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立哪两个遗嘱

立遗嘱人立哪两个遗嘱

一、遗嘱人立下两份遗嘱以哪个为准(论文文献综述)

聂磊[1](2021)在《遗嘱中限制遗产流转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研究 ——以程艾甲与程艾乙、程艾丙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遗嘱人对遗产流转设定限制性条款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门话题,其效力的判断直接决定着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利益是否能得到保障,但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处理存在着一定的法律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困境。故本文围绕案涉争议焦点“案涉遗嘱效力”、“案涉遗嘱是否属于附条件遗嘱”、“案涉遗嘱是否有权设定限制性条款”分析遗嘱中限制遗产流转条款的效力问题。首先,本遗嘱的效力应当探究遗嘱人真意,不能仅因遗嘱形式存在瑕疵而否认遗嘱本身的效力,否则有违遗嘱本身价值之所在。其次,附条件遗嘱与附义务遗嘱存在本质不同:若为附条件遗嘱,则在继承人履行遗嘱所附条件之前遗嘱不生效;若为后者,则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本案遗嘱人于遗嘱中所设限制性条款不符合附条件遗嘱的构成要件,应当为附义务遗嘱,即遗嘱已于继承开始后生效。最后,遗嘱人虽享有遗嘱自由的权利,但其并非毫无限制,在对遗产进行限制性规定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且兼顾继承人利益。本案限制性条款因其内容对继承人的处分权能进行了极致的限制,有违物权法定原则。同时该条款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其要求的不得处分于社会公益方面而言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违背了《物权法》物尽其用原则与公益性的特征,因此该限制性条款应当无效。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瑕疵遗嘱的效力应探究遗嘱人之真意;附义务遗嘱与附条件遗嘱的区分标准应当明确;遗嘱中限制遗产流转条款的期限应以5年为限。

袁发强,张柽柳,孙锦怡,陈垚,黎喆[2](2020)在《中国涉外家事司法实践评述报告(2011—2019)》文中研究指明目次一、涉外婚姻二、涉外亲子关系三、涉外收养四、涉外扶养与监护五、涉外继承自2011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正式实施以来,围绕涉外婚姻家庭领域法律适用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立法的科学性和恰当性方面,缺乏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动态评估。本报告的目的在于全面分析立法的实施效果,为涉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的立法完善和司法解释提供有力依据。本报告涵盖了 2011——2019年中国法院的涉外家事判决,以2019年8月31日之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网等官网发布的数据为准,共有5318起案件符合条件,下面表1对案件情况作了分类。本报告将逐一对涉外家事领域的婚姻、亲子关系、收养、扶养与监护、继承五大领域的司法实践状况进行介绍和评析。

顾洧玮[3](2020)在《共同遗嘱的现实困境及法律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采用遗嘱的方式自由处分个人财产。近年来,除了一般的个人遗嘱,在我国民间还出现了夫妻之间的共同遗嘱。一方面,我国的传统就是当父母一方尚在世时,子女一般不立即继承财产,通常会等到父母全部去世以后,才会商议财产的继承。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之间的财产也很难分辨明晰,实务中也常会出现因处分了另一方财产的部分导致遗嘱内容的部分无效。因此很多夫妻都愿意采用这样的遗嘱方式处分自身或者共同的财产,可以保障一方不会在另一方去世后受到冲击,也能够一定程度上维系家庭的和睦关系。但是,围绕共同遗嘱是否有效、何时开始继承、任何一方能否自由更改遗嘱等问题的遗产继承案件,由于我国尚未设立明确的共同遗嘱制度,而处于法律适用混乱的状态。本文就审判中出现的争议问题,结合学说、判例、域外立法,在现有继承法范围内对共同遗嘱进行探讨。本文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总结共同遗嘱审判的困境,再通过探寻共同遗嘱本身的性质和特征,考察现行法律体系下是否有可依据的法律规范。第二部分,针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空白导致的现实困境,建议设立共同遗嘱的相关制度。通过吸收学界的不同观点,结合域外的立法例,探寻建立共同遗嘱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第三部分,借鉴德国法上共同遗嘱制度,对于实践案例中出现的纠纷问题给出制度设计。首先规定共同遗嘱所应具备的成立要件,其次对于生效时间和约束力进行分析,平衡遗嘱人之间、遗嘱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共同遗嘱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通过共同的意思表示作出了相互之间有关联性的处分,其特征在于处分之间存在相互的关联性,因此,其与一般遗嘱的单方法律行为的本质存在极大的差异。不过,共同遗嘱它作为一种处理身后财产的方式,在未触犯法律的情况下,也未尝不是一种夫妻之间按照约定自由处分财产的方式。但是,在我国学界普遍认为,遗嘱乃是一种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因此,若要使得共同遗嘱产生遗嘱的效力,需要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认可共同遗嘱也同样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赋予其产生遗嘱的效力。在共同遗嘱的类型上,按照立遗嘱人的目的以及共同遗嘱的关联性特征,可以将共同遗嘱分为相互型遗嘱与混合型遗嘱两类,混合型遗嘱与德国法上的柏林遗嘱概念一致,因此在处理此类遗嘱时可以借鉴德国法上的相关规定。柏林遗嘱在德国理论上存在两种产生不同物权效力的解释,分别是分离模式和合并模式,并在立法上明确了解释规则,若当事人真实意愿难以查明的,推定夫妻双方所订立的遗嘱为柏林遗嘱——合并模式。这种模式排除了法定继承,由后去世方取得先去世方的遗产所有权,若出现侵害性的赠与,继承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财产。对于共同遗嘱中的关联性处分,双方均在世时,任何一方均可以自由撤回,但需要采用公证的形式向另一方表示;当一方去世后,生存方便受到关联性处分的约束,不得再撤回,只有当出现特殊情况,如双方约定了变更保留条款、生存方拒绝接受遗产以及继承人存在不当行为时方可撤回。对于已经生效的关联性处分,生存一方或者因撤销可直接受益的第三人可基于意思表示内容、动机存在错误或者被胁迫以及出现新的特留份人等原因请求撤销。

王鹏[4](2020)在《打印遗嘱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书写方式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人们越来越习惯使用手机、电脑、打印机作为书写的工具。近些年,更是有人开始使用电脑、打印机制作遗嘱。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打印遗嘱进行明确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裁判结果不一的现象。本文首先对打印遗嘱的概念特征进行阐述,并通过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电子遗嘱的对比,阐述它们之间的区别联系,从而更好地认识打印遗嘱。其次,本文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对域外法进行考察,深入了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打印遗嘱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情况,从中汲取有利经验。再次,本文从立法历程、司法案例中梳理分析关于打印遗嘱的学说,剖析不同审判结果出现的原因,更好地了解打印遗嘱在国内的现状。最后,分析此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将打印遗嘱纳入继承编的立法目的,针对日后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效果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便于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

王砚文[5](2020)在《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古代中国与古罗马早期社会,在继承目的、适用主体等方面均表现出相似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财产开始出现,无论是中国的早期社会还是古罗马的早期社会,有关财产继承的法律规范渐渐得以发展。秦汉与古罗马(罗马共和中期至帝国中期)是在时间相近的历史时段内,闪耀在欧亚大陆两端的不同文明,同一时期的这两个文明在财产继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上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结合传世古籍,可以看出秦汉的财产继承往往与家产分割同时进行,对于个人财产的继承无需以被继承人死亡作为前提,订立遗嘱也是尊长处分家庭财产权利的一种延伸。同时期的古罗马社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拥有个人财产的群体也在不断扩大,平民开始取得订立遗嘱的资格。人们通过遗嘱这一财产分配方式可以保证自己在处分财产方面的意愿得到充分的尊重。无遗嘱继承作为遗嘱无效时的救济措施,其中的规定也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得以完善。本文围绕秦汉与古罗马(共和中期至帝国中期)财产继承制度展开比较研究。不论是从宏观还是微观的层面去考察,秦汉和古罗马之财产继承从立法、实践、司法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至于造成如此差异的原因,则可以从两个文明在继承理论建构、社会政治权力结构、经济发展模式的不同来探求。尽管如此,秦汉与同时期的古罗马在处理继承问题的方法及目标等方面仍旧存在一定的共性,都表现出了高超的立法技术,它们都立足于成文法,且注重遗嘱订立的程序,保障遗嘱继承的优先性;在处理特殊主体在财产继承财产中的地位问题上也都进行了规制。尽管难以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秦汉与古罗马在继承立法上存在相互交流与借鉴的可能,但是通过比较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而了解其共性和差异,仍然可见同一时期不同地域的法律文明在财产继承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暗合”。因而,比较法学中“功能主义”视角也在这里成为可能。本文由四个章节构成:第一章分为两小节,分别在回溯中国古代社会早期和罗马早期社会有关继承的习惯、惯例或者规则的基础之上,再对秦汉与古罗马继承制度进行概述。第二章围绕财产继承的方式,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这两个方面对秦汉与古罗马的财产继承方式进行阐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第三章聚焦于特殊主体在财产继承制度中的地位。以女性、非婚生子、秦汉的奴婢与古罗马的奴隶这三类特殊群体为例,就其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进行剖析,进而展开比较研究。第四章先对中国古代社会早期与罗马早期社会继承制度的相似性进行分析,继而详细探讨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的共性与差异,并尝试就其差异性形成之原因展开进一步挖掘。

李梦冉[6](2020)在《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研究 ——基于对“张某某父子继承纠纷”案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推动着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促使着公民财富观念的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也随之强化,通过订立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继承方式得到越来越多民众的重视。其中,夫妻共同遗嘱在近年来的司法实务中大量出现,涉及到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但与这一现象相伴随的问题也显现出来:夫妻共同遗嘱在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对其相关问题的判断缺乏规范和标准,导致实务审判中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争议较大,不能有效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基于以上情况,本文通过运用实证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规范分析法,查询司法实务中的案件及判决,阅读国内外相关法律理论的文献,对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立法较为成熟国家的法律进行参考,最后对我国立法提出有益借鉴。本文主体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司法实践中有关夫妻共同遗嘱较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研究,根据法院裁判文书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出案件中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主要问题:一是夫妻共同遗嘱的概念、类型和性质等界定问题;二是夫妻共同遗嘱有关生效、失效和无效的条件等问题;三是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和变更的事由和后果等问题。第二部分对这三个问题分别进行法理基础上的分析:关于夫妻共同遗嘱,通过对其概念、共同行为的性质,四种不同的类型,主体的复合性、意思表示的关联性、处分标的物的共有性的构成要件这四方面进行界定,将其与普通遗嘱相区别;此外,本文在分析夫妻共同遗嘱效力的不同学说之后,论证肯定其效力的学说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实践中最符合我国国情,应当得到认定,在此基础上对夫妻共同遗嘱生效的要件和时间、无效和失效的事由和后果结合我国《民法典》进行具体论证;最后,对变更和撤销夫妻共同遗嘱进行分情况讨论:夫妻在双方均在世的情况下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和撤销,但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在世一方只能对遗嘱中涉及自己财产份额的部分进行变更和撤销,对其它部分所作处分无效。再在以上理论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对援引案例的争议焦点得出结论。第三部分借助案例研究,对夫妻共同遗嘱制度在我国的建构提出了建议。认为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建立在我国不仅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为性,其有利于贯彻民法精神与理念的法理基础、符合我国家庭财富传承的传统,有利于建设良好家风,并且具有现实需要。而国外较为成熟的立法例也为我国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借鉴。夫妻共同遗嘱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出于我国实践中存在的夫妻共同遗嘱类型和不同种类夫妻共同遗嘱适用范围的考虑,我国夫妻共同遗嘱应承认三种类型,即共同指定型、相互型和混合型,并且将三种夫妻共同遗嘱订立的形式限制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录像的遗嘱、打印遗嘱四种类型中;二是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遗嘱生效、失效和无效的事由进行明确;三是对夫妻共同遗嘱成立后的变更和撤销条件分为夫妻双方均在世和一方去世后两种情况进行明确;四是在遗嘱执行过程中增加遗嘱执行监督人,体现对继承人权利的保护。

肖梦兰[7](2020)在《遗嘱指定监护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国民人文素养不断提升,对弱者的保护愈发成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予以考虑的重要问题。在“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监护理念指导下,我国《民法总则》确立了遗嘱指定监护制度,此举体现出我国对弱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民法总则》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立法者通过扩大父母遗嘱自由的方式,使被监护人能够得到父母的妥善安排,最大程度地延续了父母监护的优越性,因此遗嘱指定监护与其他监护方式相比更符合被监护人的利益。然而仅凭这一条文对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规定仍旧过于宽泛,故本文结合我国国情针对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现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独立完成了指出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问题所在、分析问题原因、研究域外相关制度、分析完善我国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提出自己解决问题的见解等工作。我国遗嘱指定监护的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人和成年被监护人,据统计,我国0-14岁的未成年人约2亿4千万,15岁以上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还有一些其他未被统计的智力及精神障碍人。遗嘱指定监护制度与他们的利益保护息息相关,完善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立法对于其合法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对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应当给与充分的重视。我国目前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立法存在体例设计类型化不足、具体内容不够充实以及配套制度不够完善三方面的问题,为了实现保障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立法目的,针对前述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应当对遗嘱指定监护制度体例进行类型化,对成年遗嘱指定监护和未成年遗嘱指定监护分别立法,这是进一步解决其他法律问题的前提;其次应填充制度内容,包括明确遗嘱的形式要件、增设生效要件以及加强遗嘱指定监护的程序性保障;最后应加强配套制度的设计,完善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并且构建监护监督机制。

张孟颖[8](2020)在《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遗嘱指定监护是监护人的设定方式之一,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父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为其子女指定监护人。我国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这是我国民法中首次规定遗嘱指定监护,肯定了遗嘱指定监护这一监护方式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该规定弥补了我国监护类型的欠缺,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监护制度。然而,自《民法总则》施行后近三年的时间里,遗嘱指定监护制度在发挥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逐渐显露出了其存在的不足。由于立法较为薄弱,缺乏许多具体的法律规则,也无司法解释予以细化,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全面地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对遗嘱指定监护制度进行细致地分析和研究,提出完善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理论分析,包括对遗嘱指定监护概念与特征的解读,性质的界定,以及对我国当前遗嘱指定监护构成要件的分析,为制度的完善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剖析。在立法层面对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相应法律规定作了完整梳理,在司法层面对审判实践中的案例做类型化考察,并对典型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当前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被监护人范围规定模糊,被指定监护人权利缺失,遗嘱指定监护生效要件缺失、效力不明与遗嘱监护监督机制的欠缺等。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遗嘱指定监护制度,分析域外各国优秀的立法例并从中总结与借鉴经验,以更宽广的视野审视我国现有制度。第四部分在之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分别从遗嘱指定监护的指导原则、主体范围与权益、适用效力、设立方式与内容以及监护监督这几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对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遗嘱指定监护制度。

刘鹏举[9](2019)在《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表明一、相关案例及审理司法实践中,有些遗嘱以打印版形式呈现,上面仅有遗嘱人签名,该类打印遗嘱效力如何?目前尚存在争议,裁判结果亦大相径庭,以下为几起典型案例的裁判。案例一:被继承人李某七在北京某医院立下一份遗嘱,该份遗嘱系打印,立遗嘱人处有李某七签字并捺有手印,见证人为赵某、崔某(均系该医院医师),后发生继承纠纷。法院认为,李某七在打印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捺印,并有两名见证人,考虑到立遗嘱时李某七已重病住院,没有能力全文书写遗嘱内容,

郭奇奇[10](2019)在《共同遗嘱撤销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遗嘱制度是我国婚姻继承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共同遗嘱制度逐渐成为日常解决遗嘱纠纷案件的重要手段,遗嘱财产的公正分配与整个社会家庭息息相关。而共同遗嘱撤销的相关问题更是共同遗嘱案件之中最为疑难的部分,近年来,随着共同遗嘱案件在遗嘱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的不断提高,共同遗嘱撤销相关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助于减少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节省司法资源,而且法律赋予公民处分其个人财产意愿的权利,对公民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意愿及行使进行尊重与保护,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本文聚焦于共同遗嘱撤销的相关问题,首先明确了共同遗嘱制度以及共同遗嘱的撤销的相关概念及特征,还明确了共同遗嘱的撤销与共同遗嘱的变更的不同,并对我国涉及遗嘱撤销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了简要分析;其次,根据共同遗嘱撤销的时间节点的不同划分为共立遗嘱人均在世阶段与共立遗嘱人部分逝世、部分在世阶段两个阶段,针对共同遗嘱在撤销方面存在的可撤销主体不明、可撤销期间不清、遗嘱撤销方式相互交叉等共性问题,分别对在共立遗嘱人均在世阶段突出存在的撤销主体、撤销方式问题,在共立遗嘱人部分逝世、部分在世阶段突出存在的撤销主体、撤销事由问题进行阶段化分析;最后,在共立遗嘱人均在世阶段,对共同遗嘱撤销主体的双方合意撤销主义以及单方撤销主义进行梳理分析,明确新立遗嘱以及公证遗嘱撤销方式的撤销效力,在共立遗嘱人部分逝世,部分在世阶段,对撤销主体为在世一方遗嘱人及遗嘱继承第三人时进行梳理分析,同时明确意思表示错误、保留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及受益人不当行为等撤销事由的撤销效力。本文通过对共同遗嘱撤销相关的核心问题进行细致地梳理分析,以期为我国共同遗嘱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学理上地支持。

二、遗嘱人立下两份遗嘱以哪个为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遗嘱人立下两份遗嘱以哪个为准(论文提纲范文)

(1)遗嘱中限制遗产流转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研究 ——以程艾甲与程艾乙、程艾丙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二)选题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二)争议焦点
        1、本案限制性遗嘱的效力
        2、本案限制性遗嘱的性质
        3、本案遗嘱中限制遗产流转条款的效力
二、案件评析
    (一)本案限制性遗嘱的效力
        1、遗嘱效力的判断标准
        2、本案中的遗嘱应当有效
    (二)本案限制性遗嘱的性质
        1、附义务遗嘱与附条件遗嘱的区别
        2、本案中的遗嘱属于附义务遗嘱
    (三)本案遗嘱中限制遗产流转条款的效力
        1、遗嘱自由受限的正当性来源
        2、本案中限制遗产流转条款无效
三、思考与建议
    (一)对我国遗嘱效力及性质认定的思考与完善
        1、瑕疵遗嘱的效力应探究遗嘱人之真意
        2、明确附义务遗嘱与附条件遗嘱之区分标准
    (二)遗嘱中限制遗产流转条款的期限应以5年为限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3)共同遗嘱的现实困境及法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共同遗嘱在我国的现实困境
    第一节 共同遗嘱在我国实践中的困境
        一、共同遗嘱的典型案例
        二、共同遗嘱的效力争议
        三、共同遗嘱生效时间的分歧
        四、共同遗嘱变更与撤销
        五、小结
    第二节 共同遗嘱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的解释
        一、共同遗嘱的类型区分
        二、共同遗嘱的特征与定性
        三、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共同遗嘱的态度
第二章 共同遗嘱的价值定位
    第一节 比较法上对于共同遗嘱的态度
        一、共同遗嘱的反对
        二、共同遗嘱的认可
    第二节 我国学界对于共同遗嘱的理论争议
        一、肯定说
        二、否定说
    第三节 共同遗嘱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共同遗嘱制度存在的现实必要性
        二、共同遗嘱制度的理论可行性
第三章 共同遗嘱制度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共同遗嘱的成立要件
    第二节 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
        一、对于实践中有关生效时间的评析
        二、德国柏林遗嘱有关生效时间的规定
        三、共同遗嘱生效时间的建议
    第三节 共同遗嘱的约束力
        一、共同遗嘱的撤回
        二、生存一方的生前处分
        三、共同遗嘱的撤销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4)打印遗嘱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打印遗嘱的概述
    一、概念特征
    二、与相关遗嘱形式的区别联系
        (一) 与自书遗嘱的区别联系
        (二) 与代书遗嘱的区别联系
        (三) 与电子遗嘱的区别联系
第二章 打印遗嘱的比较法研究
    一、大陆法系打印遗嘱之考察
        (一) 法国
        (二) 比利时
        (三) 德国
        (四) 日本
        (五) 台湾地区
    二、英美法系打印遗嘱之考察
        (一) 英国
        (二) 美国
        (三) 澳大利亚与新西兰
    三、比较法评析
第三章 打印遗嘱的国内现状
    一、立法历程
    二、司法实践
        (一) 典型案例
        (二) 案例评析
    三、相关学说
        (一) 自书遗嘱说
        (二) 代书遗嘱说
        (三) 折中说
        (四) 新型遗嘱说
        (五) 其他学说
    四、学说评析
第四章 打印遗嘱入典的法律思考
    一、立法目的
    二、法律效果
    三、立法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选题缘由及意义
    二 研究现状
    三 材料
    四 研究方法和创新
第一章 秦汉与古罗马继承制度概述
    第一节 秦汉的继承制度
        一 早期中国继承制度概况
        二 秦汉时期继承制度概述
    第二节 古罗马继承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 古代罗马早期继承制度概述
        二 《十二表法》时期的家庭与继承
        三 《十二表法》颁布之后继承法的发展与演变
        四 与继承法相关的代表性案例
第二章 财产继承方式的比较
    第一节 遗嘱继承
        一 秦汉时期的遗嘱继承
        二 罗马共和中期至帝国中期的遗嘱继承
        三 小结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 秦汉时期的法定继承
        二 罗马共和中期至帝国中期的无遗嘱继承
    第三节 小结
第三章 特殊主体财产继承的比较
    第一节 女子的财产继承
        一 秦汉女子的继承权
        二 古罗马女子继承制度
    第二节 非婚生子的财产继承
        一 秦汉非婚生子财产继承的规定
        二 从卡斯托遗嘱看罗马非婚生子的财产继承
    第三节 奴婢和奴隶的财产继承
        一 秦汉奴婢的财产继承
        二 罗马奴隶的财产继承
    第四节 特殊主体关于财产继承的比较分析
        一 继承权上的男女差异问题
        二 非婚生子的继承权益
        三 奴婢、奴隶继承的前提
第四章 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的比较分析
    第一节 古代中国与罗马早期社会继承制度的相似性
        一 继承的目的:保证家族的延续
        二 继承的适用主体:贵族
        三 重视身份继承
    第二节 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的共性比较
        一 以成文法为基础的财产继承制度
        二 财产继承客体的相似
        三 注重订立遗嘱的程序
        四 保障遗嘱继承的优先性
        五 在订立遗嘱中重视继承人的确立
        六 对特殊主体的财产继承都有所规定
    第三节 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差异性比较及成因
        一 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的差异性分析
        二 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差异之成因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6)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研究 ——基于对“张某某父子继承纠纷”案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3.3 创新点
2 据以研究的案例
    2.1 案情简介
    2.2 法院判决
        2.2.1 一审法院判决
        2.2.2 二审法院判决
    2.3 争议焦点
        2.3.1 周荷芬与张某某于2008 年所立遗嘱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2.3.2 张某某是否有权处分案涉房屋
        2.3.3 张某某的儿子是否对案涉房屋享有继承权
3 对本案所涉焦点问题的法理分析
    3.1 夫妻共同遗嘱的认定
        3.1.1 夫妻共同遗嘱的概念
        3.1.2 夫妻共同遗嘱的性质
        3.1.3 夫妻共同遗嘱的构成要件
        3.1.4 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
    3.2 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
        3.2.1 夫妻共同遗嘱有效性之辩
        3.2.2 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
        3.2.3 夫妻共同遗嘱的无效
        3.2.4 夫妻共同遗嘱的失效
    3.3 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撤回与撤销
        3.3.1 夫妻共同遗嘱变更与撤销中的利益衡量
        3.3.2 夫妻双方均在世时共同遗嘱的变更与撤回
        3.3.3 夫妻一方在世时共同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3.4 对本案的分析
        3.4.1 本案所涉遗嘱为混合型夫妻共同遗嘱
        3.4.2 案涉夫妻共同遗嘱中关联性处分仍有效
        3.4.3 张某某无权变更和撤销夫妻共同遗嘱中周荷芬的意思表示
        3.4.4 张某某的三儿子享有终位继承的权利
4 本案的启示
    4.1 我国设立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必要性
        4.1.1 有利于贯彻民法理念与精神,推动民法理念实践
        4.1.2 有利于促进良好家风建设,保护家庭财富传承
        4.1.3 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争议,体现法律价值
    4.2 夫妻共同遗嘱的域外立法及其借鉴
        4.2.1 夫妻共同遗嘱的域外立法
        4.2.2 域外夫妻共同遗嘱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4.3 我国增设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具体建议
        4.3.1 限制承认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与形式
        4.3.2 规范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
        4.3.3 严格夫妻共同遗嘱变更、撤回与撤销的条件与程序
        4.3.4 保障终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5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7)遗嘱指定监护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研究的价值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学者的研究现状
        (二)中国学者的研究现状
    三 主要研究方法
    四 本文创新点
第一章 遗嘱指定监护制度概述
    第一节 遗嘱指定监护制度探源
    第二节 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立法沿革
    第三节 遗嘱指定监护的概念及类型化分析
        一 遗嘱指定监护的概念
        二 遗嘱指定监护的类型化分析
第二章 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遗嘱指定监护制度体例类型化不足
    第二节 遗嘱指定监护制度具体内容缺失
        一 遗嘱指定监护的成立要件不明晰
        二 遗嘱指定监护生效要件的缺失
        三 遗嘱指定监护的程序性保障不足
    第三节 遗嘱指定监护配套制度不完善
        一 被指定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内容有所欠缺
        二 缺乏监护监督机制
第三章 域外遗嘱指定监护制度
    第一节 域外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体例设计
        一 阿根廷独立的未成年与成年遗嘱指定监护体例
        二 秘鲁的未成年遗嘱指定监护与成年遗嘱指定保佐
        三 智利内容一致的未成年与成年遗嘱指定监护
    第二节 域外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内容设计
        一 德国严格的权利主体设置的遗嘱指定监护制度
        二 法国遗嘱形式明确的遗嘱指定监护制度
        三 美国公法色彩突出的遗嘱指定监护制度
        四 英国的具有独特生效要件的遗嘱指定监护制度
第四章 解决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法律问题的思考
    第一节 完善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原理分析
        一 满足对遗嘱指定监护的实践需求
        二 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监护理念
        三 贯彻遗嘱自由原则
    第二节 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类型化体例设计
        一 对未成年和成年遗嘱指定监护分别作出规定
        二 增加成年遗嘱指定监护的适用条件解释
    第三节 遗嘱指定监护基本制度内容填充
        一 完善遗嘱指定监护的成立要件
        二 增设遗嘱指定监护的生效要件
        三 完善遗嘱指定监护的程序性保障
    第四节 完善遗嘱指定监护的配套制度
        一 监护人职责及权利内容填充
        二 构建监护监督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目的及研究意义
        一、选题目的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现状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一、研究方法
        二、创新点
第二章 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遗嘱指定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一、遗嘱指定监护的概念
        二、遗嘱指定监护的特征
    第二节 遗嘱指定监护的性质
    第三节 我国遗嘱指定监护的构成要件
第三章 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现状和存在问题
    第一节 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现状
        一、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
    第二节 目前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遗嘱指定监护的被监护人范围笼统
        二、遗嘱指定监护忽视被监护人意愿
        三、遗嘱指定监护与健在一方父母的法定监护存在冲突
        四、缺乏在父母双方遗嘱指定出现分歧时的解决规定
        五、缺乏对被指定监护人范围和权利的具体规定
        六、缺乏对遗嘱指定监护的监督和制约
第四章 国外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经验借鉴
    第一节 遗嘱指定监护的立法原则
    第二节 遗嘱指定监护的主体、设立方式和设立内容
        一、遗嘱指定监护的主体
        二、遗嘱指定监护的设立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 遗嘱指定监护的适用效力
    第四节 遗嘱指定监护的监督机制
        一、德国的双重监护监督与监护补偿原则
        二、法国的监护监督人与亲属会议
        三、日本监护监督人与家事法院的双重监督
        四、美国完善的儿童福利体系与高度的国家责任
第五章 完善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确立遗嘱指定监护的指导原则
        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二、增加对被监护人意思表示的考量
    第二节 明确遗嘱指定监护的适用效力
    第三节 充实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区别规定不同被监护对象的适用
        二、明确父母遗嘱指定产生分歧时的解决规则
        三、完善被指定监护人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健全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保障与监督机制
        一、增加限制规定,明确终止法定事由
        二、建立监护监督人和监护监督机构相结合的双重监督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相关案例及审理
二、司法理论中的几种观点
    (一) 自书遗嘱说
    (二) 代书遗嘱说
    (三) 折中说
    (四) 新型遗嘱说
    (五) 无效遗嘱说
三、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
    (一) 以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为前提
    (二) 确认遗嘱来源
    (三) 合理确认遗嘱形式
        1. 参照自书遗嘱。
        2. 参照代书遗嘱。
        3. 无效。

(10)共同遗嘱撤销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引言
    0.1 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0.3 论文的研究方法
    0.4 论文的结构安排
    0.5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1.共同遗嘱撤销的概念与相关规定解读
    1.1 共同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1.1.1 共同遗嘱的概念
        1.1.2 共同遗嘱的特征
    1.2 共同遗嘱撤销的概念
        1.2.1 共同遗嘱撤销的定义与特征
        1.2.2 共同遗嘱撤销与共同遗嘱变更的区别
    1.3 共同遗嘱撤销相关规定的解读
        1.3.1 共同遗嘱撤销的相关规定
        1.3.2 对以上规定的解读
2.共同遗嘱撤销的阶段化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共同遗嘱撤销阶段化分析的必要性
    2.2 共同遗嘱撤销存在的问题分析
        2.2.1 可撤销主体不明
        2.2.2 可撤销期间不清
        2.2.3 不同的遗嘱撤销方式相互交叉
        2.2.4 共同遗嘱的撤销效力颇具争议
3.共立遗嘱人均在世时阶段的共同遗嘱撤销
    3.1 共立遗嘱人均在世阶段撤销问题的理论争议
    3.2 共立遗嘱人均在世时阶段的撤销主体
        3.2.1 共立遗嘱人双方合意撤销共同遗嘱
        3.2.2 共立遗嘱人单方撤销共同遗嘱
    3.3 共立遗嘱人均在世时阶段的撤销方式
        3.3.1 新遗嘱对撤销旧遗嘱意思表示的方式
        3.3.2 公证遗嘱撤销原遗嘱意思表示的方式
4 共立遗嘱人部分逝世、部分在世阶段的共同遗嘱撤销
    4.1 共立遗嘱人部分逝世、部分在世阶段的理论争议
    4.2 共立遗嘱人部分逝世、部分在世阶段的撤销主体
        4.2.1 在世一方对共同遗嘱的撤销
        4.2.2 第三人对共同遗嘱的撤销
    4.3 共立遗嘱人部分逝世、部分在世阶段的撤销事由
        4.3.1 意思表示错误
        4.3.2 受益人不当行为
        4.3.3 保留条款约定
        4.3.4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学位论文数据集

四、遗嘱人立下两份遗嘱以哪个为准(论文参考文献)

  • [1]遗嘱中限制遗产流转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研究 ——以程艾甲与程艾乙、程艾丙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为例[D]. 聂磊.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2]中国涉外家事司法实践评述报告(2011—2019)[J]. 袁发强,张柽柳,孙锦怡,陈垚,黎喆.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 2020(00)
  • [3]共同遗嘱的现实困境及法律分析[D]. 顾洧玮.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打印遗嘱的问题研究[D]. 王鹏. 苏州大学, 2020(04)
  • [5]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比较研究[D]. 王砚文.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6]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研究 ——基于对“张某某父子继承纠纷”案的分析[D]. 李梦冉. 河北经贸大学, 2020(12)
  • [7]遗嘱指定监护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肖梦兰.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8]我国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研究[D]. 张孟颖.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9]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探析[J]. 刘鹏举. 山东农机化, 2019(03)
  • [10]共同遗嘱撤销的法律问题研究[D]. 郭奇奇. 山东科技大学, 20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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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立哪两个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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