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私法在互联网环境下面临的挑战(论文文献综述)
李旻[1](2021)在《“网络用户隐私权”在跨境电商中的侵权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杨帆[2](2020)在《B2C跨境消费者合同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特点,使其成为了一个虚拟的电子空间。当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转移到互联网环境时,便会使传统的争端解决方法面临很大的冲击,管辖权规则、法律适用规则等也会遇到很大的挑战。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不断革新,诞生了跨境网络消费这种全新的消费模式。根据双方交易对象的不同,B2C跨境消费者合同成为了消费者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跨境消费者合同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消费者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需要与境外的商家签订合同,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B2C跨境消费者合同以互联网作为交易媒介,合同的订立过程具有特殊性并且涉及对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有一般消费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在交易的过程中,跨境互联网交易的特殊性使B2C跨境消费者合同纠纷数量不断增加,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由于B2C跨境消费者合同双方主体力量的不均衡,加之我国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监管不够严格,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内立法薄弱,在进行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自身的权益不能得到良好的保护,消费者在遇到纠纷后维权也更加困难。对于B2C跨境消费者合同纠纷,虽然目前存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但是诉讼作为解决B2C跨境消费者合同双方主体纠纷的一种方式,有利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最终实现,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重要的一道保障。本文主要从理论及立法实践方面对B2C跨境消费者合同纠纷诉讼的相关制度及涉及到的问题进行了论述。主要通过五个部分来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首先明确界定了 B2C跨境消费者合同的内涵,对该合同与普通消费者合同相比所具有的涉外性、合同订立过程的特殊性等特征进行了分析。并对由于交易发生的及时性、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间接性及地位的不平等性引发的B2C跨境消费者合同纠纷,及其所具有的多发性、复杂性等特点分别予以阐述。第二部分对B2C跨境消费者合同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进行了分析,并引出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作为下文对诉讼制度进行具体分析的指导。第三部分对我国关于B2C跨境消费者合同纠纷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并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现状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传统的管辖权等规则,在B2C跨境消费者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适用所面临的困境,并对我国法律规定中的不足及影响纠纷解决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分析。最后,在对相关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为促进B2C跨境消费者合同纠纷的解决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从而实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任小容[3](2020)在《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文中指出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到美国冲突法革命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其实就是对冲突规范不断软化来完善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涉外民事侵权关系为例,当涉涉外侵权关系产生法律冲突时,法官需要按照冲突法的规定,选择一种合适的连结点来确定准据法。这是各国在审理涉步外侵权案件的通行方法。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涉外网络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如何确定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一方面,涉外网络侵权对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造成很大冲击,比如传统属地和属人性连结点在网络空间中难以界定,使得传统的冲突规范难以发挥其作用。另一方面,涉外网络侵权类型的多样性,也使得准据法容易出现落空的情形。有鉴于此,论文不仅立足于国内立法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充分借鉴世界其他国家有关立法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灵活运用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三者有机结合,共同分析和探讨类型不一样的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所表露出的特征,从而加深对互联网中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谋划。文章基于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开篇从网络的特征出发,分析了涉外网络侵权的概念、特征和主要类型等。在此基础上,以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冲突及影响为主要内容。首先分析了涉外网络侵权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从国际统一实体法和冲突法规范这两条路径出发,尝试解决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冲突问题。研究表明:前者路径无法有效解决网络侵权的法律冲突问题,而后者路径经过一定的加工改良则对问题的解决颇有助益。同时,传统的网络侵权不再适用当前的法律问题,对其具体表现也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就如何解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接着以国际社会为视角,分别从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属人法、意思自治原则、侵权行为自体法和来源国规则等多个维度来分析和探讨对于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立足自身实际,学习他国优秀经验,为自身的研究探索—条康庄大道。然后将研究的焦点聚焦在国内,探讨我国现阶段政策出台的法律法规在应对网络侵权上存在的诸多弊病和司法实践中不足与缺陷。特别是针对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涉外网络侵权的规定不全面、调整关系过于单—以及法律适用过于简单等问题进行分析。最后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探讨当前我国在应对网络侵权问题中,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局限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之道。从具体层面提出了以网址为创新型连结点来确定准据法,以及在涉外网络侵权领域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并增强其可操作性的方法。再分别就网络侵犯人格权的法律适用、网络侵犯财产权的法律适用以及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提出具体的完善意见。
杨雪[4](2020)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20年我国将基本实现5G移动网络全覆盖,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物联网成为一种常态,以阿里巴巴等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已经改变了大多数人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多便利,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今时代最具活力的经济发展方式,并将以蓬勃之势继续发展下去,这是令人欣喜的。但电子商务长久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的支撑,需要完善的制度和规则的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完善的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制度是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重要一环。当前,传统的法律适用制度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来自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冲击和挑战,在复杂多变的时代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这一新事物的探索,从立法和实践层面逐渐优化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助力国际电子商务发展,并针对我国当前在该领域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期望能够为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制定贡献力量。文章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介绍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界定和基本法律特征,为文章的后续写作作基础铺垫。第二部分围绕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讨论其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中的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以美国、欧盟的立法为例,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分析各个法律适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被法官应用和解读及其可操作性如何。第三部分分析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给传统法律适用制度带来的挑战。包括对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挑战、对连接点的挑战以及对准据法的挑战。在对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挑战一节中,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入手,分析传统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其局限性,论证其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新需求;在对连接点的挑战一节中,分为对主观性连接点和客观性连接点两个层面进行论证;在对准据法的挑战一节中,主要围绕准据法的“落空”来阐述。第四部分是在前述的基础上对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的探讨。从我国关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的现状和不足着手,以立法原则、立法标准为出发点,从优化意思自治原则、丰富最密切联系原则、弥补准据法的不足与保留适用强制性规定等方面为我国制定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提出一些建议。
杨晓月[5](2020)在《B2C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管辖权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代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乘着“一带一路”和“互联网+”发展的东风,中国逐渐走向了世界政治经济舞台的中心,成为了时代的引路人和风向标。“足不出户一键搞定”的消费方式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我国的网络购物用户截止到2018年12月就达到了6.1亿多。网上购物领域呈现出基数大、发展快等特点,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备受瞩目。随着网上购物(特别是跨境网上购物领域)群体数量的增加,由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争议而引发的诉讼案件迅速增长。便捷的网络购物有其自身的独特性,由此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与传统的买卖合同纠纷存在很大的差异,特别是涉及到跨境网络购物的时候,其中需要解决的国际私法问题面临着更为复杂的挑战。国家通常根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取得对该类纠纷的管辖权,一般是依据国内法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和审理程序进行审理裁判,对于涉外民事案件,取得管辖权的国际条约就是重要的法律依据。然而查阅我国的国际私法亦或是与之有关的相关法条,会发现关于B2C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确立规则方面的规定寥寥无几。近些年来,我国在互联网空间管辖理论等方面作了相应的探索,但是现有的立法和制度仍然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且国际间尚无一套统一且获得各国承认的规则,传统的管辖权规则在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争议适用中不可避免出现各种问题。跨境互联网购物数量的增加引发了相关争议案件的激增,当此类案件进入法院以后,首先必须解决的是管辖权确立和法律适用这些国际私法问题。然而,B2C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买卖纠纷案件在适用传统的管辖权规则方面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互联网环境下,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更容易遭到不法互联网经营者的侵害。因此,在解决管辖权问题的同时,侧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话题。文章在结构上主要分为四部分:本文第一章是对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的概述。首先介绍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分析B2C电子商务模式的特点。其次,对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进行定性,通过拆解各个法律词汇进行定义,将其与传统的买卖合同进行比较,从而总结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特征,并通过它的特征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本文第二章是采用比较法学,对美国、欧盟、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立法进行域外立法分析,如探讨在长臂管辖权的基础上滑动标尺分析方法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活动方法,总结借鉴国外优秀的确立管辖权依据的方法。本文第三章主要是分析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在具体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判断协议管辖规则的有效性、分析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这种特殊合同对传统的管辖权规则造成的冲击和探讨针对此类特殊合同的新型管辖权理论。本文第四章承接第三章提出的问题,总结了我国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立法现状和缺陷,并借鉴第二章国外科学的管辖权标准经验,提出了立法管理上的建议,以便此类特殊合同的管辖权确立能更加明确合理。
胡雪华[6](2019)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据侵权的民事管辖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数据时代,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智能移动设备的普及,社交网络、电子商务、信息交互、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智能服务日益走进千家万户,数据呈现指数型的增长态势,并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数据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带领我们进入了人机互动、精细解析的新时代,各国开始面临数字化治理的新难题。而数据跨境流动的高频次、异地存储的普遍性、全球范围内数据提取的便捷化使国家数据安全面临严峻挑战,由此催生出的数据主权概念成为各国政府对数据产业进行有效管辖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中,各国为保障本国国家安全、维护内国公民个人权利,引发了数据保护域外管辖范围的不断扩张,形成了各国间多重管辖权的矛盾冲突,以及数据产业的无序管理状态。近些年来,关于数据保护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外有谷歌、脸书等互联网公司在法国、德国、西班牙等欧盟区国家因为使用该国国民的个人敏感信息,而被诉诸法庭,欧洲法院宣布自2000年以来建立的“安全港协议”无效;内有新浪微博起诉脉脉抓取使用微博用户数据信息的不正当竞争案,顺丰与菜鸟裹裹因获取用户隐私数据范围的矛盾冲突被国家邮政局点名关闭互通数据接口。数据保护开始与商业贸易、经济发展挂钩,数据背后所蕴含的经济价值被企业、政府、个人等多方主体竞相争夺,如何保护数据安全成为国际社会十分重视的问题。而数据所拥有的非客体性、非财产性特征决定了其无法在传统法律体系中得到有效规制。发展现有国际民事管辖权理论的内涵与外延,从而使其在数据领域重新焕发生命力显得尤为重要。互联网环境下的数据保护问题无非关乎数据的使用与规制、数据保护法律的管辖权问题、数据保护的国际协调机制等方面。欧美等信息技术强国对于数据保护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化的规制体系。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于2018年正式开始施行,将欧盟区域内各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法规统一化。美国2018年快速出台的《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案》将调取国内数据服务商存储于境外服务器数据的指令合法化,其数据主权战略得以窥见。而我国不甘落后,2019年初开始施行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调整了以数据电文为手段的商事交易关系。此外,印度、俄罗斯、越南等国家采取数据本地化政策,严格控制数据跨境流动以维护本国数据安全。各个主权国家都已经如火如荼地开展了数据保护的规则制定,但是这些行为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域外管辖权冲突问题,传统涉外管辖权理论在新领域的适用面临挑战重重。传统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作为法院等司法机关审理具有涉外因素民商事案件的理论基础,在面对模糊国界与地域的数据时如何正确发挥其作用值得深思。如何合理界定各国就数据保护问题的管辖范围,将管辖权原则进一步发展从而将之运用到数据保护领域,最终减少各国域外管辖冲突成为关键目标。就属地管辖而言,数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用户所在地、数据存储地、加工地、传输地等涉及到的地域数量远超以往,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无界性特征又使得网上行为的精准线下空间定位困难重重。技术和法律的双重障碍导致传统属地管辖原则在数据保护领域水土不服。属人管辖仅依据国籍确定管辖法院难免过于片面和狭窄,信息大国采取以数据服务提供者国籍为连结因素的属人管辖原则实质上将全球范围内大部分的数据都纳入管辖范围之中,扩张本国数据霸权的企图十分明显。协议管辖虽然具有可预见性和管辖法院确定性等优势,但当事人主体地位差距悬殊导致的条款中,是否能够完全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正意思表示依旧需要在实际案件中多加考量,由此可能引发的择地行诉问题也无法忽视。诸如以上种种,都是传统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原则在大数据时代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实践过程中,各国为了解决数据保护的域外管辖问题各显身手,从立法、司法、政策出台等进行了一定的有益尝试。例如美国在微软境外数据调取案中所采用的“数据控制者”标准,将数据控制者所在地公权力机关作为数据控制者所掌握数据的监管机关。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多伊兹诉脸书公司案中,针对选择法院条款的效力问题确立了两步法判断标准。而在欧洲法院就谷歌(西班牙)公司和谷歌公司的隐私权一案,则因为谷歌搜索引擎的全球适用性将其判决的效力扩展到了全球范围。各国司法机关针对数据保护域外管辖权问题的裁判文书中都通过说理论证其裁判的合理性,但毕竟是一案一说理,从总体而言缺乏系统性、体系化的域外管辖制度安排。要从根本破解以上管辖权困境,还需要国际社会呼吁号召各主权国家的合作与协商,对共有共管虚拟空间并形成数据保护领域统一长效的法律机制。但在此之前,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善数据保护立法体系从而维护我国数据主权,有其必要性与紧迫性。以数据主体国籍为连结因素的属人管辖作为主要管辖权原则,符合我国数据用户主体人数众多、数据产业飞速发展阶段的现状,能够最大程度上保护我国国民的个人数据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也能减少对外国公民数据进行管辖的成本负担,体现对其他国家的主权尊重。此外,将协议管辖制度作为辅助补充原则,对于如何判断协议管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制定详细标准,明确协议管辖应当具备的形式与实质要求,从而促使其真正发挥出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提升法律可预见性的制度优势。此外,我国在立法过程中还需要明确数据主权的优先地位,以维护我国数据安全和个人数据隐私权利保护为前提和基础。并将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分层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以减轻监管负担、提高数据流动效率。此外,重视在国际社会层面加强合作,输出中国智慧,通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砖五国等区域性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机会与各国进行交流,早日形成数据保护的统一规范管理体系。
吕奋超[7](2019)在《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跨境电商环境下,由于其跨境性、无国界性、虚拟性等特点,对传统的商标权侵权冲突法规范理论造成了巨大的挑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由其无界性和涉外商标权地域性保护冲突所引发的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判定困境。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判定困境的产生,最主要的还是因为跨境电商环境本身的无界性和全球化特点所造成的“商标使用行为地”确定不明,所以只要能够对跨境电商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地”进行确定,从而使“商标使用行为”能够落在明确的法域空间中进行判断,就可以解决困境。那么究竟该如何进行跨境电商环境下“商标使用行为地”的确认呢?本文讨论了两条路径。通过对这两条路径的考察可以发现,国际统一实体法路径不具有可适用性;而传统冲突法规范路径则具有适用的局限性,需要在传统冲突法规范路径的连结点上增加辅助因素,人为地对跨境电商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地”进行界分和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现有的主要冲突法规范,但在考察其规定后发现,其本身就存在着大量的缺憾,在跨境电商环境下更需要对这些缺憾进行补正。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本文主要阐释了基本概念和其各自特点,从而引出最主要的由跨境电商无界性和商标权地域性冲突引发的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判定的困境;其次,本文主要阐释了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判定困境的三种表现形式,分别讨论,总结出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判定困境的特点及其解决思路;再次,本文从国际统一实体法路径和冲突法规范路径这两条路径出发尝试解决困境。考察后发现,国际统一实体法路径不具有可适用性,而传统冲突法规范路径则具有适用局限性,需要对其进行重构;最后,本文根据之前得出的结论以及我国现有冲突法规范存在的缺漏,对我国现有的冲突法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提出制度建议。
卜凤真[8](2019)在《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管辖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商务的繁荣,互联网的全球性、虚拟性对传统商标侵权管辖的问题造成了一定的冲击,突破了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传统管辖规则的判定标准,侵权形式和侵权主体更加多样和广泛,使得现实中出现的管辖问题更加复杂。互联网商标侵权案件在现实中层出不穷,但在法律规定上,我国对网络商标侵权管辖问题没有明晰的条文,法条内容分散,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尚未形成统一的确定规则。尤其在涉外案件中,法院大多根据合同法或民法的规定将案件纳入自己管辖的范围,且绝大多涉外案件由我国法院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则自主审理,没有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加以确认,没有公平的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权。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合理的管辖制度又是司法正义的条件,在广泛的网络侵权领域中坚持公平合理的管辖制度更为重要。鉴于此,本文拟立足于网络侵权管辖权的目的性和在网络环境下进一步保护商标权利、维护互联网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整理和分析我国学界对于网络侵权管辖权的基本理论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归纳总结我国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同时,借鉴各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经验,结合我国网络环境下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在我国传统的立法、司法的基础上,对网络商标侵权管辖问题进行理论上的阐释和司法实践上的完善。总之,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管辖问题亟待解决,对于进一步规范管辖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各主体也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带来的技术优势加强商标的保护与发展。
何其生[9](2018)在《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危机与变革》文中认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律体系,并创新了涉外民商事的审判实践。与之相适应,中国学者构建了有特色的国际私法理论体系,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国际私法理论学说。然而,中国国际私法学存在着严重的学术危机:一是教材过剩,学术创新力不足;二是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发表缺乏竞争力,在激烈竞争的中国法学界处于日益边缘化的角色;三是在大规模立法不复存在的情况下,"立法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需要改变;四是中国国际私法学者的国际学术话语能力薄弱。危机的过程也是国际私法重现生机的过程。危机下的中国国际私法学应进行自我变革,培养学者自身和国际私法学术共同体的竞争力。具体来说:一是要从"立法中心主义"向以"司法中心主义"为主的多元研究范式转换;二是结合中国作为一个大国所力图塑造或推动的国际私法秩序,来探索未来世界结构中中国国际私法所可以描绘的理想图景;三是增强中国国际私法学者的国际学术话语能力,以加强中国作为世界大国的国际地位。
耿华[10](2017)在《知识产权冲突法适当论》文中研究表明从冲突法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是涉外民商事法律的特例,传统观念中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强调使得这个领域成为并不存在法律冲突的一隅,各个国家仅仅受理各自授予的知识产权产生的纠纷,并且适用内国法律予以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多年来一直遵循国际公约保护的路径,而这种保护使得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在全球化语境和互联网语境之下遭遇尴尬。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系统分析发现,地域性不能构成知识产权受冲突法保护的障碍,知识产权长期与冲突法无缘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所涉的公共利益性、主权观念、实践因素、人们的态度等多种因素互相结合共同导致,而所有这些因素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人们对于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偏见。知识产权私权性质的确立、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的新情势、冲突法自身的优势以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使得知识产权和冲突法存在连接的基础。由于各个国家知识产权在制度设计上的差异,无论是着作权,还是商标权和专利权,都会出现很多法律冲突,具体表现在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产生、效力、范围、转让、保护、终止等各个方面。知识产权在国际民商事实践日益紧密的今天,面临着新的语境,在管辖权、法律适用、争端解决模式、创制方式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适当论由于丰富的内涵应当作为知识产权冲突法的指导理论,适当论不仅可以适用在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领域,还应适用在知识产权的管辖权领域。知识产权逐渐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各国开始着手对知识产权冲突法保护的研究和立法,历经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一些国家相继在立法中制定了冲突法规则;各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也逐渐在判例中突破了专属管辖的限制,在法律适用方面也有所转变;国际组织通过一系列国际性公约协调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各国民间法律团体对知识产权的冲突法保护也给予持续的关注,取得了以ALI原则和CLIP原则和日韩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原则为代表的较为优秀的研究成果,这几个研究成果以软法的形式出现,不具有强制的适用效力。涉外知识产权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也存在着很多缺陷。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高度一体化,一些国家普遍混淆了管辖权的选择和法律适用,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被专属管辖权同化。管辖权方面,一些国家基于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和丰富的司法实践逐渐突破了专属管辖的限制,而另外一些国家固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仍然坚持专属管辖,这些国家之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之后将会出现跛脚法律冲突,无法调和;国际社会不存在协调一致的管辖权规则以及国际协调的不足导致了管辖权方面的混乱,由此引发了诸多判决无法在其他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在法律适用方面,一些国家坚持适用权利来源地法律,而另外一些国家坚持适用权利保护地法律,还有一些国家发展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结果选择等法律适用规则与方法,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导致了各个国家按照各自的偏好创制规则,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国家审理将会出现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国际私法所追求的无论案件在哪个国家审理、判决结果都具有一致性的目标在涉外知识产权领域无法达到。寻找适当的管辖法院和适当法,是国际私法的两大关怀。首先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应当分别来对待,以适当的理念确定适当的管辖法院和适当法。在管辖权方面,应当遵循适当的方式选择适当管辖法院。涉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首先应当由当事人协议管辖,这充分体现了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的理念,没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建议由知识产权的实施地行使管辖权。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样应当用来确定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但是在侵权领域,还应当划清当事人自治起决定性作用领域与国家主权应起决定性作用领域之间的界限;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应当对传统的侵权管辖规则进行改良,使之适用在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的本体区分为所有权和产生、效力。涉外知识产权所有权纠纷的管辖要区分两种情况,单纯的所有权纠纷,不应该实行专属管辖,此时应当适用其他的管辖规则;如果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诉讼和知识产权的注册、效力诉讼密不可分,那么基于合并管辖的优势,所有权诉讼与注册、效力诉讼均应当由知识产权注册国法院专属管辖。在知识产权的产生以及效力上,要区分注册性权利和非注册性权利,对于注册性权利,注册地法院应为适当的管辖法院;知识产权的效力作为侵权案件的先决案件,应突破专属管辖,适用侵权等其他的管辖规则。对于非注册性权利,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法院应作为首要的管辖法院,如果当事人没有管辖权协议,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是适当的管辖法院。互联网模式之下,应当将协议管辖作为首要的管辖方式,但是要对单边选择法院的标准予以明确。针对网络无所不在之侵权的特殊情况,采取CLIP中的集中管辖,由与侵权行为有实质影响的一国法院行使全部管辖权的重任是对互联网模式下产生新问题的及时规制。而规则之外,应当建立适当—协调的模式,加强国际协调,走多元化的路径。在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方面,最初的讨论围绕着权利来源国法律和被请求保护国法律,后发展了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地法律等多个法律适用规则。涉外知识产权的适当法要尽最大可能保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得到同样的维护,制定的规则要有利于平衡多方的利益,要注意考虑知识产权自身的特征和性质对规则的影响,应当坚持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规则的多元化,采用法律适用的分割论。涉外知识产权合同的适当法应该确认意思自治原则的首要地位,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律选择协议或者协议无效,那么应当适用与涉外知识产权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而特征性履行方法可以作为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方式,但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确定。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适当法同样是在可以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方面,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没有意思自治的,应当以被保护国法为基本原则,辅以最密切联系原则。同样,知识产权的本体区分为所有权和产生、效力。对于着作权的所有权纠纷,应该适用单一的作品创作时作者的住所地法,如果作者的住所地法与案件没有密切的联系,那么应该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该适用的法律;而对于商标权和专利权等需要注册的权利,应该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涉外知识产权的其他本体关系应当适用保护国法。互联网模式之下,应当综合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结果选择方法等多种方式。适当法之外,同时要加强国际协调,建立适当—协调的多边路径。知识产权冲突法的适当论结合了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和属性,权衡了所有法律参与人的得失,实现了国际私法正义效率的价值,在全球不同的法律体系、复杂的国际实践中进行总结和归纳,在中立的角度确定管辖和法律适用的适度和正当。知识产权冲突法的适当论不仅包括法律适用上的适当,还包括管辖权的适当,适当论跃出法律适用领域,适用在管辖权领域;知识产权冲突法的适当论是根据涉外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秉承适当的理念解决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这决定了知识产权冲突法的适当论必定不同于一般民商事领域;知识产权冲突法领域的适当论根据客观实际的变化而调整规则的适用、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实践的变迁不断向前发展,这是适当论存在的客观现实基础;知识产权冲突法领域的适当论由于“适度”、“正当”的属性使得其规则契合了国际私法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冲突法领域的适当论不仅包括冲突法,还应该推进统一实体法的发展,统一实体法由于直接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是调整涉外知识产权最适当的法。
二、国际私法在互联网环境下面临的挑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私法在互联网环境下面临的挑战(论文提纲范文)
(2)B2C跨境消费者合同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B2C跨境消费者合同纠纷的基本概念 |
(一) B2C跨境消费者合同 |
(二) B2C跨境消费者合同纠纷 |
二、B2C跨境消费者合同纠纷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 实现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 |
(二) 弱者利益保护原则 |
三、B2C跨境消费者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及适用现状 |
(一) B2C跨境消费者合同对传统管辖权原则的冲击及我国法律规定 |
(二) 我国B2C跨境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现状分析 |
(三) 我国B2C跨境消费者合同判决在国外承认与执行的主要途径 |
四、我国法律规定在B2C跨境消费者合同纠纷中适用的困境 |
(一) 国内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权制度规定的不足 |
(二) B2C跨境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困境 |
(三) 影响我国B2C跨境消费者合同判决在国外承认执行的相关因素分析 |
五、促进B2C跨境消费者合同纠纷解决的举措 |
(一) 完善B2C跨境消费者合同诉讼管辖制度的建议 |
(二) 对B2C跨境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调整的措施 |
(三) 提高我国B2C跨境消费者合同判决在国外承认执行率的举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性 |
第2章 涉外网络侵权概述 |
2.1 网络侵权 |
2.1.1 网络的含义及特征 |
2.1.2 网络侵权的含义 |
2.2 涉外网络侵权 |
2.2.1 涉外网络侵权的含义 |
2.2.2 涉外网络侵权的特征 |
2.2.3 涉外网络侵权的类型 |
第3章 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冲突及影响 |
3.1 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冲突 |
3.1.1 涉外网络侵权中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3.1.2. 涉外网络侵权中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 |
3.1.3 涉外网络侵权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
3.2. 涉外网络侵权对传统法律适用制度的冲击 |
3.2.1 对法律选择方法的冲击 |
3.2.2 对连结点的冲击 |
3.2.3 对准据法的冲击 |
第4章 国外关于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 |
4.1 国外应对涉外网络侵权冲击的方法 |
4.1.1 适用新兴的法律选择方法 |
4.1.2 采用主观性的连结点 |
4.1.3 制定网络社区自治规则 |
4.2 国外关于涉外网络侵权的具体法律适用 |
4.2.1 侵权行为地法在涉外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
4.2.2 法院地法在涉外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
4.2.3 属人法在涉外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
4.2.4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
4.2.5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
4.2.6 来源国规则在涉外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
第5章 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现状及缺陷 |
5.1 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现状 |
5.1.1 立法规定 |
5.1.2 司法解释 |
5.2 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缺陷 |
5.2.1 法律适用单一 |
5.2.2 连结点设置单一 |
5.2.3 最密切联系原则缺位 |
5.2.4 对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分类规定不完善 |
第6章 关于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完善建议 |
6.1 适用来源国法 |
6.2 增加连结点的内容 |
6.3 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 |
6.4 完善对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分类规定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解析 |
第一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 |
第二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
一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虚拟性 |
二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无纸性 |
三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即时性 |
四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去中心性 |
第二章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
第一节 意思自治原则 |
一 意思自治原则仍是首要原则 |
二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一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补充原则 |
二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
第三节 强制法的适用——以电子消费合同为例 |
一 强制法在电子消费合同中的直接适用 |
二 强制法在电子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
第三章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传统法律适用制度的挑战 |
第一节 对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挑战 |
一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
二 传统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及其局限性 |
第二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连接点的挑战 |
一 对主观性连接点的挑战 |
二 对客观性连接点的挑战 |
第三节 对准据法的挑战 |
第四章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
第二节 确立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 |
第三节 明确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标准 |
第四节 明确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实质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 |
一 优化意思自治原则 |
二 丰富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三 弥补准据法的不足 |
四 保留适用强制性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5)B2C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管辖权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跨境电商B2C买卖合同管辖权的困境 |
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 |
一、B2C电子商务的特点 |
二、两种履行模式 |
第二节 跨境电商B2C买卖合同的界定 |
一、跨境的定义 |
二、电子商务买卖合同定性 |
三、传统的管辖权 |
第三节 跨境电商B2C买卖合同管辖权面临的挑战 |
一、合同主体的虚拟性 |
二、协议管辖格式条款效力不确定性 |
三、意思表示的即时性 |
第二章 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域外立法分析 |
第一节 美国的长臂管辖与“最低限度联系” |
一、长臂管辖规则 |
二、滑动标尺方法 |
三、进一步活动说 |
第二节 欧盟《布鲁塞尔条例I》 |
一、消费者住所地管辖 |
二、补充定向行为 |
第三节 海牙公约体系 |
一、《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
第三章 跨境电商B2C买卖合同管辖权实施问题 |
第一节 传统管辖因素的实施适用问题 |
一、被告住所地确定困难的问题 |
二、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确定困难的问题 |
三、消费者跨境诉讼的高成本问题 |
第二节 协议管辖规则的实施适用问题 |
一、协议管辖的作用 |
二、协议管辖在跨境电商买卖合同中面临的困境 |
第三节 新的管辖因素适用问题 |
一、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理论适用 |
二、网址作为新的管辖基础理论适用 |
第四章 我国跨境电商B2C买卖合同管辖权立法完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电商B2C买卖合同管辖权立法现状 |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相关规定 |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立法缺陷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电商B2C买卖合同管辖权立法建议 |
一、引入并完善消费者住所地管辖规则 |
二、完善协议管辖制度 |
三、重视加强国际合作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据侵权的民事管辖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基本框架 |
五、论文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环境下数据侵权问题概述 |
一、互联网环境下的数据概述 |
(一)数据的定义与特征 |
(二)互联网环境下的数据发展现状 |
二、互联网环境下潜藏的数据侵权风险 |
(一)公权力部门对数据的采集与监控限度 |
(二)个人数据的隐私维权困境 |
(三)企业对数据的管理责任 |
三、界定跨境数据侵权纠纷管辖权的重要性 |
(一)保障国家与社会安全 |
(二)维护个人数据权利 |
(三)促进数据产业健康发展 |
第二章 数据保护纠纷对传统管辖权带来的挑战 |
一、传统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理论 |
(一)属地管辖理论 |
(二)属人管辖理论 |
(三)协议管辖理论 |
二、互联网环境下数据侵权纠纷导致的民事管辖权困惑 |
(一)属地管辖中的“地域”问题 |
(二)属人管辖中的“国籍”问题 |
(三)协议管辖中的当事人择地行诉问题 |
第三章 数据管辖权冲突下的各国实践 |
一、数据主权下的各国立法活动 |
(一)美国:确立“数据控制者”标准 |
(二)欧盟:向“属人主义”扩展 |
(三)其他国家的立法活动 |
二、实践案例对于管辖权冲突问题的启示 |
(一)判决效力的全球化:谷歌西班牙公司案 |
(二)协议管辖的效力认定:多伊兹诉脸书公司案 |
第四章 互联网环境下数据管辖权问题的中国应对 |
一、管辖权适用原则的国内立法选择 |
(一)以属人管辖为主 |
(二)协议管辖作为有效补充 |
二、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事务参与 |
(一)坚持数据主权优先原则 |
(二)分级分类管理跨境流动数据 |
(三)积极参与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来源 |
第二节 选题意义 |
第三节 国内研究动态 |
第四节 选题目的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概述 |
第一节 涉外商标权的产生及其特点 |
一、涉外商标权概述 |
二、涉外商标权产生的原因 |
三、涉外商标权的特点 |
第二节 跨境电商概述及其特点 |
一、跨境电商概述 |
二、跨境电商环境的特点 |
第三节 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概述及其特点 |
一、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概述 |
二、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的特点 |
三、跨境电商无界性与涉外商标权地域性保护冲突引发的侵权判定困境凸显 |
小结 |
第二章 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判定的困境 |
第一节 “国内无商标权人”情形下的涉外商标权侵权判定困境 |
一、“国内无商标权人”情形概述 |
二、“国内无商标权人”情形下涉外商标权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及其延伸 |
三、涉外商标权是否能构成“在先使用”的认定困境 |
第二节 “不同国家/地区同一商标权人”情形下的涉外商标权侵权判定困境. |
一、“不同国家/地区同一商标权人”情形概述 |
二、“不同国家/地区同一商标权人”情形下涉外商标权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困境 |
第三节 “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商标权人”情形下的涉外商标权侵权判定困境. |
一、“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商标权人”情形概述 |
二、“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商标权人”情形下涉外商标权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困境 |
小结 |
第三章 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判定困境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国际统一实体法路径 |
一、国际统一实体法路径的可行性分析 |
二、国际统一实体法路径的不可适用性 |
第二节 冲突法规范路径 |
一、冲突法规范路径的可行性分析 |
二、冲突法规范路径的适用局限性 |
三、冲突法规范路径的重构 |
小结 |
第四章 对我国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冲突法规范的制度建议 |
第一节 我国涉外商标权侵权冲突法规范 |
第二节 我国涉外商标权侵权冲突法规范之局限 |
一、立法表述不够严谨 |
二、未对“知识产权”概念进行界分 |
三、未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考虑跨境电商等互联网因素 |
四、“被请求保护地”概念不够明确 |
第三节 我国涉外商标权侵权冲突法规范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立法表述 |
二、界分“知识产权”概念 |
三、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考虑跨境电商等互联网因素 |
四、“被请求保护地”的明确和重构 |
五、最密切联系地原则的适用 |
六、涉外商标权侵权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可适用性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研究成果 |
(8)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管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
(四)重难点、创新点 |
第二章 传统商标侵权管辖的规定及侵权主体 |
(一)传统商标侵权管辖的法律依据 |
(二)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主体 |
第三章 互联网对我国传统商标侵权管辖的影响 |
(一)互联网的特征 |
(二)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的特征 |
(三)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的判例 |
(四)我国现行商标侵权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域外互联网商标侵权管辖的经验 |
(一)美国互联网商标侵权管辖的实践 |
(二)欧盟互联网商标侵权管辖的实践 |
(三)加拿大互联网商标侵权管辖的实践 |
(四)其他国家的互联网商标侵权管辖的实践 |
第五章 互联网环境下我国商标侵权管辖制度的完善 |
(一)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的管辖原则 |
(二)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管辖的具体措施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危机与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
(一) 中国国际私法学的理论聚焦 |
(二) 中国国际私法学的研究拓展 |
1. 中国区际冲突法学。 |
2. 国际体育法学。 |
3. 网络国际私法学。 |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危机 |
(一) 国际私法的学术竞争力 |
1. 学术着作的出版与教材过剩现象 |
2. 学术论文的发表与影响 |
(二) 国际私法的研究范式 |
(三) 国际私法的输入与输出 |
三、中国国际私法学危机下的变革 |
(一) 危机:生命演进之道 |
(二) 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变革之道 |
1. 培养学术竞争力 |
2. 转换研究范式 |
3. 重塑理想图景 |
4. 增强国际话语 |
四、结语 |
(10)知识产权冲突法适当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及论文创新 |
第一章 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
一、知识产权及其地域性解读 |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界定 |
(二)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发展历程 |
(三)地域性的含义及相关概念 |
(四)地域性的具体表现形式 |
二、知识产权长期与冲突法无缘的根本原因透视 |
(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以及“一物多权” |
(二)知识产权所涉的公共利益性 |
(三)主权至上、绝对的观念 |
(四)国际公约的理解 |
(五)知识产权国际交往实践的稀少 |
(六)人们对于地域性原则的认同与习惯 |
三、知识产权与冲突法连结的基础 |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 |
(二)涉外知识产权的新情势 |
(三)国际公约的局限及冲突法的优势 |
(四)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
四、知识产权冲突法的新语境及新发展 |
(一)知识产权冲突法的新语境 |
(二)知识产权冲突法的新发展 |
五、本文的立论基础:适当论 |
(一)国际私法适当论的提出和发展 |
(二)以适当论观照知识产权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实证研究 |
一、国内立法及司法实践 |
(一)各国国内立法实践 |
(二)各国国内司法实践 |
二、国际公约及软法的探索 |
(一)国际公约的实践 |
(二)国际软法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冲突法的缺陷分析 |
一、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一致与“国内化” |
二、管辖权的缺陷 |
(一)专属管辖——非专属管辖 |
(二)全球国际协调的缺失 |
(三)互联网模式下管辖权的缺陷 |
三、法律适用的缺陷 |
(一)法律适用规则的适当性缺失 |
(二)法律适用的目的导向严重 |
(三)全球性国际协调的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适当法院体系 |
一、寻找适当管辖法院——国际私法的关怀之一 |
(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二)国际私法价值的彰显 |
二、涉外知识产权合同关系的适当管辖权 |
(一)合同管辖的理论解析 |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三)其他规则的适当性考量 |
三、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关系的适当管辖权 |
(一)侵权案件管辖的理论和实践 |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三)其他规则的适当性考量 |
四、涉外知识产权本体关系的适当管辖权 |
(一)涉外知识产权所有权的适当管辖权 |
(二)涉外知识产权产生及效力的适当管辖权 |
五、互联网模式下的适当管辖权 |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二)其他管辖规则的改良 |
(三)适当——协调——确定管辖的多元模式 |
六、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管辖规则的适当性考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适当法体系 |
一、寻找适当法——国际私法的关怀之二 |
(一)知识产权适当法的理论解析 |
(二)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述评 |
(三)寻找适当法的指导思想 |
二、涉外知识产权合同关系的适当法 |
(一)合同适当法的理论解析 |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方法 |
三、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关系的适当法 |
(一)知识产权侵权适当法的理论解析 |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三)被请求保护国法——最密切联系原则 |
四、涉外知识产权本体关系的适当法 |
(一)涉外知识产权所有权的适当法 |
(二)涉外知识产权的其他本体关系的适当法 |
五、互联网模式下的适当法 |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互联网模式下的首要规则 |
(二)最密切联原则——互联网模式下的核心规则 |
(三)结果选择——互联网模式下的补充方法 |
(四)其他方法的适当性考量 |
(五)适当——协调——法律适用的多边路径 |
六、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适当性考量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国际私法在互联网环境下面临的挑战(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用户隐私权”在跨境电商中的侵权法律适用研究[D]. 李旻.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B2C跨境消费者合同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研究[D]. 杨帆. 山东大学, 2020(11)
- [3]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D]. 任小容.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4]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杨雪. 郑州大学, 2020(02)
- [5]B2C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管辖权问题[D]. 杨晓月.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据侵权的民事管辖权问题研究[D]. 胡雪华.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D]. 吕奋超. 华侨大学, 2019(01)
- [8]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管辖问题研究[D]. 卜凤真.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3)
- [9]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危机与变革[J]. 何其生. 政法论坛, 2018(05)
- [10]知识产权冲突法适当论[D]. 耿华. 吉林大学, 20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