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如何处理

一、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如何处理(论文文献综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2020)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曲江[2](2020)在《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救济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实中,交警部门在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时,一般只有事故双方当事人参与,其它相关的事故第三方无权参与。但是,事故认定结果却直接或间接影响第三方权益。例如,事故认定结论,直接决定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数额,也间接影响受害人“途中工伤认定”的成立。这种不合理现象违反“有权利就有救济”原则,侵犯第三方知情权和财产权,造成行政执法和司法冲突,浪费司法资源,间接侵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应当引起重视。本文参考八份人民法院判决书,运用案例分析法和文献参考法。对该现实问题进行详细分析论证。首先对“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概念”进行定义,并对其界定标准、范围、分类作以分析。其次,从避免不当担责、监督执法公正、避诉累创和谐三个方面论分别论述,赋予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救济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再次,对我国当前事故利害关系人救济权现状作以总结,指出存在的严重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最后,在参考国外及其它地区交通事故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确立我国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救济权制度的观点,并从立法层面、行政执法、法院司法、国家赔偿等方面,进行利害关系人救济权的具体内容安排设计。本文创新之处:以真实案例为基础,在学者们对此问题研究较少的背景下,对现实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得出合理结论,提出具体的设想实施。

汪朋[3](2020)在《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竞合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的使用量剧增,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目前我国面临着非常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事故率年年攀升,与此同时伤亡与损失逐年增加。交通事故不仅给家庭带来各个方面的创伤,此外伤者和家人还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物力和财力来处理后续事情。我国的保险制度虽然在不断的完善,但是因为保险种类繁多,也会导致在实践处理中会出现保险种类和条款的重叠,以及保险人在同一个交通事故中产生多个身份重叠,导致数险并存的情形发生,这样就使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后处理方面不能得到快速的理赔。究其原因,交通事故赔偿中不单单涉及侵权法律关系,更多情况会有复杂的保险法律关系产生。交通事故中的保险竞合问题不仅存在与各种商业保险范围中,更多地也会涉及到各种社会保险。当职工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遭受第三人侵权的同时,其又符合工伤的申报条件时,针对单位职工如何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竞合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由于目前法律制度对此问题的盲区,使这频发的现实情况亟待寻求立法给予明确的答案。目前对于该竞合问题,法律制度上还没有准确解释。本文旨在从考虑受害人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时,又能保证受害人得到的赔偿不超过实际损失出发,探讨出有效的法律途径和解决方案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刘凯旋[4](2020)在《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适用》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发生竞合时如何进行合理恰当的处理,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界都备受争议。目前各国在处理该竞合问题时,主要采取四种模式,分别是选择模式、取代模式、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我国的法律也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因第三人原因发生工伤事故,第三人不进行赔偿,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付,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进行追偿。我们可以得知,受侵害方除了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可以同时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规定:劳动者受到伤害后,社保部门因劳动者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获得到民事赔偿为理由,对劳动者的工伤申请不认定,人民法院不支持。劳动者受到伤害后,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没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没有得到侵权赔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获取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受到工伤,社保机构以劳动者对侵权人提起诉讼为由,不支付工伤保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侵权人已经给劳动者支付医疗费用除外。最高院通过颁行司法解释的形式做出专门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做出了相关解释。上述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适用法律难题。但是这个法律问题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和救济途径。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一致,裁判结果差异不小,导致大家纷纷讨论,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性。所以,鉴于此类竞合事件越来越多,如何能顺利解决该类事件,最大限度保护普通劳动者的权利,优化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优越性,意义重大。本文试图通过对比分析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和区别,从案例入手,分析现有竞合处理模式优缺点,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发展现状,给出解决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适用办法,建议我国采取部分兼得模式,符合我国国情现状,能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利。本文第一部分绪论部分,结合历史背景,介绍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后各种处理模式,发展历程,引出本文讨论的主题。本文第二部分阐述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含义、基本理论和发展历程,分析各自优缺点,通过表格的形式进行对比。本文第三部分从案例分析入手,对一起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案例进行介绍分析,分析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因。对现有的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采取的四种模式进行对比分析,四种模式分别是选择模式、取代模式、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分析各种模式的优缺点。本文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在处理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时的法律规定及采取的模式,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处理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类似的相关法律进行了列举评价,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的分析。本文第五部分对我国处理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提出的建议,建议我国可采取的模式----部分兼得模式,并给出适用该模式的理由。

余冬生[5](2020)在《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如何解决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是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个长期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对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之解决,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对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处理,存在兼得模式、补充模式、替代模式和选择模式四种不同观点。司法实务中关于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代位求偿权或追偿权纠纷三种类型。对用人单位侵权型竞合案件的裁判有四种类型,即支持双重赔付型、支持补充赔付型、仅支持工伤保险补偿型以及特殊情形下支持侵权损害赔偿型。对第三人侵权型竞合案件的裁判包括四种类型,即完全双重赔付型、有限双重赔付型、择一行使总额补差型以及补充赔付型。为完善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应在厘清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以类型化方法调整竞合案件纠纷、完善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立法规范以及统一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司法实践等四个维度展开。

郑聪[6](2020)在《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赔偿重叠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于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的赔偿重叠问题,一直是法学理论与实务界研究的重要课题。从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问题表现在:事故风险越来越突出,而对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问题是能“双赔”,还是有其处理模式,在立法方面仍有缺陷、相关救济制度仍有缺失,导致事故的当事人得不到及时有效赔付、严重威胁到当事人生命财产安全,还可能引发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其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矛盾。面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害,我们应加强救济途径,着眼于对案件的及时处理,保障当事人权益。本文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重叠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文主要包括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赔偿重叠这个论题的提出、研究意义以及创新,并进一步探求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主要是从案例入手来总结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赔偿重叠的差异与统一。通过案例之间的对比,找出案例争议的焦点为:被侵权人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是否还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进一步从两种赔偿的法条竞合方面与工伤案件所具有的双重性方面总结出赔偿重叠的成因,得出适用法律法规尚不明确、无切实可行救济途径、相关立法不完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进一步从两种赔偿的法条竞合方面与工伤案件所具有的双重性方面总结出赔偿重叠的成因,得出适用法律法规尚不明确、无切实可行救济途径、相关立法不完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阐述了域外的四种处理模式,并深入分析了四种处理模式的优劣势,进一步总结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主要是提出解决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赔偿重叠问题的具体路径。本部分主要从理顺法律法规、处理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应遵守的原则、加强救济途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途径来完善我国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赔偿重叠问题。

王军垒[7](2020)在《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伤事故也随之频繁发生,其中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的工伤事故也多有发生。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不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这一损害同时构成工伤,劳动者仍可依据有关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会或者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此时劳动者便同时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也因此导致出现二者之间竞合的问题。对于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的赔偿方式,目前我国国家立法层面上只是做出了概括性规定,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方式,地方立法层面,不同地区制定了本地区的相关规定,各个地区的规定也不相同。我国学术界同样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难以达成一致。纵观域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模式,可以发现他们在处理二者之间竞合的问题时,主要采取取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这四种模式。以上四种模式都有各个的优点,也有其缺点。通过对域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模式的梳理,笔者认为我国在处理此种问题时应该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以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出适合我国的解决模式。经过分析、总结,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部分补充,部分兼得”模式,即财产性损失采取补充模式,非财产性损失采取兼得模式。因为此种模式既能体现传统四种模式的优点,也能规避其缺点,是比较合理的解决模式。在程序处理上,不应限制受害劳动者的救济顺序,劳动者可自由选择优先行使何种请求权,这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此外,对于受害劳动者提起的请求获得救济的诉讼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笔者认为应考虑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因为这样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以及减少诉累。

侍海艳[8](2020)在《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文中提出法律必然有漏洞,任何法律都不可能预先为所有的个案纷争给定答案,行政法亦是如此。无论是从法律本身的抽象性和滞后性出发,还是基于公民权利保护的现实需要,作为行政法首要适用主体的行政机关都有责任以“填补”的方法将该法律漏洞弭平。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宪法中的权力分工理念;民主正当性则主要源自实务中行政监督体系的建立;行政任务与行政法律规范的多样性以及行政机关自身执法能力的提升则为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行政法漏洞包括实体法律漏洞与程序法律漏洞两类。在行政实务中实体法律漏洞常常表现管辖权限冲突、权限规范不完整、规制漏洞等多种样态;程序法律漏洞则主要表现为权利性程序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违反。发现法律漏洞与认定法律漏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对于法律适用者而言,发现法律漏洞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还要能够认定法律漏洞。因为在处理个案时发现欠缺一个法律规定,并不等于可以认定必然存在一个法律漏洞。行政法漏洞的认定与行政法漏洞的种类息息相关,法律漏洞的种类不同其认定方法也会随之不同。对于实体法上的规范漏洞而言,法律适用者可以借助规范结构分析法来认定该类型的法律漏洞。而规整漏洞的认定,则需要使用拉德布鲁赫公式与目的相性考量的方法。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有些认定方法,如目的性考量,有时也可以被用来认定规范漏洞。不过,上述这些方法只是认定行政实体法规范是否存在漏洞的有力工具,而对于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行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需要通过需求应对法与标准比较法来达成。上述两种方法在问题的发现上都是真实存在的,但在真正的法律漏洞认定上却是归一的,“需求应对法”最终还得回归到“标准比较法”上来。这是因为,处理个案时欠缺一个法律规范,并不等于可以认定必然存在一个法律漏洞。法律漏洞填补权并非一项独立的权力,它需要依附于其他国家权力才能存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漏洞填补权需要依附于行政权,其权限范围与行政权休戚相关。在我国宪法框架下,虽然行政权的行使须受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是相对的:在规范密度较低的法律保留事项上,行政主体往往享有广阔的自主空间;即使在法律规范密度较高的干预保留领域,行政权在执行工具的选择、标准的订定等方面亦享有一定的自主决定空间。权限与主体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概念:权限是主体的权限,主体不同权限亦不同。据此我们可以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来建构行政法漏洞填补的权限体系。以行政主体是否享有立法权为区分标准,行政机关可被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另一类是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就前者而言,其所享有的漏洞填补权限较大,因为除行政执法权外,它还享有法律所授予的立法权力,在有法律明确授权时,其填补范围甚至可扩张至干预行政领域。相反,后者享有的漏洞填补权则较小,其填补范围限于法律保留内规范密度较低的事务与执行母法中的细节性、次要性事务。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法源包括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主要是指以法典化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法源,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与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法等。不成文法源则是指不以法典化、条文式表现出来的法源,它主要包括习惯、法理念、政策、尚未演变成习惯法的法院裁判等。行政机关在填补行政法漏洞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个案填补方式;另一种是一般填补方式。在进行个案填补时,需要提前区分该法律漏洞是实体法律漏洞还是程序法律漏洞,因为二者的填补方法迥异。实体法律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包括:类推、当然推理、反向推理、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等。程序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则主要是指以正当程序原则为理论基础的Mathews成本效益权衡法与Koch利益协调法。一般填补包括制定行政规定、订定技术标准、发布职权命令三种方式。行政规定是指上级机关或官员对下级机关或官员所定的规则,其任务在于为不特定的多数案件规范其行政行为,它包括内部规定、解释性规则、裁量性规则等;技术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专业技术领域,发布的功能性、技术性规则或标准以供行政机关自我遵守之用的行政规定,技术标准通常都会在第一条即明确该技术标准所要补充的法律;职权命令则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职权,对多数不特定人就一般事项所作的抽象规定,它的基本功能在于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及时建立起基本的社会秩序。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表现为效果、适用范围和形式三个方面;联系主要体现为个别与一般的联系,即个案填补是一般填补的基础,一般填补可为个案填补提供参考。

冯建中[9](2019)在《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是一项建立在自然法理论之上、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特殊海事法律制度。本文在研究国内外海上人命救助法律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从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法律属性入手,对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和私法领域中涉及的理论争议、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系统阐述了国家主管机关在海上人命救助中对包括专业救助力量、涉海执法部门和军事力量、社会救助力量、船长船员在内的各类救助人以及被救助人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救助人、被救助人在救助中作为平等主体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了海上人命救助人违反救助义务可能产生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研究了国际海上人命救助中救助国与沿海国在指挥救助时可能产生的协调权竞合和冲突等热点问题,为海上人命救助公法和私法立体多元化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相关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和价值判断。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研究。通过对比国内外学者对海上人命救助的认识,从其法律概念和技术概念“一身二任”的特点入手,对其意涵进行了界定,阐释了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及其法定性、公益性、无偿性和优先性等特征,对学界关于海上人命救助性质的认识进行评析,提出了海上人命救助公法性和私法性的双重属性,论证了海上人命救助建立的自然法理论基础。第二章对海上人命救助主体制度进行了研究,分析探讨了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主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边界,系统地研究了由政府专业救助力量、涉海执法部门和军事力量、社会救助力量、船长船员等构成的我国救助人谱系,对在海上人命救助中作用日益彰显的志愿者等社会救助力量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三章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规制问题。本章运用公共行政理论,对各沿海国在海上人命救助的政府部门间协调模式以及政府部门与其他组织间协调模式进行了剖析,研究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背景下缔约国、沿海国、人道主义救援国等相关国家的权利及其产生的竞合和冲突等问题,并对此提出调和应对解决方案。对政府主管机关、专业救助人、船长船员等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所应承担的公法上的责任进行了研究。第四章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保障制度。本章在分析了作为平等主体的救助人和被救助人在海上人命救助中民事权益权源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救助人的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的构成及法律性质,通过分析学界关于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争议特别是从“否定说”向“相对肯定说”的转变过程,研究酬金的评估、核定标准,同时提出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机制和政府拨款等建立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的建议。重点阐述了救助人对被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和赔偿数额确定等问题。第五章提出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立法的建议。本章在对我国现行海上人命救助立法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采取体系化立法模式、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互为补充、纳入及转化国际公约等方式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立法的基本思路,以及完善国家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完善救助人法律地位及酬金请求权、合理确定救助人救助酬金数额、建立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规范救助人的法律责任等完善立法的具体路径,并就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合作制度问题提出了建议。

班兆香君[10](2019)在《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模式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工业化程度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企业与工厂掘地而起,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的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数量,越来越多的工伤事故无法得到有效处理,致使工伤事故的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加,为了能够将劳资关系予以缓和,从而有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随之产生了工伤保险制度。职工受到工伤后的救济方式为两种,一种是将其作为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处理,即向民事侵权人索要赔偿,另一种是按照工伤保险制度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正是由于两种不同救济方式的同时存在,便出现了工伤保险赔偿及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二者的竞合问题。本文所探讨的是两者产生竞合处理问题的研究。文章绪论部分是对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文献综述,对国内外学者的学说观点进行介绍。文章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的关于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概述,文章首先阐述了工伤保险补偿及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界定,然后从法律价值、归责原则、赔偿项目与标准方面进行区分,并对两者之间的竞合进行详细描述。第二部分是对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模式及启示。对国外竞合处理模式进行分析,剖析选择、兼得、替代、补充四种模式的内容,继而指出竞合处理模式的对我国的启示。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及不足,分析我国学界关于竞合处理的不同学说及现行立法规定,指出当前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立法和司法实务的不足,变现为立法内容的缺失和立法语义的模糊,司法裁判结论的不统一。第四部分本文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对竞合处理模式提出相关建议。涉及立法模式的选择、立法层次的提高、立法语义的明确以及工伤事故预防机制的建立健全,同时,在司法实务中注重刑事责任在工伤责任中适用并明确救济程序的前后衔接。

二、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如何处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如何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2)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救济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概述
    第一节 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涵义
        一、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内涵
        二、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界定标准
    第二节 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范围
    第三节 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分类
第二章 赋予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救济权必要性
    第一节 避免不当责任赔偿
    第二节 监督公安执法公正
    第三节 避免诉累创建和谐
第三章 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救济权现状
    第一节 救济权现状的分析
        一、行政救济严重缺失
        (一)没有复议只有复核
        (二)复核救济流于形式
        二、司法救济软弱无力
        (一)法院系统基本采纳原则
        (二)案例证明采纳比例
    第二节 救济权现状原因分析
        一、效率公正不相统一
        二、部门立法各自为政
第四章 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救济权行使设想
    第一节 域外成功经验及借鉴
        一、处理事故经验作法
        二、参考借鉴意义
    第二节 确立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制度
        一、明确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法律地位
        二、确立错误的事故认定国家赔偿制度
    第三节 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救济权实施
        一、利害关系人的行政参与权
        二、利害关系人享有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第四节 允许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竞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案例分析与争议
    第一节 案例介绍
        一、尤丽与格来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二、李德治与兴文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三、倪某与驾驶学校劳动争议案
        四、田某某与某房产中介公司劳动争议案
    第二节 各地法院采取模式数据分析与争议焦点
第二章 交通事故人身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理论探究
    第一节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概述
        一、人身损害赔偿概述
        二、工伤赔偿概述
    第二节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区别分析
        一、功能与目的不同
        二、归责原则不同
        三、权利主张途径不同
        四、赔偿标准与项目不同
    第三节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竞合原由
第三章 国内外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处理方法比较借鉴
    第一节 国外对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处理模式
        一、选择模式
        二、替代模式
        三、兼得模式
        四、补充模式
    第二节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处理之法律现状
        一、我国学界对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竞合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法理分析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规定
    第三节 国外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处理模式的启示
        一、我国对于竞合问题处理模式的不足
        二、国外竞合处理模式对于我们的启示
第四章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之立法建议
    第一节 处理两者竞合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原则
        二、效率原则
        三、有限处分原则
    第二节 适用的实体规则建议
        一、部分兼得部分补充模式的适用
        二、完善先行支付制度和赋予工伤保险追偿权
        三、诉讼中的合并审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

(4)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2.1 工伤保险赔偿制度
    2.2 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2.3 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2.3.1 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追求的法律价值不同
        2.3.2 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不同
        2.3.3 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不同
第三章 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分析和处理模式的分析比较
    3.1 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案例介绍
    3.2 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性质
    3.3 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原因
        3.3.1 工伤损害赔偿存在两种请求权
        3.3.2 我国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现行立法规定不完善
        3.3.3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项目存在重叠,计算标准不同
    3.4 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模式的分析比较
        3.4.1 选择模式
        3.4.2 取代模式
        3.4.3 兼得(重叠)模式
        3.4.4 补充模式
第四章 我国处理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规定及采取的模式
    4.1 我国有关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规定
    4.2 对我国现行立法的评价
    4.3 我国处理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采取的模式
第五章 对我国处理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建议
    5.1 建议我国采取的模式....部分兼得模式
    5.2 采取部分兼得模式的理由
    5.3 采取部分兼得模式的立法建议
        5.3.1 逐渐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配套的司法解释
        5.3.2 完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
        5.3.3 有效的将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合理衔接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现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二章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原因和类型
    2.1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的内涵界定
        2.1.1 工伤保险制度
        2.1.2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2.2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的竞合原因
    2.3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的竞合种类
第三章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规范表达及其缺陷
    3.1 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用人单位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规定与缺陷
        3.1.1 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用人单位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规定
        3.1.2 对工伤保险补偿与用人单位侵权损害赔偿竞合规定的缺陷
    3.2 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规定与缺陷
        3.2.1 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规定
        3.2.2 对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规定的缺陷
第四章 国外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立法考察
    4.1 兼得模式
    4.2 补充模式
    4.3 替代模式
    4.4 选择模式
第五章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在司法上同案不同判的具体表征
    5.1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的类型
    5.2 工伤保险补偿与用人单位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的裁判
        5.2.1 支持双重赔付型
        5.2.2 支持补充赔付型
        5.2.3 仅支持工伤保险补偿
        5.2.4 特殊情形下支持侵权损害赔偿型
    5.3 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的裁判
        5.3.1 完全双重赔付型
        5.3.2 有限双重赔付型
        5.3.3 择一行使总额补差型
        5.3.4 补充赔付型
第六章 完善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具体路径
    6.1 厘清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6.1.1 请求权基础不同
        6.1.2 价值定位不同
        6.1.3 适用原则不同
        6.1.4 赔偿范围不同
    6.2 以类型化方法调整竞合案件纠纷
    6.3 完善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立法规范
        6.3.1 坚持“三个原则”立法指导思想
        6.3.2 明确补充模式救济标准
        6.3.3 《侵权责任法》应以一般侵权行为看待工伤事故性质
        6.3.4 修改和完善《人损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6.4 统一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司法实践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科研成果清单
致谢

(6)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赔偿重叠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1.1.1 问题的提出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3.1 研究方法
        1.3.2 创新点
2 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赔偿重叠的典型案例
    2.1 案例介绍
        2.1.1 案例一
        2.1.2 案例二
        2.1.3 案例三
        2.1.4 案例四
    2.2 比较
        2.2.1 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的差异
        2.2.2 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的统一
    2.3 案例争议的焦点
3 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赔偿重叠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3.1 我国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赔偿重叠中存在的问题
        3.1.1 适用法律法规尚不明确
        3.1.2 无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
        3.1.3 相关立法不完善
    3.2 我国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赔偿重叠成因分析
        3.2.1 法条竞合
        3.2.2 工伤事故所具有的双重性
4 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赔偿重叠域外处理模式及借鉴意义
    4.1 域外处理模式
        4.1.1 选择模式
        4.1.2 补充模式
        4.1.3 替代模式
        4.1.4 兼得模式
    4.2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5 解决我国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赔偿重叠问题的具体路径
    5.1 完善两种赔偿责任竞合的法律法规
        5.1.1 明确相应法律法规的适用
        5.1.2 完善赔偿项目对应的具体条款
    5.2 处理两种赔偿重叠问题应遵守的原则
        5.2.1 公平原则
        5.2.2 效率原则
        5.2.3 有限处分原则
        5.2.4 当事人利益原则
    5.3 健全赔偿程序和管理机制
        5.3.1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5.3.2 健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衔接机制
        5.3.3 加强救济途径
        5.3.4 建立创新处理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致谢

(7)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一)域内研究现状
        (二)域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案情及引发的法律争议
    一、案例引入
        (一)案例1
        (二)案例2
    二、争议焦点归纳
    三、总结
第二章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基础理论分析
    一、侵权行为致工伤事故的含义及类型
        (一)侵权行为导致工伤事故的含义
        (二)侵权行为导致工伤事故的类型
    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属性及构成要件
        (一)竞合的含义与二者之间竞合的属性
        (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构成要件
    三、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比较
第三章 我国关于竞合问题的相关立法规定以及司法现状
    一、我国立法现状
        (一)国家立法及分析
        (二)地方立法及分析
    二、我国司法现状
        (一)跨越两大诉讼领域
        (二)我国法院具体解决模式
    三、本章小结
第四章 域外解决模式的介绍以及经验总结
    一、域外解决模式介绍
        (一)取代模式
        (二)选择模式
        (三)兼得模式
        (四)补充模式
    二、域外解决模式对我国解决此问题的启示
    三、本章小结
第五章 我国适用模式的选择
    一、对我国现行处理模式的分析
        (一)对兼得模式的质疑
        (二)对补充模式的质疑
        (三)对同种项目采取补充模式,不同项目采取兼得模式的质疑
    二、对我国应采取“部分补充,部分兼得”模式的合理性分析
        (一)对劳动者所受损失的分类
        (二)对此种模式的介绍
        (三)此种模式的合理性分析
    三、“部分补充,部分兼得”模式实现的问题
        (一)程序问题
        (二)先行支付问题
        (三)代位求偿问题
    四、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缘由
    二、研究现状
        (一) 国内研究现状
        (二) 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 研究思路
        (二) 研究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一) 创新之处
        (二) 不足之处
第一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一、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内涵
        (一) 行政法漏洞及其填补
        (二) 行政法漏洞的填补与行政立法
        (三) 行政法漏洞的填补与行政裁量
    二、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必要性
        (一) 法律的抽象性与滞后性
        (二) 法律适用主体的责任
        (三) 公民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
    三、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正当性
        (一)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权力基础
        (二)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民主基础
        (三) 行政任务与行政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四)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现实基础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行政法漏洞的种类与认定
    一、行政法漏洞的种类
        (一) 行政法漏洞的分类标准
        (二) 实体法律漏洞
        (三) 程序法律漏洞
    二、行政法漏洞的认定
        (一) 行政法漏洞的发现与认定
        (二) 实体法律漏洞的认定
        (三) 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权限与法源
    一、行政机关的权限
        (一) 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二)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
        (三) 行政权的宪法地位
    二、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一) 行政机关填补权限的设定标准
        (二) 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三) 无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三、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法源
        (一)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成文法源
        (二)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不成文法源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方式与方法
    一、个案填补
        (一) 实体法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
        (二) 行政机关适用实体法个案填补方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三) 程序法律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
    二、一般填补
        (一) 制定行政规定
        (二) 订定技术性标准
        (三) 发布职权命令
    三、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关系
        (一) 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区别
        (二) 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联系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9)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基本理论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界定
        一、海上人命救助解析
        二、海上人命救助的内涵及外延
        三、海上人命救助的特征
        四、相近概念比较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性质
        一、海上人命救助性质的不同认识及评析
        二、海上人命救助的性质分析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制度的自然法分析
        一、自然法理论对生命权平等保护的探讨
        二、自然法理论影响下海上人命救助义务的确立
    第四节 海上人命救助国际立法
        一、国际公约及其发展
        二、海上人命救助国际立法发展趋势带来研究的新视角
第二章 海上人命救助主体制度
    第一节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主管机关与救助人
        一、我国海上人命救助主管机关
        二、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救助人谱系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专业救助人
        一、专业救助人的界定
        二、专业救助人的法律资格
        三、专业救助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社会救助力量
        一、互益性社会组织
        二、海上人命救助志愿者
第三章 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规制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
        一、海上人命救助协调组织模式
        二、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行政管理模式
        三、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协调机制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协调制度
        一、救助国协调权的权源
        二、救助国协调权的竞合
        三、救助国协调权竞合下的冲突
        四、救助国协调权冲突的调和与应对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的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
        二、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
    第四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的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第四章 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保障制度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法律保障的基础
        一、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基本的权利义务
        二、救助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
        三、救助人权利义务不对称性的平衡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
        一、关于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争议
        二、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的构成及法律性质
        三、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评估及核定
        四、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民事责任和损害赔偿
        一、救助人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
        二、救助人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救助人民事法律责任的免除
        四、海上人命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立法及完善
    第一节 我国现有海上人命救助的立法分析
        一、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
        二、对现有立法规定的分析
        三、现有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
        一、采取体系化立法模式
        二、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三、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互为补充
        四、纳入及转化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节 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
        一、完善国家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
        二、完善救助人法律地位及酬金请求权
        三、合理确定救助人救助酬金的数额
        四、建立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
        五、规范海上人命救助中救助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合作制度完善
        一、国际合作的制度基础
        二、完善国际合作模式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致谢
作者简介

(10)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文献综述
第2章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2.1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界定
        2.1.1 工伤保险补偿的界定
        2.1.2 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界定
    2.2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区别
        2.2.1 法律价值不同
        2.2.2 归责原则不同
        2.2.3 赔偿项目与标准不同
    2.3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
第3章 国外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模式及启示
    3.1 国外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模式
        3.1.1 选择模式
        3.1.2 兼得模式
        3.1.3 替代模式
        3.1.4 补充模式
    3.2 国外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模式的启示
第4章 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与不足
    4.1 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处理
        4.1.1 竞合处理的相关学说
        4.1.2 竞合处理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
    4.2 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的不足
        4.2.1 立法上的缺失和立法语义不明
        4.2.2 竞合情况下司法裁判不统一
        4.2.3 司法裁判不统一
第5章 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竞合处理模式的建议
    5.1 立法上的建议
        5.1.1 立法模式的选择
        5.1.2 提升立法层次
        5.1.3 明确立法语义,界定工伤认定中的关键因素
        5.1.4 建立健全工伤事故的预防机制
    5.2 司法上的建议
        5.2.1 将刑事责任引入工伤责任体制
        5.2.2 重视救助程序的前后衔接
第6章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四、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如何处理(论文参考文献)

  • [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J].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0(19)
  • [2]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救济权研究[D]. 曲江. 烟台大学, 2020(06)
  • [3]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竞合问题研究[D]. 汪朋. 江苏大学, 2020(05)
  • [4]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适用[D]. 刘凯旋. 河北大学, 2020(08)
  • [5]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研究[D]. 余冬生. 湖南科技大学, 2020(06)
  • [6]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赔偿重叠问题研究[D]. 郑聪.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7]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研究[D]. 王军垒. 兰州大学, 2020(01)
  • [8]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D]. 侍海艳.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9]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研究[D]. 冯建中.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10]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模式研究[D]. 班兆香君. 长春工业大学, 2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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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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