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家2003年总目录(论文文献综述)
李纪慷[1](2021)在《德摩斯梯尼时代雅典的银行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德摩斯梯尼时代的雅典经济,一扫伯罗奔尼撒战争后的阴霾,虽然远不及古典时代盛期,但还是出现了经济发展的第二个小高峰。在这一时期,银行业成为雅典社会中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尤其是私人银行家所经营的银行,在雅典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私人银行业的产生、职能以及银行中的从业人员,形成关于德摩斯梯尼时代银行业较为全面的认识,进而探究雅典私人银行业在德摩斯梯尼时代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全文共分为6个部分,分别为:绪论、银行业的由来及其含义、银行业的职能、银行业的从业人员、银行业对雅典社会的影响和结语。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意义以及国内外相关的研究动态。第一章主要追溯货币使用与私人银行业产生之间的关系,并对一些相关概念进行阐释。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介绍德摩斯梯尼时代私人银行业的职能以及银行中的从业人员,通过对银行职能和银行从业人员的分析,引出第四章的主要内容,即银行业对当时雅典政治、经济及人们思想的影响。
赵前[2](2021)在《从官商合办到公私合营 ——中国实业银行研究(1937-1951)》文中研究表明本文聚焦“小四行”之一的中国实业银行(1937-1951),从权资关系互动的角度理解银行业的变迁。进而探讨不同时期政权组织对银行业的控制特点和方式,以及较长时段一般银行的因应之道。1937年4月,中国实业银行被国民政府增资改组,成为官商合办银行。不久抗战爆发,中国实业银行裁并分支行处,内迁至大后方,并响应大后方金融网的构建,重新设立行处,却由于国民政府取向的变化,业务发展及行处设立远逊于国家银行与省地方银行。为了突破经营困境,中国实业银行谋划增资改组,引入商股,清退官股,重新回归完全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最终由于国民政府内部的权力斗争,功败垂成。不过中国实业银行利用国民政府战时金融统制的弱效,顺利扩充商股,重新占据主动权,体现出战时国家权力与银行资本共同扩张的局面。战后中国实业银行回迁上海,接收、清理和复员中国实业银行。在国民政府财政部的监管过程中,发现伪中国实业银行的诸多“非法”行为,甚至不乏总行的战后包庇,财政部最终竟以妥协告终。国民政府力求重建战后金融体系,监管银行业的清理和复员,却体现出“监而不管”的特点,为战后金融市场的乱序提供了某种历史解释。1949年5月份,上海解放,中国实业银行被中共接管改造为最早的一批“公私合营”银行之一。中国实业银行不同于过去排拒官股的表现,反而积极配合国家银行,力求转型为国家银行政策的执行者,背后原因远非过去仅仅认为的中共的强行改造。公私合营银行的业务发展与顺利改造,得益于政治权力的倾向,以及职工群体的动员。总体来说,国民政府对于银行业往往采取资本和人事进行双重控制,银行股东争夺股本的属性,意味着银行权力需要凭依资本,甚至国家权力渗透到商业银行,也要有资本的形式包裹。而中共建政后的银行业改造,资本的权力化不断被边缘,组织控制和政治动员成为中共控制银行业的新着力点。中国实业银行拥抱国家银行体系,既是符合时宜的逐利使然,也是新的经济体制下的无奈选择。
黎立博[3](2021)在《数字化转型对中国农业银行人力资源需求影响及预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技术的日新月异和迅猛发展,特别是受到去年以来新冠疫情的冲击,推动了各行各业新一轮数字化转型的高潮。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在前几年数字化转型摸索和试点的基础上,也已经开始思考和探索全面推动金融业务特别是零售金融业务朝着零接触服务、全线上运作、智能化经营的方向加速前进。业务转型发展离不开人才队伍的支持,数字化转型不仅要求商业银行对其经营管理模式、产品、业务流程等进行创新和变革,同时更对商业银行人力资源规划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人力资源需求分析是人力资源规划的重要环节,因此,研究数字化转型对商业银行人力资源需求的影响就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国内商业银行人力资源规划面临着一些挑战:第一,缺乏对人员规模与业务发展匹配度的定量评估;第二,对数字化转型给人力资源需求带来的影响定量分析不够;第三,对人员规模及结构变化趋势预测不够准确。基此,本文对数字化转型对中国农业银行人力资源需求的影响和预测进行了深入研究,以填补数字化转型对银行金融机构人力资源需求影响的理论空白,为银行金融机构制定人力资源“十四五”规划提供理论参考。本文采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围绕数字化转型对中国农业银行人力资源需求影响及预测进行了研究。首先,运用DEA-Malmquist方法对中国农业银行等17家国内上市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个区域的投入产出效率进行对比分析,验证了中国农业银行人员规模偏大、人员投入产出效率偏低的假设,为后续章节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必要性依据。其次,结合相关理论,定量分析了数字化转型对中国农业银行不同岗位序列人力资源需求的影响因素,探究了数字化转型对中国农业银行人力资源需求的影响机制。最后,运用Markov过程原理,构建了中国农业银行人员结构预测分析模型,对2021-2025年中国农业银行人员结构进行了预测。研究显示,本文提出的假设全部得到了支持。本文主要得出以下结论:(1)中国农业银行人员规模偏大,人均投入产出偏低,区域投入产出不平衡。中国农业银行在17家国内上市银行中人员规模最大、数量最多,但综合投入产出效率位居17家国内上市银行第12位,属于中下游位置。中国农业银行珠三角地区综合投入产出效率最高,长三角、环渤海地区次之,东北、西部地区最差。(2)数字化转型已经在一定时期内有效降低了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发展对人员数量的需求。2011-2015年,中国农业银行人员规模随着业务发展而不断增长,2015-2020年中国农业银行人员规模随着业务发展而不断下降,与该企业从2015年左右开始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在时间序列上高度吻合。(3)数字化转型对中国农业银行不同岗位序列人力资源需求产生了不同方向和不同程度的影响。数字化转型对柜面序列人员、营销序列人员、科技序列人员和管理序列人力资源需求都具有显着作用。具体而言,电子渠道分流率每提升1个百分点对柜面序列人力资源需求减少1958.39人;线上贷款每增加1亿元对营销序列人力资源需求减少1.65人,线上个人客户数每增加1万人对营销序列人力资源需求增加0.29人;线上贷款每增加1亿元约需增加0.11个科技序列人员,线上个人客户占比每提升1个百分点对科技研发序列人力资源需求增加63.83人;线上贷款规模每增加1亿元管理序列人力资源需求约减少6.66人。(4)随着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推进,“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中国农业银行总的人力资源需求仍然持续下降,但数字化转型的边际效应在递减,未来人力资源需求可能出现“U”型增长。业务规模和客户规模的自然增长会推动中国农业银行人力资源需求的增加,数字化转型战略的深入推进同步推动中国农业银行人力资源需求的减少,而且减少的效果仍然会超过业务和客户自然增长带来的人力资源需求增加。因此,总的人力资源需求呈现持续下降趋势。预计到2025年末,中国农业银行人员规模将比2020年末下降5%左右。但从趋势看,数字化转型对人力资源需求减少的边际效应在递减,未来总的人力资源需求可能出现“U”型增长。(5)“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中国农业银行人员队伍结构(包括年龄和学历结构)将会得到较大改善。数字化转型对人员队伍综合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动中国农业银行在新增人员补充上主要以高学历应届毕业生为主,将大幅改善人员队伍结构。预计到2025年末,中国农业银行人员队伍40岁以下人员占比将比2020年末提升约25个百分点;本科学历及以上人员占比将比2020年末提升约27个百分点。在研究过程中,本文获得了以下四点创新:(1)揭示了数字化转型对中国农业银行不同岗位序列人力资源需求的影响。本文聚焦数字化转型对中国农业银行人力资源需求影响进行了深入挖掘,揭示了数字化转型对中国农业银行柜面序列人员、营销序列人员、科技研发序列人员和管理序列人力资源需求的不同影响。本文的研究结论,揭示了数字化转型对中国农业银行人力资源需求的影响规律,在微观层面填补了数字化转型对人力资源需求影响的定量研究,为其他银行金融机构相关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2)将Lasso方法应用于技术进步对人力资源需求影响模型变量筛选,有效地识别出数字化转型指标对人力资源需求的影响。本文运用机器学习技术中的Lasso方法,对可能影响中国农业银行人力资源需求的诸多变量进行了有效筛选和甄别,识别出了数字化转型影响变量,同时有效解决了变量多重共线性的问题。丰富和拓展了Lasso方法在技术进步对人力资源需求影响领域的实践应用。(3)优化改造了基于Markov过程原理的人员结构预测模型。本文结合案例研究和Markov过程原理构建了中国农业银行人员结构预测模型。在构建模型过程中,引入了新增人员年龄和学历状态分布变量,使人员状态概率转移矩阵更加科学准确。实现了对Markov过程原理相关模型的优化改造,丰富了对人员结构预测的理论研究。在实践中已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人力资源“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决策参考,相关结论得到行内广泛认可和一致肯定,同时正继续应用于中国农业银行人力资源“十四五”规划的研究和制定。(4)揭示了中国农业银行人员规模增长曲线规律。本文对2021-2025年中国农业银行人员规模变化趋势进行了实证预测,揭示了“十四五”期间中国农业银行人员规模呈现持续下降。但随着数字化转型对部分岗位序列人力资源需求影响程度逐步降低,人员规模未来可能出现“U”型增长的发展规律。本文的研究结论,为学术界研究数字化转型对银行金融机构人力资源需求的影响提供了新的视角。本文作图26幅,作表34个,参考文献220篇。
王目坤[4](2020)在《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俄国书刊审查政策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主要研究的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俄国书刊审查政策调整变化过程及其所带来的影响。作为控制社会思想传播,监管社会舆论变化,过滤敌对价值观的书刊审查制度是维系俄国专制统治的重要保障,受到历任俄国沙皇的格外重视。受社会政治文化条件、国际国内革命形势、沙皇个人思维等因素变化的影响,俄国书刊审查政策表现出了明显的时代特征。如果以俄国出版业发展为水平线,那么书刊审查政策就以波浪线式的方式悬挂在上方,时而自由较宽松,时而保守较严苛,就这样来回切换:亚历山大一世执政前期(1801—1812)是书刊审查政策的宽松自由期,颁布了第一个书刊审查法律,规范了书刊审查秩序,国民教育部和大学负责处理书刊审查事务,到他执政后期(1812—1825),书刊审查政策开始转向保守;尼古拉一世时代(1825—1855)是书刊审查政策的保守严苛期,颁布了两部书刊审查法律,其中一个被称之为“铁律”,出现了部门书刊审查体系,在1848—1855年甚至出现了极度严苛的书刊审查政策,被史学界称之为书刊审查史上的“白色恐怖”;亚历山大二世执政时期(1855—1881)的书刊审查政策也出现了明显的分水岭,从1855年至19世纪70年代,书刊审查政策整体上比较宽松、缓和:实施了豁免预审制(仅限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允许私人创办报刊,运用司法手段处理书刊审查事务纠纷;19世纪70年代之后,随着国内阶级矛盾加剧,书刊审查政策逐步走向保守,行政专断权和经济处罚举措更多的出现了书刊审查事务处理之中,这种保守趋势一直延续到亚历山大三世时期。亚历山大三世时代(1881—1894)是书刊审查政策走向全面保守的时期,“四大臣委员会”的筹建将处理书刊审查事务的行政专断权发挥到了极致,经济手段开始更多的用于对出版物的惩罚之中,这种专断权延伸到了尼古拉二世时期。直到1901年,在出版业与俄国专制政府斗争了一个世纪左右之后,终于从法律层面出现了利于出版业的规定:出版物的警告处罚不再是无限期性质:在没有受到其它处罚的情况下,第一次警告处罚的期限为1年,如果在1年之内获得了第二次警告处罚,则有效期延长至2年,如果没有第3次警告处罚,则之前的警告处罚自动消除。到1905年,又剥夺了“内务大臣禁止出版物登载广告”和“四大臣委员会”的特权。至此,俄国的出版业在法律层面迎来了曙光。在俄国君主专制体制下,新闻出版业的地位一直未能得到认可。书刊审查和新闻出版业是一对矛盾体,直到19世纪60年代,俄国沙皇认为出版业和社会舆论应完全依附于绝对君主制度的公理之下,政府无须对社会舆论负责。在政治选择上,国家君主享有绝对的自由权,沙皇的权力由上帝赋予,沙皇只对上帝负责,国家君主也没有义务去考虑任何人的意见。到19世纪60年代之后,随着出版业和社会舆论的崛起,完全“封印”出版业的策略已经宣告失败,俄国政府开始调整书刊审查政策:第一,改变出版业过去被完全压制的发展道路,“疏通发展渠道”;第二,开始主动利用新闻出版业,有意制造和利用社会舆论为政府服务;第三,完善对出版物的惩罚体系,设置各种条条框框,打压敌对舆论和出版物。这些举措将长期成为俄国政府制定书刊审查政策的核心出发点。
应远马[5](2020)在《圣西门主义力行者 ——拿破仑三世和19世纪中叶法国社会经济发展探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法国近现代史及其历史编纂学当中,始则担任第二共和国总统,继而又作为第二帝国皇帝执掌政坛20多年的路易-拿破仑·波拿巴,亦即人们更耳熟能详的拿破仑三世,由于第二帝国“以政变始,以色当终”的特殊历史等众多因素,不时成为人们抨击乃至嘲讽的对象。但毋庸讳言,正是在此人统治法国时期,尤其是近18年之久的第二帝国阶段,法国不仅获得了大革命以来鲜见的政局长久相对稳定,还出现了史上少有的经济持续扩张局面,迎来名副其实的“繁荣时代”。凡此种种,当和路易-拿破仑·波拿巴一直以充当“圣西门主义力行者”为己任密不可分。作为拿破仑一世侄子,他对“伟大伯父”的思想既有推崇、继承的一面,更有因应时势,及时扬弃,大胆创新的一面。他在对其伯父思想观念进行系统梳理、全面阐述的《拿破仑的观念》中的不少主张,清楚地昭示了这一点。进而言之,如果说拿破仑一世是“马背上的罗伯斯庇尔”,那么,其侄儿则可谓“马背上的圣西门”。后者的思想导师乃是圣西门之类的人物,而并非像其伯父那样尊奉孟德斯鸠、卢梭为思想导师。由此,在圣西门等人影响之下,路易-拿破仑·波拿巴早年即在关注波拿巴家族荣耀、法兰西国家兴衰同时,不仅极为关注“双元革命”发生后势必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还着力寻求它们的解决之策,《食糖问题剖析》、《消灭贫困》等他在上台之前出版的着述即为明证。因其独特身世素有家国情怀的路易-拿破仑·波拿巴,不仅喜欢写作,勤于思考,还引人瞩目地更有所行动。他在上台后,力求以稳定求发展,用繁荣保秩序。其间,不仅肯定大革命主要原则,赞同“人民主权”,还敢于、善于像伯父那样以人民主权化身自居,借助“公民投票”等手段去完成统治法国的大任。同时,既没有一味沉迷于政治纷争,更没有拘泥于政体形式,而是在同样信奉圣西门主义的得力助手辅助下,致力于让法国尽快具有现代国家的面貌。就此而言,不管是他作为总统在波尔多发表的重要讲话,还是在称帝后写给国务大臣富尔德的信件,无不表明其对于发展社会经济的重视程度,以及具有的国际视野和现代意识,在同期欧洲国家领导人当中位居前列。本文的核心观点是,路易-拿破仑·波拿巴是在建构圣西门倡导的“实业社会”方面不仅具有现代观念、开放意识和切实可行的举措,而且实际成效更可圈可点的“圣西门主义力行者”。法国在第二帝国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变化非但幅度大、速度快,其影响更是既深又远,不容低估。有鉴于此,本文从经济-社会史维度出发,首先通过细致考察路易-拿破仑·波拿巴显赫家世和早年经历,特别是逐一细致研读其上台前撰写的各类着述,探究其在圣西门影响下的治国理念及其思想渊源;继而力图揭示他如何深知现代社会扩展经济的必要性,以及如何通过寻求国家干预和自由主义经济之间平衡点来谋求“帝制下的繁荣”。在这一基础上,然后再从以下几大方面入手分别梳理、评判其相关举措和成效:推进工业革命在法国的完成;让第二帝国时期成为法国“农业文明的巅峰”阶段;以让法国真正进入“铁路时代”为抓手,实现法国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和巨大变革;在让法国国内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的同时,如何顶住压力让法国在贸易自由道路上迈出重要一步;通过将巴黎打造成“19世纪的首都”来引领法国的城市化进程等等。希冀通过上述努力,提出若干具有一定新意的观点,从而能有助于人们更加客观、全面地看待长期被“污名化”的拿破仑三世的历史作用,丰富和深化对在19世纪法国史中承上启下,其研究至今尚相对薄弱的第二帝国史相关问题,以及在当今法国政治谱系中仍占有重要地位的波拿巴主义的认识。
程雪军[6](2020)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消费金融由于科技突破、经济深化、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支持而获得创新发展,但是这种小额、分散、无抵押的互联网信用贷款,主要面对中低净值的“长尾”用户,类似于中国版“次贷”,倘若缺乏有效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则有可能诱发中国版“次贷风险”。目前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引发了学术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是由于该问题横跨法律、金融与互联网三大学科,所以众学科讨论者甚多,但是深入研究者甚少。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其逻辑起点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通过对“消费金融”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有效明晰消费金融的概念与主要模式。然后通过对消费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分析,厘定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并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网络借贷进行比较研究,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对比传统金融理论,作为新型金融科技业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虽起源于域外但却在中国迅猛发展,这有其发展的应然性也有其必然性。本文采用Citespace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并结合1000余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风险调研问卷(2019)》,基于传统金融基础理论框架,本文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理论支柱主要包括发展动因、发展模式、风险规制以及法律规制等,并具有逻辑推进关系。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参照互联网技术成熟度曲线,可以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分为萌芽发展、新兴成长、快速成长以及主流市场阶段。并基于数据分析测算出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为23062.10亿元左右。此后,本文进一步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以及法律、经济、社会、科技视角下的发展动因。而在这些快速发展背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相较于域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发展模式,形成一种两分法发展模式: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然后对其进行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分析。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我国也存在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的问题与风险。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及司法裁判现状,分别选择“两分法”发展模式下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案)与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分期乐公司案、腾讯公司案)三起典型案件,对其进行案例剖析与法律问题探究。并基于这些微观法律现象问题,将其上升到宏观法律风险层面。然而,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非法学分类方法,更多的是构建于行业内部特点之上,而非基于法学视野。通过借鉴“主客体关系”分析方法,本文将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解构为主体风险(经营者主体风险与消费者主体风险)以及行为风险(经营者行为风险与消费者行为风险)。从法学视野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之后,本文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经验考察。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与消费者适格性风险比较研究,深度剖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方面,本文对综合利率上限、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违约信用以及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方面比较研究,并且充分借鉴域外风险规制经验。通过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模式以及风险研究,构建与完善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则具有重要意义。其一,需要明晰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逻辑以及目标,其主要目标在于促进行业稳健发展、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二,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构建一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其三,从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与行为风险两方面加强法律规制,前者包括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适格性规制;后者包括积极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引入“监管沙盒”以加强对金融创新与风险的动态平衡,加快信用体系等互联网消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场规制以构建公平化、法治化的市场竞争环境,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喻慧敏[7](2020)在《华电福新能源企业实施绿色资产证券化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资产证券化于1968年在美国形成后,便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被迅速推广至全球。作为一种融资成本较低,能引发市场活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新型融资模式,资产证券化逐渐构成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资产证券化作为近30年来金融创新产品,有效的将实体经济与金融资本市场相连,盘活企业实物资产,促进资本化市场体系多层次发展。中国学者最早于1992年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研究,但受国际金融形势、中国国情及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影响,直至2005年我国才开始逐步在资本市场试运行相关业务。其中资产支持票据发展相对迟缓,相关产品种类伴随着2012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的颁布而同步推出。2013年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标志着该项业务在我国从试点运行过渡成为常规工作。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在2016年迎来高潮,证券化产品种类、参与主体、产品结构形式呈现多元化。其中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极大程度支持资产支持票据(ABN)创新发展,市场迅速扩大。并且伴随“绿色”提升为国家战略发展理念之一,在2016年的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建设绿色金融体系以进一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要求,我国绿色金融体系也在逐渐完善。作为一种新型绿色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够有效帮助绿色产业企业融资,因此绿色资产证券化市场也在迅速扩容。绿色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绿色金融产品,不仅丰富了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种类,同时也盘活了绿色产业存量资产,拓宽环保企业融资渠道,改善企业经营效率。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华电福新能源企业成功发行绿色资产支持票据为案例,试图探索企业资本结构、营运情况、股东财富等因素与实施资产证券化之间的联系,发现在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点、风险点及设计优势。以期给同类型企业推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借鉴意义,完善资产证券化实务操作,推动绿色资产证券化发展。本文采用了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实施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研究。理论分析部分,本文在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基础上,详尽分析了资产证券化内涵、运作流程及相关风险。案例分析部分,本文以华电福新成功发行绿色资产支持票据为案例,从公司股权结构、融资现状及拥有绿色资产规模入手梳理企业实施绿色资产证券化的全过程,从而得出实施过程中基础资产具有绿色属性及现金流量稳定等特点。详尽分析了华电福新能源此次资产证券化动因、风险、应对措施及效果,总结其对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价等方面影响,并最终得出五点启示。第一,企业要丰富绿色基础资产选择,拓宽底层资产维度,同时提高入池资产分散性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质量,降低产品风险。第二,安排灵活多样的信用增级及合理的信用评级措施,强化主体信用能力,加强其履约能力。第三,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明确真实出售认定标准,以实现风险隔离目的,做到真实有效的破产隔离。第四,相关部门需完善资产证券化产品二级市场交易机制以提高产品流动性,吸引更多不同投资者有效参与。第五,推进专业资产服务机构建设及相关人员资质培训,以期有效配置底层资产现金流。
唐琪钧[8](2020)在《《资本论》中虚拟资本理论研究》文中指出《资本论》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最厚重、最丰富的着作”,为我们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提供了理论与方法指导。《资本论》中虚拟资本理论,为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关系,辩证认识虚拟资本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资本论》中虚拟资本理论主要涉及虚拟资本的本质、特点、形式、以及与实体资本关系等几个方面。马克思基于信用制度探讨了虚拟资本来源,认为,虚拟资本以生息资本为基础,其本质是生息资本社会化后实现了收入的资本化。《资本论》中马克思还阐释了虚拟资本的特征,主要包括虚拟性、预期性和价格回归性三个方面。虚拟资本的虚拟性主是指它的价值是虚幻的、虚拟的。虚拟资本的预期性是指人们按照一个既定的平均利息率来计算的预期收益。虚拟资本的价格回归是指诚信企业的有价证券在经济危机后会回归它们以前的水平。《资本论》中,马克思基于有价证券和信用角度虚拟资本剖析了虚拟资本的表现形式。从以有价证券为代表的现实资本的公共所有权证书角度看,有价证券不仅仅指单纯的作为现实资本的纸质复本的股票,还应包括债券,如国债、公司债券。从信用形式角度看,虚拟资本表现为基于信用制度基础产生的信用货币,用于预付的流通的支付凭证,具体表现为票据和银行券。《资本论》中,马克思还从资本积累和价值增值两个方面剖析了虚拟资本的运动形式,认为的虚拟资本的资本积累包含了汇票、债券、股票证券等途径,以银行券转化为借贷资本形式进行资本积累是虚拟资本积累的特殊途径。马克思通过分析资本关系在生息资本形式上的外表化,说明了以生息资本为前提的虚拟资本的价值增值原理,揭开了虚拟资本G-G’循环的神秘面纱。《资本论》中,马克思还论述了虚拟资本与实体资本的关系问题。马克思认为,虚拟资本以实体资本为基础,又独立于实体资本。虚拟资本是实体资本基于信用制度衍生出来的,是以实体资本为基础的资本集中的重要方式。从虚拟资本的循环体系看,虚拟资本独立于实体资本,形成了G-G’的循环,省略了实体资本循环G-W-G’中W的生产过程。《资本论》中,马克思还阐释了虚拟资本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高度发展的社会中,传统的以货币充当支付手段的职能已经不能满足商业流通的需要,以支付凭证形式的虚拟资本基于信用制度基础作为预付所用的流通工具,加速了流通手段,减少了流通费用;同时,虚拟资本的发展又推动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我否定。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拜物教的信徒们又将资本化过程与资本自身相对立,虚构出虚拟资本价值增值的来源,将现实生产的剩余价值当做幻想资本的真实果实,而作为投机汇票的那部分虚拟资本又容易被极端的资本拜物教信徒利用进行商业投机和欺诈。当前,我国虚拟经济发展存在发展过度膨胀的问题,虚拟经济发展与实体经济发展也存在着不协调问题。为此,需要充分发挥虚拟经济的积极作用,主动回避其消极作用;积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从而规范虚拟经济发展,实现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
黄斌[9](2016)在《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文中认为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普惠金融的要求,既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产品,更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的重要来源。我国从国外引入P2P网贷后,短短几年内出现了爆发式增长,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P2P网贷市场,无论是网贷机构及交易量均为世界第一,P2P网贷已作为我国传统金融模式的重要补充。但与此同时,P2P网贷自诞生之初即创新和争议并行,相当一段时期内存在着“三无”现象,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实践中国内各网贷平台运营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状况。近年来,各地P2P网贷平台轮番上演倒闭潮、出现跑路、恶意携款逃跑等现象,还有不少网贷平台运营模式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此背景下,近年来,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涉足P2P网贷市场,参与P2P业务并发挥“稳定器”作用。商业银行介入P2P网贷市场不仅扩大了自身的收益来源,而且对稳定网贷市场秩序和保障投资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P2P网贷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何?如何看待和解释当前P2P网贷实践中的特殊交易架构安排?如何在P2P网贷中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则?与此同时,针对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现象,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和如何做好风险防范?有诸多问题都需要进行研究和探讨。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综合结合了民商法学、金融监管、P2P网贷实践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实践等多方面的知识,对P2P网贷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与分析。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P2P网贷的发展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的状况进行了法律检视。首先,分析了国内外P2P网贷发展状况和法律规制状况。一是回顾了国内外P2P网贷发展情况,二是以英国、美国、中国为代表比较了当前国内外P2P网贷的法律规制情况并比较评析其特点及检视其优劣势。总体上,相比较英美等国,我国P2P网贷法律规制滞后性较为突出,但正处于逐渐完善过程中。其次,在概览性地介绍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情况基础上,分析和探讨了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必要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再次,在对比分析当前P2P网贷的四种主要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分别阐述了当前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业务的六种主要业务模式,并从法律角度对相关模式的特点和优劣势进行了比较、检视和探讨。第二部分对P2P网贷主要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首先,本文指出网贷的主要法律关系以“居间+民间借贷”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网贷居间区别于传统居间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指出网贷居间人除需履行传统居间人的忠实报告义务、勤勉义务以及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外,还需承担有别于传统居间人的法律义务,即高于传统居间忠实报告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高于传统居间的勤勉义务,还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网贷平台系统、客户资金、客户信息安全保障)。随后,分析了网贷居间人违反这些义务而需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最后,当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时,如对其推出的P2P产品与商业银行理财产生混淆,将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文从法律角度将P2P网贷居间与商业银行理财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二者在法律性质、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适用监管法规等方面都存在差别,商业银行应在上述法律区别基础上完善管理、业务架构和法律文件。第三部分对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下的民商法问题进行了探讨,涉及票据质押贷模式、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和见证模式。当前部分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缺乏明确的民商法依据,尚存在一定效力争议,在本章笔者对于三种典型的新型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其中前两种为P2P平台普遍适用的模式,第三种为商业银行参与P2P的特殊模式。首先,对票据质押贷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并针对在该模式下票据质押的相关问题(包括缺乏背书的票据质押、票据质权共享安排及票据质权代理安排的有效性)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票据质押缺乏背书并不应一概否认其质押效力。针对票据法与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票据质押规定存在差异,笔者提出对于票据质押应区分为票据法上的质押和物权法上的质押的“两分法”,对于票据法上的质押,应以“质押背书”为生效要件,而对于物权法上的质押,以“质押合同+交付”为生效要件。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和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在权利证明方式、实现质权的方式、对抗第三人的效果、票据抗辩效果、有无权利担保效力、再背书限制及效力等方面存在法律上的差异,市场主体在了解两者法律差异的情况下可做出理性选择。此外,对于票据质押贷模式下网贷中常见的票据质权共享安排及票据质权代理安排,笔者经分析认为,尽管该种模式尚无明文法律规定,但应在“物权法定缓和”趋势的背景下认可相关安排的法律效力,以保障互联网交易参与方的权益和促进相关交易的实现。其次,对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了分析。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并针对该模式下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可采“将来债权说”,同时特定收益权具有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债权性、相对性、确定性、从属性等法律特点,应尊重相关当事方的意思自治,认可其转让的法律效力,但也应认识到由于该种模式缺乏独立性,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等方面的法律局限性,并做好风险控制安排。最后,笔者对商业银行见证模式进行了分析,该种模式是当前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重要模式。本文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分析了见证人的法律责任,并比较分析了该模式下商业银行作为见证人与居间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区别,总体上认为网贷见证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弱于网贷居间人,部分商业银行在选择以见证人身份介入网贷业务在民事法律责任上的考虑具有合理的法理基础。但见证在P2P交易中参与程度较为间接、民事责任相对较轻并不意味着见证不承担法律责任。在未尽职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作为见证人仍可能对相关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部分研究了P2P网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首先,论证了P2P网贷中的金融消费者范围的几个重点问题,包括认为网贷投资行为依法可纳入“金融消费范围”,个人投资者和消费信贷个人借款人均应认定为金融消费者,但应将单位投资人和单位借款人、经营性信贷个人借款人排除出金融消费者范围。同时,在P2P网贷领域不宜将投资者区分为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将专业投资者排除出P2P金融消费者范围。其次,以网贷投资者为重点、兼顾网贷借款人的角度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内容,网贷投资者和网贷借款人共有的权益包括信息安全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主要侧重于网贷投资者享有的权益则包括资金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受教育权。在P2P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兼顾借款人权益保护。再次,分析P2P网贷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现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不足、债权保障和维权风险、知情权受损风险、身份信息安全风险以及资金安全性风险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构建事前预防机制、完善事中保障规范,以及加强事后维权机制三大方面十一个具体方面提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包括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整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完善个人信息安全监管规范、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完善网贷信用体系建设、引入推介“适当性原则”、投资“犹豫期”机制、建立网贷保障基金、建立多层次事后纠纷解决机制等。最后,分析了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应特别注意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主要提出商业银行应审慎安排客户信息使用和转移、合理规制格式条款、做好与商业银行理财和代销产品的风险隔离、设置合规的增信措施等。第五部分系统分析了P2P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和防范。分别分析了一般网贷平台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本文主要结合民商法理论、P2P和商业银行实务以及相应案例,逐一提示法律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对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针对一般网贷平台:一是业务模式不当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相应提出合理设计业务架构和业务模式以避免非法集资风险;二是电子合同签署方式有效性和举证的法律风险,相应提出规范电子签名形式,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以提高电子合同证据采信度等管理措施;三是民间融资安排不规范所导致的法律风险,相应提出规范民间融资方式,确保网贷合同效力;四是如法律架构或权责安排不当,可能导致失权或担责的风险,相应提出妥善安排网贷平台权责的措施。针对商业银行开展P2P业务:一是超经营范围经营和新业务行政许可导致的风险,相应提出尽量基于已有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并做好监管沟通;二是“刚性兑付”风险和风险转移问题,相应提出既有效保障投资人权益,又避免P2P风险向商业银行表内传递的措施;三是P2P网贷资金存管风险,相应提出明确界定存管责任,建立合作P2P平台准入筛选机制等措施;四是洗钱风险,相应提出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措施;第六部分提出网贷立法及监管规则完善建议。总体上,本文提出对P2P网贷要把握好“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的关系,秉持“支持和规范平衡、促进和监管并重”的监管立法原则,在此基础上,从三方面提出完善立法和监管规则的完善建议。首先,提出修订相关配套民商事法律规范,完善P2P网贷业务运行的民商事法律规则的建议。旨在通过完善民商事法律规范认可一些新型交易模式的法律效力,以满足市场参与主体的“意思自治”,以促成交易的实现,并保障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包括:一是完善居间合同法律规定,明确居间人法律责任;二是调整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的相关监管法规要求,从法律层面更有利于促成电子合同的效力;三是以适当形式对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效力予以认可;四是明确代理质押以及共享质权的法律效力;五是修订票据法律及监管规则,强化票据无因性,为融资性票据留下一定空间,同时采纳“物权法下的票据质押”与“票据法下的票据质押”的“两分法”,并明确两者在法律上的差异,为实践中缺乏背书票据质押的法律效力提供依据。其次,就建立及完善P2P业务的普通适性监管法规体系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鉴于近期P2P网贷风险事件高发态势,本文建议采取“宽严相济、适度从紧”的监管立法尺度。包括:一是理顺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的关系,调整当前的“双负责制”为“以银监监管为主,以地方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机制,消除“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职责边界不清问题;二是完善对P2P网贷的准入管理,调整当前的“备案管理”原则为“牌照管理”,加强事前准入审批,并提出资本金标准等准入要求;三是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从机构端、产品端、行为端加强监管,限制规避监管行为;四是建立P2P网贷反洗钱监管原则;五是完善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建立“生前遗嘱”机制,并完善破产隔离法律规定。再次,提出了关于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安排建议。在支持商业银行适度参与P2P网贷活动的同时,增强法律规制和风险防范,促成P2P网贷和传统商业银行相互之间风险隔离,并行不悖地健康发展。包括:一是适当调整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性规定,适当拓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二是处理好“平等性和差异性”关系,制订适合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经营规则;三是提高商业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容忍度,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行政许可;四是金融监管机构需加强对商业银行系P2P的监管监测,避免出现“表表外”业务风险向表内业务的风险传递而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五是加强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作等。
刘杰[10](2015)在《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债作为一种新的财政收入形式为中国近代政府所长期使用。晚清政府以“息借商款”形式为财政筹募资金开创了中国近代政府发行公债的滥觞。此后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是多次以公债作为调节财政收支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近代政府公债的运行离不开金融市场的支撑。由于近代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完善,特别是完备的金融债券市场的发展相对迟滞,政府大多数时候摒弃“公募法”,采取间接募集法由金融机构特别是华资银行业来负责公债的发行、承募及偿还。以近代金融史长时段演变轨迹来管窥近代公债的发行历程,银行业与公债演进构成了复杂多样的关系。近代政府公债无论是对于政府财政本身功能的拓展还是对银行的经营与制度变迁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长期以来学界关注的是“公债”本身所呈现的问题,“就债论债”居多且多以政府层面和财政角度出发去阐释,对于“公债与金融”这一主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因此,本文更加关注于近代公债“观念”——“行为实践”——“制度变迁”的演进轨迹,力图通过“经营公债”的视角窥视近代银行业在公债发行、整理、政策调整之中的具体行为以及引起的制度变迁。具体则是通过银行业经营公债分析,从银行业视角,来进一步观察公债政策乃至制度的建立与调适的过程。通过银行业经营公债角度继而审视近代银政关系以及近代国家信用构建的历史镜像。从“公债”知识传播与观念源流来看,现代意义上的公债及其制度内涵自清末西学传播热潮之中传入中国。“公债”知识经历了古今词义转换与中外对接历史过程。公债知识在中国的引介、传播对晚清政商界人士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近代公债与金融演变轨迹上看,外债与外资银行的产生与发展均早于内债与华资银行。在这一独特背景下,清末政府举借外债进一步刺激了外资银行在华的发展。随着晚清政府公债的实践与新式华资银行的成立,早期华资银行正式启动了对政府公债的经营。近代华资银行业经营公债的具体实践受到了国家公债政策、银政制度安排以及近代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等环境因素的影响。随着国家公债制度以及金融环境的改善,华资银行业在民国时期政府公债承销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债对银行业的影响可以从其对银行业的发展作用角度进行考察。实证分析证明公债对近代银行业资力以及盈利有着直接的影响,但对银行数量的变动并不构成直接影响。在具体经营过程之中,华资银行在政治、市场与行业利益之上与政府展开了复合型博弈。同时经营公债对其本身业务制度形成起到了促进作用。与近代商业性质银行相对应的是,近代中央银行的建立、发展与政府公债亦存在密切的关联。公债成为了国家创立中央银行重要的原始资本来源。中央银行亦获得政府授权经理公债、公开买卖公债以及参与对公债的保管等具体事务。受限于近代中国特殊的金融发展环境,从效应上看,近代中央银行以公债调控金融市场的具体实效较为有限。公债风险是近代华资银行经营公债需要面对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计量实证进一步表明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面临着市场与政治的双重风险。银行业对公债经营的风险应对主要是从投资的选择以及内控制度的构建着手。为合理规避公债风险,银行业在调整自身经营、对政府债务政策发声、谋求信用保障之余,其自身亦进行了多层组织搭建与制度设计。近代华资银行业在经营公债之中还积极参与了政府三次公债整理。其中银行公会是公债整理的重要力量,银行公会积极协助银行业与政府进行交涉、同时联络商人团体共同参与公债整理并谋划公债基金的稳固,在公债整理之中发挥着联动作用。从制度变迁角度看,近代华资银行在经营公债过程中直接促进了近代公债法制建设以及国家公债基金制度的建立与演进。银行与政府协商博弈建立了新的公债管理组织,在制度创新上集中体现在银政“债权共同体”的构建。从债权信用角度上看,银行经营公债与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存在紧密关系,对推进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的构建起到了一定作用。中国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自始终在于对信用秩序的追求。而在其具体经营公债过程之中推进了中国近代国家信用的构建与金融制度的变迁。
二、银行家2003年总目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银行家2003年总目录(论文提纲范文)
(1)德摩斯梯尼时代雅典的银行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古典史料及相关研究动态 |
一、古典史料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一章 银行业的由来及其含义 |
第一节 货币与银行业的产生 |
第二节 银行业的含义 |
第二章 银行业的职能 |
第一节 货币兑换及辨别真伪 |
第二节 吸纳存款及保管财物 |
第三节 提供借款 |
第四节 发放信用凭证 |
第三章 银行业的从业人员 |
第一节 银行家自身 |
第二节 银行家的妻子与后代 |
第三节 奴隶 |
第四节 雅典公民 |
第四章 银行业对雅典社会的影响 |
第一节 银行及银行家对政治的影响 |
一、为雅典城邦提供捐税 |
二、影响了雅典公民集体的构成 |
第二节 银行业对雅典经济的影响 |
一、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再流动 |
二、保障了雅典城邦粮食供给 |
第三节 银行业对雅典社会思想的影响 |
一、影响了雅典人的财富观 |
二、诚信问题得到重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2)从官商合办到公私合营 ——中国实业银行研究(1937-1951)(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创新 |
四、研究材料与方法 |
五、中国实业银行简介 |
第一章 抗战时期中国实业银行内迁与改组 |
第一节 战时中国实业银行的经营情况 |
第二节 中国实业银行的内迁困境 |
第三节 中国实业银行的增资改组 |
小结 |
第二章 战后中国实业银行的监管与清理 |
第一节 中国实业银行的接收与复员 |
第二节 财政部对中国实业银行的监管 |
第三节 中国实业银行的清理与回应 |
小结 |
第三章 建国初期中国实业银行的改造与转型 |
第一节 解放后中国实业银行的经营 |
第二节 中国实业银行的公私合营改造 |
第三节 身份认同与政治动员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数字化转型对中国农业银行人力资源需求影响及预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1.6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7 本文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人力资源需求预测 |
2.1.1 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源规划 |
2.1.2 企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 |
2.1.3 人力资源需求预测主要方法 |
2.2 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 |
2.2.1 数字化转型概念 |
2.2.2 金融数字化转型 |
2.2.3 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 |
2.3 技术进步与人力资源关系 |
2.3.1 技术进步理论综述 |
2.3.2 技术进步对人力资源影响 |
2.3.3 技术进步对商业银行人力资源影响 |
2.4 研究方法选择 |
2.5 文献综述评述 |
2.6 本章小结 |
3 基于DEA-Malmquist方法的人员规模评价模型 |
3.1 DEA-Malmquist方法 |
3.1.1 DEA方法 |
3.1.2 Malmquist指数 |
3.2 指标选取与数据来源 |
3.2.1 投入与产出指标选取 |
3.2.2 数据来源 |
3.3 结果分析 |
3.3.1 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经营特征 |
3.3.2 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人员效率测度 |
3.3.3 中国农业银行分行人员效率测度 |
3.4 本章小结 |
4 数字化转型对农业银行人力资源需求影响分析 |
4.1 商业银行数字化进程 |
4.1.1 商业银行数字化发展阶段 |
4.1.2 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代表技术 |
4.2 数字化转型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
4.2.1 对银行业竞争格局的影响 |
4.2.2 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影响 |
4.3 农业银行数字化转型重点领域 |
4.3.1 对公板块数字化转型 |
4.3.2 零售信贷数字化转型 |
4.3.3 运营板块数字化转型 |
4.3.4 信贷中台数字化转型 |
4.4 数字化转型对农业银行人力资源需求影响机理 |
4.4.1 柜面序列人员 |
4.4.2 科技研发序列人员 |
4.4.3 营销序列人员 |
4.4.4 管理序列人员 |
4.5 基于数字化转型的农业银行人力资源影响模型 |
4.5.1 模型假设 |
4.5.2 模型设计 |
4.5.3 实证结果 |
4.6 本章小结 |
5 基于Markov过程原理人力资源预测模型 |
5.1 马尔科夫过程原理 |
5.2 模型构建 |
5.2.1 模型假设 |
5.2.2 数据来源 |
5.2.3 模型构建 |
5.3 规模与结构预测 |
5.3.1 人员规模预测 |
5.3.2 人员结构预测 |
5.4 结果分析与讨论 |
5.5 管理策略 |
5.5.1 人力资源管理策略 |
5.5.2 数字化转型策略 |
5.6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论文的创新点 |
6.3 实践启示 |
6.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俄国书刊审查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关于书刊审查以及对象的概念界定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1章 俄国书刊审查发展的历史沿革 |
1.1 俄国书刊审查的起源 |
1.1.1 书刊审查的发端——宗教审查 |
1.1.2 第一个正式书刊审查文件——《百章会议》 |
1.2 世俗领域书刊审查的兴起 |
1.2.1 世俗书刊审查初露锋芒 |
1.2.2 世俗领域书刊审查体系初步成型 |
1.2.3 书刊审查组织工作 |
1.3 俄国书刊审查制度的确立 |
1.3.1 《1804年书刊审查章程》 |
1.3.2 19世纪初的俄国出版业现状 |
1.4 书刊审查秩序的重新建构 |
1.4.1 书刊审查法律秩序的重新建构 |
1.4.2 书刊审查机构的重新建构 |
1.4.3 尼古拉一世时期的新闻出版业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19世纪60年代书刊审查政策调整的论争 |
2.1 失败的战争与社会舆论力量的崛起 |
2.2 知识分子阶层的书刊审查政策观 |
2.2.1 革命民主派 |
2.2.2 自由派 |
2.2.3 斯拉夫派 |
2.2.4 保守派 |
2.3 官僚阶层的书刊审查政策观 |
2.3.1 自由派官僚 |
2.3.2 保守派官僚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书刊审查政策立法 |
3.1 书刊审查政策立法筹备 |
3.2 书刊审查机构改革 |
3.2.1 书刊审查隶属权的变更 |
3.2.2 中央书刊审查机构组织改革 |
3.2.3 地方书刊审查机构改革 |
3.3 主要的书刊审查政策 |
3.3.1 废除部门书刊审查体系 |
3.3.2 施行预审制豁免制度 |
3.3.3 新惩罚机制体系 |
3.3.4 引入司法审判体系 |
3.3.5 设立印刷厂、图书贸易专职监察员 |
3.4 1865年4月6日书刊审查政策立法评述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书刊审查政策调整的影响 |
4.1 改变了俄国书刊审查官员结构 |
4.2 改变了俄国定期出版物的结构 |
4.2.1 俄国出版物数量增加 |
4.2.2 改变了定期出版物结构 |
4.3 俄国出版业的资本化趋势 |
4.3.1 报刊成员组织构成 |
4.3.2 日趋现代化的印刷厂 |
4.3.3 报刊的财务资本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书刊审查政策的倒退 |
5.1 国家政权与社会舆论力量的对比 |
5.2 俄国政府的舆论宣传 |
5.2.1 创办普适性官方报刊 |
5.2.2 支持半官方出版物 |
5.2.3 支持保守派和右翼报刊 |
5.3 渐趋反动的出版业政策 |
5.3.1 书刊审查领域保守主义思想的强化 |
5.3.2 逐渐增多的反动政令 |
5.3.3 反动书刊审查政策下的出版物现状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果 |
后记 |
(5)圣西门主义力行者 ——拿破仑三世和19世纪中叶法国社会经济发展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导言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史料概况和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和论文框架 |
1.5 本文创新和不足 |
2.“马背上的圣西门”的家世与思想渊源 |
2.1 “马背上的圣西门”的显赫家世 |
2.2 早年的经历及其影响 |
2.3 “圣西门主义力行者”治国思想探源 |
3.“圣西门主义力行者”的治国理念和施政方针 |
3.1 以稳定求发展,用繁荣保秩序 |
3.2 寻求国家干预和自由主义经济之间的平衡点 |
4.完成被社会动荡延宕的法国工业革命 |
4.1 被社会动荡延宕的工业革命得以在法国完成 |
4.2 以信贷作为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推进器” |
5.近代法国农业发展“黄金时代”的到来 |
5.1 广受农民拥戴的“农民皇帝” |
5.2 复苏农业、振兴乡村:愿望和举措 |
5.3 拿破仑三世和法国“三农”现代转型的起步 |
6.交通运输:经济飞跃另一“推进器”的大发展 |
6.1 以进入“铁路时代”作为让经济走出低谷的突破口 |
6.2 传统交通手段在“铁路时代”的新发展 |
7.“商业政府”扩大内外贸易的举措与成效 |
7.1 以生产性消费促进商业的发展和转型 |
7.2 借力“关税政变”使法国走上自由贸易之路 |
8.以打造“世界之都”引领法国城市化进程 |
8.1 改造乃至“重建”巴黎的必要性 |
8.2 打造“世界之都”:拿破仑三世与“奥斯曼计划” |
9.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路易-拿破仑·波拿巴生平大事记 |
附录2. 1852年10月9日路易-拿破仑总统在波尔多发表的讲话 |
附录3. 1860年1月5日拿破仑三世致国务大臣富尔德的信 |
作者简历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6)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边界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四、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规制逻辑 |
五、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与法律规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存在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 |
第一节 消费金融概述 |
一、消费金融的界定 |
二、消费金融的主要模式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特征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厘定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第二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建构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基础理论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理论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理论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规制理论 |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理论 |
第三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与动因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动因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概述 |
二、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 |
三、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模式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一、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二、分期购物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三、网络借贷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重构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依据与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司法层面的规制现状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案例与问题剖析 |
一、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与陈建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二、崔华与分期乐网络科技公司等培训借款合同纠纷案 |
三、腾讯公司与力天无限网络技术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第三节 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 |
一、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与反思 |
二、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 |
第五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考察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消费者适格性风险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行为风险 |
一、综合利率上限风险 |
二、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风险 |
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
四、消费者的违约信用风险 |
五、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 |
第六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及路径建构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与目标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目标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第三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建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的法律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的法律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文中图示清单 |
附录二 文中表格清单 |
附录三 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立法情况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华电福新能源企业实施绿色资产证券化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资产证券化动因的研究 |
1.2.2 关于资产证券化风险的研究 |
1.2.3 关于资产证券化效果的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基本框架 |
2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 |
2.1 资产证券化相关概念 |
2.1.1 资产证券化的界定 |
2.1.2 绿色资产证券化内涵 |
2.1.3 绿色资产与其他资产证券化区别 |
2.2 绿色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
2.2.1 组建绿色基础资产并设立特殊目的载体 |
2.2.2 证券化产品信用增级及绿色认证 |
2.2.3 证券化产品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 |
2.2.4 资产日常管理并向投资者还本付息 |
2.3 资产证券化风险 |
2.3.1 基础资产风险 |
2.3.2 破产隔离失效风险 |
2.3.3 现金流回收风险 |
2.3.4 产品流动性风险 |
2.3.5 发起人经营风险 |
2.4 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
2.4.1 资产组合理论 |
2.4.2 风险管控理论 |
2.4.3 未来现金流理论 |
2.4.4 现金流定价理论 |
3 华电福新能源绿色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 |
3.1 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
3.1.1 公司简介 |
3.1.2 公司股权结构 |
3.1.3 公司融资情况 |
3.1.4 公司绿色资产规模 |
3.2 华电福新能源绿色资产证券化过程 |
3.2.1 公司绿色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 |
3.2.2 选取政府可再生能源补贴为基础资产池 |
3.2.3 设立信托形式的特殊目的载体 |
3.2.4 内外部信用增级并获得AAA级信用评级 |
3.2.5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 |
3.3 华电福新能源绿色基础资产及其现金流特点 |
3.3.1 基础资产及募集资金投向具有绿色属性 |
3.3.2 基础资产项目行业及地区集中度过高 |
3.3.3 补贴款的结算流程保障未来现金流量稳定 |
3.3.4 基础资产历史回款稳定账龄较短 |
3.3.5 正常及压力测试下现金流量预测分析 |
4 华电福新能源绿色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
4.1 实施资产证券化动因分析 |
4.1.1 公司经营业务规模扩张导致资金紧张需求 |
4.1.2 公司战略发展导致拓宽融资渠道需求 |
4.1.3 盘活存量资产并提高资产流动性需求 |
4.1.4 现有有息负债成本较高导致降低融资成本需求 |
4.2 实施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析 |
4.2.1 行业政策变动带来现金流回收风险 |
4.2.2 发起人是资产管理服务者带来资金混同风险 |
4.2.3 发起人经营波动带来优先级票据兑付风险 |
4.2.4 交易市场分割带来产品流动性风险 |
4.3 实施资产证券化风险应对措施分析 |
4.3.1 流动性支持承诺保障现金流足额收回 |
4.3.2 合理制定资产服务机构资金归集管理机制 |
4.3.3 货币资金及银行授信额度充足保障票据兑付 |
4.3.4 动态信用评级及详尽信息披露加强产品流动性 |
4.4 实施资产证券化效果分析 |
4.4.1 提前变现应收补贴款以改善公司资本结构 |
4.4.2 降低融资成本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
4.4.3 设立信托型特殊目的载体实现破产隔离及表外融资 |
4.4.4 发布资产证券化公告后股票价格变动 |
5 推动绿色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结论与启示 |
5.1 结论 |
5.1.1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是资产证券化重要动因 |
5.1.2 优质的政府补贴型绿色资产是实施前提 |
5.1.3 有效的内外信用增级是发行过程保障 |
5.1.4 真实出售及破产隔离是实现表外融资的有效途径 |
5.1.5 提高产品流动性及二级市场活跃度不可获缺 |
5.2 启示 |
5.2.1 丰富绿色基础资产并拓宽入池资产分散性 |
5.2.2 合理安排信用增级及信用评级措施 |
5.2.3 明确真实出售认定标准帮助实现破产隔离 |
5.2.4 完善交易机制和操作流程以加强产品流动性 |
5.2.5 引入专业资产服务机构以有效配置现金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资本论》中虚拟资本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由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虚拟资本的内涵与特点 |
—、虚拟资本的内涵 |
(一) 虚拟资本的来源 |
(二) 虚拟资本的内涵 |
(三) 虚拟资本的本质 |
二、虚拟资本的特点 |
(一) 虚拟资本的虚拟性 |
(二) 虚拟资本的预期性 |
(三) 虚拟资本的价格回归性 |
第二章 虚拟资本表现形式与运动形式 |
一、虚拟资本的表现形式 |
(—) 表现为有价证券的虚拟资本 |
(二) 表现为信用形式的虚拟资本 |
二、虚拟资本的运动形式 |
(一) 虚拟资本的资本积累 |
(二) 虚拟资本的价值增值 |
第三章 虚拟资本与实体资本关系 |
一、虚拟资本和实体资本关系 |
(一) 虚拟资本以实体资本为基础 |
(二) 虚拟资本又独立于实体资本 |
二、虚拟资本的作用 |
(一) 虚拟资本的积极作用 |
(二) 虚拟资本的消极作用 |
第四章 虚拟资本理论的现实启示 |
一、当前我国虚拟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 |
(一) 虚拟经济发展过度膨胀 |
(二) 虚拟经济发展与实体经济发展不协调 |
二、虚拟资本理论的现实启示 |
(一) 辩证认识虚拟资本的作用 |
(二) 稳步有序推进金融体系改革 |
(三) 促进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目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9)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本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P2P网贷发展状况及其法律检视 |
1.1 国内外P2P网贷发展及法律规制状况检视 |
1.1.1 国内外P2P网贷开展的情况 |
1.1.2 当前国内外P2P网贷法律规制状况检视 |
1.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现状及评析 |
1.2.1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现状 |
1.2.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
1.3 P2P网贷主要运营模式和商业银行参与P2P主要模式的法律评析 |
1.3.1 当前P2P网贷的主要运营模式及评析 |
1.3.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业务模式及评析 |
2 P2P网贷主要法律关系辨析 |
2.1 P2P网贷法律关系之核心:“居间+民间借贷” |
2.1.1 P2P网贷中介与相关方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
2.1.2 P2P网贷投资人与交易相对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或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关系 |
2.2 P2P网贷居间与传统居间的比较 |
2.2.1 网贷居间的特点 |
2.2.2 网贷居间人的义务 |
2.2.3 网贷居间人的民事责任 |
2.3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与商业银行理财的差异 |
2.3.1 法律性质 |
2.3.2 民事权利和义务 |
2.3.3 民事责任 |
2.3.4 适用监管规则 |
3 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中典型民商法问题 |
3.1 P2P票据质押贷模式下票据质押 |
3.1.1 P2P票据质押贷模式简述 |
3.1.2 票据质押缺乏背书的问题 |
3.1.3 票据质权共享及票据质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
3.2 特定资产受益权转让 |
3.2.1 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简述 |
3.2.2 P2P网贷特定资产收益权的产生 |
3.2.3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发展及法律依据 |
3.2.4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
3.2.5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特点 |
3.2.6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
3.2.7 特定资产收益国权转让的法律缺陷及弥补 |
3.3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特殊模式—网贷见证 |
3.3.1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见证模式简述 |
3.3.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见证原因分析 |
3.3.3 见证在实务中的运用及其法律性质 |
3.3.4 商业银行见证的民事责任 |
3.3.5 P2P网贷中商业银行见证与居间的法律差异 |
4 P2P网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4.1 P2P网贷金融消费者界定 |
4.1.1 P2P网贷是否存在金融消费者 |
4.1.2 P2P网贷单位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3 P2P网贷个人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4 P2P网贷专业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5 P2P网贷个人融资方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2 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内容 |
4.2.1 网贷投资者和网贷借款者均享有的权益 |
4.2.2 主要为网贷投资者享有的权益 |
4.3 当前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4.3.1 法律保障不足 |
4.3.2 债权保障和维权问题 |
4.3.3 知情权受损及信息不对称 |
4.3.4 身份信息泄露问题 |
4.3.5 资金安全性问题 |
4.4 加强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 |
4.4.1 构建事前预防机制 |
4.4.2 完善事中保障规范 |
4.4.3 加强事后维权机制 |
4.5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应注意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4.5.1 审慎处理客户信息使用和转移 |
4.5.2 合理规制格式条款 |
4.5.3 妥善安排与银行产品风险隔离 |
4.5.4 适当设置合规增信措施 |
5 P2P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 一般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1 非法集资风险及防范 |
5.1.2 电子合同有效性风险及防范 |
5.1.3 民间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4 交易架构安排风险及防范 |
5.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特别法律风险及防范 |
5.2.1 新业务许可风险及防范 |
5.2.2 “刚性兑付”及交叉传递风险及防范 |
5.2.3 网贷资金存管风险及防范 |
5.2.4 洗钱风险及防范 |
6 P2P网贷立法及监管完善建议 |
6.1 完善P2P网贷运行民商事法律规则 |
6.1.1 完善网贷民间法律规范 |
6.1.2 调整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相关法律规范 |
6.1.3 明确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法律效力 |
6.1.4 确认代理抵/质押及共享抵押/质权法律效力 |
6.1.5 修订网贷票据业务相关法律规范 |
6.2 完善P2P网贷的普适性监管法规体系 |
6.2.1 理顺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关系 |
6.2.2 加强P2P网贷平台准入管理 |
6.2.3 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 |
6.2.4 建立P2P网贷反洗钱监管规则 |
6.2.5 完善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 |
6.3 完善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规范 |
6.3.1 适当调整商业银行投资限制性规定 |
6.3.2 制订适合商业银行的P2P网贷经营规则 |
6.3.3 提高商业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容忍度 |
6.3.4 强化商业银行系P2P网贷监管监测 |
6.3.5 加强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作 |
结束语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10)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评述 |
三、本文思路、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第一章 近代公债知识的引介、传播与华资银行早期公债经营 |
一、“公债”新知的引介与传播 |
(一) 近代以前“公债”涵义及其存在形态 |
(二) 清末西学中“公债”概念的输入与对接 |
二、清末民国政商界对公债与金融关系的认知与实践 |
(一) 早期洋务派倡导“国际金融市场举债观” |
(二) 盛宣怀等谋划建立国内公债经理机构 |
(三) 民国时期新式银行家公债经营理念 |
三、晚清国内公债的肇始与华资银行早期公债经营 |
(一) 晚清政府外债与外资银行业在华的发展 |
(二) 清末民初华资银行的建立与公债经营的初步展开 |
第二章 近代银行业经营政府公债的实践 |
一、近代银行经营政府公债的环境 |
(一) 国家公债制度安排以及政策环境 |
(二) 近代公债市场的发展及交易网络的构建 |
二、民国前期政府公债发行及银行业承购(1912-1937) |
(一) 北京政府公债发行与银行业承购 |
(二) 南京国民政府公债发行与银行业承购 |
三、近代华资银行业经营公债对国家财政、金融的影响 |
(一) 扩大了国家财政募债方式及其募债范围 |
(二) 促进近代国家财政信用的构建与演进 |
(三) 推进华商证券市场发展及其制度演进 |
第三章 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的效应与业务制度的扩展 |
一、近代政府公债与银行业发展效应的计量实证分析 |
(一) 近代华资银行业数量与资力概况 |
(二) 基于公债与银行关系的回归分析及历史解释 |
二、政治、市场与行业利益复合型博弈: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的效应分析 |
(一) 丰富银行业务范围与扩大获利渠道 |
(二) 行业利益与政治的互动与博弈:以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公债运行为中心 |
三、经营公债与近代银行业务制度的扩展 |
(一) 公债与近代银行发钞、领券制度 |
(二) 公债与近代商业银行抵押放款制度 |
(三) 公债与近代商业银行储蓄、公债贴现制度 |
第四章 近代中央银行与政府公债经营及其影响 |
一、近代中央银行的建立与政府公债的关系 |
二、近代中央银行与政府公债的经营 |
(一) 中央银行获得授权经理政府公债 |
(二) 中央银行参与买卖政府公债 |
(三) 中央银行参与公债的保管、调换以及还本付息 |
三、近代中央银行经营公债的影响分析 |
第五章 近代银行业对公债风险的规避与内控制度初步构建 |
一、近代银行业对经营公债风险的认识 |
(一) 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风险的计量分析 |
(二) 对公债风险认识与研究的不断深入 |
二、近代银行业对经营公债风险的规避 |
(一) 调整投资方向,分散公债风险 |
(二) 反对借新债还旧债,协商公债承销 |
(三) 谋求政府信用承诺与保证,筹划公债基金的建立及稳固 |
三、多层组织网络的搭建与风险控制制度设计 |
(一) 银行同业协同经营公债,组织规避风险的联合 |
(二) 搭建银政共管公债基金管理制度 |
第六章 近代银行业与政府公债整理及制度演进 |
一、近代政府三次公债整理与银行业的互动 |
(一) 近代华资银行业与北京政府公债整理 |
(二) 银行业与南京国民政府两次公债整理 |
二、近代银行业同业组织与政府公债整理:以上海银行公会为中心 |
(一) 积极谋划、参与三次公债整理 |
(二) 多方谋求整理公债基金稳固 |
(三) 搭建各界与行业公债整理互信渠道 |
三、经营公债与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制度的演进 |
(一) 银行业与近代政府公债法制建设 |
(二) 银行业与近代政府公债基金管理制度的演进 |
(三) 近代国家与民间债权共同体的构建 |
结语 |
一、近代政府公债与银行业变迁的历史性审视 |
二、国家信用、债信秩序与制度变迁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银行家2003年总目录(论文参考文献)
- [1]德摩斯梯尼时代雅典的银行业[D]. 李纪慷.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2]从官商合办到公私合营 ——中国实业银行研究(1937-1951)[D]. 赵前. 华东师范大学, 2021(12)
- [3]数字化转型对中国农业银行人力资源需求影响及预测研究[D]. 黎立博. 北京交通大学, 2021(02)
- [4]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俄国书刊审查政策研究[D]. 王目坤. 吉林大学, 2020(03)
- [5]圣西门主义力行者 ——拿破仑三世和19世纪中叶法国社会经济发展探究[D]. 应远马. 浙江大学, 2020(01)
- [6]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D]. 程雪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7]华电福新能源企业实施绿色资产证券化案例研究[D]. 喻慧敏.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2)
- [8]《资本论》中虚拟资本理论研究[D]. 唐琪钧. 扬州大学, 2020(04)
- [9]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D]. 黄斌. 武汉大学, 2016(01)
- [10]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D]. 刘杰. 华中师范大学, 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