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了合同纠纷以后怎么办(论文文献综述)
李付雷[1](2022)在《论可预见规则适用范围的限缩——基于当事人意思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预见和当事人意思的关系是理解可预见规则的钥匙。在特定类型的合同中,预见能够准确表征当事人意思,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可以妥当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当可预见规则扩展适用于所有的合同类型后,便会出现预见与当事人意思发生偏离的现象,继续依据预见决定损害赔偿就会失去正当性,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法官应当回归契约规范主义,基于当事人意思限缩可预见规则的适用范围:首先,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应以合同解释为前提,违约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仅预见到违约损失仍然不够,还需存在对其负责的意思;其次,可预见规则属于惩罚性缺省条款。在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形,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填补漏洞应以当事人具有可惩罚性为前提,否则应当通过补充解释的方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曹珊,何学源[2](2020)在《人工智能在建设工程履约证据管理中的特殊优势及其应用构想》文中提出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型产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建筑业履约证据管理的薄弱导致工程纠纷频发,仅2019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就高达2万亿元,且处理难度很高。实践表明,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尤其是履约证据管理中面临工程技术的复杂性、证据管理的全局性和时效性、管理内容的复合性和管理程序的繁杂性等内生性难题,其履约证据管理能力的薄弱已经成为制约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本文基于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分析,探讨人工智能在实现履约证据全面、及时、有效管理方面的独特优势,并提出建立集成智慧化流程管理中台、物料价格监控及预测中台、信息采集及现场管理中台、工程索赔督办中台为一体的人工智能中台的应用构想。
王玲[3](202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风险管理及应对》文中研究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含着多种难以界定的变量因素,这些因素都能构成建设工程的风险。建设工程一旦具备建设条件,工程建设方就会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营销合同,即: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等;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建设工程中的非主体和非关键部位对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这样承包人与各分包人又签订了施工分包合同,本文将这些均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本身是一个法律行为,
王峥,曹伊清[4](2021)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争议的类型化及其可仲裁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适用仲裁机制解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是我国传统做法,仲裁作为非诉讼解决机制之一,在解决该类纠纷中一直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行政协议救济视角,一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定性为行政协议,势必将该类纠纷全部类型化为行政争议,进而排除了仲裁的适用。但是,实践中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产生纠纷并非尽然是行政争议,仍存在可仲裁的民事争议,两种法律属性争议产生并存的情形。因此,简单地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类型归为行政争议存在重大缺陷。为化解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所面临的困境,需要有全新的视角。基于公私混合契约理论,即使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归入行政协议,当事人就其民事争议部分仍有权选择适用仲裁解决纠纷,而不能以合同属性一概而论。
王永起,柴华[5](2021)在《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若干问题》文中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是我国贯彻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基本国策的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典》沿袭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但《民法典》物权篇未能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作出进一步的拓展规定,合同编也未体现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范或者细化,因此,探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争议和处理原则仍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通过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效力认定、合同解除以及国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提供参考。
付子堂,温泽彬,陈建平,胡兴建,何青洲[6](2021)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笔谈》文中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擘画出法治强国战略部署的一张新蓝图,这在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大意义。《规划》明确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法治中国的坚实基础;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重要思想,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宪法话语体系研究阐释工作尤为重要;"建设完备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促善治"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全面推进科学立法精神的基本要求;"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作为"十一个坚持"重要内容,是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需要,完善涉外法律和规则体系,补齐短板,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的战略决策;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运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
李玉林[7](2021)在《《民法典》预告登记制度的司法适用——以效力问题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预告登记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权利保全、顺位保证及破产保护等效力方面。新修订的《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5条明确不动产物权变动协议"被解除"不再是预告登记失效的原因,扩大了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则进一步拓宽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空间,突破预告登记不具有优先受偿物权属性的传统理论。这些变化势必影响到理论界及司法实践对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的再认识。抵押权预告登记在特定条件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在预告登记的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情形下,权利人也可以就预告登记义务人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替代财产优先受偿。同理,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预告登记的标的物在具备本登记条件时,还应具有对抗申请执行人对标的物处分的效力,即权利人有权向拍定人请求同意本登记。
徐建刚[8](2021)在《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对可预见性规则的反思》文中指出损害赔偿本质是对损害风险的合理分配。可预见性规则的实质在于当事人对损害风险的承受意思,但对损害的预见并不必然等于对损害的承受。当事人是否具有损害承受的意思,首先取决于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须通过补充解释确定合同的保护范围,确定损害的分配。合同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区分合同所创设的风险和一般生活风险。在区分时需要考虑标的物的价值、对待给付以及行业习惯等因素。因交易链延长而带来的损害风险,应借助替代交易的损害计算方法合理限定其范围。对个案实质合理性的平衡可借助与有过失规则来实现,避免公平原则的滥用。从合同保护目的的角度认识可预见性规则,会产生损害赔偿内在体系的统一效应,为统一损害赔偿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
刘学在,李冠男[9](2021)在《主合同有仲裁约定时保证合同诉讼之程序建构》文中研究说明司法案例表明,主合同有仲裁约定时连带保证合同之诉的受理和裁判存在混乱和无序,其原因在于法院对仲裁协议性质、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机理的误读。现有的处理模式既无法实现理论自洽,也无法缓解司法僵局。因此要借鉴民事实体法规定和程序法原理,法院对保证合同之诉应予受理并独立审理。在程序建构上,应尊重债权人的处分权,允许其自由选择对债务人的仲裁程序或对保证人的诉讼程序。然而,当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并存时,基于债务人承担最终责任的基本法理,应先对主合同纠纷予以仲裁,保证合同之诉中止审理,并根据仲裁结果的不同情形对保证合同之诉分别作出处理。
殷秋实[10](2021)在《民法体系中的法人印章定位》文中认为在涉及法人特别是公司行为的案件中,印章的有无、真假常会成为裁判争点。对此,实践中有不强调印章和强调真实印章两种不同的思路。但是,无论通过解释现有规则还是续造新规则,都无法证成加盖真实印章的必要性。法律行为的形式、代理权等现有规则只能将印章作为待涵摄的事实,而不能将印章纳入法律适用的大前提之中。将印章作为独立的生效要件会割裂组织体和成员之间的联系,扭曲法人的本质。因此,印章只具有增信、降低交易成本等经济上的重要性,但不具有特别的法律规范意义,否则会和现有制度及体系发生严重冲突。
二、发生了合同纠纷以后怎么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发生了合同纠纷以后怎么办(论文提纲范文)
(1)论可预见规则适用范围的限缩——基于当事人意思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提出问题 |
二、争议探源:预见和当事人意思的关系 |
(一)初期发展:预见是当事人意思的表征 |
(二)问题成因:预见和当事人意思偏离 |
(三)争议加剧:引入非预见因素 |
第一,混淆案件事实和法律效果的界分。 |
第二,降低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系效益。 |
三、适用可预见规则应以合同解释为前提 |
(一)默示协议理论 |
(二)通过合同解释限缩可预见规则的适用范围 |
1.具有实践基础 |
2.增进法律适用的体系效益 |
3.契合合同的个性化特征 |
(三)对批评的回应 |
1.当事人意思是“机械降神”(52) |
2.合同解释没有事实基础 |
四、可预见规则是填补合同漏洞的工具 |
(一)可预见规则是惩罚性缺省规则 |
(二)可预见规则应以当事人具有可惩罚性为适用前提 |
(三)补充解释可以弥补可预见规则的不足 |
第一,加强对固有利益的保护。 |
第二,风险收益应当具有均衡性。 |
第三,当事人对违约损失的掌控能力。 |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风险管理及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
一是利益不和谐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风险产生的经济原因。 |
二是法律、规章存在适用冲突是合同纠纷、风险产生的法律原因。 |
三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的缺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风险产生的理论原因。 |
四是集团化管控中的母子公司管控水平低下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风险产生的体制原因。 |
五是建设工程人员管理的难度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风险产生的管理原因。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风险的主要表现类型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和解决对策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纠纷处理措施。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管理。 |
合同履行以及纠纷处理。 |
建立健全的合同文本体系。 |
提升合同管理与管理人员的质量。 |
加强合同签订中的授权委托的管理。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及应对 |
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健全和完善合同备案、签证制度。 |
加强合同赔偿管理,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保证合同签订双方合理的经济利益。 |
实行经济担保制度。 |
(4)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争议的类型化及其可仲裁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立法现状及司法实务冲突 |
二、实证分析:我国土地出让合同争议的类型化及其救济现状 |
(一)以行政诉讼为救济路径——以浙江省为例 |
1. 有关案由的认定情况。 |
2. 诉讼请求类型。 |
3. 诉讼请求所涉争议焦点。 |
(二)以仲裁为救济路径——以江苏某仲裁机构为例 |
1. 管辖权认定情况。 |
2. 仲裁请求(反请求)类型。 |
3. 仲裁请求(反请求)所涉争议焦点。 |
(三)行政诉讼和仲裁运行状况的评析 |
1. 原告身份。 |
2. 管辖权。 |
3. 争议内容。 |
4. 法律适用。 |
三、成因解析:土地出让合同争议法律属性的不确定性 |
(一)争议解决机制存在问题 |
1. 仲裁能否受理存有分歧。 |
2. 行政诉讼救济不足。 |
3. 法律适用有待明晰。 |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 协议性质不明导致纷争。 |
2. 仲裁方式救济缺乏顶层设计。 |
3. 法律规定存在模糊和空白。 |
四、公私法混合契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可仲裁性的证成 |
(一)争议可仲裁性的法理基础 |
(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法律属性的界定 |
1. 公私法混合契约的概念和定性。 |
2.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观点之争。 |
3. 土地出让合同为混合契约。 |
(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可仲裁性的证成 |
1.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仲裁的正当性。 |
2.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仲裁的可行性。 |
(5)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若干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土地管理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性质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原则 |
(一)出让人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的合同解除问题 |
(二)受让方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用途的合同解除问题 |
(三)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合同解除问题 |
四、国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处理原则 |
(一)国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
(二)国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 |
(三)国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抵押权、司法权的冲突问题 |
(6)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笔谈(论文提纲范文)
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
一、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
(二)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
(三)进一步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
二、良法善治全面建成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 |
三、建设良法善治法治中国的总体目标与发展要求 |
(一)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总体要求 |
(二)分阶段稳步推进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总体目标实现 |
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与话语体系建设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话语体系的发展逻辑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话语体系形成的理论逻辑 |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全面实施宪法 |
2.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话语体系形成的基本内涵 |
1.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话语体系的根本遵循 |
2.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中国宪法理论、话语体系达致新高度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话语体系的基本要素 |
1.切实维护宪法权威 |
2.确立宪法至上的地位 |
3.妥善处理宪法稳定性与妥当性 |
4.强化宪法宣传与实施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体系、话语体系形成的主要特色 |
(一)坚持党的领导 |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三)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 |
(四)加强宪法实施 |
(五)权力运行受到有效制约监督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话语体系形成的时代特征与重大意义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话语体系强调党的领导在依宪治国中的地位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话语体系突出宪法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 |
(三)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与话语体系形成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 |
(四)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与话语体系形成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 |
(五)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与话语体系形成是坚定“四个自信”、坚定宪法自信的主要依据 |
建设完备法律规范体系 |
一、完善立法工作格局 |
(一)坚持党领导立法 |
(二)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 |
(三)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
(四)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
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
(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
(二)加强法律清理、编纂、解释、评估等工作 |
(三)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 |
(四)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 |
(五)强化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法治保障 |
三、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
(一)完善立法程序 |
(二)加强立法论证和评估工作 |
四、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
(一)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
(二)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地方立法队伍 |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
一、法治中国的世界维度 |
(一)近代华夏文明与西方法治文明的联成 |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世界视野 |
二、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
(一)统筹推进“两个法治”的战略意义 |
(二)统筹推进“两个法治”的要求 |
三、积极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一)推动全球治理规则民主化 |
(二)推动全球治理规则法治化 |
(三)在“两个法治”基础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运用———基于2012-2020年相关裁判文书的分析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于司法裁判的现状 |
(一)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数量样态 |
(二)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类型样态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诉讼理由和裁判理由的情况 |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运用率的影响因素多元回归分析 |
二、优化司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式 |
(一)概括性运用和指向性运用 |
(二)复合运用和单独运用 |
三、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重要作用 |
(一)正确性宣示作用 |
(二)补强说理作用 |
(三)价值引领作用 |
结语 |
(8)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对可预见性规则的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本文研究思路 |
(三)研究范围限定 |
二、可预见性规则的不妥当性:实践难题与理论障碍 |
(一)实践判断标准的不一致性 |
1.确定性对可预见性的挤压 |
2.能否预见的判断标准不一致 |
(二)可预见与可赔偿的不一致性 |
1.可预见不等于可赔偿 |
2.不可预见不等于不可赔偿 |
三、可预见性规则的内涵与实质:损害风险的分配 |
(一)“预见”的内涵:对损害的承受意思 |
1.承受意思作为可预见性内容的由来 |
2.承受意思有无及其范围的判断 |
(二)承受的实质:损害风险的规范分配 |
1.异常损害的特别考量 |
2.损害风险规范分配的含义 |
四、风险如何分配:合同保护目的及其范围 |
(一)含义及其正当性 |
1.合同保护目的的含义 |
2.合同保护目的的正当性 |
(二)基于当事人意思的合同保护目的 |
1.对损害赔偿最高额的约定 |
2.以违约金约定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
(三)确定合同保护范围的路径 |
1.合同义务所创设的风险 |
(1)标的物价值与合同典型风险 |
(2)当事人约定对风险范围的修正 |
(3)行业习惯与专业人士责任的特殊性 |
2.交易链延长时的风险分配 |
3.实质公平的考量 |
(四)内在体系效应的溢出:可预见性与相当性的统一 |
五、结 论 |
(9)主合同有仲裁约定时保证合同诉讼之程序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主合同有仲裁约定时保证合同之诉的实务检视 |
(一)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
(二)判决驳回起诉 |
(三)不进行实体审理而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四)予以实体审理并根据审理结果作出支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
二、现行处理方式之检讨 |
(一)主合同之仲裁协议的效力能否扩张至保证人之再认识 |
(二)实务中不当裁判方式之评析 |
1.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之批评 |
(1)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2)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不利于债权人实体权利的保护 |
2.判决驳回起诉之批评 |
(1)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判决驳回起诉之处理方式 |
(2)比较法视野下的判决驳回起诉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原理不符 |
3.不进行实体审理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批评 |
(1)该处理模式违背实体法的基本原理 |
(2)该处理模式违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
三、不同情形下保证合同之诉的裁判程序之建构 |
(一)债权人起诉保证人后又对债务人申请仲裁 |
1.保证合同之诉诉讼系属中对债务人申请仲裁 |
(1)保证人同意适用仲裁程序 |
(2)保证人不同意适用仲裁程序 |
2.保证合同之诉审结后对债务人申请仲裁 |
(二)债权人起诉保证人后未对债务人申请仲裁 |
(三)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仲裁后又对保证人提起诉讼 |
1.仲裁程序进行中债权人提起保证合同之诉的情形 |
2.仲裁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提起保证合同之诉的情形 |
四、结 语 |
(10)民法体系中的法人印章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一、印章可能的重要性 |
(一)印章有无对法律行为的影响 |
(二)印章真伪对法律行为的影响 |
(三)小结:印章作为事实抑或规范 |
二、貌合神离的印章与形式 |
(一)明文规定的欠缺 |
(二)形式与印章的功能区分 |
(三)小结:手段与目的的平衡 |
三、以权限为锚的印章 |
(一)不代表真实权限的印章 |
(二)并不充分的印章信赖 |
(三)小结:权限为本、印章为表 |
四、无本之木的独立生效要件 |
(一)强调印章思路的实质:法人与印章合一 |
(二)“人章合一”对法人本质的背离 |
(三)从合一到分离:制度背景的变迁 |
五、结 论 |
四、发生了合同纠纷以后怎么办(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可预见规则适用范围的限缩——基于当事人意思的分析[J]. 李付雷.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01)
- [2]人工智能在建设工程履约证据管理中的特殊优势及其应用构想[J]. 曹珊,何学源. 上海法学研究, 2020(02)
-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风险管理及应对[J]. 王玲. 城市开发, 2021(22)
- [4]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争议的类型化及其可仲裁性研究[J]. 王峥,曹伊清.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5)
- [5]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若干问题[J]. 王永起,柴华.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05)
- [6]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笔谈[J]. 付子堂,温泽彬,陈建平,胡兴建,何青洲.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1(05)
- [7]《民法典》预告登记制度的司法适用——以效力问题为中心[J]. 李玉林. 法律适用, 2021(08)
- [8]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对可预见性规则的反思[J]. 徐建刚. 清华法学, 2021(04)
- [9]主合同有仲裁约定时保证合同诉讼之程序建构[J]. 刘学在,李冠男.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4)
- [10]民法体系中的法人印章定位[J]. 殷秋实. 清华法学, 20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