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补偿制度

什么是行政补偿制度

一、什么是行政赔偿制(论文文献综述)

韩秀秀[1](2021)在《我国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李雪[2](2021)在《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于昊[3](2020)在《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负面信息披露》文中研究指明发轫于美国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负面信息披露是行政机关进行市场规制的重要手段,是"激励模式"占主导的行政规制模式下的重要规制工具。2018年修正的《食品安全法》在第21条第2款初步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负面信息披露制度,但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依然比较落后,相关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负面信息披露有效发挥其作用。本文将从负面信息披露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规制工具价值出发,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负面信息披露的性质,完善相关的制度,通过建构包括披露时间、提前通知、听证、分级等程序制度和允许信息更正的行政救济手段来填补制度的空白;通过引入预防性行政诉讼和建立负面信息受众行政赔偿诉讼来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负面信息披露,推动负面信息披露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有效发挥作用。

刘畅[4](2020)在《依法行政视野下行政指导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在传统观念中,行政执法代表着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多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执法方式简单甚至粗暴,导致相对人产生抵触心理,进而激化了行政双方的矛盾。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对于行政主体的定位逐渐从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其执法方式也在单一的刚性执法基础上增加了柔性行政方式,而行政指导就是柔性行政方式中最为典型以及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它作为传统刚性行政方式的重要补充,有着柔软、灵活、便捷的特点,已经越来越广泛地被运用到我国经济与社会管理领域当中,对于促进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进行良性互动、建设服务型政府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如针对此次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我国行政主体就在很多方面运用了行政指导,对于抑制疫情的扩散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行政指导制度的研究还不够深入,一些配套制度的建设也不够完善,导致了行政指导的实施可能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使其充分发挥柔性行政的作用,笔者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展开了对于行政指导的制度研究。首先,对于行政指导的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主要对依法行政以及行政指导的概念进行了梳理,发现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冲突,而是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在此基础上确定行政指导的性质——一种具有非强制性但同时具有权力性的行政法律行为;其次,通过对实践中存在的案例进行分析,介绍了依法行政视野下行政指导在实施中的困境,主要包括行政指导的错误适用、行政指导实施不规范、行政指导难以获得监督救济三个方面;再次,分析了造成行政指导现实困境的主要原因:行政指导双方角色关系混乱、行政指导程序设计存在漏洞、行政指导在理论以及立法上都缺少监督救济的机制;最后,从提高行政指导双方意识、完善行政指导程序以及建立健全监督救济制度三大方面具体阐述了对于完善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建议,笔者在这三方面具体提出了具有创新性、合理性的完善对策,希望能够对于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发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型的脚步,促进社会朝着更加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

高明鑫[5](2020)在《行政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赔偿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最终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具体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经过2010年、2012年两次修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虽已更加完善与细化,更有利于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但是由于该法自身的一些不足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其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行政赔偿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但是仍然存在部分问题与社会发展不适应。因此,研究行政赔偿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首先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产生与发展进行简单阐释,同时也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其次文章对法国、德国、英国和美国行政赔偿制度进行初步介绍,总结行政赔偿制度发展趋势;再次,分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立法现状及面临问题,如行政赔偿范围过于狭窄、行政赔偿标准过低、行政赔偿程序不完善等问题;最后,文章深入剖析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从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入手,进一步分析了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议。

吕辰冉[6](2020)在《公共警告违法作为的赔偿责任》文中研究指明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行政机关通过发布特定人在食品安全、产品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或危险事实来提醒公众防范风险,社会公众因信赖保护原则对公共警告中涉及的特定人自发谴责与抵制,避免购买或使用该商家的产品,对特定商家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违法发布的公共警告侵犯了行政第三人的营业自由权,造成了商家营业额下降、利润减少、企业声誉受损、品牌效应降低甚至商家破产、行业动荡等损失。此时,违法作为公共警告的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对受损行政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难以确保公共警告内容的准确性。违法作为责任的赔偿责任不能简单以公共警告内容的正误作为标准,应当在考虑风险不确定性和发布行为必要性的基础上,通过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确立赔偿责任。第一,关于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判定赔偿责任承担时,应以违法归则原则为主,以比例原则为补充。在缺少法律规定、规定不清或者公共警告明显不合理时,根据比例原则判断责任归属。第二,关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分为四要件,包括侵权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但特定条件下违法发布可免责,包括客观条件限制,紧急重大危险情况并已标明不确定性,公务员个人行为,受害人过错和媒体、商家等第三人过错。在构思公共警告违法作为的具体赔偿标准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注重公共警告赔偿责任的特殊性。公共警告行为具有社会公益性和特殊侵权性,在设置赔偿标准时,既不能打消行政机关积极性,也要适当弥补行政第三人的损失。第二,应当坚持国家赔偿以救济为本位,以补偿性赔偿原则代替抚慰性赔偿原则。第三,扩大赔偿范围,将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使公共警告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可以进入行政赔偿中。第四,以“类型化计算”模式确定赔偿数额。由于损失数额难以量化计算及巨大损失所造成的财政压力,可以通过“类型化计算”模式来确定赔偿数额。即将公共警告的损失分为“轻微损失”、“一般损失”、“较重损失”和“严重损失”,并在每一类制定具体的标准额度。裁判者在参考受害者的受损数额、程度,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事后补救情况,地域经济水平等因素后,确定损害程度和赔偿数额。

张震[7](2019)在《论间接损失之行政赔偿》文中研究指明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制约行政权的重要制度。我国现阶段行政赔偿采取抚慰性赔偿标准,除了立法明确的损失外,只对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司法实践中诸如营业损失等间接损失都不予赔偿,引发了诸多争议。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损失得不到足额的赔偿,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行政赔偿制度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三种国家赔偿标准,我国选择了抚慰性赔偿标准,而从世界范围来看,补偿性标准是主流。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我国行政赔偿立法上对间接损失的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例,梳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预期利益、可得利益、利息等损失的态度以及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标准。第三部分是对间接损失的内涵和外延予以明晰,先阐述民法上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纯粹经济损失等概念及赔偿问题,将他们与行政赔偿里的间接损失对比,进而主张行政赔偿关于间接损失的认定标准应当和民法保持统一,并类型化了几种比较典型的间接损失。第四部分详细论述了将间接损失纳入行政赔偿的的必要性在于保障相对人权益和监督行政权,可行性在于国家财力的增长。第五部分分析了将间接损失纳入行政赔偿的路径选择,评析了学界的一些观点,提出我国可以采取援引制,通过援引民法的有关规定实现对间接损失的赔偿,并进一步阐述了民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密切联系以论证援引民法的可行性,最后回应了学界对于采取援引制将间接损失纳入行政赔偿的质疑。

李佶楠[8](2019)在《确认违法判决中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历经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确认违法判决已经成为行政诉讼领域中一种较为重要的判决形式。但由于确认违法判决理论根基中的妥协性,使确认违法判决的判决效力不完整,且无法直接产生救济作用,这样的妥协性使确认违法判决在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的领域内,具有理论和制度上的内化性缺陷。为解决确认违法判决中的内化性缺陷,行政诉讼在立法过程中,为确认违法判决设置了两种权益保护措施,分别是补救措施和赔偿措施。但通过对涉及确认违法判决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便可发现这两种权益保护措施并没实现其应有的权益保护目的。在此种内化性的缺陷和权益保护措施无法有效应用的双重作用下,使确认违法判决中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伴随着确认违法判决在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广泛应用,确认违法判决所面临的权益保护问题也逐渐严峻。基于上述原因,确认违法判决中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完善,需要从规避确认违法判决的内化性缺陷和完善相关权益保护措施这两方面着手。因此,通过建立层次化的适用标准来规避确认违法判决中的内化缺陷,完善确认违法判决中救济措施的具体内容,探究确认违法判决中的多样化的权益保护方式,便可使确认违法判决中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领域内存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温冠男[9](2019)在《公安机关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以行政第三人为视角》文中提出树立透明公开的公安机关形象是全社会共同的期望,这一期望的实现离不开公安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授权,于2012年颁布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初步确立了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公开的制度规范。2018年8月公安部颁布了新版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在完善了之前规定细节的基础上,充实了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公开的内涵。纵观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公开发展的历程,我们既要看到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公开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当前公安机关的执法信息公开仍然处于一种粗放式的水平,特别是在公安机关向行政第三人信息公开过程中表现的尤为突出,例如:公安机关信息公开法律关系中行政第三人和行政相对人范围划分不清,向行政第三人公开的程序不完善,救济行政第三人的机制较为滞后等问题。因此本文基于对实践工作的总结和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认真研究,针对以上问题性逐一提出解决对策,以期望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公开工作能够不断提高。

林雅玲[10](2018)在《民法视角下行政赔偿范围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行政赔偿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完全填补是普遍存在的事实。狭窄的行政赔偿范围无疑助长了国家侵权的发生,相当于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与行政赔偿制度设立目的相悖。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从民法视角重新审视行政赔偿范围,梳理出完善行政赔偿范围的措施,为受害人提供更加周全的保护。首先,通过行政赔偿范围的历史梳理,发现了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理论层面,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不合理,体现为侵权行为范围模糊以及损害赔偿范围狭窄;实务层面,结合案例分析归纳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主要考量因素及存在的争议。其次,从民法视角对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进行检视。民法与行政法共通、民法与行政法双向融合为从民法视角检视行政赔偿范围提供了理论前提与现实基础。从民法视角对赔偿标准、归责原则、法治精神、国家财力、行政体制与司法体制这些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主要因素进行检视,发现这些因素不应成为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障碍。此处,从反面论证当前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是不合理的。再次,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代表国家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进行介绍、分析,了解域外行政赔偿范围发展的基本脉络,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提供域外借鉴: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应从单一归责原则向多元归责原则转变、行政赔偿标准应从抚慰性赔偿标准向补偿性赔偿标准转变、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主要考虑受害人的保护。此处,从正面为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提供实践根据。最后,立足于民法视角提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重构的相关建议。总体上,提出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三个逻辑转向:从“行为”到“结果”的逻辑转向、从“区分”到“统一”的逻辑转向、从“纯行政责任”到“行政责任民事化”的逻辑转向。具体而言,在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上,应采民事“全部赔偿原则”;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上,应借鉴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予以确定;在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上,应精准定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功能,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权益范围,区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门槛。

二、什么是行政赔偿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什么是行政赔偿制(论文提纲范文)

(4)依法行政视野下行政指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依法行政视野下行政指导界说
    第一节 依法行政以及行政指导的概念界定
        一、依法行政的概念界定
        二、行政指导的概念界定
    第二节 依法行政与行政指导的关系
        一、行政指导的作出依据符合广义上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
        二、行政指导的方式遵循依法行政“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指导的实施符合依法行政“高效便民”的执法目标
    第三节 依法行政视野下行政指导的法律定性
        一、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
        二、行政指导具有权力性
        三、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
第二章 依法行政视野下行政指导实务中存在的困境
    第一节 行政指导的错误适用
        一、行政主体异化行政指导
        二、行政相对人非自愿接受
    第二节 行政指导的实施不规范
        一、行政指导的裁量权过大
        二、行政指导的透明度不足
    第三节 行政指导难以获得监督救济
        一、行政指导的监督力度不足
        二、行政指导的救济途径较少
第三章 依法行政视野下行政指导存在困境的原因剖析
    第一节 行政指导双方角色关系混乱
        一、行政主体存在认识误区
        二、行政相对人缺乏权利意识
    第二节 行政指导程序设计存在漏洞
        一、行政指导缺乏民主参与
        二、行政指导缺乏信息公开
    第三节 行政指导缺乏监督救济机制
        一、行政指导缺乏专门监督机构
        二、行政指导性质不明致法定救济缺失
第四章 依法行政视野下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提高行政指导双方认识
        一、完善执法队伍
        二、加强宣传教育
    第二节 完善行政指导程序
        一、行政指导要注重调研听证
        二、行政指导要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节 建立健全监督救济制度
        一、行政指导监督制度的设计
        二、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5)行政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和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目的
        1.1.3 研究意义
    1.2 课题的研究现状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
第2章 行政赔偿制度概述
    2.1 行政赔偿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的界定
        2.1.1 行政赔偿的概念
        2.1.2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2.2 行政赔偿产生的基础与理论学说
        2.2.1 行政赔偿产生的基础
        2.2.2 行政赔偿产生的理论学说
    2.3 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2.3.1 行政赔偿的范围
        2.3.2 行政赔偿请求人
        2.3.3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3.4 行政赔偿的程序
        2.3.5 行政赔偿的举证责任
        2.3.6 行政赔偿的追偿
第3章 域外行政赔偿制度比较研究
    3.1 世界主要国家行政赔偿制度概况
        3.1.1 法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3.1.2 德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3.1.3 英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3.1.4 美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3.2 行政赔偿制度的发展经验
        3.2.1 日趋法典化
        3.2.2 归责原则多元化
        3.2.3 赔偿范围日趋扩大
第4章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4.1 行政赔偿范围较窄
        4.1.1 抽象行政行为导致的损害被排除
        4.1.2 间接财产损害赔偿被排除
        4.1.3 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被排除
        4.1.4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被排除
    4.2 行政赔偿标准规定过低
        4.2.1 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标准过低
        4.2.2 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过低
        4.2.3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过低
    4.3 行政赔偿程序不完善
        4.3.1 权利请求人权利实现程序欠缺
        4.3.2 先行处理方式不明确
第5章 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议
    5.1 扩大行政赔偿范围
        5.1.1 将抽象行政行为导致的损害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5.1.2 将更多间接财产损害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5.1.3 将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5.1.4 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造成的损害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5.2 提高我国行政赔偿标准
        5.2.1 提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标准
        5.2.2 提高财产损害的行政赔偿标准
        5.2.3 提高精神损害的行政赔偿标准
    5.3 完善行政赔偿程序
        5.3.1 确立独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5.3.2 引入行政赔偿听证制度
        5.3.3 明确行政赔偿先行处理方式
第6章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6)公共警告违法作为的赔偿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之缘起
    (二)文献综述
        1.国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2.国内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三)研究方法
    (四)论文创新点
一、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基础理论
    (一)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问题提出
    (二)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概念界定
        1.公共警告
        2.公共警告违法作为
        3.公共警告违法作为的赔偿责任
    (三)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正当性
        1.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
        2.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现实意义
        3.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简单套用行政赔偿违法归责原则的局限性
        1.我国违法归责原则的局限性
        2.公共警告简单套用违法归责原则的局限性
    (二)公共警告违法作为归责原则的改进思路
        1.违法归责原则为主
        2.比例原则为补充
三、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一般认定
        1.侵权主体
        2.职务违法行为
        3.损害结果
        4.因果关系
    (二)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免责条件
        1.客观技术条件限制下发布错误公共警告
        2.重大危险下紧急发布并已标明不确定性的错误公共警告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导致违法发布公共警告
        4.受害人过错导致违法发布公共警告
        5.媒体、商家等第三人过错导致违法发布公共警告
四、公共警告违法作为的具体赔偿制度构思
    (一)公共警告赔偿责任的特殊性
        1.公共警告的社会公益性
        2.公共警告的特殊侵权性
    (二)以救济为本位和补偿性原则的确立
        1.坚持国家赔偿以救济为本位
        2.以补偿性原则代替抚慰性原则
    (三)扩大赔偿范围,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四)“类型化计算”模式确定赔偿数额
        1.“类型化计算”赔偿模式的产生因素
        2.“类型化计算”赔偿模式的具体框架
结语
参考文献
    (一)着作类
    (二)期刊类
    (三)论文类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7)论间接损失之行政赔偿(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选题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 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国家赔偿标准的选择
    (一) 抚慰性赔偿标准
    (二) 补偿性赔偿标准
    (三) 惩罚性赔偿标准
二、间接损失之赔偿现状
    (一) 立法现状
    (二) 司法现状
        1. 关于预期利益、可得利益、违约金等类似损失的赔偿
        2. 关于利息的赔偿问题
        3. 司法实践中关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认定
三、间接损失之明晰
    (一) 民法上的相关概念
        1.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2. 纯粹经济损失
    (二) 行政法上间接损失范围的分类
        1. 人身损害的间接损失
        2. 财产损害的间接损失
四、间接损失纳入行政赔偿之利益衡量
    (一) 必要性
        1. 权利保障与救济的充分实现
        2. 权力监督
        3. 合法预期的保护
    (二) 国家财力的提升
五、间接损失纳入行政赔偿之路径选择
    (一) 行政法学界的不同观点
    (二) 援引制与单独立法制
        1. 世界范围内的路径选择
        2. 援引制的可行性——民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关系
        3. 对于援引制质疑的回应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8)确认违法判决中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缘起
    二、文献综述
        (一)权益理论相关文献
        (二)确认违法判决理论的相关文献
        (三)确认违法判决权益保护研究文献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确认违法判决的理论根基和发展现状
    第一节 确认违法判决的理论根基
    第二节 确认违法判决的演进过程
        一、确认违法判决的制度肇始
        二、确认违法判决的初步确立
        三、确认违法判决的立法实现
    第三节 确认违法判决的应用现状
        一、确认违法判决数量增长较快
        二、确认违法判决中法条引用频次较高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确认违法判决中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的缺陷
    第一节 行政诉讼理论中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的缺失
        一、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范围不明确
        二、行政诉讼的目标模式冲突下的权益保护不足
    第二节 确认违法判决制度中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的缺失
        一、确认违法判决效力不完整
        二、确认违法判决的弱救济特性阻碍权益救济实现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确认违法判决中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的现有措施
    第一节 权益保护措施的立法现状
        一、权益保护措施的立法发展
        二、权益保护措施的制度特性
    第二节 权益保护措施的运行情况
        一、补救措施的运行情况
        二、赔偿措施的运行情况
    第三节 权益保护措施的存在问题
        一、补救措施的现存问题
        二、赔偿措施的现存问题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确认违法判决中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建立确认违法判决的层次化适用标准
        一、一般性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标准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标准
        三、涉及第三人的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标准
    第二节 完善确认违法判决的权益保护措施
        一、补救措施的完善建议
        二、赔偿措施的完善建议
    第三节 拓展确认违法判决的权益保护方式
        一、以司法文件强化权益保护
        二、增设预防性保护手段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公安机关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以行政第三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论文主题
    (四)研究方法
    (五)文章结构
一、公安机关信息公开基本理论
    (一)公安机关信息的内容
    (二)公安机关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三)公安机关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
二、公安机关向行政第三人信息公开基础理论
    (一)公安机关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
    (二)公安机关信息公开中行政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公安机关向行政第三人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安机关在信息公开中对行政第三人范围的划分不完善
    (二)公安机关向行政第三人信息公开的程序不完善
    (三)公安机关向行政第三人信息公开的监督救济制度不完善
四、公安机关对行政第三人信息公开完善思路
    (一)公安机关要明确行政第三人的范围
    (二)公安机关应完善向行政第三人信息公开的程序
    (三)公安机关应完善向行政第三人信息公开的监督救济机制
五、结论
参考文献

(10)民法视角下行政赔偿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艘
Abstract
引言
    一、论文选题依据
        (一) 本选题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 本选题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论文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 本选题具体研究的主要内容
        (二) 研究目标
        (三) 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一) 本选题研究的基本思路
        (二) 本选题研究过程拟采用的方法和手段
        (三) 现有研究条件和基础
    四、本课题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一) 本选题的特色之处
        (二) 本选题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行政赔偿范围的历史梳理及局限性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历史梳理
        (一)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与发展
        (二) 西方国家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与发展
    二、行政赔偿范围的局限性
        (一) 理论层面: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不合理
        (二) 实务层面: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考量因素及争议性
    三、小结: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二章 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民法检视
    一、民法对行政赔偿范围确定检视的正当性
        (一) 民法检视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理论前提
        (二) 民法检视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现实基础
    二、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制度因素之民法检视
        (一) 抚慰性赔偿标准阻碍了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
        (二) 违法归责原则限制了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
    三、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外在因素之民法检视
        (一) 行政赔偿范围与当前的法治精神不符
        (二) 行政赔偿范围与国家财力不相适应
        (三) 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并非限制行政赔偿范围的绝对理由
    四、小结: 以上影响因素并不能阻碍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
第三章 域外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民法借鉴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
        (一) 法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分别适用公、私法赔偿规则
        (二) 德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与民事赔偿合一
        (三) 日本公权力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准用民法规定
    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国家责任与私人责任基本相同
        (一) 英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
        (二) 美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
    三、域外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对我国的启示
        (一)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应从单一归责原则向多元归责原则转变
        (二) 行政赔偿标准应从抚慰性赔偿标准向补偿性赔偿标准转变
        (三) 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主要考虑受害人的保护
    四、小结: 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有实践根据
第四章 民法视角下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重构
    一、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逻辑转向
        (一) 从“行为范围”到“结果范围”的逻辑转向
        (二) 从“区分”到“统一”的逻辑转向
        (三) 从“纯行政责任”到“行政责任民事化”的逻辑转向
    二、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具体化
        (一) 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二)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三)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三、小结: 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逻辑转向及具体化
结论
参考文献
谢辞
个人简历与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四、什么是行政赔偿制(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制度研究[D]. 韩秀秀.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 [2]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研究[D]. 李雪. 江南大学, 2021
  • [3]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负面信息披露[J]. 于昊. 法大研究生, 2020(01)
  • [4]依法行政视野下行政指导制度研究[D]. 刘畅.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5]行政赔偿制度研究[D]. 高明鑫. 长春理工大学, 2020(02)
  • [6]公共警告违法作为的赔偿责任[D]. 吕辰冉. 山东师范大学, 2020(12)
  • [7]论间接损失之行政赔偿[D]. 张震. 苏州大学, 2019(04)
  • [8]确认违法判决中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研究[D]. 李佶楠.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9]公安机关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以行政第三人为视角[D]. 温冠男. 内蒙古大学, 2019(09)
  • [10]民法视角下行政赔偿范围研究[D]. 林雅玲. 福州大学, 2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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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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