无偿代孕 |
1.2.3 医学原因的代孕和非医学原因的代孕 |
2 我国人工代孕理论与实践存在的问题 |
2.1 人工代孕的理论分歧导致立法规定缺失、内容模糊 |
2.1.1 理论分歧 |
2.1.2 人工代孕立法存在的问题 |
2.2 我国人工代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2.2.1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法参与代孕 |
2.2.2 取卵市场混乱 |
2.2.3 工商部门监管难度大 |
2.2.4 君子协定风险大 |
3 域外人工代孕立法考察 |
3.1 域外人工代孕立法概况 |
3.1.1 英国 |
3.1.2 美国 |
3.1.3 德国 |
3.1.4 印度 |
3.2 域外人工代孕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4 完善我国人工代孕法律规制的途径 |
4.1 我国人工代孕法律规制的立法原则 |
4.1.1 坚持人工代孕有限放开的立法原则 |
4.1.2 禁止商业代孕的立法原则 |
4.2 严格规范代孕合同的内容 |
4.2.1 严格限定合同的主体资格 |
4.2.2 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
4.2.3 合同的生效 |
4.2.4 合同违约责任与救济途径 |
4.2.5 合同的终止性事由 |
4.3 代孕亲子关系立法规制建议 |
4.3.1 关于亲子关系认定的学说 |
4.3.2 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建议 |
4.4 监管制度的构建 |
4.4.1 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
4.4.2 监管机构的职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人工辅助生殖与法律调控(论文参考文献)
- [1]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有限代孕法律规制研究[D]. 薛文旻.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7)
- [3]我国有限开放代孕问题研究[D]. 王芳.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8)
- [4]生命技术伦理问题研究[D]. 王儒.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5]代孕的伦理问题及道德约束研究[D]. 王嫣萌.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6]辅助生殖技术的刑法规制[D]. 丰荣美.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7]论代孕子女之抚养归属[J]. 潘芳芳.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0(01)
- [8]我国非婚女性生育权的立法保护研究[D]. 王颖超.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2)
- [9]男性不育症中医治疗的辅助技术:人类精子库在我国面临的社会伦理问题[D]. 杜超超.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9(04)
- [10]完善我国人工代孕法律规制的探索[D]. 崔宝林. 江西师范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