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行政执法中不作为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郝铖键[1](2021)在《环境监管行政不作为的研究》文中认为
胡朝刚[2](2021)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全面推进“绿水青山理念”的新时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作为检察机关手中的两把“利剑”,对环境公益的保护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完善起着不可替代、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自试点工作实施的六年以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就有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衔接是指从诉前程序到诉讼程序的中间过程,其顺畅度关乎整个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成效。本文从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实践出发,全面考虑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别面临的窘境,整合现有国内研究观点并结合域外的相关经验,创新性地提出了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希望能为实践提供理论的支撑。综合来看,本文首先介绍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衔接的概念,并对其作用以及特点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所依据的原则进行挖掘和阐释,强调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衔接的意义所在。不仅如此,还介绍了衔接中所应当依据的四大原则:效率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以及介绍了这些原则在衔接中的作用和如何影响着衔接的进程。然后,阐述了我国当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衔接的现状,通过对衔接现状的分析,努力查找问题所在。接着通过分析案例、实地调研研究、分析数据,思考诉前程序到诉讼程序这一过程中存在的衔接主体、起诉标准、起诉内容、证据衔接、制度之间的配合问题。以通过查找外文和国内相学者的域外研究文献的方式,分析美国和德国公益诉讼的特点,总结并加以归纳,探索域外经验是否对我国的衔接有所借鉴。最后,以问题成因为基础,从衔接内容、调查权、起诉标准以及衔接中的制度配合入手,提出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衔接实践中问题的法制化解决方案。
王延阳[3](2021)在《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林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和核心性的关键领域,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治理的主要法治机制,它在保护森林资源、实现生态治理现代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何促使林业行政执法达到预期目标,提升林业行政执法效果,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机制。近年来,全国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林业行政执法评估活动,其在推进林业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的同时,也暴露出林业行政执法评估的非规范化、非合理化以及评估标准与方法的非科学化等问题,因此如何有序地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达到通过评估实现林业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的目标,就成为具有重大研究价值的理论课题。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就是评估主体对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活动所进行的评价。实践中存在着国家主导型评估、社会主导型评估以及两者相互结合的合作型评估等多种评估模式。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评估,关键性的问题是评估标准、评估指标的选择和确定。这一核心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基于这一认识,本文试图在理论上构建一个相对合理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并试图从基础、延伸、社会评价和支持保障等四个维度拟定出切合林业执法实践的评估指标;进而以这些标准和指标进行实践中的实样进行实证检测,发掘出影响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约束条件、对现行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工作提出有意义的改进对策。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也即第二章,主要是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涉及的相关概念做出基本的界定,以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问题以及研究价值;第二部分是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要素进行解析,分别对评估主体(评估模式的主要划分依据)、评估对象、评估标准、评估指标等要素进行探究,试图从理论上形成一个完整的林业行政执法评估过程的整体性认知;第三部分试图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中的执法依据、执法过程以及执法监督三个关键环节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补充第二部分对评估要素分析的不足,凸显出对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过程性;第四部分是对林业行政执法评估结果的应用环节进行解析,通过这个环节的实际考查,进一步论证和说明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有效性条件和执法效果评估的应用价值。本文试图运用行政执法理论和效果评估理论,勾画出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要素和完整过程,形成一个相对合理、完整的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框架,以期为矫正实践中存在着的林业系统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随意性、非科学性提供理论指导和支持,为逐步建设起有效的、科学化的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体系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麻婷婷[4](2021)在《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监督管理职责》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判定判定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行政机关是否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是首要要件。确定行政机关具有监督管理职责能够使得检察机关准确的选择被告提起诉讼,从而能够更有效地实现挽回公益损失,保护公共利益的目标。同时只有在明确被诉行政机关具有怎样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前提下,才能够进一步对其是否有履行的可能,以及履行所达到的效果进行判断,从而判定被诉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是否违法,还有无责令履行的必要。因此本文通过对司法裁判中以监督管理职责为争议焦点的案件进行梳理,按照判定监督管理职责的两个步骤,即第一步判断被诉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被告资格,第二步判断该行政机关应具有的具体职责内容,对法院的裁判思路予以展现。通过案例分析可知,目前司法裁判中对监督管理职责的认定主要存在的差异在于:第一,判定行政机关的职权依据存在三种情形,导致对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结果不同;第二,判定履行内容的法律依据也有三种标准,导致对被告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内容的认定结果不同。根据对案件的梳理与整合可以知道,在被告资格和具体职责判定方面的不同思路会导致对被告认定、履行内容判定存在不一致,进一步导致对监督管理职责的判定出现差异,使得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法律规范适用出现问题,让被诉行政机关处在行政越权或适法错误的双重困境当中,从而致使公益诉讼人选择性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出现。对法院在裁判中的不同思路及其可能导致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之后,总结得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在判定监督管理职责被告资格时存在的普遍规则。在判定被告资格时,法院应当谨慎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对其进行审查,并继续遵循适用组织规范与根据规范的既有规则,对于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来源,行政机关应当仅受先行行为与行政契约的约束。同时,法院在判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内容时,应当遵循法律解释方法运用的位阶,并结合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判定其属于哪种职责,作出进一步判断。更重要的是,法院应当结合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目的进行考虑。
徐兰[5](2021)在《扬州市旅游市场监管体系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基于行政体制改革视角》文中指出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旅游已经成为人们追求美好生活必不可少的方式之一。旅游市场监管工作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旅游市场的稳定,保护旅游者合法利益,更好地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但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乱象丛生,不仅严重侵害了旅游者合法利益,更是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如何构建一个科学、有效的旅游市场监管体系变得十分必要。2018年,我国经历了改革开放后的第八次行政体制改革,在此次改革中文化和旅游部门合并,扬州市也于2019年完成了文旅部门的合并。本文通过分析行政体制改革对旅游市场监管体系建立的影响,得出基于行政体制改革的视角研究旅游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更符合时代发展要求,更有利于发现并解决市场存在的问题,更有助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并提出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对旅游市场监管体系带来的挑战。基于行政体制改革的内容,本文将旅游市场监管体系分为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运行体系三方面进行分析,以扬州市为例,运用回应性监管理论、协同治理理论,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分别从旅游者、旅游企业、旅游主管部门的角度分析总结扬州市旅游市场监管体系存在主要存在部分领域无人监管、日常监管不到位、乱象整治力度不够三方面的问题,再结合扬州市旅游市场监管体系的现状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集中于组织体系建设缺乏严密性、制度体系建设不健全、运行体系建设不够优化三方面。最后从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三方面提出一系列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对策: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合理配置多部门监管权限,加强协作一体化,形成强有力的内外部合作模式;健全旅游行业监管制度建设,既要规范企业经营,又要规范执法程序,用制度约束行为;创新旅游市场监管方式,引入多元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推进智能化监管,加强行业普法力度,提升服务和监管效能等。
孙苗苗[6](2021)在《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问题研究 ——以H县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市场交易营销环境的营造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物质生活水平有着深远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市场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时,要重视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最根本的利益。纵观我国市场监管事业的发展历史,其在体制和职能上都有一定创新和改革,但始终不变的是进行市场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何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市场监管工作人员一直需要考虑的。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在时代的发展中也在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近年来市场环境复杂纷纭,其主体以及运行模式逐渐变得复杂多样,市场中的相关违法行为也变得新型多样,这将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极大的威胁。目前,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和执法体制在不断进行整合和改进,以及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本文从H县实际情况出发,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调查问卷法,在总结H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选取H县发生的投诉举报典型案例进行剖析。重点分析H县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六个方面:执法部门难以降低消费维权成本、工作成效与公众期望存在落差、恶意投诉举报和过度维权增加行政执法难度、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扰乱执法环境、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的投诉举报处理效率低效果差以及工作人员存在不良情绪。根据问题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H县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的六条具体对策和建议:一是优化行政调解工作模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二是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三是积极推动投诉举报应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四是积极推动投诉举报应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五是培养高素质执法队伍,六是维护工作人员情绪调节与合法权益,七是正确对待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的问题研究,对于提高投诉举报处理效率,提升投诉举报处理质量,最大限度保障广大消费者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王立成[7](2020)在《上海市居民小区违法建筑现存问题及治理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上海的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上海的土地资源已经进入到了“二次开发”的阶段,无论是已经建成的还是新建的违法建筑都在不断挤压城市空间,造成了城市治理以及居住的各种矛盾,城市的飞速发展与破旧的城市面貌显得格格不入,从2015年起上海先后经历了中小河道整治,美丽家园建设及无违建村居(街镇)等集中治理举措,旨在彻底消除违法污染,违法用地,违法搭建,违法群租等现象,实现消除潜在安全隐患,整治城市的种种乱象,让一流城市拥有一流的管理。在住宅区中拆除非法建筑物已逐渐成为政府在城市治理过程中的中心任务。上海正是在这场关乎人民福祉的进程中,集中精力拆除居民小区违法建筑,努力提升城市治理。上海作为国家中心城市和超大城市,其在城市管理和拆除违法建筑方面的投入和取得的工作成果,对中国的城市管理和城市拆违而言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和借鉴价值。在全国各大城市中,居民区的非法建筑物已成为城区的“癌症”。这件事情是由很多原因导致的。相关财产部门的管理中不仅存在“真空”,而且相关政府部门之间也存在相互借口,行政不作为。居民小区的违法搭建看似是个人问题,但是你我都搭,无人管理的局面将会使城市的治理变得脏乱无序,容易激发社会矛盾。尽管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非法建筑继续出现,已然成为城市管理中不可小觑的问题。本文除了常规的政府,物业管理,社区居民违法搭建的现状简述及成因分析以外,还特别加入了居民小区治理中的种种执法困境,力求解决治理困局的同时,形成一份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复制性的工作指南。通过此次的论文研究,为上海居住社区违章建筑的改造提供实用的参考意见,最终创造一个清洁有序的社区环境。同时,也能为一线执法部门建言献策,为执法模式下一步变革提供参考。
侯华[8](2020)在《公共管理视角下D市城管支队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基层城管行政执法离不开自由裁量权。合理的使用自由裁量权能够使城管执法既灵活又有效率。但是事情都有两面性,如果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就会侵犯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导致执法不公。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对于提高城管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城市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论文以D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支队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和案例分析法进行研究。设计三份调查问卷用SPSS数据分析软件分析问题,又访谈13位不同级别执法人员补充,并结合具体案例进一步说明。首先,从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与执法活动无直接利益相关的市民等四个角度分析基层城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然后,分执法主体、执法个体、执法对象、执法环境四个层面梳理其影响因素。最后,提出了规范D市城管支队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对策建议:一是影响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主体层面。尽快城管立法、避免“借法执法”;保障执法资源充足;规范执法程序,细化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落实职级并行,完善激励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考评机制。二是影响执法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个体层面。加强学习,提高基层城管服务意识;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加强考核。三是影响执法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对象层面。执法过程全公开,减少信息不对称;培养市民城市主人翁意识,提高市民城市管理参与度。提高市民法律水平和文明素养。四是影响执法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环境层面。创新城市管理方式;加强外部监督力度;注意引导社会舆论正效应;完善共管共治协调机制。论文在公共管理视角下,尝试用问卷调查法、访谈法等研究基层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结论希望能为国内其他同类城市在城市管理方面提供参考。
魏鹏[9](2020)在《检察建议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检察建议制度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落实中国宪法关于检察机关宪制定位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公益监护职能的重要机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独特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检察建议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实然到法定、由部分到整体、由低阶到高阶的发展过程,已成为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的基础性制度。检察建议制度与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建设紧密相连,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又发挥着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巨大作用,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将检察建议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意在说明其为何产生、因何演变、效用如何,又将如何发展的问题。从发生学的角度出发,通过探寻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中国特色和政治社会功能,揭示其在中国出现并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首先,以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为代表的传统法律文化为其在中国之建构沉淀了适宜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奠定了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在分权和制约等理论影响下发展的现代检察制度为其孕育了制度生发的萌芽,因普遍存在监督属性或参与社会治理的趋势而具有诸多建议性权力和类似制度;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和苏联检察制度为范本的社会主义法治传统为其诞生创造了决定性因素,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行使一般监督权的需要而衍生出检察建议这种具体形式;以政法传统为代表的本土化因素为其实现内生性演化提供了必要空间,革命根据地出现了检察建议的历史渊源,政法传统中的司法特点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活动让其涅盘重生。其次,新时代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地位、价值、功能和适用均有了革命性的发展,呈现出制度定位的合宪性、制度基础的合法性、制度体系的独特性、制度设计的兼容性和刚柔兼具等中国特色。通过对检察建议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论证可知,其本质为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其权力本源为法律监督权。以检察建议强制性的高低和实现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型、诉讼监督型和社会治理型,前者为强制型检察建议,而后两者为非强制型检察建议。最后,当代检察建议制度主要表现出六大政治社会功能:实现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推进社会治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是以检察工作范式的转换为逻辑依据的。建国后随着检察工作从一般监督范式到刑事检察监督范式到法律监督范式,再到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历史性转换,检察建议制度也经历了几次深刻变革。不同的范式在范畴、适用领域、法律地位、价值和功能等层面反映出其各自的内涵和特征。中国社会结构、社会文化、法律观念和检察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与功能的变迁,深刻影响着检察建议制度的价值、功能和作用,也构成了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形成和转换的基本动因。作为强制型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联系紧密。其具有的相对独立性特征,使其既要充分实现诉前程序的监督属性和整改功能,又要服务于行政诉讼,这种双重属性引发了立法和实践的不协调。在运行中对于公共利益、确认违法的认定,以及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等问题是急需解决的实践和理论议题。本文分别从实践和立法两个层次,通过确立有关审查标准、强化调查核实权的强制力、拓展适用范围等方面,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以“一号检察建议”为代表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新时代焕发了新的生机,其合理定位和限定具有重大理论关切。但其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规范性不够、刚性不足、重视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作为诉讼监督型检察建议的再审检察建议则出现了适用条件不够明确、程序设计未发挥应有效果等问题,其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异化。为此,在实践中,可通过强化相关内外部机制的方式,在立法上可通过提升立法层次、扩展范围等方式对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予以完善。新时代创新完善检察建议制度的具体路径是:首先,在国家层面加强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使其能够科学合理地融入国家治理体系,选择务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和进路,通过修法活动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体系,提升运用法律监督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其次,作为检察建议制度的主体和制度主导者,检察机关要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督理念、突出重点领域等方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在总结制约其发展的内外部矛盾后,以问题为导向,以法律监督权的内在要求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坚持科学化、司法化、谦抑化、协同化、智能化方向,使其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制度规范更加合理、制度运行更加流畅、制度效力更具刚性。
康健[10](2020)在《行政时效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时效制度是一种既保护权利(力)人,亦督促权利(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其权利(力)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其根本之目的在于赋予历经长久时间之流逝的事实上权利义务状态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进而尊重现存之公法秩序,维护社会之安定,同时避免因历时经年所发生之诉讼上的举证困难。随着市场经济和行政国家的发展,行政法律关系不仅更趋复杂,其变动性也更为显着,这也造成了行政纠纷的多发。行政时效制度作为一种致力于实现公法秩序之安定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减少法院诉累、增进公共利益等意义重大。基于此种考量,大陆法系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大多构建了完整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我国行政法领域亦有时效制度之适用,但在概念界定、价值观塑造、类型化区分、体系化建构等方面均有所不足,不仅难以有效指导实践,亦难以充分发挥行政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本文以行政时效制度研究为选题,综合运用跨部门法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试图重塑行政时效之概念,发掘其法理逻辑、制度功能与价值取向,并提出科学的类型化方法,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时效制度展开分类研究,具体考察行政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运行机制以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之现状,最后结合中外立法例,对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提出相应建议,推进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体系化建构。“时效”之所以称之为“时效”,其判断标准不在于时效所适用之权利类型,亦不在于时效能否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而在于其“通过权利取得或消灭之方式对当前既存之权利义务状态予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以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亦应贯彻此种核心内涵,但基于所处法领域的独特性,行政时效的适用客体既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亦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力,且行政法领域并不存在取得时效制度适用之空间,时效期限经过后的法律后果亦全数表现为权利或权力的彻底消灭。因此,行政时效,系指行政法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其权利(力),待该期限经过后,则丧失相应的权利(力),以维护当前既存之公法秩序的期限制度。行政时效制度在法理上体现了物质的运动性、正义的相对性、法的安定性以及信赖利益的保护,在价值观上表现出秩序价值的优先性,它不仅具有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普遍功能,亦具有提高行政效率、限制行政权力、消弭官民矛盾、增进公共利益的独特功能。行政时效制度应根据其所限制者是行政法主体的权利抑或权力,区分为限制权利的行政时效制度和限制权力的行政时效制度,形成新二元区分格局:前者包括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后者包括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行政法上的权利消灭时效包括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限于行政法主体的财产给付请求权,其时效期限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计算;以不行为为目的之请求权,则自行为时计算。请求权时效的中止、中断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所特殊者在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得因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请求权所作成之行政处分而中断。行政法上尚存在行政主体或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权时效,其本质仍为请求权时效之一种,其中止、中断自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惟其时效期限应自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法上的形成权时效包括行政诉讼时效(撤销之诉)、行政复议申请时效(撤销或变更申请)与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解除权时效。形成权的实现方式,不仅包括通知送达,亦包括权利人提起撤销之诉,即所谓形成诉权。行政相对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否定由先行政行为所创设之公法秩序,实质上行使的是一种撤销权(形成诉权),因此得称为形成权时效。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亦承此法理。以上两种形成权时效的起算皆自行政处分送达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时效中止、中断之情形。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与民事合同中类同,但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不得称为时效,因其未体现法律对特定秩序的确认和保障。行政合同中是否存在撤销权尚有争议,但持肯定态度的国家或地区多对行政机关的合同撤销权施以时效制度的约束,并自行政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基于公共利益之考量,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关系中居于优益地位,其解除权原则上不受消灭时效之约束,也因此,行政相对人的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原则上应通过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诉的方式来行使,并遵从诉讼时效之规定。行政法上的权力消灭时效包括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基于依法行政原则及增进公共利益之考量,并非行政机关的任一处分权均得罹于消灭时效,仅有制裁型处分权、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应受到消灭时效之约束。对于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但行为之结果发生在后者,自该结果发生时起算;时效期限得因法定理由而中止,但原则上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对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权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理由时起算;由于该项处分权之行使无需相对人配合,亦难受外界因素之干扰,因而不应有时效中止、中断之适用。对于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之考量,时效期限应自废止原因发生时起算;该项时效期限亦不得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原因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相同。对于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则因执行模式之不同,而在时效期限、时效运行等方面有不同之表现。其中,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既与行政处分所具有的执行力相契合,亦有助于减少法院压力,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均更为合适,应成为我国行政执行制度改革的方向。在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下,执行权时效应自行政处分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基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行使行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考量,原则上,执行权时效仅可因法定理由而发生时效中止,但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我国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远未达至完备,欲改变这一现状,首先要做的是对那些不适宜的权利观念或法律制度进行革新,因此,本文语境下,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是建立在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构建、行政诉讼类型化落实以及行政执行模式转变的基础之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应贯彻类型化思维,并以其具体类型的特点来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对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时效以及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撤销权与解除权)时效应统一规定于未来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对于行政法上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执行权时效、行政诉讼时效、行政复议申请时效,应分别规定于各独立的单行法律中,形成统分结合、类型明确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
二、卫生行政执法中不作为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卫生行政执法中不作为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 |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衔接概述 |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衔接的内涵 |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衔接的特点 |
1.非独立性 |
2.监督性 |
(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的基本原则 |
1.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
2.权力制约原则 |
3.效率原则 |
4.公共利益原则 |
三、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现状分析 |
(一)立法现状 |
(二)实践现状 |
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
(一)衔接主体单一 |
(二)起诉标准不规范 |
1.起诉标准多样化 |
2.行为标准扩大化 |
3.结果导向审查的严苛性 |
(三)由调查权问题演变的证据衔接问题 |
1.证据获取的间接性 |
2.生态环境案件取证困难 |
(四)检察建议书与起诉书的内容衔接问题 |
五、美国和德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规定对我国衔接的启示 |
(一)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 |
1.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和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二合一 |
2.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多元化 |
3.较长的履行改正期限 |
4.允许和解 |
(二)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探讨 |
(三)德国环境行政公益特点 |
1.团体的资格限制 |
2.团体的起诉条件 |
3.起诉限制 |
4.机关的专业性 |
(四)德国公益诉讼的探讨 |
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的完善 |
(一)在衔接中采取多元救济形式 |
1.在衔接中结合内部监督制度 |
2.发挥调解和解机制的作用 |
3.在衔接中建立听证机制 |
(二)建立科学的起诉标准体系 |
1.行为标准的完善 |
2.结果标准的完善 |
3.附条件标准的完善 |
4.构建类型化起诉标准 |
(三)完善衔接中的证据获取能力及证明责任 |
1.增强调查手段的刚性以获取直接证据 |
2.建立公益诉讼调研专家库 |
3.多元化分配衔接中的证明责任 |
(四)规范检察建议内容衔接体系 |
1.检察建议必须载明环境公益受损情况 |
2.增加必载事项 |
3.建立检察建议和诉讼请求的衔接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四)本文的研究内容和主要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主要研究方法 |
(五)本文创新点 |
二、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理论分析 |
(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价值分析 |
1.正义价值的追求 |
2.评估可以有效展示现状 |
3.评估能促进问题改进 |
4.评估能完善立法 |
(二)制约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关联性因素分析 |
1.法律本身 |
2.执法理念 |
3.执法主体 |
4.经费投入 |
5.外部环境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及构成 |
1.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念分析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概念分析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构成 |
(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 |
1.法律实施效果评估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分析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体系的构造 |
(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模式的选择 |
1.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国家主导型评估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社会主导型评估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国家与社会联动型评估 |
(二)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客体 |
1.评估对象的范围 |
2.选定有效的评估对象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标准 |
1.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合法性标准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合理性标准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技术性标准 |
(四)设定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指标的原则 |
1.关注林业行政执法目的 |
2.突出评估重点 |
3.评估指标量化 |
(五)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维度及指标 |
1.基础维度 |
2.延伸维度 |
3.社会评价维度 |
4.支持保障维度 |
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关键环节 |
(一)林业执法依据评估 |
1.执法依据的实施状况 |
2.执法依据中存在的问题 |
(二)林业执法体制评估 |
1.林业执法体制的现状 |
2.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三)林业执法监督评估 |
1.执法监督的实施状况 |
2.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
五、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约束性条件及提升对策 |
(一)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法治化 |
1.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关立法 |
2.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 |
(二)林业行政执法运行机制规范化 |
1.完善相关程序立法 |
2.优化林业行政执法程序 |
(三)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常态化 |
1.强化纠错问责机制 |
2.完善内外部监督 |
3.全面铺开林长制 |
研究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监督管理职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意义 |
第一章 行政公益诉讼中监督管理职责司法判定的不同思路 |
第一节 判定步骤一:对被告主体资格的判定 |
一、依据组织规范确定被告主体资格 |
二、依据组织规范与根据规范确定被告主体资格 |
三、依据其他规范判定被告主体资格 |
第二节 判定步骤二:对履行职责内容的判定 |
一、依据单一规范确定履行内容 |
二、依据组织规范与根据规范确定履行内容 |
三、依据其他规范确定履行内容 |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判定监督管理职责的特点 |
一、司法实践中判定监督管理职责的多重思路 |
二、司法实践中判定监督管理职责的共同特征 |
三、司法实践中判定监督管理职责的分歧之处 |
第二章 不同裁判思路并行导致的问题 |
第一节 被告资格认定思路不一致导致的问题 |
一、导致对被告认定存在差异 |
二、导致检察机关选择性提起公益诉讼 |
三、导致法律规范适用存在困难 |
第二节 判定履行内容思路不一致导致的问题 |
一、致使判定履行内容存在差异 |
二、致使行政机关处于双重困境之中 |
三、致使公益诉讼目的不能实现 |
第三章 对监督管理职责判定思路的再审视 |
第一节 判定被告资格时的规则适用 |
一、适用“三定方案”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则 |
二、适用组织规范与根据规范的规则 |
三、法律之外的依据的适用规则 |
第二节 判定履行职责内容时的规则适用 |
一、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规则 |
二、判断行政执法权的规则 |
三、判断实现公益诉讼目的的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扬州市旅游市场监管体系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基于行政体制改革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旅游市场监管研究现状 |
二、国内旅游市场监管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节 主要研究方法及思路 |
一、主要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旅游市场的概念与特点 |
二、旅游市场监管体系的概念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回应性监管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第三章 行政体制改革背景下扬州市旅游市场监管体系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后旅游市场监管体系改革的历程 |
一、监管职能探索阶段 |
二、监管体系逐步建立的阶段 |
三、监管体系不断改革和优化的阶段 |
第二节 扬州市旅游市场监管体系的现状 |
一、扬州市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组织体系现状 |
二、扬州市旅游市场监管工作制度体系现状 |
三、扬州市旅游市场监管工作运行体系现状 |
第三节 行政体制改革对旅游市场监管体系的影响 |
一、行政体制改革与旅游市场监管体系建立的关系 |
二、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给旅游市场监管体系带来的挑战 |
第四章 扬州市旅游市场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扬州市旅游市场调研经过及基本情况 |
一、游客角度 |
二、旅行社角度 |
三、旅游主管部门角度 |
第二节 扬州市旅游市场监管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对象覆盖不全面 |
二、监管内容有所失衡 |
三、监管方式无突破 |
第三节 扬州市旅游市场监管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组织体系建设缺乏严密性 |
二、制度体系建设不健全 |
三、运行体系建设不够优化 |
第五章 扬州市旅游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建立紧密有效的组织体系 |
一、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 |
二、实现内、外部信息和资源共享 |
三、打造精简高效的人才队伍 |
第二节 构建和完善内、外部制度体系 |
一、健全旅游行业监管制度建设 |
二、加强地方性政策支持力度 |
三、健全内外部执法监督制度 |
第三节 打造合理高效的运行体系 |
一、创新旅游市场监管方式 |
二、加强旅游行业宣传普法力度 |
三、建立调研、评估反馈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来扬游客调查问卷 |
附录二: 扬州市旅行社调查问卷 |
附录三: 扬州市旅游部门工作人员调查问卷 |
附录四:访谈表 |
致谢 |
(6)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问题研究 ——以H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第四节 可能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论文创新点 |
二、论文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及其内容 |
一、行政执法 |
二、12315 投诉举报执法体系 |
三、职业打假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公共服务理论 |
二、行政调解理论 |
三、行政监督理论 |
第三章 H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机制与现状分析 |
第一节 H县市场监管局及其工作职能 |
一、H县市场监管局基本情况 |
二、H县市场监管局工作职能 |
第二节 H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
一、工作机制建立的背景 |
二、投诉举报处理中心 |
三、投诉举报处理中心工作的主要方式 |
第三节 H县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现状 |
一、受理咨询与消费投诉情况 |
二、受理举报情况 |
第四章 H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H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 |
一、执法部门难以降低消费维权成本 |
二、工作成效与公众期望存在落差 |
三、恶意投诉举报和过度维权增加行政执法难度 |
四、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扰乱执法环境 |
五、涉及职能交叉的投诉举报处理效率低效果差 |
六、工作人员存在不良情绪 |
第二节 H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投诉举报处理部门因素 |
二、投诉举报处理人员因素 |
三、投诉举报当事人因素 |
第五章 促进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优化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优化行政调解工作模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
一、尝试“举证倒置”工作模式 |
二、加强源头治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
第二节 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 |
一、健全市场监管领域各职能部门信息互通 |
二、建立各省市地区间信息互通 |
第三节 积极推动投诉举报应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
一、宣传普法与日常工作相结合 |
二、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统一 |
第四节 厘清部门职责,加强协同联动 |
一、制定相关文件,厘清部门职责 |
二、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提升工作开展效率 |
第五节 培养高素质执法队伍 |
一、创新培训方法 |
二、与时俱进学习新型消费纠纷行政调解方式 |
三、加强职业化人才培养与聘用 |
第六节 维护工作人情绪调节与合法权益 |
一、关注支持工作人员情绪调节 |
二、切实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
第七节 正确对待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行为 |
一、工作人员应转变固有思想观念 |
二、工作人员要与职业打假人建立“情感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上海市居民小区违法建筑现存问题及治理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 |
(二)国外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 |
(三)国内外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总结 |
三、研究方法及可能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可能创新点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违法建筑 |
二、居民小区违法建筑 |
三、“居改非” |
四、“五违四必”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城市治理理论 |
二、博弈论理论 |
第二章 上海市居民小区违法建筑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上海市居民小区违法建筑现状 |
一、上海市居民小区违法建筑基本概况 |
二、上海市居民小区违法建筑治理实践 |
第二节 上海市居民小区违法建筑存在危害 |
一、上海市居民小区违法建筑的危害 |
二、上海市居民小区违法建筑的蔓延态势 |
第三章 上海市居民小区违法建筑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各方利益相连 |
一、各方利益分析 |
二、各方利益互为交织 |
第二节 城市部分小区规划滞后 |
一、民生需求快于新楼建造的速度 |
二、对高速化发展的城市进程缺乏准确的研判 |
三、住房保障机制尚未真正建立 |
第三节 长效管理严重缺失 |
一、政府和物业信息沟通不畅 |
二、政府处罚震慑效果不强 |
第四节 违法建筑整治的法律盲点 |
一、相关法律制度制约功能的冲突与缺失 |
二、法律教育和法制宣传不到位 |
第四章 上海市居民小区违法建筑治理中的执法困境 |
第一节 执法机构的孤岛现象,政府部门单兵作战 |
一、市、区两级条与条之间的关系 |
二、市、区两级条与块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执法成员层次不齐,执法理念有待提升 |
一、执法成员的素养高低不同 |
二、执法成员的能力不规范统一 |
三、行政执法的队伍层次不齐 |
第三节 执法对象暴力抗法,拆违过程阻力重重 |
一、执法过程中的暴力冲突并非预谋 |
二、执法过程中的暴力冲突造成消极影响 |
第四节 拆违流程手续繁琐,行政被诉风险极高 |
一、拆违流程手续繁琐 |
二、拆违行政诉讼的实证分析 |
第五章 完善上海市居民小区违法建筑治理对策与执法保障措施 |
第一节 国内外区域治理居民小区违法建筑的有益尝试 |
一、国内城市居民小区违法建筑整治的积极探索 |
二、国外城市居民社区违法建筑治理的有益尝试 |
三、国内外居民小区(社区)违法建筑治理的经验借鉴及总结 |
第二节 居民小区违法建筑治理的对策 |
一、强化政府效能 |
二、选取优质物业 |
三、规范物业履责 |
四、加大处罚力度 |
五、完善住房保障 |
六、落实普法宣传 |
第三节 违法建筑治理中的执法保障措施 |
一、理顺体制 |
二、加大考核 |
三、依法依规 |
四、借鉴“拆违八条”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感恩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8)公共管理视角下D市城管支队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基础概念 |
2.1.1 城市管理 |
2.1.2 基层城管 |
2.1.3 行政执法 |
2.1.4 基层城管行政执法 |
2.2 核心概念 |
2.2.1 自由裁量权 |
2.2.2 基层城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
2.3 理论基础——街头官僚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D市城管支队自由裁量权运用现状及调研 |
3.1 D市城管支队现状 |
3.1.1 D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设置及职责 |
3.1.2 D市城管支队的作用和贡献 |
3.1.3 D市城管支队自由裁量权分类 |
3.2 D市城管支队自由裁量权运用调查方案设计 |
3.2.1 自由裁量权运用现状问卷调查设计 |
3.2.2 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运用访谈设计 |
3.3 D市城管支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况调研分析 |
3.3.1 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运用调查问卷描述性统计分析 |
3.3.2 市民调查问卷描述性统计分析 |
3.3.3 城管执法对象调查描述性统计分析 |
3.3.4 访谈结果分析 |
3.4 D市城管支队自由裁量权运用存在问题分析 |
3.4.1 消极履行职责、弃权不作为 |
3.4.2 差别对待、主观选择裁量标准 |
3.4.3 考虑不相关因素 |
3.4.4 违反程序运用自由裁量权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D市城管支队自由裁量权运用影响因素分析 |
4.1 影响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主体因素 |
4.1.1 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 |
4.1.2 执法保障落实不到位 |
4.1.3 制度难以适应复杂的执法环境 |
4.1.4 依法执法与领导权威的冲突 |
4.1.5 激励机制待完善,绩效考核作用难发挥 |
4.1.6 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城管体制不完善 |
4.2 影响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个体因素 |
4.2.1 趋利避害,自我保护 |
4.2.2 人员构成复杂,自由裁量标准难统一 |
4.2.3 执法人员培训学习力度不够 |
4.3 影响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对象因素 |
4.3.1 表达诉求意愿低,途径少 |
4.3.2 立场角色对立,互动不足 |
4.3.3 文明素养不一,认识参差不齐 |
4.4 影响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环境因素 |
4.4.1 街头执法不确定性强 |
4.4.2 外部监督方式有限,媒体舆论负面效应 |
4.4.3 共管共治缺乏协调机制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规范D市城管支队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对策建议 |
5.1 执法主体层面 |
5.1.1 完善城市管理立法,实现有法可依 |
5.1.2 保障执法资源充足 |
5.1.3 规范执法程序,细化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 |
5.1.4 落实职级并行,完善激励机制 |
5.1.5 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考评机制 |
5.2 执法个体层面 |
5.2.1 不断充电,提高一线执法人员服务意识 |
5.2.2 对一线城管进行针对性地培训,加强考核 |
5.3 执法对象层面 |
5.3.1 执法过程全公开,减少信息不对称 |
5.3.2 培养市民城市主人翁意识,提高城市管理参与度 |
5.3.3 提高市民法律水平和文明素养 |
5.4 执法环境层面 |
5.4.1 拓展城市管理新思维 |
5.4.2 加强外部监督力度 |
5.4.3 注意引导社会舆论正效应 |
5.4.4 完善共管共治协调机制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附录 |
附录1 :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况执法人员调查问卷 |
附录2 :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况市民调查问卷 |
附录3 :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况管理对象调查问卷 |
附录4 :自由裁量权运用执法人员访谈提纲 |
附录5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
附录6 :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程序流程图 |
附录7 :D市城管支队行为规范制度 |
附录8 :建设规划批后资料转接与跟踪监管流程示意图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9)检察建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内在思路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预期创新 |
第一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发生学研究 |
第一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分析 |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
二、现代世界检察制度的影响 |
三、社会主义法治传统的影响 |
四、当代中国政法传统的影响 |
第二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中国特色 |
一、制度定位的合宪性 |
二、制度基础的合法性 |
三、制度体系的独特性 |
四、制度设计的兼容性 |
五、柔性与刚性兼具 |
第三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功能 |
一、有效实现法律监督 |
二、保障法律统一实施 |
三、权力制约 |
四、推进社会治理 |
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六、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 |
第二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 |
第一节 范式演进的模型 |
一、范式演进的基本动因 |
二、范式变迁的结构性维度 |
第二节 一般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一般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检察建议在一般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三、检察建议在其它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刑事检察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四节 法律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法律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法律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五节 公共利益代表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特征 |
第三章 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分析和样本选取 |
二、诉前检察建议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价值定位反思 |
一、诉前检察建议的双重价值分析 |
二、诉前建议与提起诉讼的问题 |
第三节 确认违法的认定问题 |
一、履职主体的确定 |
二、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 |
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调查核实权的问题 |
一、调查核实权的现实镜像 |
二、实践中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路径 |
第五节 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赋予调查核实权强制力 |
二、拓展诉前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强化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身份 |
第四章 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以“一号检察建议”为案例的分析 |
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运行考察 |
三、解决对策 |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及分析 |
二、基于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样本分析 |
三、突出问题与原因 |
四、解决方式与办法 |
第三节 强化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将不诉决定中的检察意见改为检察建议 |
二、扩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提升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层次 |
第五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科学化 |
一、制度规范体系的科学化 |
二、制度运行机制的科学化 |
第二节 司法化 |
一、业务流程上的案件化 |
二、办案模式上的审判化 |
第三节 谦抑化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必要性原则 |
三、效用性原则 |
四、权利保护原则 |
第四节 协同化 |
一、协同化的内涵 |
二、协同化的途径 |
三、协同化的重点领域 |
第五节 智能化 |
一、数据化 |
二、信息化 |
三、人工智能化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10)行政时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框架 |
第一章 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 |
第一节 “迷雾”中的行政时效概念 |
一、制度引进阶段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二、成文法源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三、当代学说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第二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三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构成要素 |
二、适用客体 |
三、规范目的 |
四、法律后果 |
五、时效阻碍 |
第四节 行政时效概念的重塑 |
一、行政时效制度与行政期限制度 |
二、行政时效制度的独立性 |
三、行政时效概念的科学界定——回归时效制度的核心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时效的法理、功能、价值与分类 |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法理逻辑 |
一、物质的运动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二、正义的相对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三、信赖利益保护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四、法安定性理论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第二节 行政时效的功能考察 |
一、行政时效的普遍功能 |
二、行政时效的独特功能 |
第三节 行政时效的价值分析 |
一、行政时效的价值体系 |
二、行政时效的价值序列 |
第四节 行政时效的分类探讨 |
一、行政时效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我国行政时效类型划分的现状及缺陷 |
三、行政时效的科学分类 |
第三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一——请求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设立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之涵义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之发生 |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
四、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 |
第二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运行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起算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阻碍 |
第三节 特殊的请求权时效——执行请求权时效 |
一、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与行政执行权之区分 |
二、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第四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与行政诉讼之关联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
第五节 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与反思 |
一、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 |
二、对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现状的反思 |
第四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二——形成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二、我国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二、我国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三节 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 |
二、行政合同中的解除权时效 |
三、我国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五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一——处分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设立 |
一、行政法上处分权之内涵 |
二、行政法上处分权与请求权之区分 |
三、行政法上处分权得否罹于时效 |
第二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适用客体之探讨 |
一、行政法上命令型处分权 |
二、行政法上确认型处分权 |
三、行政法上形成型处分权 |
第三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
一、制裁型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
二、主动撤销违法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
三、主动废止合法授益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
第四节 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一、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及缺陷 |
二、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完善 |
第六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二——执行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证成 |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之内涵 |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
三、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性质 |
四、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与相关时效之关系 |
第二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实施 |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实现之方式 |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运行 |
第三节 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及完善 |
一、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 |
二、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完善 |
第七章 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立法例比较 |
一、域外立法例之比较 |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之现状 |
第二节 我国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
一、立法模式的重构 |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的具体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卫生行政执法中不作为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环境监管行政不作为的研究[D]. 郝铖键. 辽宁大学, 2021
-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研究[D]. 胡朝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D]. 王延阳.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4]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监督管理职责[D]. 麻婷婷.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5]扬州市旅游市场监管体系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基于行政体制改革视角[D]. 徐兰. 扬州大学, 2021(09)
- [6]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问题研究 ——以H县为例[D]. 孙苗苗.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7]上海市居民小区违法建筑现存问题及治理对策研究[D]. 王立成.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3)
- [8]公共管理视角下D市城管支队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D]. 侯华. 河北科技大学, 2020(06)
- [9]检察建议制度研究[D]. 魏鹏. 吉林大学, 2020(03)
- [10]行政时效制度研究[D]. 康健. 吉林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