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鑫祥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造的成功做法(论文文献综述)
闫飞[1](2020)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为研究对象,以国际投资法相关的国际国内法律制度为研究维度,旨在对中央企业这一特殊的国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投资经济行为所引发的、或与之相关的国际投资法问题进行研讨;通过结合相关案例,对相关国际投资法律实践情况进行研究;并力求理论结合实际,讨论相关国际造法的中方立场。从国际法学研究角度讨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在中国宏观经济层面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其对法制保障有现实需求。中央企业客观上承担了中国经济“走出去”以及建设“一带一路”的主力军任务,而近年来,其境外投资所遭遇的东道国投资限制、审查措施逐步趋严,相关理论问题亟待厘清。其次,中央企业国际投资法专题研究的国内外学术成果尚不丰富,从国际投资法制的各个角度展开系统性深入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理论研究的缺位。此外,诸如本轮中央企业体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国际经济贸易谈判、国际投资造法过程,都应当考虑纳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议题。全面详尽地分析相关问题,有利于中方作出合理准备、形成适当的有利主张。本文以总分逻辑结构展开,除导言及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从国际投资法角度,通过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相关问题的厘清,为本文后续章节具体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及国际法制重点问题奠定理论基石。第二至第四章分别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内法制、东道国法制以及国际法制等三个方面择取相关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本文主要采用系统分析、历史分析、法律解释、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中央企业改革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存量、流量持续扩大,以及部分国家经贸单边主义和反全球化盛行的时代背景下进行。具体各章梗概如下:第一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旨在明确本文研究对象的基本定义,同时明确中央企业在国际投资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中的定位。本章首先讨论国际投资法与境外投资法的概念,同时援引国际法学及部分经济学理论,阐述国际投资的基本分类,进而将定义和分类的范畴引导至国际直接投资,即本文所划定的研究范围内。同时广泛引用数据,揭示国际直接投资大趋势、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关于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首先从大概念上,对国有企业的概念进行界定,指出国有企业或类似国有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但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历史背景下,国有企业具体形式与法律地位并不相类,国有企业参与经营活动的目的也不尽相同。关于中央企业的概念,本文主要研究狭义的中央企业,即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义务的中央企业。相对于地方国有企业而言,中央企业具有统一的出资人和相对高阶的法制配套,具有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可针对性。中央企业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经历了深度的国际化进程,这种转变一方面源于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实际增加,另一方面也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所引发的争议密切相关。进而,本章进一步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历史演进及现状,并评述其未来发展趋势,为下文结合国际、国内法制具体问题展开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旨在结合中央企业改革新情况,研究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相关的特殊问题,并讨论如何将本轮中央企业改革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改革相配套,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的规范、监管及保障作用。从组织机构性质角度看,中国中央企业可以分为两类:即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和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后者又可进一步分类,并已经成为当前中国中央企业存在的主流体制。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中国国内法制已经形成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为核心的规范体系。诚然,既有的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国际投资保障作用,但其本身更偏重于投资监管而往往较少地涉及国际投资保障。同时,其法律位阶不高,政策性强于规范性。从中央企业改革对其境外投资的整体影响看,短期内,中央企业改革会对其境外投资高速增长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从中长期效果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将伴随改革而继续保持持续增长趋势。本文认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制改革与中央企业体制改革并行至关重要,应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国家的相关经验,实现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从注重境外投资监管规制到注重境外投资保障等角度入手进行相关法制改革。第三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东道国法制监管及投资措施,主要从中央企业在投资东道国的司法豁免、投资东道国国内法制中的竞争法审查以及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问题维度切入。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不应主张司法豁免。在国际法规则中,关于国家行为的司法豁免问题之判断标准是相对明确的,但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是否享有司法豁免的问题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判断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识别其国际投资行动是否出于经济行为目的,即应当进行行为解释而非主体解释。本文倾向性认为,中央企业在其从事商业交易的经营行为时,不因其国有资产的属性而豁免于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在中航油案件中,中航油从实体问题角度并不占优,且其显然没有足够的依据得以援引去进行管辖权异议抗辩,于是中航油提出了基于中央企业属于中国政府的“部门”的管辖权抗辩,即主张其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根据中航油下属的新加坡公司所作出的经济行为性质,该主张并不成立,最终也未能获得司法判决的支持。总结该案,中国中央企业在进行具体的经济行为时,其主体地位与其他任何私营企业并无相异。关于竞争法审查,在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国家,竞争法问题已经普遍成为投资东道国用以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重要投资措施。竞争法问题贯穿于国际投资的准入阶段和准入后阶段,在投资准入阶段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往往能够成为“交易终结者(Deal killer)”。通过研究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件,本文认为,为了避免中央企业在竞争法审查中被视为非独立的经济实体,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应该具备两项基本特征,即逐利性和独立性。逐利性是中央企业成为独立经济实体的根本属性,其核心要素应当是通过企业经营而获得经济收益,这也是企业之所以区别于政府部门的关键所在。独立性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该市场主体是否拥有独立的经济决策权力。在实践中,应当主张中央企业独立计算竞争市场份额。但在当前的中央企业改革及大举整合之背景下,主张中央企业的独立计算市场份额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解决这一问题,有赖于国内相关改革的配套设计。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国家安全的概念已经及于经济安全。国家安全原本只是在国家主权、国际关系范畴内进行讨论的问题,但随着国际投资规模越来越大、不乏涉及重要领域及敏感行业,国家安全的概念也逐渐囊获经济安全在内的诸项安全因素。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因其起步早、实践丰富、立法完善等特征,成为了当今世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范例。尽管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中央企业)在美境外投资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该项制度本身是有章可循的。通过对近年统计数据、三一重工案件、美国2018年开始的CFIUS现代化改革FIRRMA法案的研析,本文认为,中央企业应对国家安全审查应当进行如下举措:第一,加强投资主体架构设计,重点考虑中央企业的国有企业背景对交易架构的影响,在交易架构搭建的初期避免有国家安全审查所关注的因素存在。第二,选定非敏感投资领域,避免涉及敏感技术和受限地理区域。第三,重视审查前的工作,加强前期沟通。同时,从国家层面,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内法制完善,以从法制平衡的角度,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争取平等的投资环境。第四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旨在透过国际投资国际法制中的理论及实践问题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际法保护。在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造法过程中,中方主张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的相关重点问题列入议题,争取以国际法制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合理、有效保护。文中分析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发展历史与现状,指出国际法制为国际法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创设国际法义务,这是真正实现国际投资保护的有效途径。为了厘清国际投资法制保护的理论问题,本章探讨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渊源。其渊源主要在于国际投资条约、国际投资惯例,诸如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或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做出的相关文件也是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重要补充。国际法制调和作用,是本文主张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造法解决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这个问题以国际投资调和的需求展开,其研讨价值在于确认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应然性作用。国际投资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其本身并不具备经济属性之外的其他意义(例如政治意义),然而当国际投资的规模逐渐增大,国际投资相关争议不断涌现,上述结论便显得“亭台楼阁”。第一,国际投资已经成为引发强国之间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动因,同时在国力强弱对比悬殊的国家之间进行的大规模国际投资,往往掺杂政治、外交因素。第二,在国际投资所引发的摩擦中,可以归纳出几项基本特征:即投资来自国际商业巨头,投资权益由投资输出国政府持有或与政府关系密切,以及具体投资项目触及投资东道国核心利益。在这一层面,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度较高,换言之,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容易引发国际投资摩擦。第三,中央企业属于中国国有企业,其本身的政府关系背景无须赘述。第四,中央企业的投资领域除了涉及资源能源等传统世界各国核心利益的领域外,还正在向信息通信等高科技敏感领域转型。因此,从国际投资调和的角度看,中央企业对于国际法制调和的需求十分明显。本章同时分析国际法制调和原理,其根本目的在于明确国际投资法制的作用机制实然性。首先,国际法符合法的法理学基本特征,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制是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法,其协调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其次,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角度出发,单单依靠国内法制,无法解决复杂的国际投资争议。关于中央企业相关的重点问题,在廓清双边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方面,尽管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已经超过一百项,然而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适用中国中央政府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问题,存在一定疑问。在实践中,诸如香港永久居民Tza Yap Shum案已有一定的指引,然而本文倾向性观点认为,以中国中央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投资协定已经默示排除了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如果希望通过双边投资协定的形式保护大量中央企业在港、在澳投资主体,应当考虑在后续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将两个特别行政区明确纳入。关于中央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问题,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应当列为重点议题。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问题研讨,始终离不开其主体研判问题,在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中央企业的问题往往语焉不详。然而在具体法律实践中,中央企业是否具有明确的经济独立性?这是其能否最终被识别为正常的外国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从国际投资法角度看,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是否具有较高的经济行为决策透明度,也成为识别的关键。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民待遇,本文指出,国民待遇问题其本身存在不同的层次。国民待遇,是法律上应然的国民待遇还是实然的的国民待遇?前者无疑是表面符合双边投资协定和其他国际法义务的,而后者则是实质符合和履行投资东道国国际法义务的。进而,通过印度尼西亚外商投资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佐证说明,不同层次的国民待遇对于境外投资者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在国民待遇领域,中方应当积极主张中央企业享受全面的国民待遇,并积极争取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特别纳入相应内容。最后,关于竞争中立的问题及其国际造法趋势,尽管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早有竞争中立的法律定义,但其并不适用(或不利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享受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环境,OECD的相关造法努力也主要基于限制国有企业的逻辑,其关注重点主要针对国内法制范畴内的国有企业潜在不正当竞争优势。为了利用国际投资法制的调和作用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保护、争取平等自由的国际投资环境,中方应当主张扩充竞争中立的概念,并将其纳入未来的国际投资造法中方主张。本文结论部分统括全文观点并总结相关问题,即认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应当伴随着国内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制改革同时进行,中央企业也必须积极应对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及相关投资措施所带来的冲击,同时中国应以国际造法为契机落实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李健[2](2020)在《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研究》文中认为企业是社会发展重要的微观基础和基本单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最重要的活跃因素。公司是企业组织发展的高级形态,对促进经济发展与推进工业化的作用更加重大。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西方世界崛起与扩张的关键,他与公司发展的历程相伴而行。为了维持和巩固当时现有商业规则,近代西方诸国实施公司立法活动,至此西方世界出现真正意义上营利性法人的“公司”概念。对比西方世界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自身特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实践共经历六次变革:第一次变革是1872年具有公司法替代效用的《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第二次变革是1904年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中国首部《公司律》颁布;第三次变革是1914年首次邀请商人参与制定的《公司条例》颁布;第四次变革是1929年首次确立公司“营利”目的的《公司法》颁布;第五次变革是1946年确立以公司制发展国营事业目的的《公司法》颁布;第六次变革是1993年确立公司概念重新正式走入中国经济社会规定的《公司法》颁布。由于中国当代公司法的完善建设都得益于近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实践,所以本文以近代公司法颁布的时序为线索,针对与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所关联的特许公司制度《轮船招商局章程》以及四部公司法,对其公司发展状况、法律制度前提、利益集团博弈过程以及经济影响进行研究,进而揭示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演化规律。本文依据制度演化理论、演化博弈论进行研究,以公司法演化的时序为线索,从晚清公司制思想产生开始,商人进行公司实践发端,主要分析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的五个阶段过程,包括公司法律制度萌芽阶段商人实践与特许公司制度的替代、特许公司制度向准则公司制度的探索与转化、官商共同参与修律奠定近代公司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官商共同兴办工业完善公司法律制度、再到抗战期间统制经济下官商进行公司产权争夺导致公司法律制度走向异化,以及五个阶段过程中官僚、商人、其他集团多方博弈行为特征,最终得出评述性结论。本文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是绪论。第二章是提出公司法律制度萌芽、起步、初步发展、规范发展、异化五阶段演化模型。第三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萌芽阶段(1840-1872)。主要分析在无公司法的条件下,由于华商进行附股导致原有法律制度框架无法容纳新生经济因素,官僚制定《轮船招商局章程》的过程。第四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起步阶段(1872-1904)。主要分析在《轮船招商局章程》的示范下公司治理逐渐显露出官商集团监管经理人缺失问题,导致晚清工商业发展急需突破公司法律制度瓶颈,中央政府颁布《公司律》的过程。第五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初步发展阶段(1904-1914)。主要分析在《公司律》下公司内部道德风险问题与官剥商权情况,以及商人偷懒行为与机会主义,导致《公司律》无法使中国建立真正的经济自由民主,官僚与商人共同颁布《公司条例》的过程。第六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规范发展阶段(1914-1929)。主要分析《公司条例》缺失法人持股制度导致家族公司对外投资发展滞后,公司所承担的非营利性目的过多而影响公司发展,在涉及根本性商办公司改革方面始终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南京政府颁布1929年《公司法》的过程。第七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异化阶段(1929-1946)。主要分析1929年《公司法》以私企业为规范对象难以适应大力发展国营事业的需要,国民政府颁布1946年《公司法》的过程。论文第八章是结论。
董少明[3](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文中研究说明并购重组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从过去国有企业激发活力,实现扭亏为盈和发展壮大,到当下国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并购重组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历史演进的大视角考察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演进的阶段性特征和历史规律,在历史演进的分析中重新认识当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意义和作用,以更好的指导当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改革实践。基于此,本论文尝试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相关理论知识,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遵循“理论分析——历史演进——实证研究——对策建议”的研究思路,对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进行研究。论文首先梳理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相关文献、理论,从而奠定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之后,着重从历史演进的视角考察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发展的起步阶段(1984—1991)、转型阶段(1992-2002)和全面发展阶段(2003-2018),剖析各个阶段的背景、特点和成效;其次,论文对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进行实证检验和绩效评价,总结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成绩,剖析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并进一步构建计量回归模型实证检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的影响因素;最后,论文借鉴域外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顶层设计,指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原则、目标和模式,厘析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体定位和政府作用,并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提升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的对策建议,尤其要加强“顶层设计”,强调“法治企业”,构建完善的产权保护体系和破产清算体系,以及建立资本市场淘汰机制和建立稳定的失业保障体系。
徐澜心[4](2020)在《国有企业竞争中立政策法制化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在经济体制改革的道路上国有企业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发展一直是各界人士所关注的热点,尤其是国有企业在获取非市场性竞争优势方面,极大地影响着市场竞争秩序。要想维护好市场竞争机制,不仅需要政府积极预防并制止实施垄断行为,更要政府严于律己,禁止滥用权力、排除竞争,这样的现实内在需求决定了我国需引入竞争中立政策。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转型阶段有着重要地位,对其改革刻不容缓,同时在市场准入、税收优惠等制度中,存在较为严重的所有制歧视现象。例如部分行业的准入条件对民营企业显得极不友好,很容易出现垄断经营现象;同时国企在资源享有上存在优势,总能够以低价甚至无偿方式轻易取得,对于需要投入巨额成本的项目,也可以在政府手中获得大量政府专项拨款;为了实现对特定国有企业的税收减免,给予正当性理由,国家会为之订制专属性的优惠政策等。这样偏离市场化改革的初衷,有悖于公平竞争的保护,正是造成国有企业目前与市场经济机制不协调现象的根本原因。因此,继央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领导相继表态要采取竞争中立政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也提出应深入研究、积极落实符合我国需要的竞争中立制度,用市场和法治稳定信心。本文梳理了竞争中立政策缘起、发展及法律基础,分析我国国企改革法制历程及存在的优势,结合竞争中立政策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影响,依据上海自贸区试点为例,总结现实需求和竞争中立必要性。以制度创新设计为切入点,以完善政府职能、促进混改、加快政府职能分离为导向。竞争中立政策要求倡导建立适用平等竞争的法律制度,完善反垄断法的行政管制,落实公平审查制度,强化对政府行为的控制。总之,在未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应当优化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竞争法律制度,践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初衷。努力实现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平等适用,为以后我国的国有企业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市场和法制保障。
刘福广[5](2020)在《国有控股公司党组织嵌入治理结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以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及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研究对象,针对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存在的实践问题和理论难题,探索构建评价公司治理结构运行效能情况的理论模型,开展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的实证分析,对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对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出对策建议。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1)梳理了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有关基础理论和研究文献,厘清该研究领域的理论进程、研究热点和发展方向。探讨全球公司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和不足,分析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核心要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三个阶段总结了国内公司治理有关政策演进和运行实践情况。(2)开展了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评价技术研究,进行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实证分析。梳理党组织成为公司治理主体的发展历程,讨论党组织融入国有控股公司的基本逻辑,建立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治理效能问卷调研,构建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的结构方程模型,采用AMOS软件技术对问卷调查结果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探讨党委会嵌入对公司治理效能的影响。(3)建立了国有控股公司决策模型,揭示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机制。回顾党组织参与企业管理的历史沿革,探讨国有企业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相融合的实现模式,分析党组织促进公司治理效能的协同效应,开展党组织参与企业管理的多案例对比研究。从横向、纵向两个角度构建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的博弈模型,采用进化博弈论理论技术建立国有控股公司决策博弈模型,探究公司治理博弈模型的均衡解。(4)对“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下,党委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交叉任职的合理比例进行量化研究。引入交叉任职融入度的概念,建立基于帕累托最优的治理效能优化模型,开发党委嵌入下的协同效应算法,并对国有控股公司常见的领导任职配置典型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找到党委会与董事会交叉任职的最优方式。(5)结合国有控股公司治理实际,从法律保障、理论支撑、治理实践等层面对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提出对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结论包括:第一、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供公司治理的中国方案。世界上没有统一的公司治理标准模式,西方的经典模式有其值得借鉴之处,但无法解决中国公司治理的全部问题,中国的公司治理必须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探索符合自己国情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之路。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中国的公司治理有关政策演进和实践运行走过了三个阶段,政策制度不断优化,理论研究不断发展,治理结构、治理理念、治理机制逐步形成特色鲜明的公司治理的中国方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进入加快建立阶段,但也存在理论研究不够系统、技术方法比较落后、实践运行缺乏规范等问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继续改进完善。第二、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治理协同和效能提升。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实证分析证明,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并发挥作用对公司治理效能具有直接和间接的双重正向影响,是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的重要主体,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同步建设对于公司治理效能的提高至关重要。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激发公司治理主体协同效应,激励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合作行为,提升公司治理系统的开放性,实现企业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多维互动,从而推动企业整体处于积极有序的平衡态,以良性循环态势实现系统总体演进目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是一项关键机制,存在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交叉任职的最佳方式。讨论前置决策程序重新界定了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边界,构建起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之间新的工作流程和决策关系,使党委会成为公司一切重大决策的枢纽和关口,为治理协同和效能提升提供持续保证。第三、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全球意义和光明前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的迭代升级。国有企业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相融合经历了“融入模式”、“嵌入模式”两种模式、两个阶段,目前,处在由“融入模式”向“融入模式”与“嵌入模式”相结合转型的关键时期。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集合了国有企业政治优势和现代企业制度优势的双重优势,基本要求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基本的产权制度是国有控股,基本的组织形式是把党组织作为治理主体内置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基本的经营管理制度是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构架和治理思想更加合理,具有十分光明的发展前景,对于推动全球公司治理理论实践创新也具有重大意义。
郝永亮[6](2019)在《员工持股计划对我国上市公司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 ——基于薪酬粘性、创新能力的视角》文中提出员工持股计划最早兴起于欧美国家,已有百年的实践历程,而在中国从萌生到发展也已经历了四个阶段。员工持股计划体现社会主义产权性质,是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举措。根据激励理论,上市公司倾向于在治理安排中设置富有市场活力的薪酬契约机制,以缓解委托代理问题。但是,由尺蠖效应理论及已有文献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与员工之间的薪酬分配不平等主要体现在高管与员工之间薪酬粘性差距的不断扩大。如何解决上市公司中薪酬分配规则的不公平问题,是学界和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本文对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薪酬分配不公平现象以及员工持股计划后续发展提出如下问题:是否能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增强员工的薪酬粘性,从而改善员工在薪酬分配中的被动地位,缓解公司内部薪酬分配的不平等性?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长期战略背景来看,创新离不开人才。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的国家。创新需要不同的个体一齐协作完成。因此,如何激发组织中不同个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员工潜力,促进企业创新,成为当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之一。根据“员工持股计划之父”路易斯·凯尔索(Louis Kelso)提出的双因素理论,员工持股计划使员工拥有公司股权,是可以实现将劳动、资本两种要素完美结合的制度设计。理论上讲,如果员工持股计划能将劳动、资本要素有机结合,势必会增加员工在薪酬谈判中的地位,促进员工的薪酬粘性。同时,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赋予劳动要素一定的资本属性,加上股权收益兑现机制的合理设计,使得员工会更加关注企业的长远利益,而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需要为员工创造失败容忍的环境,即更加关注长远利益而在适时会放弃一定的短期利益。另外,员工持股计划使员工跃升为股东,形成“股东-员工”利益共同体,根据心理所有权理论,以股东身份自居的员工会改变以往与高管进行薪酬等利益谈判的被动状态,以期改变与管理层之间薪酬分配的不平等性,同时会更加广泛积极地参与到公司的创新活动中去,进而提升公司创新能力。然而,在中国特定的发展背景下,员工持股计划能否真正发挥作用,能否改善企业员工的薪酬粘性、提升企业创新水平、进而最终提高企业业绩是亟待论证的重要问题。基于此,本文结合中国实践发展情况,运用文献研究、定量分析等方法,从薪酬粘性与企业创新的视角出发,围绕员工持股计划如何通过改善员工薪酬粘性以留住核心人才,达到促进创新能力提升的效果,最终改善公司绩效这一作用过程,对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表现影响的作用机制和作用效果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及实证研究。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实施员工持股激励计划对企业业绩的促进机制理论与实证研究,进一步丰富员工持股相关理论,为我国企业经营决策、政府制度改革提供有效建议,从而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采用2014-2018年沪深两地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做了较为详细的实证分析与阐述,主要研究内容有:首先,研究我国员工持股计划与薪酬粘性的关系。本文通过深入的理论分析,将员工持股计划与薪酬、业绩三者有机结合,探讨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员工的薪酬-业绩敏感性与薪酬粘性的影响。其次,探究我国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创新的关系。员工持股计划对员工业绩薪酬粘性的提升起到了留住核心人才的作用,该改善又会对公司的创新能力实际产生何种影响效应?本文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对此进行验证。为克服样本选择造成的内生性问题和估计偏差,还采用PSM-DID方法重新对上述结果进行重新检验。需要指出的是,本文还创新性地从员工创新投入角度来研究员工创新投入水平的高低对员工持股计划创新激励效应的影响,并进一步考察了不同员工教育水平、薪酬水平下,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创新的异质性关系。第三,研究我国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本文创造性地将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的影响进行比较研究,并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及logit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剖析我国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文章研究表明:(1)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建立“员工-股东利益共同体”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和议价能力,从而对公司员工的薪酬-业绩敏感性具有显着的正效应并且提高了员工的薪酬粘性。在成长性较低或员工人数较少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显着增强了员工的薪酬粘性,而在成长性较高或员工人数较多的公司,该效应并不明显。(2)员工持股计划显着促进了我国上市公司的创新水平,并且这种创新激励作用在非国有企业更为有效。员工创新投入水平越高,员工持股计划的创新激励效应越强;员工教育水平越高、薪酬水平较低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创新激励效应越强。(3)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给企业绩效带来的积极作用显着少于股权激励,分析其原因可能由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福利定位导致的,也可能由于我国员工持股计划仍有诸多不完善所致。同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动机可以从限售股解禁方面加以识别。当识别了定向受让这种股票来源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动机表现的更为明显。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完全可以识别减持动机的员工持股计划,并对其做出消极反应,而对非减持动机的员工持股计划表现出的热情远超股权激励。每个实施对象的平均受益强度、员工持股计划的浮动盈亏情况以及普通员工持股比例皆可正向影响企业未来的成长性。经过深入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本文可能的创新主要有:第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现有文献研究主要是从激励动机角度出发,分析员工持股计划如何通过影响员工的工作态度和行为与公司的治理水平进而对公司的业绩表现产生影响。本文则以公司薪酬分配的不平等性为背景,将员工持股计划与薪酬、业绩联合起来探讨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员工的薪酬-业绩敏感性与薪酬粘性的影响,丰富了相关研究,并提供经验证据。第二,本文探讨了员工持股计划与我国上市公司创新的关系并发现员工持股计划显着促进了我国上市公司的创新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员工激励机制与公司创新的相关文献。与以往文献简单使用基于分时段窗口的双重差分模型来研究分步扩容模式的试点计划不同,本文借鉴Beck et al.(2010)的做法,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来检验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创新的影响,同时为克服样本自选择造成的内生性问题和估计偏差,本文采用PSM-DID方法重新对上述结果进行检验,实证结果更具说服力。第三,不同于现有文献分别研究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本文从动态的角度对比了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经济影响,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对比的研究,从而得出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给企业绩效带来的积极作用显着少于股权激励。而且,当前研究主要集中在限售股解禁对股票、证券市场的影响,而本文论证了限售股解禁对同一期的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有显着的负相关关系,但是2-3期之前的限售股解禁显着地正向促进了当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完善了员工持股计划与限售股解禁关联的相关研究。综上,员工持股计划对上市公司业绩表现的积极作用十分明显,虽然其实施过程中尚存诸多不规范之处,但瑕不掩瑜,仍需坚定地鼓励并进一步规范我国证券市场中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行为。针对性地,本文提出如下建议:(1)完善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权利,以此提升员工薪酬粘性。(2)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激励力度向普通员工尤其是核心技术人才倾斜。(3)完善多元化的员工持股会或职工股权信托机构投资者股权结构。(4)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继续大力推行员工持股计划。(5)进一步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
李洋[7](2019)在《全球化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讨论旨在破除全球化时代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对国有体制发展前景的质疑。“公有制必然不如私有制”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把国有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视为中国经济的枷锁是很危险的,也是不公正的。本文通过对我国国有经济发展历史的回顾,以及与全世界范围内其他经济体国有企业成功案例的对比分析,寻找出我国坚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路径。国有企业不仅存在于具有社会主义传统的欧洲国家,连私有化至上的美国也并非没有国有企业。学界常有观点认为西方国有经济的比例比中国低很多,但是以新加坡为例的不少完全市场经济体也拥有着很高的国有经济比例。这些国家的国有企业可以说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但为何也能够实现经济成功呢?这些都是简单支持私有化的理论无法解释的问题。所以说,草率的把所有的经济问题归咎于国有体制是不负责任的。回顾历史,那些不立足本国国情就接受了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试图通过激进的私有化实现经济发展的失败案例比比皆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拉美国家、菲律宾等经济体陷入长久的“中等收入陷阱”就是例证。而这些国家也基本失去了实现工业化的机会。反观同时期有着更高国有企业比例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等)却完成了脱贫和赶超。国有企业存在的很多问题是与所有制无直接关系的。很多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在私有企业,尤其是在股权分散的大型私有企业里一个都不会少。如此可见,简单的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并没有帮助。从西方成功的国有企业经验中可以看到,如果能够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按照市场规则有效治理国有企业,所有这些问题都能够得到很好的管控和规避,完全不会比私有企业做的差。从对法国国有经济的分析中我们看到,在承认国有企业贡献和地位的同时,法国政府不推行激进私有化,而是通过积极改革保持企业竞争力,使其成为国家核心技术的掌握者。德国的国有企业也在战后恢复经济,实现国家工业化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而且在经历了几轮私有化后,近年来德国在电力等行业开始出现重新国有化的呼声。而北欧国家的国有企业则是支撑其高福利经济的重要部分,且在创新能力上走在世界前列。亚洲的新加坡和韩国则更加是利用国有企业实现经济腾飞,完成工业化的典型案例。甚至在完全信奉私有化的美国也有着数量可观的国有企业,除了在公共事业部门外,也不乏涉足军工、金融、地产等行业。这些都说明了国有企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国有企业改革虽不是新问题,但目前大部分研究都只停留在企业微观治理的层面,并没有从全球化内外联动的视角,以及历史发展规律的角度直面指出坚定做大做强国有经济的理论基础和信心来源。只有跳出西方经济学范式的框架,从例证分析的角度才能更好找到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方向。本文在绪论中阐述了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研究动态及论文研究方法、基本框架与创新点;第一章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进行了回顾,客观总结了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做出的历史贡献。同时回顾了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诞生及推广的原因和过程,阐明了这一趋势对我国经济在逐渐融入全球体系后的影响。为了解释这一影响,本文在第一章第二节阐述了工业化与现代化的关系。第二章首先总结和分析了质疑国有企业运行效率的一些理论,包括“委托-代理”“搭便车”“预算软约束”等问题,揭示了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否与企业的产权归属公有或私有并无关联。随后,本文对推行私有化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陷阱”进行了梳理。最后,本章指出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私有化改革在本质上的不同之处。在第三章,本文通过对法国、德国、北欧国家、美国等经济体的国有企业发展历史的分析和对比,总结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值得借鉴的地方。第四章则主要分析了与中国更为接近的韩国、新加坡等经济体的国有经济成分和私有化改革的尝试,试图找到可供我国采用的改革路径。本文的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就当前全球化形势下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挑战和可能的应对举措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第八章则是对全文的总结,以及对未来国有企业发展的展望。
秦杰[8](2019)在《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文中指出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重大变革时期,在“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的市场化监管思路和政策推动下,大量新的更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推出已是市场的客观需要和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产品创新的发展,投资者与证券商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此消彼长的变化,随即产生了新的利益冲突,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需求凸显。国内外理论界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发展规律和操作流程都有研究,但大多数是从金融学、经济学或管理学角度进行观察的,交叉学科研究的风气较为盛行,较少有纯粹从法律视角探讨和构建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制度的文献。可以认为,目前国内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研究成果还不足以令人信服地回答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心的问题,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何给出私募股权投资确切的定义和法律特征?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特殊性在哪里?私募股权投资体现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私募投资者需要的特殊法律保护需求是什么?现行法律对私募投资者是如何保护的、是否能够有效保护、保护的具体方式有哪些?如何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圈定?如何在制度、法律、政策方面营造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快速发展的局面?如何在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甚至整体监管制度等具体的手段和内容方面有效构建多元化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和多层次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制度......以上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章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本章主要从三个方面引出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落脚点。首先,聚焦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表现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内涵进行界定,比较分析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进而区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其他相关品种的异同,然后,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三种形式解读并分类整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具体的基金类型;其次,提出当前我国法治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主要侧重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最后,提炼了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具体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投资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投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投资退出各种方式的多重限制、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第二章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本章主要分四个层次来论述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主体规范,并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第一,基于私募投资者的立法刚需,归纳在制定投资者立法时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第二,通过梳理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和考察投资对象与投资者的匹配性,分析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三,评价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立法规则现状,提出投资者主体立法规定的粗泛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的散乱;第四,针对前述分析,提出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完善的宏观思考,建议对私募合格投资者可以分类规范,提出具体量化和质化标准,提出制度设计构思。第三章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失败的主要风险之一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投资判断失误,进而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关键环节在于信息披露。具体而言,首先,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和内涵建设,论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其次,通过梳理具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信息披露中的实务问题,讨论当前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规制现状下可能涉及的犯罪后果和投资者利益救济情况,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法律评价。最后,从综合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统筹构建信息披露规则刚要、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和信息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等四个方面提出以立法原则性要求为主、投资者合同自由约定为辅的私募信息披露制度合规建议。第四章规范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当前我国退出机制的主要问题是退出方式不灵活,缺乏多样化退出途径,以至投资者利益受损时补救机制遭受束缚,可以将退出方式,特别是非上市情形下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多元化、规范化以便投资者及时止损。具体而言,首先,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选择的相关考量,包括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分析、四种退出方式的基本情况;其次,分别整理四种模式下的立法规制重心,且对具体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各种模式下的实务困难和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分别提出立法完善建议。第五章统筹优化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监管。监管制度一直是法律保护的重中之重,要做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必须站到整体法律监管的高度。整体监管,不仅仅关注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更关注对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和监管价值等监管理念的更新。而且必须厘清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职能的对应匹配,以解决实务中没人管、交叉管的现象。具体而言,第一,从监管原则、监管目标和监管价值三个板块的内容来锁定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理念;第二,通过对监管行政机关和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能梳理来分析当前我国监管的职能定位,强调权责对应,重视监管问责,并针对私募监管问题提出权责适配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建议;第三,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入、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全局监管的立法完善建议。
彭巨水[9](2019)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强调,所有制问题是一切反对现存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的基本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所有制问题在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是一切社会形态演进、更替的内在逻辑和客观规律。从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来看,所有制的演化不仅是多元的,而且是一个自然的过程,随着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变化而变化。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中国化的过程,就是所有制改革贯穿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伟大实践并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发展面临新的历史方位,所有制改革也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总结我国所有制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基于新时代的战略方位和时代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我国所有制改革提出新部署、做出新动员,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时代命题,从“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高度强调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从现实来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方面采取了较为有力的举措,改革成效初步显现。同时,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中还存在“混合就是私有化”“混合就是新的公私合营”等理论争议、“混合是否要国有股‘一股独大’”“混合到底是‘谁混谁’”等实际操作难题,影响了这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因此,系统梳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深入辨析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全面回顾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所有制变革的历史脉络,从中找出我国混合所有制理论产生和发展的逻辑主线,进而通过回溯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实践,以此为基础,在坚持问题导向的前提下,从宏观、微观层面探讨如何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改革,并提出总体性思考和针对性举措,对于推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理论、实践、对策三个方面深入研究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问题。首先,从一般理论层面入手,对建国以来混合所有制方面的研究文献作了综述,通过梳理相关研究发现,要探讨混合所有制理论必须从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和西方产权理论入手。基于这一思路,讨论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并将其与西方产权理论进行对比、分析异同,希望能够对混合所有制理论有更加深入的认识和理解。接着,从实践层面出发,讨论了建国以来所有制理论发展和实践情况,总结了我国所有制理论演进规律和改革实践的经验教训,从理论和实践上得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就是混合所有制,这是一种经济发展规律,也是一种生产力发展趋势。由此,进一步深入探讨了混合所有制理论及混合所有制在我国实践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再次,从对策层面入手,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和探讨了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坚持原则、构造环境、改革重点,然后从宏观层面转入微观层面,具体深入分析了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民营经济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应采取的对策和选择的路径。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研究讨论的逻辑性方面具有一定新意,从整体上阐释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历史轨迹、演化趋势和内在规律,对从建国初期开始,一直到党的十九大,把“前三十年”与“后四十年”在所有制变革方面探索中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全面总结;二是研究分析的结构性方面具有一定新意,在阐释混合所有制发展的具体领域中,构建了一个涵盖“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分析视阈,在差异化问题导向下分析了不同所有制经济在混合所有制发展中所需的条件保障和应坚持的科学路径;三是研究结论的实践性方面具有一定新意,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搞混合所有制就是搞全盘私有化”和“搞混合所有制就是搞新的公私合营”等热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得出了混合所有制只是经济发展的手段,而不是经济发展的目的的结论,以此为前提,从不同层面讨论了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对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公有制与非公所有制的混合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和重大课题。本文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变革,就是要以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为指导,学习和借鉴西方产权理论的有益观点,结合我国国情和特殊发展阶段,牢牢把握“两个毫不动摇”,探索一种新的混合所有制发展路径,才能积极拓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健康、更可持续的发展。这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应有之义,也是我们能够在经济发展中坚持理论自信的必然要求。在实践中,要深刻认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全局性、系统性、整体性和复杂性,既要发挥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动性、引领性,也要发挥民营经济倒逼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性、参与性;既要注重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发展预期,也要注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共识。
徐洪海[10](2019)在《中国高铁客运行业的竞争机制研究 ——“多行业-同市场”范式与应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发展高铁客运在缓解铁路运力不足、分担国内客运压力,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高铁客运行业实行国有企业主导的管理经营体制是影响其长期持续发展的一大隐患。这种体制在高铁初期建设阶段表现出高效的政策执行力,而到建成后的经营阶段,其僵化低效的劣势问题就会逐渐显现。如果不能顺应时势地做出改变,特别是在航空、公路等运输领域的企业已经获得更大经营自主权的情况下,高铁客运企业难免会无法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应该进一步完善高铁客运行业的竞争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常认为,完善高铁客运竞争机制的主要措施是,实行“网运分离”或“区域分割”的结构重组方式在行业内部引入竞争,再通过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放松竞争性环节规制政策来提升高铁客运企业经营的独立自主权。这些措施看似合理,但是没有注意到高铁客运实际上处于一个“特别的”市场竞争环境:高铁客运凭借其运行速度、舒适度和准点率等方面优势,不仅在较短行程上面临公路(长途汽车或私家车)的竞争,在更长行程上还与航空存在激烈竞争。这种竞争环境为完善高铁客运行业的竞争机制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同时也提出许多新的问题。例如,来自其他运输方式的竞争是否意味着不再需要通过结构重组的方式在行业内部引入竞争?现行体制问题的核心不在行业本身的垄断特性,而是因为模糊的国企性质和边界、不当的规制政策造成高铁客运企业不能灵活地适应市场竞争?基于高铁在不同行程范围上面临其他运输方式竞争的事实,本文构建专门分析此类市场环境下应该如何建立和完善竞争机制的“多行业一同市场”范式。具体地,本文第2章是“多行业一同市场”范式的提出和模型构建部分。首先根据产业经济学中的“产业=市场”基本假设,阐释应用“多行业一同市场”范式研究高铁客运行业竞争机制问题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然后根据高铁、航空、公路等不同行业在特定线路上构成同一市场的具体情况,以及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相互竞争的关键因素,运用博弈论方法构建“多行业一同市场”范式的理论模型。第3章至5章是“多行业一同市场”范式的应用部分,分别从结构重组模式、国企组织形式,以及(放松)规制政策和竞争政策适用等三个层面,论述如何完善高铁客运行业的竞争机制。在结构重组模式层面,本文具体区分出“网运一体+运营竞争”、“网运分离+运营竞争”、“网运一体+区域分割”和“网运分离+区域分割”四种类型。根据“多行业一同市场”范式的理论模型分析结果,对于最初实行“网运一体”的高铁客运行业,无论是在“网运一体”还是“网运分离”结构下引入运营竞争或是实行“区域分割”,对相关企业利润影响是不确定的(并不必然改善高铁企业利润状况),但会损害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其中主要原因在于,以不同形式在高铁客运行业内部引入竞争,会增强高铁在与其他运输方式竞争时的市场势力,并且弱化各类运输方式之间的竞争。另外,在“网运一体”结构下引入竞争还容易产生“封锁效应”。相反,高铁客运维持“网运一体”或者实施简单的“网运分离”(不在运营环节引入竞争)的社会福利水平较好(二者没有明确的优劣之分)。尽管简单的“网运分离”会造成双重垄断,但其他运输方式的竞争约束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该问题及其扭曲结果。在国企组织形式层面,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实现高铁客运企业的公司制改革,确立公司法人地位。这一改革目标也得到了“多行业—同市场”范式理论模型分析结果的支持。高铁客运企业实行股份公司改造不仅可以提高自身利润,同时也有益于改善其他运输方式企业的利润。换言之,高铁客运企业相对滞后的国企改革会对其他交通领域产生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虽然股份公司改造有损消费者剩余,但可以提高社会总福利水平。对高铁客运企业进行股份公司改造从理论上讲是正确的,但在实践中却不易执行。国有的高铁客运企业具有“公共性”和“企业性”的二重性特征,决定了股份公司改造需要分门别类、循序推进。总结国内外高铁客运的国企组织形式演变情况,基本都遵循着“政府企业(追求公共性为主)→特殊法人企业(兼顾公共性和企业性)→股份公司(追求企业性为主)”的规律。理论模型分析结果也表明,高铁客运企业在按此规律演变过程中,公共性(对应消费者剩余)和企业性(对应生产者剩余)表现为“此消彼长”规律。规制政策是限制高铁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在高铁与其他运输方式普遍存在竞争的背景下,这种政策安排实际上已经与现实市场情况不相符合。根据“多行业—同市场”范式的理论模型分析结果,因为高铁面临其他运输方式的竞争约束,在“网运一体”结构下放松票价规制或在“网运分离”结构下放松路网接入费规制并不会导致价格无限制地上涨。尽管放松规制会损害消费者剩余,却会改善企业利润和社会总福利。这一结论说明,对高铁客运适用以促进各类运输方式之间竞争为宗旨的竞争政策要优于规制政策。以上研究结论的政策涵义主要有:(1)可以继续维持高铁客运的“网运一体”结构,或者实行简单的“网运分离”。如果考虑到顺利推进国企改革,可以采取“1+1+N”的结构重组模式,即组建一家全国高铁路网公司、一家全国高铁运营公司和若干家区域高铁运营公司。(2)中国铁路总公司事实上属于特殊法人企业,即将更名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形式上属于股份公司企业,但在一段时期内仍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法人企业特征。应该在《铁路法》和《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特殊法人法”来规范此类企业。未来可以在实行“1+1+N”结构重组模式的基础上,对高铁运营公司率先完成股份公司改造,而高铁路网公司暂以特殊法人企业形式存在,待时机成熟时再实行股份公司改造。(3)逐步对高铁企业价格放松规制。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有关政策,部分高铁线路已经放开了企业定价权,未来可以视市场具体情况进一步推广。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实行公司制改造和放松规制的过程也是逐步适用竞争政策的过程。中国《反垄断法》第7条关于国有企业的适用原则有待细化,具体建议是:《反垄断法》对政府企业完全豁免,对特殊法人企业酌情豁免,而对股份公司企业则完全适用。当然,本文构建“多行业—同市场”范式的理论模型还有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比如,如何将高铁经济外部性影响纳入到决策者目标函数,如何刻画各类运输方式企业的市场势力随行程距离变化的动态变化情况等。这些难点问题有待在未来研究中进一步突破。另外,由于高铁客运方面的可得数据较少,期待未来有充分的数据和实证研究检验本文结论的可信性,或进行修正。
二、鑫祥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造的成功做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鑫祥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造的成功做法(论文提纲范文)
(1)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外文缩略语对照表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境外投资法 |
一、国际投资的分类与境外直接投资 |
二、从国际直接投资法到境外投资法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 |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界定 |
二、中央企业概念辨析 |
三、中央企业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演进 |
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发展阶段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现状分析 |
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趋势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 |
第一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现状 |
一、公司治理法制 |
二、境外投资监管 |
三、境外投资保护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改革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一、改革背景概要 |
二、具体改革举措 |
三、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第三节 国内法制改革建议——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 |
一、相关法制改革应当并行——基于日本经验的分析 |
二、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基于新加坡经验的分析 |
三、从监管规制到法制保障——基于德国经验的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 |
第一节 司法豁免理论及东道国相关司法实践问题 |
一、司法豁免概念及观点 |
三、中航油案及其影响 |
四、中央企业不应当然地主张司法豁免 |
第二节 竞争法审查问题 |
一、投资东道国竞争法审查一般问题 |
二、关键判断——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公平竞争 |
三、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 |
四、中央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应当单独计算市场份额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问题 |
一、国家安全审查基本问题 |
二、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析 |
三、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晚近实践——三一重工案 |
四、CFIUS及 FIRRMA改革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影响及应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制基本问题 |
一、国际投资保护与国际投资法制 |
二、相关国际法律渊源 |
第二节 国际法制调和作用 |
一、国际法制调和需求 |
二、国际法制调和原理 |
第三节 中央企业相关重点问题 |
一、投资协定适用范围问题 |
二、中央企业投资主体定位 |
三、国民待遇以及中方主张 |
四、竞争中立的国际法规则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相关国内法制改革当与中央企业改革并举并重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需适应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 |
三、以国际造法为契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结构安排、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本文的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1.4.1 本文的创新点 |
1.4.2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理论基础 |
2.1.1 经济演化理论 |
2.1.2 制度变迁的演化理论 |
2.1.3 演化博弈论 |
2.2 分析框架 |
2.2.1 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制定的规则与过程 |
2.2.2 公司法律制度演化博弈的参与者行为 |
2.2.3 公司法律制度的博弈均衡与演化 |
2.2.4 具体分析方法与模型介绍 |
第3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萌芽(1840-1872):华商公司实践与《轮船招商局章程》的制定 |
3.1 《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的社会历史背景 |
3.1.1 “公司”语源考察 |
3.1.2 公司法律制度缺失的社会根源 |
3.2 华商公司的首次实践 |
3.2.1 西方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评说 |
3.2.2 近代华商公司的具体实践路径 |
3.3 《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3.3.1 晚清政府原有法律制度无法容纳新生经济因素 |
3.3.2 华商集团与洋商集团的竞争导致官商利益冲突 |
3.3.3 传统民营企业中的公司制度因素影响 |
3.3.4 官僚体制下传统官营制度的路径依赖 |
3.4 《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的演化博弈分析 |
3.4.1 航运业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3.4.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3.4.3 地方政府洋务派与华商集团、洋商集团的演化博弈分析 |
3.4.4 中央政府的立法行为选择 |
3.5 《轮船招商局章程》颁布的经济影响 |
3.5.1 通过发行股票达到了募集资金的目的 |
3.5.2 利用航运业达成了与洋商竞争的效果 |
3.5.3 社会上掀起了积极投资兴办公司的热潮 |
3.5.4 官督特许公司制度是公司法的初次探索 |
3.6 小结 |
第4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起步(1872-1904):官督公司没落与《公司律》的颁布 |
4.1 《公司律》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
4.1.1 特许制度下官督公司的盛行 |
4.1.2 特许制度下官督公司的没落 |
4.1.3 特许制度下商办公司的崛起 |
4.2 《公司律》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4.2.1 晚清工商业发展急需突破公司法律制度瓶颈 |
4.2.2 官督公司模式的缺陷导致官商利益的冲突 |
4.2.3 官督特许公司治理实践推进法制化进程 |
4.2.4 《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扶持工商业法规化 |
4.3 《公司律》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
4.3.1 晚清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4.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4.3.3 官僚经理与洋务派、股东集团的演化博弈分析 |
4.3.4 中央政府的立法行为选择 |
4.4 《公司律》颁布的经济影响 |
4.4.1 提高了工商业者的地位和社会影响力 |
4.4.2 约束了各级官吏改善官商关系 |
4.4.3 终结了官督商办公司模式 |
4.4.4 推动了民族工商业发展 |
4.5 小结 |
第5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初步发展(1904-1914):官商共同修律与《公司条例》的颁布 |
5.1 《公司条例》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
5.1.1 《公司律》颁行后公司治理官剥商权局面的改善 |
5.1.2 《公司律》颁行后公司治理道德风险问题的出现 |
5.1.3 家族公司的创建 |
5.2 《公司条例》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5.2.1 《公司律》无法使中国建立真正的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 |
5.2.2 官督公司模式回光返照导致官商利益的冲突 |
5.2.3 《中华民国约法》倡导自由经济政策 |
5.2.4 《改定大清商律草案》开创立法调查先河 |
5.3 《公司条例》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
5.3.1 民初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5.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5.3.3 官僚集团与商人集团关于修律的演化博弈分析 |
5.3.4 中央政府立法行为选择的转变 |
5.4 《公司条例》颁布的经济影响 |
5.4.1 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形成 |
5.4.2 家族公司规模的壮大 |
5.4.3 官僚与商人可以均衡博弈 |
5.4.4 民族工商业的黄金发展阶段 |
5.5 小结 |
第6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规范发展(1914-1929):官商兴办工业与1929年《公司法》颁布 |
6.1 1929年《公司法》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
6.1.1 《公司条例》颁行后私人资本投资的扩张发展 |
6.1.2 《公司条例》颁行后家族公司企业集团的迅猛发展 |
6.1.3 《公司条例》颁行后官僚资本投资公司的热情高涨 |
6.2 1929年《公司法》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6.2.1 《公司条例》缺失法人持股制度导致公司对外投资发展滞后 |
6.2.2 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政策导致官商利益冲突 |
6.2.3 《建设大纲草案》倡导重点发展国有经济政策 |
6.2.4 《训政时期经济建设实施纲要方针案》规定国家资本主义政策 |
6.2.5 《公司条例》奠基中国公司法体系 |
6.3 1929年《公司法》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
6.3.1 民国中期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6.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6.3.3 官僚集团与商人集团关于立法的演化博弈分析 |
6.3.4 中央政府立法行为选择的转变 |
6.4 1929年《公司法》颁布的经济影响 |
6.4.1 公司法人持股制度的发展 |
6.4.2 投资控股公司的产生 |
6.4.3 民营经济得到鼓励与支持 |
6.4.4 公司营利目的的回归 |
6.5 小结 |
第7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异化(1929-1946):官商产权争夺与1946年《公司法》的颁布 |
7.1 1946年《公司法》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
7.1.1 1929年《公司法》颁行后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 |
7.1.2 统制经济下国营公司向官僚垄断公司的转变 |
7.1.3 民营公司生存环境的转折与恶化 |
7.2 1946年《公司法》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7.2.1 1929年《公司法》难以适应大力发展国营事业的需要 |
7.2.2 抗战爆发统制经济政策导致官商利益的冲突 |
7.2.3 《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规定政府控制国家经济主体的合法性 |
7.2.4 《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为战后政府与民资合办公司提供依据 |
7.3 1946年《公司法》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
7.3.1 民国后期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7.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7.3.3 商人集团与官僚集团、官僚经理的演化博弈分析 |
7.3.4 中央政府立法行为选择的转变 |
7.4 1946年《公司法》颁布的经济影响 |
7.4.1 公司注册登记数量激增 |
7.4.2 国营公司规模空前扩张 |
7.4.3 有限公司与外资公司迅速增长 |
7.4.4 民营经济产权弱化与衰败 |
7.5 小结 |
第8章 评述性结论与现实启示 |
8.1 评述性结论 |
8.1.1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是后世公司立法对前世立法制度创新的结果 |
8.1.2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是官僚集团与商人集团持续博弈均衡的结果 |
8.1.3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是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互转化的结果 |
8.1.4 官商集团谈判能力的差异变化是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成败的关键 |
8.1.5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保障较好的时期是商人集团公司发展的发达时期 |
8.2 现实启示 |
8.2.1 营业自由立法是激发企业活力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关键 |
8.2.2 简政放权制度是完善政府职能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保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
(3)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与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范畴界定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基本概述 |
一、研究范畴界定 |
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动因分析 |
三、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类型 |
第二节 企业并购重组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资本流动与资本集中理论 |
二、现代西方企业重组理论 |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起步阶段(1984-1991) |
第一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现实背景——国有企业普遍亏损 |
二、理论背景——对“两权分离”的认识突破 |
第二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企业兼并的目标转向自觉优化经济结构 |
二、交易的自发性与政府干预并存 |
三、兼并方式以承担债务式和出资购买式为主 |
四、局部产权交易市场开始兴起 |
第三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地方探索 |
一、成都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二、武汉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三、保定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转型阶段(1992-2002) |
第一节 转型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中国经济制度环境的变迁 |
二、企业重组受到政府高度重视 |
三、各类市场体系的建立 |
四、国企脱困和国企改革任务 |
第二节 转型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产权市场普遍兴起 |
二、企业并购的规模逐步扩大 |
三、政府积极参与引导 |
四、上市公司并购成为热点 |
五、部分中国企业开始参与跨国并购 |
六、外商并购国有企业成为新景观 |
第三节 转型阶段的并购重组成效 |
一、国企成功脱困 |
二、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三、利用国内国外资本市场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全面发展阶段(2003-2018) |
第一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中国融入全球化经济发展 |
二、鼓励混合所有制发展 |
三、法律法规逐步健全 |
第二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战略并购成为企业并购的重点 |
二、国企大型跨国企业的出现 |
三、以横向整合与纵向整合为主 |
第三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取得的成效 |
一、国企各项经济指标增长迅速 |
二、国有企业国际竞争力稳步提升 |
三、国有企业治理规范化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制度演进:绩效、问题与成因 |
第一节 国企并购重组取得的辉煌成绩 |
一、优化了产业布局,提升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
二、提高了资产证券化率,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
三、盘活了国有资产,提升了国有企业经营绩效 |
第二节 国企并购重组存在的问题 |
一、并购重组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
二、并购支付方式和融资渠道单一 |
三、盲目规模扩张与多元化转型并存 |
四、标的公司资产质量差导致并购效率低下 |
五、并购双方缺乏深层次整合 |
六、海外并购重组困难重重 |
第三节 国企并购重组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
一、企业并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
二、政府“缺位”和“越位”现象并存 |
三、中介机构和资本市场尚不发达 |
四、企业自身条件缺乏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国有企业并购下政府与国企高管的行为动机分析 |
二、国企高管行为影响并购绩效的研究假设 |
第二节 变量选择和数据来源 |
一、变量选择 |
二、数据来源 |
第三节 数据描述性分析 |
一、主要变量统计描述 |
二、变量趋势分析 |
第四节 计量模型设定 |
一、实证基本模型设定 |
二、面板数据模型 |
第五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面板数据模型形式检验 |
二、计量模型估计及结果分析 |
第七章 域外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借鉴 |
一、美国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美国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二节 日本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借鉴 |
一、日本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日本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三节 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借鉴 |
一、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四节 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及教训 |
一、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教训 |
第八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原则、目标与模式 |
第一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时代特征 |
一、通过调整结构来优化供给侧的重组方式 |
二、在重组中解决亏损企业与多余的产能 |
三、并购重组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步进行 |
第二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原则 |
一、最大限度地释放和激发国有企业竞争力 |
二、在国企并购重组中推进国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三、在国企并购重组中促进产能的优化配置 |
第三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目标导向 |
一、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
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 |
三、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 |
第四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模式 |
一、横向重组模式 |
二、纵向重组模式 |
三、混合重组模式 |
四、策略联盟重组模式 |
第九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主体定位与政府作用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主体分析 |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不宜作为国企并购重组的主体 |
二、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凸显优势 |
三、市场在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 |
第二节 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作用 |
一、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正面效应 |
二、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负面效应 |
第三节 政府在国企并购重组中的角色定位 |
一、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政策引导者 |
二、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宏观调控者 |
三、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信息中介者 |
四、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服务者 |
五、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具体监督者 |
第四节 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制度创新 |
一、保持国有资产管理权的独立性 |
二、完善法律制度 |
三、营造公平竞争的并购重组环境 |
四、制定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战略规划和指导政策 |
第十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指导思想 |
一、深化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顶层设计 |
二、强化并购重组的理念共识 |
三、明确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 |
第二节 强调“法治企业”,突出国企总法律顾问作用 |
一、全面打造法治企业 |
二、深化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
第三节 构建完善的产权保护体系及破产清算体系 |
一、建立健全产权保护体系 |
二、构建破产清算体系 |
第四节 建立资本市场淘汰机制 |
一、加快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
二、完善资本市场退市制度 |
三、健全资本市场推动并购重组的作用机制 |
第五节 建立稳定的失业保障体系 |
一、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发挥社会托底作用 |
二、加大失业救助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
三、完善再就业服务保障机制,促进再就业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国有企业竞争中立政策法制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2.1 主要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的难点及创新之处 |
1.3.1 研究难点 |
1.3.2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国有企业适用竞争中立政策理论分析 |
2.1 竞争中立政策概述 |
2.1.1 竞争中立政策的源起 |
2.1.2 竞争中立政策的涵义 |
2.1.3 竞争中立政策的法律基础 |
2.2 域外国有企业竞争中立政策的制度演进 |
2.2.1 经合组织倡导的中立理论 |
2.2.2 美国力推竞争中立政策的模式 |
2.2.3 欧盟竞争中立政策主张 |
2.3 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市场竞争优势 |
2.3.1 市场准入政策优势 |
2.3.2 政府补贴政策优势 |
2.3.3 税收优惠政策优势 |
2.3.4 企业融资政策优势 |
2.4 我国国有企业竞争性分类模式 |
2.4.1 提供公共产品类 |
2.4.2 处于自然垄断类 |
2.4.3 处于竞争性领域类 |
第三章 国有企业改革法制化进程及法理分析 |
3.1 国有企业实施改革的考察 |
3.1.1 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基础 |
3.1.2 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依据 |
3.1.3 国有企业政策的法理基础 |
3.2 .国有企业改革法制进程及评价 |
3.2.1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前的制度概述 |
3.2.2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确立 |
3.2.3 公司化改革对国企的影响 |
3.3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法学理论分析 |
3.3.1 国有企业公司制不等于“私有化” |
3.3.2 产权理论的重新解读 |
3.3.3 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
第四章 引入竞争中立政策对国有企业挑战和现实影响 |
4.1 竞争中立政策对国有企业发展的影响 |
4.1.1 对国际战略布局的影响 |
4.1.2 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限制 |
4.1.3 削弱了国有企业“政治成分” |
4.1.4 动摇了地方国企享受地方扶持的正当性 |
4.2 竞争中立适用中所面临的挑战 |
4.2.1 公共补偿数额计算难度加大 |
4.2.2 国企商业投资的税收困境 |
4.2.3 政府监管对国企公信力下降 |
4.2.4 债务补贴面临软约束 |
4.3 竞争中立引入国有企业的必然性 |
4.3.1 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目标 |
4.3.2 弥补传统竞争法体制缺陷 |
4.3.3 限制国有企业垄断行为 |
4.4 竞争中立引入可行性视检——以上海自贸区试点为例 |
4.4.1 政策性依据的出台 |
4.4.2 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竞争机制 |
第五章 竞争中立政策与国有企业改革法律制度构建 |
5.1 竞争中立政策规制的主体范畴 |
5.1.1 严格界定主体适用范围 |
5.1.2 主体适用维度要合理 |
5.1.3 主动收缩国有企业规模 |
5.2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
5.2.1 加快政府职能分离 |
5.2.2 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 |
5.2.3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
5.3 建全适用企业平等竞争的法律制度 |
5.3.1 从宪法起步健全国内竞争法体系 |
5.3.2 完善反垄断法的行政管制 |
5.3.3 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4 强化政府行政控制制度 |
5.4.1 科学完善政府资金扶持政策 |
5.4.2 强化竞争信息披露制度 |
5.4.3 政府合理竞争豁免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5)国有控股公司党组织嵌入治理结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3.1 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章小结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公司治理理论 |
2.1.2 嵌入性理论 |
2.1.3 路径依赖理论 |
2.1.4 内外共治理论 |
2.1.5 进化博弈理论 |
2.1.6 自组织理论 |
2.1.7 新时代政治经济学 |
2.1.8 理论应用情况概述 |
2.2 公司治理结构文献综述 |
2.2.1 公司治理结构有关文献简述 |
2.2.2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有关文献简述 |
2.2.3 公司治理效能有关文献简述 |
2.3 政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文献综述 |
2.3.1 文献数据与数据处理 |
2.3.2 研究概况 |
2.3.3 文献关键词分析 |
2.3.4 研究热点聚类 |
2.4 研究述评 |
2.5 本章小结 |
3 公司治理实践比较研究及国内发展现状 |
3.1 国外公司治理实践基本情况 |
3.1.1 英美公司治理模式概述 |
3.1.2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概述 |
3.1.3 新加坡淡马锡公司治理模式概述 |
3.1.4 OECD公司治理准则 |
3.2 国内公司治理政策演进和实践情况 |
3.2.1 现代企业制度的初步探索阶段(1992-2001) |
3.2.2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深化实践阶段(2002-2011) |
3.2.3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建立阶段(2012-今) |
3.3 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基本特征及核心要件 |
3.3.1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
3.3.2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要件 |
3.4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3.4.1 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地位的法律保障问题 |
3.4.2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支撑问题 |
3.4.3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的实践效能问题 |
3.5 本章小结 |
4 党组织嵌入模式下公司治理效能评价技术研究 |
4.1 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主体 |
4.1.1 公司治理主体与利益相关者 |
4.1.2 党组织成为公司治理主体的发展历程 |
4.1.3 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的基本逻辑 |
4.2 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效能 |
4.2.1 公司治理效能的关键指标 |
4.2.2 不同主体的治理作用 |
4.2.3 治理主体关键职权对比 |
4.3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评价量表 |
4.3.1 变量的选取及界定 |
4.3.2 问卷设计 |
4.3.3 治理效能指标体系 |
4.4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量表检验 |
4.4.1 问卷调研基本情况 |
4.4.2 信度、效度检验和验证性因子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理论模型及实证分析 |
5.1 治理效能的结构方程模型 |
5.1.1 党组织嵌入影响公司治理效能的路径 |
5.1.2 构建治理效能的结构方程模型 |
5.1.3 研究假设的提出 |
5.2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的实证分析 |
5.2.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2 路径分析与假设检验 |
5.2.3 党委会对治理效能的影响 |
5.3 本章小结 |
6 国有控股公司党组织嵌入治理的运行机制研究 |
6.1 党组织参与企业管理的历史沿革 |
6.1.1 公司制以前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与管理机制 |
6.1.2 公司制以来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治理的政策规定 |
6.2 国有企业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相融合的实现模式 |
6.2.1 融入模式下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制 |
6.2.2 嵌入模式下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制 |
6.3 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机制 |
6.3.1 横向嵌入公司治理博弈模型 |
6.3.2 纵向嵌入公司治理博弈模型 |
6.4 党组织嵌入促进公司治理效能效应研究 |
6.4.1 没有党组织嵌入的董事会与经理层决策博弈模型 |
6.4.2 有党组织嵌入的董事会与经理层决策博弈模型 |
6.4.3 基于自组织理论的党委会效用分析 |
6.4.4 党委会促进企业系统与社会系统的互动 |
6.4.5 党组织完善企业的群体决策机制 |
6.5 党组织参与企业管理的多案例对比研究 |
6.5.1 案例研究设计和调研企业基本情况 |
6.5.2 党组织参与管理的情况 |
6.5.3 党组织参与管理的工作模式 |
6.5.4 党组织参与管理效果评价 |
6.6 本章小结 |
7 交叉任职比例协同治理效能理论模型 |
7.1 宏观视角:基于帕累托最优的治理效能优化模型 |
7.1.1 模型思想 |
7.1.2 模型建立 |
7.1.3 基于任职比例的帕累托模型 |
7.2 微观视角:交叉任职的协同效应算法 |
7.2.1 党委会与董事会的融入度 |
7.2.2 公司治理的基础效能与协同效能 |
7.2.3 党委会成员融入公司治理评级指标集合 |
7.2.4 基于协同度模型的决策人员分组情况分析 |
7.3 党组织与董事会、经理层主要领导任职配置模式 |
7.4 本章小结 |
8 加强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对策建议 |
8.1 完善公司治理有关法律法规 |
8.2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理论 |
8.3 推进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提升实践 |
8.4 本章小结 |
9 结论与展望 |
9.1 主要工作 |
9.2 研究结论 |
9.3 主要创新 |
9.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员工持股计划对我国上市公司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 ——基于薪酬粘性、创新能力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关键概念的界定 |
第三节 员工持股计划发展现状 |
第四节 论文内容安排 |
第五节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第六节 本文的贡献与不足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第二节 实证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小结 |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与薪酬粘性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研究设计与变量描述 |
第三节 实证结果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创新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研究设计与变量描述 |
第三节 实证结果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绩效 |
第一节 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研究设计及变量描述 |
第三节 实证结果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政策建议和研究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7)全球化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及研究动态 |
一、经济全球化相关理论综述 |
二、“华盛顿共识”的含义及影响 |
三、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相关理论综述 |
四、发达国家(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相关理论及案例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有企业改革历史回顾及全球化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回顾 |
一、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分析 |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贡献 |
第二节 全球化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 |
一、新自由主义推广下的经济全球化 |
二、全球化对不同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 |
三、西方国家的“逆全球化”倾向及其影响 |
第二章 国有企业改革的认识误区 |
第一节 “国企病”不专属于国有企业 |
一、委托-代理问题 |
二、搭便车问题 |
三、软预算约束问题 |
第二节 国有企业私有化的“陷阱” |
一、陷阱一:行业的选择 |
二、陷阱二:企业的定价 |
三、陷阱三:合适的收购者 |
四、陷阱四:腐败的问题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等同于私有化 |
一、“混合所有制”概念的提出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 |
第四节 发展国有企业不代表“民营经济离场” |
一、发展民营经济的现实依据 |
二、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 |
三、发展民营经济的历史依据 |
第三章 欧美国有企业的发展历史与借鉴意义 |
第一节 法国:社会主义文化土壤下走出的全球性国有企业 |
一、法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二、法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
三、法国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德国国有企业:经济国家主义的有效实践 |
一、工业化中功不可没的德国国有企业 |
二、德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
三、德国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芬兰国有企业: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楷模 |
一、“红色政权”下的芬兰国有企业 |
二、芬兰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和改革 |
三、芬兰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四节 美国国有企业:美国“无国企”的真相 |
一、美国国有企业的分类及特点 |
二、美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 |
三、美国经验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和思考 |
第四章 亚洲国有企业的发展历史与借鉴意义 |
第一节 韩国:经济起飞依靠集权政府下的国有企业 |
一、韩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二、韩国的国有企业治理与改革 |
三、集权政府下的经济起飞 |
四、韩国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反思 |
第二节 新加坡:国有企业治理的成功案例 |
一、新加坡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二、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治理模式 |
三、淡马锡模式的成功和借鉴意义 |
第五章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及评估 |
第一节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 |
一、《指导意见》的改革思路 |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践 |
第二节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足 |
一、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转型问题 |
二、实行有效监督的问题 |
三、选人用人的问题 |
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难点 |
五、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治理有机统一 |
第六章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
第一节 “前全球化”时代的国有企业改革 |
一、“前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 |
二、“前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实践 |
第二节 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挑战 |
一、全球化带来新挑战的原因 |
二、全球化给我国国有企业带来的新挑战 |
第三节 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的机遇 |
一、政策机遇 |
二、改革叠加期机遇 |
三、“逆全球化”倒逼机遇 |
第七章 全球化背景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国有企业适应全球化趋势改革的基本路径 |
一、党的领导 |
二、法人治理结构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 |
四、国有企业走出去 |
五、国有企业道路自信 |
第二节 应对全球化挑战的主要改革对策 |
一、应对政府经济管理功能相对弱化的改革对策 |
二、应对生产要素不对等流动的改革对策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界定 |
一、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相关投资品种的区分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划分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 |
一、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 |
二、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 |
三、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 |
二、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 |
三、退出方式的多重限制 |
四、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 |
第二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的立法刚需 |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关系解读 |
二、投资者立法规范的法律原则归纳 |
第二节 私募投资者的合格与适当 |
一、合格——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 |
二、适当——投资对象和投资者的匹配性考察 |
第三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现行评价 |
一、投资者主体相关立法粗泛 |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散乱 |
第四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宏观思考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设计的量化和质化 |
三、投资者分类规范的理想构建 |
第三章 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建设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实然评价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问题梳理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合规建议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综合构建 |
二、信息披露规则刚要的统筹构建 |
三、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 |
四、信用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 |
第四章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概括分析 |
一、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解析 |
二、四种退出方式的利弊衡量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规制重心 |
一、上市退出:严格上市条件和程序 |
二、收购退出:关注再融资股份减持 |
三、回购退出:限制回购范围和数量 |
四、清算退出:斟酌解散申请权限制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立法完善 |
一、上市退出规制的立法优化 |
二、收购退出市场的规范搭建 |
三、回购退出范围的理性调适 |
四、清算退出程序的立法修改 |
第五章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监管的宏观把握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理念的锁定 |
一、强化自律优先的监管原则 |
二、注重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 |
三、平衡效率与公平的监管价值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职能的定位 |
一、行政机关的职能配置和监管问责 |
二、自律组织的独立地位和辅助功能 |
三、监管职能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的立法建议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准入的监管优化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区分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评述 |
一、改革开放前所有制研究评述 |
二、改革开放后所有制研究评述 |
三、当前所有制改革研究评述 |
四、存在问题及深化方向 |
第三节 论文研究内容 |
一、论文内容 |
二、结构安排 |
第四节 论文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研究综述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的混合所有制思想综述 |
一、建国初期的混合所有制思想 |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混合所有制思想 |
三、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的混合所有制思想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后的混合所有制研究综述 |
一、混合所有制理论探索阶段的研究综述 |
二、混合所有制理论成长阶段的研究综述 |
三、混合所有制理论完善阶段的研究综述 |
四、混合所有制理论突破阶段的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简要评述 |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有关所有制理论的主要观点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所有制理论的主要观点 |
二、列宁关于所有制理论的主要观点 |
三、斯大林关于所有制理论的主要观点 |
第二节 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 |
一、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理解 |
二、共产主义社会分为两个阶段 |
三、如何认识重建个人所有制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演进规律 |
一、所有制演进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相统一规律 |
二、所有制演进的主体性和多元性相统一规律 |
三、所有制演进的稳定性和动态性相统一规律 |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对比研究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产权解析 |
一、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中的所有权概念 |
二、马克思注意区分所有制和所有权的关系 |
三、产权是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应有之义 |
四、简要评述 |
第二节 西方产权理论的综述 |
一、西方产权理论的概念 |
二、西方产权的属性和功能 |
三、简要评述 |
第三节 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的辨析 |
一、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的联系 |
二、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的区别 |
三、两种产权理论对比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形成与突破 |
第一节 我国单一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形成 |
一、建国初期的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 |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 |
三、单一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僵化固化阶段 |
第二节 我国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三次突破 |
一、“单一到补充”:我国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第一次突破 |
二、“补充到共同”:我国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第二次突破 |
三、“共同到混合”:我国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第三次突破 |
第三节 我国所有制理论演进和改革实践的经验与教训 |
一、我国所有制理论演进和改革实践的经验 |
二、我国所有制理论演进和改革实践的教训 |
第五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的理论内涵、发展实践、基本经验及现实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的理论内涵 |
一、我国混合所有制理论的提出 |
二、我国混合所有制产生的必然 |
三、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
第二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实践 |
一、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回顾 |
二、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发展逻辑 |
第三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发展的基本经验 |
一、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坚持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 |
三、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坚持各种所有制一律平等 |
四、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
第四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中的现实问题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在形式主义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在意识形态争论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在“混合所有制失灵”现象 |
第六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完善的环境和把握的重点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 |
一、坚持“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结构形态 |
二、坚持发展生产力的混合所有制判断标准 |
三、坚持共同富裕的混合所有制价值取向 |
四、坚持互利共赢的混合所有制发展理念 |
五、坚持中国特色的混合所有制发展方向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完善的环境 |
一、宏观制度层面 |
二、中观体制层面 |
三、微观机制层面 |
第三节 当前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把握的重点 |
一、宏观层面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
二、微观层面国有企业异质股权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
三、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
第七章 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
第一节 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意义重大 |
一、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
二、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
三、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 |
四、有利于国有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
第二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 |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 |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临理论困境 |
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临现实难题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途径 |
一、深化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革 |
二、优化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 |
三、因企施策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
第四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环境构造 |
一、健全法律法规制度 |
二、平等保护各类产权 |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
第八章 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改革 |
第一节 农村所有制改革的简要回顾 |
一、改革开放前农村所有制变革 |
二、改革开放后农村所有制改革历程 |
三、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历程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改革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目前现状 |
二、存在问题 |
第三节 创新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实现方式 |
一、创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方式 |
二、把股份合作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方式 |
三、努力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与发展模式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制度保障 |
一、加快理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关系 |
二、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体系 |
第九章 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发展 |
第一节 民营经济的基本内涵 |
一、民营经济的基本概念 |
二、从所有制角度看民营经济 |
三、民营经济存在发展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民营经济是混合所有制内在要素的逻辑分析 |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 |
二、民营经济是提升国有经济效率的必然要求 |
三、民营经济融入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路径分析 |
第三节 民营经济的发展回顾与现状分析 |
一、民营经济的发展回顾 |
二、民营经济的现状分析 |
第四节 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举措 |
一、自上而下推动民营经济发展 |
二、自下而上激发民营经济发展 |
三、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引导 |
结语与展望 |
一、研究预期达到目的 |
二、本文的政策建议 |
三、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本文图表附录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10)中国高铁客运行业的竞争机制研究 ——“多行业-同市场”范式与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提出与选题意义 |
1.1.1 核心问题 |
1.1.2 研究价值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综述 |
1.2.1 关于高铁与其他运输方式的竞争问题 |
1.2.2 关于高铁客运行业的竞争机制及相关政策 |
1.3 研究思路与主要方法 |
1.3.1 研究思路和内容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难点问题 |
第2章 “多行业—同市场”范式提出与模型构建 |
2.1 “多行业—同市场”范式的理论依据 |
2.1.1 产业经济学的“行业=市场”基本假设 |
2.1.2 “行业≠市场”导致的问题及其修正结果 |
2.1.3 适用“多行业—同市场”范式的典型案例 |
2.2 高铁客运的“多行业—同市场”情形界定 |
2.2.1 交通运输的标准行业分类 |
2.2.2 高铁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竞争的总体表现 |
2.2.3 高铁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客运市场界定 |
2.3 高铁客运的“多行业—同市场”理论模型 |
2.3.1 高铁与其他运输方式相互竞争的关键因素 |
2.3.2 “多行业—同市场”理论模型的函数设定 |
第3章 高铁客运行业结构重组模式:网运分离和区域分割 |
3.1 高铁客运行业结构重组模式分类 |
3.1.1 “网运分离”模式及其分类 |
3.1.2 “区域分割”模式及其分类 |
3.2 高铁客运行业实行“网运分离”模式的福利分析 |
3.2.1 简单的“网运分离” |
3.2.2 在高铁运营环节引入竞争 |
3.2.3 综合比较分析 |
3.3 高铁客运行业实行“区域分割”模式的福利分析 |
3.3.1 在“网运一体”结构下实行“区域分割” |
3.3.2 在“网运分离”结构下实行“区域分割” |
3.4 中国高铁客运行业结构重组模式选择 |
第4章 高铁客运企业组织形式:特殊法人企业 |
4.1 高铁客运行业的国企改革进展与困境 |
4.2 高铁客运企业组织形式分类及演变规律 |
4.2.1 高铁客运企业的二重属性与三类划分 |
4.2.2 中国高铁企业组织形式的演变规律 |
4.2.3 国外高铁客运企业组织形式演变规律比较 |
4.3 高铁客运企业组织形式演变的福利分析 |
4.3.1 高铁客运企业组织形式演变的博弈均衡 |
4.3.2 高铁客运企业组织演变福利影响的比较分析 |
4.3.3 高铁客运企业组织演变福利影响的数值模拟 |
4.4 中国高铁客运行业国企改革的未来方向 |
第5章 高铁客运行业的放松规制政策与竞争政策适用 |
5.1 高铁客运行业发展中的政府政策作用 |
5.1.1 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主辅换位 |
5.1.2 规制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分工协调 |
5.2 高铁客运行业的放松规制政策 |
5.2.1 “网运一体”结构下放松票价规制 |
5.2.2 “网运分离”结构下放松路网费规制 |
5.3 高铁客运行业的竞争政策适用 |
5.3.1 高铁客运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性分析 |
5.3.2 基于国企组织形式的分类执法原则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政策涵义 |
6.3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鑫祥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造的成功做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 闫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2]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研究[D]. 李健. 辽宁大学, 2020(01)
- [3]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D]. 董少明. 福建师范大学, 2020(10)
- [4]国有企业竞争中立政策法制化研究[D]. 徐澜心. 南京财经大学, 2020(08)
- [5]国有控股公司党组织嵌入治理结构研究[D]. 刘福广.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6)
- [6]员工持股计划对我国上市公司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 ——基于薪酬粘性、创新能力的视角[D]. 郝永亮.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7]全球化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研究[D]. 李洋.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8]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D]. 秦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9]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研究[D]. 彭巨水.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10]中国高铁客运行业的竞争机制研究 ——“多行业-同市场”范式与应用[D]. 徐洪海.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