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论文文献综述)
谭天香[1](2021)在《《立法法》第十三条“试点授权”制度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立法法》(2015)第13条规定的“试点授权”制度作为国家的法治创新之举,通过规定对部分法律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的方式,将改革发展纳入法治发展之下,从立法上推动国家改革发展与完善法治建设。随着“试点授权”制度适用到立法确立和到在今天的广泛适用,越来越多的学者对该项制度展开研究。既有的文献研究多侧重于理论性质方面,对制度设立的立法理论基础展开讨论;但在实践中,该项制度应用范围广泛,适用该项制度不仅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还可缓解国家的社会矛盾、满足地方立法的需求,通过利用实践实施的方式完善立法技术本身所存在的问题。本文首先通过对“试点授权”制度的理论概念与文本材料进行分析,明确了该项制度的特点以及制度实施的具体化路径等,发现了该项制度在理论概念上与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主体职权不明确、法律性质不明确,适用期限、适用区域范围、适用调整法律事项等突破法律规定,文件适用形式不合法、不规范,制定时间冗长、效力低下,配套措施制定实施不完善等问题。与此同时又发现该项制度主要适用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防与军队改革、国家机构改革,这五大事项改革涉及到国民的切身利益与国家的社会治理等方面。一方面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完善立法、创新法治体系建设,有利于解决法治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授权地方“创新立法”,一定程度上协调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推进区域协同发展。“试点授权”作为法治创新之举,其在制定与实施上存在缺陷是必然的,针对“试点授权”制度在理论上与实践实施上存在的问题,可从立法、实施与监督程序上找出完善该项制度的可行性方案。要而言之,基于对“试点授权”制度的理论概念梳理,实施现状与问题的剖析,从立法上、实施与监督程序上对制度完善提出建议,冀望规范“试点授权”制度来完善改革事项的实施与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
孙敬华[2](2021)在《积极老龄化视角下中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研究 ——基于试点城市的比较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长寿时代的到来以及失能老年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中国传统的老年长期照护模式面临困境。老年人口的失能风险已成为摆在政府和社会面前的严峻挑战。为积极应对老年人口的失能风险,中国政府启动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城市探索具有本土化意义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虽然政府及学界都强调要总结试点经验,但现阶段对于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总体现状、已形成的共同特征以及存在的共性问题仍疏于研究,特别是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背景下,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在多大程度上践行了积极老龄化理论的相关研究还比较缺乏。基于此,本文以积极老龄化理论为研究视角,结合政策产出模型,分析了30个试点城市颁布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总体现状、共同特征以及存在的共性问题,并就如何推进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也进行了探索。具体来说,主要内容如下:首先,基于积极老龄化理论以及政策产出模型,构建了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分析框架,由参与、健康和保障三个维度构成。(1)参与维度是指维护失能老人获得福利并根据个人需要参与到为其提供的长期照护服务中的机会与权利,即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社会分配基础,具体包括参保范围、保障对象、失能认定的标准与主体三个部分。(2)健康维度是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和社会服务的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体系,该体系由社会供给类型和输送系统构成。其中社会供给类型进一步细分为服务项目、服务形式、待遇给付标准三个部分;输送系统可以分为政府部门、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定点护理机构以及非正式照护主体。(3)保障维度是指为失能老人解决长期照护服务费用问题的筹资模式,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筹资形式与标准以及启动资金三个部分。其次,运用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分析框架对30个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发展现状及其共同特征进行了比较分析。(1)30个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发展现状可以总结为以下内容。其一,在参与维度,一是参保范围主要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确定;二是保障对象取决于处于失能状态的时间长度、失能失智程度、接受长期照护服务的场所以及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时间长度四个方面的限制因素;三是失能评估工具主要有三种,《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I《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以及当地自主建立的综合性失能评定标准;四是评定主体主要包括保险经办机构、劳动鉴定委员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机构、商业保险机构以及鉴定专家。其二,在健康维度,一是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生活照护、医疗照护、预防性照护、康复照护以及心理疏导;二是服务形式可以分为定点机构照护(医疗机构照护、养老机构照护)、居家照护(居家上门照护、居家自主照护)以及失智专区;三是待遇给付标准可以分为按比例给付、定额给付或者差别化补偿方式。其三,在保障维度,一是最为普遍的筹资渠道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划转、政府补助以及个人缴费;二是筹资形式主要有比例筹资、定额筹资和混合筹资三种;三是大多数城市都具有长期护理保险的启动资金。(2)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共同特征是,其一,在参与维度,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是一种以诊断差异为社会分配基础的补缺型社会政策;其二,在健康维度中,试点城市采取了以服务福利为主、现金福利为补充的事后补救型风险应对策略;福利输送系统属于决策、执行与输送职能相互独立的国家主导型;其三,在保障维度,筹资模式是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险型,主要依托于医疗保险。再次,基于积极老龄化理论审视现阶段30个城市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1)参与维度的社会分配基础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未将城乡居民纳入覆盖范围、将重度失智老人排斥在福利申请者之外、失能认定评估工具结构简单、失能评估等级的设定粗略且不统一、缺少独立且专业的失能等级评定机构。(2)健康维度的社会供给类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预防性策略缺失、服务供给内容的精准度较低;福利输送系统的主要问题是:忽视了社区的重要作用,以机构照护为核心的服务输送布局难以解决长期照护供需失衡的难题。(3)保障维度的筹资模式面临的主要困境:筹资主体缴费能力有限、待遇给付与个人缴费存在不一致性、以长期护理保险为核心的筹资模式面临较大争议。接下来,本文梳理了荷兰、德国和日本三个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较为先进国家的实践经验并从中得到了以下启示:(1)在参与维度,三个国家的覆盖范围根据运行状况进行调整,总体上荷兰和德国覆盖了全体公民,日本主要针对老年人;三个国家都建立了统一的评估体系;失能老人都具有福利给付形式的自主选择权。(2)在健康维度,重视非正式照护的发展;社区在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中作为服务系统中枢,将居家照护、机构照护与非正式照护连接与整合,解决了服务供给碎片化的问题;在服务供给中加强服务质量监督;注重预防性策略;三个国家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立法之前都允许一个“准备”阶段,为制度正式运行储备服务供给者。(3)在保障维度,一是专项筹资专项使用,增加了引入这项计划的可行性;二是将资金从更大的政府预算分离促使长期护理保险的融资不会与军事、教育、基础设施投资等优先项目产生直接的冲突。三是三个国家都是以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作为基础筹资模式,同时还采取了其他方式作为补充。最后,提出了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推进策略。(1)遵循分配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奉行机会平等、利益与责任同等分配、分配标准和程序合理以及纠正不公四项原则。(2)在参与维度,需要完善失能评估体系、扩大失能老人自主选择福利内容的权利以及政策性支持老年人参与长期照护服务供给。(3)在健康维度,通过共同推进社区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基于生命历程的跨部门服务供给机制的构建以及促进正式照护与非正式照护相结合的方式,发展在地化的整合照护服务体系。(4)在保障维度,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体系,其中长期照护补贴制度是基础,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是核心,长期护理商业保险是重要补充。
杜海龙[3](2020)在《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类文明进入生态文明,城市作为人类文明的载体也进入崭新阶段。伴随着世界城镇化发展,城市人口需求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加,绿色生态化成为全球城镇化发展趋势。中国的城镇化是一场引领全球的规模最大、速度飞快的城镇化,当前中国的城镇化已经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这项运动不仅决定着中国的历史进程,更深刻影响着21世纪人类的发展。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秩序迎来历史转折,全球治理体系正发生深刻变革,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全球首要挑战之一,绿色生态城市成为全球城镇化发展的理想目标。建立绿色生态城市的标准体系,为全球城市绿色生态化发展提供中国范式和标准引领,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事关人类共同命运。本文系统梳理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相关概念,辨析了绿色生态城市的内涵,论述了绿色生态城市的基本特征,完善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理论体系,并初步构建了“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基于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设计了ESMF比较矩阵,依托矩阵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及中国的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开展了全面系统化的比较,寻求借鉴与启示。通过总结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结合我国城市发展新变化、新城新区新需求、城市更新领域等多方面的新挑战,明确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方向。在完善理论工具、全面比较借鉴和充分发掘问题三项基础工作之后,集合生态学、城市学和系统学的工具模型建立了绿色生态城区“钻石”评价模型,对我国现有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在价值导向、体系结构、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四方面进行了优化,并通过典型案例验证了相关评价模型和评价体系优化的适用性。全文共七章,内容介绍如下:第一章:结合人类文明发展,中国及全球城镇化发展阶段,当今世界格局巨变等现实需求,论述了开展绿色生态城市标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综述了国内外绿色生态城市及其评价标准的研究现状,明确了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技术路线。第二章:对绿色生态城市相关概念进行梳理,就绿色生态城市的内涵与基本特征进行辨析,论述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理论基础,应用系统工程的方法论从目标准则、结构组织、运行机制三个维度构建了“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第三章:在“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的基础上,从层次分析出发设计构造了ESMF比较矩阵,从宏观环境、评价体系、机制保障和模式特征四个维度对英国BREEAM Communities,美国LEED-ND、LEED-Cities and Communities,德国DGNB UD,日本CASBEE UD、CASBEE Cities,中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GBT51255-2017展开全面系统化对比,通过比较研究寻求启示与借鉴,用于指导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第四章:全面总结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结合我国城市发展的主体、模式和逻辑变化的时代背景,深入剖析我国新城新区建设和城市更新领域对绿色生态城区发展提出的新挑战,以问题和挑战为导向明确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方向。第五章:提出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原则和优化目标,建立了绿色生态城区“钻石”评价模型。在现有国家评价体系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城区治理”、“生活质量”、“创新智能”和“过程管理”四方面评价内容;在评价方法上细化城区类别与指标权重;在评价结果的表达上,提供了直观的得分罗盘图、钻石模型雷达图。第六章:以中新天津生态城等城区为实例,验证以上评价内容的补充完善、评价方法的优化提升和“钻石”评价模型的适用性。第七章:总结了本文的主要工作,并展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及评价标准下一步的发展方向。
刘亚娜,谭晓婷[4](2020)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阈下京津冀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比较与发展——基于省级政策文本的NVivo质性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1985-2019年京津冀省级政府层面出台的227项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文件为研究样本,梳理政策发展的探索、调整、规范、改革创新等四个阶段的变迁。基于基本公共服务目录的内容框架,运用NVivo质性分析软件进行政策文本内容分析。研究发现政策主题与内容存在阶段差异与地区特征:总体来看,三地基本公共服务突出集中在劳动关系处理与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卫生及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稳步增长;免费义务教育、保险类、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等方面持续推进;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显着不足;创业服务等方面三地存有差异,基本公共住房仅体现于租赁房管理,政策上存有缺失。北京,重点关注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天津,突出关注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基本社会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及基本文化体育服务有所增强;河北,集中于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关系处理、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等层面,同时兼顾免费义务教育、教育扶持、法律援助等举措。
成瑞雪[5](2020)在《论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文中研究指明民族药医院制剂是民族药成药的主体部分,是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的主要支撑,也是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保障,医院制剂及其调剂市场的存在满足了少数民族患者的用药需求。调剂市场的发展,对延长民族药产业价值链、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市场建设、对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市场,均有重要意义。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调剂了民族医医院之间制剂的余缺,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对民族药安全、充分、公平和有效的使用,有利于缓解少数民族患者的“看病难、看病贵”。本文运用系统抽象法,注重矛盾分析,结合田野调查材料全面考察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重要作用、市场结构、市场监管和市场发展趋势,为调剂市场建设提供理论支撑。民族药医院制剂是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市场主体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民族医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由调出方、调入方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调剂价格等构成。拟调剂制剂具有商品化率低、可替代性弱、地域性强的特点。医院之间调剂制剂的程序、规则、范围都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制剂价格也由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由此形成了发育程度不同的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调剂市场进行了严格控制,从医院制剂注册、再注册和备案到管理制剂进入市场的数量、品种,再通过实施制剂调剂使用办法,管控着制剂市场的运行。药监部门对调剂程序的严格管控,缩减了制剂调剂规模、导致制剂市场调入调出不平衡、制剂调剂价格无法反映制剂供求关系、延长了制剂在调剂市场流通的时间、减少了医院利润,导致各民族医院内部出现大量的协定方剂以满足患者临床所需、增加民族医特色疗法提高医院收入,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在监管下具有显着的地方性和封闭性。从调剂市场发展趋势来看,它最终会走向衰落,但还需要条件,这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按药监部门对调剂市场的过严控制,阻碍了市场发展,加剧了少数民族患者用药的矛盾,医院为保障患者用药与维持运营只能购入国准字成药和使用协定方剂。但根据少数民族患者收入水平,医保目录中所纳入的民族药品可报销的范围和比例来看,过快取缔调剂市场不可行,医院制剂“简、便、廉、效”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经济意义。因此,应扩大制剂配制和调剂市场规模,定期将部分医院制剂申报为国准字成药,降低协定方剂申报为医院制剂的难度,在逐步发展中提高少数民族患者收入水平和民族药医保报销比例,为促进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最终消亡创造条件。
汤优佳[6](2020)在《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提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是应对失能失智群体长期照护风险所构设的保险法律制度,具有社会保险法和商业保险法双重属性,且具有整合、促进和构建三方面的功能。基于对风险属性认识的差异以及对保险模式区分标准的博弈,多数国家选择了以社会保险模式为主,商业保险模式为补充的法律制度模式。就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而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参保人的保险受益权。保险经办和监管机构、投保人和参保个人的家庭以及长期照护服务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有实施社会保险和提供保险待遇服务的义务。从长期照护保险的运行过程看,需要专门“构建”的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包括适用范围法律制度、资金筹集法律制度和待遇给付法律制度。其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筹资机制问题和待遇水平问题。解决了这三部分问题,即回应了如何构建这三方面制度的问题。其他诸如在各运行过程中的监管问题和法律责任问题,则可直接适用现行社会保险法和商业保险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各国的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可以看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与主体的普惠性和选择的补充性相关联;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法律制度与责任的多元性和组合的增效性相关联;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待遇给付与方式的社会性和内容的福利性相关联。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体现了社会安全价值、社会效率价值和社会公平价值,相应地契合了社会利益理论、多元福利理论和权利本位理论。由于长期照护保险的主体资格审查和义务履行方式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无法直接适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加之现代化社会治理的要求,长期照护保险单独建制有其客观必要性。经过实践探索,我国在政治保障、产业发展、制度架构和参保平台方面已经初步具备了单独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条件。16个试点城市取得的长期照护制度运行经验和成果,以及对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竞合风险规避的探索,都表明了我国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具有可行性。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符合宪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基本规定,具有合法性。其在构建过程中对法律关系进行协调,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我国长期照护基本保险在广泛覆盖的原则下,应当在“参与社会保险”、“国民”、“年龄”方面有统一的参保标准。同时,根据特定情形实行差异适用。长期照护团体保险作为补充类保险,分为“补足型”和“特需型”两类。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根据参保需求和参保标准,都可成为团体保险项目的参保人。此外,基于税收优惠和储蓄收益,公民自由投保的相互保险和理财照护保险也可以作为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的有效补充部分,公民个人即为个人保险项目的参保人。由于我国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中对保险资金筹集渠道的规定相对单一,以致出现了权责失衡的问题。应当明确政府的补充筹资责任、用人单位的辅助筹资责任、家庭或社区的互助筹资责任以及个人的自体筹资责任,以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拓展筹资渠道。另外,各地试点的长期照护保险对政府财政和医疗保险基金的依赖程度过高,面对体制障碍和医疗保险资金的结构性不足,同时因应现今国际国内的大背景下的企业减负需要,应当按比例设定筹资标准和动态费率。在保险资金的筹集过程中,应当将属地筹资与中央调剂相结合、市场经办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以此明确筹资管理中的央地权力划分以及筹资经办中的市场与政府权力划分。在待遇水平的确定方面,对长期照护保险受益人资格要件的规定,体现了保险的待遇标准,也反映了待遇给付的水平。应当将长期照护保险受益人的年龄进行分段划分,并规定受益人长期照护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对其失能失智程度进行评估,以此确定保险的待遇等级标准。同时,对待遇给付方的资格要件规定同样也体现了待遇给付的水平。具体来说,评估机构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和专业能力,服务机构需要具备合格的基础条件。长期照护保险待遇给付的方式主要分为服务给付和现金给付两类。通过机构定点照护、居家正式照护和居家非正式照护这三类服务照护方式,以及定额给付、限额给付和复合给付等现金给付方式,可以实现对受益人的权利保障,同时体现了待遇给付的水平。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长期照护未来的单行立法设计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增收,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单独设立的条件逐步得到满足,可以在修改竞合部分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将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设方案应用于单行立法之中。
周小雨[7](2020)在《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法律属性问题》文中指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我国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点运行。二十多年来,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制度在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和缓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压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于其制度属性问题,国家层面一直没有一个明确并且统一的规定。本文对国家现有的城镇职工大额医保制度相关规范出发,结合各地对城镇职工大额医保的具体实施状况,分析职工大额医保应然的制度属性。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各地对于职工大额医保的规定,我国似乎倾向于将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纳入补充医疗保险范畴进行规制。然而,从各地对于职工大额医保的具体操作来看,其与一般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而与基本医疗保险在保障对象、保障范围、基金管理主体等要素上存在高度一致的情况。这种矛盾状态导致人们对职工大额医保的属性认识模糊,该制度在目标上应该具有何种定位,政府在制度运行中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以及制度应该采取何种经办模式等问题都亟需解决。本文从职工大额医保建立的历史原因、制度功能与目标以及功能目标的实现路径出发,针对其制度属性在基本医保和补充医保之间摇摆不定的情况,从应然层面对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做出实质上的区分,为界定大额医保的属性提供理论依据。然后,通过分析各地对职工大额医保制度的相关规定,从实然层面归纳出大额医保制度的功能目标是分担参保人的基本疾病风险、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国目前对基本医疗需求界定的方式和存在的问题,得出大额医保与基本医保最终目标一致。接下来,对我国职工大额医保现有的经办模式进行简要分类和剖析。重点针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职工大额医保的模式,具体分析商保公司和医保经办机构在大额医保中分别发挥的作用,发现商业保险公司在大额医保运行中并不具备保险人的功能和地位,该运行模式下职工大额医保与基本医保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区别。由于大额医保在制度功能与目标上与基本医保一致,具体操作也与基本医保无实质区别,得出职工大额医保制度具有基本医保属性的结论。在职工大额医保的基本医保属性得到明确后,政府在大额医保中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以及大额医保经办模式应该如何选择等问题也有了明确的解决方向,至于职工大额医保应该如何回归基本医保范畴,本文认为最终的解决路径还是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逐渐纳入基本医保功能范围。
钱文强[8](2019)在《预算软约束与医保基金支出 ——基于新农合数据的研究》文中提出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基金收支有重要影响。央地之间的“父子关系”,影响地方政府的预期,进而影响地方政府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预算软约束”问题。这个问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是否存在?央地关系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有何影响?本文旨在通过考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央地关系是否会影响地方政府的控费行为,回答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是否面临预算软约束问题。研究使用的数据为宏观数据,主要来自《中国财政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统计手册》。本文首先考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央地事权责任,以及为保障事权责任的履行,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问题,发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央地共同事权,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政府补助责任,中央政府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上年度基金结余状况等,制定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其次,本文构建了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央地动态博弈模型,从理论上分析政府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依据地方政府财政实力状况,本文对比分析了中央先行、地方后行与地方先行、中央后行两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行为的差别。理论分析表明,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旨在实现均等化目标的中央转移支付,对财政实力不同的地方政府影响不同,相比财政实力较强的地方政府,财政实力相对较弱的地方政府监督努力程度更低。在财政实力相对较弱的地区,中央转移支付导致地方政府降低监督努力程度,其结果是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较低,中央次年对其提供更多的转移支付。理论分析表明:城乡居民医保中存在预算软约束问题。理论结论在现实中是否成立?本文以新农合为例,首先以转移支付预期衡量预算软约束程度,运用一步系统广义矩估计模型(One-step Sys-GMM),考察新农合中是否存在预算软约束问题;其次以财政分权程度衡量预算软约束,运用固定效应模型(FE),考察不同财政状况对预算软约束程度的影响。实证分析表明,新农合基金面临着预算软约束问题,中央转移支付的增加,降低了地方新农合基金结余;财政分权程度越高,预算约束越硬。本文的研究结论如下。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面临预算软约束问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中央旨在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导致了地方政府的策略性行为:当地方预期到中央政府会根据上年度医保基金结余状况提供转移支付时,地方政府会降低监督努力程度,其结果是医保基金结余较低、中央政府对其提供更多的转移支付。二、财政实力不同的地方政府面临的预算软约束程度不同。地方财政实力是影响预算软约束程度的重要因素,财政分权程度越高、富裕程度越高的地区,其面临的预算约束越硬,相反,财政分权程度越低、越不富裕的地区,其面临的预算约束越软。为硬化预算约束,本文提出三点对策建议。一是严格遵守、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定原则,硬化中央政府预算约束,捆住中央政府随意救助地方政府的权力。二是在医保项目整合的基础之上,推进管办分开,在经办机构之间引入竞争机制,调动经办管理机构的控费动力。三是适当增加地方政府财政自主权,增强地方政府财政实力。本文有两点创新。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中央、地方、医保经办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但预算软约束分析的通常是预算约束组织与援助组织两者之间的关系。鉴于地方政府拥有人事任免权,医保经办机构是地方政府的完美代理人,本文把地方政府与医保经办机构合二为一,考察中央转移支付对统筹地区医保机构控费行为的影响。二是传统预算软约束研究以中央富裕程度为切入点,研究地方政府的救助预期及其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而本文则以地方富裕程度为切入点,考察中央富裕程度既定的情况下,地方富裕程度对其被救助的预期以及行为的影响。
任思雨[9](2019)在《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老人住院补偿方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在就医费用补偿中承担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对于医疗保障水平及健康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北京市已于2018年起实行统一补偿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在城乡整合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目前,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给患病率高且收入减少的老年人群带来较大负担。据统计,60岁及以上年龄组的人均医疗费用是60岁以下人群的3-5倍。逐渐提高老年参保人的补偿标准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体现。有鉴于此,本文选取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老人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统计分析法,从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三个方面设计不同的住院补偿方案,并分析各方案的基金支付风险和保障效果,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在起付线方面,将各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标准降低至300元的方案保障效果更好,能更大程度减缓“因病致贫”现象。同时,起付线越低基金支付金额越大,风险也相对高一些。但研究结果表明,本文所设计的起付线补偿标准产生的基金额外支出并不巨大,控制在财政可承担的范围之内。第二,在报销比例方面,在现行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与按实际费用分段报销的方式相比,基金支付风险方面并无明显差距。但采用按费用区间分段报销的方式,保障效果明显更好。第三,在封顶线方面,提高封顶线并未对基金支付造成额外风险,但也未能得出改善了保障效果的结论。发生重特大医疗费用的老年参保人所占比例极小,提高封顶线确能解决极少部分患者的负担,但不会对基金支付和整体保障效果有明显影响。本文研究发现,对老年参保人提高补偿标准可显着减轻老年人就医负担,且基金支付风险可控。为更好的惠及老年参保人,本文建议在此研究结论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思考补偿方案的细节,并拓宽基金收入渠道,控制基金支付,以降低支付风险;推进全民统一覆盖的医保制度建设,并向老年慢性病药品目录倾斜,进一步提升保障效果。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促进建立和谐健康的老龄化社会。
霍振宇[10](2018)在《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行政案件的调查研究——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北京法院审理的案件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了一批较为典型的涉及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行政诉讼案件。为促进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功能的发挥,进一步细化、完善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具体规则,统一审理标准和裁判尺度,本文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北京市法院审理的典型的涉及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行政案件进行了类案梳理与专题调研,以实证的方式考察了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运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1)《立法法》第十三条“试点授权”制度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试点授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试点授权”的产生与发展 |
一、“试点授权”的初步探索 |
二、“试点授权”的确立与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试点授权”制度分析 |
一、“试点授权”法条解读 |
二、“试点授权”的特点 |
三、“试点授权”的目的 |
四、“试点授权”文件的性质 |
第三节 “试点授权”存续价值 |
一、全面深化改革 |
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
三、推动法治创新 |
四、协调法治统一性与法治改革之间的关系 |
第二章 “试点授权”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试点授权”制定实施概况 |
一、“试点授权”的外在形式 |
二、“试点授权”“暂时性”的体现 |
三、“试点授权”实施的具体内容 |
第二节 “试点授权”实施程序与实施结果 |
一、实施程序的特点 |
二、具体调整措施实施结果 |
三、实际效能分析 |
第三节 “试点授权”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基础问题 |
二、决定适用的规范性问题 |
三、决定调整事项内容问题 |
四、决定制定时间期限问题 |
五、配套措施制度适用问题 |
六、决定制定实施公正合理性问题 |
第三章 “试点授权”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完善“试点授权”法律规定 |
一、依照法律规定规范运行“试点授权”制度 |
二、将“试点授权”制度进一步体系化 |
三、明确“试点授权”主体权限 |
四、强化“试点授权”的配套措施 |
第二节 完善“试点授权”实施程序 |
一、立法程序的具体设计 |
二、完善实施程序 |
第三节 完善“试点授权”的监督机制 |
一、完善宪法监督机制 |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三、落实“试点授权”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积极老龄化视角下中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研究 ——基于试点城市的比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老年长期照护 |
二、长期护理保险 |
三、社会政策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
四、失能老(年)人 |
第三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相关文献评析 |
第四节 研究问题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内容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政策分析样本的选择 |
一、研究方法 |
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来源与样本选择 |
第六节 技术路线与创新点 |
一、技术路线图 |
二、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视角与政策分析框架 |
第一节 积极老龄化理论 |
一、积极老龄化的提出 |
二、积极老龄化的内涵 |
三、积极老龄化的三个行动支柱 |
四、积极老龄化的核心理论 |
第二节 政策分析框架 |
一、应用较为广泛的政策分析框架 |
二、本文政策分析框架的构建 |
第三章 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现状 |
第一节 参与维度: 社会分配基础现状 |
一、参保范围 |
二、保障对象 |
三、失能评定标准与主体 |
第二节 健康维度: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体系的现状 |
一、社会供给类型现状 |
二、福利输送系统现状 |
第三节 保障维度:筹资模式现状 |
一、筹资渠道 |
二、筹资形式与筹资标准 |
三、启动资金 |
第四章 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主要特征 |
第一节 参与维度的主要特征 |
一、社会分配基础:以诊断差异为主的资格审查 |
二、社会政策类型:补缺型社会政策 |
第二节 健康维度的主要特征 |
一、社会供给类型:以服务福利为主的补救型风险应对策略 |
二、福利输送系统:多主体参与的国家主导型福利输送架构 |
第三节 保障维度的主要特征 |
一、筹资渠道:主要来源于医疗保险基金 |
二、财务模式:现收现付制 |
第五章 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参与维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参保范围与保障范围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分配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分配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健康维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社会供给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福利输送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保障维度面临的主要困境 |
一、筹资主体的缴费能力有限,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面临挑战 |
二、不同城市之间参保者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
三、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是否独立建制仍存在争议 |
第六章 发达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荷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经验 |
一、参与维度:荷兰社会分配基础的发展经验 |
二、健康维度:荷兰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体系的发展经验 |
三、保障维度:荷兰筹资模式的发展经验 |
第二节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经验 |
一、参与维度:德国社会分配基础的发展经验 |
二、健康维度:德国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体系的发展经验 |
三、保障维度:德国筹资模式的发展经验 |
第三节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经验 |
一、参与维度:日本社会分配基础的发展经验 |
二、健康维度:日本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体系的发展经验 |
三、保障维度:日本筹资模式的发展经验 |
第四节 三个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
一、参与维度:三个国家社会分配基础对我国的启示 |
二、健康维度:三个国家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
三、保障维度:三个国家筹资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七章 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推进策略 |
第一节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机会平等原则 |
二、利益与责任同等分配原则 |
三、分配标准和程序合理原则 |
四、纠正不公原则 |
第二节 参与维度:完善失能评估体系、维护老年人社会参与权利 |
一、完善失能评估体系 |
二、扩大失能老人自主选择福利内容的权利 |
三、政策性支持老年人参与长期照护服务供给 |
第三节 健康维度:发展在地化的整合照护服务体系 |
一、在地老化:推进社区照护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
二、整合照护:构建基于生命历程的跨部门服务供给机制 |
三、培养服务提供者:促进正式照护与非正式照护相结合 |
第四节 保障维度:推进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体系的构建 |
一、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进路径 |
二、长期照护补贴制度的推进策略 |
三、长期护理商业保险制度的推进策略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基本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一、研究的不足之处 |
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英文参考文献 |
中文参考文献 |
附录 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样本汇总表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名词界定 |
1.5 研究内容 |
1.6 研究方法 |
1.7 本文创新 |
第2章 绿色生态城市理论研究及系统模型 |
2.1 概念梳理 |
2.2 内涵辨析 |
2.3 特征论述 |
2.4 理论基础 |
2.5 系统模型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国际比较研究 |
3.1 ESMF比较矩阵 |
3.2 英国BREEAM Communities |
3.3 美国LEED ND、LEED Cities and Communities |
3.4 德国DGNB UD |
3.5 日本CASBEE UD、CASBEE Cities |
3.6 中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 |
3.7 宏观环境与评价体系的比较小结 |
3.8 机制保障比较 |
3.9 模式特征比较 |
3.10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与挑战 |
4.1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 |
4.2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现存问题 |
4.3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现实挑战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 |
5.1 评价体系现存问题 |
5.2 评价体系优化思路 |
5.3 钻石评价模型 |
5.4 评价体系结构 |
5.5 评价内容优化 |
5.6 评价方法优化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评价体系优化实证 |
6.1 中新天津生态城案例验证 |
6.2 其他比较案例验证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创新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创新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中新天津生态城国标(GBT51255-2017)评价验证 |
后记 |
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工作 |
(4)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阈下京津冀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比较与发展——基于省级政策文本的NVivo质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述评 |
二、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
(一)数据来源 |
(二)文本分析方法与QSR NVivo12软件的运用 |
(三)研究过程 |
三、京津冀流动人口管理政策变迁 |
(一)京津冀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总体情况 |
(二)京津冀流动人口管理政策发展阶段 |
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阈下京津冀流动人口管理政策内容评析 |
(一)总体来看,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京津冀三地流动人口管理政策主题与内容具有明显的侧重点及缺失 |
(二)各地区来看,在政策变迁的不同阶段,京津冀三地流动人口管理政策具有不同发展规律及特征 |
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阈下京津冀流动人口管理政策的完善 |
(一)以制度完善、内容充实保障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二)以服务优化、方式灵活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三)以因地制宜、协同合作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5)论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政府控制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市场 |
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市场研究的新领域 |
三、系统抽象法在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中的运用 |
第一章 民族药医院制剂市场调剂的重要性 |
第一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及其地位 |
一、民族药成药的主体部分是医院制剂 |
二、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品种 |
三、民族药医院制剂在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中的主体地位 |
第二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是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体系的支撑 |
一、医院制剂在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体系中占重要地位 |
二、医院制剂在各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中发挥的作用 |
三、医院制剂在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中的用药范围 |
第三节 医院制剂的市场调剂是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的保障 |
一、民族医医院的结构及其分布 |
二、民族医医院调剂使用制剂的原因 |
三、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调剂制剂所占比重 |
第四节 医院制剂的市场调剂是少数民族患者用药的重要保障 |
一、少数民族患者大多愿意接受民族医治疗 |
二、民族地区常发病、多发病民族药有独特疗效 |
三、少数民族患者使用民族药医院制剂药费低 |
第五节 医院制剂调剂有利于民族医医院的发展 |
一、能增加制剂调出医院的收入 |
二、有利于提高民族药医院制剂的生产质量和水平 |
三、制剂调剂有利于民族医医院特色的形成 |
第二章 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结构 |
第一节 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调出方和调入方 |
一、调出方(卖方) |
二、调入方(买方) |
三、调入方和调出方买卖制剂的特点 |
第二节 调入方与调出方的调剂协议与批准 |
一、买卖双方协议的达成 |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
三、制剂调剂是一个有严格监管的市场 |
第三节 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价格 |
一、制剂的调剂价格由物价部门制定执行 |
二、医院制剂调剂价格的评价 |
三、民族药品市场内部价格变化对调剂市场产生的影响 |
第四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 |
一、调剂市场主要涉及藏、蒙、维吾尔族药医院制剂 |
二、五藏区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 |
三、八蒙区蒙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 |
四、维傣彝苗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 |
第三章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控制 |
第一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的注册与再注册 |
一、对民族药医院制剂注册的要求 |
二、有效期与再注册 |
三、高昂的注册与再注册成本阻碍民族药医院制剂发展 |
四、注册困难限制了市场调剂制剂的品种与结构 |
第二节 对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控制 |
一、对每一笔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的批准 |
二、调剂市场监管阻碍市场正常运行 |
三、大量院内协定方剂产生和民族医特色疗法产生 |
四、制剂调剂市场行政控制地方性和封闭性突出 |
第三节 从注册制到备案制的转变缩小了制剂调剂市场规模 |
一、备案制的出台及其主要内容 |
二、备案制必将导致调剂市场规模缩减 |
第四章 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发展的趋势 |
第一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消亡的条件 |
一、中药医院制剂所走过的道路 |
二、民族药国药品种数量必须增加 |
三、医疗保险和少数民族收入水平提高 |
第二节 现阶段必须扩大民族药医院制剂配制和调剂市场 |
一、民族药国药品种数量有限 |
二、市场是民族医医院之间调剂制剂余缺的唯一途径 |
三、扩大制剂配制和调剂市场满足少数民族患者用药需求 |
第三节 为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消亡创造条件 |
一、定期将部分民族药医院制剂申报为国准字成药 |
二、降低医院协定方剂申报为医院制剂的难度 |
三、逐步增加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中的国药比重 |
四、提高民族药医保报销比例和少数民族收入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论文框架及结构图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点 |
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定位 |
(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概念 |
(二)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属性 |
(三)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 |
二、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模式 |
(一)模式划分的根据 |
(二)模式选择的定型 |
三、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三)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
第二章 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实然要义 |
一、适用范围与普惠性和补充性相关联 |
(一)参保主体与普惠性相关联 |
(二)保险选择与补充性相关联 |
二、资金筹集与多元性和增效性相关联 |
(一)筹资责任与多元性相关联 |
(二)筹资组合与增效性相关联 |
三、待遇给付与社会性和福利性相关联 |
(一)给付方式与社会性相关联 |
(二)给付内容与福利性相关联 |
第三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制构建的根据 |
一、相关理论的综合考量 |
(一)社会安全价值与社会利益理论 |
(二)社会效率价值与多元福利理论 |
(三)社会公平价值与权利本位理论 |
二、实践探索的目标要求 |
(一)单独保险制度构建的要求 |
(二)独立建制条件满足的要求 |
(三)制度竞合风险规避的要求 |
三、法律关系的协调需要 |
(一)主体地位的整体性协调需要 |
(二)权利义务的保障性协调需要 |
(三)客体形成的发展性协调需要 |
第四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适用范围的界定 |
一、长期照护基本保险的适用范围 |
(一)基本保险应然覆盖范围的考量 |
(二)基本保险统一参保范围的确定 |
(三)基本保险差异参保范围的认定 |
二、长期照护团体保险的适用范围 |
(一)团体保险形态及适用范围考量 |
(二)团体保险类型化及其适用标准 |
三、长期照护个人保险的适用范围 |
(一)优惠相互保险的适用范围考量 |
(二)理财照护保险的适用范围考量 |
第五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机制的厘定 |
一、立足“权责对等”的筹资渠道拓展 |
(一)源于渠道单一的权责失衡检视 |
(二)基于筹资责任的多元渠道设计 |
(三)基于筹资方式嵌入的渠道拓展 |
二、基于“比例设定”的筹资标准调整 |
(一)筹资标准的比例调整 |
(二)保险费率的动态调整 |
三、缘于“统筹分权”的筹资运行设计 |
(一)属地筹资与中央调剂相结合 |
(二)市场经办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
第六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水平的确定 |
一、给付标准:主体资格要件的体现 |
(一)受益人的资格要件 |
(二)给付方的资格要件 |
二、给付方式:受益主体权利的保障 |
(一)基于服务给付的保险权利实现 |
(二)基于现金给付的保险权利实现 |
第七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展望 |
一、修订现行相关法律的应然构想 |
(一)修订现行相关法律的必要条件 |
(二)近期应当修订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长期照护保险单独立法的研判 |
(一)应然单独立法的多元制度整合 |
(二)长期照护保险立法的形式构想 |
(三)长期照护保险立法的内容构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法律属性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与发展态势 |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一、职工大额医保属性的规定与问题 |
(一)相关规范将大额医保定位于补充医保 |
(二)大额医保与基本医保混同 |
1.保障对象与基本医保一致 |
2.待遇支付范围与基本医保高度重合 |
3.基金管理主体与基本医保相同 |
(三)大额医保属性不明的危害后果 |
1.大额医保目标定位不明 |
2.政府责任不清 |
3.医保经办模式不明 |
二、职工大额医保产生的历史原因及属性的决定因素 |
(一)历史原因:职工基本医保保障水平低 |
1.个人账户划拨比例高 |
2.待遇支付范围窄 |
3.起付标准高而支付限额低 |
(二)大额医保属性的决定因素 |
1.功能定位:分担基本疾病风险 |
2.制度目标:“广覆盖、保基本”与“多样化、高水平” |
3.功能目标的实现:强制参保与自愿原则 |
三、职工大额医保的功能目标——保障基本医疗需求 |
(一)大额医保的功能在于分担基本疾病风险 |
1.疾病风险的可保性 |
2.大额医保支付范围对应的疾病风险 |
3.大额医保:分担基本疾病风险 |
(二)基本医疗需求的含义与界定标准 |
1.我国“基本医疗”指向“低水平医疗” |
2.“基本医疗”的界定标准 |
(三)大额医保与基本医保目标一致 |
四、职工大额医保的经办方式 |
(一)商业保险经办大额医保的相关规定 |
(二)商保公司不具保险人地位 |
1.商保公司的发挥作用的空间小 |
2.商保公司在大额医保中的风控能力弱 |
3.商保公司并非大额医保的实际保险人 |
(三)大额医保经办运行与基本医保并无实质区别 |
五、职工大额医保属性回归及制度之调整 |
(一)回归大额医保的基本医保属性 |
(二)大额医保中的政府责任 |
(三)大额医保经办模式的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预算软约束与医保基金支出 ——基于新农合数据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预算约束线与预算软约束 |
二、事前救助与事后救助 |
三、软约束与硬约束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可置信承诺:以Ma央地关系模型为例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中政府间关系 |
第一节 政府间基本医疗保险事权 |
一、职工医保中央地事权责任 |
二、城乡居民医保中央地事权责任 |
第二节 医疗保险领域政府间转移支付 |
一、财政补助标准 |
二、转移支付分配依据 |
三、转移支付过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预算软约束与转移支付 |
第一节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目标函数 |
一、中央政府均等化的目标 |
二、地方政府净收入最大化的目标 |
第二节 模型设定与分析讨论 |
一、模型设定 |
二、分析与讨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农合基金结余和政府补助描述性分析 |
第一节 新农合基金结余现状分析 |
一、新农合基金收支情况 |
二、新农合基金结余过多吗 |
第二节 政府补助情况分析 |
一、中央财政补助 |
二、地方财政补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预算软约束与新农合基金支出 |
第一节 实证策略 |
一、预算软约束度量 |
二、实证设计与数据 |
第二节 预期与新农合基金结余 |
一、预期拟合值与新农合基金支出 |
二、邻近地区滞后一期转移支付与新农合基金支出 |
第三节 财政分权与新农合基金结余 |
一、模型设定与数据描述 |
二、实证结果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对策建议 |
一、研究结论 |
二、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老人住院补偿方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对象与范畴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文献 |
1.3.2 国内文献 |
1.4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1.5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老人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老年人口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老年人口 |
2.1.2 基本医疗保险 |
2.2 老年人口基本医疗保险的理论基础 |
2.2.1 福利经济学理论 |
2.2.2 卫生经济学理论 |
2.2.3 健康老龄化理论 |
2.2.4 罗尔斯正义理论 |
第3章 提高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老人住院补偿标准的必要性 |
3.1 北京市老年人口基本医疗保险概况 |
3.1.1 北京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
3.1.2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老人的待遇发展历程 |
3.1.3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老人的待遇现状 |
3.2 北京市城乡老年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负担分析 |
3.2.1 北京市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待遇比较 |
3.2.2 北京市城乡老年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数据分析 |
3.2.3 北京市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医保真实保障水平 |
3.3 小结 |
第4章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老人住院补偿方案的设计 |
4.1 补偿方案设计依据 |
4.2 补偿方案基本描述 |
4.2.1 起付线的设计 |
4.2.2 报销比例的设计 |
4.2.3 封顶线的设计 |
第5章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老人不同补偿方案的模拟测算 |
5.1 不同补偿方案基金支付的风险衡量 |
5.1.1 数据来源与实证原理 |
5.1.2 模拟测算结果 |
5.2 不同补偿方案的保障效果评价 |
5.2.1 效果评价指标 |
5.2.2 模拟测算结果 |
5.3 小结 |
第6章 完善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老人住院待遇补偿方案的建议 |
6.1 完善补偿方案设计的建议 |
6.1.1 降低起付线 |
6.1.2 进一步完善分段设计报销比例的方案 |
6.1.3 不设置封顶线 |
6.2 降低基金支付风险的建议 |
6.2.1 拓宽基金收入渠道,建立相应管理体系 |
6.2.2 控制基金支付费用,建设互联信息平台 |
6.3 提升保障效果的建议 |
6.3.1 逐步推进全民统一覆盖的医保制度 |
6.3.2 推进三大目录向老年人慢性病药品目录倾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行政案件的调查研究——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北京法院审理的案件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一、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基本情况 |
(一) 未启动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情况 |
(二) 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文情况 |
(三) 在判决理由中对被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阐明情况 |
(四) 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情况 |
二、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运行状况的分析 |
(一) 成效 |
(二) 不足 |
三、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标准的确立 |
(一) 启动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条件 |
1. 审查的对象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
2. 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是否属于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 |
3. 一并审查请求是否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
(二) 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主要内容 |
1. 权限审查 |
2. 程序审查 |
3. 内容审查 |
(三) 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后的处理 |
1. 二审认为一审对规范性文件审查错误, 但不影响判决结论的处理 |
2. 一并审查后判决的拘束力问题 |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立法法》第十三条“试点授权”制度的实证研究[D]. 谭天香.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积极老龄化视角下中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研究 ——基于试点城市的比较分析[D]. 孙敬华. 山东大学, 2021(11)
- [3]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D]. 杜海龙. 山东建筑大学, 2020(04)
- [4]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阈下京津冀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比较与发展——基于省级政策文本的NVivo质性分析[J]. 刘亚娜,谭晓婷.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0(05)
- [5]论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D]. 成瑞雪.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6]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D]. 汤优佳. 吉林大学, 2020(08)
- [7]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法律属性问题[D]. 周小雨. 武汉大学, 2020(04)
- [8]预算软约束与医保基金支出 ——基于新农合数据的研究[D]. 钱文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9]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老人住院补偿方案研究[D]. 任思雨. 北京工商大学, 2019(06)
- [10]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行政案件的调查研究——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北京法院审理的案件为样本[J]. 霍振宇.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