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 人大 调研报告

民事审判 人大 调研报告

问:请教:各省高院的民事审判指导意见的性质?
  1. 答:只能做本院的运睁参考,就算经过人大的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法定的袜察,这里的法属于法律,而不是法规,告悄茄所以是不可以的
问: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 负责。
  1. 答:法律主观: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九条余拆渗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竖脊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御简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 人大 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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