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森林采伐更新规程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张启彬[1](2018)在《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的林权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华民族得以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新时代的生态文明建设,兼顾物质和精神需求、以及生态需求平衡、充分地全面发展。森林资源具有“金山银山”的经济属性和“绿水青山”的生态属性;林权法律制度如何在促进林业生产发展的同时,维护作为林业生产条件的森林资源自身的永续发展,是《森林法》修改、集体林权制度完善的重要议题。新时代生态文明观,强调社会生产力和自然生产力的整体发展,以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间合理有序的物质变换,对林权制度完善具指导意义。生态文明观指导下的林权制度研究,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立论:1)林权法定:在森林资源公有背景下,设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私人产权;即通过产权制度调节人类对自然生产力的支配:一方面,构建内容清晰的林权权利束,行使林权的成本和收益被“内部化”,促进“自负其责”的权利人合理调控社会生产力对自然生产力的影响;如“非采掘类森林使用权”将森林固碳的生态功能商品化,使公益林、天然林林权人有意愿开展护林措施。另一方面,通过构建可流转的林权制度,激励人们组织和调配社会生产力,使得森林资源这种自然生产力可高效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如“三权分置”活化集体林权担保、出资入股,实现家庭承包集体林地的规模化经营。2)林权限制:森林同其他环境资源要素一样,是人类生活和劳动的富源;作为人类创造性劳动的前提条件,制约着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一方面,森林是人类的生存资料来源和生存背景,构成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主张扬弃林权的私人财产排他属性,构建“森林进入权”制度,保障公众进入森林少量地采摘野果、亲近森林景致的自然权利,实现人自身和精神的生产与再生产。另一方面,森林作为可再生资源,其在人类管护下的人化自然自身的生产与再生产,决定了人类林业经济生产能力;主张保留而不是拆除采伐限额及许可制度,通过“许可决定程序公开”、设置“(造林、再造林)采伐环境影响评价”环节等完善措施,规制人类森林开发行为遵循森林自身生产的规律。为实现研究任务,除却第一章资料准备、方法论铺垫,正文论证分为五部分:1)第二章确定因循的生态哲学。探寻生态文明的马克思生态观及“红绿”批判理论资源;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梳理生态文明理念的发展;将生态文明归纳为四个层次、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生态伦理;新时代的生态文明理念,强调社会生与自然生产力全面发展,对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完善提出新要求。2)第三章明确林权构建目标。回溯追踪了我国森林资源财产权的流变,梳理还原了现行森林资源资产物权体系,探讨揭示了“森林可持续经营”理念与马克思“物质变换理论”的同构性。结合历史唯物主义生态观统领下的新兴营林理念,指出现行森林财产权存在的制度弊端,及林权制度完善的必要性。3)第四章界定林权含义。林权界定的争议源于对林权设置的机理认识不清;宪法保障的森林资源公有制度,具有合理协调物质变换、克服资本主义生产物质变换断裂的生态意涵;从生态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角度,应因循“所有权、使用权分离”理论析分私人财产权性质的林权,化解公有产权配置资源的负外部性。4)第五章完善林权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社会生产力约束自然生产力,设置“界定清晰”和“便利流转”的私人财产权。林权制度完善包括:类型化“森林使用权”内容;明晰“国有林地使用权”内容及流转模式;复设次级承包经营权性质的“经营权”,促进集体林地流转。5)第六章研讨林权限制。社会生产力同时亦受自然生产力制约,森林开发活动需遵循森林自身的自然生产力发展规律;法律制度上,表现为符合宪法精神的森林公共池塘资源困境治理的生态文明制度顶层设计;并建议设置森林进入权及完善采伐许可等林权限制措施,以严密的法治保障森林生态文明建设。
陈娟[2](2017)在《中美林火行政管理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基于森林防火严峻形势的需要,为了加强我国林火管理的规范化建设,本文以林火行政管理做为研究内容,选取美国做为比较分析的对象,积极探索完善我国林火行政管理的方式、方法。林火行政管理,是林火行政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宣传,提高公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同时依法进行火源管理,减少森林火灾发生所展开的行政行为。林火行政管理是依法治火的政府行政行为,主体是负有林火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运用的基本方法是法律、政策和宣传教育,最终目标是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虽然美国与我国的管理体制不同、法系不同,但美国分散式的管理体系其整体结构却是完整的,其立法精神所体现出的可持续性、多用途的生态系统管理理念是非常值得学习的,其火源管理的法治化、人性化、科学化是非常值得借鉴的,其宣传教育的多元化是今后我国应宣教工作努力的方向。深入对比研究这些内容,对于完善我国的林火管理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通过对比分析中美两国的林火行政管理,结论如下:完善林火行政管理责任制度:(1)创立党政同责制度,实行党政一把手共同负责的责任制度;(2)创立终身追责制度,对造成特大森林火灾的党政领导实行终身追责;(3)创立“上下同责”制度,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行政首长根据岗位职责要求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共同责任主体。健全以法治火的法律体系:(1)尽快修改《森林法》:明确森林防火首长负责制;提升森林防火保障的法律地位;并将林火受灾补偿和移民补偿机制写入《森林法》。(2)修改完善《森林防火条例》:拓展《条例》适用范围;建立紧急状态机制;建立“紧急避险”补偿机制;建立ICS事故指挥系统;构建林火联防行政合同管理制度;健全森林火灾巨灾保险制度。(3)制定《计划烧除管理条例》:依法建立计划烧除审批制度;依法建立计划烧除免责制度;进一步完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4)推进地方林火管理立法:实现全国各地方森林法规全覆盖;抓紧制定地方《计划烧除办法》;应当促请地方制定《林区火源管理办法》。创新火源行政管理机制:(1)推进火源管理法治化:应当建立地方法规上报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备案制度;无授权的越权行政行为是无效的;促请地方制定《林区火源管理办法》。(2)创立私有林火源管理机制:创新火源管控机制;创新防火责任机制;创新扑火救援机制。(3)实行火源管理措施的人性化:用文明代替传统;实行“用火告知”方式;实行经济补偿制度。(4)强化火源管理的信息化:与高校合作,加强研发;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跨学科研究。提高林火管理宣传教育的效果:主要是通过改进宣传教育的内容使其更人性化;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使其更多样化;发展林火的教育工作使其更常态化;利用科技宣教手段使其更现代化。全方位、全领域、多层次、多角度的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最大化实现我国林火行政管理的目标。
马玉秋[3](2015)在《黑龙江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环境—经济复合系统可持续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开发建设,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为国家生产了大量木材产品,为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同时林区社会陷入“资源危机、经济危困”的两危境地,生态环境也随之不断恶化。从2014年4月1日起,国家对黑龙江省内重点国有林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这意味着黑龙江国有林区发展到了十字路口,林区资源、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否可持续发展成为我们必须回答的时代议题。因此,在黑龙江国有林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国有林区社会未来发展将发生重大转变、林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受到严重挑战、国有林区发展方向亟待回答之际,本文从黑龙江国有林区所拥有辽阔的林地资源、丰富的“绿色”林下经济资源和能提供社会需要的生态产品等全新视角出发,重新审视评价黑龙江国有林区具有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与水平,跳出传统的以可采资源为主体评价国有林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制框,探求新形势下国有林区可持续发展的思路与对策,以期为政府制订国有林区经营方针、改革方案提供理论支撑与政策建议。首先,本文在对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复杂系统理论、生态学理论为基础,通过对黑龙江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一环境一经济复合系统(FEES)情况实地调研、探查,搜集摸清了黑龙江国有林区各个林业局FEES的相关的基础数据,并依据调研数据,明确了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的构成,从耦合机理角度分析了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可持续发展是以森林资源子系统可持续发展为基础,以经济子系统可持续发展为枢纽,以环境子系统发展为载体的动态耦合发展过程。其次,本文独创地运用系统结构解析模型和系统动力学原理相结合,分析了黑龙江国有林区EES的运行机理。研究发现:构成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共有15条运行路径,每条路径都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国有林区FEES及其子系统。而且,在森林资源子系统中,其核心因子是“森林采伐量”和“森林面积”,环境子系统核心因子是“气候变化”,经济子系统的核心因子是“林业产值”和“林业科技”,同时得到“森林采伐量”和“林业产值”是FEES的核心因子。第三,依据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的运行机理,通过向林业科研部门、高校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基层林业科技推广部门、企业部门的专家进行咨询,从森林资源、环境、经济三个维度确定了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可持续发展的评价体系,并进行了相应评价。结果表明: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可持续发展水平整体中等偏弱,正处于传统发展向可持续发展的过渡阶段。第四,首次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以FEES核心因子“森林采伐量”和“林业产值”为输入变量,采用RBF神经网络预测方法分析了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的未来发展走向。研究表明:在2020年,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整体仍存在一定警情,黑龙江森工林区的40个林业局中,“巨警”占2.5%,“重警”占10%,“中警”占27.5%,“轻警”占32.5%,“无警”占27.5%。依据不同警情具体分析其存在的原因,指出需要针对不同的林业局及地区的警情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第五,首次提出从FEES的核心因子出发,针对不同林业局FEES可持续发展的警情特点,分别构建了“巨警”、“重警与中警”、“轻警”的对策体系。为了确保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的可持续发展对策得以顺利实施,构建了FEES的可持续发展保障机制,该机制包括创新机制、多方协作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区域环境宏观调控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王杰[4](2014)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组织绩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是我国重要的国有林区,由于森工企业长期的过度采伐导致森林资源危机和林业企业、林区经济危困,森林资源管理问题愈加突出。落后于市场经济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制严重制约了我国林业的发展和森林资源的保护,为了协调森林资源再生和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在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业部门出现了重大变化,森工企业开始从采伐森林向加强森林管护和营造林转变,木材生产调减、森林培育和管护增强。国家林业局部署要加快完成森林分类区划,将天然林划分为国有生态公益林和国有商品林,推动森林分类经营向纵深发展,以有效解决经营管理粗放的问题;2004年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部分森工企业局进行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国有森林资源的管理权与经营权分开,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市场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晰,但由于试点的森工企业局存在着多重目标,无法有效实行企业化经营还影响了森林资源生态效益的发挥,建立国有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组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但有效地对国有森林资源进行管护和经营,还能实现各自明确的经营目标,充分发挥国有森林资源的主导功能,兼顾其它效益;对于经营组织绩效的评价与考核,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把资源、环境、生态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在这种背景下,单纯用财务指标反映绩效是很不准确的,因此,在国有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的基础上完善其分类经营组织绩效评价体系,将会更好地推进国有森林资源的经营与管理,实现森林资源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研究文献和成果进行梳理,采用历史与现实分析、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问卷调查和实地考查、专家打分和层次分析等方法,在可持续发展理论、林业分类经营理论、公共物品理论、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组织绩效管理等相关理论的指导下,界定国有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组织的概念,在林业分类经营的基础上将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组织分为国有生态公益林经营组织和国有商品林经营组织,明确各分类经营组织的经营目标,国有生态公益林经营组织以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国有商品林经营组织在不影响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效益,进而明确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组织绩效评价结构模型。在现有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下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组织绩效进行梳理和分析,国有森工企业集团以经济效益指标为主的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表现较差。分析影响组织绩效发挥的原因,绩效评价体系滞后、林业制度不健全、林业产业不成熟、林业市场不完全和经营组织自身不足等起到了影响和制约作用:绩效评价体系的滞后性将无法科学、公正、全面地评价森林资源经营组织的绩效,即使在其它制约因素改善的情况下也无法起到科学监督和有效激励的作用,因此把经营组织绩效评价体系的改善作为首要工作进行研究。构建了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组织绩效评价框架,运用层次分析法将组织绩效的评价层次化和系统化,分别设置了国有生态公益林经营组织和国有商品林经营组织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经营目标的不同对指标体系的权重赋值,以体现其主导功能及组织目标的差异;以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内的森工企业局为例,根据其主导功能试用国有商品林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对其八年的经营绩效进行分析评价。最后根据制约组织绩效发挥的林业制度、林业产业、林业市场和经营组织自身这些方面,提出要提高国有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组织的绩效水平,还要理顺分类经营组织之间的关系、提高林业组织自身竞争优势、参与林业市场的培育与建设、提升林业产业竞争力、改善林业产业环境建设等组织内外部发展措施。
王迎[5](2013)在《我国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森林经营与森林资源管理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林业工作最重要的内容。重点国有林区是我国面积最大、开发最早,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最大的林区。它主要分布在东北东部山地和大兴安岭、小兴安岭山地、以及西南金沙江、西北白龙江流域,同时还包括新疆天山国有林区。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开发利用,重点国有林区已成为我国可采成过熟森林资源危机、经济危困、社会发展滞后、职工生活贫困、社会不稳定的地区。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以木材生产为中心思想的束缚下,林区开发建设实行先生产、后生活、小而全、大而全的模式,致使林区社会负担沉重,各项生活设施欠账严重。尤其是,长期坚持以木材生产为中心,忽视森林经营与森林资源管理,后备可采森林资源储备严重不足,致使林区经济发展后劲不强。其深层次原因是长期忽视森林资源经营,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一直没有理顺,这是我国重点国有林区存在问题的根源所在。本论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以现代林业思想为指导,在总结我国重点国有林区开发建设经验教训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外林业发达国家在森林经营与森林资源管理上的成功作法和经验,重新设计我国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和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新模式以及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本论文研究的主要结论:一是为实现将重点国有林区建设成为我国的生态屏障和林产品供应基地的目标,从中国生态恶化、木材短缺的国情出发,也从重点国有林区以天然林为主的林情出发,在重点国有林区推进科学的森林功能区划,即将重点国有林区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区、兼融林区和商品用材林区。二是在科学的森林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对我国重点国有林区实施森林的分类经营,即根据不同功能区的经营目标和侧重需求实施不同的森林经营方式,不同的森林资源管理办法,不同的扶持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三是针对目前我国国有林、地方林范围不清、权属不明的现实,重新划定国有林、地方林和民营林的范围,其划定的原则是:将中央政府管辖的森林划定为国有林;将地方政府、县级政府管辖的森林划定为地方林;将林权改革后农民自主经营的森林划定为民营林。国有林范围的划定可按照分步走的原则,第一步将原中央管辖的重点国有林区(即136个森林工业企业局)划为中央政府管辖的森林,即国有林,以后再逐步扩大。四是在明确中央政府对重点国有林区,即国有林的权属和责任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国情和林情出发,借鉴国外林业发达国家在国有林管理上的先进经验,重新构建了我国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新模式,即在国有林林区建立自上而下垂直领导的国有林管理体系。五是为确保森林经营与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设计了相应的财政、信贷、税收等扶持政策以及配套的法律和行政管理措施。
陈柯[6](2013)在《中国基层林业站改革与建设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基层林业站是在乡镇设立的具有行政职能和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本论文从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历程、发展现状、问题与原因、改革与建设模式、建设目标与内容、建设途径和办法、保障体系与政策建议等方面对中国基层林业站改革与建设进行系统研究。对林业站发展各阶段及现状与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中国林业站建设发展过程中,政治因素具有很大影响,建设中的行政命令手段起很大作用;在建设中往往强调硬件建设而职能建设滞后,注重投资建设而疏于内涵提升;由于诸多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林业站职能虚化和服务能力低下;职能虚化和服务能力不足是基层林业站建设亟待破解的两大难题;导致问题的原因,既有管理体系不顺、组织系统欠完善、硬件设施落后、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低效工资待遇、机构不稳定等内在原因,也有乡村社会环境恶化等外在原因。对科技服务型林业站建设目标进行分析研究。在问题与原因分析基础上,提出建设科技服务型基层林业站的建设模式。这一模式的选择既符合国家林业发展战略的需要,同时也符合乡村林业,生产经营的现实需求。在确立建设科技服务型基层林业站模式基础上,从综合目标体系和职能改革与建设目标两个层面,对科技服务型基层林业站建设目标体系进行分析研究,分析设定基层林业站改革建设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对科技服务型基层林业站建设内容进行分析研究。科技服务型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内容主要有组织体系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和管理机制建设。要对目前林业科技推广组织体系和林业站管理组织体系进行改革调整,建立一个体系完整、职能完备、运行有效的林业站组织体系。要注重各项制度的有机联系,相互依托,共同发挥作用。科技服务型基层林业站建设,要注重以组织结构为载体,系统相互作用,将行为制度化,采用有效的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促使基层林业站有效发挥职能。对科技服务型基层林业站的建设途径、建设方法、职能发挥保障体系与政策措施进行分析研究。强化各级政府与林业行政部门职能,改革现行资金投入渠道与办法通过实施项目带动,强化科技服务型基层林业站建设。采用分区域分类型分步骤建设、监督检查和投资制约、优化乡村社会环境等办法,实施科技服务型林业站建设。通过净化执法环境、加强执法、优化政策环境为基层林业站职能发挥提供政策法律保障,通过指导管理、控制监督、技术支撑为其提供组织保障,通过政府财政进行资金补助和奖励为其提供资金保障,通过提升人员素质、调整人才配置结构为其提供人才保障,通过办公条件改善为其提供硬件设施保障;通过生态文化建设为其提供社会意识保障;实施有偿服务和补贴奖励政策,推动基层林业站职能有效发挥。
张伟[7](2012)在《国有林地流转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森林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森林不仅向我们提供木材产品、林业副产品及多种其他产品,体现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其在维持全球生态平衡、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洪涝灾害等方面的生态功能更为重要。我国《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我国林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变革和转折时期,林业正经历着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1]从而确立了林业在生态建设中的首要地位。2012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森林蓄积量增加6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21.66%[2]。《全国林地面积保护利用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2020年我国林地面积保有量为3.12亿hm2(46.8亿亩),占国土面积的32.5%,森林面积保有量达到2.23亿hm2,森林覆盖率达到23%以上,森林蓄积量增加到150亿m3以上。2008年开始,我国开始全面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27.37亿亩集体林地的经营、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对农户实行为期70年的承包,这次“林改”也被称之为我国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经营承包之后的“第三次农村土地改革”[3]。但从林地面积和林业蓄积量上来看,国有森林资源在森林资源中占据主导地位。2010年,国有林地面积占全国森林面积的42.6%,国有森林资源的蓄积约占全国森林蓄积的70.6%[4],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实现国有森林资源的保值增值,促进国有林地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我国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同时对全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开始特别关注林业发展,对森林资源的重视程度和投资逐年增加。有数据显示,1999-2008年十年间,中央累计投入1981亿元用于退耕还林。“十二五”期间,中央总投资将达到4300亿元,累计将完成4.03亿亩退耕还林任务,相当再造一个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将为我国提高森林覆盖率3个百分点以上。2006年6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伊春市成为我国国有林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首个试点城市。伊春8万公顷国有商品林由林业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实现了林地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流转,承包期限为50年。林改后的6年间,造林和森林抚育管理工作成绩明显,没有发生一起林地逆转的现象,而且实现了造林面积的不断扩大。但长期以来,由于国有林地存在资源性、结构性、社会性以及体制性的矛盾,严重影响了国有林地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其中,国有林地产权不明晰,国有林地流转发展滞后等方面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国有林地流转的关键性因素。论文通过对国有林地流转制度的历史沿革总结、评价,以及对国有林地流转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从基本原理的层面论证了解决问题的方向和对策就是进行产权改革,加快国有林地的流转。同时建立了国有林地流转成效评价指标体系,从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个层面对国有林地流转前后的效益进行评价,并选取国有林区改革的第一个试点城市——伊春作为指标体系的实践验证,进一步证实了进行国有林地流转是解决问题正确的方向。明确了必须要进行国有林地流转的方向后,论文又对阻碍国有林地流转的影响因素建立了指标体系,通过对影响因素权重的确定,对排名靠前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而对林地流转模式进行了制度设计,通过借鉴伊春模式,对全国下一步国有林地流转提供经验借鉴和制度模式,即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削弱林地现有生态功能,总体上保持国有主体地位不变和经济生态效益提升的前提和基础上,适度引入民营机制和民间资本,进行国有林地合法、有序、科学、健康流转。在此制度方向的前提下,论文对策部分提出对国有林地进行价值分类经营,依照市场经济规模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流转并进行有效监督,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完善配套措施,确立了以国有林地流转为核心的国有林权制度改革模式,促进林业建设投入的多元化、社会化,推动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林区经济的发展。拟通过林权改革推动产权的明晰化,从而增强产权持有人和经营者的对于经营森林资源的自觉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实现对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提升了生态价值;第二,可以把国有林地流转经营转变为一个可以实现经济效益的投资途径和载体,打破国有国营的单一机制,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把林业工人转变成投资者,使广大林业职工“家家有其山,户户有其林”,实现了国有林地的生态价值;第三,扩大了就业渠道,缓解社会就业和职工下岗再就业的压力,同时大幅度增加林业职工收入,促进了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体现了国有森林资源的社会价值。本文运用制度经济学理论、现代产权理论、生态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等多种理论,结合当前国有林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状,重点研究了市场调节为主、多元产权主体并存的国有林地流转方式。在对伊春国有林地流转的进行实践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层次指标体系模型,在得出林地流转前后效益明显比较后,对国有林地流转模式进行了制度设计,建立一个新型国有林地流转体系,将林业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作为经营对象,确定价值经营主体,把握价值经营规律,以价值的增值为经营目标。提出国有林地流转过程必须实现价值主体分置,即把生态价值交给政府,把经济价值交给个人,把社会价值返回社会。鉴于我国国有林区林改试点已进行了近6年的时间,国有林地的流转在此过程中也取得了一定的宝贵经验,希望本文的研究结论和观点能够通过对现有流转成果进行总结,为下一步国有林区全面展开林地流转工作提供理论借鉴。
张菡冰[8](2011)在《集体林权资本化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林权的资本化运营问题逐步被人们提到了议事日程。本文拟对集体林权资本化相关问题做一系统论述,综合运用多种经济学分析方法,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集体林权资本化问题进行系统研究。论文除导论和和结论外共有六章,主要观点和研究结论如下:(1)集体林权资本化是把具有稀缺性、有明确权属关系、能够带来收益的集体林权权益性资产进行科学计价,通过要素市场运作增值的过程。从物的角度看是现金增加或权益性要素资产的增值;从权利角度看,是这束权利资产在不同所有者、经营者之间流转并产生收益的过程。集体林权资本化的实现形式主要有转让、入股和抵押,集体林权资本化受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集体林权资本化能够促进林业发展,挖掘利用林业资源潜在价值,具有重大意义。(2)集体林权制度变迁导致林业产权分分合合。从实际出发,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集体林产权界定工作:首先,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加快森林资源资产的勘界发证,处理和化解林权纠纷,进一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次,继续修订和完善我国的林权立法,以保障收益权和处分权为重点,建立产权安排的长效机制,坚持制度长期稳定;第三,解决好产权保护和限额采伐制度的矛盾,因地制宜、分区、分林种实施采伐,促进森林资源的消长平衡;第四,建立激励型的公益林产权制度,增加公益林补贴、建立持续补贴立法等。(3)集体林权估价是集体林权资本化的基础。集体林权估价是由专业评估机构遵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按照特定程序,对集体林权所指向的实物进行价值估算的行为。依据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供求价格论和地租理论可以把集体林权估价的方法总结为三类:即成本法、市价法和收益法。由于集体林权估价行为具有更多的主观判断性,所以应该从加强评估人员业务学习、建立评估行业诚信等级制度、加大对违规评估的处罚和增加评估机构“信用”资产等方面来优化集体林权估价行为;同时应采取措施解决行政管理多头、评估规范缺失、森林资源资产原始档案资料不完整、估价意识淡漠等问题以提高集体林权估价质量。(4)集体林权转让是集体林权资本化的实现方式之一,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集体林产权主体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的一次性权利转移(合法交易行为)。集体林权转让可以通过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也可以进行场外交易。交易方式主要有买卖、互易、协议转让、招标拍卖、征购和划转。集体林权转让具有地域性特征、卖方市场特征、产品异质性特征和纵向性特征;存在有效供给不足、收益分配不合理、交易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存等问题;存在公开交易能够保障收益但交易成本过大的矛盾、国家调控林业发展征购划转公益林但补偿过低的矛盾。所以,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大集体林权转让的宣传,增加有效供给;加快林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林权评估;公平分配转让收益;发挥政府监管职能,降低交易风险和市场风险;提高公益林补贴和征地补偿,能够促进集体林权转让健康发展。(5)集体林权入股是集体林权资本化的又一实现方式。依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程,集体林权入股可以分为1981年-1998年的初始“特定阶段”和1998年至今的“新阶段”。实践中,那些遵从林农意愿、管理科学、持续经营下来的林业股份公司从运营初期发展到现在,公司规模、产量产值、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管理模式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改善和提高。集体林权入股同普通股份合作一样不可避免会面临很多问题,林业资产的特殊属性又带给林业股份公司特有的矛盾,因此明晰入股资产产权、科学设置股权、优化组织结构、吸引多方要素流入、加大财政补贴和金融支持,是推动集体林权入股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6)集体林权抵押贷款是集体林权资本化的第三种实现方式。林农无须将林权变现就可以通过抵押从金融机构提前获得资金融通。实践中的集体林权抵押贷款模式主要有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农户、金融机构+政府信用平台+农户、金融机构+民间联合信用平台+农户、金融机构+龙头企业+农户五种。现阶段的集体林权抵押信贷市场是非均衡态的,金融机构面临信贷供给不足约束;贷款的相关配套服务体系尚未健全,需要从调配贷款限额、增加信贷供给、加大政府贴息力度、完善抵押法律保障、降低融资费用等方面增加金融信贷支持;需要从加速林权流转、积极开展林业保险、扩展担保方式、改善政策环境等方面健全集体林权抵押贷款服务体系。
杨红强[9](2011)在《中国木材资源安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依赖于重要的战略性物资的资源安全保障。中国作为木材生产、消费及贸易大国,木材资源的安全保障水平严重影响着整体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本研究系统归纳了资源经济学理论、产业安全理论、生态安全理论及贸易安全理论,建立了资源经济学框架下的资源安全评价理论体系,对于系统诠释资源安全与经济增长的内生性问题以及资源利用的生态外部性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本研究针对木材资源安全导致的产业安全问题、资源利用的生态安全问题、资源获取的贸易安全问题,构建了科学合理的“资源-产业-生态-贸易”综合评价模式——RIET (Resource-Industry-Ecology-Trade),运用定性及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研究了中国木材资源安全存在的问题。(1)自然禀赋条件下的资源安全状况表明,中国天然林及人工林的投入增加动态上促进了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及森林净增面积稳步提高,但存在的问题是整体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木材资源的刚性需求依然远远大于国内资源的增长水平。同时,由于森林质量的缺陷及资源结构的不合理,经济发展对于木材资源的需求则远远不能依靠国内供给来满足,资源安全状况堪忧。(2)资源供给是林业产业发展的基础,基于资源短缺导致的中国木材产业安全状况表明,现有的加工贸易发展模式严重受制于资源禀赋水平,木材加工、家具、造纸等主导产业由于资源短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中国木材产业的比较优势水平正在逐步降低,依赖国际市场的产业发展形成了资源密集及劳动力密集的中低层次水平,资源紧张造成的产业安全问题对调整产业布局及产业结构提出迫切要求。(3)木材资源由于国内供给能力有限,进口国际资源则成为重要的补给手段。但加工贸易大量需要的资源进口面临着“中国是世界森林破坏的源头”的国际舆论压力。中国对国际木材资源利用的生态安全研究表明,就全球范围看,中国从洲际问进口木材资源的影响导致的森林生态足迹都未超过森林生态承载力,中国并没有全面严重威胁到世界森林资源的生态安全。就具体进口国来看,中国对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加蓬和新西兰的原木资源进口影响生态安全的评价指数均处于安全等级内。但中国对马来西亚的木材进口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森林资源的生态压力,从负责任地利用国际资源的角度来看,中国木材资源生态安全值得予以重视。(4)进口资源的贸易安全问题,2009年中国成为世界最大的林产品出口国及木材资源进口国,“大进大出”的贸易格局本身就存在严重的贸易安全问题。林产品出口贸易安全风险不断加大,表现在产品单一性问题严重、出口比较优势地位弱化、产业工人福利损失加大及出口市场集中度过高等方面,出口产品遭遇贸易摩擦常态化及风险规避困难等诸多因素进一步增加了中国林产品出口的贸易安全风险。资源进口方面,对重要进口国的资源依赖及对重要品种的进口偏好问题日趋严重,结合国际环境保护及重要国家对战略资源的出口限制,木材资源的国际获取能力严重下降,资源进口的贸易安全问题更加突出。本研究结合中国木材资源短缺衍生的上述安全问题,对后续研究中产业结构的调整、产业布局的优化、加工贸易发展模式的转型及资源利用中节材代木战略的推进等问题提出了研究建议。
《中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政策问题研究》课题组[10](2010)在《已划定生态公益林和已租赁集体林林权改革理论与实践回顾》文中研究表明较系统回顾了国内外有关森林资源产权的理论、公益林管理制度与实践以及已租赁集体林林权改革的有关文献,对公益林及已租赁集体林林权改革的政策进行了评述。休谟最早关注森林与环境问题,庇古用外部性理论进行解释,科斯基于产权理论提出环境税及补贴;西方学者沿着科斯产权思路围绕公共森林资源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对私有林的研究也形成了完善的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研究表明,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森林资源的管理,把公益林看成是公共产品,管理制度较完善;对私有林的管理主要由工业厂商、股份公司、合作公司、承租公司等租赁或承包经营。国内公益林政策实践层面的相关政策出台于1986年,已租赁集体林的管理实践在各省及地区层面形式多样。研究发现,国内学者对公益林问题的研究主要从产权制度改革方向及产权结构完善两方面展开,但尚缺一个完善的研究平台,主要是缺少对国外林权改革理论研究追踪,同时还缺乏对生态公益林产权改革应用理论的探讨;已租赁的集体林林权改革仍面临改革方向与路径的困扰。
二、现行森林采伐更新规程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现行森林采伐更新规程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的林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本文的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2 我国生态文明理念的发展 |
2.1 生态文明的理论资源 |
2.2 生态文明的理念嬗变 |
2.3 生态文明的意涵解读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森林财产权制度流变及其挑战 |
3.1 森林资源财产权配置模式沿革 |
3.2 现行法律中的森林资源财产权结构 |
3.3 营林理念变革给森林资源财产权带来的挑战 |
3.4 本章小结 |
4 生态文明视域下的林权内涵 |
4.1 林权设置目的之澄清 |
4.2 林权生成的基础(母权):森林资源公有产权 |
4.3 林权的生成过程:森林资源所有权的拆分 |
4.4 本章小结:林权的应然含义 |
5 林权的权利结构 |
5.1 林权建构的基本思路 |
5.2 森林使用权 |
5.3 国有林地使用权 |
5.4 林地承包权与经营权 |
5.5 本章小结 |
6 林权的环保限制 |
6.1 林权限制的制度框架 |
6.2 林权环保限制的法律制度 |
6.3 林权环保限制的正当性 |
6.4 森林进入权的制度建设 |
6.5 采伐许可的制度完善 |
6.6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论文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2)中美林火行政管理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2 中美林火行政管理机构比较 |
2.1 中国林火行政管理机构 |
2.1.1 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
2.1.2 机构设置 |
2.1.3 行政体制的特点 |
2.2 美国林火行政管理机构 |
2.2.1 机构的建立与发展 |
2.2.2 机构设置 |
2.2.3 行政体制的特点 |
2.3 中美林火行政管理机构比较分析 |
2.3.1 国家行政体制不同 |
2.3.2 管理权适用范围不同 |
2.3.3 组织机构体系不同 |
2.3.4 林火管理协调机制不同 |
2.4 本章小结 |
3 中美依法治火法律体系比较 |
3.1 中国林火行政管理法律体系 |
3.1.1 中国依法治火的发展历程 |
3.1.2 中国林火法律体系概述 |
3.1.3 中国防火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
3.2 美国林火行政管理法律体系 |
3.2.1 美国依法治火的发展历程 |
3.2.2 美国林火法律体系概述 |
3.2.3 美国防火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
3.3 中美林火法律体系的比较分析 |
3.3.1 立法体制各有不同 |
3.3.2 规范内容各具特色 |
3.3.3 法律体系各有所长 |
3.3.4 防火规划各有侧重 |
3.4 本章小结 |
4 中美火源行政管理比较 |
4.1 中国的火源行政管理 |
4.1.1 管理的内容 |
4.1.2 火源管理行政措施 |
4.1.3 管理的特点 |
4.1.4 问题和不足 |
4.2 美国的火源行政管理 |
4.2.1 管理的内容 |
4.2.2 管理的措施 |
4.2.3 管理的特点 |
4.3 中美火源行政管理的比较分析 |
4.3.1 管理目标不同 |
4.3.2 管火政策不同 |
4.3.3 措施手段不同 |
4.3.4 雷击火预测预报重视程度不同 |
4.4 本章小结 |
5 中美林火宣传教育比较 |
5.1 中国的林火宣传教育 |
5.1.1 中国林火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
5.1.2 中国林火宣传教育的主要方式 |
5.1.3 中国林火宣传教育的主要特点 |
5.2 美国的林火宣传教育 |
5.2.1 美国林火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
5.2.2 美国林火宣传教育的主要方式 |
5.2.3 美国林火宣传教育的主要特点 |
5.3 中美林火管理宣传教育的比较分析 |
5.3.1 宣教内容各有侧重 |
5.3.2 宣教形式各有千秋 |
5.3.3 宣教效果各具成效 |
5.4 本章小结 |
6 对我国林火行政管理的启示 |
6.1 完善林火行政管理责任制度 |
6.1.1 创立党政同责制度 |
6.1.2 创立终身追责制度 |
6.1.3 创立“上下同责”制度 |
6.2 健全以法治火的法律体系 |
6.2.1 尽快修改《森林法》 |
6.2.2 修改完善《森林防火条例》 |
6.2.3 制定《计划烧除管理条例》 |
6.2.4 推进地方林火管理立法 |
6.3 创新火源行政管理机制 |
6.3.1 推进火源管理法治化 |
6.3.2 创新私有林火源管理机制 |
6.3.3 实行火源管理措施的人性化 |
6.3.4 强化火源管理的信息化 |
6.4 提高林火管理宣传教育的效果 |
6.4.1 内容人性化 |
6.4.2 形式多样化 |
6.4.3 教育常态化 |
6.4.4 手段现代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附件 |
(3)黑龙江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环境—经济复合系统可持续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评述 |
1.4 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
1.5 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6 创新之处 |
2 研究范围的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研究范围的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2.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2 区域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3 复杂系统理论 |
2.2.4 系统结构模型 |
2.2.5 生态学理论 |
2.2.6 生态经济学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构成与特征 |
3.1 构成国有林区FEES的目的 |
3.2 国有林区FEES的理论解析 |
3.2.1 国有林区FEES组成的理论解析 |
3.2.2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组成的理论解析 |
3.3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各子系统现状及结构特征 |
3.3.1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各子系统现状及特征分析 |
3.3.2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结构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运行机理分析 |
4.1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运行的影响因素 |
4.1.1 影响森林资源子系统运行的因素 |
4.1.2 影响生态环境子系统运行的因素 |
4.1.3 影响林业经济子系统运行的因素 |
4.2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影响因子筛选原则 |
4.3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影响因子筛选方法 |
4.4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构成因子提取 |
4.5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现行运行机理分析 |
4.5.1 解析结构模型理论与方法概述 |
4.5.2 基于解析结构模型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运行机理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5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可持续发展水平评价 |
5.1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可持续发展的特定内涵 |
5.2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可持续发展的特征 |
5.3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体系 |
5.4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可持续发展评价的基本准则 |
5.5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可持续发展模糊综合评价研究 |
5.5.1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的选取 |
5.5.2 基于模糊评价法的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可持续发展评价应用 |
5.6 评价结果分析 |
5.7 本章小结 |
6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可持续发展预警研究 |
6.1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可持续发展预警目的 |
6.2 预警的基本程序和模型概述 |
6.2.1 预警的基本程序 |
6.2.2 预警模型概述 |
6.3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可持续发展预警模型构建 |
6.4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可持续发展水平预测 |
6.4.1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可持续发展水平预测步骤 |
6.4.2 数据采集和预处理 |
6.4.3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可持续发展水平预测神经网络算法的实现 |
6.4.4 仿真预测结果表征与分析 |
6.5 预测结果分析 |
6.6 本章小结 |
7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研究 |
7.1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实现可持续发展对策 |
7.1.1 巨警区域国有林区FEES实现可持续发展对策 |
7.1.2 “重警与中警”区域国有林区FEES实现可持续发展对策 |
7.1.3 轻警区域国有林区FEES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
7.2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研究 |
7.2.1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可持续发展保障机制构建的原则和框架 |
7.2.2 黑龙江国有林区FEES可持续发展保障机制 |
7.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4)东北内蒙古国有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组织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论文研究的背景 |
1.1.2 论文研究的目的 |
1.1.3 论文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主要研究内容和创新之处 |
1.3.1 研究的思路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1.3.3 创新之处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国有森林资源的主导功能分类 |
2.1.2 分类经营组织的界定 |
2.1.3 分类经营组织的经营目标与特征 |
2.1.4 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组织绩效和绩效评价 |
2.2 理论基础 |
2.2.1 可持续经营理论 |
2.2.2 林业分类经营理论 |
2.2.3 产权理论 |
2.2.4 公共物品理论与外部化理论 |
2.2.5 委托代理理论 |
2.2.6 组织绩效管理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东北内蒙古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组织绩效及问题分析 |
3.1 经营组织现状 |
3.1.1 经营背景 |
3.1.2 组织状况 |
3.1.3 资源状况 |
3.2 经营效果分析 |
3.2.1 经营投入 |
3.2.2 木材及主要林产工业产品产量 |
3.2.3 林业产业总产值 |
3.3 组织绩效评价 |
3.4 组织绩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4.1 现有绩效评价体系的局限 |
3.4.2 组织内部瓶颈 |
3.4.3 林业产业发展不规范 |
3.4.4 林业市场不完全 |
3.5 本章小结 |
4 建立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组织绩效评价体系的动因分析 |
4.1 组织绩效评价体系影响动因的定量分析 |
4.1.1 分析方法 |
4.1.2 分析过程 |
4.1.3 排序结果 |
4.2 经营组织的直接推动 |
4.2.1 组织经营目标的调整 |
4.2.2 激励经营者的要求 |
4.2.3 提高经营投入利用率的要求 |
4.2.4 提高林产品和非林产品竞争力的要求 |
4.3 绩效评价体系自身的变化 |
4.4 产业制度的间接推动 |
4.4.1 林业指导思想的转变 |
4.4.2 林业政策的演变 |
4.4.3 林业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 |
4.4.4 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实践 |
4.4.5 林业国内外竞争压力 |
4.4.6 林业市场环境的发展 |
4.4.7 林业生态意识的提高 |
4.5 本章小结 |
5 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组织绩效评价框架的构建 |
5.1 构建国有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组织绩效评价框架的基本要求 |
5.2 基本思路 |
5.3 基本要素 |
5.3.1 评价目的 |
5.3.2 评价对象 |
5.3.3 评价指标的筛选及确定评价指标权重的方法 |
5.3.4 确定比较标准 |
5.3.5 评价方法 |
5.3.6 评价标准 |
5.4 评价框架的特点 |
5.4.1 多向性 |
5.4.2 实效性 |
5.4.3 动态性 |
5.4.4 分类性 |
5.4.5 可控性 |
5.5 本章小结 |
6 国有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组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6.1 指标的选取原则 |
6.1.1 科学性原则 |
6.1.2 先进性原则 |
6.1.3 系统性原则 |
6.1.4 全面性原则 |
6.1.5 动态性原则 |
6.1.6 可比性原则 |
6.1.7 可操作性原则 |
6.1.8 激励原则 |
6.2 国有生态公益林经营组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6.2.1 态效益评价指标 |
6.2.2 社会效益评价指标 |
6.2.3 经济效益评价指标 |
6.2.4 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计算 |
6.3 国有商品林经营组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6.3.1 生态效益评价指标 |
6.3.2 社会效益评价指标 |
6.3.3 经济效益评价指标 |
6.3.4 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计算 |
6.4 本章小结 |
7 东北内蒙古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组织绩效评价实证分析 |
7.1 确定评价对象 |
7.2 样本基本情况 |
7.3 指标数据来源 |
7.4 数据处理 |
7.4.1 指标的正向化与无量纲化 |
7.4.2 计算结果 |
7.5 结果分析 |
7.5.1 生态效益评价 |
7.5.2 社会效益评价 |
7.5.3 经济效益评价 |
7.5.4 综合绩效 |
7.6 本章小结 |
8 提高东北内蒙古国有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组织绩效的措施 |
8.1 理顺分类经营组织之间的关系 |
8.2 提高经营组织的竞争优势 |
8.2.1 培育组织的核心能力 |
8.2.2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
8.2.3 提高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率 |
8.2.4 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
8.3 参与林业市场的培育建设 |
8.3.1 建立商品林市场交易 |
8.3.2 推进生态公益林及产品市场化 |
8.3.3 推进森林认证市场化 |
8.3.4 培育绿色生产与消费市场 |
8.3.5 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
8.4 提升林业产业竞争力 |
8.4.1 优化产业布局 |
8.4.2 推动产业升级 |
8.4.3 发展产业集群 |
8.5 改善林业产业环境建设 |
8.5.1 健全森林采伐和监督制度 |
8.5.2 完善森林保险制度 |
8.5.3 深化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
8.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5)我国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现代林业的研究 |
1.2.2 森林经营的研究 |
1.2.3 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研究 |
1.3 研究的思路、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的思路 |
1.3.2 研究的内容 |
1.3.3 研究的技术路线图 |
1.3.4 研究的方法 |
1.4 研究的难点 |
2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的研究基础 |
2.1 现代林业 |
2.1.1 现代林业的内涵 |
2.1.2 现代林业的目标 |
2.1.3 现代林业的森林分类经营 |
2.1.4 推进现代林业建设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
2.2 森林经理 |
2.2.1 森林经理的内涵及作用 |
2.2.2 我国森林经理发展历程 |
2.2.3 我国森林经理的对策 |
2.3 森林经营 |
2.3.1 森林经营的内涵 |
2.3.2 我国森林资源经营概况 |
2.3.3 新时期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 |
3 重点国有林区的概况 |
3.1 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概况 |
3.1.1 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经营范围 |
3.1.2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概况 |
3.2 重点国有林区的林区开发史 |
3.2.1 重点国有林区的开发历程 |
3.2.2 重点国有林区的开发模式 |
3.2.3 重点国有林区开发的贡献 |
3.3 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经营 |
3.3.1 重点国有林区开发初期的森林经营(20世纪50年代初~70年代中期) |
3.3.2 重点国有林区开发中期的森林经营(20世纪70年代中期~90年代中期) |
3.3.3 重点国有林区开发后期的森林经营(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 |
3.4 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管理 |
3.4.1 重点国有林区以森林采伐为主的森林资源管理期 |
3.4.2 重点国有林区以森林采伐为主兼顾森林经营的森林资源管理期 |
3.4.3 重点国有林区以开发建设为主的森林资源管理期 |
3.5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弊端对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及成因分析 |
3.5.1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弊端对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
3.5.2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弊端成因分析 |
3.5.3 大石头林业局森林资源危机、经济危困典型案例分析 |
4 国外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研究及经验借鉴 |
4.1 俄罗斯的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研究 |
4.1.1 俄罗斯的森林经营 |
4.1.2 俄罗斯的森林资源管理 |
4.2 北美的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研究 |
4.2.1 美国的森林经营和资源管理 |
4.2.2 加拿大的森林经营与森林资源管理 |
4.3 北欧的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研究 |
4.3.1 芬兰的森林经营与森林资源管理 |
4.3.2 瑞典的森林经营与森林资源管理 |
4.4 德国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研究 |
4.4.1 德国的森林经营研究 |
4.4.2 德国的森林资源管理研究 |
4.5 日本的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研究 |
4.5.1 日本国有林的森林经营 |
4.5.2 日本国有林的森林资源管理 |
4.6 研究国外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经验的借鉴 |
5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改革 |
5.1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的作用 |
5.1.1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的生态地位 |
5.1.2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的经济地位 |
5.1.3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的生态文化地位 |
5.2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的目标 |
5.2.1 把重点国有林区建成我国北方以及长江流域的生态屏障 |
5.2.2 把重点国有林区建设成我国木材和林产品的供应基地 |
5.3 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经营改革 |
5.3.1 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功能区划 |
5.3.2 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 |
5.3.3 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采伐 |
5.3.4 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抚育 |
5.4 探索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的最佳模式 |
5.4.1 重点国有林区生态公益林的经营 |
5.4.2 重点国有林区兼融林的经营 |
5.4.3 重点国有林区商品用材林的经营 |
6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6.1 重点国有林区管理工作重点转移 |
6.1.1 重点国有林区实现工作重点转移是适应林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
6.1.2 重点国有林区实现工作重点转移后林业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
6.2 以重点国有林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林区工作重点转移 |
6.2.1 重点国有林区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 |
6.2.2 重点国有林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 |
6.2.3 重点国有林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条件 |
6.3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设计 |
6.3.1 重新划定国有林、地方林与集体林的范围、权属和责任 |
6.3.2 构建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新模式 |
7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扶持政策与措施 |
7.1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扶持政策设计的思路 |
7.1.1 政策设计以理顺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权属关系为基础 |
7.1.2 政策设计以推进重点国有林区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为切入点 |
7.1.3 政策设计要确保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目标的实现 |
7.2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扶持政策设计 |
7.2.1 重点国有林区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扶持政策设计 |
7.2.2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扶持政策设计 |
7.3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保障 |
7.3.1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和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措施保障 |
7.3.2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和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行政措施保障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2 研究的创新点 |
8.3 展望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1 |
导师简介2 |
致谢 |
(6)中国基层林业站改革与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重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重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的技术路线 |
2 理论基础和相关研究概述 |
2.1 林业站基本概念 |
2.1.1 基层林业站基本概念 |
2.1.2 科技服务型基层林业站基本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相关理论 |
2.2.2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相关理论 |
2.2.3 外部性理论 |
2.2.4 公共产品理论 |
2.3 国外相关研究概述 |
2.4 国内相关研究概述 |
2.5 国内外相关研究简要评述 |
2.6 本章小结 |
3 中国基层林业站建设与发展历程 |
3.1 基层林业站建立和缓慢发展期 |
3.1.1 基层林业站建立初期 |
3.1.2 基层林业站的缓慢发展 |
3.2 基层林业站数量扩张时期 |
3.2.1 国家提出加强基层林业站建设战略 |
3.2.2 林业部加快林业站建设的措施 |
3.2.3 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支持 |
3.2.4 基层林业站数量扩张情况 |
3.3 基层林业站建设的巩固提高时期 |
3.3.1 基础设施建设 |
3.3.2 人员稳定与素质提升 |
3.3.3 制度建设与职能发挥 |
3.3.4 创办经济实体 |
3.4 基层林业站重点建设时期 |
3.4.1 投资建设资金大幅增加 |
3.4.2 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
3.4.3 稳定机构与从业人员 |
3.5 本章小结 |
4 中国基层林业站现状与问题 |
4.1 中国基层林业站现状 |
4.1.1 全国林业站管理体系现状 |
4.1.2 全国乡镇林业站数量 设置形式及管理体制 |
4.1.3 全国乡镇林业站从业人员总体状况 |
4.1.4 全国乡镇林业站硬件设施总体状况 |
4.1.5 全国基层林业站职能发挥现状 |
4.2 中国基层林业站目前存在的根本问题 |
4.2.1 基层林业站职能弱化虚化 |
4.2.2 服务能力不足 |
4.3 基层林业站职能弱化虚化及服务能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
4.3.1 管理体制不顺组织体系欠完善 |
4.3.2 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滞后 |
4.3.3 从业人员整体专业素质不高 |
4.3.4 工资待遇低 |
4.3.5 机构缺乏稳定性 |
4.3.6 社会环境原因 |
4.4 本章小结 |
5 基层林业站改革与建设目标 |
5.1 建设科技服务型基层林业站的必要性及客观需求 |
5.1.1 强化基层林业站职能建设的客观必要性 |
5.1.2 建设科技服务型基层林业站的现实需求 |
5.2 科技服务型基层林业站建设目标体系 |
5.2.1 综合目标体系 |
5.2.2 职能改革与建设目标 |
5.3 本章小结 |
6 科技服务型基层林业站建设内容 |
6.1 组织体系建设 |
6.1.1 改革调整现有相关部门和机构 |
6.1.2 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体系 |
6.2 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
6.2.1 岗位责任制度建设 |
6.2.2 目标责任制度建设 |
6.2.3 素质提升制度建设 |
6.2.4 项目公开制度建设 |
6.2.5 考核奖惩制度建设 |
6.2.6 管理制度体系的效用分析 |
6.3 管理机制建设 |
6.3.1 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 |
6.3.2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
6.3.3 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
6.4 本章小结 |
7 科技服务型基层林业站建设途径与办法 |
7.1 建设途径 |
7.1.1 调整组织职能 推动林业站建设 |
7.1.2 改革投资路径 优化投资办法 |
7.1.3 实施项目带动 促进建设工作 |
7.2 建设科技服务型基层林业站的实施办法 |
7.2.1 分区域分类型建设 |
7.2.2 分步实施 整体推进 |
7.2.3 监督检查,投资制约 |
7.2.4 优化乡村环境 |
7.3 本章小结 |
8 科技服务型基层林业站职能发挥保障体系与相关政策建议 |
8.1 职能发挥保障体系 |
8.1.1 政策法规保障 |
8.1.2 组织系统保障 |
8.1.3 资金投入保障 |
8.1.4 技术人才保障 |
8.1.5 硬件设施保障 |
8.1.6 社会意识保障 |
8.2 强化科技服务型基层林业站服务职能的主要政策建议 |
8.2.1 有偿服务政策建议 |
8.2.2 林业科技推广服务补贴奖励政策建议 |
8.3 本章小结 |
9 结论与建议 |
9.1 研究结论 |
9.2 论文的创新之处 |
9.3 论文研究的不足之处 |
9.4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导师简介 |
个人简介 |
致谢 |
附录一 在读期间主要科研成果清单 |
附录二 基层林业站职能发挥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三 全国林业站本底调查汇总表 |
(7)国有林地流转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综述及评价 |
1.3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的内容 |
1.3.2 研究的方法 |
1.3.3 研究的技术路线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产权的涵义 |
2.1.2 森林产权的内涵 |
2.1.3 国有林地流转的内涵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产权理论 |
2.2.2 制度变迁理论 |
2.2.3 区域经济理论 |
2.2.4 生态经济学理论 |
2.2.5 生态经济系统矛盾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国有林地流转制度的历史沿革及评价 |
3.1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有林业建设政策的演变历程 |
3.1.1 改革开放以来林业建设政策演变 |
3.1.2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林业建设政策演变规律分析 |
3.1.3 我国国有林业建设政策未来发展展望 |
3.2 国有林地流转制度的历史沿革 |
3.2.1 完全计划经济体制阶段的国有林地流转制度 |
3.2.2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的林地流转制度 |
3.2.3 市场经济体制完善阶段的林地流转制度 |
3.3 国有林地流转制度改革的评价 |
3.3.1 国有林地流转试点工作总体上体现了公平合理 |
3.3.2 国有林地流转试点工作实现了多方共赢 |
3.3.3 国有林地流转的核心在于产权制度的变革 |
3.4 本章小结 |
4 国有林地流转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4.1 林地资源的经济属性 |
4.1.1 林地资源的稀缺性特征 |
4.1.2 国有林地产权的可分性特征 |
4.2 国有林地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 |
4.2.1 国有林地资源的外部性特征 |
4.2.2 国有林地资源的公共池塘资源性特征 |
4.2.3 国有林地资源的政府规制与政府失灵 |
4.3 林地资源利用的博弈分析 |
4.3.1 林地资源公共产品属性的囚徒困境 |
4.3.2 国有林地流转市场模式的囚徒困境 |
4.4 国有林地流转的准自由进入状态 |
4.5 本章小结 |
5 国有林地流转成效的实证分析 |
5.1 建立国有林地流转成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 |
5.2 国有林地流转成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5.2.1 评价指标体系的选取方式 |
5.2.2 国有林地流转成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层次建立 |
5.2.3 国有林地流转成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模型的建立 |
5.2.4 国有林地流转成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权重的确定 |
5.3 国有林地流转成效评价的实证分析 |
5.3.1 林地流转成效的历史比较 |
5.3.2 国有林地流转成效具体分析 |
5.3.3 伊春国有林地流转成效的实践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国有林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6.1 国有林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
6.1.1 国有林地产权的缺陷从根本上影响顺利流转 |
6.1.2 尚未形成有效的林地流转体系和林价交易体系 |
6.1.3 国有林地流转配套措施尚不到位 |
6.1.4 国有林地经济价值下降,生态价值弱化 |
6.1.5 国有林区职工生活水平下降 |
6.1.6 国有森林资源和森工企业优势逐渐丧失 |
6.1.7 国有林区的发展面临断裂的危险 |
6.2 国有林地流转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6.2.1 国有林地流转问题的成因分析 |
6.2.2 国有林地流转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6.3 进一步推进国有林地流转的难点和重点 |
6.3.1 林地流转方式的设定 |
6.3.2 投资主体的明确 |
6.3.3 政府职能的转变 |
6.3.4 健全林区的社会保障体系 |
6.3.5 法律的合理化和完善化 |
6.4 本章小结 |
7 国有林地流转的制度设计 |
7.1 国有林地流转改革取得的经验启示 |
7.1.1 林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
7.1.2 林权制度改革的原则与目标 |
7.1.3 国有林地流转改革的实施方案 |
7.1.4 林地流转改革试点的经验启示与借鉴 |
7.2 国有林地流转改革的制度准备 |
7.2.1 国有林地流转过程应遵循的原则 |
7.2.2 国有林地流转应处理好各种关系 |
7.3 国有林地流转的制度设计框架 |
7.3.1 分类处理的制度设计 |
7.3.2 “三权”流转的制度设计 |
7.3.3 拓展林业投资渠道的制度设计 |
7.4 本章小结 |
8 深化完善国有林地流转制度的对策建议 |
8.1 加强森林资源产权意识和生态意识的重视程度 |
8.2 推进实施分类经营,优化国有林地产权结构 |
8.2.1 生态公益林的产权结构模式选择 |
8.2.2 用材商品林的产权结构模式选择 |
8.3 建立公平与效率并重的森林产权交易市场 |
8.3.1. 成立规范的林权交易流转市场 |
8.3.2 有条件地区可尝试进行内部林权交易试点 |
8.3.3 成立专业性的森林资源评估机构 |
8.4 建立有针对性的国有林地资源投融资金融体系 |
8.4.1 深化地方金融改革,建立国有林区投融资体系 |
8.4.2 组建林业担保公司或小额信贷公司 |
8.4.3 制定面向林业经营的信贷优惠政策 |
8.5 加速转变政府服务林权改革的行政职能 |
8.5.1 国有林地流转中的政府职能定位 |
8.5.2 政府职能服务内容 |
8.6 推进国有林地流转配套措施改革与完善 |
8.6.1 完善林业税费制度 |
8.6.2 加强森林资源产权归属的登记备案工作 |
8.6.3 建立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动态评价体系 |
8.6.4 逐步完善森林资源的保险机制 |
8.7 完善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保障体系 |
8.7.1 国有林区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原则 |
8.7.2 国有林区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 |
8.8 完善国有林地流转的法律保障体系 |
8.8.1 国有林权制度存在的法律缺陷 |
8.8.2 保障国有林地健康流转的法律实施措施 |
8.9 本章小结 |
9 结论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的创新之处 |
9.3 研究的不足之处 |
9.4 下一步研究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B |
附录C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集体林权资本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3 研究思路、方法及论文结构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2 集体林权与集体林权资本化基本理论 |
2.1 森林资源与集体林 |
2.2 森林资源产权与集体林权 |
2.3 集体林权资本化基本规定 |
2.4 集体林权资本化的实现方式 |
2.5 集体林权资本化的影响因素 |
2.6 集体林权资本化的意义 |
3 集体林权资本化的前提——产权界定 |
3.1 产权的一般解释 |
3.2 集体林权制度变迁 |
3.3 集体林产权界定的法律依据 |
3.4 集体林产权界定实践:几种主要形式的分析 |
3.5 集体林产权界定与保护的对策 |
4 集体林权资本化的基础——林权估价 |
4.1 集体林权估价的一般原理 |
4.2 集体林权会计计量属性与估价方法 |
4.3 集体林权估价中的三方博弈 |
4.4 集体林权估价中的其他问题及对策 |
5 集体林权资本化方式之一——集体林权转让 |
5.1 集体林权转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5.2 林权市场与集体林权转让 |
5.3 现阶段集体林权转让存在的主要问题 |
5.4 促进集体林权转让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
6 集体林权资本化方式之二——集体林权入股 |
6.1 集体林权入股的实现条件与现实意义 |
6.2 集体林权入股实践变迁 |
6.3 集体林权入股问题的对策建议 |
7 集体林权资本化方式之三——集体林权抵押 |
7.1 集体林权抵押的含义、特征、必要性和可行性 |
7.2 集体林权抵押贷款模式 |
7.3 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的制约因素和对策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主持科研项目情况 |
(9)中国木材资源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内容 |
1.4.4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基本概念界定 |
2.1 资源安全的内涵及分类 |
2.1.1 资源的经济属性与资源安全 |
2.1.2 资源安全的内涵及特征 |
2.2 木材资源的界定 |
2.2.1 木材与森林资源 |
2.2.2 木材资源构成界定 |
2.2.3 统计数据来源标准及技术处理 |
2.3 木材资源安全研究的初步构想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木材资源安全理论框架(上) |
3.1 资源经济学理论 |
3.1.1 古典自由市场资源理论 |
3.1.2 资源经济学原理 |
3.1.3 可耗竭性资源理论 |
3.2 生态安全理论 |
3.2.1 生态安全模型理论 |
3.2.2 生态系统风险评价理论 |
3.2.3 生态安全国家利益理论 |
3.3 本章小结 |
3.3.1 资源经济学理论评价 |
3.3.2 生态安全理论的评价 |
第四章 木材资源安全理论框架(下) |
4.1 产业安全理论 |
4.1.1 传统产业安全理论沿袭 |
4.1.2 现代产业安全理论应用 |
4.1.3 产业安全理论在中国实践 |
4.2 贸易安全理论 |
4.2.1 贸易依存度问题 |
4.2.2 贸易结构问题 |
4.2.3 贸易价格弹性问题 |
4.2.4 贸易救济机制问题 |
4.3 本章小结 |
4.3.1 产业安全理论的评价 |
4.3.2 贸易安全理论的评价 |
第五章 中国木材资源安全问题的研究框架—RIET模式 |
5.1 RIET模式的研究目标 |
5.2 RIET模式的评价指标 |
5.3 RIET模式的研究逻辑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外木材资源利用政策变迁 |
6.1 国际木材资源利用政策变迁及资源评估 |
6.1.1 国际木材资源利用思想变迁 |
6.1.2 国际木材资源评估及政策倾向 |
6.1.3 国际区域木材资源及贸易政策调整 |
6.2 中国木材资源利用与贸易政策沿袭 |
6.2.1 中国木材加工产业政策 |
6.2.2 中国木材资源贸易政策 |
6.2.3 中国木材资源利用其它优惠政策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林业产业与资源禀赋现状 |
7.1 中国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 |
7.1.1 经济发展及产业构成概况 |
7.1.2 经济发展中三大产业的贡献 |
7.2 中国林业产业结构分析 |
7.2.1 林业产业结构现状 |
7.2.2 经济发展与林业发展的特殊性要求 |
7.3 中国森林资源禀赋 |
7.3.1 森林资源现状 |
7.3.2 森林资源禀赋水平 |
7.3.3 森林资源增长潜力 |
7.3.4 木材资源短缺趋势判断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中国木材加工产业安全研究(上) |
8.1 中国木材加工产业安全子体系-WISI |
8.2 木材加工产业安全的国内条件评价 |
8.2.1 生产要素条件 |
8.2.2 产业供需环境 |
8.2.3 产业布局及政策 |
8.3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中国木材加工产业安全研究(下) |
9.1 木材加工产业安全的国际条件评价 |
9.1.1 出口竞争力 |
9.1.2 结构竞争力 |
9.1.3 市场竞争力 |
9.2 木材加工产业安全的产业控制能力评价 |
9.2.1 外资控制力 |
9.2.2 国际竞争规制 |
9.2.3 能源与生态环境 |
9.3 木材加工产业安全模型及核算 |
9.3.1 模型遵循原则 |
9.3.2 评价模型 |
9.3.3 赋值与赋权 |
9.3.4 区间设定 |
9.3.5 产业安全度核算 |
9.4 本章小结 |
第十章 中国木材资源利用的生态安全研究 |
10.1 中国木材利用生态安全子体系-WUESI |
10.1.1 生态安全涵义拓展 |
10.1.2 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趋势 |
10.1.3 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评价体系的建立过程 |
10.1.4 中国木材利用生态安全子体系诠释 |
10.2 中国木材资源国内利用的生态安全分析 |
10.2.1 木材资源数量安全 |
10.2.2 木材资源质量安全 |
10.2.3 木材资源与生态安全保障 |
10.2.4 木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10.2.5 简单结论 |
10.3 中国木材资源国际进口的生态安全评价 |
10.3.1 生态安全评价模型 |
10.3.2 数据获取与整理 |
10.3.3 生态足迹与生态安全指数测度 |
10.3.4 中国木材资源国际进口的生态安全结论 |
10.4 本章小结 |
第十一章 中国木材资源进口的贸易安全研究 |
11.1 中国木材资源贸易安全子体系-WPITI |
11.1.1 贸易安全问题的发展阶段 |
11.1.2 贸易安全研究的本质 |
11.1.3 贸易安全研究的趋势 |
11.1.4 中国木材资源贸易安全子体系构成 |
11.2 中国木材资源贸易安全的整体评价 |
11.2.1 林产品贸易安全问题的研究动态 |
11.2.2 贸易大国与贸易安全 |
11.2.3 WPITI体系的林产品贸易安全水平测算 |
11.3 中国林产品出口及贸易安全 |
11.3.1 林产品出口的国际地位 |
11.3.2 林产品出口结构及问题 |
11.3.3 林产品出口贸易安全问题小结 |
11.4 中国木材资源进口及贸易安全 |
11.4.1 木材资源的进口地位 |
11.4.2 木材资源的进口结构 |
11.4.3 木材资源进口弹性 |
11.4.4 木材资源进口贸易安全小结 |
11.5 本章小结 |
第十二章 研究结论及讨论 |
12.1 研究结论 |
12.2 研究创新所在 |
12.3 值得继续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着作文献 |
期刊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及成果 |
科研论文发表情况 |
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情况 |
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情况 |
详细摘要 |
四、现行森林采伐更新规程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的林权制度研究[D]. 张启彬. 华中科技大学, 2018(03)
- [2]中美林火行政管理比较研究[D]. 陈娟. 东北林业大学, 2017(02)
- [3]黑龙江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环境—经济复合系统可持续发展研究[D]. 马玉秋. 东北林业大学, 2015(02)
- [4]东北内蒙古国有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组织绩效研究[D]. 王杰. 东北林业大学, 2014(02)
- [5]我国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 王迎. 北京林业大学, 2013(06)
- [6]中国基层林业站改革与建设研究[D]. 陈柯. 北京林业大学, 2013(06)
- [7]国有林地流转制度研究[D]. 张伟. 东北农业大学, 2012(02)
- [8]集体林权资本化问题研究[D]. 张菡冰. 山东农业大学, 2011(08)
- [9]中国木材资源安全问题研究[D]. 杨红强. 南京林业大学, 2011(04)
- [10]已划定生态公益林和已租赁集体林林权改革理论与实践回顾[J]. 《中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政策问题研究》课题组. 林业经济, 2010(08)
标签:林业论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论文; 林权抵押贷款论文; 组织绩效论文; 绩效目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