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物权及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刘璐畅[1](2021)在《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排除适用》文中提出诉讼时效制度历来在我国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当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21年我国实施了首部《民法典》,是我国法学历史上突破性的进展,但该部《民法典》在《民法总则》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之上没有进行调整,规定在前三项当中对排除适用该制度进行了举例,最后一项立法者进行了兜底性的规定,但兜底条款在司法实践适用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标准不一,情况多变的现象,还涉及司法实践当中操作性等问题。《民法典》在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进行反面规定的同时,尚有不足。基于此,笔者通过阐述分析请求权诉讼时效排除适用的具体情形,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相应的建议,对完善我国诉讼时效排除适用制度提供理论参考。第一部分为诉讼时效排除适用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了请求权基础理论和诉讼时效排除适用的立法现状等问题。目的在于通过对请求权本质的分析,进而引发关于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否排除适用的思考,然后阐述了我国诉讼时效相关制度的变迁及现状,最后对现存的部分具有争议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排除适用的通说进行理解及评析。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排除适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两个角度阐述了现行诉讼时效制度的缺陷。一方面是缺乏诉讼时效排除适用制度的一般规则,另一方面是物权请求权排除适用制度不明确。第三部分主要以名义上是请求权的权利,但实际上属于程序性权利的请求权、以及名义上虽然为请求权但实际上属于形成权,并对除此之外的适用情形做具体分析,列举几个典型的请求权的性质进行了剖析,以期分情况说明是否应受到该规则的限制,接着讨论了当权利发生竞合时该如何适用,以此四个角度对请求权诉讼时效排除适用进行剖析。第四部分是基于上文所阐述的诉讼时效排除适用的理论基础,将诉讼时效排除适用在现存立法当中的不足之处同司法实践相结合,提出应明确其适用范围,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来弥补其规定的不足的建议。
余咏儿[2](2021)在《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 ——以《民法典》第419条为中心》文中认为
傅雪婷[3](2020)在《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问题研究——我国《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的问题与解决》文中提出《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将未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纳入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做法,一方面,因物债二分之区别,使得物在法律上就无从归属,陷入权利真空状态。这既冲击人们的法感情,也与司法实践相左。同时,该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相结合造成了法律漏洞。另一方面,其正当性无法从通过诉讼时效维护第三人交易安全,以及解决占有作为动产物权公示方式面临的挑战等方面得到解决。有必要通过法律解释,从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之规范基础的性质、适用范围,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入手,解决《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带来的问题。
叶茹[4](2020)在《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为物权请求权的重要类型,关于其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如何适用诉讼时效一直以来存有争议。在理论学界概括形成“肯定说”、“否定说”、“区别适用说”三种观点。本文以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作为切入点来探讨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分析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得出其兼具物权性与相对性,为以保护物权为目的的相对独立性的请求权,因而便有了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可能性。从诉讼时效的功能即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减轻义务人的举证责任、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来论证物权请求权是否应当适用于诉讼时效。分析得出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构成物权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据此,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特征与诉讼时效功能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二者相结合体现为现代交易社会中静态权利的动态化处理现象,构成了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正当性理由所在,其适用时效制度同时符合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导出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结论。然我国《民法典》196条第2项的规定,将不动产及登记动产排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属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例外情形。通过立法解读、结合国内外立法规定及我国国情分析例外规定的原因所在。同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建议。
张萌[5](2020)在《借款合同保证人追偿权研究 ——以保定市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为例》文中指出以信用保障债权的实现,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保证以人的信用和财产为债权增加财产总量,使债权更加安全有保障,是民商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而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保证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本文通过文献检索、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保证人追偿权的立法现状和保定市审理案件的司法现状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保证人追偿权问题进行了系统详细的研究。我国现行法律对保证人面向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均有所规定,但保证人面向其他物的担保人的追偿权仍未有明确规定。本文对保证人追偿权的正当性、必要性及此类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归纳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并为其追偿提供可行的办法,以期能为保证人的追偿权的逐步完善。第一章:介绍保证人追偿权的概念及立法现状。对其内涵进行界定,介绍我国和国外保证人追偿权的立法现状,以及国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第二章:通过对保定市法院审理的追偿权纠纷案件数据及类型的分析,来说明保证人追偿权的关键性,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来对保证人追偿权问题进行归纳,将涉及到的争议焦点提取出来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对追偿份额的确定和行权限制等内容进行研究。第三章:对保证人追偿权进行类型化分析。根据由保证人追偿权纠纷案例中归纳出来的焦点问题,从追偿顺位、管辖法院、诉讼时效三个方面,结合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第四章:介绍追偿的份额。有两个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根据人数平均分配责任;另一种是按比例分配责任。按比例的分担方法更为合理,更容易使人理解,使裁判的社会效果更加明显,并通过案例模型予以说明。第五章:指出行使保证人追偿权受限制之处。主要是权利重合(保证人追偿权与债权人请求权)以及身份重合(保证人同时担任物的的担保人)的问题。最后,笔者做出适当的总结。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长期以来是审判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亟待解决和处理,未来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不能回避这一点,必须作出精确而可行的规定。
杨巍[6](2020)在《最高额抵押权行使期间的确定与计算》文中研究表明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最高额抵押权行使期间的确定三、最高额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起算四、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对最高额抵押权行使期间的影响一、问题的提出最高额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预定一个最高限额,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而设立的抵押权。[1]《物权法》和《担保法》均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其立法目的是"提高担保效率、降低担保成本""加速资金的融通、促进经济的发展"等。[2]
王俊杰[7](2019)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现实生活中,由于之前登记制度不完善等制度上的原因、房地产宏观调控等政策上的原因或买卖双方的私人原因,存在买受人合法占有房屋,但长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现象。此时,买受人得否向卖方随时提出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请求权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法律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存在争议。争议主要集中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的性质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两个问题。对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的性质。根据严格的物权和债权二元区分理论,买受人未办理过户手续,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其只能是债权人,其对出卖人享有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之性质只能是债权请求权。但将财产权划分为物权与债权本身并不周延,两者之间尚存在大量不能完全归入债权或物权的财产权利。此类中间权利同时具有物权和债权的部分属性,属于物权和债权在若干方面的相对化。此种相对化不是对物债二分理论的否定,相反,是对物债二分理论的完善与修补,是克服物债二分理论弊端的一条路径。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之占有可占有权,该权利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实现了最低限度的物权化。此时,买受人的实体法地位为物权化债权人,其享有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性质为物权化债权请求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物权化,或者说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占有权之物权化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效力瑕疵;(2)买受人合法占有房屋。通过对《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解释,可以明确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单纯债权请求权,而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理由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性的特征,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权利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使物权归属状态保持一定稳定性。综上,因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之性质为物权化债权请求权,不属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所以不能适用诉讼时效。鉴于此,本文阐述如下:第一章,根据理论、法律和司法实践提出问题,为余下诸章之展开做好铺垫。第二章,论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的性质为物权化债权请求权。第三章,阐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物权化的构成要件。第四章,分析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得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结论,并进行理由补强。
成兰[8](2019)在《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文中研究表明诉讼时效制度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是整个民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重要性不言而喻。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诉讼时效制度建构的基础,清晰的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十分必要,不仅有利于司法审判活动,也有利于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合理的保护,还有利于完善整个诉讼时效制度。法律在通常情况下只规定哪些权利应该适用诉讼时效,而《民法总则》第196条不走寻常路,偏偏从正面规定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于已有法律规定来讲这是一项具有创新的制度,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将会产生深刻的影响。由于受到了《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的启发,本文主要对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进行分析,以期能够对我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做一个清晰的界定。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现有法律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变迁,现有法律对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不足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因进行梳理。首先,按照法律变迁的先后顺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适用例外之规定进行分析。其次,分析现有法律对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不足,现有规定缺乏关于诉讼时效适用例外的统一规则,遗漏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请求权,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范围过窄,将返还原物请求权纳入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这一举措对于物权归属的确定是不完善的,会出现物权占有与所有不一致的情况,需要规定取得时效来解决诉讼时效经过后物权的归属问题。最后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三个,分别是请求权权利内容的非财产性,诉讼时效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价值和特殊的立法政策。第二部分对某些特殊的不适用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进行分析。这些请求权原本应该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基于特殊利益保护的需要,法律例外规定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等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第三部分对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否包含物权请求权进行具体分析。首先对学界的观点进行梳理,学界对此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折中说。其次对实务界的观点进行分析,笔者通过对一些具有代表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分类整理,发现实务界的观点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甚至观点完全相反,主要有肯定适用、否定适用以及区分适用三种观点。因此,笔者尝试对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主要有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学界的观点的不一致,个案法官对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理论的理解不同,最终导致了司法实务界的观点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然后逐个分析物权确认、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五种请求权的可适性。第四部分对人身权请求权的可适性进行分析。笔者将涉及人格权和身份关系进行统一论述,即分析人身权请求权的可适性,人身请求权包括两类,一类具有财产利益,另一类不具有财利益。原则上前者适用诉讼时效,后者则不适用。第五部分对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可适性效进行分析。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两种价值之间,法律应该在其中寻求一种平衡,因此知识产权请求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第六部分主要是对《民法总则》第196条提出完善建议,使得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范围更加清晰、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建议:第一,规定一个统一的规则,以便于更直接准确地确定某一请求权的可适性;第二,所有权是社会制度的基础,清晰的确定物的归属才能定分止争,因此规定取得时效作的配套制度十分必要;第三,拓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具体范围。
林誉[9](2019)在《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文中指出《民法总则》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我国诉讼时效的效力模式为“抗辩权发生主义”。然而,在这一效力模式下,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却并未针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作出体系化规定,使得诉讼时效制度与其他制度未能实现有效衔接,以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难题。因此,以《民法总则》第192条为中心,结合诉讼时效制度与抗辩权制度,从行使条件、援引规则及放弃规则、行使效力这三个角度出发,探讨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问题尤有必要。第一章主要介绍选题来源、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和研究现状,探究我国转变诉讼时效效力模式的积极意义,强调选题意旨;同时以权利行使为逻辑主线,指出所要研究的关键问题。第二章具体分析在“抗辩权发生主义”效力模式下,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行使过程中面临的制度困境。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作细化规定,义务人在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并非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援引规则、放弃规则以及行使效力都有待进一步明确。第三章以《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抗辩权发生主义”的内涵为依据,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条件进行分析论证。诉讼时效抗辩权要得以行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分别为诉讼时效届满,行使主体为义务人、保证人及抵押人,行使客体为救济权请求权。第四章从援引规则、放弃规则入手,论述在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义务人如何行使该项权利,在保障义务人的时效利益得以实现的同时避免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而受到侵害。第五章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效力进行探讨,具体分析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的影响、对抵销的影响及对担保物权的影响。明确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有利于实现诉讼时效制度与其他制度的有效衔接。结语部分则对观点进行总结概括,着重说明研究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义,同时表明对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问题的研究与分析仍停留在初步阶段,有待进一步深入、细致地考察。
王哲[10](2019)在《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时效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学者对此问题的意见也不尽相同。在实践中,法院用不同的方式处理此问题。多数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有的法院写明的理由是物权本身有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有的法院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问题并未给予回应,而只是在判决中写明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应当返还原物,即未指明适用条款也未指明此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等等。不同国家的立法选择也不同。《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欧洲合同法通则》《欧洲民法典共同参考框架草案》等均将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德国民法典》第194条、第902条规定,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已登记的权利例外。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实践中将已经登记的不动产除外。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8条及第196条可以推定出,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则上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不动产和已登记的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例外,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文认为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非为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等传统价值,而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合理信赖。而不动产和已登记的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是因为保护登记的公信力,而未登记的不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为更好的保护农民的房屋产权。但随着农村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断完善,本文认为登记的不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已登记的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后,占有人可以使用该物但应当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至于物的用益权益归属应当依据物权法的一般规定予以确定;至于物的处分权益,应当归物之所有人所有。为了解决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后所导致的占有和所有的分离,本文建议应当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以使得物之占有和所有权归于统一。取得时效的客体返还不仅仅局限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还应当包括部分的不动产物权和财产性权利。取得时效不应当以善意为构成要件,但应当以善意作为取得时效期间长短确定的要素。占有人因取得时效取得物之所有权后的法律效果是,物上负担消失,除不当得利请求权以外的债权关系存续,并且权利不溯及既往。占有人若在满足取得时效期间将占有物之占有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可承继原占有人的时效,但应当依据其与原占有人的善意与否判断第三人可依据取得时效取得物之所有权的期间。
二、诉讼时效、物权及相关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诉讼时效、物权及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排除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请求权诉讼时效的排除适用概述 |
一、请求权的本质 |
二、我国诉讼时效排除适用的立法现状及变迁 |
三、请求权诉讼时效排除适用的通说及评析 |
第二章 请求权诉讼时效排除适用制度的主要问题 |
一、缺乏诉讼时效排除适用的一般规则 |
二、物权请求权的排除适用制度不明确 |
第三章 请求权诉讼时效排除适用的具体情形 |
一、名为请求权实为程序性权利的请求权 |
(一)无效合同确认请求权 |
(二)股东或出资人资格确认请求权 |
(三)离婚请求权与收养关系解除请求权 |
二、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的请求权 |
三、依法与依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
(一)物权请求权 |
(二)基于人身产生的非财产性请求权 |
(三)侵权之债请求权 |
(四)基于知识产权产生的非财产性请求权 |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请求权 |
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竞合时诉讼时效的适用 |
第四章 填补请求权排除适用制度的空缺 |
一、明确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具体适用范围 |
二、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
(一)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联系 |
(二)取得时效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
(三)取得时效制度增设的必要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3)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问题研究——我国《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的问题与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一、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正当性批判 |
(一)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
1.“所有权空虚”:从物债二分理论及其重构与取得时效谈起 |
2.法律漏洞:对《民法典》第196条和第312条关系的解释 |
3.与既往司法实践经验和民众的“法感情”相左 |
(二)制度效应:对可能正当性理由的反驳 |
1.维护第三人交易安全? |
2.应对占有作为动产物权公示方式的不足? |
二、问题的解决: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之规范性质分析———基于民法规范论的视角 |
(一)关于《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规范内涵的学说争鸣及评述 |
(二)未登记动产返还请求权的自治路径与处分边界 |
1.诉讼时效强制性之反思 |
2.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自治路径 |
3.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的处分边界 |
三、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
(一)商事领域的适用:从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谈起 |
(二)民事领域: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所指———基于“返还原物”的类型化建构 |
1.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的类型化分析 |
2.适用诉讼时效的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路径选择 |
四、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的配套制度 |
(一)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内部教义 |
1.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
2.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3.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 |
4.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 |
(二)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外在体系协调 |
1.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与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衔接 |
2.未登记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取得时效的衔接 |
五、结论 |
(4)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分析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争议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定性 |
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物权性 |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性 |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分析 |
(一)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 |
(二)减轻义务人的举证负担 |
(三)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 |
(四)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正当性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正当性理由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正当性原则 |
五、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例外-以《民法典》为依据 |
(一)《民法典》196 条第2项立法解读 |
1.立法沿革 |
2.立法释义 |
(二)《民法典》196 条第2项立法分析 |
1.立法原因 |
2.立法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借款合同保证人追偿权研究 ——以保定市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保证人追偿权及其立法现状 |
1.1 保证人追偿权的概念 |
1.2 我国保证人追偿权的立法现状 |
1.2.1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
1.2.2 物权法的规定 |
1.2.3 民法典(草案)的规定 |
1.3 国外保证人追偿权的立法现状 |
1.3.1 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
1.3.2 法国民法典的规定 |
1.3.3 日本民法典的规定 |
1.3.4 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章 保定市保证人追偿权纠纷的司法现状 |
2.1 保定市法院审理保证人追偿权纠纷案件情况 |
2.2 保定市保证人追偿权纠纷典型案件整理 |
2.3 对典型案件的问题分析 |
第三章 保证人追偿权问题的类型化分析 |
3.1 保证人追偿的责任顺位 |
3.1.1 单一人保 |
3.1.2 共同人保 |
3.1.3 人保与物保并存 |
3.2 管辖异议 |
3.3 追偿权诉讼时效 |
第四章 保证人追偿份额的确定 |
4.1 单一人保中追偿份额的确定 |
4.2 共同人保中追偿份额的确定 |
4.3 人保与物保共存时追偿份额的确定 |
4.3.1 平均分摊 |
4.3.2 比例分摊 |
4.3.3 笔者观点 |
第五章 保证人追偿权行使的限制 |
5.1 保证人追偿权与债权人请求权的重合 |
5.2 “一人兼顾二职”——身份重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二章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之性质 |
第一节 学说观点及评述 |
一、单纯债权请求权说 |
二、物权请求权说 |
三、物权化债权请求权说 |
第二节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性质为物权化债权请求权之证成 |
一、“债权物权化”概念是对物债二分理论之完善 |
二、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之占有构成占有权 |
三、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占有权之物权化 |
四、房屋占有之公示效力 |
五、物权化债权与物权之区别 |
第三节 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占有权的潜在物权效力 |
一、对抗金钱债权之效力 |
二、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效力 |
三、对抗抵押权之效力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物权化之构成要件 |
第一节 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效力瑕疵 |
第二节 买受人合法占有房屋 |
第四章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
第一节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不包括物权化债权请求权 |
第二节 为房屋权利“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相分离的财产权利提供法律保护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概论 |
(一)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法律变迁 |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现有规定的不足 |
(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因 |
二、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
(一)未经授权的国有财产受侵害时产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
(二)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
(三)请求支付存款本息不适用诉讼时效 |
(四)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
三、物权请求权 |
(一)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理论争议 |
(二)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实务态度 |
(三)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具体分析 |
四、基于人身权产生的请求权 |
(一)人身权请求权的界定 |
(二)关于人身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 |
(三)人身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具体分析 |
五、知识产权请求权 |
(一)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界定 |
(二)知识产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理论争议 |
(三) 知识产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具体分析 |
六、《民法总则》第196条的完善建议 |
(一)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统一规则 |
(二)规定取得时效作为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配套制度 |
(三)拓宽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来源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来源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范围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主体 |
二、关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客体 |
三、关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援引规则与放弃规则 |
四、关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效力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面临的制度困境 |
第一节 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不明 |
一、未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
二、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条件的内容并不明确 |
第二节 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援引规则及放弃规则存在不足 |
一、援引规则之不足 |
二、放弃规则之不足 |
第三节 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效力尚未明确 |
一、未明确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能否适用于抵销 |
二、未明确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效力能否及于抵押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
第一节 诉讼时效届满 |
一、具备诉讼时效届满的要件 |
二、不存在诉讼时效届满的障碍 |
第二节 行使主体不限于义务人本人 |
一、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主体范围的扩张 |
二、可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第三人 |
第三节 行使客体为救济权请求权 |
一、仅限救济权请求权 |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救济权请求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援引规则与放弃规则 |
第一节 援引规则 |
一、自行决定是否援引 |
二、不限于诉讼内援引 |
三、不得以默示方式援引 |
四、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第二节 放弃规则 |
一、不得预先放弃 |
二、可通过默示方式放弃 |
三、不得违反禁反言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效力 |
第一节 对罹于诉讼时效的债务的效力 |
一、罹于诉讼时效的债务并不必然转化为自然之债 |
二、罹于诉讼时效的债务并不必然存续 |
第二节 对抵销的效力 |
一、学说争议 |
二、抵销权并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 |
三、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债权可作为主动债权用作抵销 |
第三节 对担保物权的效力 |
一、行使效力不及于抵押权 |
二、行使效力不及于质权与留置权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时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时效规则的立法选择 |
(一) 立法背景 |
(二) 未登记的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依据 |
1.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说明 |
2.诉讼时效制度价值的重新认识 |
(三) 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例外 |
(四) 除外条款依据的进一步说明 |
1.已登记的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
2.关于未登记的不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除外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及困境 |
(一) 物之使用权能归属及困境 |
(二) 物之用益归属及困境 |
(三) 占有人处分占有物的收益归属及困境 |
(四) 占有物毁损灭失后的损失承担 |
(五) 小结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困境之解决途径-设立取得时效制度 |
(一) 取得时效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
(二) 取得时效制度的客体 |
1.动产 |
2.不动产 |
3.其他财产权 |
(三) 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成要件 |
(四) 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律效果 |
1.物上负担消失 |
2.债权关系存续 |
3.权利溯及既往 |
(五) 占有的继承 |
(六) 诉讼时效制度和取得时效制度的衔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诉讼时效、物权及相关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排除适用[D]. 刘璐畅.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1)
- [2]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 ——以《民法典》第419条为中心[D]. 余咏儿.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问题研究——我国《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的问题与解决[J]. 傅雪婷. 中山大学青年法律评论, 2020(00)
- [4]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研究[D]. 叶茹.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5]借款合同保证人追偿权研究 ——以保定市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为例[D]. 张萌. 河北大学, 2020(08)
- [6]最高额抵押权行使期间的确定与计算[J]. 杨巍. 私法研究, 2020(01)
- [7]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D]. 王俊杰.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1)
- [8]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D]. 成兰.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D]. 林誉.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2)
- [10]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时效问题研究[D]. 王哲.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