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论文文献综述)
杨晓勇[1](2021)在《法国司法执达员制度初探 ——以责任承担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国司法执达员是法国法律职业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法国司法执达员起源于古罗马和中世纪的执行官,是法国民事执行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司法执达员不属于公务员,是自由职业者,与律师同属于司法辅助人员(official ministériel)。法国司法执达员呈现社会化、专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的特征。从中世纪到路易十四之前的百年历史之中,法国司法执达员从最初服务于教会和皇家法庭,发展到领主法庭和偏僻乡村的执达员,古老的执达员正逐步进行着世俗化、走进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法国司法执达员是专门从事送达法律文书和执行民事判决的人员,除不动产扣押和劳动报酬扣押之外的案件,债权人将执行依据交由司法执达员,由后者采取民事强制执行或保全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司法执达员有权请求执行法官、检察院、行政机关予以协助执行,司法执达员不能获取债务人财产或银行账户时,检查官有义务为司法执达员收集相关信息。承认民事执行权为私法权利是法国民事强制执行体系和法国司法执达员制度的理论基石,法国司法执达员制度体现了民事执行领域去司法化和职业化的特征。法国司法执达员需要经过严格的筛选,候选人首先应当具有法国国籍、无刑事犯罪记录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的法学学位、通过两年的实习期并顺利通过结业考试,经过法国司法部任命,最后在初审法院进行宣誓就职。法国法律对于司法执达员有着较高的职业道德标准,规定司法执达员具备高尚的职业操守、良好的社会形象,司法执达员在私生活中应该严格地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否则法院会认为司法执达员私生活中的不当行为,有损法律赋予的司法辅助人员所需要的正直和荣誉。法国法上送达是指各项文书,通过向各有关当事入进行通知,告知各当事人。由司法执达员负责的通知,称为“送达”。关于送达责任,当受送达人是未成年人时,送法国司法执达员应当对于被送达人智力水平和成熟度进行判断,应当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向公司主管人员私人住所进行送达仍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留置送达时,法国司法执达员应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否则将由法国国库承担责任。对于强制执行责任承担,法国司法执达员受手段债务的约束、其中手段债务是由债权人证明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存在过错,结果债务不需要债权人证明。对于从事司法辅助活动,如强制拍卖或者事实性调查时,司法执达员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且中立性原则是事实性调查成立的重要标准。法国司法执达员责任承担的启示,首先应当明确自身主体责任,遵守正当程序义务和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每一项行动都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在法国司法执达员在从事垄断活动的情况下,如文书的送达,文书的起草不得因不规范或无效而无效。产生充分的法律效果。法国司法执达员不能免除对这种不遵守行为的责任。法国司法执达员必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因为疏忽大意,而延误、忘记送达文件或跟进文件,一旦证明司法执达员存在过错,将承担责任。法国司法执达员必须向其委托人提供有用的信息、建议,委托人有权选择执行的方式。因此,司法执达员有责任就为实现所追求的目标而追回债权的最适当程序,向债权人提供咨询意见。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持忠诚和谨慎态度。法国司法执达员反映了司法职业自由化趋势,由于行业内部存在竞争,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国司法执达员的优胜劣汰,并且在欧洲范围内,司法执行机构都呈现出自由化的趋势。法国司法执达员制度也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如兼顾各方利益和减少社会负面评价。
熊云辉[2](2021)在《责任主义民事诉讼的证成——一种民事诉讼观念史的考察》文中研究指明民事诉讼类型化分析是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历久弥新的主题。历史地看,民事诉讼在大陆法系国家存在自由民事诉讼、社会民事诉讼、极权民事诉讼三种类型。我国民事诉讼受此三种民事诉讼因素叠加影响,发展出第四种类型,即责任主义民事诉讼。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主轴就是修正责任主义民事诉讼。
陈逸飞[3](2020)在《法国“案外人裁判异议之诉”制度考论》文中研究说明法国案外人裁判异议之诉制度既是保障生效判决安定性与实现第三人利益保护的一种平衡机制,也是对法国固有既判力制度的一种"修正"。长期以来,法国学界关于该制度的历史起源一直存在源于维勒科特莱法令、源于穆兰敕令以及源于民事司法改革敕令等三种学说的争鸣。法国政府在起草案外人裁判异议之诉草案时存在的有关立法争议,也并没因为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而终结,与此相关的学理论争也经历了从"无功能论"到"应对诉讼欺诈论"再到"程序保障论"的变化。法国案外人裁判异议之诉制度对大陆法系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为我国如何规制第三人滥用撤销之诉和如何构建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和谐相处"的既判力制度提供了有益的比较启示。
苏志强[4](2019)在《民事诉讼律师强制代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种修正机制》文中提出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是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目标。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存在缺乏对当事人实质性平等保护以及容易被当事人滥用的缺陷,通过法官作用的强化来修正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的缺陷时,法官阐明双重属性带来的操作性问题以及法官调查取证权所体现的职权主义因素容易导致职权主义模式的回潮。律师参与作为一种外部机制,能够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促进诉讼程序,并且不会破坏诉讼结构的平衡,应当成为修正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机制。结合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特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司法运行环境,分阶段、分程序、分案件,渐进地采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程序完善的重要策略之一。
金石[5](2019)在《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在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过程中,与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的问题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2012年、2017年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新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尽快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有必要结合我国各个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特点,继承以往不同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优势,并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大胆吸收和借鉴他国先进的监督理念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检察改革是对检察体制和检察制度中某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因素进行革新。民事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检察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检察改革的稳步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维护民事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和阐释,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和改革发展特点,认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规律,即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监督范围日趋全面,监督方式日趋多元,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特点,即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制度内容渐趋完备,制度成效日益显现。通过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梳理总结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即应当注重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发展规律;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指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制衡理论、司法公正理论、司法民主理论和公益保护理论等,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等,探明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展方向。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实践困境的分析研判,揭示了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即监督范围愈加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不足;对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即监督权能配置失衡,监督程序设置失当,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进而探索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即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促进民事检察程序优化,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实现。通过在前文考证、比较、归纳、分析、探索的基础上,针对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强化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制度的思路和对策措施,提出了要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完善保障机制等创新观点。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对改革完善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应当遵循的谦抑性、有限扩张、有序扩张、实事求是等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对下一步研究方向作出了展望。司法始终是国家法律治理的集中体现,司法的效果检验了国家法律治理的效果。就中国民事检察制度而言,立法者显然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但198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制度虽然不断改革完善,却始终存在理论争议和实施阻碍,表明构建科学、完善的民事检察制度体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历史分析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律、发展特点,比较分析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总结归纳了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启示,梳理总结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进而阐明了当前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现状,提出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建议,不仅可以为“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进程中如何科学运用法律制度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目标提供启发和参考,对于澄清民事检察制度的认识误区,校正异化的民事检察功能,解决民事检察工作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完善中国特色民事检察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刘韵[6](2019)在《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文中研究表明争点是当事人展开诉讼程序、法官进行审理程序的逻辑起点,争点整理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在立法层面,我国并未明确争点整理的概念,更无谓争点整理体系的构建及其具体制度的展开。而于司法层面,我国相当部分法院已展开了诸多实践,但由于立法的缺失,也存在各行其是、规范不足的问题。目前对于争点整理的相关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本文以争点整理的基础理论为逻辑起点,比较考察域外争点整理的历史渊源和发展现状,梳理我国争点整理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情况,并提出我国争点整理机制的具体建构进路。第一章围绕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属性特征、体系结构、价值及功能等内容,论述了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首先,从文义解释路径初步呈现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强调争点应具有质的规定性、量的重要性和产生主体的限定性;围绕时空、主体、客体、方法、结果等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深入理解争点整理的内涵,需要注意的是争点产生于当事人之间,但争点整理的主体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法官和其他程序参与者;争点的特性决定了争点整理具有制度规范性、主体多样性以及效果阶段性等属性;通过与审前程序、集中审理、争点简化协议以及证据交换等相关概念的比较,厘清争点整理的具体涵义。其次,将争点整理体系分为以构成要素为主要内容的本体体系和以其他配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配套体系,将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法官职权介入制度和失权制度作为配套体系的主要内容予以论述。最后,从一般性层面,以公正和效率二元价值论阐释争点整理的制度价值;从特殊性层面,围绕直接性功能、基础性功能、程序性功能阐述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第二章围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发展路径,从比较法上对争点整理的制度渊源和发展过程进行考察。关于争点整理在两大法系的源起,强调在自由经济的宏观背景下,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均要求以一定的实质参与权。而在不同诉讼文化理念影响下,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采认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两阶段审理模式。但囿于当事人放任主义盛行,导致其争点整理在时限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外观下却又暴露出严重诉讼延滞的隐患。而大陆法系强调实体正义,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争点整理呈现出非制度化、非规范化的特点,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而在后续发展中,英美两国的争点整理体现在诉答程序、证据开示、案件管理会议、审前再议或者审前会议中;大陆法系则形成了专门化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如日本的准备的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书面准备程序等组成了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在配套体系设计上,英美法系赋予当事人更为广泛的证据调查和收集权,课以当事人更为严苛的失权制裁,设置较为消极的法官职权介入;与此相对应,大陆法系采取较为限缩的当事人证据收集调查权,配置较为缓和的失权制裁和更为积极主动的法官释明。当然,同一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仍然存在一定差异,如美国的诉答程序一般仅具有通知性功能,而英国的诉答程序则具有实质性的争点整理功能;相较于日本,德国和台湾地区的失权制度规定更为严格。总体而言,在争点整理上,两大法系之间和各法系内部均出现一定的趋同性和差异性。第三章从宏观层面考察了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和立法现状。通过近现代以来我国不同时期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相关制度等,勾勒出我国争点整理从立法空白到“若隐若现”的发展过程。围绕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和配套体系的整体框架,在法律规范中抽象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理念,提取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制度因子。在立法层面,我国争点整理呈现出理论欠缺、结构不明、制度缺失和功能附属等问题。当然,虽然我国还未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争点整理制度,但立法理念已为争点整理提供了发展的可能性。第四章聚焦于我国司法实践,从微观层面考察和分析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的具体面向。对实践的考察围绕一般意义的、整体意义上的全国法院的司法实践,特殊意义上的、个别意义上的样本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及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局部法院的司法实践的路径而展开。首先以与争点整理密切相关的审前程序为考察视角,认为当前审前程序形式化、空洞化问题严重,从普遍意义上而言,我国法院整体层面的争点整理难以得到有效开展。其次,样本法院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其类案要素式审理模式和繁案争点式审理模式均以争点整理为基础和中心。围绕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对样本法院的争点整理进行抽象化分析,特别突出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诉答程序在试点改革中所承担的争点整理功能。强调样本法院在争点整理相关问题上所呈现出的改良和进步或是我国法院未来改革可借鉴之处,因此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再次,以构成要素为展开路径对包括样本法院在内的局部法院在争点整理过程中存在问题予以论述。展开而言,影响争点整理时空要素的不可控因素较多;法官主体不仅成为争点整理的主导者,而且其本身就存在范围不够明晰的问题,当事人主体缺位和失位现象严重,其他程序参与人参与实效较弱;司法实践的客体范围亦存在失位、错位和缺位等情况;在方法要素方面,以庭前会议和证据交换为主的审前争点整理出现失序化,而庭审争点整理呈现无序化样貌;争点整理完成情况较差,其结果缺乏稳定性。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当事人主义的虚无、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和集中审理的失范等。第五章旨在以争点整理参与主体的结构模式为基础建构我国争点整理的理论体系。争点整理属于当事人主义的精致化,要求当事人承袭程序主导权地位;争点整理具有较强的抽象性要求多元主体的参与;归类于非实质性诉讼程序的争点整理应辅以不同于庭审程序的结构理念设计;主体间程序利益的内容同一性和实体利益的方向一致性为主体间的交往合作提供了可能性。所以争点整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协同主义(修正辩论主义)等诉讼结构模式,其所呈现的特殊性要求应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指导下开展争点整理。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性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文化基础以及现实性基础之上,其内化要素可以抽象归纳为主体平等、主体自由和诚实信用三个方面。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下,当事人、法官、其他程序参与者对外呈现出合作面向,而在其内部,各主体应以不同分工模式展开争点整理。具体言之,争点整理应以当事人的主导、法官的监护以及其他程序参与者的协助为具体模式,即各主体间应形成“主导——多元”的协作型关系。第六章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基础上,对我国争点整理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初步构想。我国争点整理应确立便利当事人原则、全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区别性原则和限度性原则。结合当前司法改革之需要,应突出强调争点整理的预防性功能、效益性功能、约束性功能、内化性功能和教育性功能。在争点整理本体体系的建构方面,特别强调在时空要素方面,应在遵循认识论及契合我国司法实际基础上,将争点整理分为审前争点整理程序和庭审争点整理行为两个阶段,由此形成审前+庭审的两阶段论。同时前者应注重制度化的构建,后者则需规范化的约束。客体范围的实质内容应采广义说,并且,从实用角度出发,建议将客体范围重塑为事实类争点、规范类争点和程序类争点。在方法要素上,要注意设计的体系化和多元化,强调方法适用的阶段化和弹性化。在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建构上,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为争点整理承担着资料提供的基础性作用,失权制度则为争点整理提供了效力保障作用,因此对以上配套制度应有科学化的认识和可操作性的设置。
巢志雄[7](2017)在《诉讼标的理论的知识史考察——从罗马法到现代法国法》文中研究说明在罗马法时代,诉讼标的概念的法律含义和理论框架即已初步定型。"诉讼标的"的分类、范围、识别、契约化是罗马法上"诉讼标的"理论的主要内容。近代法国法继受了罗马法上的"诉讼标的"概念,逐渐形成了现代法国法上的"诉讼标的"理论,并且该理论在《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被赋予重要地位。"诉讼标的"在罗马法上的通行准则对应地出现在现代法国法中,这是罗马法对现代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程序之深远影响的例证。
宫楠[8](2017)在《俄罗斯民事司法改革中法治传统基因的现代演化与创变》文中认为中国现代民事诉讼法创制与苏维埃民事诉讼有着重要渊源,在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法律真实转化,在解决基层法院案件负担过重的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中国亦与处于民事司法改革先发地位的俄罗斯面临着相同的法律现实,俄罗斯于本国法治传统扬弃和外国法本土化之经验教训,对于我国转型期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此种借鉴亦符合我国法系传统。
巢志雄[9](2016)在《法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现代化之路——以诉讼契约化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法国民事审前程序具有促进当事人和解、掌控诉讼进程、过滤当事人提起的程序性抗辩、先予执行部分诉讼请求、向庭审法官提交案情报告等功能。法国民事审前程序经历了当事人自治型、法院引导型、法院主导型、程序合作型、契约治理型等模式。诉讼程序的契约化治理是欧陆民事诉讼程序在21世纪的重要发展趋势。
洛伊克·卡迪耶,周建华[10](2016)在《法国民事诉讼的法典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于时间脉络,即从1806年旧民事诉讼法典到1975年新民事诉讼法典,再到如今,法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演变在其法典化的历史过程得到充分揭示。法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是法国法律文化的呈现。这部法典化的法律是法律安全的源泉。民事诉讼的法国理念现在坚持着合作原则,即在当事人权利和法官权力之间构建一种平衡。
二、论《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论文提纲范文)
(1)法国司法执达员制度初探 ——以责任承担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Résumé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法国司法执达员概说 |
第一节 法国司法执达员定义 |
一、法国司法执达员法律定位 |
二、法国司法执达员法律地位 |
三、法国司法执达员任职条件 |
第二节 法国司法执达员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 |
一、适用过错原则情形 |
二、适用无过错原则情形 |
第二章 法国司法执达员职业道德责任研究 |
第一节 法国司法执达员职业道德概说 |
一、司法辅助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
二、追责主体 |
第二节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责任承担 |
一、主观故意是否为构成要件 |
二、私生活违反社会良好形象法律后果 |
第三章 法国司法执达员送达责任研究 |
第一节 法国司法执达员送达职责 |
一、法国司法执达员送达必要性 |
二、送达职责 |
第二节 送达忠实勤勉义务认定 |
一、向未成年人送达是否尽到忠实勤勉义务 |
二、向公司主管住所送达是否尽到忠实勤勉义务 |
三、留置送达时忠实勤勉义务认定标准 |
四、法国国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章 法国司法执达员强制执行责任研究 |
第一节 法国司法执达员强制执行职责 |
一、《民事执行程序法》规定 |
二、法国强制执行权理论基础 |
第二节 法国司法执达员强制执行责任承担 |
一、债权人与司法执达员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
二、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受手段债务制约 |
三、司法执达员对债务人信息保密义务 |
第五章 法国司法执达员从事辅助性司法活动责任研究 |
第一节 法国司法执达员从事辅助性活动职责 |
一、变卖扣押财产职责 |
二、事实性调查职责 |
第二节 法国司法执达员从事司法辅助性活动责任承担 |
一、司法强制拍卖活动侵权责任认定 |
二、事实性调查中立性原则认定 |
第六章 法国司法执达员责任承担制度反思 |
第一节 明确法国司法执达员主体责任 |
一、正当程序义务 |
二、兼顾各方利益 |
三、注重道德义务和社会形象 |
四、优化自由竞争机制 |
第二节 应对司法改革和人权发展新挑战 |
一、适应法国司法电子化改革趋势 |
二、协调《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一款与第八条的冲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2)责任主义民事诉讼的证成——一种民事诉讼观念史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事诉讼类型化研究述评 |
二、自由民事诉讼 |
(一)诉讼开始 |
(二)准备程序 |
(三)立案 |
(四)开庭审理 |
三、社会民事诉讼 |
四、极权民事诉讼 |
(一)承认民事诉讼的公益性优先 |
(二)国家主义的诉讼观 |
(三)法院居于领导地位,当事人不过是法院发现真实的手段 |
(四)剥夺了个人进行诉讼的自由 |
五、责任主义民事诉讼 |
(一)责任主义民事诉讼的形成 |
1.吸纳了自由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我责任 |
2.吸纳了社会民事诉讼公益性,加强了我国诉讼主体的公益责任 |
3.吸纳了极权民事诉讼国家本位主义,强化了裁判者司法责任 |
(二)责任主义民事诉讼的修正 |
1.责任主义民事诉讼形成机理与构造 |
2.我国责任主义民事诉讼之评价 |
3.责任主义民事诉讼修正的基本原理 |
4.责任主义民事诉讼修正的建议 |
五、结语 |
(3)法国“案外人裁判异议之诉”制度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法国“案外人裁判异议之诉”三种起源观点的评析 |
(一)源于“维勒科特莱法令”说 |
(二)源于“穆兰敕令”说 |
(三)源于“民事司法改革敕令”说 |
二、法国“案外人裁判异议之诉”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
(一)从立法争议看“案外人裁判异议之诉”制度的确立 |
1.关于原告适格问题的讨论。 |
2.案外人裁判异议之诉与前诉判决既判力的关系问题。 |
(二)“案外人裁判异议之诉”制度的发展 |
三、法国“案外人裁判异议之诉”制度中的学理变化 |
(一)从“无功能论”到“应对诉讼欺诈说” |
(二)最新的“程序保障理论” |
四、法国案外人裁判异议之诉的后世影响 |
(一)民事诉讼领域的影响 |
(二)对行政诉讼领域的影响 |
五、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示 |
(一)规制第三人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
(二)构建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和谐相处”的既判力制度 |
(4)民事诉讼律师强制代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种修正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民事诉讼协同主义模式无法真正调和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
二、阐明制度作为对当事人主义模式结构性缺陷修正机制的困境 |
三、律师强制代理:作为修正当事人主义模式的一种机制 |
四、尊重现实约束条件下的我国民事诉讼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导入策略 |
五、结论 |
(5)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及应用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沿革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
一、清末民事检察制度的萌芽 |
二、中华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三、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民事检察制度 |
四、建国初期的民事检察制度 |
五、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 |
一、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 |
二、监督范围日趋全面 |
三、监督方式日趋多元 |
四、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 |
第三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特点 |
一、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 |
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 |
三、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
四、制度内容渐趋完备 |
五、制度成效日益显现 |
第二章 比较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三、前苏联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的启示 |
一、应当注意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国情背景和发展沿革 |
二、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 |
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
四、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 |
五、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 |
一、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 |
二、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三、为了健全完善民事检察制度 |
四、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五、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第二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一、权力制衡理论 |
二、司法公正理论 |
三、司法民主理论 |
四、公益保护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
二、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 |
三、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 |
四、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 |
五、更好的保障民事法律正确实施 |
六、更好的促进民事检察职能完善 |
第四章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实践困境 |
第一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督范围日益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 |
二、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 |
三、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差距 |
第二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监督权能配置失衡 |
二、监督程序设置失当 |
三、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 |
一、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 |
二、促进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优化 |
三、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发挥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路径 |
第一节 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 |
一、观念的刑民转换 |
二、理论的不断创新 |
第二节 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 |
一、外在型监督模式是现实需要的必然选择 |
二、内在型监督模式是可能的发展路径 |
第三节 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 |
一、实然对应然的偏离 |
二、应然对实然的反应及改革 |
第四节 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 |
一、完善民事抗诉监督事由 |
二、合理规范的设置民事抗诉程序 |
三、改造“上级抗下级审”的抗诉程序 |
第五节 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 |
一、充分保护了诉权 |
二、充分实现了申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三、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安定 |
四、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
第六节 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案件 |
二、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
三、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等破坏经济秩序的民事案件 |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重大民事案件 |
第七节 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 |
一、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调阅案卷材料权 |
二、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三、赋予检察机关出席再审法庭的庭审监督权 |
第八节 完善保障机制 |
一、明确相关职责权限 |
二、强化民事检察队伍建设 |
三、完善省级检察院人财物统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基本观点 |
第一章 论题源起: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争点整理的涵义界定 |
一、作为主语的“争点” |
二、作为谓语的“整理” |
三、争点整理的意涵 |
第二节 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争点整理的属性 |
一、争点整理制度的规范性 |
二、争点整理主体的多样性 |
三、争点整理效果的阶段性 |
第四节 争点整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争点整理与审前程序 |
二、争点整理与集中审理 |
三、争点整理与争点简化协议 |
四、争点整理与证据交换 |
第五节 争点整理的体系结构 |
一、争点整理的本体体系 |
二、争点整理的配套体系 |
第六节 争点整理的价值及功能 |
一、争点整理的价值 |
二、争点整理的功能 |
第二章 论题展开:历史维度中的域外争点整理及其发展 |
第一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源起 |
一、自由经济社会背景下的共同选择 |
二、不同诉讼文化中的异样开端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英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美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英美法系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三节 大陆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德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日本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我国台湾地区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四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源起之比较 |
二、两大法系争点整理功能之比较 |
三、两大法系争点整理主体之比较 |
四、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方法要素之比较 |
五、两大法系争点整理配套制度的构建 |
第三章 宏观考察: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与发展 |
第一节 非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第二节 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民事诉讼法之争点整理 |
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争点整理 |
三、司法解释、其他规章制度之争点整理 |
第三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构造现状 |
一、立法层面的时空要素: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 |
二、立法层面的主体要素:法官主导型的争点整理 |
三、立法层面的客体要素:证据争点、事实争点及法律争点 |
四、立法层面的方法要素: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及庭前会议 |
五、立法层面的结果要素: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的结果呈现 |
第四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配套体系构造现状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 |
二、法官释明制度 |
三、失权制度 |
第五节 我国争点整理立法现状评述 |
第四章 微观探析:司法实践中争点整理的具体展开 |
第一节 一般性之概览:司法实践下争点整理的基本现状 |
一、法官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二、当事人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第二节 个别性之细究:样本法院争点整理的局部呈现 |
一、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 |
二、样本法院体系化审理模式之介绍 |
三、样本法院争点整理体系的构成情况 |
第三节 局部性之总结:部分法院争点整理的问题概述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及其问题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及其问题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及其问题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及其问题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及其问题 |
第四节 问题的成因: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图景 |
一、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 |
二、当事人主义的虚无 |
三、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 |
四、集中审理的失范 |
第五章 修正与重塑:争点整理理论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 |
一、典型意义上民事诉讼模式之概述 |
二、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不同面向争点整理的属性展示 |
三、争点整理的特殊性与旧有传统诉讼模式的不适应性 |
第二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理念建构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源起 |
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概述 |
三、“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化基础 |
第三节 “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具体展开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内化要素 |
二、不同视角下的“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 |
第六章 科学性与实用性:争点整理规则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基础理论:争点整理基本原则、制度功能之确立 |
一、争点整理的基本原则 |
二、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 |
第二节 本体体系:围绕争点整理构成要素的具体建构 |
一、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配套体系:围绕争点整理配套机制的具体建构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的中国化展开 |
二、失权制度的中国化设置 |
三、法官职权介入的中国化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诉讼标的理论的知识史考察——从罗马法到现代法国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罗马法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标的” |
(一) “诉讼标的”在法定诉讼时期的应用 |
(二) 程式诉讼时期对“诉讼标的”的理论构建 |
1.“诉讼标的”的分类。 |
2.“诉讼标的”的范围。 |
3.“诉讼标的”的识别。 |
4.“诉讼标的”的契约化。 |
(三) 非常审判时期对“诉讼标的”理论的改造 |
二、法国法对“诉讼标的”概念的继受与理论发展 |
(一) 当事人决定“诉讼标的”的原则及其相对化 |
(二) “诉讼标的”不可变更原则及其衰落 |
(三) 法官不可处分“诉讼标的”原则及其例外 |
三、关于诉讼标的知识史的简要评论 |
(8)俄罗斯民事司法改革中法治传统基因的现代演化与创变(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系视角中的俄罗斯现代民事诉讼体系 |
二、俄罗斯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发展 |
三、俄罗斯现代民事司法改革与民族法律传统的良性互动 |
1. 现代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创变 |
2. 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革新 |
3. 治安法官制度的当代复兴 |
4.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蜕变与创新 |
四、论《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论文参考文献)
- [1]法国司法执达员制度初探 ——以责任承担为中心[D]. 杨晓勇.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1)
- [2]责任主义民事诉讼的证成——一种民事诉讼观念史的考察[J]. 熊云辉.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1)
- [3]法国“案外人裁判异议之诉”制度考论[J]. 陈逸飞.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06)
- [4]民事诉讼律师强制代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种修正机制[J]. 苏志强. 政治与法律, 2019(12)
- [5]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D]. 金石. 吉林大学, 2019(02)
- [6]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D]. 刘韵. 厦门大学, 2019(08)
- [7]诉讼标的理论的知识史考察——从罗马法到现代法国法[J]. 巢志雄. 法学论坛, 2017(06)
- [8]俄罗斯民事司法改革中法治传统基因的现代演化与创变[J]. 宫楠. 学术交流, 2017(08)
- [9]法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现代化之路——以诉讼契约化的视角[J]. 巢志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6(01)
- [10]法国民事诉讼的法典化[J]. 洛伊克·卡迪耶,周建华.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