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学会调研报告

商事法学会调研报告

问:法律事务专业的社会调查报告
  1. 答:社会调查是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实现高级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
    课程体系:
    《宪法学》、《法理学》、《国际私法》、、《民法学》、《刑法学》、、《中国商法》、《管理学》、《秘书学》。
    、《应用创作》、《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团中 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监所、律师、公务员、调解实务、法务会计、人民调解、商事法务、国际经济法、基层桥改法律服务、经济法律事务。
    法律事务专业就业方向:
    就业岗位适用范围为塌消山:公、检、法等各级政法机关的执行员、书记员、、内勤、办事员;***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关的公务员。
    、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助理、法律工作者、接待员;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经理助理、办事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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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主体具有的法律特征包括
  1. 答:关于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通说认为,商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首先,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从能力的形成上说,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须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其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商主体尺嫌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营业活动密切相连。再次,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传统陵唯手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它既关系到商法的调整范围和法律的适用,又关系到商主体的专门保护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因此,商主体法定成为了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即对商主体的表现形式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为依据。
    在商法典创制的时代,商主体的分类主要是从经营活动的种类和法律表现状态的角度考虑的。20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一系列商事特别法的颁布,投资状态成为商人分类的另一重要基础。商人类型的发山碰展变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状态,同时体现了商人这一特定的商事组织体的不断成熟。 在当代各国商法中,商主体表现为多种形式,不同国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论,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商主体予以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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