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齐砺杰[1](2019)在《个人破产的金融维度》文中指出作为债务链条上的最后一环,个人破产法对整个现代经济和金融体系无疑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个人破产程序对于银行呆坏账核销制度的意义;二、降低金融不良贷款的总体催收成本;三、个人破产重整有利于保障住房贷款的整体安全;四、个人破产制度是金融-经济体系的一道社会防火墙(能制约"影子银行"的体量;是允许银行破产的必然推论;对社会福利体系的部分功能替代:尤其是在应对不断上升的医疗债务、人口老龄化和长期经济下行风险时);五、个人破产制度对风险投资及创新精神的影响。单独来讲,每一点可能都只有边际性的改善作用,但是各种边际性效应的累积,就可能对中国的金融-经济体系产生较大的总体影响。从最本质上看,个人破产其实是在保护市场经济的终端需求侧,需求侧出了问题,供给侧无论如何都不可能"独善其身"。
宁威[2](2015)在《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的商业人寿保险自1982年恢复以来,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159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20235亿元,年均增长61.38%。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大幅超过GDP增长速度,寿险保费收入在2014年达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85.61%,占到商业保险税收的绝大部分。我国中央银行1996年至2002年连续8次降低存款利率,为适应新的利率情况,规避利率风险,1999年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出现投资连结保险以来,在金融综合的趋势下,商业人寿保险产品从以前的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的传统寿险,发展成以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为代表的创新型险种为主。创新型产品的推广,使得创新型产品市场份额迅速扩大,其保费收入已大大超越传统寿险的保费收入,逐渐成为市场主流。创新型寿险产品的开发技术已经脱离了传统寿险产品以“三差”定价的模式,将利差风险转移给保单持有人,盈利方式转变为收取中间业务费用,投资收益分成等形式。因此,更注重于投资收益回报、保单持有人现金价值的保值与增值。设计出的产品因经过多次精算贴现,也更加复杂。这类人寿保险产品构成、成本分摊、经营理念和运作原理等与之前的保障型和储蓄型人寿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看似同样的保费收入表现在所得税基上就会产生明显差别。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多元多重保障需求。在社会保障解决了基本生老病死的问题后,通过商业寿险能够使更多的人得到差异化的保障。针对我国的现状,商业人寿保险作为灵活、个性强的保障方式,为不同的家庭、职工和个人提供多维的保障方式。其达到的现实目的和社会保障一样,在补偿力度方面,甚至更加充分。以前,商业人寿保险一直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存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商业人寿保险已经不再是补充,进而发展到成为重要支柱,起到强大的支撑作用。商业保险在未来将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基于以上论述,现代商业人寿保险不应简单的看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具备的极强的社会性和保障性是其他商业行为无法比拟的。但是对商业寿险所得税制度的研究却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以往的研究局限于行业视角,仅限于关注税收优惠,而没有注重税收公平;只关注税收递延或税收减免,并不关注在公平的立场上对商业人寿保险的所得税进行分析。第二,在论述范围上或者较大,从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的整个保险范畴进行研究,而没有精确到人寿险,没有考虑到不同的险种由经营方式与利润来源的差异所产生的税制差异;又或者只谈单一某个险种,没有考虑到人寿保险内含诸多险种其实差异很大,对人寿保险的所得税制考虑的不够全面。第三,在税制公平方面,以往的研究仅关注了税制不公平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会制约人寿保险的产品创新,但没有考虑到不公的税制会使得资本在金融各行业中产生不合理流动,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第四,税法学者对实质课税原则的研究为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理论基础,但之前的研究没有落实到人寿保险业上,对寿险的细节特别是各险种如何进行实质课税并未涉及。所以,目前的商业寿险税制暴露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在寿险税收制度设计时并未考虑到寿险产品的差异性,以至于制度整体过于笼统,没有针对性;无法适应寿险产品特殊性的制度,产生了对寿险业的双重征税等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税制研究者对寿险行业特殊性和地位了解不够,而熟悉情况的寿险从业者又无法站在客观公平的角度上思考税制问题。进而,在本文中笔者基于实质课税原则的需要,确定了研究思路为将寿险业的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根主线,根据利润来源,将人寿保险分为保障型人寿保险、储蓄型人寿保险和投资型人寿保险。纵横交叉后可以通过分析险种购买目的和利润来源,更清晰地发掘现有所得税制在面对寿险产品时所暴露出的问题,并为后续使用税法原则解决问题提供便利。通过国际比较,发现美国所得税制的特点在于针对主体不同而做出不同的约定,包括公司主体性质的差异和被保险方的收入情况,对规模不同的保险公司采取有差异的税收优惠,对收入不同的被保险方采取有差异的所得税率,较客观地反映了不同收入群体的所得税负,也有助于调节社会公平。另一方面,针对扣除项,其规定的比较详细,有针对性的对不同险种,按照其产品特点进行相应的扣除,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较充分的反映了各险种的运作特点,体现了实质课税原则。而英国的所得税制体现了英国人寿保险公司资本输出的特点,主要是对本国和海外分支机构所做的所得税制度约束。但由于英国市场上也存在许多填补市场空白的小型人寿保险公司,为了鼓励这些小型人寿保险公司的发展,施行了较低的所得税率。而针对被保险方,与美国模式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针对高收入阶层采取更高的所得税率进行调整。在险种方面,只针对具有养老功能的年金产品有减税政策,从另一方面也可以反映出英国寿险市场相对成熟,年金产品具有的社会稳定器功能被政府所看重。日本的所得税制度针对日本商业人寿保险市场成熟、公司数量繁多、保险深度和密度都高的现状,日本的寿险所得税制较真实的反映了市场和文化氛围。因为市场竞争激烈,市场中的存量险企实力和技术雄厚,通过对保险公司征收较高的所得税和较苛刻的税前扣除,可以对进入市场的寿险公司质量起到促进作用;日本的储蓄习惯相似于中国,对被保险方的税收优惠恰好反映了这个文化,有利于被保险方通过商业人寿保险对自己的养老和家庭的储蓄提前作出安排,而明晰的所得税规定有助于社会公平。在金融综合趋势下,人寿保险与银行、证券业务出现交叉现象。本文通过进一步划分人寿保险产品,通过保险与银行、保险与证券产品的对比,排除掉不同部分后,对相同部分进行比较。通过行业比较,发现在与金融业其他行业的对比中,扣除项的粗糙也进一步地体现了税制的设计忽视纳税客体特殊性后所产生的问题;发现了总准备金采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佣金手续费的计提比例过时等有违实质课税原则的现象对最终结果的影响程度,即:商业寿险税基过大导致丧失税收公平。通过第五章进一步的实证分析将差距以量化的形式体现出来,发现随机选取40岁的男性投保10年期的保额为单位1元的死亡保险,营业税竟然是应征的50倍,如果比照同资金量的银行业务,则是银行业务的125倍;而所得税也大于其他两个行业。在税法精神的指引下,笔者提出寿险所得税制的改革原则,主要包括应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完善经济保障职能、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优化经济发展的职能、有利于发挥商业人寿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职能的国民经济总体促进原则;商业人寿保险市场的总体促进原则;应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应符合我国税收政策的原则与目标的原则;应兼顾保险监管制度的原则等。进而在此原则基础上提出了对生存收益征收所得税、死亡收益征收所得税,特别是对投资型险种开征所得税这三块应征未征的所得税;进一步明确投保人的税前扣除以及对某些险种的延迟纳税等建议。以使我国的税制在公平的基础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推进,对金融市场的繁荣,人民收入分配均衡,以及对社会形势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本论文通过两条研究思路、两个研究对象分别论述:1.“两条研究思路”:第一条,从商业人寿保险的特殊性带来商业人寿保险税收制度的特殊性入手,分析特殊性带来的问题以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第二条,结合金融综合经营的背景,将寿险所得税1与银行、证券进行比较,将我国的寿险业所得税负与三个典型国家进行对比。最终为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提供政策建议。2.“两个研究对象”:第一,通过对比三类企业在同一部税法下经营同一笔资金的所得税税基,从而得到税负是否公平的结论,并为今后税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第二,通过对比在三类企业购买相应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在同样投资量或获得同样利润的情况下的所得税税基,结合第一条主线,以实质性课税为原则,提出今后税制改革的建议。本论文共分为七章,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分析,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章为导论,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答题思路、概念界定等。第二章从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性和现行所得税制各种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的特殊性,指出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第二部分为比较分析,包括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三章通过与三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国际比较,发现同是拥有保险业的国家他们是如何处理保险业特殊性与税法一般性之间的关系。从而找出解决方案。第四章通过与同为金融行业的银行、证券进行行业比较,分析统一的税收制度在三个行业的差距,从而找出相应的问题和原因。第五章通过建模进行理论推导,并引入中国寿险业生命表测算出结果进行数据对比。第三部分为政策建议,包括第六章和第七章。通过前面五部分的分析,第六章在税法基本理论指引下论证税收公平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在寿险所得税法律制度中的适用度,从而给第七章的政策建议提供理论依据;第七章通过理论构架,提出寿险所得税税制改善的绩效评价原则,在此框架下为现行税收制度提供政策建议。
杨家新[3](2013)在《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制度演变述评》文中提出呆账准备金源于早期国有银行为核销贷款而建立的信贷补偿基金,后发展为金融企业防范金融风险的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制度是我国财政部为规范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管理而制定的一项财务制度。在我国金融业改革过程中,呆账准备金制度为商业银行化解金融风险、夯实资产质量、准确反映经营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李昭[4](2012)在《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研究 ——基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产出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优化了产业结构,促进了各国的就业。金融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不仅是中介媒体,更主要的是发挥着“大脑中枢”的支配作用,金融业的发展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和物质财富的增加。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这四大支柱行业构成了我国金融业。伴随着经济自由化和多样化的发展,我国银行业的业务也越来越广泛,如资产证券化、银证合作、银保合作、银期合作等都涉及到另外三大行业。分析银行业的税收政策,对于整个金融业税制的完善可以起到示范与借鉴作用。银行业的税收政策随着经济发展不断调整,取得了显着的成果,但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扩大,现有的税收政策已不足以起到规范银行行为、促进银行发展的作用了;银行业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特别是近年来,大量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的影响着我国国内银行的发展;同时,在经济全球化中,任何一个国家都离不开世界经济的影响,世界金融行业的动荡同样影响到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银行业作为金融业中的支柱行业之一,提高风险防控水平迫在眉睫。完善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对于应对银行业的这些新变化具有重大意义。在这一背景下,本文以银行业税收政策为出发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第一章,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并且界定了本文研究范围,即研究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影响最大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第二章,运用经济学理论模型,以利润最大化的假设条件为前提,分析对银行产生最大影响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对银行最主要的业务即贷款业务的影响;第三章,从营业税和所得税角度分别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的变迁及现状,并单独列明这两个税种中的特殊条款和税收优惠便于后面分析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分析国外银行业的货物劳务税和所得税,指出国外银行的税收政策中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第五章,对照外国有益经验分析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银行业在经济中的地位出发,以货物劳务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改革为方向,提出改进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的建议:货物劳务税方面,通过短期和长期两个过程逐步实现银行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同业拆借业务适当征税,弥补金融衍生品征税的空白;所得税方面,规范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充分发挥银行业税收优惠的导向作用,增加银行的涉农贷款业务、小企业贷款业务、绿色信贷等业务的税收优惠,并进一步规范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纳成本。
刘初旺[5](2008)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保险公司税收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保险公司的纳税人、税率、税收优惠、税基的界定都发生很大变化。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纳税,而我国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普遍采取分公司形式,这会导致这些分公司纳税地点发生改变;新税法中没有专门对保险行业的税率和税收优惠,部分保险公司可以争取小型微利20%的税率,对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有一部分可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在税基方面,新税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取得成本、准备金、长期待摊费用、呆账、预防费等五个方面。
刘佐[6](2007)在《中国金融所得征税制度研究》文中认为
国家税务总局[7](2000)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和规范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提取准备金的办法。采取提取准备金办法的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据实扣除。
周华,戴德明[8](2011)在《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规则:问题与可能解》文中研究表明银行业监管机构、税务机关和会计立法机构围绕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规则问题一直存有争议,这导致实务操作者产生困惑。此种困境乃是我国会计及金融法规"与国际接轨"的必然结果。美国金融市场上证券监管机构与银行业监管机构近二十年的权力斗争导致这一问题沉疴多年:一方面,会计规则定位失当,以致财务会计报告缺乏公益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银行监管规则过分依附于会计规则,使得监管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不恰当地合二为一。这两重因素的叠加,导致关于银行拨备的争论愈演愈烈。严格界定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规则并分别予以改进,是完善会计法规和改进银行监管的治本之策。借鉴域外经验存有潜在风险,我国会计与金融法规必须以体现本土价值观的、科学的会计理论和金融监管理论为立法理念,唯有如此,方能真正对规范经济秩序有所助益。
李碧荣[9](2011)在《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影响因素 ——基于我国上市银行的实证研究》文中提出贷款损失准备是银行针对贷款损失估计和提取的用以防范可能发生贷款风险的准备金,是银行稳健经营的前提。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后,世界各国重新审视并更加重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并对银行资本监管及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以保证银行的稳健经营及金融系统的稳定。本文从我国的制度和政策背景出发,以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商业银行2002-2009年间104个公司年为样本,对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本文从主客观影响两个角度出发,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决定因素分为非任意决定因素和任意决定因素两类。结论表明:银行收益水平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显着正相关,银行规模、未来收益水平的变动及贷款增长率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不相关,在非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不良贷款和资本充足率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显着正相关,资产负债率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显着负相关。即商业银行有通过贷款损失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此外,非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还有通过贷款损失准备进行资本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动机。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为我国银行各项政策制度的制定提供有益的数据支持,以明确拟制定的各项政策制度的实施可能对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影响,并为后续的实证研究提供线索。
李金华[10](2008)在《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从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现状出发,结合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分析探讨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税负、准备金扣除、税收优惠、汇总纳税等几个主要问题及完善思路,兼论新税法对我国保险企业的影响。
二、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个人破产的金融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个人破产程序对于银行呆坏账核销制度的意义 |
二、降低金融不良贷款的总体催收成本 |
三、个人破产中的重整制度有利于保障住房贷款的整体安全 |
四、个人破产制度是金融-经济体系的一道社会防火墙 |
(一)制约“影子银行”的体量 |
(二)允许个人破产是允许银行破产的必然推论 |
(三)个人破产对社会福利体系的部分功能替代:尤其是在应对不断上升的医疗债务、老年化和长期经济下行风险时 |
五、个人破产制度对风险投资及创新精神的影响 |
结论 |
(2)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分析框架 |
第五节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特殊性 |
第一节 商业人寿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
第三节 我国现行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我国与美英日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 |
第二节 英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 |
第三节 日本商业人寿保险税法制度 |
第四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与美英日的比较 |
第四章 我国寿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所得税制的比较 |
第一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证券业的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四节 我国寿险、银行、证券三业所得税制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分险种的所得税测算比较 |
第一节 保障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第二节 储蓄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第三节 投资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课征的原则 |
第一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税收公平原则 |
第二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实质课税原则 |
第三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应能课税原则 |
第七章 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确立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措施 |
附录: 保单定价利率 2.5%时非养老金保费计算后台数据表(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制度演变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呆账准备金制度的建立、改进及变革 |
(一) 呆账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及改进。 |
(二) 呆账准备金制度的全面改革。 |
二、呆账准备金相关制度的形成及发展 |
(一) 关于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规定。 |
(二) 关于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规定。 |
(三) 呆账准备金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 |
三、呆账准备金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协调 |
(一) 呆账准备金计提调整。 |
(二) 呆账认定及呆账核销调整。 |
四、小结 |
(4)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研究 ——基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概念界定与结构框架 |
1.3.1 概念界定 |
1.3.2 结构框架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2 税收对银行贷款行为的影响及启示 |
2.1 税收对银行贷款行为的影响 |
2.1.1 营业税对银行贷款行为的影响 |
2.1.2 企业所得税对银行贷款行为的影响 |
2.2 理论分析的启示 |
3 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演变与现状 |
3.1 银行业税收政策演变 |
3.1.1 银行业营业税政策演变 |
3.1.2 银行业所得税政策演变 |
3.1.3 对我国银行业政策演变的评价 |
3.2 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现状 |
3.2.1 银行业营业税现状 |
3.2.2 银行业企业所得税现状 |
4 国外银行业税收政策及启示 |
4.1 货物与劳务税 |
4.2 企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 |
4.3 国外银行业税收政策启示 |
5 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问题分析 |
5.1 银行业营业税存在的问题 |
5.1.1 存在重复征税 |
5.1.2 课税范围不尽合理 |
5.2 银行业所得税存在问题分析 |
5.2.1 税前扣除存在的问题 |
5.2.2 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足 |
5.2.3 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6 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改进建议 |
6.1 银行业税收政策改进的指导原则 |
6.2 银行业营业税改进建议 |
6.2.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6.2.2 规范课税范围 |
6.3 银行业所得税改进建议 |
6.3.1 完善税前扣除政策 |
6.3.2 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导向作用 |
6.3.3 完善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保险公司税收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保险公司纳税人的界定 |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保险公司税率及税收优惠的界定 |
(一) 对国债利息所得继续给予免税。 |
(二)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收入免税。 |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保险公司税基的界定及影响 |
(一) 关于保费取得成本。 |
(二) 关于各项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
(三) 长期待摊费用 |
(四) 关于呆账坏账及准备金扣除 |
(五) 防预费和保险保障基金的扣除 |
(6)中国金融所得征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金融所得征税制度的发展 |
(一) 中国金融所得征税制度的起源。 |
(二) 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所得征税制度。 |
(三) 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金融所得征税制度。 |
(四)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金融所得征税制度。 |
二、中国金融所得征税制度的现状 |
(一) 企业所得税。 |
1.纳税人。 |
2.计税依据。 |
3.扣除项目。 |
4.不可扣除项目。 |
5.税率。 |
6.保险企业的特殊规定。 |
7.证券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 |
(1)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
(2)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8.纳税期限。 |
(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1.纳税人。 |
2.计税依据。 |
3.税率。 |
4.特殊规定。 |
(1) 银行、保险业。 |
(2) 证券业。 |
5.纳税期限。 |
(三) 个人所得税。 |
1.纳税人。 |
2.征税项目和应纳税所得额。 |
3.税率。 |
4.免税规定。 |
5.证券业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规定。 |
(1) 股票。 |
(2)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
(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四) 2006年中国金融所得税收入情况。 |
三、中国现行金融所得征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税负偏高。 |
1.企业所得税。 |
(1) 名义税率偏高。 |
(2) 实际税负偏重。 |
2.个人所得税。 |
(1) 名义税率偏高。 |
(2) 实际税负偏重。 |
(二) 税制设计不够科学、规范。 |
1.内资金融企业与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差异。 |
2.内资金融企业的所得税制度与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协调。 |
3.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税务处理与财务处理不协调。 |
4.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协调。 |
5.投资收益的征税规定不同, 税负不公平。 |
6.预提税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 |
7.金融税收覆盖面偏窄。 |
(1) 金融衍生品。 |
(2) 金融信托。 |
四、关于中国金融所得征税制度改革的初步探讨 |
(一) 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 |
1.统一税制。 |
2.降低税率。 |
3.修订税前扣除规定。 |
4.改革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 |
5.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
6.完善预提税制度。 |
(二) 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 |
1.改变征税模式。 |
2.调整税前扣除项目。 |
3.允许将资本损失从资本利得中扣除。 |
4.降低税率。 |
5.避免或者减少重复征税。 |
(三) 完善投资收益征税制度。 |
(四) 完善与金融衍生品所得相关的税制。 |
(8)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规则:问题与可能解(论文提纲范文)
一、经济法规之间存在分歧:问题的引入 |
(一) 现行会计法规主张采用现值算法计算“已发生损失” |
(二) 金融法规更为强调“五级分类”和“预期损失” |
(三) 税收法规对贷款损失准备持保留态度 |
二、经济监管借鉴域外经验:舶来的困境 |
(一) 我国会计法规借鉴美国证券市场上的“公认会计原则” |
(二) 我国金融法规借鉴美国的银行业监管规则 |
(三) 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的推动作用 |
三、美国金融监管中的权力斗争:困境之本源 |
(一) 公认会计原则被强行列入金融监管规则 |
(二)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展开拉锯战 |
(三) 美国证监会与银行业监管机构达成妥协 |
四、厘定会计法规与金融法规:困境之剖解 |
(一) 谨慎性原则的失当性 |
(二) 金融监管报告不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合二为一 |
(三) 财务会计报告与金融监管报告的分离式设计是治本之策 |
(四) 维护利润数据的公信力是协调会计法规和金融法规的关键 |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
(9)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影响因素 ——基于我国上市银行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图表目录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 |
2 文献综述 |
2.1 国外研究综述 |
2.2 国内研究综述 |
2.3 小结 |
3 制度背景 |
3.1 贷款损失准备金会计制度 |
3.2 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范 |
3.3 贷款损失税收政策 |
4 研究假设 |
4.1 非任意决定因素 |
4.2 任意决定因素 |
5 样本、数据与方法 |
5.1 样本与数据 |
5.2 样本区间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分析 |
5.3 变量定义及实证回归模型 |
6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6.1 描述性统计 |
6.2 单变量检验 |
6.3 回归结果分析 |
6.4 稳健性测试 |
6.5 小结 |
7 结论及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本文不足与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10)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保险企业所得税税负问题 |
1. 税率问题 |
2. 费用扣除问题 |
二、保险企业各项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
1. 我国保险公司计提准备金的种类 |
2. 各项准备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法律规定 |
3. 实务中准备金扣除标准的主要问题 |
三、保险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
1. 所得税的优惠应考虑到保险支持和稳定社会经济的功能作用, 对特定保险经营业务, |
2. 所得税优惠应考虑对特定项目、对关键险种和政策性险种给予优惠, |
3. 所得税优惠应考虑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和特定项目投资的优惠 |
4. 所得税优惠应鼓励保险企业进行产品创新, 拓展保险领域, 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
四、保险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
1. 汇总纳税导致的税源转移问题 |
2. 汇总纳税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核算产生的影响 |
五、结束语 |
四、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个人破产的金融维度[J]. 齐砺杰.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9(04)
- [2]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D]. 宁威. 中央财经大学, 2015(02)
- [3]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制度演变述评[J]. 杨家新. 金融会计, 2013(03)
- [4]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研究 ——基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分析[D]. 李昭. 东北财经大学, 2012(06)
- [5]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保险公司税收政策研究[J]. 刘初旺. 经济研究导刊, 2008(09)
- [6]中国金融所得征税制度研究[J]. 刘佐. 经济研究参考, 2007(55)
-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J].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0(07)
- [8]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规则:问题与可能解[J]. 周华,戴德明.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1(04)
- [9]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影响因素 ——基于我国上市银行的实证研究[D]. 李碧荣. 暨南大学, 2011(11)
- [10]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分析[J]. 李金华. 当代经济管理, 2008(09)
标签:税前扣除论文; 人寿保险论文; 坏账损失论文;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论文; 保险产品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