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1世纪我国海洋生物资源开发(论文文献综述)
樊丛维[1](2021)在《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海洋强国战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向海而兴,背海而衰。人类社会几千年来的发展史不断在印证这一事实。而中国近代以来的心路历程也在告诫着我们,只有认识海洋、利用海洋、经略海洋,中华民族才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以此为背景,中国适时提出海洋强国战略。海洋强国战略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对其研究也需要运用更加多维、更加独特的视角,从而为海洋强国的建设贡献出更多力量。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科技在维护海洋安全、发展海洋经济、改善海洋环境等众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海洋事业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科技兴海应当成为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路径。文章第一部分是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海洋强国战略的分析框架。首先要从理论角度重新审视科技与海洋战略的关系,从传统海洋战略理论和现代海洋战略理论中为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建设海洋强国探寻理论基础。同时,根据对现有官方文件的全面解读,可以将海洋强国战略划分成四个维度,即海洋安全、海洋经济、海洋环境、海洋科技。由此可见,海洋科技是海洋强国战略的其中一个层面。因此,科技兴海是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科技兴海对于维护海洋安全、发展海洋经济、改善海洋环境起到重要作用,通过作用于其他三个维度的变量对海洋强国战略整体施加影响,在海洋强国战略中发挥引领全局的作用。文章第二部分注重研究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海洋强国战略建设目标。在科技兴海的助推下,中国应当注重科技手段和平解决海洋争端、依靠科技实力妥善应对海上威胁、发挥科技效能稳定地区海洋秩序,建设和平性海洋强国;同时,发挥科技要素的核心作用,实现规则引领、理念引领、路径引领,建设引领型海洋强国;最后,要不断提升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强化全球治理参与能力、夯实国际海洋合作基石,建设负责任海洋强国。进而以目标为指引,推动中国加速建设海洋强国。文章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海洋强国战略面临的挑战。科技的进步扩充了海洋安全的内涵,同时也加剧了海洋权益争端,进而强化国家间了海上对抗的风险,海洋安全形势因此变的更为复杂;同时,科技要素强化了世界上海洋强国的海洋能力与意愿,世界海洋格局发展失衡,极化趋势明显;最后,在科技要素的推动下,传统海洋议题发展出了新的特征,新兴海洋议题也在不断出现,而且海洋与其他国际政治议题的联系日益密切,国际海洋政治议题不断增多。有鉴于此,应当准确定位当前挑战,仔细审视现实问题,为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建设海洋强国奠定基础。文章第四部分拟为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建设海洋强国提供路径选择。中国为了更好地迎接海洋强国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必须发挥科技要素在中国海洋强国战略中的核心作用。针对当前所面临的现实挑战,中国需要依照科技兴海视域下海洋强国战略的建设目标,对科技兴海视域下建设海洋强国的路径选择做出筹划。在建设海上丝绸之路、维护地区海洋安全、提升海洋行为能力三大领域重点发力,并通过科技要素对这三个方面提供强大的支撑,有序推中国海洋强国建设。
卢耿锋[2](2021)在《新一轮高水平开放背景下广西海洋产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过去40多年的改革开放让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由于对外开放局限在了某些地区和部分产业领域,造成了我国东部和西部、沿海和内陆发展的巨大差距。随着新一轮世界科技革命、产业革命的进行以及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以往的开放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急需开启新一轮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在更广阔的领域、更深的层次推进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对接全球市场和利用全球资源。广西经济发展总体比较落后,但是区位优势却日益凸显,因为广西不仅是西部陆海新通道的门户省份,而且毗邻粤港澳大湾区和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东盟这两个庞大的市场,再加上自身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以及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政策红利,新时期如果能利用好这些有利条件,大力发展海洋产业,壮大海洋经济,必将极大地促进其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能更好地服务国家新一轮的对外开放战略。本文梳理了广西海洋产业的发展历程,对其总体情况进行了研究,并在我国形成的北、东、南三个海洋产业集聚区中选取海洋产业发展较好、海洋产业结构较为优化、开放水平较高的先进省份(山东、江苏、广东)作为比照对象,运用偏离-份额分析法分析广西和这些先进省份的海洋三次产业的产业结构差异,运用产业结构超前系数测度近年来广西海洋三次产业的发展倾向,然后结合新一轮高水平开放对广西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并结合这些先进省份的发展经验,提出广西海洋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帮助广西海洋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通过研究表明:广西海洋第一产业内部结构较为合理,但是产业的规模竞争力与山东、江苏、广东相比差距较大,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降低了海洋渔业及相关冷链物流产业的外资参与门槛的情况下,需要从广西区内外引入更多资本去扩大其规模,提升竞争力。在海洋第二产业领域,近年来广西的海洋生物医药、海洋电力、海水利用等新兴产业发展较快,但它们在整个广西海洋第二产业部门中所占的比重还比较小,相对弱势,需要进行结构性的调整优化,且这些产业的资金技术要求较高,广西在这方面和其他三省相比存在不足,有必要在这些产业上扩大开放力度,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弥补短板。在海洋第三产业方面,广西的发展增速远超其他省份,但规模还比较小,需要通过扩大开放推动其产业结构的优化,重点发展涉海金融服务业,打造开放的海洋金融体系,不断推动广西各类海洋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黄文冠[3](2021)在《湛江市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张丹[4](2021)在《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研究 ——以BBNJ国际谈判为视角》文中认为海洋对生态系统的运转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蕴藏着许多尚待开发的宝藏。尽管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目前尚处于未完全开发的状态,但人类已经从中挖掘到了很多具有研究价值和用途的生物遗传资源。目前,国际社会就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Area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简称ABNJ)内的海洋遗传资源开发利用展开过多次讨论,该问题也逐渐成为当前国际海洋法领域的一个热点。早在2004年以前,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就已经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开展谈判的重要焦点问题。直到2004年,联合国将其正式纳入议程。期间历经特设工作组——预备委员会——政府间大会三大磋商谈判阶段,有关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相关问题始终难以达成共识。正文第一部分就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问题的起源和国际发展进行了梳理。首先阐明了海洋生物基因产业对于蓝色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并同时指出了海洋生物资源是各国深海安全和战略利益的重要关切点;其次,回溯科技进步和工业化发展所造成的南北国家遗传资源矛盾冲突,以表明海洋遗传资源问题对海洋秩序的变革和规则调整的影响;最后,阐述了海洋遗传资源问题的三个共识阶段,分析了联合国进程中海洋遗传资源问题从认识——框架——案文逐渐形成初步共识的发展和演变过程。正文第二部分总结了BBNJ问题中就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谈判的困境,并着重分析造成此种困境的原因。从BBNJ问题纳入联合国议程以来,直至第三届政府间大会谈判结束,海洋遗传资源议题面临的困境包括基本概念的争议、法律地位的分歧以及难以达成的惠益分享方式等。首先,基本概念的争议主要体现在海洋遗传资源的定义尚未有定论、对象范围错综复杂;其次,法律地位问题主要形成了三大阵营:海洋开发派、惠益分享派以及海洋环保派;最后,惠益分享模式问题主要涉及了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关系问题、是否采用货币化惠益和非货币化惠益的二分模式尚不确定,以及知识产权问题是否应纳入惠益分享体系中。当前面临的海洋遗传谈判困境,根本原因在于现有国际法体系对海洋遗传资源的定义缺失、法律地位的确立标准与UNCLOS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修正后的草案文本无法满足海洋生物资源治理的需求。正文第三部分将《生物多样性公约》体系作为制度蓝本,汲取国际谈判有关BBNJ的先进观点,结合第三届政府间会议修正的草案文本,针对第二部分总结的谈判困境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惠益分享国际法路径,该路径为目前的谈判困境提供了新的选择方案。首先,分析草案文本中“遗传功能单位”的内涵,剖析“实际/潜在的价值”,明确海洋遗传资源的定义,同时又为未来条约解释留足空间,以便应对科学技术更新而引发的资源类型和形式的变化;其次,考虑分析鱼类、原生境获取的资源和衍生物纳入海洋遗传资源的对象范围,进一步明确草案文本在海洋遗传资源定义上的选择方向。就法律地位之争,首先,分析共同财产继承和公海自由适用于海洋遗传资源的不妥之处,建议淡化海洋生物遗传资源的权属争议,关注实质性的惠益分享制度;其次,从海洋生物样本收集到海洋遗传资源研发利用,提出了分阶段适用不同原则的建议。就惠益分享的分层治理,提出了丰富的内涵。首先,就海洋生物样本的获取和储存提出了通知和监测制度,确保海洋生物信息和样本的可追溯性,同时对相关数据进行储存和共享;其次,对谈判中陷入僵局的货币与非货币惠益模式进行优化,既调和了各方在惠益分享方式上的分歧,在借鉴现有规范模式的基础上又实现了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协调;最后,对谈判中未深入探讨的知识产权问题,建议纳入WIPO和WTO框架下进行调整,以确保现有知识产权体系的完整性。正文第四部分重点对我国在联合会议程不同阶段的谈判态度和观点进行分析,并展望未来,思考实现海洋遗传资源有效治理的方向。我国在筹备委员会阶段,就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问题上所持的态度相对灵活开放,发挥着一定的引领和定调作用。在政府间大会谈判阶段贯彻“以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促进人类共同福祉”,持有具体且明确的态度。基于此,未来谈判中可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价值指引,此外还应在实践中推动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的实现,为海洋遗传资源治理提供中国智慧和方案。展望未来,海洋遗传资源的有效治理离不开硬法和软法因素的共同作用,同时需要未来谈判和实践中积极践行公平高效利用海洋遗传资源的根本原则。
何妤如[5](2021)在《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文中提出中国渔业经过数年发展,先后解决了“捕鱼难”、“养鱼难”及“吃鱼难”等问题,奠定了渔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经济基础,相关治理手段也不断完善。渔业领域主要矛盾已从基本温饱和生计问题,转向更高层次的生境、人权、产权和公平等维度。然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渔业伦理研究并尚未得到应有重视。我国现代渔业治理体系中更强调管理和法律等“硬”手段,忽视了伦理道德的“软法”作用。当前政府和民间推行的多项渔业活动已呈现出鲜明的伦理特征,现代多目标治理场景需要引入价值判断加以权衡。如果说关涉伦理的讨论在中国过去的渔业治理中只是镜花水月、空中楼阁,那么到了新时代,伦理研究就好比是万事俱备下的那股“东风”。传统渔业管理关注政策和法律层面的制度突破。政策和法律固然重要,但不能包治百病,尤其是充满不确定性的“现代病”。它可以将电鱼、毒鱼、偷渔者绳之以法,却无法强制要求渔民必须善待生态环境、关心鱼类福祉。它可以明示、预防、规范和校正渔业的行为和后果,却无法指导渔业利益相关方的道德行为选择。它可以为失海渔民提供各类政策保障,却无法弥合渔民海洋纽带被切断后的心理创伤。它可以依照科学模型和数据制定总可捕量(TAC)目标,却无法对渔家妇女在职业、情感和生活上的遭遇加以同情和关心。正如决定技术的往往是非技术因素,涉渔法律和政策不应被指望能解决所有问题。倘若文化、伦理不能发挥价值规训作用,那么政策和法律也终将失范。当前,养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公正已为时代大势所趋,现代渔业治理不仅要务实,也要务虚,以便从战略全局高度推进治理措施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实际上,人们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影响会渗透到公共政策过程的各个环节。可持续、负责任渔业的发展依赖于一个具有明确性的规则指引,在治理中开展价值性分析显得十分重要。国内外渔业资源的衰退趋势,以及不断涌现的现代性社会问题,让形而上学的价值回溯变得更为必要而迫切:渔业行为的善恶是非是什么?伦理判断有哪些原则和标准?何种治理才是伦理意义上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治理?如何破解渔业治理中存在的伦理困境?中国怎样利用已有道德资源和智慧应对渔业发展中的不确定性风险?基于此种认识,本文从伦理视角出发,反思当前出现渔业生态和社会危机的根本原因,尝试建构渔业伦理的理论体系,详述渔业伦理的由来、定义、主要原则和类别。将抽象的伦理考量运用于对治理问题的具体分析,提出符合渔业价值的治理范式,从渔业治理的“元层次”,谈到相关现代治理理论,再到针对治理实践的分析评估。现代渔业治理在追求各类目标时,容易陷入价值冲突的困境。本文针对治理实践中的普遍问题,提出“应然”层面的解决方案。伦理分析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我国现代渔业治理。因此,文章结合中国本土的涉渔道德资源和渔业实际状况,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现代渔业治理路径,以渔业领域的价值尺度和伦理基础为导向,为推动渔业的“天人合一”和协调发展提供了一种新视角、新理念和新思路。伦理学是哲学中关于道德的价值系统。生态伦理学的兴起从根本上触及了“为什么要对鱼谈伦理?”这一问题。“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论辩突破了传统伦理学的“人伦”语境,让“渔业”和“伦理”的结合有了学理上的支撑。道德共同体得到拓展,将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纳入道德考量范畴。但完全以生态为中心又会减损人类福祉,人与自然应当被视作一个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整体。“为己利TA”的价值取向既能为己谋福,也能在此基础上考虑利TA(既有属人的“他/她”,又有属自然的“它”)因素,因而是渔业伦理所追求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善。渔业资源是渔业存在的基础,具有不确定性、波动性、竞争性、整体性、多样性等五大特性。从价值构成上看,它在使用、生态和选择等层面具有功效价值,在政治、社会、哲学、宗教、伦理、文化等层面具有非功效的内在价值。对渔业资源价值的充分认识是现代文明进步的标志,而鱼类为人类所提供的多元价值是人类养护渔业资源的基础。养护伦理强调的是如何科学人道地利用水生动植物资源。鱼类是否能够成为道德主体、权利主体甚至是诉讼主体成为环境伦理学讨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而鱼的道德地位与福利越来越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渔业的伦理维度涉及“渔业”和“伦理”的互动关系。鱼类依次满足了人类基本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类在享受水生动物开发权利的同时,理应履行与之对等的责任和义务。为了人类自身和生态系统的长期福祉,须建立一套指导渔业行为、受到大众认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渔业伦理规范。渔业伦理以渔业现象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研究对象,是指导渔业行为的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涉渔法律和伦理可共同为基于价值的渔业治理策略提供依据。渔业伦理学主要任务是通过得到普遍认可并经过实践检验的道德原则,对渔业行为的善恶是非开展事前指导和事后评判。在渔业伦理中,渔业正义是最高原则;渔业福祉、渔业自由和渔业公平是三大基本原则;而以《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为代表的伦理性国际文书,以及符合国家/地区具体渔况的纲要构成了具体原则。根据渔业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关系属性和所涉问题的不同特征,可将其分为生态伦理、社会伦理、产业伦理和科技伦理四大类别,这四大类在伦理要求上存在差异、各具特色,但都应服从上述伦理原则。将伦理原则和要求融合进现代渔业战略管理过程,可能会产生“为善者诸事顺”的良心效应,从而实现治理的最终目的——“善治”。为克服多元价值冲突带来的治理障碍,元治理理论应运而生。该理论研究治理现象背后的治理逻辑,寻求协同发展科层、市场和网络治理组合的最优解:当参与式治理导致监管过于复杂、进入无休止协商状态时,就启动科层模式;当科层模式无法触及所有渔业问题或获得渔业利益相关方广泛接受时,就开启市场或参与式模式;在此过程中,政府应当承担起作出最终决策的元治理者的角色。可持续渔业治理研究中涌现出诸多符合伦理的现代渔业治理理论,其中基于“生态整体主义”的管理和基于“价值平衡原则”的管理成为研究热点,前者主要聚焦渔业生态系统方法、预防性原则等整体思维,而后者主要涉及管理策略评估,正当性理论,系统治理等理念工具。在构建起理念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新生物技术的实践伦理发展出的伦理分析矩阵,以及Rapfish评估工具,促进了对伦理原则遵守情况的考察,有助于为负责任渔业实践提供“良善之策”。现代渔业治理时常陷入一种伦理意义上的权利困境,众渔业利益相关方不得不在多项行动方针之间艰难行使选择权。遵循特定伦理原则选择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涉及违反其他某项伦理原则。可持续渔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主要出现在追求“天时”、“地利”、“人和”三大目标的决策选择过程之中。如何平衡现代人和未来人的资源利益是最首要、最核心的议题;渔业所涉水陆空间差异和相关社会生态问题构成了空间正义研究的一个典型样本;而人际关系中整体、长远利益与个体、短期利益的冲突影响到资源的公平分配,渔家妇女和小型渔业等弱势参与方应当得到更多的道德注意力。导致上述困境的原因既有人与人因抢夺野生资源所导致的公地悲剧或囚徒困境,又有在人与鱼道德地位孰高孰低的辩难中掉入的激进环保主义陷阱,还有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执行障碍。上述困境的破解之道不仅具有制度属性,也深刻地蕴含着价值属性。从制定目标,到开展决策,再到执行、监督和评估,伦理视角可渗透至治理的全部流程。治理者和被治理者可从制定伦理目标和开展伦理决策着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增进民生福祉。我国的渔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离不开丰富道德资源的支持。生态方面,我国渔业治理史就是一部鱼类资源养护史,古今实践中折射出关怀鱼类福利、师法自然等生态感悟。社会方面,我国传统乡土社会文化里蕴含着包括群体意识和互助伦理、涉渔组织的参与式伦理在内的道德及礼俗规范。“三渔”问题是中国渔业发展面临的伦理性挑战,其本质是渔业的过密化,渔民的过溺化,以及渔村的过疏化。为解决渔业渔民渔村的问题,新中国开展了各项改革措施。新中国绿色渔业治理制度体系构建历程大体上可分为萌芽探索、改革攻坚与走向成熟三大阶段。在气候变化、疫情冲击、渔业资源衰退、全球不确定性风险日益增加的背景下,我国渔业治理者迎难而上,实现生计型治理→发展型治理→可持续治理的价值飞跃,积极探索出一条符合伦理的中国特色可持续渔业发展道路,培育出政府元治理者主导下,科层、市场和参与式治理协同开合的多元治理形态,形成了顺应自然、生态优先、以养为主、立体复合、科技导向、体系健全、应兜尽兜的发展模式。随着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不断提升,中国渔业发展在收获伟大果实的同时,也为未来可持续、负责任渔业发展积累了大量可贵的实践经验。在今后的渔业治理中,我国各渔业利益相关方应本着福祉、自由和公正的原则,进一步促进渔业的绿色转型发展。
朱晖[6](2021)在《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文中认为我国渔业资源丰富,自建国以后至今,我国不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努力提升渔业产量,发展海洋渔业经济,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历史性转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渔业发展道路。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一渔业大国,水产品产量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连续稳居世界首位。其中,沿岸和近海水域是我国的主要渔场,主要渔汛、经济鱼类和水产品均产于这些水域,因此一直是海洋捕捞作业的主要区域。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和渔业政策的调整,沿海渔业养殖规模在不断扩大,捕捞规模被不断限缩,迄今已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养殖产量超过捕捞产量的国家。但由于渔船、渔具的大量投入,捕捞强度过大,整体沿海海域的渔业资源整体衰退,再加上周边国家对所管辖海域的渔业管控日趋严格,外海的部分渔船被迫退向近岸。而此时原本在潮间带至7-10米等深线以内的滩涂和近海养殖,随着养殖业的扩张,养殖方式的变化,特别是海洋牧场和底播养殖、人工鱼礁的不断普及,养殖区域不断向外海拓展,覆盖到了传统定置渔业和小型渔船作业场所。养殖权人根据取得的许可设定养殖范围,禁止捕捞船舶进入划定的养殖区域。而这些区域原本是传统定置渔业和小型渔业船舶作业的区域,渔民认为其已经取得了捕捞许可,有权捕捞野生鱼类,因此无视养殖权人设立的界限仍然进入养殖区进行捕捞,但养殖权人则认为捕捞者侵犯了其对海域的占有和使用权利,于是近海养殖和捕捞纠纷不断,引发了有关海域之争。这不仅导致了捕捞权人和养殖权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也造成了渔民与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由此形成了养殖者、捕捞者、主管部门三方相互之间的冲突。这也凸显出我国海洋渔业发展面临的两个难以解决的结构性矛盾,一是渔业资源的严重匮乏与急剧增长的对优质渔业产品需求之间的矛盾,二是为保护海洋资源而实行的限制捕捞制度与传统渔民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尖锐的表现就是涉外事件日益增多,中国渔船屡屡在域外因非法捕捞作业而被查处,并引发国际纷争;海域使用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表面来看养殖和捕捞的纠纷是用海纠纷,实质是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之间的协调问题,即作为主体的人在利用海洋过程,对利益的争夺与海洋渔业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其背后隐藏的是海域资源配置和渔业管理的问题。究其根本是人类对海洋利用的价值取向和国际海洋秩序及渔业政策发展变化的结果。基于此,本文力图通过对养殖权和捕捞权冲突的表现和成因分析来发现冲突的根源所在,从制度完善和管理变革两个方面为冲突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并进行路径上的探索。渔业权冲突的本质是利益之间的冲突,利益失衡必然引发权利之争。利益的平衡和权利冲突仅仅依靠市场自动调节难以解决,最终还是要靠政府干预。以市场为中心的产权制度曾被提出认为可以解决渔业管理中的过度捕捞和权利分配等问题,但由于渔业资源的特殊性和缺乏整体协调大多数努力都失败了。渔业权制度设计的实质是对不同渔民群体的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过程,即解决有限的渔业资源在相关利益群体和社会成员间的分配。权利分配本质是正义问题,即如何公平地分配社会成果,分担社会成本。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法律规范、利益分配、责任分担等都是社会关系外化的表现。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即是要实现自身在现实社会规范中的价值。法治社会要求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和谐,法律对权力和权利内容的规定要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因此,基于社会正义的维度,要以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应得与所得的合理程度为表征,由政府对市场分配结果的不公加以纠正。通过干预实现不同渔业主体在市场中的公平交换,以解决交换过程资源的不平等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称。其核心是作为主体的渔民无论在分配的哪个阶段,都能平等享有基本权利。此外,人类发展的多重性决定正义是多层面、多视角的,正义不能仅局限于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应放眼于整个自然界和生态系统,在自然规律中不断协调,加以融合。社会发展到当今时代,发展的目标已经不仅仅限于物质财富的增长,而是有着多元化的追求。为了实现人类共同向往的自由,应当通过对实然世界的考查,实现对应然世界的追求,完成人性善的飞跃,因此,分配正义应当上升到生态正义的维度。基于生态正义理论,渔业资源的分配正义至少应当包括种际维度、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强调人与海洋的和谐关系,敬畏海洋,尊重所有海洋生物物种,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在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呵护海洋生态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和肆意掠夺渔业资源。基于正义理念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公正分配,是解决渔业权冲突的根本路径,但正义的实现要受到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历史上,对渔业资源不可枯竭的认识和海洋自由论消除了对渔业发展的担忧,实现了船队和渔具的现代化;但过度捕捞和资源衰竭的现实又使人们重新审视渔业发展的视角,提出了许可制度和渔业配额制度等限制管理措施。我国渔业政策由此经历了由鼓励捕捞到限制捕捞、以养为主、养捕结合的转变,特别是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对海域的规范管理。但长久以来在人类中心主义和资本中心主义背景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都完全以人类为中心,以获得资本最大化为目标,无视资源的有限性而竭力提升捕捞能力、加大养殖密度以获取最大利益,导致过度捕捞、海域污染和渔业资源的衰竭。渔业权的冲突是利益争夺私权滥用的表现,也是政策调整过程中政府不当干预的结果。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关系的弥散与扩张,市场主体间的联系与合作关系在不断加深,具有广泛性的渔业秩序不再是传统民事主体的私权秩序,而是进入多重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行使方式的复合阶段。养殖权和捕捞权的性质、特点和排他性均不同,仅依靠行为人之间的自行约束已显不足,因此由带有共同约束属性的公权力介入管理已有必要。从渔业管理的层面上来看,现有管理体系存在体制混乱和权限不明等问题。因此应转变渔业管理的思路,在权利保护方面,通过对不同的渔业主体采取不同的倾斜保护政策,从而对养殖权人和捕捞权人的权利分配产生重要影响。在制度建构方面,一方面基于社会正义,对传统渔民的入渔权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基于生态正义,完善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海洋保护区制度以及海域分层确权制度。在管理模式方面,推行渔业综合管理模式,实施渔业综合授权许可和综合执法体制,通过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为科学管理提供决策信息。
张心蕊[7](2020)在《命运共同体视角下南极治理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南极环境、资源议题在现阶段的全球治理中占据了一定的分量,但在应对全球资源短缺、南极生态环境损害等问题上,并非单个国家便能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于将倾的。这是一个跨国家的、超国家的全球化问题和事务,需要的是集体应对。因此,从“命运共同体”的视角,去考量南极资源约束和环境破坏等情境下的治理之困,有助于更好地厘清如何塑造和运作南极治理机制,推动国际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法治是解决环境与资源保护等公共问题最有效的路径,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讲,不论是区域化治理亦或是国内治理,都需要依赖能够共同遵守和长期稳定有效的法律制度。首先,通过对南极治理机制进行理论概述,厘定南极治理的概念辨析,集中讨论了在环境约束和资源约束下南极地区治理的必要性,探讨在命运共同体视角下南极资源治理的新内涵;其次,集中讨论了南极治理体系的现状,梳理了南极治理中科研合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三个阶段,以及南极治理的不同模式;然后剖析了南极资源治理中理论层面、操作层面等具体的制约因素,例如国际视察机制实际存在执法限制或执法不能。现阶段的南极治理机制,主要是依赖以《南极条约》为核心逐步扩展的区域性国际制度。通过比较分析法、法经济学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南极资源治理过程中的制度供给进行梳理,通过博弈论等知识分析,挖掘各南极条约缔约国、第三国等治理主体间内在行为逻辑,在秉持“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念下,总结概括出了我国参与南极治理事务的渐进调适路径。
毕重人[8](2020)在《我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洋经济主要增长方式是结构主导性增长,是以产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为核心的经济增长方式。在我国经济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发展背景下,分析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路径,促进海洋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从海洋产业发展历程出发,基于产业效率视角阐述海洋产业结构演化过程及海洋经济主要发展阶段,通过比较研究海洋产业的转型升级影响因素,针对产业结构的变化过程,使用博弈模型解析我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影响因素作用过程。随后,本文基于创新价值链理论与效率评价方法分析了区域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科技驱动路径与政策驱动路径,最后结合国际经验启示提出我国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建议,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具体来讲,本文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内容:首先本研究界定了我国需要转型升级的海洋传统优势产业。采用文献梳理和发展历程梳理两种方法,并通过分别计算各个海洋产业的产业贡献度,最后对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确定出海洋传统优势产业中需转型升级的五大海洋产业:海洋渔业、海洋盐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船舶工业和海洋油气业。海洋产业转型升级历程的分阶段阐述。对海洋传统优势产业发展演变从行政管理机构、产业发展政策、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科技发展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分析,把我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分成五个时期,同时通过解析海洋产业结构与产业效率关系,根据海洋产业效率评价方法与超效率DEA模型,根据全国宏观海洋经济效率与各上市企业经济效率的变化趋势,结合产业结构演化过程分析海洋产业效率测算结果,量化分析海洋产业结构演化过程,寻找海洋传统优势产业演变的规律性。在理论探讨的基础上,通过从宏观层面对我国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现状进行描述性分析,随后采用我国11个沿海省市的面板数据,分别对影响海洋渔业、海洋盐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船舶工业和海洋油气业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技术因素是各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共性影响因素,政策因素具有产业异质性,在部分产业中影响显着。从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参与主体特征出发,分析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影响因素作用机制。归纳在全球价值链视角下产业转型升级过程的参与主体特征,分析主体间互动关系复杂性,在简化基本假设下,利用博弈分析方法,解析技术驱动路径与政策驱动路径下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影响因素的作用过程。研究结果表明,技术进步与海洋产业政策激都可以激励海洋产业的转型升级,作为两条差异化途径,分别影响三个层次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行为,技术进步的影响渠道多元性强于政策激励,而政策激励在持续时间以及均衡状态的稳定性方面较技术进步差。从创新价值链理论出发,分析海洋传统优势产业的科技驱动路径。以提升我国海洋产业创新能力与全球地位为目标,使用DEA模型从知识创新价值链的三阶段评价各区域的创新效率,根据创新效率差异,分析世界主要海洋国家创新能力实现的若干路径,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各沿海省份的创新效率结构属性。研究发现,世界主要海洋国家产业升级的发展经验可以从三个维度与不同省域发展路径进行匹配,各省海洋产业转型升级需结合自身特征选择发展模式。分析海洋传统优势产业的政策驱动路径。根据中国海洋经济政策演变过程,分别梳理每个时期我国海洋经济综合管理的主要政策,聚焦我国五年规划中海洋产业政策的转向,从海洋产业的发展历史角度,厘清海洋政策的发展脉络。为了验证产业政策的有效性,本文通过使用2001-2017年中国海洋经济各行业数据,采用GRA-DID分析估计方法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海洋政策的变化对于海洋经济产业结构的发展带来显着的影响,我国海洋产业政策的分类治理对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海洋传统优势产业的转型升级为研究对象,从影响因素、产业政策、产业创新三个方面阐述了海洋产业的转型升级过程,形成了如下三点创新:(1)基于产业整体发展历程与混合回归方法,本研究厘清了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影响因素,验证了影响因素的共性与差异,明确了科技创新因素的普遍显着性影响,有助于解决海洋产业转型升级中各产业共性规律的归纳问题。(2)在假设条件下,设计基于全球价值链理论的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路径分析方法,厘清了各影响因素作用过程,有助于解释海洋产业转型升级问题分析中不同影响因素作用路径的显着差异。(3)基于全球价值链理论与创新价值链理论,结合GRA-DID、三阶段DEA等实证方法,分析了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科技驱动路径与政策驱动路径,有助于解释海洋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与影响因素间的互动关系。
相建海[9](2020)在《厚植海洋生物学基础,创新海洋生物技术,赋能蓝色生物产业》文中研究指明着名生物学家童第周、曾呈奎、张玺奠基的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建所70年来,面向国际学科前沿、国家重大需求和国民经济主战场;刘瑞玉、吴尚懃、张福绥、郑守义为代表的科学家和一批批优秀学科带头人努力攀登,攻坚克难,前仆后继,薪火相传,为我国海洋生物学学科的系统、全面发展做出了重要建树和奠基性贡献,夯实了海洋科学技术发展的根基。近30多年,可为海洋生产力及其可持续性提供解决方案的海洋生物技术受到国内外普遍重视,海洋研究所为国家海洋生物高技术发展战略出谋划策,并在关键技术突破上发力,引领了海洋生物技术的创新发展。在实现产业化,推动蓝色生物产业的征途上,海洋研究所为世界最大的海洋增养殖产业发展壮大做出突出贡献,直接催生了海藻、贝类和对虾三次养殖浪潮的兴起,带动了基础性、战略性海水增养殖种业发展;此外,海洋研究所在海洋药物、海洋生物制品的研究与开发以及着力挖掘和提升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价值上,成果斐然,有力支撑了蓝色生物新型产业的发展。新近,海洋研究所牵头筹建的中国科学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必将为建设海洋强国,铸造蓝色辉煌注入强劲活力。
王传良[10](2020)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研究》文中认为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及其资源的价值与潜在价值已逐渐为人类所发掘和利用。作为一种新型海洋资源,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以下简称ABNJ)海洋遗传资源已成为海洋活动的对象,催生了建立专门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以分配权益、设置义务、构建秩序的现实需要。截至2020年,将ABNJ海洋遗传资源包括惠益分享问题作为核心议题之一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国际法律约束力文书”(The International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under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以下简称“BBNJ国际协定”)的谈判工作已历经16年。其中,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是“BBNJ国际协定”中一项核心制度。ABNJ包括公海和“区域”两类海域,占海洋总面积的64%,是海洋治理的最大地理单元。作为全球海洋治理的一个新领域,为完善相应国际规制,赋予国际海洋法新制度以良法属性,有必要将旨在实现良好海洋治理的海洋善治(good ocean governance)理念融入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构建进程之中。有鉴于此,本文将海洋善治理念作为构建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论证基础。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是一项亟待构建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具有整体性。基于理论解构需要,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和惠益分享制度又各有研究的独立性。为此,本文在注重关联性和一致性的基础上,以海洋善治理念为论证基础,依次研究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和惠益分享制度的构建问题。海洋善治理念在国际社会对以往海洋治理经验总结和反思中形成,其以可持续利用海洋及其资源为核心,以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为目的,以全球海洋治理为路径。海洋善治具有“法治、普遍参与、透明化、基于共识之决策、责任制、公平与兼容并蓄、回应性、一致性”八个核心要素。对于一项国际海洋法新制度的构建,各国基于本国利益会持有不同立场,但实现良好的海洋治理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所以需要以海洋善治理念去凝聚共识。以海洋善治理念为理论基础论证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构建:其一,为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和促进ABNJ海洋遗传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需明确“BBNJ国际协定”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并以此界定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以确立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内核;其二,获取制度涉及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初始分配,为保障获取机会均等,同时促进新知识的生成和相关技术的进步,以增进人类共同福祉,需设置相对宽松的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其三,惠益分享制度涉及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再分配,在各国开发能力不均衡的情况下起着矫正正义的作用。为增进人类共同福祉,更好地促进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需构建公正合理的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一项新制度的构建需要有基本原则支撑,否则难免出现外在体系不规范、内在体系不统一的问题,继而引发法律适用和解释混乱的问题。回顾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随着陆地统治之风吹向海洋,公海自由已受到国际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越来越多的限制。在ABNJ,长期被奉为圭臬的公海自由原则逐渐被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所取代。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法定化,以其为制度内核设置了“区域”制度。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又对“区域”制度进行了修正和完善。“BBNJ国际协定”谈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主张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作为一般原则,顺应了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规律。作为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内核,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立场来界定ABNJ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首先,在体制安排模式方面,选择缔约国会议模式,并根据情况设立科学和技术机构、秘书处以及信息交换机制,以期推动整合全球海洋治理。同时,需要明晰ABNJ海洋遗传资源活动主体。其次,合理界定“BBNJ国际协定”所规范的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时间范围、地域范围和实质范围。最后,明确ABNJ海洋遗传资源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ABNJ海洋遗传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科技和资金要求较高,目前仅有部分发达国家具备条件开展该项活动。蕴含海洋善治理念的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可以保障各国开发机会均等,并能为ABNJ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监测机制建立监测基点,从而促进公正公平惠益分享的实现,并最终实现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其一,区分获取类型确定获取规制模式:原地获取以基于通知的模式为主,辅之于许可证制度。异地获取和由电脑模拟获取采取基于通知的模式;设置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的程序规则,构建信息交换机制和追踪跟踪制度等监测机制。其二,区分获取类型,分别设置原地获取、异地获取和由电脑模拟获取的条款和条件,并与“BBNJ国际协定”另外两个议题即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估进行衔接。其三,关注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过程中相关知识的法律保护与制衡:设置ABNJ海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制度,以保护相关传统知识;明确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范围、确立来源披露制度,将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有效衔接,以实现对相关现代知识的法律保护和合理制衡。在“BBNJ国际协定”谈判过程中,各国分歧焦点在于如何分享因利用ABNJ海洋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问题,蕴含海洋善治理念的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则是解决上述分歧的关键所在。为实现公正公平分享因利用ABNJ海洋遗传资源该资源所产生的惠益,既不能妨碍有关ABNJ海洋遗传资源商业化经济活动的研究、投资和创新,又要保证发展中国家从中获得切实利益。其一,合理设置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基本规则。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立场界定惠益分享提供者和受益者的范围;规定货币惠益和非货币惠益两种惠益类型,并设置适当的比例和恰当的形式;对惠益分享的内容、时间以及所分享惠益的用途等惠益分享安排等作出规定。此外,注意惠益分享规则与获取规制模式、获取条款和条件的衔接。其二,确立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实施机制。区分场合和情形,采取自愿模式与强制模式相结合的惠益分享模式;构建信息交换机制、追踪跟踪制度等监测机制。其三,关注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过程中相关知识的法律保护与制衡:构建ABNJ海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惠益分享制度,以保护相关传统知识;确立来源披露制度、建立强制许可制度、设置公共信托基金,将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有效衔接,以实现对相关现代知识的法律保护和合理制衡。在构建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进程中,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我国的构建立场以及法律因应提供了理论准备。应明晰我国在该国际海洋法造法进程中的角色认知,积极参与并推动该造法进程。同时,发展与完善国内相关法律制度,履行国际法义务,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其一,在国际法层面:主张将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属性界定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并以此为制度内核构建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主张相对宽松的获取制度,促进有关ABNJ海洋遗传资源新知识的生成和科学技术的创新以及全人类财富的积累;倡导公正合理的惠益分享制度,实现公平公正的惠益分享,增进共同海洋福祉;注重获取与惠益分享过程中相关知识的法律保护与制衡。其二,在国内法层面:构建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国内法律制度,并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分工与衔接;设置ABNJ海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国内法律制度;衔接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国内法律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
二、21世纪我国海洋生物资源开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1世纪我国海洋生物资源开发(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海洋强国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综述评析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海洋强国战略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建设海洋强国的理论基础 |
一、传统海洋战略理论 |
二、现代海洋战略理论 |
第二节 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维度 |
一、海洋安全维度 |
二、海洋经济维度 |
三、海洋环境维度 |
四、海洋科技维度 |
第三节 科技兴海在中国海洋强国战略中的地位 |
一、维护海洋安全的核心要素 |
二、发展海洋经济的关键支撑 |
三、改善海洋环境的主要路径 |
第二章 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海洋强国战略建设目标 |
第一节 和平性海洋强国 |
一、注重科技手段和平解决海洋争端 |
二、依靠科技实力妥善应对海上威胁 |
三、发挥科技效能稳定地区海洋秩序 |
第二节 引领型海洋强国 |
一、规则引领 |
二、理念引领 |
三、路径引领 |
第三节 负责任海洋强国 |
一、提升公共产品供给质量 |
二、强化全球治理参与能力 |
三、夯实国际海洋合作基石 |
第三章 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海洋强国战略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科技要素促使海洋安全形势更为复杂 |
一、扩展海洋安全内涵 |
二、加剧海洋权益争端 |
三、强化海上对抗风险 |
第二节 科技要素加速世界海洋格局极化趋势 |
一、科技要素强化海洋强国的海洋能力 |
二、科技要素强化海洋强国的涉海意愿 |
三、科技要素推动世界海洋格局发展失衡 |
第三节 科技要素引导国际海洋政治议题增多 |
一、传统海洋议题发展出新特征 |
二、新兴海洋提议不断涌现 |
三、海洋提议与其他国际政治议题联系日益紧密 |
第四章 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建设海洋强国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释放科技潜力,推进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
一、提升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品质 |
二、拓展海上丝绸之路秩序职能 |
三、丰富海上丝绸之路文化内涵 |
第二节 匹配科技实力,维护地区海洋安全秩序 |
一、坚持防御性海洋安全战略 |
二、科技升级提升蓝水海军战力 |
三、科技助力拓展海军职能 |
第三节 借助科技路径,提升中国海洋行为能力 |
一、运用科技手段,增强海洋管理能力 |
二、推动产业发展,提高海洋经济质量 |
三、提升创新能力,助力海洋科技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科技成果 |
致谢 |
(2)新一轮高水平开放背景下广西海洋产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海洋产业发展研究综述 |
1.2.2 国内海洋产业发展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框架、技术方法、创新之处 |
1.3.1 研究内容框架 |
1.3.2 技术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
2.1.2 海洋产业 |
2.1.3 产业结构 |
2.1.4 海洋产业结构调整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主导产业选择理论 |
2.2.2 产业结构演进理论 |
2.2.3 产业结构调整理论 |
第三章 中国海洋产业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
3.1 中国海洋产业发展历程 |
3.2 中国主要海洋产业集聚区的发展现状 |
3.2.1 北部海洋产业集聚区 |
3.2.2 东部海洋产业集聚区 |
3.2.3 南部海洋产业集聚区 |
3.3 中国海洋产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海洋产业发展过于依赖政策扶持 |
3.3.2 缺少吸引外资的海洋产业链环节 |
3.3.3 海洋产业的外向性较弱 |
第四章 广西海洋产业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分析 |
4.1 广西海洋产业的发展历程 |
4.1.1 海洋产业起步阶段(1978 年-1990 年) |
4.1.2 海洋产业类型多元化阶段(1991 年-2000 年) |
4.1.3 规模扩张阶段(2001 年-2012 年) |
4.1.4 打造开放型海洋产业体系阶段(2013 年-至今) |
4.2 实证过程 |
4.2.1 偏离-份额分析法 |
4.2.2 产业结构超前系数 |
4.3 对广西海洋产业发展存在问题的分析 |
4.3.1 海洋第一产业 |
4.3.2 海洋第二产业 |
4.3.3 海洋第三产业 |
第五章 新一轮高水平开放对广西海洋产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 |
5.1 新一轮高水平开放下广西海洋产业的发展优势 |
5.1.1 广西海洋产业的资源优势 |
5.1.2 多重战略机遇下广西海洋产业的政策优势 |
5.1.3 新开放格局为广西海洋产业发展提供多种比较优势 |
5.2 对广西海洋产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 |
5.2.1 进行科学适度的规模扩张,助力广西海洋经济跨越发展 |
5.2.2 汇聚创新发展要素,提升广西海洋产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
5.2.3 服务国家开放战略 |
第六章 新一轮高水平开放下广西海洋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
6.1 新一轮高水平开放中相关省份海洋产业发展的经验借鉴 |
6.1.1 山东省经验 |
6.1.2 广东省经验 |
6.1.3 江苏省经验 |
6.2 广西海洋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
6.2.1 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促进广西海洋渔业和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
6.2.2 利用“飞地经济”携手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广西海洋第二产业 |
6.2.3 在广西自贸区打造更加开放的金融体系,服务广西海洋产业发展 |
6.2.4 培育跨国海洋企业,扩大海洋国际贸易和参与全球分工 |
第七章 本文主要结论、不足之处及展望 |
7.1 本文主要结论 |
7.2 不足之处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致谢 |
(4)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研究 ——以BBNJ国际谈判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案设计 |
第一章 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问题的缘起和国际发展 |
第一节 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问题的缘起 |
一 深海生物基因产业成为蓝色经济新希望 |
二 生物遗传资源南北冲突与矛盾日趋激烈 |
第二节 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国际发展 |
一 特设工作组阶段 |
二 筹备委员会阶段 |
三 政府间大会阶段 |
第二章 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谈判困境与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谈判困境 |
一 海洋遗传资源的基本概念存在争议 |
(一)海洋遗传资源定义不清 |
(二)海洋遗传资源范围不明 |
二 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悬而未决 |
(一)海洋开发派的观点及理论基础 |
(二)惠益分享派的观点及理论基础 |
(三)海洋环保派协调务实的第三条道路 |
三 惠益分享模式难以达成基本共识 |
(一)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关系尚有争议 |
(二)货币与非货币惠益的二分模式难分伯仲 |
(三)知识产权问题与惠益分享的关系不明确 |
第二节 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谈判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 现有国际法体系关于海洋遗传资源的定义缺失 |
(一)CBD体系的相关定义模糊 |
(二)CBD体系的适用范围有限 |
二、法律地位确立标准与UNCLOS规则相互冲突 |
(一)公海自由原则阻碍资源的公平利用 |
(二)共同财产继承对资源权属提出挑战 |
三 草案文本难以满足海洋遗传资源的治理需求 |
(一)遗传资源治理目标与UNCLOS难以协调 |
(二)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关系错综复杂 |
(三)“一刀切”的惠益分享难以弥合各方分歧 |
第三章 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国际法路径 |
第一节 明确海洋遗传资源的基本概念 |
一 明晰海洋遗传资源的定义 |
(一)理解“遗传功能单位”的内涵 |
(二)剖析“实际/潜在价值”的内容 |
二 界定海洋遗传资源的范围 |
(一)聚焦于公海和“区域” |
(二)明晰海洋遗传资源的范围 |
第二节 淡化海洋遗传资源的权属争议 |
一 公海与“区域”宜做出统一规定 |
(一)公海自由原则易引发“公地悲剧” |
(二)共同财产继承与国际实践相去甚远 |
二 资源利用可分阶段适用相关原则 |
(一)生物样本获取适用公海自由原则 |
(二)遗传信息共享适用人类共同财产继承 |
第三节 分层规范海洋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 |
一 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存储 |
(一)建立ANBJ的通知和监测系统 |
(二)确保信息和样本的可追溯性 |
(三)保存和共享收集的样本数据 |
二 优化货币与非货币的二分模式 |
(一)货币化惠益分享 |
(二)非货币化惠益分享 |
三 促进既有知识产权体系与惠益分享的联动 |
(一)海洋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的规范路径 |
(二)完善现有知识产权体系的相关制度 |
第四章 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中国参与和未来展望 |
第一节 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中国参与 |
一 中国在联合国相关会议中的立场和观点 |
(一)筹备委员会阶段灵活且开放 |
(二)政府间大会阶段具体且明确 |
二 第四届政府间会议谈判理念和未来实践 |
(一)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价值导向 |
(二)以提升海洋资源治理能力为根本目标 |
第二节 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未来展望 |
一 融入软法因素实现海洋遗传资源的有效治理 |
(一)优化BBNJ国际协定草案文本 |
(二)构建软硬法并行的惠益分享制度 |
二 践行公平高效利用海洋遗传资源的根本原则 |
(一)以海洋科学研究为制度框架 |
(二)兼顾各方利益和重要关切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框架 |
第二章 渔业伦理的理论建构 |
2.1 渔业伦理的立论基础 |
2.1.1 逻辑起点 |
2.1.2 资源养护 |
2.1.3 可持续利用 |
2.2 渔业伦理的概念、地位和原则 |
2.2.1 概念溯源及研判 |
2.2.2 学科关联 |
2.2.3 相关原则 |
2.3 基本分类 |
2.3.1 渔业生态伦理 |
2.3.2 渔业社会伦理 |
2.3.3 渔业产业伦理 |
2.3.4 渔业科技伦理 |
第三章 基于伦理的渔业治理范式分析 |
3.1 渔业治理的元层次 |
3.1.1 合法性与正当性 |
3.1.2 渔业元治理 |
3.2 符合伦理的现代渔业治理理论 |
3.2.1 基于“生态整体主义”的治理理论 |
3.2.2 基于“价值平衡原则”的治理理论 |
3.3 渔业伦理分析和评估 |
3.3.1 伦理分析矩阵 |
3.3.2 伦理评估工具 |
第四章 现代渔业治理的伦理进程 |
4.1 可持续渔业中的维度指向 |
4.1.1 时间维度 |
4.1.2 空间维度 |
4.1.3 人际维度 |
4.2 渔业治理之伦理难题 |
4.2.1 人与人的博弈 |
4.2.2 人与鱼的博弈 |
4.2.3 知与行的脱节 |
4.3 渔业治理之伦理突围 |
4.3.1 制定渔业伦理目标 |
4.3.2 开展渔业伦理决策 |
第五章 中国渔业治理的伦理议题 |
5.1 中国渔业道德基础与现代问题 |
5.1.1 中国传统智慧中的渔业伦理元素 |
5.1.2 中国现代渔业问题的伦理之维 |
5.2 中国现代渔业治理的绿色转型 |
5.2.1 发展阶段与模式进化 |
5.2.2 基于伦理的转型实践 |
5.2.3 未来发展的伦理展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缩略语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权利分配的理论进路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内涵界定 |
一、近海海域的界定 |
二、渔业权的界定 |
三、养殖权和捕捞权的概念厘定 |
(一)养殖权的界定 |
(二)捕捞权的界定 |
第二节 权利分配的基础-海洋自由论 |
一、海洋自由论的形成 |
(一)海洋自由论的起源 |
(二)海洋自由论的提出 |
二、海洋自由论的限制 |
(一)海洋占有论的提出 |
(二)国家管辖海域的扩大 |
第三节 权利分配的价值取向 |
一、人类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分配观 |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提出 |
(二)人类中心主义对渔业的影响 |
二、资本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分配观 |
(一)资本中心主义的提出 |
(二)资本中心主义对渔业的影响 |
第二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表征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正当性冲突 |
一、作为历史性权利的渔业权 |
二、作为法定权利的渔业权 |
(一)捕捞权的国际法定化 |
(二)捕捞权和养殖权的国内法定化 |
第二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优先性冲突 |
一、基于习惯性权利的优先性 |
二、基于发展权利的优先性 |
第三节 养殖权、捕捞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 |
一、关于海域合法使用权的争议 |
二、关于海域分界线认定的争议 |
三、关于同一片海域存在多种使用权的争议 |
第三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成因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内部成因 |
一、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性质不同 |
二、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排他性不同 |
第二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外部成因 |
一、渔业法律政策的变迁 |
(一)捕捞业政策的转变 |
(二)养殖业政策的发展 |
二、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台 |
(一)海域范围界定的影响 |
(二)海域使用权取得的影响 |
第四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冲突解决路径建构的逻辑基准 |
一、基于社会正义的分配 |
(一)社会正义的内涵界定 |
(二)传统渔民的优先性 |
二、基于生态正义的分配 |
(一)生态正义的内涵界定 |
(二)生态渔业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冲突解决的制度建构 |
一、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 |
(一)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的内涵 |
(二)国外经验的借鉴 |
二、海洋保护区制度 |
(一)海洋保护区的界定 |
(二)海洋保护区对渔业的影响 |
三、海域立体确权制度 |
(一)海域立体确权的必要性 |
(二)海域立体确权的可行性 |
(三)海域立体确权的管理 |
四、渔业权救济制度 |
(一)渔业保险制度 |
(二)渔业权益损害赔偿机制 |
第三节 冲突解决的综合管理模式变革 |
一、综合管理的内涵界定 |
(一)海洋综合管理的内涵 |
(二)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
二、综合管理的国际法基础 |
(一)主要国际公约规定 |
(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 |
三、综合管理模式建构 |
(一)综合授权许可制度 |
(二)综合执法体制 |
(三)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7)命运共同体视角下南极治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案 |
1.2.1 研究方法 |
1.2.2 技术路线 |
1.3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南极治理机制的理论概述 |
2.1 概念界定 |
2.2 南极治理的必要性 |
2.2.1 环境约束 |
2.2.2 资源约束 |
2.3 命运共同体下极地治理的正当性 |
2.3.1 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分析 |
2.3.2 命运共同体的经济学考量 |
第三章 南极治理体系的现状探究 |
3.1 南极地区的不同治理阶段 |
3.1.1 从科研合作到资源利用 |
3.1.2 从资源利用到环境保护 |
3.2 南极治理阶段的制度供给 |
3.2.1 稳定的积极规范 |
3.2.2 嬗变的中性规范 |
3.3 南极环境保护的治理模式 |
3.3.1 南极地区的常规治理 |
3.3.2 南极地区的运动式治理 |
第四章 南极治理体系的制约因素分析 |
4.1 理论层面:南极资源定性的国际僵局 |
4.1.1 大“公”无“私”的暂缓之策 |
4.1.2 资源代际分配不均的潜在风险 |
4.2 现实层面:生态保护与经济利益相互抵牾 |
4.2.1 南极旅游环保失范 |
4.2.2 渔业捕捞管理脱序 |
4.3 操作层面:南极治理执法的现实阻碍 |
4.3.1 制裁违约效力甚微 |
4.3.2 责任分担产生分歧 |
第五章 我国在命运共同体视角下南极治理的路径研究 |
5.1 理念:秉持“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 |
5.1.1 明确在南极事务中的角色定位 |
5.1.2 坚持“先治理后利用”的原则 |
5.2 制度:填补我国南极管理立法空白 |
5.2.1 加快国内南极旅游专项立法 |
5.2.2 规范我国渔业捕捞管理制度 |
5.3 方法:推进南极资源治理的机制优化 |
5.3.1 推动建立违规监督惩罚机制 |
5.3.2 缓和南极“共区”原则分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科研成果 |
(8)我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 创新点 |
2 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文献综述 |
2.1 产业转型升级相关研究 |
2.1.1 产业转型升级内涵 |
2.1.2 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 |
2.2 产业结构优化理论 |
2.2.1 产业结构合理化 |
2.2.2 产业结构高级化 |
2.3 海洋产业的特征与转型升级研究 |
2.3.1 海洋产业结构变化规律研究 |
2.3.2 海洋产业结构优化的研究 |
2.3.3 战略性新兴海洋产业优化研究 |
2.4 价值链理论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应用 |
2.4.1 创新价值链与产业转型升级 |
2.4.2 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价值链理论解释 |
2.5 小结 |
3 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研究对象界定 |
3.1 我国海洋产业分布特征 |
3.1.1 我国海洋经济主要的产业分布与空间分布 |
3.1.2 我国各海洋产业的发展水平差异 |
3.2 我国海洋传统产业界定 |
3.3 我国海洋优势产业界定 |
3.4 当前国际环境与国内经济转型条件下各海洋产业转型升级需求 |
3.4.1 各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与发展趋势 |
3.4.2 环境约束下各海洋产业转型升级需求 |
3.5 我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中需转型升级产业界定 |
3.6 小结 |
4 我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历程分析 |
4.1 建国以来我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的发展过程分析 |
4.1.1 中国海洋经济政策的恢复和确立时期:1949-1965年 |
4.1.2 中国海洋经济政策在曲折中完善时期:1966年-1977年 |
4.1.3 改革发展阶段的我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1978-2002年 |
4.1.4 转型升级阶段的我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2003-2011年 |
4.1.5 新常态下海洋传统优势产业的发展:2012至今 |
4.2 中国海洋经济政策的变化与发展分析 |
4.3 产业效率视角下海洋产业结构变化分析 |
4.4 近年来海洋产业转型升级过程分析 |
4.4.1 评价指标选择 |
4.4.2 海洋产业效率测算结果与产业结构演化过程相关性分析 |
4.4.3 海洋产业结构演化中产业效率的变化路径 |
4.5 小结 |
5 我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
5.1 我国海洋产业宏观转型升级现状分析 |
5.2 海洋渔业转型升级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
5.3 海洋盐业转型升级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
5.4 海洋交通运输业转型升级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
5.5 海洋油气业转型升级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
5.6 海洋船舶工业转型升级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
5.7 本章小结 |
6 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影响因素作用机制分析 |
6.1 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参与主体特征 |
6.1.1 海洋产业转型升级过程的参与主体特征集合 |
6.1.2 海洋产业主体间互动关系复杂性 |
6.2 不同路径下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影响因素的作用机制解析 |
6.2.1 基本假设 |
6.2.2 海洋传统优势产业的价值链互动与均衡 |
6.2.3 技术驱动路径中各因素对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过程 |
6.2.4 政策驱动路径中各因素对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过程 |
6.3 本章小结 |
7 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科技驱动路径分析 |
7.1 创新价值链视角下产业创新能力分析 |
7.2 模型构建与数据 |
7.3 主要海洋国家与各省域创新效率比较 |
7.4 基于创新能力提升的各省域海洋产业转型升级路径分析 |
7.5 小结 |
8 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驱动路径分析 |
8.1 基于灰色关联度的海洋产业转型升级分析 |
8.2 海洋产业结构的模型设定 |
8.3 政策影响实证结果分析 |
8.4 小结 |
9 结论与建议 |
9.1 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3 本文存在的不足与进一步研究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厚植海洋生物学基础,创新海洋生物技术,赋能蓝色生物产业(论文提纲范文)
1 厚植海洋生物学基础 |
1.1 海洋所重点支柱学科之一——海洋生物学 |
1.2 海洋生物学随调查的开展和手段的改进而不断发展 |
1.3 国家是基础研究的强大后盾 |
1.4 海洋生物基础科学研究成果亮点纷呈 |
1.5 学科建设中科研队伍和体制建设是必不可少的组织保障 |
1.6 研究水平与成果获得国际赞誉 |
2 创新海洋生物技术 |
2.1 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充分发挥海洋科学技术发展的智库作用 |
2.2 海洋生物技术发展进入新阶段 |
2.3 领衔承担国家海洋生物技术863重大项目 |
2.4 基因组学等相关领域成为生命科学发展的新生长点 |
2.5 研发海洋药物、海洋生物制品是海洋生物技术的重点目标 |
2.6 失衡生态系统的重构和价值提升成为新热点 |
3 赋能蓝色生物产业 |
3.1 创新增养殖技术,推动水产业高潮迭起 |
3.2 海洋生物技术创新是催生蓝色生物产业的核心源头 |
3.3 为世界第一的海洋生物生产持续发展建功立业 |
3.4 奋力助推国家蓝色生物新型产业兴起 |
3.5 开拓蓝色生物产业发展新局面 |
4 前景与展望 |
(10)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现有文献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国际规制及相关造法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介绍 |
一、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国际法内涵 |
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价值 |
三、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相关海洋活动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国际规制 |
一、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国际规制现状 |
二、开发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
第三节 基于海洋善治理念的相关国际海洋法造法 |
一、海洋善治理念的国际法基础 |
二、海洋善治理念的国际法意涵 |
三、海洋善治理念视角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前提问题 |
一、界定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
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统一性 |
三、国际海洋法视阈下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历史沿革和法律内涵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法律属性之证成 |
一、否定其他立场的理由 |
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立场的合理性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界定 |
一、主体要素:明确国际管理机构和活动主体范围 |
二、客体要素:界定时间、地域和实质范围 |
三、内容要素:明确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规制模式 |
一、确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规制模式的必要性 |
二、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规制模式的确立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条款和条件 |
一、遗传资源获取条款和条件现有国际法律规则借鉴 |
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条款和条件的设置 |
三、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条款与条件与划区管理工具 |
四、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条款与条件与环境影响评估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与相关知识的法律保护与制衡 |
一、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制度 |
二、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基本规则 |
一、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现有国际法规则借鉴 |
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基本规则设置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实施机制 |
一、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模式 |
二、相关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监测机制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与相关知识的法律保护与制衡 |
一、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惠益分享制度 |
二、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的构建立场和法律因应 |
第一节 理论准备: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
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全球海洋治理进程中的意涵 |
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海洋善治理念的关系 |
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法律制度构建进程中的意义 |
第二节 国际法层面:我国的构建立场 |
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视角下我国的国际海洋法造法角色认知 |
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视角下我国的构建立场 |
第三节 国内法层面:我国的法律因应 |
一、相关国内法律框架梳理与评析 |
二、相关国内法律制度构建与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基本观点 |
二、研究的创新 |
三、研究的局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21世纪我国海洋生物资源开发(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科技兴海视域下海洋强国战略研究[D]. 樊丛维. 吉林大学, 2021(01)
- [2]新一轮高水平开放背景下广西海洋产业发展研究[D]. 卢耿锋. 北部湾大学, 2021(08)
- [3]湛江市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及保护问题研究[D]. 黄文冠. 广东海洋大学, 2021
- [4]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研究 ——以BBNJ国际谈判为视角[D]. 张丹.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5]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D]. 何妤如. 上海海洋大学, 2021(01)
- [6]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D]. 朱晖. 吉林大学, 2021(01)
- [7]命运共同体视角下南极治理机制研究[D]. 张心蕊. 河北地质大学, 2020(05)
- [8]我国海洋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问题研究[D]. 毕重人.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6)
- [9]厚植海洋生物学基础,创新海洋生物技术,赋能蓝色生物产业[J]. 相建海. 海洋与湖沼, 2020(04)
- [10]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研究[D]. 王传良. 山东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