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仙桃市政府采购民企唱“主角”(论文文献综述)
曹书[1](2019)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现代经济体系改革的日益深化,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过程中,资源型城市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义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权利间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通过利益补偿机制化解该项“非对称性矛盾”已然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紧迫的现实需求。为此,国家通过资源税改革及中央财政专项拨付等方式为资源型城市提供了纵向补偿,形成了补偿机制“纵多横少”的格局。但是财税体系的纵向补偿因周期性与有限性无法独力扭转资源型城市颓势,还须为资源型城市脱困振兴提供长效性横向补偿机制。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在“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当中将“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予以重点强调,指出“围绕煤炭、石油及其他矿产等重要资源,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快完善资源开采、生态治理等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鼓励资源输入地通过共建园区、产业合作、飞地经济等形式支持输出地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加快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可见,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获得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横向利益补偿之正当性已经得到国家认可,资源型城市要避免矿竭城衰的悲剧,必须构建切实可行的横向补偿机制,引导非资源型城市利益回流,让资源红利反哺当地。但在当前,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问题仍停留在战略与指导思想层面,其具体机制的构建问题亟待学界破题。横向补偿研究的滞后主要表现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方式等要素尚未制度化、权利化与法律化,一套科学合理的横向补偿法律机制能够为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提供理论基础与权利依据,以权利结构为指引设计横向补偿技术性措施,并在确权入法中引导和鼓励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与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间建立约束性横向补偿关系,落实横向补偿效应,从而推动资源型城市利益横向补偿向权利化、法律化及常态化的补偿路径倾斜。截至目前,法学界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研究还很少,无法为操作层面提供有效支撑。本文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法律机制展开研究,其目的即是为了从经济法学角度填补这个法律机制短板。因此,该项研究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现实迫切性与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主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形成递进与总分的逻辑结构。首先以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为开端,指出横向补偿机制对资源型城市的重要意义;随后分析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紧接着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在前三章所述内容的基础上,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方式展开论证,包括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三种类型。具体要点如下:第一章——“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资源型城市纵向补偿的不足、横向补偿机制的价值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作用。首先,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尽管人们对“资源型城市”一词早已熟知,但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在随情势变更而不断变动,对其作出限定实有必要。同时,经济发展停滞、社会保障落后及生态环境恶化构成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发展障碍。因此,本文在深入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有必要将资源型城市的基本范畴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阐述清楚;其次,明确横向补偿机制的应有之义。补偿机制在各学科及同一学科不同领域均有广泛且深入的研究与应用,并衍生出众多的研究范畴。究竟是哪一学科最早将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专业术语加以使用,现已无从考证,但近些年在法学领域对补偿机制的研究持续升温却是不争的事实。法学的初期研究领域主要在于国家合法行为对公民损失的行政补偿机制,而后开始转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各要素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补偿机制开始分化为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等机制类型,各自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发展与演进。故此,在本文深入研究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对横向补偿机制的限定也十分必要;再次,提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找准现有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为法律机制研究提供价值依据。从现实国情角度看,对资源的大量开发与过度开采,导致资源型城市的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长期开发后的资源型城市也必将面临资源储备量递减甚至枯竭,资源型城市也随之衰落,并引发了产业升级转型、下岗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不足、生态环境修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仅靠资源型城市自身是无法承受的,也不该让其独立承担,亟待外部大量的资金、资本及其他带有活力的生产要素投入。相较而言,非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要远高于资源型城市,这些城市在资金、资本及优质生产要素方面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是改革发展成果的实际享有者。因此,本章揭示出资源型城市发展滞后与非资源型城市“受益板块”的高速发展之间存在显着关联性,提出“两类城市的损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观点,并在梳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机制之后,发现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所在,为后续法律机制的构建指明了方向。第二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构成”。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机制的权利化意义、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生成的可行性,以及横向补偿权的基本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等问题。首先,明确由横向补偿机制向法律机制蜕变的路径。法律机制是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工具,法学领域业已关注法律机制在资源型城市补偿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对法律机制的含义、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的路径以及权利作为法律机制核心的认识等方面仍未深入,只谈法律机制之形,不谈法律机制之魂,造成机制与法律机制混为一谈。因此,在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之前,应率先对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路径予以界定,并对横向补偿权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以描述出该法律机制权利化的具体形态;其次,证明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权最早出现于因资源开采引发生态环境问题所进行的补偿实践,但资源型城市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多重保障义务对传统补偿权提出了挑战。考察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有助于更准确的理顺新型补偿权的内在法律逻辑,指导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举措的设计;再次,揭示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由于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属于现有行政区域关系的横向化,主要以横向补偿权为核心的法律机制来完成,故而将横向补偿权称为该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此外,与传统生态补偿权不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且错综复杂,因此在阐述横向补偿权基本内涵与权利结构的基础上,应在不同类型利益关系中界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第三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的原则、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及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三方面。首先,在进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时,具体的横向补偿措施与补偿标准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设定。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须遵循区域利益协调、社会福利增加、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四大原则。其中,区域利益协调原则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社会福利增加原则为横向补偿措施的评价原则,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则为横向补偿行为的适用原则;其次,总体设计横向补偿方式。基于前述分析,资源型城市确实存在“资金、公共事业与生产要素跨区域补偿”之客观需要,且该横向补偿客观需要具有显着的层次性。⑴资源型城市公共事业横向补偿因主要围绕民生改善,可被界定为满足生存需要的补偿,即生存性补偿方式,其在横向补偿方式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⑵对资源型城市资源价值、生态保护、公共事业及经济可持续的资金横向补偿虽可对资源型城市系统生存与发展各方面予以全面补偿,但无法做到按需补偿,是在保障资源型城市基本生存条件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发展机会的适当补偿,即兼具生存性与发展性的适当补偿方式;⑶资源型城市经济可持续需要新兴产业的培育和接续产业的选择,关键在于劳动力、土地、资本、信息、科技及企业家才能等优质生产要素的引入,非资源型城市在良性资产充裕度和优质生产要素活跃度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这些优质生产要素的跨区域补偿属于发展性补偿方式。本文认为,基金、公私合作PPP模式及对口合作三种制度的功能性与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客观需要具有一致性。三种制度与具体补偿领域相结合,能够形成横向补偿基金、横向补偿PPP项目和短缺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三大横向补偿方式。三大横向补偿方式只有紧急结合,形成合力,方能全方位保障资源型城市的资源有效输出、经济可持续发展、民生改善及生态保护等多元任务的落实;再次,设定横向补偿标准。在将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确定为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后,本文深入探讨了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第四章——“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首先,指出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资金不足”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资源型城市的资源价格与价值剪刀差、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产业升级与转型及民生福祉的提升均需要大量资金的注入,但资源型城市现有的地方财政收入及中央财政纵向补偿规模与上述事权并不匹配,资金缺口很大,亟需另觅补偿资金来源;其次,归纳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如前所述,资金缺乏是资源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绝非某类资源型城市所独有。就此而言,中央财政专项划拨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应急措施。早在首批资源枯竭型城市评选之前(2007年),国家就着手设计能够全覆盖各类资源型城市的基础性、长效性的资金补偿筹措机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并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希望在201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束之季由准备金制度接力,继续对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资金保障。但时至今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仍未出台,中央财政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也已疲态尽显。那么,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在理论上如何设计的?是否在实践中已有试点?相关指引迟迟无法出台的原因为何?存在哪些缺陷?上述疑问均须作出准确解答;再次,总结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横向补偿基金具有多元的资金来源、分散的资金用途与多变的资金管理三大典型特征,将有效弥补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显着的差异。二者的相同点体现于资金用途的分散性,即所提取的资金均被用于资源型产业的升级、接续与转型、战略新兴产业的培育、生态环境治理、民生福祉的改善等资源型城市系统问题的解决,而非专门用于某方面问题的风险处置,这是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之间形成合作关系的基础。二者的不同点在于:⑴资金来源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源于当地资源型企业,准备金的多寡与企业的资源开采数量正相关;横向补偿基金则由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组成。其中,原始资金来源于非资源型城市政府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非资源型地区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额的提成及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积累资金为原始资金的投资收益,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所形成的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用于资源型城市系统建设。⑵资金使用方面。总体而言,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所负担的任务过重,有些任务并非仅凭资金支持即可解决,还须其他方式配套进行。同时,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对政府与市场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分工作出了明确划分,但分配给资源型企业的负担过重,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过轻;横向补偿基金在使用上须明确补偿基金的专用性与适当性,并须强调“哪些问题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方面要由市场实现”,充分考量政府与市场能力范围的前提下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⑶资金管理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不具备增值功能,横向补偿基金则应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融资市场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总之,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与横向补偿基金的异同关系,二者方能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共同保障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充裕。第五章——“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本章主要讨论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及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首先,挖掘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中,不仅可以通过设立横向补偿基金实现对资源型城市的资金补偿,还可以由非资源型城市优质社会资本方与资源型城市政府间通过PPP项目实现资本补偿,以大幅度提升资源型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与公共服务的效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PPP模式的精髓,这一精髓决定PPP模式具有横向补偿的品质;其次,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资源型城市能够运用PPP模式在与非资源型城市公私合作中实现资本的跨区域补偿,横向补偿PPP项目可以成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主要方式。与一般PPP项目相比较,横向补偿PPP项目更加强调公私合作对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效果,这种补偿效果的落实须依赖横向补偿PPP项目评审对象的合理设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相应合作类型、实施主体、采购方式、特定融资方式及评估方式五个方面;再次,规范与重构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作为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先行者,国有资本应起到样板作用。但是,横向补偿PPP行业有效市场的形成更须充分激发民营资本的参与热情,PPP制度优势才能得以发挥。同时,也应清醒的意识到,由于资源型城市营商环境的恶化、机制体系的陈旧及支付与消费观念的落后,致使非资源型城市民营资本对该区域的PPP项目必将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民企的谨慎态度主要源于因股权变更限制所导致的横向补偿PPP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和资本运营效率偏低问题。作为平衡政府与民企对股权变更限制与自由的重要工具,我国PPP模式锁定期制度应发挥消除民企参与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顾虑,确保横向补偿PPP行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环境。第六章——“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本章主要讨论对口合作的源流与横向补偿效应、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与缺陷,以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首先,梳理对口合作的源流,抽象其横向补偿效应。在横向补偿中,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不仅可以通过资金、PPP项目方式对横向补偿权予以具体化,还可以结成对口关系,以对口合作机制促成二者间的横向补偿关系。对口合作源于对口支援,但并非仅限于对口支援的适用范畴,将对口合作机制引入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的结对关系中,能够起到横向补偿资源型城市的效应。其次,指出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对口合作横向补偿应然效果以“飞地经济”为理论基础,但其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还须配备可行性路径。当前,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对口合作主要以中央积极参与和地方主动对接为主要推动力,但存在“领导力与执行力”不足的风险;再次,设计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法制化能够为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政府间对口合作提供稳定的领导力与执行力。法制建设的内在逻辑品质是从实践经验出发,发现规范对象的内在规律性、存在使命与本来面目,不仅要回答“是什么”,还须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只有实然与应然的结合才能够理解法制建设对于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协调发展战略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的法制化是其“领导力与执行力”的长效来源,但地方立法对“对口关系”方互补共赢的规范力度不足,无法胜任该法制化要求,唯有跨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才能满足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法制化的客观需要。为此,须在地方协同立法的基础上,加强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立法与专门性立法,以便真正落实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的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实效性。
孔玉梅[2](2018)在《供给侧改革视角下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作为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国民精神文化生活和提升全民文化自信至关重要。然而,当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水平良莠不齐,部分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存量大、利用率低,公共文化活动数量少、质量差,难以达到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的目的。2015年中央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立足于调整供给结构,优化供给方式,盘活资源存量、提高供给质量和供给结构对居民需求变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供给侧改革为提高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效率和供给质量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方向。本文通过对供给侧改革的深入研究,提出由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制度、供给主体、供给产品和供给效率四要素组成的分析框架,结合原文化部发布的《文化文物统计年鉴2017》中的权威数据,对我国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各省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情况进行横向对比分析,了解当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供给侧的角度提出提高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有效供给的路径。实证分析部分,通过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分别分析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制度与供给方式。其中供给方式主要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供给产品与供给效率三个维度展开。供给主体部分,通过各级政府对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群众文化机构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财政拨款和活动开展指导力度衡量供给主体作用发挥情况。供给产品的衡量指标为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艺术表演团体机构和艺术表演团体场馆在内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所组织的文化活动两个部分。供给效率的衡量指标为公共文化设施人均拥有量和公共文化活动居民参与度两方面。分析结果表明,当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制度不健全、考核机制不完善;公共文化事业费占财政支出比重小,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主体作用未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力度不足;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区域差异显着,东部地区远远高于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效率较低,资源浪费现象严重,一方面居民文化需求未得到满足,另一方面现有文化设施未充分利用,公共文化活动群众参与度低,公共文化服务供需契合性差。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质量,本文从供给侧改革的要求出发,分别从供给制度、供给主体、供给产品和供给方式四个维度提出:(1)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相关的法律制度,公开供给决策程序、增加政府和第三方机构双向考评制度;(2)建立多级政府财政分担机制,落实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供给,充分发挥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面的主体作用,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培养社会团体和志愿组织,鼓励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3)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使公共文化服务不仅在本地各系统间自由流动还能在区域间实现资源共享,从而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种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文化需求;(4)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效率,根据各地人口密度和地域面积将固定供给和流动供给相结合,建立“10-30分钟公共服务文化圈”,形成符合当地特色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唐姗姗[3](2016)在《湖北县域民营企业政治参与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近40年,民营经济已成为助推国民经济的生力军。据统计,民营经济已占到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0%以上,私营企业占注册企业总数的79.8%。民营经济对民生具有重要的保障和改善功能。全国80%以上的就业、90%以上的新增就业都由民营企业提供。湖北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湖北省委提出“竞进提质,升级增效”总要求,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使湖北县域经济成为湖北经济“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支撑力量,这给民营企业,特别是县域民营企业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民营企业在充分利用好现有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政治参与,以便为企业寻找新的发展机遇,规避改革可能带来的制度风险,不断拓展企业生存空间。经济全球化也给县域民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因此,企业希望借助政治参与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更优惠的税收政策,获得有严格限制的行业准入机会,获得更多的银行长期贷款支持,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市场机会。县域民营企业广泛地政治参与,标志着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又向前推进一步。因此,要激励和引导县域民营企业积极、正确地表达政治诉求,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增添新的正能量。本文以利益集团理论、政府干预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为理论分析构架,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一定范围的调查研究及访谈,分析了湖北省县域民营企业的政治参与状况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吸收国内外政治参与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数据挖掘、分析,概括了湖北县域民营企业政治参与的目的、渠道,指出并分析了调查中所发现的一些问题,如主动式参与不够、目标层次较低、参与渠道不够完善、存在着不少不当政治参与的现象及行为等。在此基础上,本文立足湖北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树立正确的政治参与理念,健全政治参与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政治参与参政意识、提高其参政能力,拓宽民营企业政治参与渠道,鼓励创新制度性政治参与等对策性建议。
黄雪飞[4](2012)在《生态视域下专用汽车设计产业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全球生态危机背景下,尤其是当前中国专用汽车工业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设计学作为涉及多学科、多层面的交叉性学科,有义务承担起一定的责任。设计创新利用交叉整合的科学方法,将“知识”与“需求”有机链接,完成从需求创意化到产品商品化的整个流程。设计创新已成为企业科学技术生产力和商品竞争市场之间起决定性作用的“润滑剂”,是产业价值链中的关键环节,也是制造型企业改变发展方式、提高效率,提升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专用汽车作为汽车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专用汽车广泛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在提供特殊功能、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贡献突出,已经成为我国国民快速发展不可缺少的交通运输和工程作业的主要装备之一。迄今为止,我国专用汽车产业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技术水平和制造工艺均有了较快发展,具备了一定的制造能力。但与欧洲国家以及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专用汽车整车的设计创新与工程技术研发水平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基于自主研发的原创性设计创新活动、功能原理研究储备、轻量化技术、标准体系等方面。面对全球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和生态压力,考虑到我国专用汽车产业尚未发展成熟的现状,可以尝试更积极的产业发展路径。即尝试吸收、利用循环经济的思想和生态化设计理论,加大专用汽车设计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力度,建设大中型企业设计研发中心、集群式设计创新服务平台、社会需求及用户生活形态研究平台等创新服务平台等,支撑专用汽车产业。以此为基础,逐渐向上、下游延伸专用汽车设计的产业链,形成从策略研究—需求研究—风险资金—技术储备—应用开发—生产配套—成果转化—营销管理等一套完整的专用汽车设计产业链。与此同时,专用汽车设计链也将横向扩充、完善配套,形成从材料研究储备—原理研究储备—关键技术储备—概念设计—总布置设计—造型工程—VR评审—人机工程研究—底盘设计—车身设计—内外饰设计—电气工程—快速原型开发—样车试验—生命周期评价等一系列环节,充实设计研发的技术水平,提升专用汽车产业价值。生态视域下专用汽车设计产业链应该是以专用汽车设计创新活动产业为主导,包含专用汽车设计、研究、开发等相关活动产业,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带有生态意识、具备生态效益的设计产业集群。生态视域下专用汽车设计产业链创新的目的是提高专用汽车设计创新的市场化和专业化水平,并促进加快实现专用汽车服务业的产业化。本课题通过生态视域下的专用汽车设计产业链创新研究,分析生态环境、设计研发服务业和专用汽车产业三者间的相互影响机理,探研适合我国专用汽车产业发展现状的专用汽车设计产业化路径。可为专用汽车创新园区、专用汽车设计产业链、专用汽车可持续设计等方面的研究提供参考,也可为区域范围内专用汽车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定提供参照和借鉴。
柴瑞娟[5](2009)在《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农村金融历来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国有商业银行的撤离,农村信用社经营的低效等等因素都使我国农村地区金融供需严重失衡。为解决此问题,迫切需要完善农村地区当下的金融体制。村镇银行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2006年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在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截至2009年3月,全国已有村镇银行97家,而银监会对村镇银行的发展目标是2000家,也即凡有条件的县都可以有一家村镇银行。然而值得关注的是,村镇银行运行2年多来,尽管其整体态势良好,但仍然有一些矛盾与问题暴露出来,如村镇银行市场定位易偏离服务“三农”目标,设立方式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致使村镇银行资金短缺问题突出,主发起银行制度及其衍生的股权结构失衡及村镇银行独立性问题突出,治理结构存在严重欠缺,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缺位等等。从发展现实来看,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性空前,立法层高度支持,村镇银行还必会进一步发展壮大,那么,究竟村镇银行是否有助于农村金融难题的解决,其发展前景和空间如何,是否会步以往四大商业银行撤离农村的后尘,对现在村镇银行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如何解决,如何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的良性、稳健发展以求解农村金融难题,对于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十分必要。本文也正立基于此,试图对这些问题求解一二。本文共计六章,框架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村镇银行存在价值论:村镇银行设立必要性与发展可行性。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对村镇银行在现行法上的概念、特征与性质进行了分析,指出在现行法上,村镇银行是一种采用股份制的微型金融机构,具有投资主体宽泛、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比例严格限制、公司治理结构简化、设立地域和业务严格限制等特征;从性质上看,虽各界曾有过政策性银行还是商业性银行的困惑论争,但从设立依据、经营目标和经营原则、经营业务等方面分析,其仍为一种商业银行,只是具有相应的自身特殊性。第二节依次对村镇银行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的异同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三节主要对村镇银行存在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鉴于以往立法和决策层在农村金融改革问题上相关政策的多变性、摇摆性和试错性,此次推出村镇银行的做法,也遭受到了不少的质疑。笔者认为,对此问题要客观理性的看待,而不能带有先入为主的主观偏见。针对质疑村镇银行设立的必要性和存在价值的观点,本文从农村金难题求解需要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政策性金融三者合力解决且商业性金融是不可或缺的一条求解途径这一理论角度,以及农村金融机构空洞化这一现实基础入手,论证了合理制度设计下的村镇银行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在解决了村镇银行存在必要性的问题后,第四节则更进一步依次从村镇银行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农村经济与金融需求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民间资本供给充足、农村地区盈利空问充裕等角度论证了村镇银行发展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并指出基于以上因素的存在,相关制度设计合理科学之下的村镇银行不会步以往四大商业银行撤离农村的后尘。第二章,实证论: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与困境研究。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立基于对我国村镇银行的个案和宏观两个层次的调查和分析,概览了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状况;第二节总结了我国村镇银行发展中呈现的一系列特征及其对农村金融的影响:发展极为迅速,颇有燎原之势;投资主体多元化,以本地城市商业银行为主导;注册资本规模都远远超过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所设置的最低限;主发起银行绝对控股现象突出;绝大多数村镇银行的设立区域都选择了县(市),只有极个别的村镇银行选择了乡(镇)等。第三节详细分析了村镇银行发展中所遭遇的困境,主要有:村镇银行市场定位易偏离服务“三农”目标,设立方式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致使村镇银行资金短缺问题突出,主发起银行制度致使村镇银行股权结构失衡且独立性欠缺,治理结构存在严重欠缺,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缺位等。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除需要有政府政策支持这一外在推动力外,村镇银行法律制度设计的健全和完善才是最根本的途径。故必须从村镇银行的设立入手,对村镇银行的发展定位、投资主体范围、各投资主体投资比例、设立方式及设立模式等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对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支农性制度、市场退出的保障机制——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等一一进行分析,从而试图对村镇银行的整体制度设计进行反思与重构。本从接下来的行文思路,正是遵循这一路径而进行的。第三章,村镇银行发展定位研究。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主要对关于村镇银行定位的争论进行了概述。村镇银行的发展定位是一个多层次的问题,其既包括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也包括村镇银行的区域定位和性质定位。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实际上包括三个层次的问题:其一,在行业定位上,是单纯定位于农业,还是亦将工商业包括其中;其二,在具体的客户群体上,是单纯定位于农民,还是亦将其他职业的群体包括在内;其三,更进一步的来讲,在农民这一客户群体内,是将中高收入群体作为自己的主客户群,还是将中低收入群体作为自己的主客户群。对于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学界素有不同的主张;在村镇银行的区域定位上,很多学者主张为解决以往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虹吸”和转移情况,有必要借鉴美国社区银行的做法和经验,将村镇银行的经营区域严格限制在一定的区域之内,从而从根本上封堵资金转移的可能性,但反对者坚持,如此则将直接限制村镇银行的发展规模,降低其抗风险能力,危及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安定,且这种限制也于法无据,是对村镇银行经营自由权的侵犯,其直接造成的市场分割,也有违反现行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之虞;关于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与农村金融的关系问题,各界一直存有争议。这种争议,也同样发生在了村镇银行的性质定位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商业性”和“支农性”是直接对立的,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同时,亦要求其承担支农重任,明显是勉为其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故如果要求村镇银行有助于解决农村金融困境难题,就不能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性金融机构,而只能是合作性金融机构或者政策性金融机构。第二节主要对村镇银行发展定位的国际经验借鉴进行了分析。农村金融难题或者说低收入区域和阶层的金融难题,并不是我国独有的现象,世界各国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均存在类似的问题,故为更明晰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进路,借鉴其他国家在解决相关问题上的经验,确有必要。其中美国社区银行、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澳大利亚Bendigo社区银行以及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发展,都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启示:市场定位上都注重向中低收入底层和产业倾斜,区域定位上则要充分结合本国国情,性质定位上均为具有一定互助色彩的商业银行。除此外,还对澳大利亚Bendigo社区银行所采用的银行特许经营模式于我国的可适用性进行了分析。第三节集中于探讨我国村镇银行的应然定位:鉴于农村金融空洞化现象严重,且很多地区金融服务甚至完全空白的现实,村镇银行在市场定位上应覆盖农村地区大部分的经济主体,在保证盈利性和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将一定限度的低收入阶层也纳入客户群体范围;为防止农村资金外流旧剧重演,保证资金“来之于当地,用之于当地”,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银行体系,使其层次分明、专业化分工合理,以及充分利用其地缘人缘、经营方式灵活和易于获得社区内客户的“软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求解农村金融难题,在区域定位上,应将村镇银行定位于社区银行。更进一步地,鉴于银行规模与其抗风险能力的正相关关系,而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则需要对村镇银行的规模进行相应的限制,故对村镇银行的跨区域经营问题,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可适度放开,但这种跨区,也只限于在允许设立村镇银行的地区。在村镇银行的性质定位问题上,本文认为应将其定性为商业性银行。农村金融难题的解决要依靠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政策性金融的合力,鉴于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即农业发展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即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村信用社,虽然后者已经偏离了合作本质)均已存在,再重复构建政策性或合作性金融机构的必要性已不大,故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性银行较为合适。而且如此定性也是有着足够的理由和论据支撑:农村金融空洞化和农信社运行的垄断性以及低效性,都使得农村的商业性金融需求远未得到满足,而且从农村经济发展和金融需求的新特征来看,农村地区的盈利空间不容置疑,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银行并不会危及其商业可持续性。第四节集中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村镇银行的定位及其完善。现行立法限制了村镇银行的跨县经营,也似有将村镇银行定位为社区银行之意。但将“社区”范围界定为“县域”,在现实中遭到了质疑——受制于当地经济总量和狭小的市场,能否保证村镇银行的盈利不无疑问。故既要保证本土化社区化,又要顾及规模效益,笔者认为,放宽到省则失之过宽,本土化社区化无从体现,故放宽到市,采取单一银行制,允许一家村镇银行在市域范围内开设分支机构,较为合适。社区银行要求投资主体具有广泛性的特征,故应将募集设立也作为村镇银行的设立方式之一。与此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出于强化村镇银行的抗风险能力计,应将村镇银行的设立门槛抬高,调高其最低注册资本。第四章,村镇银行投资主体研究。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对村镇银行的投资主体范围进行了研究。现行法上村镇银行投资主体范围虽然较为广泛,但也并非毫无限制,如对政府是否可为投资主体,其语焉不详;虽允许各类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但对如何充分调动其投资积极性,亦无规定。村镇银行运行中,备受资金匮乏和公信力较弱的困扰和制约,而要缓解资金难题和增强社会信赖度,就必须增强资金规模。在公开上市、发行债券等扩充资本的路途不通的情况下,村镇银行只能选择拓展投资主体范围以增资扩股。控股城市商业银行而致城市商业银行问题丛生的前车之鉴使政府投资入股饱受诟病,但村镇银行肩负着支农的公益性重任,帮扶村镇银行走过最初发展的难关,则相应的也就成了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入股村镇银行,一来可以拓宽资金来源,二来可以直接增强村镇银行公信力,当然,这种政府入股,必须只是暂时性的,而且是缓退性的——即随着村镇银行经营状况的好转和日渐走上正轨,政府投资必须分阶段退出。孟加拉乡村银行强制贷款者储蓄和投资的机制对于缓解村镇银行运行中放贷容易吸收存款难状况不无借鉴意义,其既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下农村贷款担保机制的限制瓶颈从而具有强化担保的功能,亦可增加村镇银行的资金来源。而更进一步要求借款人购买村镇银行股份,从借款人身份变身为村镇银行股东,从而将村镇银行变成借款人自己的银行也不失为一条具参考价值的途径。在村镇银行的投资主体中,企业是最为引人注目的,无论是银行企业,还是普通企业,都是村镇银行投资主体中的主角,故关于此两者,笔者将在后文主发起银行制度和投资比例限制章节中详细论述。在自然人投资主体中,有两类主体值得格外注意:一是有志于创业的金融业务骨干;二是有志于办金融并愿意“转行”、将全部或极大部分资本从工商业中转移出来,投入金融业的工商企业主。对于前者应充分发挥其在村镇银行的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中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对于后者,鼓励其积极投资的同时,也应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等加以防范。第二节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主发起银行制度的存废进行了分析。主发起银行制度虽具有利于村镇银行专业化运作、强化对村镇银行的监管、增强村镇银行的公信力和信誉度等积极效应,但与此同时也衍生了一系列问题:因主发起银行缺乏而致使村镇银行无法设立;隐性的将很多民间资本拒之门外限制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背离了村镇银行的设立初衷;导致村镇银行的其他投资者对经营管理漠不关心,造成村镇银行独立性欠缺,大股东过度控制等现象。有鉴于此,应对主发起银行制度予以废除。第三节对民间资本投资严格限制的现行规定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我国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的历程和立法变迁回顾,并进一步分析了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的利弊之争,进而认为在银行业整体范围内,鉴于民间资本的信用风险及其风险转嫁、关联贷款风险、产融结合潜伏的巨大风险等因素,确应对成立完全民营化的银行予以谨慎对待。但对于设立于金融服务远远供不应求的农村地区的村镇银行,应放开民间资本投资比例限制,实现村镇银行的完全民有民营化——投资农村金融较之在城市开办民营银行,利润空间的差异直接致使其吸引力大减,同时也就将很多有圈钱动机的企业挡在了门外,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村镇银行发展的安全性。对村镇银行完全民营化后所产生的问题,如村镇银行投资人甄选问题,村镇银行人才瓶颈与运营专业化问题,村镇银行完全民营化后的风险问题,该节也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第五章: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紧承上文对村镇银行放开投资比例限制的观点,更进一步地对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进行了研究。针对现实中村镇银行股权高度集中而致村镇银行沦为主发起银行的附属或分支机构的现状,该节分别从理论和现实两个角度对股权高度分散、股权高度集中及股权适度集中三种模式的利弊进行了分析:股权高度分散虽可在股东间产生制衡机制,但各股东各自均试图“搭便车”而基本放弃其对公司经营进行参与和监控的权利与职责,极易出现内部人控制。股权高度分散所产生的问题上,我国也不乏其证,典型的如我国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股权高度集中模式下,大股东虽具有限制管理层牺牲股东利益的经济激励及能力,但由于缺乏有力的约束和制衡,极可能出现控股股东以牺牲小股东利益为代价为自己谋取利益的现象,现实教训如长期困扰我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城市商业银行中国有资本过度控制问题;而在相对集中型的股权结构中,相对控股股东的存在,使得达到股权制衡的目的——通过各大股东的内部利益牵制,达到相互监督、保护所有股东权益。在现实例证方面,以服务优质中小企业为市场定位、运行良好的浙商银行和台州商业银行,其股权结构就充分体现了股权相对集中的原则。故,无论是理论角度还是实践角度,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都是公司最有效的股权结构,在股权相对分散基础上的相对集中或控股,是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最优选择,至于具体的比例限制。可考虑单一投资主体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20%左右。鉴于公司治理直接关乎银行的运营成败,本章第二节对村镇银行的治理结构进行了研究。现行立法中对村镇银行治理结构的规定过于随意与简化,其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为任意设置机构,典型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架构并未完整的搭建。本节以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如资本机构的特殊性、委托代理关系复杂、信息不对称严重、银行体系具脆弱性传染性和失败的负外部性等为分析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逻辑起点,对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认为较之一般的公司治理,银行的公司治理更应注重存款人利益的维护,更应注重风险控制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在此基础上,本节进一步分析了村镇银行治理结构的规定对现行其他立法如《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冲突和违反,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村镇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的第一步,是必须遵从现行《公司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弥补现行立法中对存款人利益保护不足的缺陷,设置代表存款人利益的董事和监事席位。第六章,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构建。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针对困扰农村金融机构多年,村镇银行在运行中亦亟需解决的商业性与支农性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进行了研究。由于现行法上关于支农性的相关规定依然过于原则化,具体操作性的缺乏,直接削弱了这些规定的实际意义,如何制定具实际操作性的具体制度和措施,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此方面,美国《社区在投资法案》中强制性要求银行机构必须为其所在的社区提供信贷支持,而且其中一部分必须贷给社区的中低收人人群,并以此作为在审批金融机构注册、参加存款保险、设立分支机构、设备或者进行兼并收购活动时批准或拒绝的主要考量因素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谈到商业性与支农性的问题时,有一个思维惯性是广为存在的,即商业性与支农性是完全对立的两极,支农性是无盈利可言的,甚至可以说,“支农性”直接等同于“亏损性”,支农业务完全背离商业性的追求。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这个认识误区。商业性与支农性并非完全对立,在农村经济得到良性发展、农村城镇化加速以及农民收入多元化的当下,这种将“支农性”与“亏损性”直接划等号的观点,就更是难以说其是正确的。当然,某些支农性业务确实可能会有损村镇银行的商业性,鉴于商业可持续性是村镇银行生存发展的前提和根本,故在研究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的时候,需要避免的一个误区是过于强调其支农性,甚至强调其全盘支农性。为实现推出村镇银行制度的初衷,在保证村镇银行盈利性的同时,也必须对其支农性作出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借鉴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立法经验,有必要明确规定村镇银行发放贷款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当以保证村镇银行的盈利性和商业可持续性为前提)必须针对本市内的三农客户,特别是要对中低收入农户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的金额、发放笔数、贷款分布和占该机构在本社区贷款总额的比例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并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对各村镇银行满足所在区域内贷款、服务需求的程度进行评价。与村镇银行支农性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如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要不要也强制性地规定其农业信贷比例,要求其担负一定的支农责任?在奉行自由竞争理念的美国,其尚且通过《社区再投资法》强制性要求参加联邦存款保险体系的几乎所有银行机构等,均有义务采取持续和积极的步骤满足当地社区的信用需求,且其中一部分必须贷给社区的中低收人人群。故从投资的社会责任以及社会公平正义角度出发,似乎并无不可。如此必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的农村金融难题,但此项规定涉及面甚广,推行阻力可料而知的艰难,但客观而言,也不失为一条很好的解决信贷歧视、实现信贷公平的办法。第二节则对村镇银行至关重要的配套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村镇银行国家信用担保的缺失,村镇银行要顺利的市场退出以及市场退出中的存款人利益保护等都亟需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驾护航。鉴于各界对我国当下构建整体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是否成熟尚存有激烈论争,官方态度亦并不十分明朗,故在我国构建整体的存款保险制度至今仍遥遥无期,而村镇银行的发展又时不我待,故对村镇银行先行构建存款保险制度,极有必要。在此基础上,本节进一步对组建由中央、各省政府及村镇银行共同出资型存款保险机构、强制性投保方式的采用、差别存款保险费率的实行以及限额赔付制度的实行进行了分析。
李志强[6](2006)在《甘肃省项目引进工作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实践证明,引进项目并做好项目建设工作是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路径。对于相比其他省份综合实力仍较落后的甘肃省而言,项目引进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如何保证项目引进工作在法律的轨道上健康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关系甘肃省的经济工作能否健康快速的发展。然而,对甘肃省的项目引进工作进行法律方面的系统理论的研究和实证方面的专门研究尚属空白。因此,本文通过大量的材料例证和理论分析,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分析、归纳甘肃省项目引进的现状及其中所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的基础上,运用法理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立法学、法律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原理,采用社会实证调查、社会统计分析、系统分析、历史考查以及案例分析的方法,有的放矢的提出解决或防范甘肃省项目建设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具体对策、原则和建议。以期指导与项目引进有关的单位做好项目建设中的法制工作,优化项目引进法律环境,指导与项目引进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效预防“项目陷阱”和项目工作中的违法犯罪现象,从而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将项目工作中因法律问题所产生的损失控制到最小,实现项目引进效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
戴敏敏[7](2004)在《中国地方政府转型的新政治经济学解释——上海经验与范式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侧重于理论分析。第三、第四和第五部分是基于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的对上海案例的实证研究。第六部分是结语。第一部分“绪论”,主要是在新政治经济学和中国经济转型这一双重语境中,明确并分析了本文研究的基本概念和范畴,并由此建立了一个初步的利益分析框架。显然,运用新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国地方政府转型,单纯的静态描述不足以揭示主体形成的内在逻辑,而平面结构性剖析也无法刻画各方面利益关系互动的演变轨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用立体式的研究,不仅要注重对主体行为的动态分析,而且要深入到其背后利益关系的互动因素;不仅要分析现状及其由来,而且要探讨其结构变化及其发展态势。我们知道,利益重构和政府转型的交互关系必定是动态的,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但这一个过程并不是简单的时间要素排列,否则就成了两个互不相关的时间序列。利益重构和政府转型交互关系的联结点,就是各个制度变迁主体之间的博弈结构及其方式。制度分析必须采用选择理论的架构,因为要得到逻辑无误而且可以验证的假说必须有行为理论作为基础。因此,第二部分“理论基础:转型经济中的地方政府”,作为文献综述的一种并不呆板的形式,被单列出来并按照清晰的逻辑关系详细阐述不同理论中的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为,涉及到新政治经济学理论、中央与地方关系理论、新制度主义理论以及治理理论。在主体及其行为的理论分析基础上,我们进入以上海为实证案例的过程分析。在第三、第四和第五部分,可以清晰地看到,它们是基于本文的利益分析框架而形成的安排。第三部分“利益主体:政府转型的缘起”,包含了利益分析框架中关于利益主体的基本要素,即:以分权化改革为特征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迁,使上海政府成为“三个保证、三个改革”下的利益主体;同时,上海政府还直接面临着经济全球化以及地区关系的影响。第四部分“利益重构:政府转型的内涵”,以政府与政府、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四个基本利益关系为主线索,探讨上海政府作为转型主体的制度创新行为及其效用。第五部分“治道变革:政府转型的取向”,将治道变革分为增长模式转型、管理机制转型和政府行为转型三个层面,归纳出上海政府转型的价值取向和现实成效。在技术路线上,本文采用的是利益分析(框架)。按照新政治经济学研究利益如何配置的基本取向,从“利益和利益异质性”这一基本前提推导出“利益主体”、“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三个主要分析概念,并以此建立逻辑关系来把握制度变迁和经济转型的实质。在理论分析模式上,本文界于“严格的”和“感性的”两种理论分析模式之间,将新政治经济学的“引入政治因素、制度因素和 I<WP=7>实证主义”范式运用到整体的研究当中去。本文试图得出以下基本结论:一、解释中国的经济转型不可能回避政府,而中国发展呈现出来不均衡状态,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地方政府行为的差异,亦即地方政府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成长的一个内生变量。事实证明,在经济转型而引发的大规模制度变迁中,地方政府成为制度变迁(创新)的主体。制度变迁的过程决定了地方政府行为的演变,地方政府行为反过来也对制度变迁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因此,地方政府转型是中国经济转型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研究中国经济转型的一个可取的视角。二、在以市场取向为目标的制度变迁中,地方政府逐渐具备了新的角色定位,即一个利益意识和利益取向独立化和明晰化的利益主体。同时,地方政府因为同样面临重塑与市场、企业和社会的利益关系而不可避免地作为区域经济转型的主体。因此,在中国的经济转型中,地方政府是利益主体和转型主体的复合体。三、作为利益主体的地方政府,以分权化改革为主要特征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关系的变迁,是其逐步成为利益主体的“初始条件”;改革开放使地方政府获得更大的“利益空间”;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至关重要。作为转型主体的地方政府,“政府转型”的实质就是市场化导向的利益格局调整,主要涉及到政府与政府、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利益关系,而“转型”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制度创新。因此,以利益格局调整为主线,地方政府在利益主体和转型主体两个角色定位之间的动态转换,构成了地方政府转型的基本逻辑。四、作为一个典型的案例,上海的经济转型为什么比较成功?本文的利益分析框架也许能够提供一种解释。这是因为,在经济转型过程中,上海政府的角色定位完成了利益主体和转型主体的有机结合。正是由于这种结合,才使得上海政府作为地方政府既实现了利益主体自身必要的利益诉求,又承担了转型主体重组政府、企业、市场和社会多个利益关系的任务。如果没有后者的结合,上海就不可能取得经济和社会持续繁荣进步的局面,因为单一狭隘的地方利益主体,其本质是市场经济的阻碍,只有成为转型主体,才真正有利于中国市场化进程。本文的特色或称创新点,主要在于:一、运用新政治经济学理论,并结合政治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理论的补充,立足中国的实际情况,引入政治因素、制度因素和实证主义,为解释中国经济转型?
舒筱筠[8](2003)在《湖北省仙桃市政府采购民企唱“主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湖北省仙桃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为出发点,加强监管,严格禁止行政事业单位自行采购,切实保护供应商的利益。 仙桃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中,有90%以上为民营企业。该市自1999年推行政府采购以来,绝大多数单位能按要求申报采购计划,但还有少数单位仍然私自采购,他们通过
龚益鸣[9](2002)在《正确解读县域经济民营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县域经济为什么要实行民营化,怎样实行民营化,其实施方略是什么?这些问题是当前全省上下关注的热点问题,需要给予正确回答。 县域经济为什么要实行民营化? 民营化不等于私有化,它是相对“国营化”而言的。国有国营的经济是计划经济的典型模式,它以政府配置资源为帷一手段,以行政指令为驱动力,因而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民营化要求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以市场参数为运行杠杆,而不必然要求企业产权属单一的私人业
二、湖北省仙桃市政府采购民企唱“主角”(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湖北省仙桃市政府采购民企唱“主角”(论文提纲范文)
(1)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 |
第一节 资源型城市的范畴与问题 |
一、资源型城市的内涵 |
二、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分布与类型 |
三、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困境与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补偿机制的分析 |
一、补偿机制的语义分析 |
二、纵向补偿机制与横向补偿机制的区分 |
三、本文语境下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的涵义与特征 |
第三节 我国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辩考 |
一、纵向补偿机制的实效与资源型城市的补偿预期不契合 |
二、仅靠市场亦或自愿协商无法驱动横向补偿 |
三、横向补偿法律机制:对市场与自愿协商“不健全”的法律回应 |
第二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核心构成 |
第一节 由机制到法律机制的蜕变 |
一、机制与法律机制的法理界分 |
二、权利化: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生成的核心步骤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权的证成 |
一、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 |
一、横向补偿权的含义与特征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宪法逻辑 |
三、横向补偿权的权利结构与类型 |
第三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 |
第一节 横向补偿的原则 |
一、区域利益协调原则 |
二、发展成果共享原则 |
三、多元主体参与原则 |
四、比较优势互补原则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 |
一、横向补偿基金先行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筑巢引凤 |
三、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催动经济振兴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 |
一、确定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 |
二、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 |
三、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 |
第四章 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体系 |
第一节 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 |
一、国内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理论与实践 |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 |
第三节 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 |
一、与横向补偿基金相关的立法规范及缺陷 |
二、横向补偿基金中原始资金的来源 |
三、横向补偿基金的用途 |
四、横向补偿基金的运营模式 |
第五章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 |
第一节 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 |
第二节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 |
一、横向补偿PPP的项目范围、合作类型及具体方案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实施主体 |
三、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采购方式 |
四、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估方式 |
第三节 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重构 |
一、我国PPP锁定期制度的现实缺陷 |
二、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修正 |
第六章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 |
第一节 对口合作的源流及其横向补偿效应 |
一、由对口支援到对口合作的演进 |
二、资源型地区与非资源型地区间的对口合作 |
三、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效应 |
第二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 |
一、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理论基础 |
二、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现实障碍与应对思路 |
三、基本思路的缺陷 |
第三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 |
一、省内经济法制的自足与对口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空白 |
二、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层面立法的应有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供给侧改革视角下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局限性 |
(三)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 研究思路 |
2.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性及不足 |
1. 创新性 |
2. 存在的不足 |
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侧改革的内涵与必要性 |
(一) 相关概念界定 |
1. 公共文化服务 |
2. 供给侧改革 |
(二)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侧改革的必要性 |
1. 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效率 |
2.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
三、供给侧改革视角下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要素分析 |
(一)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制度 |
1. 法律法规 |
2. 政策性文件 |
3.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标准 |
4. 供给主体的管理体制 |
(二)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分析 |
1. 中央政府 |
2. 地方政府 |
(三)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产品 |
1. 公共文化设施 |
2. 公共文化活动 |
(四)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效率 |
1. 人均拥有量 |
2. 群众参与度 |
四、供给侧改革视角下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 |
(一) 供给制度不健全 |
1.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法律体系不健全 |
2.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考核制度不完善 |
(二)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单一 |
1. 政府职能的“越位”与“缺位” |
2. 社会团体尚未有效发挥作用 |
(三)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不均衡 |
1.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区域差异显着 |
2. 公共文化实施空间布局不合理 |
(四) 供需契合性不高 |
1. 群众喜闻乐见的公共文化设施供给不足 |
2.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落实不到位 |
五、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侧改革的路径 |
(一)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制度 |
1. 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法律体系 |
2. 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决策程序 |
3. 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综合考评机制 |
(二) 发挥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的作用 |
1. 建立多级财政分担机制 |
2. 政府落实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供给 |
(三) 整合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资源 |
1. 本地跨系统整合 |
2. 资源跨区域流动 |
(四) 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效率 |
1. 形成布局合理的区域性设施体系 |
2. 引入竞争机制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湖北县域民营企业政治参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本选题的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本选题的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选题的研究方法 |
1.3.2 选题的研究思路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企业政治参与的理论概述 |
2.1 民营企业 |
2.1.1 民营企业的涵义 |
2.1.2 本文的研究范畴 |
2.2 政治参与 |
2.2.1 政治参与的含义 |
2.2.2 政治参与的方式 |
2.2.3 政治参与的作用和发展方向 |
2.3 县域民营企业政治参与 |
2.3.1 县域民营企业政治参与的界定 |
2.3.2 县域民营企业政治参与的特点 |
2.4 政治参与的有关理论 |
2.4.1 利益集团理论 |
2.4.2 政府干预理论 |
2.4.3 交易成本理论 |
第3章 湖北县域民营企业政治参与的现状分析 |
3.1 湖北县域民营企业政治参与的基本状况 |
3.1.1 湖北县域民营企业的发展状况 |
3.1.2 本次调研方法及调研企业基本情况 |
3.2 湖北县域民营企业主的基本情况 |
3.3 湖北县域民营企业的政治参与情况 |
3.3.1 政治参与思想积极性普遍较高 |
3.3.2 企业政治参与的功利性较强 |
3.3.3 企业参与方式多样 |
3.3.4 政治参与表达的主要内容 |
第4章 湖北县域民营企业政治参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
4.1 湖北县域民营企业政治参与存在的问题 |
4.1.1 企业政治目标层次较低 |
4.1.2 企业政治参与能力良莠不齐 |
4.1.3 政治参与自信不足,政治素养有待提高 |
4.1.4 企业政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有待加强 |
4.1.5 政治参与渠道不够完善,企业非制度性政治参与时有出现 |
4.1.6 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难度大 |
4.1.7 宣传教育力度不够 |
4.2 湖北县域民营企业政治参与存在问题的影响分析 |
4.2.1 交易成本增加 |
4.2.2 影响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
4.2.3 影响决策的公平性 |
第5章 推进湖北县域民营企业政治参与的对策 |
5.1 进一步明确民营企业的社会地位,奠定其政治参与的基础 |
5.2 健全政治参与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应有的法律保障 |
5.2.1 立法、修法齐头并进,政企高效互动 |
5.2.2 狠抓政治参与政策落实,加大其监管力度 |
5.3 增强民营企业政治参与参政意识、提高其参政能力 |
5.4 拓宽民营企业政治参与渠道,创新制度性政治参与 |
5.5 创立产业专项服务部门,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管理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4)生态视域下专用汽车设计产业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全球发展趋势:纯粹经济增长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型 |
1.1.2 当代中国态势:资源利用率低下以及环境代价高昂 |
1.1.3 我国专用汽车产业链中工业设计的严重缺位 |
1.1.4 设计与生态深度结合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生态视域下的专用汽车设计产业链系统 |
1.3.1 时间维——产业链“6+1”模式与设计产业链“1+X”模式 |
1.3.2 观念维——设计观念演进的四个层次 |
1.3.3 空间维——设计战略实施的七个层面 |
1.4 论文结构和创新点 |
1.4.1 论文结构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专用汽车设计产业链调研与分析 |
2.1 专用汽车设计产业链相关理论综述 |
2.1.1 关于“专用汽车设计产业链”的解读 |
2.1.2 产业链理论 |
2.1.3 国家创新系统理论 |
2.1.4 设计产业链理论 |
2.1.5 专用汽车设计的产业链 |
2.2 国内外专用汽车及其设计研发现状 |
2.2.1 国外专用汽车现状 |
2.2.2 国内专用汽车发展现状 |
2.3 我国专用汽车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
2.3.1 我国专用汽车行业的主要问题 |
2.3.2 我国专用汽车产品的问题与机遇 |
2.4 我国专用汽车自主设计创新的路径选择 |
2.4.1 专用汽车设计创新的基本技术路径 |
2.4.2 路径一:从“制造”到“智造”的转向 |
2.4.3 路径二:从“设计”到“设计产业链”的转向 |
第3章 整合观念维:生态视域下的设计研究 |
3.1 相关理论综述 |
3.1.1 关于“生态视域”的解读 |
3.1.2 循环经济理论 |
3.2 循环经济的内涵 |
3.2.1 循环经济的本质及内涵 |
3.2.2 循环经济与传统经济模式的比较 |
3.3 生态视域之于设计研究 |
3.3.1 “生态”视域对设计活动的影响 |
3.3.2 “生态化”目标实现的手段与方法 |
3.3.3 生态视域下设计活动的新范式 |
第4章 突破时间维:专用汽车设计产业链创新路径研究 |
4.1 专用汽车设计产业链 |
4.1.1 专用汽车设计产业化前的战略规划 |
4.1.2 产业链的孕育和孵化 |
4.2 我国专用汽车设计产业链创新的战略选择 |
4.2.1 创新战略的五种类型 |
4.2.2 我国专用汽车设计“积累—学习—突破”的创新战略 |
4.3 生态视域下专用汽车设计产业链创新的路径选择 |
4.3.1 专用汽车设计产业链的设计与规划 |
4.3.2 生态视域的现实化途径 |
4.3.3 设计产业链的形成 |
4.4 专用汽车设计产业链创新的具体手段 |
4.4.1 专用汽车设计研发活动的一般过程 |
4.4.2 基于设计过程的专用汽车设计产业链创新 |
4.4.3 创造有利设计产业链形成的体制环境 |
4.4.4 利用外资研发机构的溢出效应 |
4.4.5 探索产学研深度结合的途径 |
第5章 实施空间维:可持续的系统解决方案 |
5.1 国家及行业层面 |
5.1.1 基于国家竞争力的专用汽车设计创新系统 |
5.1.2 通过政府财政投入,支持设计创新研究 |
5.1.3 鼓励行业间的横向渗透和整合 |
5.1.4 创造利于专用汽车设计创新的经济和政策环境 |
5.1.5 完善教育体系,实施教学改革,适应专用汽车设计产业化需要 |
5.1.6 加强舆论环境的健康导向,鼓励设计创新与可持续的生活方式 |
5.1.7 制定法规激励设计创新意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
5.2 区域层面 |
5.2.1 培育创新型龙头企业,重视原创型中小企业 |
5.2.2 创造良好的专用汽车设计创新经济环境 |
5.2.3 打造设计创新平台增强区域专用汽车研发整体实力 |
5.2.4 建立设计创新的风险分散机制 |
5.3 企业层面 |
5.3.1 重视设计创新,培育自主设计研发及创新能力 |
5.3.2 增强专用汽车技术储备,提高技术进步贡献率和自给率 |
5.3.3 创建合理的设计研发创新机制与创新环境 |
5.3.4 加强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和研发队伍的建设 |
5.3.5 适时实施新能源专用汽车发展战略 |
5.3.6 增强生态意识,规划企业生态化发展战略转变 |
5.4 品类及产品层面 |
5.4.1 产品设计研发面向客户、满足用户,实现盈利 |
5.4.2 避免同质化竞争,开发差异化产品,以产品创新增加品牌价值 |
5.4.3 专用汽车形式从“终端产品”向“系统服务”转变的设想 |
第6章 集群式设计创新研究与实证 |
6.1 基于产业集群的集群式创新探研 |
6.1.1 我国专用汽车产业集群现状 |
6.1.2 梁山、铁岭和随州三地专用汽车产业集群调查分析 |
6.1.3 基于循环经济思想的集群式设计创新研究 |
6.1.4 专用汽车集群式设计创新的支撑体系分析 |
6.2 实证分析:随州专用汽车产业发展研究 |
6.2.1 专用汽车产业发展研究概述 |
6.2.2 随州专用汽车产业发展的三条思路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图片来源 |
表格来源 |
致谢 |
附录A:国外专用汽车产品及企业 |
附录B:随州市专用汽车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
附录C:随州专用汽车企业调查问卷(样表) |
附录D:随州专用汽车企业访谈提纲 |
附录E:湖北省专用汽车设计创新服务平台(策划方案) |
附录F: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科研成果 |
(5)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存在价值论:村镇银行的存在必要性与发展可行性 |
第一节 村镇银行之概念与性质 |
一、村镇银行在现行法上之概念与特征 |
二、特殊商业银行:现行法上村镇银行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村镇银行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之界分 |
一、村镇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之辨析 |
二、村镇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之辨析 |
三、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之辨析 |
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及农村资金互助社之辨析 |
五、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之辨析 |
第三节 村镇银行存在必要性论证 |
一、关于村镇银行存在必要性的论争 |
二、关于农村金融难题求解途径的纷扰论争 |
三、商业性金融是求解农村金融难题的一条不可或缺途径 |
四、合理制度设计下的村镇银行是农村金融困境的求解途径之一 |
五、农村金融空洞化的现实:村镇银行存在的必要性基础 |
第四节 村镇银行发展可行性论证 |
一、村镇银行的比较优势分析—兼谈四大国有银行撤离农村的原因 |
二、农村经济与金融需求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村镇银行发展空间分析 |
三、民间资本供给充足:设立村镇银行资金支持可行性分析 |
四、农村地区盈利空间充裕:村镇银行盈利可行性分析 |
五、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农民信用与贷款担保难题 |
第二章 实证论: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与困境 |
第一节 概况分析: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 |
一、总体概况: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 |
二、实例考察:我国村镇银行运行的个案探悉 |
第二节 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特征及对农村金融的影响 |
一、我国村镇银行发展中凸显的特征 |
二、村镇银行的发展对我国农村金融的影响 |
第三节 村镇银行发展中凸显的难题与困境 |
一、村镇银行市场定位易偏离服务"三农"目标 |
二、设立方式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致使村镇银行资金短缺问题突出 |
三、主发起银行制度致使村镇银行股权结构失衡且独立性欠缺 |
四、治理结构存在严重欠缺 |
五、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缺位 |
六、所存在的其他问题 |
七、政策支持与法律制度的完善:解决村镇银行发展难题的途径 |
第三章 村镇银行发展定位研究 |
第一节 村镇银行的发展定位之惑 |
一、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之惑 |
二、区域性抑或跨区性银行:村镇银行的区域定位之惑 |
三、商业性、政策性抑或合作性银行:村镇银行的性质定位之惑 |
第二节 村镇银行定位的国际经验借鉴 |
一、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概述 |
二、特许经营模式下的澳大利亚Bendigo社区银行 |
三、孟加拉乡村银行发展概况 |
四、启示之一:各国模式的差异与共性 |
五、启示之二:银行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的可适用性 |
第三节 村镇银行的发展定位 |
一、覆盖农村大部分经济主体: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 |
二、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的区域定位 |
三、商业性银行:村镇银行的性质定位 |
第四节 现行立法对村镇银行的定位及其完善 |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村镇银行的定位 |
二、"社区"的范围界定 |
三、"社区性"的直接要求:发起设立不应是唯一的设立方式 |
四、密切相关的问题: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 |
第四章 村镇银行投资主体研究 |
第一节 村镇银行的投资主体范围研究 |
一、关于村镇银行投资主体的现行规定及其问题 |
二、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可行性分析 |
三、强制贷款者储蓄或投资可行性分析 |
四、关于企业和自然人投资主体 |
第二节 主发起银行制度存废之辩 |
一、主发起银行制度的确立及其积极效应 |
二、问题丛生:主发起银行制度的负面效应探析 |
三、经营专业化和股权多元化:主发起银行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对民间资本投资严格限制的反思 |
一、对民间资本入股村镇银行严格限制的现行规定 |
二、我国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的历程和立法变迁回顾 |
三、更为深层的思考: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的利弊之争 |
四、村镇银行应为完全民有民营银行:村镇银行投资制度的完善 |
五、与村镇银行完全民营化相关的问题及其解决 |
六、一点总结:村镇银行的具体设立应因地制宜 |
第五章 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
第一节 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 |
一、问题的提出:村镇银行股权高度集中的现状 |
二、理论分析:股权结构模式的分类探讨 |
三、现实经验:各类股权模式的利弊与借鉴 |
四、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村镇银行应然的选择 |
第二节 村镇银行公司治理制度之检视与完善 |
一、过于随意与简化:我国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现状 |
二、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分析 |
三、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立法与现行其他立法的冲突 |
四、村镇银行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构建 |
一、商业性与支农性之冲突:困扰村镇银行的难题 |
二、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借鉴 |
三、需注意的一个问题:商业性与支农性并非完全对立 |
四、商业性与支农性之平衡: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的完善 |
五、更进一步的思考:其他金融机构的支农性责任 |
第二节 村镇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行构建 |
一、村镇银行的特性与存款保险制度先行构建的必要性 |
二、一种探索性的观点:对村镇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先行构建 |
三、村镇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先行构建的思路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樱花树下的家 |
(6)甘肃省项目引进工作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章 项目及项目引进的涵义界定 |
一、项目的一般性概念、特征和分类 |
(一) 项目的一般性概念 |
(二) 项目的基本特征 |
(三) 项目的一般分类 |
二、本文所论项目的涵义及界定 |
(一) 定义及特点 |
(二) 项目的基本分类 |
(三) 项目资金及其分类 |
三、本文所论项目引进之界定 |
(一) 定义和特点 |
(二) 项目引进的主体 |
(三) 项目引进分类 |
(四) 项目引进程序 |
(五) 项目引进的功能和作用 |
第二章 甘肃省项目引进的现状分析 |
一、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概述 |
二、甘肃省项目引进工作及其成效 |
(一) 甘肃省政府项目引进建设工作总结 |
(二) 甘肃省地方各级政府项目引进建设工作总结 |
三、甘肃省项目引进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 甘肃省的项目引进法律环境有待进一步加强和优化 |
(二) 甘肃省的项目引进优惠政策存在着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和相冲突的情形 |
(三) 政府和企业角色定位不清楚 |
(四) 项目引进过程中存在着政府官员借机大搞腐败的现象 |
(五) 甘肃省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越来越明显 |
(六) 项目引进合同法律问题严重 |
(七) “项目欺诈”和“项目陷阱”问题 |
(八) 正确出来好“内资”和“外资”的关系 |
(九) 政府在项目引进工作中缺乏诚信 |
(十) 在项目引进建设管理阶段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 |
第三章 甘肃省项目引进的法律环境及其优化 |
一、项目引进法律环境的具体概念 |
(一) 法律环境的涵义 |
(二) 项目引进法律环境的构成要素 |
(三) 项目引进法律环境的基本特征 |
二、甘肃省项目引进法律环境的缺陷分析 |
(一) 甘肃省硬环境方面的现状和缺陷 |
(二) 甘肃省软环境的现状和缺陷 |
三、优化甘肃省项目引进法律环境的对策建议 |
(一) 改善甘肃省项目引进硬环境的对策建议 |
(二) 改善甘肃省项目引进软环境的对策建议 |
第四章 甘肃省项目引进工作须遵循的法律原则 |
一、项目引进法律原则之涵义 |
(一) 法律原则的一般涵义和特征 |
(二) 项目引进法律原则的涵义和特征 |
二、甘肃省项目引进应当遵循的具体法律原则 |
(一) 市场规律原则 |
(二) 产业导向原则 |
(三) 政策的连续性和关联政策稳定性原则 |
(四) 依法办事原则 |
(五) 科学发展观原则 |
(六) 经济结构合理调整原则 |
(七) 可持续发展原则 |
第五章 甘肃省项目引进法律资源的有效供给 |
一、项目引进法律资源供给的法理阐述 |
(一) 法律资源的涵义 |
(二) 法律资源的评价构成要素 |
(三) 法律资源供给的原则 |
(四) 法律资源供给对项目引进之作用 |
二、国内外项目引进相关立法例及其借鉴 |
(一) 国外项目引进相关立法例 |
(二) 国内其他地方项目引进相关立法例 |
(三) 国内外项目引进相关立法借鉴启示 |
三、甘肃省项目引进相关立法及缺陷分析 |
(一) 甘肃省项目引进相关立法现状分析 |
(二) 甘肃省项目引进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甘肃省项目进法律资源的有效供给对策及建议 |
(一) 项目引进的主体 |
(二) 项目引进的客体 |
(三) 项目引进的行为 |
(四) 项目引进的方向需合理规划 |
(五) 项目引进中的优惠措施与制度保障 |
(六) 项目引进过程中的救济措施 |
(七) 项目引进法律规范应列明惩罚与奖励条文 |
第六章 甘肃省项目引进中政府职能的法律定位 |
一、市场经济与政府职能定位 |
(一) 市场经济、政府的一般理论阐述 |
(二) 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 |
二、市场经济与政府行政观念转变 |
(一)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越位和错位 |
(二) 政府职能的角色转化——由“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 |
三、项目引进中政府职能研究分析 |
(一) 项目引进中政府的重要作用 |
(二) 项目引进中政府职能的越位和错位 |
四、甘肃省项目引进中政府职能的理性定位 |
(一) 科学定位甘肃省政府经济职能,确立政府创新理念 |
(二) 甘肃省政府在项目引进或经济管理方面应具的职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研究成果 |
致谢 |
(7)中国地方政府转型的新政治经济学解释——上海经验与范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理解新政治经济学 |
1.1.2 一个有益的视角:解释中国经济转型 |
1.2 概念、范畴及其分析 |
1.2.1 利益与利益异质性 |
1.2.2 转型经济与渐进改革 |
1.2.3 地方政府:界定与内涵 |
1.2.4 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 |
1.3 一个利益分析框架 |
1.3.1 制度创新的实质:调整利益格局 |
1.3.2 地方政府:利益主体和转型主体 |
1.3.3 利益重构与政府转型的交互关系 |
1.4 本文的组织、研究方法及特色 |
2 理论基础:转型经济中的地方政府 |
2.1 重新审视政府:新政治经济学的政府理论 |
2.1.1 理论来源及其脉络 |
2.1.2 国家和政府的合法性解释 |
2.1.3 政府及其官僚:三种理论视角 |
2.1.4 “政府失灵”引发的理论发展 |
2.2 界定地方政府:中央-地方关系理论 |
2.2.1 传统分权理论 |
2.2.2 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 |
2.2.3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
2.2.4 最优分权程度的追问 |
2.3 一般性综述:转轨中的地方政府 |
2.3.1 地方政府的行为范围 |
2.3.2 地方政府行为的追求模型及其条件 |
2.3.3 地方政府职能及其能力 |
2.4 新制度范式:地方政府与制度创新 |
2.4.1 新制度主义的三个重要假设 |
2.4.2 新制度研究范式的意义 |
2.4.3 地方制度多样化的必然 |
2.4.4 制度变迁中的地方政府 |
2.4.5 地方政府与制度创新 |
2.5 从统治到治理:地方政府转型 |
2.5.1 治理和治道变革 |
2.5.2 治道变革的基本理念 |
2.5.3 治道变革的制度安排 |
3 利益主体:政府转型的缘起 |
3.1 初始条件:央地关系变迁中的上海政府 |
3.1.1 总体背景:1949 年以来的央地关系 |
3.1.2 源于制度因素的发展困境 |
3.1.3 新的利益主体:三个保证、三个改革 |
3.2 利益空间:开放世界中的上海政府 |
3.2.1 外向型经济与政府行为 |
3.2.2 经济全球化与政府能力 |
3.2.3 四个中心和国际化大都市 |
3.3 不同主体之间:地区关系中的上海政府 |
3.3.1 地方政府行为与区域市场结构 |
3.3.2 地方政府竞争的内涵演变 |
3.3.3 上海与长三角 |
4 利益重构:政府转型的内涵 |
4.1 政府与政府:权力的重新分配 |
4.1.1 两级政府、三级管理:辖区内分权化改革 |
4.1.2 分权绩效:区级政府的主体作用 |
4.1.3 街道办事处:分权的末梢 |
4.1.4 案例:卢湾区五里桥街道 |
4.2 政府与企业:“统包统揽”角色的淡出 |
4.2.1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
4.2.2 国有企业改革 |
4.2.3 改革绩效与混合所有制经济 |
4.3 政府与社会:公共产品的供求 |
4.3.1 环境保护:公共产品的典范 |
4.3.2 住房制度改革:公共产品的区域特色 |
4.4 政府与市场:兼容互补的机制 |
4.4.1 城市建设的投融资体制改革 |
4.4.2 公共事业引入市场机制 |
4.4.3 案例 1:公交行业改革 |
4.4.4 案例 2:燃气行业改革 |
4.4.5 案例 3:自来水行业改革 |
5 治道变革:政府转型的取向 |
5.1 增长观念的转型:寻求新的发展动力 |
5.1.1 增长方式:中国的反思 |
5.1.2 上海的增长:一个国际比较 |
5.1.3 政策和操作层面的探索 |
5.2 政府行为的转型:向治理者的转变 |
5.2.1 改革、发展、稳定:渐进改革的辩证法 |
5.2.2 责任政府、法制政府、服务政府:一个方略设计 |
5.2.3 个案介绍:上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湖北省仙桃市政府采购民企唱“主角”(论文参考文献)
- [1]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D]. 曹书.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2]供给侧改革视角下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问题研究[D]. 孔玉梅. 湖北大学, 2018(02)
- [3]湖北县域民营企业政治参与研究[D]. 唐姗姗. 湖北工业大学, 2016(03)
- [4]生态视域下专用汽车设计产业链研究[D]. 黄雪飞. 武汉理工大学, 2012(11)
- [5]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研究[D]. 柴瑞娟. 武汉大学, 2009(09)
- [6]甘肃省项目引进工作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D]. 李志强. 兰州大学, 2006(09)
- [7]中国地方政府转型的新政治经济学解释——上海经验与范式研究[D]. 戴敏敏. 复旦大学, 2004(01)
- [8]湖北省仙桃市政府采购民企唱“主角”[J]. 舒筱筠. 中国政府采购, 2003(01)
- [9]正确解读县域经济民营化[J]. 龚益鸣. 政策, 20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