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脑死亡:将重新界定生命终止的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张瑞鑫[1](2019)在《论工亡认定的“48小时”条款》文中提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用工形式的日益多样,工伤成为企业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时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工伤认定不仅事关职工根本利益与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更维系着职工家庭的幸福美满,最终关乎国家和社会的和谐与安定。随着近年来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工伤认定机制也在不断跟进。然而,我国工伤死亡认定机制的弊端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条款,该条款设立之初的目的是:劳动者在工作单位正常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导致死亡,虽然不必然由工作导致,但很可能与本人工作劳累、精神紧张等因素有关,故将此种情形视同工伤,以体现对劳动者的照顾和保护。但是,该条款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引发了很多矛盾和冲突,不仅引发了理论界的强烈争议,而且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在实践操作中对于相同的情形出现了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处理结果,更是引发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家属的伦理道德风险。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工亡认定“48小时”条款存在的法律缺陷,借鉴更为成熟的工亡认定标准,提出关于完善该条款的法律建议,从而促使我国的工亡认定制度更趋于完善,使得其更易于让人接受,更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我们发现,实践中单位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或造成严重伤残的情况来越纷繁复杂,为方便劳动保障部门的操作,体现对劳动者的照顾和倾斜保护,制定了如此严苛和死板的工亡认定“48小时”条款。同时,在实践中,“工作岗位”是否等同于“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界定模糊,“48小时之内死亡”的限制性规定缺乏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持,引发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冲突等等。法学理论界对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的讨论和研究也仅仅是对法条的重新解释和如何准确适用,只是单纯地批判该条款,如认为其死板僵硬,极不人道,必须彻底废除等。鉴于此,本文认为,对该条款不能完全保留或彻底废除,而是要对其条款本身进行调整与解释,并完善其配套措施,比如,废除“48小时”的不合理限制,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做出统一合理的司法解释,工作原因要素回归,对于非工作原因的疾病排除在外,建议完善“突发疾病”的认定机制,一方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做出补充和细化,另一方面成立关于“突发疾病”的专业鉴定委员会等等。并在此基础上对工亡认定条款进行重构,使工亡认定更加科学、严谨,减少工亡认定实践中的错误与遗漏。
余俊良[2](2018)在《论我国遗体器官捐献决定权的冲突和法律对策》文中指出为保障我国遗体器官捐献事业的稳步发展,2007年由国务院制定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正式发布,可以说该条例对我国遗体器官捐献制度的建设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肯定该条例价值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距离条例发布已经过去了十余年,对于部分现实存在的问题并不能起到十分有效的规制作用,例如遗体器官捐献中的决定权冲突问题。在遗体器官捐献的医疗实践中时常会遇到死者本人生前已经明确表示要在死后捐献遗体器官并且依照制度要求进行了登记确认,但是在捐献者死后近亲属对捐献行为百般阻挠导致最终医院放弃了摘取器官的医疗行为的情况,又或是出现在死者没有表态时亲属依据自身意愿捐献了死者遗体的情况。这些实践中的问题的实质就是遗体器官捐献决定权的冲突,而解决这一冲突的钥匙就是要确认实际具有遗体器官捐献决定权的人。本文首先对涉及到的遗体及遗体器官法律属性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并将我国遗体器官捐献制度的相关条例进行了介绍。之后将现存的决定权冲突依据行使决定权的主体不同进行了分类,对每种不同形式的决定权冲突进行了分析。通过对遗体及遗体器官法律属性进行探究最终确认为“具有双重人格利益的物”,并从法理推论中得出遗体器官捐献决定权应当归属于死者本人,而除本人以外包括死者近亲属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捐献死者遗体器官,使得遗体器官捐献的决定权冲突在理论上得到一个应然的结果。为使我国遗体器官捐献制度良性发展,通过符合法理规则的方式合理增加遗体器官捐献数量,逐步摆脱因器官供需缺口而产生的对近亲属捐献死者遗体器官这一方式的依赖性,本文对国外遗体器官捐献率较高的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分析,对比不同国家之间的制度差别,择取具有借鉴意义的方式方法进行单独说明,同时对现阶段我国遗体器官捐献所暴露出的问题给出针对性建议。
Peter Singer,郑林娟,张晶[3](2015)在《生命和死亡判定的伦理变迁》文中认为1968年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几乎都毫无争议地接受了新的死亡定义。这一定义通常被认为是基于新的科学发现,而其背后的真正动机(即对可供移植的器官的迫切需求及缓解患者、患者家庭、医院和社区所承受的沉重压力)却被忽视了。然而这一新的死亡标准可能依据的三个理由都不能得到充分的辩护,与其虚构一个新的死亡定义,不如在尊重人们传统上对死亡的理解(基于心跳与血液循环停止的定义)的基础上而挑战"生命神圣不可侵犯"这一传统的基督教生命观,即我们需要重新考察在什么条件下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允许的。
王云岭[4](2011)在《现代医学情境下死亡的尊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的尊严是哲学和伦理学中已经探讨较多的问题,但是人在生命最后阶段的尊严,即死亡的尊严,到目前为止,国内学术界还少有人问津。人拥有尊严是世界文明的一个核心要素,人拥有死亡的尊严也同样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本文试图通过对现代科技文化背景下尊严理论的建构和对现代医学情境下人的死亡状况的研究,来探讨现代医学情境下死亡的尊严的基本理论,并借以考察终末期病人死亡的尊严之现状。本项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将对人的尊严的研究定位于人的生命最后阶段,是人的尊严研究领域的更加具体的理论探讨,填补了国内尊严研究领域的一项空白。实践意义则在于通过对终末期病人生存状况的研究,提醒医学界和社会关注终末期病人的临终状态,还他们以死亡的尊严,并为医疗机构对终末期病人的医疗干预提供人文医学指南和参考。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使用了文献分析法、会议研讨法、个案访谈法等人文医学研究方法。毫无疑问,尊严是人类追求的重要价值,“尊严”概念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熟语,但其实对于什么是尊严,不但在日常生活中,而且在严格的学术研究中,都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涉及到诸如“死亡的尊严”这样的用语,其内涵到底是什么,就更加需要严谨的分析和严肃的澄清。为此,本文第一章首先简要回顾了历史上人的尊严思想的发展过程。中西方文化传统中都有着丰富的尊严思想,但是其表现形式和思维方式有所不同。其中,西方文化中的尊严思想多与宗教神学思想纠缠在一起,并且将人的特性诉诸于理性,而中国文化中的尊严思想则是世俗的,并且多诉诸于人本主义。在人的尊严思想发展历程中,影响最大的无疑是康德的目的论尊严思想。康德使用了三个理论支柱,即普遍立法、意志自律和人是目的,证成了“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这样一个着名观点。自此以后,人类的尊严无需再依靠上帝的恩赐,而完全可在自身的内在性中寻找根据。康德的尊严思想成为德国人性尊严思想的三个重要来源之一,也成为当代宪政尊严思想的重要来源之一。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文明对人的尊严也产生了巨大影响。一方面,在现代医学科技文化中,“尊严”概念经常被用于技术的可接受性论证,各种涉及现代医学新技术应用的伦理学讨论几乎都与尊严有关,而另一方面,为了分享现代科技文明,人们也可能面对技术对人性尊严的威胁做出妥协。为了对这种影响做出严肃的分析和探究,本文对现代医学科技文化背景下的“尊严”概念做出了新的理论建构。这一任务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研究当下问题的需要,还在于回应某些伦理学者关于放弃“尊严”概念的主张。某些伦理学者以“尊严”概念并不比尊重人或人的自主性包含更多含义为由主张放弃使用这一概念,从而引发学界的讨论。本文认为,“尊严”概念具有三个重要价值:1、“尊严”概念反映了人类某些用其他语言不能加以言说的重要价值;2、“尊严”概念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3、现代科技文化背景下,“尊严”概念反映了人类对抗工具理性泛滥,防止人性异化的价值目标。然而这种分析仍是逻辑意义上的,最有力的反驳乃是对“尊严”概念内涵的澄清。本文认为,“尊严”概念在现代科技文化背景下内涵明确,外延清晰:“所谓‘尊严’,就是自尊与他尊的结合,就是受到自己和他人的尊敬与重视。其本质是标志主体身份属性的社会关系样式。”所谓社会关系样式,是指主体在某种社会关系中因为其所具有的身份而受到他人对待的状况,也包括自己对自身的态度与行为。社会关系样式既反映了主体与他人的社会关系性质,也反映了他人对主体的态度与行为。把尊严的本质理解为“标志主体身份属性的社会关系样式”,在哲学和伦理学领域都具有原创性。使用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很好地对“应该享有的尊严”与“尊严的意义”做出区分,从而解决人们在使用“尊严”概念中的思维混乱,并可以初步对“死人是否享有尊严”之类问题做出阐释。现代科技文化背景下的“尊严”理论建构为讨论“现代医学情境下的死亡的尊严”思想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即使如此,对于死亡的尊严问题,学者们也仍然存有三个方面的争议。其一,死亡与尊严的关系是什么;其二,死亡的尊严是否可以加以客观的讨论;其三,如果确实存在死亡的尊严问题,那么这对医务人员会有何影响?对这三个问题,西方学者们曾进行过较为深入的讨论。这些讨论表明了死亡的尊严问题在西方学界已经成为严肃的学术问题。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本文总结了死亡的尊严的三个意义:首先,死亡的尊严实际上是生命的尊严之一部分;其次,从病人角度来看,死亡的尊严其实意味着没有痛苦、没有侮辱的一种生命的善终;再次,从病人家属的角度来说,死亡的尊严意味着一种轻松舒缓的心理安慰。但“死亡的尊严”的内涵是什么?本文认为,严格说来,死亡的尊严是一种普遍的哲学,而不仅仅与现代医学背景下的终末期病人的死亡相关。死亡的尊严作为一种人生哲学,其实是生命尊严的一部分。作为普遍的日用哲学,死亡的尊严“就是主体因自身的死亡而受到的自己和他人的尊敬与重视。其本质是标志主体身份属性的社会关系样式。”这种理解要求严格区分“死亡方式的尊严”与“牺牲的尊严”这两种很接近但并不相同的尊严。同时,这种理解揭示,死亡的尊严是主体通过个人意志选择所赢得的一种价值,一般来说,他人与社会并不能赐予主体死亡的尊严,但是在主体的死亡过程中,他人与社会既可以通过施加侮辱以贬损其死亡的尊严,也可以通过避免施加侮辱以保护其死亡的尊严。据此,“现代医学情境下的死亡的尊严”可以理解为“主体因自己死亡过程而受到自己和他人的尊敬与重视,包括靠自己的意志努力赢得的尊严和靠他人避免施加侮辱所获得的尊严。其本质是标志主体身份属性的社会关系样式。”根据这种定义,我们可以辨析生命维持疗法的价值,可以理解延迟死亡和自然死亡的区别与意义,可以辨识长期依赖生命维持疗法者的尊严,还可以对终末期病人接受侵入性治疗的尊严问题做出分析,并进而提出现代医学情境下死亡的尊严的基本命题。在死亡的尊严的现实层面,病人的自杀和安乐死问题往往构成病人追求尊严的主要表现。但是由于现代医学的异化和家庭主义的原因,中国终末期病人的主体地位却面临被消解的境况。这种主体地位的被消解意味着病人无法自己掌控命运,由此会带来尊严被贬损的危险。在这种前提下考察终末期病人的自杀现象、临终关怀以及安乐死与死亡的尊严之关系,就更加具有针对性。文章认为,自杀,接受临终关怀,以及安乐死可以视为终末期病人维护自己尊严的三种选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自杀病人都会赢得死亡的尊严,其中,出于逃避无法控制的躯体或精神痛苦的自杀是对死亡的尊严的争取,而因社会家庭因素和经济因素自杀是否能够赢得死亡的尊严应视情况而论。与自杀相比较而言,从理论上来说,临终关怀与安乐死其实是病人更好的选择。这两者在理念上有诸多相通之处。虽然因为观念和立法的障碍,安乐死在中国存在诸多困难,但是对于终末期病人维护死亡的尊严来说,两者其实殊途同归。现代医学情境下人们对死亡的尊严的追求实际上体现了人类面对死亡时在某些观念或理念影响下的一种价值选择。这些影响人们选择的观念或理念将决定未来时代死亡的尊严的发展前景。死亡的尊严在未来的发展将取决于两个重要观念,一个是“全人”,一个是“优死”。所谓“全人”,即视人为一种多向度的存在。而所谓优死,即善终,包括死亡时刻没有痛苦和死亡之前未曾经受病痛折磨,特别是长期的病痛折磨。引进全人观念和优死理念对现代医学的意义在于对人的存在状态的关注和对死亡的接纳。未来医学不会只争取人的存在,而要问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这使未来的医生和医学更加具有人情味和人文性。未来医学也不会再把死亡仅仅视为一种恶,如果一个人的存在不再能够创造或者具有意义,如果一个人的存在给他本人带来的只是痛苦和侮辱,那么死亡对这个人来说就是一种善。
梁拓,王英丽,金跃,李伟伟[5](2010)在《我国脑死亡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文中提出脑死亡概念自诞生以来就备受关注,我国医疗现实迫切需要相关法律,而该方面却一直空白,立法滞后。以脑死亡概念的产生发展为切入点,叙述脑死亡概念的产生与发展,介绍脑死亡立法在我国的状况,分析目前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对立法前景进行展望。
李坤[6](2010)在《医事犯罪刑法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事犯罪是发生在医事活动中的犯罪行为。本文从医事犯罪相关刑事责任的角度,对医事犯罪的基本问题、行为类型、阻却责任事由以及两种新型的医事犯罪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关于传统医事犯罪行为与新型医事犯罪进行反思,并提出完善相关刑事立法的建议。全文共分为六章,约12万字。前言:在简要介绍国内外关于医事犯罪研究现状的基础之上,探讨医事犯罪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第一章,医事行为与医事犯罪基本问题。医事犯罪发生于各种医事活动之中,医事行为是医事犯罪成立的前提。所以,本章首先着重分析了国内外关于医事行为的各种学说,在此基础上对医事行为的概念作出界定,并归纳其基本特征及行为类型。其次,根据医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对医事犯罪的定义作出界定,并对传统的医疗犯罪概念进行评析。传统的医疗犯罪概念以诊疗作为行为目的,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医学科技发展和医疗实践需要,实践中存在着如人体试验、医疗美容等大量非诊疗目的的行为,对于其中的犯罪行为如再以医疗犯罪概括则明显不当。医事犯罪概念的外延明显大于医疗犯罪,应以医事犯罪这一概念取代之。第二章,医事过失犯罪。本章注重研究医事犯罪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过失犯罪。首先,对医事过失犯罪的概念作出界定:医事过失是指医事主体在医事行为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之规定,未履行应尽之注意义务,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其特征表现为:医事过失是一种业务过失;医事过失要求较高注意义务。其次,研究了医事过失犯罪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来源于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诊疗护理常规的规定以及医学文献。关于医事注意义务中的医事注意能力问题,本文认为,基于医事活动的特殊性,根据行为人不同的医事水准判断其注意能力是较为科学的标准。主观说虽然以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作为判断标准,具有主观性,但是该标准同时也包含一定的客观性,其客观性表现为基本的医事注意能力,这种基本的医事注意能力是对医事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此外,医事注意义务的内容呈现出动态性与多样性的特点。可以分为一般医事注意义务、特殊医事注意义务、其他注意义务三类。每一类又包含若干具体内容。本章第三节探讨了医事过失的认定标准问题,其中着重介绍了医事水准理论。医事水准有医学水准和医疗水准之分。医学水准高于医疗水准,前者代表了医学科技的最新发展和尖端成果,后者代表了当今医学实践中的一般水平,是被广泛应用的医学技术,具有普遍适用性。本文认为,认定过失的成立应以医疗水准为标准,并对此加以详细论证。此外对医疗环境、医师个人能力等影响过失认定的因素予以研究。最后针对诊断、治疗、输血、手术等不同医事行为中的过失认定与规制进行详细具体分析。第三章,医事故意犯罪。本章首先对医事故意犯罪基本问题予以探讨。继而重点分析了两种常见的医事故意犯罪:医事欺诈行为和妨害病历管理行为。医事欺诈行为危害较大,同时较为隐蔽,不容易发现,即使发现也难以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章分析了医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对其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予以评析。然后重点分析了医事欺诈的几种类型:不具有职业资格主体实施医事欺诈的行为;故意虚构或夸大病情,诱使被害人就诊行为;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行为;开高价药、做无必要的医学检查行为。并对医事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与规制进行了分析。其次,对容易被忽略的妨害病历管理行为进行了研究。妨害病历管理行为不仅侵害了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而且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等权益,实践中,许多情节严重的妨害病历管理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本文认为,对于妨害病历管理行为,可以根据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追究行为人之刑事责任。第四章,医事犯罪阻却事由。首先,分析了刑法中“允许的风险”理论在医事活动中的适用。对“允许的风险”理论在医事活动中适用的必要性和具体要件进行了阐述。本文认为适用“允许的风险”阻却犯罪之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2、医务人员必须执行正当业务。3、医务人员必须实施谨慎注意义务。4、医疗手段和方法必须科学、适当。其次,对医学中的“知情同意”理论进行了论述。并就这一理论阻却犯罪成立的理由、适用条件做出详细的论证。本文认为,就“知情同意”理论的核心要素——告知的内容而言,应当对医师告知内容界定一个基本范围,这一范围包括患者应当了解的疾病基本情况、诊疗方案、预期风险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根据患者的个人条件、心理承受力等具体情况,再由医生进行选择性地告知。最后,探讨了安乐死与犯罪的关系问题。关于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争议非常大。本文在梳理安乐死之争以及立法现状的基础上,从人权角度和刑法理论出发,认为具备严格条件的安乐死应当不构成犯罪。这些条件包括:实施安乐死的主体、实施对象、实施时机与方法、实施程序等方面。第五章,新型医事犯罪之一——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本章首先对脑死亡问题进行研究。在对脑死亡的内容,立法状况等问题的研究之上,着重分析了以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的意义:1、脑死亡标准符合医学规律,适应社会和科技的发展。2、脑死亡标准的确立能引起显着的社会效应与法律效应。3、脑死亡标准有助于器官移植活动的开展,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健康。并对脑死亡之争以及“一元”、“二元”两种死亡标准作出评析,认为应当坚持脑死亡作为死亡的唯一标准。其次,重点分析了器官移植的刑事法规制问题。鉴于目前社会上器官移植的种种乱象,刑法有必要及时予以规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器官移植犯罪分为:商业化犯罪、违反自愿原则的犯罪、违反中立原则的犯罪、违反情报规则的犯罪、非法行医的犯罪和非人道的移植犯罪。本文对这些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对策和立法完善建议。第六章,新型医事犯罪之二——辅助生殖的刑法规制。本章首先从刑事法角度重点分析人工授精与相关行为。非法人工授精行为危害较大,但现行刑法对其中一些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犯罪,反映出立法的滞后。本文探讨了人工授精犯罪的巨大危害性,针对非法买卖人体胚胎、非法实施人工授精手术等行为提出详细的刑事规制建议。此外,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现了代孕这一社会现象,引发了一系列伦理和法律问题。目前我国关于代孕的立法方面尚有许多空白,在应对大量出现的代孕行为时捉襟见肘。尤其是商业性代孕、亲属间代孕等问题严重冲击着人类伦理和社会秩序,需要刑事法介入调整。因此,一方面应充分利用现有刑法对代孕及其衍生犯罪进行规制,同时还应尽快完善刑事立法以应对若干危害严重的代孕行为。
盛华君[7](2010)在《故意杀人罪中的基本问题探析》文中提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等此类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是最为典型的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法定刑相对而言也比较高,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是比较常见的重要刑事犯罪,向来是作为我们刑法理论研究中的重点不容忽视。但是,在此类犯罪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或者受到忽视的细节。鉴于此,笔者就此类犯罪中最为典型的故意杀人罪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能对明确界定此类犯罪的有无或量刑轻重引起重视或思考。
陶玲,林枫[8](2009)在《对脑死亡立法的几点思考》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起搏器和人工呼吸机用于抢救复苏已使众多危重病人转危为安。对脑功能活动已经完全丧失的人来说,这些抢救虽然能人工地维持心肺功能,但不能挽回其生命。对于这
刘长秋[9](2008)在《关于生命法的学科思考——生命法的概念及生命法学学科的现状与问题》文中指出生命法是现代生命科技发展催生的一个法学新概念。当前,学界对生命法的概念这一概念还存在较多争议,对生命法含义的科学界定应当建立在对生命伦理学之概念的科学把握之上。我国的生命法学在研究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加以注意。
刘长秋[10](2008)在《刑法学视野下的脑死亡及其立法——兼论脑死亡判定操作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理论与制度》文中研究说明脑死亡是由医学界提出的一个新的死亡判定标准,该标准在立法中的确立给传统的刑事责任理论与制度都带来了挑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引发了很多争论。站在刑法学的立场上,我国有必要对脑死亡问题进行专门立法,但在脑死亡标准的采用上应坚持以更为严谨和慎重的全脑死亡标准为法定标准,且应在刑事责任领域统一单采脑死亡标准为唯一的死亡判定标准。
二、脑死亡:将重新界定生命终止的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脑死亡:将重新界定生命终止的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1)论工亡认定的“48小时”条款(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工亡认定“48小时”条款概述 |
(一)工亡认定“48小时”条款的由来与含义 |
(二)工亡认定“48小时”条款的属性 |
1.工亡认定“48小时”条款的属性之争 |
2.工亡认定“48小时”条款的属性分析 |
(三)工亡认定“48小时”条款的存废 |
1.工亡认定“48小时”条款的存废之争 |
2.工亡认定“48小时”条款的存废分析 |
二、工亡认定“48小时”条款的缺陷 |
(一)“48小时”时限规定不合理 |
1.起算时间不明确 |
2.死亡时间引争议 |
3.“抢救无效”难把握 |
(二)“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规定不恰当 |
1.“工作岗位”术语运用不准确 |
2.“工作时间”概念模糊 |
3.“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同时具备的要求不合理 |
(三)“工作原因”要素缺失 |
1.造成“非因工死亡获赔”或“因工死亡未获赔” |
2.与立法精神相违背 |
(四)“突发疾病”界定模糊 |
1.“突发”的界定存在争议 |
2.“疾病”的理解存在争议 |
三、工亡认定制度的重构 |
(一)废除“48小时”的时间限制 |
(二)“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做合理性解释 |
1.时间之外场所之内情形的合理性解释 |
2.时间之内场所之外情形的合理性解释 |
3.时间和场所相对失灵情形的合理性解释 |
(三)“工作原因”要素回归 |
1.与工作原因无关的“疾病”排除在外 |
2.认定与工作相关的关联程度适当放宽 |
(四)完善“突发疾病”的认定机制 |
1.立法上对“突发疾病”做确定性解释 |
2.建立“突发疾病”的专业鉴定委员会 |
(五)工亡认定条款的重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我国遗体器官捐献决定权的冲突和法律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写作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遗体器官捐献概述 |
2.1 器官捐献的分类及标准 |
2.1.1 遗体器官捐献与活体器官捐献 |
2.1.2 死亡认定的判断标准 |
2.2 遗体的法律属性与法律地位的相关理论 |
2.2.1 非物说 |
2.2.2 可继承说 |
2.2.3 非所有权客体说 |
2.2.4 准财产权说 |
2.2.5 延伸保护的人格利益说 |
2.2.6 遗体法律属性学说比较辨析 |
2.3 遗体器官的法律属性与法律地位的相关理论 |
2.4 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的立法现状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遗体器官捐献决定权的冲突现状与分析 |
3.1 成年人遗体器官捐献决定权冲突 |
3.1.1 自我决定权与亲属决定权的冲突 |
3.1.2 同一位阶的亲属决定权间的冲突 |
3.1.3 不同位阶的亲属决定权间冲突 |
3.2 未成年人遗体器官捐献决定权的冲突 |
3.3 亲属决定权理论对遗体器官捐献决定权冲突的分析 |
3.4 以“人格利益”理论对遗体器官捐献决定权冲突的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国外遗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4.1 西班牙遗体器官捐献制度 |
4.1.1 西班牙遗体器官捐献概述 |
4.1.2 西班牙遗体器官捐献立法状况 |
4.2 法国遗体器官捐献制度 |
4.2.1 法国遗体器官捐献概述 |
4.2.2 法国遗体器官捐献立法状况 |
4.3 美国遗体器官捐献制度 |
4.3.1 美国遗体器官捐献概述 |
4.3.2 美国遗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状况 |
4.4 国外遗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的借鉴 |
4.4.1 脑死亡器官捐献标准 |
4.4.2 推定同意主义与知情同意主义 |
4.4.3 器官移植专门机构的建立 |
4.4.4 器官捐赠者经济补偿制度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遗体器官捐献决定权冲突的法律对策 |
5.1 明确遗体及遗体器官的法律性质 |
5.1.1 遗体及其器官的根本属性是物 |
5.1.2 遗体及其器官具有人格利益 |
5.1.3 遗体及其器官之上存在受限制的所有权 |
5.2 遗体器官捐献的立法建议 |
5.2.1 制定我国《器官捐献法》 |
5.2.2 明确遗体器官捐献的知情同意制度 |
5.2.3 逐步取消亲属对遗体器官捐献的决定权 |
5.2.4 修改对未成年人遗体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 |
5.2.5 引入脑死亡认定标准 |
5.3 完善遗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制度 |
5.3.1 完善全国性遗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机制 |
5.3.2 建立我国遗体器官捐献激励机制 |
5.3.3 建立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监督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生命和死亡判定的伦理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死亡概念的变迁 |
二、重度残疾婴儿的生死决断 |
三、自愿安乐死、医生帮助的自杀及一些更广泛的问题 |
(4)现代医学情境下死亡的尊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什么是尊严 |
二、终末期病人的生存境遇与现代医学情境下死亡的尊严理论 |
三、自杀、临终关怀、安乐死与死亡的尊严 |
四、死亡的尊严之前景 |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认知尊严——尊严概念的历史考察与理论建构 |
第一节 尊严思想的历史发展 |
一、从神性到理性:近代以前西方社会尊严思想的发展 |
二、现代尊严思想的重要理论来源:康德的目的论尊严思想 |
三、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当代宪政文化中的尊严思想 |
四、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尊严思想 |
第二节 现代科技文化背景下的尊严理论建构 |
一、现代医学科技文化背景下"尊严"概念之价值 |
二、现代科技文化背景下的"尊严"理论建构 |
三、影响人实际享有尊严的因素 |
四、“尊严”的构成向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现代医学情境下死亡的尊严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为何探讨死亡的尊严 |
一、对死亡的尊严问题之争议 |
二、死亡的尊严之意义 |
第二节 死亡的尊严基本理论 |
一、死亡的尊严是一种普遍的哲学 |
二、现代医学情境下的死亡的尊严辨析 |
第三节 现代医学情境下死亡的尊严的基本命题 |
一、终末期病人具有与其他人相同的道德地位 |
二、在不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形下,应尽量满足终末期病人的意志需求 |
三、对医疗保健者和照护者来说,避免对终末期病人造成侮辱就是维护其死亡的尊严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对死亡的尊严的现实考察——以中国病人为例 |
第一节 中国终末期病人的主体地位问题 |
一、现代医学的异化及其对终末期病人主体地位的消解 |
二、家庭主义对终末期病人主体地位的消解 |
第二节 病人的自杀与死亡的尊严 |
一、病人自杀现象 |
二、癌症病人的自杀与死亡的尊严 |
第三节 临终关怀、安乐死与死亡的尊严 |
一、终末期病人的两种选择:临终关怀与安乐死 |
二、中国临终关怀与安乐死发展现状 |
三、死亡的尊严:临终关怀VS安乐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全人关怀与优死追求:死亡的尊严之前景展望 |
第一节 全人观念与优死理念 |
一、全人观念:以人为本的医疗价值目标 |
二、优死理念:体现完美人生的死亡新观念 |
第二节 整体性存在与优死:未来医学情境下的尊严死亡观念 |
一、有意义的整体性存在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 |
二、无意义的存在或者非整体性存在危及人的尊严 |
三、未来医学要帮助病人获得死亡的尊严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我国脑死亡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脑死亡学说的发展 |
1.1 脑死亡学说在国外的发展 |
1.2 脑死亡学说在我国的发展 |
2 脑死亡目前在我国的法制状况 |
2.1 脑死亡立法在我国的发生发展 |
2.2 我国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 |
3 我国脑死亡立法的问题解决的建议 |
3.1 确定脑死亡立法模式, 加强对脑死亡概念的宣传教育, 改善公众对于脑死亡的认识 |
3.2 尽快出台脑死亡判定标准 |
3.3 加大脑死亡判定的监察监督力度。 |
(6)医事犯罪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医事行为与医事犯罪 |
第一节 医事行为概述 |
一、医事行为概念之界定 |
二、医事行为的特征 |
第二节 医事犯罪概述 |
一、医事犯罪之界定 |
二、医事犯罪立法状况 |
第二章 医事过失犯罪 |
第一节 医事过失概述 |
一、医事过失的概念 |
二、医事过失的特征 |
第二节 医事注意义务 |
一、医事注意义务的概念 |
二、医事注意义务的根据 |
三、医事注意义务的内容 |
四、医事注意能力 |
第三节 医事过失的认定 |
一、医事过失的判断标准 |
二、判断医事过失的综合因素 |
第四节 医事过失行为具体分析 |
一、诊断过失行为 |
二、治疗过失行为 |
三、麻醉过失行为 |
四、输血过失行为 |
五、手术过失行为 |
第三章 医事故意犯罪 |
第一节 医事故意犯罪概述 |
一、医事故意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
二、现行刑法对医事故意犯罪的规定 |
第二节 医事欺诈行为 |
一、医事欺诈行为概述 |
二、医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三、医事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妨害病历管理行为 |
一、病历概述 |
二、妨害病历管理行为构成要件 |
三、妨害病历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 |
第四章 医事犯罪阻却事由 |
第一节 允许的风险 |
一、"允许的风险"理论 |
二、"允许的风险"与医事行为 |
三、医事过失行为中"允许的风险"之适用 |
第二节 知情同意与阻却犯罪 |
一、知情同意理论概述 |
二、知情同意的要素 |
三、知情同意与刑事责任 |
四、知情同意在我国的适用 |
第三节 安乐死与阻却犯罪 |
一、安乐死的概念与发展 |
二、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议 |
三、安乐死非犯罪化的条件 |
第五章 新型医事犯罪之一——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 |
第一节 器官移植概述 |
一、器官移植的适用状况 |
二、脑死亡与器官移植 |
第二节 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 |
一、商业化器官移植犯罪 |
二、违反自愿原则的器官移植犯罪 |
三、非法行医的犯罪 |
四、违反中立原则犯罪、违反情报规则犯罪与非人道移植犯罪 |
第六章 新型医事犯罪之二——辅助生殖的刑法规制 |
第一节 辅助生殖概述 |
一、辅助生殖的内涵 |
二、辅助生殖的发展与现状 |
第二节 人工授精的刑事法评析 |
一、人工授精引发的问题 |
二、国外境外人工授精的立法调整 |
三、人工授精及相关行为的法律评析 |
第二节 代孕行为的刑法规制 |
一、代孕概述 |
二、代孕行为的刑事法评析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故意杀人罪中的基本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为对象——他“人”的界定 |
二、行为方式——杀人 |
三、有关自杀的情形 |
四、故意杀人罪与死刑适用 |
(8)对脑死亡立法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和国外脑死亡立法的基本状况 |
(一) 脑死亡的概念 |
(二) 我国脑死亡诊断标准的提出 |
(三) 国外脑死亡的立法概况 |
二、脑死亡的确立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影响 |
(一) 刑事法律规定方面 |
(二) 民事法律规定方面 |
(三) 婚姻家庭、继承方面 |
(四) 实施脑死亡后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三、脑死亡立法 |
(一) 脑死亡与器官移植 |
(二) 脑死亡法的内容 |
(三) 脑死亡立法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
(9)关于生命法的学科思考——生命法的概念及生命法学学科的现状与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 生命法之由来 |
1.1 20世纪以来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的成就与生命法的产生 |
1.2 对生命法含义的界定 |
2 当前国内生命法学研究的现状 |
3 当前国内生命法学研究的主要缺憾:一个立足于学科建设角度的分析 |
(10)刑法学视野下的脑死亡及其立法——兼论脑死亡判定操作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理论与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脑死亡及其对刑事责任理论与制度带来的挑战 |
(一) 脑死亡概念的提出 |
(二) 各国立法对脑死亡概念的接受 |
(三) 脑死亡概念对传统刑事责任理论与制度带来的挑战 |
二、域外脑死亡判断操作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理论与制度 |
(一) 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之争:国外刑法学界的观点 |
1.“立法不必要说” |
2.“立法必要说” |
(二) 脑死亡标准下涉及器官移植的刑事责任问题 |
(三) 各国脑死亡判定操作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 |
三、我国脑死亡判定操作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理论与制度 |
(一) 国内法学界关于脑死亡法必要性的争论 |
(二) 我国死亡二元标准所引发的争论 |
(三) 我国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及相关刑事责任的确定 |
1.我国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分析:一个刑法学的视角 |
(1) 脑死亡立法是解决涉及脑死亡刑事案件的需要 |
(2) 脑死亡立法是防范和惩治非法脑死亡判定操作犯罪的需要 |
(二) 死亡二元标准下相关刑事责任的确定 |
四、脑死亡:将重新界定生命终止的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工亡认定的“48小时”条款[D]. 张瑞鑫. 辽宁大学, 2019(01)
- [2]论我国遗体器官捐献决定权的冲突和法律对策[D]. 余俊良.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8(01)
- [3]生命和死亡判定的伦理变迁[J]. Peter Singer,郑林娟,张晶. 道德与文明, 2015(05)
- [4]现代医学情境下死亡的尊严研究[D]. 王云岭. 山东大学, 2011(12)
- [5]我国脑死亡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J]. 梁拓,王英丽,金跃,李伟伟.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10(12)
- [6]医事犯罪刑法规制研究[D]. 李坤. 武汉大学, 2010(05)
- [7]故意杀人罪中的基本问题探析[J]. 盛华君.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0(01)
- [8]对脑死亡立法的几点思考[J]. 陶玲,林枫. 时代金融, 2009(05)
- [9]关于生命法的学科思考——生命法的概念及生命法学学科的现状与问题[J]. 刘长秋. 科学学研究, 2008(06)
- [10]刑法学视野下的脑死亡及其立法——兼论脑死亡判定操作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理论与制度[J]. 刘长秋.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