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现发行效益最大化的障碍及其突破(论文文献综述)
胡宏雁[1](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吕慧娜[2](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张家源[3](2020)在《财政预算软约束对中国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机制研究 ——基于国内金融周期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的地方金融风险是一个内生于中国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问题。随着地方政府债务的扩大,地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的上升,潜在的地方金融风险有演变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研究新形势下地方金融风险的成因,防止金融风险进一步引发金融危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中国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是地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与城市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在“财政分权”与“金融集权”背景下,地方政府要想突破不平衡的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限制,持续主导地方经济发展,必然会依靠财政预算软约束。因此,城市经济体的财政预算软约束在中国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有鉴于金融周期对金融风险的影响,本文从国内金融周期的视角,探讨财政预算软约束对中国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机制,并提出核心观点:财政预算软约束会通过影响地方金融周期,引发地方金融风险;地方金融周期所处阶段和相对于全国的偏离程度不同,财政预算软约束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机制与程度也存在差异。本文的研究遵循从规范到实证的研究范式,通过理论分析、统计测算、实证检验逐步深化对财政预算软约束影响地方金融风险机制的研究。在理论分析部分,首先,在分析中国城市经济体发展模式的基础上,阐述了国内金融周期理论运用到中国城市经济体中的可行性;引入国内金融周期理论中“准安全资产”、金融体系“弹性”和“病理性”金融周期的概念;分析了地方金融周期形成的因素以及地方金融周期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路径。第二,分析了地方经济体财政预算软约束的演变,阐述了以土地财政为主导的财政预算软约束模式和准安全资产模式主导的财政预算软约束模式在形成机制、影响路径等方面出现差异的原因,以及准安全资产模式主导下的财政预算软约束对地方金融风险的直接影响。第三,结合财政预算软约束的影响机制与国内金融周期的形成机制,从信用扩张机制、宏观杠杆率和信贷流向的行业分布角度说明财政预算软约束影响地方金融周期的机制。第四,综合金融周期理论的相关观点,分析了地方金融周期变化对信用扩张外部环境的影响。通过模型推导,指出金融周期变化会改变货币政策影响的地区异质性,不同金融周期阶段下,金融机构的预期稳定性不同,这使得不同金融周期阶段下风险传递渠道的占比出现差异。在统计分析部分,构建了一系列财政预算软约束指标,分别衡量土地财政、准安全资产渠道的预算软约束水平、准安全资产信用水平的变化、预算内的财政预算软约束和房地产内生于财政预算软约束程度等。在国内金融周期理论基础上,构建了一系列衡量地方金融周期以及地方金融周期相对于全国金融周期偏离度的指标,包括中期金融周期指标、BIS法金融周期指标、金融周期系统性正向偏离度指标、简单加权法金融周期累计正向偏离度指标。还借鉴金融风险测算方法,构建了门槛值法金融风险值,简单加权法金融风险值以各金融风险指标的累计大小来衡量地方金融风险。通过统计分析各类指标特征,发现财政预算软约束、金融周期和金融风险呈现差异和一定相关性。实证检验部分分为两个板块深入研究。第一个部分借鉴计量经济学的变量关系概念,将金融周期在财政预算软约束影响地方金融风险过程中的作用归纳为中介效应和调节效应。提出并证明了准安全资产渠道主导的财政预算软约束是金融体系“超弹性”形成的微观基础,通过改变地方金融周期,影响地方金融风险;金融周期的调整会影响财政预算软约束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程度。通过实证分析,还发现准安全资产渠道和房地产内生于财政预算软约束的程度,更容易通过金融周期,引发系统性的地方金融风险。金融周期主要通过金融周期偏离度和金融周期所处阶段发挥调节作用。第二部分通过实证检验,分析说明在财政预算软约束影响地方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地方金融周期发挥作用的实现路径。财政预算软约束通过地方金融周期影响地方金融风险的机制,源于信用货币制度下内生货币供给对信用扩张的改变。土地财政下的信用扩张突破了预算收入的制约,准安全资产下的信用扩张突破了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且相应增加房地产市场内生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软预算约束的程度,这减少了信用扩张中实体经济发展与全国金融系统变化对其的制约,增加了地方金融周期上行及波动的程度,进而增加地方金融风险。在金融周期偏离和金融周期阶段的调节效应方面,通过分析货币政策冲击响应函数在不同金融周期阶段及偏离度下的变化,说明地方金融周期对货币政策区域异质性效果的影响;通过分析金融周期阶段性变化对土地出让金及城投债规模的趋势性变化产生的影响,说明地方金融周期对市场参与者预期稳定性的影响。最后,结合中国国情,本文对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吴昊[4](2020)在《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文中提出公司章程于形式上作为从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到解散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文件,是公司内部的最高自治规范,却与实际中之功能相去甚远、名不符实,于法律适用的态度上模棱两可、争议不断。究其原因,表面上体现为自治章程与公司法规范之间的适用选择冲突,实际上在于如何寻求股东利益之平衡。针对股东利益平衡的规则设计作为我国《公司法》之应有之义,于理论上并无争议,然而纵观其法律制度设计,其多侧重于股东保护的“外围”制度,而很少直接深入到公司“内核”,尽管条文里也考虑到“股东利益之平衡”,但相应条款规定都较为笼统、零散,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也是分歧不断。因为,当我们探讨股东利益平衡之时,还需要更为重要的条款与机制来推动“平衡”的实现,充分考虑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的角色定位,考虑公司运行效率与经营自主性,考虑非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与利益博弈,还要考虑法律干预与意思自治的平衡界线问题。因此,对于公司章程中防御条款的设置及其效力的发挥与重视,并且在《公司法》规范中予以体现并形成互补融合,显得尤为重要。针对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本文分为四个章节展开探讨:第一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我国属于全新的制度概念,因此需要从基本内涵、创制基础、基本功能进行阐释,同时还需要借助类型化的方法明确其体系结构。首先是内涵方面,笔者通过词译与词源的探究对公司章程刚性条款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做出区分,将后者确定为调整前者的引致条款。明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在公司自治下,将公司章程某些特定的条款的修改或撤销的难度增加的公司章程条款。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同时具有特别决议的必要性、调整的严格性、内容的复杂性、目的的保护性等特征。其次是探明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一方面肯定了公司章程的契约性与公司法的赋权性,另一方面论证了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以及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正当性。再次,阐述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包括限制资本多数决滥用、强化公司章程自治、平衡主体利益、降低代理成本等基本功能。最后,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将其区分为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与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两大类别,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类别的边界与子类别,确定后文展开论述的框架。第二章为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指针对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所作出的章程防御性条款,而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是指一项公司决议通过时所涉及的股东权利,解决的是权利的有无与“多少”的问题。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以股东会的召集事由为标准将其进一步分为首次股东会会议、定期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三个子类别。就首次股东会会议而言,允许设置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来调整个别或部分发起人的召集权;同时可以赋予其他股东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就定期股东会会议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完全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要求,另外,对召集权行使的前置程序设置则应持谨慎态度,亦即区分具体情况而定。就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和前置程序的要求。其次是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经研究发现,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将股东提案权的性质由少数股东权改变为单独股东权;允许公司章程就股东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进行自治性规定;允许公司章程就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进行设置。最后是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从法释义学的角度对我国现行法进行剖析,将其分为表决权的归属、表决权的排除、表决权的配置和表决权的二次配置四个部分展开讨论。就表决权的归属部分,应否定公司章程条款对公司内部成员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同时否定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就表决权的排除部分,缺乏正当事由时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股东表决权进行剥夺;股东能够享有放弃其表决权的权利,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可以对其权利放弃作出限制;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于表决权排除的原因事项进行修正性补充,但应遵循符合有益于公司整体利益的提升或公司整体利益减损的防止,以及规避股东个人利益的不当减少,且如果需要减损股东利益亦应当符合正义要求的标准。表决权的配置部分。应当在部分行业领域开放差异性表决权结构的设置限制,在此基础上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特别股的比例安排、转让限制做出调整;限定表决权配置架构设计的适用时间为首次公开招股前;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限定特殊表决权的适用范围。表决权的二次配置方面,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被授权主体的资格、授权期限以及二次配置下的表决权行使形式进行调整。第三章为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即针对公司决议的形成相关的程序性规则作出调整的公司章程条款。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进一步将其区分为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与定足数要求型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表决事项的通过比例进行提高,以及对特别决议事项的适用范围扩张。对于后者,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定足数作出要求,在设置前还应当明确计算基数以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所占全体表决权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进行的章程条款设计;明确定足数的设计应考虑决议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因素;明确定足数确定时间为会议开始时。其次是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将其又区分为拆分表决型、类别表决机制型、特定股东同意型三个子类别。拆分表决型方面,允许设置相应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但同时应将拆分表决的适用限定为出于“便利”需求的满足而持有他人股份的主体,并满足相应的设置期间、通知形式等程序性要求。类别表决机制型方面,应当允许公司章程设置相应的类别表决条款,参照普通股东会议的程序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应就会议决议通过机制、决议通过条件、决议事项进行细化规定。特定股东同意型方面,笔者对设置此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效力持肯定态度,但是其主体范围、行权期限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最后为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其中又包括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与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就前者,应允许通过设置公司章程条款对召集通知方式以及召集通知期间进行调整;就后者则存在数项设置限制,包括其适用主体仅为非公众公司,设置书面决议规则的公司章程条款不应突破一致同意规则,应当明确列举采取一致决的公司决议事项。第四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从调整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出发直到影响公司整体利益,主要涉及到了股东以及公司两个层面。因此本章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代入这两个层面,从宏观到微观的角度进行制度检验,考察是否能解决原有问题,是否会产生新的问题,以及新的问题如何克服。在公司层面,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舒缓当下公司制度初衷背离问题,缓和代理成本问题以及缓解公司治理的模板化问题。然而在此层面依然存在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性,会产生新的代理问题以及公司治理模板化的引导需求问题。在公司股东层面,首先在公司制度方面,能够协调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的冲突、提升股东权利意识改善权利弱化现实。但依然存在股东利益保护的矫正过度的危险以及股东积极行权有限性的问题。其次在规范适用方面,能够完善股东保护路径、提高股东权益侵害成本,但缺少相应的一般规定及其配套规则进行引导。最后在市场实践方面,顺应了股东积极主义与网络时代股东民主的崛起现实,弥合了股东积极主义制度与本土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嫁接的罅隙。但当下公司法规范对于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未臻细致,部分领域缺少明确的公司内部治理空间以及具体的规范指引,制度的直接适用存在障碍。对于以上问题本章从两个方面进行回应。第一个方面,应当建构股东受信义务制度,笔者在本节从其必要性、理论支撑、规范支撑以及制度内容的角度进行阐释。第二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规则完善建议,包括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范式的选择、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以及公司法中对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的具体条文完善。
蒋子浩[5](2020)在《风电产业创新政策有效性分析及调整时机识别》文中指出风电是目前我国综合应对增长压力、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的长期战略选择。然而,从产业发展现实看,我国风电产业正面临严峻发展瓶颈。为了鼓励风电产业通过技术创新突破发展瓶颈进而获得后发优势,我国政府自1994年起连续发布一揽子风电产业创新政策,涉及财税抵免、质量认证、人才培养、公共采购、技术监管等几个方面。随着政府政策的持续加大投入,风电产业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壁垒却始终难以突破。那么,如何进一步提升风电产业创新政策有效性和针对性,是提升我国风电产业创新程度和创新质量的关键,也是我国风电产业摆脱国际产业分工中低端环节,加快产业经济从要素驱动模式向创新驱动模式转变的重要方式,因此亟需从理论破解。本研究在广泛梳理相关理论和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基于134家风电上市公司数据,综合考量一系列企业创新特征指标将风电企业划分为10类;随后系统梳理和量化我国部委及以上级别部门2006-2017年间发布的235项风电产业创新政策,实证分析风电产业创新政策对不同类型企业创新绩效的驱动效果;最后研究了各类产业创新政策效果的时间边界,进而确定了不同创新政策的最佳调整时机,旨在为发挥创新政策最佳效能、提高创新政策最大效率及改善风电产业创新绩效提供理论借鉴与实践帮助。实证研究结果表明:(1)从全产业的视角看,各类产业创新政策力度均对风电产业创新绩效具有显着正向影响,其中经济政策力度贡献最大、规制政策次之、柔性政策最小。(2)各类产业创新政策对不同类型风电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存在差异,经济政策对技术创新型原材料加工企业和技术稳定型风力发电企业创新绩效具有促进作用,对技术稳定型零部件制造企业和技术稳定型输变电设备制造企业创新绩效具有显着负向影响;规制政策对技术创新型原材料加工企业、技术创新型零部件制造企业以及技术稳定型风力发电企业创新绩效具有正向影响,对技术稳定型输变电设备制造企业创新绩效具有负向影响;柔性政策对技术创新型原材料加工企业、技术创新型零部件制造企业、技术创新型及技术稳定型风力发电企业创新绩效具有正向作用,对技术稳定型输变电设备制造企业创新绩效具有负效应。(3)不同创新政策的最佳调整时机因企业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对技术创新型原材料加工企业而言,经济政策的最佳调整时机为第1期、规制政策的最佳调整时机为第5期、柔性政策的最佳调整时机为第8期;对技术创新型零部件制造企业而言,规制政策和柔性政策的最佳调整时机均为第1期;对技术稳定型零部件制造企业而言,经济政策的最佳调整时机为第1期;对技术稳定型输变电设备制造企业而言,经济政策和规制政策的最佳调整时机均为第1期、柔性政策的最佳调整时机为第2期;对技术创新型风力发电企业而言,经济政策的最佳调整时机为第1期;对技术稳定型风力发电企业而言,经济政策和规制政策的最佳调整时机均为第1期,而柔性政策的最佳调整时机为第1期或应该长期保持稳定。综上而言,各类产业创新政策对不同类型风电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有所差异,不同政策的最佳调整时机也不尽相同,因此根据企业创新特征,适时制定和调整产业创新政策,鼓励、支持、引导风电企业科学发展,是改善风电企业创新绩效的必要前提,也是我国风电产业发挥技术追赶效应的关键。本研究系统解析了产业创新政策对风电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创新政策作用效果的时间边界,进而识别了不同创新政策的最佳调整时期。不仅丰富了现有创新政策相关研究内容,还有助于更好地了解我国风电产业的发展特点和竞争力,同时对于类似从宏观到微观的复杂过程作用机制研究提供了思路借鉴和理论参考。该论文有图40幅,表32个,参考文献410篇。
孙天艺[6](2020)在《基于产业链理论的短视频MCN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资本与平台的青睐带动内容数量的激增,短视频作为“新一代文本”,整个产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迫切需要完成内容生态的战略布局、传播运营模式、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方式等的建构。MCN作为顺应短视频产业链自身迭代与演化发展而来的产物,对我国短视频产业链的构建方式与运行机制,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与冲击。本文主要从产业链理论的视角,运用文献研究法、深度访谈法和调查问卷法,审视短视频MCN给我国的短视频产业带来的变化、发挥的功能与价值。研究发现,产业关系方面,MCN在短视频产业链中的主要职责是对内容进行整合与输出,与短视频产业链中的各构成主体都有着密切的关联与合作。产业功能方面,MCN发挥了推动内容生产工业化、促进产业分工专业化、提升内容生产方地位和增强商业化能力的作用。产业价值方面,MCN对短视频产业链提供的核心价值在于对运作机制的优化。这种优化主要是通过建立与完善信任契约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利益分配机制、风险共担机制和竞争谈判机制来实现。基于MCN的运作模式,不仅短视频产业链间的信任契约被进一步强化,各利益主体间的冲突也能得到降低。同时,MCN还起到推动利益平衡、降低利益主体共担风险,以及把关内容质量提升产业竞争效率的作用。最后,针对当下短视频MCN存在的问题,本文结合产业链优化整合相关研究理论,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优化建议。
王炎培[7](2020)在《代位权双重功能论》文中认为18-19世纪社会现实与法学思潮的变化导致自罗马法以来一直被严格遵循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现缓和,近代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诞生正暗合合同相对性缓和的过程,代位权最初的功能即缓和绝对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导致的弊端。此后代位权制度在法国本土与继受法国民法典的其他国家各自独立发展,如在日本由判例推动形成了事实上的优先受偿规则。近年法、日等国相继修订了债法,法国债法修正案试图明确赋予代位权债权人以法定的优先受偿权,日本则将事实上优先受偿规则明文化,以此为契机传统代位权制度呈现如下转型趋势:其一是功能出现分化,不再仅限于保全债权;其二是构成要件作出调整,规则愈发复杂,具体包括无资力要件的弱化、客体的明确与差异化、不具备代位权能之债权的排除。比较法的例证表明代位权制度发展可大致划分为确立阶段(正当性确立)和转型阶段(制度效益提升),入库规则的历史意义在于其构成传统代位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我国代位权优先受偿规则正当性有待证成,导致理论与实践、公平与效率以及优先受偿与入库规则相互对立。学界研究视角停留在以立法和司法解释为核心的文本阐释上,功能主义研究视角的缺乏导致我国代位权制度立法论研究孱弱,民法典照搬既有司法解释的规则难以实现代位权制度效益的最大化。从功能分化的视角切入,我国代位权制度应承载“保全兼具清偿的双重功能”,同时规定入库规则和优先受偿规则,通过区分客体使得两种规则各自发挥作用。“二元化模式”的优势在于既能扩大代位权客体范围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全面保护,又能在特定类型的客体上快速了结债权债务关系以实现债权的简易回收。其特点在于法律效果的多元化,针对不同类型的客体而赋予不同的效果。在双重功能的框架下,须对代位权客体进行区分从而实现差异化的法律效果。对于一般客体,全面回归“入库规则”;对于特殊客体,延续“直接归属”模式,仅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这一特定客体上保留优先受偿效果。随着我国近年强制执行落实效果的优化,通过代位权来更快实现债权清偿的迫切性与必要性都在缩减,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将“限缩代位权优先受偿效果”确立为司法政策目标,就一般客体与特殊客体在认定代位权构成要件时采取宽严有别的标准以实现这一司法政策目标。双层架构的展开包含如下要点:其一对于一般客体,可不要求无资力要件;对于特殊客体,应严格要求无资力要件。其二对“怠于行使”的界定仍应遵从传统理论解释。其三在确定债权人与其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时,对于一般客体可作宽松解释,对于特殊客体作严格解释,即必须要求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明确,才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优先受偿效果。其四应当放开对代位权行使方式的限制,赋予债权人选择行使方式的自由。其五应当放开对债务人处分权与次债务人自行清偿的限制。此外还应强化保护利益相关者:保障其他债权人加入诉讼与参与执行分配的权利;允许次债务人提出管辖异议,明确代位权的行使不得使次债务人遭受额外的不利益;明确债务人享有知情权,代位权人对债务人负有诉讼告知义务、对债务人的债权负有妥善管理义务。应协调关联制度:代位权制度与撤销权制度存在调整对象上的牵连性,应当否定“撤销后代位一并起诉规则”;侵权等非合同之债债务链条较短,将代位权制度用于侵权之债等类型缺乏迫切性与必要性;我国日益完善的强制执行制度是实现债权清偿最有效、最广泛的方式。双重功能代位权制度条文设计与说明见文章最后部分。
王海荣[8](2019)在《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城市作为一个人口聚集性生存的空间存在,其空间本身不再被看成是死亡的、固定的、非辩证的、静止的容器,而是成为一种支配性的、建构性的力量,影响着社会关系、利益结构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变化。它在扩张、更新、重组,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加速流动和剧烈变化;它背后有国家/政府的主导、市场的作用、社会力量的参与,各种利益主体围绕空间资源在互相博弈。空间反映着国家与城市中不同社会主体间的权力关系,同时,空间的边界规定着城市与国家的关系;空间是实现城市发展和国家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同时,城市问题愈来愈以空间的形式表现出来;国家要在有界空间范围内促进城市空间发展,服务于国家建设的政治目的,同时,也要解决城市空间问题可能引发的空间社会抗争。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诉诸城市空间治理,防范和化解城市化进程中的风险与危机,协调多元空间利益群体间的矛盾与冲突,维持国家的一体化发展与社会秩序稳定。本文以空间理论和城市政治理论为理论资源,梳理当代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的历史变迁,从城市空间治理背后的政治意义和所要面对的城市空间问题两个方面回答为什么要进行城市空间治理,继而分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在城市空间生产与治理上的表现和具体化。解释这种体制是如何在推行非均衡空间发展战略的情况下,维持了中国城市经济的增长和城市社会秩序的总体稳定,以及它本身在城市空间生产和治理过程中面临的现实挑战,最后试图提出推进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实践路径。本研究认为,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和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是当代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的逻辑起点。城市是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战略空间。对于中国而言,在超大规模的地域范围内,在多元民族、区域、文化、阶层的社会结构中推进现代化进程,空间是国家实现城市发展和国家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国家基于不同历史时期特定的战略需要,有选择性地干预地理空间,介入城市空间生产,促进城市空间治理转型与变迁,进而引发了不同的空间效应和结果。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中国现代国家建设内容从巩固新生政权、促进经济增长、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到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转变,城市空间生产经历了从强调空间控制、空间商品化、突出空间公共性质向空间多重属性全面发展的转变,城市空间治理模式经历了管理型地方政府、经营型地方政府、服务型地方政府向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地方政府的方向转变。空间始终内在于整个国家治理和城市治理过程之中,与国家建设联系在一起,对于维持国家统一、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秩序的总体稳定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但是,城市空间治理的内在矛盾也带来了空间难题,城市问题愈来愈以空间的形式表现出来且差异化特征明显。这体现为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各个层面的一种叠加式的城市空间结构问题,而由此引发的空间社会抗争使城市内部面临失序、分裂和碎片化的风险,使国家的合法性和社会整体的稳定性受到严重挑战。现实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凸显了城市治理的空间维度。本研究认为,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和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是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在城市层面上的体现,也是对中国城市空间治理体制的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单一制国家决定了它通过城市空间治理既要实现现代国家建设的目标又要解决城市空间问题。从本质上看,中国城市空间治理是党运用国家权力并动用地方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在城市空间生产层面促进国家建设和城市发展,并解决城市空间生产过程中城市空间问题的过程。中国城市空间治理体制,在权力结构维度上,包括党的领导、中央与地方的府际关系以及地方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关系;在空间生产维度上,包括这种体制对空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多重属性的生产。国家与城市中的不同权力主体介入城市空间生产形塑着中国城市空间治理模式。但是,不同治理主体空间生产逻辑之间的冲突和失衡也是引发城市空间问题的根源。党和国家追求对城市空间生产的控制与秩序,以维护政治的合法性;市场参与者通过开发、建设、运营各种生产性和消费性空间,实现资本的增值;城市中的广大市民则试图维护具有使用价值的日常生活空间。城市空间治理体制既是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的动力机制又引发了城市空间问题,既是对中国城市空间治理内在逻辑的反映,又构成了城市空间治理的现实挑战。面对城市空间治理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城市空间问题,我们应当从权力结构和空间生产的维度上探索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实践路径。在权力结构维度上,协调和理顺多元空间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即,加强党对城市空间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中央对地方的宏观统筹与引导、加强政府对市场的规范和引导、加强政府对社会的培育与引导。在空间生产维度上,推进城市空间多重属性的全面发展。即,在城市经济空间生产上坚持科学与创新、在城市政治空间生产上注重包容与协商、在城市社会空间生产上秉持公平与共享、在城市文化空间生产上突出特色与传承、在城市生态空间生产上强调绿色与低碳。
陶银海[9](2019)在《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支持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今世界能源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发展新能源产业既是世界能源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我国全面深化能源领域改革,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近十年以来,我国新能源产业取得超常规速度的发展主要得益于财政补贴的强力支持。然而,随着我国新能源产业总体进入发展壮大阶段,政府扶植政策造成的财政负担沉重、补贴效果降低、融资力度不足等问题也随之而来,仅仅依靠政府财政补助和企业自身财力支持已经不能满足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化新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确立能源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多渠道金融体系的融资作用以及与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是破解当前新能源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核心所在,亦是促进新能源产业由政府主导型融资机制向市场主导型融资机制逐渐转变的诉求所在。尽管国家已经开始重视资本市场在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本身并不健全和完善,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支持机制尚未取得很满意的成效,从而导致新能源企业普遍受制于较为严峻的融资约束问题。本文基于经典产业生命周期理论和产业结构演变的一般规律,推演并绘制出了新能源产业的产业生命周期曲线和成本曲线图,同时还基于产业优化选择过程的演进象限图,进一步推演并绘制出新能源产业的业态演进象限图。借助新能源产业的产业生命周期曲线、成本曲线图以及新能源产业的业态演进象限图,深入分析了新能源产业业态演进过程中各阶段资本嵌入以及可能存在的空间溢出效应,并总结提炼出新能源产业发展不同阶段的投融资特征与经营状况,从而提出了“一种可能包含空间溢出效应的非对称‘一轴两制’式资本市场支持机制”。在此之后,本文基于传统的计量分析和新近流行的空间计量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2009-2017年中国162个新能源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考察了中国资本市场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关系,以期阐释中国资本市场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支持效应。最终形成的主要研究结论有以下几点:第一,新能源产业不同于传统产业和一般高新技术新兴产业,新能源产业对于资本需求的门槛更高,所需的资金数量更大,投资周期更长,投资风险极高,而且对于资本的需求贯穿于整个产业生命周期,这就导致新能源产业发展周期的各阶段资本嵌入方式和资金来源差异化明显,需要差异化的资本市场支持模式和手段来与之相匹配。然而当前我国以信贷市场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非常有限,尚未形成一套基于新能源产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特征的,有效服务于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服务于中小高新技术初创企业的现代资本市场支持体系。第二,我国目前以信贷市场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非常不完善,基于传统的计量分析和新近流行的空间计量分析等研究方法的实证结果进一步验证了这一点:在传统的计量模型分析和选择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被解释变量来考察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关系时,银行信用融资对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产生了负向影响效应,但不显着;债券融资对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产生了正向影响,但也不显着;股权融资对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则产生了显着的负向影响效应。在传统的计量模型分析和选择总资产收益率作为被解释变量来考察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关系时,银行信用融资、债券融资均对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产生了正向影响效应,且均不显着;股权融资却对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则产生了显着的负向影响效应。第三,从全局Moran指数的计算结果来看,162个新能源上市公司之间的空间溢出效应在2010-2012年以及2015年为正,而在2009年、2013年、2014年以及2016-2017年均为负,这意味着新能源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空间溢出效应,但这种效应并不十分稳定;局部Moran指数图也证实了这一结论,大部分年限大部分新能源上市公司之间的局部空间溢出效应为0,但也有少部分年限和少部分新能源上市公司间存在空间溢出效应,不过这种空间溢出效应有正有负。第四,在选择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被解释变量且采用空间自回归模型、空间杜宾模型和空间误差模型等3种经典的空间计量模型时,银行信用融资对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产生了负向影响效应,但不显着;债券融资对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产生了正向影响效应,且也不显着;股权融资对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产生了显着的负向影响。总的来说,基于传统计量模型分析和空间计量模型的分析结果,中国资本市场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实证研究与理论预期相去甚远,中国资本市场尚未能对新能源产业发展产生明显的促进和支持作用,还需要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采取积极的主动的资本市场支持政策或者措施,来促进中国新能源产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郎杰燕[10](2019)在《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历史制度主义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制度作为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贯穿于政治学发展的始终。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性制度,其改革、发展与完善不仅能够分散农民疾病风险、降低农民医疗负担、增进农民健康福祉,而且有利于缓解社会利益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国家政权合法性。可见,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在体现其社会性的同时也显现出很强的政治性。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从建国之初的微型社区互助医疗保险到如今城乡一体化整合期的“过渡型”社会医疗保险,走过一条“跌宕起伏”的制度变迁之路。时至今日,仍存在管理经办体制不顺畅、筹资结构不合理、待遇支付制度不健全、监督控费机制不完善、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等诸多问题,给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国家能力和政府信任带来巨大挑战。诚然,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复杂变迁一直以来备受学界关注,形成了经济、制度、社会、文化、政治等不同的研究路径。但是,对于由宏观管理、筹资、待遇支付三项核心要素制度构成,关系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两个市场”,关涉国家、政府、社会团体及农民个人等多元利益,并与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具有高度耦合性的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而言,单一角度的分析难免有失偏颇,难以揭示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的“真实过程”与内在逻辑。综合“结构”、“行动”与“历史”要素全面解释制度变迁的历史制度主义为理解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复杂变迁提供了一个广阔视角,以期探寻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的深层逻辑,为未来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明方向、提供路径。为此,本文运用历史制度主义关于依据历史发展关键节点划分制度变迁阶段的方法,将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历程划分为建国初期(1949-1957)、人民公社时期(1958-1977)、改革开放初期(1978-2001)、新世纪初期(2002-2008)、城乡一体化加速期(2009-今)五个阶段。通过全面、系统梳理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演变历程,总结归纳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的总体特征,并着重探寻其变迁的内在逻辑。由此得出以下三个主要结论:其一,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复杂变迁历程与多元变迁特征。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经历了“微型社区互助医疗保险——集体福利型医疗保险——制度断裂——‘初级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险——‘过渡型’社会医疗保险”五次重大变迁。并且,每次大的制度变迁阶段下均有制度创新、制度扩散、制度完善等连续的、有所差异的制度变迁过程。同时形成分层分序的变迁路径,诱致性与强制性并行、内源性与外源性交揉、渐进性与突变式共存、合意性与意外性同在的多样化变迁方式,以及利弊相随的制度变迁绩效。其二,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遵循“环境·主体·时间”三重复合式逻辑。制度环境通过粘嵌耦合机制对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产生结构性影响,即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结构中的宏观管理、筹资和待遇支付制度分别与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高度粘嵌,推动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结构性变迁。行动主体通过价值偏好与利益博弈机制对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产生自主性影响,即建国初期农民的共同行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的整体性动员,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医疗机构、农民等多元主体的非合作博弈,新世纪初多元主体的合作博弈以及城乡一体化加速期人社与卫生两个主管部门之间的管理权争夺,推动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自主性变迁。另外,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在近百年变迁历史中形成对“国家主导”、“自愿合作”以及“二元保障”路径的强劲依赖,并且还受到诸多偶然性事件以及关键节点等时间要素的深刻影响。其三,未来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应在优化制度环境、规范各行动主体行为、突破路径依赖、把握关键节点的基础上向着更加公平、健康、高效、可持续方向发展。
二、实现发行效益最大化的障碍及其突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实现发行效益最大化的障碍及其突破(论文提纲范文)
(1)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财政预算软约束对中国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机制研究 ——基于国内金融周期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际金融危机后,货币与债务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迎来重大调整 |
1.1.2 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变化、城市经济体存在金融风险 |
1.1.3 经济发展不平衡下城市行政级别、本土金融资源存在差异 |
1.1.4 地方经济稳中下行、金融周期衍生的金融风险有所显现 |
1.2 选题意义 |
1.2.1 选题的理论意义 |
1.2.2 选题的现实意义 |
1.3 概念界定 |
1.3.1 财政预算软约束 |
1.3.2 地方金融风险 |
1.3.3 国内金融周期与地方金融周期 |
1.4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结构安排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可行性与不足 |
1.5.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5.2 研究的可行性 |
1.5.3 研究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基于金融周期的金融风险理论 |
2.1.1 基于金融周期的金融风险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2.1.2 国内金融周期理论对不同经济体金融风险的分析 |
2.1.3 金融周期视角下对金融风险水平的测算 |
2.2 财政预算软约束的维度、形成与影响 |
2.2.1 财政预算软约束的维度与形成 |
2.2.2 财政预算软约束的影响 |
2.3 文献小结与述评 |
第3章 理论分析:财政预算软约束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机制 |
3.1 地方金融周期的形成与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 |
3.1.1 现状分析:地方经济发展模式与财政金融体系 |
3.1.2 国内金融周期理论的基本观点 |
3.1.3 地方金融周期的形成机制 |
3.1.4 地方金融周期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路径 |
3.2 财政预算软约束的变化与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 |
3.2.1 财政预算软约束的维度与地方金融风险分析的微观基础构建 |
3.2.2 财政预算软约束演变的理论分析:从土地财政到准安全资产模式 |
3.2.3 财政预算软约束模式的形成与分化:基于成本收益博弈的分析 |
3.2.4 准安全资产主导的财政预算软约束模式对地方金融风险的直接影响 |
3.3 财政预算软约束对地方金融周期的影响机制:模型推导 |
3.3.1 信用扩张机制变化引起的金融周期变化:改进的DM快慢模型 |
3.3.2 利率调整引起的金融周期变化:拓展的DM模型与跨部门利率联动模型 |
3.3.3 信贷投向变化引起的金融周期变化:基于C-D生产函数的数学表达 |
3.4 地方金融周期对城市信用扩张外部环境的影响 |
3.4.1 地方金融周期对货币政策冲击异质性的影响 |
3.4.2 地方金融周期调整改变资产货币化的风险传递渠道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测算与分析:财政预算软约束、金融周期与金融风险 |
4.1 研究样本的选择与区分 |
4.2 财政预算软约束的测算与分析 |
4.3 中国地方金融周期的测算与分析 |
4.4 地方金融风险水平的测算与影响因素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实证检验:财政预算软约束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机制 |
5.1 指标选择与模型设定 |
5.1.1 指标选择 |
5.1.2 模型设定 |
5.2 金融周期中介效应的检验结果和分析 |
5.3 金融周期调节效应的检验结果和分析 |
5.4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实证分析:金融周期中介效应与调节效应的实现路径 |
6.1 金融周期中介效应实现路径分析 |
6.1.1 基于信贷资源干预的中介效应实现路径 |
6.1.2 基于分部门杠杆率变化的中介效应实现路径 |
6.1.3 基于GDP和房地产推动因素的中介效应实现路径 |
6.2 金融周期调节效应实现路径分析 |
6.2.1 基于货币政策异质性的调节效应实现路径 |
6.2.2 基于预期稳定性变化的调节效应实现路径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建议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地方金融风险防范的相关政策建议 |
7.2.1 调整中国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的约束机制 |
7.2.2 构建监管条线彼此协调、分层次的、前瞻性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
7.3 不足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附录 A 本土地方商业银行的分类标准 |
附录 B 城市的发展级别与行政级别 |
附录 C 公式推导:持有准安全资产金融机构的利润函数 |
附录 D 公式推导: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利润最大化 |
附录 E 财政预算软约束对地方金融风险影响过程中的变量关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发展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含义 |
(三)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性质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可能创新点 |
第一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内涵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含义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译 |
(二)“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源沿革与立法表达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与特征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厘清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特征 |
第二节 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 |
一、公司章程的契约性 |
二、公司法的赋权性 |
三、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一)从价值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二)从规范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四、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制度基础 |
(一)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效力来源 |
(二)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界分:限制的界定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 |
一、限制资本多数决的滥用 |
二、强化公司章程自治 |
三、平衡公司不同成员间利益 |
四、降低权益保护的代理成本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 |
一、类型化标准:公司决议的影响因素 |
二、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 |
(一)实体权利事项的内涵 |
(二)我国现行法与比较法上对实体权利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三)对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两种方式 |
(四)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藩篱:股东固有权探析 |
三、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 |
(一)程序性事项的内涵与外延 |
(二)我国现行法以及比较法上对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第二章 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 |
(二)股东会召集权的制度本质 |
(三)股东会召集权的类型化 |
二、首次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我国现行法基础与比较法分析 |
(二)基于司法实践的现行法规则适用检视 |
(三)关于首次股东会召集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设计 |
三、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定期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二)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第二节 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提案权的现行法基础与制度本质 |
二、股东提案权的比较法考察 |
(一)主体资格要求 |
(二)提案内容要求 |
(三)提案权相关程序性规定 |
(四)提案权审查规则 |
(五)提案权的救济 |
三、实践中的股东提案权检视 |
(一)我国股东提案权规则的再检视 |
(二)我国股东提案权的行使异化现象 |
(三)股东提案权困境出路探讨 |
四、关于提案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一)能否通过意思自治完全取消持股比例的要求 |
(二)能否调整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 |
(三)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的设置 |
第三节 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表决权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表决权的定义 |
(二)现行法考察及其制度构成 |
二、表决权的归属 |
(一)公司内部成员的表决权归属 |
(二)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影响 |
(三)对表决权归属主体调整的否定 |
三、表决权的排除 |
(一)表决权排除的定义与分类 |
(二)我国表决权排除的现行法检视 |
(三)表决权排除的比较法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排除机制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四、表决权的配置 |
(一)表决权配置的定义与分类 |
(二)表决权配置的法律表达、渊源与比较 |
(三)对“同股不同权”股权配置结构的学术争鸣 |
(四)我国建构多种表决权配置的规范、实践及借鉴基础 |
(五)基于表决权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五、表决权的二次配置 |
(一)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基础 |
(二)表决权二次配置的立法规则检视 |
(三)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市场实践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二次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第三章 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与类型 |
(二)决议通过比例提高的理论分析 |
(三)特别决议事项扩增的规范探析 |
(四)扩张特别决议事项的边界探索与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二、定足数要求型 |
(一)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 |
(二)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规范基础 |
(三)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比较法考察 |
(四)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可能 |
第二节 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拆分表决型 |
(一)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涵义 |
(二)表决权拆分行使的学术争议与利弊分析 |
(三)表决权拆分行使的规则基础与实践表现 |
(四)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比较法考察 |
(五)拆分表决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类别表决机制型 |
(一)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现行规范与市场实践基础 |
(三)比较法上的考察 |
(四)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三、特定股东同意型 |
(一)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现行规则基础 |
(三)我国实践表现 |
(四)域外考察 |
(五)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第三节 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条款的研讨基础 |
(二)召集程序的规则基础、调整内容选择与比较法考察 |
(三)召集调整的实践检视 |
(四)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条款的基础 |
(二)现行法规范基础与司法实践 |
(三)比较法考察 |
(四)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 |
第四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层面的检视 |
一、公司制度初衷的背离与回归 |
(一)背离公司制度初衷的现状 |
(二)公司制度初衷的回归 |
(三)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 |
二、代理成本问题的缓和 |
(一)居高不下的代理成本现状 |
(二)传统代理成本的降低 |
(三)新的代理成本问题 |
三、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出路 |
(一)实践中公司治理的模板化现状 |
(二)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缓解 |
(三)问题缓解的引导需要 |
第二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股东层面的检视 |
一、以公司制度为视角的检视 |
(一)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股东权利意识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以法规范适用为视角的检视 |
(一)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范适用现状 |
(二)提高中小股东权益侵害成本 |
(三)股东利益保护的规则完善要求 |
三、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检视 |
(一)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现状 |
(二)股东积极主义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三)市场实践中股东利益保护罅隙的出路验证:公司章程条款强化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制度层面的回应:股东受信义务建构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建构必要 |
二、传统理论对股东受信义务的否定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及其支撑基础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 |
(二)股东受信义务的理论支撑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规范支撑 |
(四)注意义务的不可或缺性 |
四、股东受信义务的条文完善建议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规范与实践层面的回应:规则完善建议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规则范式选择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公司法规则完善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具体规则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风电产业创新政策有效性分析及调整时机识别(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变量注释表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6 可能的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2 文献综述 |
2.3 研究述评 |
2.4 政策作用路径分析 |
3 风电产业创新政策梳理与变量选择 |
3.1 风电企业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
3.2 风电产业创新政策梳理 |
3.3 变量定义与测度 |
3.4 本章小结 |
4 风电产业创新政策有效性分析 |
4.1 回归模型构建 |
4.2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 风电产业创新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回归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风电产业创新政策调整时机识别 |
5.1 VAR模型构建 |
5.2 风电产业创新政策调整时机识别 |
5.3 本章小结 |
6 异质性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
6.1 异质性分析 |
6.2 稳健性检验 |
6.3 内生性检验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基于产业链理论的短视频MCN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2.1 短视频MCN的研究现状 |
1.2.2 短视频产业链理论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意义 |
1.4 概念界定 |
1.4.1 国外对短视频MCN的界定 |
1.4.2 国内对短视频MCN的界定 |
1.4.3 本文对短视频MCN的界定 |
1.5 研究思路与方法设计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设计 |
1.5.3 技术路线 |
1.6 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1.6.1 研究内容 |
1.6.2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短视频MCN的发展历程及特点 |
2.1 我国MCN发展总体历程 |
2.2 我国短视频MCN的发展现状 |
2.2.1 商业环境整体利好 |
2.2.2 行业内竞争愈发激烈 |
2.2.3 商业变现方式更为多元 |
2.3 我国短视频MCN的类型与特点 |
2.3.1 IP驱动型MCN:大禹文化 |
2.3.2 内容货架型MCN:新片场 |
2.3.3 电商运营型MCN:网星梦工厂 |
2.3.4 商业经济型MCN:papitube |
2.4 我国短视频MCN的总体特点 |
2.4.1 围绕核心竞争力差异化发展 |
2.4.2 多元业态组合发展 |
2.4.3 产业链服务能力逐步提升 |
2.4.4 内容生态愈发垂直化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短视频MCN的产业关系 |
3.1 我国短视频MCN的产业运作模式 |
3.1.1 短视频MCN的内容生产模式 |
3.1.2 短视频MCN的内容运营模式 |
3.1.3 短视频MCN的商业变现模式 |
3.2 MCN的产业关系 |
3.2.1 MCN与内容生产者:内容整合与优化 |
3.2.2 MCN与平台:内容输出与管理 |
3.2.3 MCN与广告主:匹配需求内容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短视频MCN的产业功能与价值 |
4.1 短视频MCN的产业功能 |
4.1.1 内容生产工业化 |
4.1.2 产业分工专业化 |
4.1.3 内容生产方地位提升 |
4.1.4 商业化能力增强 |
4.2 短视频MCN的产业价值 |
4.2.1 产业链信任契约强化 |
4.2.2 利益主体冲突减少 |
4.2.3 利益分配趋向平衡,共担风险降低 |
4.2.4 产业竞争效率提升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短视频MCN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建议 |
5.1 短视频MCN存在的问题 |
5.1.1 内容生产成本高 |
5.1.2 内容创意同质化 |
5.1.3 平台迁移能力弱 |
5.1.4 供应链管理能力尚待提升 |
5.2 短视频MCN优化建议 |
5.2.1 搭建共享平台,降低内容生产边际成本 |
5.2.2 形成以用户体验为驱动的内容生产机制 |
5.2.3 以价值认同为核心,向品牌化、IP化发展 |
5.2.4 构建C2M平台,强化供应链协配机制 |
5.2.5 发挥“有形的手”调控力量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代位权双重功能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代位权制度功能的比较法考察 |
(一)代位权制度起源 |
(二)代位权制度发展 |
(三)代位权制度转型 |
(四)代位权制度演进趋势 |
1.功能分化 |
2.要件调整 |
(五)小结:发展阶段说与入库规则的历史意义 |
二、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审思 |
(一)制度依据 |
(二)研究现状 |
1.19 90-1999制度介绍 |
2.20 00-2010学说分歧 |
3.20 10-2020反思调整 |
(三)立法修正 |
(四)争议焦点:进步与遗憾 |
1.理论与实践之对立 |
2.公平与效率之对立 |
3.优先受偿与入库规则之对立 |
(五)小结 |
三、双重功能代位权制度构想 |
(一)明确双重功能的制度定位 |
1.双重功能证立 |
2.双重功能法律表达要点 |
(二)特殊客体的确定 |
(三)双层架构的展开 |
1.无资力要件的取舍 |
2.怠于行使的界定 |
3.“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认定 |
4.行使方式的限制 |
5.对债务人处分权与其相对人自行清偿的限制 |
(四)利益相关者保障 |
1.其他债权人利益保障 |
2.债务人利益保障 |
3.债务人的相对人利益保障 |
(五)关联制度协调 |
1.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牵连 |
2.代位权与强制执行的冲突 |
3.代位权制度适用范围 |
四、双重功能代位权制度立法安排与制度完善 |
(一)立法层面 |
(二)司法层面 |
五、余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 |
(二)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一)历史分析方法 |
(二)比较研究方法 |
(三)文献分析方法 |
五、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 |
(一)空间与空间生产 |
(二)治理与城市治理 |
(三)中国城市空间治理 |
二、理论基础 |
(一)国家空间理论 |
(二)城市治理理论 |
三、分析框架 |
(一)城市权力结构维度的三对关系 |
(二)城市空间生产维度的五重属性 |
第二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过程与模式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1949-1978:巩固新生政权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城市中的“单位中国”: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城市区域中的“中央国家”: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二节 1978-2002:促进经济增长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经营中的城市中国: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竞争中的城市中国: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三节 2002-2012: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城市中的“社会回归”: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城市区域中的“平衡策略”: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四节 2012-2018: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全面深度改革中的城市中国: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城市中国: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三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政治意义与问题对象 |
第一节 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政治意义 |
一、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 |
二、中国国家建设与城市空间治理的逻辑关系 |
三、中国城市空间治理转型的特点 |
第二节 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问题对象 |
一、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 |
二、中国城市空间问题的表现形式 |
三、中国城市空间问题的特点 |
第四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内在逻辑与现实挑战 |
第一节 内在逻辑:中国城市空间治理体制的特殊性与优越性 |
一、领导核心:城市空间治理中的“中国共产党” |
二、集权与分权:城市空间治理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
三、有为与有效:城市空间治理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
四、主导与自主:城市空间治理中的政府与社会关系 |
第二节 现实挑战:城市空间生产逻辑的冲突与失衡 |
一、基于政治建构的权力逻辑:作为控制与秩序的空间 |
二、基于资本增值的市场逻辑:作为生产与消费对象的空间 |
三、基于生活需要的社会逻辑:作为使用价值的日常生活空间 |
第五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实践路径 |
第一节 优化城市空间治理结构 |
一、全面加强党对城市空间治理工作的领导 |
二、优化城市空间治理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三、优化城市空间治理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四、优化城市空间治理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
第二节 完善城市空间属性的生产 |
一、城市经济空间的生产坚持科学和创新 |
二、城市政治空间的生产注重包容与协商 |
三、城市社会空间的生产秉承公平与共享 |
四、城市文化空间的生产突出特色与传承 |
五、城市生态空间的生产强调绿色与低碳 |
结语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支持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资本市场对新能源产业发展、技术创新的作用 |
1.2.2 新能源产业资本市场融资效率方面的研究 |
1.2.3 新能源产业发展中资本市场支持体系的构建 |
1.2.4 其他国家资本市场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借鉴 |
1.2.5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框架 |
1.5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1 可能的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新能源产业及资本市场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新能源的科学内涵和范围界定 |
2.1.2 新能源产业的概念界定 |
2.1.3 资本市场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
2.2 资本市场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理论基础 |
2.2.1 资本市场理论 |
2.2.2 产业发展理论 |
2.2.3 产业结构理论 |
2.2.4 企业理论 |
第三章 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现状 |
3.1.1 新能源产业已经从起步阶段进入发展壮大阶段 |
3.1.2 风能产业基本走向成熟,前沿技术领域开发依然落后 |
3.1.3 太阳能产业发展态势迅猛,关键技术存在依赖性 |
3.1.4 核电产业发展稳中求进,发展趋向规范化和成熟化 |
3.1.5 智能电网投资幅度增加明显,智能化程度不断提升 |
3.1.6 生物质能及其他新能源产业发电水平较低,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
3.2 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存在问题 |
3.2.1 新能源弃风弃光问题 |
3.2.2 新能源补贴相关问题 |
3.2.3 新能源核心技术缺乏问题 |
第四章 我国新能源产业资本市场支持现状及存在问题 |
4.1 我国新能源产业资本市场支持现状 |
4.1.1 资本市场对新能源产业发展总体支持力度不足 |
4.1.2 银行信贷是当前最重要融资渠道,但存在明显对象歧视 |
4.1.3 证券市场支持形式和力度不断增加,但准入门槛依然较高 |
4.1.4 风险资本对新能源项目投资热情高涨,但运行与管理尚不规范 |
4.1.5 民间资本支持取得一定成效,但缺乏市场选择空间 |
4.2 我国新能源产业资本市场支持存在问题 |
4.2.1 产业风险过大致使资本不敢轻易进入 |
4.2.2 资本市场体系不健全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受阻 |
4.2.3 资本市场内部缺乏融资协调性 |
第五章 资本市场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机理研究 |
5.1 资本市场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动因分析 |
5.1.1 以新能源产业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资本市场支持与保障 |
5.1.2 补贴资金吃紧敦促新能源产业寻求多元化资本支持 |
5.1.3 新能源产业融资特征与资本市场层次体系设计理念契合 |
5.1.4 资本市场为适应产业发展而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 |
5.2 新能源产业的业态演进过程及资本嵌入 |
5.2.1 新能源产业的业态演进过程 |
5.2.2 新能源产业发展周期的各阶段资本嵌入 |
5.2.3 资本嵌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空间溢出效应 |
5.3 资本市场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机制建构 |
第六章 资本市场支持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实证分析 |
6.1 模型及假设 |
6.2 数据及预处理 |
6.3 模型参数估计结果及稳健性 |
6.3.1 模型参数估计结果及阐释 |
6.3.2 模型估计结果稳健性的初步考察 |
6.4 嵌入空间计量分析后模型的稳健性考察 |
6.4.1 三种经典的空间计量模型设定 |
6.4.2 空间权重矩阵的设定及被解释变量的空间自相关性 |
6.4.3 空间计量模型参数估计结果及阐释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发挥制度创新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
7.2.2 坚持企业主体地位,构建与产业政策配套的资本市场长效支持机制 |
7.2.3 加大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和保障力度,丰富风险资本介入模式 |
7.2.4 重视资本市场信息技术应用与新能源结合,构建信息化支持机制 |
7.3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10)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历史制度主义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价值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关于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 |
(二)关于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的研究 |
(三)已有研究评述 |
三、核心概念界定与相关阐释 |
(一)制度及制度变迁 |
(二)医疗保险制度及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
(三)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 |
四、研究视角与分析框架 |
(一)研究视角:历史制度主义 |
(二)分析框架:环境·主体·时间与制度变迁 |
五、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六、总体思路与结构安排 |
(一)总体思路 |
(二)结构安排 |
第1章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的基本历程 |
1.1 建国初期微型社区互助医疗保险 |
1.1.1 制度生成:米山联合保健站建立 |
1.1.2 制度扩散:微型社区互助医疗保险推广 |
1.2 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福利型医疗保险 |
1.2.1 制度创新:稷山集体福利型医疗保险建立 |
1.2.2 制度扩散:集体福利型医疗保险大力推广 |
1.2.3 制度衰退:国民经济调整下暂时性式微 |
1.2.4 制度高潮:“六·二六”指示下走向“顶峰” |
1.3 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断裂 |
1.3.1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雪崩式”解体 |
1.3.2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首次恢复重建失败 |
1.3.3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再度恢复重建无果 |
1.4 新世纪初期“初级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险 |
1.4.1 制度创新:新农合政策出台 |
1.4.2 制度试验:新农合试点启动 |
1.4.3 制度扩散:试点扩大与“全覆盖” |
1.5 城乡一体化加速期“过渡型”社会医疗保险 |
1.5.1 制度创新:地方自发探索城乡医保制度整合 |
1.5.2 制度扩散:中央顶层政策倡导性整合 |
1.5.3 制度完善: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式整合 |
小结 |
第2章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的总体特征 |
2.1 分层分序: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路径 |
2.1.1 分层变迁:三项核心要素制度的相对独立性 |
2.1.2 分序变迁:三项核心要素制度的相互关联性 |
2.2 多样并存: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方式 |
2.2.1 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并行 |
2.2.2 内源性制度变迁与外源性制度变迁交揉 |
2.2.3 渐进性制度变迁与突变式制度变迁共存 |
2.2.4 合意性制度变迁与意外性制度变迁同在 |
2.3 利弊相随: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绩效 |
2.3.1 农村微型社区互助医疗保险制度绩效 |
2.3.2 “集体福利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绩效 |
2.3.3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断裂式”变迁绩效 |
2.3.4 “初级社会保险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绩效 |
2.3.5 农村“过渡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绩效 |
小结 |
第3章 结构性变迁:制度环境与农村医疗保险 |
3.1 制度环境与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 |
3.1.1 粘嵌耦合:制度环境对制度变迁的影响机制 |
3.1.2 农村医疗保险与制度环境的嵌入关系 |
3.2 政治嵌入性:政治环境与中国农村医疗保险 |
3.2.1 国家缺位与“俱乐部式”管理 |
3.2.2 “全能主义”与官僚化管理 |
3.2.3 行政分权与管理主体缺失 |
3.2.4 民生政治与政府垄断性管理 |
3.2.5 政府治理变革与社会化管理 |
3.3 经济嵌入性:经济环境与中国农村医疗保险 |
3.3.1 合作经济与农民自愿集资 |
3.3.2 封闭性集体经济与强制性筹资 |
3.3.3 经济性分权与医疗保险筹资不力 |
3.3.4 经济发展奇迹与财政主导型筹资 |
3.3.5 分配格局调整与社会化筹资 |
3.4 社会嵌入性:社会环境与中国农村医疗保险 |
3.4.1 社会弥散与低水平医疗保健 |
3.4.2 “总体性社会”与集体医疗福利 |
3.4.3 社会转型与医疗自费 |
3.4.4 社会权利诉求与初级医疗保险待遇 |
3.4.5 社会公正与统一医疗保险待遇 |
小结 |
第4章 自主性变迁:行动主体与农村医疗保险 |
4.1 偏好与博弈:行动主体对制度变迁的影响机制 |
4.1.1 价值偏好:单一行动主体与制度变迁 |
4.1.2 利益博弈:多元行动主体与制度变迁 |
4.2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中的行动主体及其利益诉求 |
4.2.1 国家/政府的利益诉求 |
4.2.2 医疗机构的利益诉求 |
4.2.3 农民的利益诉求 |
4.3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中的利益博弈 |
4.3.1 农民的共同行动与微型社区互助医疗保险 |
4.3.2 国家的整体性动员与集体福利型医疗保险 |
4.3.3 多元主体的非合作博弈与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断裂 |
4.3.4 多元主体的合作博弈与“初级社会保险型”农村医保 |
4.3.5 管理权之争与“过渡型”社会医疗保险 |
小结 |
第5章 历史性变迁:时间中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
5.1 路径依赖、偶然事件、关键节点与制度变迁 |
5.1.1 自我强化: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 |
5.1.2 意外结果:偶然事件与制度变迁 |
5.1.3 “遗产”的产生与再生产:关键节点与制度变迁 |
5.2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 |
5.2.1 “国家主导”路径的依赖 |
5.2.2 “自愿合作”路径的依赖 |
5.2.3 “二元保障”路径的依赖 |
5.3 偶然事件与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 |
5.4 关键节点与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 |
小结 |
第6章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的三重逻辑与未来改革 |
6.1 “环境·主体·时间”三重复合式制度变迁逻辑 |
6.2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及原则 |
6.2.1 共享、健康与幸福:制度改革目标 |
6.2.2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 |
6.3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策略选择 |
6.3.1 优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环境 |
6.3.2 规范各行动主体行为 |
6.3.3 突破路径依赖 |
6.3.4 注重关键节点 |
小结 |
结论与讨论 |
一、主要结论 |
二、进一步讨论 |
(一)研究不足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四、实现发行效益最大化的障碍及其突破(论文参考文献)
- [1]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财政预算软约束对中国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机制研究 ——基于国内金融周期的视角[D]. 张家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4]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D]. 吴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风电产业创新政策有效性分析及调整时机识别[D]. 蒋子浩.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6]基于产业链理论的短视频MCN研究[D]. 孙天艺.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7]代位权双重功能论[D]. 王炎培. 武汉大学, 2020(04)
- [8]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研究[D]. 王海荣. 吉林大学, 2019(02)
- [9]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支持机制研究[D]. 陶银海. 兰州大学, 2019(02)
- [10]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历史制度主义视角[D]. 郎杰燕. 山西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