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仲裁员的民事责任豁免(论文文献综述)
林皓然[1](2019)在《论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员的回避》文中认为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各国的投资者纷纷走出国门,各东道国也积极制定优惠政策与提供投资环境欢迎外国投资者进行相关的投资活动,但久而久之,投资者私人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的矛盾逐渐显现,当地救济与传统的商事仲裁已经无法妥善解决此类投资争端,这一现象催生了投资仲裁制度的设立。而在这项新制度中,投资仲裁员作为适用法律、独立判断的主体,其承担在投资仲裁程序中保持独立性与中立性,并最终作出公正的仲裁裁决的义务。投资仲裁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通过完善各项程序性事项与实体仲裁规则,致力于作出一份公正的仲裁裁决。在投资仲裁员的制度构建中不仅设立了仲裁员的选任制度、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制度,还设立了仲裁员回避制度,能够让基于某些客观原因甚至于主观原因而丧失独立性与公正性的仲裁员在个案中回避,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仲裁裁决公平公正。本文选取了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适用范围较广、代表性较强的几个国际投资仲裁规则,即《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仲裁规则》、《新加坡国际投资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以及在一些投资仲裁案件中也同样被广泛约定适用的一些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即《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针对这些仲裁规则中有关仲裁员回避的条文进行介绍与分析,再结合仲裁实务中的一些案例以及学理上的分析,力图对仲裁员回避的程序与仲裁员回避的审查标准进行探究并分析仲裁员未及时回避等不端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本文除绪论部分外,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本文所涉及的“国际投资仲裁”、“国际投资仲裁员”、“国际投资仲裁员的回避”等基本概念进行厘清,并通过分析特点或地位,对这几个基本概念建构一个完整的概念架构,为下文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进行铺垫。第二部分,将按照从规则到实践、从回避的提起到回避的审查的逻辑顺序对国际投资仲裁员的回避审查标准进行分析。首先,先从仲裁员回避审查中的决定性因素——独立性切入,对独立性进行概念的理解与辨识,其次,从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仲裁员的披露义务、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提起等回避制度的基础有一个宏观的感受;再次,从传统的三种影响仲裁员独立性以至于当事人一方提起回避的情形出发进行案例的研讨,分别是身兼数职的冲突,身兼数案的冲突以及观点冲突;最后,从近期三起支持了回避申请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所采取的“第三方客观标准”审查立场入手,分析该审查立场与传统意义上仲裁员独立性这一审查标准对回避审查的影响,进而考察是否构成投资仲裁中仲裁员回避的审查标准的降低。第三部分,阐述仲裁员回避后仲裁程序继续进行的相关事项。仲裁员回避后,其已经参与过的仲裁程序的效力、先前的委任事项的处理效力均对整个仲裁进度产生影响;而同时,仲裁员回避后所产生的空缺与填补也是当事双方所关注的重点。第四部分,探究仲裁员未依法回避时仲裁庭为维护仲裁结果的公正性而采取的补救措施。具体而言,针对上述这种现象,仲裁庭将赋予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除此以外,建立仲裁员的责任制度也将对保障仲裁裁决的公正性起到重要作用。
苗蕾[2](2012)在《论仲裁员的责任》文中认为当事人协议和国家法律赋予了仲裁员广泛的权力,也规定了仲裁员必须承担的义务。仲裁员权力行使不当或仲裁员违反义务都可能引发仲裁员责任问题,因此,确立仲裁员责任制度十分必要。仲裁员责任主要是指仲裁员的法律责任,且主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多数学者赞同的观点。依据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仲裁员的民事责任理论包括完全豁免论、责任承担论以及有限豁免论。其中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论兼顾了仲裁的契约性和司法性,在责任承担方面,相对更为公平、合理,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得到了很大认可。仲裁员民事责任采取过错归责原则,即仲裁员主要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以及规则或条款规定的欺诈和不诚信行为承担责任。仲裁员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我国《仲裁法》第38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等条款虽然对仲裁员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民事责任承担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对刑事责任犯罪主体界定不明确、法条中关于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操作性不强以及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明确等。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有限豁免论,通过确立和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刑事责任制度以及充分发挥行业责任和道德责任的配套作用来构建我国的仲裁员责任制度,希望能对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关的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王冶英,任以顺[3](2010)在《我国仲裁员制度的缺陷及运行失范之矫正》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仲裁员队伍是仲裁制度的脊梁,仲裁员则是仲裁的灵魂。自1995年9月1日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仲裁事业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近年来仲裁员制度的缺陷及制度运行失范亦日渐凸显,其主要表现为:仲裁员法定条件宽松,聘任仲裁员不合条件,名册仲裁员信息量不足,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盲目,选择首席、独任仲裁员权利落空,驻会仲裁员大量存在,仲裁诉讼化倾向严重,办案仲裁员收入微薄,精英仲裁员消极退阵,对仲裁权监督的立法不足,仲裁员责任虚化,仲裁质量及信誉下降等。我国仲裁员制度的缺陷与运行失范现象亟待矫正,应采取措施为:取消仲裁员资格的模糊性规定,建立、实行严进宽出的仲裁员淘汰机制,广泛披露仲裁员信息,取消驻会仲裁员,改革首席、独任仲裁员产生办法及仲裁报酬办法,建立相关聘任不合法仲裁员、仲裁员信息虚假公布、仲裁员过错等方面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王芳[4](2007)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的法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仲裁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和当事人的约定,其权力不能超越法律和当事人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各国的立法者对仲裁员的行为施加了限制,而且国际习惯、惯例、公约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广义上说,仲裁员的地位涵盖仲裁过程中其所有权利义务的各个层面,包括仲裁审理、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做出裁决等,在这些问题上仲裁员均享有广泛的权力。仲裁员的职能的主要特点是司法权,从而使得仲裁区别于类似的概念,例如专家程序、调解等。仲裁员拥有司法权的事实引发了司法权理论,根据该理论主权国家允许在其领域内存在受私人管理的司法体系。因此,可以说仲裁员在行使公法职能。而另一种理论强调仲裁具有合同的特点,该理论源自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的存在和持续。该理论的支持者否认国家在仲裁中的控制力,强调仲裁的最大特点在于当事人的意愿。尽管关于仲裁员的地位存在许多不同的理论,但是仲裁员的某些权利、义务仍在世界范围内被大家所接受。仲裁员权利、义务的渊源包括仲裁员指南、仲裁机构的规定与实践、仲裁机构和律师协会的道德准则。本文运用分析和比较的研究方法,通过对世界各主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各国法律对国际商事仲裁员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各种学说的归纳,重点剖析了国际商事仲裁员的权利与义务、仲裁员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仲裁员的民事责任、仲裁员的刑事责任。最后,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规中的具体规定,通过同其他国家仲裁员民事、刑事责任立法的比较,指出了我国仲裁员民事、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和待完善之处,并且针对确立我国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几点构想。
王小红[5](2007)在《论我国商事仲裁责任制度》文中指出商事仲裁责任制度是从保证仲裁公平、公正、有效解决纠纷角度出发所设计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防止滥用仲裁权,避免因仲裁员、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故意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提高仲裁质量有着积极作用。因此,不少国家的仲裁立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对仲裁员(庭)、仲裁机构的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我国《仲裁法》也对仲裁员的责任问题作了初步规定,但该规定过于概括,缺乏可操作性,故实践中如何认定仲裁员、仲裁机构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及如何承担等,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热切探讨的话题。在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规定了“枉法仲裁罪”后,仲裁责任尤其是仲裁员的责任制度更成为学界研讨的新焦点。本文从商事仲裁责任制度的概述、仲裁员责任制度、仲裁机构责任制度等方面研究分析了仲裁责任制度的原则、理论学说,并通过对比、总结的方法对国内外有关商事仲裁责任制度做了初步介绍,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对商事仲裁责任制度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主要分四个章节,第一章首先从明确概念入手,介绍了商事仲裁员责任制度、商事仲裁庭责任制度和商事仲裁机构责任制度的概念和含义,并基于不同的仲裁性质理论,会产生不同的仲裁责任制度的认识,介绍了关于仲裁性质的四种学说观点。同时从权力制衡的需要和权力义务一致性的需要分析了建立仲裁责任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章通过对商事仲裁机构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论述了仲裁机构责任制度存在的基础。然后,文章在研究了部分国家和国际仲裁机构对仲裁机构责任问题的立法实践后指出,商事仲裁机构责任制度也存在三种理论,即仲裁机构享受豁免权、仲裁机构承担责任及仲裁机构责任有限豁免论。第三章系统介绍了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基础、原则和立法实践,指出由于各国对商事仲裁员责任制度采纳不同的责任制度基础学说,导致各国在商事仲裁责任制度立法上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商事仲裁员责任豁免原则、商事仲裁员责任原则和商事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原则是商事仲裁法学界所形成的三大责任原则。不过,随着商事仲裁制度的深入发展,很多国家对商事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态度已开始由责任豁免原则或责任原则逐步向商事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原则发展。第四章是文章的重点,在总结了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经验后,文章认为,虽然构建仲裁责任制度,尤其是如何构建仲裁员及仲裁庭的责任机制一直在理论界争议很大,也是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问题,但鉴于商事仲裁责任制度的建立能促使仲裁员尽到“应有注意”的专业小心义务和公正行为义务,爱护自己作为仲裁员的荣誉和声誉;促使仲裁机构在选择仲裁员时尽到谨慎义务,提高仲裁服务质量,提出建立仲裁责任制度是商事仲裁发展的大势所趋。之后,笔者根据在仲裁实践中的一些体会,对我国商事仲裁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设想和立法建议,认为我国也应该以商事仲裁责任有限豁免原则为基础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事仲裁责任制度。包括:一、仲裁员承担责任的条件及形式;二仲裁机构承担责任的形式及具体内容;三、仲裁机构与仲裁员责任的共担。总之,仲裁的吸引力在于仲裁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因此,建立合理、有效的商事仲裁责任制度将不仅不会贬损商事仲裁在当事人心目中的信赖度,还会促使商事仲裁继续朝着公正、独立的方向持续发展。
陈忠谦[6](2006)在《论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当缓》文中研究说明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建议增设枉法仲裁罪。本文在分析仲裁员责任理论和各国法律实践的基础上,从仲裁的本质、特点、枉法仲裁罪的内涵以及设立的后果等几个方面对是否应当设立枉法仲裁罪进行了论证,认为枉法仲裁罪目前不宜设立。
陈忠谦[7](2006)在《论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当缓》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建议增设枉法仲裁罪。本文在分析仲裁员责任理论和各国法律实践的基础上,从仲裁的本质、特点、枉法仲裁罪的内涵以及设立的后果等几个方面对是否应当设立枉法仲裁罪进行了论证,认为枉法仲裁罪目前不宜设立。
黄雅屏[8](2005)在《浅析仲裁员之责任制度(上)》文中指出“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是现代仲裁制度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问题。本文将仲裁性质的基本理论作为确定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出发点,通过对仲裁员责任的性质、豁免以及其与仲裁机构的责任分配的分析,试图在阐明其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之现状,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加以初步地剖析与框架的构建。
黄雅屏[9](2005)在《浅析仲裁员之责任制度(上)》文中指出“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是现代仲裁制度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问题。本文将仲裁性质的基本理论作为确定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出发点,通过对仲裁员责任的性质、豁免以及其与仲裁机构的责任分配的分析,试图在阐明其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之现状,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加以初步地剖析与框架的构建。
程木英[10](2001)在《谈仲裁员的民事责任豁免》文中提出分析了英美法等国家仲裁员责任豁免论及大陆法系国家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我国仲裁员责任的主法考虑.希望对此问题尽早在法律上作出具体规定,不断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二、谈仲裁员的民事责任豁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仲裁员的民事责任豁免(论文提纲范文)
(1)论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员的回避(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析 |
1.3 研究目标与思路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2 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员回避的界定 |
2.1 国际投资仲裁的概念及起源 |
2.2 国际投资仲裁的特征 |
2.3 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员的特点 |
2.4 国际投资仲裁员的回避制度 |
3 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员回避的标准 |
3.1 国际投资仲裁员独立性的标准认定 |
3.1.1 仲裁规则中对仲裁员独立性的概念规定 |
3.1.2 国际律师协会对仲裁员独立性的判断与区分 |
3.2 国际投资仲裁员独立性的事前保障 |
3.2.1 任职资格 |
3.2.2 披露义务 |
3.3 丧失独立性而被申请回避的类型 |
3.3.1 身兼数职的冲突 |
3.3.2 身兼数案的冲突 |
3.3.3 观点冲突 |
3.3.4 对影响投资仲裁员独立性的冲突的思考 |
3.4 国际投资仲裁员回避典型案例考察 |
3.4.1 Blue Bank诉委内瑞拉案 |
3.4.2 Burlington Resources,Inc.诉厄瓜多尔 |
3.4.3 Caratube诉哈萨克斯坦 |
3.4.4 结论:对“客观第三方”审查立场的解析 |
4 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员依法回避的补救 |
4.1 仲裁员依法回避后空缺的填补 |
4.2 仲裁员依法回避对先前委任事项的影响 |
5 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员未依法回避的补救 |
5.1 撤销仲裁裁决 |
5.1.1 撤销仲裁裁决之ICSID仲裁规则规定 |
5.1.2 ICSID架构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优与劣 |
5.2 仲裁员归责 |
5.2.1 仲裁员责任的仲裁规则规定及理论学说介绍 |
5.2.2 投资仲裁员未依法回避的责任性质 |
5.2.3 确立投资仲裁员未依法回避归责制度的意义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2)论仲裁员的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仲裁员权力、义务与仲裁员责任 |
第一节 仲裁员权力与仲裁员责任 |
一、 仲裁员权力与权利的主要区别 |
二、 仲裁员权力的内容 |
三、 仲裁员权力行使的原则 |
四、 仲裁员权力行使不当——引发责任问题 |
第二节 仲裁员义务与仲裁员责任 |
一、 仲裁员义务的主要内容 |
二、 仲裁员不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基础 |
第二章 仲裁员责任的含义和分类 |
第一节 仲裁员责任的含义与必要性 |
一、 仲裁员责任的含义 |
二、 确立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
第二节 仲裁员责任的分类 |
一、 仲裁员是否承担行政责任 |
二、 仲裁员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
三、 仲裁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
四、 仲裁员责任混合论 |
第三章 仲裁员民事责任 |
第一节 仲裁员民事责任的理论 |
一、 完全豁免论 |
二、 责任承担论 |
三、 有限豁免论 |
第二节 仲裁员民事责任的内容 |
一、 仲裁员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 仲裁员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 |
三、 仲裁员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现状 |
一、 我国仲裁员责任的相关规定 |
二、 我国仲裁员责任规定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 |
一、 关于建立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
二、 关于建立仲裁员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
三、 发挥行业责任和道德责任的配套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3)我国仲裁员制度的缺陷及运行失范之矫正(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仲裁员制度的缺陷及运行失范状况评析 |
(一) 仲裁员法定条件宽松, 聘任仲裁员不合条件, 仲裁质量和信誉下降 |
(二) 仲裁员信息公开失范, 名册仲裁员信息量不足, 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盲目 |
(三) 仲裁法无驻会仲裁员设置禁令, 驻会仲裁员大量存在, 仲裁诉讼化倾向严重 |
(四) 仲裁员报酬缺乏规范, 办案仲裁员收入微薄, 精英仲裁员消极退阵 |
(五) 监督仲裁权立法不足, 仲裁员责任虚化, 对滥用仲裁权者难究其责 |
(六) 首席、独任仲裁员选任规定不当, 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权力落空 |
二、对中国仲裁员制度缺陷与运行失范应采取的矫正措施 |
(一) 取消仲裁员资格的模糊性规定, 建立聘任不合法仲裁员责任追究制度 |
(二) 广泛公开披露仲裁员信息, 建立仲裁员信息虚假公布的责任追究制度 |
(三) 取消驻会仲裁员, 建立仲裁机构常务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及法律责任制度 |
(四) 改革仲裁员仲裁报酬办法, 实行按劳、按质取酬, 充分体现专家劳动价值 |
(五) 建立并实行严进宽出的仲裁员淘汰机制, 建立仲裁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六) 改进首席、独任仲裁员产生办法, 实现“以选定为主, 以指定为辅”的目标 |
(4)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的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国际商事仲裁员的权利与义务 |
1.1 国际商事仲裁员的资格 |
1.1.1 法律的一般规定 |
1.1.2 当事人的约定 |
1.2 仲裁员的指定 |
1.2.1 指定仲裁员的方式 |
1.2.2 指定仲裁员的限制 |
1.3 对仲裁员的异议 |
1.3.1 提出异议的理由 |
1.3.2 提出异议的程序 |
1.4 仲裁员的权利与义务 |
1.4.1 仲裁员的权利 |
1.4.2 仲裁员的义务 |
第2章 仲裁员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
2.1 国际上关于仲裁员与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理论 |
2.1.1 准合同关系说 |
2.1.2 合同关系说 |
2.1.3 特定身份关系说 |
2.2 各国对仲裁员与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规定 |
2.2.1 英美法系国家 |
2.2.2 大陆法系国家 |
2.2.3 阿拉伯国家 |
2.2.4 我国对仲裁员与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规定 |
第3章 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
3.1 仲裁员民事责任豁免论 |
3.2 仲裁员民事责任论 |
3.3 仲裁员有限民事责任豁免论 |
3.4 我国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 |
3.4.1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 |
3.4.2 完善我国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的设想 |
第4章 仲裁员的刑事责任 |
4.1 各国对仲裁员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
4.2 我国对仲裁员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
4.2.1 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 |
4.2.2 刑法修正(六)规定的枉法仲裁罪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5)论我国商事仲裁责任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商事仲裁责任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商事仲裁责任制度概念解析 |
一、商事仲裁责任制度的含义 |
二、仲裁机构责任的含义 |
三、商事仲裁员责任的含义 |
第二节 商事仲裁责任制度的理论学说 |
一、司法权论 |
二、契约论 |
三、自治论 |
四、混合论 |
第三节 建立商事仲裁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
一、建立仲裁责任制度是仲裁权力义务一致性的需要 |
二、建立仲裁责任制度是权力制衡的需要 |
第二章 商事仲裁机构责任制度 |
第一节 仲裁机构责任制度的理论剖析 |
一、准契约说 |
二、契约关系说 |
第二节 仲裁机构责任制度的立法实践及其理论 |
一、仲裁机构责任制度的立法实践 |
二、仲裁机构责任制度的三种理论 |
第三章 仲裁员责任制度 |
第一节 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基础 |
一、准契约说 |
二、契约关系说 |
三、特殊身份说 |
第二节 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原则 |
一、仲裁员责任豁免原则 |
二、仲裁员责任原则 |
三、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原则 |
第四章 我国仲裁责任制度的构建设想及立法建议 |
第一节 构建仲裁责任制度的立法宗旨 |
第二节 仲裁机构责任的建立 |
一、仲裁机构承担责任的条件 |
二、仲裁机构承担责任的形式及其具体内容 |
三、仲裁机构与仲裁员责任的共担 |
第三节 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 |
一、仲裁员承担责任的条件及审查 |
二、仲裁员承担责任的性质及形式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6)论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当缓(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仲裁员责任理论看枉法仲裁罪 |
二、从仲裁员责任的法律实践看枉法仲裁罪 |
三、枉法仲裁罪当缓设立 |
(一) 与仲裁的本质相违背 |
(二) 不符合仲裁的特点 |
(三) 内涵不明确, 容易导致刑罚被滥用 |
(四) 阻碍仲裁和经济贸易的发展, 损害当事人利益 |
(五) 我国仲裁法的现有规定 |
(7)论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当缓(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仲裁员责任理论看枉法仲裁罪 |
二、从仲裁员责任的法律实践看枉法仲裁罪 |
三、枉法仲裁罪当缓设立 |
(一) 与仲裁的本质相违背 |
(二) 不符合仲裁的特点 |
(三) 内涵不明确, 容易导致刑罚被滥用 |
(四) 阻碍仲裁和经济贸易的发展, 损害当事人利益 |
(五) 我国仲裁法的现有规定 |
(8)浅析仲裁员之责任制度(上)(论文提纲范文)
一、仲裁的性质——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定位 |
(一) 仲裁的性质 |
(二) 仲裁员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
(三) 仲裁员的责任——契约责任与法律责任并存 |
二、仲裁员责任的性质 |
(1) 理论上而言: |
(2) 就立法宗旨而言: |
(3) 在实践之中: |
三、仲裁员责任的豁免 |
(一) 仲裁员责任豁免论 |
(二) 仲裁员应承担责任论 |
(三) 笔者对我国仲裁员责任豁免制度的构想 |
(9)浅析仲裁员之责任制度(上)(论文提纲范文)
一、仲裁的性质——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定位 |
(一) 仲裁的性质 |
(二) 仲裁员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
(三) 仲裁员的责任——契约责任与法律责任并存 |
二、仲裁员责任的性质 |
(1) 理论上而言: |
(2) 就立法宗旨而言: |
(3) 在实践之中: |
三、仲裁员责任的豁免 |
(一) 仲裁员责任豁免论 |
(二) 仲裁员应承担责任论 |
(三) 笔者对我国仲裁员责任豁免制度的构想 |
四、谈仲裁员的民事责任豁免(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员的回避[D]. 林皓然. 重庆大学, 2019(01)
- [2]论仲裁员的责任[D]. 苗蕾. 苏州大学, 2012(03)
- [3]我国仲裁员制度的缺陷及运行失范之矫正[J]. 王冶英,任以顺.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4)
- [4]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的法律责任研究[D]. 王芳. 大连海事大学, 2007(08)
- [5]论我国商事仲裁责任制度[D]. 王小红. 中国政法大学, 2007(04)
- [6]论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当缓[J]. 陈忠谦. 仲裁研究, 2006(01)
- [7]论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当缓[J]. 陈忠谦. 仲裁研究, 2006(01)
- [8]浅析仲裁员之责任制度(上)[J]. 黄雅屏. 仲裁研究, 2005(03)
- [9]浅析仲裁员之责任制度(上)[J]. 黄雅屏. 仲裁研究, 2005(03)
- [10]谈仲裁员的民事责任豁免[J]. 程木英.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 2001(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