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沉默权在我国的发展及确立的必要性

论刑事沉默权在我国的发展及确立的必要性

一、谈刑事沉默权规则的发展及其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论文文献综述)

林果[1](2021)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运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琚悦[2](2020)在《侦查阶段的错案控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的研究以侦查阶段产生的错案为出发点,探讨侦查阶段错案现象的生成以及侦查司法权属性下的行政管理制度、司法机关、社会对侦查阶段错案的回应。同时本文作为法律的实证研究,以事实分析带动推理论证,通过对典型刑事错案的分析,探讨侦查视角下刑事错案的内涵、要素、标准、表现。对侦查与错案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做通盘、系统性的把握。具体来说正文由导论、六个章节和结论组成。第一章:侦查阶段的错案控制基本问题。本章从学理上阐述什么是侦查阶段的错案。首先,关于错案的内涵我国学术界已有详细的论述,具体概括为:“错案客观说”、“错案主观说”、“错案主客观统一说”、“错案三重标准说”四个概念。不同概念均为不同时代的产物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本文认为“主客观统一说”更符合当前错案时代性的前提下提出错案是一项具有阶段性的法律命题。囿于国内学者对不同错案内涵的缺点批判,此论点可以深化错案的内涵,由表及里,将人们对错案的关注点引向时间和空间的维度,即我国司法系统中的公、检、法均可能制造错案,错案生成的判定标准不是以法院的审判为依据,而在错案产生的层累性结构下,判断依据在于错案生成的第一个司法环节并非司法流程的最终环节庭审环节。在层累性的逻辑结构下,错案的生成随着司法程序的进展愈发复杂,参杂的因素也越来越多。因此错案的认定前提包含法律规则适用性、参与主体多样性、影响效果社会性三个标准。其次,在分析了错案内涵的基础上阐述侦查阶段与错案的关联性,本文指出了形式关联和主体关联两方面。其中侦查作为我国司法程序中的专有活动,从形式逻辑来看其职能从主体、客体、行为和目的的设置已然存在一定的疏漏,埋下错案的隐患。从主体关联看来侦查行为是刑事司法系统的第一环,侦查职能在错案中的位置可以是错案控制的第一人,也可以是错案生成的第一人。本章第三部分进一步论述侦查阶段错案生成的原因,表现和特点。提出行为偏差是侦查阶段诱发错案的逻辑起点,侦查阶段的错案是侦查人员偏差行为造成的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轻微的越轨行为,且该行为是侦查人员主观原因导致并具有侦查行为终结性的错误。在前面理论的铺陈下第四部分提出侦查阶段错案的控制维度需要建立一个从侦查阶段的规范控制、行政管理制度控制、司法控制到社会控制的立体控制体系。第二章:侦查阶段的错案现状研判。本章通过85起典型的刑事错案进一步说明侦查阶段错案生成的现状。在典型案例的研究指标选择上将网络报刊和专业书籍作为样本来源。关于案例的覆盖范围以十八大为分割线包含1997年到2012年的案例。在对案例进一步统计的基础上,按照侦查行为的严重违法性和轻微的越轨性将案例数据分为三个类型。一为策略因素,主要是特定时期的政策、讯问中的诱供问题、测谎仪应用问题;二为技术因素,包含DNA鉴定、现场痕迹鉴定;三为措施因素,包含非法讯问、非法询问、非法羁押、非法现场勘查取证。再对不同的变量进行逐一总结,认为:策略变量表现为轻微的越轨行为,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如我国错案产生的时期通常都是执行国家政策的产物,数据显示大多数错案产生于严打时期。这样一种自上而下的政策性活动,在层层传达和基层办案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的情况下,难免会产生误读、误解,造成错案。关于导致侦查阶段错案的技术因素,均为相关司法人员对鉴定结果运用不当导致的主观错误。至于措施因素包含一般性侦查措施和侦查强制措施。所有措施因素由明显的违法侦查行为造成,主要存在于非法讯问、非法询问、非法羁押和非法现场勘查四个环节。第三章:侦查阶段的错案规范控制。侦查阶段的自我行为规范控制是预防错案的第一步。通过介绍我国侦查活动的属性提出当前我国的侦查结构导致了侦查人员无意间在合法的控制途径下造成的侦查控制失范现象,产生用越轨的侦查手段控制越轨的社会事实。主要是因为:首先,侦查活动是一种独立性的活动,这种独立性是指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法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其活动可以独立于其他司法阶段而单独形成错案;其次,由于侦查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导致检察院对其活动进行监督困难重重。此外所谓的律师监督更是形同虚设。在此背景下侦查阶段很多场合缺少外部机构的介入而导致法律与道德界限的模糊,主要表现便是侦查人员价值观面临的两难选择。因而对侦查行为的规范是错案生成源头控制的重要路径。对侦查规范控制的改革理路包含侦查程序制度的修正;侦查理念偏差的更正和技术性侦查应用的修正三条路径。第四章:侦查阶段的错案行政管理控制。公安机关条块结合的管理制度导致具有司法属性的侦查活动常常受到行政管理体制的介入。司法属性与行政管理制度的混同,使得侦查人员容易本末倒置主要服务于公安行政管理制度,最主要的表现便是在面临因难重大问题时产生的趋利性目的与违法侦查权的创生。而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党对司法工作具有绝对的领导作用,这种制度下产生人们对党行政领导与侦查行政管理制度的误解,将侦查行政管理中出现的错误归咎于代表党的政法委机构对司法的错误领导。数据显示当前侦查的行政管理制度下错案问题并非政法委对司法的干涉,而在于一些办案人员对法治的破坏。因此行政管理制度的理路在于明确党与司法关系的逻辑起点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侦查阶段错案行政化的发生:主要问题表现为不合理的绩效规则,行政制度对错案的影响。并进一步提出改变行政控制越轨的建议,包括从最高层面,党作为侦查活动的领导者,要以身作则实现党的自身建设以及对社会的监督。并在拥护党对我国司法绝对领导权的基础上,以宪法纲领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实现顶层设计合理化、新技术应用常态化、监督主体多样化和服务体系全面化;建立长效机制的事权制度以及完善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实施保障侦查权独立运行。第五章:侦查阶段的错案司法控制。侦查阶段虽然独立于检察和庭审环节,但是也要通过检察和庭审环节来发挥作用。通过对案例数据的分析得出结论,检察环节和审判环节虽然对纠错有一定的效果,但是检察和审判环境也从侧面提高了错案生成的概率,因为我国目前对证据的审查体现出一种侦查、检察和法院共同合作的局面。当前司法体系运行规则中,较之公安体制失范的源头性引导,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决定公诉环节强化了错案的生成。庭审质证环节的虚化将侦查阶段错案定格。对司法阶段错案的具体的控制对策包含构建立体化监督格局与构建审判引导侦查的诉讼格局。如实现检察院从内部实现检察官第一责任制和从外部完善检察监督职能以及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法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几方面着手。第六章:侦查阶段的错案社会协同控制。侦查活动既有隐秘性,也有公开性。隐秘性难免对司法产生影响,相对应侦查的公开性,也要受到社会的制约和控制。因而律师和新闻媒体成为社会环节导致错案的原因。律师对错案的影响更多的表现在律师的在司法体系中的消极性态度。因为我国司法体制的漏洞导致律师无法发挥自身应有的辩护作用,无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会见权。而新闻媒体对错案带来的通常是负面性的冲击,媒体通常站在司法机关对立面的角色寻找司法机关的工作毛病。加大了社会与政府部门的矛盾冲突,导致的侦查价值观偏差。特别是在微博、微信、自媒体、各种网络公众平台大行其道的今天,如何合理规范律师、媒体和侦查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此基础上以国家社会治理观为依托,在承认司法控制是错案主要控制手段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团体包含律师和媒体形成对错案控制的合力,具体表现在如何规范媒体监督和加强律师的辩护权两种路径中。

白宇[3](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拜荣静[4](2019)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变迁与展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78年以来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蔚为壮观,根据我国特定的刑事诉讼法学发展历史时期划分为四个阶段。对每一阶段理论问题研究的重点内容进行总结之前,首先回顾这一时期的社会发展背景,目的是为了对理论问题的研究进行背景说明。在完成对各个历史阶段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理论问题的归纳,并在整理、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部门法学理论方面的开拓与探索,提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问题研究四个方面的未来趋向。

罗洁[5](2018)在《我国沉默权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沉默权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面对司法机关的讯问时有权自主选择回答与否,且不因其选择沉默不语而对之作出不利法律后果的保障性权利。沉默权有“明示的沉默权”与“默示的沉默权”、“显性的沉默权”与“隐性的沉默权”等几个主要的分类。沉默权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有着天然的联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其重要保障。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包含有沉默权制度的部分内容,但两者是互相独立、但内容互相有交叉的关系。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之争存在“尚未确立”、“已经建立”与“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沉默权原则的合理内核”三种观点。我国不仅已经在刑事立法精神上确立了沉默权制度的合理内核,而且在立法体例上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如实供述”不是义务,而是权利,具有可选择性,是法律规定的犯罪分子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监察法的规定并不与沉默权制度相矛盾和冲突,其所规定的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如实供述义务可以视为沉默权制度的例外情形。我国司法实务界仍然借“如实陈述”义务之规定规避沉默权,但又在提倡“零口供”案件及“零口供规则”,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适用沉默权制度办案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是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落实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全面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切实保障人权与程序正当的必要。国内外研究成果提供有益借鉴和经验,现有系列关联制度铺垫沉默权制度完善之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完善沉默权制度具有可行性。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层面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认罪认罚制度,是完善沉默权制度配套制度的需要。立法完善默示的沉默权规定,未来立法规定明示的沉默权,并完善沉默权适用情形的例外规定,是沉默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方案。通过司法解释理顺法律规定上的复杂关系,试行书面的“沉默权告知义务书”,提高办案水平,改掉“口供为王”的破案陋习,是有助于沉默权制度推行和完善的司法策略。

靳钟[6](2016)在《论我国刑事沉默权的立法》文中提出刑事沉默权制度体现了人权思想,是一国文明进步的象征。刑事沉默权是西方社会赋予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权,自其产生以来就争议不断,设置刑事沉默权的各国也分别对此权利进行了限制。然而,一直以来我国对刑事沉默权是否予以立法的态度并不明确,使得刑事沉默权未能在我国正式立法。笔者认为,设立沉默权是必然趋势,但设立一项制度必须结合本国国情,并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问题,才能最终设立合理的刑事沉默权。本文正是对我国刑事沉默权如何立法进行了探讨。本文共分四章,引言是对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的方法等予以论述;第一篇章、刑事沉默权概述。从美国的“米兰规则”入手,来探讨刑事沉默权的相关基础性概念,历史发展,以及其相应的价值和法律理论基础;第二章通过阐述外国刑事沉默权如何适用的问题,以及我国刑事沉默权有关的法规规则的探究,来分析我国刑事沉默权立法进行的可行性;第三章通过探究中国传统文化与刑事沉默权的关系与中国在刑事沉默权立法时可能遇到的阻碍,来说明设立刑事沉默权时可能面临的困境;第四篇章对我国刑事沉默权如何制定法律表达了一些个人观点,包含沉默权的法制原则,立法如何构建,配套制度的制定,以及刑事沉默权的限制。

梁采靖[7](2015)在《沉默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沉默权起源于英国,并相继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确立,但尚未引入我国。在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却未采纳沉默权,这引发了人们关于沉默权的争议。本文通过对沉默权含义内容以及由来的研究来明确沉默权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权利;通过对西方几个国家根据其本国国情以变通、限制等方式逐步完善沉默权制度的历程回顾,结合我国对于沉默权探索及其争议以及现有观点的研究,联系沉默权的法理基础,从沉默权的利弊两方面入手,并联系我国当下的环境,说明我国已经具备引入沉默权的条件。继而对沉默权与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加以辨别,表明我国目前尚未确立沉默权。进而论述今后在沉默权引入我国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其与我国当下实行的“如实供述义务”、“零口供”规则以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关系,并提出了通过构建辩诉交易制度、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发展刑事侦查技术等措施,构建“中国式”沉默权制度的建议。相信通过上述举措定能使其与沉默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最终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马彩云[8](2015)在《自白任意性规则研究》文中认为作为刑事证据规则之一的自白任意性规则,其产生和发展有着特殊的背景。对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探讨,学术界和理论界一直没有间断,长期以来学者们强调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中,但却未能如愿。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一定程度上,为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和立法基础,但遗憾的是,自白任意性规则并未明确出现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在上述背景下,文章首先从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概念谈起,阐释了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历史沿革,对其发生、发展的脉络进行了必要的介绍与探索;其次通过对域外国家和地区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比较研究,进而得出对我国的启示;文章第三部分着重探讨了在我国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的价值。在说明了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联之后,主要分析了自白任意性规则的人权保障价值、司法公正价值和自由价值;文章最后提出我国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总体设想,并针对我国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存在的障碍,探究了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审查、证明及其限制,提出要树立以保障人权为核心,贯彻和落实人文关怀精神的新型诉讼理念。

王野[9](2015)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历史性地摆在我们面前,法治中国的宏图正在徐徐展开。在此历史性的时代背景下,刑事诉讼法与时俱进的修改,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司法进程的深入。伴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我国人权意识逐步提升,人民对于保障人权的呼声日益迫切。顺应时势,进一步在立法中完善人权保障就显得尤为必要,制定相关制度、规范,使得尊重、保障人权不再是空洞的口号和言论。沉默权制度作为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近百年间,不断被完善、实践,日臻成熟,已然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内容,并且得到了国际性文件的高度认可。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沉默权上虽然未有明确立法,但保障人权这一思想却在很多规定中得以充分彰显。并且补充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些都显示其已然对沉默权相关的精神进行了吸纳。就我国司法改革的愈加完善,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必然是大势所趋,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本文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通过五个部分的内容逐一阐述如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并配以相关配套制度,保证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可得以顺利确立,充分发挥沉默权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巨大价值。第一部分,从整体上概述沉默权制度。主要从三个方面介绍:沉默权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产生、发展的历史沿革;在刑事诉讼价值上的有益性。第二部分,研究我国沉默权的现状。主要通过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的研究,找出沉默权在我国立法中的已有精神体现之处以及与沉默权内涵存在相悖之处。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障碍性因素。究其未建立的原因,分别是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刑事诉讼本身的制度性因素、人权保障制度的缺失以及我国长期所奉行的刑事政策与沉默权要生存的法律环境相悖。第四部分,分析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通过必要性的分析,得出我国是否需要建立沉默权制度;通过可行性的分析,得出我国现阶段是否具备建立的可能性。第五部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首先,介绍了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应遵循的理念和原则;其次,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沉默权的行使做具体设计;最后,建立完善相关相关配套制度。

肖妍[10](2014)在《沉默权的宪法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沉默权在西方国家确立已有300多年了,随着人权、民主等口号的呼声不断高涨,沉默权也逐渐受到世界其他国家的重视,迄今为止,世界法制文明较发达的国家都已设立了沉默权制度,关于我国是否存在沉默权制度、是否需要设立沉默权制度也开始了激烈的讨论,然而目前关于沉默权这一问题的探讨大多是从诉讼法的视角出发,没有深入到沉默权的人权本质的领域。对此,笔者将另辟蹊径,在立足于沉默权首先是项宪法性权利这一观点上,尝试从宪法的角度思考和探讨沉默权,在本文中,笔者首先从沉默权的含义、本质以及地位等基础问题入手,分析沉默权存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利用价值分析法、比较法和归纳法探讨沉默权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将沉默权引入我国宪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文章的最后,笔者对如何在我国引入沉默权提出了一些大胆的设想。限于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对有些问题的认识可能过于粗浅,希望得到大家的批评指正。

二、谈刑事沉默权规则的发展及其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刑事沉默权规则的发展及其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论文提纲范文)

(2)侦查阶段的错案控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缘由与意义
    二、研究的问题
    三、对已有研究的检讨
    四、错案基本概念的界定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六、本文的创新点
第一章 侦查阶段的错案控制基本问题
    第一节 错案内涵的辨思
        一、错案的特征
        二、错案的认定前提
    第二节 侦查与错案之关联性
        一、侦查与错案之形式关联
        二、侦查与错案之主体关联
    第三节 侦查阶段的错案生成
        一、偏差行为理论的演进
        二、偏差行为下侦查阶段错案的特点
        三、偏差行为下侦查阶段错案的表现
    第四节 侦查阶段的错案控制维度
        一、社会控制论的发展脉络
        二、社会控制论下侦查阶段错案的控制体系
第二章 侦查阶段的错案现状研判
    第一节 案例研究指标来源及设定
        一、案例指标的选择
        二、案例指标的分类
    第二节 侦查阶段的错案策略因素
        一、特定时期国家政策的误读
        二、讯问中的骗供、诱供
        三、测谎仪应用问题
    第三节 侦查阶段的错案技术因素
        一、DNA鉴定问题
        二、足迹、人身痕迹物品鉴定问题
    第四节 侦查阶段的错案措施因素
        一、非法讯问
        二、非法询问
        三、非法羁押
        四、非法现场勘查取证
第三章 侦查阶段的错案规范控制
    第一节 侦查规范控制的现状
        一、侦查活动的基本属性
        二、规范控制中越轨行为的形成
        三、影响规范控制的侦查价值
    第二节 侦查规范控制的改革理路
        一、侦查程序制度的修正
        二、侦查理念偏差的更正
        三、技术性侦查应用的补正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错案行政管理控制
    第一节 行政管理控制的一般原理
        一、侦查司法属性下的行政管理制度
        二、侦查行政管理体制内生性的案例表达
    第二节 行政管理控制的困境
        一、绩效考核对错案的影响
        二、行政工作压力对错案的影响
    第三节 行政管理控制改革理路
        一、强化党对司法的影响力
        二、科学的绩效考核
        三、长效机制的事权制度
        四、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实施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错案司法控制
    第一节 司法控制的一般原理
        一、司法控制缺陷的理论解读
        二、司法控制与错案的案例表达
    第二节 司法控制的困境
        一、检察环节对侦查监督的弱化
        二、检察环节对抗诉权利的强化
        三、审判环节对错案的深化
    第三节 司法控制改革理路
        一、建构立体化检察监督格局
        二、建构审判引导侦查的诉讼格局
第六章 侦查阶段的错案社会协同控制
    第一节 社会协同控制的一般原理
        一、社会协同控制下的理论透视
        二、社会协同控制与错案的案例表达
    第二节 社会协同控制的困境
        一、侦查监督中律师角色的错位
        二、网络舆情对案件侦查的导向偏差
    第三节 社会协同控制改革理路
        一、现代媒体语境下的错案控制
        二、律师辩护权对错案控制
结论
    一、论文的基本观点
    二、论文有待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3.2 伦理学基础
        3.2.1 人本思想
        3.2.2 宽恕理论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3.4 犯罪学基础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3.4.2 犯罪治理理论
    3.5 刑法学基础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3.6.2 程序分流理论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结论
参考文献
在学研究成果
致谢

(4)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变迁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刑事诉讼的理论初探期 (1979-1990)
    (一) 宏观的社会发展背景
    (二) 起步阶段刑事诉讼概述
二、刑事诉讼的理论发展期 (1991-1997)
    (一) 宏观的社会发展背景
    (二) 发展阶段刑事诉讼的理论概述
三、刑事诉讼的理论的快速发展期 (1998-2009)
    (一) 宏观的社会发展背景
    (二) 快速发展阶段刑事诉讼的理论概述
四、刑事诉讼的理论的稳定发展期 (2010-2018)
    (一) 宏观的社会发展背景
    (二) 稳定发展阶段刑事诉讼的理论概述
五、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开拓和探索
    (一) 刑事诉讼价值
    (二) 刑事诉讼目的
    (三) 刑事诉讼构造
    (四) 刑事诉讼模式
    (五) 程序性制裁
六、中国刑事诉讼理论问题研究的未来趋向
    (一) 法学家引领以立法完善为问题导向的理论探索
    (二) 以理论研究为问题导向建立刑事诉讼的部门法理
    (三) 以司法改革研究为问题导向进行研究范式革新———从法学理论的单纯移植向世界的眼光中国的问题转变
    (四) 以研究方法为问题导向进行创新

(5)我国沉默权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述评
        1.2.2 国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1.3.1 主要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2章 沉默权制度概述
    2.1 沉默权制度的域外历史沿革
        2.1.1 沉默权制度在英国的源起与发展
        2.1.2 沉默权制度在美国的发展
        2.1.3 沉默权制度在其他国家的发展
    2.2 沉默权的内涵与分类
        2.2.1 沉默权的内涵
        2.2.2 沉默权的分类
    2.3 沉默权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2.3.1 沉默权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
        2.3.2 沉默权制度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3.3 沉默权制度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第3章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两难处境
    3.1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之争及本文观点
        3.1.1 观点一:我国尚未确立沉默权制度
        3.1.2 观点二:我国已经建立了沉默权制度
        3.1.3 观点三: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沉默权原则的合理内核
        3.1.4 本文观点
    3.2 我国目前有关沉默权及其相关制度的规定
        3.2.1 我国目前有关沉默权制度的规定
        3.2.2“应当如实供述”是沉默权制度的配套规定
        3.2.3《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调查作为沉默权制度适用的例外情形
    3.3 我国司法实务界对待沉默权的态度
        3.3.1 侦查机关常借“如实供述义务”之规定规避沉默权
        3.3.2 司法机关提倡“零口供”案件及其规则
第4章 我国沉默权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4.1 进一步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4.1.1 完善沉默权制度是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落实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必要
        4.1.2 完善沉默权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
        4.1.3 完善沉默权制度是切实保障人权与程序正当的必要
    4.2 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
        4.2.1 国内外研究成果提供有益经验与借鉴
        4.2.2 现有系列关联制度铺垫沉默权制度完善之路
        4.2.3 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
第5章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完善策略
    5.1 确立与完善沉默权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
        5.1.1 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5.1.2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1.3 完善认罪认罚制度
    5.2 未来的立法完善方案
        5.2.1 立法完善默示的沉默权规定
        5.2.2 未来立法规定明示的沉默权
        5.2.3 完善沉默权的例外情形规定
    5.3 沉默权制度推行和完善的的司法策略
        5.3.1 通过司法解释理顺法律规定上的复杂关系
        5.3.2 试行书面的“沉默权告知义务书”
        5.3.3 提高办案水平、改掉“口供为王”的破案陋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6)论我国刑事沉默权的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 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与路线
二 刑事沉默权概述
    (一)“米兰达规则”及其中的刑事沉默权制度
    (二)刑事沉默权的属性、内容及其适用范围
    (三)刑事沉默权的历史沿革
    (四)刑事沉默权制度的价值
三 我国刑事沉默权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一)国外刑事沉默权制度的实践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刑事沉默权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三)我国刑事沉默权相关司法实践:零口供规则的运用
四我国刑事沉默权立法的困境分析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氛围下的刑事沉默权
    (二)我国刑事沉默权立法面临的困难
五 我国刑事沉默权的立法建议
    (一)刑事沉默权制度立法的基本原则
    (二)刑事沉默权立法的法律构建
    (三)刑事沉默权制度立法的相关配套制度
    (四)刑事沉默权制度适用的例外规则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7)沉默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沉默权概述
    1.1 沉默权的含义及其内容
        1.1.1 沉默权的含义
        1.1.2 沉默权的内容
    1.2 沉默权的由来
        1.2.1 沉默权的源起
        1.2.2 沉默权产生的基础
第二章 西方国家沉默权制度的演变
    2.1 英国沉默权制度的演变
    2.2 美国沉默权制度的演变
    2.3 大陆法系国家沉默权制度的演变
        2.3.1 法国沉默权制度的演变
        2.3.2 德国沉默权制度的演变
        2.3.3 日本沉默权制度的演变
第三章 我国对沉默权的探索及其争议
    3.1 我国对沉默权的探索
    3.2 我国有关沉默权的争议
        3.2.1 肯定说
        3.2.2 否定说
        3.2.3 限制说
第四章 沉默权辨析
    4.1 沉默权的法理基础
        4.1.1 民主宪政
        4.1.2 人格尊严
        4.1.3 言论自由
        4.1.4 无罪推定
    4.2 沉默权利弊分析
        4.2.1 沉默权的积极意义
        4.2.2 沉默权的消极作用
    4.3 沉默权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第五章 沉默权引入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5.1 沉默权与如实供述义务
    5.2 沉默权与“零.供”规则
    5.3 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
    5.4 沉默权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六章 沉默权制度相关配套措施的构建
    6.1 发展刑事侦查技术
    6.2 构建辩诉交易制度
    6.3 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8)自白任意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自白任意性规则概述
    第一节 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概念
    第二节 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沿革
第二章 域外国家和地区自白任意性规则比较研究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自白任意性规则
        一、英国的自白任意性规则
        二、美国的自白任意性规则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自白任意性规则
        一、德国的自白任意性规则
        二、日本的自白任意性规则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自白任意性规则
    第三节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自白任意性规则总结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章 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的价值
    第一节 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联
    第二节 人权保障价值
    第三节 司法公正价值
    第四节 自由价值
第四章 我国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总体设想
    第一节 我国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存在的障碍
    第二节 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审查、证明与限制
        一、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审查
        二、自白任意性规则的证明
        三、自白任意性规则的限制
    第三节 观念更新
    第四节 立法建议
        一、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
        二、相应配套措施的构建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与学术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9)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沉默权的概述
    1.1 沉默权的内涵
        1.1.1 沉默权的概念
        1.1.2 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1.2 沉默权的起源与发展现状
        1.2.1 发端于英国
        1.2.2 彰显于美国
        1.2.3 大陆法系国家的吸收和普遍采纳
    1.3 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价值上的有益性
        1.3.1 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的有力武器
        1.3.2 推动我国侦查技术的发展
        1.3.3 司法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1.3.4 司法制度文明的发展趋势
第2章 我国沉默权的现状
    2.1 沉默权在我国立法精神中已有所体现
    2.2 沉默权在我国还未正式确立
第3章 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障碍性因素分析
    3.1 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3.2 刑事诉讼本身的制度性因素
    3.3 人权保障制度的缺失
    3.4 我国长期奉行的刑事政策与沉默权所要生存的法律环境相悖
第4章 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1 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4.1.1 确立沉默权制度是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要求
        4.1.2 建立沉默权制度是强调控方举证责任的需要
        4.1.3 建立沉默权制度是维护被诉方诉讼权利的需要
        4.1.4 建立沉默权制度是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
    4.2 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
        4.2.1 经济基础
        4.2.2 法律基础
        4.2.3 社会基础
        4.2.4 意识基础
        4.2.5 外部环境
第5章 关于我国沉默权制度立法的具体构想
    5.1 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遵循的理念和原则
        5.1.1 确保自由和秩序相协调的理念
        5.1.2 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相协调的理念
        5.1.3 保证公平与效率相协调的理念
        5.1.4 确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的原则
    5.2 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的具体设立
        5.2.1 侦查阶段沉默权的行使
        5.2.2 审查起诉阶段沉默权的行使
        5.2.3 审判阶段沉默权的行使
        5.2.4 沉默权行使的合理限制
    5.3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与确立
        5.3.1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5.3.2 权利告知规则
        5.3.3 完善律师帮助权
        5.3.4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3.5 讯问方法的限制性规则
        5.3.6 建立鼓励供述机制
第6章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在学研究成果
致谢

(10)沉默权的宪法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沉默权概述
    1.1 沉默权的界定
        1.1.1 沉默权的含义
        1.1.2 沉默权的内容
    1.2 沉默权的性质
        1.2.1 人权的释义
        1.2.2 沉默权的人权属性证成
    1.3 沉默权的地位
    1.4 沉默权的宪法意义
第2章 沉默权存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
    2.1 沉默权存在的理论依据
        2.1.1 沉默权是言论自由的重要内容
        2.1.2 沉默权是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
        2.1.3 沉默权是公平正义原则的价值体现
        2.1.4 沉默权是对人性的尊重和保护
        2.1.5 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应有之意
    2.2 沉默权存在的现实依据
        2.2.1 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
        2.2.2 完善的法律制度
第3章 我国的沉默权法律制度
    3.1 我国沉默权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
    3.2 我国沉默权立法的现实困境
第4章 沉默权在我国该如何生存
    4.1 将沉默权引入我国宪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4.1.1 沉默权的宪法渊源
        4.1.2 将沉默权引入我国宪法的必要性
        4.1.3 将沉默权引入我国宪法的可行性
    4.2 在我国引入沉默权的规则设定
        4.2.1 引入的方式
        4.2.2 宪法对沉默权规定的规则设定
        4.2.3 相关法律和制度的配套完善
第5章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四、谈刑事沉默权规则的发展及其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论文参考文献)

  • [1]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运用研究[D]. 林果. 昆明理工大学, 2021
  • [2]侦查阶段的错案控制问题研究[D]. 琚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4]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变迁与展望[J]. 拜荣静. 政法论坛, 2019(05)
  • [5]我国沉默权制度完善研究[D]. 罗洁. 湖南大学, 2018(06)
  • [6]论我国刑事沉默权的立法[D]. 靳钟. 华中科技大学, 2016(01)
  • [7]沉默权制度研究[D]. 梁采靖. 青岛大学, 2015(06)
  • [8]自白任意性规则研究[D]. 马彩云. 太原科技大学, 2015(08)
  • [9]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D]. 王野. 沈阳工业大学, 2015(07)
  • [10]沉默权的宪法思考[D]. 肖妍. 南昌大学, 2014(02)

标签:;  ;  ;  ;  ;  

论刑事沉默权在我国的发展及确立的必要性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