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标准的合理确定(论文文献综述)
于仁鹏[1](2020)在《中印征地立法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成型于计划经济时期,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发挥了保证国家获得非农产业建设用地、降低建设成本等积极作用。然而在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促进农业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已经成为主要任务,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我国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改进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制定,1988年、2004年、2019年修改)于2020年正式实施,有序推进并实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目标”,尽管如此新法在征地基准和征地补偿等方面仍存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方面。文章主要采用体系思维范式与法教义学范式,并基于比较分析、法释义学分析、文献分析研究方法解读中印征地立法的规范内涵,分别阐释静态意义下中印征地立法的概念、动态意义下印征地立法的变迁,明确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前提下我国征地立法的效能化面向、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印度征地立法的公平化面向。基于中印征地基准条款与补偿条款展开比较,提出我国征地基准条款与补偿条款的特点与不足,总结印度征地基准条款的经验与教训,在公共利益条款、征收程序、征地监管机构、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方面,为科学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提供借鉴方案。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文章就我国征地立法的发展完善提出一些具体的对策建议。在征地基准立法层面,应首先完善征地所涉公共利益条款规范设定,充实公共利益认定程序以兼顾民主保障与经济发展、践行共享发展理念。其次应完善征地所涉程序条款规范设定,构建利益平衡的被征收人参与机制,避免民粹主义产生。最后应完善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条款,构建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明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的排除适用情形。在征地补偿立法层面,首先应完善征地补偿监督条款,在横向、纵向全程监督相结合的同时,强化内部监督、突出外部监督。其次应完善征地补偿对象规范条款,明确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完善少数民族聚居区征地保护政策。再次应完善征地补偿范围条款,征地立法贯彻党中央领导,同时构建范围多元的完全补偿规范设定。最后应完善征地补偿原则,完善市场价评估机制同时确立市场价补偿原则。
刘豪[2](2019)在《农地征收补偿的制度困境及其治理研究 ——基于烟台市福山区农地征收的调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土地征收制度就是国家在特定历史背景下,根据某种行为准则,通过补偿的方式征收土地,用于满足公共利益需求的行为,这种政府行为以国家法定程序为依据,行为实施之后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即从集体转移到了国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农地流转的核心内容之一,同时亦是乡村振兴战略实践的重要一环,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利益的实现。国内学者系统地论证了征地制度、手段以及相关的赔偿标准,目的就是为征地实践做好理论铺垫,但结合实际调研数据的研究不多。国外学者大都是围绕产权制度展开征地补偿的研究,其侧重点在于构建能够对征地补偿绩效进行验证的实证和定量模型,并改良现有政策。本文在对现有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土地征收、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等概念进行了辨析,简述了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梳理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透析其内在优秀经验与启示,回顾了我国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及新形势背景下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并从补偿的原则、方式、标准、范围、程序等多维度,阐释了其发展逻辑。针对当前农地征收补偿的制度困境及其治理问题,设计了调查问卷,并通过对烟台市福山区近几年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实地问卷调查,主要围绕征地情况、补偿款分配、住房安置、生活保障这几个方面,调查发现存在征地政策不透明、农民满意度低、补偿款分配不公以及司法救济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基于调查结论,从人本主义视角出发,提出了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改革原则和治理措施,即:一要健全主动关心弱势群体的相关法律法规,设计合理的征地程序;二要主动为农民提供保障,切实尊重他们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收益权、参与权、知情权、财产权;三要营造良好的《土地征收补偿法》的出台环境,构建参与和监督土地征收补偿的机制,健全土地产权制度、收益分配制度,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孟妍辰[3](2019)在《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进入飞速发展时期,城镇化进程持续加快,城市扩张愈演愈烈,征收的农村土地规模也随着不断扩大。不过,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的制度内容仍有待完善,且执行力度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由此也引发政府和失地农民之间的巨大矛盾,因土地征收问题引发的公共事件甚至是暴力冲突频繁发生,不但影响了社会的和谐,更是阻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同时也是征地工作的主导者,在落实国家政策、推进地区经济发展以及保障公民利益方面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探究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挖掘问题原因,找出破题方案,成为眼下征地工作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本文围绕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情况展开论述,探究新城区土地征收的现存问题并分析根本原因,同时结合该地区的现实情况,并汲取国内外在土地征收方面的先进经验与优秀成果,为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问题的解决提出相应的可行意见与方法。研究表明,目前徐州市新城区产生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政策不完善、机制不顺畅、执行不到位以及保障不合理等问题,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政策的制定者没有充分考虑和了解失地农民的诉求、土地征收相关部门在行使职能方面存在疏忽、失地农民的保障方面缺失有效的监督监管等等。笔者根据发现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以下解决对策,如:不断探索、创新和完善土地征收政策;进一步缕清各部门工作职能、协调各部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各项程序执行到位;完善征地保障制度等等。本论文有图6幅,表13个,参考文献73篇。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投资课题组,韩连贵[4](2017)在《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下)》文中认为19582017年以来,国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推动各地区逐步深化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体制,拓展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保护节约集约使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征途上,拓展十二条途径:一是农村土地所有制、使用权益和征购、占用法制途径;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长久和使用权流转畅通保障途径;三是农村耕地永久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及占补平衡途径;四是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途径;五是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途径;六是农村土地依法征购、储供、利用途径;七是农村土地定级估价和建设占用审批调控途径;八是农村村民住宅基地建设维护和治理途径;九是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实施途径;十是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监督检查途径;十一是农村村民失地后社会保障途径;十二是农村土地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逐步完善途径。
兰寿松[5](2016)在《被征地农民土地增值多元化补偿机制研究——以龙岩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研究目的: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一部分农用地必然转变为非农用地,现有的分配机制不足以兼顾"公的利益"与"私的利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就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矛盾,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严重障碍。通过研究,解决农地转用被征地农民权益所得与土地增值之间的"剪刀差"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研究方法:本文在研究分析现有收益分配格局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外研究引入土地发展权理论,从多种角度剖析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程度,以及参与分配的土地收益项目及分配成员。然后,以实证分析了龙岩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情况,详细阐述了龙岩市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改革的背景和实施过程,并对龙岩市构建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实践进行总结。研究结果: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构建的目标、原则和方案进行了分析,提出应建立土地收益共享机制、失地农民生存与发展权保障机制、农地发展权补偿机制和耕地与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以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土地收益分配理论和土地征用补偿体系,为政府合理分配土地价值和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提供帮助。
吴雪明[6](2013)在《广州市农用地非农化补偿与增值分配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30年来,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征用大量农用地,其中,农用地征用补偿及其增值分配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引发了许多矛盾,理论上引起重大争论。一方面,各地地方政府受到侵犯、剥夺农民土地权益的强烈批评,另一方面,各地“土地财政”有增无减。最近一次试图以增加对农民的补偿为主要目的的《土地管理法》修订提议,最终“胎死腹中”。这样一个重大的现实和理论问题,迫切需要厘清,取得共识,为问题的合理可行的解决提供客观的依据。本文拟首先对各种理论观点做出比较系统的梳理,并以马克思的地租地价理论为依据,区分农用用途下的土地价值(现值)与非农化用途下的土地增值的异同,进而对争议不下的各种观点的分歧做出讨论。在这一基础上,以地处改革开放前沿、位居发展前列的广州市2007年——2011年农用地非农化数据,分析农用地非农化后的补偿与其增值分配的具体情形,包括有关利益分得者及其分得份额等方面,重在说明农用地非农化过程中的补偿与增值的分配必须分别处理,使得农民及其集体的土地权益必须得到尊重,失地农民的后续生活应该得到保障;然后,循此思路,提出其分别处理的可行性对策建议,为相关政策的调整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理论依据。
张慧[7](2012)在《屯留县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的调查报告》文中研究说明众所周知,土地是生产力的重要要素,是农民进行生产和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资料,土地一旦被国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和农村村民土地使用权便丧失了,同时也丧失了基本生活来源和从事农业生产建设活动的现实基础。那么,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最大受益者的国家,自然就应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了。然而我国现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制度存在着很多缺陷,由此导致实践中被征地农民得不到及时充分合理的补偿,从而引发大量征地补偿费分配争议。鉴于此,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屯留县为例作一些调查研究,并提出一些基本构想,以此完善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方面的理论和制度。通过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区域的土地征用补偿分配制度,及其处理这方面问题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农村征地补偿中的实际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对该现象作出分析研究,希望这会对整个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所助益。
王红建[8](2012)在《土地征收立法研究》文中认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特征,是将保护私人财产权当作国家存在和政治运作的重要目的。土地是中国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不仅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解决,还会影响到中国的宪政建设。纵观中国当下的土地征收实践,矛盾四起,纷争不断。中央政府希望“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地方政府则对通过土地征收增加财政收入和促进经济发展感兴趣,土地权利人更加希望能够保护自身的权利,并分享现代化和工业化带来的成果。遗憾的是,现有的法律制度并没有给土地权利人提供足够的“抗争武器”。当土地被征收时,农村集体和农民拿到的补偿费用仅仅能占到被征收土地出让金的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事实上,中国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就土地征收的目的来说,宪法和法律虽然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土地,但在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背景下,由于土地管理法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而使用土地的只能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使集体土地无法直接进入市场。为了满足各种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无论是公益的,还是私益的,都不得不通过征收的方式获得土地。从土地征收程序上,用地人无法从法律上参与征地过程,但在事实上有时却要承担与被征地人谈判和提供前期征地资金的义务。土地被征收后,用地人只能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获得用地资格,在法律和事实上都存在不能中标的风险,被征地人更无法有效参与征地程序。另外,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看,基本上也认为征地决定是不可诉的。就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而言,采用“不超过被征收土地的年平均生产总值30倍”的计算标准极大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使被征地人与因土地用途规划变更引起的土地增值无缘,农民的土地发展权被剥夺了。从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来看,法律规定是由集体组织享有,虽然在国土资源部的努力下,土地承包权人获得的补偿费用在不断提高,但与法治意义上的分配规则相比,尚存在较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土地征收制度因国情不同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确定、土地征收权的程序规制和公平补偿方面,有着很大的相似性。就土地征收目的而言,不少国家都确立了对“公共利益目的”严格解释的理念和征地前的履行有诚意的“协商购买”程序。此外,还有些国家实行“公共利益目的”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为土地征收权的运行安装“刹车”装置。就土地征收程序来说,政府主要发挥征地的批准功能,而非“先征地,再卖地”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同时,不少国家都建立了对征地决定不服和补偿争议的司法审查程序,极为重视司法对土地征收权的控制。关于土地征收的补偿,基本上都确立了“市场价值”的补偿标准,有些国家甚至建立了“市场价格加成”补偿标准,以弥补被征地人为公共利益作出的牺牲。结合世界发达国家征地制度的经验,以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要求,笔者认为,中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要点如下:第一,土地征收立法应当以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构建为前提,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平等、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平等两个“两权平等”的制度框架下进行。第二,土地征收是国家以合法的形式强制取得土地财产权,不应当轻易发动。即使符合公共利益目的,也不意味着必然要征收,还应当遵守比例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第三,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是可以界定和量化的。在坚持实体上对公共利益进行概括和列举的同时,发挥程序认定机制的优势。同时,建立对公共利益目的的司法审查机制,有效实现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限制。第四,土地征收是由一系列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的行政活动,每一步都会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影响,每一阶段都应当贯彻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同时,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制,下放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对于大型工程建设用地可以尝试通过立法方式征收。还应当强调司法在土地征收与补偿程序中的作用,实现司法对土地征收权的有效控制。第五,树立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的征地审批机关角色,改变现行的“政府统一征地模式”,由用地人作为征地申请人,在征地补偿等问题上直接和被征地人协商。协商购买协议可在土地征收的任何阶段达成,一旦签订协商购买协议,可立即停止征收行为。第六,摒弃“土地财政”的诱惑,建构公平的市场价格补偿标准,合理分配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土地增值,实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国家(主要通过税收)的利益共享。
乔小雨[9](2010)在《中国征地制度变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征地是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并给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的法律行为。我国的征地制度初成于计划经济时期,缺乏必要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调节手段和社会监督机制,在征地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这些问题都要用改革和制度创新的方法加以解决。因此,对征地制度变迁进行深入、全面研究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该论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的征地制度变迁,在地域上限定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和港澳地区,在时间上限定为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的60年,征地制度的内涵特指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收归国家所有的土地征收,不包括临时用地性质的土地征用和原已确定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提前收回。由于征地制度涉及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管理学等多种学科。研究对象的跨学科特征,决定了视角的多学科性和研究方法的多样性。该研究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是:(1)以经济学为基本视角和方法,以其他学科的方法为辅。(2)主要运用制度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法、制度演进的博弈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等理论和方法进行研究。但也运用管理经济学中的理论演绎与实证检验、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均衡分析。(3)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方法揭示不同时期征地制度的形成、演变及对提高阶段征地制度模式的探索。(4)案例分析和模糊数学评价法。在对现行征地制度政策及效果进行评价时,辅之以建设项目的征地案例分析。建立了征地制度评估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模糊数学模型,使评价尽可能客观、公正。该论文首先在分析征地制度概念、本质、特征、功能、构成要素和影响因子的基础上,提出了征地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其次,对建国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征地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和实证分析。对各阶段征地制度的特点和具体环境进行了总结和评述,对其变迁的制度根源进行了分析,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结合具体征地案例对征地制度效果进行了定量评价,在建立征地制度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运用模糊数学方法分别计算了我国1978年和2008年的征地制度效果分值并进行了比较分析;再次,对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借助制度经济学的佩尔兹曼和贝克尔模型建立了我国征地制度变迁的演进博弈模型,得出了政企同盟是我国现阶段转型经济条件下征地制度均衡问题症结所在的结论。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我国中央政府的征地制度效用函数模型;最后,分析了制度相关理论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征地制度的启示,阐明了改革我国征地制度的原则,确立了改革的目标和路径选择,提出了完善中国征地制度的具体政策建议。该论文在一些方面取得了创新,一是对新中国60年来的征地制度变迁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总结,分析了征地制度变迁的原因和特点,在分析方法上既考虑征地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因素,即制度变迁过程的交易费用和社会成本,又分析制度变迁的社会价值观背景和文化认知要素。二是建立了征地制度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模糊数学模型,首次对我国征地制度进行了定量评估。三是建立了我国征地制度变迁的演进博弈模型和效用函数模型。四是在制度相关理论的指导下,立足与现实约束条件,明确了征地制度创新的目标和路径,提出了完善中国征地制度的政策建议。该论文学术上的效果在于通过对中国征地制度演变的研究,探寻中国征地制度演变的规律和机制,对复杂系统的演变提出合理的解释,对征地制度进行科学的评价。实践上的效果在于提出征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为政府在征地制度改革过程中更好地与市场契合提供决策依据,为更好地组织征地工作提供指导。该论文有图14幅,表18个,参考文献118篇。
杨柳青[10](2009)在《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文中研究指明在城市化及工业化进程加快的大经济背景下,利用土地征收来扩张国有土地范围的方式日渐频繁。同时,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大量涌现。作为土地征收的重要内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制度是村民分享集体所有土地所带来的终极收益的关键制度设计。可以说,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是土地征收的重中之重,亦是解决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根本所在。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因为法律的缺失或过笼统、土地征收补偿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性质的不明确、参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主体资格问题悬而未决、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标准和分配程序过于原则、刚性以及纠纷解决程序过于单一,致使涌向法院的该类纠纷难以得到较为统一或完满的解决,法律及社会效果均不理想。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有关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进行研究。土地征收的强制性与侵害性决定了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定性、必要性和保障性。我国土地征收的特殊性决定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共有性。在参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主体资格问题上,首先,参与分配的主体与集体成员不能简单等同,参与分配的主体不仅包括集体成员,还包括非集体成员。明确集体成员资格对解决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中的主体问题有重大意义。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确定须满足三个条件,即,第一,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第二,在该集体组织承包土地进行生产劳动;第三,履行集体组织成员义务,享受集体组织成员权利。在主体资格认定问题上,也应考虑例外情形和特殊情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与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标准存在不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涉及政府与集体间的关系;而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标准问题关键在于集体与成员之间的分配比例。两者存在区别但又密切联系。现行法律对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程序未作出具体规定,可操作性差,应当细化。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决程序存在缺失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救济途径单一且救济程序易令人质疑;第二,纠纷性质认定不清造成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第三,司法救济审理难、执行难、干扰大。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决应当构建多元化程序。
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标准的合理确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标准的合理确定(论文提纲范文)
(1)中印征地立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与范围 |
(二)研究路径 |
一、中印征地立法的规范内涵 |
(一)静态意义之中印征地立法的概念阐释 |
(二)动态意义之中印征地立法的变迁面向 |
二、中印征地基准条款之比较 |
(一)我国征地基准条款的特点与问题 |
(二)印度征地基准条款的经验与教训 |
(三)借镜印度面向下我国征地基准条款的完善进路 |
三、中印征地补偿条款之比较 |
(一)我国征地补偿条款的特点与问题 |
(二)印度征地补偿条款的经验与教训 |
(三)借镜印度面向下我国征地补偿条款的完善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2)农地征收补偿的制度困境及其治理研究 ——基于烟台市福山区农地征收的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 |
二、国内研究现状及进展 |
三、简要述评 |
第三节 主要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五节 预期达到的目标和创新点 |
一、预期达到的目标 |
二、本课题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土地征收及其制度 |
一、土地征收的内涵 |
二、土地征收制度 |
第二节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
第三节 土地产权理论 |
第三章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及其经验借鉴 |
第一节 欧美发达国家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德国 |
第二节 东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 |
一、韩国 |
二、日本 |
三、中国台湾地区 |
第三节 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补偿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
一、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 |
二、应该以市场价格作为征地补偿的标准 |
三、完善征地补偿实施程序 |
四、完善土地纠纷解决的司法机制 |
第四章 中国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制度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历史演变 |
一、计划经济时代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 |
二、市场经济时代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 |
三、新形势下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农地征收补偿的制度分析 |
一、补偿原则 |
二、补偿范围 |
三、补偿标准 |
四、补偿方式 |
五、补偿程序 |
第三节 我国各地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混乱性与单调性 |
一、混乱性分析 |
二、单调性分析 |
第五章 农地征收补偿治理困境分析—烟台市福山区实践调查 |
第一节 现行征地补偿相关制度 |
第二节 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实践样态:实地调查数据 |
一、问卷设计和调研方式 |
二、农地征收补偿的认识度、满意度、透明度调查情况 |
第三节 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实践困境 |
一、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立法工作滞后 |
二、“适当补偿原则”有失公平 |
三、补偿标准不科学且范围狭窄 |
四、补偿程序混乱 |
五、司法救济机制的缺位 |
六、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
第六章 农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原则和治理措施 |
第一节 坚持公平正义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原则 |
一、坚持农地征收补偿对象的公平正义 |
二、坚持农地征收补偿法治形式的公平正义 |
三、坚持农地征收补偿程序的公平正义 |
第二节 保障农地征收补偿中的农民各项制度权利 |
一、知情权和参与权 |
二、收益权 |
第三节 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治理措施 |
一、有效推动《土地征收补偿法》的制度立法工作 |
二、确定完全补偿原则,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
三、采取多元安置方式,确保农民权益 |
四、规范征地补偿程序 |
五、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司法机制 |
六、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监督机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3)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与评析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创新点和难点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土地征收相关概念界定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3 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现状分析 |
3.1 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概况 |
3.2 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相关政策及流程 |
3.3 被征收人对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工作满意度调研 |
3.4 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产生的信访问题 |
4 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 |
4.2 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
5 解决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问题的对策 |
5.1 完善土地征收政策,逐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
5.2 建立健全合理的土地征收安置保障办法 |
5.3 建立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征收人的知情权 |
5.4 进一步缕清各部门工作职能、协调各部门工作机制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下)(论文提纲范文)
五、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途径 |
(一)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范围。 |
(二)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内容。 |
(三)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性质。 |
(四) 农业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特点。 |
(五)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方针。 |
(六)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政策。 |
(七)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制度。 |
(八)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规则。 |
(九)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任务。 |
(十)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要求。 |
(十一)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方法。 |
(十二)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由来与发展的历程。 |
六、农村土地依法拓展征购、储供、利用途径 |
(一) 农村土地依法开拓征收、收回、购买途径。 |
(二) 农村土地依法疏通收购、储备、供应途径。 |
(三) 农村土地依法拓展征收占用和购买使用途径。 |
七、农村土地定级估价和建设占用审批调控途径 |
(一) 农村土地建设占用调控的目标和任务。 |
(二) 农村土地定级估价的原则和标准。 |
(三) 农村土地建设使用权转移的两种方式。 |
(四) 农村两种所有制土地建设占用审批程序。 |
(五) 农村土地临时使用补助标准。 |
八、农村村民住宅基地建设维护和治理途径 |
(一) 农村村民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 |
(二)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建设申请审批项目。 |
(三) 农村居民宅基地维护和治理途径。 |
九、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和实施途径 |
(一)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 |
(二)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范围。 |
(三)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确定任务。 |
(四)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审批程序。 |
(五)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准则。 |
(六)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落实要求。 |
十、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监督检查途径 |
(一) 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途径。 |
(二) 农村土地全方位监督检查途径。 |
十一、农村村民失地后社会保障途径 |
(一) 农村村民失地变化趋势。 |
(二) 农村村民失地利益受限。 |
(三) 农村村民失地利益受限原因。 |
(四) 农村村民失地后就业创业、生存生活途径。 |
(五) 农村村民失地后拓宽构建社会保障途径。 |
十二、农村土地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逐步完善途径 |
(一) 农村土地财政的含义和范围。 |
(二) 农村土地财政产生的原因和成果。 |
(三) 农村土地财政管理的作用。 |
(四) 农村土地财政管理的失误。 |
(五) 农村土地财政调控管制。 |
(六) 农村土地财政监督检查。 |
(七) 农村土地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完善途径。 |
(5)被征地农民土地增值多元化补偿机制研究——以龙岩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简要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3.3 技术路线 |
1.4 研究特色与创新 |
2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农村土地征收 |
2.1.2 土地增值收益 |
2.1.3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土地发展权理论 |
2.2.2 收入分配理论 |
3 农村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的形成 |
3.1 农村土地征收概况 |
3.1.1 农村土地征收现实问题 |
3.1.2 土地征收基本政策 |
3.1.3 土地征收流程 |
3.2 土地征收利益 |
3.2.1 利益的基本构成 |
3.2.2 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主体 |
3.3 利益“剪刀差”的形成 |
3.3.1 土地开发过程形成土地增值分析 |
3.3.2 被征农地价格的“剪刀差” |
3.3.3“剪刀差”的问题分析 |
4 龙岩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实例分析 |
4.1 龙岩市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概况 |
4.1.1 龙岩市土地征收的经济环境 |
4.1.2 龙岩市土地征收情况 |
4.1.3 龙岩市土地补偿标准情况 |
4.1.4 龙岩市农村土地征收收益分配情况 |
4.1.5 龙岩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 |
4.2 龙岩市农村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的存在问题 |
4.2.1 龙岩市农地价格的“剪刀差”实例分析 |
4.2.2 征地中成本地价差价分析 |
4.2.3 龙岩市被征地农民土地权益受损分析 |
4.3 龙岩市解决“剪刀差”的改革探索 |
4.3.1 武平县的集体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 |
4.3.2 上杭县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
4.3.3 新罗区的开发性安置试点经验 |
5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策略 |
5.1 征地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测算 |
5.1.1 合理确定土地增值补偿范围 |
5.1.2 土地增值分配测算公式 |
5.1.3 土地增值合理配置估算举例 |
5.2 探索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新方式和土地补偿方式多元化 |
5.3 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与的征地程序和救济制度 |
5.4 利用税收实现土地增值二次分配 |
5.5 不降低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保障制度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6)广州市农用地非农化补偿与增值分配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目标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目标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概念诠释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诠释 |
2.1.1 土地价值 |
2.1.2 土地增值 |
2.1.3 土地补偿与增值分配 |
2.2 理论基础 |
2.2.1 土地征收补偿理论 |
2.2.2 产权理论 |
2.2.3 地租理论 |
2.2.4 地价理论 |
2.2.5 公平理论 |
第三章 广州市农用地非农化补偿与增值分配现状 |
3.1 广州市农用地非农化的制度环境与政策制定 |
3.1.1 广州市农用地非农化的制度环境 |
3.1.2 广州市农用地非农化的政策制定 |
3.2 广州市农用地非农化的补偿与增值分配实施 |
3.2.1 征地面积及补偿费用 |
3.2.2 增值收益分配 |
3.2.3 支付对象 |
3.3 广州市农用地非农化补偿与增值分配反映的问题 |
3.3.1 征地补偿价格高于农用地价格 |
3.3.2 征地补偿价格不足以维持长久生活开支 |
3.3.3 征地补偿价格低于出让收益 |
3.4 结论 |
第四章 广州市农用地非农化补偿与增值分配的调整思路 |
4.1 补偿与增值分配调整的基本思路 |
4.2 补偿与增值分配调整的主要措施 |
4.2.1 建立以农用地价格为补偿标准的征地补偿价格 |
4.2.2 法律上允许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
4.3 补偿与增值分配调整的辅助措施 |
4.3.1 明确农村土地权利归属,是收益分配调整的前提 |
4.3.2 提高现有农地产出,是提升农民征地补偿价格的基础 |
4.3.3 丰富经济收入来源,是实现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
4.3.4 健全保障体系建设,是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最后防线 |
4.4 对补偿与增值分配调整思路的评价 |
总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屯留县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的调查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屯留县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调查状况 |
(一) 调查的背景 |
1.被征地农民分布和被征地农民收入状况 |
2.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用分配情况 |
(二) 调查方法、获取的数据及数据分析 |
1.调查方法 |
2.调查数据及数据分析 |
二、屯留县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土地征用补偿范围窄,补偿标准过低 |
(二) 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难以界定 |
(三) 分配方案的内容与实体法的规定相违背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
3.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
(四) 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程序上存在缺陷 |
1.农村征地补偿金分配程序不透明 |
2.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管,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
三、屯留县征地补偿分配存在问题的主要成因 |
(一) 制度上的原因 |
(二) 村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文化素质偏低,参与村民自治的能力较差 |
(三) 传统观念的影响 |
(四) 基层政府缺乏必要的指导 |
(五) 安置方式缺乏灵活性 |
四、完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制度的基本构想 |
(一) 确立合理的土地征用补偿原则 |
1.坚持以保护失地村民利益为主的原则 |
2.坚持“以土地为唯一生活来源的人及其派生人员确定村民的成员资格权”的原则 |
3.坚持村民的自治权与村民的财产权不相矛盾的原则 |
4.坚持运用多元化机制化解纠纷的原则 |
(二) 确定科学的征用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
1.被征土地补偿,应根据市场原则确定补偿标准 |
2.征收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应纳入补偿的范围 |
3.残余地损失和相邻土地损害给予补偿 |
4.国家应结合当地的社会实际综合考量确定补偿基准 |
(三) 正确处理农民和集体在征用补偿中的利益分配 |
(四) 灵活运用多种征用补偿方法 |
1.社会保险安置 |
2.留地安置 |
3.换地安置补偿 |
4.工作安置方式 |
5.股权补偿 |
(五) 完善土地征用补偿程序,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
1.设立听证程序 |
2.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 |
3.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土地征收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基本观点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1 土地征收的基本理论 |
1.1 征收权 |
1.1.1 征收权的基本内涵 |
1.1.2 征收权与征税权、警察权 |
1.1.3 征收权的理论基础 |
1.1.4 征收权的宪法制约 |
1.2 土地征收的基本概念 |
1.2.1 土地征收的界定及其与征用的区别 |
1.2.2 管制性征收与事实征收 |
1.3 土地征收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选择 |
1.3.1 土地征收立法的指导思想 |
1.3.2 土地征收立法的价值选择 |
1.4 土地征收的立法模式 |
1.4.1 土地征收立法模式的比较 |
1.4.2 我国土地征收立法的历史沿革 |
1.4.3 我国土地征收立法模式的选择 |
1.5 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则 |
1.5.1 法律保留原则 |
1.5.2 行政比例原则 |
1.5.3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
2 土地征收的目的 |
2.1 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认定:一个比较法的视角 |
2.1.1 美国土地征收的目的认定 |
2.1.2 德国土地征收的目的认定 |
2.1.3 法国土地征收的目的认定 |
2.1.4 日本土地征收的目的认定 |
2.1.5 比较分析:法系之间的差异 |
2.2 公共利益被滥用的表现、原因及危害 |
2.2.1 公共利益被滥用的表现 |
2.2.2 公共利益被滥用的原因分析 |
2.2.3 公共利益被滥用的危害 |
2.3 为公共利益而征收:契合中国的制度设想 |
2.3.1 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
2.3.2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关于公共利益问题的争论与评价 |
2.3.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贡献 |
2.3.4 认定土地征收目的之立法模式及实体列举 |
2.3.5 认定土地征收目的之程序控制 |
3 土地征收的程序 |
3.1 域外土地征收程序立法比较 |
3.1.1 美国的土地征收程序 |
3.1.2 德国的土地征收程序 |
3.1.3 法国的土地征收程序 |
3.1.4 日本的土地征收程序 |
3.1.5 比较分析:土地征收权程序规制的异同 |
3.2 我国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及其问题 |
3.2.1 征收主体 |
3.2.2 集体土地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被征收 |
3.2.3 征收程序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
3.3 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制度的建议 |
3.3.1 土地征收观念的革新:正当程序的确立 |
3.3.2 土地征收的前提:土地利用的规划管制 |
3.3.3 土地征收的批准者:政府在土地征收中角色的重新定位 |
3.3.4 比例原则的贯彻:协商购买程序与土地征收的审慎启动 |
3.3.5 立法征收:土地征收的又一思路 |
3.3.6 土地征收与补偿程序的设计 |
4 土地征收的补偿 |
4.1 域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比较 |
4.1.1 美国土地征收的补偿 |
4.1.2 德国土地征收的补偿 |
4.1.3 法国土地征收的补偿 |
4.1.4 日本土地征收的补偿 |
4.1.5 比较分析:市场价值下的公平补偿 |
4.2 我国在土地征收中是如何补偿的 |
4.2.1 我国宪法关于补偿标准的缺失及具体法律规定 |
4.2.2 国土资源部门的努力和地方的尝试 |
4.2.3 征收过程中土地增值的分配模式:基本内容、形成原因及其缺陷 |
4.2.4 现行补偿费用分配制度:规范层面的分析 |
4.3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构建 |
4.3.1 公平补偿原则的确立及其立法思路 |
4.3.2 市场价值的计算标准及其实现方式 |
4.3.3 重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的尝试 |
4.3.4 补偿费用分配中的集体与农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9)中国征地制度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Extended |
Abstract 目录 图清单 表清单 变量注释表 1 |
绪论 1.1 |
课题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1.2 |
国内外相关研究评述 1.3 |
研究方案 1.4 |
本章小结 2 |
征地、制度与征地制度 2.1 |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概述 2.2 |
征地制度的本质与功能 2.3 |
征地制度的组成与制度结构 2.4 |
制度变迁及其分析视角 2.5 |
本章小结 3 |
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征地制度的草创和形成 3.1 |
征地制度草创阶段的特点及其环境 3.2 |
征地制度形成阶段的特点及其环境 3.3 |
征地制度变迁的停滞阶段 3.4 |
本章小结 4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征地制度的调整和提高 4.1 |
征地制度调整阶段的特点及其环境 4.2 |
征地制度提高阶段的特点及其环境 4.3 |
本章小结 5 |
我国征地制度变迁分析及评价 5.1 |
征地制度变迁的原因分析 5.2 |
征地制度变迁的特点分析 5.3 |
征地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分析 5.4 |
基于模糊数学方法的征地制度评估 5.5 |
本章小结 6 |
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根源分析 6.1 |
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6.2 |
政企同盟-现行征地制度问题的制度经济学根源 6.3 |
中央政府在征地活动中的效用函数模型 6.4 |
本章小结 7 |
完善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路径选择和政策建议 7.1 |
制度理论对完善现行征地制度的启示 7.2 |
完善现行征地制度的基本原则 7.3 |
目标定位与路径选择 7.4 |
进一步完善我国征地制度的政策建议 7.5 |
本章小结 8 |
结论与展望 8.1 |
主要结论 8.2 |
创新之处 8.3 |
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1章 土地征收的制度特征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法律性质 |
1.1 土地征收的本质与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定性 |
1.1.1 土地征收的强制性与侵害性 |
1.1.2 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定性 |
1.2 土地征收补偿的必要性与土地征收补偿的保障性 |
1.2.1 土地征收补偿的必要性 |
1.2.2 土地征收补偿的保障性 |
1.3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集体共有与成员所有的二元性 |
第2章 参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主体资格问题 |
2.1 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与集体成员资格的关系 |
2.2 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认定应满足的一般条件 |
2.3 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认定中的特殊问题之解决 |
第3章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标准和分配程序 |
3.1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标准 |
3.2 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程序 |
第4章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决程序 |
4.1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决程序的缺失和不足 |
4.2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决的多元化程序之构建与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标准的合理确定(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印征地立法比较研究[D]. 于仁鹏. 西南大学, 2020(01)
- [2]农地征收补偿的制度困境及其治理研究 ——基于烟台市福山区农地征收的调查[D]. 刘豪. 烟台大学, 2019(06)
- [3]徐州市新城区土地征收问题及对策研究[D]. 孟妍辰. 中国矿业大学, 2019(04)
- [4]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下)[J].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投资课题组,韩连贵. 经济研究参考, 2017(20)
- [5]被征地农民土地增值多元化补偿机制研究——以龙岩市为例[A]. 兰寿松. 福建省土地学会2016年学术年会暨福建省科协第十六届学术年会土地分会场论文集, 2016
- [6]广州市农用地非农化补偿与增值分配问题研究[D]. 吴雪明. 华南理工大学, 2013(01)
- [7]屯留县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的调查报告[D]. 张慧. 内蒙古大学, 2012(01)
- [8]土地征收立法研究[D]. 王红建. 郑州大学, 2012(08)
- [9]中国征地制度变迁研究[D]. 乔小雨. 中国矿业大学, 2010(04)
- [10]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D]. 杨柳青. 湘潭大学, 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