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的人文关怀 人权的保护网络(论文文献综述)
李江平[1](2020)在《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所指的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法接受失信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惩罚司法公信力的破坏者,我国已出台不少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这些措施不同程度地剥夺、限制了失信被执行人包括平等权、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基本权利。从理论分析来看,失信行为对债权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造成司法执行工作上的困难,有必要和理由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然而,为了寻求司法公信力等社会基本利益与失信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对失信被执行实施的惩戒措施也应当有一定的界限,超越此界限之后,个人权利将受到侵害。本文将从失信惩戒措施的法律原理,失信被执行人权利的边界,惩戒措施对这些权利所构成的挑战乃至侵犯及其原因,进一步论述对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的问题。第一章论述失信惩戒措施和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的界限。执行问题是长期以来困扰司法机关的工作难点,司法执行机关为了督促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债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失信威慑和惩罚。但是执行过程中,应当注重把握权利限制的界限,超过限度,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因此,需要保障失信被执行人权利边界,包括人身、财产、政治等多方面的权利。第二章探究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的相关理论基础。失信被执行人有无权利?为什么有权利?事实上,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和权利保障是对立统一的。在表面上,惩戒措施和权利保障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实际上,实施惩戒措施和保障其权利应该是统一的。为探究失信被执行人权利的基础与来源,从人权理论和法学基础中探寻失信被执行人普遍性权利。但是失信被执行人因为其所处的特殊地位,其享有的权利也具有独特性和脆弱性,理应对其特殊的权利给予特殊的保护。第三章依据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理论,分析现行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中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障不充分的现象,包括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保障不充分,人格尊严权保障不充分,财产权保障不充分,程序性权利保障不充分,限制子女的受教育权利。究其原因,包括:执行立法不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机制不完善、缺乏完整的失信评级体系、执行程序不严格、监督体系缺位。本文第四章针对目前失信被执行权利保障不充分现象,探讨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的路径: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立法,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创建合理监督失信惩戒执行的监督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合理适用惩戒制度。为保障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国家可以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创建自然人破产制度。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平衡申请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之间性冲突的利益。避免公权力对失信被执行人权利的侵害,才符合我国保护人权的要求和依法治国的目的,创造依法有序执行的大环境。
李磊明[2](2020)在《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文中指出法哲学与法理学在研究对象的选择和研究方法的适用上存在共性,刑法谦抑属于刑法哲学的范畴,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法理学色彩。刑法谦抑的理论研究旨在探寻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性根据和适用维度,以期在法的社会防卫价值和人权保障价值之间寻求平衡。刑法谦抑理论研究在刑法哲学和法理学的研究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起步较晚,在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论的影响下,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与国际社会还存在一定差距。刑法谦抑的引入为我们重新审视中国刑法理念奠定了基础,其对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推崇和对报应主义、威慑主义等传统刑法理念的批判,从根本上动摇了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为我国刑事法治的未来发展找到了突破口。刑法谦抑的法理内涵、价值追求与合理性根据作为理论前提,重新审视我国刑法理念,并在借鉴西方国家刑法谦抑实现之主流路径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刑法谦抑实现路径的最终选择。刑法谦抑是法哲学家们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和进化过程中,在各自所处时代及其拥有的实证知识、人文精神、逻辑和法则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刑法之于人类社会的存在根据和发展方向的解读,从而得出的关于探寻刑法适用之合理维度的推论性总结。刑法谦抑并非人之意志创造的某种刑法特性,它客观存在于刑法的本质当中,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需要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发掘和利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刑事法理念的完善,人们对刑法谦抑的认识也将愈来愈全面,刑法谦抑的外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正义、自由和效益是刑法谦抑的核心价值取向,在法学家们的不断探索与发掘过程中逐渐呈现于世,对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起到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刑法谦抑对刑法体系的作用与效能贯穿始终,也可以说,刑法史也是一部谦抑精神发展的历史。刑法谦抑萌芽于西欧中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自然法学派的人权保障理念和法治思想对刑法谦抑的萌芽起到重要作用,霍布斯、孟德斯鸠、贝卡利亚等法学家的学术贡献,让刑法谦抑在黑暗的中世纪初见光芒,罪刑法定主义、罪刑均衡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等学术主张即成为刑法谦抑萌芽阶段的主要诉求。随着分析法学和自由主义法学派的兴起,它们在对古典自然法理论进行扬弃的同时,将实证分析的思维方法引入了法学研究领域,为铺设通往“理想世界”的“自由之路”作出了巨大贡献,也为刑法谦抑从萌芽走向成型指明了方向。边沁将快乐与痛苦作为功利主义的核心,并将功利主义作为其刑罚论的哲学基础,为刑罚配置的均衡性与正当性划定了理论上的限度。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韦伯对于个人行为与社会秩序特别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观点,将刑法谦抑放在社会学的语境下进行实证解读,就刑法谦抑对刑法的干预能力予以了重新审视,直面刑法之于某些社会领域干预的无效性,对刑法干预范围的限制提出了新的的要求。虽然中国自古以来“重刑主义”的治国理念始终占据主流,但古代刑法依然向着轻缓、紧缩的“慎刑”观方向发展,这可以视为刑法谦抑在民主法治下的当今中国立足的本土基础。依法治国方略为实现中国本土文化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契合提供了可能,其法理内涵与刑法谦抑有着密切联系,并为刑法谦抑的中国之路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此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犯罪态势和滞后、稳定的成文刑法体系之间起到“粘合剂”的作用,通过对刑事司法工作提供适当的政策指引,既为司法工作者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轻重适度的刑罚手段指明了方向,也为他们在宽泛的法定刑幅度内准确量刑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这是刑法即有规范难以应对社会问题的方方面面,而司法工作者的“机器思维”又使之无法胜任“抽象正义”之阐释者的合理化选择,也恰好契合了刑法谦抑在当今中国社会之实现和发展的需要。刑法谦抑不仅体现在对立法和司法体系的影响上,更体现在刑法理念的完善上,只有具备正确的刑法理念,刑法谦抑在我国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建立人权保障理念、形式理性理念和轻刑化理念是刑法谦抑得到尊崇和推行的重要前提。如今,人权保障理念已在我国刑事法治领域得到认可,但形式理性理念和轻刑化理念的建立仍需努力。在以刑法谦抑为视角的刑法人权保障之路上,“犯罪圈”和国家刑罚权将日益紧缩,对应的,市民的自由权利和自决空间将日益扩张。形式理性理念强调法律适用的独立和统一性,反对其他社会规范对法律适用和法律自逻辑体系的侵扰。实质理性理念对犯罪构成体系的滋扰是我国刑法体系当前面临的重大难题,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将在实质理性的影响下冲破罪刑法定原则的束缚,陷入罪行擅断的泥沼。在刑法谦抑的视角下,我国当前盛行的实质理性理念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刑事法治的未来发展,必须将形式理性理念的培养与贯彻作为未来刑事法治的重中之重。轻刑化理念是刑法谦抑的必然要求。但时至今日,轻刑化理念仍活跃在学术层面,在我国刑事法实践中则进展缓慢,相较而言,重刑主义虽然在学界被普遍否定,但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层面仍然占据主流,与刑法谦抑的抑制性主张形成鲜明反差。配套制度和体系的建构是理念转化为现实的前提条件。虽然世界各国国情不同,法律制度也大相径庭,但是判断刑法谦抑实现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一致的,进而可以分析得出刑法谦抑在当下中国的实现会遇到重重障碍。如何兼顾国家权力的权威性和保障公民权利自由行使的理性平衡,对现有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西方国家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中蕴涵的先进刑法理念值得我国借鉴,但由于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现状和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程度与西方国家仍存在较大差异和距离,因此,目前无法成为我国刑法谦抑实现的唯一基本路径。市民刑法,是刑法规范在市民社会发展壮大过程中所呈现的一种紧缩形态。在这种形态下,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以对市民自由和尊严的保障为前提,严禁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任意动用刑罚手段干预市民社会的自决权利。市民刑法恪守刑法谦抑的价值准则,将平等、自由、人权、正义等原本属于市民社会的美德,作为市民社会对刑法的要求,为刑法谦抑的实现奠定了宪治基础、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向市民刑法转变”是引导我国刑法实现谦抑的必然选择。
旷中敏[3](2020)在《安宁疗护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老龄化社会加重、公民死因顺位构成与国家重视的三重因素叠加,使得安宁疗护权应运而生。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安宁疗护作为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写入其中,因此研究安宁疗护在实践中如何实现则显得重要和必要。安宁疗护权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国家有保障其实现的义务。安宁疗护权的性质和与其他宪法基本权利的关系决定了国家应承担法定义务,而国家义务的证成对实现安宁疗护权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本文除绪论与结语外,由四章构成论文主体,共计六万余字。文章结构安排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探讨安宁疗护权的内涵。本章从安宁疗护的概念切入,在厘清定义的基础上将安宁疗护与安乐死、尊严死进行界分,再引出安宁疗护权的含义,并认为安宁疗护权具有保障生命质量的基础性权利,国家义务性,指向但不等于“临终”的性质,并将安宁疗护权与主要关联的权利进行了区分。第二章,讨论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国家义务履行之间的关系。本章从安宁疗护权实现的义务主体着手,梳理出负有安宁疗护权实现义务的法定主体和辅助性主体,认为国家是安宁疗护权实现的法定义务主体具有国家本质、宪法与现实的依据,在此基础上,认为安宁疗护权的实现需国家履行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第三章,考察安宁疗护权实现中国家义务的履行。本章首先从国内安宁疗护的有关事例回顾展开,在评析相关事例的基础上导出安宁疗护权实现中国家义务履行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中遇到了法律障碍、行政不足和司法张力三大问题,并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为后文对策的完善与思考提供方向。第四章,思考如何促进安宁疗护权实现中国家义务的履行。本章先从部分国家或地区安宁疗护的实践入手,梳理了主要经验以期为我国的实践提供启示,在此前提下认为国家立法机关应将保障人权与权利救济作为后续安宁疗护专门立法的核心价值和立法导向,行政机关应积极行政促进职能优化,用程序规范保障安宁疗护权的实现,司法机关应将人权保障作为有关安宁疗护权纠纷的司法介入程度和限度标准,在厘清现今司法活动规律的基础上优化部分司法价值位次。
王莹[4](2020)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文中认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底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文化支撑。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仅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加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加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课题。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文化支撑,其现状存在着发展水平不均衡、机制体制不完善、普法氛围不浓厚、自觉自信不充分等多方面的问题,其建设也面临着历史文化传统局限性传承性、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意识形态斗争复杂性多样性、地域人口因素现实性差异性等多方面制约,尚不能充分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因此,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概念和理论,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渊源和理论依据,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成就和基本经验,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困境与成因,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和实施路径,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基于此,本文遵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原理和方法,立足中国国情和时代需要,旨在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科学内涵和理论依据,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进程和历史经验,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基本原因,提出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对策和前瞻性思考,以期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科学内涵的理解,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积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的经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论文由导论、主体部分和结语构成。主体部分包括五章:第一章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与基本理论。从源头上探究了法治文化,辨析了法治文化相关概念的含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内涵的研究中,涵盖了对其主客体的甄别,对其特征属性的描述,并从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四重结构探究了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容,对其所遵循的客观规律进行了总结,并指出了其战略价值所在。第二章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依据与借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并不是无源之水,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法治文明则是其借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观和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有关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学理依据。中国历史和西方历史中的优秀法治文化建设思想,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第三章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与基本经验。重点阐述了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进程、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展现出不同特点。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在强化实践基础、深化法治理论以及人民法治认同三方面取得了不俗成就。同时,本章还阐释了法治文化建设在坚持基本国情,发挥改革创新精神,正确处理党与法、权与法、情理法三个方面的关系和不断坚持两个“三位一体”的重要经验。第四章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困境与成因分析。主要是从现实状况出发,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找寻不足,以全面反映法治文化建设的全貌。在发展水平、体制机制、普法氛围、法治信仰等方面探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现实瓶颈,指出其主要制约是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意识形态斗争、地域人口因素上的影响。直面法治文化建设的问题根源所在,为下一步深入探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提供了坚实基础。第五章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与前瞻思考。基于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现实瓶颈与制约因素,围绕思想、制度、实践、文化、资源和国际六方面提出了路径选择,还从多元动力、责任监督、普法传播、文化创新、人才培育和法治评估机制等方面探讨了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构建。最后,从目标取向、实践要求、拓展方向阐述了对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未来发展的前瞻性展望。
王炎[5](2019)在《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首先要融入宪法。宪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表达,经由宪法的确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法律体系,获得规范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宪法核心价值观的高度凝聚,经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宪法核心价值观与共同体生活形成双向互动,巩固了根本法的正当性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必须处理好法外价值与法律体系的融合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十二个价值”是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其中任何一个价值,如果逸脱整体而单独进入法律体系,那么都有可能破坏法的安定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被视为法外价值入法入规的绿色通道,而应被定位成法外价值融入法律体系的筛查要素。基此于上述判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需先完成三种“解释立场”的转化:一是从道德哲学向法律哲学的转化,二是从政治决断向宪法规范的转化,三是从建构主义向超验主义的转化。从道德哲学向法律哲学的转化,重在将核心价值观思想来源中关于“善与恶”的判别立场,从伦理意义上的“黑白之争”转向现实关系中的“义利权衡”。通过考察域外国家核心价值理念对现实规范的影响、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家国事业的关切、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对人的发展的倡导以及中国核心价值观在近现代变迁中对实践要求的回应,进而凝合出一种“个人—共同体—个体”的新集体主义价值诠释立场。从政治决断向宪法规范的转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之间有着深厚的渊源,两者密不可分。不能体现核心价值观的宪法是冰冷的法律条文,不经宪法表达的核心价值观是空洞的政治口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是对宪法价值体系的高度凝聚,是对“核心价值观”入宪实践的经验总结与理论升华,是宪法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回应现实生活的道德困境、不断关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然结果。宪法文本填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表达的抽象性,赋予了核心价值观“法治语境”下的规范意义,使普通法可以经由合宪性解释与核心价值观的德性内涵建立规范联系。从建构主义向超验主义的转化。宪法核心价值观呈现出的是一种多元一体的价值结构,所谓“多元”是指其在表述上包含了个人、社会、国家三个层面的纵向分布与多元价值平等共存的横向陈列;所谓“一体”是指其在纵向上可以经由某种共同善,实现个人、社会、国家之间的价值勾连,在横向上“十二个核心价值观”之间可以通过内部的自我调和、自我完善而成为一种超验的价值共同体。宪法核心价值观多元一体的结构特征决定了其理论定位应是一种超验主义的价值引导,是一种可以独立于法律体系而存在的“客观价值秩序”。它始于人理性的道德启蒙,又止于人知性的道德需求,是人在共同体道德生活中类特性的反向觉醒。申言之,核心价值观的超验性有别于深藏在自由主义宽容原则背后的虚无主义,而是认为人有自省的能力,可以在多元交互的过程中通过相互理解达成一种“止于至善”的共同追求。它既承认建构主义中纯粹理性居于统治地位的合理性,但又否定纯粹理性对实践理性的支配作用;它既承认经验主义的实践理性可以孕育出一种符合共同体生活需要的道德规则,但又否定这种道德规则的终局性。在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的调和中,康德把良善意志、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作为道德公设的认知逻辑,不能当然推出道德理性与行为德性的必然联系。只有通过人格化的“天”与致良知的“人”之间的双向耦合,才能实现“天理”与“人情”在“道德情理”上的交融。在中国人的文化观念中,“天”是有人格化意志的超验体,能感知世间的“仁”,因此,作为伦理欲求的法外价值应当有合理的入法进路,也应当被包含在核心价值观的整体释义当中,并通过多元价值的整全不断趋近某种“天人合一”的善端。第一种解释立场展现了一种文化基因中的“情”,第二种解释立场确立了一种规范结构中的“法”,而第三种解释立场则为“情”与“法”的交融提供了一种“天人合一”的“理”。但是,在法释义学的运用中,核心价值观“理一分殊”的价值结构,还需预设一种“元价值”进行整全。从“和谐”在宪法文本中的深度体现、传统文化中的根本地位、法律体系中的原生构造、释义脉络中的语用条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整合来看,宪法核心价值观中的元价值当属“和谐”。“和谐”要实现法内外价值秩序的协调,应遵循一定的整全路径。建构解释,将蕴含现实关切的实体性概念导入抽象的价值法则之中,通过人作为类存物的共性来建立法内价值与法外价值之间的解释性联系。个案权利,将价值作为一种“最佳化命令”,为权利的实现提供方向性的指引,当一个法外价值与法内价值发生冲突时,两个的相互冲突的价值基于某种共同善,从而在其可接受的“不完整意义”上指向一对相互支持的权利,这种支持使法外价值和法内价值可以在权利的表达上实现相融。宪法作为串联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天然媒介,为上述两种法内外价值的融合,提供了一条规范的证成路径。在此三条路径的导控下,某个蕴含“人情”的法外价值可以经由元价值的导控,重塑其自身的价值内涵,获得进入法律体系的正当性依据,进而实现法内外价值秩序的协调。此亦即宪法核心价值观在价值秩序协调上的释宪功能。除此之外,法律体系在规范层面有一套特定的适用规则,这套规则要符合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法则。通过上位法与下位法在“控制与实施之间的和谐”导出了效力控制说,进而论证了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通过特别法与一般法在“求同与存异之间的和谐”导出了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样态,进而论证了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通过新法与旧法在“稳定与变化之间的和谐”导出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和谐内涵,以及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之间的区别,进而论证了新法与旧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此即宪法核心价值观在规范冲突控制上的释宪功能。法律规范的统一是协调价值秩序的前提,只有先处理好规范的选择问题,才能继续处理价值释义的融合问题。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两种释宪功能,分别从价值秩序与规范秩序的层面,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法治建设确立了一个基本的秩序规则。
张庆林[6](2019)在《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儿童是国家的希望与未来。儿童权利的保护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家庭是儿童最初始和最理想的生活场所。父母是抚养、照顾、保护儿童的最佳人选。然而,父母的离婚改变了儿童的家庭生活环境,直接表现为抚养、监护、与父母交往方式的改变。诉讼离婚是我国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方式。诉讼离婚中儿童抚养、监护及探望等事务的处理直接关系着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的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仍存在着背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相关问题,不利于儿童权利的实现与保护。当前“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正在编纂之中,本文以“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为题目,以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受监护权和探望权的保护为研究对象,考察儿童权利的法律保障情况,提出保护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完善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本文除导论之外,共计六章,20余万字。前两章为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与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及其原则,在此基础上,第三、四、五章分别对儿童的受抚养权、受监护权与探望权问题展开研究,第六章为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研究。第一章为“儿童权利的基本理论探讨”。本章为儿童权利的理论探讨,以为后文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儿童”概念是一个历史范畴,儿童的历史地位经历了从被忽视、被发现到获得权利主体地位的发展历程。儿童权利具有正当性,主要在于域外人权理论、利益理论和社会建构理论和域内民本思想和仁爱思想的理论思想支撑。人权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作为人类个体存在的儿童,具有不同于成人的身心特征,因此必然享有人的基本权利和儿童的特殊权利。同时,儿童权利的正当性,还依赖于自身利益的存在,而非取决于个人的自主选择能力。社会建构主义儿童观认为,“儿童是什么”取决于人们的想象与构建,具有“我见即我建”的效果,为进行儿童理论研究和权利保护提供了新的认知基础。中华文明中的民本思想和仁爱思想培育出的慈幼爱幼文化为儿童权利保护和借鉴域外文明奠定了基础。儿童权利是指为社会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可的,彰显儿童自身特点和正当利益的,作为独立个体享有的具有人权属性的特有权利。儿童权利具有依赖性、易受侵害性和发展性。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儿童权利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一般的儿童权利可以分为生存权和发展权两部分内容。第二章为“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保护”。本章主要探讨了离婚对儿童家庭权利的影响,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保护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父母离婚对儿童享有的受抚养权、受监护权和交往权造成重要影响。例如,父母离婚导致儿童抚养由之前的双系抚养变为父母的单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模式;而儿童监护则由之前的父母双方共同监护可能变为单方监护;同时,父母子女间的交往方式发生改变,由之前的共同生活、密切联系变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定期对子女的探望。诉讼离婚是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方式。正是由于父母离婚对儿童产生如此深刻影响,这就要求父母在诉讼离婚中妥善处理儿童事务,保护儿童权利,否则其离婚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必须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通过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及具体考量因素,加强法官的审判监督职责,强化父母责任意识来实现。第三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的受抚养权问题”。本章围绕儿童受抚养权问题展开。通过对三个县人民法院离婚裁判文书地调查与分析,总结诉讼离婚中儿童抚养工作取得的成效,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确定儿童的直接抚养人方面,父亲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父母双方分别抚养儿童案件较多;征求儿童本人意见较少;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不给付抚养费的比率较高;抚养费给付数额较低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在汲取域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之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立法和司法实践应当坚持子女本位思想,禁止直接抚养人放弃子女抚养费的行为,充分尊重儿童意见,坚持手足不分开原则;二是加强法官在确定儿童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方面的公力监督职责;三是完善我国儿童抚养费制度,建议优先适用收入比例规则,扩大抚养费征收基数,建立父母财产报告制度,结合考虑生活保持标准和最低生活费标准,确立儿童抚养费担保制度。第四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的受监护权问题”。本章主要围绕儿童受监护权问题展开。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的司法实践表明,诉讼离婚中很少涉及儿童的监护问题,没有明确儿童的监护人。这就导致父母离婚后对儿童监护权的行使方式不明确和监护职责不清晰;同时,还存在儿童财产监护缺失的问题。在对国外相关立法和我国相关学者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考察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婚姻法应明确儿童监护制度,提高父母的监护责任意识;二是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监护方式,兼采单方监护与共同监护两种类型,适用约定与法定并行、约定优先适用的原则;法定监护方式以共同监护为原则,以单方监护为补充;共同监护的内容为直接抚养人负责子女的日常生活、居所指定、教育和惩戒,而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财产管理权和代理权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三是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财产监护,提出确立儿童财产报告制度,具体包括制作儿童财产清单和定期报告儿童财产状况;同时,鼓励父母对儿童财产进行共同监护。第五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的探望权问题”。该章主要围绕儿童探望权问题展开。在对我国诉讼离婚中探望权的司法实践进行考察分析之上,总结、分析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存在的问题及其症结。存在问题:探望权适用率偏低,探望时间不明确,探望方式模糊等问题。其症结表现为:立法存在缺陷,如忽视探望权的义务属性,否定儿童的探望主体地位以及立法规定较为原则;离婚父母存在错误观念;法官的干预较少。针对上述不足,提出如下完善建议:一是完善现有法律制度,界定探望权的权利义务属性,明确子女的探望主体地位,细化规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建议用“会面交往权”代替“探望权”;二是加强法官的干预和督促力度,如将探望与抚养问题一并处理,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三是提高父母的思想认知水平,正确认识探望对于子女的重要意义,合理约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第六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与基础。根据程序对称性原理,儿童在诉讼离婚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需要构建特别程序。从世界范围来看,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针对家事纠纷制定了专门的家事程序,其中包括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特别程序。对于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我国立法中的相关规定比较少,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已经开始有益探索,并取得积极成效。为了发挥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功能,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完善我国诉讼离婚的调解程序,确定立案先行调解,组建家事调解委员会,详细规定离婚的调解程序;二是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强化法院的职权干预程序,加强法官释明权的运用,加大法官证据调查的力度;三是完善儿童的参与程序,主要包括完善儿童表达意见的诉讼程序和设立儿童诉讼代表人制度。
周静[7](2019)在《电视法制节目中人文关怀的研究 ——以河南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为例》文中提出在各种电视节目类型中,专业性强、社会功能广泛的电视法制节目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电视法制节目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的法制节目不再局限于初创时期传递法律条文、提供法律服务等功能,而是需要不断增强人文精神,关注案件中相关人物命运的改变,从而做出具有“温度”的法制节目。“人文关怀”的概念起源于西方人文主义传统,其核心在于肯定人性和人的价值;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本论文选取“电视法制节目中的人文关怀”作为研究方向,以“如何将人文关怀的理念在电视法制节目的每个层面和环节充分体现出来”作为重点研究内容,以“河南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中几档节目对人文关怀理念体现的不足”为切入点来进行研究;重点围绕法制节目中加强人文关怀的途径,分别以主持人、节目策划和场景设置作为具体研究视角,运用理论与实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深入研究。本论文主要从四个部分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发展经历的三个时期,即:探索期、成长期和繁荣期。同时,节目形式不断发展完善,目前大致可以分为:资讯类电视法制节目、专题类电视法制节目、谈话类电视法制节目和庭审类电视法制节目。本论文对不同时期法制节目呈现的重点进行研究,并探讨法制节目创新及细化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以河南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几档节目为例,分析节目中对人文关怀理念体现的不足,分别从人文精神的缺失、人文意识淡薄和节目制作者忽视对人权的保护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人文精神的缺失方面是从缺乏对人性的关注和说教意味过重、交流感欠缺方面进行详细地实例分析和论述;人文意识淡薄是从内容缺乏温度和形式缺乏创新两个方面进行阐述;节目制作者忽视对人权的保护着重从法制报道中要重视对人性中“善”的引导和维护舆论的客观性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三部分是整篇文章的核心部分,重点阐述人文关怀的内涵,并分别从主持人、节目策划和场景设置三个方面论述了电视法制节目加强人文关怀的途径。主持人层面是从提升主持人的人文意识和加强主持人对人物内心需要的关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节目策划是从增加具有“温度”的案件进行报道和节目编排中加强对人文关怀理念的体现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场景设置分别从采访环境、节目色调、背景音乐、动漫形式四个方面进行研究。第四部分论述了人文关怀理念为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发展带来的启示,从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方向和全社会对人文关怀的呼唤两个方面进行阐述。深入挖掘节目内涵、扩展节目形式空间、平衡法理和情理是发展电视法制节目的几个主要发展途径,同时根据目前的社会环境,着重提出人们对人文关怀理念的呼唤。人文关怀的理念在社会的多个领域中都在不断加强,我国司法体系也在逐渐增强对人文关怀理念的体现,从而满足人们的心理需要和精神需求。人文关怀理念的体现并不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而是以更加理解和宽容的方式对待社会中的个体,从而让社会更加和谐美好。目前,关于电视法制节目中人文关怀理念的研究比较少,理论基础薄弱,本论文将电视法制节目和人文关怀理念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从而使人们对两者具有更加深入的认识,并以此促进更多具有“温度”的电视法制节目呈现于观众。
李敖[8](2019)在《胎儿利益保护范围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民法总则》突破传统权利能力体系,重构了胎儿利益保护制度,条文采用“列举加概括式”的立法技术,列举部分胎儿利益类型,用“等”字做兜底性规定。因为条文过度抽象,学界对“等”字理解争议不断,明确胎儿利益保护范围成为了紧迫的议题。本文除导论之外,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胎儿在法律上的地位。胎儿的私法地位一直存在争议,但是否定其私法地位意味着胎儿利益难以受到保护。对“胎儿始期”的界定采取“受孕时”,对“胎儿终期”的界定采取“独立呼吸说”,这是对胎儿的法律涵义做出准确界定的前提。第二部分介绍胎儿利益保护的基本理论。我国《民法总则》采取了“部分权利能力保护说”的理论基础构造了胎儿利益保护条款。将胎儿的部分权利能力的性质认定为“解除条件说”,胎儿的部分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受到保护,可以为胎儿设立利益代理人代表胎儿主张利益。第三部分介绍我国胎儿受法律保护利益范围的法律规范考察与分析。虽然经过了漫长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胎儿利益保护制度,但是现行制度对胎儿利益范围规定不明确,保护力度不足,需要明确胎儿利益范围、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及构建完整配套制度。第四部分介绍胎儿受法律保护利益范围的域外法考察与启示。结合域外法制经验,汲取两大法系的优点,我国立法者采用了新的立法模式即“部分列举加概括式”,构建了较为科学的胎儿利益保护制度。域外制度带来了诸多启示,在胎儿利益保护中应当平衡人身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的保护,必要时可以以专门立法方式明确胎儿利益范围。第五部分为本文的主要结论,胎儿与自然人存在区别,需要区别保护。生命利益与身体健康利益是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的前提,对胎儿亲权和亲属权的保护是胎儿出生后成长的基础,抚养费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上述利益进行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此外,财产利益是胎儿物质性人格利益得以保全的基础,在涉及纯获益行为中,如继承、接受赠与及遗赠时胎儿具有部分人格,可以成为权利的主体,原则上胎儿不具有精神性人格利益,但是涉及特殊情况时应承认胎儿享有救济的权利。
肖雅予[9](2019)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文中提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民族平等与团结、城市民族工作的发展等,需要引起重视。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政治参与权、就业平等权、发展权等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近年来,随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量急剧上升,在给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带来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及社会保障权等仍得不到充分保障。本文以广州市为例,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及对策展开研究,既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少数民族权益,遏制歧视和伤害少数民族人民言行的发生,促进少数民族人口顺利融入城市生活,也是对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要回应。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为直接对象,综合运用民族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在厘清概念、特点、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运用问卷调查法及深入访谈法对广州市的110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问题、影响因素及应对措施进行调研。通过调研,笔者发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维护权益的主体文化水平整体不高、权益保障的行为选择呈现多样化趋势、权益保障需求多元化且具有民族特色。根据现状,笔者发现当前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仍存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业平等权、文化教育权、风俗习惯权、宗教信仰权、享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权等得不到充分保障的问题,这与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权益保障工作机制相对不够健全、主体对权益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到位、主体的维护权益意识待加强及主体适应能力不足等因素是密切相关的,需要通过完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城市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上下联动的机制、加强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以及努力提升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自身能力等对策加以解决。
李东杨[10](2019)在《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研究》文中提出实践发展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科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也需要以实践作为客观基础。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正是顺应时代发展、为满足实践需要而产生的科学理论。在新时代,随着国内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改革依然存在的分配不正义问题亟需解决。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西方分配正义思想由于其自身理论缺陷、时代背景限制没有解决好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中的分配不正义问题。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基础上正在努力解决此问题,并呈现出其科学性。目前,有的学者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和西方分配正义思想进行研究,并取得一些积极成果。但是,学术界缺乏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梳理提炼和研究。本论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基于文本资料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梳理提炼和研究。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正在形成的新的分配正义理论,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概括和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全党的指导思想之后,亟需深入研究的—项重要课题。以“习近平分配正义观”为论文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具体论证过程中,本论文在回顾相关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遵循“实践基础——主要内容——现实运用——理论地位——现实意义”的研究思路,进而研究理论基础、实践基础、主要内容、现实运用、理论地位、现实意义等基本问题。从基本理论上看,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和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思想为理论基础,同时又充分汲取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的精华和借鉴吸收西方分配正义思想中的有益成分,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实际,进行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从实践基础上看,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对分配正义的探索实践成果,以及习近平在知青时期、从政时期对分配正义的探索实践成果,为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从主要内容上看,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立场”、“基本原则”和“主要表现”等。本论文在对“基本立场”的阐释中,分别从国际和国内角度深入阐释“以人民为中心”基本立场下分配正义的含义。在对“基本原则”的分析中,提出“以人民为中心”基本立场下的贡献原则、平等原则和补偿原则的统一。“三个原则”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在对“主要表现”的论述中,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为宏观框架,将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概括为经济领域分配正义观、政治领域分配正义观、文化领域分配正义观、社会领域分配正义观和生态领域分配正义观,以及各个领域分配正义观应用的具体政策。在论述习近平分配正义观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以精准扶贫政策为例展示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现实运用。精准扶贫政策体系是以习近平分配正义观为理论基础,它是随着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形成和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精准扶贫政策是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基本立场”的现实遵循;精准扶贫政策是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基本原则”的现实坚持;精准扶贫政策是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主要表现”的现实运用。从理论地位上看,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来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思想、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和西方分配正义思想。它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思想和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的继承,是对西方分配正义思想的借鉴。同时,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的发展,是对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思想的丰富,是对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的弘扬,是对西方分配正义思想的批判。从现实意义上看,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对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中的现实分配不正义问题,进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以及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成新时代使命等具有指导作用。同时,它对解决全球发展失衡问题,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共商、共建、共享,以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也具有指导作用。经过较为全面系统研究习近平分配正义观之后,本论文得出了三个创新性的观点。第一,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基本原则是“以人民为中心”基本立场下的贡献原则、平等原则和补偿原则的统一。第二,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发展的新阶段。第三,精准扶贫政策是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创造性运用。
二、司法的人文关怀 人权的保护网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司法的人文关怀 人权的保护网络(论文提纲范文)
(1)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失信惩戒措施与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障 |
第一节 失信惩戒措施及其法律原理 |
一、失信惩戒措施的概念 |
二、失信惩戒措施的构成要件 |
三、失信惩戒措施的作用机理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权利的边界 |
一、人身自由权 |
二、人格尊严权 |
三、财产权 |
四、子女受教育权 |
五、程序性权利 |
第三节 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的意义 |
一、符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
二、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 |
第二章 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和权利保障的对立统一 |
一、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正当性 |
二、惩戒措施与权利保障的矛盾与冲突 |
三、惩戒措施与权利保障的统一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权利的来源与基础 |
一、人权理论 |
二、法律基础 |
第三节 失信被执行人权利的结构和特征 |
一、失信被执行人权利的结构 |
二、失信被执行人权利的独特性 |
三、失信被执行人权利的脆弱性 |
第三章 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障不充分 |
第一节 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障不充分的表现 |
一、人身自由权保障不充分 |
二、人格尊严权保障不充分 |
三、财产权保障不充分 |
四、子女受教育权保障不充分 |
五、程序性权利保障不充分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障不充分的原因分析 |
一、执行立法不够完善 |
二、失信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申报机制不完善 |
三、缺乏完整的失信评级体系和分级惩戒 |
四、执行程序不严格 |
五、监督和救济体系缺位 |
第四章 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的路径探讨 |
第一节 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相关立法 |
一、明确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 |
二、建立《强制执行法》 |
第二节 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相关配套机制 |
一、完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 |
二、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布内容和方式 |
三、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监督和救济机制 |
四、建立失信行为分级机制 |
五、修复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信息 |
第三节 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法谦抑之法理解读 |
第一节 刑法谦抑之语义辨析 |
一、刑法谦抑的内涵 |
二、刑法谦抑的外延 |
第二节 刑法谦抑的核心价值追求 |
一、价值和法律价值 |
(一)一般价值 |
(二)法律价值 |
二、核心法律价值:正义、自由和效益 |
(一)价值追求之一:正义 |
(二)价值追求之二:自由 |
(三)价值追求之三:效益 |
第三节 刑法谦抑的功能 |
一、导向功能 |
(一)刑法的调整范围逐渐紧缩 |
(二)刑罚方式走向文明与缓和 |
二、制约功能 |
(一)禁止类推解释 |
(二)反对模糊立法 |
三、评价功能 |
第二章 刑法谦抑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自然法学派奠定刑法谦抑的萌芽 |
一、霍布斯:对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
(一)人性论与契约精神 |
(二)严格限制国家刑罚权 |
(三)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
二、孟德斯鸠:刑法是公民自由的根本保障 |
(一)刑法保障公民自由 |
(二)刑法不规制思想 |
三、贝卡利亚:刑罚应当具备必要的限度 |
(一)刑罚的正当性溯源 |
(二)刑罚人道主义 |
(三)呼吁废除死刑 |
第二节 分析法学派促进刑法谦抑的成型 |
一、边沁:功利主义与刑罚的量度 |
(一)刑罚论的哲学基础 |
(二)刑罚的量度及原则 |
二、韦伯:刑法的紧缩是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必然结果 |
(一)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必然性 |
(二)刑法紧缩源于法律秩序的有限性 |
三、平野龙一:紧缩刑法机能的再思考 |
(一)应注重个体需求 |
(二)无涉思想和道德 |
第三节 自由主义法学推动刑法谦抑的发展 |
一、自由主义兴起与“非犯罪化” |
(一)自由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
(二)“非犯罪化”紧缩“犯罪圈” |
二、刑罚权正当性思辨与“非刑罚化” |
(一)刑罚权正当性思辩 |
(二)“非刑罚化”紧缩刑罚体系 |
第四节 刑法谦抑的演变规律和根本原因 |
一、规律之一:以保障和发展人权为宗旨 |
(一)限制刑法扩张 |
(二)改革刑罚体系 |
(三)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 |
二、规律之二:以实现社会法治为目标 |
(一)刑法谦抑与形式法治 |
(二)刑法谦抑与实质法治 |
三、规律之三:以限制国家刑罚权为根本途径 |
四、主要原因:国际人权运动对刑法谦抑的重新诠释 |
(一)摆脱了哲学的束缚 |
(二)提供良好的宪治环境 |
(三)营造限制和废除死刑的社会环境 |
第三章 刑法谦抑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古代“慎刑”观——传统基础 |
一、“慎刑”观的法理解读 |
(一)刑主礼辅 |
(二)德主刑辅 |
二、“慎刑”观为刑法谦抑提供本土立足条件 |
(一)思想基础 |
(二)理论基础 |
(三)“慎刑”观与刑法谦抑的本质区别 |
第二节 依法治国——政治基础 |
一、依法治国理念的法理解读 |
(一)预示着“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
(二)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契合 |
(三)主张法治不能过度依赖刑法 |
二、依法治国理念为刑法谦抑搭建政治平台 |
第三节 宽严相济——政策基础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理解读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刑法谦抑搭建政策平台 |
(一)正当性根据 |
(二)搭建实践平台 |
第四章 刑法谦抑视角下中国刑法理念的审视 |
第一节 人权保障理念 |
一、人权保障的法理解读 |
二、审视中国刑法人权保障理念 |
(一)保障犯罪人人权观念的确立 |
(二)中国刑事立法人权保障理念 |
第二节 形式理性理念 |
一、形式理性的法理解读 |
(一)形式理性提升法律思维 |
(二)形式理性演进历程 |
二、审视中国刑法形式理性理念 |
(一)犯罪概念的形式理性辨析 |
(二)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形式理性判断 |
第三节 轻刑化理念 |
一、轻刑化的法理解读 |
(一)轻刑化概念辨析 |
(二)轻刑化理念的合理根据 |
二、审视中国刑法轻刑化理念 |
(一)刑罚幅度和类型配置有待改善 |
(二)死刑观念有待改善 |
(三)紧缩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制力度 |
第五章 我国实现刑法谦抑的挑战和路径 |
第一节 刑法谦抑实现的判断依据 |
一、犯罪划定的效益性、有效性和人道性 |
二、刑罚配置的正当性和宽容性 |
第二节 刑法谦抑在当下中国实现的障碍 |
一、刑法思维工具化 |
二、犯罪划定扩张化 |
三、刑罚配置严苛化 |
第三节 刑法谦抑实现的中国路径 |
一、“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本土审视 |
(一)审视中国的“非犯罪化” |
(二)审视中国的“非刑罚化” |
二、向市民刑法的转变 |
三、市民刑法对我国实现刑法谦抑的意义 |
(一)奠定宪治基础 |
(二)奠定思想基础 |
(三)奠定制度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安宁疗护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献综述 |
(?)域外相关研究评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评述 |
(三)对上述研究的评价 |
四、研究思路与?法 |
(?)研究思路 |
(二)研究?法 |
五、创新与不? |
(?)可能的创新点 |
(二)?章的不? |
第一章 安宁疗护权的内涵 |
?、安宁疗护权的界定 |
(?)安宁疗护的定义厘清 |
(二)安宁疗护与相似概念的辨析 |
(三)本?安宁疗护权的含义 |
二、安宁疗护权的性质 |
(?)安宁疗护权是保障?命质量的基础性权利 |
(二)安宁疗护权具有国家义务性 |
(三)安宁疗护权指向但不等于“临终” |
三、安宁疗护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
(?)安宁疗护权与?命权 |
(二)安宁疗护权与健康权 |
(三)安宁疗护权与?主权 |
第二章 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国家义务的履行 |
?、安宁疗护权实现的义务主体 |
(?)安宁疗护权实现义务的法定主体 |
(二)安宁疗护权实现义务的辅助性主体 |
二、国家保障安宁疗护权实现的依据 |
(?)国家的本质 |
(二)宪法的依据 |
(三)现实的依据 |
三、实现安宁疗护权与对应的国家义务 |
(?)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国家的消极义务 |
(二)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国家的积极义务 |
第三章 安宁疗护权实现中的国家义务考察 |
?、国内安宁疗护的有关事例回顾与评析 |
(?)安宁疗护的有关事例回顾 |
(二)对上述事例的评析 |
二、我国安宁疗护权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
(?)安宁疗护权的实现存有法律间障碍 |
(二)安宁疗护权的实现存在着?政不? |
(三)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司法存在张? |
三、对安宁疗护权实现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国家消极义务履?不? |
(二)国家积极义务履?不充分 |
第四章 促进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实现的思考 |
?、部分国家或地区安宁疗护的实践启? |
(?)部分国家或地区安宁疗护实践的简要梳理 |
(二)部分国家或地区安宁疗护实践经验的启? |
二、实现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的?法履? |
(?)安宁疗护?法中应突出权利救济的法治思维 |
(二)明确?权为国家安宁疗护?法中的价值指引 |
三、实现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的?政履? |
(?)积极?政: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政履?的基本保障 |
(二)职能优化: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政履?的逻辑关键 |
(三)程序规范: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政履?的路径保障 |
四、实现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的司法履? |
(?)?权保障: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司法履?的介?程度 |
(二)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司法履?之价值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的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与基本理论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界定 |
(一)法治与文化 |
(二)法治文化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内涵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客体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特征属性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结构内容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战略价值 |
(一)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重要支撑 |
(二)推进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发挥显着优势的内在动力 |
(三)开创管党治党新局面和开辟党的建设新境界的迫切需要 |
第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依据与借鉴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观 |
(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二、中国历史文化中的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一)中国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思想的演变 |
(二)中国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建设的特点 |
三、西方历史文化中的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一)西方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思想的主旨 |
(二)西方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建设的要义 |
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与经验审视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进程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文化建设的源起 |
(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法治文化建设的探索 |
(三)改革开放以来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成就 |
(一)强化了法治文化的实践基础 |
(二)促进了法治理论的逐步深化 |
(三)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法治认同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经验 |
(一)法治文化建设应符合现实基本国情 |
(二)法治文化建设应体现改革创新精神 |
(三)法治文化建设要正确处理三种关系 |
(四)法治文化建设要坚持两个“三位一体” |
第四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困境与成因分析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现实瓶颈 |
(一)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水平不均衡 |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体制机制不完善 |
(三)法治文化建设的普法氛围不浓厚 |
(四)法治文化建设的自觉自信不充分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
(一)历史文化传统局限性的制约 |
(二)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制约 |
(三)意识形态斗争复杂性的制约 |
(四)地域人口现实差异性的制约 |
第五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与前瞻思考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
(一)增强法治意识、坚定法治信仰 |
(二)健全法治体系、提升法治能力 |
(三)强化依法行政、营造法治氛围 |
(四)积淀法治底蕴、培育法治自信 |
(五)统筹法治资源、实现科学发展 |
(六)树立法治形象、彰显法治实力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构建 |
(一)强化法治文化建设的多元动力机制 |
(二)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的责任监督机制 |
(三)健全法治文化建设的普法传播机制 |
(四)推动法治文化建设的文化创新机制 |
(五)优化法治文化建设的人才培育机制 |
(六)实施法治文化建设的评价评估机制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前瞻 |
(一)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取向 |
(二)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要求 |
(三)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的拓展方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文章情况 |
(5)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重难点 |
一、主要研究内容 |
二、研究重点难点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法哲学基础 |
第一节 域外国家核心价值的法理逻辑 |
一、域外“核心价值”的法理之争 |
二、英美式:个人至上的自由主义 |
三、法德式:社会本位的共和主义 |
四、东亚式:国家至上的集体主义 |
第二节 中国核心价值观的文化传承 |
一、“内圣外王”的尊严观 |
二、“为民而王”的民本观 |
三、“尽其在我”的群己观 |
四、“均和以安”的和谐观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中国继受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取向 |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立场 |
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目标 |
第四节 中国核心价值观的近现代发展 |
一、新旧民主革命时期的主导性价值(1840年—1949年)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探索(1949年—2006年)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与升华(2006年—2018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规范结构与法治化进路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宪法渊源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宪经过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核心价值观的内在统一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联系 |
第二节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条文结构与属性 |
一、“核心价值观”在宪法文本中的显性规范及其属性 |
二、“核心价值观”在宪法文本中的隐性规范及其属性 |
第三节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化进路 |
一、域外国家核心价值融入法治的宪法路径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施进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结构与元价值预设 |
第一节 多元价值的体系化建构与元价值预设 |
一、宪法核心价值观的多元一体结构 |
二、多元价值体系化的理论意义与实践困境 |
三、西方“核心价值”的实践启示 |
四、元价值的理论预设与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和谐”作为元价值的考证因素 |
一、规范解读——宪法条文中的“和谐演绎” |
二、文化沉淀——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 |
三、体系解析——法价值体系的“和谐构造” |
四、释义脉络——文义解释中的“和谐内涵” |
五、经验整合——司法裁判中的“和谐取向” |
第三节 “和谐”作为元价值的作用机理 |
一、“和谐”的统合价值——生存驱动的共生关系 |
二、“和谐”的人本价值——仁爱驱动的伦理秩序 |
三、“和谐”的安定价值——安宁驱动的稳定秩序 |
四、“和谐”的衡量价值——中和驱动的内力衡平 |
五、“和谐”的调和价值——均和驱动的外力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中元价值对价值秩序的协调功能 |
第一节 价值多元化的和谐导控:情与法的交融 |
一、价值分立的整合路径——建构解释 |
二、价值冲突的调和路径——权利衡平 |
三、价值共存的导向路径——依宪说理 |
第二节 元价值与国家层面价值目标的关系 |
一、“富强”是“和谐”的物质条件 |
二、“民主”是“和谐”的政治基础 |
三、“文明”是“和谐”的精神依托 |
第三节 元价值与社会层面价值取向的关系 |
一、和谐的自由观 |
二、和谐的平等观 |
三、和谐的公正观 |
四、和谐的法治观 |
第四节 元价值与个人层面价值准则的关系 |
一、“和谐”要求爱国为根的国际交流观 |
二、“和谐”要求敬业为先的职业道德观 |
三、“和谐”要求诚信为本的商业交往观 |
四、“和谐”要求友善为上的人际伦理观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中元价值对规范冲突的控制功能 |
第一节 法制统一性的和谐建构:法与法的统和 |
一、在控制与实施之间的和谐 |
二、在求同与存异之间的和谐 |
三、在稳定与变化之间的和谐 |
第二节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
一、从规范来源说到效力控制说的和谐导控 |
二、不同效力规范的冲突认定 |
三、上位法优先原则的适用例外 |
四、下位法的合法性审查与处理 |
第三节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
一、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的和谐样态 |
二、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识别标准 |
三、《立法法》中特别法优先适用的条件 |
四、特别法优先的适用例外 |
第四节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和谐内涵 |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
三、溯及法律的识别标准与具体类型 |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 |
第五节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一、新法优先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和谐分殊 |
二、新法的识别与优先适用的条件 |
三、新法优先原则的限制与例外 |
四、新旧法的过渡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儿童权利的基本理论探讨 |
第一节 儿童的法律界定与法律地位 |
一、儿童的法律界定 |
二、儿童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
第二节 儿童权利的理论思想支撑 |
一、儿童权利的域外理论 |
二、儿童权利的域内思想 |
第三节 儿童权利的界定、类型与内容 |
一、儿童权利的界定 |
二、儿童权利的类型 |
三、儿童权利的内容 |
第二章 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保护 |
第一节 儿童的家庭权利 |
一、受抚养权 |
二、受监护权 |
三、交往权 |
第二节 父母离婚对儿童家庭权利的影响 |
一、父母离婚对儿童受抚养权的影响 |
二、父母离婚对儿童受监护权的影响 |
三、儿童探望权的享有与行使 |
第三节 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的关联 |
一、诉讼离婚是离婚的重要方式 |
二、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的关联 |
第四节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由来与涵义 |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立法体现 |
三、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实现路径 |
第三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儿童受抚养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一、我国儿童受抚养权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的司法实践考察 |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域外法考察与评析 |
一、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域外法考察 |
二、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域外法评析 |
第三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一、我国诉讼离婚中直接抚养人确定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抚养费确定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第四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完善建议 |
一、坚持子女本位思想 |
二、加强法官的公力监督 |
三、完善我国的抚养费制度 |
第四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儿童受监护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一、我国儿童受监护权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司法实践考察 |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的域外法考察与评析 |
一、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域外法考察 |
二、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域外法评析 |
第三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一、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学者建议稿评析 |
第四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完善建议 |
一、婚姻法明确规定儿童监护制度 |
二、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监护方式 |
三、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财产监护 |
第五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儿童探望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一、我国儿童探望权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的司法实践考察 |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域外法考察与评析 |
一、儿童探望权之域外法考察 |
二、儿童探望权之域外法评析 |
第三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一、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学者建议稿评析 |
第四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完善建议 |
一、立法完善 |
二、加强法官的干预和督促力度 |
三、提高父母的思想认知水平 |
第六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 |
第一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的确立与发展 |
一、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的理论分析 |
二、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之域外考察 |
三、我国诉讼离婚程序的现状分析 |
第二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之完善建议 |
一、完善诉讼离婚的调解程序 |
二、强化法院的职权干预程序 |
三、完善儿童的诉讼参与程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电视法制节目中人文关怀的研究 ——以河南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创新之处 |
一、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与概况 |
(一)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历程 |
1.探索期(1985 年-1993 年) |
2.成长期(1994 年-1998 年) |
3.繁荣期(1999 年至今) |
(二)电视法制节目的概况 |
1.电视法制节目的现状 |
2.电视法制节目的分类 |
二、法制节目中人文关怀理念体现的不足 |
(一)节目中人文精神的缺失 |
1.缺乏对“人性”的关注 |
2.说教意味过重,交流感欠缺 |
(二)节目中人文意识淡薄 |
1.节目内容缺乏温度 |
2.节目形式缺乏创新 |
(三)节目制作者对“人”的忽视 |
1.节目中忽视对人权的保护 |
2.忽视对舆论客观性的引导 |
3.忽视对人性“善”的引导 |
三、电视法制节目中加强人文关怀理念的途径 |
(一)“人文关怀”的阐释 |
(二)人文关怀与主持人 |
1.提升主持人的人文意识 |
2.加强主持人对人物内心需要的关注 |
(三)人文关怀与节目策划 |
1.增加具有“温度”的案件进行报道 |
2.节目中加强对人文关怀理念的体现 |
(四)人文关怀与场景设置 |
1.平等、温暖的采访环境 |
2.积极、阳光的节目色调 |
3.背景音乐融入新元素 |
4.动漫形式代替暴力画面 |
四、人文关怀理念对电视法制节目的启示 |
(一)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方向 |
1.挖掘节目深层内涵 |
2.平衡法理与情理 |
3.拓展节目形式空间 |
(二)全社会对人文关怀的呼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位论文目录 |
(8)胎儿利益保护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 |
(四) 研究创新点 |
一、胎儿法律身份的界定 |
(一) 胎儿私法主体地位的讨论 |
(二) 胎儿始期的界定 |
(三) 胎儿终期的界定 |
(四) 胎儿的法律涵义 |
二、胎儿利益受法律保护理论基础与剖析 |
(一) 胎儿利益受法律保护的主要理论基础 |
1. 人身权延续保护说 |
2. 法益保护说 |
3. 民事权利能力保护说 |
(二) 胎儿利益受法律保护主要理论基础的剖析与选择 |
1. 胎儿利益受法律保护主要理论基础的剖析 |
2. 胎儿利益受法律保护理论基础的选择及合理性论证 |
三、我国胎儿受法律保护利益范围的法律规范考察与分析 |
(一) 我国胎儿受法律保护利益范围的法律规范考察 |
1. 《继承法》中的法律规范考察 |
2. 《民法通则》中的法律规范考察 |
3. 《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规范考察 |
(二) 我国胎儿受法律保护利益范围的法律规范分析 |
四、胎儿受法律保护利益范围的域外法考察与启示 |
(一) 大陆法系 |
1. 全面保护主义模式实定法的考察与制度剖析 |
2. 部分保护主义模式实定法的考察与制度剖析 |
3. 绝对主义模式下制度与价值的缺失 |
(二) 英美法系 |
1. 美国法中胎儿利益保护范围的考察与制度剖析 |
2. 英国法中胎儿利益保护范围的考察与制度剖析 |
(三) 胎儿受法律保护利益范围域外法考察的启示 |
1. 平衡胎儿人身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的保护 |
2. 以专门立法方式明晰胎儿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 |
五、胎儿受法律保护利益范围的边界 |
(一) 胎儿人身利益受法律保护的边界 |
1. 利益衡量论下的胎儿生命利益考量 |
2. 胎儿的身体健康利益 |
3. 胎儿的亲权及亲属权 |
4. 胎儿的精神性人格利益探讨 |
(二) 胎儿财产利益受法律保护的边界 |
1. 胎儿接受赠与和接受遗赠的利益 |
2. 胎儿的继承利益 |
3. 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抚养费请求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内涵与特征 |
第一节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内涵界定 |
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 |
二、合法权益保障 |
三、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 |
第二节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特征 |
一、权益维护主体的文化水平整体不高 |
二、合法权益保障行为选择的多样化 |
三、权益保障需求多元化且具民族特色 |
第二章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理论资源和实践经验 |
第一节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理论资源 |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溯源 |
二、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溯源 |
第二节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实践经验 |
一、国内实践经验 |
二、国外实践经验 |
第三章 广州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广州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政治权益保障不充分 |
二、经济权益部分受损害 |
三、文化权益保障不到位 |
四、社会权益保障不完善 |
第二节 广州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
二、权益保障的工作机制相对不够健全 |
三、主体对权益保障政策的了解不到位 |
四、主体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有待加强 |
五、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适应能力不足 |
第四章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应对措施 |
第一节 完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 |
一、国家加强对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保障 |
二、增强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权益的保障 |
第二节 加大城市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力度 |
一、贯彻执行城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相关规定 |
二、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制度以及政策 |
三、建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法律援助中心 |
第三节 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
一、加强管理部门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互动 |
二、强化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的监督机制 |
三、重视社区建设在城市民族工作中的作用 |
第四节 加强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相关宣传教育 |
一、加强民族理论与政策的宣传教育 |
二、积极开展社区维权意识普及活动 |
三、强化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了解 |
第五节 努力提升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自身能力 |
一、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政治参与能力 |
二、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经济适应能力 |
三、强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文化适应能力 |
四、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交往能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调查问卷 |
二、访谈提纲(一) |
三、访谈提纲(二) |
四、访谈记录(节选)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表 |
(10)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提出问题及选题意义 |
1.1.1 提出问题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界定和基本理论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分配 |
2.1.2 公平、公正、正义 |
2.1.3 分配正义 |
2.1.4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 |
2.2 相关基本理论 |
2.2.1 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理论 |
2.2.2 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理论 |
2.2.3 中国传统分配正义理论 |
2.2.4 西方分配正义理论 |
3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实践基础 |
3.1 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实践 |
3.1.1 毛泽东分配正义实践 |
3.1.2 邓小平分配正义实践 |
3.1.3 江泽民分配正义实践 |
3.1.4 胡锦涛分配正义实践 |
3.2 习近平分配正义实践 |
3.2.1 萌芽阶段(1969年-1979年) |
3.2.2 生长阶段(1979年-2012年) |
3.2.3 形成阶段(2012年-至今) |
4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主要内容 |
4.1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基本立场” |
4.1.1 分配正义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的重要体现 |
4.1.2 “以人民为中心”基本立场下的分配正义概念阐释 |
4.2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基本原则” |
4.2.1 贡献原则 |
4.2.2 平等原则 |
4.2.3 补偿原则 |
4.2.4 三个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 |
4.3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主要表现” |
4.3.1 经济领域分配正义观 |
4.3.2 政治领域分配正义观 |
4.3.3 文化领域分配正义观 |
4.3.4 社会领域分配正义观 |
4.3.5 生态领域分配正义观 |
5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现实运用——以精准扶贫政策为例 |
5.1 精准扶贫政策基本概述 |
5.1.1 精准扶贫政策提出过程 |
5.1.2 精准扶贫政策主要内容 |
5.1.3 国内外扶贫政策之比较 |
5.2 精准扶贫政策现实考察 |
5.2.1 总体减贫绩效 |
5.2.2 地区减贫绩效 |
5.2.3 存在问题分析 |
5.2.4 未来政策设计 |
5.3 精准扶贫政策现实意义 |
5.3.1 精准扶贫政策是“基本立场”的现实遵循 |
5.3.2 精准扶贫政策是“基本原则”的现实坚持 |
5.3.3 精准扶贫政策是“主要表现”的现实运用 |
6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理论地位和现实意义 |
6.1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理论地位 |
6.1.1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的继承发展 |
6.1.2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对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思想的继承丰富 |
6.1.3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对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的继承弘扬 |
6.1.4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对西方分配正义思想的借鉴批判 |
6.2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现实意义 |
6.2.1 “基本立场”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动力源泉 |
6.2.2 “基本原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共同富裕的科学指南 |
6.2.3 “主要表现”是全面深化改革伟大实践的行动纲领 |
7 结语及未来研究展望 |
7.1 结语 |
7.2 未来研究展望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司法的人文关怀 人权的保护网络(论文参考文献)
- [1]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研究[D]. 李江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D]. 李磊明. 吉林大学, 2020(08)
- [3]安宁疗护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研究[D]. 旷中敏.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
-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D]. 王莹.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5]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D]. 王炎. 东南大学, 2019(01)
- [6]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D]. 张庆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电视法制节目中人文关怀的研究 ——以河南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为例[D]. 周静. 河南大学, 2019(01)
- [8]胎儿利益保护范围研究[D]. 李敖. 云南大学, 2019(03)
- [9]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D]. 肖雅予.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019(02)
- [10]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研究[D]. 李东杨.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