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农民的利益上升为“法律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论文文献综述)
宋悦[1](2021)在《《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现代化研究》(第三章)翻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表明自农村体制、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农村的经营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现代农业不断以组织化的形式发展、进步。目前,我国农业组织化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关系,其发展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很多问题。《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现代化研究》一书主要以“实现农民实质性的劳动自由”主线,介绍了农业生产组织的变迁以及实现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现代所做出的政策努力。例如,土地均分承包制度的建立、市场化小农经济的发展、网络化农业经济模式的探索等。本次翻译实践选择《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现代化研究》作为翻译文本,希望有助于日本读者了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的发展现状,为日本读者提供些许参考。《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现代化研究》是农业经济学术类书籍,这类文本最主要的作用是传达信息。因此其译文要求简洁、明确地表达作者的写作意图。基于该文本的特点,选择功能对等理论作为理论指导。本翻译实践报告共分四章,第一章介绍了本次翻译文本相关内容,其中包括文本选取的背景、文本作者、文本特点及文本主要内容。第二章介绍了本次翻译实践报告所选取的翻译理论—功能对等理论相关内容。第三章是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下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部分,笔者在功能对等理论的指导下,将理论、例句、分析三者相结合,通过加译、减译,合译、分译,变译等翻译技巧,从词义对等、句法对等、语篇对等的角度,探讨翻译实践过程中的所发生的功能对等,为从事相关专业的研究者提供了可供学习的参考译本。第四章总结了本次翻译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翻译过程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阐述了通过本次翻译实践所得出的心得及体会。通过翻译实践,译者意识到翻译要忠实原文作者的写作意图,但并非死板、生硬地追求形式上的一致性。译者需要对源语言充分理解、用流畅自然的语言表达出来,才能满足目的语读者的反应。文本原文中专业术语较多、逻辑严密,需要使用逻辑连词、或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以便目的语读者能够较为清楚地理解读者的原文,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文本对等。”
赵志[2](2020)在《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文中指出当前,国家实施的城乡一体化重大战略与土地权利的取得、分配和使用等管理法律制度有密切关系。可以说,城乡一体化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也是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的目标。因此,如何推进城乡一体化目标,在此过程中,促进土地权利市场化和公共利益价值,平衡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深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笔者写作本文目的就是在分析土地所应承载的使用价值和法律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内涵、基础和体系特征的梳理和提炼,结合我国深化改革和开放新形势总体目标中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对我国近年来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法律逻辑进行研究,判断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今后发展演进路径,并对重要城乡一体化下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本文以我国城乡二元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为主线,简要地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前各时期的土地制度和当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基本内涵和特点,发现我国土地公有制思想和实践在整个古代社会占有重要的地位,形成古老而丰富的历史文化积淀和意识形态,并对近代以来的土地法律制度设计构成重大影响。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确立之初,也受到前苏联土地公有制尤其是土地集体所有制思想和实践影响。在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演进变迁过程中,还明显受到历史逻辑和现实社会生产生活结构的制约。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最大的特征。它不仅仅是意识形态的结果,也是历史进程中的必然选择,是我国现代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土地公有制锁定了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所谓土地“政治契约”,实质具有两重性,即土地控制权的国家所有(非集体所有)和土地权益的个人享有。在此之下,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三个隐喻,一是土地权利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二是集体土地权利的身份属性;三是国家对土地权益分配的主导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质上是国家和农民之间达成新的政治契约,既能保证农民有权耕种土地,最大程度上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同时,又能保证国家对土地秩序的最终控制权,是对原先“耕者有其田”承诺的发展。我国现代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虽然建立在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制或双轨制基础上;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管理法律制度逐步消除土地所有权的二元结构,需围绕着城乡一体化目标去设计。目前最显着的制度改变是限缩了土地征收范围和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限缩了土地征收范围,即不再把农村土地作为针对性的征收对象,淡化城乡土地差异。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更是把农村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权化、一体化。城乡一体化下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的方向。但很明显,市场化不是现阶段土地法律制度发展的全部目标。实践中,我国土地权利呈现出民生性、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种价值目标,也由此形成具有三种权利价值内涵的土地权利体系。民生性用地仅指土地的使用用途直接用于个人生存和人格发展意义的土地;如农民的宅基地、耕地、一般住宅用地、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公益性用地是指用于国家管理、教育、国防、科研以及各种不盈利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福利设施的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用地则被认为是经营性用地。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权利可在区分三种不同用地性质的基础上,以不同的价值取向为原则来设计。经营性用地具有完全财产性,其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进路是市场化,可以自由取得和交易;公益性用地不具有财产性,其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进路是公共利益和共享性,由政府部门来管理使用,人人均可合理使用;民生性用地因为按照特定条件取得,主要为了社会平等需要,强调了土地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作用;土地的取得须具有一定身份或满足一定条件,在满足生存保障的基础上适当市场化,退出时应当比照特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由原分配组织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几部法律内容客观上涵盖了土地占有、使用、处分等几乎全部权利、权力,是现阶段我国占有使用土地的全貌。这几部法律的修订也反映了我国土地改革“三权分置”的伟大成果,土地物权进一步平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土地权利进一步开放,完成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设计的阶段性任务和历史使命。笔者通过对这几部法律的修订内容的分析,试图把握我国土地权利的演变规律。它们总体上体现了土地权利发展方向是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即土地所有权意志的国家化,用益物权的自物权化即用益物权流转的自由化,成员权的财产化即成员权的固定化、个体化。城乡一体化下,笔者认为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设计对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具有指导性意义。在城市土地法律制度完善时,应当区分民生性用地、公益性用地、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目前最重要的是对土地使用权租赁赋予物权效力、完善房地不一致的处理规则;分离土地管理和土地权利主体、创设公共地役权体系。城乡一体化下,笔者认为农村土地的发展方向则是在坚持完善公有制(而非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分为四个阶段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该四个阶段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主体的开放、成员权的个体化(亦即土地权利非家庭化)、民生性土地权利的单向国有化、集体所有权能的双向释放分化消亡。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目前最重要的是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体化发展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规则进行重构;因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可以充分实现农民的土地权益,成员权的天然封闭性、集合性特征已经成为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的障碍。由此,笔者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城乡一体化构造;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分析集体成员权的形成、性质、司法救济。
陈梦婷[3](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演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土地是人类财富之母,它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和人类生产活动的重要场所,对一地区乃至一国的经济发展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三农”问题提出于20世纪70年代,它自提出之日起就是党和国家关注的焦点问题,同时也是顺利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关键问题,土地问题作为“三农”问题的重要问题,牵动着农民、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因此,党和国家能够审时度势地制定出适合农村发展形势的农村土地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经历了七十年曲折而艰辛的发展历程,取得了令人可喜和骄傲的成果。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农村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改变很大部分原因得益于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特点是双层经营、统分结合,它是在土地改革、生产合作化、人民公社运动和改革开放等一系列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探索过程中形成的,是一个不断突破和创新旧的经济体制的过程。它的确立不仅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生活积极性,促进了我国的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还带动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对农村土地政策的研究,不论是对我国农地政策演进历史的学习,还是对土地政策制定规律的把握,甚至对城镇化进程中暴露的土地问题以及对土地政策未来发展方向的展望,都有可借鉴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改革开放为大的历史背景,以党的农村土地政策为研究对象,以党和政府各时期出台的农村土地政策文件为依据,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发展历程,分别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定:争议中诞生的包产到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稳定:以家庭承包和双层经营为特点的承包制的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化和完善:从长期稳定到长久稳定。并对这些阶段的农村土地政策发展过程进行梳理和解读。同时,总结出承包制自实施以来的四点成效: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加强;生产力得到长足发展;农民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土地政策法律化程度越来越高,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除了归纳其取得的历史性成效,对承包制发展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也给予归纳、总结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根据理论界学术界的研究成果,结合自己的学习探索和理解感悟,最后探究了土地政策演进的历史经验。
李海霞[4](2019)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三权分置”改革,是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由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同时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2018年12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正式审议通过,“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正式在法律层面得以确认。但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是将政策指导落实到了法律层面,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下一步还需要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内容,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从理论定位、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维度对“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建设提供参考思路,内容包括“三权分置”的基本法理、“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三权分置”的程序法建构。“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具有法理依据。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不是简单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与经营权,而是创设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仍然是物权法中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用益物权。配置土地经营权并不违反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土地经营权是财产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权的性质,土地经营权设定为物权才能满足其再转让和抵押融资的功能定位,贯彻“三权分置”的改革精神。我国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包括:第一、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效率与公平相互依存、互相促进,“三权分置”农地制度改革应当在实现公平与效率间寻求平衡。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农地制度改革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第三、守住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农地集体所有制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伦理价值,农地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均不具有可行性;坚持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以稳定承包关系为关键环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探索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坚持农地农用,严格贯彻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深刻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实现路径和办法,稳妥地推进农地改革。“三权分置”的实体法构建主要涉及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包权、监督权、承包地收回权、转让承包地同意权;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等。承包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承包权、监督权、获得补偿权、流转权、有偿退出权等;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地力,不得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承包期届满不再续期应返还承包地并恢复原状等。土地经营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权、自主经营权、收益权、流转权和获得补偿权;土地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严格遵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三权分置”的程序法构建。为实现“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承包权的设立、变更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再流转程序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需要;通过登记,赋予土地经营权公示公信效力,加强对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保护。
刘芮[5](2019)在《“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文中提出对于农民而言,享有一项具有真正“财产属性”的农地权利,是一直以来的愿望。民间对于开放农地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些都在中央立法以及相关政策中及时予以反映。自2014年中央正式提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以来,法学界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学术成果并不多。“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是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根据既有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立法政策,从权利的法理定位、权利的静态构造、权利的动态构造三大维度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对于落实“三权分置”模式的改革,推进物权法理论研究,具有突出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围绕“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问题展开,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内容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概念界定、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通过论述土地经营权概念的原则、对象、关键与核心,分解土地经营权概念在法律层面上的含义,土地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在农村土地上以农业产业化生产为目的的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可以从权利的私权性质和物权性质分别展开分析。就私权性质而言,建构私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是在集体土地领域里建立商品经济体制的最关键举措,为解决我国农地利用效率低下提供方案,为清晰化国家与集体组织、农户之间的土地关系提供依据;就物权性质而言,土地经营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受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与完整性。将土地经营权设定为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可以发挥集体土地的使用价值,应对农业生产主体弃耕抛荒的困境、有助于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项制度功能。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包括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就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而言,以用益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构建土地经营权的基础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就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而言,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第二部分,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定名、定位、定型三个方面的内容。从一般法律概念的角度、民事主体意义的角度、物权主体意义的角度分层次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问题,并探讨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以及系统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认为包括承包农户在内的、所有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民事主体,均可为土地经营权主体。第三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以“权利行使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具有合理性。同时,结合我国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构成的一般要件、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对土地经营权客体界定的启示,从客体的定性、定量方面,提出并论证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即集体所有的可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第四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就承包型土地经营权而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大体一致,但不同之处在于,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原则上不具有处分权能,有关主体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尊重其约定,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可转为转让型土地经营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互换权、入股权、补偿请求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弃耕抛荒等义务。就转让型土地经营权而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包括占有(直接占有农村土地)、使用(经营自主性、用途限制性)、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处分(权利处分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地上物所有权、依约使用土地的权利、流转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续期请求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义务有支付土地使用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保持与优化地力。同时,从物权法理论、民法平等性价值以及法律公平理念入手,认为在土地经营权之上设定权利负担且该负担有可能减损承包农户之既有权利时,才需要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做法。第五部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依据物权法理论,从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设立的一般概念和特征出发,并以权利设立方式的不同,区分“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两种类型。其中,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为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是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此种“二分法”对于土地经营权法构造的设计具有核心意义,能够使土地经营权制度真正承载中央提出的“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标。两种类型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规则有所区别: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可采形式主义登记,即当事人在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发生对外转让其权利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成立时,承包型土地经营权随之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应采实质主义登记,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属于物权合同,该合同成立后,需进行登记才可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第六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我国新时代农地制度改革的落脚点,其关键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让、抵押、入股、出租、赠与和继承。其中,土地经营权转让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成立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与意思要件两方面,生效要件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抵押不存在法律障碍,通过抵押土地经营权,可以有效缓解权利人融资困难等资本层面的困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具有必要性;土地经营权入股是土地经营权资本化最重要的模式。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制度设计需要考量的是,入股的形式、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入股风险防范措施等。土地经营权出租是土地经营权债权性流转方式,应当从五层涵义上分析理解此种流转方式。土地经营权赠与在现行法上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未来立法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公证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赠与合同纳入要式合同范畴。土地经营权继承属于权利继承,是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纯粹财产权利的必然要求,具有成为继承权客体的正当性基础。第七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土地经营权的变更包括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土地经营权内容变更应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典型内容的范围内进行变更;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包括“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增加”和“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减少”两种情形。前者指的是“原土地范围内的客体增加”,即在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后者包含“农村土地的部分灭失”和“农村土地的分割”两类情形。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手续、向集体组织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土地经营权终止的原因有:权利期限届满、违反法定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土地被征收、权利人死亡后不发生继承、土地灭失等。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是:承包农户或集体组织产生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具有注销登记义务、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地上物取回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补偿请求权。
何紫珩[6](2019)在《土地信托模式中的农民权益保护》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土地流转中的信托流转形式正处于探索阶段,土地信托实践以增强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为目标,农民权益保护被弱化。传统土地信托模式由政府主导,政府在阻碍土地流转,侵犯集体土地所有权等情况下面临问责,但在土地流转收益的分配正义方面缺乏法律约束。在土地信托模式引入金融机构后,土地信托可能成为金融机构的创新业务为其带来收益,而法律在保护农民从土地信托中请求合理的市场化收益的权利方面缺乏规定,并且实务中构建的结构化集合财产权土地信托将农民完全排除于信托法律关系之外,农民无法依据信托受益人地位得到保护。同时,“三权分置”政策入法,在“放活土地经营权”政策指导下,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充分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自由,土地经营权被形塑为具备较强独立性的用益物权,土地流转受让方的资质被放宽,土地权利的利用效率有望进一步提升,而配套的权益保护仍主要体现为对集体所有制的维护,这加剧了农民向信托机构请求合理的市场化收益的困难。土地信托模式中的农民权益保护应当依托于信义义务,而信义义务并非仅仅存在于信托法。信义关系的扩张使得专业服务领域基于事实的授信关系可以参照信义义务对专业服务提供方适用行为规制的法律规范。我国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依据,有必要将典型的基于事实的授信关系转化为基于形式的授信关系,即将农民与信托公司和土地规模化经营服务商之间的关系类型化并通过法律固定,具体做法是确立农民在土地信托中的金融消费者身份,并通过金融监管保护农民从土地信托中请求合理的市场化收益的权利。上述结论的依据如下:第一,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信义义务已经扩张到金融监管领域,成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依据。第二,定义土地信托中农民的金融消费者身份有利于降低法律规制成本,且能适用于土地金融化整体进程,其规范原理是根据土地信托业务创新的实质风险结构确定金融服务提供方与土地规模运营服务提供方的义务,使金融监管紧跟土地信托实践探索的步伐,在创新与监管博弈的过程中,根据实质风险收益情况匹配监管力度,约束政府与金融机构的行为,达到维护农民权益的目的。
徐田[7](2019)在《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研究(1978—2017)》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业家庭经营作为农业经营方式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亿万农民群众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释放我国农业农村生产新动能,不断改变我国农业农村发展面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进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群众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将实事求是这一思想路线贯穿始终,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社情与农情,将马克思主义农业改造理论与中国发展实践相结合,形成了本文所谓的“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本文研究的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是由五个特征——中国农业改革的思想保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与改革创新时代精神相统一、继承创新马克思主义农业改造基本理论、群众路线与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相结合、一个与时俱进和变革发展的“动态概念”——相互渗透而共同构成的思想整体,是中国共产党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有效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推动中国农业生产力解放,实现中国农业、农村与农民现代化发展,进而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社情农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城乡一体化民族复兴道路的基本理论依据。本文侧重从历史发展层面与理论创新层面,对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的发展历程、理论内核、基本内涵及实践创新开展探究。历史发展层面以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发展目标为主要线索,大致分为五个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为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探索阶段,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及人民公社化运动过程中,农业家庭经营经历了“保留——落寂——撤销”的历程;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党的十四大,为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改革创举阶段,以新的政治性体制为起点,逐渐替代人民公社经营方式;从党的十四大到党的十六大,为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市场化衔接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作用下,发挥农业生产经营中统与分相结合的作用,实现农户与市场多元化需求主体有机联结;从党的十六大至党的十八大,为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三农”导向阶段,通过取消农业税费等措施为亿万农民群众减负增收,不断拓展农业家庭经营的发展目标;从党的十八大至今,为农业家庭经营的制度变革阶段,在“三权分置”改革推动下以及乡村振兴战略指引下,借助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外部性支撑作用,农业家庭经营制度在新的发展机遇中不断得以丰富与完善。本文关于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丰富内涵及理论创新层面的论述,共三章内容,主要阐释了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的“四个经验”、“三重内涵”与“三点创新”。“四个经验”包括:坚持党的核心领导与农民群众首创相结合;遵循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原理;赋予农民群众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两项权利;注重党和政府、农民与市场三个方面的积极性发挥。“三重内涵”包括: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三权分置”;自我管理、自愿劳动与自主经营“三重职责”;政治作用、社会作用与经济作用“三效合一”。“三点创新”包括:培育农业家庭经营多元化主体;增强农业家庭经营社会化服务;完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化体系。最后,本文对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的理论价值进行了探索,即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的重要构成要素,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增添了鲜活的时代内容。
程秀建[8](2019)在《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财产权领域最根本的制度设计,各国都对土地制度作出了基于历史与国情的独特安排。我国独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既牵引着农村,又联结着城市,具有独特的制度品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成与完善,作为稀缺土地资源的宅基地的资产功能日益显现。建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忽视了其经济属性,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与农民缺乏必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的矛盾凸显,严重制约了农村、农民的发展。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市场配置宅基地资源已成当下改革的必然进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乡村振兴战略布局下,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表述,为寻求中央政策文件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丰富内涵在法律上的妥善表达与实现,需要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文件为目标导向,结合实践反馈的经验,建构“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法权结构。本文分为三个模块,七章内容。全文以第四章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为联结,围绕坚持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这一主线展开论证。第一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及演化溯源,系统地梳理了70余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迁历史。建国初期,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指导下,新中国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为配合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策,通过农业、农村向工业、城市提供原始积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户籍制度双重管制下的城乡二元治理方式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承载着诸如居住、社会保障、财产、社会控制等复杂的功能。立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在特定历史背景及社会环境下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拥有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一般用益物权的独特秉性:在宅基地产权制度上,“两权分离”基础上形成“一宅两制”;在宅基地利用制度上,行政配置主导与市场配置辅助的双轨配置;在宅基地分配制度上,居住保障基础上构建了一户一宅、无偿分配、永久使用;在宅基地流转制度上,严格限制流转。正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的复杂历史背景与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改革的难度。第二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于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经部分完成其历史使命,并因逐渐固化成型的宅基地利用格局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中的重要的作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得以延续至今。但是,“权能残缺”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能因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甚至成为扼制农村振兴、阻碍农业发展、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隐形流转的屡禁不止以及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纠纷叠增,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重重困境,表现为既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战略发展要求,又无法达致满足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目标,且有逐步走向管理失控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时代的变迁。“后乡土社会”下农村社区封闭性与人口非流转性已打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所依托的“乡土社会”生活图景发生变迁。其二,功能的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此消彼长之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负载的居住及保障功能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逐渐减弱。其三,制度的供给。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由于立法价值偏差以及成文法的滞后性,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落后。第三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经济效益的要求,当代民法制度催生了对效率的追求。从“所有”到“利用”的物权观念发展,要求实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缺乏处分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使得宅基地及农民房屋成为农民手中的“死产”。新型城镇化发展方略下,以乡村为面向的城市化进程需要对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出转变,应当更注重农民需要什么,而不是农民可以继续做什么。事实上,作为农民拥有的重要财产性权利,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助于农民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实质增加。因此,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对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以及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人地捆绑”的松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发了制度功能的转变,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备了实践可能性。虽然在理论上对于放活流转仍村争议,但多数学者已经提出,不宜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身份限制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物权属性予以混淆。严格限制农户处分宅基地的做法无异于是将所有的农民都视为“禁治产人”,与现代法律的“理性人”假设不相符。自2005年起,国家在天津等地先后开展了两轮的宅基地流转试点。通过对两轮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得出如下结论: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应坚持以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为主线。2.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个前置性问题分别是宅基地应如何估值、改革应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及如何理顺城乡关系。3.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条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可变革、确保耕地红线不可突破以及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第四章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改革起于农村,源自实践。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遵循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惯常模式,即:自实践中自发探索到试点实践和政策先行,待成熟后以法律形式确认固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因实践需要而生成,从多年中央政策中关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连贯表达可见,其实质是农地“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域的延伸与扩展。经由语义逻辑对“分置”与“分离”的辨析,“分置”概念更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法律表达。通过对政策文本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深刻意蕴的解读,可以发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在逻辑:落实集体所权为起点,保障农户的资格权是关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落脚点及核心。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强化与落实集体所有权,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实现三方主体共享宅基地权利以及围绕宅基地建构权利,完善民法典权利体系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第五章为“三权分置”之下的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沿波溯源,我国集体所有权制度源于农村土地合作化运动。经过国家政治动员而迅速开展的农村土地合作化实践构建了独具中国特色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其建构之初主要作为一项社会变革工具而运行,并未明确区分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权,直至物权法才第一次明确以“集体所有权”的表述方式将其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并列。通过对既有理念的检讨,集体所有权在性质上符合“新型总有说”理论,属于特殊的共同共有。通过对集体所有权在宪法与民法两个维度的考察,民法上的所权制度设计应在尊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进行,不应将公有制简单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而试图照搬西方的物权制度建构我国的农村土地法权体系。实践中,由于主体界定不明、权能残缺以及实现机制阙失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弱化和虚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彰显了宅基地使用权“自物权化”的同时,极有可能因忽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时代功能,而对集体所有权产生新的冲击。因而,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注意在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其一,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二元性并将授予其特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其二,厘清集体所有权的特殊运行机制,完善其实现机制;其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实现管理权能的回归。第六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制因应。通过对实践及理论上关于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及法律属性的梳理,指出成员权与用益物权两个视角下资格权可能的制度安排与妥适性,证成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为集体成员权。宅基地资格权的概念与表述仅在中央政策文件中以通俗用语载明,并无实体法上的意义。立法上仍坚守集体成员权的制度建构,而非创设新的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法上的规范表达从“农民集体”到“本集体成员集体”的转变,意味着对农民集体成员权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的确认。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为集体土地利用困境提供制度依据,集体成员权是连接集体成员与成员集体的纽带。完善的集体成员权制度有利于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与集体成员权益的保护,并能为成员集体内部秩序生发提供制度支撑。由于集体成员权与成员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人法属性,已然溢出了传统民事权利的范围。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纳入到民法典分则物权编之中。第七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分置的使用权是“三权分置”政策的落脚点,应当在现行法体系内作出妥适的规制。通过对“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实践样态分析,循着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的权利内容的论证逻辑,分置后的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去除身份性的纯粹用益物权,从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领域形成“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后)”的权利结构。回归到政策本意对“三权分置”作进一步的检讨,“三权分置”后三权在法实现过程中实际表现为“四权”,分由三类权利主体享有,即“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其他社会主体)”。“三权分置”为宅基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奠定了基础,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全无风险。不容忽视的是,资本的嗜血性与农民对抗资本侵蚀能力的弱质性。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宅基地作为农民生产、生存保障的必要性依然存在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中央政策文件亦不无警醒的提出放活应予“适度”,即以不损害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为前提,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关键,严格落实一个“不得”和“两个严格”。否则,放活使用权将会遭遇集体所有权有被虚置、农民有居无处所以及使用权自身运行等诸多风险。财产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就农村发展而言,因其资源禀赋不同,并非均质化的世界,在放活土地使用权方面应作出区分,对不同的农村实际设定不同的管理目标。从宅基地分散、零碎的固有属性来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应扩展其经营性功能,以期实现宅基地的分散经营与规模利用又结合。农民房屋作为农民享有所有的权的重要财产,实现其财产性收益的核心是放活转让与抵押,变资产为资本。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直触农村土地制度核心。这是兴村振兴发展战略下国家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内涵完整的映射到法律规范之中,将其转化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一法律制度的建构会对其他相关农地法律制度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均应给予密切的关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进行,以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三农”问题为依归,而非照搬西方物权理论追求理论上的纯粹与卓越。基于我国特有的产权制度,在历史的视野下寻求资格权及使用权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妥适表达,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法制要求和条件。通过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达成剥离宅基地使用权负载的身份属性与社会保障功能、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完全用益物权化的使命。
刘英杰[9](2018)在《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1949-至今) ——以河南省尉氏县为例》文中指出农地制度历来是农村变革的关键,其要义在于产权,产权制度核心在于公平和效率。本文以豫东平原河南省尉氏县为研究对象,对该县1949年以来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了多面向、多层次的研究,意在为尉氏县及全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及创新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的政策建议。两权合于农民(1948-1955):这一阶段改变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形成了完整的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尉氏县的土地改革是在1950年6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指导下展开的。土地改革将农业资源在不同的阶级阶层中进行了重新分配,按照人口所在地分田地,初步建立了农业人口与土地之间的地籍关联。土改后,尉氏县农村生产力没有得到有效提升,农业税负相对较高,这些都是不利于农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消极因素,也是农村面临的需要解决的急迫问题。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在合作化推行的过程中,土改后农民获得的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两权合于集体(1956-1981):该阶段即合作化与人民公社阶段。随着1956底高级社化的实现,农地集体所有制得以建立,土改后农民土地所有权归并于集体。在农民逐渐失去土地的过程中,尉氏县合作社制定了详细的生产计划,规划了周密的生产流程,以建立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联,但是小生产共同体并没有达到满足和保护农民经济需求的目的。1958年1月,国家颁布和实施了《户口登记条例》,严密的户籍制度阻断了农业人口向非农领域转移和向城市迁移的通道。1958年9月,尉氏县在短时间内实现了人民公社化。1962年,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确立,大队和生产队两种基本核算形式在尉氏县并存。大队和生产队拥有的权利受到行政权力的严格限制,农地产权关系发生变异。从集体化到人民公社时期,在土地权属问题上,片面追求高公有化程度,集合农民财产为显着特点的集体化运动没有建立起农民的全国性联系和普遍自由交往,反而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形成了某种背离。公社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必须要有一种根本性的改革才能改变僵化的现实。这一时期农地产权制度呈现出不完整性,工分制没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人民公社、集体农作制度与农业生产利益不协调,政社合一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等特征。两权分置(1982-2013):“两权分置”在尉氏县的发展实践经历了包产到组、包产到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组织形式,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农地产权制度演化变迁历程。1978年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尉氏县迅速发展具有客观必然性,它以农户或小组为承包单位,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克服了管理过分集中和平均主义的缺陷,又继承了以往合作化的积极成果,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使多年来新形成的生产力更好地发挥作用。尉氏县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和发展打破了人民公社时期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合于集体格局,微观效率得到提升、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主要表现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内容完整化、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期限长久化、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性质物权化。“两权分置”作为实现农地集体产权有效形式,释放出了巨大的制度绩效。三权分置探索(2014-至今):2014年“三权分置”在尉氏县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实践探索,进一步丰富了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相互关系理论和实践价值。农地流转三权分置制度,是在两权分置演化实践基础上的又一次制度创新。“三权分置”对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边界的清晰界定,在微观上有利于提高农地使用效率,促进农村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宏观上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从某种意义上说,“三权分置”为中国农业现代化奠定土地制度基础,为推动经济新常态下的国民经济发展奠定制度基础。同时,“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存在制度和法律方面桎抬,面临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主体博弈造成权利益关系失衡风险,以及配套机制不健全限制经营权权能实现等障碍性因素。新时代持续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中共十九大报告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属于党的“三农”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相关的方针政策都具有一定的继承与发展,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何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阶段转型的大环境下,创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障农民权益,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向。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下,构建一个什么样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新时代经济发展特征下,加速农业发展的宏观战略布局,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突破为重点,来探索农地流转的新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与成效,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解决,应继续本着产权分割、产权明晰、产权完整的路径进行创新,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国家。
应建均[10](2018)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文中研究说明对我们大多数人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事物。20世纪50年代以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是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织,是乡村微观经济组织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然而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推行与深化,以及乡村治理体制的变化与更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成为了一个几乎纯粹概念意义上的存在,没有一部法律对其内涵、范围等作出权威的规定和解释,法律制度建构十分粗糙。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悄然改变,政策法律背景也在深刻发展。一方面,国家政策、文件连续聚焦并不断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立法完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进入《民法总则》的机会,被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系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制度及其如何实现,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六个部分。第一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当前,人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性存在极大困惑。一方面,在农业经济统计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数量及其运行情况总体稳定,稳中有升;另一方面,在理论判断层面,学者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属性普遍持悲观的态度,或者认为已被取消,或者认为不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必须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史的纵向角度去理解其核心要义,评定其事实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组织形式的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可以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以及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个主要阶段。其中,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当前,法律界以及地方立法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卷轶浩繁,林林总总。归纳而言,比较有影响的定义范式主要有“广义——狭义”、类型化和特征描述三种。综合比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优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种属序列,“农村”、“功能特殊性”以及“社区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必备“种差”。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区域,以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等社区为单位建立,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和服务集体成员的经济组织,同时承担一定的集体公共社会功能。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存在重大理论分歧。实践中,全国规范性文件缺位,各地规定相互矛盾,存在立法困惑和制度缺陷。因此,在民法典编纂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以及《民法总则》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并不是一项高度的立法共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必要性,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实现物权主体统一于民事主体的需要,是因应国家政策,平衡改革探索和于法有据关系的需要,是推进中国农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可行性,从政策引领、实践探索、历史渊源和时代契机等方面,都是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基本选项是特别法人。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它的特别性是其得以独立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能够独立建构的基础和依据,也是进行自我肯定的最简单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反映在多个方面,具体表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管理的财产性质的特别性、承担的职能的特别性、设立的特别性、终止的特别性和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五个方面。同时,从特别法人内部的视角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还存在与其他三种特别法人类型(机关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内在特别性,需要体系上的补充。第五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依据民法的主体规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予以明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改革的核心问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名为“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选择的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选择应当贯彻组织形态法定缓和论,最具法律意义的因素是设立目的和意欲从事的活动类型。在恪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私法性、独立性、社区性的基础上,且有合适的方式予以公示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采取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包括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及公司、企业形态。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股权设置与管理、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以及经营管理机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实现机制完善中的五个重大争议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级组织的形成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不宜一般性地取消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组集体经济组织。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格局正在被逐渐打破,应当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不同归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形,具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应当采“生活保障+户籍”的双重标准:第一层次,以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界分“全民”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的问题;第二层次,以户籍界分“集体”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属于哪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成员股的种类、集体股的设置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并以贯彻动态管理模式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应当坚持“一人一票”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可采自营或他营模式,他营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而存在的法人实体。
二、把农民的利益上升为“法律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把农民的利益上升为“法律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论文提纲范文)
(1)《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现代化研究》(第三章)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要旨 |
第一章 テキストの绍介 |
1.1 テキスト选択の背景 |
1.2 着者の绍介 |
1.3 テキストの内容绍介 |
1.4 テキストの特徴 |
第二章 机能的等価理论 |
第三章 机能的等価理论に基づく事例分析 |
3.1 机能的等価理论に基づく语汇の翻訳 |
3.2 机能的等価理论に基づく长文の翻訳 |
第四章 おわりに |
参考文献 |
附録Ⅰ:原文 |
附録Ⅱ:訳文 |
谢辞 |
(2)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对现有研究的述评 |
1.3 论文结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论文的结构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3.3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 |
2.1 新中国成立之前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考察 |
2.1.1 共产党统治区的土地思想和实践 |
2.1.2 国民政府统治区的土地民生性和社会化思潮 |
2.1.3 苏联时期的土地制度及对中国的影响 |
2.2 新中国成立之后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 |
2.2.1 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2.2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2.3 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二元土地法律管理制度的演进 |
2.3.1 城乡二元土地法律管理制度的宪法依据 |
2.3.2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2.3.3 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2.4 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
2.4.1 以土地的身份属性为逻辑起点 |
2.4.2 以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权能分离为核心内容 |
2.4.3 以公权力主导土地资源配置为制度驱动和保障 |
第3章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及特征 |
3.1 从二元到一体: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时代变革 |
3.1.1 城乡二元转向城乡一体的推动因素 |
3.1.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内涵与意义 |
3.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所有制基础 |
3.2.1 土地公有制是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 |
3.2.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制度是对土地公有制实施路径的完善 |
3.3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实践特征:土地功能类型化 |
3.3.1 城乡一体化管理:以功能为标准区分的土地类型 |
3.3.2 民生性用地 |
3.3.3 公益性用地 |
3.3.4 经营性用地 |
第4章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成果及不足 |
4.1 土地物权体系的优化——《民法典》的颁布 |
4.1.1 城乡一体化下的物权体系整合 |
4.1.2 土地的“恒产——资产” |
4.1.3 土地利用的“平等化——社会化” |
4.1.4 《民法典》对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不足 |
4.2 “三块地”的时代创新——《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
4.2.1 土地征收制度的优化 |
4.2.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 |
4.2.3 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的宣示性 |
4.2.4 “三块地”改革存在的不足 |
4.3 “三权分置”的伟大改革——《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 |
4.3.1 承包经营权的自物权属性 |
4.3.2 家庭成员共同享有 |
4.3.3 经营权主体的开放性 |
4.3.4 土地经营权的限制 |
4.3.5 “三权分置”改革的不足 |
第5章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1 建设用地租赁的物权化 |
5.1.2 “房地不一致”的规则完善 |
5.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2.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情况 |
5.2.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现状 |
5.2.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完善途径 |
5.2.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腾退的纠纷现状及解决建议 |
第6章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公益性和民生性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 公益性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1 公益性用地管理主体制度的优化 |
6.1.2 划拨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3 公共地役权的创设 |
6.2 民生性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2.1 第一阶段:经营权(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
6.2.2 第二阶段:成员权的个体化 |
6.2.3 第三阶段:民生性土地权利的单向国有化 |
6.2.4 第四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能的双向释放及分化 |
6.3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完善 |
6.3.1 集体成员权的概念及对城乡一体化的意义 |
6.3.2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6.3.3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完善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演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 |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六、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土地政策相关概念 |
一、土地产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一)土地产权 |
(二)土地所有权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
二、土地革命、土地改革、土地制度、土地政策 |
(一)土地革命 |
(二)土地改革 |
(三)土地制度 |
(四)土地政策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政策演变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土地政策理论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土地政策理论 |
(二)列宁的土地政策理论 |
二、毛泽东为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
(一)中国共产党以革命的手段解决土地问题 |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农村的土地政策 |
(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 |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历程 |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从包产到组到包产到户 |
(一)农村部分地区土地包产到户的兴起 |
(二)包产到户从实行到推广 |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稳定:家庭承包、双层经营 |
(一)农村粮食统购制度的改革和取消 |
(二)家庭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 |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化和完善:长期稳定与长久稳定 |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长期稳定 |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长久稳定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成效和不足 |
一、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成效 |
(一)土地政策确立和加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 |
(二)土地政策的制定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
(三)土地政策的制定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 |
(四)土地政策法律化程度的加深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
二、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不足 |
(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清晰 |
(二)分散的农户经营难以形成规模化生产 |
(三)承包地经营权不完善使土地缺乏有效投资 |
(四)土地管理体制不完善阻碍耕地保护 |
(五)初级阶段的土地流转难以解决农民致富 |
第五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演变的历史经验 |
一、土地政策的制定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二、土地政策的制定要体现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
三、土地政策的制定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
四、土地政策的制定要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
五、土地政策的制定要以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为条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路径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三权分置”界说 |
第一节 从“二权分置”到“三权分置” |
一、“二权分置”的局限性 |
二、“三权分置”的提出与立法确定 |
第二节 “三权分置”的法律界定 |
一、“三权分置”的含义与制度价值 |
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理依据 |
三、“三权分置”与“一田二主”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法律内涵与法律属性 |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二、土地承包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三、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 |
一、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 |
二、“效率”与“公平”的现世冲突 |
三、“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
第二节 自愿原则 |
一、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体现 |
二、贯彻自愿原则能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第三节 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 |
一、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 |
二、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
三、坚持农地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
第四节 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 |
一、坚持循序渐进 |
二、坚持因地制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发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发包人主体界定 |
第二节 发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发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承包地收回权 |
四、转让承包同意权 |
第三节 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 |
二、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基础设施建设 |
三、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承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承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承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获得补偿权 |
四、流转权 |
五、有偿退出权 |
第二节 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经营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经营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占有使用权 |
二、自主经营权 |
三、收益权 |
四、流转权 |
五、获得补偿权 |
第二节 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三权分置”程序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确权与行使 |
一、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
二、土地所有权行使 |
第二节 土地承包权设立与流转 |
一、土地承包权设立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承包权流转 |
三、土地承包权退出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取得与再流转 |
一、土地经营权取得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经营权再流转 |
三、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界定概说 |
二、界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
三、土地经营权之“土地”——农村土地 |
四、土地经营权之“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 |
五、土地经营权之“权”——用益物权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的私权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
三、土地经营权为独立用益物权 |
四、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用益物权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二、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
第二章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 |
一、一般法律概念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二、民事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三、物权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价值目标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之功能定位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型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构造的正当性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 |
三、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及其研究价值 |
一、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 |
二、土地经营权客体立法研究的价值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处理 |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限缩 |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主要适用场景 |
三、土地经营权与现行农地权利互不冲突 |
第三节 以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之辨析 |
一、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的传统适用范围 |
二、土地经营权不应被视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例外 |
三、土地经营权与地上权的不可比性 |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悖反性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一、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
二、我国农地制度变迁与土地经营权的客体界定 |
三、客体定性:不动产之农村土地 |
四、客体定量:农业经营型土地资源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内容的法构造 |
第一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特征 |
二、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三、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二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三、全面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法理检视 |
第五章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
一、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 |
二、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
第二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困境 |
二、集体组织中无地农民的发展权 |
三、“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出路 |
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
第三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
四、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可采形式主义登记规则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采实质主义登记规则 |
三、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时间节点及风险负担规则 |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转让 |
一、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与出让的关系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性质与特征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抵押 |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理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类型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作用 |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实效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入股 |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 |
二、土地经营权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 |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防范措施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出租 |
一、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债权性法律关系范畴 |
二、土地经营权出租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
三、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行使方式上的意义 |
四、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出租 |
五、土地经营权出租的具体类型 |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的赠与、继承 |
一、土地经营权赠与 |
二、土地经营权继承 |
第七章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 |
一、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变更 |
二、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变更 |
三、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 |
四、土地经营权其他事项变更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终止 |
一、土地经营权终止的事由 |
二、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 |
结论与创新 |
一、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土地信托模式中的农民权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结构 |
二、土地信托中农民的相关权利概述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1.土地信托的概念 |
2.土地信托的特性 |
(二)农民在土地信托中的相关权利分析 |
1.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
2.农民作为委托人的权利 |
3.农民作为受益人的权利 |
三、土地信托中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土地信托实践的现状与法律问题 |
1.浙江“绍兴模式” |
2.湖南益阳“草尾模式”与福建“沙县模式” |
3.安徽宿州“中信模式” |
(二)原因分析 |
1.依据信托法不足以保护土地信托中的农民权益 |
2.确定土地信托财产性质难以直接保护农民权益 |
3.缺乏对不同类型受益人之间利益分配的规范 |
四、完善土地信托中农民权益保护的思考 |
(一)依据信义义务规范土地信托中的金融机构 |
(二)农民适用金融消费者身份的理由 |
(三)依据金融监管法保护农民权益的初步探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研究(1978—201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结论与思考 |
1.3 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创新点 |
1.4 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及相关概念界定 |
1.4.1 农业 |
1.4.2 农业家庭经营 |
1.4.3 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 |
第2章 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的理论基础 |
2.1 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改造与农业经营的理论 |
2.1.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业小生产方式改造的论述 |
2.1.2 考茨基关于农业改造、农业生产与家庭经济密切关联问题的论述 |
2.1.3 列宁关于俄国化的小农改造以及农业经营的论述 |
2.2 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的两个层面 |
2.2.1 借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业集体化合作化论述层面 |
2.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农业集体化合作化理论的自主创新层面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的历史发展 |
3.1 艰辛探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农业家庭经营 |
3.1.1 土地改革运动下农业家庭经营的保留 |
3.1.2 农业合作化时期农业家庭经营的落寂 |
3.1.3 人民公社化时期农业家庭经营的撤销 |
3.2 改革创举:以农业生产责任制为特征的农业家庭经营的重新确立 |
3.2.1 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农业家庭经营奠定体制性起点 |
3.2.2 以农业家庭经营替代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式的经营 |
3.2.3 中央“一号文件”促进农业家庭经营的活力释放 |
3.3 市场衔接:农业家庭经营的转型升级 |
3.3.1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为农业家庭经营提出新课题 |
3.3.2 农户经营主体与市场需求主体相衔接是农业家庭经营的新方向 |
3.4 三农导向: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的新目标 |
3.4.1 农民减负增收成为农业家庭经营需要突破的难题 |
3.4.2 取消农业税后农业家庭经营的新变革 |
3.4.3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坚持和创新农业家庭经营方式 |
3.4.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丰富农业家庭经营的新内涵 |
第4章 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的理论内核 |
4.1 坚持党的核心领导与农民群众首创相结合 |
4.1.1 党的核心领导为农业家庭经营提供组织基础 |
4.1.2 农民群众首创为农业家庭经营提供实践路径 |
4.2 遵循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原理 |
4.2.1 农业家庭经营是生产关系层面的变革与创新 |
4.2.2 农业家庭经营促进农业生产力解放与发展 |
4.3 赋予农民群众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两项权利 |
4.3.1 农业家庭经营激活农民的农业生产自主权 |
4.3.2 农业家庭经营盘活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4.4 注重党和政府、农民与市场三个方面的积极性 |
4.4.1 农业家庭经营注重党和政府主导性作用的体现 |
4.4.2 农业家庭经营注重农民主体性活力的释放 |
4.4.3 农业家庭经营注重市场导向性作用的发挥 |
第5章 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的基本内涵 |
5.1 内涵一: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三权分置” |
5.1.1 稳定集体所有权是农业家庭经营的根本 |
5.1.2 落实承包权是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 |
5.1.3 激活经营权是农业家庭经营的保障 |
5.2 内涵二:自我管理、自愿劳动与自主经营“三重职责” |
5.2.1 自我管理增强农业家庭经营主体的责任感 |
5.2.2 自愿劳动调动农业家庭经营主体的积极性 |
5.2.3 自主经营提高农业家庭经营主体的决策力 |
5.3 内涵三:政治作用、社会作用与经济作用“三效合一” |
5.3.1 巩固工农联盟的政治作用 |
5.3.2 维护城乡稳定的社会作用 |
5.3.3 繁荣市场经济的经济作用 |
第6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农业家庭经营的实践探索与思想创新特征 |
6.1 培育农业家庭经营多元化主体 |
6.1.1 规模适度农业家庭农场的新发展 |
6.1.2 多功能性庭院经济的新探索 |
6.2 增强农业家庭经营社会化服务 |
6.2.1 农业家庭经营纵向一体化生产性服务 |
6.2.2 农业家庭经营横向多元化经营性服务 |
6.3 完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化体系 |
6.3.1 构建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化体系 |
6.3.2 健全农业有效供给的制度化体系 |
6.3.3 建立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制度化体系 |
6.4 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的创新特征 |
结束语:在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中促进农业家庭经营思想新发展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8)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进路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源起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嬗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演化发展趋势 |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定的历史背景回溯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功能及特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及特征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现状描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时代变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的社会生活图景变迁 |
二、功能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 |
三、供给不足: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 |
第一节 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的现状 |
一、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梳理 |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理论争鸣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 |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改造的出路 |
第四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
第一节 生成逻辑:源于实践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实践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生成 |
二、语义逻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语言表达 |
第二节 语词转换: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文本分析: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二、冲击与回应: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理论溯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基础 |
一、理论梳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依据 |
二、法权建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民法学基础 |
第五章 “三权分置”下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生成及性质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生成溯源 |
二、集体所有权属性的理论梳理 |
三、集体所有权属性的多维度思考 |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的现实困境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困境 |
二、“三权分置”对集体所有权的冲击 |
第三节 落实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 |
一、明确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 |
二、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 |
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
第六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治因应 |
第一节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 |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认知 |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厘定 |
三、宅基地资格权是集体成员权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集体成员权表达 |
一、我国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生成与性质 |
二、集体成员权的权能 |
三、作为成员权的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制回应 |
第七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 |
第一节 “三权分置”视野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
一、分置的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三权分置”的四权实现 |
三、“三权分置”政策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第二节 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一、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1949-至今) ——以河南省尉氏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理论溯源 |
二、概念界定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关于土地权能问题的研究 |
二、关于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 |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的研究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时段选取与分期理由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本文期望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两权合于农民(1948——1955) |
第一节 土地改革时期尉氏县农地产权变革 |
一、土地改革与农民土地所有制建立 |
二、尉氏县土改过程 |
三、两权合一在农地产权制度演进过程中的作用 |
第二节 农业集体化时期尉氏县的互助组和初级社 |
一、互助组和初级社的发展 |
二、互助组和初级社的特点及其促进农业生产的作用 |
第三节 尉氏县农地产权制度阶段性特征及其历史价值 |
一、资源的重新分配 |
二、农村生产力的恢复与发展 |
小结 |
第二章 两权合于集体(1956—1981) |
第一节 尉氏县两权合一的高级社 |
一、尉氏县高级社的建立和发展 |
二、高级社之两权合一 |
第二节 尉氏县两权合一的人民公社 |
一、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尉氏县“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之建立 |
二、公社集体所有制的人民公社之两权合一 |
三、“包奖结合”的尉氏县模式 |
第三节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时期尉氏县人民公社之特点 |
一、人民公社的平调之风 |
二、人民公社的公共食堂和平均主义 |
第四节 尉氏县土地产权的特点及其生产效率 |
一、生产对土地所有权不完全 |
二、劳动工分制无法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
三、人民公社、集体农作制度与农业生产不协调 |
四、政社合一不利于按经济规律办事 |
小结 |
第三章 两权分置(1982—2013) |
第一节 尉氏县两权分置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一、联产到组责任制的演进特征 |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及 |
三、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产权界定 |
第二节 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
一、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内容完整化 |
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期限长久化 |
三、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性质物权化 |
四、两权分置与农村土地产权边界 |
第三节 尉氏县两权分置农地产权制度实践与绩效 |
一、两权分置农地产权制度实践 |
二、两权分置农地产权制度绩效 |
小结 |
第四章 三权分置探索(2014—至今) |
第一节 新一轮农村土地产权变革与三权分置 |
一、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的制度创新 |
二、三权分置:维护所有权、保障承包权、放活经营权 |
第二节 “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实践探索 |
一、尉氏县农地流转情况的实践探索 |
二、开封市耕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地流转实践案例 |
三、开封市七彩虹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农地流转实践案例 |
四、尉氏县欣富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农地流转实践案例 |
第三节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
一、延长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现实意义 |
二、重构集体所有制下的农地产权结构 |
第四节 农地三权分置历史意义和制度优化 |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历史地位及其评价 |
二、尉氏县三权分置制度创新与优化 |
小结 |
第五章 新时代持续推进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创新选择 |
第一节 尉氏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困境及发展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困境分析 |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影响分析 |
第二节 尉氏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创新路径选择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发展理念创新 |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运行环境创新 |
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路径选择 |
小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附: 尉氏县农地流转实践案例承包经营相关合同 |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之缘起 |
二、文献综述: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现状 |
三、关于本文的四点说明 |
第一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性的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 |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起源的不同学说及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阶段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变迁的启示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 |
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 |
第一节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式 |
一、基于内涵和外延的范围大小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二、基于类型化方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基于特征描述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二节 本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选择 |
一、如何选择定义的范式 |
二、特征描述法再评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要素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含义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 |
一、民法典编纂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观点概览 |
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不同方案 |
三、《民法总则》通过后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审视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选项——特别法人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第一节 特别法人的提出与解释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特别性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其他特别法人的关系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机关法人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实践考察 |
一、经济合作社 |
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
四、村社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五、公司 |
六、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理论梳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现实样态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改革方略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选择 |
一、实践之评析与理论之反思 |
二、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原则与因素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多元化组织形式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文本分析与实践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改革及评析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设立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地方立法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实践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应然标准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与管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管理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 |
第五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 |
结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制度配套与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配套 |
三、《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把农民的利益上升为“法律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论文参考文献)
- [1]《当代中国农业生产组织现代化研究》(第三章)翻译实践报告[D]. 宋悦. 曲阜师范大学, 2021(02)
- [2]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D]. 赵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演变研究[D]. 陈梦婷. 兰州交通大学, 2020(01)
- [4]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D]. 李海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5]“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D]. 刘芮.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土地信托模式中的农民权益保护[D]. 何紫珩.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7]中国共产党农业家庭经营思想研究(1978—2017)[D]. 徐田.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4)
- [8]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程秀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1949-至今) ——以河南省尉氏县为例[D]. 刘英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D]. 应建均.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