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加入WTO与两岸“互不适用”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贺辉,马迁[1](2018)在《海峡两岸经贸争端援引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前瞻性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海峡两岸相继加入WTO,双方的经贸往来更加正常化,经贸纠纷也大量涌现。用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还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两岸经贸纠纷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两岸经贸争端解决需立足于两岸经贸争端解决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虽然海峡两岸签署了ECFA,但是具体实施方案囿于目前两岸政治关系的不稳定性等原因,经贸争端解决机制仍缺乏可操作性。正因为海峡两岸争端解决的不确定性,有必要探讨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的可能性。
徐俊[2](2018)在《台湾对大陆经贸立法“弱WTO待遇”特征研究》文中提出区域贸易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立法中的"弱WTO待遇"特征是贸易自由化中的一个新现象。海峡两岸皆为WTO成员,两岸入世承诺、WTO相关规范以及两岸的经贸协定是确定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的法理依据,而台湾对大陆的现行经贸立法与WTO规则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台湾对大陆经贸立法呈现出明显的"弱WTO待遇"特征,并且此特征延续到两岸经贸协议之上,上升到了区域贸易协定的新高度,由此带来一系列法律隐患。鉴于台湾歧视性经贸立法是造成两岸经贸失衡达到6 000亿元的主要原因,在两岸协商谈判停滞的新情势下,借助WTO规则促使台湾当局承认九二共识,不仅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而且台湾亦难以抗辩,不失为实现两岸经贸正常化的新思路。
谷川[3](2017)在《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经贸交往的紧密性,推动了中国两岸四地法律制度间交流与合作的发展。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Macau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澳门)以及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达成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为代表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提高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法律制度间的协同配合能力,并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各方经贸往来的发展需求。按照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效果”以及“发展”这一线索,论文分为三大部分,共8章。其中第一部分“存在”论,涵括了论文的第2、3章,着重论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文本规范与运行实践上的存在及其法学理论意义;第二部分“效果”论,涵括了论文的第4、5、6章,该部分将作为“法律个体”意义上的合作规则,放到了调整与影响四地经贸交往的既有制度(主要是四地的各方法律制度与WTO规则)这一“法律群体”环境中,描述与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外在效果”——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以及其“内在效果”——合作规则自身在既有法律制度“群体”影响下的功能表现与它所具有的多重法律属性,进而分析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与既有法律制度相互接触、交往过程中,在事实与制度层面上的效果表现;第三部分“发展”论,则为论文的第7章,主要分析与预测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未来可能的走势,并阐释了四地各方通过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实践,在价值与目标层面上的发展追求。除此之外,另有第1章“导论”与第8章“结论”作为论文的首尾部分。第1章是论文的导论,阐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现实需求、含义界定、研究意义、文献述评以及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安排等方面的内容,并为以下各章节的研究进行了铺垫。第2章研究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模式、文本内容、规则结构以及体系表征等方面在分析法学上的意义,进而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是一种相对独立于四地法律制度的规则体系。第3章主要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创制、适用以及执行监督等具体机制及其运作实践。对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指出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生成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来源;对合作规则适用与执行监督的分析,则反映出四地的各方在履行合作规则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及相互间的影响。合作规则的创制与合作规则的适用及执行监督实践,分别形成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上的两个不同层面,二者间的互动与平衡成为了推动合作规则发展变化的重要原因。第4章关注了合作规则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一方面,它推动了四地法律制度在经贸交往调整上的“一体化”进程,另一方面,合作规则形成了在两岸四地间以WTO规则为平台的“区域化”经贸法律规则体系。这种影响的效果,不同程度上使调整四地经贸往来的既有法律制度呈现出了目标趋同化、规则公平化以及交往紧密化的特点。第5章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功能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它既涵括了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进一步确认与维护,又对四地法律制度进行了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在法律模式上,合作规则呈现出了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创新、沟通功能;在法律发展上,合作规则实现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由先前的单边化、全球化朝着一体化、区域化的模式转变,进一步满足了四地经贸交往的发展需求。第6章讨论了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它既是国内法上的经贸行政协议,又涉及到了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定的范畴,同时,合作规则还是两岸四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且一定程度上在四地间经贸合作中具有了代表经济共同体利益的基础性规范属性。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进一步表明了法律全球化对于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及其机制的深刻影响。第7章通过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运作实践的关注,从影响法律发展的因素这一视角,提出了合作规则未来发展的目标规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合作规则有关的制度性安排及组织化建设问题。论文的结论(第8章)认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体现了合作规则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过程;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反映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状态转变;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则是通过进一步促进四地法律制度、WTO规则以及既有合作规则间经贸管理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正逐步朝着“利益共同体”的规则导向发展变化。
叶正国[4](2015)在《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海洋是两岸联结的地理纽带,海洋事务是两岸合作的重要领域,两岸海洋事务具有整体性和复合依赖关系,必须合作才能增进双赢。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可以整合两岸海洋资源,维护海上秩序,保障国家的海洋主权和主权权益,推动两岸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进程,增进两岸政治互信和国家认同。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下,两岸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海洋事务领域的制度化协商,很多两岸协议涉及海洋事务,在各自海洋事务立法也有很多涉对方的规定。然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在政治层面面临着结构化政治困境,在法律层面也存在着规范缺失难题,二者交互影响,致使海洋事务合作产生范围不广、深度不够和前进乏力等问题,亟需解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必须镶嵌在两岸关系的背景中,以善意、诚意和同理心进行建设性对话和良性互动,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既要符合两岸关系的现状,又要坚持海洋事务的特性,更要满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发展的需要。为此,本文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制度化协商作为研究背景,以“一个中国”框架作为研究前提,以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总结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相关两岸海洋立法和两岸协议,并探讨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实践轨迹,引入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法理基础和法制建构等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从而建构起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研究的基本框架。本文共为六章,分为五部分。第一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结构化困境,主要通过梳理和分析两岸海洋合作的历史、实践和问题,提出“一中争议”及其造成的政治结构化困境是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建构的根本问题。同时,海洋事务合作对两岸来说都非常重要,存在着机会结构来超越政治困境实现两岸合作,并可以两岸累积政治互信的突破口。根据关系标准,两岸海洋事务可以两岸间与两岸外海洋事务,两岸在二者方面的合作模式和法律机制并不完全相同。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交互性,两岸海洋事务合作迄今先后经过了倡议期、接触期、波折期和制度化时期。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涉及两岸关系的诸多重大复杂问题,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并存.外部的机会与威胁同存。第二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通过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难题和泛政治化以及海洋合作的实践趋向的分析,认为如果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想要超越政治结构化困境,必须转向合作治理,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机制,即“合作治理——法律机制”框架。目前,两岸合作面临着理论上的“主权——治权”难题和实践中的议题政治化的双重困境,应通过两岸合作治理来避免政治纷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在本质上是两岸公权力机关和私人主体共同参与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安排,有效性与合法性是基石。这需要构建以内部机制为核心的开放式多层复合治理结构,包括治理框架的双轨制、治理进程的差序化、治理模式的多元化和治理主体的网络化。法律机制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和交互依赖的关系。第三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探讨合作治理为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带来的思维转向、价值导向和规范架构,以及何种法治化才能推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理内涵的宏观论述。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复杂性,功能主义法治观、回应型法治模式和交涉性法治关系使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实现规范依据的封闭性和价值认知的开放性。因此,两岸应在“一个中国”的宪制基础上依据近程法制、中程法制和远程法制的思路不断进行体制整合、制度整合和平台整合,通过规范两岸公权力机关与私人主体的关系、公权力机关的关系以及两岸与国际社会的关系,进而达到维护海洋权益和增进两岸互信的双重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完善法制建构的政治约束、民意整合机制的规范化以及政策和法律的交融互动等互嵌机制。第四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在整体上分析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在法规范体系层面的基本框架,包括法律原则、法律形式、法律规制、法律程序和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规范体系。由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多中心和过程的协商性,权威和权力具有多极性,在坚持平等互惠、弹性透明、预防风险和权益导向等法律原则基础上,只要符合权威授权、规范载体和规制意图生成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总体上分为硬法和软法。虽然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不同,只要符合实体有效性和程序有效性的要件都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两岸法律规制共同体逐渐扁平化,规制工具不断组合和规制过程趋向平等协商,法律规制过程从“制度——精英”逐渐转向“制度——社会”模式。基于此,两岸应不断完善公权力机关的利益诉求表达——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实施推动和公众参与等法律程序机制,并建构类型化多元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第五章是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探寻只涉及两岸的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的路径。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重点。以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往往采用各自推动与协议衔接、法制建构的政策导向和发挥私人主体的中介功能等方式推进,具有一定的生成机理,也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因此,两岸应该重塑基于“关系法”的两岸共治、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和基于组织法的共识形成的法律治理框架,并通过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健全两岸协议体系、创新行政规制手段、审视两岸司法机关角色和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等法律治理路径,但须由核心制度、支持性制度和技术性制度组成的法律治理体系配套。第六章是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讨论了两岸在共同涉及其他主体的海洋事务合作中双方及与国际法相关机制的协调问题,主要包括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模式。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热点和难点。由于受国际政治的影响,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处于多重复合博弈结构中,必须对主权海洋事务和非主权海洋事务分轨做出合情合理的规范安排。基于国际法特别法理,台湾享有一定的对外交往权能,并可以通过法律技术解决相应的法律障碍,在此基础上可以“两岸”模式来解决相关身份、名义和地位的问题,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归因的二阶构造确定行为归属及其责任承担,并在先行协商机制上基于选择策略渐讲式进路和采用灵活多样的法律方式。
唐卫华[5](2013)在《加入WTO后海峡两岸经贸争议处理方式探析》文中指出我国大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而我国台湾地区实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拥有所谓"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海峡两岸各自形成法域。海峡两岸对经济贸易领域内的事项都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关税区,适用各自不同的法律。虽然海峡两岸已先后加入WTO,但海峡两岸之间的贸易争端的解决有其特殊性,它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争议,不能随意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应通过内部协商来解决,以后也可以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解决,这是目前最可行也是最佳的争议处理方式。当海峡两岸统一后,应确立在中央政府主导下的争议处理方式。
吴智[6](2008)在《从WTO法角度审视台湾限制祖国大陆直接投资的非法性与不当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台湾一方面采取系列措施吸引外商投资,另一方面却对祖国大陆的直接投资设置重重限制,祖国大陆投资者几乎难以入台。在WTO框架下,台湾当局的这种限制性的做法,既严重违反了WTO非歧视性原则,也违背了台湾的诸多入世承诺。本文拟在WTO框架下,从国际法理论上厘清台湾当局限制或禁止祖国大陆直接投资台湾法律制度的非法性与不合理性;指出台湾应当全面遵守WTO规则、切实履行其入世承诺,修改现有的一系列限制或禁止祖国大陆资本入台投资的法律规定,平等对待祖国大陆投资者,以促进两岸投资交流的良性互动。
杜玉琼[7](2006)在《CEPA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二战后,多边贸易自由化与区域贸易一体化并行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近年来,WTO多哈回合谈判步履维艰以及坎昆会议的受挫,加速了全球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区域贸易协定已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世界各国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大多出于政治、经济、法律以及其他原因的考虑,截至2005年2月,累计向GATT/WTO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已达312个,大多数区域经济组织是在WTO成立之后建立的。我国在加入WTO后经济运行状况总体良好,在区域贸易一体化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一种潮流,中国也在积极参与区域贸易一体化安排,1991年正式加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从建立到至今为止,中国一直参加于其中的活动:2002年11月4日中国——东盟领导人在柬埔寨金边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标志着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2003年6月29日,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英文缩写为“CEPA”,以下简称“CEPA”);2003年9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6个附件;2003年10月17日,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6个附件。CEPA的签订是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次真正实践。有人评价为:CEPA,中国全面入世“实战演习”,并且是构建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起点,是中国实质性区域经济合作的开始。 CEPA的实施为内地和港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使内地和港澳经贸关系更加紧密。但同时也应看到,目前我国法学界对CEPA的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深,再加上CEPA自身存在着一些令人困惑的法律问题,妨碍了CEPA的进一步实施。 由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三地都是WTO成员方,所以CEPA是在遵守WTO规则的前提下签定的;从CEPA的法律性质看它又具有自由贸易协议的性质。所以本文的研究始终是结合WTO的相关规定和世界上几大具有代表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主要是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法律制度,来
刘敬东[8](2004)在《一个敏感而又必须妥善解决的法律难题——WTO框架内大陆与台湾之间的经贸法律关系定位及其实践》文中提出从国际法的角度讲,台湾的法律地位问题是一个早已解决的问题,即台湾及其所属岛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缔结的《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以及1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758号决议、新中国政府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签订的建交公报均为此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尽管近年来台湾当局极力推动所谓"台湾独立",但这只不过是庸人自扰,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在"一个中国"原则下处理海峡两岸间事务不但是一条根本性的政治原则,而且也是一条根本性的法律原则,WTO框架内的两岸经贸关系也必须服从于这个原则。但是WTO毕竟是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并且具备一套独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两岸作为WTO的成员,之间的经贸关系既要服从于"一个中国"的原则,又要受制于WT O的法律原则和规则。鉴于目前两岸政治关系的严峻情况,处理两岸间的经贸关系及其争端无疑会成为一个颇为敏感的法律难题。
周忠菲[9](2003)在《WTO后两岸经贸关系的特点、短期前景及长期趋势》文中指出两岸加入WTO后,中国四方在WTO内取得了中国为主体下“一国四席”的地位,这是世界经济的重大历史性发展,其对两岸、对香港、对澳门以及对地区经济的深远影响,在目前还没有能够充分显示出来的。但两岸抓住机遇,按照WTO的规则,加强融合,在地区一体化进程中推动两岸经贸关系朝共同利益方向发展的前景,已清晰可见。加入WTO前,两岸经贸往来已具有相当规模,加入WTO后,两岸经贸进一步呈现出各种有潜力的发展势头,出现贸易与投资整合程度迅速加快的新特点。展望前景,如果台湾当局能从避免经济边缘化的高度,顺应形势,改变其阻碍两岸经贸发展的政策,妥善处理两岸关系中已经不容回避的重大问题,如在“一国两制”基础上实现“三通”、WTO框架下“一国四席”的关系与“互不适用条款”的使用等问题,则两岸协商机制有可能提早建立,两岸经贸关系也将出现更大规模的发展。
李伯侨,娄莉莉[10](2003)在《WTO协议规则在我国大陆台湾的不同实施情况比较及其协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祖国大陆和台湾已先后成为WTO的正式成员。但是,各国各地区对WTO协定在本国或地区的实施有不同的理解和解决方式,台湾和祖国大陆也不例外。由于两岸尚处于政治对峙状态,故两岸在实施WTO协定方面存在冲突。为此,为了两岸经济的发展和共同利益,两岸应在WTO规则下建立制度性的经济合作机制框架,确立其原则、目标和模式,促进两岸关系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统一。
二、中国加入WTO与两岸“互不适用”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加入WTO与两岸“互不适用”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海峡两岸经贸争端援引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前瞻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两岸援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性 |
二、入世后两岸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 |
三、海峡两岸援用WTO争端解决方式中的问题及未来展望 |
(一) 两岸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问题 |
1.“互不适用条款”问题 |
2.“例外条款”问题 |
(二) 两岸经贸争端解决的未来展望 |
1.继续加强两岸民间协商的解决方式 |
2.建立两岸经贸合作机制, 推动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 |
3.选择适当的ECFA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 解决两岸经贸争端 |
(2)台湾对大陆经贸立法“弱WTO待遇”特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界定台湾对大陆“弱WTO待遇”的法律依据 二、台湾对大陆“弱WTO待遇”的具体表现 |
(一) 台湾入世承诺 |
(二) 台湾经贸立法与入世承诺之间的差距 |
1. 货物贸易 |
2. 服务贸易和投资 三、台湾对大陆“弱WTO待遇”的新发展 四、台湾对大陆“弱WTO待遇”特征在WTO机制下的可诉性 |
(一) 台湾“弱WTO待遇”违反WTO规则 |
(二) 台湾可能的抗辩理由难以成立 |
1.“互不适用多边贸易协定条款” |
2.“国家”安全例外 |
3.“法律地位未定论” |
(三) WTO框架下处理两岸经贸争议与“一个中国”原则并无冲突 五、结论 |
(3)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
1.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概述 |
1.1.1 两岸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调整与协调实践 |
1.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含义界定 |
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研究的实践意义 |
1.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献述评 |
1.3.1 内地研究文献述评 |
1.3.2 港澳台及海外研究文献述评 |
1.3.3 研究文献综合评价 |
1.4 研究方法与文章的结构安排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文章的结构安排 第2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安排 |
2.1 两岸四地法律协调的现状及其模式分析 |
2.1.1 区际私法的协调模式 |
2.1.2 各方自身调整的协调模式 |
2.1.3“项目”合作的协调模式 |
2.1.4 通过参与国际规则的协调模式 |
2.1.5 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协调模式 |
2.1.6 不同法律协调模式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 |
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化表现 |
2.2.1 作为法律协调机制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 |
2.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则 |
2.2.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派生性规则 |
2.3 体系性视角下合作规则的法律表征分析 |
2.3.1 实在法的体系性及其理论释评 |
2.3.2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规则结构分析 |
2.3.3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效力层次分析 |
2.3.4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内容调整分析 |
2.4 合作规则的分析法学意义:一种新的法律规则体系 第3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机制运作 |
3.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 |
3.1.1 合作规则的缔结主体分析 |
3.1.2 合作规则的创制依据分析 |
3.1.3 合作规则的变动机制分析 |
3.1.4 合作规则的解释机制分析 |
3.1.5 小结 |
3.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适用分析 |
3.2.1 合作规则的适用机制:“规则”导向还是“权力”导向? |
3.2.2“权力”导向适用机制的功能表现 |
3.2.3 合作规则适用机制与既有法律制度适用机制的关系 |
3.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执行监督分析 |
3.3.1 组织视角下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的表现 |
3.3.2 执行监督机制对创制机制与适用机制的协调 |
3.3.3 四地经贸主管部门在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中的作用 |
3.4 合作规则的创制与运行: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之间 |
3.4.1 合作规则的创制:法律协调的“规则确立” |
3.4.2 合作规则的运行:法律协调的“规则实践” |
3.4.3 法律协调“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关系的互动与平衡 第4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四地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1 跨越两岸四地的开放性经贸规则体系 |
4.1.2 合作规则与四地法律制度间的竞争性分析 |
4.1.3 两岸四地法律制度对合作规则的转化 |
4.1.4 法律资源供给的一体化调配:由“分散”到“整合” |
4.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WTO规则的影响 |
4.2.1 作为客观连结纽带的WTO规则 |
4.2.2 WTO规则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及不足 |
4.2.3 合作规则在WTO规则下的协调创新表现 |
4.2.4 全球化背景下的区域性法律机制:法制创新与发展的动力 |
4.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影响的效果分析 |
4.3.1 法律目标的趋同化 |
4.3.2 法律规则的公平化 |
4.3.3 法律交往的紧密化 第5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功能分析 |
5.1 经贸秩序的确认维护功能 |
5.1.1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确认 |
5.1.2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维护 |
5.2 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
5.2.1 作为制度资源的“法律市场” |
5.2.2 制度资源优化的现实需求 |
5.3 法律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3.1 法律演进与规则创新 |
5.3.2 合作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4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协同功能 |
5.4.1 四地各方对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协同局限 |
5.4.2 合作规则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规制的协调 |
5.5 区域性环境中的法律发展功能 |
5.5.1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基础 |
5.5.2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主导功能 |
5.6 小结 第6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多重属性 |
6.1 国内法上四地政府间的经贸行政协议 |
6.1.1“一国两制”、“一个中国”的国内法符号 |
6.1.2 国内法上行政协议的考察与分析 |
6.1.3 作为经贸行政协议的合作规则 |
6.2 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议 |
6.2.1 缔结主体在WTO规则下的法律地位 |
6.2.2 合作规则法律效力的国际法约束力 |
6.3 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则 |
6.3.1 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其制度表现 |
6.3.2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目标 |
6.3.3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落实机制 |
6.4 作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范 |
6.4.1 不同视角下基础性规范的理论表现 |
6.4.2 合作规则在四地经济合作中的基础性规范属性 |
6.5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多重属性的原因分析 |
6.5.1 全球化对合作规则法律性质的影响 |
6.5.2 对合作规则国际法性质的进一步反思 第7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未来发展:反思与建设 |
7.1 影响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因素 |
7.1.1 经贸交往需求的因素 |
7.1.2 社会保障基础的因素 |
7.1.3 政治关系环境的因素 |
7.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目标定位 |
7.3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性安排 |
7.3.1 整体性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 |
7.3.2 整体性与经济相关方面合作的法律协调 |
7.4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 |
7.4.1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效率 |
7.4.2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正当性 第8章 结论 |
8.1 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 |
8.2 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由“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转变 |
8.3 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迈向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共同体规则”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图目次 |
表目次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基本概念 |
第一章 政治困境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
第一节 趋向合作的两岸海洋事务 |
一、作为描述类型的两岸海洋事务 |
二、两岸海洋事务的分类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类型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发展回顾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倡议期(1949-1990.9)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接触期(1990.9-2000.5)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波折期(2000.5-2008.5) |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化时期(2008.5-)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议性议题 |
一、基于政治互信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
二、争议性议题及其政治结构化问题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SWOT分析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优势分析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劣势分析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机会分析 |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威胁分析 |
第二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 |
第一节 两岸合作治理的生成机制 |
一、两岸合作的政治难题 |
二、两岸合作的泛政治化 |
三、两岸合作治理的趋向与生成 |
第二节 形成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 |
一、海洋治理的提出及应用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实践逻辑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的合作治理结构 |
一、合作治理模式的二元化 |
二、合作治理进程的差序化 |
三、合作治理方式的多样化 |
四、合作治理主体的网络化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与法律机制的互动融合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制度地位——场域理论的视角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制度化的政策空间及其实践趋向 |
三、作为制度核心的法律机制:界定及构成 |
第三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 |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化路径 |
一、功能主义法治观 |
二、回应型法治模式 |
三、交涉性法治关系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内在构造 |
一、宪制基础:两岸同属一个中国 |
二、目标导向:从权益到互信 |
三、内容要素:整合机制 |
四、路径策略:阶段化 |
五、结构面相:非对称均衡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互嵌机制 |
一、法制构建的政治约束 |
二、民意整合的规范化 |
三、政策与法律的交融互动 |
第四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 |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原则 |
一、平等互惠原则 |
二、弹性透明原则 |
三、预防风险原则 |
四、权益优位原则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 |
一、法律形式的多样化及其构成要件 |
二、硬法与软法的界分与互融 |
三、法律效力的双重维度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规制共同体的扁平化 |
二、法律规制工具的组合运用 |
三、法律规制过程的“制度——社会”模式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程序机制 |
一、公权力机关合作的程序机制 |
二、公众参与的程序性机制 |
第五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 |
一、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的界定 |
二、类型化多元模式的构建 |
第五章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 |
第一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实践 |
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
二、生成机理的四维面向 |
三、“有组织的无序”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结构 |
一、基于“关系法”的公权合作 |
二、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 |
三、基于组织法的内部共识 |
第三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路径 |
一、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 |
二、健全两岸海洋事务协议体系 |
三、创新行政规制方式 |
四、检视司法机关的角色 |
五、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 |
第四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体系 |
一、核心制度 |
二、支持性制度 |
三、技术性制度 |
第六章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 |
第一节 多重复合结构下的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 |
一、多重复合博弈结构的提出及展开 |
二、按照海洋事务类型分轨处理 |
三、合情合理安排的规范思路 |
第二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基础 |
一、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困境 |
二、基于两岸互信的台湾对外交往权能——特别法理的视角 |
三、通过法律技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
第三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关系 |
一、通过“两岸”模式吸纳政治思虑 |
二、“两岸”模式适用的法理分析 |
三、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归因的二阶构造 |
第四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
一、两岸合作方式的多样化 |
二、策略性渐进的路径选择 |
三、构建先行制度化协商机制 |
结论 |
附件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研究成果 |
后记 |
(5)加入WTO后海峡两岸经贸争议处理方式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海峡两岸分属于各自形成的法域的基本事实没有改变 |
二、适用区际私法是处理海峡两岸民间经贸争议的重要方式 |
三、两个独立关税区之间经贸争议的处理方式 |
(一)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决 |
(二) 通过海峡两岸协商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来解决 |
(三) 通过中央政府主导下的争议处理机构解决 |
(7)CEPA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CEPA的法律性质 |
一、CEPA产生的背景 |
(一) CEPA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内在要求 |
(二) CEPA是香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选择 |
(三) CEPA是中国入世后“两岸四地”经贸发展的最佳模式 |
(四) CEPA名称的由来 |
二、CEPA产生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
(一) CEPA产生的理论基础 |
(二) CEPA产生的法律依据 |
三、CEPA的内容 |
(一) 关于货物贸易的规定 |
(二) 关于服务贸易的规定 |
(三) 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规定 |
四、CEPA的调整对象 |
(一) CEPA调整的是国内经贸关系 |
(二) CEPA调整的是WTO两个成员之间的经贸关系 |
五、CEPA的法律性质 |
(一) CEPA既不完全属于国内法性质也不完全属于国际条约性质 |
(二) CEPA是具有自由贸易协议性质的一国国内的区域贸易安排 |
六、CEPA的影响和意义 第二章 CEPA零关税制度问题 |
一、关税的经济效应分析及关税减让理论 |
(一) 关税及其作用 |
(二) 关税的经济效应分析 |
(三) 关税减让理论 |
二、WTO关税制度及区域贸易组织中的关税制度 |
(一) WTO有关关税的规定 |
(二) 区域贸易组织中的关锐制度 |
三、中国大陆关税制度及其在WTO框架下的关税减让承诺 |
(一) 中国大陆关税税率的基本原则 |
(二) 中国大陆“入世”的关税减让承诺 |
四、CEPA零关税制度及其对内地和香港经济的影响 |
(一) CEPA零关税制度 |
(二) CEPA零关税对内地和香港经济的影响 |
(三) 建立健全有效制度防范CEPA下零关税风险 第三章 CEPA货物贸易的原产地问题 |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 |
(一) 原产地规则的应用领域 |
(二) 原产地规则的类型 |
(三)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
二、WTO原产地规则 |
(一) 《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内容 |
(二) 原产地规则在WTO法律框架内的运用 |
(三)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尚存在的缺陷 |
三、区域贸易组织中的货物贸易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
(一) 自由贸易协议中的原产地标准 |
(二) 欧共体原产地规则模式 |
(三) NAFTA原产地规则模式 |
四、CEPA原产地规则 |
(一) 判断“香港制造”的标准 |
(二) 认定“香港公司”的标准 |
(三) CEPA协议中原产地规则认定标准的缺陷 |
(四) 完善 CEPA原产地规则的建议 第四章 CEPA服务贸易的原产地问题 |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
(一) 服务贸易的概念和特征 |
(二) 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原因和现状 |
(三)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国际服务贸易壁垒 |
二、服务贸易原产地标准 |
(一)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有关服务贸易原产地的规定 |
(二) 区域贸易协定中有关服务贸易原产地的条款 |
(三) 认定“服务提供者”的标准 |
三、CEPA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 |
(一) CEPA对“服务提供者”的定义 |
(二) CEPA对“服务提供者”规定的条件 |
(三) CEPA有关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与WTO、GATS规定的比较 |
四、CEPA中“服务提供者”适用的冲突及完善 |
(一) CEPA法人范围方面的不协调 |
(二) CEPA法人身份规定的完善 第五章 CEPA反倾销问题 |
一、倾销及反倾销概述 |
(一) 倾销的涵义 |
(二) 倾销存在的客观性及其作用 |
(三) 反倾销的意义及其不良影响 |
(四) 反倾销对公共利益的考虑 |
二、世界各国反倾销法的产生与发展 |
(一) 国际反倾销法的产生与发展 |
(二) 美国反倾销法的产生与发展 |
(三) 欧共体反倾销法的产生和发展 |
(四) 中国反倾销法的产生和发展 |
三、CEPA下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倾销问题 |
(一) CEPA零关税下的倾销风险 |
(二) 自由贸易框架下取消反倾销措施的法律问题 |
四、CEPA下倾销问题解决的法律途径 |
(一) 审定产品的原产地、启动CEPA第9条规定的保障措施 |
(二) 应当建立统一的反垄断法 |
(三) 尽快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 第六章 CEPA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
(一) 争端及贸易争端的概念 |
(二) 贸易争端的产生 |
(三) GATT/WTO争端之种类 |
(四) 争端解决机制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 |
(一) 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
(二)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取向 |
(三) WTO争端解决机制评价 |
三、区域贸易安排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
(一) 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 |
(二) 欧盟争端解决机制 |
(三) 东盟争端解决机制 |
四、CEPA争端解决机制 |
(一) 完善 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
(二) 构建 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
(9)WTO后两岸经贸关系的特点、短期前景及长期趋势(论文提纲范文)
一、加入WTO后两岸经贸关系的新特点 |
第一,台商投资大陆更加注重全球概念 |
第二,台湾银行成为“登陆”先锋 |
二、两岸经贸增长的长期趋势 |
三、两岸经贸增长的短期前景 |
首先是“互不适用条款”使用问题 |
其次是两岸实现“三通”问题 |
再次,关于建立某种形式“临时协议”的问题 |
(10)WTO协议规则在我国大陆台湾的不同实施情况比较及其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一、WTO协定在我国内地、台湾的法律效力 |
(一) WTO协定的法律效力及各国在国内适用的实践 |
(二) 台湾加入WTO的法律根据 |
(三) 国际条约在我国大陆、台湾适用的方式 |
1.台湾: |
2.大陆: |
二、WTO协议在我国内地、台湾实施中的冲突原因 |
(一) WTO规则本身的问题 |
(二) 两岸入世后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调整所造成的冲突 |
三、两岸实施WTO协议的协调 |
(一) 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原则 |
1.一个中国原则 |
2.经济合作与政治统一暂时分离、最终结合原则 |
3.互不歧视原则 |
4.协商原则 |
5.灵活简便、循序渐进原则 |
(二) 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基本目标 |
(三) 两岸经济合作模式的选择 |
四、中国加入WTO与两岸“互不适用”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海峡两岸经贸争端援引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前瞻性分析[J]. 贺辉,马迁.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03)
- [2]台湾对大陆经贸立法“弱WTO待遇”特征研究[J]. 徐俊.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18(03)
- [3]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D]. 谷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
- [4]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D]. 叶正国. 武汉大学, 2015(07)
- [5]加入WTO后海峡两岸经贸争议处理方式探析[J]. 唐卫华.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02)
- [6]从WTO法角度审视台湾限制祖国大陆直接投资的非法性与不当性[J]. 吴智.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08(01)
- [7]CEPA法律问题研究[D]. 杜玉琼. 西南政法大学, 2006(12)
- [8]一个敏感而又必须妥善解决的法律难题——WTO框架内大陆与台湾之间的经贸法律关系定位及其实践[A]. 刘敬东. 《WTO法与中国论坛》文集——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年会论文集(三), 2004
- [9]WTO后两岸经贸关系的特点、短期前景及长期趋势[J]. 周忠菲. 世界经济研究, 2003(11)
- [10]WTO协议规则在我国大陆台湾的不同实施情况比较及其协调[J]. 李伯侨,娄莉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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