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海洋法发展史的追溯(论文文献综述)
王晶[1](2021)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下合浦海洋文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1世纪是海洋世纪,海洋成为世界各国竞逐的角力场。新时代的中国海洋文化复兴之路究竟该以何作为科学的价值引领?近代以来,国内大部分研究者在探讨海洋问题时,总是习惯性地沿用西方海洋文明的评价标准与话语逻辑,这表明中国学术界在海洋研究领域缺乏文化自信与理论自觉。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就是质疑否定中国拥有属于自己的海洋文化或海洋文明,并依循西方海洋文化或西方海洋文明范式来研究中国海洋文化,甚至还以此来指导中国海洋事业的发展。事实上,中国海洋文化有其自身发展历程与独特文化基因,深入挖掘其底蕴、梳理其源流、探寻其从发轫之初一直延续至今的价值基因,既是中国海洋文化研究亟需面对的问题,也是树立中国海洋文化研究文化自信与理论自觉的时代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合浦海上古丝路文化底蕴深厚”,合浦及其特殊自然地理环境与人文地理环境所孕育的合浦海洋文化,作为中国海洋文化的起点,为其提供了典型样本。合浦海洋文化是指自西汉为加强岭南地区政治军事统治而设立合浦郡以来,在海陆一体特殊自然地理条件与人文地理条件下,汉民族、岭南地区少数民族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地区各民族之间通过内河、近海、陆路等途径,在交通贸易、生产交流、文化交往等具体历史活动中所形成的以开放包容、和合交往为核心价值的一种中国古代海洋文化。合浦海洋文化海陆一体的开放包容、和合交往核心价值,是汉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海外文化汇聚合浦交融而成,合浦当地出土的各种古代器物是这种文化融合的主要标志。同时根据这些古代器物可以推断,“合浦”作为中国古代文化的一个重要符号,经由海上丝绸之路已经辐射至东南亚、南亚各地区与各民族。站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研究合浦海洋文化,就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文化或文明的一般原理,审视汉代合浦郡在海陆一体特殊自然地理条件与人文地理条件下所形成的文化融合。为此,在论述展开的过程中,按照“器物—符号—价值”的研究范式,综合运用语料库分析与文本解读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感性具体—抽象—理性具体的方法、跨学科研究与跨地域研究相结合等方法,通过梳理源流、勾勒轮廓、抽象符号、挖掘价值、凝练精髓、总结规律,重新探讨合浦海洋文化过去已经贡献什么、现在及未来能够贡献什么等问题,以此揭示合浦海洋文化所蕴涵的深厚历史底蕴、文化底蕴与价值底蕴。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研究合浦海洋文化,不仅在于论证中国早在公元前2世纪末就已经逐步发展出海洋文化,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学术上尝试突破西方海洋文明的评价标准与话语逻辑,主要在三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学术观点方面,提出合浦是中国海上对外开放的第一个窗口与海陆丝绸之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合浦的海陆一体是中国海洋文化的始源标识、合浦海洋文化是中国海洋文化的原发标识与“丝路精神”的创始标识、合浦海洋文化为中国海洋文化贡献了海陆一体的开放包容、和合交往核心价值等新观点;二是学术思想方面,探讨构建马克思主义海洋文化基本理论与评价体系作为科学评价体系、在历史与逻辑的统一中挖掘合浦海洋文化所蕴涵的深厚历史底蕴、文化底蕴与价值底蕴、基于合浦海洋文化的价值精髓探讨其对突破西方海洋文化优越论的学术意义及为中国海洋文化贡献海陆一体始源价值基因的基础性意义;三是研究方法方面,形成了“器物—符号—价值”的中国海洋文化研究范式。综上,通过深入挖掘合浦海洋文化的价值精髓,探讨其对突破西方海洋文化优越论的学术意义,揭示其作为中国海洋文化的起点所蕴涵的价值基因,由此对以合浦海洋文化为代表的中国海洋文化进行话语重构与价值重塑,从而树立中国海洋文化自信、提升中国海洋软实力,为当前的中国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命运共同体倡议等方面的发展提供价值基础与理论支撑。
何妤如[2](2021)在《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文中提出中国渔业经过数年发展,先后解决了“捕鱼难”、“养鱼难”及“吃鱼难”等问题,奠定了渔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经济基础,相关治理手段也不断完善。渔业领域主要矛盾已从基本温饱和生计问题,转向更高层次的生境、人权、产权和公平等维度。然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渔业伦理研究并尚未得到应有重视。我国现代渔业治理体系中更强调管理和法律等“硬”手段,忽视了伦理道德的“软法”作用。当前政府和民间推行的多项渔业活动已呈现出鲜明的伦理特征,现代多目标治理场景需要引入价值判断加以权衡。如果说关涉伦理的讨论在中国过去的渔业治理中只是镜花水月、空中楼阁,那么到了新时代,伦理研究就好比是万事俱备下的那股“东风”。传统渔业管理关注政策和法律层面的制度突破。政策和法律固然重要,但不能包治百病,尤其是充满不确定性的“现代病”。它可以将电鱼、毒鱼、偷渔者绳之以法,却无法强制要求渔民必须善待生态环境、关心鱼类福祉。它可以明示、预防、规范和校正渔业的行为和后果,却无法指导渔业利益相关方的道德行为选择。它可以为失海渔民提供各类政策保障,却无法弥合渔民海洋纽带被切断后的心理创伤。它可以依照科学模型和数据制定总可捕量(TAC)目标,却无法对渔家妇女在职业、情感和生活上的遭遇加以同情和关心。正如决定技术的往往是非技术因素,涉渔法律和政策不应被指望能解决所有问题。倘若文化、伦理不能发挥价值规训作用,那么政策和法律也终将失范。当前,养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公正已为时代大势所趋,现代渔业治理不仅要务实,也要务虚,以便从战略全局高度推进治理措施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实际上,人们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影响会渗透到公共政策过程的各个环节。可持续、负责任渔业的发展依赖于一个具有明确性的规则指引,在治理中开展价值性分析显得十分重要。国内外渔业资源的衰退趋势,以及不断涌现的现代性社会问题,让形而上学的价值回溯变得更为必要而迫切:渔业行为的善恶是非是什么?伦理判断有哪些原则和标准?何种治理才是伦理意义上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治理?如何破解渔业治理中存在的伦理困境?中国怎样利用已有道德资源和智慧应对渔业发展中的不确定性风险?基于此种认识,本文从伦理视角出发,反思当前出现渔业生态和社会危机的根本原因,尝试建构渔业伦理的理论体系,详述渔业伦理的由来、定义、主要原则和类别。将抽象的伦理考量运用于对治理问题的具体分析,提出符合渔业价值的治理范式,从渔业治理的“元层次”,谈到相关现代治理理论,再到针对治理实践的分析评估。现代渔业治理在追求各类目标时,容易陷入价值冲突的困境。本文针对治理实践中的普遍问题,提出“应然”层面的解决方案。伦理分析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我国现代渔业治理。因此,文章结合中国本土的涉渔道德资源和渔业实际状况,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现代渔业治理路径,以渔业领域的价值尺度和伦理基础为导向,为推动渔业的“天人合一”和协调发展提供了一种新视角、新理念和新思路。伦理学是哲学中关于道德的价值系统。生态伦理学的兴起从根本上触及了“为什么要对鱼谈伦理?”这一问题。“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论辩突破了传统伦理学的“人伦”语境,让“渔业”和“伦理”的结合有了学理上的支撑。道德共同体得到拓展,将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纳入道德考量范畴。但完全以生态为中心又会减损人类福祉,人与自然应当被视作一个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整体。“为己利TA”的价值取向既能为己谋福,也能在此基础上考虑利TA(既有属人的“他/她”,又有属自然的“它”)因素,因而是渔业伦理所追求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善。渔业资源是渔业存在的基础,具有不确定性、波动性、竞争性、整体性、多样性等五大特性。从价值构成上看,它在使用、生态和选择等层面具有功效价值,在政治、社会、哲学、宗教、伦理、文化等层面具有非功效的内在价值。对渔业资源价值的充分认识是现代文明进步的标志,而鱼类为人类所提供的多元价值是人类养护渔业资源的基础。养护伦理强调的是如何科学人道地利用水生动植物资源。鱼类是否能够成为道德主体、权利主体甚至是诉讼主体成为环境伦理学讨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而鱼的道德地位与福利越来越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渔业的伦理维度涉及“渔业”和“伦理”的互动关系。鱼类依次满足了人类基本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类在享受水生动物开发权利的同时,理应履行与之对等的责任和义务。为了人类自身和生态系统的长期福祉,须建立一套指导渔业行为、受到大众认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渔业伦理规范。渔业伦理以渔业现象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研究对象,是指导渔业行为的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涉渔法律和伦理可共同为基于价值的渔业治理策略提供依据。渔业伦理学主要任务是通过得到普遍认可并经过实践检验的道德原则,对渔业行为的善恶是非开展事前指导和事后评判。在渔业伦理中,渔业正义是最高原则;渔业福祉、渔业自由和渔业公平是三大基本原则;而以《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为代表的伦理性国际文书,以及符合国家/地区具体渔况的纲要构成了具体原则。根据渔业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关系属性和所涉问题的不同特征,可将其分为生态伦理、社会伦理、产业伦理和科技伦理四大类别,这四大类在伦理要求上存在差异、各具特色,但都应服从上述伦理原则。将伦理原则和要求融合进现代渔业战略管理过程,可能会产生“为善者诸事顺”的良心效应,从而实现治理的最终目的——“善治”。为克服多元价值冲突带来的治理障碍,元治理理论应运而生。该理论研究治理现象背后的治理逻辑,寻求协同发展科层、市场和网络治理组合的最优解:当参与式治理导致监管过于复杂、进入无休止协商状态时,就启动科层模式;当科层模式无法触及所有渔业问题或获得渔业利益相关方广泛接受时,就开启市场或参与式模式;在此过程中,政府应当承担起作出最终决策的元治理者的角色。可持续渔业治理研究中涌现出诸多符合伦理的现代渔业治理理论,其中基于“生态整体主义”的管理和基于“价值平衡原则”的管理成为研究热点,前者主要聚焦渔业生态系统方法、预防性原则等整体思维,而后者主要涉及管理策略评估,正当性理论,系统治理等理念工具。在构建起理念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新生物技术的实践伦理发展出的伦理分析矩阵,以及Rapfish评估工具,促进了对伦理原则遵守情况的考察,有助于为负责任渔业实践提供“良善之策”。现代渔业治理时常陷入一种伦理意义上的权利困境,众渔业利益相关方不得不在多项行动方针之间艰难行使选择权。遵循特定伦理原则选择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涉及违反其他某项伦理原则。可持续渔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主要出现在追求“天时”、“地利”、“人和”三大目标的决策选择过程之中。如何平衡现代人和未来人的资源利益是最首要、最核心的议题;渔业所涉水陆空间差异和相关社会生态问题构成了空间正义研究的一个典型样本;而人际关系中整体、长远利益与个体、短期利益的冲突影响到资源的公平分配,渔家妇女和小型渔业等弱势参与方应当得到更多的道德注意力。导致上述困境的原因既有人与人因抢夺野生资源所导致的公地悲剧或囚徒困境,又有在人与鱼道德地位孰高孰低的辩难中掉入的激进环保主义陷阱,还有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执行障碍。上述困境的破解之道不仅具有制度属性,也深刻地蕴含着价值属性。从制定目标,到开展决策,再到执行、监督和评估,伦理视角可渗透至治理的全部流程。治理者和被治理者可从制定伦理目标和开展伦理决策着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增进民生福祉。我国的渔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离不开丰富道德资源的支持。生态方面,我国渔业治理史就是一部鱼类资源养护史,古今实践中折射出关怀鱼类福利、师法自然等生态感悟。社会方面,我国传统乡土社会文化里蕴含着包括群体意识和互助伦理、涉渔组织的参与式伦理在内的道德及礼俗规范。“三渔”问题是中国渔业发展面临的伦理性挑战,其本质是渔业的过密化,渔民的过溺化,以及渔村的过疏化。为解决渔业渔民渔村的问题,新中国开展了各项改革措施。新中国绿色渔业治理制度体系构建历程大体上可分为萌芽探索、改革攻坚与走向成熟三大阶段。在气候变化、疫情冲击、渔业资源衰退、全球不确定性风险日益增加的背景下,我国渔业治理者迎难而上,实现生计型治理→发展型治理→可持续治理的价值飞跃,积极探索出一条符合伦理的中国特色可持续渔业发展道路,培育出政府元治理者主导下,科层、市场和参与式治理协同开合的多元治理形态,形成了顺应自然、生态优先、以养为主、立体复合、科技导向、体系健全、应兜尽兜的发展模式。随着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不断提升,中国渔业发展在收获伟大果实的同时,也为未来可持续、负责任渔业发展积累了大量可贵的实践经验。在今后的渔业治理中,我国各渔业利益相关方应本着福祉、自由和公正的原则,进一步促进渔业的绿色转型发展。
朱晖[3](2021)在《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文中提出我国渔业资源丰富,自建国以后至今,我国不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努力提升渔业产量,发展海洋渔业经济,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历史性转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渔业发展道路。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一渔业大国,水产品产量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连续稳居世界首位。其中,沿岸和近海水域是我国的主要渔场,主要渔汛、经济鱼类和水产品均产于这些水域,因此一直是海洋捕捞作业的主要区域。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和渔业政策的调整,沿海渔业养殖规模在不断扩大,捕捞规模被不断限缩,迄今已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养殖产量超过捕捞产量的国家。但由于渔船、渔具的大量投入,捕捞强度过大,整体沿海海域的渔业资源整体衰退,再加上周边国家对所管辖海域的渔业管控日趋严格,外海的部分渔船被迫退向近岸。而此时原本在潮间带至7-10米等深线以内的滩涂和近海养殖,随着养殖业的扩张,养殖方式的变化,特别是海洋牧场和底播养殖、人工鱼礁的不断普及,养殖区域不断向外海拓展,覆盖到了传统定置渔业和小型渔船作业场所。养殖权人根据取得的许可设定养殖范围,禁止捕捞船舶进入划定的养殖区域。而这些区域原本是传统定置渔业和小型渔业船舶作业的区域,渔民认为其已经取得了捕捞许可,有权捕捞野生鱼类,因此无视养殖权人设立的界限仍然进入养殖区进行捕捞,但养殖权人则认为捕捞者侵犯了其对海域的占有和使用权利,于是近海养殖和捕捞纠纷不断,引发了有关海域之争。这不仅导致了捕捞权人和养殖权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也造成了渔民与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由此形成了养殖者、捕捞者、主管部门三方相互之间的冲突。这也凸显出我国海洋渔业发展面临的两个难以解决的结构性矛盾,一是渔业资源的严重匮乏与急剧增长的对优质渔业产品需求之间的矛盾,二是为保护海洋资源而实行的限制捕捞制度与传统渔民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尖锐的表现就是涉外事件日益增多,中国渔船屡屡在域外因非法捕捞作业而被查处,并引发国际纷争;海域使用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表面来看养殖和捕捞的纠纷是用海纠纷,实质是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之间的协调问题,即作为主体的人在利用海洋过程,对利益的争夺与海洋渔业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其背后隐藏的是海域资源配置和渔业管理的问题。究其根本是人类对海洋利用的价值取向和国际海洋秩序及渔业政策发展变化的结果。基于此,本文力图通过对养殖权和捕捞权冲突的表现和成因分析来发现冲突的根源所在,从制度完善和管理变革两个方面为冲突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并进行路径上的探索。渔业权冲突的本质是利益之间的冲突,利益失衡必然引发权利之争。利益的平衡和权利冲突仅仅依靠市场自动调节难以解决,最终还是要靠政府干预。以市场为中心的产权制度曾被提出认为可以解决渔业管理中的过度捕捞和权利分配等问题,但由于渔业资源的特殊性和缺乏整体协调大多数努力都失败了。渔业权制度设计的实质是对不同渔民群体的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过程,即解决有限的渔业资源在相关利益群体和社会成员间的分配。权利分配本质是正义问题,即如何公平地分配社会成果,分担社会成本。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法律规范、利益分配、责任分担等都是社会关系外化的表现。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即是要实现自身在现实社会规范中的价值。法治社会要求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和谐,法律对权力和权利内容的规定要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因此,基于社会正义的维度,要以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应得与所得的合理程度为表征,由政府对市场分配结果的不公加以纠正。通过干预实现不同渔业主体在市场中的公平交换,以解决交换过程资源的不平等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称。其核心是作为主体的渔民无论在分配的哪个阶段,都能平等享有基本权利。此外,人类发展的多重性决定正义是多层面、多视角的,正义不能仅局限于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应放眼于整个自然界和生态系统,在自然规律中不断协调,加以融合。社会发展到当今时代,发展的目标已经不仅仅限于物质财富的增长,而是有着多元化的追求。为了实现人类共同向往的自由,应当通过对实然世界的考查,实现对应然世界的追求,完成人性善的飞跃,因此,分配正义应当上升到生态正义的维度。基于生态正义理论,渔业资源的分配正义至少应当包括种际维度、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强调人与海洋的和谐关系,敬畏海洋,尊重所有海洋生物物种,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在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呵护海洋生态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和肆意掠夺渔业资源。基于正义理念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公正分配,是解决渔业权冲突的根本路径,但正义的实现要受到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历史上,对渔业资源不可枯竭的认识和海洋自由论消除了对渔业发展的担忧,实现了船队和渔具的现代化;但过度捕捞和资源衰竭的现实又使人们重新审视渔业发展的视角,提出了许可制度和渔业配额制度等限制管理措施。我国渔业政策由此经历了由鼓励捕捞到限制捕捞、以养为主、养捕结合的转变,特别是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对海域的规范管理。但长久以来在人类中心主义和资本中心主义背景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都完全以人类为中心,以获得资本最大化为目标,无视资源的有限性而竭力提升捕捞能力、加大养殖密度以获取最大利益,导致过度捕捞、海域污染和渔业资源的衰竭。渔业权的冲突是利益争夺私权滥用的表现,也是政策调整过程中政府不当干预的结果。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关系的弥散与扩张,市场主体间的联系与合作关系在不断加深,具有广泛性的渔业秩序不再是传统民事主体的私权秩序,而是进入多重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行使方式的复合阶段。养殖权和捕捞权的性质、特点和排他性均不同,仅依靠行为人之间的自行约束已显不足,因此由带有共同约束属性的公权力介入管理已有必要。从渔业管理的层面上来看,现有管理体系存在体制混乱和权限不明等问题。因此应转变渔业管理的思路,在权利保护方面,通过对不同的渔业主体采取不同的倾斜保护政策,从而对养殖权人和捕捞权人的权利分配产生重要影响。在制度建构方面,一方面基于社会正义,对传统渔民的入渔权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基于生态正义,完善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海洋保护区制度以及海域分层确权制度。在管理模式方面,推行渔业综合管理模式,实施渔业综合授权许可和综合执法体制,通过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为科学管理提供决策信息。
李妍欣[4](2021)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第1款研究》文中指出海洋环境保护是需要当今世界各国共同解答的时代命题,采取措施应对海洋环境污染迫在眉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针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做出了专门规定,其中第194条第1款直面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明确了各国具有采取污染防控措施的义务。文章紧紧围绕《公约》第194条第1款展开,重点论述该条所包含的义务,研究如何采取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必要措施。该条规定:“各国应在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为此目的,按照其能力使用其所掌握的最切实可行的方法,并应在这方面尽力协调它们的政策”。这一规定在主体上最大程度地囊括了所有国家,对象上涵盖了各类海洋环境污染及海洋生态破坏。该条规定包含着强制性义务,其义务的核心内容为各国负有采取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的必要措施的义务,具有两方面的内涵:一方面督促各国依据现实需要针对海洋环境污染积极采取措施,另一方面要求各国确保其所采取的措施是合理无害的。而实践中判断一国是否遵循了该义务时,也应从这两个方面去衡量。先分析一国是否具有采取措施的必要,在衡量该国是否与污染有密切联系、是否负有采取措施的义务时应尽可能做广义上的解读。其次判断一国已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无害,在衡量具体措施时,基于现实的发展需要可以结合具体的情况补充一些可作为参考的因素予以限制。围绕如何采取措施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的问题,《公约》第194条第1款的义务还包括四个限制条件,即“个别或联合地行动”“符合本公约”“按照其能力使用其所掌握的最切实可行的方法”“尽力协调它们的政策”。“个别或联合地行动”主要体现了国际合作原则。“符合本公约”着眼于《公约》规定对该条的补充、限制和拓宽。“按照其能力使用其所掌握的最切实可行的方法”主要表达了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关切。“尽力协调它们的政策”在实践中应作严格意义上的解读来使协调政策义务落于实处以减少矛盾和冲突。在适用范围上,《公约》第194条第1款的保护范围具有广泛性,其普遍适用于所有海域,并且基于环境保护问题的特殊性等因素,亦可适用于主权或主权权利重叠的海域。总之,《公约》第194条第1款包含着要求各国采取海洋污染防控措施的强制性义务,需结合《公约》规定对该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做进一步的明确和解读,对该条的研究可以更好地回答如何依据《公约》规定采取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必要措施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廖雪霞[5](2020)在《法律职业化视角下的国际争端解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以国际法院为代表的国际争端解决近年来日益活跃。从研究方法的角度看,除了研究国际争端解决中所涉实体和程序问题之外,还应引入法律职业化的视角。国际争端解决有其固有的法律职业化特征,辩证地理解这一现象有助于远离西方诉讼与仲裁文化的亚洲国家制定可行的参与国际诉讼或仲裁的策略。本文通过对近二十年来国际法院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中的国际职业律师群体进行实证分析,并对二者比较研究,指出国际争端解决中的"欧洲中心主义"现象,以及国际职业律师群体具有高度专业化、精英化和封闭性的特征。同时,我国周边国家参与国际诉讼的不同职业化模式也能启发我国应对国际诉讼或仲裁的进路选择。
江河[6](2020)在《论军事活动规制国际法的碎片化与开放性——从“乌克兰舰船扣押案”切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乌克兰舰船扣押案"有关军事活动的实质界定与管辖权问题的法律意涵,揭示了军事活动规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碎片化与规则解释的不确定性。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和基本特征决定了军事活动规制法律的碎片化,而国际司法裁决应在国际法的碎片化中发挥一定的体系整合作用。战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历史发展印证了军事活动在国际法上的可规范性及其必然趋势。然而,开放性的互动与碎片化的冲突,为国际法和大国政治刻画出一幅狮身人面像。军事安全的高政治性使国际法对军事活动的规制开放于国际政治,这与国际法价值体系中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优先性相悖。军事活动规制法律的碎片化和大国政治对国际法运行机制的影响,皆导致了军事活动司法管辖及其实质裁决的不确定性。"乌克兰舰船扣押案"的经验借鉴,有助于我国在海洋执法体制改革之际制定有效的海洋维权行动路线图。
宋建欣[7](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研究》文中指出“南海争端”主要是指中国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以及文莱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上存在的争议与分歧。改革开放后,针对南海声索国对南海岛礁的大肆侵占以及美、日等域外大国对南海争端的频繁干预,中国共产党主要从外交、经济、军事、法律等多个层面着手,坚定地维护中国南海主权权益,为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南海和平做出了卓越贡献,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智慧与勇气。本研究立足于已有研究成果,坚持问题导向,搜集和挖掘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文献、报刊文本、国外相关文献等资料,运用系统分析、比较分析以及交叉研究等方法,从宏观透视和微观探究的双向逻辑就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具体策略与实践展开较为系统全面的考察,并在总结经验与反思不足的基础上,从多个维度尝试性地提出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进一步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对策及启示。具体来讲,本论文主要分六章:第一章是绪论。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与分析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学界关于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问题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之处与不足。这部分内容系统地回答了为何开展本研究、如何开展本研究等问题,为本文的全面展开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第二章是南海争端的相关概述。南海争端是本研究的核心概念,介绍核心概念的基本方面是开展本研究的逻辑前提。这一部分主要从产生根源、基本内涵与现实状况三个层面来介绍南海争端的基本方面。首先,从历史因素、经济因素、地缘因素以及法律因素四个方面分析了南海争端产生的根源。其次,从岛礁主权问题、海域划界问题、海洋资源问题以及“航行自由”问题四个层面论述了南海争端的基本内涵。最后,概括了南海争端的现状,即域外大国继续干预,域内国家磋商合作,整体局势依然严峻。第三章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依据及基础。这一部分主要从历史依据、法理依据、理论基础以及现实基础四个维度来阐释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依据与基础。中国对南海诸岛的最早发现与命名、持续开发与管制,国际社会对中国南海主权的承认共同构成了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历史依据。适用于处理主权争端的国际法原则、与南海问题有关的具有法律性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中国法律为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海权思想、中国共产党维护海洋主权权益理论是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理论依据。晚清政府、国民政府以及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在南海的维权实践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有效维护南海主权权益奠定了实践基础。第四章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依据南海局势的发展态势,在不同历史阶段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政策,并将其落实为了具体实践。本部分主要从坚持中国南海立场不动摇、努力提升南海防御能力、积极推动南海区域建设、运用和平方式处理争端四个向度梳理与概括了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内容。第五章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本章与第四章共同构成了全文的核心部分,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内容。本章主要从贯彻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强化对南海的管控与开发、深化与南海各国的伙伴关系、应对域外大国对南海争端的干预四个方面爬梳了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为维护南海主权权益所作的大量工作。第六章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成效、经验与启示。具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成效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即有效控制南沙部分岛礁、顺利完成北部湾划界、岛礁建设取得显着成果以及南海和平稳定得以维持。本文在系统梳理与分析中国共产党南海维权实践内容的基础上,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基本经验概括为始终坚持南海诸岛属于中国的基本立场、始终坚持以协商谈判和平处理南海争端、始终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针、始终坚持发展海上军事力量与执法力量这四个方面。最后,本文从南海问题的现状出发,并结合过去中国共产党在维护南海主权权益方面积累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较具针对性地提出了此后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四点启示:全面深化同域外大国及东盟的友好关系、加速推进与南海声索国的共同开发进程、继续强化人民海军的远海防御能力建设、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南海争端。
李增刚[8](2019)在《利益、权力与国际海洋制度的起源和变迁》文中研究说明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但是并非无秩序,国际制度都是在特定国际秩序下生成的。通过对国际海洋制度起源和变迁进行研究得出,人口增长和技术进步提高了资源价值,加剧了国家之间对国际资源的竞争,产生了对国际制度的需求。在既定的国际秩序下各国制定国际制度的尝试,体现出各国为竞争国家利益进行的博弈。国际海洋基本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和变迁体现出国家权利名义上平等但事实上并不平等,要提高参与全球或国际治理的能力,必须以提高国家实力为基础。中国海洋权益的维护与实现既要在国际海洋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又要在国际秩序框架下对有争议的"历史性权利"或未涉及的"剩余权利"探寻有利的解决之道。
鲁蒙[9](2019)在《美国“国际水域”制度及其外交实践的国际法评析》文中研究指明作为“海洋宪章”,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维持海洋秩序、规范海洋开发利用活动、解决海洋争端等发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海洋大国,美国虽未加入该公约,但也承认《公约》中体现习惯法之规则的效力。《公约》将海洋的水体部分划分为领海、专属经济区(毗连区为沿海国功能性管辖范围)和公海,而美国以沿海国是否享有完全的主权为标准在其国内法中将世界水域划分为了“国家水域”和“国际水域”两部分,其中“国际水域”是指各水域中沿海国不享有领土主权的部分,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美国国内法认为,在“国际水域”内各国都享有与其在传统公海上同样的权利。以此为依据,美国海军在“国际水域”内展开了包括以“航行和飞越自由”为表象,实为军事侦察与测量的“航行自由行动”在内的一系列实践活动,引起了相关沿海国的抗议,从而引发或激化了一系列的海洋争端,破坏了和谐的国际海洋秩序。以美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性文件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行为为依据,综合采用实证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本文考察了美国“国际水域”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外交实践表征,溯及美国争夺海洋霸权的历史渊源,在“美国例外论”的视阈下结合《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和习惯海洋法的演变以及“全球公域”等理论,对美国“国际水域”制度及其外交实践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本文包括四章正文和结语共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从现实角度考察了美国“国际水域”制度的概念界定和外交实践的具体表现,对文章的研究对象作一定必要的介绍。美国“国际水域”制度忽视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含毗连区)内所享有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依据国际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认为在“国际水域”内其他国家包括军舰和军机在内的所有类型的船舶和航空器均享有完全的、不受限制的自由,并据此实施了包含军事侦察和测量活动在内的“航行自由行动”等一系列行为,严重侵犯了沿海国的安全等国家利益,破坏了国际海洋秩序的和谐与稳定。第二章从历史上追溯了美国制定并实践“国际水域”制度及外交实践的渊源。就海洋对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以及美国一以贯之的海洋战略和政策而言,维持自身的霸权地位,扩张世界范围内的海洋公共领域从而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攫取世界更多的资源一直是美国海洋政策制定和实践的指导原则。在国际法的实践方面,美国一直在“实用主义”原则的指导下推行“例外论”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利益。具体到国际海洋法的实践上,美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并将自身的诉求嵌入公约文本中,最后因1982年《公约》的部分条款不符合其国家利益,即使《公约》大部分条款的制定过程由其主导,但其至今也仍未加入《公约》而游离在《公约》体系之外。即便如此,《公约》仍然维护了美国的核心利益,达到事实上为他国设限而美国例外的效果。第三章比较分析了《公约》中关于海洋水体部分的制度和美国“国际水域”制度的不同规定,对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问题作出讨论。从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来看,从陆地向海洋方向延伸,沿海国拥有的权利逐渐减少,国际社会享有的权利逐渐增多;而从公海向一国的陆地方向逐渐过渡,越靠近一国陆地领土的水域其他海洋利用国所承担的义务就越多。美国“国际水域”制度却模糊了这种规律,造成其国内法和《公约》规定的冲突。在实践中,美国虽未加入《公约》,但《公约》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仍可对其产生一定的效力。和平与秩序是国际法的基本价值,基于国家安全利益的考量沿海国理应享有对其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行动以及从事特定行为的船舶和航空器拥有管辖权。第四章对美国“国际水域”制度外交实践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美国以“全球公域”作为“国际水域”制度的法理基础,认为国家不享有主权的任何区域皆属“全球公域”,国际社会中的任何主体都享有完全的、不受限制的自由,然而国家在特定区域享有的主权权利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对“公域”所进行的综合管理都对各国的行为作出了限制。“全球公域”概念的提出和实践凸显的是美国推行霸权的本质。美国在“国际水域”内以“海洋自由”这一古老的习惯法规则作为军舰、军机等船舶和航空器开展行动的权利来源,但是“海洋自由”的内涵历经几百年的发展早已发生了变化。美国所主张的海洋自由,尤其是军事利用上的自由是不受限制的自由,然而根据《公约》相关规定和各国的海洋法实践,海洋自由须以和平利用海洋为目的,并且存在行动范围、行为方式、行为主体等诸多限制,美国军舰和军机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肆意航行和飞越以及未经沿海国许可的军事侦察与测量等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要求。美军在世界海域内所进行的“航行自由行动”是其实践“国际水域”制度的重要表现,依其官方说法,这种挑战沿海国“过度海洋主张”的持续抗议的行为意图避免习惯法规则的证成,但该行动严重侵犯了沿海国的管辖权与和平安全,在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并不具有正当性。具体到我国的南海,美国在南沙诸岛12海里内的“航行自由行动”则是在南海仲裁案后为了挑战相关海洋地物不可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洋权利。最后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沿海国应对美国“国际水域”外交实践的策略建议。从国际层面来说,各国应重视《公约》和一般国际法作用的发挥,构建海洋的和谐秩序;从区域层面来说,各海域的沿岸国应加强合作,通过区域办法对海洋事务进行综合管理;从各沿海国的国家层面来说,应制定长远的海洋发展战略,并完善各自的国内立法。就中国而言,在建设“海洋强国”的过程中,应坚持以和平共处为指导原则进行海洋建设、发展友好的海洋外交关系,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海洋权益和国际海洋秩序的稳定。
杨萌[10](2019)在《南海诸岛及其海域历史性权利研究 ——基于对潭门渔民的调查》文中研究指明自古以来,南海诸岛及其海域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于南海诸岛的主权不仅是基于历史事实的先占,而且具有国际法上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有关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确立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是相容的;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禁反言原则,南海诸岛其他争端国都曾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时际法等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和相关司法判例也支持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但尽管我国对于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具有毋庸置疑的历史以及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多年来我国对于南海区域尤其是具有争议的岛礁以及水域管控不够,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对于南海权益的维护陷入被动。论文立足这一背景,通过对潭门渔民进行走访调查,以潭门渔民为主体,以历史性权利为基点,围绕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海域的历史性权利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目的是进一步证明我国对于南海诸岛所拥有的历史性权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为实现研究目标,笔者采用了文献分析法、实证调查法、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深入走访调查,并全面思考总结,对潭门镇的概况、渔业发展史以及渔民基本情况等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通过研究,笔者发现潭门渔民作为最早开发南海,并长期在南海诸岛生活、生产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对于南海诸岛的探索与耕耘在历史上是从未间断的。这样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本身就是我国对于南海诸岛历史性权利的有力证明。而历史性权利是我国解决南海诸岛争端的有力依据,以具有代表性的潭门渔民为切入点,通过对他们对于南海诸岛的发现与耕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证明我国对于南海诸岛及其海域所拥有的历史性权利。而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从加强南海的民间活动、鼓励渔民出海、继续加大对潭门渔业的支持、政府的政策引导与支持等四个方面提出对策和建议,希望能为我国解决南海诸岛争端问题提供有益的帮助。
二、国际海洋法发展史的追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海洋法发展史的追溯(论文提纲范文)
(1)马克思主义视域下合浦海洋文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由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海洋文化的核心概念与发展理论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关于文化与文明的论述 |
一、马克思主义视域下文化与文明的产生 |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文化的论述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海洋文化的核心概念 |
一、海洋概念 |
二、文化及其相关概念 |
三、海洋文化及其相关概念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海洋文化的构成 |
一、海洋文化的主体 |
二、海洋文化的客体 |
三、海洋文化的中介 |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海洋文化的发展理论 |
一、海洋文化的发展路径 |
二、海洋文化的发展动力 |
三、海洋文化的发展趋势 |
第二章 合浦海洋文化的历史底蕴 |
第一节 合浦海洋文化的发展历程 |
一、合浦海洋文化的兴起 |
二、合浦海洋文化的繁荣 |
三、合浦海洋文化的延续 |
第二节 合浦海洋文化在海上丝绸之路的历史地位 |
一、合浦地理位置的海陆一体特征 |
二、合浦是中国海上对外开放的第一个窗口 |
三、合浦是海陆丝绸之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 |
第三节 合浦海洋文化在海上丝绸之路的辐射影响 |
一、与东南亚、南亚诸国深植经济文化交往厚谊 |
二、向东南亚、南亚诸国传播和合交往理念 |
第三章 合浦海洋文化的标志性符号 |
第一节 合浦器物文化符号的主要标志 |
一、蚕桑丝绸业是汉民族生产方式的器物文化符号 |
二、玻璃烧制技术是海外生产技术的器物文化符号 |
三、羽纹铜凤灯是生活用具的器物文化符号 |
四、南珠与奇石异物是海上贸易的器物文化符号 |
五、钵生莲花器是佛教传播的器物文化符号 |
六、宝石珠饰形制是审美价值的器物文化符号 |
七、叠涩穹窿顶墓是丧葬习俗的器物文化符号 |
第二节 合浦海洋文化的融合符号 |
一、海陆一体是合浦汉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的融合符号 |
二、辐射影响是合浦汉文化、少数民族文化与海外文化的融合符号 |
第三节 合浦海洋文化的价值符号 |
一、合浦海洋文化作为开放包容的价值符号 |
二、合浦海洋文化作为和合交往的价值符号 |
第四章 合浦海洋文化的价值精髓与学术意义 |
第一节 合浦海洋文化之于海上丝绸之路的价值精髓 |
一、合浦的海陆一体是中国海洋文化的始源标识 |
二、合浦海洋文化是中国海洋文化的原发标识 |
三、合浦海洋文化是“丝路精神”的创始标识 |
第二节 合浦海洋文化核心价值对突破西方海洋文化优越论的学术意义 |
一、对西方海洋文化优越论的批判 |
二、对中国海洋文化失觉的反思 |
三、合浦海洋文化与西方海洋文化核心价值的根本区别 |
第五章 合浦海洋文化的理论与现实双重展望 |
第一节 合浦海洋文化的理论展望 |
一、树立中国海洋文化研究的文化自信与理论自觉 |
二、为中国海洋文化贡献发展理念 |
第二节 合浦海洋文化的现实展望 |
一、为中国海洋文化夯实发展基础 |
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 |
三、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框架 |
第二章 渔业伦理的理论建构 |
2.1 渔业伦理的立论基础 |
2.1.1 逻辑起点 |
2.1.2 资源养护 |
2.1.3 可持续利用 |
2.2 渔业伦理的概念、地位和原则 |
2.2.1 概念溯源及研判 |
2.2.2 学科关联 |
2.2.3 相关原则 |
2.3 基本分类 |
2.3.1 渔业生态伦理 |
2.3.2 渔业社会伦理 |
2.3.3 渔业产业伦理 |
2.3.4 渔业科技伦理 |
第三章 基于伦理的渔业治理范式分析 |
3.1 渔业治理的元层次 |
3.1.1 合法性与正当性 |
3.1.2 渔业元治理 |
3.2 符合伦理的现代渔业治理理论 |
3.2.1 基于“生态整体主义”的治理理论 |
3.2.2 基于“价值平衡原则”的治理理论 |
3.3 渔业伦理分析和评估 |
3.3.1 伦理分析矩阵 |
3.3.2 伦理评估工具 |
第四章 现代渔业治理的伦理进程 |
4.1 可持续渔业中的维度指向 |
4.1.1 时间维度 |
4.1.2 空间维度 |
4.1.3 人际维度 |
4.2 渔业治理之伦理难题 |
4.2.1 人与人的博弈 |
4.2.2 人与鱼的博弈 |
4.2.3 知与行的脱节 |
4.3 渔业治理之伦理突围 |
4.3.1 制定渔业伦理目标 |
4.3.2 开展渔业伦理决策 |
第五章 中国渔业治理的伦理议题 |
5.1 中国渔业道德基础与现代问题 |
5.1.1 中国传统智慧中的渔业伦理元素 |
5.1.2 中国现代渔业问题的伦理之维 |
5.2 中国现代渔业治理的绿色转型 |
5.2.1 发展阶段与模式进化 |
5.2.2 基于伦理的转型实践 |
5.2.3 未来发展的伦理展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缩略语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权利分配的理论进路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内涵界定 |
一、近海海域的界定 |
二、渔业权的界定 |
三、养殖权和捕捞权的概念厘定 |
(一)养殖权的界定 |
(二)捕捞权的界定 |
第二节 权利分配的基础-海洋自由论 |
一、海洋自由论的形成 |
(一)海洋自由论的起源 |
(二)海洋自由论的提出 |
二、海洋自由论的限制 |
(一)海洋占有论的提出 |
(二)国家管辖海域的扩大 |
第三节 权利分配的价值取向 |
一、人类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分配观 |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提出 |
(二)人类中心主义对渔业的影响 |
二、资本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分配观 |
(一)资本中心主义的提出 |
(二)资本中心主义对渔业的影响 |
第二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表征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正当性冲突 |
一、作为历史性权利的渔业权 |
二、作为法定权利的渔业权 |
(一)捕捞权的国际法定化 |
(二)捕捞权和养殖权的国内法定化 |
第二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优先性冲突 |
一、基于习惯性权利的优先性 |
二、基于发展权利的优先性 |
第三节 养殖权、捕捞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 |
一、关于海域合法使用权的争议 |
二、关于海域分界线认定的争议 |
三、关于同一片海域存在多种使用权的争议 |
第三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成因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内部成因 |
一、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性质不同 |
二、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排他性不同 |
第二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外部成因 |
一、渔业法律政策的变迁 |
(一)捕捞业政策的转变 |
(二)养殖业政策的发展 |
二、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台 |
(一)海域范围界定的影响 |
(二)海域使用权取得的影响 |
第四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冲突解决路径建构的逻辑基准 |
一、基于社会正义的分配 |
(一)社会正义的内涵界定 |
(二)传统渔民的优先性 |
二、基于生态正义的分配 |
(一)生态正义的内涵界定 |
(二)生态渔业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冲突解决的制度建构 |
一、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 |
(一)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的内涵 |
(二)国外经验的借鉴 |
二、海洋保护区制度 |
(一)海洋保护区的界定 |
(二)海洋保护区对渔业的影响 |
三、海域立体确权制度 |
(一)海域立体确权的必要性 |
(二)海域立体确权的可行性 |
(三)海域立体确权的管理 |
四、渔业权救济制度 |
(一)渔业保险制度 |
(二)渔业权益损害赔偿机制 |
第三节 冲突解决的综合管理模式变革 |
一、综合管理的内涵界定 |
(一)海洋综合管理的内涵 |
(二)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
二、综合管理的国际法基础 |
(一)主要国际公约规定 |
(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 |
三、综合管理模式建构 |
(一)综合授权许可制度 |
(二)综合执法体制 |
(三)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第1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94 条第 1 款概述 |
一、《公约》第 194 条第 1 款的产生 |
(一)立法背景 |
(二)缔约过程 |
二、《公约》第 194 条第 1 款的地位 |
(一)《公约》第 194 条第 1 款在《公约》第十二部分中的地位 |
(二)《公约》第 194 条第 1 款在整个《公约》中的地位 |
第二章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94 条第 1 款的义务内容 |
一、义务的主体及对象 |
(一)主体 |
(二)对象 |
二、义务的含义及特点 |
(一)含义 |
(二)特点 |
第三章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94 条第 1 款的限制条件 |
一、个别或联合地行动 |
(一)个别行动 |
(二)联合行动 |
二、采取符合《公约》规定的措施 |
(一)《公约》“伞架式”立法对该条内容的拓宽 |
(二)《公约》其他规定对该条内容的细化 |
三、按其能力使用最切实可行的方法 |
(一)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关切 |
(二)对发达国家的要求 |
四、尽力协调政策 |
(一)协调政策义务的内容 |
(二)协调政策义务的履行 |
第四章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94 条第 1 款在不同海域的适用 |
一、在一般海域的适用 |
(一)普遍适用 |
(二)特殊适用 |
二、在主权或主权权利重叠海域的适用 |
(一)适用原因 |
(二)适用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军事活动规制国际法的碎片化与开放性——从“乌克兰舰船扣押案”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一、“军事活动”规制法律体系的碎片化 |
(一)“扣押案”中“军事活动”界定之争议 |
(二)国际法的碎片化与“军事活动”的规制困境 |
二、国际法的开放性与军事活动的可规范性 |
(一)军事活动法律规制的历史逻辑 |
(二)军事安全的“高政治”性与国际法的开放性 |
(三)国际和平价值与“军事活动”管辖例外的冲突 |
三、海上军事活动的司法实践与我国的海洋维权 |
(一)国际司法裁决的不确定性及其法律意涵 |
(二)海上军事活动司法裁决的经验借鉴与中国海洋维权 |
四、结语 |
(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南海争端的相关概述 |
2.1 南海争端的产生根源 |
2.1.1 历史因素 |
2.1.2 经济因素 |
2.1.3 地缘因素 |
2.1.4 法律因素 |
2.2 南海争端的基本内涵 |
2.2.1 岛屿主权问题 |
2.2.2 海域划界问题 |
2.2.3 海洋资源问题 |
2.2.4 “航行自由”问题 |
2.3 南海争端的现实状况 |
2.3.1 域外国家继续干涉 |
2.3.2 域内国家磋商合作 |
2.3.3 整体局势依然严峻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依据及基础 |
3.1 历史依据 |
3.1.1 最早发现与命名 |
3.1.2 持续开发与管治 |
3.1.3 国际社会的承认 |
3.2 法理依据 |
3.2.1 相关国际法律 |
3.2.2 相关中国法律 |
3.3 理论基础 |
3.3.1 马克思恩格斯的海权思想 |
3.3.2 中国共产党维护海洋主权权益理论 |
3.4 实践基础 |
3.4.1 晚清政府在南海的维权实践 |
3.4.2 国民政府在南海的维权实践 |
3.4.3 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在南海的维权实践 |
第4章 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1978-2012) |
4.1 坚持中国南海立场不动摇 |
4.1.1 主权宣示与外交抗议 |
4.1.2 反对域外大国的干预 |
4.2 努力提升南海防御能力 |
4.2.1 执行国家海防战略 |
4.2.2 发展南海军事力量 |
4.2.3 实施军事维权行动 |
4.3 积极推动南海区域建设 |
4.3.1 开展南海科学考察 |
4.3.2 逐步开发南海资源 |
4.3.3 修建南海基础设施 |
4.4 运用和平方式处理争端 |
4.4.1 确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针 |
4.4.2 与南海各国建立双边对话合作机制 |
4.4.3 与东盟建立政治与安全互信机制 |
4.4.4 建立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 |
4.4.5 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南海主权权益 |
第5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 |
5.1 贯彻国家“海洋强国战略” |
5.1.1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
5.1.2 倡导“双轨思路”解决争端 |
5.1.3 建设强大的人民海军 |
5.2 强化对南海的管控与开发 |
5.2.1 升级南海行政建制 |
5.2.2 改革海上执法体制 |
5.2.3 推进南海岛礁建设 |
5.2.4 加速南海资源开发 |
5.3 深化与南海各国的伙伴关系 |
5.3.1 与南海各国建立多领域务实合作 |
5.3.2 倡导“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 |
5.3.3 稳步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 |
5.4 应对域外大国对南海争端的干预 |
5.4.1 警告与拦截擅闯中国南海的美舰美机 |
5.4.2 推动中国同域外大国关系的健康发展 |
第6章 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成效、经验与启示 |
6.1 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成效 |
6.1.1 有效控制南沙部分岛礁 |
6.1.2 顺利完成北部湾的划界 |
6.1.3 岛礁建设取得显着成果 |
6.1.4 南海和平稳定得以维持 |
6.2 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经验 |
6.2.1 始终坚持南海诸岛属于中国的基本立场 |
6.2.2 始终坚持以协商谈判和平处理南海争端 |
6.2.3 始终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针 |
6.2.4 始终坚持发展海上军事力量与执法力量 |
6.3 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启示 |
6.3.1 全面深化同域外大国及东盟的合作关系 |
6.3.2 加速推进与南海声索国的共同开发进程 |
6.3.3 继续强化人民海军的远海防御能力建设 |
6.3.4 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南海争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8)利益、权力与国际海洋制度的起源和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国际海洋法的起源和变迁 |
(一) 各国界定本国陆地领土与海洋的关系或少数国家通过条约等划分海洋 |
1. 教皇教谕和国家间的条约作为海洋划分的依据 |
2. 建立海洋学说作为海洋划分的依据 |
3. 国际条约、国内立法与宣言界定国家的海洋权利 |
(二) 国际组织建立国际海洋法的努力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形成 |
1. 国际法学会和国际法协会关于领海问题的原则意见 |
2. 国联制定和编纂国际海洋法的尝试 |
3. 联合国制定国际海洋法:从“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二、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但并非无秩序 |
(一) 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 |
(二) 国际社会并非无秩序 |
三、海洋价值的不断提高产生了界定海洋权利的需要 |
(一) 人口增长、技术进步与海洋价值的不断提高 |
1. 世界人口增长速度加快, 提高了海洋的相对价值 |
2. 技术进步大幅提高了海洋的价值 |
(二) 海洋价值的不断提高增加了各国对海洋权利的争夺 |
1. 各国宣称对海洋的权利, 使其成为“私人产品” |
2. 全球公地悲剧 |
(三) 各国对海洋权利争夺产生了对界定海洋权利的国际海洋制度的需求 |
四、既有国际秩序下国际海洋制度的建立 |
(一) 制度环境或宪法规则决定具体制度安排的建立 |
(二) 国家利益、权力博弈与国际海洋制度的变迁 |
1. 国家海洋利益是各国加入或批准海洋法的根本出发点 |
2. 国家权力或实力是决定国际海洋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 |
五、启示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9)美国“国际水域”制度及其外交实践的国际法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选题的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美国“国际水域”制度的概念界定及其现实形态 |
第一节 美国“国际水域”制度的概念界定 |
一、“国际水域”的内涵和外延 |
二、美国“国际水域”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美国“国际水域”制度的现实形态 |
一、美国“国际水域”制度的实践机制与主体 |
二、“国际水域”内美军实践的具体表征 |
三、美军海洋行动的现实影响 |
第二章 美国实践“国际水域”制度的历史渊源 |
第一节 美国的海权战略及其历史发展 |
一、以海权为基础的大国兴衰 |
二、美国海军的强大和制海权的争夺 |
第二节 美国海洋法实践的“例外论” |
一、美国国际法实践的“神圣使命”和“例外论” |
二、美国在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的立场和主张 |
三、美国关于《公约》的外交实践 |
第三章 《公约》视角下的美国“国际水域”制度及实践 |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进程 |
一、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规律 |
二、1982 年《公约》的签署及其对美国的效力 |
第二节 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与美国“国际水域”制度的实践 |
一、美国“国际水域”制度与《公约》规定的关联性分析 |
二、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问题 |
三、美国海军对海洋法中剩余权利的争夺 |
第四章 对美国“国际水域”制度外交实践的合法性质疑 |
第一节 对“全球公域”作为“国际水域”制度法理基础的否定 |
一、全球公域的概念 |
二、美国霸权损害全人类共同利益 |
第二节 对“公海自由”作为美军行动习惯法基础的反驳 |
一、源于反抗霸权的“海洋自由” |
二、美军行动超越公海自由的边界 |
第三节 对美军南海“航行自由行动”正当性的批驳 |
一、“航行自由行动”的对象:沿海国的“过度海洋主张” |
二、美军南海历次“航行自由行动”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南海诸岛及其海域历史性权利研究 ——基于对潭门渔民的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关于历史性权利的研究综述 |
1.2.2 关于南海问题的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2 南海诸岛的基本情况及历史性权利的理论阐述 |
2.1 南海诸岛的基本情况 |
2.1.1 南海诸岛的概况 |
2.1.2 南海诸岛的现状 |
2.2 历史性权利的理论阐述 |
2.2.1 历史性权利的含义 |
2.2.2 学者主张要件学说 |
2.2.3 司法实践的结论 |
2.2.4 国际法委员会文件的观点 |
2.2.5 对历史性权利构成的概括 |
2.3 研究历史性权利的意义 |
3 关于潭门渔民的实证调研 |
3.1 潭门镇的地理位置 |
3.1.1 陆上交通 |
3.1.2 海上交通 |
3.2 潭门镇的基本情况 |
3.2.1 社会发展 |
3.2.2 经济概况 |
3.3 研究的基本情况 |
3.3.1 研究思路 |
3.3.2 问卷调查 |
3.3.3 访谈情况 |
4 潭门渔民与历史性权利的结果分析 |
4.1 潭门镇的历史沿革 |
4.2 潭门渔业的发展历史与“最早发现”原则 |
4.2.1 近代以前潭门渔业的发展 |
4.2.2 近代潭门的渔业发展 |
4.2.3 潭门渔业的发展历史与“最早发现”原则 |
4.3 潭门渔民对南海诸岛的开发探索与“最早开发”原则 |
4.4 对潭门渔民捕鱼的管理与“最早管理”原则 |
4.4.1 中国政府对于潭门渔民的管理 |
4.4.2 潭门渔民协会对于潭门渔民的管理 |
4.4.3 对潭门渔民捕鱼的管理与“最早管理”原则 |
4.5 潭门《更路簿》与“最早命名”原则 |
4.5.1 潭门《更路簿》的形成 |
4.5.2 《更路簿》印证了历史性权利“最早命名”原则 |
4.6 潭门渔民特有的捕捞方式与历史性权利分析 |
4.6.1 潭门渔民的捕捞方式 |
4.6.2 特殊的捕捞方式决定了潭门渔民须常驻岛上 |
4.7 近年来的南海争端与“他国承认”原则 |
4.7.1 南海争端及“他国承认”原则 |
4.7.2 近年来的南海争端给渔民的捕鱼作业带来的影响 |
4.7.3 近年来的南海争端中潭门渔民的牺牲 |
4.7.4 潭门渔民的对外抗争扞卫了南海诸岛的历史性权利 |
5 研究结论与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
5.1 研究结论 |
5.2 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
5.2.1 目前存在的问题 |
5.2.2 夯实历史性权利所应该完善的路径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四、国际海洋法发展史的追溯(论文参考文献)
- [1]马克思主义视域下合浦海洋文化研究[D]. 王晶. 广西师范大学, 2021(09)
- [2]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D]. 何妤如. 上海海洋大学, 2021(01)
- [3]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D]. 朱晖. 吉林大学, 2021(01)
-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第1款研究[D]. 李妍欣. 中国政法大学, 2021
- [5]法律职业化视角下的国际争端解决[J]. 廖雪霞. 开放时代, 2020(06)
- [6]论军事活动规制国际法的碎片化与开放性——从“乌克兰舰船扣押案”切入[J]. 江河. 法学, 2020(09)
- [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研究[D]. 宋建欣. 吉林大学, 2020(08)
- [8]利益、权力与国际海洋制度的起源和变迁[J]. 李增刚. 学习与探索, 2019(05)
- [9]美国“国际水域”制度及其外交实践的国际法评析[D]. 鲁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10]南海诸岛及其海域历史性权利研究 ——基于对潭门渔民的调查[D]. 杨萌. 海南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