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刑事诉讼证据的存在形式——兼论电子证据的证据属性(论文文献综述)
盛辛如[1](2021)在《论图像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其审查》文中研究表明
王纪锋[2](2021)在《刑事诉讼中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刑事诉讼领域,随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先后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得以确立,加之民用监控、商用监控以及公用安防监控系统的大力建设,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视频监控所起到的作用更加难以被其他传统类型证据所取代。然而与视频监控数据相关的收集程序研究相对滞后,存在“立法滞后于实践,理论滞后于实践”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收集程序不规范,导致视频监控数据丧失证据资格的案例不胜枚举。本文在刑事诉讼法视域下,以视频监控数据为研究对象,以立法规范和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情况为基础,探索视频监控数据作为刑事证据,在收集程序中的法律制度之完善。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比较国内外关于视频监控数据收集制度的立法概况。第二,分析我国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现存之问题。第三,提出我国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完善的建议。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通过对视频监控数据内涵的阐释以及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概念比较,厘清其在我国刑事证据种类中如何合理分类,为完善收集程序奠定基础。第二部分通过案例研究和数据分析,发现我国在证据运用、监督管理、取证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考察域外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总结可为我国借鉴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第四部分针对收集程序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则、监督管理机制三个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付刘圣佳[3](2020)在《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之构建》文中研究指明鉴真规则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所确立的一项专门针对实物证据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初步证明了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同一性,揭示了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为进一步运用实物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发挥实物证据的证明价值奠定了证据基础,有助于防止虚假、不真、无关证据进入法庭,促进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在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规则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实物证据的准入几乎不受限制,不真证据进入法庭被采纳导致冤错案件发生的现象时有出现,同时,由于取证和管证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使实物证据真实性、同一性存疑,控辩双方就此问题展开激烈对抗,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同一性的认定与证明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难题。本文以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为研究主题,分析和借鉴美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重要法治经验,以期完善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规则,优化实物证据的审查模式,防范冤假错案,解决因实物证据真实性和同一性引发的认证难题。导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缘起、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现状和创新点及不足。正文第一章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概述,主要介绍了鉴真规则的概念、性质、功能及其与其他证据规则的辨析。鉴真一词源自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九章“Authentication and Identification”的规定,本章主要从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方面分析了鉴真的内涵,鉴真对证据真实性的证明无需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仅需达到表面可采,其次,鉴真是证据相关性的一个特殊层面,鉴真是为满足实物证据可采性之先决条件——相关性,证明实物证据与所声称的实物证据同一的证明活动。鉴真规则之建立源于证据的相关性、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推定证据不真实三个理论基础,作为美国证据可采性体系的一部分,鉴真属于典型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或证据能力规则,但又具有其特殊性,它属于非技术性法律规则,因它解决的是证据的逻辑相关性问题属于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故而在适用该规则时法官在其中的作用受到极大限制。鉴真为实物证据的可采性进行了证据铺垫,有利于排除实物证据在动态变化过程中受到的干扰,保障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有利于防止虚假伪造的证据进入法庭。就鉴真和其他证据规则的关系而言,它与最佳证据规则形成了互补关系,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同构成了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规则体系,二者存在显着区别但也会发生竞合。正文第二章第一节是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立法及实践的分析,这一章节主要是回答了我国是否确立了实物证据鉴真规则这一问题。对于我国2010年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中一类规范实物证据的审查判断的规则的性质在法学理论上存有争议。本文从规范目的、立法形式、规则内容、启动阶段等各个方面将我国刑事证据立法上这一类难以归类的证据规则与美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进行了对比,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尚未形成像美国证据法上一样的证据鉴真规则体系,但可将我国已经初现鉴真精神的、与美国鉴真规则相似的这一类证据规则概括总结为“中国式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雏形。第二节论证了我国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意义和价值。分别从侦控审三机关的角度、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体系和审查模式、庭审实质化的实现三方面论证了我国构建和完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意义和价值。正文第三部分指出了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特点与不足。第一,我国立法上未确立形成体系化的完整的鉴真规则,规则内容比较简单粗疏;第二,我国的鉴真方法单一、不够灵活,并未建立美国鉴真体系中核心的证据保管链制度,鉴真主要依赖笔录证据,形式化特征明显;第三,我国的鉴真规则并非显性规则,尚为一个隐性的制度,鉴真实践隐含在对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判断之中,缺少独立的程序作为依托;第四,在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具体适用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补正与合理解释应用广泛,鉴真规则的效力偏软。正文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建议。首先,按照两步走的立法策略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其次,应形成多元化的灵活的鉴真方法体系,后文设专章讨论了鉴真方法体系,总结了传统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和新型实物证据(以电子数据为代表)通用的鉴真方法,讨论了新型实物证据电子证据特殊的鉴真方法,对证据保管链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倡导引入自我鉴真制度,以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提议借助庭前会议制度实现鉴真程序的相对独立化,完善相关程序规则;最后,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鉴真效力偏软的问题,需整治司法实践中补正与合理解释适用泛化的现象,限制补正与合理解释的适用范围,明确补正与合理解释适用的前提条件。
李景铭[4](2020)在《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的越来越多,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的证据独立地位也由此得到确立。电子证据因为是高科技的产物,所以说电子证据不光类型多样,而且类型发展速度很快,这也就导致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的难题。但是在学术研究中,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一直存在争议并且研究比较分散缺乏系统研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标准,也导致了各地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同度不一,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事件,所以本文分为五部分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进行系统研究:第一部分是对电子证据进行介绍,实践中需要一个明晰的电子概念,这个概念能够做到对电子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界定。即以电子形式存储或传输以证明事实的数据或信息。那么对电子证据相近和相关的概念作出准确的区分。比如电子数据跟电子证据有何区别呢,前者为证据材料,后者为证据类型。对于电子证据的属性也一直存在争议,它们争议的集中点在是否突出显示电子证据的存储介质。但是笔者认为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为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本文总结出电子证据特有的四个特性:虚拟空间性,稳定性,脆弱性,无损耗再生性。也正是因为它的四大特性使得它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着特殊性。第二部分通过介绍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内涵,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应包括三个部分分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内容的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客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一直存在易失真和极可靠论的理论争议。易失真论的支持者认为因为电子证据本身就具有易被修改与传统的物证书证等证据相比还有它的修改不易被发现的特点,因此他们认为电子证据极易被修改。而极可靠论支持者则认为电子证据的每一次擦写记录都会留下痕迹,而且能过通过技术手段对其作出分析和判断,因此电子证据极可靠。并且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理论基础系统性原理,电子痕迹理论和虚拟场理论进行了梳理和总结。第三部分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对象、方法和规则,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研究大多数都是在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对象和方法,但是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概念本身却并没有太多的研究。在法律实践中使用电子证据最大的挑战是确保电子证据对象的真实性。换句话说,必须基于明确的客观载体和其中包含的证据信息来确定证据信息是真还是假。经过审查和认定后,该电子证据才可以用证据。对与电子证据的信息中的关键问题作出判断需要专用设备和技术,所以本文讨论的认定方法是如何鉴别电子证据包含的证据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还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规则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是对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是法官在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过程中存在法官对电子证据存在偏见。另一方面由于认定规则不完善,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还存在着法官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方式不统一而且认定过程比较简单。还存在原件规则难以落实的困境,原件规则实质是通过原始性来保障证据的真实性,但是因为电子证据的特点使其在复制过程中的损耗几乎可以忽略,这也使得原件与复印件的的差别缩小,甚至有完全消失的可能,但是实践中却依然坚持原件规则使得一些复印件不能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由于保全属于电子证据固定的一部分,固定方式会对电子证据真实性产生影响,那么保全中出现的问题也会对真实性造成影响。在电子证据保全过程中存在公证机关机关中立性问题,电子证据保全方法缺少相应的标准,而且保全的前提太过于严格。最后一部分是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中存在问题给出法律建议,要解认定中的问题,离不开规范化的认定标准。最主要的是构建具有明确可操作性的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应从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收集和传送四个环节进行,对于不能直接认定的电子证据,可以通过自认,系统在关键时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以及网络公证来进行间接的认定。对于原件问题我们应该确立视同原件的规则。在保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通过建立多元化的电子证据的保全主体,完善保全程序等方式来完善。
郭超群[5](2020)在《大数据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查运用》文中指出当前学者关于大数据的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刑事司法中运用大数据有哪些优势、如何对侦查获取的大数据进行建模分析,利用大数据统计分析作为支撑具体理论研究的依据,少部分学者探讨大数据的证明力和证据地位问题,部分学者对大数据在侦查阶段的规范性问题予以了论述。纵观研究方向来看,当前对审判阶段法院如何质证、采信大数据的研究尚处空白。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大量案例,裁判论理部分普遍缺乏对证据尤其是大数据采信的论述,法院对侦查机关提供的大数据分析报告几乎毫无疑义地予以采纳。被蒙上了技术面纱的大数据,在刑事审判中究竟该不该采信,如何采信始终迷雾重重。本文通过引入案例结合大数据概念界定,对大数据证据资格的推理、大数据在庭审中审查和运用存在的问题,探讨适合中国刑事庭审的大数据采信规则。本文将海量电子数据及其分析报告统称为大数据,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任何材料均可作为证据,因此大数据是一种刑事证据,但对其类型归属,学界存有争议,大数据由电子数据组成,但大数据并非松散的数据集合,大数据内部各个电子数据间具有牵连关系,大数据整体与案件事实存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在剖析大数据证据属性时,要从集合内部和集合整体两个视角同时评价,满足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大数据应当被采信,但由于领域前沿,目前司法实践尺度并不统一,对于大数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查和运用既需要借助技术手段、专家参与,也必须依靠经验逻辑去伪存真,对大数据的审查应比普通电子数据更加严格,对大数据的运用也应当有统一的技术平台予以规范引导。本文第一部分通过三个案例引导出大数据在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分别从大数据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阐述大数据的证据属性,对大数据证据进行详细论述,其中第一节通过数据与数据之间的关联性+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论述大数据的关联性,第二节从目的、手段、程序三方面论述大数据的合法性,第三节从完整性、客观性、技术合规性论述大数据的真实性。第三部分对大数据在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在分析大数据证据属性的基础上,根据大数据的特点提出刑事审判中大数据审查运用的建议。
黄斌[6](2020)在《电子证据问题研究 ——基于地位演变、证据规范与运用现状的考察》文中提出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网络越来越深刻的影响着我们的工作和生活。越来越多的事情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完成,由此带来了大量的电子信息数据,随之产生和发展的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多种现代互联网新技术也不断创新,其与传统司法实践相互结合就产生了大量能够广泛用于法律诉讼和审判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出现和运用极大地丰富了当前司法实践对证据的概念和外延,同时也极大地完善和弥补了传统证据无法有效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实践需求。因此电子证据的运用越来越得到司法实践的重视。相较其他传统证据种类,电子证据具有因其自身特性,认证规则与传统证据有所不同,使得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法官们对传统证据规则运用娴熟,面对电子证据时却束手无策的情况。自2012年以来,电子数据已被新施行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相关司法解释(尤其是2016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更是进一步补充制定了电子数据在诉讼活动中的相应规则。尽管如此,我国电子证据发展的步伐和进度还不够快,目前尚未制定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电子证据取证、质证、认证等环节,导致电子证据的运用规则仍存在许多不足。而在实践中法官在庭审时对于电子证据的采纳、采信的程序和标准也不尽一致,电子证据从开始收集、保全,到最后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认证的整个过程均仍然有待研究和完善。因此,对于电子证据概念、定位及其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进行规范十分必要。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电子证据,从其地位演变、证据规范和运用现状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希望以此得窥电子证据的全貌。全文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电子证据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背景,介绍本文的选题出发点和意义,介绍当前国内外学者在电子证据研究方面的成果和观念,并且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电子证据概念及法律定位,重点介绍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电子证据的特征,包括表现形式的复合性、存储介质的依赖性和内容结构的不稳定性。并探讨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第三部分是分析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演变,阐述我国对电子证据的认识过程,介绍主要的学说,包括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种类组合说以及独立证据说。同时介绍我国对电子证据的立法演变情况以及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第四部分探讨了对电子证据的规范问题,主要是对电子证据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的规范问题,分别从合法性标准、客观真实性标准、关联性标准等方面研究了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考量标准,从直接电子证据证明力优先,原始电子证据证明力优先,经公证的电子证据证明力优先,基于业务活动制作的电子证据证明力优先,网络运营商提供的电子证据证明力优先等方面研究了电子证据证明力规则。第五部分是电子证据运用现状及建议,重点从互联网金融行业所涉及的电子证据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当前电子证据当前运用现状和问题,主要讨论了当前电子证据取证规则的法律规范不够全面的问题,部分电子证据不容易被发现和搜集的问题,取证主体的专业问题以及案件管辖权问题。同时也提出了电子证据运用建议,包括完善电子证据相关立法,完善电子证据收集提取的规则,完善电子证据的保全制度,完善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以及电子证据运用的创新等。最后是总结,对本文的研究进行总体论述和分析,展望未来电子证据的规范和运用前景。通过本文的研究,将促进对电子证据的理论拓展和丰富,提升我们对电子证据的理论认识,特别是对证据制度中的诉讼领域的理论研究将起到非常有益的促进作用。同时,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电子数据证据的研究将有助于丰富司法领域证据类型、属性和证据能力的实践,指导在涉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案件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识别和裁决,完善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囊括和应用,促进司法实践的完善和发展,弥补过去在证据搜集和裁定中对电子证据运用的不足和实施过程中的缺失。
荣子喻[7](2020)在《电子票据的证据属性及其应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日益普及,电子科技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信息时代人们商业活动的主流形式。在票据领域,电子票据逐渐取代纸质票据,广为应用,并被认为是未来商业活动发展方向的最佳支付手段之一。它与传统票据相比具有方便快捷、安全、高效等优点,这使它更能顺应信息时代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但是在享受着网络服务、电子支付带来便利的同时,电子化、无形性的电子票据作为新生事物,在诉讼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电子票据能否成为证据,电子票据的证据使用价值、证据属性判断,电子票据该如何收集取证、审查认定以及保全等一系列问题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第一部分从电子票据的概念和电子票据的分类切入,阐述了电子票据作为电子数据的子分类所具有的不同于普通电子数据的独有特征。其具有参与主体复杂、储存环境特殊、主体身份难以确定、取证成本高、难度大等特殊性。通过进一步分析电子票据作为证据所具备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论证电子票据作为证据在诉讼中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第二部分分析现阶段电子票据在诉讼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从电子票据的收集取证和审查认定两方面进行系统分析,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视角,探讨目前电子票据作为证据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困境产生的原因。第三部分探讨电子票据保全的相关问题。我国目前关于电子票据的保全主要有三种形式:人民法院保全、公证机构保全和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详细介绍这三种保全的概念和优缺点,结合电子票据的主体复杂、易篡改和时效性等特征,提出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是最适合保全电子票据的保全方式。第四部分根据前文分析的电子票据作为证据运用到诉讼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规范收集取证程序、构建审查认定体系、创新保全方法三个方面提出解决方法,使电子票据在诉讼中发挥更重要的证明作用。
吴家芳[8](2019)在《论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鉴真及其规则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刑事诉讼电子数据被称为指控犯罪的新一代“数据之王”,但因受制于立法规范的滞后,司法实践中对其收集、提取、保管等环节的审查判断出现了一些混乱,争议的核心就是电子数据的鉴真问题。电子数据的鉴真是为了验证主张证据与展示证据的同一性及形式真实性,是电子数据能够被采纳的前提。当前我国学界对电子数据鉴真规则有一定的研究,刑事立法方面也通过司法解释不断完善电子数据鉴真的方式方法,但是电子数据的鉴真规则仍未得到有效的关注,存在法律规范的周延度与电子数据的司法实践不相匹配甚至是司法实践适用的混乱等问题,有待改进完善。本文论述了鉴真规则的功能及其在电子数据中的应用,电子数据鉴真在我国的发展及法律规制,通过实证研究方法阐述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鉴真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的建议。本文共有四部分内容,分别为引言和三个章节。引言部分结合“快播案”对电子数据鉴真进行概述,提出电子数据鉴真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一章为“鉴真的内涵及其在电子数据中的应用”。通过电子数据的定义、鉴真的内涵等阐述电子数据鉴真是一种事关电子数据同一性和形式真实性的证明活动,其在英美法系国家是证据可采性的先决条件,在我国尚未形成制度。第二章为“我国电子数据鉴真的现状”。现行法律规范是为了给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提供指引,鉴真方法也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存在未区分载体双重性、鉴真方法运用不良、未加区分地适用鉴真不能补正排除规则等问题。第三章为“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的构建”。需明确电子数据鉴真的主体、客体和标准,建立符合其特性的鉴真方法,逐步建立庭前鉴真制度以及区分适用鉴真不能的补正排除规则或强制性排除规则。
李世锋[9](2019)在《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案件事实问题是被称为证据法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是诉讼中最为争议的问题,审判中必须“认真对待事实”。然而案件事实不会自动地呈现,它是复杂的经验和思维过程。尽管案件事实认定在审判中如此重要,但是目前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都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对案件事实研究的阶段上,一般较多关注证据的认证,并一定程度上将证据认证视同为案件事实的认定,而忽视从证据认证到案件事实认定作为一个独立过程的研究,导致大多研究仅仅停留在对案件事实的性质、构建与证据审查判断或者逻辑推理上。案件事实认定是裁判者通过法定程序,在举证、质证和认证三方参与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独自从认证证据中分析、论证和整理得出案件事实的过程。为揭示案件事实认定的规律,本文以刑事审判法官实践运作为视角,以证据“认证”到事实“认定”过程作为研究重点,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审判实践经验与规律进行归纳总结。按照认识规律,从证据认证到案件事实认定过程,包括思维推论过程和外化固定过程两个层面。思维过程,是裁判者对证据自由评价,形成心证确信的过程;外化固定过程是裁判者将思维确信的内容,外化为外界可感知的案件事实的过程。思维过程无形,只有外化显现才能被人感知,因此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思维过程必须外化固定,且必须以一种可监督、可检验的载体进行。对于上述思路的阐释,本文从以下方面展开:关于论证角度。要研究案件事实认定,无法回避案件事实认定过程、认定规律、认定方法和认定行为的研究。因此,本文总结了审判实践中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内在规律和方法,提出了从证据到事实如何“飞跃”的理性外化过程,包括:争议和差异确定的异议确定过程、证据裁判的对应分析过程、排除合理怀疑防范误认的质疑过程和证据到事实的外化阀定过程,突破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事实认定研究的不足。关于逻辑关系。法官首先通过异议确定,找出控辩双方的争议事实,发现指控事实与证据不一致的差异事实;再按照证据裁判原则,将事实与证据通过对应分析,论证证据与事实的对应性,然后对对应分析采信的证据和初步认定的事实进行反思、质疑检验,最终按照概括和叙事方法外化固定成规范的案件事实。上述过程不是分割成独立的一个阶段,而是一个融合过程,也并非单一的流向模式,而是一种循环往复的过程。关于研究内容。案件事实认定离不开认定的过程,认定过程包括异议确定、对应分析、质疑检验和外化固定四部分。四部分既是四个过程,也是四种方法。异议确定是裁判者确定控辩双方争议事实,以及主动发现指控事实和证据不一致的差异事实,以准确确定案件焦点和证据上存在的缺陷。证据是事实认定的依据,对应分析是指对认证证据与认证事实间,争议事实与争议性证据间,待证事实与认证证据间的对应关系进行分析的过程。按照证据裁判原则,以实践样本对以单个证据分析证明片段事实,到组合证据证明部分事实,再到综合全案证据证明全案事实的思路论证。为了确保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必须设立案件事实认定的验证程序。故质疑就是对事实认定的批判性检验,旨在对应分析的基础上,对证据与事实提出疑点,并对存在的疑点予以排除,最终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必须经一定的载体外化固定形成书面直观的案件事实。因此,审判实践中法官通过内部载体审理报告和对外载体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进行固定。外化固定案件事实时,依据概括、叙事的方法将案件事实整理成规范的裁判事实。案件事实认定是在限定的时间、空间和规范下进行,因此,要保证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的符合客观事实,裁判者应遵循一定认定规律,才能反映或者再现事实真相。对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的研究,其目的是总结规范既有的司法技艺与司法规律,从而防范裁判者对事实认定的恣意与任性,最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梁策[10](2019)在《证据客观性的异化与回归 ——以事实信息理论为视角》文中认为证据客观性问题,是证据属性中一个讨论较多的课题。从客观性与主观性的争论,再到客观性逐渐异化为真实性,学界至今没有对证据客观性问题达成共识。在传统的证据属性理论中,证据属性的三性为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但近年来,证据客观性属性的传统地位受到了不小的冲击,甚至有被取代的趋势。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将证据定义为材料,同时仍然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很多学者再次强调真实性是证据的根本属性,而不是客观性。证据真实性理论虽然看似实用,但实则混淆了证据本体属性和证据运用两个不同的层面,导致法官依靠证据而做出的裁判丧失了客观基础。无论何时,证据客观性都应是证据的根本属性,以事实信息理论重新解读证据的客观性,可以科学地克服传统客观性理论的缺陷,为维护证据的客观性属性做出有效“辩护”。本文共五章:第一章引言,阐述本文在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的研究价值。第二章为证据的客观性及其向真实性的演变。从学界对证据属性的讨论以及有关证据客观性、主观性的争论入手,分析、论证客观性是证据的第一属性。再通过分析不同的证据概念对证据客观性属性的影响,进而阐述客观性逐渐演变为真实性的过程,分析客观性与真实性争论的焦点。第三章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真实性崛起的原因及其不足。第四章首先对证据客观性和真实性的内涵进行了合理界定,再分析客观性和真实性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在于都是以客观实在的证据为基础,而区别在于客观性是证据的本体属性,真实性则属于证据运用层面。第五章以证据客观性的理论和实践优势为切入点,解读司法证明原理,阐明证据客观性对证据法学理论层面和证据的实务运用层面的重要意义,论证证据客观性回归对我国证据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重要作用。
二、论刑事诉讼证据的存在形式——兼论电子证据的证据属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刑事诉讼证据的存在形式——兼论电子证据的证据属性(论文提纲范文)
(2)刑事诉讼中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概述 |
1.1 视频监控数据的内涵 |
1.2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规范化之必要性 |
1.2.1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规范化理论之必要性 |
1.2.2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规范化现实之必要性 |
1.3 文献综述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2 我国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现存之问题 |
2.1 证据运用方面的问题 |
2.1.1 重视频监控线索而轻视频监控证据的收集 |
2.1.2 视频监控数据的“孤证”困境 |
2.1.3 视频监控数据存储和销毁时限规定不一 |
2.1.4 收集、处理视频监控数据缺乏隐私保护手段 |
2.2 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 |
2.2.1 监控安装主体缺乏法律规制 |
2.2.2 私人监控范围向公共区域的延伸缺乏规制 |
2.3 取证主体方面的问题 |
2.3.1 收集、取证主体资格不当 |
2.3.2 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有所欠缺 |
2.3.3 司法人员受传统思维之累导致证据误用 |
3 域外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考察 |
3.1 美国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 |
3.2 欧盟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 |
3.3 英国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 |
3.4 日本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 |
3.5 澳大利亚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 |
3.6 域外立法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视频监控数据收集制度完善之启示 |
4 我国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规则之完善 |
4.1 视频监控数据取证的基本原则之完善 |
4.1.1 程序合法性原则 |
4.1.2 收集及时性原则 |
4.1.3 主体限定性原则 |
4.1.4 范围限定性原则 |
4.2 监督管理机制之完善 |
4.2.1 明确视频监控管理者的责任 |
4.2.2 规定监控视频所有权归属 |
4.2.3 明确视频监控监管主体 |
4.3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规则之完善 |
4.3.1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的科学化要求 |
4.3.2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的规范化要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目的 |
二、研究的现状 |
三、研究的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概述 |
第一节 鉴真的词源及涵义 |
第二节 鉴真规则的理论基础 |
一、证据的相关性理论 |
二、英美法上的陪审团制度 |
三、对证据的怀疑论即推定证据不真实 |
第三节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性质及诉讼功能 |
一、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性质 |
二、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诉讼功能 |
第四节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相关证据规则辨析 |
一、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最佳证据规则 |
二、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二章 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现状分析及构建的价值意义 |
第一节 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现状分析 |
一、关于我国立法上是否确立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理论争议 |
二、对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样貌的总结 |
第二节 我国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价值意义 |
一、对于侦控审三机关的意义 |
二、完善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体系,优化实物证据审查模式 |
三、激活证据辩护,促进庭审实质化,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
第三章 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特点及不足 |
第一节 立法规定粗略零散,未形成体系化的完整的鉴真规则 |
第二节 我国鉴真方法单一,形式化特征明显 |
第三节 鉴真规则非显性,鉴真程序不独立 |
第四节 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补正与合理解释方式应用广泛,鉴真规则效力偏软 |
第四章 完善和构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和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整体性建议 |
一、在立法上完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 |
二、形成多元化的灵活的鉴真方法体系,建立核心的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引入自我鉴真制度 |
三、赋予鉴真规则以优位,借助庭前会议制度实现鉴真程序的相对独立化,完善鉴真的程序规则 |
四、规范法官在鉴真规则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二节 分类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多元化鉴真方法体系 |
一、传统实物证据及新型实物证据通用的鉴真方法 |
二、新型实物证据特有的鉴真方法——以电子数据为核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国内研究进展 |
1.2.2 国外研究进展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 |
2.电子证据的概念及其特性 |
2.1 电子证据的概念 |
2.1.1 电子证据的发展演进 |
2.1.2 电子证据的本质特征 |
2.1.3 电子证据的构成要素 |
2.2 电子证据的特性 |
2.2.1 虚拟空间性 |
2.2.2 脆弱性 |
2.2.3 稳定性 |
2.2.4 无损耗再生性 |
2.3 电子证据的类型 |
2.3.1 信息沟通类 |
2.3.2 人机交互类 |
2.3.3 系统日志类 |
3.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
3.1 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内涵 |
3.1.1 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内涵解读 |
3.1.2 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价值体现 |
3.1.3 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评判要求 |
3.2 电子证据真实性的理论基础 |
3.2.1 系统性理论 |
3.2.2 电子痕迹理论 |
3.2.3 虚拟场理论 |
3.3 电子证据真实性的理论争议 |
3.3.1 易失真论 |
3.3.2 极可靠论 |
4.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对象、方法与规则 |
4.1 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对象与方法 |
4.1.1 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对象 |
4.1.2 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方法 |
4.2 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规则 |
4.2.1 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一般规则 |
4.2.2 最佳证据规则 |
5.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5.1 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存在诸多问题 |
5.1.1 法官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存在偏见 |
5.1.2 认定规则不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
5.1.3 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方式不统一、认定过程简单 |
5.1.4 原件规则在真实性认定中难以落实 |
5.2 电子证据保全存在诸多问题 |
5.2.1 保全主体单一 |
5.2.2 保全方法缺少统一的标准 |
5.2.3 保全前提太严格,时效性不足 |
6.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法律建议 |
6.1 构建具有明确可操作性的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 |
6.1.1 电子证据真实性的直接认定规则 |
6.1.2 电子证据真实性的间接认定规则 |
6.1.3 确立视同原件规则 |
6.2 完善电子证据的保全措施 |
6.2.1 建立多元化的电子证据保全主体 |
6.2.2 完善电子证据的实施程序 |
6.2.3 缓解及时性不足的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5)大数据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查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内容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2 大数据证据属性 |
2.1 大数据关联性 |
2.1.1 构成大数据的海量电子数据之间应具有关联性 |
2.1.2 大数据及分析报告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
2.2 大数据合法性 |
2.2.1 运用大数据的证据目的应具有正当性 |
2.2.2 采用大数据的证据手段应具有适当性 |
2.2.3 大数据访问应经过法定程序准许 |
2.2.4 司法人员对大数据负有保密、销毁义务 |
2.2.5 用于大数据采掘的对撞数据库来源合法 |
2.2.6 大数据清洗过程应具有监管机制 |
2.2.7 大数据分析报告形成过程应有操作日志 |
2.3 大数据真实性 |
2.3.1 构成大数据的海量电子数据应具有完整性 |
2.3.2 构成大数据的海量电子数据应具有客观性 |
2.3.3 大数据操作过程应严格依照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进行 |
3 大数据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查运用存在的问题 |
3.1 大数据关联性标准不统一 |
3.1.1 大数据关联性标准不统一造成时效性证据无法补正 |
3.1.2 法官选择性认定大数据关联性造成司法尺度不一致 |
3.2 大数据的合法性问题 |
3.2.1 公诉方未披露对撞数据库来源导致大数据合法性存疑 |
3.2.2 大数据仅作被告人有罪证明,欠缺目的正当性难以助力司法公正 |
3.2.3 法官欠缺对介质扣押必要性的审查 |
3.2.4 法官欠缺对大数据保密、销毁情况的形式审查 |
3.3 大数据的真实性审查欠严谨 |
3.3.1 云环境中的大数据难以适用“原始介质”理论 |
3.3.2 公诉方缺乏对大数据定量审查的严谨性 |
3.3.3 法官轻易采信区块链等方式保全的大数据证据 |
4 对大数据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查运用的建议 |
4.1 对大数据关联性标准不统一的建议 |
4.1.1 对易灭失的大数据通过大数据证据平台予以保全 |
4.1.2 通过大数据证据平台引导民事、行政案件取证满足刑事审判关联性要求 |
4.1.3 通过区块链对大数据展示以进行关联性质证 |
4.1.4 通过大数据证据平台解决大数据当庭展示不充分的问题 |
4.1.5 运用大数据证据平台将证据关联性审查由庭审前置到审查起诉阶段 |
4.2 严格大数据合法性的审查 |
4.2.1 通过大数据证据平台将证据合法性审查由庭审前置到侦查阶段 |
4.2.2 公诉方应披露大数据对撞数据库来源 |
4.2.3 公诉方应随案移送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辩护律师意见 |
4.2.4 法官应对存储设备扣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
4.2.5 大数据保密、销毁情况应当附卷存档 |
4.2.6 对未经严格批准手续采掘的大数据应予排除 |
4.2.7 对采用非法搜查、入侵系统等手段收集的大数据应予以排除 |
4.2.8 无专业资质的第三方采掘的大数据及分析报告应予排除 |
4.2.9 未经专业人员处理的大数据应予以排除 |
4.2.10 对非法排除规则的积累 |
4.3 加强对大数据真实性的审查 |
4.3.1 法官应当对大数据真实性进行双重审查 |
4.3.2 与运营商合作建设统一大数据证据平台以保证大数据真实性 |
4.3.3 法官应对大数据分析报告监管链进行形式审查 |
4.3.4 对欠缺监管链的大数据分析报告应予以排除 |
4.3.5 法官应对大数据清洗的必要性进行形式审查 |
4.3.6 对未规范处置含计算机病毒及自毁程序的大数据应予排除 |
4.3.7 法官应对大数据分析报告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进行形式审查 |
4.3.8 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出庭加强大数据可靠性认定 |
4.3.9 加密、隐匿数据真实性举证责任可倒置给被告人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电子证据问题研究 ——基于地位演变、证据规范与运用现状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本文的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三)实证研究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 |
(一)本研究的创新点 |
(二)本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电子证据概述 |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
(二)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 |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 |
(一)表现形式的复合性 |
(二)存储介质的依赖性 |
(三)内容结构的不稳定性 |
三、电子证据的分类 |
(一)静态、动态的电子数据 |
(二)数字电文数据、附属信息数据与系统环境数据 |
(三)封闭、开放系统中的数据与双系统中的数据 |
(四)微信记录、QQ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页页面等 |
四、小结 |
第二章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
一、学界对电子证据的认识过程 |
(一)视听资料说 |
(二)书证说 |
(三)种类组合说 |
(四)独立证据说 |
二、我国的立法演变情况 |
(一)早期立法情况 |
(二)近年立法情况 |
三、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 |
四、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研究 |
五、小结 |
第三章 电子证据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范 |
一、电子证据证据能力要求 |
(一)合法性标准 |
(二)客观真实性标准 |
(三)关联性标准 |
二、电子证据证明力规则 |
(一)直接电子证据证明力优先 |
(二)原始电子证据证明力优先 |
(三)经公证的电子证据证明力优先 |
(四)基于业务活动制作的电子证据证明力优先 |
(五)网络运营商提供的电子证据证明力优先 |
三、小结 |
第四章 电子证据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一、当前我国电子证据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电子证据取证规则的法律规范不够全面 |
(二)部分电子证据不容易被发现和搜集 |
(三)取证主体的专业能力差强人意 |
(四)案件管辖权问题仍很突出 |
二、电子证据运用的立法与司法建议 |
(一)完善电子证据相关立法 |
(二)完善电子证据认证、收集、提取的方法和技术 |
(三)提高取证主体的专业能力 |
(四)加强对跨国电子证据的提取和运用 |
三、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电子票据的证据属性及其应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可能的创新 |
第二章 证据语境中的电子票据 |
第一节 电子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
一、电子票据的概念 |
二、电子票据的特征 |
第二节 电子票据的证据价值 |
一、电子票据的普遍运用 |
二、电子票据在诉讼中的广泛应用 |
第三节 电子票据的证据属性 |
一、电子票据作为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
二、电子票据作为证据的合法性 |
三、电子票据作为证据的关联性 |
第三章 诉讼应用中的电子票据 |
第一节 电子票据的收集取证问题 |
一、收集取证标准问题 |
二、收集取证主体问题 |
三、第三方收集证据问题 |
第二节 电子票据客观真实性审查认定问题 |
一、电子票据原件与复制件效力问题 |
二、电子票据主体身份问题 |
三、电子票据内容真实性问题 |
第三节 电子票据关联性审查认定问题 |
一、载体关联性审查认定问题 |
二、主体关联性审查认定问题 |
第四节 电子票据合法性审查认定问题 |
一、收集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
二、收集程序和收集手段的合法性问题 |
第四章 证据保全中的电子票据 |
第一节 人民法院的保全 |
一、人民法院保全概念 |
二、人民法院保全电子票据存在的劣势 |
第二节 公证机构的保全 |
一、公证保全的概念 |
二、公证机构保全电子票据存在的弊端 |
第三节 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机构的保全 |
一、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机构的概念 |
二、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机构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电子票据司法应用的体系化构建 |
第一节 规范电子票据的收集取证程序 |
一、规范电子票据的收集主体 |
二、规范电子票据的收集过程 |
第二节 构建电子票据审查认定体系 |
一、创新客观真实性审查认定方法 |
二、构建关联性审查认定规则 |
三、完善合法性审查认定标准 |
四、细化电子票据审查认定规则 |
第三节 引入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机构保全 |
一、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机构的优势 |
二、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机构广泛应用的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8)论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鉴真及其规则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鉴真的内涵及其在电子数据中的应用 |
第一节 电子数据鉴真概述 |
一、电子数据的定义 |
二、鉴真的诠释 |
第二节 鉴真规则的功能及与证据属性的辨析 |
一、鉴真规则的功能 |
二、鉴真规则与证据属性、证据规则的关系与辨析 |
第三节 鉴真规则在电子数据中的应用 |
第二章 我国电子数据鉴真的现状 |
第一节 电子数据鉴真在我国的发展及法律规制 |
一、关于电子数据鉴真的传统规定 |
二、电子数据鉴真的新发展 |
三、当前我国关于电子数据鉴真相关规定的现状 |
第二节 当前我国电子数据鉴真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
一、没有区分电子数据载体的双重性 |
二、电子数据鉴真方法运用不良 |
三、电子数据鉴真不能的未加区分适用补正排除规则 |
第三章 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的构建意义 |
一、对法官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 |
二、依靠科学技术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展示 |
三、完善刑事证明理论,增加法庭认定事实的准确性 |
第二节 电子数据鉴真的主体、客体和标准 |
一、主体 |
二、客体 |
三、标准 |
第三节 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引导建立特殊的鉴真方法 |
一、电子数据载体的双重性需要双重鉴真的方法 |
二、独特性确认 |
三、完整性证明 |
四、鉴定 |
五、保管链条证明 |
六、探索建立推定鉴真的方法 |
第四节 逐步建立电子数据庭前鉴真制度 |
第五节 鉴真不能的法律后果 |
一、外部载体适用的排除规则 |
二、内部载体适用的排除规则 |
三、对电子数据鉴真不能排除规则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9)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述评 |
1.1.1 案件事实认定理论 |
1.1.2 案件事实认定方法 |
1.1.3 案件事实认定研究的成果 |
1.1.4 文献述评:边缘化的事实认定 |
1.2 研究内容与意义 |
1.2.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2.2 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1.3 研究进路:研究方法与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之机理因素 |
2.1 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认定 |
2.1.1 案件事实的定义 |
2.1.2 案件事实的性质 |
2.1.3 案件事实认定的内涵与外延 |
2.2 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因素 |
2.2.1 诉讼模式与程序因素 |
2.2.2 证据制度因素 |
2.2.3 认定主体因素 |
2.2.4 客观条件因素 |
2.3 案件事实认定要素与过程界定 |
2.3.1 认定的要素 |
2.3.2 认定的过程 |
第3章 争议与差异事实的异议确定过程 |
3.1 异议确定的理论依据 |
3.1.1 异议确定与“争点”理论的关系 |
3.1.2 异议确定之原理 |
3.1.3 异议的种类及形成原因 |
3.2 异议确定之价值 |
3.2.1 可以引导诉辩确保事实认定的合理性 |
3.2.2 可以明确审理重点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
3.2.3 可以发挥程序功能确保程序的正当性 |
3.3 确定争议事实 |
3.3.1 争议事实的内容——必须具有现实合理性 |
3.3.2 争议事实的来源——必须依法定程序提出 |
3.3.3 争议事实的固定——必须由法官归纳整合 |
3.4 发现差异事实 |
3.4.1 指控事实与辩解事实的差异 |
3.4.2 证据与证据间的差异 |
3.4.3 证据与事实间的差异 |
第4章 证据裁判的对应分析过程 |
4.1 为什么要对应分析 |
4.1.1 对应分析是指引裁判的坐标 |
4.1.2 对应分析是证据裁判的体现 |
4.1.3 对应分析是证明标准的检验 |
4.2 对应分析的基本要求 |
4.2.1 客观要求——证据的相关性 |
4.2.2 外在要求——证据的充分性 |
4.2.3 内在要求——证据的体系性 |
4.3 对应分析的实践样本 |
4.3.1 从事实到证据的分析——从整体到个体 |
4.3.2 从证据到事实的分析——从个体到整体 |
4.3.3 事实证据的综合分析——从整体到整体 |
第5章 排除合理怀疑的质疑检验过程 |
5.1 质疑——事实认定的批判性检验 |
5.1.1 质疑是批判性思维 |
5.1.2 质疑是排除合理怀疑 |
5.1.3 质疑是反思中论证 |
5.2 设疑——发现事实中的疑点 |
5.2.1 设疑的方法 |
5.2.2 设疑的对象 |
5.3 排疑——排除案件事实中的疑点 |
5.3.1 分解疑点 |
5.3.2 正向排疑 |
5.3.3 反向排疑 |
第6章 证据与事实的外化固定过程 |
6.1 外化的前提 |
6.1.1 认证化的证据 |
6.1.2 程序化的结果 |
6.2 外化的方法 |
6.2.1 概括方法 |
6.2.2 叙事方法 |
6.3 外化的载体 |
6.3.1 内部载体——审理报告 |
6.3.2 外部载体——裁判文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证据客观性的异化与回归 ——以事实信息理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二章 证据的客观性及其向真实性的演变 |
第一节 证据客观性的合理定位 |
一、证据属性的争论 |
二、证据客观性与主观性的争论 |
三、证据客观性的合理定位 |
第二节 不同证据概念对证据客观性的影响 |
一、事实说 |
二、材料说 |
三、事实信息说 |
第三节 证据客观性向真实性的演变 |
一、证据真实性的崛起 |
二、证据真实性理论的作用 |
第三章 证据真实性崛起的原因及其不足 |
第一节 证据真实性崛起的原因 |
一、客观真实性的理论铺垫 |
二、证明标准讨论对真实性发展的推动 |
三、证据必需查证属实的法律规定 |
四、提高司法效率的现实要求 |
五、能动司法主义对真实性的促进 |
第二节 证据真实性的不足 |
一、理论上回避了证据客观性与主观性的争论 |
二、实践上认定事实将缺乏客观依据 |
第四章 证据客观性和真实性的关系 |
第一节 证据客观性的合理内涵 |
一、证据载体的客观 |
二、事实信息的客观 |
三、证据载体与事实信息之间的关联客观 |
第二节 证据真实性的合理内涵 |
一、真实的词义 |
二、真实的属性 |
三、真实与证据的关系 |
第三节 证据真实性与客观性的联系 |
第四节 证据真实性与客观性的差异 |
第五章 证据客观性的回归——理论与实践的修正及展望 |
第一节 证据客观性的理论优势 |
一、符合哲学上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 |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了客观基础 |
第二节 证据客观性对证明活动的要求 |
一、确定待证事实 |
二、提炼证据事实 |
三、证明待证事实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四、论刑事诉讼证据的存在形式——兼论电子证据的证据属性(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图像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其审查[D]. 盛辛如. 青岛大学, 2021
- [2]刑事诉讼中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问题研究[D]. 王纪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3]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之构建[D]. 付刘圣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研究[D]. 李景铭. 青岛科技大学, 2020(01)
- [5]大数据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查运用[D]. 郭超群. 辽宁科技大学, 2020(02)
- [6]电子证据问题研究 ——基于地位演变、证据规范与运用现状的考察[D]. 黄斌.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7)
- [7]电子票据的证据属性及其应用问题研究[D]. 荣子喻. 重庆邮电大学, 2020(02)
- [8]论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鉴真及其规则的构建[D]. 吴家芳. 厦门大学, 2019(02)
- [9]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D]. 李世锋. 湘潭大学, 2019(12)
- [10]证据客观性的异化与回归 ——以事实信息理论为视角[D]. 梁策. 重庆邮电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