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无还款期限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论文文献综述)
杨巍[1](2021)在《《民法典》第195条评注之一(诉讼外请求、义务承认)》文中研究指明《民法典》第195条是诉讼时效中断规则的基础规范。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决定了时效中断规则的解释和构建。权利行使型中断事由的正当性依权利行使说可得到解释,义务承认型中断事由的依据是对权利人"信赖"的保护。诉讼外请求是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要求实现权利内容的意思通知,权利人请求"确认权利"亦构成诉讼外请求。义务人承认义务有效存在的,即推定其具有同意履行的意思,除非其表达了相反意思。
丁姝宏[2](2021)在《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金秀抵押合同纠纷案评析》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9条继承了《物权法》第202条中抵押权存续期限规定,此法律漏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条中的延续从各方面看来都是不可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延续了《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经过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担保物权在经过此特定期间后是否消灭仍不明确,即使《担保法司法解释》以及《物权法》,两部法律都曾试图填补此漏洞,但是在司法实践与学说界仍旧没有统一观点。担保物权是定限物权和有期限物权,担保物流通的现实意义要求担保物权应当具有确定的存续期限。在规范构造上,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与被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有着某种特殊的牵连关系。文章通过进行案例分析的方式,第一部分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给出法院的判决观点及结果,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总结。第二部分针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针对本案案情综合分析,着重分析此案是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时间是否经过与何时经过。第三部分,再分析本案对于“不予保护”如何认定的问题,需要本文从四种学说进行分析,把四种学说归纳为两类去论证。关于认定的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性质问题需要通过厘清并非除斥期间只能适用于形成权的这种误解,以及形成权是固定不变期间的这种局限思维,解释了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与具体联系,最后得出结论,笔者的观点是在主债权经过诉讼时效之后,即主债权经过该除斥期间之后,该抵押权应消灭。期间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调整的工具,使得期间制度更加灵活的运用。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修改完善可以着重于调整、完善抵押权存续期限的具体规定。
陆洲[3](2021)在《债的清偿抵充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债的清偿抵充制度,是当债务人无法偿还欠付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时,解决债务人的清偿顺序及清偿比例的制度。清偿抵充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关于清偿抵充制度也都是在继承和发展罗马法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但各国在继承和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差异,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同时享有指定抵充的权利等等。虽然清偿抵充制度渊源已久,但对我国来说仍然是一项新的制度,2020年我国刚刚颁布的《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清偿抵充制度。我国法律条文的规定比较成熟和完善,但仍有一些细节存在争议,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清偿抵充制度进行研究:首先研究清偿抵充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清偿抵充制度的概念、起源和发展以及构成要件,并比较《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关于清偿抵充制度规定的异同,为我国《民法典》更好的适用提供参考。其次研究清偿抵充制度的分类及适用原则,分别阐述约定的清偿抵充、指定的清偿抵充和法定的清偿抵充不同的适用条件以及这三种类型的适用原则和限制。再次着重探讨我国清偿抵充制度的争议和不足,我国《民法典》关于清偿抵充制度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但有一些细节还存在理解上的不同,比如担保类型没有细分,违约金的抵充顺序并不明确,执行程序与清偿抵充的衔接不明确、《民法典》第561条中利息的范围并不明确等,笔者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最后针对我国《民法典》的争议与不足提出的建议,建议增加对指定抵充的合理限制,增加违约金的抵充顺序的规定以及明确超过法律保护限度的利息和逾期利息的是否属于先于主债务抵充的利息等。
程啸[4](2021)在《论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的保证期间》文中认为《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保证期间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和没有约定时都应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主动审查与保证期间相关的事实。债权人未依法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债权人不能仅以一般保证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且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不应当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
杨皓月[5](2021)在《论连带共同保证中的责任分配 ——以“XJ合作社与SX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保证制度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能够维护市场的秩序与安全,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也能促进交易达成,实现经济增长。尤其是连带共同保证,因为既满足债务人对融资的需求,又能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交易安全,因此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被广泛运用。但由于法律中关于连带共同保证的规定并不多,实务中对一些法条的理解又产生了分歧,导致关于多个连带担保人责任分配的争议日渐增多。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解释出台以后,改变了一些原来适用担保的规则,使得之前的一些涉及连带担保人责任承担的观点不得不重新开始思量。比如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要想主张权利的行为及于其他保证人,应负担什么义务连带保证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还有是否应当维护保证人的知情权等问题上,仍需要进一步地理解与分析。本文以在法院实习接触的一起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为例,评析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1、债权人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否约束其他保证人。2、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期间是否影响诉讼时效。探讨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应如何在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分配好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分担交易成本,更有效率地解决问题:一方面,在债权人与保证人设定连带保证责任合同时,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及时告知其他连带保证人,以便保证人之间知晓彼此的存在,能够快速地协商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担保份额,在发生债务到期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更快实现;另一方面,保证人应当通过相应的渠道和网站,公布基本信息,保证债权人能够通过合理的方式知晓保证人的实际情况,审查保证人资格,确保在设立合同和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保证人都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即通过平衡和限制债权人、保证人权利,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之义。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阐述选择分析此例金融合同借款纠纷案的原因及实际参考意义;第二部分是简单的案情介绍,以及总结案件两个争议焦点;第三部分是结合案情逐一评析争议焦点,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论证观点的合理性;第四部分是对本案的总结,并对相关问题提出一些思考及建议,希望能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李思斋[6](2021)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吗?》文中研究指明半年前的一天,老张外出突遇交通事故,虽然保住了性命,但一直没有从昏迷中醒来,在ICU(重症加强护理病房)中一住就是将近半年的时间。前几天,老张醒来了,醒来后的他不由得感慨生命的宝贵,并欣慰于家人能够在自己最凶险的时候不离不弃。但另一方面,他也对住在ICU时产生的巨大支出感到十分焦虑。
朱福勇,龙依雯,王凯[7](2021)在《基于诉讼风险分析的智能推理应用探究》文中认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为诉讼规则知识库构建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在诉讼风险分析中,智能推理存在司法风险规则知识库匮乏、诉讼风险分析技术较低等弊端,以致无法从根本上化解证据、诉讼时效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风险。是以,需要就案件类型化后随机抽取,并收集案例的起诉状、证据、案情和裁判文书,在对多方证据关联分析模型进行解析的基础上,设计开发诉讼时效性规则知识库、当事人行为规范性规则知识库以及证据有效性规则知识库,结合多方证据关联模型,并与法律法规知识库和诉讼风险规则知识库融合,运用决策树算法,关系网络推理技术列举分析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最终达至对诉讼风险点的识别、裁判结果的精准预测和合理分流不必要的诉讼,以期为民众提供全面的诉讼决策指引。
成全勃[8](2021)在《未约定还款期限 过了5年 钱还能要回吗?》文中研究表明许先生电话咨询:2015年10月,他借给朋友齐先生20万元,齐先生出具借条后,他便转账给齐先生。借条内容为“今借许先生现金20万元,借款人齐某某”。由于是朋友关系,他一直没有找齐先生要过。2020年12月,他急需用钱,就去找齐先生要钱,没想到齐先生说欠款过了3年就失效了。
徐晓惠[9](2020)在《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的选题和研究基于以下理由: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担保物权章节首次采用了“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的模式,典型担保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结构保持了一致,纳入物权编中的“担保物权章节”,除典型担保外的非典型担保,《民法典》388条第1款明确将“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类型一并纳入担保范畴,表明《民法典》对非典型担保确立了开放、包容、非排斥性的立法态度,非典型担保合同效力的确认为非典型担保进一步类型化区分规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现代经济的高频流通强调动态规避和化解风险,从属性因过多赋予担保人抗辩权,已经成为束缚担保物权发展的桎梏,世界范围内担保物权出现了“从属性之极小化”趋势,国内担保物权目前处于不动产动产抵押到担保一元化的中间阶段,“保全型担保”向“流通型担保”的过渡时期,实践中,双合同并立、所有权转移担保债权的非典型担保类型以其强大的生命力滥觞于强制平仓、进口押汇等我国民商事实务各个领域,纷繁的表象形态已经表现出市场主体对担保物权独立性的渴望和需求。但是,目前对全国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种非典型担保规制的总体思路为否认债权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参照抵押的处理方法,并将其纳入从属性担保的规制范围。以上规制方法无视了担保物权的独立性诉求及市场主体选择双合同并立、所有权转移担保而非传统担保的目的。将直接造成以下几种后果:第一,将此种非典型担保强制纳入传统担保的程序进行规制,无视市场主体对现有担保实现程序高成本的不满,将使市场主体寻找更加隐蔽的担保形式以降低担保权实现成本,引发新一轮的适法与司法问题;第二,否定此种非典型担保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的效力,将其直接归于从属性担保,导致其无法为商事实践出现的强制平仓、进口押汇等提供制度供给,商事实践将会另寻相同的制度以供给其自身结构的建立;第三,由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担保权人后,设定人并无措施控制债权人对第三人转让财产,尤其是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债务,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不会等到法院拍卖标的物即会处分财产以实现担保权,而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债务人起诉要求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只能以违约进行赔偿,反而更加不利于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总体来看因传统担保物权“僵化地理解和构造从属性原则”,这种对债务人父爱主义的强制关怀无法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已经不能满足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多层次的融资需求,最终后果只能逼迫市场主体另立游戏规则。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本文对我国双合同并立、所有权转移担保的实然状态做了深入的考证:我国出现的此种非典型担保与比较法上的德日等国的让与担保在外观上相同,因此,有观点直接称之为让与担保。但是在标的范围上与德日让与担保具有显着的不同,例如德国让与担保标的范围仅限于动产、债权等。而日本让与担保的标的范围为动产、不动产等一切可以转让的财产性权利。而此种非典型担保的标的范围主要为登记生效主义内的不动产、权利等。适用标的范围的不同,直接反映出市场主体期望达到的经济目的不同。比较法上德日等国以让与担保替代抵押的作用,而在我国直接原因则是担保物权独立性诉求在非典型担保领域的强烈表达。经过以上考证得出如下结论:即我国需要的为能够承载担保物权独立性的担保类型。而我国出现的此种非典型担保,并立合同的相互分离使其在交易外观上呈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双方之间债的约定的当然结果,直接表现为设定人对于债权人擅自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失控。从内容上,“所有权转移担保”使得担保权严格附着于所有权之上区别于传统抵押中抵押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架构,能够在客观上摆脱设定人对标的物的束缚,进而摆脱“先诉讼后偿债”的传统担保实现模式,为了与德日让与担保相区分,本文认为称之为独立让与担保更为适宜。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构建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的设计思路:即以突破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为使命,在我国登记生效标的范围内构建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第一,理论上,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性理论不是建立于物权无因性的基础之上,而是基于“债权与担保权仅仅是目的性关联,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这一自罗马法的观念,本文对独立让与担保的债权与担保权之间关系做了拆分,从而使担保权与基础债权关系相分离,确保独立性效果。价值上,基于现行经济社会大环境进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取舍和价值衡量,并不适宜将独立让与担保设定为流通型担保,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属性目前应仅限于解决债权的快速实现问题,但是作为流通功能的前提,对于独立性的承认为未来流通型担保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为了确保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性,标的的范围不应设定过于宽泛,应限定于登记生效范围的不动产和权利,此范围区别于德国的动产让与担保以及日本的“一切可以转让的财产性权利”的宽泛型让与担保,也与我国目前传统抵押标的泛化没有关系,两者在法律结构上具有平行性,一项制度的建立不会导致另一项制度的闲置。且从我国司法实践考察独立让与担保仅仅以非占有转移型已足,无需设定占有转移型让与担保。第三,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性要求以所有权绝对转移说作为其理论架构,标的物所有权于担保设定时绝对转移于担保权人,担保权人仅在担保的目的范围内受到赎回的契约约束。在实现上构建“先偿债后诉讼”的程序,履行期届满即担保权人不受赎回协议的约束,可以市场价自行处分标的物实现债权,债务人不可以基础债权关系的效力缺陷为由阻止担保权人实现债权。第四,由于独立让与担保承担弥补后《民法典》时代担保物权的独立性诉求功能,对其规制应总体从严,并需要配套相应的机制:设立强制评估机制,具体包括担保设定时不能由市场主体约定排除的法定第三方强制性评估以及履行期限内评估价格的监督机制。同时,基于我国解决执行难常态化的趋势以及现行执行力度状况,构建担保权人履行期限内擅自转移标的物的惩罚性违约机制,即在法律上强制明确债权人擅自转移财产承担不少于标的物评估价值50%的赎回违约金。鉴于独立让与担保并不接纳流质契约,超额利益不具有归入担保权人的理由,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有异议或者认为标的物的价值超过被担保的债权,请求债权人返还超额价值的,可以另行起诉,此诉讼的提起不影响担保权的实现程序,强制清算后,超出债权部分利益应归还于债务人。
杨巍[10](2020)在《《民法典》第192条、第193条(诉讼时效届满效力、职权禁用规则)评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典》第192条是诉讼时效届满效力的一般规则,第193条是职权禁用规则。应在"抗辩权发生主义"的框架下,确定援引时效抗辩权的场合、主体、形式及效力,该援引行为亦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构成以明示形式放弃时效抗辩权的行为,应在此前提下确定该弃权行为的形式和效力。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属于具有合法原因的履行行为而不构成不当得利,应在此前提下确定自愿履行的形式和效力。
二、借款无还款期限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借款无还款期限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第195条评注之一(诉讼外请求、义务承认)(论文提纲范文)
一、规范意旨 |
(一)规范意义及正当化理由 |
(二)时效中断的性质 |
(三)适用范围 |
二、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
(一)存在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
(二)中断事由发生在时效期间之内 |
(三)时效中断须受20年最长时效期间的限制 |
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
(一)诉讼外请求的性质 |
(二)诉讼外请求的要件 |
1.提出履行请求的主体须为权利人或者其他有资格的人 |
2.履行请求应当包含要求实现权利的意思 |
3.履行请求的对象须为义务人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主体 |
4.履行请求之通知须已生效 |
(三)诉讼外请求的常见类型(《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 |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第1款第1项) |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第1款第2项) |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第1款第3项) |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1款第4项)。 |
(四)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规定》第9条) |
四、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一)义务承认的性质 |
(二)义务承认的要件 |
1.作出义务承认的主体须为义务人或者其他有资格的人 |
2.义务承认应当包含承认义务有效存在的内容 |
3.须不存在“同意履行”的相反意思表示 |
4.义务承认的相对人须为权利人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主体 |
5.义务承认之通知须已生效 |
(三)义务承认的常见类型(《诉讼时效规定》第14条) |
1.分期履行 |
2.部分履行 |
3.提供担保 |
4.请求延期履行 |
5.制定清偿债务计划 |
(2)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金秀抵押合同纠纷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案件介绍 |
(一)案件基本情况 |
(二)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
1.乐安县人民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
2.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
(三)本案争议焦点总结 |
1.催收公告上签字行为的法律分析 |
2.抵押权存续期间性质的法律分析 |
二、催收公告上签字行为的法律分析 |
(一)催收公告上签字行为性质的两种讨论 |
1.签字行为构成新的债权债务 |
2.签字行为构成原债务的展期 |
(二)催收公告上签字行为构成原债务重新确认 |
三、抵押权存续期间性质的法律分析 |
(一)四种学说观点 |
1.“胜诉权丧失说”观点的分析 |
2.“抵押权消灭说”观点的分析 |
3.“抗辩权发生说”观点的分析 |
4.“存续说”观点的分析 |
(二)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除斥期间 |
1.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理解为诉讼时效 |
2.将抵押权行使期间理解为除斥期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3)债的清偿抵充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清偿抵充制度基本理论 |
2.1 清偿抵充制度概念界定 |
2.2 清偿抵充制度的历史渊源 |
2.2.1 清偿抵充制度的起源 |
2.2.2 各个大陆法系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与发展 |
2.3 清偿抵充的构成条件 |
第三章 清偿抵充制度的分类及适用原则 |
3.1 清偿抵充的约定 |
3.1.1 约定抵充的形式 |
3.1.2 约定抵充的时间 |
3.1.3 约定抵充的顺序 |
3.2 清偿抵充的指定 |
3.2.1 指定抵充的权利人 |
3.2.3 指定抵充的条件 |
3.3 清偿抵充的法定 |
3.3.1 法定抵充的顺序 |
3.3.2 法定抵充的限制 |
3.4 清偿抵充制度适用原则及限制 |
3.4.1 清偿抵充制度适用原则 |
3.4.2 清偿抵充制度适用限制 |
第四章 我国关于清偿抵充制度的规定及不足 |
4.1 我国清偿抵充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
4.2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争议与不足 |
4.2.1 没有细分担保类型 |
4.2.2 没有明确利息的保护范围 |
4.2.3 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抵充顺序 |
4.2.4 执行程序与清偿抵充衔接适用不明确 |
4.2.5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列入清偿范围的问题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清偿抵充制度的建议 |
5.1 对指定抵充进行合理限制 |
5.2 增加未到期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
5.3 超过法律保护限度的利息和逾期利息的抵充问题 |
5.4 增加违约金的抵充顺序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的保证期间(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
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约定 |
(一)约定保证期间的意义 |
(二)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与没有约定均应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 |
(三)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特殊情形 |
三、法院应否主动审查保证期间的相关事实 |
四、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 |
(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属于主张权利 |
(二)债权人能否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
(三)共同保证中的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力 |
(四)债权人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对保证期间的影响 |
五、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赔偿责任是否适用保证期间 |
(一)两种不同的观点 |
(二)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不应适用保证期间 |
六、最高额保证中保证期间的起算 |
七、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承担保证责任的认定 |
(5)论连带共同保证中的责任分配 ——以“XJ合作社与SX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选题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
(一)案情简介 |
(二)争议焦点 |
1、债权人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否约束其他保证人 |
2、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期间是否影响诉讼时效 |
二、案件评析 |
(一)XJ合作社主张权利的行为不能及于陈某某、罗某某 |
1、连带共同保证区别于连带债务 |
2、XJ合作社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
3、HD公司享有追偿权 |
(二)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分别起算 |
1、陈某某、罗某某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已经过 |
2、陈某某、罗某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
三、思考与建议 |
(一)陈某某、罗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合理性 |
1、违背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
2、增加了保证人交易负担 |
3、法律适用出现困难 |
(二)完善连带共同保证中的责任分配制度 |
1、立法规定债权人的告知义务 |
2、改善债权人的信息获得机制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基于诉讼风险分析的智能推理应用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诉讼风险的规则模型 |
(一)诉讼风险的界定 |
1.证据有效性 |
2.诉讼时效性 |
3.当事人行为规范性 |
(二)规则模型的建构 |
1.诉讼风险规则知识库的归入 |
2.诉讼风险规则模型的形成 |
二、诉讼规则的智能推理 |
(一)诉讼风险规则的数据来源 |
(二)诉讼风险规则特征向量的提取 |
(三)决策树的ID3算法 |
三、用例与实验分析 |
(一)实例演示 |
(二)性能评估与结果分析 |
四、结语 |
(9)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比较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案例分析研究方法 |
(四)文献分析法 |
第一章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立法解析与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可能性 |
第一节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立法解析与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立法可能性 |
一、《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对非典型担保的开放、包容与非排斥性 |
(一)《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立法解析 |
(二)《民法典》对于非典型担保的开放、包容与非排斥性 |
二、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立法可能性 |
(一)独立让与担保契约效力的立法确认 |
(二)独立让与担保物权效力确认的可能性 |
(三)独立让与担保独立效力确认的可能性 |
第二节 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现实可能性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现实趋势 |
(一)国际担保物权独立性渐强趋势 |
(二)国内担保物权独立性现实驱动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现实表象 |
(一)独立让与担保现实成因 |
(二)独立让与担保实然印证 |
第二章 独立让与担保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论证 |
第一节 独立让与担保必要性分析 |
一、回应担保物权独立性的裁判规则需求 |
(一)独立让与担保裁判进程 |
(二)独立让与担保裁判症结 |
二、回应担保物权独立性的制度需求 |
(一)进口押汇 |
(二)融资融券中强制平仓制度 |
(三)对赌协议 |
三、回应担保物权独立性的功能需求 |
(一)缓和物权法定的僵化功能 |
(二)替代流质契约的效率功能 |
第二节 独立让与担保必要价值分析 |
一、独立让与担保价值因素定位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价值因素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价值定位 |
二、独立让与担保价值因素配比 |
(一)公平与效率的价值配比 |
(二)保障与流通的价值配比 |
第三章 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独立让与担保概念厘定 |
一、独立让与担保与让与担保、独立保函 |
(一)独立让与担保与让与担保 |
(二)独立让与担保与独立保函 |
二、独立让与担保概念及特征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概念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特征 |
第二节 让与担保的学说述评与独立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 |
一、让与担保的所有权法律构成理论及其评析 |
(一)相对的所有权转移说及评析 |
(二)绝对的所有权转移说及评析 |
二、让与担保的担保权法律构成理论及其评析 |
(一)授权说及评析 |
(二)设定人保留权说及评析 |
(三)附解除条件说及评析 |
(四)质权说及评析 |
(五)抵押权说及评析 |
(六)担保权说及评析 |
三、独立让与担保与所有权绝对转移法律构成 |
(一)担保权法律构成理论非适合性 |
(二)选择所有权绝对转移法律构成 |
第三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逻辑证成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结构独立性 |
(一)平行并立合同外在独立性 |
(二)所有权转移的高度独立性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理论推导 |
(一)独立让与担保独立性的依据 |
(二)独立让与担保权的独立进路 |
第四章 后《民法典》时代独立让与担保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设定 |
一、独立让与担保契约当事人 |
(一)独立让与担保契约当事人资质 |
(二)第三人成为独立让与担保主体 |
二、独立让与担保之标的及合同 |
(一)独立让与担保之标的 |
(二)独立让与担保之合同 |
三、独立让与担保相关配套措施 |
(一)标的物强制评估机制 |
(二)担保权人违约惩罚机制 |
第二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公示 |
一、独立让与担保公示方式 |
(一)比较法上相关公示规则考察 |
(二)独立让与担保公示方式分析 |
二、独立让与担保相关公示规则 |
(一)独立让与担保公示原由 |
(二)二次登记的税费问题 |
第三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 |
一、独立让与担保内部法律效力 |
(一)独立性在各方主体的体现 |
(二)独立让与担保债权之范围 |
(三)独立让与担保权效力所及标的物之范围 |
(四)标的物之占有使用和善管收益 |
(五)市场主体不当处分或毁灭标的物之责任 |
二、独立让与担保外部法律效力 |
(一)对于一般第三人的效力 |
(二)与设定人的一般债权人的关系 |
(三)与担保权人的一般债权人的关系 |
第四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 |
一、独立让与担保权实行的条件 |
(一)独立让与担保权实行的充分条件 |
(二)独立让与担保权实行的必要条件 |
二、独立让与担保清偿中的两种关系 |
(一)债务人交付标的物与债权人支付清算金之间的关系 |
(二)债务的清偿与设定人的赎回权之间的关系 |
三、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及流程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流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民法典》第192条、第193条(诉讼时效届满效力、职权禁用规则)评注(论文提纲范文)
一、规范意旨 |
(一)规范意义及正当化理由 |
(二)时效抗辩权的性质 |
(三)适用范围 |
二、时效抗辩权的援引(第192条第1款) |
(一)援引场合 |
1.诉讼外援引 |
2.诉讼程序中援引 |
3.执行程序中援引 |
(二)援引主体 |
(三)援引形式 |
(四)援引效力 |
(五)援引行为与诚信原则 |
三、同意履行(第192条第2款前段) |
(一)同意履行的性质 |
(二)同意履行的要件 |
(三)同意履行的形式 |
(四)同意履行的效力 |
四、自愿履行(第192条第2款后段) |
(一)自愿履行的性质 |
(二)自愿履行的要件 |
(三)自愿履行的形式 |
(四)自愿履行的效力 |
五、举证责任 |
四、借款无还款期限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第195条评注之一(诉讼外请求、义务承认)[J]. 杨巍. 法学家, 2021(04)
- [2]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金秀抵押合同纠纷案评析[D]. 丁姝宏. 渤海大学, 2021
- [3]债的清偿抵充制度研究[D]. 陆洲.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1)
- [4]论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的保证期间[J]. 程啸. 财经法学, 2021(03)
- [5]论连带共同保证中的责任分配 ——以“XJ合作社与SX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例[D]. 杨皓月.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6]“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吗?[J]. 李思斋.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04)
- [7]基于诉讼风险分析的智能推理应用探究[J]. 朱福勇,龙依雯,王凯.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1)
- [8]未约定还款期限 过了5年 钱还能要回吗?[N]. 成全勃. 陕西日报, 2021
- [9]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研究[D]. 徐晓惠. 吉林大学, 2020(03)
- [10]《民法典》第192条、第193条(诉讼时效届满效力、职权禁用规则)评注[J]. 杨巍. 法学家,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