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的法律权利及其保障(论文文献综述)
王晓波[1](2021)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建设历程及全面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治社会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法治本身也是一种有效的社会调控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需要全面依法治国,也需要全面从严治党。党内法规是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的规章制度,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依据,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研究党内法规并结合时代需要探索党内法规的完善路径,是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以党内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基本逻辑关系为线索详细论述了党内法规的思想来源、制度历史、建设成效和完善路径等问题,以理论思维、历史思维和实践思维相结合的逻辑理路展现出党内法规发展完善的整体面貌。本文主体内容为六章。第一章,绪论。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选题依据、研究意义、文献综述、创新、不足及研究方法。首先,论文的选题依据有两点:党内法规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党内法规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与领导水平,受到党中央高度重视。其次,研究党内法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研究党内法规不但有助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创新发展,而且能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学理支撑,更有利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接下来,是党内法规研究成果文献综述和党内法规研究现状分析。党内法规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理论发展很快,但仍属于研究不充分的新领域,基础理论比较薄弱。最后,笔者阐述了论文的创新、不足和研究方法。笔者在文中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主要采用了规范研究方法及跨学科研究方法,并在理论方面有多处创新。第二章,本体论视角中的党内法规。这部分内容包括党内法规的含义、党内法规的体系、党内法规的运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等党内法规研究领域的基本概念和基本逻辑关系。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党内法规体系是指全部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门别类而形成的层次分明、类别清晰、彼此协调、结构合理的有机统一体。党内法规的运行是党内法规的实现过程,揭示了党内法规从文本上的法规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法规的过程,也就是党内法规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成为现实生活中以党员行为和党组织活动为载体的真实权利义务关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相对独立、区别明显,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并存的法治模式根源于礼法合治的中华传统法制文化。第三章,党内法规的基础理论。马克思主义领域中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是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的主要内容。马克思、恩格斯都比较重视党纲党章。列宁不仅真正领悟了党的领导的内涵,还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并强调依靠监督保障党内法规实施。毛泽东重视贯彻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委集体领导制,最早提出并使用党内法规概念,领导全党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立为党的根本宗旨。邓小平汲取文革教训,注重制度建设,对党内法规建设的基本原则和重点内容有较多思考。江泽民主张以党内法规制度保障从严治党。胡锦涛重视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化建设。习近平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定位了党内法规制度的重要价值,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角度提出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此外,从跨学科视角出发,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中有关党内法规的理论也可归入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的范围。第四章,党内法规建设的历程。党内法规建设的历史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1921年—1949年,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新中国诞生,党内法规建设在这一阶段获得初步发展;1949年—1978年,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党内法规建设在这一阶段曲折推进;1978年—2012年,从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八大,党内法规建设在这一阶段稳步前行;2012年党的十八大至今,党内法规建设在这一阶段全面发展、硕果累累。党内法规建设的历史经验为:党章是最重要的党内法规,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助于维护党内法规体系的稳定,进而维护党和国家事业的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关键在于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与集中应该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密切联系、相辅相成,党内法规保障国家法律的发展,国家法律为党内法规提供成熟的法治经验;制度治理是常规的社会治理方式,无论是国家治理还是党的治理,都应当以制度治理为主。第五章,党内法规的发展成就与现存问题。党内法规的发展成就比较显着:从制度本身角度看,党内法规体系实现了科学化,党内法规运行实现了规范化,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越加紧密;从党内治理角度看,党内民主得到切实保障,党的领导得到完善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素质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成绩显着;从党外影响角度看,国家权力行使得到进一步规范,党的权威得到进一步维护,党内法规研究事业繁荣发展。当然,党内法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党内法规的体系与内容仍需完善、党内法规的发布与实施仍需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仍需协调。第六章,党内法规的改革发展方向与完善路径。研究党内法规的现实意义在于指导党内法规建设实践。做好今后的党内法规建设工作,需要明确两方面内容:一方面,需要明确党内法规的改革发展方向;另一方面,需要明确党内法规的具体完善路径。保持党内法规建设的正确方向,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持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法治理念。党内法规的具体完善路径为三个方面:首先,进一步充实完善党内法规的体系与内容,即增加党内法规体系内部的协调性、重点制定或修改一批实际急需的重要党内法规、充实党内法规体系中的程序性党内法规、规范党内法规用语、规范党内法规条文;其次,进一步完善加强党内法规的发布与实施,即加强党内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加强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最后,确立协调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即国家法律权利规范对党员有限适用的基本原则和党内法规责任与国家法律责任并罚的基本原则。
周汇慧[2](2020)在《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权的保障 ——以行政信访投诉为中心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公民申诉权,是指公民对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其作出处理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全面的、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内容上具体包括法律诉讼中的申诉与非法律诉讼中的申诉两类。与此相应,在宪法权利相对保障模式下,我国权利救济制度架构设计独特:法律诉讼中的申诉权保障主要依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与刑事中的上诉、申诉一类的审判监督制度;非法律诉讼中的申诉权保障主要为信访制度。本文主要讨论行政信访中的投诉类信访在实现公民申诉权方面的相关问题。作为非法律诉讼中的申诉权保障方式,行政信访投诉几乎是一个“兜底救济之路”。信访作为一种ADR式的互补行政手段,对运用法律诉讼手段救济公民申诉权具有补充性,但有时又具有不可代替性。行政信访投诉本身具有过滤机制、补充机制、疑难处理机制等优势,而这种制度设计之所以产生独特效能,一方面有信访制度之内在动因,公民对于差序政府信任,信访成为压力型体制救济。另一方面体现为方式之比较优势。行政信访投诉在救济范围、方式、效果等方面,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比较展现出压倒性竞争优势。但是,在我国特色实践中,信访制度与法治有着“亦敌亦友”关系行政信访投诉在权利救济的职能发挥上也面临实践困境,具体表现为:涉及维护公益的投诉大量涌入行政信访投诉;行政信访投诉与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相互交织;信访程序处理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的丧失。分析这种困境之制约因素,包括公民申诉权保障体系不完善,信访终结制度与封闭救济回路设计,以及行政信访投诉分类理丝益棼等。由此看出,行政信访投诉在实践中既面临思想认识上的缺憾,也存在现实运行中的困难。作为保障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权特色制度安排,信访仍需加以完善。在提升信访法律位阶的基础上,构建完备的公民申诉权相对保障体系。通过尝试改造三级终结流程、突破封闭救济回路,推进行政信访投诉程序化建制改革。此外,行政信访分类的改革在现阶段不可大阔步地进行,需要特定的培育缓冲期实现过渡,特别需要针对性地从方式的衔接、明确“投诉”之“应当”和“可以”问题、介入点精准识等方面渐进完善。通过以上路径,促进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权的落实,实现基本权利的保障。
杨学科[3](2020)在《数字宪治主义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数字社会是我们正在经历且未来样态还不明确的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相对传统的“土地”资源为主的农业社会、“化石”资源为支撑的工业社会,数字社会的资源基础变成了非消耗性、非实体性的数据和算法,数据和算法成为新的生产力,也成为新社会的问题之根。一般而言,算法问题主要体现在算法歧视、算法权力两方面。其中,算法歧视是指算法在编码、收集、选择或使用数据训练时,会出现直接或间接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的区别、排斥或特惠的偏见现象。算法歧视产生原因主要在于内置性编码凝视,有限、不相关或不正确的训练数据,算法黑箱建模方法的歧视或三者的不同组合。在数字社会,算法权力成为一种新的权力形态。理解算法权力的中心不是在算法技术系统的力量,而是作为技术系统的算法映射到社会系统中的权力转化过程:决策算法化、算法法律化、权力微粒化,这对理解作为技术的算法系统如何具有社会权力(力量)更具实质性意义。对于数据问题而言,数据的内部问题主要是数据海量、数据安全、数据隐私、数据污染,外部问题主要是政治上的数据老大哥、经济上的数据殖民主义、文化上的数据达尔文主义。数字科技对宪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宪法价值和私权力崛起上。宪法价值体系的三位一体公式“人权、法治和民主”,在数字科技发展的影响下,也面临人权风险和人权新可能、法治系统的权力失衡和民主新可能的问题。在私权力崛起方面,数字平台为首的私权力,所具有的支配优势和资源、准监管角色、准国家状态,对宪法理论的公私二分法、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民族国家理论都有破坏性影响。因此,宪法的内涵面临着解体的可能。不能不说,数字社会的宪法时刻已然到来。因此,研究数字科技对宪法的影响,是一个重大宪法性问题,也会有助于此问题的宪法性规范生成并被纳入新的宪治秩序当中。对数字科技所造成的宪法时刻的回馈反应,是一个需要理论和制度设计的重大现实课题。在理论上,预测、想象未来法理状况的法理学研究是数字社会宪法时刻的理论逻辑起点,没有对未来法理的想象和预测,宪法难有见时知几之变,很难应对数字科技迅猛发展所造成未可预知的宪法挑战。数据权利纳入第四代人权框架,数字科学福利权的惠益数字科技福祉策略,算法问题治理的元规制方案,弹性宪法的构建,这些都是可供甄选的制度设计策略。在这些制度设计策略中,又分为权利保护模式和权力规制模式。一方面,保护模式充当权利的保护罩。数据权利纳入第四代人权框架,这种基于人权的数字技术发展战略可以回应数字社会的数据发展现实。数字科学福利权的惠益数字科技福祉策略,可解决第四代人权对弱势群体等普惠不足的问题。第四代人权数字人权的享有是数字科学福利的体现,数字科学福利是第四代人权数字人权的旨归,这也符合罗尔斯正义二原则:数字社会的人们应当完全平等的自由享有数字权利,但对于数字科技领域科学福利最小受惠者应用科学福利权去兼顾平等,实现符合公平的正义。另一方面,规制模式常作为约束权力的利剑。算法问题治理的元规制方案:算法自我规制治理、平台自我规制治理和政府规制,在宪法框架中存有正当性,是回应数字社会的算法治理问题的可行方案。弹性宪法的构建,有利于在数字技术风险世界中不损害宪法的核心价值的情况下,重新审视宪法的适应性,为思考宪法的挑战和危机应对并最终为应对真正危机提供一个新视角。一般而言,宪法弹性是宪法应对挑战并最终应对真正危机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宪法复原、宪法韧性和弹性红利三方面,将风险最小化,或者将风险转化为机会。综上而言,以上这些都是数字社会宪法时刻的回应策略中可供甄选的分散策略。除了上述的分散策略,数字社会还需要一个整体性的理论框架、战略“数字宪治主义”去面对当下数字社会、未来数字社会的宪治以及数字社会的宪治可持续性。宪治主义并没有停滞不前,也在创造性适应数字环境萌发新的生命力,数字宪治主义是继自由宪治主义、社会宪治主义后的宪治主义3.0阶段。数字宪治的前提是数字立宪,数字立宪事关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科技,涉及个人、企业和政府三大主体,更要重点关注大数据和算法的法律影响。最适宜的数字立宪,是整体性的立法,专门的数字立宪是最合乎宪法体系融贯性考量的。一个数字宪法就好,最好不要再区隔为互联网宪法、大数据宪法、人工智能宪法,甚至区块链宪法。数字宪治在形式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治理方式,主要是依照数字宪制来进行治理。数字化是数字宪制的媒介,数字化不仅是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中的监管对象,还能作为法律本身的工具和参数行使着监管主体的职责。形式宪治相当给数字宪治确立了形式上的宪治规则,如果想让宪治公平合理的践行,必须赋予宪治实质性的理想要素:限制宪治各方的权力扩张,保障个人基本权利。除此以外,对于数字宪治的价值观广泛论辩,可能更有利于深入理解数字宪治。文明不只是品味上的进步:始终接受美好的事物,拒绝讨厌的事物。同样也是同理心文明的进步:不仅只使那些圈内人受益,而且还应使那些圈外人也受益。故而,数字文明意味着拥抱美好、有利于人类福祉的数字技术,数字技术不仅应使那些熟悉和有能力负担数字科技的人受益,而且还应使那些不熟悉或没能力负担数字科技的人受益。文明其表,制度其里,这就需要制度上的应对措施,宪治是人类文明的最高体现,自然而言,数字宪治就是新的数字文明的制度愿景。数字宪治文明的内涵集中于两方面,即数字文明时代的国家文明一方面是通过实现的数字化程度来衡量,这主要体现在以数字技术为中心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程度。另一方面是通过宪治文明水平来衡量。理论上的数字宪治主义是需要发展的东西,需要通过实实在在的数字宪治作业才能完成,但实践中,我们不应高估数字宪治,这不是灵丹妙药。
于颖珊[4](2020)在《公立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高等院校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的情况下,高校与教师之间的聘任纠纷增多。对于此类纠纷,在司法裁判中较多的运用劳动法律规范来审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行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要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然而当前行政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聘任纠纷提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公立高校与教师之间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存在“单一法律关系说”与“复合型法律关系说”两种不同的观点。本研究立足“复合型法律关系说”,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分析中,以教师职称授予、行政处分、权利与救济为出发点,解读了二者间的关系,同时也分析了当前行政法律规范与学术权力不平衡、教师所受处分的标准不统一、教师行政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分析中,以教师与高校的从属性和聘任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为出发点,解读二者的关系,同时分析了劳动法律关系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复合型法律关系说”,即目前公立高校与教师之间兼具行政法律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相较于“单一法律关系说”更具优势,理由如下:第一,“复合型法律关系说”中包含的行政法律关系符合我国目前提出的合理规范行政权力的要求,用强有力的行政法律规范来调整高校与教师间的法律关系,与“去行政化”议题相契合。第二,“复合型法律关系说”中包含的劳动法律关系顺应事业单位改革的趋势,与注重保护教师权利的观念相符合。本文的主要观点如下:第一,公立高校仅作为准行政主体或事业单位法人有不足之处,单一法律地位的定位无法满足高校当前权利义务的认定。第二,公立高校教师的属性具有多元化特征,现行的法律将教师定位于“专业人员”,这种定位很难从法律地位上对教师进行界定,将教师定位于“特殊劳动者”顺应当前高校与教师间的复合型法律关系。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教师可以作为劳动者与高校签订聘任合同,运用劳动法律规范来维护自身权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教师作为“特殊劳动者”的特殊性得以显现,即当高校基于法律授权,对教师行使职称评审以及行政处分等行政行为时,教师是行政相对人。将“特殊”置于“劳动者”之前,能够体现教师工作的公益性和行政性。目前正值《教师法》修订之际,在教师法律地位的改革中,要明确保护教师权益这一目标,突出教师的公益性特征,分教育阶段对教师进行定位,同时也要注意区分高校教师与行政人员的区别。第一,在固守教师职业公益性、特定范围内具有行政性的基础上承认教师劳动者的地位。第二,明确聘任纠纷的范围,完善有关教师救济机制的规定。第三,为《教师法》中赋予教师权益的条款制定配套的落实政策与机制。第四,基于公益性程度的不同,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与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区别。高校教师为“特殊劳动者”,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为教育公务员。第五,区分高校教师与高校行政人员,二者工作性质与管理制度不同。行政人员实行教育职员管理制度,工作内容更依附于学校的行政层级体系。将公立高校的教师定位于“特殊劳动者”是“复合型法律关系说”的具体化,能够实现国家与个人利益的双赢。此种定位有利于畅通教师的救济渠道,有助于解决教师职称授予行政法律救济途径不畅以及聘任合同的平等性问题。本文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从理论上理清公立高校与教师间的法律关系,为推动高等教育法治事业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王金金[5](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发展与完善,均体现了刑事司法抛去惩罚的单一面孔,转向追求缓和社会关系,节制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对诉讼中的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实现权力制衡,确保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力求以此实现犯罪治理和社会关系恢复的目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步较晚,从试点工作开展到逐渐成熟,再到正式确立制度规范,时间并不长。这其中理论研究成果尚缺,实践经验积累不足。当前阶段,制度的规范性依据和实际运行均存在诸多问题。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文主要从研究制度价值出发,分析提倡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价值和意义。然后介绍刑诉法修改后,我国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文章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认罪认罚制度的诉讼价值研究。认罪认罚制度具有提升诉讼效率、彰显司法宽容精神、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价值意义。同时认罪认罚制度的现实合理性之一在于其对正当程序和无罪推定原则的遵循和完善。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分析。从试点工作到刑诉法修改,制度适用率不断升高。本章首先介绍了认罪认罚制度的立法和司法运行现状。简要分析适用的基本情况,通过数据和案例分析发现当前存在案件适用范围过窄、二审上诉案件争议复杂等现象。接着集中笔墨分析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不足和量刑建议中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问题的研究。第一,阐明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价值意义。第二是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的认定标准应当为“明知性”标准。第三,由于我国有关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判断规定极少,因此需加强对自愿性的程序保障。第四是确立认罪认罚程序中被告人反悔权的必要性及其途径。第四部分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问题研究。结合具体的案例,针对当前量刑建议不统一,与审判权之间的冲突以及缺乏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监督等问题出发。明确当下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应当是精准的、确定的,修订和完善我国量刑指导意见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同时,强化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监督以及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救济。
罗丹[6](2020)在《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研究 ——以C大学为例》文中提出在高等教育由大众化向普及化迈进的时代背景下,大学治趋势逐渐由行政主导转向民主与多元。并且随着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成为当下一个热点。学生在大学内部的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大学内部的各种利益关系和秩序,因此研究学生如何参与大学内部治理具有独特价值。本研究综合运用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理论知识,结合文献分析法,问卷、访谈调查法和个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选取一所大学作为案例,以学生和大学为研究对象,具体分析学生通过参与大学内部治理会不会以及如何影响大学的秩序与发展。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研究,从本质上来看,它最根本的出发点是加强学生对大学秩序的维护以及学生对大学发展的推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学生与大学和谐统一,双向发展。我国现如今将学生群体纳入治理主体中的研究探讨较多,但起步比较晚。虽然能够找到相关的法律政策来证实学生的参与合法性,但在参与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学生参与认知狭隘、参与行动流于形式、参与的需求与实际情况失衡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归结于国家宏观环境的制约,大学内部共同治理观念保守,制度机制不健全以及大学内部共同治理的实践贫乏。关于学生参与的途径,本研究借鉴国内外某些大学的成熟经验,总结了六大供学生参与的路径,申诉办公室、校长助理、校园管理网络平台、校长信箱、大学学生自治组织,就如何保障学生能够顺利的通过以上几大路径参与进治理,可以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一是树立共同治理理念,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健全学生参与机制,四是培育学生参与能力。
刘佳超[7](2019)在《高校章程视域下大学生权利保障研究 ——以广西高校为例》文中研究说明研究高校章程对大学生权利保障的完善对于矛盾纠纷的化解以及节约社会、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高校章程对大学生权利保障可以从高校章程权利保障制度现状以及大学生对高校章程权利保障认知现状出发,分析高校章程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通过分析和调查发现,高校章程权利保障制度存在大学生权利保障内容模糊、大学生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比例失衡、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可操作性欠缺的问题;大学生对于高校章程权利保障的认知存在章程权利认知与法律权利认知不对等、权利行使意识增强与章程权利行使能力不足、救济制度认知与章程权利维护能力不足等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表现在高校主体优位与学生主体缺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缺位、高校缺乏对大学生权利意识必要的引导以及章程权利赋予不充分与大学生权利要求提高之间的矛盾等四个方面。对此,可以从五个层面完善高校章程对大学生权利的保障,即理念层面,从“管理”转变为“治理”;组织、技术层面,增强高校章程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制度层面,拓宽高校章程中的救济渠道,创新保障制度;监督层面,构建高校章程多元监督体系;个人层面,高校章程重视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
朱军[8](2019)在《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会权限制是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组成部分,但因社会权权利属性的特殊性,其能否直接适用传统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存在争议。社会权不是单一权利,而是一种基本权利类型,一种权利束。故社会权的权利内涵需要从抽象的层面提取,而“权利—权力”的宪法范式所引出的人与国家的关系范畴成为界定社会权内涵的关键。“人”的层面,社会权表现为保障人的尊严;追求实质平等;实现人的全面自由;追求更高层次的幸福。“国家”层面,社会权表现为国家权力和国家义务的协同,前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可行性条件,后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必要性条件。社会权外延的梳理应坚持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路径,构建阶层式的权利框架:(1)符合最低限度尊严的生活水准为核心内容;(2)劳动权、生存权和受教育权为第二层次内容;(3)健康权、环境权和文化权等构成社会权的第三个维度;(4)特殊群体权利、发展权、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则为外围权利类型。界定社会权内涵和外延是为社会权限制服务,社会权限制理论需理清三组概念:即权利冲突、位阶和限制;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社会权的形成作用是确定权利的构成范围,限制作用是国家权力对权利的干预和影响。社会权限制的具体内涵包括社会权未获实现、社会权实现不充分和社会权实现过度。任何主体限制社会权都应从理论或实践层面提供相应理由,以使限制行为正当化。理论上,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因方法上的“拿来主义”,规范上社会权条款效力不足,公共利益与社会权之间关系模糊,以及否定基本权利限制要素类型化等原因,导致在限制目的、限制本体、限制要素和违宪阻却事由等层面缺失对社会权的考量,从而需要以社会权为切入点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实践中,社会权过度保障会威胁社会发展:社会权实现具有条件性,国家应在合理限度内干预;资源有限性理论要求限制人类需求,保障公共利益;而社会权滥用亦会造成社会动力不足,浪费公共资源,甚至侵犯自由权。虽然社会权实现程度存在静态兜底标准和动态发展标准,但正面评价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弊端,从而引发不同程度的争议,而限制理论因包含权利构成理论,并能反向保障社会权,从而有助于形成三层次实现程度的评价体系。社会权的限制要素可以从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两个层面予以考察。规范上的社会权限制内容呈现在国际人权公约、宪法和具体立法之中。第一,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限制规定可分为概括式限制条款和区别式限制条款,两类限制条款在数量、内容设置、权利类型分置以及语词选择上都存在不同。限制条款中包含的限制要素有最低核心标准、合法性、合目的性、主体、正当性以及功能性要素等。上述要素具有强、中、弱不同的适用强度,在适用步骤上也存在纵向和横向的区分。第二,宪法上的社会权限制条款,呈现出不同的属性和效力。其中的限制要素可分为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内在限制要素包括内涵性限制、享有主体限制、义务主体限制和保障内容的限制;外在限制要素则包含公共利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等。其中,第14条第4款规定的“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乃典型限制要素。第三,立法对社会权的限制主要是社会权具体化过程中的限制作用。立法限制社会权的具体形式包括内涵性性限制、享有主体的限制、保障内容限制、义务性条款规定以及立法不作为等。社会权实现程度还受现实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财政水平和治理能力,以及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的基础性要素,决定着社会权的总体保障程度,影响其他客观限制要素。社会权需要国家履行给付义务,投入相当大的财政支出,故国家财政给付规模以及国家财税收入和支出的限度也限制社会权的实现程度,因此应从宪法的高度,完善财税收支法律体系,实现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国家能力对社会权保障质量的影响是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因素,其中西方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权立法不健全,政府执行能力怠惰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和效率,而传统司法机关的救济能力则可能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除此之外,社会权的实现力度还受到法律传统与权利观念等文化层面的限制,不同的意识形态对社会权的承认和实现产生直接影响,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则可能造成社会权享有主体的不充分,导致公民平等享有社会权的机会受到限制。凡限制社会权的立法和行为,都要受到宪法的审查和控制。一般而言,规范限制要素的合宪性控制程度高于客观限制要素,故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应尽可能从宪法文本上寻求规范化依据,从而提高社会权实现程度,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社会权的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具有一定的高低序列,即租税限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能力>文化和意识形态,它们存在难以规范化和不能规范化的可能。相反,客观限制要素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其宪法控制路径一般通过宪法商谈推进客观限制要素进入公共领域,以公议民主促使其实现程序法治控制,以宪法理念提升国家能力现代化,以“改革宪法”的精神指引经济社会发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建立人权和法治教育体系。就社会权的规范限制要素而言,应依托对话式的合宪性审查模式,运用相应的合宪性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实现合宪性控制。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尚在构建,为避免传统审查模式的弊端,立法、司法与合宪性审查机关对话的审查模式适用于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审查。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需要自身的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审查原则主要包括由法律保留和正当程序构成的形式审查原则,由合乎人性尊严的社会权核心内容不受限制与比例原则构成的实质审查原则,以及对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合宪性审查基准的构建则主要借鉴美国的阶层式三重审查基准和德国的比例原则下的三层次审查基准,并进而围绕社会权的权利内涵、社会权规范制定主体和社会权的国家义务内容等因素,构建特色的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卜恺[9](2018)在《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体系研究》文中指出运动员是体育行业的主体,是体育事业取得优秀成绩的基石,甚至可以说是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然而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了困扰退役运动员的主要问题之一,对退役运动员的就业保障始终被政府和社会置于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的首位。但是在就业困难的整体社会环境下,退役运动员的就业保障工作依旧面临许多困难,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出现了保障法律缺失、就业安置渠道不顺畅、就业技能培训不足、忽视运动员心理保障等问题,不利于体育事业的稳定。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不到位的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体育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本研究以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为研究对象,结合笔者自身的运动员经历,基于对我国保障现状的梳理以及对上海市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现状的调查,分析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我国现实需求以及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提出构建新型就业保障体系,期望能为解决退役运动员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言献策。本文主要通过文献梳理与实证调研,运用文献分析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法,将实证结果进行数理统计,并结合对典型国家的文献分析,得出研究结果。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了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并对以往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和评析。通过对以往研究的梳理发现,学者们从现状、成因分析、制度构建、对策研究等角度分析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缺乏从更高格局出发考虑全面的就业保障体系建立,导致出现现有保障协调不力、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现状进行梳理,并总结归纳国家层面就业保障存在的问题,厘清宏观层面的保障需求。首先明确研究对象,区分本研究与其他研究的不同。其次主要从影响退役运动员就业的主要因素分析退役运动员就业难的原因,以“问题意识”为思路,试图从退役运动员就业难的深层次原因出发,以解决问题为目标进行研究,确保研究建议针对问题,并具有实践意义和可操作性。同时本部分梳理我国关于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的现状,分析出我国现存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各方参与度低等问题。第三部分为实证研究部分。本研究结合文献梳理与实证调查,综合研究制度文本问题与制度执行问题,能够发现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中更加深入的问题。本部分以在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制度建设中走在全国前列的上海市为例,选取了对与本研究内容息息相关的部分运动员、退役运动员、教练等长期从事体育事业的对象,对其进行问卷调查以及访谈。通过对反馈的有效问卷和访谈记录的整理统计,主要厘清上海市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制度的优缺点,探讨保障制度操作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就业安置渠道不畅通、职业技能培训缺乏等。在此部分,研究主要解决的是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具体问题。第四部分为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体系构建,主要由第四、五章组成。本部分首先对已建立起完善的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的代表性国家的制度进行简单的介绍,主要梳理了各国值得我国借鉴的措施和方法。然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外国先进经验,构建了以一个目标、四个层次、两个方面、四个主体,两大保障,五项措施的整体框架构建一个以制度保障、政策促进、政企协作、市场发挥作用,个人主体、社会辅之的特点鲜明的新型就业保障体系,为退役运动员就业问题提供全方位的保障。第五部分是对策建议与总结展望,对前述研究进行总结概括,得出结论,提供相应的对策建议,并提出本研究仍存在的不足与未来的研究方向,供读者参考。
王伟[10](2015)在《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研究》文中指出幼儿教育能够为儿童的幸福和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打破贫困的代际循环和促进教育公平,培育人力资本,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但幼儿教育所能够带来的巨大益处均建立在“高质量”的基础之上,质量低下的幼儿保教服务不仅对个体和社会无益,甚至会阻碍个体和社会的发展。在中国,由于公共教育资源无法满足家长对幼儿教育服务的需求,民办幼儿园迅速发展并占据整个幼教事业的半壁江山。然而,我国民办幼儿教育市场的不成熟、不规范以及政府监管与扶持的缺位,导致民办幼儿园教育良莠不齐、质量总体低下。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幼儿教育都有极强的正外部效益。因此,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的保障需要政府干预。然而,我国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行动中政府治理的现状如何?政府治理存在哪些问题?政府治理如何有效保障民办幼儿园教育的基本质量和质量的持续提升?尚缺乏系统的研究。基于对幼儿教育质量的重要价值,对我国民办幼儿园发展的特殊意义和现实境况的认识,以及政府治理的关键角色,从政府治理的视角研究如何保障我国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是现实所需和理论所趋。本研究包括“理论阐释”、“现状考察”和“路径建构”三个部分,共五章内容。第一部分“理论阐释”。具体内容包括绪论和第一章“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理论阐释”。本部分主要运用文献法对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治理及政府治理相关文献进行梳理与分析,旨在通过对政府治理和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理论阐释,厘清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教育质量保障和政府治理的结构要素,探明政府治理与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在此基础上从政府治理目标、治理内容、治理结构和治理工具四个维度建构本研究的分析框架。第二部分“现状考察”。具体内容是第二章“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现状考察”。本部分主要运用了文本分析法和访谈法。首先,从民办幼儿园准入、政府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办学行为监管、质量评估以及幼儿发展数据监测等6个维度,对重庆、安徽、天津等25个省市的相关政策文本进行收集与分析;其次,从质量监管与质量促进两个维度对西部某直辖市4个区县的4名幼教管理干部、4名教研员和8名民办幼儿园园长进行访谈,并对访谈资料进行编码与分析。它旨在审视与考察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目标的定位、治理内容的设计、治理主体的角色与职责、治理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现状,并厘清政府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境。第三部分“路径建构”。具体内容包括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目标与内容的设计”、第四章“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结构的重构”和第五章“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工具的选择与运用”。本部分主要运用文献法梳理与分析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旨在通过对我国政府治理困境的分析和国外政府治理经验借鉴的基础上,从政府治理目标与内容的设计、政府治理结构的重构与政府治理工具箱的建构四个着力点构建我国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有效路径。基于上述的考察、分析,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1.政府治理是保障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杠杆。这种杠杆效应的发挥建基于政府对市场力量、社会力量的调动与聚集,从而完善政府治理的结构,通过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元主体的有效互动与合作,形成保障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的合力。2.政府治理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效果受到治理目标的定位、治理问题特性的明晰、治理主体的角色、治理工具的选择运用,以及外部制度条件和资源的影响与制约。3.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复杂性,使得任何单一的政府治理工具都不足以完全解决问题。因此需要综合运用“权威工具”、“激励工具”、“象征与规劝工具”、“能力建设工具”、“学习工具”和“系统变革工具”,方能有效的实现治理目标。4.目前,我国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中政府治理存在问题:一是政府治理目标模糊且缺乏针对性。二是政府治理内容的“片面化”、“条块化”、“表层化”。三是政府治理主体权责不明且结构失衡。市场力量过于强大、政府和社会力量弱小、政府用力错位。四是政府治理工具选择的“理想化”、“行政化”、“单一性”和“依赖性”。五是政府治理工具运用的异化。权威工具运用的“一刀切”、激励工具运用的力度不够、能力建设工具的运用缺乏针对性、象征与规劝性工具运用效果不明显、学习工具运用较少、系统变革工具与其他工具组合程度较低。5.我国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目标的设计应坚持公平性、系统性、发展性和层次性四个原则。总目标致力于确保所有民办幼儿园达到最低质量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持续提升教育质量。为实现“保基本”和“促提升”的总目标,“黑园”、师资队伍建设、经费投入、教育质量评估与业务支持、家长参与、幼儿入学准备和发展数据的监测等问题亟需政府治理。6.“三强一体”的治理结构是实现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目标的重要前提。在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行动中政府、市场、社会与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各自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承担质量保障行动的相应责任。7.“治理工具箱”的构建是实现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目标的实践策略。“治理工具箱”建构是指引入新的治理工具和改变原有治理工具的具体运作来实现治理工具的创新。为实现“保基本”和“促提升”的治理目标,针对民办幼儿园教育条件质量、过程质量和结果质量的保障,分别建构了相应的政府治理工具箱。已构建的政府治理工具箱包含民办幼儿园分类分层准入制度、民办幼儿园公共财政投入与激励制度、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估与促进系统、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与基层教研制度、制订幼儿园课程标准与监测民办幼儿园课程实施、家长参与制度、幼儿学习与发展数据监测体系等治理工具,并配套了相应的实践策略。
二、教师的法律权利及其保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教师的法律权利及其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建设历程及全面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2 党内法规研究的重要意义 |
1.3 党内法规研究文献综述 |
1.4 党内法规研究现状分析 |
1.5 论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1.6 拟采用的研究方法 |
1.7 小结 |
第2章 本体论视角中的党内法规 |
2.1 党内法规的含义 |
2.1.1 党内法规的定义 |
2.1.2 党内法规的特征 |
2.1.3 党内法规的性质 |
2.1.4 党内法规相关概念辨析 |
2.2 党内法规的体系 |
2.2.1 党内法规体系概述 |
2.2.2 党章的地位与作用 |
2.2.3 党内法规体系的纵向分层 |
2.2.4 党内法规体系的横向分类 |
2.3 党内法规的运行 |
2.3.1 党内法规的制定 |
2.3.2 党内法规的实施 |
2.3.3 党内法规的监督 |
2.3.4 执行与保障的定位 |
2.4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
2.4.1 礼法合治的中华传统法制文化 |
2.4.2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比较 |
2.4.3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
2.5 小结 |
第3章 党内法规的基础理论 |
3.1 马克思主义领域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3.1.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3.1.2 列宁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3.1.3 毛泽东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3.1.4 邓小平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3.1.5 江泽民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3.1.6 胡锦涛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3.1.7 习近平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3.2 跨多学科角度党内法规相关理论 |
3.2.1 法学基础理论是党内法规理论的主要来源 |
3.2.2 政党现代化理论有助于解释党内法规建设动力 |
3.2.3 社会权威理论有助于理解党内法规溢出效应 |
3.2.4 伦理学主要学说可用于研究党内法规规范 |
3.3 小结 |
第4章 党内法规建设的历程 |
4.1 党内法规建设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 |
4.1.1 党内法规建设初步发展阶段(1921 年-1949 年) |
4.1.2 党内法规建设曲折发展阶段(1949 年-1978 年) |
4.1.3 党内法规建设恢复发展阶段(1978 年-2012 年) |
4.1.4 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
4.2 党内法规建设的历史经验 |
4.2.1 维护党章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
4.2.2 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
4.2.3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 |
4.2.4 制度治理是常规的社会治理方式 |
4.3 小结 |
第5章 党内法规的建设成就与现存问题 |
5.1 党内法规的建设成就 |
5.1.1 党内法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
5.1.2 党内治理法治化程度增强且效果突出 |
5.1.3 党外产生积极影响 |
5.2 党内法规的不完善之处 |
5.2.1 党内法规的体系与内容仍需完善 |
5.2.2 党内法规的发布与实施仍需加强 |
5.2.3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仍需协调 |
5.3 小结 |
第6章 党内法规的改革发展方向与完善路径 |
6.1 准确把握党内法规改革发展的方向 |
6.1.1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
6.1.2 坚持继承党的优良传统 |
6.1.3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
6.1.4 坚持法治理念 |
6.2 进一步充实完善党内法规的体系与内容 |
6.2.1 增加党内法规体系内部的协调性 |
6.2.2 重点制定或修改一批实际急需的重要党内法规 |
6.2.3 充实党内法规体系中的程序性党内法规 |
6.2.4 规范党内法规用语 |
6.2.5 规范党内法规条文 |
6.3 进一步完善加强党内法规的发布与实施 |
6.3.1 加强党内法规的公开性、透明性 |
6.3.2 加强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 |
6.4 确立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
6.4.1 国家法律权利规范对党员有限适用的基本原则 |
6.4.2 党内法规责任与国家法律责任并罚的基本原则 |
6.5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和致谢 |
(2)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权的保障 ——以行政信访投诉为中心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权及其保障 |
第一节 公民申诉权的界定 |
一、公民申诉权的含义 |
二、公民申诉权的性质 |
三、公民申诉权的分类 |
四、与宪法第41条其他权利的辨析 |
第二节 公民申诉权的保障 |
一、申诉与信访制度 |
二、行政信访投诉的职能定位 |
第二章 行政信访投诉保障公民申诉权的实际效用 |
第一节 行政信访投诉保障公民申诉权的独特优势 |
一、补充机制 |
二、过滤机制 |
三、疑难处理机制 |
第二节 行政信访投诉发挥独特优势之原因分析 |
一、信访制度动因之分析 |
二、ADR方式之比较分析 |
第三章 行政信访投诉保障公民申诉权之实践困境及制约因素 |
第一节 行政信访投诉保障公民申诉权的实践困境 |
一、涉及维护公益的投诉不应被纳入行政信访投诉 |
二、行政信访投诉与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相互交织 |
三、信访程序处理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的丧失 |
第二节 行政信访投诉保障公民申诉权面临困境之制约因素 |
一、行政信访投诉定位不清 |
二、信访责任追究难度大 |
三、信访终结封闭救济回路设计 |
四、行政信访分类理丝益棼 |
第四章 行政信访投诉保障公民申诉权的完善思路 |
第一节 完善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权保障体系 |
一、准确定位,提升信访法律位阶 |
二、构建完备的相对保障体系 |
第二节 行政信访投诉建制的法治化改革 |
一、依法履行职责,压实主体责任 |
二、封闭救济回路之程式突破 |
第三节 行政信访分类的渐进式改革 |
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 |
二、介入点的精准识别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数字宪治主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的数字宪治主义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的数字宪治主义相关研究现状 |
1.3 论文的预期创新、难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预期创新 |
1.3.2 研究预期难点 |
1.3.3 研究方法 |
第2章 “新”数字社会与“新”数字问题 |
2.1 何谓数字社会 |
2.1.1 数字社会的由来 |
2.1.2 信息社会、数字社会、智慧社会的概念厘正 |
2.1.3 数字社会新形态 |
2.2 “新”数字问题(一):算法问题 |
2.2.1 算法歧视 |
2.2.2 算法权力 |
2.3 “新”数字问题(二):数据问题 |
2.3.1 数据的内部问题 |
2.3.2 数据的外部问题 |
第3章 宪法时刻:数字科技的宪法影响 |
3.1 数字科技对宪法价值的影响 |
3.1.1 人权风险和人权新发展 |
3.1.2 法治系统的权力失衡 |
3.1.3 数字民主新可能 |
3.2 数字私权力及其宪法影响 |
3.2.1 私权力的崛起 |
3.2.2 数字平台私权力表征 |
3.2.3 数字私权力对宪法理论的影响 |
第4章 数字社会宪法时刻的回应策略 |
4.1 回应基点:未来法理视野中的宪法想象力 |
4.1.1 未来法理登场的语境 |
4.1.2 未来法理登场的路径 |
4.1.3 未来法理视野中的宪法想象力 |
4.2 权利维度(一):第四代人权框架中普适的数字权利 |
4.2.1 三代人权谱系 |
4.2.2 数字科技与权利纠葛中的第四代人权 |
4.2.3 数字人权清单 |
4.2.4 数字人权的风险预防:数字科技权力的规制 |
4.2.5 第五代权利的可能 |
4.3 权利维度(二):普惠的科学福利权 |
4.3.1 科学福利权:缘起、认可和规范内涵 |
4.3.2 科学福利权的权利困境 |
4.3.3 科学福利权之义务 |
4.3.4 科学福利权的中国考察 |
4.3.5 数字时代一个拥有美好未来的权利 |
4.4 权力维度:算法元规制论及宪法阐释 |
4.4.1 算法问题解决方案的选择 |
4.4.2 宪法视野中的算法元规制策略 |
4.4.3 算法元规制:三元空间的治理新思维 |
4.5 回应韧性:弹性宪法 |
4.5.1 宪法复原 |
4.5.2 宪法韧性 |
4.5.3 弹性红利 |
第5章 总体战略:数字宪治主义 |
5.1 宪治主义的理想演进类型 |
5.1.1 宪治主义1.0:自由宪治主义 |
5.1.2 宪治主义2.0:社会宪治主义 |
5.1.3 宪治主义3.0:数字宪治主义 |
5.2 数字立宪 |
5.3 形式数字宪治主义 |
5.3.1 基于数字化的宪法治理 |
5.3.2 数字化宪法治理 |
5.4 实质数字宪治主义 |
5.4.1 数字权力制约 |
5.4.2 数字人权保障 |
5.5 数字宪治价值 |
第6章 迈向数字宪治文明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公立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立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案例类型及纠纷处理现状 |
一、案例概况及争议焦点 |
二、案例相关法律分析 |
三、教师任用方式对法律关系的影响 |
第二节 理论界与实务界立场上的冲突 |
一、公立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学说之争 |
二、单一法律关系适用的局限性 |
第二章 “复合型法律关系说”的内涵分析 |
第一节 公立高校法律地位的界定 |
一、公立高校的准行政主体地位 |
二、“事业单位法人说”的确立与不足 |
三、公务法人地位的优越性 |
第二节 公立高校与教师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分析 |
一、基于教师职称授予的行政法律关系 |
二、基于教师处分的行政法律关系 |
三、基于教师权利与救济的行政法律关系 |
第三节 公立高校与教师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分析 |
一、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教师具有从属性 |
二、聘任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一致性 |
三、聘任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差别 |
第三章 “复合型法律关系说”的合理性分析 |
第一节 “复合型法律关系说”集“行政法律关系说”之优点 |
一、应批判对“去行政化”的错误解读 |
二、“去行政化”需要必要的行政法律规范 |
第二节 “复合型法律关系说”集“劳动法律关系说”之优点 |
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走向 |
二、教师权利本位的侧重 |
第三节 “复合型法律关系说”较单一学说新增优点 |
一、有利于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 |
二、有利于教师权利救济的实现 |
第四章 “复合型法律关系说”视角下教师的法律身份——特殊劳动者 |
第一节 “特殊劳动者”的法律性质 |
一、“特殊劳动者”是“复合型法律关系说”的具体化 |
二、高校教师作为“劳动者”的依据 |
三、高校教师相较于普通劳动者的特殊性 |
第二节 立法中保护“特殊劳动者” |
一、《教师法》修订应明确高校教师法律地位改革的目标 |
二、法律应明确高校教师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区别 |
三、法律应明确高校教师与行政人员法律地位的区别 |
第三节 法的实施中保护“特殊劳动者” |
一、在合同关系中保障教师权益 |
二、加强对教师权益的司法保障力度 |
三、完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诉讼案例分析表 |
附录(二) 教师处分案例表 |
致谢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第一节 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
一、提高诉讼效率 |
二、公正基础上的效率 |
第二节 彰显司法宽容精神 |
第三节 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
第四节 认罪认罚制度对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一、坚持正当程序原则 |
二、坚持无罪推定原则 |
第二章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司法运行现状 |
三、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认罪认罚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
一、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不足 |
二、量刑建议工作面临挑战 |
第三章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其保障 |
第一节 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程序保障 |
一、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悉权 |
二、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 |
第四节 确立认罪认罚程序中被告人反悔权的必要性及其途径 |
一、明确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 |
二、加强对“反悔权”行使的保障 |
三、探索被告人认罪认罚放弃上诉权 |
第四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问题 |
第一节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规范依据 |
第二节 量刑建议几个相关问题明确——余金平案的启示 |
一、幅度刑或确定刑量刑建议 |
二、量刑建议权是否侵犯审判权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机制的优化 |
一、提升对量刑建议重要性认识 |
二、修订完善量刑指导意见 |
三、建立量刑建议的监督制约机制 |
四、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研究 ——以C大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核心概念 |
1.4 文献综述 |
1.5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2章 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价值与特点 |
2.1 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价值 |
2.2 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特点 |
第3章 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现状调查分析 |
3.1 问卷设计 |
3.2 访谈调查 |
第4章 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
4.1 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4.2 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中产生问题的成因 |
第5章 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途径及其保障策略 |
5.1 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途径 |
5.2 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保障策略 |
小结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附录 |
(7)高校章程视域下大学生权利保障研究 ——以广西高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综述和评价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可能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大学生权利概念及其保障依据 |
2.1.1 权利的内涵 |
2.1.2 权利保障的理论依据 |
2.1.3 大学生权利保障的特殊性 |
2.2 高校章程的概念界定 |
2.2.1 高校章程的内涵 |
2.2.2 高校章程的性质 |
2.3 大学生权利意识的概念界定 |
2.3.1 权利意识的内涵 |
2.3.2 权利意识的内容 |
第三章 高校章程大学生权利保障制度现状 |
3.1 高校章程样本选取 |
3.2 大学生权利章节内容分析 |
3.3 大学生权利保障制度内容分析 |
第四章 广西地区大学生对高校章程权利保障的认知现状调查 |
4.1 调查设计 |
4.1.1 调查目的 |
4.1.2 调查对象 |
4.1.3 调查方法 |
4.2 广西地区大学生对高校章程权利保障的认知现状分析 |
4.2.1 高校章程权利认知现状 |
4.2.2 高校章程权利行使现状 |
4.2.3 高校章程权利保障现状 |
4.2.4 高校章程权利要求现状 |
第五章 高校章程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5.1 高校章程权利保障制度问题 |
5.1.1 受保障的大学生权利内容模糊 |
5.1.2 受保障的大学生权利内容不科学 |
5.1.3 大学生权利保障制度可操作性欠缺 |
5.2 大学生对高校章程权利保障认知问题 |
5.2.1 章程权利认知与法律权利认知不对等 |
5.2.2 权利行使意识增强与章程权利行使能力不足 |
5.2.3 救济制度认知与章程权利维护能力不足 |
5.3 高校章程权利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3.1 高校主体优位与学生主体缺位 |
5.3.2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缺位 |
5.3.3 高校对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缺乏必要的引导 |
5.3.4 章程权利赋予不充分与大学生权利要求提高之间的矛盾 |
第六章 高校章程权利保障完善对策 |
6.1 理念层面:从“管理”走向“治理” |
6.1.1 家长式管理转变为服务式管理 |
6.1.2 “义务主导”转变为“权利主导” |
6.1.3 凸显章程中大学生权利主体地位 |
6.2 组织、技术层面:增强章程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
6.2.1 构建专门章程制定、解释机构 |
6.2.2 提高章程“立法技术” |
6.3 制度层面:拓宽章程中的救济渠道,创新保障制度 |
6.3.1 明确和拓展学生会(研究生会)调解职能 |
6.3.2 创新大学生参与决策机制 |
6.3.3 构建纠纷调解的社会组织 |
6.4 监督层面:构建高校章程多元监督体系 |
6.4.1 政府监督重在章程的核准和运行状况的监督 |
6.4.2 高校监督侧重于校内监督制度构建与完善 |
6.4.3 社会监督应当侧重于增强社会组织非正式监督的功能 |
6.5 个人层面:引导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 |
6.5.1 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效果 |
6.5.2 营造校园权利意识培养的法治氛围 |
6.5.3 大学生主动有意识地培养权利意识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8)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社会权限制的基本概念界定 |
第一节 社会权的定义 |
一、社会权首先是一种“权利” |
二、人权法范畴中的社会权 |
三、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社会权 |
第二节 作为权利束的社会权保障范围 |
一、社会权在基本权利分类中的地位 |
二、社会权的权利内涵 |
三、社会权的外延 |
第三节 社会权限制与相关概念的理清 |
一、权利冲突、位阶与限制 |
二、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 |
三、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 |
第二章 社会权限制的正当性基础: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的成因与补正 |
一、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社会权缺失现象 |
二、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之成因 |
三、以社会权为中心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 |
第二节 实践层面社会权限制的必要性考量 |
一、基于权利实现的限制必要性 |
二、基于社会发展的限制必要性 |
三、基于权利滥用危害的限制必要性 |
第三节 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需要限制理论 |
一、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存在争议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的正面评价标准及其局限 |
三、社会权限制理论有助于完善社会权实现程度的评价标准 |
第三章 规范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内在限制 |
第一节 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具体规定 |
二、人权公约中关于社会权限制条款的特征 |
三、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要素类别及解释适用 |
第二节 宪法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我国宪法中社会权规范的性质及效力 |
二、宪法中社会权的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要素 |
三、宪法中社会权典型条款:第14条第4款 |
第三节 社会权的立法限制 |
一、立法对基本权利的多元作用 |
二、立法限制社会权的正当性证成 |
三、立法限制社会权形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功能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客观限制因素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功能主义选择 |
一、公法中的功能主义界定 |
二、功能主义在确定社会权限制要素中的应用 |
第二节 社会权的经济限制:财税收支决定社会权的给付总量 |
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之基础因素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依赖于国家财政给付 |
三、国家财税收支的限度制约社会权实现程度 |
四、宪法视野下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 |
第三节 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国家能力决定社会权保障质量 |
一、国家能力对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影响 |
二、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政策的连续性 |
三、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立法缺陷 |
四、政府执行能力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与效率 |
五、司法救济能力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 |
第四节 社会权的文化限制:意识形态与文化观念影响社会权的实现力度 |
一、政治意识形态对社会权保障的影响 |
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造成享有社会权的主体受限 |
第五章 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控制模式与方法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必要性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可能性及其路径 |
三、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序列 |
四、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局限 |
第二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方式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独立存在意义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路径 |
第三节 社会权规范限制的对话式合宪性审查模式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的正当性证成 |
二、我国当前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三、功能定位对构建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影响 |
四、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对话式审查模式的构建路径 |
第四节 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审查原则与审查基准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原则 |
二、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博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相关成果 |
致谢 |
(9)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简要评述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专家访谈法 |
1.4.3 经验总结法 |
1.4.4 问卷调查法 |
1.5 研究思路 |
1.6 研究创新 |
1.6.1 研究内容上创新 |
1.6.2 研究方法上创新 |
第二章 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及其保障制度现状分析 |
2.1 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现状分析 |
2.1.1 就业率下降,待就业人数累积 |
2.1.2 退役运动员就业意愿强烈,就业期望值高 |
2.1.3 退役运动员就业方向单一,可选择职业少 |
2.1.4 因公伤残或患病退役运动员数量多,就业难 |
2.1.5 退役运动员就业受项目的社会化程度影响 |
2.2 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现状 |
2.2.1 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政策现状 |
2.2.2 上海市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现状 |
2.3 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问题分析 |
2.3.1 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法律体系不健全 |
2.3.2 运动员就业安置机制与市场经济不适应 |
2.3.3 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注重物质保障,忽略精神保障 |
2.3.4 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社会各方参与度较低 |
第三章 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调查分析——以上海市为例 |
3.1 上海市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现状调查分析 |
3.1.1 上海市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的基本情况 |
3.1.2 上海市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影响因子实证调查结果统计 |
3.2 上海市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调查分析的结论 |
3.2.1 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的市场性不足 |
3.2.2 退役运动员就业技能培训“重形式、轻效果” |
3.2.3 针对退役运动员的就业指导工作薄弱、缺乏针对性 |
第四章 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体系构建 |
4.1 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国际比较 |
4.1.1 美国——“以人为本”的教育制度 |
4.1.2 日本——完整的文化教育体制 |
4.1.3 澳大利亚、韩国——合理的职业发展规划 |
4.2 国外运动员退役保障的经验启示 |
4.2.1 文化教育必须加强 |
4.2.2 保险基金必须健全 |
4.2.3 各种培训必须全面 |
4.2.4 法律法规必须完善 |
4.3 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体系构建 |
4.3.1 以实现运动员合理就业、高质量就业为目标 |
4.3.2 “保障层、提高层、促进层、提高层”多层次保障 |
4.3.3 “物质保障、精神保障”两方面推进 |
4.3.4 “政策保障、制度保障”双管齐下 |
4.3.5 “政府、企业、运动员、运动协会”四主体协作 |
4.3.6 五项具体措施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
5.1 建立退役运动员就业抚恤制度 |
5.1.1 建立就业抚恤金制度 |
5.1.2 建立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险 |
5.2 完善退役运动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
5.2.1 设计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
5.2.2 扩展职业技能培训实践平台 |
5.2.3 建立职业技能培训监督机制 |
5.3 健全退役运动员就业信息服务制度 |
5.3.1 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职业介绍服务 |
5.3.2 完善退役运动员劳动力市场基础信息网络建设 |
5.3.3 实现退役运动员就业信息与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介绍信息对接 |
5.4 保障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与创业 |
5.4.1 重视退役运动员心理调适,鼓励自主择业 |
5.4.2 政策激励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 |
5.4.3 对接企业,提高就业质量 |
5.5 推进我国体育体制的渐进式改革 |
5.5.1 专业化训练体制向“体教结合”人才培养体制的改革 |
5.5.2 “三级训练网”向“学校—运动队”人才选拔机制的改革 |
5.5.3 积极探索“体育社会化”“运动员职业化”道路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体系研究》在役运动员调查问卷 |
附录2 .《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体系研究》退役运动员调查问卷 |
附录3 .《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体系研究》教练员调查问卷 |
附录4 .《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体系研究》访谈提纲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一) 质量是幼儿教育的生命线 |
(二) 民办幼儿园是我国实现“有质量”普及幼儿教育的重要力量 |
(三) 我国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总体低下 |
(四) 对民办幼儿教育质量的治理政府责无旁贷 |
二、概念界定 |
(一) 民办幼儿园 |
(二) 幼儿园教育质量 |
(三) 教育质量保障 |
(四) 政府治理 |
三、文献综述 |
(一) 民办幼儿园的研究综述 |
(二) 教育质量及其保障的研究综述 |
(三) 幼儿园教育质量及其保障的研究综述 |
(四) 政府治理的研究综述 |
(五) 研究述评 |
四、研究设计 |
(一) 研究问题及基本观点 |
(二)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研究重难点与创新点 |
(一) 重难点 |
(二) 创新点 |
第一章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意涵 |
一、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的属性与供给机制 |
二、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问题的特性 |
三、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及其保障的要素 |
第二节 治理与政府治理的意涵 |
一、治理的内涵及其理论背景 |
二、政府治理的涵义及其特征 |
三、政府治理的结构要素 |
第三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分析框架 |
一、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目标 |
二、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内容 |
三、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结构 |
四、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工具 |
第二章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目标现状 |
一、“保基本”中政府治理目标现状 |
二、“促提升”中政府治理目标现状 |
第二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内容现状 |
一、条件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内容现状 |
二、过程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内容现状 |
三、结果质量的政府治理存在两难困境 |
第三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结构现状 |
一、政府治理结构总体呈现“三弱一强”态势 |
二、社会、政府的作用有所增强 |
三、各主体间的关系失衡 |
第四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政府治理工具选择与运用现状 |
一、政府治理工具选择与运用的总体概况 |
二、权威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现状 |
三、激励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现状 |
四、能力建设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现状 |
五、象征与规劝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现状 |
六、学习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现状 |
七、系统变革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现状 |
第五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治理目标偏狭且缺乏针对性 |
二、政府治理内容片面化、条块化、表层化 |
三、政府治理主体权责不明且结构失衡 |
四、政府治理工具选择理想化、行政化、单一性和依赖性 |
五、政府治理工具运用的异化 |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目标与内容的设计 |
第一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目标的定位 |
一、制定政府治理目标的价值原则 |
二、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总目标 |
三、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具体目标 |
第二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内容的确立 |
一、保障条件质量的政府治理内容 |
二、保障过程质量的政府治理内容 |
三、保障结果质量的政府治理内容 |
第四章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结构的重构 |
第一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政府治理结构类型的选择 |
一、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治理主体及其影响力量 |
二、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政府治理结构的类型 |
第二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政府治理结构的建构 |
一、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政府治理主体间的关系结构 |
二、政府与民办幼儿园的关系互动及运作机制 |
三、政府与市场、民办幼儿园的互动关系及运作机制 |
四、政府与社会、民办幼儿园的互动关系及运作机制 |
第五章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工具的选择与运用 |
第一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工具选择的原则 |
一、政府治理工具选择的多元理性原则 |
二、政府治理工具选择的适切性原则 |
三、政府治理工具选择的组合性原则 |
第二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工具箱的建构 |
一、保障条件质量的政府治理工具的选择 |
二、保障过程质量的政府治理工具选择 |
三、保障结果质量的政府治理工具选择 |
第三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工具的运用 |
一、建立民办幼儿园分类分层准入制度 |
二、建立民办幼儿园公共财政投入与激励制度 |
三、构建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估与促进系统 |
四、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与基层教研制度 |
五、制订幼儿园课程标准与监测民办幼儿园课程实施 |
六、保障家长参与的制度设计 |
七、建立幼儿学习与发展数据监测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四、教师的法律权利及其保障(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建设历程及全面发展研究[D]. 王晓波. 吉林大学, 2021(01)
- [2]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权的保障 ——以行政信访投诉为中心的研究[D]. 周汇慧.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数字宪治主义研究[D]. 杨学科. 吉林大学, 2020(08)
- [4]公立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研究[D]. 于颖珊.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2)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王金金.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6]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研究 ——以C大学为例[D]. 罗丹. 长江大学, 2020(02)
- [7]高校章程视域下大学生权利保障研究 ——以广西高校为例[D]. 刘佳超. 广西大学, 2019(01)
- [8]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D]. 朱军. 东南大学, 2019(01)
- [9]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体系研究[D]. 卜恺.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18(04)
- [10]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研究[D]. 王伟. 西南大学,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