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费付费原理”与医疗保障体系层次的划分(论文文献综述)
郝伟亚[1](2020)在《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市场化准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作为城市发展骨骼的城市轨道交通进入规模化快速发展阶段。因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低等特点,城市轨道交通一直由政府主导市场,存在项目建设资金供需矛盾突出、竞争不充分导致效率不高等问题,亟需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此类问题。2014年以来,国家鼓励推行PPP模式加快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进程,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是在基础建设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PPP模式即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广泛应用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地方政府通过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提高轨道交通供给效率,为解决准公共产品资金短缺和效率不足提供了一种市场化供给方式。但基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准公共物品的根本属性,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代表的经济属性和利益诉求不同,导致双方对项目权益资本结构即出资资本金的比例持有不同的期望值,引入社会资本的比例缺乏科学依据。因此,研究在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中确定双方合理的出资比例,将为实际操作中政府和企业的投资决策和多方共赢提供理论参考。对于准公共产品中的“准”字,大多数的研究是从定性角度进行分析,而定量分析的研究较少。在PPP模式中,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可以共同作为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方,但政府方基于对项目较低回报的要求,体现了项目的公益属性,而社会资本方基于对项目较高回报的要求,体现了项目的商业属性。因此从供给角度分析: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出资结构比例,可以是准公共产品中两者不同经济属性的一种定量反映。本文针对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析,旨在映射准公共物品的属性结构关系,结合准公共物品不同属性的经济分析,从定量角度对准公共产品中的“准”字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提出了“市场化准量”的概念: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准公共产品,在采用PPP模式时,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比例代表了项目市场化属性的比例,即为市场化准量。进一步,将最优市场化准量的概念定义为:政府方所期望的、且社会资本方所能接受的最大权益资本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市场化准量”也间接反映了准公共产品的公益属性和商业属性之间的内在关系。这种关系的揭示和研究具有显着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通过对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现状的分析,表明投融资已成为政府建设项目亟需解决的问题,PPP则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方式。从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发展经验借鉴,以及从国内的行业专家分析和已有案例分析来看,PPP项目的规范运作受到一定的关键因素的影响。如项目财务模型、效率、政府财政支出承诺等直接影响因素对市场化准量的模型产生的影响可以量化;组织营销战略、政策法规、风险分配、公共责任等间接影响因素在双方出资意愿、收益预期、运行效率等不同维度和程度对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产生影响。这些因素将成为影响PPP项目双方投资决策的依据,本文对此进行了讨论并给出了和建议。与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化准量问题研究相关的文献,更多侧重于基础设施项目PPP模式的研究,如融资模式选择、融资结构优化等。尽管在PPP项目中,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权益资本出资比例是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但涉及相关的研究较少,尤其是讨论双方均能接受的最合理的出资比例的研究更为少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作为典型的准公共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特有的双重属性。采用PPP模式,则是准公共产品采用的一种市场化供给方式,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对准公共产品不同属性的追求,也决定了不同的投资决策思路,这是双方参与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的逻辑自洽。本文从城市轨道交通的经济属性作为出发点展开研究,认为由于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诉求不同导致投资回报要求不同,因此会产生差异化的投资回报要求曲线,社会资本方视角下投资项目所能得到的回报要求曲线和政府方视角下能够给予社会资本回报供给曲线存在利益共识点,则形成项目市场化准量的均衡状态,也即是本文所研究的市场化准量。本文基于净现值方法、资本结构等财务相关理论,结合影响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形成了市场化准量模型,研究了社会资本方生产效率和项目负债结构等因素对市场化准量的影响,动态分析了政府方在让渡与索取的不同异化情况下市场化准量的变化趋势,同样也分析了社会资本方不同能力预期下、项目负债结构变动下的市场化准量的敏感性,得到了系列研究结论。结论一:存在一个最优的市场化准量,使得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政府方能够给予的收益率和社会资本方的要求报酬达到均衡状态。这种均衡状态也可以映射项目公益性和商业性的结构比例。结论二:当政府方让渡收益给社会资本方时,市场化准量有增大趋势;当政府方索取收益时,市场化准量有减小趋势。结论三:当社会资本方股东资源的投入增加带来的生产效率提高时,政府方能够给与的投资回报和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收益均呈现增大趋势,二者曲线的交点数值相应提高,市场化准量也同时增大。生产效率的具体影响体现在:如果项目总投资节省、运营成本降低、运营收入增加,市场化准量水平提高;反之,市场化准量水平减低。结论四:当项目负债比例减小,税盾效应大于债务破产风险成本时,市场化准量与债务比例同趋势变化;当项目债务比例增加至税盾效应小于债务破产风险成本时,随着负债比例或破产风险成本继续增大,市场化准量呈现为由上升转为下降的趋势。在实证方面,本文基于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的市场化准量模型,通过对多个实际项目进行实证分析,检验了市场化准量的理论成果。以标准模式的案例为基础,结合政府方让渡收益、政府方索取收益等不同案例,对三种市场化准量模型、关键因素的影响效果进行了案例分析,其实际结果与研究成果相吻合:当政府方让渡自身收益时,市场化准量呈上升趋势,当政府方索取与社会资本方持同等收益时,市场化准量呈下降趋势;当社会资本方效率提升时,市场化准量呈上升趋势;在社会资本方报酬率大于债务资金成本情况下,项目负债比例提升会提高市场化准量。案例实证验证了市场化准量模型的有效性。本文的创新点包括:第一,基于政府视角开展市场化准量研究。已有的PPP项目资本结构的研究中,大多侧重于融资结构中股权、债权之间的优化组合,研究对象主要是社会资本方与金融机构,很少针对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权益出资结构进行研究。鉴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盈利能力尚不足以为社会资本提供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政府方在PPP项目中的资本投入和补贴是必不可少的,这也就决定着政府需要谨慎选择引资比例,并在提高项目效率和给予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中寻求平衡。在财务分析方面,政府方从满足社会资本方最低回报要求来考虑,选择的项目价值衡量标准是NPV=0。只有从政府方的NPV=0的视角出发,而不是从社会资本方期望的NPV>0视角出发,才能得到社会资本方的投资回报率与引资比例之间的关系曲线(即回报供给曲线),进而得以构建市场化准量模型。另外,在项目实践方面,由于PPP项目都是由政府发起且主导操作,社会资本方与之进行谈判博弈,通常在项目决策过程中,政府视角是这一矛盾的主导方面。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本文主要从政府视角出发,开展关于市场化准量的相关研究。这是本文立论方面的创新点。第二,开创性地提出了市场化准量的概念并构建市场化准量模型。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化准量模型是本文另一主要创新点。如上所述,关于PPP项目的市场化准量的已有研究成果很少,本文构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化准量模型从内容上看是新颖的。本文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的政府方、社会资本方对出资和回报的不同要求进行分析,给出了社会资本方投资的回报要求曲线和政府方引入社会资本的回报供给曲线,并推导出在二者的要求达到均衡时的出资比例是合理的,即最优市场化准量,进而构建了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化准量模型。通过对市场化准量模型的进一步研究分析,丰富了其科学性和实用性,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和验证。第三,定量分析了准公共产品两种供给方式的结构比例关系。对于准公共产品,专家学者大都从定性角度对其经济属性进行研究,很少对“准”字进行定量分析,尤其对其公益属性和商业属性之间的比例关系研究更少。本文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入手,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中的供给方式的研究,提出用政府方出资代表传统的政府供给方式,用社会资本方出资代表市场化供给方式,并用“市场化准量”来定量地反映市场化方式在“准公共产品”供给中所占的比例。另一方面,供给是为了满足需求,供需矛盾的平衡则是其经济属性的现实表现。根据本文对准公共产品中不同权益资本特性的分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政府方基于对项目较低回报的要求,从供给方式上体现了项目的公益属性,而社会资本方基于对项目较高回报的要求,从供给方式上体现了项目的商业属性,“市场化准量”也间接反映了准公共产品的公益属性和商业属性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本文通过研究“市场化准量”,对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的供给方式进行了定量分析,揭示了其作为准公共产品所具有的双重属性之间的一种结构比例关系,具有其显着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第四,结合现实情况对市场化准量理论进行了丰富。本文不仅从理论上对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市场化的问题开展了分析,也从实际项目操作的角度出发,对研究问题进行了完善。首先,针对PPP项目是否“同股同权”的情况展开了分析,认为市场化准量还存在政府方让渡收益的模式和政府方索取收益的模式,而不同模式下,由于政府方要求报酬不同对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产生了影响,市场化准量也随之变动。同时,针对社会资本方的生产效率变动和项目自身的负债结构变动对市场化准量的影响也提供了趋势性分析,在负债结构影响分析中同时考量了税盾和债务破产风险成本的作用效果。这既是对市场化准量模型基础分析的扩展,也充实了现实过程中项目操作的理论参考意义。综上,本文基于PPP项目出资结构视角探讨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市场化机理;在考量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投资准公共物品回报要求差异的基础上,基于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不同经济属性的特征,建立了双方博弈达成出资结构比例均衡状态的理论框架;通过构建市场化准量模型,就平衡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的出资结构进行了探析,探究了社会资本方效率、项目负债结构等因素对市场化准量的影响机理。这些研究,为深入探讨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权益资本出资结构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为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投资决策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撑。
陶思羽[2](2020)在《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在研判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形势环境和搭建其管理模式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围绕管理模式的关键组件分析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管理运行现状,建立一套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评价模型,为选取典型案例研究进行效果检验提供依据;探究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对医保方、医院方、医务人员方、患方四类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实证评估公立医院内部开展精细化管理模式的成效;分析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策略。【方法】1、文献计量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和灰色文献的共词分析、聚类分析和可视化分析等界定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内涵,搭建本研究理论分析平台和框架。2、实证研究法(1)典型案例研究法。根据文献研究、专家咨询和现场调研,选取28家来自灰色文献的医保精细化管理典型医院和17家来自广东省广州市、福建省三明市、湖北省武汉市、枝江市、荆门市和四川省南充市现场调研的开展医保精细化管理的公立医院,收集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实践的相关制度文件、精细化管理措施、医保运行数据、智能审核数据、患者费用、医保管理资源配置等资料进行案例研究。(2)问卷调查法。问卷调查75名医保科工作人员和1242名医务人员关于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感知、工作满意度等情况。(3)关键知情人访谈。通过文献研究、选题小组讨论、专家咨询等确定访谈提纲,访谈了来自17家公立医院的高层管理人员、医保科及相关职能科室的科主任和医保联络员共56人,内容涵盖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建设、对医保精细化管理的认识、管理成效、现存的问题及建议等。3、专家咨询法邀请对医院医保管理研究有丰富经验的学者、医保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医院领导共30人召开专家咨询会,对公立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相关因素进行筛选和采集评分数据。4、分析方法利用文献计量分析、内容分析法等构建研究理论框架,界定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内涵。基于扎根理论的多案例分析法、深度访谈、问卷调查和结果分析管理运行现状。基于多准则模糊评价法构建公立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评价模型,通过典型样本的纵向比较和典型样本与对照组的横向比较,论证公立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实施效果。【结果】1、界定了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的内涵是一种在精细化管理理念指导下建构起来,由符合新形势的医保管理职能定位、组织结构、医保管理流程、医保管理制度、医保管理工具组成的,具有稳定的内部结构和良好的运行机制的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管理系统,以高标准、高效果和高质量的实现医保精细化管理目标;并构建了内涵关键管理要素和逻辑关系的管理模式理论框架。2、梳理了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的运行现状,发现全国各地已有公立医院开展了一定的医保精细化管理实践探索,其中各院在组织结构、流程改造、管理制度建设、精细化管理工具应用等方面的实践探索为本模型评价和模式优化等奠定基础。但是各自重点和方向不一,未建立起系统的院内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3、构建了一套公立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评价模型,说明了对于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而言管理理念、管理目标和管理人员可以看做是动因因素(R1=0.963;R4=0.502;R2=0.418);组织构架、管理流程、管理制度、管理工具和运行机制可以看做是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的结果因素(R5=-0.823;R3=-0.532;R7=0.207;R8=0.198;R6=0.124);从因素的中心度来说,管理理论、管理目标和管理人员是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中的三个至关重要的因素(P4=24.039;P1=23.443;P2=22.619)。4、模型评价表明开展医保精细化管理,医院的医保基金风险发生概率和医保基金实际扣减金额从2015年1月到2019年7月的整体变化呈下降趋势,风险概率从30%下降至7%,医保基金实际扣减金额从2015年月度平均的186.71万元下降至2018年的77.11万元;医院DRGs组数从580组增长至689组,DRGs病组权重大于1的病例数持续上升、权重小于0.5的病例数下降,CMI值从0.83增长至0.99,时间消耗指数从1.1下降至0.94,费用消耗指数从1.05下降至0.87,低风险死亡率从0.31%下降至0.1%;院内的医保精细化管理对提高医务人员认识、满意度、行为规范有一定的积极影响(P<0.05);有利于提高患者收益水平和就医满意度(P<0.05)。【结论】1、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的内涵是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的内涵,是指一种在精细化管理理念指导下建构起来,由符合新形势的医保管理职能定位、组织结构、医保管理流程、医保管理制度、医保管理工具组成的,具有稳定的内部结构和良好的运行机制的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管理系统,以高标准、高效果和高质量的实现医保精细化管理目标。2、公立医院医保管理面对复杂的新形势,院内医保管理需要明确作为医、保、患三方的沟通纽带,医保基金的守护者和医院发展的指挥棒的功能定位,建立精细化管理模式,才能更好的扬长避短、应对新形势的机遇与挑战。3、目前我国已有医院开展医保精细化管理实践探索,为建立起系统的院内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及测量评价奠定了基础。4、在构建的公立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评价工具及模式因素关系模型中,医保精细化管理理念、管理目标和管理人员可以看做是动因因素,其中管理理念因素对其他因素的影响最大,其次是管理人员、管理目标;组织构架、管理流程、管理制度、管理工具和运行机制可以看做是结果因素,其中管理流程因素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最大,其次是组织架构、管理工具;从因素的中心度来说,管理理论、管理目标和管理人员是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中的三个至关重要的因素。5、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能促进医院医保基金风险防控,但目前在医保政策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能促进医院学科能力发展;医保精细化管理能进一步规范医生行为,但还需要进一步改革运行机制以赢得医生认可和提高满意度;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能进一步保障患者权益,减轻患者疾病经济负担。6、当前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的构建中还存在忽视精细化管理理念、模式设计的系统性不完整、管理策略与公立医院社会目标和内部发展目标不一致、组织构架和部门沟通协调需进一步优化、缺乏全流程精细化管理等问题。【创新与不足】1、创新之处研究视角的创新:本研究从管理模式构建和优化的角度出发,关注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管理在形势复杂、机会与挑战并存的环境之下应满足实践需要和科学理论支持的管理模式发展。从精细化管理模式的关键组件的角度提出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优化策略。研究思路的创新:本文以精细化管理理论、激励相容理论、内部控制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现代组织理论等经典理论为依据,在内涵界定的基础上构建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理论框架,为开展实证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同时为研究内容和方法的确定提供了支撑。方法学的创新:本研究利用文献计量、文本分析法和质性研究法等分析专家咨询、关键知情人访谈结果,科学界定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内涵、搭建理论框架、总结运行现状和科学发现实践中的问题。利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搭建评价模型和管理成效分析。应用性的创新:本研究梳理和分析了目前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管理模式实践情况,构建了适应新形势的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管理新模式,为我国公立医院构建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提供了指导。2、不足之处在实证数据的收集方面,受各地不同医保政策、支付方式、地方财政实际水平的影响,各院所执行的医保政策、面对的医保防控风险和配套的信息化水平、信息系统存在差异,导致部分医院的比较存在差异。在研究的资料内容方面,所进行的医保数据量化分析基于可识别的风险,有些隐藏于深处的“隐形”风险无法识别并纳入分析。作为本研究分析证据的问卷调查和现场访谈是一种主观感知和判断,数据的客观性可能存在一定局限。另外,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本研究在公立医院实地调研的样本范围和现场调研内容受到影响,虽然研究已通过大数据进行规避,但希望待疫情结束后通过继续调研提高研究结果的代表性和全面性。
汤优佳[3](2020)在《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指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是应对失能失智群体长期照护风险所构设的保险法律制度,具有社会保险法和商业保险法双重属性,且具有整合、促进和构建三方面的功能。基于对风险属性认识的差异以及对保险模式区分标准的博弈,多数国家选择了以社会保险模式为主,商业保险模式为补充的法律制度模式。就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而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参保人的保险受益权。保险经办和监管机构、投保人和参保个人的家庭以及长期照护服务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有实施社会保险和提供保险待遇服务的义务。从长期照护保险的运行过程看,需要专门“构建”的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包括适用范围法律制度、资金筹集法律制度和待遇给付法律制度。其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筹资机制问题和待遇水平问题。解决了这三部分问题,即回应了如何构建这三方面制度的问题。其他诸如在各运行过程中的监管问题和法律责任问题,则可直接适用现行社会保险法和商业保险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各国的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可以看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与主体的普惠性和选择的补充性相关联;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法律制度与责任的多元性和组合的增效性相关联;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待遇给付与方式的社会性和内容的福利性相关联。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体现了社会安全价值、社会效率价值和社会公平价值,相应地契合了社会利益理论、多元福利理论和权利本位理论。由于长期照护保险的主体资格审查和义务履行方式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无法直接适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加之现代化社会治理的要求,长期照护保险单独建制有其客观必要性。经过实践探索,我国在政治保障、产业发展、制度架构和参保平台方面已经初步具备了单独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条件。16个试点城市取得的长期照护制度运行经验和成果,以及对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竞合风险规避的探索,都表明了我国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具有可行性。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符合宪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基本规定,具有合法性。其在构建过程中对法律关系进行协调,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我国长期照护基本保险在广泛覆盖的原则下,应当在“参与社会保险”、“国民”、“年龄”方面有统一的参保标准。同时,根据特定情形实行差异适用。长期照护团体保险作为补充类保险,分为“补足型”和“特需型”两类。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根据参保需求和参保标准,都可成为团体保险项目的参保人。此外,基于税收优惠和储蓄收益,公民自由投保的相互保险和理财照护保险也可以作为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的有效补充部分,公民个人即为个人保险项目的参保人。由于我国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中对保险资金筹集渠道的规定相对单一,以致出现了权责失衡的问题。应当明确政府的补充筹资责任、用人单位的辅助筹资责任、家庭或社区的互助筹资责任以及个人的自体筹资责任,以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拓展筹资渠道。另外,各地试点的长期照护保险对政府财政和医疗保险基金的依赖程度过高,面对体制障碍和医疗保险资金的结构性不足,同时因应现今国际国内的大背景下的企业减负需要,应当按比例设定筹资标准和动态费率。在保险资金的筹集过程中,应当将属地筹资与中央调剂相结合、市场经办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以此明确筹资管理中的央地权力划分以及筹资经办中的市场与政府权力划分。在待遇水平的确定方面,对长期照护保险受益人资格要件的规定,体现了保险的待遇标准,也反映了待遇给付的水平。应当将长期照护保险受益人的年龄进行分段划分,并规定受益人长期照护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对其失能失智程度进行评估,以此确定保险的待遇等级标准。同时,对待遇给付方的资格要件规定同样也体现了待遇给付的水平。具体来说,评估机构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和专业能力,服务机构需要具备合格的基础条件。长期照护保险待遇给付的方式主要分为服务给付和现金给付两类。通过机构定点照护、居家正式照护和居家非正式照护这三类服务照护方式,以及定额给付、限额给付和复合给付等现金给付方式,可以实现对受益人的权利保障,同时体现了待遇给付的水平。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长期照护未来的单行立法设计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增收,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单独设立的条件逐步得到满足,可以在修改竞合部分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将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设方案应用于单行立法之中。
杨敏[4](2020)在《DRG管理思路下主诊医师组医疗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的:本研究基于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agnosis Related Groups,DRG)管理思路和临床大数据分析的视角,根据国家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的改革措施,以“主诊医师组”这一医疗服务供给侧的核心单元为研究对象,结合新医改热点与医院管理实际,构建以DRG指标为主,传统医疗质量、医疗绩效评价指标为辅的主诊医师组医疗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梳理主诊医师负责制推行过程中面临的难题、盲点,明确DRG指标在主诊组医疗服务评价中的关键作用,为主诊医师组的考核管理提供科学路径,旨在运用指标评价结果精准施策,调动各级医师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规范约束诊疗行为,实现医疗质量与医疗绩效“双提升”,加强组内核心竞争力与品牌建设,探索亚专科合作发展新模式。方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医学综合性数据库、中文数据库和灰色文献查询综合检索主诊医师组、DRG在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评价中应用等国内外文献,并梳理分析主诊医师组的管理实践动态与发展趋势、了解现行医疗绩效、质量等医疗服务的评价指标,掌握DRG医疗服务评价指标的计算。2.德尔菲专家咨询法在初步拟定指标体系、完成问卷预调查后,邀请19名具有丰富医院管理经验的行政管理专家、临床专家作为咨询对象,运用德尔菲法开展三轮专家函询,根据科学性、层次性、代表性等原则,对初拟指标体系的相关维度、指标适配性、可操作性做出调整和删改建议,并对专家的熟悉程度、权威程度进行评价,直至专家意见逐渐趋于统一,形成最终的指标体系结构。3.层次分析法本研究主要运用层次分析法进行目标决策和指标赋权,通过建立递阶层次结构、构造成对比较判断矩阵、计算备选元素权重、进行一致性检验四个步骤确定指标体系的一、二、三级指标分权重及整个主诊医师组医疗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的组合权重。4.实证研究法运用本研究确立的指标体系对样本医院6个诊疗组进行指标评分实证研究,通过临床大数据精细化分析各组在DRG医疗服务指标评分中的表现,进行综合比较。结果:1.拟定了“DRG管理思路下主诊医师组医疗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本研究依托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中矩阵式组织扁平化管理理念,结合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的特点和优势,拟定了主诊医师组医疗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体系包含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12项,三级指标49项,涵盖医疗质量、医疗绩效、学科建设、医疗安全四个国际公认的医疗服务评价重要维度。联系19位医院管理和临床专家进行三轮咨询论证,每轮问卷回收率均为100%,专家参与积极性高;专家权威系数为0.857,熟悉程度系数为0.849,表明专家在行业内权威性较高,意见协调性较为统一(协调系数0.488,χ2=223.471,P<0.001);函询中删改2项指标、新增1项指标,校正2项指标。2.确定各层指标权重及指标体系组合权重运用层次分析法对“DRG管理思路下主诊医师组医疗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的各层指标进行权重计算,得出医疗质量指标所占权重为0.281、医疗绩效指标所占权重为0.438、学科建设指标所占权重为0.106、医疗安全指标所占权重为0.175。其中,二级指标终末质量是医疗质量评估的关键环节;二级指标服务能力、运营效率、收支结构是医疗绩效考核的重要影响因素;二级指标亚专科发展是学科建设成果的突出表现;二级指标患者安全是医疗安全的决定性因素;同时,7个DRG指标所占权重均为该层次指标权重最高,显示了 DRG指标评价医疗服务的重要性和主导性。3.指标体系实证研究结果以广东省某大型三甲公立医院诊疗水平相当、医疗资源相似、收治患者数相近的肝胆一科、肝胆二科6个主诊组为考核对象,对本指标评价体系进行实证研究:提取6个主诊组2019年全年病案首页信息及医疗相关数据,病案首页经CN-DRGs分组器(2014年版)分组,对两科室的6个主诊医师组进行医疗服务评价。结果显示,肝胆二科E组、肝胆一科C组两个主诊组为6组中最优,(1)在DRG服务能力指数方面,E主诊组DRG收治组数最高,有77组,全组CMI值(病例组合指数)为1.65,远超1.38的全院平均水平,表明虽然该组总体收治患者的病情复杂治疗难度大,但收治能力强,技术水平高;C主诊组DRG入组率最高,达73.34%,DRG覆盖效果较好。(2)在DRG服务效率方面,肝胆一科C主诊组的时间消耗指数为0.69,CMI校正后平均住院日最短,且C主诊组的CMI值为1.54,表明C主诊组在治疗技术难度水平较高的前提下资源利用率也保持稳健,在6个主诊组中医疗资源利用最佳。(3)在学科建设方面,6个主诊组收治的前十位病种的风险级别高、中高风险组仅有4种,其余均为中低风险与低风险组DRG病种,表明相关科室及主诊组应加强收治高、中高风险组病种,优化病种结构。(4)在医疗安全方面,6个主诊组收治患者的低风险组死亡率均为0;B主诊组2019年出现一例中低风险组死亡病例,将中低风险组死亡率升高至0.08%,其余五组的中低风险组死亡率均为0。结论:1、采用DRG管理指标对科主任负责制下的主诊医师组医疗服务进行评价,是主动适应DRG付费模式下竞争格局的有益尝试,丰富了“医院-科室-诊疗组”三级评价体系,同时,利用评价结果进行考核,调动了临床医务人员的主动参与度和热情度,改善了科室经营管理机制,盘活了科室医疗资源存量。2、探究DRG管理思路下主诊组对亚专科建设与发展带来的价值与挑战,具有一定时效性和实用性,对卫生部门决策层与医院管理活动有现实的借鉴参考意义,也为不同亚专科诊疗组的多方位评价、多学科发展提供新思路。3、主诊医师组的推行,实际上也是医院从专科管理深入到病种管理的过程,兼顾了患者多层次的就医需求。放大DRG指标导向作用,把病种评价细化到医师个人,对逐步调整病种收治结构、弱化轻病对科室运营绩效的稀释具有明显的效果,但同时也可能存在减少服务量、推诿重病人等现象,在立足于DRG改革的顶层设计,也要关注主诊医师组运行过程中这一长期而紧迫的问题。本研究为建立一个以价值为导向的医疗服务评价体系提出三点思考:(1)打造平衡的主诊组生态学科群系统,制定主诊组差异化发展的策略,让主诊组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2)医院应探索建立以DRG为主导的临床大数据决策中心,利用信息化工具带动临床诊疗的变革;(3)积极拓展医院管理创新的抓手和动力,探寻医疗服务同质化管理的新路径,齐抓共管提升管理效能;(4)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主诊医师组的应急处置管理,将“后疫情”时代医务人员的劳务绩效分配作为今后医院卫生经济工作的重点。
王寒[5](2020)在《新中国70年来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历史探索及其现实走向研究》文中提出“社会保障”问题始终都是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实现统筹协调发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不但决定着党能否赢得民心以保持长期有效执政,同时还和我国社会体制与经济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的问题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曾进行了艰辛的探索,成功开辟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之路,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并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通过对历史发展经验以及当前总体情势进行综合分析可知,当前只有基于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理论体系,并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方能稳定我国社会发展大局,促进社会和谐。从人民共和国70年风雨征程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之治”的一个重要密码,也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开创了“中国之治”新局面的宣言书。为了切实推动“中国之制”走向“中国之治”,本文基于中共党史学科的宏观视野,并结合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分析范式,旨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相关理论及实践探索历程进行全面系统梳理剖析,并结合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状以及症结问题,系统阐释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社会保障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归纳整理各个历史时期中共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果,从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历程中汲取经验,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社会背景和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理性思考,进而探究新时代条件下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障制度建设新探索的现实走向,找寻基本的科学遵循。全文正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展开论述,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基础理论分析。本部分通过厘定“社会保障制度”的狭义和广义上的内涵,明确社会保障的强制性、公平性、互济性以及福利性等基本特征,提出社会保障所具备的调节、保护、稳定以及促进等基础功能,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障模式、社会保障管理主体、社会保障基金的四项构成要素。并且梳理与追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障制度建设的思想渊源,比如“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社会保障思想”、“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保障理论”以及“中共历代领导核心的社会保障理论”等,从而奠定我国社会保障思想理论体系建设和实践发展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改革开放前党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的历史回眸。在我国改革开放前党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探索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1949年—1956初步探索阶段,主要是致力于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1957—1965艰辛探索调整阶段,主要是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出发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显现的问题进行调整;1966—1976曲折探索阶段,由于政治原因,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基本停止,原有的责任主体由国家变为企业。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但由于受“两个凡是”错误方针的干扰影响,党和国家的工作一直处于徘徊局面,党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探索一时难以有新的突破。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保障建设是在经济发展落后的背景下进行的,呈现出城乡分立、高福利化、身份差别待遇、社会化程度不足等方面的特点,导致社会保障功能无法充分发挥出来。第三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历史探索。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社会建设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也开启了全新的建设发展时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经历了起步阶段、重构阶段、整体推进阶段、全面深化改革阶段,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已全面建立。这一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呈现出由地方自发到全国统筹、部分保障到惠及全体、单一建设到整体推进、服务经济到独立发展等的制度建设的特点。第四部分:经过新中国70年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探索,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并积累了丰富经验。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体制观念、建设理念、制度模式发生转变,形成了多层、多元、多样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理论体系,建立能够覆盖全体民众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总结历史经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必须用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指导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以人民为中心的新的发展理念,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科学遵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应坚持公平、共享以及可持续的基本理念,基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确立社会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保障功能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全面领导,我们要把取得的建设经验切实运用到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落实落细。第五部分: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口老龄化和社会结构分化不断加剧,收入分配差距明显,社会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不断增多的背景下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我们要正视当前在保障水平、保障资金、保障责任、体系层次、制度落实、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清楚地认识到产生这些问题主要在于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资金筹集渠道狭窄、保障责任模糊、监管体系不完善、保障立法相对落后等原因。第六部分:新时代条件下党加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新走向思考。本部分重点从五个层面提出党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实展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的就是顺应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回应人民群众现实需要。制度建设中要遵循发展共享的社会保障发展理念,以公平统筹优质为指导思想,坚持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从养老、医疗、福利、救助、脱贫、监管、信息保障等方面加快完善具体制度建设,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共享发展成果。
王珍[6](2019)在《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行为研究》文中提出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本世纪的世界性难题。我国从1999年进入老龄社会,近年间老年人口数量迅速增加,老龄化已是我国人口问题的核心,是一个关系全局的重大社会问题,必将对家庭和社会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居家养老是一种与机构养老相对应的养老模式,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以无偿、补贴和有偿的方式,向居住在家庭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保健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社会养老服务形式。它融合了传统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之长,同时也是家庭养老模式、机构养老模式的有力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不断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居家养老作为当前一种主要养老服务模式,政府理应发挥主导作用,构建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并推进它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探讨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行为,不仅对于完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探索社会管理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积极参考。本研究从分析城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多元化发展态势的角度出发,依据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公私属性、福利性、公益性及私人性特征,将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划分成基本、中间和高级三个层次,进一步分析政府在不同层次供需情景中的行为表现。本研究指出,基本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只能由政府以直接生产和提供的方式向老年人供给,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维护社会公平,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中间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属于混合物品范畴,应由政府间接生产和提供,即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或企业合作,委托代理或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向城市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生活照料、医疗救助服务以及精神慰藉等为老服务;高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具备较高的私人产品属性,由市场发挥主导作用,直接组织生产和提供。政府应从宏观上不断完善对涉老企业的扶持政策,搭建优质服务平台,对企业提供的老年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和管理。目前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运行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政府行为错位、缺位、越位等失范现象,主要表现在:(1)基本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投入与建设不足,服务管理不到位,以及对民间力量的培育和扶持不到位;(2)中高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权责不明确,进而造成政府职能越位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落后的制约、政府行为的“路径依赖”、政府的“经济人”动机、政府“有限性”和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因素所导致。本研究借鉴国外城市老人社会照顾的先进经验,在善治理论及元治理理念基础上,提出了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行为的优化路径。治理理论强调多元主体共治,但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一样,治理同样可能存在失灵。善治理论是治理理论的衍生,源于治理理论又高于治理理论。善治追求的是公共利益最大化,体现在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需情境中,就是政府、企业组织、非政府组织、社区以及老年家庭的协作共治。元治理则是指在承认协作共治模式下,对权力下放的治理过程进行一定引导和控制,即它既承认授权和分权,同时又意识到更强大政府控制的必要性(1),强调国家或政府应在治理的监管、驾驭和协调方面发挥关键的作用。(2)因此,政府元治理是实现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需情境下政府行为优化的战略选择。通过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法律体系,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政策等制度保障;通过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为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经济保障;通过整合全社会养老资源,实现老年养老服务的资源共享;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现代技术保障。本研究以乌鲁木齐市为研究靶区,运用潜在类别分析(LCA)方法,对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进行潜在类别分析,将其划分为“医疗保健需求型”、“全面需求型”、和“无需求型”三大类,并依据老年人的人口学、经济环境、家庭环境、自评健康等方面的差异表现,运用多元Logistic回归方法,对分类结果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乌鲁木齐市政府及民政部门探索推进“9073”养老模式,但总体而言,占养老服务体系90%的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过程较为缓慢。因此,乌鲁木齐市政府应明晰在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领导权责,从加强重视意识、完善政策保障体系、构建监管与评估制度等方面共同发展居家养老。
陈雷[7](2019)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明确事权、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也提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通过上述重大决议或文件可以看出,财税治理和民生保障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伴随着历次财税体制改革,民生保障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正如十九大正式宣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美好生活需要”还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本质上都与财税问题密切相关。从逻辑关系上看,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又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和重点。因此本文将事权与支出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地方积极性是难点和重点,也是研究较为薄弱的方面,因此最终将研究目标聚焦在地方政府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即解决地方各级政府间在履行各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间涉及到的收入和支出等财政关系。财政事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事权,其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的领域,也是分税制以来长期遗留问题的汇总。但当前学界的研究更多是各自学科领域的研究,需要进行综合研究与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更多考虑的是效率和便利,但财政事权表面解决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供给,本质上是居民基本权利福祉之实现,具有强烈和浓厚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法治意蕴。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在法律层面其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模式、手段、程度、标准等也均有差别,具体体现在,第一,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基本权利福祉型财政事权一般多为共同事权,以强调多级政府的法定保障义务即强制性支出责任;第二,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市场要素型财政事权要一分为二,例如与市场开放性要求相关的财政事权应当划为共同事权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与市场封闭性要求相关的财政应当划分为一级政府的独立事权以避免多级干预影响到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第三,与权力制约相关的政府公权力层级分配及其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逻辑关系,因为涉及到“权力制约”,故而与“权利保障”的规制思路不同,要求法无禁止既授权,各个层级的政府财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且各个层级政府对应各自的财政事权范围与支出责任,各级财政支出不应当越位或缺位,以免伤害到基本权利福祉和市场自治规律的实现。且政府财政层级的分配本身就要遵循有利于权利保障实现的基本原则,即实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最优化。因此,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须把握事权与支出的法律本质,从法理的根源探求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解决的路径,改变以往单纯考虑经济学或管理学的效率导向的解决方法,才是提高和实现财税法治的根本,即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个学科的研究优势相结合。当前关于地方财税治理尤其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虽然在法律文本规范层面,部分省份和直辖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本地区划分改革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但更多停留在原则性概括和政策性的宣示,在划分清单、财力匹配、支出规制、争议解决等配套改革方面规定有限,个别省份甚至连最基本的事权清单都没有列举。而在实践层面,由于我国的自然条件,各个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程度差异较大,也给地方财税治理研究带来了困难,因此必须在跨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上规范与实践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补充。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因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关涉到各级政府关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本论文以“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作为研究的命题和对象;其次,本论文虽然聚焦的是地方财政问题,但同样离不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这一大背景,地方问题的理顺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顺,因此本研究也涉及到部分财政事权领域是归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背景下研究地方政府部分的支出责任在地方各级之间的分配;再次,以宪法教义学的方法作为理论源头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的类型化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类型化相对接,并辅之以经济学的经济效率原则作为划分的补充;然后,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客观层面的类型化,包括单一事权、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新增事权等以及所对应的支出责任;最后,为完成履行事权所需的支出责任,需要对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即收益权畸形必要分析和匹配,以保障地方政府具备履行事权的支出能力和支出责任,从收支相适应的角度探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最终制度目标。本研究需要完成的研究目标是:第一,构建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框架,以进一步完善各地区财政治理逻辑思路和指导思想;第二,规范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路径选择,以不断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本研究重点关注的以下问题:第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意蕴与理念重构;第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分的标准和程序问题;第三,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中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以地方财政收益权为核心展开探讨,即从“收”和“支”两个层面相结合以实现收支相适应,改变原有研究仅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偏离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前提,故而无法实现财税法治所要求的权责相一致;最后,通过政府间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作为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本文的研究结构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其中第一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对由来进行逻辑和理论上的推导,论述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是地方财政与地方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的问题。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其制度目标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和规范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意义重大。第二节是探讨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包括:理论支撑是分税制下的财政分权与财政公平问题,即地方问题也是在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和探讨;先决条件是对地方主要是省级财税立法权的再审视,应将省级立法权纳入到地方财税治理的核心地位;解决重点是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因为乡级财政职能在当前财税体制下更多被弱化;解决必要性即现实紧迫性是当前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尤其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包括基层政府债务规模膨胀以及地方融资乱想等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和地方政府间财政治理的负面影响。第三节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展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探讨,包括对其他国家在地方财政治理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梳理,去粗取精以得出更为合适的制度借鉴,同时也对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财税体制的内容与利弊进行梳理和总结,寻求制度优化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和可资总结的经验教训。第二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包括法理解读、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的界定,从多学科多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理论分析和理论铺垫,分析各个学科研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改善的空间,在法理解读的过程中,尤其是重点分析法学视野包括宪法教义学思路对地方财税治理与财税改革所蕴含的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化研究提出法理依据,地方财税治理必须进行法治的体系化建构,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部分领域的修补,进而得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治化的目标导向和路径导向。目标导向是解决政府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方面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活动应当围绕本区域居民的基本福祉。路径导向首先是规范层面应当逐步推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定原则,其次在明确支出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收入的划分,包括地方收益权体系的建构,最后应加强财政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完善。当然,在进行路径设计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忽视现实利益的关切,尤其是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关注激励相容原则。第三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反思,制度意蕴探讨的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问题,尤其宪法的教义学中的国家机构体系与基本权利体系能够为地方财政问题的分析和认知提供能量巨大的方法论指导。障碍反思是理论层面、程序层面、纵向层面、横向层面等不同的维度梳理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例如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划分程序有待加强必要的制度供给、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在支出活动上的权责不明等。进而总结出两者不匹配的根源,包括规范层面的根源和实践层面的根源,为制度设计指明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层面的根源主要是地方财税改革过程中立法的缺失,缺乏明确的立法指引和制度供给,实践层面的根源有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的逐利性冲动,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收益分配机制的不够完善等等。第四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第一节是明确划分的基本理念,以宪法基本权利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并兼顾效率原则。其解决的横向划分基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的规范化,纵向划分的基础是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层次性逻辑关系。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在反思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的基础上行,分别从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两个角度探讨财政事权划分的类型化,重点分析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在规制思路上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或导出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与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包括基本权利型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市场要素型公共产品)供给的对接与实现,其中国家公权力体系的对接方面突出强调省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等基层政府的微观管制权。以解决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划分基础和操作路径。第四节分析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将财政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对接,将各级政府的支出活动严格限定在本级财政事权领域,避免政府财政活动的缺位或越位。第五章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证分析,第一节是对地方财政事权进行类型化并给与类型化的价值定位和模式选择,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一般类型,以作为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第二节是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重点对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和新增事权等主要类型的支出责任标准予以界定,并对省域和直辖市的支出责任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和实践梳理。第三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包括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需要。第四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问题的具体化例证。一方面是从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角度分析省、市、县三级的事权与支出划分,另一方面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的具体化分析。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是基本财政事权中的典型代表领域,通过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教育和社保领域,实现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具体化。第六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政府间财政关系本身就伴随着各种财税利益的竞争。财政事权与支出的划分本身就是对政府间利益的再分配,因此需要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一节是分析利益冲突的本源,论述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第二节是对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分析探讨,包括省以下收益分配的检视和地方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包括构建可持续的地方税,以及规范共享税的收益分享机制。本节重点聚焦的是地方收益权的完善,包括地方政府各个地方税税种的可行性探讨,以及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分配如何实现相对均等以保障本级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能力。第三节是在分析地方财源不均衡的基础上探讨利益平衡中的纵向财力补偿,主要是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在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梳理的基础上,对纵向转移支付进行类型化,包括基本权利保障型、产业与经济补偿型、环境补偿型、区域发展均衡型以及紧急状态型转移支付并与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接。明确宪法的禁止性边界,即对于超过财政事权范围和地方支出责任范围,且违反效率性原则的应当禁止。进而提出省以下纵向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重点和标准,即应当以县市级的财力保障为基本目标、以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为支出重点、以横向上解和纵向下沉的方式并用、以经济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并行的治理思路。第四节是分析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仍然是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和域外借鉴的研究思路。将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界定为跨区域财政事权,并类型化为资源导出区和人口导入区转移支付、产业限制区和产业转移区转移支付、区域产品供给型转移支付和财政平衡型转移支付。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将地方收益分配限定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领域,以更好的有的放矢,避免以往研究的泛化。第七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除了实体法上的界定之外,也需要程序法的保障,地方财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在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内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第一节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那么纠纷解决机制也无从谈起。实现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仍然需要通过预算约束的方式实现,同时对责任的配置必须具体化,以免遁入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第二节是在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监督机制有利于强化权利义务的落实。在地方财税治理中应当强调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实现和规范性,通过人大监督实现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性。第三节是探讨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即究竟归属于立法、司法抑或行政?同时对权限归属进行域外考察与借鉴,在域外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重新反思原有的立法、司法、行政在地方财政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包括行政解决机制的专门机构模式、司法解决机制的有限参与模式、立法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扩大模式,对三种模式的利弊给予相应评价;第四节是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即立法解决机制的再审视,对以往地方财税立法权研究的不足进行梳理和评价,将立法解决机制重新进行法律定位、内涵与外延的明确,并对地方财税立法权的权属标的、权力边界以及替代性机制进行研究,以实现地方财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构建。结论部分针对原有的理论分析和现状的问题梳理,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提出更为规范的制度对策。首先,在立法层面,强调地方财税治理的法定性,逐步将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立法水平;其次,从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相结合的角度逐步开展地方财政事权的科学划分;再次,根据财政事权的划分进而界定地方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尤其重点强调共同事权(包括横向共同事权)和委托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这是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的重点;然后,对支出责任涉及的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配进行规范,既要考虑地方税体系的培育,也要考虑共享税在各级政府间的分享,以保障各级政府具备履行本级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能力,以最终实现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最后,优化地方政府间涉及到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平衡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和财政关系,以保障两者在解决机制上相适应的目标,总结和反思立法、司法、行政等不同的解决机制的优劣和对当前实践的适应性,从法理与实证两个层面得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解决路径。尤其是对地方财税立法在地方财政治理过程中的定位、法律属性、法律必要性给予全面的审视和反思,对地方财税立法的界定和范围给予必要的扩充,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地方立法形式之外,也应适当将与财税治理有关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纳入到地方财税立法权的范畴,例如除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之外,还应当包括财政事权的调整、地方举债权的规定、共同财政事权的联合立法、地方立法的替代性机制等等。除此之外,也应当关注地方预算治理在财税治理中的重要性,通过预算法定、预算绩效优化和预算监督等不断提高预算法治化的水平,尤其是将科学的预算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重要评估标准。当前各个省份出台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多是由省级政府制定出台,与财税法治的思路相悖,因此将以往的行政解决思路逐步优化为立法解决思路辅之以行政解决思路和司法解决思路,以法治化的解决机制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席晓宇[8](2019)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9年我国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作为新时代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其中提出“要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明确指出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支出责任的转型和强化。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实现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大目标,逐步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中央与地方的共同财政事权,同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指出“国家需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改革几乎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而广泛的税收来源也为政府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支持。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健康挑战,医疗卫生支出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国家在医疗卫生领域的财政支出,尤其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的财政支出,也大幅增加。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带给政府更大的财政职责和支出压力,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譬如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责任承担主体与财政支出规模如何具体界定、中央与地方相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及分配比重如何合理划分、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如何系统构建等。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相关问题,首先需要对基本医疗保险和财政有关内涵进行研究界定: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概念。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规范,主要以保险形式为广大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获取提供有效保障,基于一定报销比例补偿参保者的部分门急诊、住院费用,在日常劳动生活中人们更广泛地称其为“医保”。目前我国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差异,将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面向职工群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面向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面向农村居民),针对不同群体实施差别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二是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内涵。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等多方共同筹集,在基金筹集环节中,政府的财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不仅仅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也是资源的再次分配。政府在市场分配的基础上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促进公众健康水平的均衡发展。三是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内涵。公共服务项目的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转型、完善财政管理、缓解收支矛盾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服务项目的财政支出绩效管理也对优质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医疗卫生投入产出效益提升、民众健康公平性改善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其次,就相关理论和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来看,健康权理论指出人人都应享有健康权利,不因支付能力或社会、文化、地域的差异而减损或丧失该项权利。在健康权基础上,提出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是保障个体健康水平、提升社会总体福利的重点项目,其中公共财政是维护和实现大多数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保障。国内外研究普遍着眼于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支出责任承担、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划分,其中政府应该承担的支出责任大小存在较大争议,一些研究认为政府应该承担几乎全部的支出责任,即无限性支出责任,另一些研究则认为这种无限性的支出责任对财政而言往往是不可持续的,政府应该承担部分支出责任,即有限性支出责任。此外,从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发展现状来看,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责任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动态变化,不同时期赋予了它不同的内涵,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建设实践的进程中,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结构和水平也不断变化。从建国起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年),即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的初级阶段,政府几乎承担起全部责任,包括立法、管理和财政支出等,以城镇公费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主要保障形式;但是随着财政负担不断增加和经济体制转变(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时期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也走上市场化改革的道路,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逐步退出舞台;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上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一阶段我国为全体社会成员分别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994年开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开始)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03年开始),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又转回到政府主导的改革方向上来,既不像计划经济时期的大包大揽,也不是改革开放时期的放任不管,而是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基于现状的深入分析发现,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责任界定仍较为模糊,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也不够清晰,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依然缺乏系统的绩效评价体系。针对以上问题,本研究分别从三方面内容展开深入探讨。(1)分析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责任。本部分首先基于不同国家政府对医疗保险服务的支出责任情况展开对比研究,探讨不同支出责任负担水平下的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模式,同时也为我国合理借鉴国外经验提供基础;进而结合我国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共产品属性、社会主义型福利国家属性认知、政府与市场活动界限,从理论上界定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责任;最后运用实证数据,分析影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水平的关键因素,并结合经济发展、财税体系、人口结构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等多方面因素考察具体的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水平。(2)研究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本部分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理论,展开我国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责任的划分分析,首先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分担主体,其次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管理、财政支持等职责分担。为进一步确定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的分配比重,本部分主要利用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有关数据,基于基本医疗保险收支平衡可持续视角展开分配比重测算,从而为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的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责任架构提供理论和实践性指导,并基于现阶段的责任划分策略展开研究结果的对比和分析。(3)构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本部分主要基于质性研究构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目标的绩效评价体系;从运行效率绩效、健康效果绩效、区域公平绩效、社会经济绩效方面选取科学合理的指标;搜集相关实证数据并运用实证方法,评价分析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绩效情况,为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构建提供方向和思路。通过以上问题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本研究主要得出以下结果。(1)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责任承担范围,政府的支出责任可分为有限性的财政支出责任和无限性的财政支出责任,承担有限性支出责任的政府通常与社会、个人共担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责任,而无限性的财政支出责任则恰恰相反,这类政府往往承担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几乎全部的筹资责任。然而,市场机制的引入不仅能有效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分析,有限性的财政支出责任更为适宜。(2)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划分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有效实施的关键内容。依据我国当前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空间层次性,可以将之归类为混合型公共产品,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其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也更为合理;而在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具体职责中发现,相对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供给基本医疗保险公共服务时更能准确把握本区域内的居民偏好,因此将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职责交由地方政府承担更为适宜,而战略制定、规划和监督工作等宏观职责则交由中央政府来承担;至于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划分比重,通过外部性理论和实证数据分析发现,不同省份的地方政府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负担能力具有较大差别,基于此可将各省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情况划分为五类,分别为不可持续、短期可持续、中期可持续、中长期可持续和长期可持续,进而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分担水平也可依据这五类划分为五档。(3)基于绩效评价理论“4E”原则和质性研究,构建出符合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特点的绩效评价体系,包括运行效率绩效、健康效果绩效、区域公平绩效、社会经济绩效四个一级评价指标,并且依据实证数据评测发现,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纯技术效率偏低,健康效果绩效却有明显提升,但是区域公平绩效有待改善,并对经济发展有积极影响。基于分析结果,本研究为政府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管理的建议。首先是结合多方面的影响因素来考量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契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界定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同时考虑人口老龄化问题以减缓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过快增长;其次为有效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不可持续风险,进一步强化可持续目标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两方面出发均衡收支水平;最后依据绩效评价情况,提升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效率以缓解财政压力、拓宽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来源以保障基本健康需求、均衡中央与各地方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划分以提升区域公平性,为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最终实现“健康中国”的伟大战略。
吕阳[9](2019)在《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家、社会、单位、家庭、个人等都是老龄化时代发展的重要责任主体,主体间的关系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别点,它们共同支撑着养老服务业的协调发展,福利多元主体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发展中各有侧重点,为维持公平正义的社会生存、生活和发展环境提供了持久保障。养老服务业不仅是一项核心的民生事业,一种未来的潜力行业,而且是诸多经济现象的纽带,是决定经济能否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稳健器。所以,明确政府引导职责功能,充分运用及保证财政政策工具效率尤为关键。当前的实体养老服务业困局已成:一是生育率、死亡率低。需要直面底部顶部老龄化双重压力;二是养老金贮备严重不足。若不投资会导致亏损,投资又会面临潜在风险,养老金的收缴、发放、投资正面临选择性难题;三是代际养老压力大。中年人工作、住房、培养子女的难度陡增,无暇顾及老年人赡养,寿命延长将会面临60岁以上低龄、中龄老年人赡养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四是服务稍好的养老机构远远不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落后。养老机构普遍收费高、服务类型单一,精神赡养服务严重缺失,占比90%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还远未形成发展体系;五是延迟退休、鼓励生育、移民等综合配套措施乏力,财政政策缺失、缺乏、滞后。为什么要研究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显而易见,主要就是为了促进经济的上行发展,可以说,人口问题影响了一切问题,1935年地理学家胡焕庸发表的《中国人口之分布》竟预见了未来百年的经济发展,发展经济就必然绕不过保障民生,人口主线和财税主线就可以充分阐释。一是计划生育的政策演变。1982年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行十分合乎当时的经济发展规律,那时的生产力水平无力承担人口指数化增长,于是长达36年的国策间接成了抑制人口快速增长的客观因素,主观上则是为了健康、有序增加人口,倘若调控不及时,就会导致人口老龄化。这不光会影响老年人口所占比重逐步提升,老龄化本身还是个速度问题,当计划生育进行到2007年的时候,并未有任何放开生育的政策动静,使得一代人过后的“底部老龄化”变得异常复杂,长此以往甚至会导致低生育文化养成,阻碍后期政策调控的可行性,也加快了“人口红利”消逝的速率。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埋下的是人口老龄化危机,劳动力、生产要素成本不断攀升,城市群、都市圈疯狂抢人,房价突破“天花板”,这背后却是城乡、区域老龄化的倒挂,劳动增值空间的压缩,资本增值空间的扩张,间接引发收入分配失灵,阶层相对固化,道德观滑坡。但老龄化问题从科技医疗上看,却是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必经过程,综合国力提升和人均寿命提高就是最好例证,这又是“顶部老龄化”的现实表现,于是“顶部老龄化”和“底部老龄化”不期而遇,所以,当前更有必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将养老服务体系初级阶段不断推向中高级阶段。二是财税体制的政策演变。“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1994年分税制为了扭转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过低及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过低的状况,通过分税制实现了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划分,“倒逼”地方财政发展“土地财政”,财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新预算法》形成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的“四本预算”安排,“营改增”、国地税合并、“新个税”改革等历史阶段过后,2008年有选择的结构性减税正不断转向2018年后大面积地减税减费减基金的实质性减税,税收形成“简税制、低税率、宽税基、严征管”的税制安排,结构性减税为扭转不合理税收结构,提升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推动减税降费,实现“降成本”和“补短板”,与拉弗曲线相呼应,社会保障深刻影响基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税收优惠和财政支出,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更是引起企业新成本和政策吸收的激烈讨论,学界普遍认为社保降费可从当前的39%左右降至20%-25%,进度还需测算,细节还需深思。同时,社保全额征收又能有效弥补养老、医疗保险资金缺口,避免养老金等支付对财政补贴的过度依赖,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使税收管理员转向税收信息员,此外,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为非法彩票,会保证福利彩票公益金安全流入老年人福利。所以,财政政策与养老服务业本身就是内外皆有衔接的互动关系,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支出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财政政策的积极与否事关养老服务业的科学、有序、协调发展,两者互相影响,密不可分。传统养老服务体系主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随后护理保险逐步完善,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模式得到推广,“互联网+养老”模式成效显然,这对财政政策的有效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应对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PPP模式充分应对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具体需求,财政投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传统财政政策工具运用也需要不断丰富及完善,养老服务业本就是财政政策所必须强化针对的具体落脚点,巨大的老年消费市场又是未来诸多关联产业结构升级及转化的契机,唯有颠覆劳动力人口下滑的倒退思维,才能够从容把握潜在的发展机遇。除了关注眼前发展现状、问题之外,可研究参考发达国家及地区养老服务财政政策对现今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启示,发达国家及地区在工业革命的催化下,率先步入人口老龄化,在生产力发达、综合国力强盛的背景下,丰富和发展了近现代的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总结过去、学习先进是时代发展的政策需要。老龄化程度越高,挑战就会越大,但任何事业、行业都会有机遇,对待养老服务业发展问题,也应当迎难而上,单纯从经济角度上看,劳动力比例减少、生产要素调整及资金投入变化都应趁势而为,根据社会现实来解决养老服务发展过程当中的难题是首选之策。尽管如此,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积极应对老龄化问题,毕竟发展的矛盾总需要因地制宜地去消除与化解,这主要得益于我国广阔的养老产业市场,养老服务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及完善至关重要。基于此,才能够化挑战为机遇,变不利为有利,倒逼养老服务业民生事业的迅速发展,将消极影响遏制在最小范围之内,伴随家庭养老能力缺失及不足,社会化、多元化、产业化养老应运而生,家庭结构、代际关系转移及空巢家庭增加,整个社会对养老服务业需求的标准越来越高,各国调节、补充和完善养老服务时限也越来越紧,这无疑会促使政府消费政策、社会保障政策、产业政策及财政政策的提前出台,进而实现家庭单元、社会、市场等主体的协助发展。人口老龄化理论认为,老龄群体日益增加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实质上是社会资源不断倾向老年群体,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社会基础也始终以老年人口增多为依归,由此带来经济发展形式、社会治理方式、老年收入保障和养老服务供需结构的深刻影响,横梗在逐步崛起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面前的是“未富先老”和“未备先老”,构建适宜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养老服务体系已刻不容缓。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导论部分,拟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浩瀚研究文献的综述,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而提出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探讨设计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最后从总体上概括本文的框架及内容。第一章为养老服务业与经济学理论分析,该部分从养老服务业相关概念界定、政府介入养老服务业的理论依据、财政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展开研究,详细讨论相关的理论依据及不足。第二章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现状分析,该部分从养老服务业财政资金投入、政策环境变化、养老服务模式多元、养老服务政策蜕变、统计数据变化、养老服务成就与形势、“全面二孩”及延迟退休等方面,紧密联系财政视角的目标与定位,综合阐述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建设所发挥的作用。第三章为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财政政策问题探析,通过分析财政关联体及财政政策作用,及时发现养老服务业当中财政政策执行不力,效果不佳的现实问题,进而为对策输出提供依据。第四章为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证分析,通过筛选有代表性的统计指标,攫取中央民政部层面31个省份2007-2016年的面板数据,并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进行分析。结合养老机构发展特点,采取VAR模型和分位数回归,并测算各地的养老机构财政性资金缺口,来简要分析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影响。第五章为发达国家(地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通过对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英国社区照顾、德国“多代居”、日本护理供给体系和香港安老服务等不同发展类型经济体的养老服务业及财政政策经验进行借鉴,并准确评价,从中获得启发。第六章为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的建议,该部分从准确定位、设计完备的财政政策体系、有效执行、发展规范、配套措施等方面来论述养老服务业发展所需,试图为未来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保障思路。希冀能够对推进积极、健康、和谐的中国建设有所裨益。
张菡芸[10](2018)在《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的高速发展离不开社会保障体系强有力的支撑,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激励经济腾飞的助推器,医疗保险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由于我国存在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等现象,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这将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产生威胁。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是医疗保险体系运行中的关键节点,也是医疗保险最重要的功能。同时,医保基金的支付也是一种经济激励手段,它对于控制医疗费用、配置医疗资源、规范医疗行为等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是最能深入触及医保各方经济利益的敏感环节,也是改革与完善医保体系的重点和难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保”)是我国医疗保险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成都市作为西南地区的重要中心城市,自1999年建立起职工基本医保制度以来,一直积极探索如何更好地完善职工基本医保制度,有效管理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风险,遏制医保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平稳运行。本文围绕成都市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深入研究。首先简要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等,再以风险管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诱导需求理论等作为支撑,在查阅参考大量国内外文献、期刊及医保法律法规文件的前提下,综述这些资料的最新进展,比较分析出可供成都市借鉴的风险管理举措。本文先分析出成都市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过程中的风险,然后通过层次分析法得出各风险指标的权重,再使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成都市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中的风险进行评价。还采用了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成都市近年来的职工基本医保运行数据为依托,剖析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参保人员构成、次均申报费用等要害数据,详细分析各支付风险。最后综合成都市职工基本医保政策,吸取国内外先进的医保基金支付风险管理启示,针对文中识别出的风险因素,从规范医保供需双方行为、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降低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风险从而确保其健康运行等角度出发,提出了涉及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需求方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对策,促进成都市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方式改革,为完善和深化改革成都市职工基本医保险制度提供了理论和实证参考,正面影响到成都市整个医保体系的运行。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笔者着力于我国某一局部地区,把成都市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的微观数据作为研究落脚点,结合医疗保险界已有的定性分析,提出了与成都市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情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对策,为成都市乃至整个西南地区的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风险管理提供了科学合理的参考建议。
二、“电费付费原理”与医疗保障体系层次的划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电费付费原理”与医疗保障体系层次的划分(论文提纲范文)
(1)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市场化准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研究内容及概念定义 |
1.2.1 研究内容 |
1.2.2 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市场化准量概念界定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文献综述 |
2.1.1 基础设施项目融资 |
2.1.2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PPP模式研究 |
2.1.3 债务融资和资本结构研究 |
2.1.4 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融资结构研究 |
2.2 文献评述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市场化的现状及要素分析 |
3.1 PPP的国际经验和中国现状 |
3.1.1 PPP的国际经验 |
3.1.2 中国PPP发展现状 |
3.1.3 中国PPP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 城市轨道交通PPP发展现状 |
3.2.1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现状 |
3.2.2 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的实施流程及模式 |
3.2.3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PPP发展中的特殊问题 |
3.3 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市场化的影响因素甄别与分析 |
3.3.1 主要影响因素甄别 |
3.3.2 影响因素分析 |
3.3.3 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参与主体动因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市场化准量模型构建 |
4.1 市场化准量模型推导逻辑 |
4.1.1 城市轨道交通的经济属性 |
4.1.2 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要求曲线 |
4.1.3 政府方引入社会资本的回报供给曲线 |
4.2 市场化准量模型 |
4.2.1 市场化准量基本曲线 |
4.2.2 市场化准量模型参变量 |
4.2.3 市场化准量标准模型 |
4.3 市场化准量异化模型 |
4.3.1 政府方让渡收益模型 |
4.3.2 政府方索取收益模型 |
4.3.3 不同市场化准量模型的对比分析 |
4.4 市场化准量关键影响因素变动分析 |
4.4.1 社会资本方的生产效率变动对市场化准量的影响分析 |
4.4.2 负债结构变动对市场化准量的影响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化准量动态分析 |
5.1 引入社会资本对项目生产效率的影响分析 |
5.1.1 建设成本效率变动的分析 |
5.1.2 运营成本效率变动的分析 |
5.1.3 运营收入效率变动的分析 |
5.2 项目负债结构变动对市场化准量的影响趋势分析 |
5.2.1 项目负债结构变动的基本分析 |
5.2.2 税盾效应和债务破产风险成本的影响分析 |
5.2.3 负债结构变化对异化模型带来的变动影响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化准量案例实证分析 |
6.1 标准情况——某市新机场轨道线项目 |
6.1.1 测算说明 |
6.1.2 财务测算条件 |
6.1.3 假设条件 |
6.1.4 测算结果 |
6.1.5 动态分析检验 |
6.2 政府方让渡收益的情况——S市1 号线项目 |
6.2.1 合作模式 |
6.2.2 边界条件 |
6.2.3 财务测算条件 |
6.2.4 测算结果 |
6.3 政府方索取收益的情况——W市2 号线项目 |
6.3.1 合作模式 |
6.3.2 财务测算条件 |
6.3.3 测算结果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论文的主要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 |
1.2.1 医院医保管理研究的文献计量分析 |
1.2.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动态分析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假设 |
1.3.3 研究内容 |
1.4 资料来源与方法 |
1.4.1 资料来源 |
1.4.2 资料分析方法 |
1.4.3 质量控制方法 |
1.4.4 研究使用软件 |
1.5 研究逻辑框架 |
1.5.1 技术路线图 |
1.5.2 结构安排 |
2 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的理论框架构建 |
2.1 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的发展及环境判断 |
2.1.1 医院医保管理的发展 |
2.1.2 基于SWOT-PEST模型的公立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的形势判断 |
2.2 公立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活动中的利益相关者及激励相容问题 |
2.2.1 利益相关者分析 |
2.2.2 公立医院医保管理所面临的激励相容问题 |
2.3 公立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的相关理论基础 |
2.3.1 精细化管理理论 |
2.3.2 激励相容理论 |
2.3.3 内部控制理论 |
2.3.4 行为科学理论 |
2.3.5 现代组织理论 |
2.4 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的内涵界定 |
2.4.1 公立医院的概念 |
2.4.2 医保管理的概念 |
2.4.3 管理模式的内涵 |
2.4.4 精细化管理的内涵 |
2.4.5 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的内涵界定 |
2.5 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理论框架构建 |
2.6 本章小结 |
3 基于典型案例的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运行状况实证研究 |
3.1 资料来源与方法 |
3.1.1 资料来源 |
3.1.2 研究方法 |
3.2 样本医院分布及医院属性基本情况分析 |
3.2.1 样本医院分布及医院属性基本情况分析 |
3.2.2 样本医院属性基本情况分析 |
3.3 样本医院开展医保精细化管理的组织构架分析 |
3.3.1 管理层次与组织结构分析 |
3.3.2 部门划分及部门联动机制分析 |
3.3.3 职位设置与职权责划分分析 |
3.4 样本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流程改造分析 |
3.5 院内医保精细化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
3.6 样本医院开展医保精细化管理的管理工具分析 |
3.7 样本医院开展医保精细化管理的运行机制建设分析 |
3.8 公立医院内部主要医保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及影响因素研究 |
3.8.1 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分析 |
3.8.2 主要医保管理者的医保管理理念及认知的定量分析 |
3.8.3 主要医院医保管理者医保精细化管理理念的质性分析 |
3.9 医院医保管理队伍服务能力分析 |
3.9.1 医保科人力资源配置基本情况分析 |
3.9.2 医保科办公基本设施配置情况分析 |
3.10 本章小结 |
4 基于多准则模糊评价方法的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的评价分析 |
4.1 评价指标与评价模型的构建原则与方法 |
4.1.1 评价指标的选择原则 |
4.1.2 评价模型的构建及实证方法 |
4.2 评价指标评价体系的构建 |
4.3 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评价模型构建——基于DEMATEL和 ANP方法 |
4.3.1 运用DEMATEL方法分析评价各指标相互影响关系 |
4.3.2 运用ANP方法分析各评价指标相对重要程度 |
4.4 评价对象——VIKOR方法评价 |
4.4.1 评价对象 |
4.4.2 评价结果 |
4.5 本章小结 |
5 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实施效果分析——对医保、医院、医生、患者的影响研究 |
5.1 医保角度——医院医保资金安全与使用风险识别与防控效果分析 |
5.1.1 基于FTA方法构建医院医保基金安全与使用风险识别 |
5.1.2 精细化管理模式对医保基金风险防控的实证分析 |
5.2 医院角度——基于DRGs的医院精细化管理效果评价的实证分析 |
5.2.1 基于DRGs的评价方法 |
5.2.2 评价结果 |
5.3 医生角度——基于倾向值匹配的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成效评估 |
5.3.1 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
5.3.2 结果 |
5.4 患者角度——患者医保受益变化及满意度分析 |
5.4.1 基于GAM的患者医保收益分析 |
5.4.2 开展精细化管理对患者满意度的影响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 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改进策略 |
6.1 目前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实践探索中存在的问题 |
6.1.1 缺乏精细化医院医保管理理念和目标管理 |
6.1.2 管理模式缺乏精细化的系统组织管理 |
6.1.3 支持管理模式的医保管理队伍非职业化、人员专业水平较弱 |
6.2 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改进策略 |
6.2.1 树立公立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理念与目标指导模式构建 |
6.2.2 优化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组织管理 |
6.2.3 加强稳定、高质量的医保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
7 主要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创新与特色 |
7.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精细化管理背景下医院内部医保管理模式研究综述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附录2 公立医院医保科(室)工作人员情况调查表 |
附录3 医务人员人员基本建设和运行调查表 |
附录4 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质量评价体系相关指标关系矩阵表 |
附录5 公立医院主要医保管理者访谈提纲 |
附录6 MATLAB程序命令 |
附录7 公立医院医保精细化管理相关主要政策梳理表 |
(3)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论文框架及结构图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点 |
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定位 |
(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概念 |
(二)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属性 |
(三)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 |
二、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模式 |
(一)模式划分的根据 |
(二)模式选择的定型 |
三、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三)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
第二章 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实然要义 |
一、适用范围与普惠性和补充性相关联 |
(一)参保主体与普惠性相关联 |
(二)保险选择与补充性相关联 |
二、资金筹集与多元性和增效性相关联 |
(一)筹资责任与多元性相关联 |
(二)筹资组合与增效性相关联 |
三、待遇给付与社会性和福利性相关联 |
(一)给付方式与社会性相关联 |
(二)给付内容与福利性相关联 |
第三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制构建的根据 |
一、相关理论的综合考量 |
(一)社会安全价值与社会利益理论 |
(二)社会效率价值与多元福利理论 |
(三)社会公平价值与权利本位理论 |
二、实践探索的目标要求 |
(一)单独保险制度构建的要求 |
(二)独立建制条件满足的要求 |
(三)制度竞合风险规避的要求 |
三、法律关系的协调需要 |
(一)主体地位的整体性协调需要 |
(二)权利义务的保障性协调需要 |
(三)客体形成的发展性协调需要 |
第四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适用范围的界定 |
一、长期照护基本保险的适用范围 |
(一)基本保险应然覆盖范围的考量 |
(二)基本保险统一参保范围的确定 |
(三)基本保险差异参保范围的认定 |
二、长期照护团体保险的适用范围 |
(一)团体保险形态及适用范围考量 |
(二)团体保险类型化及其适用标准 |
三、长期照护个人保险的适用范围 |
(一)优惠相互保险的适用范围考量 |
(二)理财照护保险的适用范围考量 |
第五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机制的厘定 |
一、立足“权责对等”的筹资渠道拓展 |
(一)源于渠道单一的权责失衡检视 |
(二)基于筹资责任的多元渠道设计 |
(三)基于筹资方式嵌入的渠道拓展 |
二、基于“比例设定”的筹资标准调整 |
(一)筹资标准的比例调整 |
(二)保险费率的动态调整 |
三、缘于“统筹分权”的筹资运行设计 |
(一)属地筹资与中央调剂相结合 |
(二)市场经办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
第六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水平的确定 |
一、给付标准:主体资格要件的体现 |
(一)受益人的资格要件 |
(二)给付方的资格要件 |
二、给付方式:受益主体权利的保障 |
(一)基于服务给付的保险权利实现 |
(二)基于现金给付的保险权利实现 |
第七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展望 |
一、修订现行相关法律的应然构想 |
(一)修订现行相关法律的必要条件 |
(二)近期应当修订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长期照护保险单独立法的研判 |
(一)应然单独立法的多元制度整合 |
(二)长期照护保险立法的形式构想 |
(三)长期照护保险立法的内容构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DRG管理思路下主诊医师组医疗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卫生体制改革纵深发展呼唤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 |
1.1.2 DRG本质是医疗服务管理工具 |
1.1.3 主诊医师负责制成为现代医院管理热点 |
1.1.4 DRG为主诊组和医师管理提供了科学的考量维度和标准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文献述评 |
1.3 研究目的 |
1.4 研究意义 |
第二章 研究内容和方法 |
2.1 研究内容 |
2.2 相关概念及理论 |
2.2.1 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 |
2.2.2 医疗服务 |
2.2.3 主诊医师组 |
2.2.4 矩阵型组织 |
2.3 研究方法 |
2.3.1 文献研究法 |
2.3.2 Delphi专家咨询法 |
2.3.3 层次分析法(AHP) |
2.4 技术路线 |
第三章 DRG管理思路下主诊医师组医疗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初拟 |
3.1 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3.2 指标来源与依据 |
3.2.1 主诊医师组医疗服务评价维度 |
3.2.2 DRG指标在主诊医师组医疗服务评价维度中的作用 |
3.3 DRG管理思路下主诊医师组医疗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的初步形成 |
第四章 DRG管理思路下主诊医师组医疗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1 专家选取及问卷设计 |
4.1.1 专家选择 |
4.1.2 问卷设计 |
4.1.3 质量控制(信效度检验) |
4.2 DRG管理思路下主诊医师组医疗服务评价指标筛选 |
4.2.1 专家基本情况 |
4.2.2 专家咨询的可靠性及意见协调性分析 |
4.2.3 第一轮德尔菲法咨询结果 |
4.2.4 第二轮德尔菲法咨询结果 |
4.2.5 第三轮德尔菲法咨询结果 |
4.3 DRG管理思路下主诊医师组医疗服务评价指标确立 |
第五章 DRG管理思路下主诊医师组医疗服务评价指标权重设置 |
5.1 层次分析法(AHP)的应用 |
5.1.1 建立递阶层次结构模型 |
5.1.2 构造判断(成对比较)矩阵 |
5.2 一级指标权重设置 |
5.3 二级指标权重设置 |
5.4 三级指标权重设置 |
5.5 组合权重设置及指标体系权重确定 |
第六章 主诊医师组医疗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实证研究 |
6.1 样本医院主诊医师负责制推行情况 |
6.2 样本医院主诊医师组DRG住院医疗服务综合评价分析 |
6.2.1 医疗质量指标分析 |
6.2.2 医疗绩效指标分析 |
6.2.3 学科建设指标分析 |
6.2.4 医疗安全指标分析 |
6.2.5 实证研究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 |
7.1 研究成果 |
7.1.1 确立以DRG指标为导向的主诊医师组医疗服务评价指标体系 |
7.1.2 指标体系实证研究结果 |
7.1.3 指标体系改进 |
7.2 讨论与建议 |
7.2.1 打造平衡的主诊组生态学科群系统 |
7.2.2 建立以DRG为主导的临床大数据决策中心 |
7.2.3 积极拓展医院管理创新的抓手和动力 |
7.2.4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主诊组应急处置管理 |
7.3 研究的创新与展望 |
7.3.1 研究路径和设计目标的创新点 |
7.3.2 下一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缩略词表 |
附录2 第一轮专家函询表 |
附录3 第二轮专家函询表 |
附录4 第三轮专家函询表 |
附录5 随机一致性RI值的Matlab编程代码 |
攻读学位期间成果 |
致谢 |
(5)新中国70年来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历史探索及其现实走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社会保障的基础理论分析 |
一、社会保障的内涵与特征 |
(一)社会保障概念界定 |
(二)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 |
二、社会保障的功能 |
(一)保护功能 |
(二)调节功能 |
(三)稳定功能 |
(四)促进功能 |
三、社会保障制度构成要素 |
(一)社会保障项目 |
(二)社会保障模式 |
(三)社会保障管理主体 |
(四)社会保障基金 |
四、新中国70年来党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的思想渊源 |
(一)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 |
(二)党的几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的基本思想 |
(三)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保障思想 |
(四)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有益思想的借鉴与吸纳 |
第二章 改革开放前党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的历史回眸 |
一、改革开放前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探索历程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初步探索(1949年—1956年) |
(二)全面建设十年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艰辛探索(1957年—1966年) |
(三)“文革”时期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曲折探索(1966年—1976年) |
二、改革开放前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的基本特点 |
(一)以城市为主、城乡分立的社会保障模式 |
(二)城市保障待遇高福利化平均化 |
(三)与身份等级挂钩的差别待遇 |
(四)社会化程度不足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历史探索 |
一、改革开放以来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探索历程 |
(一)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起步阶段(1978年—1992年) |
(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重构阶段(1993年—2003年) |
(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整体推进阶段(2004年—2011年) |
(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全面深化阶段(2012至今) |
二、改革开放以来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的基本特点 |
(一)建设路径:由地方自发到全国统筹 |
(二)保障范围:由部分保障到惠及全体 |
(三)保障体系:由单一建设到整体推进的探索 |
(四)功能定位:由服务经济到独立发展 |
第四章 新中国70年来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的成果与经验 |
一、新中国70年来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的主要成果 |
(一)社会保障理论观念的巨大转变 |
(二)形成多层、多元、多样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理论体系 |
(三)构建了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
二、新中国70年来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的基本经验 |
(一)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 |
(二)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
(三)必须切实贯彻公平、共享、可持续的价值理念 |
(四)必须依据生产力发展水平确定社会保障水平 |
(五)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化解社会矛盾与实现社会稳定 |
(六)必须坚持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全面领导 |
第五章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 |
一、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保障建设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 |
(一)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 |
(二)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 |
(三)社会结构分化加剧 |
(四)收入分配差距扩大 |
(五)弱势群体边缘群体增多 |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社会保障水平差异大 |
(二)社会保障体系层次性不鲜明 |
(三)社会保障资金机制尚需完善 |
(四)社会保障责任划分尚需进一步明确整合 |
(五)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落实尚显不够 |
(六)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尚需健全 |
三、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主要问题的归因 |
(一)城乡二元化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 |
(二)社会救助体系不健全 |
(三)社会保障资金压力增大 |
(四)社会保障责任模糊与长效机制相对缺失 |
(五)社会保障监管体系不完备 |
(六)社会保障立法建设滞后 |
第六章 新时代条件下党加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新走向思考 |
一、切实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
(一)坚持问题导向,适应实践发展新要求 |
(二)回应群众现实需要,顺应群众内心新期盼 |
二、遵循发展共享的社会保障发展理念 |
(一)坚持更可持续发展理念 |
(二)坚持共享理念 |
三、坚定公平统筹优质的指导思想 |
(一)保障和促进公平正义 |
(二)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发展 |
(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
四、坚持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基本原则 |
(一)坚持以人为本与弱者优先相结合的原则 |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
(三)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
(五)坚持坚决兜牢保障底线的原则 |
(六)坚持充分激发社会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 |
五、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
(一)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服务体系 |
(二)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及医疗服务 |
(三)统筹完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制度 |
(四)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平台 |
(五)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
(六)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障管理监督制度 |
(七)实行社会保障税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学术成果 |
(6)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2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及其政府行为的理论分析 |
2.1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特征 |
2.2 政府行为的内涵及其特征 |
2.3 政府提供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理论依据 |
2.4 政府提供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为边界 |
3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需多元化 |
3.1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多元化 |
3.2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化 |
4 基本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 |
4.1 基本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 |
4.2 基本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失范 |
4.3 基本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失范原因 |
5 中间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 |
5.1 中间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 |
5.2 中间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失范 |
5.3 中间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失范原因分析 |
6 高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 |
6.1 高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 |
6.2 高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失范 |
6.3 高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行为失范原因分析 |
7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需情景下政府行为优化 |
7.1 政府行为优化方向:善治 |
7.2 政府行为优化路径选择:元治理 |
7.3 元治理视阈下政府行为的优化路径 |
8 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行为及其优化的实证分析 |
8.1 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分类研究 |
8.2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情况 |
8.3 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行为评析 |
8.4 优化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行为的对策 |
9 结论与展望 |
9.1 主要研究结论 |
9.2 研究不足 |
9.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及需求评估标准 |
附录2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评估标准 |
附录3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评估指标标准 |
附录4 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5 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状况调查问卷(政府) |
附录6 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状况调查问卷(社区) |
附录7 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状况调查问卷(服务机构) |
(7)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 |
一、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地方财政治理与地方自主权问题 |
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 |
第二节 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
一、解决问题的理论支撑:分税制体系下的财政分权理论与财政公平原则 |
二、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地方立法权限的界定和法定性原则 |
三、解决问题的重点:省市县三级划分 |
四、解决问题的现实紧迫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大 |
第三节 比较法视域下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共性解析 |
一、纵向比较:历史源流中的地方财政问题梳理 |
二、横向比较:域外地方财政治理的它山之石 |
第二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求索 |
一、概念界定 |
二、法理渊源 |
第二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界定 |
一、央地财政分权的法律解析 |
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解构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界定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导向 |
一、目标导向 |
二、路径导向 |
第三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审思 |
第一节 制度意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释义 |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地位 |
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 |
第二节 障碍审思: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 |
一、理论障碍: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 |
二、程序障碍:划分程序中程序供给的欠缺 |
三、纵向障碍:制度缺漏下央地以及上下级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 |
四、横向障碍: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责不明和地方政府支出偏好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根源 |
一、规范层面的根源 |
二、实践层面的根源 |
第四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 |
第一节 目标导向:以居民基本权利体系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统属,兼顾效率原则 |
一、横向划分的基础:规范视野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限 |
二、纵向划分的基础: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内在层次性关系 |
第二节 基本权利体系对于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 |
二、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层次性和类型化价值 |
三、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目标定位 |
第三节 国家公权力部门体系对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地方国家权力部门体系的二元划分:省级政府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政府的微观管制权 |
二、国家机构体系的层次性与类型化同财政事权划分的内在联系 |
三、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借鉴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 |
一、财政事权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支出责任保障与实现财政事权的关系 |
三、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思路 |
第五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的类型化界分及其价值 |
一、类型化的价值定位: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类型化的责任主体: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事权领域的集中反映 |
三、类型化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 |
一、地方支出责任法治化的价值判断 |
二、地方支出责任界定的法治化标准 |
三、省域支出责任的实证考察 |
四、直辖市支出责任的特殊性考察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 |
二、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 |
三、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化例证 |
一、省、市、县三级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实践选择 |
二、教育财政事权 |
三、社会保障财政事权 |
第六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 |
第一节 利益冲突的本源: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 |
第二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划分 |
一、省以下收益分配的现状:税种归属与共享理论的检视 |
二、收益分配的核心: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纵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探析 |
二、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类型化和法律禁止性边界 |
三、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横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视角下横向转移支付的类型化 |
二、横向转移支付的域外借鉴:以德国横向财政平衡为例 |
第七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 |
第二节 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规范性 |
二、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 |
三、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 |
第三节 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 |
一、权限归属的基本思路:立法、司法抑或行政? |
二、权限归属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的再审视 |
一、地方立法权的权属标的:实践基准和纠纷解决归属 |
二、地方立法权的权力边界 |
三、替代性机制的可行性探讨:授权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概述 |
一、背景及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概念界定 |
一、基本医疗保险内涵界定 |
二、公共财政收支内涵界定 |
三、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内涵界定 |
四、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内涵界定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相关研究综述 |
二、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相关研究综述 |
三、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相关研究综述 |
四、文献评述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内容 |
第六节 研究重难点及创新点 |
一、重难点 |
二、创新点 |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理论 |
一、健康权理论 |
二、福利经济学理论 |
三、社会正义理论 |
第二节 公共产品的财政支出相关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 |
二、公共产品理论 |
三、公共选择理论 |
第三节 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理论 |
一、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 |
二、偏好识别理论 |
三、外部性理论 |
四、可持续发展理论 |
第四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理论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4E”原则 |
三、绩效系统评价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发展现状及主要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责任及其规模演变 |
一、政府支出责任随医保制度改革而转变 |
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规模逐年扩增 |
三、小结 |
第二节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现状 |
一、政府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责任分担层级 |
二、政府间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划分 |
三、小结 |
第三节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效果现状 |
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总体保障水平 |
二、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效果 |
三、小结 |
第四节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主要问题 |
一、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规模增加导致政府支出压力增大 |
二、中央与地方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暂不明晰 |
三、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缺乏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 |
四、小结 |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分析 |
第一节 国际上不同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情况比较 |
一、基本医疗保险有限性财政支出的典型——以美国、瑞士、新加坡为例 |
二、基本医疗保险无限性财政支出的典型——以丹麦、英国为例 |
三、国外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界定 |
一、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承担主体界定 |
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规模分析 |
三、小结 |
第三节 影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因素分析 |
一、基于因素分析法构建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影响因素框架 |
二、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关键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三、小结 |
第四节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规模测算 |
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规模分析框架 |
二、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前期补贴支出规模测算 |
三、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后期补贴支出规模测算 |
四、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总体支出规模测算结果 |
第五章 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第一节 我国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划分 |
一、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分担主体 |
二、厘清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三、确定中央与地方各自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分配比重 |
四、小结 |
第二节 基于可持续视角划分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 |
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可持续的研究基础 |
二、基于可持续划分我国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 |
第三节 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档对比与分析 |
一、分档层次对比与分析 |
二、分档比例对比与分析 |
三、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一级指标体系构建 |
一、质性研究设计 |
二、质性研究结果分析 |
三、小结 |
第二节 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二级指标体系构建 |
一、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运行效率绩效二级指标的选取 |
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健康效果绩效二级指标的选取 |
三、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区域公平绩效二级指标的选取 |
四、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社会经济绩效二级指标的选取 |
五、小结 |
第三节 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
一、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运行效率绩效分析 |
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健康效果绩效分析 |
三、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区域公平绩效分析 |
四、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社会经济绩效分析 |
五、小结 |
第七章 完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管理的建议 |
第一节 基于影响因素考量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 |
一、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考量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与规模 |
二、促进城镇化发展转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结构 |
三、基于人口老龄化问题管控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 |
第二节 均衡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划分以控制可持续风险 |
一、强化可持续目标以划分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分配比重 |
二、根据地方政府财力可持续以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支出责任 |
三、进一步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水平 |
第三节 根据绩效评价提升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 |
一、提升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运行效率以缓解财政压力 |
二、拓宽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来源以保障基本健康需求 |
三、平衡各地方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划分以提升区域公平性 |
局限与展望 |
附录1 :质性研究访谈提纲 |
附录2 :词表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主要内容 |
四、论文研究方法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养老服务业与经济学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养老服务业相关概念界定 |
一、养老服务业的内涵与外延 |
二、养老服务业的特点 |
第二节 政府介入养老服务业的理论依据 |
一、养老服务业的公共财政运行逻辑 |
二、养老服务业的福利多元方式 |
三、养老服务业的人口老龄化发展动因 |
四、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社会正义 |
第三节 财政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一、政府购买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二、税收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三、财政直接投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四、财政补贴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第二章 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进程 |
一、老龄化对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产生直接影响 |
二、财政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的现状 |
三、财政政策实施对养老服务消费结构产生间接影响 |
第二节 养老服务业各类投资迅速增长 |
一、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政策环境 |
二、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支持概况 |
三、中央财政资金的投入范围 |
四、部分地区养老服务的财政差异 |
第三节 养老服务体系构造的财政措施 |
一、传统养老服务模式的衔接 |
二、医养结合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 |
三、“互联网+养老”的新型养老服务手段 |
第四节 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的偏移及侧重 |
一、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演变 |
二、城市养老服务业 |
三、农村养老服务业 |
第五节 养老服务业的现实发展要素 |
一、“全面二孩”对养老服务业的影响 |
二、延迟退休对养老服务业的影响 |
第三章 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财政政策问题探析 |
第一节 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政策执行力不强 |
一、法律法规配套不够齐全 |
二、财政绩效管理监督不力 |
三、财政资金的部门耗损 |
四、基层政府分配财政资金的能力羸弱 |
第二节 养老服务业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 |
一、受惠群体较小 |
二、专业医护人员占比很低 |
三、社会组织被动服务 |
四、缺乏法制化考核评价 |
第三节 养老服务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
一、税收政策的立法难题 |
二、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狭窄 |
三、营利性及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税收政策差异 |
四、税收政策运用还不够严谨 |
第四节 养老服务业的财政直接投入乏力 |
一、财政性资金支持结构不太合理 |
二、财政直接投入养老服务机构床位面临困境 |
三、养老服务业的土地供给存在问题 |
第五节 养老服务业财政补贴缺乏可操作性 |
一、老年人居家选择的财政补贴分类失准 |
二、财政补贴形式冗杂 |
三、养老机构的财政补贴不均及趋同 |
第四章 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实证模型构建 |
一、模型变量的选取 |
二、样本及数据来源 |
三、实证模型的构建 |
四、Hausman检验及固定效应回归结果 |
第二节 分区域实证分析 |
一、东部地区样本实证结果分析 |
二、中部地区样本实证结果分析 |
三、西部地区样本实证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养老机构投资效率的实证分析 |
一、VAR模型结果 |
二、分位数回归 |
三、财政资金缺口测度模型 |
第五章 发达国家(地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 |
二、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的财政政策经验 |
三、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的财政政策借鉴 |
第二节 英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英国社区照顾 |
二、英国社区照顾的财政政策经验 |
三、英国社区照顾的财政政策借鉴 |
第三节 德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德国养老体系及老年安居形式 |
二、德国养老体系及老年安居形式财政政策经验 |
三、德国养老体系及老年安居形式借鉴 |
第四节 日本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日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
二、日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的财政政策经验 |
三、日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的财政政策借鉴 |
第五节 中国香港地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香港安老服务 |
二、香港安老服务财政政策经验 |
三、香港安老服务财政政策借鉴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的建议 |
第一节 养老服务业的准确定位 |
一、明确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支出责任 |
二、优先发展PPP模式 |
第二节 设计完备的财政政策体系 |
一、构建合理的央地财政关系 |
二、“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构建 |
三、完善“涉老”税收政策 |
第三节 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发展 |
一、建立财政绩效管理监督机制 |
二、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
第四节 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配套措施 |
一、完善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 |
二、建立养老金融服务体系 |
三、“互联网+养老”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3.1 本文的创新 |
1.3.2 本文的不足 |
2 相关理论及研究基础 |
2.1 风险管理相关理论 |
2.1.1 风险的主要概念 |
2.1.2 风险管理的主要概念 |
2.1.3 风险管理过程 |
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1 主要内容 |
2.2.2 具体体现 |
2.3 诱导需求理论 |
2.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4.1 国内文献综述主要概括 |
2.4.2 国外文献综述主要概括 |
3 国内外医疗保险费用支付风险管理 |
3.1 国外医疗保险费用支付风险管理 |
3.1.1 美国医疗保险费用支付风险管理 |
3.1.2 荷兰医疗保险费用支付风险管理 |
3.1.3 日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风险管理 |
3.2 国内医疗保险费用支付风险管理 |
3.2.1 九江市医疗保险费用支付风险管理 |
3.2.2 三亚市医疗保险费用支付风险管理 |
3.2.3 深圳市医疗保险费用支付风险管理 |
3.3 国内外医疗保险费用支付风险管理启示 |
3.3.1 支付主体多样化 |
3.3.2 支付考核精细化 |
3.3.3 支付方式复合化 |
3.3.4 支付水平约束化 |
4 成都市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运行概况 |
4.1 政策概述 |
4.1.1 发展历程 |
4.1.2 主要定义 |
4.1.3 政策现状 |
4.1.4 管理办法 |
4.2 筹集原则及办法 |
4.2.1 筹集原则 |
4.2.2 筹集办法 |
4.3 支付概况 |
4.3.1 支付原则 |
4.3.2 支付范围 |
4.3.3 支付方式 |
4.3.4 报销方式 |
5 成都市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风险识别分析 |
5.1 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风险识别 |
5.1.1 医保机构风险识别 |
5.1.2 医疗机构风险识别 |
5.1.3 参保人员风险识别 |
5.1.4 系统性风险识别 |
5.2 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风险评价 |
5.2.1 建立风险指标权重 |
5.2.2 支付风险评价 |
5.3 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风险分析 |
5.3.1 医保机构风险分析 |
5.3.2 医疗机构风险分析 |
5.3.3 系统性风险分析 |
本章小结 |
6 成都市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风险对策 |
6.1 医疗服务供给方风险对策 |
6.1.1 严格准入退出机制 |
6.1.2 探索支付激励机制 |
6.1.3 采取“点数制”考核 |
6.1.4 细化医护绩效考核 |
6.1.5 引入商保共担风险 |
6.1.6 实行混合支付方式 |
6.1.7 充实完备医保政策 |
6.2 医疗服务需求方风险对策 |
6.2.1 树立正确参保意识 |
6.2.2 强化疾病预防力度 |
6.3 系统性风险对策 |
6.3.1 构建老年护理制度 |
6.3.2 优化参保人员结构 |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电费付费原理”与医疗保障体系层次的划分(论文参考文献)
- [1]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市场化准量研究[D]. 郝伟亚.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2)
- [2]公立医院内部医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研究[D]. 陶思羽. 华中科技大学, 2020(01)
- [3]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D]. 汤优佳. 吉林大学, 2020(08)
- [4]DRG管理思路下主诊医师组医疗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 杨敏. 南方医科大学, 2020(01)
- [5]新中国70年来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历史探索及其现实走向研究[D]. 王寒.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6]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行为研究[D]. 王珍.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3)
- [7]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D]. 陈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研究[D]. 席晓宇.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9]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D]. 吕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10]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风险管理研究[D]. 张菡芸. 西南财经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