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证券市场向何处去?(论文文献综述)
丁晓蔚[1](2021)在《数字金融时代的金融情报学:学科状况、学科内涵和研究方向》文中提出金融情报学在情报学中的地位,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别,实然境况有待改变。其发展有待得到情报学专家更多关注。随着数字金融时代的来临,笔者倡导打造基于区块链可信大数据可信人工智能的下一代数字金融信息基础设施、体系架构、计算范式、融合创新孵化平台。以数字金融为主要表征的下一代金融为金融情报学科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养料、实践经验和现实场景,并带来原创性学术研究的极佳机遇。金融情报学的原创理论和实践研究将反哺和助推下一代金融的蓬勃发展。下一代金融的发展需要金融情报学原创理论的支撑,金融情报学可以帮助回答未来金融创新应向何处去等问题。金融情报学可以围绕下一代金融构建其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在下一代金融背景下,金融情报学的学科内涵包括:对金融情报学科的基本认知;对有关金融的信息、知识和情报关系的处理;从情报学角度对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在技术赋能的现实条件下,从情报学角度研究下一代金融;根据不断发展的现实需要进行金融情报研究。金融情报学的体系性架构包括:基础设施层面、理论基础层面、计算范式层面、应用实践层面。数字金融时代金融情报学的研究方向主要有: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安全,监管科技和金融秩序优化,金融领域守正与创新,中美主导的世界金融的联系与博弈。
刘刚[2](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杨万寿[3](2019)在《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市场社会主义是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流派中重要的社会主义思潮。当代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戴维·施韦卡特在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以及总结反思苏东社会主义实践失败的经验基础上,提出了“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施韦卡特的“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有三个主要特征,即生产性企业由其工人民主管理、日常经济是一种市场经济和新的投资由社会所调控。施韦卡特在探索研究资本主义替代方案的过程中,创造性地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以实现社会主义目标的理论探索,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在研究相关理论着作的基础上,对戴维·施韦卡特的“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不仅剖析了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合理性与非合理性,还将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一章:绪论。这一部分不仅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以及研究意义;还展开了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章: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形成。内容包括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形成的时代背景以及理论渊源。在论述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渊源时可以看出,该理论受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及西方资源配置理论的影响。本章指出,施韦卡特在研究马克思的经典着作的基础上吸收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批判的合理性内涵,即“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表现为对民主的批判”;“马克思批判的只是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第三章: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核心思想。内容包括“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主要内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主要特征以及“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实现途径。第四章: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辨析。内容包括“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合理性和非合理性。“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合理性表现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手段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用车间民主代替资本主义的劳动工资制度;用投资的民主管理代替资本主义的资本市场。“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非合理性表现在:市场结构体系不完整;企业民主管理存在低效率;投资基金分配方式过于简单化;实现途径带有“乌托邦”色彩。第五章: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中国比较”。在将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剖析了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共性和区别,并且在此基础上论述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超越。虽然二者都坚持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主张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联姻”、主张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但在制度环境、根本目标、理论实践等方面还存在区别。同时,本章还论述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超越,包括:指导思想的超越、领导力量的超越、政府职能的超越。第六章: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他山之石”。本文在研究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其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具有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的借鉴价值。在理论方面的借鉴价值包括:非比较性研究方法的应用和替代制度理论的启迪。在实践方面的借鉴价值包括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理论开拓、资本主义非可持续性批判的理论省示、“经济民主”理论的民主意义。施韦卡特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在为其“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提供现实依据的同时也可以作为其理论解释的对象。结论对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进行了总结。虽然施韦卡特的“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模式有不合理性与不足,但是其模式创造性地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为我们进一步丰富与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借鉴意义。在当前深化体制改革的关键时刻,我们更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借鉴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中的合理性内涵,并将其合理性内涵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实践中,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理论。
丁冬[4](2019)在《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繁密,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法学的整体立场应该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向。这凸显出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性,司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角色被各方给予了更多期待。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被视为司法功能的两个核心子功能。具体到金融商事领域,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一方面共享着与传统民商事交易相类似的逻辑:交易活动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权利义务的分配,案件如果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议题,在法律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也更多地考量公平等因素。另一方面,金融商事领域受监管政策影响明显、体现出典型的风险交易特质,呈现出专业性、创新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商事领域的特殊性,对包括金融司法在内的金融法制如何作出有效回应,提出了更高的挑战。金融司法被期许在个案裁判的纠纷解决之外,更多的承担规则供给等功能,以发挥弥补金融市场规则供给不足、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司法与监管的协同,引导和规范金融商事交易和创新等一系列作用。在此背景下,金融司法专门化的解决方案被提出、论证和实践。通常意义上,一般性的理解是通过专门法庭或法院的建制,可以实现如下价值:一是提升审判效率;二是培养特定领域的审判专家,以更好应对本领域的复杂案件;三是在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审判管理层级上设置专门化的金融审判机构,可以集中研究、发布金融审判政策,以达到适法统一,并通过司法能动主义来实现干预或引导金融市场的目标。以上三个价值分别对应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动性。就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方案而言,这些观点认为,通过专门化可以更加专业、高效、能动地解决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同时还可以更加灵活地“产出规则”,控制金融风险,规制交易行为,并指引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从历史考察的维度,从200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首家金融审判法庭到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上海法院在金融司法专门化过程中,走过了十年历程。以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为代表的实践探索,体现了强烈的实用主义考量。从实证分析的维度,金融司法在组织层面的专门化建制,并不意味着金融司法审判质效的必然提升。审判效率、公正和能动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上海地区为例,2008-2016年的数据显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信用卡(银行卡)纠纷案件占所有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90%以上。案件结构呈现出以传统金融商事纠纷为主的特征。上海地区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在一审法院的解决率达99%以上,案件年均上诉率不超过1%。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也显示,尽管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程度在7家基层法院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但是金融审判组织建制的专门化程度,并未表现出与审判质效明显的关联性。一个初步结论是:金融司法专门化对大多数传统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没有实质性影响,不论是否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司法的总体表现都呈现出较好的审判质效水平。在新类型疑难复杂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上,金融司法也未能发挥理想状态下的规则供给功能。以证券市场违规增持纠纷案件为例,面对“难办的案件”(hard case),为了避免案件被改判,避免过度介入金融立法和监管的模糊地带,司法者选择了保守型的司法策略,最终未对投资者违反《证券法》慢走规则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裁判。通过填补金融商事规则的法律漏洞,提供裁判规则以实现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和金融商事交易行为的规制,这种理想化的描述,实际上并不贴合中国金融司法运作的实际。考虑到法律体制的刚性约束、金融司法的“个案主义”特征、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调衔接、司法者“风险厌恶”的天然特征,以及对个案裁判可能发生的事系统性影响的预见能力不足等因素,使得金融司法在难办的案件中,选择稳妥的保守型司法策略成为必然。金融商事领域具有典型的“国家强制”特性,金融监管对金融商事活动的影响比较明显。因此,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协调,显得非常重要。从最近的金融司法实际表现来看,金融司法在如何正确地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上,也出现了立场的偏移。为了表现金融司法对金融监管的回应和配合,金融司法在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性文件的供给和金融商事纠纷的个案裁判上,都存在以“政策逻辑”代替“法律逻辑”的倾向。特别是以福建天策保险公司股权代持纠纷等为代表的个案中,金融司法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的法律评价等问题上,表现出强烈的“政策逻辑”思维。不仅背离了金融商事司法长期以来审慎干预合同效力的立场,甚至出现了将金融监管行政规章引入金融商事交易效力判断的尝试,打破了合同立法的价值锁定和宪政安排考量,出现了司法立场的不自洽。金融司法超越自身角色范围,参与金融市场治理的做法,使得金融司法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功能均体现出偏移性。中国金融司法的建构,以域外经验学习作为正当性论证的重要依据。从金融审判竞争的视角,文章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建法院的具体实践切入,分析了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域外经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在具体运作机制、法官选任、案件管辖等方面保持了相当的灵活性和开放性,阿联酋在总体实行大陆法系法律体制的模式下,甚至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内实施普通法系的法律体制。“法律与金融”理论认为,普通法系以更加灵活的判例机制来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合同的执行,更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而大陆法系的刚性特征,使得金融法制的表现并不理想。从比较法视野,处于刚性法律体制约束下的中国金融司法,如何能够适应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在纠纷案件处理上保持开放性与灵活性,确实不无挑战。法系渊源对金融中心建设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司法专门化具体实践的影响,应当在对金融司法的功能定位与设计的讨论中,认真加以重视。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域外经验,无法构成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充分证成理由。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在宏观层面完成了组织建构和政治话语体系的表达。但,金融司法专门化也同时面临对司法专门化的常见非议和挑战。比如,广受质疑的利益俘获问题、“深刻但偏狭”(deep but narrow)的专业偏见对法律发展的禁锢、专门化未表现出专业性提升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以及金融司法的流畅运作,有赖于进一步探索符合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审判运行机制。符合金融司法需求的专业审判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金融司法灵活性探索空间的法律授权等制度安排,是金融司法专门化预期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此外,金融司法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功能的发挥过程中,还需要妥善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关于金融法院功能定位的理想图景的表达,不能超脱于金融司法的逻辑。考虑到金融商事领域的创新性、专业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监管政策通常具有探索性的特点,总体上流变性、灵活性、权宜性等特征更强。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程序更为灵活,政策的纠错能力也更强。因此,金融司法不能成为完全追逐政策变迁的跟随者。无论金融监管政策如何波动,金融司法基于司法判断权、个案主义的本质特征,都应该保持司法的定力,以法律逻辑和标准来进行裁判,在金融商事交易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司法评价上,保持立场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薄萍萍[5](2019)在《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文中认为资本市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证券市场制度又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中的关键一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改革的方向,因此完善证券市场治理体制成为发展资本市场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是解决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要注重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制度设计初衷是负责核查、验证、审核公司信息,保证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勤勉尽责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于公司价值准确定位、公司风险防控及治理以及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把控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但是,实践中由于其约束机制及权责划分的缺陷,导致其作用发挥不甚理想。因此,作为功能发挥的外在保证,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则显得尤其重要,如何通过监管外强约束、内生动力是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目标。第一章: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论框架。本章主要是从证券服务机构自身出发进行界定剖析,目的是为提升监管机制的针对性与有效性。首先从理论上界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范畴与特征,其所具备的信息传递性、专业性、独立性、可责性以及集群性特征,是界定证券服务机构权责的基础,也是监管的重要标准与目标,对其内在特性的分析是展开证券服务机构权责分析的前提,也是最终监管实现的目标追求。其次,对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的历史成因进行分析。证券服务机构的产生及发展是各种因素结合的结果,从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特征出发其需要证券服务机构发挥信息的传输作用,而从交易成本降低的角度来看,证券服务机构可充分利用自身能够连接交易各方以及决策制定者的优势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最后从公司监管挑战的角度来看,证券服务机构作为外部监督,是对目前广泛采用的公司内部监督策略的一种创新,通过对监管与被监管这一关系本质的改变,提升公司监督效率。这些都是证券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样也是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反之,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保证其能够充分发挥传递信息、降低成本以及带动创新的作用。最后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约束机制进行分析。有效监管的前提是对监管对象自身的约束机制进行全面把握,这是实现监管“有牙齿”的重要方面。证券服务机构的约束机制主要有声誉约束机制、责任约束机制,各项约束机制各自发挥作用的前提与方式各不相同,声誉约束机制主要是在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内部,是一种具有内生性、自发力量的约束形式。而责任约束机制则是一种通过外在力量实现总体平衡的约束方式。两种不同的约束机制,分别代表市场与国家两种不同的约束力量。第二章:证券服务机构之功能定位及责任厘清。本章主要是对证券服务机构的功能与责任进行界定,分别从宏观的功能定位与微观的义务类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监管虽是常态化的,但是不同的监管措施采取的标准却不尽相同,具体则要根据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履行情况也即“勤勉尽责”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把握,证券服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第三方执行机制,是交易双方的中介,其所承担的责任与交易双方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具有一定重叠性,并且在各证券服务机构间亦有重叠,那么证券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侵入的程度需要严格考量,需要在内部监督失效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监督职责。同时从证券服务机构最大效用发挥的角度考虑,职责分担的目标应当是震慑与引导作用兼顾,以此为前提设定不同的监管要求。所以,这就决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性质,从执业角度分析,具有明显的服务性,但是从其策略选择角度来讲,则具有明显的被动性。但是证券服务机构在职责配置方面的存有各种困境,宏观层面是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职责混淆导致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过程中对市场与政府力量的控制调节不到位;中观层面是机构之间由于自利本性以及竞争缺乏导致的共谋问题;微观层面则是机构自身职责设定的层层矛盾。实践中对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内容主要是勤勉尽责的义务,进行类型化分析,则包括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及谨慎义务。第三章: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与现状反思。本章的思路逻辑遵循从微观现状到宏观设计对当前的监管进行抽丝剥茧式的分析。首先从目前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处罚案件情况入手,对现行的监管处罚手段进行整体分析。其次对目前有关监管的现状进行反思,主要从立法与执法两个层面进行分析。最后,由微观的现状分析上升到当前监管失范的原因分析,主要包括法律关系错位、市场化秩序扭曲、自律监管缺失以及责任机制不到位四个方面。法律关系错位从证券服务机构所处法律地位与其所承担的投资者保护义务之间的矛盾境地出发进行分析,而市场化秩序扭曲主要从目前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市场竞争不充分,导致行业垄断产生,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声誉机制作用的发挥。自律监管缺失主要是针对目前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过于注重行政监管,而缺乏对自律监管的运用现状,而无论是从证券服务机构自身的机构特性还是目前存在的监管问题来看,我国证券服务机构加强自律监管都具有必要性。最后从违法成本的角度考虑,目前的责任约束机制导致违法成本过低,因此很多证券服务机构选择铤而走险。第四章: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念选择。对于制度建设来说,最为重要的是制度的建设理念,即一个制度为实现何种目标而建立,为实现该目标的制度应当具有何种功能,以及这些功能通过何种机制来实现。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理念定位的基础是政府管制与市场约束之间的力量博弈,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理念需要在考察现有监管基础、监管对象特征以及监管目标定位的基础上确定政府与市场的力量界限,同时还要在综合公司能力、融资标准等因素的情况下满足监管适应性的要求。而证券服务机构良好监管的标准则需同时满足前瞻性、灵活性以及强制性的特征,以“成本—收益”为核心进行监管合理局限的划分。同时在新时代背景下,注重市场与政府作用的平衡是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方面,在市场化前提下,政府如何发挥最大效用是监管效果实现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注重政府的角色定位,另一方面则要注重市场监管方式的扩大。从目前政府与市场的替代性来看,市场仍不具有取代政府的前提,政府作用发挥更大程度应当定位于市场裁判者地位。而对于市场监管的扩大则主要依赖于自律监管的扩大,通过行业自律增强监管有效性,这是与市场要求相契合的。第五章: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的完善。从理论与实证两个角度出发,目前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既要注重基础法律关系的处理,同时要注重制度机制的构建,首先针对委托关系错位的问题,要从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本意出发,实现证券服务机构委托由私人性向公共性的转变。其次,从现有监管模式类型考虑,行政监管在模式构建上几乎已经穷尽其能,可以考虑扩大发挥自律监管的效用发挥,设立专门的证券服务机构协会作为自律组织,有效避免现行自律监管的缺陷,保障自律监管的效果。最后,责任约束机制应当是监管中最具有惩戒性的部分,但是事实是目前的责任机制根本不具有威慑性,一方面要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优化现行的过错责任原则,尤其是在交叉引用情况下的责任进行区分,同时要注重免责情形的适用。
汪旭[6](2017)在《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难题及监管进路》文中研究指明消费金融是一国金融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消费支出对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贡献率稳步增长,消费会在经济结构中扮演愈加重要的地位,消费金融也会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自2012年我国资产证券化重启以来,市场出现爆发性增长,消费金融产品也不例外,但在2016年下半年与互联网相关的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遭遇了监管层的默示否决,结合其发展现状来看,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存在着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笔者在梳理消费金融主要环节和法律难题的基础上,试图找出目前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监管形成的原因,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难题和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行动或许催生了目前的监管思路,并发现资产证券化的外生环境在十年之间可能没有本质进步,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发行还是严重依赖主体信用,监管层需要直面当下,正本清源,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监管应该结合消费金融其自身的特点,更多关注资产信用,关注消费场景、信息披露和征信系统,并回归表外融资的本质。
张建平[7](2017)在《论商业银行在功能演化背景下传导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文中研究说明商业银行是我国货币政策的主要传导主体,它是否按照央行意图调整自身行为,决定着货币政策的最终效果。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高频率、大力度动用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但政策效果并不理想,反而诱发了一些风险隐患,这一问题的症结不在于货币政策制定本身,而在于商业银行传导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不高。传统金融体制视商业银行为金融中介在调节宏微观活动,从而封闭、孤立地研究商业银行的金融中介功能在货币政策传导中的作用,即商业银行在货币扩张时增加贷款投放、降低存贷款利率,而在货币政策收缩时减少贷款投放、提高存贷款利率。在金融自由化蓬勃发展、混业经营风生水起的今天,商业银行的功能发生了演变,它在金融脱媒和盈利压力下,把资金融入与拆借的范围向金融市场延伸,通过业务创新承担了金融市场的部分功能,从而深刻地改变了商业银行聚敛资金、配置资源以及调节宏微观活动的方式。在这种演变背景下,商业银行频频借助金融市场中的活动博弈央行调控,行为偏离了央行的调控意愿,导致货币政策传导受阻。理想的丰满与现实的骨感,警醒我们要深入地研究在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功能共生发展背景下商业银行传导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问题。商业银行的功能演变,引起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变,深刻地改变着商业银行行为,如增强了资产与负债的流动性,提高了银行利率定价的市场化程度、综合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但容易助长商业银行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一功能演化对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性产生较大影响,如提升了公开市场操作对市场流动性和利率的控制能力,但降低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对流动性的控制能力,弱化了常备借贷便利等非常规货币政策工具调节流动性的能力,部分改善了利率传导机制,但弱化了信贷和资产价格传导机制。商业银行是否按照央行意图调节信用规模和流向,决定着信贷传导的有效性。但由于利益诉求的差异,商业银行与央行、监管部门间永不停息地开展博弈。通过梳理商业银行10多种常见的规避贷款限制的手段并借助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进行分析后发现,金融市场功能提升了商业银行博弈央行、监管部门限制贷款规模和投向的能力,降低了分业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也容易助长监管部门的惰性和消极监管倾向,使商业银行扩张信用的能力与意愿更强。基于CC-LM模型理论分析的结果和国内20多家上市银行的数据进行验证,本文发现,货币政策紧缩时,商业银行借助金融市场功能,弱化了货币政策对总信用和特定领域信用的影响,而在货币政策扩张时,尽管商业银行信用能力总体扩张,但实体经济企业未能从货币扩张中受益。如,2014年底以来的货币政策扩张阶段,商业银行的资产扩张符合央行意图,但资金流向和资金成本配置明显偏离央行初衷,大量资金借助金融市场功能进入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或者在金融市场空转,降低了对实体经济的刺激作用,放大了金融风险。运用22家上市银行2008-2015年的面板数据构建面板回归模型发现,金融市场功能越发达,商业银行抵消货币政策的效果越明显。短期利率向中长期利率传导是否顺畅,决定着利率传导的效果。商业银行把资金拆借与运用的范围拓展到金融市场上以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企业、居民等宏微观主体间的相互作用会影响金融市场均衡利率的形成和利率的跨市场传导效果。本文构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企业、居民四部门数理模型进行理论推演,并借助2007年1月-2016年6月的市场利率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果发现:货币政策工具的变化并不会直接引起实体经济企业贷款利率的变化,而是经历一个复杂的中间传导环节,我国短期利率变化能够引起中长期利率变化,但中长期利率对短期利率的影响不明显,短期利率变化会逐步向债券利率、存贷款利率传导,但传导过程存在效率损失,货币政策调控时的宏观环境如贷款违约率、资产回报率等因素会影响利率传导效果。当企业处于高信贷违约率区间时,扩张性货币政策的利率传导效果容易被弱化,而收缩性货币政策的利率传导效果容易被强化,资产回报率区间的效应则正好相反。随着商业银行功能的演化,股票价格波动能够影响商业银行对实体经济的贷款行为。功能演化后,商业银行能够摆脱分业经营的限制绕道进入资本市场,从而成为股票市场一个隐蔽的资金提供者。资本市场并非完全有效以及参与者有限理性的特征,也强化了商业银行的投机性。因受到"可得性启发"和"临界点直觉"两种心理现象的影响,非基本面原因的股市上涨可能导致银行行为"危机短视",并把大量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股票市场。通过贝叶斯法则和"可得性启发"两种机制,原来只有部分银行的"危机短视",可能蔓延到整个银行体系,不断催生股市泡沫。一旦股市崩盘,银行的"危机短视"又迅速转化为"危机恐惧",并通过去杠杆化的制度设计,加速股市崩盘,给实体经济造成巨大伤害。金融市场功能的发展,使商业银行能够根据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回报率的变化,灵活决定资金配置,增加了资金流向的复杂性。如果扩张性货币政策所释放的流动性超过资本市场吸纳的流动性,会同时促进实体经济增长和股票市场繁荣,但如果小于资本市场吸纳的流动性,则会导致实体经济的萎缩与股票市场的单边膨胀,酿成严重后果。构建光滑转移向量自回归(LSTVAR)模型刻画实体经济收益率和股市收益率处在不同区间时货币政策传导的非线性效果后发现,当资本市场收益率处在高收益区间时,扩张性货币政策对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银行对实体经济企业信贷配置行为、实体经济回报率具有明显的负向冲击,对资本市场收益率有正向冲击,反之则正好相反。商业银行功能的演变,给商业银行带来积极变化的同时,也造成行为上的扭曲,给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造成潜在危害,因此约束商业银行行为的体制建设是宏观政策微观化的重要路径。但约束商业银行行为并不是逆金融自由化潮流、重新回到计划管理的模式,而是在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到位的前提下,约束商业银行机会主义和短视倾向,减少商业银行执行宏观政策的阻力,有效缓解金融体系的风险,这必然要求一整套与商业银行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机制改革尽快到位,包括自我约束机制的构建和涵盖市场约束、政府约束、货币政策约束、金融监管约束在内的外部约束机制的构建。
金强[8](2013)在《全球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研究 ——兼论我国证券市场治理的改进》文中指出自全球首个证券交易所建立至20世纪90年代,会员制一直是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自正式成立之初起即广泛采用的治理模式。但是,自1993年瑞典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化改制,由会员制转变为公司制以来,全球证券交易所发生了有史以来最为重大的一次治理模式的变迁,这种公司化改制也被称为“非互助化(demutualization)",其主要内容是证券交易所由互助性的由会员券商持有的非营利组织转变为非互助性的由投资人持有的营利性组织。目前,世界各国各主要证券交易所均已经完成了公司化改制,由传统的会员制转变为公司制。一般研究认为,公司化改制是证券交易所适应交易技术发展(电子化)、经济全球化等外部条件因素,因应效率降低和成本提升而做出的重大调整。但相关研究相对都是基于证券交易所和交易所会员券商的角度进行的研究,虽然给出了证券交易所改制基本原因的分析,但是对公司化改制为什么会在证券交易所这种非营利组织中发生,会员之外的其他证券交易所利益相关者为什么会愿意接管证券交易所的所有权或接受证券交易所公司化这种结果,以及公司化改制后证券交易所将要面临的新的治理问题,没有进行更多的分析。本文就是在现有研究成果上,以不完全契约、企业所有权、制度变迁、非营利组织治理、公司治理等理论为基础,以治理成本为核心分析工具,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推进研究的一个尝试。本文认为,证券交易所由会员制转变为公司制,是证券交易所在外部条件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在有别于其他非营利组织的特殊情形下,在市场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作用下,做出的治理制度变迁。该治理制度变迁使证券市场直接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各自的治理成本有明显降低(或至少保持原水平),从而使证券市场的总治理成本整体下降,实现了有效的帕累托改进,形成了新的帕累托最优,因此全球主要证券交易所会在短短20余年时间内完成了一次较为彻底的治理模式变迁。同时,本文还对公司化改制后证券交易所面临的新的治理问题和风险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在此基础上,本文由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问题入手,对我国证券市场建设和治理模式的改进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本文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治理环境与其他国家有较大的不同,政府主导和强力行政控制是其最大特色和显着问题,其他证券市场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在政府面前,均缺乏推动变革的能力,除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人员外也缺乏推动变革的动力,治理制度变迁很难给他们带来更多的利益。中国证券市场的变革和证券交易所的改制必然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主要是政府对自身权利(或利益)的合理让渡,在此过程中要特别做好对可能的问题和风险的预判,提前做好制度设计,否则变革可能不会起到预期结果,甚至可能会起到负面作用。本文以规范分析、比较分析为主,适当结合案例分析和实证数据,基于公司治理的理论体系,以治理成本分析为核心内容,力争构建一个清晰的、有可操作性的证券市场治理机制变迁的分析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对以证券交易所为核心的证券市场的治理变迁进行系统分析,对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未来可能遇到的治理问题和风险进行预估,特别是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改革和证券交易所的改制可能面临的问题和风险作出提前的预判,并提出若干具体建议。本文是对证券交易所治理机制变迁进行系统分析的一个粗浅尝试,希望能为今后的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为奠定相关研究工作的基础贡献一份微薄力量,为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一个有可操作的建设性意见。
余虹[9](2012)在《基于风险管理的中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研究》文中认为2011年,中国银行业交出了一份靓丽的答卷,与实体经济的困境形成了鲜明对比,从而引发了有关银行暴利的大讨论。时隔半年,经济周期下行,存贷利差收窄,金融脱媒加剧,不良贷款上升,诸多因素使人们关注的焦点很快从暴利转向对资产质量的担忧。同样的故事已经在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中得到充分演绎。这使人们对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进行反思,为什么在获得超额利润之后很快就陷入危机?为什么专营风险的商业银行却因风险失控濒临破产?从基于会计利润的盈利模式和侧重于供给分析的“金融机构观”出发很难找出满意答案。本文按照“提出问题——理论研究——实证研究——对策研究”的研究思路,对商业银行风险盈利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首先,根据“金融功能观”理论和价值链理论,从客户风险服务需求出发,构建了三位一体的风险盈利模型,解析了其风险价值创造的过程,提出了最优风险盈利价值网构建的理论模型。其次,对国外特别是美国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进行了比较,指出了国外现有“发起—转移”风险盈利模式的不足。同时,运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因子分析、聚类分析方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盈利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运用价值链方法和专项调查数据对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价值创造环节进行了分析,归纳出了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盈利模式的基本特征。最后,从客户需求、经济增长、监管要求、技术进步等多个层面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盈利模式和主要价值创造环节面临的挑战,根据风险盈利模式的内在要求,提出了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盈利模式战略转型的对策建议。根据风险价值创造过程的内在要求,提出了风险价值链转型和风险价值网构建的转型路径。结合金融功能观理论和价值链理论,从客户需求出发,依据风险绩效标准,本文对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得出以下研究结论:1、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本质上是基于风险管理的盈利模式。本文根据“金融功能观”理论,梳理了金融体系分工与专业化演化进程,比较了商业银行核心功能与各阶段风险经营的特征,指出商业银行表面上是资金融通中心,实质是风险经营的中介。此时,风险管理能力不再从属于业务拓展,不再是被动控制、转移、规避风险损失的工具,而是指导战略决策、决定发展目标,主动识别和承担风险,创造风险价值的核心竞争力。商业银行的风险价值创造源于客户的风险服务需求,在战略层面上通过风险经营战略、风险价值创造、风险绩效评估三个环节来实现,在操作层面上,经过风险识别、风险受让、价值创造和绩效评估四个核心环节来完成。在功能层面上,通过对风险通道、风险融资、风险融信、风险融智、风险投资五个核心功能模块的优化组合来实现。商业银行最优风险盈利价值网的构建,应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突破企业内部部门和企业边界的束缚,以风险功能模块为基本单元,在整个风险服务产业链的层面进行协同整合。2、商业银行现有盈利模式的缺陷在于风险管理从属于业务扩张,过度放大经营杠杆,系统性风险不断累积乃至爆发。国外商业银行借助金融创新,从“发起——持有”向“发起——转移”模式转型,不断放大其经营杠杆,其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让客户承担了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风险,对社会信用和流动性过度透支。国内银行一味追求货币超发下的规模扩张,忽视了经济下行的系统风险。盈利模式唯规模论,经营顺周期,利润主要源于批发业务利差收入,风险管理最终依赖政府隐性担保。在价值链构建上,忽视客户需求,价值链同质,链条冗长重复,资源配置分散、管理效率低下。3、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和价值链必须向风险盈利模式转型。从战略层面看,应根据客户风险偏好提升和风险承担需求增加的趋势,从单一的“资金融通中介”向全功能的“风险服务中介”转型,包括功能转型、方式转型和绩效评估转型等内容。具体措施包括制定风险经营战略和业务目标体系、风险管理能力升级、风险业务结构升级、构建预警指标体系等。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风险禀赋选择转型路径。从风险盈利价值创造过程看,应按照战略组合风险管理、风险业务结构优化、客户多元化、前瞻性管理研究的转型思路,对风险价值识别、风险受让、风险价值创造、风险绩效评估等进行改造,按照协同整合的原则对各辅助环节转型进行改进。商业银行价值网的构建必须打破企业组织边界的束缚。大银行应建设一体化、全功能的金融控股集团,并注意防范多元化、集团化经营的风险。中小银行应聚焦于最具风险管理优势的价值创造环节,通过战略联盟提供全功能服务,重点防范战略联盟的机会主义风险。
张启龙[10](2011)在《论我国私募基金发行制度的构建 ——以美国证券私募制度为视角》文中认为私募基金发行已被市场证明是一种高效、低成本的市场融资手段,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立法对其采取了回避的态度,2003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也删除了关于私募基金及其发行的相关内容的规定。本文的目的是采取比较分析研究的方法,通过借鉴美国私募发行制度,为构建中国的私募基金发行制度提出建议。本文通过四章的篇幅阐述相关问题并进行讨论。第一章私募基金发行制度概述。本章首先通过对基金、投资基金、私募发行和私募基金的逐一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对私募基金加以界定,同时指出私募基金由于在目前我国的立法中未得到应有的法律地位,立法上对于私募基金“绕着走”的态度并不能回避现实中私募基金蓬勃发展的事实。在第二节通过与公募基金发行的比较得出私募基金发行的一般特点,再通过私募基金与非公开发行、非法集资以及证券私募发行的对比说明私募基金发行内在的实质特征以及非违法性。通过这一章内容可以了解到对私募基金及其发行的界定和他们的特点,为下文的展开做好铺垫。第二章内容是对私募基金发行的价值分析。本章通过对私募基金经济价值和法律价值的分析,证明了建立私募基金发行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首先,笔者运用经济分析的方式,通过私募基金发行对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的节约,说明了其在经济方面的合理性。然后对私募基金发行制度在法律上的效率价值、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进行分析,认为私募基金发行制度平衡了融资的效率和对投资者的保护,是保证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成长和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第三章总结了美国的私募基金发行制度。美国《证券法》和D条例对私募基金发行制度的核心作出了规定,私募基金的发行对象、发行方式、信息披露、转售限制等私募基金发行制度的主要内容规定在其中,同时规则144、第4(1?)条豁免内容、规则144A又对转售限制做出了具体的完善,从而构成了完整的美国私募基金发行制度。作为私募基金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的私募基金发行制度是成熟私募基金发行制度的典型,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运行的特点以及制度创新,都既显示了美国证券私募制度的特殊性,又反映了证券私募制度的基本规律和普遍原则,对于我国的私募基金发行制度的构建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第四章内容对我国的私募基金发行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论述。笔者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围绕私募基金发行对象进行展开,充分借鉴美国私募基金发行制度建设的经验,分别从我国私募基金发行制度构建理念、发行对象的界定、非公开的发行、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转售限制五个方面对私募基金发行制度的具体构建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论述,要求现阶段对于私募基金发行应执行较为严格的标准。
二、美国证券市场向何处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证券市场向何处去?(论文提纲范文)
(1)数字金融时代的金融情报学:学科状况、学科内涵和研究方向(论文提纲范文)
1 导言 |
2 实然和应然:金融情报学在情报学学科体系中的状况 |
2.1 从实然角度看金融情报学学科状况 |
2.2 从应然角度看金融情报学学科地位 |
2.2.1 金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金融情报学提供了可以利用的条件 |
2.2.2 情报学自身随社会需求和技术条件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
2.2.3 金融领域对情报学学术研究有着持续强烈的刚性需求 |
2.2.4 建立金融情报学的某些重要条件已经具备 |
2.2.5 金融情报学处于应用情报学学科群中 |
2.2.6 金融情报学有着自己的鲜明特点 |
3 金融情报学的学科内涵:从五个维度进行的思考 |
3.1 对金融情报学学科的基本认知 |
3.2 金融情报学对信息、知识和情报关系的处理 |
3.3 从情报学角度对金融风险进行预警和防控 |
3.4 在技术赋能条件下从情报学角度研究以数字金融为表征的下一代金融 |
3.5 根据不断发展的现实需要进行金融情报研究 |
4 数字金融时代的金融情报学:研究架构和研究方向 |
4.1 数字金融时代金融情报学的体系性架构 |
4.1.1 基础设施层面 |
4.1.2 理论基础层面 |
4.1.3 计算范式层面 |
4.1.4 应用实践层面 |
4.2 数字金融时代金融情报学的研究方向(选列) |
4.2.1 研究方向一;数字金融时代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安全维护 |
4.2.2 研究方向二:数字金融时代监管科技与金融秩序优化 |
4.2.3 研究方向三:数字金融时代金融守正与创新 |
4.2.4 研究方向四:数字金融时代中美主导的世界金融的联系与博弈 |
5 结语 |
(2)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形成 |
2.1 “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形成的时代背景 |
2.1.1 苏东社会主义遭受挫折 |
2.1.2 西方资本主义弊端显现 |
2.2 “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形成的理论渊源 |
2.2.1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 |
2.2.2 西方资源配置理论的影响 |
第3章 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核心思想 |
3.1 “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主要内容 |
3.1.1 用车间民主取代资本主义中劳动工资制度 |
3.1.2 在本质上与资本主义一样的商品和服务市场 |
3.1.3 对投资进行民主管理 |
3.2 “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主要特征 |
3.2.1 生产性企业由其工人民主管理 |
3.2.2 日常经济是一种市场经济 |
3.2.3 新的投资由社会所调控 |
3.3 “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实现途径 |
3.3.1 “经济民主”的扩展 |
3.3.2 资本主义向“经济民主”的转型过渡 |
3.3.3 资本主义和平过渡的条件 |
第4章 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辨析 |
4.1 “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合理性 |
4.1.1 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手段与社会主义相结合 |
4.1.2 用车间民主代替资本主义的劳动工资制度 |
4.1.3 用投资的民主管理代替资本主义的资本市场 |
4.2 “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非合理性 |
4.2.1 市场结构体系不完整 |
4.2.2 企业民主管理存在低效率 |
4.2.3 投资基金分配方式过于简单化 |
4.2.4 实现途径带有“乌托邦”色彩 |
第5章 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中国比较” |
5.1 “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共性 |
5.1.1 坚持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 |
5.1.2 主张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联姻” |
5.1.3 主张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 |
5.2 “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 |
5.2.1 制度环境的区别 |
5.2.2 根本目标的区别 |
5.2.3 理论实践的区别 |
5.3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超越 |
5.3.1 指导思想的超越 |
5.3.2 领导力量的超越 |
5.3.3 政府职能的超越 |
第6章 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的“他山之石” |
6.1 在理论方面的借鉴价值 |
6.1.1 非比较性研究方法的应用 |
6.1.2 替代制度理论的启迪 |
6.2 在实践方面的借鉴价值 |
6.2.1 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理论开拓 |
6.2.2 资本主义非可持续性批判的理论省示 |
6.2.3 “经济民主”理论的民主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社会复杂性与司法可能角色的探讨 |
二、司法专门化的趋势化 |
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省思 |
四、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
第二节 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一、研究命题的实践价值与意义 |
二、研究命题的规范价值与意义 |
三、研究命题的前沿性和时效性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有关司法功能定位的理论研究综述 |
二、司法专门化的理论研究综述 |
三、有关金融、金融监管等研究的理论综述 |
四、有关金融法制研究的理论综述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框架结构 |
一、博士论文架构的图示与说明 |
二、对篇章结构的解释说明 |
第六节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现代社会中司法的功能与定位 |
第一节 司法的基础理论:从概念法学到实用主义 |
一、司法的界定 |
二.司法理论的转向 |
第二节 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的司法功能二元论 |
一、司法功能的理论阐释 |
二、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 |
三、司法的规则供给功能 |
四、中国司法语境下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对金融法制的挑战 |
第一节 金融商事交易的发展及其特点 |
一、认识“金融”的不同维度 |
二、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兼与传统民商事交易比较 |
三、小结 |
第二节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的法制挑战与回应 |
一、金融法制的基本概念与框架 |
二、传统法制对民商事交易的回应 |
三、金融商事法制面临的挑战与回应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回应方案 |
第一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探索 |
一、金融司法的基本涵义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构想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路径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主要动因 |
二、域外司法专门化的实践例证 |
三、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具体实践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金融商事交易类型化、数量与纠纷解决 |
第一节 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一、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二、案件结构分析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程度与司法的实际表现 |
一、分析对象的界定 |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分析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新类型案件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第一节 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发展 |
一、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特点与例证 |
二、司法介入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初步思考 |
第二节 新类型案件的司法选择与策略:以违规增持案为例 |
一、ST新梅案的处理与司法者面临的选择 |
二、ST新梅案中待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三、ST新梅案中司法策略的分析 |
第三节 金融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限度 |
一、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面临的难题 |
二、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改进 |
第四节 小结 |
一、金融司法规则供给之理想功能的落空 |
二、与金融监管互动关系视域下的金融司法 |
第六章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定位 |
第一节 “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 |
一、历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司法政策剖面 |
三、对“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的解释 |
第二节 强监管背景下金融司法裁判的转向 |
一、新近金融商事司法裁判的概况 |
二、引入金融监管行政规章来判断合同效力的尝试 |
三、金融商事裁判中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技术性解释 |
四、通谋虚伪表示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判定上的运用 |
五、小结:金融司法“监管化”的反思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调衔接”的再定位 |
一、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的几种理论 |
二、中国语境下的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 |
三、走向何种程度的“衔接协调” |
第四节 小结 |
一、错位的金融司法 |
二、金融司法现实表现的再思考 |
三、基于宏观视角的简单分析 |
第七章 金融审判竞争视野下的司法供给 |
第一节 DIFC法院的构建与具体实践 |
一、DIFC法院的基本情况 |
二、DIFC法院的运作实践 |
第二节 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一、DIFC法院建设及其运作实践的特点 |
二、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八章 代结语: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一个初步的总结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脉络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际表现 |
第二节 司法专门化面临的非议与挑战 |
一、专门化带来的司法利益俘获问题 |
二、专门化对法律发展的禁锢 |
三、专门化未能表现出专业化水准的明显提升 |
四、专门化对传统司法体系的解构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再回顾 |
二、金融司法审判人才的培养机制问题 |
三、金融司法的“规则供给”问题 |
四、金融司法在权力版图中的合理定位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变迁史 |
二、证券服务机构监管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 |
第一章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论框架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内涵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共性分析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的历史成因 |
一、中介制度的兴起 |
二、交易成本的降低 |
三、公司治理监管挑战的选择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约束机制分析 |
一、声誉约束机制 |
二、责任约束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证券服务机构之功能定位与责任厘清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的功能定位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前提:内部监督失效 |
二、证券服务机构职责分担目标:震慑与引导兼顾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特殊性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性质 |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分配困境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内容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行为标准 |
二、证券服务机构义务的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与现状反思 |
第一节 对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处罚案件数量综述 |
二、处罚手段综述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现状反思 |
一、监管法规立法情况 |
二、监管法规的立法缺陷 |
三、监管的执法漏洞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失范原因分析 |
一、法律关系错位:投资者保护义务的尴尬处境 |
二、市场化秩序扭曲:市场竞争不充分 |
三、自律监管缺失:自律的功能弱化 |
四、责任机制不到位:违法的成本过低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念选择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理念定位及要求 |
一、证券服务机构理念监管的意义 |
二、政府管制与市场约束的博弈:理念定位的基础 |
三、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适应性要求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正当标准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良好标准 |
二、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合理局限:以成本-收益为视角 |
三、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模式的选择 |
第三节 市场化前提下政府的最大效用发挥 |
一、政府角色的定位——市场的裁判者 |
二、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自律监管的扩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委托关系的重构:由私人性向公共性的转变 |
一、公司委托模式的非适当性 |
二、公共介入模式的功能性构建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自律治理的扩大:主体由一元向多元转变 |
一、自律监管的框架 |
二、监管职能的自律性 |
三、监管执法的自律性 |
四、自律监管的不确定性展望 |
第三节 责任约束机制的完善:执法与司法的双重要求 |
一、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体系 |
二、优化现行过错责任原则 |
三、关于责任机制的反思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6)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难题及监管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当消费金融遇上资产证券化 |
第一节 消费金融含义及其蓬勃发展 |
第二节 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
一、消费信贷大规模扩张促使消费金融平台纷纷选择资产证券化 |
二、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传导作用进一步加大 |
三、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类运动式监管与监管理念不契合 |
第二章 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架构与法律关系 |
第三章 消费金融ABS主要环节中的法律难题 |
第一节 基础资产覆盖长尾人群——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 |
第二节 ―权利完善事件‖是否能够解决债权转让的通知问题 |
第三节 消费贷款循环购买中的法律风险 |
第四节 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是否能够实现 |
第四章 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困境及其应对 |
第一节 目前监管思路分析 |
一、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难题对于目前监管思路的影响 |
二、不同消费金融平台运营模式和征信系统的考量 |
三、严重依赖主体信用的市场使得部分消费金融平台举步维艰 |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延续到了互联网消费金融 |
第二节 消费金融ABS监管应向何处去 |
一、强调具有―消费场景‖的金融:套利风险防范之有效保障 |
二、信息披露:投资者风险防范之有力武器 |
三、征信系统:基础资产风险防范之关键设施 |
四、资产信用:回归破产隔离和表外融资的本质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或录用的论文 |
(7)论商业银行在功能演化背景下传导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 |
第二节 文献回顾 |
Ⅰ. 宏观政策微观化 |
Ⅱ. 货币政策传导理论 |
Ⅲ. 关于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观点 |
Ⅳ. 商业银行传导货币政策有效性的研究 |
Ⅴ. 商业银行新兴业务对银行行为及货币政策传导影响的研究 |
Ⅵ. 现有文献研究的不足 |
第三节 理论基础、分析工具、研究方法 |
Ⅰ. 理论基础 |
Ⅱ. 分析工具 |
Ⅲ. 分析方法 |
第四节 分析思路与章节安排 |
第五节 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 |
第一节 货币政策及其有效性 |
Ⅰ. 货币政策 |
Ⅱ. 货币政策目标——有效性的评价标准 |
Ⅲ. 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实现 |
第二节 我国货币政策的主要传导主体——商业银行 |
Ⅰ. 货币政策的直接调控对象 |
Ⅱ. 银行信贷是微观主体最依赖的融资方式 |
第三节 我国货币政策有效传导的两个阶段 |
Ⅰ. 从中央银行有效传导至商业银行 |
Ⅱ. 从商业银行有效传导至企业和居民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功能演化背景下商业银行传导货币政策的行为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商业银行行为的研究范式和行为经济学分析 |
Ⅰ. 研究范式 |
Ⅱ. 行为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 演化中的商业银行功能 |
Ⅰ. 商业银行传统的金融中介功能 |
Ⅱ. 商业银行功能向金融市场拓展 |
Ⅲ. 商业银行功能演化的经验事实 |
第三节 功能演化背景下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调整 |
Ⅰ. 不考虑金融市场功能的资产负债表 |
Ⅱ. 考虑金融市场功能的资产负债表 |
第四节 功能演化背景下商业银行行为变迁 |
Ⅰ. 流动性管理更为灵活 |
Ⅱ. 银行利率定价行为更加市场化 |
Ⅲ. 业务模式趋于综合化 |
Ⅳ. 风险管理手段多元化 |
Ⅴ. 助长商业银行机会主义行为 |
第五节 功能演化背景下商业银行传导货币政策 |
Ⅰ. 对货币政策工具有效性的影响 |
Ⅱ. 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 |
第六节 商业银行传导货币政策的国际经验教训 |
Ⅰ. 美国的经验教训 |
Ⅱ. 欧洲的经验与教训 |
Ⅲ. 日本的教训 |
第七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业银行通过信贷渠道传导货币政策的效应分析 |
第一节 信贷渠道传导有效时的银行行为 |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与央行、监管部门间的博弈 |
Ⅰ. 围绕贷款规模和贷款投向的博弈 |
Ⅱ. 一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 |
第三节 借助金融市场功能博弈贷款限制 |
Ⅰ. 金融市场功能博弈贷款限制的方式 |
Ⅱ. 金融市场功能对博弈双方策略的影响 |
第四节 商业银行功能演化对信贷渠道传导的影响——理论分析 |
Ⅰ. CC-LM模型 |
Ⅱ. 引入金融市场功能的紧缩性货币政策CC-LM效应分析 |
Ⅲ. 引入金融市场功能的扩张性货币政策CC-LM效应分析 |
第五节 商业银行功能演化对信贷渠道传导的影响——经验事实 |
Ⅰ. 货币政策收缩时的银行行为 |
Ⅱ. 货币政策扩张时的银行行为 |
第六节 实证检验 |
Ⅰ. 模型设计与数据 |
Ⅱ. 模型选择 |
Ⅲ. 回归结果与解释 |
第七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商业银行通过利率机制传导货币政策的效应分析 |
第一节 利率传导有效时的银行行为 |
第二节 利率市场化与商业银行利率定价行为 |
第三节 金融市场四部门行为模型 |
第四节 金融市场均衡利率 |
第五节 利率跨市场传导效应 |
第六节 实证检验 |
第七节 实证结论的解释 |
第八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商业银行通过资产价格传导货币政策的效应分析 |
第一节 资产价格传导有效时的银行行为 |
第二节 银行资本借助金融市场功能进入资本市场 |
第三节 功能演化对银行投机行为的强化 |
Ⅰ. 基于马克思经济学的分析——虚拟资本 |
Ⅱ. 基于凯恩斯经济学的分析——"动物精神" |
Ⅲ. 基于行为金融学的分析——投机行为 |
第四节 银行投机性的典型表现: "危机短视" |
Ⅰ. 银行"危机短视"的形成机制 |
Ⅱ. "危机短视"的传染机制 |
Ⅲ. 从"危机短视"到"危机恐惧" |
第五节 银行"危机短视"影响资产价格传导的理论分析 |
Ⅰ. 希克斯汉森的IS-LM模型 |
Ⅱ. 股票价格传导的IS-LM效应分析——不考虑银行"危机短视" |
Ⅲ. 股票价格传导的IS-LM效应分析——考虑银行"危机短视" |
第六节 实证检验 |
Ⅰ. 模型构建 |
Ⅱ. 模型估计 |
Ⅲ. 检验结果 |
第七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商业银行行为约束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约束商业银行行为的体制建设是宏观政策微观化的重要路径 |
第二节 自我约束机制构建 |
第三节 外部约束机制构建 |
Ⅰ. 提升市场约束力 |
Ⅱ. 强化政府约束机制 |
Ⅲ. 提升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约束力 |
第四节 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银行行为监测水平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全球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研究 ——兼论我国证券市场治理的改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研究问题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主要创新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主要创新 |
第二章 文献回顾与研究综述 |
第一节 相关文献回顾 |
一、公司化改制对交易所治理效果影响方面的研究 |
二、公司化改制对证券市场监管、自律职能等影响的研究 |
三、公司化改制产生的相关利益影响方面的研究 |
四、关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及其特殊性方面的研究 |
第二节 相关经典理论综述 |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 |
二、企业所有权论 |
三、制度变迁理论 |
四、非营利组织治理理论 |
五、公司治理理论 |
第三节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治理的基本分析 |
第一节 证券市场与证券交易所的基本情况 |
一、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
二、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
三、证券交易所的产生和发展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治理的基本情况 |
一、证券交易所治理情况概述 |
二、证券交易所治理的主要参与者 |
三、证券交易所治理的特点 |
第三节 证券市场外部治理环境的重大变化 |
一、证券交易技术电子化、网络化 |
二、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开放 |
三、机构投资者重要性的日益增长 |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的基本情况 |
一、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进程和现状情况 |
二、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后的整合情况 |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分析体系的构建 |
第一节 相关经典理论间的逻辑关系 |
第二节 关于治理成本的理解和定义 |
一、对现有各类治理成本观点的分析 |
二、本文对治理成本的理解和定义 |
第三节 本文分析观点和体系的构建 |
一、基于治理成本的证券市场治理分析观点 |
二、基于治理成本的证券市场治理分析体系 |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会员制与公司制的比较和演进分析 |
第一节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产生及其合理性 |
一、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产生 |
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区别 |
三、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合理性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治理情况变化 |
一、外部变化引发的证券交易所变化 |
二、证券交易所治理成本的变化 |
第三节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产生及其合理性 |
一、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所有权形式 |
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治理边界 |
三、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治理成本分析 |
四、会员制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决策机制差异的重点分析 |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治理发展的基本脉络 |
第五节 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后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相关实例分析 |
第一节 部分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过程实例情况 |
一、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实例 |
二、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实例 |
三、香港交易所公司化改制实例 |
四、新加坡交易所公司化改制实例 |
五、NASDAQ公司化改制实例 |
六、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实例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中的共性选择和差异 |
一、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中的共性选择 |
二、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中的差异 |
第三节 公司化改制实例对本文研究的印证 |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简要实证数据 |
第七章 我国证券市场治理模式的改进 |
第一节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 |
第二节 我国证券交易所治理的独特性 |
一、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基本情况 |
二、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实际治理情况 |
三、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封闭性 |
第三节 我国证券交易所改制问题 |
一、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治理成本分析 |
二、我国证券交易所改制的特殊性 |
第四节 我国证券市场公司制的新尝试 |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成立 |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的基本情况和分析 |
第五节 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建议 |
第八章 结论和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9)基于风险管理的中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1.5 创新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有关盈利模式的文献综述 |
2.1.1 有关商业模式本质的文献 |
2.1.2 有关商业模式构成要素、结构及功能的文献 |
2.1.3 有关商业模式创新的文献 |
2.2 价值链、价值网相关文献 |
2.2.1 价值链理论的演化 |
2.2.2 价值创造与商业模式创新的文献 |
2.2.3 价值链视角的顾客价值相关文献 |
2.3 有关银行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和经营模式的文献 |
2.3.1 国外有关银行盈利模式的文献 |
2.3.2 国内有关银行盈利模式的文献 |
2.4 有关商业银行价值链的文献 |
2.5 有关银行风险经营的相关文献 |
2.5.1 国外相关文献 |
2.5.2 国内相关文献 |
2.6 现有文献评述 |
2.6.1 现有文献带来的启示 |
2.6.2 现有文献的不足 |
3 商业银行风险盈利模式的理论研究 |
3.1 基于风险视角的相关概念 |
3.1.1 风险、风险价值与会计利润 |
3.1.2 银行风险盈利模式的界定 |
3.1.3 商业银行的风险类型、风险收益率及其影响因素 |
3.2 商业银行现有盈利模式简析 |
3.2.1 基于经济资本的盈利模式 |
3.2.2 基于流程再造的盈利模式 |
3.2.3 基于动态风险的盈利模式 |
3.2.4 传统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价值链解析 |
3.3 商业银行的风险经营特质及其演化 |
3.3.1 商业银行的风险经营特质 |
3.3.2 商业银行风险经营演化的阶段特征 |
3.4 客户风险服务需求的产品分析与功能分析 |
3.4.1 客户风险服务需求的产品分析 |
3.4.2 客户金融服务需求的功能分析 |
3.5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要素构成解析 |
3.5.1 资源要素 |
3.5.2 能力要素 |
3.6 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影响因素 |
3.6.1 系统性因素的影响 |
3.6.2 行业因素的影响 |
3.6.3 自身因素的影响 |
3.6.4 发展阶段的影响 |
3.7 商业银行风险盈利模式解析 |
3.7.1 基于风险价值创造的商业银行风险盈利模式解析 |
3.7.2 风险战略环节的价值活动 |
3.7.3 风险价值创造环节的价值活动 |
3.7.4 风险绩效评估环节的价值活动 |
3.7.5 商业银行风险盈利模式的主要特征 |
3.8 商业银行风险盈利价值网构建的理论分析 |
3.8.1 风险盈利价值网模型的基本假设 |
3.8.2 商业银行价值创造函数的构建 |
3.8.3 商业银行价值创造函数决定因子的引入 |
3.8.4 最优风险盈利模式的判定原则 |
4 国际商业银行盈利模式演化与启示 |
4.1 全球金融业的分工演进 |
4.1.1 金融分工演化的逻辑结构 |
4.1.2 全球金融业的发展脉络与阶段特征 |
4.1.3 全球金融业的功能互补与互替 |
4.2 全球金融风险的演化与风险服务价值链的裂解 |
4.2.1 全球系统性金融风险演化带来的挑战 |
4.2.2 客户多元化风险服务需求变化带来的挑战 |
4.2.3 风险服务价值链的裂解 |
4.2.4 商业银行网络化分工协作的发展趋势 |
4.3 美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变迁的价值链解析 |
4.3.1 美国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变迁(1934-2010) |
4.3.2 盈利模式变迁的价值驱动因素 |
4.3.3 美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演化的阶段特征 |
4.4 国外商业银行风险盈利模式特征分析 |
4.4.1 商业银行风险经营的基本特征 |
4.4.2 传统“发起——持有”模式的特征 |
4.4.3 现代“发起——转移”模式的特征 |
4.4.4 对“发起—转移”模式的边际改进 |
4.5 国外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的启示 |
5 中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价值链分析 |
5.1 我国商业银行盈利与资产质量变化 |
5.1.1 盈利变化情况 |
5.1.2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变化情况 |
5.2 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实证分析 |
5.2.1 我国商业银行盈利的影响因素分析 |
5.2.2 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因子分析 |
5.2.3 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聚类分析 |
5.3 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价值链解析 |
5.3.1 负债业务发展现状 |
5.3.2 资本管理发展现状 |
5.3.3 资产业务发展现状 |
5.3.4 客户服务与渠道建设现状 |
5.3.5 风险管理现状 |
5.3.6 人力资源管理现状 |
5.3.7 信息化建设现状 |
5.3.8 流程化建设现状 |
5.4 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特征及成因 |
5.4.1 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主要特征 |
5.4.2 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盈利模式的成因 |
6 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盈利模式转型战略研究 |
6.1 传统盈利模式面临的挑战 |
6.1.1 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出了新挑战 |
6.1.2 利率市场化将进一步压缩商业银行利差区间 |
6.1.3 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模式形成重大冲击 |
6.1.4 技术进步将动摇现有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基础 |
6.1.5 日趋严格的银行监管对银行盈利能力提出重大挑战 |
6.2 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盈利模式的风险集聚 |
6.2.1 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盈利模式的风险聚集与积累 |
6.2.2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面临的挑战 |
6.3 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的直接驱动力 |
6.3.1 客户风险服务需求分化要求盈利模式转型 |
6.3.2 系统性金融风险化解倒逼盈利模式转型 |
6.4 基于金融功能观的我国商业银行战略转型目标 |
6.4.1 金融功能观对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的启示 |
6.4.2 专业化风险服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的核心目标 |
6.4.3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盈利模式转型的核心内容 |
6.4.4 不同类型商业银行风险盈利模式的战略选择 |
6.4.5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盈利模式转型的着力点 |
7 中国商业银行风险价值创造环节转型研究 |
7.1 我国商业银行现有价值链面临的挑战 |
7.1.1 负债业务面临的挑战 |
7.1.2 资本业务面临的主要挑战 |
7.1.3 资产业务面临的主要挑战 |
7.1.4 中间业务面临的主要挑战 |
7.1.5 市场营销面临的挑战 |
7.1.6 信息化建设面临的挑战 |
7.1.7 业务流程建设面临的挑战 |
7.2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盈利模式核心价值创造环节转型对策 |
7.2.1 核心价值创造环节转型思路 |
7.2.2 风险价值识别转型 |
7.2.3 风险受让业务转型 |
7.2.4 风险价值创造转型 |
7.2.5 风险绩效评估转型 |
7.3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盈利运营中心转型对策 |
7.3.1 产品研发转型 |
7.3.2 市场营销转型 |
7.3.3 人力资源转型 |
7.3.4 信息系统转型 |
7.3.5 业务流程转型 |
8 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盈利价值网构建路径研究 |
8.1 模块化风险盈利价值网构建的理论分析 |
8.1.1 商业银行随需而变的模块化发展趋势 |
8.1.2 构建模块化风险盈利价值网的行业特质 |
8.1.3 风险盈利价值网构建的博弈分析 |
8.2 模块化风险盈利价值网构建路径比较 |
8.2.1 模块化风险盈利价值网构建路径的理论分析 |
8.2.2 基于旧木桶理论的风险盈利价值网构建路径 |
8.2.3 基于新木桶理论的风险盈利价值网构建路径 |
8.3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盈利价值网构建的原则、策略与风险控制 |
8.3.1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盈利价值网构建的原则 |
8.3.2 大型商业银行风险盈利价值网的构建策略 |
8.3.3 中小型商业银行风险盈利价值网的构建策略 |
9 研究结论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9.1 基本研究结论 |
9.2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9.2.1 不足之处 |
9.2.2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论我国私募基金发行制度的构建 ——以美国证券私募制度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私募基金发行 |
第一节 私募基金概述 |
一、基金 |
二、投资基金 |
三、私募发行 |
四、私募基金 |
第二节 私募基金发行概述 |
一、私募基金发行 |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第二章 私募基金发行的价值分析 |
第一节 私募基金发行的经济价值 |
一、节 约发行交易费用 |
二、提高发行信息效率 |
第二节 私募基金发行的法律价值 |
一、效率价值 |
二、公平价值 |
三、秩序价值 |
第三章 美国私募基金发行法律制度 |
第一节 美国私募基金的立法体系 |
一、美国私募基金制度立法体系 |
二、美国私募基金发行的核心——注册豁免 |
第二节 美国《证券法》下的私募基金发行体系 |
一、Ralston Purina 案件 |
二、对第4(2)条的发展——“需要标准” |
三、 “分离检验”的确立 |
第三节 D 条例对私募基金发行制度的规定 |
一、SEC 规则146 条的尝试 |
二、D 条例的发行豁免制度 |
三、对D 条例的修正 |
第四节 转售限制制度 |
一、规则144 的规定 |
二、第4(1(1/2))条豁免 |
三、规则144A 条 |
第四章 我国私募基金发行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私募基金发行制度构建理念 |
第二节 我国私募基金发行对象的界定 |
一、我国私募基金发行对象的规定 |
二、对于我国私募基金发行对象资格的界定 |
三、对我国私募基金发行对象的分类 |
第三节 我国私募基金的非公开发行 |
一、私募基金的发行方式 |
二、私募人数的确定 |
第四节 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 |
一、我国私募发行信息披露的现行规定 |
二、私募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 |
第五节 转售的限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美国证券市场向何处去?(论文参考文献)
- [1]数字金融时代的金融情报学:学科状况、学科内涵和研究方向[J]. 丁晓蔚. 情报学报, 2021(11)
- [2]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3]施韦卡特“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研究[D]. 杨万寿. 吉林大学, 2019(02)
- [4]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D]. 丁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D]. 薄萍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难题及监管进路[D]. 汪旭.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1)
- [7]论商业银行在功能演化背景下传导货币政策的有效性[D]. 张建平. 南京大学, 2017(02)
- [8]全球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研究 ——兼论我国证券市场治理的改进[D]. 金强. 南开大学, 2013(07)
- [9]基于风险管理的中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研究[D]. 余虹. 西北大学, 2012(04)
- [10]论我国私募基金发行制度的构建 ——以美国证券私募制度为视角[D]. 张启龙. 中国海洋大学, 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