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书一本主义与公诉方式改革(论文文献综述)
李子龙[1](2021)在《起诉状一本主义:我国刑事案卷移送制度改革再思考》文中提出我国刑事案卷移送制度采全卷移送,有助于法官做好充分的庭审准备。全卷移送制度在庭前给法官带来的预断难以保障其心证形成于庭审之中,与审判中心主义相背离。日本刑事司法受公审中心主义影响,改革"一件记录"式案卷移送制度,确立起诉状一本主义,切断了法官与案卷之间的联系,促使法官心证依赖于庭审,充实了庭审的内容。起诉状一本主义的模式化,使案卷移送制度与相关程序具有联动性,为起诉状一本主义运行之基础。受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及法官认定事实方式的影响,引入起诉状一本主义应限制其适用范围,即以一审普通程序为对象,同时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整理案件争点制定庭审计划,确保庭审的集中化。
金玲[2](2020)在《庭审实质化视角下的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以下简称庭前移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连接着起诉与审判,承载着多种举足轻重的功能与作用。我国的庭前移送制度在历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都经历了重大改革,从1979年的“全案移送制度”到1996年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制度”,最后又在2012年以配置了全新审查制度的“全案移送制度”回归,这曲折的改革变化也反应了我国案卷移送制度在不停探索最为合适的路径。诚然,不同的庭前案卷移送方式与我国的刑事诉讼体系在不断的尝试、磨合,却依然没有解决案卷移送制度一直以来所存在的诸多弊端,其中最为棘手的是法官庭前预断、庭审流于形式等问题。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为我国未来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将以庭审实质化列为发展核心。当前,庭审形式化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普遍性,通过阅卷来完成对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认定极大的削弱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作用。案卷在庭前的移送相当于公诉中侦查与庭审的桥梁,是法官阅卷的程序依托,与庭审实质化紧密相关。而现行的案卷移送制度显然与庭审实质化的诉讼理念相违背,如何改进案卷移送制度也受到了诸多学者的关注与重视。本文也将立足于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要求,进一步探索更为合理的庭前移送制度,以期消除目前公诉案卷移送的弊端,并通过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来构建适合我国的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庭审实质化与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概述”。阐述庭审实质化的内涵与基本要求,并分析案卷移送的内在机理、功能价值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来研究如何在庭审实质化的视角下重新审视我国的庭前移送制度。第二部分为“域外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不同诉讼模式下较为典型的法治国家的刑事案卷移送方式进行研究并评析,探索他们的共性,以期对我国的案卷移送方式起到借鉴与启发作用。第三部分为“我国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及反思”。回顾我国历次庭前移送制度的修改及其各自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与反思,找到我国庭前移送方式制约庭审实质化实现的深层原因。第四部分为“我国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重构”。针对庭审实质化的要求改革我国庭前移送制度,拟通过借鉴意大利的案卷移送改革经验,设计出“两步式”双重案卷移送制度,并以此构建完善的配套措施使之得以有效的运行。
梁崇[3](2019)在《公诉案件的庭前程序性审查研究》文中指出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将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模式定位于程序性审查,人民法院在庭前对证据的充分性不进行审查,仅审查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达到形式要求与否。在庭前审查上作程序性限制的目的是区分庭前审查和法庭审理的功能,防止审判人员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也避免了诉讼程序的浪费。然而,就现有的规定而言,庭前审查中的诸多审查内容在设置上便属于实质性审查的范畴,例如管辖权问题:确定刑事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本身就需要对案件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而庭前审查阶段在法院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转移更是对刑事案件作出了实质性处理。除此之外,在庭前审查程序中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刑事案件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判断以及是否属于自诉案件的分析也无一不是对案件在庭前便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因上述两种情况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的终止审理这一裁定也并非完全的程序性裁定,具有实体属性。另外,为了追求实体真实、确保审判结果的正确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也会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审查,这些做法都与程序性审查的自身定位相违背。建议在庭前审查时贯彻程序性审查的原则,避免审判权对公诉权的过度限制,也避免对审判资源的浪费。在审查主体上,可参考域外国家先进的做法,设立专门的庭前审查法官;在审查内容上,应取消现有规定中涉及实质性审查与处理的事项;在审查后的处理方式上,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应准许交付正式审判;对于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则不准许交付正式审判,同时赋予检察机关一次申请复查的机会。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不能交付正式审判时,应通知当事人可以自行提起民事诉讼。案卷移送方式与庭前审查程序紧密相关,目前,我国仍坚持全案移送主义,这与程序性审查的定位不符,因此应该改变案卷材料的移送方式。
吴启燊[4](2018)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促进庭审实质化具有重大意义。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中,都可以找到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英美化的趋势。我国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也经历了两次重大修改,在当下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实践和学术层面对此进行修改的呼声也很高。十八大之后,我国加速了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在接下来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有专门提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随后,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提到,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国情,同时考虑到法官自由心证和庭前准备的需要,研究制定双重刑事案卷制度,即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不直接向人民法院移送侦查卷宗,而是移送专门用于起诉的起诉卷宗,对证据材料有选择性的移送,保障法官在开庭前能知悉案件事实,为开庭做好充分准备的同时又不会对案件产生不合理的预判,保证法官通过开庭审理形成内心确信。这种折衷主义的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的趋利避害,需要深入研究。目前我国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在实践中仍有许多弊端亟待解决,例如侦审不分、法官预断、庭审流于形式等。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还存在着侦查中心主义,而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可以推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理念的转变。本文通过对刑事案卷移送制度进行历史和比较研究,结合改革的历史经验,论述“以审判为中心”对我国司法体制带来的积极影响,从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出发,就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研究和配套制度的完善提出具体设想,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制中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
邓丽娥[5](2018)在《刑事卷证移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刑事卷证移送的方式于整个诉讼程序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从对域外不同国家的卷证移送方式的研究可以看出,卷证移送制度设计与本国的基本国情、诉讼模式、诉讼目的等相关。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卷证移送制度,都存在不可避免的制度弊端,就我国而言,卷证并送制度实现了某些功能,但也存有法官预断等制度漏洞。只有找准“卷证并送主义”的制度缺陷,深入探究与此相关的制度设置,准确定位审前程序的功能,才能让制度运行的更科学合理。本文从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阐述卷证移送制度的基本内涵以及制度成因,第二部分探究各国卷证制度的差异并进行理论分析,第三部分旨在分析我国卷证并送制度的利与弊,以期对制度的改进寻得方向,第四部分探讨我国卷证并送制度的改革方向,对相关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议。
刘蓓[6](2017)在《理想与现实:日本起诉书一本主义评析——兼谈我国刑事诉讼案卷移送制度》文中提出起诉书一本主义是刑事诉讼三种主要案卷移送方式之一,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与当事人主义、庭审中心主义等相适应的案卷移送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起诉书一本主义在排除庭前预断、防止法官受干扰产生偏见及促成庭审当事人主义等方面能够起到积极作用,但却付出了实体正义和诉讼效率代价,其预期目标没有完全实现。日本起诉书一本主义的理想与现实能为我国当前刑事审判改革提供借鉴。
李幸幸[7](2017)在《我国刑事案卷移送方式改革研究 ——以提起刑事公诉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刑事案卷移送方式先后历经了1979年“案卷移送主义”——1996年“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2012年“案卷移送主义”的“一波三折”式的历史大变革。每次变革的背后都有深刻的历史渊源及法律依据,也伴随着相应的理论进步和诉讼效益。但随着司法改革浪潮的席卷而来,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的提出,我国刑事案卷移送方式从内涵、外延到价值追求上,都有了新的内容和意义,这使它再次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和重点关注的改革对象。那么,2012年《刑事诉讼法》重新回归1979年“案卷移送主义”的做法,到底是一种理性的司法回归还是无奈的历史倒退?在现有的改革背景下,到底是坚持现有移送方式不动摇,还是乘着改革之风、借着改革之势,对刑事案卷移送方式进行新一轮的脱胎换骨大变革?如果要变革,应当如何建立刑事案卷移送方式,面临的现实障碍又有哪些?这一个个问题都在极大程度上考验着我国现行的刑事案卷移送方式,也是研究案卷移送方式必须面对的首要难题。因此,有必要对刑事案卷移送方式进行一个系统全面的研究。通过对刑事案卷移送方式基本概念和特征的介绍,分析刑事案卷移送方式应有的司法作用;通过对不同诉讼模式下,有关国家刑事案卷移送方式的考察,找出各国刑事案卷移送方式的共性;通过对我国刑事案卷移送方式立法演变的分析,找出现行案卷移送方式存在的问题;最后落脚于我国刑事案卷移送方式的改革,即我国应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并且以此为契机,建立独立的公诉审查程序、完善“形式审查制”和完善辩方公诉审查程序中的阅卷权等等,以使我们的改革顺利进行,并且取得应有的成效。
石利红[8](2017)在《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运行十六年的公诉案卷移送制度修改为“全卷移送”。恢复1979年的全卷移送,并适用1996年的形式审查。有学者认为这是我国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倒退,法官预断,庭审形式化等一系列问题仍无法避免,进而主张再次修改,移植域外的起诉书一本主义,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起诉书一本主义的运行有其特定的诉讼环境,与英美法系的诉讼文化息息相关,而且起诉书一本主义的运行同样离不开英美法系独特的具体的司法制度。笔者认为2012年刑诉法关于案卷移送制度的修改不是一种倒退,更不是对1979年全卷移送的简单恢复,从我国诉讼理念、审判方式及司法资源现状等方面考虑,这是我国刑诉法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所做出的适合我国司法现状的选择。对各方面综合考虑,我国不适合适用起诉书一本主义。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全卷移送制度仍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有必要对案卷移送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一方面通过借鉴域外案卷制度运行的经验,另一方面综合考量我国案卷移送制度立法历程,以期在结合理论基础之上对完善我国现行公诉案卷移送制度提出有效的意见。笔者对案卷移送制度进行概述,侧重从案卷移送制度概念、类型和成因方面来探讨案卷移送制度的有关问题。通过对域外公诉案卷移送制度进行比较,详细分析介绍域外案卷移送制度的运行过程,总结出该制度对我国公诉案卷移送制度运行的启示,以概括出对进一步更好构建我国全卷移送制度的有益经验。后主要详细介绍我国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立法历程:首先详细考察分析我国公诉案卷移送制度在1979年、1996年和2012年的运行状态;其次,着重总结反思我国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立法历程中需要明确的一系列问题,比如详细分析我国现行的公诉案卷移送制度并不是一种倒退,我国不适合运行起诉书一本主义,法官预断并不必然导致审判不公等。通过对我国现行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详细介绍,从中概括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最后,主要对我国全卷移送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意见。
霍艳丽,余德厚[9](2016)在《论以审判为中心完善刑事案卷移送方式》文中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质是要确立以庭审为中心。然而我国的案卷移送方式历经二次修改,都未能使法官摆脱卷宗审理的困境。案卷移送制度的设计应当以阻断法官预断、实现司法公正为核心目标,在此基础上才能考虑效率问题。中国的刑事案件案卷移送制度改革,应当以实现"案卷移送主义+预审法官形式审查"为制度设计导向。在当前司法国情下,我们可以保留全部案卷移送方式,由检察机关向法院的立案庭移送全部案卷材料。立案庭对案件进行程序审查后,向庭审法官移交言辞证据材料以外的案卷材料。未来待时机成熟,可以设置独立的庭前预审机制。此外,案卷移送方式的改革还应辅之以审判为中心各项配套制度的贯彻落实。只有这样,法官才可能逐步摆脱卷宗审理,走向庭审实质审理。
熊秋红[10](2016)在《刑事庭审实质化与审判方式改革》文中研究说明庭审实质化是刑事审判活动的应然要求,但庭审虚化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审判方式从审问式转为控辩式,为摆脱庭审虚化现象、推进庭审实质化奠定了基础。为了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需要完善举证、质证和认证规则,充实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与此同时,还需推动刑事审判模式从传统型向现代型、从"伞形结构"向"三角形结构"转变。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兼具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色彩,但它并非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简单相加,而是受到文化传统、司法体制、刑事政策、资源状况等多重因素限制,体现出明显的混合性、过渡性和变动性。综合考虑制度路径、立法技术、法治环境等方面因素,我国宜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和维持卷宗移送主义,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细化直接言词原则的例外情形和加强案卷移送制度自身的正当性。
二、起诉书一本主义与公诉方式改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起诉书一本主义与公诉方式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1)起诉状一本主义:我国刑事案卷移送制度改革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三次案卷移送制度设定的利弊分析 |
(一)全卷移送制度的利弊分析 |
(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制度的利弊分析 |
(三)我国案卷移送制度改革的制约因素 |
二、日本司法:从“一件记录”到“起诉状一本主义” |
(一)美国占领当局的推动 |
(二)日本司法发展的需要 |
1.保障被告人享有公平裁判权 |
2.改变法官对侦查笔录的依赖 |
三、起诉状一本主义模式及其基本特征 |
(一)起诉时不得移送可能使法官产生预断的材料 |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并存的审判方式 |
(三)法官指挥庭审的基础——庭前的争点整理 |
四、起诉状一本主义模式与全卷移送模式之比较 |
五、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思路:起诉状一本主义模式之借鉴 |
(一)引入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司法困境 |
(二)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应然性:彻底避免法官接触案卷材料 |
(三)起诉状一本主义的适用对象:第一审普通程序 |
1.第一审普通程序 |
2.第一审简易程序 |
3.第一审速裁程序 |
(四)起诉状一本主义合理运行的相关程序设计——庭前会议制度 |
六、结 语 |
(2)庭审实质化视角下的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庭审实质化与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概述 |
一、 庭审实质化的内涵 |
二、 庭审实质化的基本要求 |
第二节 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概述 |
一、 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内涵 |
二、 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种类 |
三、 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功能 |
第三节 庭审实质化与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关系 |
第二章 域外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全案移送制度 |
一、 法国 |
二、 德国 |
三、 庭审实质化视角下法德全案移送制度评析 |
第二节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起诉状一本主义” |
一、 英国 |
二、 美国 |
三、 庭审实质化视角下英美“起诉状一本主义”评析 |
第三节 混合式诉讼模式下的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 |
一、 日本 |
二、 意大利 |
三、 庭审实质化视角下日意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评析 |
第四节 域外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共性 |
第三章 我国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及反思 |
第一节 我国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 |
一、 1979年案卷移送方式及评析 |
二、 1996年案卷移送方式及评析 |
三、 现行案卷移送方式及评析 |
第二节 对我国现行庭前案卷移送制度的反思 |
一、 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功能的异化 |
二、 缺乏预断排除机制 |
三、 案卷材料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 |
第四章 我国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要求庭前公诉案卷移送方式改革 |
第二节 我国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路径选择 |
一、 限制案卷移送制度是我国的理性选择 |
二、 具体设想:“两步式”双重案卷移送制度 |
第三节 我国“两步式”庭前公诉案卷移送的相关配套措施构建 |
一、 设置独立的公诉审查机制——预审法庭 |
二、 立审分离的基础上完善庭前会议 |
三、 案卷材料中加入辩方因素 |
四、 落实直接言辞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公诉案件的庭前程序性审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1 公诉案件庭前仅进行程序性审查的原因分析 |
1.1 排除法官庭前预断 |
1.2 避免诉讼程序浪费 |
1.3 确保及时进入庭审 |
1.4 公诉权行使不应被过度限制 |
1.5 对案件实体处理需经控辩双方参与 |
2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域外考察 |
2.1 域外庭前审查程序介绍 |
2.1.1 英国的两种审查 |
2.1.2 美国的双轨制格局 |
2.1.3 德国的中间程序 |
2.1.4 法国的庭前审查制度 |
2.1.5 日本的起诉书一本主义 |
2.2 域外庭前审查程序评析 |
2.2.1 英美德法庭前审查程序评析 |
2.2.2 日本起诉书一本主义评析 |
3 我国公诉案件庭前程序性审查存在的问题 |
3.1 全案移送方式与程序性审查的定位不符 |
3.2 庭前审查法官与庭审法官主体同一 |
3.3 庭前审查中融合实体性内容 |
3.3.1 管辖问题 |
3.3.2 追诉时效问题 |
3.3.3 告诉才处理问题 |
3.4 程序性审查后的处理规定之隐忧 |
4 我国公诉案件庭前程序性审查的完善 |
4.1 案卷材料的移送方式 |
4.2 审查的主体 |
4.3 审查的适用范围 |
4.4 审查的内容 |
4.5 审查的方式 |
4.6 审查后的处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分类 |
第一节 全案卷证移送主义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 |
一、全案卷证移送主义的方式 |
二、施行全案卷证移送制度的缘由 |
三、全案卷证移送主义的作用 |
第二节 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 |
一、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典型方式 |
二、施行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制度逻辑 |
三、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功能 |
第三节 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发展趋势 |
一、以意大利为代表的混合式诉讼模式改革 |
二、意大利双重卷宗移送制度的形成依据 |
三、意大利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成效 |
第二章 我国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历史沿革及问题 |
第一节 1996年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改革 |
一、起诉书复印件主义 |
二、起诉书复印件主义并没有解决问题 |
三、起诉书复印件主义带来的弊端 |
第二节 2012年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改革 |
一、全案卷证移送主义的重新设计 |
二、全案卷证移送主义的配套制度 |
三、恢复全案卷证移送主义的效果 |
第三节 我国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困境 |
一、职权主义的司法传统对我国刑事审判的影响 |
二、围绕案卷笔录而展开的断案方法 |
三、在庭审之外形成断案结论的司法习惯 |
第三章 “以审判为中心”对我国目前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影响 |
第一节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 |
一、与“以审判为中心”对立的侦查中心主义 |
二、刑事诉讼的权力中心转移 |
三、削弱流水式诉讼构造 |
第二节 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 |
一、庭审实质化的价值 |
二、服务庭审为中心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 |
三、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选择 |
一、起诉状一本主义没有基础 |
二、全案卷证移送制度不符合趋势 |
三、二元制的案卷移送制度能够趋利避害 |
第四章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改革 |
第一节 卷证移送方式的二元化改造 |
一、简易程序的全案移送 |
二、普通程序的双重卷证移送 |
三、庭后移送卷证的限制 |
第二节 庭前审查和准备程序的改造 |
一、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
二、立审分离制度 |
三、案件分流中的立审统一 |
第三节 卷证移送方式二元化改造的配套制度 |
一、确立直接言辞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 |
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三、完善交叉询问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5)刑事卷证移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卷证移送的基本内涵与制度比较 |
(一)刑事卷证移送的基本内涵 |
(二)刑事诉讼模式与卷证并送内容的关系 |
(三)两大法系国家在卷证移送内容上存在差异的原因 |
1.诉讼观念上的差异:权利保障观与犯罪控制观 |
2.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影响力 |
二、刑事卷证移送制度比较研究 |
(一)刑事卷宗内容上的差异 |
1.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卷宗移送制度 |
2.英美法系语境下的刑事卷宗内容 |
3.我国刑事卷证并送制度下卷证移送的内容 |
(二)与卷宗移送相关的制度设置研究 |
1.公诉审查程序研究 |
2.诉因、公诉事实与卷宗内容记载的关系 |
3.卷证并送是否必然导致预断 |
(三)“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弱点与补救 |
1.起诉权的滥用与防止 |
2.克服诉讼拖延 |
三、中国刑事卷证并送制度的利与弊 |
(一)“卷证并送主义”的回归 |
(二)“卷证并送主义”之功能考察 |
1.提高庭审效率与保障集中审理 |
2.对公诉权滥用进行监督 |
3.保障律师阅卷权 |
(三)刑事卷证并送制度的负面影响 |
1.侦查机关所制作的卷宗内容对法院定罪造成的影响 |
2.在现行立法与司法体制下审判权难以有效制约公诉权 |
3.庭审形式化 |
四、中国刑事卷证移送制度的完善方向研究 |
(一)“起诉书一本主义”不适合中国国情 |
1.“起诉书一本主义”排除预断功能的局限性 |
2.“起诉书一本主义”在中国不可行 |
(二)通过实现审前会议的实质化保障诉讼权利 |
1.我国审前会议的功能定位对卷证并送制度的影响 |
2.防止法官审前预断的方法 |
(三)卷证并送制度与证据开示制度之间的关联度 |
1.卷证并送制度下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 |
2.证据开示制度的程序设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理想与现实:日本起诉书一本主义评析——兼谈我国刑事诉讼案卷移送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日本起诉书一本主义的背景与内容 |
二、日本起诉书一本主义的目的及其实现程度 |
(一) 排除参与庭审法官的庭前预断 |
(二) 防止参与庭审法官的偏见 |
(三) 促成庭审当事人主义 |
三、日本起诉书一本主义的代价 |
四、日本起诉书一本主义对我国的启示 |
(一) 我国现行的全部案卷移送主义有利于保障控、辩双方公平竞争 |
(二) 我国现行的全部案卷移送主义能够促进庭审程序的高效运行 |
(三) 我国现行的全部案卷移送主义可以推动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 |
五、结语 |
(7)我国刑事案卷移送方式改革研究 ——以提起刑事公诉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结构框架 |
第一章 刑事案卷移送方式概述 |
第一节 刑事案卷移送方式的概念 |
第二节 刑事案卷移送方式的特征 |
一 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为前提 |
二 直接连接起诉和审判两大阶段 |
三 直接影响辩方庭前阅卷的范围 |
第三节 刑事案卷移送方式的作用 |
一 保障人民法院对公诉的审查 |
二 保障人民法院做好庭前准备 |
三 保障辩方庭前阶段的阅卷权 |
第二章 刑事案卷移送方式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职权主义模式下的刑事案卷移送方式 |
一 法国的“案卷移送主义” |
二 德国的“案卷移送主义” |
第二节 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刑事案卷移送方式 |
一 美国的“起诉状一本主义” |
二 英国的“起诉状一本主义” |
第三节 混合主义模式下的刑事案卷移送方式 |
一 日本的“起诉状一本主义” |
二 意大利的“改良型‘起诉状一本主义’” |
第四节 不同国家刑事案卷移送方式的共性 |
一 从诉讼模式出发选择案卷移送方式 |
二 设置独立预审程序审查起诉的正当性 |
三 被告方在预审程序中享有阅卷权 |
第三章 我国刑事案卷移送方式的演变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刑事案卷移送方式的演变 |
一 1979年的“案卷移送主义” |
二 1996年的“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 |
三 2012年的“案卷移送主义”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刑事案卷移送方式存在的问题 |
一 法官形成庭前预断 |
二 公诉权缺乏有效制约 |
三 未建立独立的公诉审查程序 |
四 公诉审法官与庭审法官未分离 |
五 辩方庭前阅卷权立法不明确 |
第四章 我国刑事案卷移送方式的改革 |
第一节 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
一 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的理论依据 |
二 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的现实必要性 |
三 以立法形式确立“起诉状一本主义” |
第二节 完善“形式审查制” |
一 对“明确”一词作出具体界定 |
二 强化人民检察院的提供证据责任 |
三 以立法形式完善“形式审查制” |
第三节 建立独立的公诉审查程序 |
一 设置独立的公诉审查程序 |
二 以立法形式肯定“公诉审查程序” |
第四节 实行公诉审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 |
一 结合员额制改革,实行法官职能分离 |
二 解决法官听讼能力问题 |
第五节 完善辩方公诉审查程序中的阅卷权 |
一 将庭前阅卷权集中于公诉审查程序 |
二 以立法形式完善“庭前阅卷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8)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案卷移送制度概述 |
一、案卷移送制度概念界定 |
(一)广义的案卷移送制度 |
(二)狭义的案卷移送制度 |
二、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类型 |
三、公诉案卷移送制度成因分析 |
第二章 域外公诉案卷移送制度比较研究与启示 |
一、起诉书一本主义 |
(一)美国的“起诉书一本主义” |
(二)日本的“起诉书一本主义” |
二、全卷移送 |
(一)德国“全卷移送”的运行过程 |
(二)德国“全卷移送”制度分析 |
三、混合式案卷移送制度 |
(一)意大利混合式案卷移送制度的运行过程 |
(二)意大利混合式案卷移送制度分析 |
四、域外案卷移送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立法历程及改革反思 |
一、我国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立法历程 |
(一)1979 年公诉案卷移送制度 |
(二)1996 年公诉案卷移送制度 |
(三)2012 年公诉案卷移送制度 |
二、对我国公诉案卷移送制度改革的反思 |
(一)公诉案卷移送制度改革的制约因素 |
(二)“全卷移送”是否是一种倒退 |
(三)“起诉书一本主义”是否适合我国 |
(四)“法官预断”是否必然导致审判不公 |
第四章 现行公诉案卷移送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法官庭前接触的案卷材料不全面 |
二、配套制度修正法官预断力度不足 |
(一)庭前会议制度 |
(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三)法律援助制度 |
第五章 我国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我国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基本要求 |
(一)注重公正与效率 |
(二)贯彻庭审中心主义 |
二、完善我国公诉案卷移送的具体措施 |
(一)重视“律师书面意见附卷”,完善检方的卷宗材料 |
(二)完善配套制度修正法官预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9)论以审判为中心完善刑事案卷移送方式(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卷移送方式的价值 |
(一)具有制约公诉权滥用的价值 |
(二)具有保障审判公正的价值 |
(三)具有保障辩护权实现的价值 |
二、我国案卷移送方式变迁 |
(一)全部卷宗移送 |
(二)部分卷宗移送 |
三、我国案卷移送方式的路径选择 |
(一)明确案卷材料移送方式选择的原则 |
1. 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
2. 有利于减少庭前预断。 |
3. 有利于控辩平等对抗。 |
(二)完善我国案卷移送方式 |
1. 反思我国历次案卷移送方式 |
2. 借鉴国外立法 |
3. 立足现行立法,完善卷宗移送方式 |
结语 |
(10)刑事庭审实质化与审判方式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审判模式的选择困境与选择前提 |
二、刑事审判模式选择应当考虑的因素 |
三、从庭审虚化到庭审实质化 |
四、审判方式改革对庭审实质化的促进 |
(一)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 |
(二)卷宗移送主义与起诉书一本主义 |
五、结语 |
四、起诉书一本主义与公诉方式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 [1]起诉状一本主义:我国刑事案卷移送制度改革再思考[J]. 李子龙. 清华法学, 2021(03)
- [2]庭审实质化视角下的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完善[D]. 金玲.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7)
- [3]公诉案件的庭前程序性审查研究[D]. 梁崇. 辽宁大学, 2019(01)
- [4]“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研究[D]. 吴启燊. 华侨大学, 2018(01)
- [5]刑事卷证移送制度研究[D]. 邓丽娥. 苏州大学, 2018(01)
- [6]理想与现实:日本起诉书一本主义评析——兼谈我国刑事诉讼案卷移送制度[J]. 刘蓓.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04)
- [7]我国刑事案卷移送方式改革研究 ——以提起刑事公诉为视角[D]. 李幸幸. 郑州大学, 2017(12)
- [8]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研究[D]. 石利红. 沈阳师范大学, 2017(09)
- [9]论以审判为中心完善刑事案卷移送方式[J]. 霍艳丽,余德厚. 法律适用, 2016(12)
- [10]刑事庭审实质化与审判方式改革[J]. 熊秋红. 比较法研究, 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