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内地与香港 CEPA 合作效应的评估(论文文献综述)
张晨蕾,毛艳华,卓乘风[1](2022)在《CEPA与现代服务业开放:基于制度距离视角的分析》文中提出服务业开放本质上是制度型开放。CEPA是中国内地签署的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服务贸易协议。CEPA及其后续协议持续扩大对中国港澳服务市场开放,注重提高透明度、推进标准一致化和加强信息交流,在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方面取得了显着成效。将CEPA现代服务贸易开放作为自然实验,采用合成控制法,评估其对内地与香港双边现代服务贸易的影响,并从经济、法律、贸易以及营商环境四个维度构建制度距离指数,探讨CEPA促进双边现代服务贸易增长的内在逻辑。研究发现:CEPA显着促进了内地与香港双边现代服务贸易的增长;CEPA主要通过缩小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贸易自由度制度距离和法律制度距离,促进双边现代服务贸易增长。
罗莉敏[2](2020)在《竞争政策对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体化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在现有的CEPA政策框架下,香港与内地的货物贸易已基本实现自由化发展。为推动内地与香港服务业一体化,两地于2016年开始实施CEPA补充协议——《服务贸易协定》,实行服务业跨境流动的“负面清单”制度,这标志着内地已经向香港开放了绝大部分服务业领域。但服务业的“制度密集型”特征,使其跨境流动还要受到政府对服务业的监管和垄断企业对新进入者的排斥等涉及内地与香港的竞争政策差异的影响。由于现有CEPA还没有建立跨境竞争政策协调机制,缺少对来自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并且没有对政府扭曲市场机制的行为的约束,只解决了服务贸易在香港与内地流动的市场准入问题,而未能解决进入市场后涉及制度对接、监管标准互认等落地问题。因此内地与香港服务业一体化还面临着这些隐性壁垒。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建设中,竞争政策的协调可以帮助减少隐性壁垒,调节原有市场的垄断与监管异质性问题,促进区域内市场一体化向深度发展。因此,本文认为不协调的竞争政策阻碍了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体化进程,并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了上述观点。在实证方法的选取上,本文采用一价定律的理论框架,通过价格法来刻画香港内地间市场的套利机制与流通效率来评价一体化程度,并通过改进的冰山成本模型描绘跨境流通带来的隐性成本进行定量分析,具体做法如下。首先,本文选用2001-2018年香港与内地14省的12大类服务商品测算其相对价格波动指数,计算了同时间段、同地区的8类货物商品相对价格波动指数作为对照组,并通过一价定律的价格法评价了两地服务业一体化程度。其次本文使用动态面板数据估计了香港与大陆14省服务商品、货物商品受竞争政策影响的趋势变化和影响因素。再次,使用子样本数据估计了服务商品、货物商品面对竞争政策差异的演化过程。最后,使用子样本的截面数据估计不同品类服务商品、货物商品受竞争政策不协调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1)香港与内地的服务业一体化程度小于货物商品的一体化程度;香港与内地各省的服务业一体化程度小于内地省份之间的一体化程度(2)香港与大陆各省之间的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均受竞争政策差异的影响,竞争政策的不协调使得两地价格差异产生波动,背离了一价定律;其中,服务商品的竞争政策系数大于货物商品,说明了服务商品受到竞争政策不协调影响,其跨境流动时受到的影响更大(3)随着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化,香港内地之间竞争政策不协调对服务业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现阶段,两地竞争政策不协调的解决迫在眉睫;两地货物贸易在2010年以后受竞争政策不协调影响程度减弱,同时地理距离也不再构成造成两地市场分割的因素,说明货物贸易在CEPA及系列协议的零关税政策框架下实现了自由化发展,套利机制完善,一体化程度较高(4)香港内地服务项目中,水电燃料、市内交通、教育服务、文娱服务与旅游受竞争政策不协调的影响效果显着;货物项目中,仅有烟酒依赖于竞争政策协调(5)香港与内地竞争政策的协调迫在眉睫,随着近年来香港与内地的经济发展速度减慢,国际形式纷繁复杂,双边市场自由化情况不如想象中乐观,因此两地竞争政策的协调具有迫切性。综上实证结果,可以认为两地之间竞争政策的不协调增加了服务贸易跨境流通的成本,影响了两地服务业的一体化。最后,本文从服务业的竞争政策的规制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为深化香港大陆两地协调发展,进一步推进服务业市场化改革献计献策。
高飞[3](2020)在《推动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地方公共政策研究 ——以广州南沙新区为例》文中提出港澳青年是推动“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的未来有生力量。进入新时代,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共建“一带一路”为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供了重大机遇和最佳路径,同时也生成了新的时代课题,即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规划纲要》背景下,如何有针对性地为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供政策供给,从而帮助其在意愿、行动和成果等方面获得进展,为港澳青年发展开拓新空间,培育新优势,注入新动能。政策是一个垂直互动体系,发挥国家政策的作用离不开地方政策的配套。从政策供给的角度看,中央的大政方针、国家层面的政策措施具有宏观性、普遍性、基础性的特点,对港澳青年的个案帮助尚显不足,只有通过体现区域特点的、更具针对性的、措施更具体的地方公共政策的补充,才能形成对港澳青年“北上”内地发展形成整体性推动。从港澳回归祖国前后的政策实践看,在特定区域制定实施一系列超国民待遇的地方公共政策,既有必要性,又具可行性。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一些地方制定实施了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但政策措施碎片化,指向领域比较局限,系统集成相对不足。广州南沙是叠加多重国家战略的地方区域,具有区位、交通、产业、生态、人文等多重优势,与港澳合作历史悠久、成果丰硕,致力于打造港澳青年湾区创新创业的首选地和全面融入国家的中转站。在连续五年组织实施“粤港澳青少年深度合作发展促进工作项目”的基础上,于2019年10月颁布了一揽子扶持港澳青年在南沙开展学业、就业、创业、置业活动的《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充分融合“国家战略所向、港澳青年所需、南沙政府所能”,针对当前港澳青年在内地和本埠成长发展过程中正向外力缺失的现实问题精准发力,政策目标明确,作用路径清晰,操作实施便利,是迄今为止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关怀最精准、扶持最有力的推动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地方公共政策体系。本文以该《办法》为研究样本,在梳理公共政策和地方公共政策相关理论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政界、学界对粤港澳大湾区的解读和研究,依托五年来在工作实践中获取的资讯与经验,分析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相关影响因素,概括当前制定实施《办法》的总体政策环境,梳理这一地方公共政策出台前的实践探索、调查研究过程,同时对其部分政策过程进行实证分析,并通过对《办法》作用路径的分析论证,对其宏观政策作用的进行合理预期,最后对《办法》进行检视,指出其局限和缺憾,并对未来政策发展进行展望。
钱芳[4](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指出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戴了[5](2018)在《香港金融中心影响力分析 ——基于经济促进和金融辐射视角》文中提出香港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具有优质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国际化的市场,但其经济存在着极大的不稳定性,尤其在九七亚洲金融危机后愈加明显。文章旨在分析香港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对经济促进的影响,并对目前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香港的区域经济发展与内地的政治、经济历来息息相关。香港从贸易港起家,包括金融在内的服务业有着良好的发展基础,后由于地缘政治原因发展了轻工业,但随着政治环境的宽松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制造业向外转移,再次成为以服务业为主导的小型经济体。目前,香港在国际金融中心的排名中有着稳定的位置。金融中心对于经济促进的影响既包括对内自身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也包括对外整个区域乃至国家的金融辐射作用,单纯地分析内部影响或者外部影响,皆难以全面地对其进行分析评估。有鉴于此,本文在分析中遵循了较为全面的思路:内部影响方面,通过产业耦合度以及产业对经济影响的路径,分析香港金融产业的高度集聚对于其经济的影响;外部影响方面,分析了金融辐射对于区域乃至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切合以上分析思路,针对内部影响的分析主要围绕制造业和金融业之间的耦合关系和协调关系。当金融业和制造业耦合度高,资源能够达到高效配置,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相反,资源禀赋较低的配置则会降低经济的增长率乃至抑制经济的增长。分析香港金融产业和制造业的耦合关系,发现香港经济在80年代的高速增长得益于金融产业和制造业的高度耦合度,而伴随着内地的改革开放和资本缺口扩大,香港金融产业在九十年代高速发展。同时,香港制造业在高端化进程中受到内地低廉成本的冲击使得制造业迁移至内地,此消彼涨中金融产业和制造业的发展开始失衡。伴随着几次金融危机的冲击,香港经济增速相较于内地放缓,没能很好地分享改革开放的红利。在外部影响的分析方面,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通过金融辐射刺激内地经济增长,并通过金融辐射形成的关联以及进行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以下简称OFDI)等手段补足内地资金短板。但是,伴随着我国国家性金融中心的崛起,当下香港的金融辐射能力明显受到影响,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影响力有所下降。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国家有不同的需求都表明,香港作为金融中心作用的转变不是偶然的。伴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香港迎来了新的机遇。在空心化的产业结构下,香港应更好地服务内地经济。虽然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业务的开展中,香港均在做出深度合作的努力。然而,香港与内地经济却存在脱钩的问题。在人民币国际化的趋势中,在“一带一路”倡议、《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内外合作机制下,香港仍应探索加强服务内地经济的途径。
陈小辛[6](2017)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演变与路径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历程及其国际地位的探讨,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及其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影响,香港国际金融中心面临的风险与挑战等多个维度,重点分析论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优势、劣势、机会与威胁,由此延伸探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演变趋势。本文核心观点认为,通过积极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建设香港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促使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路径将从单一的美元国际金融中心演化为美元与人民币并存的复合型国际金融中心,是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转型提升的路径选择。其中的关键是促成商品和货币的良性循环,体现在资源要素在人民币金融生态圈和美元金融生态圈的自由流动上,从而充分发挥香港的人民币和美元复合型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优势。为此,香港应明确提升国际金融服务质量的发展策略。全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近年来,受到美元地位削弱和国际贸易恶化的双重影响,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也面临着转型的抉择。但随着中国在国际政治经济事务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加上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当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获得了转型发展的新机遇。在文献综述方面,围绕香港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研究愈发的重要,并且随着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演变衍生出一系列值得深度研究的问题。本文的研究对于加深认识我国金融中心的发展条件、发展格局及发展趋势,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可持续发展面对的问题,加快推进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建设,促进我国更快及更有效率地发展成为金融强国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及决策参考价值。第二部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历程。通过梳理上世纪香港主要支柱产业的历史演进过程,不难发现,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确立既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第一,香港长期贯彻最低限度干预市场的治理原则。第二,香港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及产业演进过程为国际金融中心奠定了实体经济基础和金融基础。第三,法制建设和监管完善为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特色,就非正式制度而言,香港社会文化的包容性使得香港多元化文化高度融合特征非常明显,也造就了香港成为一个包容性很强的国际性大都市,进而决定了香港经济的高度外向性,奠定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与此同时,香港的法治精神深入人心,香港将法治观念、法治秩序、法治环境、法制管理贯彻到香港市民和法人的思想和行为当中,使法治精神成为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香港建立起以货币局制度为核心建立起现代金融体系。联系汇率制度在弱化央行职能的同时,促进了国际资本在香港自由流动,加快了香港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提升了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第三部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探讨。香港当前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位于世界前三,仅次于伦敦和纽约。但是,香港不具备取代伦敦、纽约成为更强大的美元国际金融中心的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香港作为美元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也遇到了瓶颈,受到来自其它国际金融中心和内地金融中心的挑战。然而,内地为香港转型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提供了历史机遇。就沪港金融中心关系而言,香港与上海优势互补,呈现错位发展的趋势,两个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并行不悖。就粤港金融中心关系而言,随着金融合作的深化,两地金融产业的梯度发展模式将演化为双轮驱动模式。随着香港与内地的金融关系的不断升华,香港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将积极发展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促使香港的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地位不断巩固。因此,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况下,香港必须充分善用自身比较优势,发挥区位优势的排他性,促进实体产业的国际化、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人力资源的国际化,才能进一步提升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可以预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发展路径将从单一的美元国际金融中心演变为美元与人民币并存的复合型国际金融中心。美元国际金融中心的瓶颈将通过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来弥补。进一步,建设香港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必须积极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第四部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随着香港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的逐步完善,香港逐渐发展起多元化的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从最初的有限的个人人民币业务拓展到债券、股票、货币、证券和基金等业务,并由此形成了多层次的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根据业务种类的不同,可以将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大致划分为借贷市场、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其它金融产品市场等多种不同类型的金融市场。2010年以后,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资金和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资金交易量明显增长,形成了离岸人民币资金池。在构筑离岸人民币资金池的同时,香港也加快了离岸人民币利率及汇率形成机制的建设。目前,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是,离岸人民币利率和汇率的形成受到国际资本的影响愈发明显。但是,大量离岸人民币被用于套利与套汇等投机活动当中,导致离岸人民币利率与汇率的投机性和波动性都很强。究其原因,主要是大量离岸人民币在虚拟经济领域“空转”所致,离岸人民币对境内外实体经济的支持严重不足。因此,下一阶段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重点应该放在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上。总之,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有利于离岸人民币资金的集聚和周转,创新离岸人民币金融交易产品,优化离岸人民币资源的配置,完善离岸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确立香港离岸人民币交易中心和定价中心的地位。第五部分,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影响。全面发挥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的积极作用,能够从根本上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国际竞争力,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产生深远影响。首先,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能够促进人民币发挥其国际流通货币、国际支付货币、国际储备货币、国际投资货币的职能和功能。其次,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能够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一是有助于基础设施项目顺利融通资金,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香港天然深水良港的地理优势,发挥国际航运中心和亚洲干散货、集装箱运输枢纽的区位优势,发挥海陆空立体化多式联运的交通运输优势。二是有利于企业开展其运营、融资、投资活动。三是有助于推动持续的金融创新和金融深化,使香港金融产业和金融资本深度国际化的趋势更加明显,从而客观上提升了金融产业人力资源的国际化水平。最后,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能够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作用关键在于促成商品和货币的良性循环。这种良性循环不仅体现在以商品和货币为表征的资源在人民币金融生态圈内的有效流动上,而且体现在资源在圈内的有效集聚上,同时还体现在资源在人民币金融生态圈和美元金融生态圈的自由流动上,从而充分发挥香港的人民币和美元复合型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优势。因此,资源集聚和循环以及资源的圈内和圈际流动是离岸人民币金融市场应该发挥的积极作用,才是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根本所在。第六部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面临的风险与挑战。首先,香港在中国经济格局中的重要角色有被弱化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贸易中转角色淡化。第二,资本中介角色淡化。第三,产业对接角色淡化。第四,交通枢纽角色淡化。第五,政治沟通角色淡化。其次,香港套利套汇等投机活动盛行带来的潜在风险。离岸人民币存在一种单向做空机制,导致香港成为套利套汇投机的离岸金融中心。最后,香港可能面临大规模国际资金转移的挑战。以日本离岸金融中心为例,日本离岸中心已成为再贷款的通道和国际避税的工具,对日元国际化进程没有起到积极作用。有鉴于此,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建设既要防范大规模跨境资金流动,也要防范金融体系漏洞。第七部分,促进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提升的路径选择。通过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SWOT总结分析,笔者重申了若干观点。第一,香港不具备取代伦敦、纽约成为更强大的美元国际金融中心的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第二,美元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瓶颈可通过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空间来弥补。第三,积极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建设香港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促使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发展路径将从单一的美元国际金融中心演化为美元与人民币并存的复合型国际金融中心。第四,发展复合型国际金融中心,关键在于促成商品和货币的良性循环。在此基础上,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路径可以分为两个重点发展方向。一是继续巩固香港在美元金融生态圈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二是积极打造香港在人民币金融生态圈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而奠定这一地位,笔者认为,需要确立香港的人民币商品流通中心地位、人民币金融交易中心地位、人民币金融信息中心地位。在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未来的发展策略上,应该重点提供以下服务,包括为内地货物和服务进出口服务、为内地企业境外贷款融资服务、为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募资服务、为内地机构境外发债融资服务、为内地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服务、为境外企业境内直接投资服务、为境外机构境内间接投资服务,等等。
邹琪[7](2016)在《CEPA实施十年来的发展及效应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CEPA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WTO框架下,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两个独立关税区之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区经贸安排。以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CEPA的签署,标志着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合作从由市场主要主导的功能性一体化进入到了市场与制度一体化。CEPA开放领域广,程度深,为两地经贸合作的深入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和空间。本文在阐述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描述了CEPA的主要内容及其最新实施进展,并对CEPA实施十年来,内地与香港经贸关系发展及CEPA效应进行理论分析。在此基础上,运用巴拉萨模型以协整检验方法分析CEPA对内地与香港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通过指数分析,协整检验等方法研究CEPA的动态效应,并探索新形势下CEPA的实施机制的创新与升级。研究发现:(1)CEPA促进了港产品对内地出口的提升,促进了双边服务贸易发展,促进了香港对内地投资稳定发展,“自由行”促进了香港旅游业发展,消费增加。但是,CEPA成效不如预期显着,总体呈规模递减,“大门打开,小门不开”特征明显。(2)CEPA实施十年,香港获得了货物、服务总的贸易创造和维纳的贸易创造效应,不存在贸易转移效应。内地获得了服务贸易创造效应,不存在贸易转移效应。分行业看,实证分析证明了CEPA对香港运输行业的贸易创造效应,不存在贸易转移效应。(3)CEPA促进了香港优势产业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增强了两地贸易的互补性和竞争力,推动两地贸易稳定发展,实证表明,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合作对香港经济增长具有正向效应。(4)新形势下,采用创新开放措施或机制“先行先试”,构建广东自贸区,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形式可以加强CEPA正面效应实现,促进内地与香港全面深度合作。
杨平[8](2014)在《CEPA架构下港资银行投资及其对内地银行效率影响的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内地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放松了对外资银行投资的管制。2003年,内地与香港签订CEPA协议。在政策的扶持下,港资银行加快进入内地投资的步伐。目前港资银行已经成为内地外资银行中最主要的部分,在内地银行市场中的参与度不断提升,对内地银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首先分析了外资银行投资相关理论,并综述相关的外资银行投资对东道国银行业影响的研究成果。其次,结合CEPA制度背景,从客观基础和现实条件两个方向分析港资银行在内地投资的基础条件,并探究了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实施为港资银行投资内地带来的历史性契机。再次,归纳总结港资银行投资阶段、分析港资银行在内地投资布局特点。然后,在现有文献基础上,借鉴已有研究的指标选取方法,从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和经营效率四个方面选择反映内地银行业效率的指标,以港资银行投资变量作为自变量,再选取内地银行自身特征和宏观经济因素作为控制变量,采用面板数据分析港资银行投资对内地银行效率的影响。最后总结结论,并提出政策建议。结论显示,港资银行在内地投资重点分布在内地经济最为发达的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三大经济圈。广东省尤其是珠三角地区是港资银行营业网点集聚程度最高的区域。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则是港资银行分行布局最为集中的城市。港资银行在内地投资集中分布于港商投资集中地。港资银行在内地投资,有助于内地商业银行盈利能力、资产安全性和整体经营效率的提升,但对其流动性具有显着的负面作用。
宗伟濠[9](2014)在《CEPA框架下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自由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香港作为亚太地区乃至国际的金融中心、航运中心以及贸易中心之一,服务业高度发达,并与中国内地有着密切的人缘、地缘关系以及高度互补的要素禀赋结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签署意味着两地的经贸合作进入了新的阶段,将从原来以制造业为主体的合作方式逐步向以服务业为主体的合作方式转变,逐步实现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通过Hoekman的方法对CEPA的服务贸易承诺开放度进行了测度,并进一步探讨了CEPA对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CEPA的实施进程较为缓慢,历次协议的承诺覆盖率均不高,但与实施前相比,内地对香港的服务贸易开放无论在承诺广度还是承诺深度上均有一定的提高。其中,CEPA对两地互补性较强的服务部门均做出了较大的减让,但对金融、通讯等敏感部门的开放依然较为保守。总的来说,截至CEPA补充协议十的签署,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的总体开放度仍然较低,两地离服务贸易完全自由化仍有一段较大的距离。此外,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发现,CEPA对两地服务贸易的促进作用较小,CEPA的实施并没有为两地带来服务贸易的创造效应,但对香港投资内地服务业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目前,内地对香港服务开放承诺水平仍然偏低及“大门开小门未开”等隐性阻碍因素依然是两地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最大障碍。内地可通过小范围试点的方式,逐步探索合适的开放模式,并可考虑适时将CEPA肯定列表的安排方式转变为否定列表方式;同时,减少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完善服务体系及服务促进体系,以减少体制上的隐性阻碍因素,为香港服务业进入内地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齐明[10](2013)在《CEPA签署以来对内地和香港的经济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03年6月29日,内地与香港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并以每年一个补充协议的速度共签署了九个补充协议,不断完善了内地和香港的经济交往。本文以CEPA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CEPA及其九个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研究了CEPA的实施对于内地与香港的制造业、金融合作、投资合作、旅游业、学术交流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政策建议。论文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相关资料和文献的归纳分析,评价了CEPA对内地和香港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第一,CEPA零关税政策促进了内地制造业的发展并拉动了就业,使香港产品在内地更有价格优势。今后,内地和香港应注重产业升级,高质量的发展货物贸易。第二,CEPA中关于内地和香港在金融合作上的安排,为两地的非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多样化的服务,同时也扩大了两地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今后,内地和香港应继续在机构设置、开放力度、资格认证上推动两地金融合作。第三,CEPA中关于内地与香港相互投资的安排,促进了两地经济的发展并增加了两地的就业。今后,内地与香港应注重相互投资在地理位置上的均衡性,在加深粤港投资的同时注重香港与内地其他地区的投资。第四,CEPA促进了香港旅游业的发展并拉动了就业。第五,CEPA中关于学术交流的安排,促进了内地与香港人才的流动。今后,内地和香港应注重培养人才与引进人才,形成更优质的人力资源。
二、对内地与香港 CEPA 合作效应的评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内地与香港 CEPA 合作效应的评估(论文提纲范文)
(1)CEPA与现代服务业开放:基于制度距离视角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文献综述 |
三、内地与香港双边服务贸易发展情况 |
四、实证设计 |
(一)合成控制法 |
(二)变量及数据说明 |
五、实证结果及分析 |
(一)CEPA对内地与香港双边现代服务贸易的作用 |
(二)稳健性检验 |
1.安慰剂检验 |
2.稳健性检验 |
六、机理解析与验证 |
(一)CEPA促进内地与香港现代服务贸易增长的机理解析 |
第一,经济制度距离。 |
第二,法律制度距离。 |
第三,贸易自由度距离。 |
第四,营商自由度距离。 |
(二)CEPA促进内地与香港现代服务贸易增长的机制检验 |
七、结论与建议 |
第一,依托CEPA及其后续协议,持续优化内地营商环境。 |
第二,用好CEPA及其后续协议,探索内地服务业高水平开放。 |
(2)竞争政策对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体化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1.2.1 研究方法 |
1.2.2 论文框架 |
1.3 创新点及不足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关于服务业的研究综述 |
2.1.1 服务业与服务贸易及其特点 |
2.1.2 香港内地服务贸易与服务业一体化研究 |
2.2 竞争政策与服务业关系研究 |
2.2.1 竞争政策与服务业的关系 |
2.2.2 竞争政策协调推动一体化的机理研究 |
2.3 文献评述 |
第3章 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体化概况与问题分析 |
3.1 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现状 |
3.1.1 香港内地双边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
3.1.2 CEPA及系列协议效力分析 |
3.2 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体化面临的问题 |
3.2.1 香港、内地服务业市场存在垄断 |
3.2.2 香港与内地市场监管异质性 |
3.2.3 竞争政策协调是实现服务业一体化的核心 |
3.3 香港内地竞争政策研究 |
3.3.1 香港内地竞争政策发展历程 |
3.3.2 香港内地竞争政策目的原则不同 |
3.3.3 竞争政策的主要内容和标准的差异 |
3.3.4 竞争管理与执行机构存在差异 |
3.3.5 执法透明度存在差异 |
3.3.6 竞争政策文化不同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竞争政策对服务业一体化影响实证研究 |
4.1 研究设计及方法介绍 |
4.1.1 价格法与一体化程度度量 |
4.1.2 冰山成本模型与竞争政策影响程度度量 |
4.2 数据分析 |
4.2.1 数据来源及处理 |
4.2.2 变量说明 |
4.3 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体化程度价格法分析 |
4.3.1 相对价格波动指数收敛性检验 |
4.3.2 相对价格波动指数分析 |
4.3.3 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价定律背离程度高 |
4.4 竞争政策不协调对服务业一体化影响实证结果 |
4.4.1 实证模型与结果 |
4.4.2 分时段研究 |
4.4.3 分品类研究 |
4.4.4 稳健性检验 |
第5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结论 |
5.1.1 香港与内地的服务业一体化程度不高 |
5.1.2 香港内地竞争政策不协调阻碍了服务业一体化 |
5.1.3 香港内地竞争政策协调存在迫切性 |
5.2 政策建议 |
5.2.1 加快推进香港内地竞争政策区域协调 |
5.2.2 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
5.2.3 推进香港内地监管标准的融合 |
5.2.4 推进服务业国企改革 |
5.2.5 重视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推动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地方公共政策研究 ——以广州南沙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由来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对公共政策和地方公共政策的研究 |
1.2.2 对港澳青年特别是香港青年的国家认同的研究 |
1.2.3 对粤港澳大湾区赋予港澳青年发展机遇的研究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第二章 论文的分析框架与理论阐释 |
2.1 整体分析框架及实证对应 |
2.1.1 “掌舵”而非“划桨” |
2.1.2 以“顾客”需求为导向 |
2.1.3 注重政府间的良性竞争 |
2.1.4 注重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 |
2.2 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分析 |
2.2.1 概念界定 |
2.2.2 必要性分析 |
2.2.3 可能性分析 |
2.3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共建“一带一路”生成的机遇分析 |
2.3.1 实质是经济整合与优势互补 |
2.3.2 作用是拓展发展空间 |
2.3.3 任务是加强要素流通 |
2.4 专门政策对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作用分析 |
2.4.1 作用逻辑分析 |
2.4.2 现有港澳青年专门政策梳理 |
2.4.3 制定实施超国民待遇政策的必要性 |
2.5 制定地方公共政策的理论依据 |
2.5.1 地方公共政策的基本涵义 |
2.5.2 地方公共政策的主要特点 |
2.5.3 地方公共政策的引导作用 |
2.5.4 地方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 |
2.5.5 地方公共政策的环境分析 |
2.5.6 地方公共政策的选择机制 |
2.5.7 地方公共政策的决策模式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影响因素分析 |
3.1 基于“一国两制”背景下的宏观氛围 |
3.1.1 祖国内地的感召 |
3.1.2 港澳本埠的转型 |
3.1.3 国际因素的左右 |
3.2 基于国家认同感的自我主观意愿 |
3.2.1 教育领域的影响 |
3.2.2 媒体领域的影响 |
3.2.3 朋辈的影响 |
3.3 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红利吸引 |
3.3.1 丰富的应用场景 |
3.3.2 齐备的发展要素 |
3.3.3 低廉的配套成本 |
3.4 基于政策环境的便利程度 |
3.4.1 通关便利化 |
3.4.2 营商便利化 |
3.4.3 生活与公共服务便利化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南沙出台的地方公共政策体系实证分析 |
4.1 《办法》出台的政策环境分析 |
4.1.1 南沙承载的国家战略及其叠加过程 |
4.1.2 南沙承载国家战略的基础条件 |
4.1.3 南沙在推动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应该发挥的作用 |
4.2 地方公共政策的作用路径与前期项目化试验 |
4.2.1 过程梳理 |
4.2.2 确立路径的项目化试验及其效果 |
4.2.3 作用机制 |
4.3 地方公共政策的内容体系 |
4.3.1 鼓励和支持学业就业 |
4.3.2 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 |
4.3.3 鼓励和支持安居乐业 |
4.3.4 鼓励和支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
4.3.5 促进港澳青年来南沙实习、就业、创业 |
4.3.6 提供配套服务 |
4.4 地方公共政策过程分析 |
4.4.1 议程建立 |
4.4.2 政策形成 |
4.4.3 政策采纳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以南沙为代表的地方公共政策宏观作用预期 |
5.1 为中央政策提供配套 |
5.1.1 丰富政策和服务供给 |
5.1.2 增加港澳青年“北上”流量 |
5.1.3 为国家政策进行边界测试 |
5.2 为港澳青年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机遇提供帮助 |
5.2.1 优化作用路径 |
5.2.2 针对痛点破除难点 |
5.2.3 帮助港澳爱国爱港(澳)青年工作力量发挥作用 |
5.3 为港澳青年融入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提供帮助 |
5.3.1 加强感知体验 |
5.3.2 帮助增进对“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接纳 |
5.3.3 帮助培养未来港澳治理人才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香港金融中心影响力分析 ——基于经济促进和金融辐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的方法 |
1.4 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 |
1.5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第2章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1 国外文献综述 |
2.1.1 金融中心形成的理论 |
2.1.2 金融中心评判标准 |
2.1.3 金融集聚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理论 |
2.1.4 金融外溢的理论 |
2.2 国内文献综述 |
2.2.1 金融中心成长的理论 |
2.2.2 金融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
2.2.3 金融产业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理论 |
2.2.4 金融发展和金融辐射效应的理论 第3章 金融中心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理论框架 |
3.1 金融中心发展 |
3.1.1 金融中心形成及发展 |
3.1.2 金融聚集和金融辐射的关系 |
3.1.3 金融发展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 |
3.2 金融中心对经济增长的作用 |
3.2.1 金融中心发展与经济的关系 |
3.2.2 金融与产业“耦合”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路径 |
3.2.3 金融体系对产业水平、经济增长的传导路径 第4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对其经济的影响 |
4.1 香港及其他各大金融中心演变路径 |
4.1.1 香港 |
4.1.2 其他各大金融中心 |
4.1.3 各大金融中心发展路径比较的启示 |
4.2 香港金融体系与产业协调度的影响 |
4.2.1 模型设计 |
4.2.2 实证分析 |
4.2.3 金融体系与产业协调度的影响的实证分析结果 |
4.3 香港体系结构对产业水平、经济增长的影响 |
4.3.1 模型设计 |
4.3.2 实证分析 |
4.3.3 体系结构对产业水平、经济增长的影响实证分析结果 第5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对内地经济增长的影响 |
5.1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对内地金融辐射效应的分析框架 |
5.1.1 香港通过对外直接投资(OFDI)对内地经济的影响机制 |
5.1.2 香港通过金融辐射对内地经济的影响机制 |
5.1.3 香港金融辐射效应的影响因素 |
5.2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对内地金融辐射效应测算 |
5.2.1 模型设计 |
5.2.2 测算分析 |
5.2.3 金融中心的金融辐射效应测算 |
5.3 香港对外直接投资、金融辐射效应对内地经济增长的影响 |
5.3.1 模型设计 |
5.3.2 香港对外直接投资、金融辐射效应对内地经济影响的实证分析 |
5.3.3 国家性金融中心崛起影响的分析 |
5.3.4 结论及启示 第6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政策建议 |
6.1 香港金融中心面临的挑战 |
6.1.1 香港转口贸易职能弱化 |
6.1.2 资本中介角色的弱化 |
6.1.3 面对我国内地经济崛起被边缘化 |
6.2 香港金融中心的机遇 |
6.2.1 服务人民币国际化,构建离岸人民币金融中心 |
6.2.2 服务“一带一路”倡议,扩大“一带一路”国家金融服务广度 |
6.2.3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利用金融科技优势促进区域协同创新 |
6.3 香港金融中心发展建议 |
6.3.1 利用政策过渡区域,构建新型互补关系 |
6.3.2 重新定位香港国际金融中心,扮演新角色 |
6.3.3 特区政府主动作为,加强与内地的合作机制创新 第7章 结论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研究拓展方向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6)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演变与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序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际金融中心的研究综述 |
1.2.2 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研究综述 |
1.2.3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演变的理论基础 |
1.2.4 文献研究的归纳总结 |
1.3 研究方法与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结构安排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第2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历程 |
2.1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历史进程 |
2.1.1 殖民主义时期自由经济管治理念 |
2.1.2 战后实体产业发展奠定经济基础 |
2.1.3 香港银行业主导地位的确立 |
2.1.4 证券业发展及资本市场繁荣 |
2.2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特色 |
2.2.1 自由港政策及国际化特色 |
2.2.2 法治精神与监管特色 |
2.2.3 货币局制度和现代金融体系 第3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探讨 |
3.1 香港与其它国际金融中心的比较 |
3.1.1 全球着名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概述 |
3.1.2 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评价模型 |
3.1.3 香港与其它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比较 |
3.2 香港与内地金融中心的关系 |
3.2.1 香港与内地金融关系 |
3.2.2 沪港金融中心关系 |
3.2.3 粤港金融中心关系 |
3.3 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必要条件 |
3.3.1 区位优势排他性 |
3.3.2 实体产业国际化 |
3.3.3 资本市场国际化 |
3.3.4 人力资源国际化 第4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 |
4.1 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概况 |
4.1.1 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 |
4.1.2 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架构与业务 |
4.2 香港人民币离岸借贷市场 |
4.2.1 人民币离岸存款市场 |
4.2.2 人民币离岸贷款市场 |
4.3 香港人民币离岸货币市场 |
4.3.1 香港银行同业拆息市场 |
4.3.2 离岸人民币基准利率的形成 |
4.4 香港人民币离岸证券市场 |
4.4.1 人民币离岸债券市场的发展 |
4.4.2 人民币离岸股票市场的发展 |
4.4.3 人民币离岸基金市场的发展 |
4.5 香港人民币离岸外汇市场 |
4.5.1 人民币离岸即期外汇市场 |
4.5.2 人民币离岸远期外汇市场 第5章 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影响 |
5.1 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促进货币职能和功能的发挥 |
5.1.1 作为流通货币发挥支撑作用 |
5.1.2 作为支付货币发挥基础作用 |
5.1.3 作为储备货币发挥关键作用 |
5.1.4 作为投资货币发挥积极作用 |
5.2 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 |
5.2.1 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发挥区位排他性优势 |
5.2.2 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加速实体产业国际化 |
5.2.3 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推动人力资源国际化 |
5.3 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巩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
5.3.1 形成货币循环枢纽 |
5.3.2 形成商品循环枢纽 第6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
6.1 香港经济地位的“弱化”风险 |
6.1.1 贸易中转角色淡化 |
6.1.2 资本中介角色淡化 |
6.1.3 产业对接角色淡化 |
6.1.4 交通枢纽角色淡化 |
6.1.5 政治沟通角色淡化 |
6.2 香港套利套汇投机盛行的潜在风险 |
6.2.1 两地利率汇率形成机制差异创造套利机会 |
6.2.2 离岸人民币单向做空的内在逻辑 |
6.2.3 离岸人民币单向做空机制 |
6.3 香港可能成为跨国逃税节点的挑战——以日本为鉴 |
6.3.1 日元国际化的困境 |
6.3.2 日本离岸中心的发展 |
6.3.3 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失效及其后果 |
6.3.4 对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建设的警示 第7章 促进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提升的路径选择 |
7.1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SWOT分析 |
7.1.1 优势 |
7.1.2 劣势 |
7.1.3 机会 |
7.1.4 威胁 |
7.2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路径 |
7.2.1 继续巩固美元金融生态圈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
7.2.2 积极打造人民币金融生态圈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
7.3 香港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选择 |
7.3.1 确立人民币商品流通中心地位 |
7.3.2 确立人民币金融交易中心地位 |
7.3.3 确立人民币金融信息中心地位 |
7.4 香港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策略 |
7.4.1 服务内地货物和服务进出口的措施 |
7.4.2 服务内地企业境外贷款融资的措施 |
7.4.3 服务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募资的措施 |
7.4.4 服务内地机构境外发债融资的措施 |
7.4.5 服务内地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措施 |
7.4.6 服务境外企业境内直接投资的措施 |
7.4.7 服务境外机构境内间接投资的措施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
(7)CEPA实施十年来的发展及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
绪论 1.1 |
研究背景与意义 1.2 |
研究内容与框架 1.3 |
创新与不足之处 2 |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2.1 |
理论基础 2.2 |
研究综述 3 |
CEPA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进展 3.1 |
CEPA签订和实施的背景及原因 3.2 |
CEPA的主要内容 3.3 |
CEPA的实施进展 3.4 |
CEPA的局限与存在的问题 4 |
CEPA实施十年来内地与香港经贸发展及CEPA效应理论分析 4.1 |
CEPA推动港产品对内地出口提升 4.2 |
CEPA促进双边服务贸易的发展 4.3 |
CEPA促进香港对内地投资稳定发展 4.4 |
内地居民香港“自由行”效应分析 4.5 |
CEPA实施十年来的困难与问题 5 |
CEPA实施十年来效应影响实证分析 5.1 |
CEPA区内静态效应分析 5.2 |
CEPA区内动态效应分析 6 |
新形势下CEPA实施机制的创新与升级 6.1 |
实施CEPA创新机制的先行先试 6.2 |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CEPA机制创新平台 6.3 |
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和准入前国民待遇 7 |
结论与政策建议 7.1 |
主要结论 7.2 |
政策建议 尾注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 致谢 |
(8)CEPA架构下港资银行投资及其对内地银行效率影响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图表索引 1 |
导论 1.1 |
研究背景与意义 1.2 |
研究内容与框架 1.3 |
研究方法 1.4 |
可能创新之处 2 |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2.1 |
理论基础 2.2 |
概念界定 2.3 |
文献综述 3 |
CEPA |
架构下港资银行在内地投资的基础条件分析 3.1 |
港资银行投资内地的客观基础分析 3.2 |
港资银行在内地投资的现实条件分析 3.3 |
CEPA |
及其补充协议的实施为港资银行投资内地提供历史性契机 4 |
港资银行投资内地的态势与布局 4.1 |
港资银行投资发展阶段与进程 4.2 |
港资银行在内地投资布局 5 |
港资银行投资对内地银行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5.1 |
指标选取 5.2 |
自变量选取、样本、数据及模型说明 5.3 |
港资银行投资对内地银行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6 |
结论、政策建议和进一步研究方向 6.1 |
结论 6.2 |
政策建议 6.3 |
进一步研究方向 尾注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致谢 |
(9)CEPA框架下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自由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全球服务贸易增长迅速 |
1.1.2 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兴起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方法及本文框架 |
1.4 可能的创新点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关于服务贸易概念的研究 |
2.1.2 服务贸易壁垒的概念及其测度 |
2.1.3 关于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研究 |
2.1.4 关于 CEPA 对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影响的研究 |
2.2 理论基础 |
2.2.1 比较优势理论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性 |
2.2.2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
2.3 本章小结 第3章 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的合作基础 |
3.1 香港与内地的人缘和地缘联系密切 |
3.2 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发展态势良好 |
3.3 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各具优势 |
3.4 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互补性强 |
3.5 本章小结 第4章 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演进 |
4.1 服务贸易自由化评估方法 |
4.1.1 承诺表的说明 |
4.1.2 Hoekman 频度指数法 |
4.1.3 Hoekman 频度指数法的改进 |
4.2 CEPA 服务贸易承诺分析 |
4.2.1 CEPA 服务贸易承诺概况 |
4.2.2 CEPA 服务贸易承诺模式结构 |
4.2.3 CEPA 服务贸易承诺行业结构 |
4.3 CEPA 实施前后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开放度的变化 |
4.3.1 CEPA 与 WTO 附件 9 服务贸易承诺比较 |
4.3.2 CEPA 实施前后中国内地服务贸易开放度比较 |
4.3.3 考虑承诺深度的服务贸易开放度分析 |
4.4 本章小结 第5章 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成效与不足 |
5.1 CEPA 对两地服务贸易的影响 |
5.1.1 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发展概况 |
5.1.2 CEPA 的服务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 |
5.2 CEPA 对两地服务业 FDI 的影响 |
5.2.1 香港对内地服务业 FDI 概况 |
5.2.2 CEPA 对两地服务业 FDI 影响的实证分析 |
5.3 香港与内地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阻碍因素 |
5.3.1 显性阻碍因素 |
5.3.2 隐性阻碍因素 |
5.4 本章小结 第6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本文结论 |
6.2 克服两地服务贸易自由化障碍的途径 |
6.2.1 克服显性阻碍因素的途径 |
6.2.2 克服隐性阻碍因素的途径 |
6.3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启示 参考文献 致谢 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及发表的论文 |
(10)CEPA签署以来对内地和香港的经济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目录 第一章 CEPA 签署的背景和内容 |
一、 CEPA 签署的背景 |
二、 CEPA 及九个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
(一) CEPA |
(二) CEPA 补充协议一 |
(三) CEPA 补充协议二 |
(四) CEPA 补充协议三 |
(五) CEPA 补充协议四 |
(六) CEPA 补充协议五 |
(七) CEPA 补充协议六 |
(八) CEPA 补充协议七 |
(九) CEPA 补充协议八 |
(十) CEPA 补充协议九 第二章 CEPA 对内地经济的影响 |
一、 CEPA 零关税政策促进了内地制造业发展并拉动了就业 |
(一) 促进了内地制造业的发展 |
(二) 拉动了内地的就业 |
二、 金融合作对内地的经济影响 |
(一) CEPA 中金融合作的安排对内地非金融机构的影响 |
(二) CEPA 中金融合作的安排对内地金融机构的影响 |
三、 香港向内地的大规模投资拉动了内地的经济增长 |
(一) 香港对内地投资的回顾与现状 |
(二) 香港对内地投资的积极影响 |
四、 CEPA 促进了两地学术交流和人才流动 |
(一) 内地与香港相互招生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
(二) 人才的培养与流动对双方经济产生的积极影响 第三章 CEPA 对香港经济的影响 |
一、 CEPA 零关税使香港产品在内地市场更具价格优势 |
(一) 零关税有助于香港传统制造业降低生产成本 |
(二) 零关税有助于香港新兴制造业产品以优惠价格进入内地 |
二、 金融合作对香港的好处 |
(一) CEPA 中金融合作的安排对香港非金融机构的影响 |
(二) CEPA 中金融合作的安排对香港金融机构的影响 |
三、 内地对香港的投资对香港的影响 |
(一) 有利于香港利用内地资金发展本地经济 |
(二) 内地投资香港房地产对香港本土居民产生了冲击 |
四、 CEPA 推动了香港旅游业的发展并提高了香港的就业率 |
(一) CEPA 中关于旅游业开放的安排 |
(二) 内地赴港旅游人次屡创新高使香港获得巨大收益 |
(三) 香港繁荣的服务业拉动了相关产业的就业 第四章 政策建议 |
一、 促进内地与香港产业结构升级,高质量地发展货物贸易 |
二、 进一步在机构设置、开放力度、资格认证上推动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 |
三、 内地与香港在加深粤港投资的同时应注重对内地其他地区的投资 |
四、 内地与香港应注重人才的培养与引进 参考文献 |
四、对内地与香港 CEPA 合作效应的评估(论文参考文献)
- [1]CEPA与现代服务业开放:基于制度距离视角的分析[J]. 张晨蕾,毛艳华,卓乘风.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2022
- [2]竞争政策对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体化的影响[D]. 罗莉敏.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08)
- [3]推动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地方公共政策研究 ——以广州南沙新区为例[D]. 高飞.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6)
- [4]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香港金融中心影响力分析 ——基于经济促进和金融辐射视角[D]. 戴了. 辽宁大学, 2018(05)
- [6]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演变与路径选择[D]. 陈小辛. 吉林大学, 2017(03)
- [7]CEPA实施十年来的发展及效应研究[D]. 邹琪. 暨南大学, 2016(02)
- [8]CEPA架构下港资银行投资及其对内地银行效率影响的实证研究[D]. 杨平. 暨南大学, 2014(04)
- [9]CEPA框架下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自由化研究[D]. 宗伟濠.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4(02)
- [10]CEPA签署以来对内地和香港的经济影响研究[D]. 齐明. 外交学院,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