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处一起屠宰、销售死猪肉案引出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司瑞石[1](2020)在《风险认知、环境规制与养殖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是世界主要生猪养殖和猪肉消费国家,生猪饲养量和出栏量占全球总量50%以上。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地实施,生猪规模化养殖步伐加快、区域布局优势凸显、产品质量稳步提升,生猪产业为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和肉源性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国生猪标准化养殖程度较低,疫情疫病防控能力较弱,各类疾病导致生猪死亡率较高,病死猪淘汰量高达6000万头/年。2013年原农业部在全国19个省、212个县(区)启动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中央一号文件多次要求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进程。为此,政府主要采取监管处罚、补贴补助、宣传引导和契约承诺等规制措施推动生产环节养殖户实施无害化处理。然而,我国无害化处理设施覆盖面较窄、处理程序不规范、监管水平不够高、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依然严峻,病死猪丢弃、浅埋、出售等不当处理行为时有发生。病死猪不当处理不仅危害地域生态和生产安全,还可能危及食品和公卫安全。因此,如何推动养殖户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行为成为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农户行为是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风险认知与环境规制为养殖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行为提供全新视角。按照无害化处理过程,养殖户无害化处理行为包括无害化报告行为、无害化决策行为、无害化实施行为和无害化处理效果四个序次部分。本研究基于河北、河南和湖北514户生猪养殖户数据,在总结与分析养殖户无害化处理行为特征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生态、生产、食品和公卫安全四个方面刻画风险认知,从命令型、激励型、引导型和自愿型规制四个方面测度环境规制工具,构建风险认知和环境规制指标体系,在对风险认知和环境规制测度的基础上,运用数理模型和实证研究方法,重点探讨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无害化决策行为、无害化实施行为和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影响,最后根据研究结论提出促进养殖户无害化处理的对策建议,并为政府推进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理论与实证支撑。研究得出如下结论:(1)通过对养殖户无害化处理行为现状分析,研究发现:在无害化报告行为中,各省份报告户占比序次为:河南>河北>湖北,不同规模养殖户报告占比序次为:规模养殖户>专业养殖户>散养户;48.25%的养殖户能够及时报告病死猪信息。在无害化决策行为中,各省份选择无害化处理的养殖户占比序次为:湖北>河北>河南;不同规模养殖户占比序次为:规模养殖户>专业养殖户>散养户。在无害化实施行为中,各省份委托处理户占比序次为:河北>河南>湖北;委托处理率均值次序为:河北>河南>湖北;各省份资源化处理率均值序次为:河北>河南>湖北;不同规模养殖户占比序次为:规模养殖户>专业养殖户>散养户。在无害化处理效果中,客观处理效果(无害化处理率),指标均值为0.7224。主观处理效果(生态、生产、食品、公卫安全)的指标均值分别为3.1318、4.4650、4.3969和3.5448。总体上看,各省份无害化处理率的序次为:湖北>河南>河北;湖北养殖户的主观处理效果同样较好;专业和规模养殖户的客观处理效果较好,但不同规模养殖户的主观处理效果差异较大。(2)通过对风险认知与环境规制测度与解析,研究发现:不同省份养殖户风险认知水平异质性较强,湖北养殖户风险认知水平最高,河南养殖户次之,河北养殖户最低。不同规模养殖户的风险认知水平存在显着差异,专业养殖户的风险认知水平最高,散养户次之,规模养殖户最低。不同省份环境规制强度具有明显的异质性,河南养殖户受环境规制强度最高,湖北强度次之,河北强度最低。不同规模养殖户受环境规制强度存在显着差异,规模养殖户受环境规制强度最高,专业养殖户次之,散养殖户最低。(3)通过分析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生产和公卫安全风险认知对养殖户报告决策存在正向激励作用,生态和食品安全风险认知对报告时效发挥积极促进作用。环境规制能够约束养殖户做出无害化报告决策,但对报告时效的影响效应较弱。激励型和引导型规制正向调节风险认知对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的影响。同时,现代通讯设的备普及对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发挥积极促进作用;风险认知和环境规制对不同规模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的影响效应具有较强异质性。(4)通过分析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生产安全风险认知能够推动养殖户做出无害化处理决策。命令型和引导型规制能够约束养殖户做出无害化处理决策。同时,自愿型规制正向调节风险认知对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的影响。风险规避在风险认知影响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中发挥中介效应,且中介效应占总效应的比重为26.75%;命令型和激励型规制对风险规避程度高组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具有显着促进作用。风险认知和环境规制对不同规模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的影响效应具有较强异质性。(5)通过分析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实施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生态和公卫安全风险认知能够推动养殖户实施委托处理行为;命令型和自愿型规制能够约束养殖户实施委托处理行为,同时自愿型规制能够增强风险认知对养殖户委托处理行为的影响效应。风险认知和环境规制对组织参与和不同规模养殖户委托处理行为的影响效应具有较强异质性。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认知积极促进养殖户实施资源化处理行为;环境规制对养殖户资源化处理行为存在正向约束作用。同时,命令性、引导型和自愿型规制在风险认知对养殖户资源化处理行为的影响中起到增强性的调节作用。在考虑养殖规模和技术属性异质时,风险认知和环境规制的影响效应存在较大差异。(6)通过分析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影响,研究发现:生态、生产和公卫安全风险认知水平越高,养殖户更倾向于提高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率。环境规制能够显着提高养殖户无害化处理率,但不同维度影响效应存在较大差异。环境规制在风险认知对养殖户无害化处理率的影响中并未发挥“增强剂”作用。然而,这种调节效应存在遮蔽效应,引导型规制正向调节风险认知对养殖户无害化处理率的影响。风险认知高组比低组养殖户无害化处理率提高了17.86%,环境规制高组比低组养殖户无害化处理率提高了16.22%。风险认知和环境规制对无害化主观处理效果(生态、生产、食品和公卫安全)的影响具有较强异质性。(7)根据实证研究结论,提出如下对策建议:加强养殖户安全风险教育,提高风险认知水平;完善病死猪信息报告体系,提高报告的时效性;强化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增强监管的持续性;完善无害化处理激励制度,激发处理的自觉性;优化无害化处理引导制度,提高技术的适用性;完善无害化处理自治制度,增强契约治理效果。
王瑞祺[2](2019)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文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出台,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层面得以确立。该制度实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结合,形成了刑民交叉配合的社会公共利益救济机制,对惩治刑事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体系和正当性基础入手,与其他相近制度进行辨析。同时注重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研究方式,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运行情况作了一个系统而重点明确的探究,在提出制度及实践所存问题的基础上,采用民事诉讼的理论工具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言献策,提供微有裨益的发展建议。文章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四大部分。第一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本章内容主要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作法理及规则上的分析,以搭建体系全面的理论框架,从而形成对该制度的立体认识。首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包括概念和特征两个方面。在概念方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人民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若没有合适的主体或合适主体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同一个审判组织进行审理的诉讼模式。在特征方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审判组织同一,刑、民事诉讼提起主体一致,程序简便快捷,证据资料互相受用的特点。其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来源于其特征,该制度具有保护刑、民两大领域不同法益;缓和民事公益诉讼内在矛盾;防止矛盾判决且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最后,《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的检察机关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不是同一制度,亦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其区分基础在于客观范围具有差别;制度规则存在相异;两程序的功能承担各不相同等三个方面。第二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本章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与实践情况进行了分析,通过法解释学的工具对制度体系进行了剖析,并利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了探究。在制度方面,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体系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核心,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等规则,以此形成的制度体系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审判组织、审判程序等均有规制。但依然存在核心规定过于抽象化、原则化,细节内容不够具体等问题。在实务方面,笔者收集了足量的判决文书,并对每一份判决文书进行了分析,从四个不同的视角选取了八个典型案例,以及有方向性的地统计了几方面问题的数据。通过制度体系和实证方面的研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情况形成了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认识。第三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本章通过结合第二章的实证研究,发掘出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制度规则不完善和司法适用混乱两大方面的问题,并对问题出现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制度规则方面:诉前公告程序规定不明;刑事事实和证据的效力过分扩张;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并存时的审理程序未规定;公安侦查阶段的保全规则缺失;程序启动的限制性规定缺乏。在司法适用方面:刑附民公益诉讼与其他制度相互混淆;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称谓并不一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要件认定差别较大。第四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完善。本章结合前三章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体系,我国的立法与实践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之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建议从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健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配套措施三个方面入手进行优化。程序规则方面,准用诉前公告的一般性规定;划分情况适用刑事事实和证据;合并附带民事公私益之诉。司法适用方面,厘清刑附民公益诉讼的客观范围;统一称谓为“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强化诉讼要件中诉的利益之判断。配套措施方面,设置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申请保全程序;优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约束机制。通过这三个方面的建设,全面完善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姚敏[3](2019)在《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方法和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消费者集体救济是针对现代社会中频发的大规模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为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利益而存在的制度。但是中国的消费者集体救济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诸多问题,适用效果不孚众望。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集体救济也围绕一些关键问题存在争议。除了法治背景之外,这些问题和争议的产生源于没有清楚界定消费者集体救济所保护的权利。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消费者集体救济保护的是消费者的集体权利。消费者集体权利包含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以及整体性的集体利益,可以分为必要的集体权利和同类集合权利。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正当性基础是实现成员的共同利益和实体法规定的政策。以此为核心,本文提出了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系统改进方案。本文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结构上体现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制度的安排。除导论和结论外,其余各章主要内容及所要论证的问题如下:第1章问题的提出。主要分析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首先介绍了消费者集体救济产生的原因及其必要性。其为解决消费领域的大规模侵害问题而产生。继而论述了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内涵,初次对其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界定。明确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目的、功能、价值及其应当坚持的原则。最后,回顾了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总结了中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并对制度建立6年以来的司法适用案例进行了统计和实证分析。通过这些研究发现,中国消费消费者集体救济存在实体法上的理论基础尚未构建,作为救济基础的实体权利缺失,请求权类型不能满足制度目的和功能的需求,适用中存在启动障碍以及集体救济机制单一的问题。第2章是本文的核心章节,构建了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民法法理基础。首先分析消费者集体救济伴随着时代沿革的三次变迁及其原因。讨论了现代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法哲学基础,包括基本理念和正当性基础。接着,分析了消费者集体救济对传统民法的冲击以及民法的回应。通过上述分析寻找民事实体法对消费者集体救济的规制和发展趋势,进一步明确设计消费者集体救济规则时应有的理念和价值取向。消费者集体救济对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理论、民法保护法益和民事权利体系、民事责任体系以及民法依托的程序规则等多个方面造成了冲击。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修正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打破主体形式对等;限制主体意思自由;突破了该原则排除外部力量干涉的要求。另外,消费者集体救济打破了民法公平原则仅关注个体公平的局限,追求集体公平。作为回应,民法加快了由重视契约自由转向契约正义的步伐,更加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关注对集体利益的积极保护。民事主体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继续打破民法对个人主义的固守,质疑“人”的独立性,修正了民事主体理论的理性人假设,追求更完全的集体理性。作为回应,民法逐渐认知到人的集体性,将集体也作为目的。以此为基础,民法进一步解构人的独立性理念和完全理性人假设,更加关注主体的具体人格和实质平等。民法保护的法益和民事权利体系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突破了传统民法中的个人权利教条,建立一种全新的针对集体权利的保护体系。消费者集体救济法制的发展就是突破民法传统的新实体权利及其救济程序的创制过程。作为回应,现代民法承担起更多保护集体利益的功能和责任,并重视作为集体权利代表人的社会组织建设。民事责任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中民事责任主体面向众多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损害赔偿责任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增加了针对集体损害的补偿。强调责任的威慑、预防和行为规范功能,更大范围上突破了民事责任的受害人得利禁止原则。受到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影响,民事责任继续其在消费领域的扩张趋势,使补偿性损害赔偿完整化,提高赔偿额度。甚至接受受害集体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民事程序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允许非直接利害关系主体代表消费者集体参加救济程序。允许程序结果约束消费者集体的所有成员。救济程序的启动和推进不再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和实际参与。作为回应,民事程序接受了消费者集体救济对两造对抗原则的改变;允许程序结果既判力的单向扩张;开始重视通过协商民主协调众多主体之间的利益。最后,本章分析了消费者集体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总结了消费者集体救济中的具体请求权类型。指出民法请求权理论存在固有局限,导致消费者集体救济中请求权基础的发现障碍。通过对民法权利思维定式的社会检视,指出当前的民事权利类型和体系忽视社会实际需求,阻碍了民法社会化进程和合理扩张,也直接限制了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功能发挥。有必要将需要民法保护的新型、集体性利益权利化。打破概念法学的制约,扩张民法应当保护的权利类型。以这种新型的权利作为消费者集体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对消费者集体救济请求权基础的分析结构上承上启下,导出下一章的内容。第3章也是本文的关键章节,集中研究了消费者集体救济所指向的基础实体权利——消费者的集体权利。以民法的公共性理念为指引,借助政治学上对自由主义下集体权利的研究,对消费者的集体权利进行了界定。将其界定为:在众多消费者因某一经营者的同一不当经营行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为救济受害消费者集体及其成员,法律赋予该集体的通过法定代表行权主体建立并利用某种消费者保护机构或者制度,寻求有助于整个消费者集体建立、维持和发展的集体性益处,并可以使作为成员的个体消费者也从中获益的权利。接着,通过分析消费者集体权利与相关权益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定位消费者的集体权利并分析其正当性。首先阐述消费者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的关系。消费者集体是私主体。消费者集体权利表达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的调整范畴。消费者集体权利是个体权利的延伸和修正,目的是促进个体权利的实现。在集体之外,消费者的个人权利与消费者集体权利是相互独立的关系。而在集体之内,消费者的个人权利是一种成员权利。在这一层面,应当准确划分消费者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的界限。其次,分析消费者集体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尽管客观上有保护公共利益的功能,但消费者集体权利不应当接受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在性质上应当“去公共利益化”。最后,将消费者集体权利分类为必要的集体权利和同类集合权利。本部分对消费者集体权利内容和类型的分析,是论文之后排除消费者集体救济的障碍,构建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体系,特别是解决消费者集体救济请求权问题的基础。第4章以前文对消费者集体权利的分析为基础,专章研究并解决消费者集体救济发起主体的请求权问题。首先解决消费者集体救济应调整的请求权的判定标准问题。请求的相互依赖性和救济的不可分割性标准可以用来判定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处理的请求权。同类集合性的请求权也应当纳入其调整范围。接着探索关于具体请求权类型的调整方案: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扩宽现有确认请求的范围。消费者集体救济中应当包括集体损害赔偿请求。不以损害赔偿请求的标的额,而是依照受损基础利益的性质对损害赔偿请求进行分类,以实现对法益的周全保护并增强可操作性。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处理公益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可以处理同类集合性的私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前者所获赔偿用于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的公共目的,后者所获赔偿归于作为集体成员的消费者。两者可在一个集体救济案件中并行为之。消费者集体救济中,针对私益性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无需集体成员明示授权;而针对私益性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则需要集体成员明示授权。另外,当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实现预防和行为规范功能时,消费者集体救济可以接受惩罚性赔偿请求,但应谨慎对待之。在确认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的关系方面,可以采用并限制“两步走”的方案。第5章继续问题的解决,排除消费者集体权利的具体行使障碍并提出救济的系统改进方案。首先讨论了消费者集体权利的行使主体资格问题,建议以辅助原则安排消费者集体救济发起主体的资格及顺位。适用要件方面,指出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实现规则上的“去公共利益化”。关于消费者集体的组织方式,消费者集体救济存在集体组织障碍。在非私主体发起的消费者集体救济中可以接受选择退出机模式,但应当设置一些限制和例外。可以接受风险溢价作为组织集体的动力。为回应上述问题,本章考察了大量域外相关的消费者集体救济规则。最后,提出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系统改进方案。在全文分析的基础上对消费者集体救济进行了再次界定。明确消费者集体救济改进方案设计的考量因素,阐明其设计理念并梳理其发展趋势。建议中国应当建立以选择退出模式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为主力,以选择加入模式的“代表人诉讼”和以消费者集体救济诉讼为基础的两阶段式集体损害赔偿程序为侧翼,并以消费者集体ADR为补充的消费者集体救济体系。
李庆[4](2017)在《常德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调查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常德市是以生猪、家禽养殖为主的传统养殖大市,对病死畜禽主要采取掩埋、沼气池、化粪池等方法处理,污染地下水和空气,极易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本研究的目的及意义是通过调查常德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寻找一条有效解决常德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途径,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研究方法是文献分析法、统计调查法、分析比较法,对常德市动物防疫体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如下:1.常德市动物防疫体系比较健全。常德市市本级和9个区县市都设有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兽医实验室。有乡镇动物防疫站215个、专职动物防疫员编制664人,共聘用村级防疫员3881人,财政补助人均每年2000-3500元。2.常德市每年存在大量病死畜禽。常德市从2013年到2015年出栏50头以上生猪养殖户每年死亡生猪713万多头;其他生猪散养户年估算死亡10万头左右,全市年死亡生猪在20万头以上;同时还存在家禽、牛、羊等病死畜禽。3.常德市病死畜禽以养殖场(户)分散的掩埋、沼气池、化粪池方式为主。据调查统计,2013年,全市牲畜50头以上、禽类1000羽以上、其它动物100只(羽)以上养殖场(户)共15380家,共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4063座(个),占养殖场(户)总数的26.4%。其中化尸池1518个,焚烧炉30座,填埋井2515个,分别占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总数的37.4%、0.7%、61.9%。全市没有一家专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结论:常德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以养殖场(户)分散的掩埋、沼气池、化粪池方式为主,存在处理不彻底、不安全、二次污染等弊端,只有建成常德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及长效运行机制,才能有效规范病死畜禽的处置。针对上述情况,提出常德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对策:1.创新处理运行模式。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集中收集、统一处置”的原则,采用企业投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化运行模式,通过招商引资,由企业投资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县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中心和固定收集点,并负责全市病死畜禽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2.抓好体系建设。建设2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10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中心、300个病死畜禽固定收集,构建覆盖全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3.优化处理工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收集中心、固定收集点选址和内部布局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处理工艺采取化制、焚烧等方法。4.落实保障措施。各级政府部门要精心组织、广泛宣传、严格监管、保险联动、规范处置、政策扶持。本课题重点调研常德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数量、方式、做法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一套符合常德市实际的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对策,为常德市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参考。
赵勇[5](2017)在《1927-1937年南京城市管理法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南京城市管理法制是民国政府定都后,对身为首都南京城市管理的法律制度。其立法思想有别于近代上海源于租界西方法制思想,其为参酌中西法律文化而立。另外,要考察这一制度,除去静态的法规与制度考察,还需要对其动态即在城市管理中法规应用进行考察。基于此,本文从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是对近代西方城市管理法制的移植与引进和近代南京的情况做一综述。首先论述近代西方城市管理法制的移植与引进,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西方国家打开中国大门后,在中国强占租界。为了租界的稳定有序,租界当局开始将西方的城市管理思想、体制与章程逐步引入中国,这对中国的近代城市法制管理的萌芽起到了强有力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租界引进西方先进城市法制管理理念与体制,其繁荣稳定也大大刺激了中国城市管理者。从租界城市的零星发展,到晚清城市自治下,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等大城市西方城市法制管理思潮的接受与施行,最终至民国从中央到地方城市管理的全面开展,表明西方城市法制管理被中国城市完全接受。其次,虽然相比于北京、上海来讲,南京是个中型城市,但也是开放城市。近代开埠后,南京在原有独特地位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特别是经济。经济的发展又给城市发展带了许多市政社会问题。故此时作为民国首都南京的城市法制管理是迫在眉睫了。第二章引出民国建都后,南京城市法制规划的发端。首先,以社会各界对于南京城市规划的探讨作为分析,涉及国民党政要孙中山、孙科等人的法律规划思想、西方学者对近代城市规划法律思想文化的的贡献、新型市政学者的城市法律文化思想。通过对这些法律规划思想的探析,分析其对民初首都南京法律规划思想的影响。其次,通过对国民政府中央层面通过的关于南京的规划法律《首都计划》背景、制订过程政治权力的博弈、主要内容、实施过程中派系力量的角逐、典型法规的分析等,阐述其作为规划法律在实际中的应用——掀起了民国首都为期10年的营造工程,进而探析其对近代中国城市规划法律文化的影响。第三章着重对南京城市管理中的社会治安管理进行分析。从南京城市政法机构的建立,阐述在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博弈下警政系统的变迁,探析这一异于中国传统行政司法合一的系统对近代城市管理法制的贡献;以禁娼与禁毒为例,对于南京城市法制管理中的治安管理进行动态考察分析,全面把握南京治安管理法制既带有地方自治的法律色彩,又有完全执行中央法规的遵循,在其执行中也有逆行的周折;最后,通过个案考察方式,对于南京治安管理法制的效果进行分析,得出管理不仅仅是法制的运行,还需要一定的法律救济。第四章以南京城市管理法制中社会公用事业管理为例,通过对交通住宅、公共卫生中具体案例为追踪线索,审视南京城市管理法制在社会公用事业中管理的社会效果。在这一管理中,管理机构能随着社会问题的变化而改善。法规的制订同样处在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中,针对性越来越强,体系化也在形成;同时,这种法制管理在去除社会弊病的同时,也促进了南京城市公用事业的建设且效果良好。第五章从现代化与本土化两方面对民国南京城市管理法制进行评析。现代化方面,首先对南京城市管理现代化的理论渊源进行了阐述;其次,从整体叙述了南京城市规划主导者对西方城市规划法律思想的学习与实践;最后,从市政组织现代化、市政人才现代化、法制内容与体系现代化等方面全面评析南京城市管理法制的现代化。本土化方面,首先对“本土化”与“本土资源说”概念进行了区别分析;其次,分别从“党国体制”、传统因素等方面分析南京城市管理法制本土化的表现。另外在这两方面基础上对当代南京城市管理的启示做了初步探索。结语部分,在回溯全文基础上阐明南京城市管理法制的确立表达了近代行政法制精神在中国的确立;其次,重新审视以中西法律文化参酌而立的南京城市管理法制,在对南京城市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故对传统南京的近代化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孙宇彤[6](2016)在《辽宁省食品安全规制中“食药警察”模式案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增长阶段转换、结构调整带来的一系列公共安全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辽宁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带来的阵痛更为强烈,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为代表的民生类涉假犯罪日益猖獗,给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造成极大困扰,也给政府部门进行食品安全规制再添新忧。公安机关作为刑事司法机关,担负着食品安全规制职责,严厉打击食品等领域涉假刑事犯罪,责无旁贷。为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涉假犯罪成本,强化行刑衔接,公安机关“食药警察”专业警种模式呼之欲出。由于我国公安机关“食药警察”之前并无先例,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能分工、案件侦办,以及与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协作机制建设等方面,都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面临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压力。2011年5月,辽宁省公安厅顺势而为,成立了“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并在全省范围内迅速组建起覆盖省、市、县三级的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这是全国省级公安机关中,首个成立的打击食品药品等领域涉假犯罪的“食药警察”专门机构。辽宁省公安食药侦队伍,成立最早,投入最大,三级机构健全,堪为“食药警察”模式的典型代表,在基础理论与实战打击方面均有积极的总结借鉴意义。本文拟通过对辽宁省食品安全规制中“食药警察”模式案例的分析研究,总结出“食药警察”专业警种模式建立的方法和路径,将对公安食药侦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推进食品公共安全规制的创新思考上升为社会规制理论的组成部分,为从中央到地方推广建设一支覆盖全国、打击食品等领域涉假犯罪的“食药警察”专门执法队伍提供参考,以此遏制当前形势下涉假犯罪势头,最终实现打击犯罪、服务发展、保障民生、推动公共安全治理良性发展的效果。
肖钦[7](2016)在《我国病死猪肉供应链中企业败德行为治理研究》文中指出猪肉作为我国民众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蛋白质摄入来源,其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国民生命健康,同时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在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随着我国食品安全法规的日臻完善以及监管部门执法力度的不断提升,一系列病死猪肉事件陆续曝光,猪肉及相关制品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改善目前我国猪肉及相关制品治理现状刻不容缓。本文将企业败德行为作为研究对象,针对我国病死猪肉供应链的运行机制,分析了目前病死猪肉供应链治理存在的问题,得出研究结论与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提升政府与市场在我国病死猪肉供应链企业败德行为治理中的作用,完善生猪供应链治理体系。因此,本文在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简要阐述目前我国生猪供应链治理现状之后,采用案例分析、理论分析与经验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做进一步研究。其中,案例分析主要以高安市病死猪肉事件为例,通过分析发现,企业败德行为在供应链中起到了促进价值链增值、抑制体系监管的作用。而理论分析则以财产权犯罪理论与逆向选择理论为依据,结合之前案例,通过对不同政府监管力度时单个企业行为策略选择、同质企业竞争时行为策略选择、异质企业竞争时行为策略的选择三类不同情形进行讨论,认为监管力度大小与企业规模及其组织形式是影响供应链中企业选择败德行为的关键因素。此外,本文通过分析日本与台湾地区在猪肉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和经验,指出社会组织与信息透明在供应链治理体系中的作用。由此,本文提出从市场准入体系、食品信用档案、供应链整合以及追溯-召回系统建设方面对目前我国供应链治理方式加以改进,从而达到抑制病死猪肉事件蔓延的目的。从文章总体结构上来说,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文章写作背景、学术意义、文献综述以及研究可能遇到的困难。第二部分是我国病死猪肉供应链现状及其治理阐述,主要以近年来病死猪肉案件结合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为案例分析,以江西省高安市爆发的病死猪肉事件为例,分析企业败德行为对病死猪肉供应链造成的影响。第四部分为理论分析部分,模型分析基于财产权犯罪理论与逆向选择理论,分别从企业败德行为动机和选择过程解释企业行为与病死猪肉供应链形成的原因。第五章为经验分析,以日本与台湾地区为例,总结其在猪肉供应链治理中的相关经验。第六章为结论与政策建议,针对全文研究做出总结性结论并提出一些完善治理体系的建议。
许国艳[8](2016)在《生猪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选择及影响因素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影响公众的身体健康还会影响食品的进出口贸易和经济增长。猪肉与猪肉制品是我国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最多的食品类别之一,尤其是病死猪肉流入市场而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呈不断上升趋势,直接影响我国猪肉进出口贸易。控制病死猪肉流入市场是一个复杂的工程,涉及到养殖、屠宰、加工、运输以及销售等多个环节,然而由生猪养殖户掌控的作为源头的养殖环节是最基础性、最关键的环节,生猪养殖户作为养殖环节的主体,如果在生猪死亡后能够承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就能在源头上堵住病死猪肉流入市场,化解由病死猪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问题。但是由于非常复杂的原因,当前我国生猪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中随意丢弃或非法出售等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与此同时,随着猪肉供应量的不断增长,生猪死亡的数量也在快速增加,病死猪不当处理产生的负面效应已逐渐彰显,生猪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着重大的挑战。鉴于此,本文以江苏省阜宁县654位生猪养殖户为研究案例,分别采用问卷调查、新混多准则的决策实验法和计算仿真实验的方法,研究生猪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及影响因素。通过对相关理论和文献梳理,本文建立了影响生猪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选择维度和因素的理论模型,随后选择在我国生猪养殖及猪肉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江苏省阜宁县展开调查,引入专家群组的决策实验分析法与网络层次分析法相结合的新混合多准则决策法,量化影响维度和因素间的相互关系,深入研究影响生猪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的关键因素和重要维度。在此研究基础上,引入行为概率模型、采用计算仿真实验的方法,进一步分析关键因素、重要维度与生猪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选择之间的相关性,模拟生猪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选择的变化,对问卷调查的结果做出进一步的检验。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是:(1)现阶段生猪养殖户病死猪不当处理行为是普遍存在的;生猪养殖地区相关宣传教育工作存在严重的缺失、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覆盖面不全、病死猪保险赔偿政策不健全、政府监管力度不大,处罚起不到威慑作用给养殖户选择不当行为处理病死猪留下了空间。(2)相关法律法规认知、生猪疫情与防疫认知、成本和收益、养殖规模、养殖模式是影响生猪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最关键的五个因素。养殖户的生产经营特征是影响生猪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的重要维度。(3)生猪疫情与防疫认知、养殖规模与生猪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选择之间并非为简单的线性关系,在一定范围内,生猪疫情与防疫认知程度越高,养殖户选择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行为的概率越大,但是养殖户对生猪疫情与防疫认知程度到达一定程度后,其行为选择则不再变化。同理,养殖规模对生猪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的影响这是如此。(4)养殖户选择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行为的概率随着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认知程度的提高而增加,但随着养殖年限的增加而降低。
吕春林[9](2016)在《广州市“生鲜鸡”政策执行难问题的研究》文中提出2013年起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陆续发生的H7N9禽流感疫情,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研究表明,活禽市场是H7N9等禽流感滋生和传播的温床,是人感染H7N9病毒的高危场所。作为国家中心城市的广州,由于人口多、活禽交易旺盛,疫情防控的压力一直较大。2014年5月,广州市开始实施“生鲜鸡”政策,意在减少人与活禽的接触或者活禽环境的暴露,降低人感染H7N9的风险。监测数据显示该政策在防控H7HN9禽流感方面确实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却遭遇了执行难的问题。本文主要运用公共政策执行理论对“生鲜鸡”政策执行难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对策。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导论,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述评目前国内外研究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创新点等;第二章简单介绍了政策的主要内容和政策实施后取得的成效;第三章具体提出生鲜鸡政策执行中的难题;第四章主要运用史密斯模型等公共政策执行理论从理论本身、执行机关、目标群体、政策环境、政策资源等方面对政策执行难问题进行详细分析;第五章则根据原因提出了解决对策思路;第六章是论文的结论。
郭君卫[10](2015)在《安徽长丰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案例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实施,如国家生猪调出大县项目,国家标准化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标准化养殖小区创建等,都拿出奖补资金鼓励生猪标准化小区建设。随着生猪养殖量的增多和疫情的复杂多变,生猪死亡在所难免。病死猪体内携带有各种如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病原体和重金属、残留的抗生素等,如果随意抛弃,将极大的威胁给畜牧业发展、人体健康、周围环境。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和人们饮食习惯,但我国养殖场聚焦于畜禽粪便和污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于病死猪尸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不太重视。无害化处理所做的工作与国外相比,有一定差距。本研究介绍了病死猪的危害、国外及港台地区病死猪处理体系和技术,我国养殖环节病死猪处理现状:有关病死猪处理的法律、法规,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农业部文件规定的的四种处理技术:焚烧法、化制法、掩埋法和发酵法-的含义和技术工艺,最后以及并以合肥市长丰县为例,介绍了长丰县的做法,分析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存在问题,结合欧美、日本等国以及港台、福建、浙江、江苏等省先进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经技术和处理模式,提出了符合长丰县实际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对策。最后得出结论,推行规模养猪场建设,规范管理,降低生猪死亡率,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垂直官方兽医制度、加大宣传、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立法、推广试点经验、明确监管主体责任等方面给予各方面的保证,以便更好的开展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查处一起屠宰、销售死猪肉案引出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查处一起屠宰、销售死猪肉案引出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风险认知、环境规制与养殖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3.1 国外研究动态 |
1.3.2 国内研究动态 |
1.3.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图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图 |
1.6 本文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 |
2.1 概念界定 |
2.1.1 养殖户 |
2.1.2 病死猪 |
2.1.3 无害化处理行为 |
2.1.4 风险认知 |
2.1.5 环境规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农户行为理论 |
2.2.2 风险认知理论 |
2.2.3 环境规制理论 |
2.2.4 计划行为理论 |
2.2.5 态度-情境-行为理论 |
2.3 机理分析 |
2.3.1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的影响 |
2.3.2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的影响 |
2.3.3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实施行为的影响 |
2.3.4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影响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养殖户无害化处理行为现状分析 |
3.1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历史沿革 |
3.1.1 国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演进 |
3.1.2 国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演进 |
3.1.3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政策演进的基本趋向 |
3.2 数据来源与样本描述 |
3.2.1 数据来源 |
3.2.2 样本描述 |
3.3 样本养殖户无害化处理行为现状 |
3.3.1 样本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 |
3.3.2 样本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 |
3.3.3 样本养殖户无害化实施行为 |
3.3.4 样本养殖户无害化处理效果 |
3.4 无害化处理存在的现实问题 |
3.4.1 无害化报告的时效性比较差 |
3.4.2 部分养殖户仍选择不当处理 |
3.4.3 委托和资源化处理率还不高 |
3.4.4 无害化处理效果还有待增强 |
3.5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风险认知与环境规制的测度与解析 |
4.1 风险认知与环境规制的指标体系 |
4.1.1 指标设计原则 |
4.1.2 指标体系构建 |
4.2 风险认知与环境规制的测度和结果 |
4.2.1 测度方法 |
4.2.2 因子分析结果 |
4.3 风险认知与环境规制特征分析 |
4.3.1 风险认知特征分析 |
4.3.2 环境规制特征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的影响 |
5.1 问题提出 |
5.2 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说 |
5.2.1 风险认知对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的影响 |
5.2.2 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的影响 |
5.2.3 环境规制在风险认知对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影响中的调节效应 |
5.3 变量选取和研究方法 |
5.3.1 变量选取 |
5.3.2 研究方法 |
5.4 实证结果 |
5.4.1 统计推断 |
5.4.2 实证结果分析 |
5.5 稳健性检验 |
5.5.1 基于两阶段独立Probit模型检验 |
5.5.2 基于递归Logit模型检验 |
5.6 进一步讨论 |
5.6.1 基于信息报告渠道的调节效应检验 |
5.6.2 基于养殖规模异质的影响效应分析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的影响 |
6.1 问题提出 |
6.2 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
6.2.1 风险认知对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的影响 |
6.2.2 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的影响 |
6.2.3 环境规制在风险认知对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影响中的调节效应 |
6.3 变量选取和研究方法 |
6.3.1 变量选取 |
6.3.2 研究方法 |
6.4 实证结果分析 |
6.4.1 统计推断 |
6.4.2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的影响 |
6.4.3 环境规制在风险认知影响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中的调节效应 |
6.5 稳健性检验 |
6.6 进一步讨论 |
6.6.1 基于风险规避的中介和调节效应检验 |
6.6.2 基于养殖规模异质的影响效应分析 |
6.7 本章小节 |
第七章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实施行为的影响 |
7.1 问题的提出 |
7.2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委托处理行为的影响 |
7.2.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7.2.2 变量选取和研究方法 |
7.2.3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委托处理行为影响的实证分析 |
7.2.4 基于组织参与和养殖规模异质的讨论 |
7.3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资源化处理行为的影响 |
7.3.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7.3.2 变量选取和研究方法 |
7.3.3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资源化处理行为影响结果分析 |
7.3.4 基于养殖规模和技术属性异质的讨论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影响 |
8.1 问题的提出 |
8.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8.3 变量选取和研究方法 |
8.3.1 变量选取 |
8.3.2 研究方法 |
8.4 实证结果分析 |
8.4.1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处理客观效果的影响 |
8.4.2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处理主观效果的影响 |
8.5 稳健性检验 |
8.6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主要结论 |
9.1.1 养殖户无害化处理行为现状的分析结果 |
9.1.2 风险认知与环境规制测度与解析的结果 |
9.1.3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的影响结果 |
9.1.4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的影响结果 |
9.1.5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实施行为的影响结果 |
9.1.6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影响结果 |
9.2 政策建议 |
9.2.1 加强养殖户安全风险教育 |
9.2.2 完善病死猪信息报告体系 |
9.2.3 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 |
9.2.4 完善无害化处理激励制度 |
9.2.5 优化无害化处理引导制度 |
9.2.6 完善无害化处理自治制度 |
9.3 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一)实践背景 |
(二)历史背景 |
(三)政策背景 |
(四)问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的目的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我国的研究现状 |
(二)域外的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三)历史分析法 |
第一章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 |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特征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 |
一、维护刑民两大领域的不同法益 |
二、提高诉讼效率且防止矛盾判决 |
三、缓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内在矛盾 |
第三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检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辨析 |
一、客观范围的不同 |
二、制度层面的不同 |
三、程序功能的不同 |
第二章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背景与规定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背景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规定 |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证研究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数据统计及分析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及解读 |
第三章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规则不完善 |
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公告程序规定不明 |
二、刑事事实与证据的效力过分扩张 |
三、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并存时的审理程序未规定 |
四、公安侦查阶段的保全规则缺失 |
五、程序启动的限制性规定不足 |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混乱 |
一、刑附民公益诉讼与其他制度相互混淆 |
二、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称谓不统一 |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要件的认定差别大 |
第四章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
一、准用诉前公告的一般性规定 |
二、划分情况适用刑事事实与证据 |
三、合并附带民事公私益之诉 |
第二节 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 |
一、厘清刑附民公益诉讼的客观范围 |
二、统一称谓为“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
三、强化诉讼要件中诉的利益之判断 |
第三节 健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配套制度 |
一、设置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申请保全程序 |
二、优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约束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方法和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选题背景和研究价值 |
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研究方法 |
创新点 |
第1章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现状及问题 |
1.1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产生 |
1.1.1 大规模侵害 |
1.1.2 个体救济在解决大规模侵害问题上的失灵 |
1.1.3 消费者集体救济产生的动力和背景 |
1.2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初界定 |
1.2.1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概念和特征 |
1.2.2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目的和功能 |
1.2.3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价值 |
1.2.4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原则 |
1.2.5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具体表现机制 |
1.3 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历史和法制现状 |
1.3.1 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历史回顾 |
1.3.2 中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 |
1.4 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现存的问题 |
1.4.1 实体法上的理论基础尚未构建 |
1.4.2 作为救济基础的实体权利缺失 |
1.4.3 请求权类型不能满足制度目的和功能的需求 |
1.4.4 适用中的具体障碍 |
1.4.5 集体救济机制单一 |
第2章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法理支撑 |
2.1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时代沿革和法哲学基础 |
2.1.1 时代沿革下的消费者集体救济 |
2.1.2 现代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法哲学基础 |
2.1.3 现代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正当性基础 |
2.2 消费者集体救济对传统民法的冲击以及民法的回应 |
2.2.1 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冲击及其回应 |
2.2.2 对民事主体理论的冲击及其回应 |
2.2.3 对民法保护法益和民事权利体系的冲击及其回应 |
2.2.4 对民事责任体系的冲击及其回应 |
2.2.5 对民法依托的程序规则的冲击及其回应 |
2.3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分析 |
2.3.1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的请求权类型 |
2.3.2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请求权基础的发现障碍 |
2.3.3 消费者集体救济需突破传统民法请求权理论的局限 |
第3章 消费者的集体权利 |
3.1 民法的公共性理念对消费者集体权利创设的指引 |
3.2 消费者集体权利的界定 |
3.2.1 集体权利是权利 |
3.2.2 集体权利是集体性的权利 |
3.2.3 自由主义下的集体权利 |
3.2.4 消费者的集体权利 |
3.3 消费者集体权利和相关权益之间的关系 |
3.3.1 消费者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 |
3.3.2 消费者集体权利与公共利益 |
3.4 消费者集体权利的分类 |
第4章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请求权分析 |
4.1 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处理的请求权的判定标准 |
4.1.1 标准的选择 |
4.1.2 标准的适用 |
4.2 确认请求的调整方案 |
4.3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的损害赔偿请求 |
4.3.1 消费者集体救济损害赔偿请求的域外考察 |
4.3.2 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包括损害赔偿请求 |
4.3.3 消费者集体救济损害赔偿请求的分类 |
4.3.4 消费者集体救济损害赔偿请求的调整方案 |
4.3.5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
4.4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确认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的衔接方案 |
第5章 消费者集体权利的行使障碍排除和救济的系统改进 |
5.1 消费者集体权利的行使主体资格 |
5.1.1 关于消费者集体权利行使主体资格的学界争论和域外考察 |
5.1.2 以辅助原则安排消费者集体权利的行使主体资格 |
5.2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适用是否应当以公共利益为要件? |
5.2.1 消费者集体救济适用要件的域外考察 |
5.2.2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去公共利益化 |
5.3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集体的组织方式 |
5.3.1 消费者集体的组织障碍 |
5.3.2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集体组织模式的域外考察 |
5.3.3 消费者集体救济可以接受选择退出模式 |
5.3.4 风险溢价可以成为组织集体的动力 |
5.4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整体改进方案 |
5.4.1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再界定 |
5.4.2 系统改进方案的考量因素 |
5.4.3 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体系的总体架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常德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调查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 背景 |
2 常德市概况 |
2.1 地理位置 |
2.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
2.3 畜牧业发展现状 |
3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3.1 国内的一些做法 |
3.2 国外的一些做法 |
3.3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式 |
3.3.1 深埋(Burial) |
3.3.2 焚烧(Incineration) |
3.3.3 化制(Rendering) |
3.3.4 高温(High-temperature) |
4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4.1 研究的目的 |
4.2 研究的意义 |
4.2.1 有利于加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化进程 |
4.2.2 有利于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动物疫情形势 |
4.2.3 有利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
4.2.4 有利于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
4.2.5 有利于确保食品安全 |
4.2.6 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 |
4.2.7 有利于落实法律法规精神 |
第二章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 研究思路 |
1.1 常德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调查 |
1.2 常德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调查 |
1.2.1 调查常德市近几年病死畜禽情况 |
1.2.2 调查常德市近些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式及做法 |
1.3 搜集比较国内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 |
2 调查方法 |
2.1 文献分析法 |
2.2 统计调查法 |
2.3 分析比较法 |
第三章 结果与讨论 |
1 常德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现状 |
1.1 常德市本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
1.2 县(市、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
1.3 乡、村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
2 常德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 |
2.1 近几年常德市病死畜禽情况 |
2.2 常德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式及做法 |
2.2.1 加强了领导 |
2.2.2 明确了责任 |
2.2.3 严格了监管 |
2.2.4 强化了宣传 |
2.2.5 落实了政策 |
2.3 存在的问题 |
2.3.1 无害化处理经费严重不足 |
2.3.2 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健全 |
2.3.3 无害化处理效果不理想 |
3 讨论 |
3.1 常德市动物防疫体系比较健全 |
3.2 常德市每年存在大量病死畜禽 |
3.3 病死畜禽实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成为迫切需要 |
3.4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难题 |
4 结论 |
第四章 常德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对策 |
1 创新处理运行模式 |
2 抓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
2.1 建设2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
2.2 建设10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中心 |
2.3 建设300个病死畜禽固定收集点 |
2.4 建设覆盖全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 |
3 优化处理工艺 |
3.1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
3.2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中心 |
3.3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固定收集点 |
3.4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 |
4 落实保障措施 |
4.1 精心组织 |
4.2 广泛宣传 |
4.3 严格监管 |
4.4 保险联动 |
4.5 规范处置 |
4.6 政策扶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介绍 |
(5)1927-1937年南京城市管理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写作思路与文章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近代城市管理法制移植引进与近代南京 |
第一节 近代西方城市管理法制的移植与引进 |
一、西方城市管理法制在租界中的移植 |
二、中国本地城市西方城市管理法制的引进 |
第二节 近代南京城市的形成 |
一、作为“条约体系”开埠口岸的南京 |
二、民国初期的南京社会问题 |
第二章 民国建都与南京城市法制管理发端 |
第一节 社会各界对于南京城市法律规划的探讨 |
一、国民党政要的城市规划法律思想 |
二、西方学者对近代中国城市规划法律思想文化的贡献 |
三、新型市政学者的城市规划法律思想 |
第二节 首都计划 |
一、《首都计划》诞生前的南京城市规划概况 |
二、《首都计划》诞生的背景 |
三、《首都计划》制订中权力的争夺——以首都规制权为核心 |
四、《首都计划》主要内容 |
五、《首都规划》实施中政治博弈的延续——以中央政治区选址的变迁为例 |
六、规划授权法规——《城市设计及分区授权法草案》之分析 |
七、《首都计划》对近代中国城市规划法律文化的影响 |
第三章 1927-1937年南京城市警政系统的建立与社会治安法制管理 |
第一节 南京城市政法机构的建立及其发展 |
一、南京警政系统的初建 |
二、南京城市治安管理权的争斗——以首都警察厅为例 |
三、首都警察厅的组织结构与法律职能 |
四、南京城市警政系统建立对近代社会管理法制的贡献 |
第二节 南京娼赌毒的蔓延与法制管理 |
一、娼妓问题与法制管理 |
二、烟毒问题与法制管理 |
小结 |
第四章 南京城市公用事业法制管理 |
第一节 南京城市公共交通法制管理 |
一、交通管理机构与法规的建设 |
二、南京城市交通法制管理分析——以人力车为例 |
三、南京城市交通法制管理分析——以公共汽车为例 |
第二节 南京住宅建设与租赁的法制管理 |
一、南京城市住宅问题概述 |
二、南京城市住宅建设管理立法概述 |
三、南京城市新辟住宅建设管理 |
四、南京城市棚户住宅改造管理 |
五、南京出租房屋的管理 |
第三节 南京公共卫生管理 |
一、南京城市卫生管理机构的建立与沿革 |
二、南京城市公共卫生管理 |
小结 |
第五章 民国南京城市管理法制评析 |
第一节 南京城市管理法制现代化问题 |
一、南京城市规划现代化的理论渊源 |
二、南京城市规划主导者对西方城市规划法律思想的学习与实践 |
三、南京城市管理法制现代化 |
第二节 南京城市管理法制的本土化 |
一、法律本土化说与本土资源说 |
二、南京城市管理法制本土化表现 |
第三节 民国南京城市管理法制的启示 |
一、明确城市性质,建设城市管理法制 |
二、良好的政府组织稳定性是实现城市法制管理前提保障 |
三、完善的法律保障实施与救济是城市法制管理的必备措施 |
结语 |
一、城市行政法制精神的初步确立并实施的典型 |
二、参酌中西法律文化的城市管理法制体系的建立与有效实施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6)辽宁省食品安全规制中“食药警察”模式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关键词阐释 |
1.2.1 食品安全规制 |
1.2.2“食药警察” |
1.2.3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
1.2.4 行刑衔接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2 辽宁省食品安全规制中“食药警察”模式案例概述 |
2.1 辽宁“食药警察”机构成立背景 |
2.1.1 影响机构成立的经济社会因素 |
2.1.2 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形势 |
2.1.3 食品安全犯罪特点 |
2.2 辽宁“食药警察”模式概况 |
2.2.1 机构设置及队伍建设 |
2.2.2 职能权限及法律依据 |
2.2.3 主要模式及发展历程 |
2.2.4 打击战果及形势分析 |
3 辽宁省食品安全规制中“食药警察”模式案例分析 |
3.1 理论依据 |
3.1.1 食品安全规制理论 |
3.1.2 公共安全管理理论 |
3.1.3 假冒侵权犯罪治理理论 |
3.2 辽宁“食药警察”模式经验总结 |
3.2.1 体制机制创新发展 |
3.2.2 队伍建设基础扎实 |
3.2.3 综合调研广泛深入 |
3.2.4 信息共享扩充案源 |
3.2.5 解鉴定难题障碍 |
3.2.6 不懈完善行刑衔接 |
3.3 辽宁省食品安全规制中“食药警察”模式成功的机理分析 |
3.3.1 我国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政策变迁 |
3.3.2 食品安全规制的体制机制因素 |
3.3.3 法律因素 |
3.3.4 内部因素 |
3.4 辽宁“食药警察”模式面临的问题及成因 |
3.4.1 辽宁“食药警察”模式面临的问题 |
3.4.2 辽宁“食药警察”模式面临问题的产生原因 |
4 推广辽宁省食品安全规制中“食药警察”模式的建议 |
4.1 科学规划建设 |
4.1.1 政策倾斜及舆论导向 |
4.1.2 对上、对外有效沟通 |
4.1.3 科学的模式设定 |
4.2 规范综合基础工作 |
4.2.1 基础信息化建设自成体系 |
4.2.2 行刑衔接助推资源共享 |
4.2.3 多措并举完善教育培训 |
4.2.4 加强警务公开与舆论宣传 |
4.3 强化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工作 |
4.3.1 创建固定打击模式 |
4.3.2 灵活开展专项打击 |
4.3.3 集群战役机制建设 |
4.3.4 典型案例汇总评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辽宁省市县两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组建工作进展情况表 |
致谢 |
(7)我国病死猪肉供应链中企业败德行为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1.2.1 企业败德行为的相关理论综述 |
1.2.2 食品供应链治理方式的相关文献综述 |
1.2.3 食品安全治理效率影响因素的相关文献综述 |
1.2.4 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本文可能存在的不足 |
2 我国病死猪肉供应链及其治理现状 |
2.1 我国病死猪肉供应链现状 |
2.1.1 我国病死猪肉供应链结构 |
2.1.2 我国病死猪肉供应链的价值增值过程 |
2.2 我国病死猪肉供应链治理情况 |
2.2.1 政府对于病死猪肉供应链的治理 |
2.2.2 市场对于病死猪肉供应链的治理 |
3 我国病死猪肉供应链中企业败德行为的典型案例 |
3.1 事件概述 |
3.2 企业败德行为在高安市病死猪肉供应链中的影响 |
3.2.1 阻碍行业结构优化 |
3.2.2 损害行业社会信任 |
3.2.3 危害食品消费者健康 |
3.2.4 提升政府监管难度 |
3.3 高安市病死猪肉供应链治理存在的问题 |
3.3.1 政府治理方式的选择 |
3.3.2 市场治理方式的选择 |
3.4 案例小结 |
4 病死猪肉供应链中企业败德行为治理失效的原因分析 |
4.1 病死猪肉供应链中企业败德行为的潜在动因 |
4.1.1 病死猪肉供应链中的财产权犯罪 |
4.1.2 病死猪肉供应链中的逆向选择 |
4.2 病死猪肉供应链中政府监管与企业的博弈过程 |
4.2.1 企业面对不同监管力度的行为策略选择 |
4.2.2 同质企业竞争中的行为策略选择 |
4.2.3 异质企业竞争中的行为策略选择 |
4.3 理论的政策影响解析 |
5 发达国家与地区猪肉供应链治理的相关经验 |
5.1 日本国猪肉行业特点及其供应链治理 |
5.1.1 日本国猪肉行业特点 |
5.1.2 日本国猪肉供应链治理相关经验 |
5.2 中国台湾地区猪肉行业特点及其供应链治理 |
5.2.1 中国台湾地区猪肉行业特点 |
5.2.2 中国台湾地区猪肉供应链治理相关经验 |
6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2.1 政府治理的改进之处 |
6.2.2 市场治理的改进之处 |
6.3 可供继续研究之处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生猪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选择及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图 |
1.2.1 研究方法 |
1.2.2 技术线路 |
1.3 研究内容与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1.3.1 研究内容 |
1.3.2 主要创新 |
1.3.3 存在的不足及研究展望 |
第二章 生猪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的理论模型构建 |
2.1 相关理论基础 |
2.1.1 行为经济理论 |
2.1.2 农户行为理论 |
2.1.3 相关理论的简要评述 |
2.2 文献综述 |
2.2.1 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选择与处理现状的研究 |
2.2.2 病死猪不当处理形成负面效应的研究 |
2.2.3 影响生猪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主要因素的研究 |
2.2.4 文献的简要评述 |
2.3 理论模型的构建 |
第三章 影响生猪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主要因素的描述性分析 |
3.1 调查的方案设计 |
3.1.1 调查样本的选择 |
3.1.2 问卷的设计 |
3.1.3 调查方法 |
3.2 养殖户特征及病死猪处理行为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3.2.1 养殖户的基本特征 |
3.2.2 养殖户的生产经营特征 |
3.2.3 养殖户的认知特征 |
3.2.4 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与处理动机 |
3.2.5 外部环境特征分析 |
3.3 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的特征分析 |
3.3.1 养殖户的基本特征与其病死猪处理行为 |
3.3.2 养殖户的生产经营特征与其病死猪处理行为 |
3.3.3 养殖户的认知特征与其病死猪处理行为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影响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关键因素的识别研究 |
4.1 研究方法 |
4.2 计算结果与分析 |
4.2.1 影响生猪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维度间和因素间的相互关系 |
4.2.2 影响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关键因素的识别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生猪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选择的仿真模拟研究 |
5.1 仿真模型的研究假设与构建 |
5.1.1 基本假设 |
5.1.2 生猪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选择的原理 |
5.1.3 行为概率模型 |
5.1.4 变量的属性说明与模型简化 |
5.2 实验参数与环境设置 |
5.3 仿真结果分析 |
5.3.1 养殖年限与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间的相关性分析 |
5.3.2 养殖规模与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的相关性分析 |
5.3.3 相关法律法规认知与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选择的相关性分析 |
5.3.4 生猪疫情与防疫认知与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的相关性分析 |
5.3.5 政府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对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选择的影响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主要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生猪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调查问卷 |
附录二: 计算仿真的主要代码 |
附录三: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9)广州市“生鲜鸡”政策执行难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关于公共政策执行理论的研究 |
1.3.2 关于生鲜鸡政策的研究 |
1.3.3 对国内外研究成果的评述 |
1.4 本文的理论基础 |
1.5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5.1 研究方法 |
1.5.2 创新点 |
1.6 基本概念 |
1.6.1 生鲜鸡 |
1.6.2 市场阳性率与样品阳性率 |
1.6.3 官方兽医 |
2.政策执行的现状 |
2.1 政策的主要内容 |
2.1.1 集中屠宰 |
2.1.2 冷链配送 |
2.1.3 生鲜上市 |
2.2 政策执行的地域范围 |
2.3 政策执行的成效 |
2.3.1 迅速切断市民群众与活禽的联系 |
2.3.2 有效控制人感染H7N9疫情 |
2.3.3 显着降低涉禽外环境的阳性率 |
3.政策执行中的难题 |
3.1 政策不被认可 |
3.1.1 市民不支持 |
3.1.2 专家学者公开质疑 |
3.1.3 家禽行业联合上书反对 |
3.2 生鲜鸡的市场接受度不高 |
3.2.1 生鲜鸡销量不高 |
3.2.2 市民热衷于跨区买活鸡 |
3.3 农贸市场档口大量关停 |
3.3.1 档主亏损严重 |
3.3.2 档主纷纷退市 |
3.4 温度控制问题突出 |
3.4.1 冷链配送问题严重 |
3.4.2 设备滞后和操作不规范 |
3.4.3 存在不可控的风险因素 |
3.5 各种违规现象层出不穷 |
3.5.1 市场内偷卖光鲜鸡 |
3.5.2 市场外无证照经营 |
3.5.3 酒楼餐馆私养私宰 |
4.政策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
4.1 政策本身的原因 |
4.1.1 政策出台较为仓促 |
4.1.2 相关标准规范不完善 |
4.1.3 缺乏回收处理机制 |
4.1.4 政策松动导致困难加剧 |
4.2 执行机关方面的原因 |
4.2.1 执行效率不高 |
4.2.2 执行机制不完善 |
4.2.3 处罚力度较轻 |
4.3 目标群体方面的原因 |
4.3.1 市民对生鲜鸡的价格和品种不满意 |
4.3.2 市民对生鲜鸡的口感和质量不放心 |
4.4 政策环境方面的原因 |
4.4.1 历史文化环境 |
4.4.2 社会舆论环境 |
4.5 政策资源方面的原因 |
4.5.1 政府财政补贴力度不够 |
4.5.2 政府执行人力资源不足 |
4.5.3 冷链行业资源不足 |
5.缓解生鲜鸡政策执行难的对策思考 |
5.1 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 |
5.2 完善政策细节 |
5.2.1 完善行业标准 |
5.2.2 完善配套措施 |
5.2.3 完善民意反馈机制 |
5.3 加大资源投入 |
5.3.1 加大财政投入 |
5.3.2 加大人力资源投入 |
5.3.3 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 |
5.4 提高执行效率 |
5.4.1 完善考核制度 |
5.4.2 完善监督机制 |
5.4.3 理顺执法机制 |
5.4.4 加大打击力度 |
6.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10)安徽长丰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养殖环节病死猪危害 |
1.1 对人体危害 |
1.2 对养殖业危害 |
1.3 对环境的危害 |
第二章 国外及港台地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现状 |
2.1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2.2 国外、港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 |
2.3 其他国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 |
第三章 我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现状 |
3.1 我国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处理相关法律法规 |
3.1.1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法律、法规 |
3.2 国家、安徽省、合肥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政策 |
3.2.1 农业部相关政策 |
3.2.2 安徽省无害化处理政策 |
3.2.3 合肥市政府、畜牧水产局相关规定 |
3.3 我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式 |
3.3.1 焚烧法 |
3.3.2 化制法 |
3.3.3 掩埋法 |
3.3.4 发酵法 |
3.4 存在的问题 |
3.4.1 随意抛弃 |
3.4.2 自己食用 |
3.4.3 饲喂动物 |
3.4.5 养殖户非法出售 |
3.5 各省市试点 |
3.6 各种处理成本分析 |
第四章 长丰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案例分析 |
4.1 长丰县生猪养殖状况 |
4.2 长丰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措施 |
4.2.1 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
4.2.2 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规范无害化处理工作程序 |
4.2.3 强化宣传 |
4.2.4 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行为 |
4.2.5 利用项目资金推动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
4.2.6 将无害化处理设施作为划分养殖场风险等级标准的硬性指标 |
4.2.7 合理利用监管经费 |
4.2.8 列入目标考核,调动乡镇政府积极性 |
4.2.9 出台养殖业规划科学布局为建立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
4.3 长丰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状况 |
4.3.1 年出栏5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数量 |
4.3.2 无害化处理方式 |
4.3.3 处理死亡数量 |
4.3.4 无害化处理病死猪体重 |
4.3.5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 |
4.3.6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补助资金拨付 |
4.4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成效 |
4.4.1 "网格化"、"片警式"管理 |
4.4.2 推动先进技术应用 |
4.4.3 无害化处理申报补助数量居合肥市之首 |
4.4.4 资金拨付速度快 |
4.4.5 结合动物防疫工作,降低养殖环节生猪死亡率 |
4.5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存在问题及原因 |
4.5.1 年出栏5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数量不准 |
4.5.2 处理方式单调 |
4.5.3 无害化处理数量少 |
4.5.4 无害化处理猪体重小 |
4.5.5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存在问题 |
4.5.6 资金拨付程序繁琐 |
4.6 长丰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对策建议 |
4.6.1 规范规模养殖小区养殖档案建立,科学掌握养殖场动态变化 |
4.6.2 因地制宜处理方式多样化 |
4.6.3 增加财政资金、人力投入,建立保险联动机制 |
4.6.4 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
4.6.5 提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依法行政能力 |
4.6.6 密切关注相关政策专人负责资金拨付 |
第五章 对我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对策建议 |
5.1 加强立法 |
5.2 建立垂直官方兽医体系 |
5.3 加大经费投入 |
5.3.1 加强科研经费投入 |
5.3.2 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企业的扶持 |
5.4 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
5.4.1 加强部门联合执法 |
5.4.2 明确职责,完善各项配套 |
5.5 明确监管责任,严惩行政不作为 |
5.6 加大宣传力度 |
5.7 推广试点经验 |
5.8 加大规模养猪场建设,降低生猪死亡率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查处一起屠宰、销售死猪肉案引出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风险认知、环境规制与养殖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行为研究[D]. 司瑞石.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0(02)
- [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D]. 王瑞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3]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方法和路径研究[D]. 姚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4]常德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调查与对策研究[D]. 李庆. 湖南农业大学, 2017(12)
- [5]1927-1937年南京城市管理法制研究[D]. 赵勇.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6]辽宁省食品安全规制中“食药警察”模式案例研究[D]. 孙宇彤. 大连理工大学, 2016(07)
- [7]我国病死猪肉供应链中企业败德行为治理研究[D]. 肖钦. 江西财经大学, 2016(06)
- [8]生猪养殖户病死猪处理行为选择及影响因素研究[D]. 许国艳. 江南大学, 2016(02)
- [9]广州市“生鲜鸡”政策执行难问题的研究[D]. 吕春林. 暨南大学, 2016(12)
- [10]安徽长丰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案例分析[D]. 郭君卫. 南京农业大学, 20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