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条例修订调研报告

测绘条例修订调研报告

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1995)
  1. 答: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满足各项袜侍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各种比例尺地形测量、地籍测绘、各类境界测量及数字肆腔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三、第六条修改为:“从事测绘业务,实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本省测绘任务的,实行测绘任务登记制度。”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省测绘局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内基础测绘定期更新计划,报省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地籍测绘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归口管理。地籍测绘工作的规划、计划、技术标准和取费标准,由省测绘局会同省土地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在一个城市告雹吵区域内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必须统一。”
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1. 答: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测绘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测绘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卜拆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测绘”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测绘”;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处以降低资格等级的处罚;两次以上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可处以吊销《测绘资格证书》的处罚”修改为:“笑乱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并可降低其资格等级;两次以上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可处以吊销《测绘资格证书》的处罚”;第二款“处以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修改为:“处以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型升枣”。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1. 答:一、第四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实施测绘前未按照规定察档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责令其停止测绘,限期办理”。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的,由省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仍不汇交的,停止提供基础此没旅测绘成果”。
    删去第四十二森凳条第(二)项。三、删去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决定对《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有关的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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