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俄罗斯正在制订有关实施乏燃料进口计划的新法律(论文文献综述)
Nominzul TUMURJAV[1](2019)在《中石油蒙古国投资策略研究》文中指出蒙古是一个自然资源丰富、人口少的国家,外国直接投资在蒙古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蒙古拥有丰富的原油资源,已成为国际石油公司最喜爱的目的地,中石油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它是国际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最大的公司之一,自蒙古TAMSAG油气盆地建设运营项目以来,中石油投资并实施了成功的投资战略。本研究以中石油企业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其在蒙古国TAMSAG油田投资策略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对中国、蒙古国以及西方国家等大量文献进行梳理,为本研究的理论奠定坚实根基;对中石油行业现状进行详尽分析,分析蒙古国投资现状与中石油在蒙古国的投资现状,总结出中石油在蒙古国投资中存在的问题;运用OLI折衷主义范式、PESTEL以及SWOT分析法等,对中石油在蒙古国的投资进行了全面分析,针对中石油在蒙古国投资现状中的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对策与建议,研究提出中石油应当在蒙古国投资策略目标设定、蒙古国投资进入模式选择等方面进行完善其蒙古国投资方式;在制定上下游一体化型投资策略、战略伙伴协同型投资策略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型投资策略等几方面完善其投资策略,投资策略实施方面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地对策建议。
迈克·施耐德,安东尼·福罗格特,大卫·弗里曼,朱莉·哈斯曼,松田忠雄,拉玛纳,胡安·卡米洛·罗德里格斯,安德烈亚斯·鲁丁格,阿格尼丝·斯蒂安,宋梅,郭鹏超,常力月,郝旭光,朱亚旭,刘启源,历颖超,孙兴恒,张碧凝,王焱[2](2017)在《2017世界核能产业现状报告》文中研究说明全球回顾(中国例外)全球核电发电量在2016年上升了1.4%,原因是中国增长了23%,尽管核电在发电中的份额停滞在10.5%(-0.2%)。2016年共有10座新核电反应堆启动,其中一半在中国。2017年上半年有两座反应堆发电入网,一座位于中国,另一座位于巴基斯坦(由中国公司承建),后者是世界上第一台开建于福岛核事故之后并运行入网的机组。2016年全球新建动工核反应堆3座,其中两座位于中国,一座位于巴基斯坦(由中国公司承建),与2010年全球新建动工15座(中国10座)的情况相比下降明显。2017年上半年全球仅有一座新建反应堆在印度开建,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都没有。全球在建核反应堆数量连续4年下降,由2013年年末的68座下降到2017年年中的53座(中国20座)。关停与建设延期俄罗斯和美国2016年关停了部分核反应堆,瑞典和韩国也于2017年上半年将其最老的机组关停。韩国新当选总统关闭了一座核电站,并暂停了另外两座核电站的建设。这使其本国核电产业的发展和出口希望陷入危险。目前,有13个国家正在建造新的核反应堆,比WNISR2016报告中少了1个。随着项目管理高层卷入大规模腐败丑闻,巴西Angra-3反应堆的建设被放弃。有37座反应堆的建设进度滞后,其中19座在去年进一步延误。中国也不例外,20座在建反应堆中至少有11座出现了工程延期。有8个在建核电项目已开工建设10年以上,其中3个已有30年。《2016世界核电产业现状报告》指出有17座反应堆计划于2017年启动。截至2017年年中,只有2座启动,而有11座至少要延期至2018年。历史核巨头的破产/救助——核电企业的深度金融危机在发现核电建设项目发生巨额亏损之后,东芝集团为其美国子公司——西屋电气公司申请破产,西屋公司是历史上世界最大的核电建设商。在过去六年里,阿海珐集团累计亏损了123亿美元。法国政府已经向其提供53亿美元的纾困,并继续采取"拆分"策略。阿海珐集团Creusot Forge业务部的大规模质量控制丑闻进一步削弱了人们对核电产业的信心。主要核电公司的股价遭受侵蚀,信用评级机构调低了他们的信用等级。福岛核事故发生六年后,日本政府开始解除撤离令,以限制飞涨的赔偿费用。灾难总成本的官方估计已从1000亿美元增加到2000亿美元。一项新的独立评估将灾难成本估计为4440亿-6300亿美元(取决于水的除污水平)。只有5座反应堆已经重启。2016年全球风能发电量增长16%、太阳能发电增长30%、核电发电量增长1.4%。风能发电量增长132 TWh、太阳能发电量增长77 TWh,分别是核电35TWh发电量的3.8倍和2.2倍。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球新增发电量的62%。新的可再生能源击败了现有的核能。在智利、墨西哥、摩洛哥、阿联酋和美国,可再生能源拍卖创下了低于30美元/MWh的低价,而2015年美国核电站的平均摊分成本为35.5美元/MWh。
段然[3](2017)在《从功能对等角度探索科学报告中被动句英译汉的翻译策略》文中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科学报告的翻译已成为国家之间科技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报告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在词汇、语法结构及表达形式等方面也都具有自身鲜明特点。被动语态的使用可以避免由于主观性带来的弊端,因此在科学报告中使用较为广泛。在进行科学报告的翻译时,译者应在理清文本逻辑的基础上,尊重原文意思,客观简洁地将原文内容表达出来,并且符合目的语的表达习惯。本文主要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科学报告》中的第23章为例,在其基础上对科学报告中被动句的英译汉翻译进行总结分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科学报告》属于科学报告的一种,内容丰富、数据翔实、图文并茂。为了增强表达的客观性,报告作者大量地使用被动语态进行事实描述,因此,被动语态处理的正确与否极大的影响译文的整体质量。功能对等理论是指导翻译实践与研究的重要理论,强调读者反应的一致性,即译文读者应当产生与源语读者相一致的反应。翻译并非简单的形式上的翻译,而是要根据语境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翻译策略。本文将功能对等理论运用到科学报告英译汉翻译的实践中,希望有效提高科学报告的翻译质量。本翻译报告主要针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科学报告》中涉及的被动句,以功能对等理论为指导,分析在翻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翻译策略,对典型译例做出分析,总结了被动语态的两种翻译方法:译为主动句以及被动句。本文旨在为英语科学报告中被动句的翻译提出可供参考的建议,促进科学报告翻译的规范化和准确化。
郭志峰,赵宏[4](2016)在《出口目标国核电发展及潜在投资风险(二)》文中认为核电"走出去"已成为国家战略,在核电"走出去"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风险。了解和分析核电出口目标国的发展形势以及风险防范显得愈发重要。为此,早在今年年初,本刊第一期"核电出口热潮下的‘冷’思考"专题中的"出口目标国核电发展及投资风险分析"一文聚焦了巴西、阿根廷、英国、南非等4个国家的核电发展情况及环境。本期专题持续关注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埃及等3个核电出口目标国的发展情况及投资风险,今后还将继续跟踪关注相关内容,以期对我国核电"走出去"提供借鉴和参考。
刘丽莉[5](2016)在《同盟强化:21世纪初美韩同盟研究》文中指出自冷战结束已降,美国为维系全球霸权而在西欧、中东和亚太三大地区进行了同盟体系的重构。其中,在亚太地区的美韩同盟是美国地区同盟架构中的重要环节。经历了六十余载战火洗礼与风雨同舟,美韩双边军事同盟几经调整,依然历久弥新。冷战结束后,虽然朝鲜对韩国的安全威胁有所降低,但是随着朝核问题与导弹问题的持续发酵,美韩同盟所面临的安全压力不仅没有出现“历史的终结”,反而出现了“历史的重演”,美韩同盟在经历了冷战的洗礼和冷战后的沉淀后,在21世纪再次显露出军事同盟的刺眼寒光,这迫使人们对如下问题进行审慎的思考和回答:随着美国战略重心东移步伐的加速,美韩同盟出现了哪些具体的变化?美韩同盟在美国亚太安全同盟体系中的地位如何?随着朝核问题的发酵与中美关系的互动,美韩同盟未来的发展态势将会是什么?美韩同盟对21世纪的东北亚安全将显示出怎样的塑造?为了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本文将从六个章节展开必要的探讨。第一章对美韩同盟的历史和现实认知进行阐述。在冷战的热战中,美韩缔结了同盟关系。本章从军事、经济、观念三个层面阐述了美韩同盟的演进,并在历史的维度中就三个层面对同盟关系的影响进行评估。进入21世纪,从美韩两国各自的角度就美国亚太再平衡背景下同盟强化的动因做了详尽分析。进而指出,虽然美韩同盟关系在进一步强化,但纵观几年来朝核问题及东北亚地区政治生态的恶化,充分说明美韩同盟的强化没有取得预期成效。第二章对美韩同盟内涵的拓展进行阐述。美韩同盟内涵扩展主要体现在常规军事合作、情报合作、核合作、导弹合作、网络太空合作等五个方面。常规军事合作领域美韩两国在防务贸易、海军、空军方面的合作加强;情报合作领域,美国持续为韩国提供自身无法获取的战略战术情报、韩国凭借其地理优势在美国全球情报体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核能合作领域,美韩新的核能合作协定不再明文限制韩国进行铀浓缩和乏燃料再处理;导弹合作方面,美国对韩国进攻性导弹的限制逐渐放松,但是美韩导弹合作仍旧以美国为主导;网络太空领域,随着美韩两国在太空合作领域合作的推进,美国对韩国发展太空技术相关的导弹扩散和出口控制等问题的关注和担忧有所减少。第三章介绍了美韩同盟机制扩容。21世纪初美韩同盟机制扩容主要体现在美韩安全合作机制和美韩经贸机制两个方面。美韩安全合作机制包括安全合作会议和军事演习,21世纪初美韩安全合作会议不仅在20世纪原有的战略性安全合作会议上有所扩展,而且又增加了具体议题层面的安全合作会议。进入21世纪以来,美韩同盟不仅在战略战役级的军事演习数目增加,而且参与演习的战机数量有所提高;对战时指挥权转移前后的同盟军事结构并基于“战略计划2015”对联合指挥控制系统进行了规划;该章还就2014年提出的有条件的战时指挥权转移进行了深入分析。第四章对美韩同盟的功能与困境进行了分析。美韩同盟的功能与困境存在互动。美韩同盟具有威慑功能、屏障功能和辐射功能。美韩同盟存在传统同盟困境和新同盟困境。美韩同盟的传统同盟困境指的是传统的抛弃与牵连困境,传统同盟困境主要从美韩战略目标分歧、成本分担问题等两个层面进行探讨。随后,本章还着重探讨了美韩同盟的新困境,即同盟对手与同盟经济伙伴的同一性困境,以及同一同盟体系内各个同盟之间的同盟间困境。第五章探讨了美韩同盟与东北亚地区国家关系。分别探讨了美韩同盟与朝鲜、日本、中国的关系。从美韩同盟与朝核问题、美韩同盟与半岛统一两个方面就美韩同盟与朝鲜的关系进行探讨;从安全和观念两个层面就美韩同盟与日本的关系展开分析,并探讨了美日韩三边同盟的可能性;从安全、经济、观念三个层面就美韩同盟与中国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和分析。第六章探讨了美韩同盟与东北亚地区机制的关系。分别从美韩同盟与东北亚安全机制、美韩同盟与东北亚经济机制两个层面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从美韩同盟与东北亚地区安全机制的缺失、美韩同盟与六方会谈在东北亚地区安全机制中的作用两方面就美韩同盟与东北亚安全机制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从美韩FTA对中日韩FTA的影响、韩国加入TPP对中日韩FTA的冲击等方面就美韩同盟与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Mycle Schneider,Antony Froggatt,Julie Hazemann,Tadahiro Katsuta,M.V.Ramana,Steve Thomas,宋梅[6](2015)在《世界核能产业报告(2015)》文中指出本报告首先全面分析了截至2015年7月1日前的世界各国核电厂运行、发电量及在建核电站的情况,并分析了核电技术的最新进展。其次,对潜在可能发展核能的国家进行了分析。再次,回顾了福岛核事故厂内和厂外处置的最新进展。最后,从投资、容量、发电等方面对比了全球核电、风电、太阳能发展的现状。报告形成以下观点:自日本福岛核事故之后,全球新建核电站数量骤然下降,2014年仅有3个;核能在全球电力供应中的占比已连续三年维持在11%以下;占世界人口45%以上的中国、德国、日本、巴西、印度、墨西哥、荷兰和西班牙等8个国家,非水力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超过了核能发电量;2014年,全球新增的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都超出了核电增加量。
伍浩松,王海丹[7](2013)在《全球巨资投入瞄准更高核安全》文中研究表明日本福岛第一核电厂事故发生之后,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就立即着手制定核安全行动计划。全球核电国家在该计划的倡导下开展了大量核安全工作,全球的核电安全水平已得到明显提高。美国:聚焦洪水和地震风险评估2013年4月,在与美国核管会(NRC)会谈时,拥有3座核电厂共计6台核电机组的道明尼能源公司(Do minion Energy)总裁兼首席核官员David Heacock表示,该公司在后福岛时代用于加强核电厂安全的费用将为每台机组3000万4000万美元。
陈虹[8](2013)在《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路径》文中认为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中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设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澳门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经过授权,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是国际法上的崭新实践,它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创新了主权国家下的地方行政区域缔结适用国际协议的方式。本文除导论和余论以外共有五章正文。导论及各章内容如下:导论对题目的内涵、范围进行了释义,对论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论文拟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及创新点作出了说明,并强调了两个重要问题。首先,文章强调港澳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澳门从来都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和治权。其次,特区适用国际协议必须坚持“一国两制”,既要“一国”统领“两制”,也要发挥“两制”的特殊性。第一章重点研究了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首先,文章指出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是中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采取的特殊方式,是对条约继承理论的创新。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的依据是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协议本身的适用范围条款和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中国在缔结或参加国际协议时作出的适用范围声明是特定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的直接依据。在适用方式上,国际协议在香港是以转化适用为主,兼采纳入适用,而在澳门是以纳入适用为主,以转化适用为辅。在国际协议与特区法律的关系上,中国缔结或参加而延伸适用于特区的国际协议效力应低于基本法,优先于特区本地的法律、法规。特区政府单独或经授权缔结的国际协议效力应低于基本法、等同于特区本地立法。其次,文章认为已对中国生效,港澳已经适用的国际协议,国际协议的当事方转换为中国,中国作出的保留与原管治国作出的保留需要衔接,国际协议的适用范围因保留条款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并以《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公约》为例,对该类国际协议的适用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文章阐述了中国缔结或参加、港澳未适用的国际协议的适用问题,指出凡属外交国防类或根据协议的性质和规定必须适用于国家全部领土的国际协议,中央政府无须征询特区政府意见就可以直接将该协议适用于特区;凡涉及特区自治范围内事项,且不属于外交、国防事务,或国际协议涉及的内容包括中央管理事项和特区自治范围内事项,中央政府须征询特区政府意见,决定是否将国际协议适用于特区;特区还可以发挥自身能动性,主动提出希望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协议,对于某些有执行机制的国际协议需要中央与特区共同完成履约情况报告。第二章专门研究了中国尚未批准的国际协议在特区的适用。首先,文章认为签署产生两种不同效果,一是以签署表示同意受国际协议拘束;二是签署仅为批准前的一个环节时,签署不产生受国际协议约束的效果,但以批准表示同意受国际协议拘束时,签署将产生“先协议义务”。其次,全面分析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特区适用的情况,认为原英国、葡萄牙对公约进行的保留仍然有效,公约仍须经转化后在特区适用。文章对《香港基本法》第39条的内容与作用进行了分析,指出“适用于香港的规定”是解释39条的关键字。文章论述了《香港基本法》、公约、人权法案条例之间的关系,认为基本法是特区的最高法律,人权法案条例是实施公约的国内普通立法。最后,文章分析了中国尚未批准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在特区的效力问题,指出本身尚未生效的公约对缔约国没有拘束力,限制豁免理论尚未形成国际习惯法规则,不能在特区适用,中国一贯主张国家及其财产绝对豁免,特区应当跟随主权国实行绝对豁免。第三章全面阐述了中国未参加、港澳已经适用的国际协议在特区继续适用的理论依据,以及特区适用国际协议的责任承担方式。文章认为此类协议在特区适用是一种过渡性安排,产生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中国发出外交照会声明该类国际协议在特区继续适用,此照会使中国与接受此声明的当事方之间形成特殊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符合国际法的规定,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文章以《国际诱拐儿童之民事事项公约》为范例具体阐述了此类国际协议在特区的适用。第四章深入研究了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首先,文章论述了特别行政区缔约权的性质和特点,认为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是国家缔约权的组成部分,是依授权享有而非本身固有的权力,特别行政区在行使缔约权时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与中央的授权相协调。其次,文章论述了特区缔结国际协议的程序问题,就特区缔结国际协议是否需要经授权,是否需要经批准进行了探讨。文章梳理了特区参加国际组织的实践,提出特区参加国际组织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须与特区非主权地区的身份相符,并以特区利益的需要为出发点。最后,文章论述了中央政府缔结的双边协议与特区自身缔结的双边协议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并以双边投资协定为范本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了中国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适用于香港的可行性与具体安排,并指出其他类型双边协定的冲突可以依照此方法加以解决。第五章拓展研究了国际协议框架下内地与特区之间的关系。首先,文章认为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协议延伸适用于特区,此时特区与内地是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国际协议,内地与特区之间的法律冲突不能用公约来解决,特别是具有公法性质的国际协议,以及国际统一冲突法公约。但是,在国际统一实体法公约具有一定任意性的情况下,如果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排除或减损公约条款的适用,则此类公约可以有条件地选择适用于内地与特区之间。其次,文章认为在许可特别行政区单独成为当事方的国际协议下,中国与特区之间既是特殊的成员方关系,又是一个主权国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应以“一国两制”为指导,发挥特区自治权的能动性,在涉及国家利益的事项上统一行动,发挥合力,在仅涉及特区自身利益,不与国家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发挥特区的自主性。
刘画洁[9](2013)在《我国核安全立法研究 ——以核电厂监管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福岛核事故的爆发,再一次引发全世界的反核浪潮,使核能民事利用陷入低迷。然而,在人口爆炸、经济发展、能源安全与环境压力面前,核能又是各国走出困境的唯一可行路径,因此核电产业在重重阻力下仍将进入飞跃式发展阶段。我国对核电发展一直持稳健推进的态度,三十年的安全运营积累了较为成熟的技术经验与管理经验,未来中国的核电事业也将进入蓬勃发展时期。遗憾的是,我国核能利用领域的立法状况堪忧,法律位阶低、法律空白与法律冲突的凸显、原子能法历经二十七年未能出台,不仅影响核能技术的促进,也为安全利用埋下隐患。因此,核安全立法的研究迫在眉睫。文章导论部分对核安全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核安全的内涵在于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伤害,分析了核安全、核保安、核保障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探索了核安全之工业现代性制度危机的本质,并通过对核安全的外延的厘定,初步探讨了核安全立法的调整范围。第一章是对核安全立法理论基础的探讨。核安全立法作为对高科技产业的安全管理规范,跨越了自然科学、环境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诸多领域,必然要从各领域汲取理论营养,故以电离辐射原理、环境风险预防理论、风险社会治理理论、法的社会控制理论等为根基展开对核安全立法基本理念的探讨,并以立法实践为佐证,论证了核安全立法的理论性。第二章是对世界原子能法与核安全法体系的梳理,分析了核安全领域相关公约的价值与不足,解读了他国原子能利用法律体系以及原子能法、核安全法的优势与特色,在学习与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核安全法的立法模式和立法思路进行了探讨,并就原子能领域的立法选择提出不同观点,认为从核能利用的本质特征来看,制定核安全基本法比原子能基本法更有利于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并构建了核安全基本法的立法框架。第三章是对核安全法律价值体系和立法目的的厘定,通过对法律终极价值嬗变的理论论证,构建了核安全法的法律价值体系,即以生态安全为终极价值、以秩序与环境正义为基本价值、以生态效率为一般价值的有机统一的法律价值体系,并在法律价值体系的基础上,构建了以“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危害”为价值目的,以核事故与核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制度的建设和核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及制度建设为工具目的的立法目的体系。第四章是对核安全监管机构的构建,通过对监管机构独立性与可问责性基本理念的厘定,对国外核能利用管理体系与核安全监管机构治理结构的解析,对我国核安全管理体系与监管机构的设置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改建建议。第五章是对核电厂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与反思重构,在明确了管理责任原则、纵深防御原则、废物最少化原则的基础上,探索对核电厂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路径。通过对芬兰许可授权主体多元化、德国许可条件的周延性、美国许可制度、检查制度和废物处置制度的梳理与分析,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与改进提出了意见与建议。结语部分对论文的成果进行了回顾,并对未来研究的方向与深度进行了展望。
程荃[10](2012)在《欧盟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欧盟新能源法律与政策为研究对象,对欧盟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的构成、目标、原则以及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地分析。在对欧盟新能源法律政策体系总体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欧盟对能源次级立法的划分,从四个方面分别探讨了欧盟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核能法律政策、节能与能效法律政策以及新能源参与能源市场竞争的有关法律政策,并分析有关立法的特点与不足,评析欧盟的最新立法和提案。通过深入研究欧盟的新能源法律与政策体系,分析中国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的不足,借鉴欧盟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的成功经验,提出了改进中国有关法律政策的建议。欧盟采用法律与政策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和规范新能源的发展,一方面发挥法律所特有的调节、控制、管理、惩罚、引导等功能,另一方面利用政策更为灵活、多样的特点,有效引导新能源领域各类主体的行为。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已具有较完整的体系,既有表明政策导向的能源战略作为指导,又分别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供热制冷、运输方面形成了具体的立法框架,同时对风能、生物燃料等能源类型也进行了专门的立法规范。另外,在欧盟和成员国层面上有效选择和组合财政政策工具,在可再生能源的资助政策方面有了长足发展。《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缔造了欧盟成员国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框架,它在一个集中的监控系统下保证了欧盟核能的供应安全。欧盟围绕《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的重点行动领域发展核能的次级立法和政策,主要集中在核能共同企业、核能研发和知识传播、核安全、原料供应、核原料安全管制等方面。欧盟一直重视核安全立法,尤其是近几年在核设施安全、放射性废物和核废料安全、辐射防护基本安全方面都采取了最新的立法措施。欧盟在2011年3月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后,加快推进核安全方面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进程,确保欧盟核能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正常发展。提高能源效率可以替代增加能源供给,因此能源效率在很多方面被看做欧洲最大的能源资源。欧盟节能与能源效率法律政策覆盖范围广,涉及终端使用能效、建筑物能源表现、用能产品标签、热电联产和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五大方面,次级立法以指令和条例为主。欧盟节能与能源效率的政策工具较多,包括与工业的自愿协议,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委员会支持项目等。在资助政策方面,欧盟主要使用公共基金、市场基础上的工具以及私人支持基金三类工具,分别形成了各具特点的资助项目。2011年欧盟提出新的能源效率立法提案,体现了对分散在各领域的节能与能源效率法律政策进行整合的趋势,并要采取有法律约束力的行动,促使成员国在节能和能源效率方面执行更为有效的措施。欧盟法律政策体系的制度设计在欧盟内部能源市场一体化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它既是欧盟应对能源安全方面挑战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新能源发展的主要措施,更是实现欧盟可持续发展目标必不可少的条件。从第一次能源改革方案到第三次能源改革方案,欧盟内部能源市场自由竞争已经深入到市场的各个环节,并把电力、天然气、可再生能源、核能等部门都融入到统一的内部能源市场中,有利于新能源进入能源网络,参与市场竞争。这种竞争需求也为欧盟节能和能源效率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促使欧盟通过一系列节能和能效计划来提高其内部能源市场的整体能源效率。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欧盟新能源法律政策已经具有前瞻性、全面性、协调性等显着特点。新能源在未来仍将是欧盟法律政策发展的重要领域。欧盟新能源法律政策呈现出五大发展趋势:欧盟将通过发展新能源法律政策推动经济复苏;能源效率是未来新能源法律政策的中心;欧盟将进一步完善内部能源市场,确保新能源在内部市场自由流动;新能源将是欧盟技术创新的重点领域;欧盟将发展新能源国际合作的全面战略。随着中国经济的较快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能源需求不断增长,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面临着重大挑战。中国新能源的发展需要完善能源法律制度,为增加能源供应、规范能源市场、优化能源结构、维护能源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欧盟在可再生能源、核能、节能与能源效率以及市场竞争等新能源法律政策方面的丰富经验,对中国的新能源法律政策建设具有借鉴意义。中国可以从重视承担有区别的责任、加强立法研究、探索新能源法律政策体系、增强新能源法律政策执行力、协调运用政策工具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入手,逐步完善新能源立法和政策制定,为实现我国的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和政策基础。
二、俄罗斯正在制订有关实施乏燃料进口计划的新法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俄罗斯正在制订有关实施乏燃料进口计划的新法律(论文提纲范文)
(1)中石油蒙古国投资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3 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图 |
1.5 拟存在的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的理论基础 |
2.1 外直接投资理论 |
2.1.1 外直接投资理论概述 |
2.1.2 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因素 |
2.1.3 外直接投资类型 |
2.1.4 外国直接投资进入模式 |
2.2 OLI折衷主义范式 |
2.3 PESTEL分析 |
2.4 SWOT分析 |
第3章 中石油蒙古国投资现状及问题 |
3.1 中石油公司简述 |
3.2 蒙古国石油行业的现状 |
3.2.1 蒙古国石油产品的消费与进口 |
3.2.2 蒙古国石油开采 |
3.3 中石油蒙古国投资现状 |
3.4 中石油蒙古国投资存在的问题 |
第4章 中石油蒙古国投资分析 |
4.1 OLI折衷主义范式 |
4.1.1 所有权优势 |
4.1.2 内部化优势 |
4.1.3 区位优势 |
4.2 PESTEL分析 |
4.2.1 政治环境 |
4.2.2 经济环境 |
4.2.3 社会环境 |
4.2.4 技术环境 |
4.2.5 环保环境 |
4.2.6 法律环境 |
4.3 SWOT分析 |
4.3.1 SWOT分析 |
4.3.2 SWOT分析结论 |
第5章 中石油蒙古国投资策略 |
5.1 中石油蒙古国投资目标设定及进入模式选择 |
5.1.1 投资目标设定 |
5.1.2 投资进入模式选择 |
5.2 中石油蒙古国投资策略制定 |
5.2.1 投资策略机会识别 |
5.2.2 投资策略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 |
5.2.3 投资策略选择过程 |
5.2.4 投资策略制定 |
5.3 中石油蒙古国投资策略实施 |
5.4 中石油蒙古国投资策略建议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从功能对等角度探索科学报告中被动句英译汉的翻译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功能对等理论 |
1.1 形式对等与功能对等 |
1.2 功能对等理论对科学报告的翻译指导 |
1.2.1 科技文本分类 |
1.2.2 功能对等的指导作用 |
第二章 被动语态 |
2.1 英汉被动结构分析 |
2.1.1 英语被动表达方式 |
2.1.2 汉语被动句常见表达; |
2.2 英汉被动句的对比分析 |
2.3 英语科学报告中被动语态特点 |
第三章 译例分析 |
3.1 译为汉语主动句 |
3.1.1 “by”后宾语变主语,原文主语变宾语 |
3.1.2 主语不变,谓语被动变主动 |
3.1.3 增加施动者为主语,原句主语变宾语 |
3.2 译为汉语被动句 |
3.2.1 译为汉语标记被动句 |
3.2.2 译为汉语无标记被动句 |
第四章 翻译实践总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原文和译文 |
翻译实践证明 |
(4)出口目标国核电发展及潜在投资风险(二)(论文提纲范文)
哈萨克斯坦 |
经济现状 |
电力工业 |
核工业现状及政策 |
1.哈萨克斯坦原子能公司 |
2.核电发展及政策 |
3.核科研能力 |
国际核能合作动向 |
投资风险 |
土耳其 |
电力供需现状及前景 |
核工业现状及政策 |
核电项目进展及动向 |
1.阿库尤项目 |
2.锡诺普项目 |
3.伊尼阿达 |
投资优势和风险 |
埃及 |
电力供需现状及前景 |
核工业发展现状及政策 |
核电合作进展及动向 |
投资风险 |
(5)同盟强化:21世纪初美韩同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美韩同盟转型研究 |
(二)美韩同盟管理问题 |
(三)美韩同盟与美国亚太战略研究 |
(四)观念因素对美韩同盟的影响研究 |
(五)同盟形成与同盟困境研究 |
三、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表现在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历史分析法 |
(三)比较析法 |
第一章 美韩同盟的历史回顾与现实认知 |
一、美韩同盟历史回顾 |
(一)美韩外交关系的建立 |
(二)美韩同盟的建立 |
(三)冷战时期的美韩同盟 |
(四)冷战后美韩同盟 |
二、美国亚太再平衡背景下美韩同盟的强化 |
(一)美国强化同盟的动因 |
(二)韩国强化美韩同盟的动因 |
(三)美韩同盟面临的挑战 |
第二章 美韩同盟内涵扩展 |
一、美韩常规军事合作 |
二、美韩情报合作 |
三、美韩核合作 |
四、美韩导弹合作 |
五、美韩网络太空合作 |
(一)美韩网络与太空合作的紧迫性与重要性 |
(二)美韩网络与太空合作的现状: |
(三)未来美韩网络与太空合作的趋势与特征 |
第三章 美韩同盟的机制扩容 |
一、美韩安全合作机制 |
(一)安全合作会议 |
(二)联合防卫体系 |
二、美韩经贸机制 |
(一)美韩自由贸易协定(FTA) |
(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 |
第四章 美韩同盟的功能及困境 |
一、美韩同盟的功能 |
(一)威慑功能 |
(二)屏障功能 |
(三)辐射功能 |
二、美韩同盟的困境 |
(一)战略目标位差导致的同盟困境 |
(二)成本分担对同盟困境的影响 |
(三)美韩同盟与新同盟困境 |
第五章 美韩同盟与东北亚地区国家关系 |
一、美韩同盟与朝鲜 |
(一)美韩同盟与朝核问题 |
(二)美韩同盟与半岛统一 |
二、美韩同盟与日本 |
(一)美韩同盟与日本的安全互动 |
(二)美韩同盟与日本的观念互动 |
三、美韩同盟与中国 |
(一)美韩同盟与中国的安全互动 |
(二)美韩同盟与中国的经济互动 |
(三)美韩同盟与中国的观念互动 |
第六章 美韩同盟与东北亚地区机制的关系 |
一、美韩同盟与东北亚地区安全机制的关系 |
(一)美韩同盟与东北亚地区安全机制的缺失 |
(二)美韩同盟与六方会谈在东北亚地区安全机制构建中的作用 |
二、美韩同盟与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关系 |
(一)美韩FTA对中日韩FTA的影响 |
(二)韩国加入TPP对中日韩FTA的冲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冷战后美韩同盟大事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后记 |
(7)全球巨资投入瞄准更高核安全(论文提纲范文)
美国:聚焦洪水和地震风险评估 |
欧盟:进行压力测试并进行同行评审 |
俄罗斯:开展附加安全评估 |
日本:出台安全新标准 |
韩国:加强薄弱环节行动 |
加拿大:致力相关法律修订 |
(8)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 研究的意义 |
二、 研究范围 |
三、 研究的路径与方法 |
四、 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与创新点 |
五、 研究展开前需要强调的两个问题 第一章 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协议在特区的适用 |
第一节 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的基本理论问题 |
一、 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适用是对条约继承理论的创新 |
二、 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依据 |
三、 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方式 |
四、 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已对中国生效、港澳已适用的国际协议的适用 |
一、 港澳回归后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的衔接 |
二、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香港的适用 |
第三节 中国缔结或加入、港澳未适用的国际协议的适用 |
一、 适用规则 |
二、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在特区的适用 |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中国尚未批准的国际协议在特区的适用 |
第一节 国际法对已签署而未生效的国际协议效力的规定和实践 |
一、 签署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效果 |
二、 签署国在批准国际协议前承担的义务 |
三、 签署国尚未批准的国际协议能否以国际习惯法对签署国产生效力 |
第二节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特区的适用 |
一、 公约的内容 |
二、 回归前公约在港澳的适用 |
三、 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和效力 |
第三节 香港基本法、公约及人权法案条例的关系 |
一、 基本法是特区的最高法律 |
二、 人权法案是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国内普通立法 |
第四节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适用问题 |
一、 公约的主要内容 |
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刚果(金)案涉及公约的效力问题 |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中国未参加、港澳已适用的国际协议的适用 |
第一节 中国对未参加、港澳已适用的国际协议所作的特殊安排 |
一、 中国对尚未参加而港澳已适用的国际协议作出的继续适用安排具有过渡性 |
二、 适用此类国际协议产生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 |
第二节 《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在特区的适用 |
一、 公约延伸适用于港澳 |
二、 公约经由香港法例转化适用于香港 |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特别行政区经授权缔结的国际协议的适用 |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 |
一、 国际法中非主权地区的缔约权 |
二、 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是从属性、授权性缔约权 |
三、 特区在行使缔约权时必须与基本法和中央的授权相协调 |
四、 特别行政区行使缔约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参加国际组织 |
一、 非主权地区成为国际组织成员的国际实践 |
二、 回归后特别行政区参加的国际组织 |
三、 特别行政区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原则 |
第三节 特区与中央政府分别缔结的双边协议的冲突与协调 |
一、 蔡叶深案引发的双边协议适用范围争议 |
二、 解决双边协议的适用范围应遵循的原则 |
三、 解决双边协议适用范围的具体方法 |
第四节 双边协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 |
一、 英国所签双边协议对香港的适用 |
二、 中国所签双边协议对香港的适用 |
三、 香港单独对外缔结双边协议的实践 |
四、 中外双边协议适用于香港的可行性与具体安排 |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国际协议框架下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随中国参加的国际协议下内地与特区的关系 |
一、 内地与特区之间是区际法律关系 |
二、 国际司法协助协议下的内地与特区的关系 |
三、 国际民商事协议下内地与特区的关系 |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具有单独缔约地位的国际协议下内地与特区的关系 |
一、 特别行政区在 WTO 中的法律地位 |
二、 中国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在 WTO 中是平等的成员方关系 |
三、 同一主权国内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四、 内地与特别行政区也是一国之内的贸易关系 |
本章小结 余论 参考文献 附件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
(9)我国核安全立法研究 ——以核电厂监管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论文的选题背景和动因 |
(一) 世界核电发展现状与图景展望 |
(二) 我国核电发展现状与未来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论文的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论文的基本思路 |
(二) 论文的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之处 |
五、核安全的基本界定 |
(一) 核安全的内涵 |
(二) 核安全与核保障、核保安的关系 |
(三) 核安全问题的本质 |
(四) 核安全的外延解析 |
第一章 核安全立法的理论根基 |
第一节 核安全立法的自然科学理论支撑:电离辐射原理 |
一、核反应基本原理 |
二、电离辐射的作用机理与危害效应 |
三、核安全立法之防护基本原理 |
第二节 核安全立法的经济学基础:环境经济理论 |
一、环境问题的经济根源——负外部性的规模化 |
二、环境质量的属性:公共物品理论 |
三、环境问题的预防:环境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核安全立法的社会学渊源:风险社会理论 |
一、风险概述 |
二、风险社会及其特征 |
三、风险社会的治理 |
四、风险社会治理与核安全立法 |
第四节 核安全立法的法哲学基础:社会控制理论 |
一、社会控制论 |
二、社会利益观 |
三、法律效果说 |
四、庞德社会法学对核安全立法指导 |
第二章 核安全法律体系万象:立法模式与立法框架选择 |
第一节 国际核安全条约基础 |
一、国际核安全条约背景透视 |
二、国际核安全相关条约历史成就与缺憾 |
三、国际核安全条约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国别原子能法律体系的构建 |
一、美国《原子能法》及其法律体系 |
二、日本《原子能基本法》及其法律体系 |
三、俄罗斯《原子能利用法》及其法律体系 |
四、韩国《原子能法》及其法律体系 |
五、加拿大《核安全与控制法》及其核能利用法律体系 |
第三节 我国核安全法基本架构 |
一、我国核安全法律体系 |
二、立法模式与立法思路选择 |
三、我国核安全立法基本框架构建 |
第三章 核安全法律价值定位 |
第一节 法律价值体系 |
一、法律价值体系的内涵及特征 |
二、法律价值体系的一般构成 |
三、现代法律价值体系的嬗变——以终极法律价值转向为核心 |
第二节 核安全法律价值体系的构建 |
一、核安全法的终极价值——生态安全 |
二、核安全法的基础价值——秩序与环境正义 |
三、核安全法的一般价值——生态效率价值 |
四、法律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三节 核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价值性目的与工具性目的之融合 |
一、立法目的之内涵辨析 |
二、立法目的之影响因子解析 |
三、核安全法之立法目的的定位 |
第四章 核安全监管体系研究 |
第一节 核安全监管的基本界定 |
一、核安全监管的属性 |
二、核安全监管的动因 |
三、核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 |
第二节 国外核安全监管体系的借鉴 |
一、国外核核能利用管理体系梳理——以法国、芬兰为例 |
二、国外核安全监管机构治理结构探析:以美国、加拿大为例 |
三、日本核安全监管机构演进之借鉴 |
四、国外核安全监管体系及治理结构评析 |
第三节 我国核安全监管体系构成 |
一、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现状 |
二、我国核安全监管体系的重构 |
三、健全问责机制 |
第五章 核电厂监管法律制度比较与重构 |
第一节 核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
一、法律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目的性 |
二、核安全法律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核电厂许可制度 |
一、许可制度的立法借鉴 |
二、我国核电厂许可制度现状与完善 |
第三节 核电厂检查制度 |
一、芬兰、美国核安全检查制度借镜 |
二、我国核安全检查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
第四节 核电厂废物处置制度 |
一、放射性废物处理概述 |
二、国外核电厂废物处置借鉴 |
三、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理制度规定 |
四、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制度之立法改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欧盟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和框架 |
2 欧盟新能源法律与政策概论 |
2.1 欧盟新能源法律制度的构成 |
2.1.1 基本法确立欧盟新能源法律的根本规范 |
2.1.2 次级法使欧盟新能源法律深入和细化 |
2.2 欧盟新能源政策的构成 |
2.2.1 新能源政策决议 |
2.2.2 绿皮书和白皮书 |
2.3 欧盟新能源法律政策的目标 |
2.3.1 欧盟新能源法律政策目标的发展 |
2.3.2 当前欧盟新能源法律政策目标 |
2.4 欧盟新能源法律政策的原则 |
2.4.1 可持续发展原则 |
2.4.2 自然资源主权原则 |
2.4.3 和平利用原则 |
2.4.4 国际合作原则 |
2.4.5 透明度原则 |
2.5 小结 |
3 欧盟新能源法律政策与可持续发展 |
3.1 可持续发展与国际法 |
3.1.1 国际法领域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发展 |
3.1.2 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原则 |
3.2 可持续发展与国际能源法 |
3.2.1 可持续发展与能源 |
3.2.2 国际能源法的概念与发展 |
3.2.3 可持续发展是国际能源法的基本原则 |
3.2.4 可持续发展与国际能源条约 |
3.3 可持续发展—欧盟新能源法律政策的目标与原则 |
3.3.1 欧盟法是可持续发展法律的先驱 |
3.3.2 可持续发展是新能源法律政策的目标 |
3.3.3 可持续发展是欧盟新能源法律政策的基本原则 |
3.4 小结 |
4 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 |
4.1 欧盟可再生能源概况 |
4.1.1 欧盟可再生能源概况 |
4.1.2 发展可再生能源对欧盟的意义 |
4.2 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主要内容 |
4.2.1 欧盟可再生能源次级立法 |
4.2.2 欧盟可再生能源政策 |
4.3 欧盟可再生能源财政政策工具分析 |
4.3.1 税务减免 |
4.3.2 投资补贴 |
4.3.3 固定电价 |
4.3.4 配额和可交易的绿色证书 |
4.3.5 成员国财政工具应用情况 |
4.3.6 欧盟可再生能源财政政策工具评价 |
4.4 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评析 |
4.4.1 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特点 |
4.4.2 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不足 |
4.5 小结 |
5 欧盟核能法律与政策 |
5.1 《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
5.1.1 《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的签订 |
5.1.2 《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的目标 |
5.1.3 《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的结构 |
5.1.4 原子能共同体的使命与主要行动 |
5.1.5 组织机构 |
5.1.6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的未来 |
5.2 欧盟核能法律与政策发展概述 |
5.2.1 核能共同企业法律政策 |
5.2.2 核能研发和知识传播法律政策 |
5.2.3 核安全法律政策 |
5.2.4 原料供应法律政策 |
5.2.5 核原料安全管制法律政策 |
5.3 2011 年核废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框架指令评析 |
5.3.1 欧盟制定新指令的背景 |
5.3.2 放射性废物和核废料安全框架指令主要内容 |
5.3.3 放射性废物和核废料安全框架指令的意义 |
5.4 2011 年基本安全标准指令提案评析 |
5.4.1 欧盟出台新指令提案的背景 |
5.4.2 2011 年基本安全标准指令提案的主要内容 |
5.4.3 2011 年基本安全标准指令提案评析 |
5.5 小结 |
6 欧盟节能与能源效率法律政策 |
6.1 欧盟节能与能源效率现状 |
6.1.1 能源效率与节能的概念 |
6.1.2 欧盟提高能源效率和节能的意义 |
6.1.3 欧盟节能与能效法律政策的发展过程 |
6.2 欧盟能源效率与节能法律政策概述 |
6.2.1 终端使用能效 |
6.2.2 建筑物能源表现 |
6.2.3 用能产品标签 |
6.2.4 热电联产 |
6.2.5 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 |
6.2.6 节能与能源效率项目 |
6.3 欧盟的节能和能源效率资助政策 |
6.3.1 公共基金 |
6.3.2 市场基础上的工具 |
6.3.3 支持私人资助 |
6.3.4 资助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
6.4 能源效率计划 2011 及新立法提案评析 |
6.4.1 当前欧盟节能和能源效率法律政策取得的成果 |
6.4.2 欧盟节能和能源效率法律政策面临的主要问题 |
6.4.3 能源效率计划 |
6.4.4 新能源效率立法提案 |
6.5 小结 |
7 欧盟内部能源市场法律政策与新能源 |
7.1 欧盟内部能源市场一体化的条约基础 |
7.1.1 三个共同体条约与欧盟能源市场 |
7.1.2 《单一欧洲法令》、《欧洲联盟运行条约》与能源市场一体化 |
7.2 欧盟能源市场竞争性法律政策的发展 |
7.2.1 能源市场的自然垄断理念 |
7.2.2 竞争观念引入欧盟能源市场 |
7.2.3 欧盟能源市场竞争的次级立法 |
7.3 欧盟第三次能源改革方案 |
7.3.1 第三次能源改革方案服从于新能源目标 |
7.3.2 欧盟第三次能源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
7.4 欧盟内部能源市场法律政策评析 |
7.4.1 结合能源战略目标进行内部能源市场立法 |
7.4.2 形成自成一类的内部能源市场法律体系 |
7.4.3 立法平衡欧盟及成员国的能源市场利益 |
7.4.4 以欧盟内部能源市场立法促建“能源法规共同空间” |
7.5 欧盟内部能源市场法律政策与新能源 |
7.5.1 新能源贯穿欧盟内部能源市场法律政策始终 |
7.5.2 欧盟内部能源市场一体化确立新能源安全观念 |
7.5.3 欧盟内部能源市场自由化改变了新能源的竞争地位 |
7.6 小结 |
8 欧盟新能源法律政策的主要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
8.1 欧盟新能源法律政策的主要特点 |
8.1.1 欧盟新能源法律政策的前瞻性 |
8.1.2 欧盟新能源法律政策的全面性 |
8.1.3 欧盟新能源法律政策的协调性 |
8.2 欧盟新能源法律政策的发展趋势 |
8.2.1 发展新能源法律政策推动经济复苏 |
8.2.2 能源效率是未来新能源法律政策的中心 |
8.2.3 确保新能源在内部市场自由流动 |
8.2.4 新能源是技术创新的重点领域 |
8.2.5 发展欧盟新能源国际合作全面战略 |
8.3 小结 |
9 欧盟新能源法律与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
9.1 中国新能源形势及发展目标 |
9.1.1 中国面临的国际能源形势 |
9.1.2 中国新能源形势 |
9.1.3 中国新能源 2011-2015 年发展目标 |
9.2 中国新能源法律政策概况 |
9.2.1 综合性法律政策 |
9.2.2 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 |
9.2.3 核能法律政策 |
9.2.4 节能和能源效率法律政策 |
9.2.5 新能源电力法规政策 |
9.3 欧盟新能源法律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
9.3.1 重视国际义务的承担 |
9.3.2 加强新能源立法研究 |
9.3.3 形成新能源法律政策体系 |
9.3.4 保障新能源法律政策执行 |
9.3.5 综合应用政策工具 |
9.3.6 促进中欧新能源合作 |
9.4 小结 |
参考文献 |
1. 中文连续出版物 |
2. 中文专着 |
3.中文译着 |
4.学位论文 |
5.英文连续出版物 |
6.英文专着 |
7.欧盟文件 |
A. 条约 |
B. 次级法 |
C. 其他文件 |
8.相关网站 |
A. 中文网站 |
B. 英文网站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目录 |
一、发表论文情况 |
二、科研项目情况 |
后记 |
附件 |
四、俄罗斯正在制订有关实施乏燃料进口计划的新法律(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石油蒙古国投资策略研究[D]. Nominzul TUMURJAV. 兰州理工大学, 2019(02)
- [2]2017世界核能产业现状报告[A]. 迈克·施耐德,安东尼·福罗格特,大卫·弗里曼,朱莉·哈斯曼,松田忠雄,拉玛纳,胡安·卡米洛·罗德里格斯,安德烈亚斯·鲁丁格,阿格尼丝·斯蒂安,宋梅,郭鹏超,常力月,郝旭光,朱亚旭,刘启源,历颖超,孙兴恒,张碧凝,王焱. 全球核能产业发展报告(2017), 2017
- [3]从功能对等角度探索科学报告中被动句英译汉的翻译策略[D]. 段然. 北京理工大学, 2017(03)
- [4]出口目标国核电发展及潜在投资风险(二)[J]. 郭志峰,赵宏. 中国核工业, 2016(12)
- [5]同盟强化:21世纪初美韩同盟研究[D]. 刘丽莉. 吉林大学, 2016(08)
- [6]世界核能产业报告(2015)[A]. Mycle Schneider,Antony Froggatt,Julie Hazemann,Tadahiro Katsuta,M.V.Ramana,Steve Thomas,宋梅. 国际清洁能源发展报告(2015), 2015
- [7]全球巨资投入瞄准更高核安全[J]. 伍浩松,王海丹. 中国核工业, 2013(12)
- [8]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路径[D]. 陈虹.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9]我国核安全立法研究 ——以核电厂监管为中心[D]. 刘画洁. 复旦大学, 2013(03)
- [10]欧盟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D]. 程荃. 武汉大学, 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