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民事检察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论文文献综述)
杨艳[1](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研究(1978-2018)》文中研究指明民事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对于人民群众在法定程序内追求个案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自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的步伐已经迈过了四十余个春秋。在这期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的转型和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从而推动了民事诉讼法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相关规定也被逐步修改与完善。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仅四个条文的规定,到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的全面修改、2007年以解决“申诉难”为目的立法补充,再到2012年的进一步完善,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四十年来发展迅速。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中国法制发展历程的缩影,因此,对民事再审制度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演变进行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选取了1978-2018年期间的民事再审制度,从法律史的角度,以改革开放为起点,以民事诉讼法典的历次修订为时间节点,分四个阶段进行研究。通过对各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制度发展、司法实践状况进行梳理和分析,掌握立法的意图和修进过程;全文围绕民事再审程序中的三个参与主体: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分析各自在民事再审制度中的权力(权利)演变,揭示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特点,从而厘清制度的发展脉络,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为今后的制度改革提供思路。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改革开放前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的内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中国现行再审制度的萌芽时期。这一时期对再审制度尝试进行立法规定,为中国现行再审制度的形成奠定了法制基础,是现代再审法制的雏形。当时规定的检察员抗议权是中国现行检察院抗诉制度的雏形;马锡五审判方式、法院复查审理等纠正机制逐步萌生了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权;工民控告申诉权是现行宪法中公民申诉权的溯源。建国后随着法院组织法的多次颁布或修订,法院的决定再审权被正式确立,其内容逐渐扩大到具有依职权多渠道启动再审的权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明文规定了检察员绝对的启动再审的抗议权,是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中检察院抗诉权的溯源,建国后,该项权力被演进为人民检察署的抗诉权,后以检察院抗诉权的形式确立下来;但当时没有明确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1931年的《工农检察部的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工农控告权,《共同纲领》将控告权的内容进行了扩大,并逐步向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权进行演变。随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爆发,法制建设被迫停止,中国民事再审制度也进入了停滞期,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在改革开放的新政策下,国家法制建设步入正轨,中国民事再审制度也进入了起步阶段。第一章介绍了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在法治理念的推动下,法制建设得到恢复,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工作得以重拾。在这些法制建设的背景下,随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民事再审制度被正式统一立法,并进入了起步发展阶段。但由于受到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本位主义理念,以及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思想的影响,这一阶段的民事再审制度呈现出以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监督权为主导的再审模式,法院决定再审权扩大;检察院的抗诉权由于未获得民事诉讼法的明文确认,呈现出“失权”的状态;当事人对已生效错误裁判的申诉权虽被确立,但形同虚设。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效果不佳,出现了法院办案压力剧增、检察院抗诉权得不到保障、当事人“申诉难”现象突出的问题。第二章介绍了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使得当时的民事诉讼制度无法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司法实践的需求、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使得正式出台民事诉讼法典的条件和时机逐渐成熟。在这些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背景下,民事再审制度步入了全面修改阶段。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在现代法制理念的追求下,这一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改以变革法院超职权决定再审权为基本路线、以解决“申诉难”“申诉滥”等实践困境为目标。在制度变化和发展方面,主要表现为法院决定再审权弱化、检察院抗诉制度法典化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确立。但是由于受到苏联司法理念的影响,再加上立法经验的不足,以及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种利益冲突,导致这一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远未令人满意,出现了法院处理来信来访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出现,以及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持续的问题。第三章介绍了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迅速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救济的需求越来越高。“年久失修”的民事再审制度已无法满足群众、法院、检察院等各方的需求,在司法改革政策的指引下,民事再审制度进入了补充阶段。这一阶段的民事再审制度以建立当事人申请再审之诉为依托,通过一系列的修改举措,旨在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在制度变化和发展方面,主要表现为法院决定再审程序规范化、检察院抗诉权扩大化,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细化。但是同样由于受到苏联司法理念的影响,以及未能合理规划司法改革的任务,再加上立法经验的不足,导致这一阶段的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缺憾,相关规定的矛盾与冲突使得该制度的实施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上一级法院办案压力增大、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严重,以及当事人“再审滥”现象加剧的问题。第四章介绍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随着改革开放和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深入,修改民事诉讼法、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成为了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对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提出了新要求;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为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契机。这一阶段以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全面完善制度内容为目标,在制度变化和发展方面,主要表现为法院决定再审权得到保障、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得到强化,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权规范化。在《民诉法解释》的全面补充规范下,在强化法律监督的理念下,在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推动下,这一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较之前有了进步,主要表现为法院、检察院公权力之争缓解,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当事人“再审难”和“再审滥”情况缓解。第五章的内容主要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的总结和思考,一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基于俄罗斯最初的民事再审制度同中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具有相似之处,因此将1978年以来中俄两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进行了比较,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独有的发展特点: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权力稳固不变、检察院抗诉再审权不断扩大,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中国式”诉权化。中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是在传统司法理念下的制度发展,是在苏联模式长期影响下的制度发展,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下的制度发展,因此极具中国特色。第二部分对改革开放以来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与民事再审制度本身的发展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了分析。民事再审制度每次修订后出现的主体权力(权利)地位的变化、各自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制度的缺陷和成因等,都成为了学术研究的指引牌,引导着学者学术探究的步伐,从而也直接影响了不同研究内容的成果数量;与此同时,相关的研究成果又为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第三部分是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回应了学界对于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权存废、检察院依法行使抗诉权存废的争议问题,同时对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的原因进行了思考。本文最终提出:中国短时期内彻底完成当事人诉权化改造的可能性十分有限,就目前来看,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作为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其权力(权利)和地位都是不可替代的,应该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积极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化”转型。具体措施包括应提升公信力和法官素养、民事检察监督精确化发展、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及相关配套制度等。
叶航[2](2020)在《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12年民事检察建议制度正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以来,其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检察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同级监督有利于民事检察监督效率的提升,有利于法院与检察机关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检察监督体系的完善。但自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实行以来,无论是从立法方面还是实务操作层面来看,仍需要对其进行完善。在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对比分析中,可以看出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在适用主体、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和具体实施程序规则方面存在区别。在与检察意见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对比中,发现虽然这两种检察监督方式在民诉领域的实践中运用相对较少,但从司法实践的需求方面考虑,民事检察建议还无法完全取代这两种监督方式的存在。在对我国民事检察建议案件进行实证分析中,首先通过分析有关部门公布的2013-2018年在民事监督领域的相关办案数据,观察出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发展规律及趋势。其次,对在民事检察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采用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从中发掘该制度在发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在立法上相关规定不够清晰明确;在实务运行中存在现实障碍;在配套机制上缺乏适当的保障性措施。从对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得到结论,总结出对我国民事检察建议制度进行完善的对策。在立法方面,应当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部分重叠的适用范围进行细化、明确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再审以及对检察建议的回复机制进行完善。在实务中,应当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在系统内部开展培训交流、实施办案质量评查和考核机制以及推广专家委员会制度。在配套机制方面,应当完善报送备案机制、完善调查核实权以及争议解决与救济机制。
金石[3](2019)在《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在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过程中,与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的问题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2012年、2017年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新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尽快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有必要结合我国各个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特点,继承以往不同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优势,并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大胆吸收和借鉴他国先进的监督理念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检察改革是对检察体制和检察制度中某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因素进行革新。民事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检察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检察改革的稳步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维护民事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和阐释,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和改革发展特点,认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规律,即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监督范围日趋全面,监督方式日趋多元,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特点,即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制度内容渐趋完备,制度成效日益显现。通过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梳理总结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即应当注重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发展规律;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指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制衡理论、司法公正理论、司法民主理论和公益保护理论等,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等,探明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展方向。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实践困境的分析研判,揭示了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即监督范围愈加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不足;对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即监督权能配置失衡,监督程序设置失当,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进而探索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即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促进民事检察程序优化,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实现。通过在前文考证、比较、归纳、分析、探索的基础上,针对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强化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制度的思路和对策措施,提出了要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完善保障机制等创新观点。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对改革完善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应当遵循的谦抑性、有限扩张、有序扩张、实事求是等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对下一步研究方向作出了展望。司法始终是国家法律治理的集中体现,司法的效果检验了国家法律治理的效果。就中国民事检察制度而言,立法者显然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但198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制度虽然不断改革完善,却始终存在理论争议和实施阻碍,表明构建科学、完善的民事检察制度体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历史分析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律、发展特点,比较分析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总结归纳了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启示,梳理总结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进而阐明了当前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现状,提出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建议,不仅可以为“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进程中如何科学运用法律制度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目标提供启发和参考,对于澄清民事检察制度的认识误区,校正异化的民事检察功能,解决民事检察工作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完善中国特色民事检察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李强[4](2016)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文中指出我国二元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单纯案卷审查模式局限性较大,享有和行使调查核实权是顺应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本文综合考察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如何从规则和操作层面有效完善和妥善行使的具体问题。全文由六章构成。第1章探讨选题意义,剖析研究现状,运用规范分析、文本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概述研究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目的和价值。第2章系统梳理调查核实基本理论,借鉴已有成果,剖析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涵义、属性、特点、功能作用,揭示权能的实施主体和行使对象。概括设置与行使的基本原则,提出坚持合法、比例和效益原则,剖析其内涵要求。辨析其与法院调查取证、律师调查取证及职务犯罪初查侦查等的区别与联系。第3章从历史研究角度,运用文本剖析方法,揭示与解读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演变轨迹和发展过程,吸取经验教训。随着2012年民诉法修改,相关规范逐渐明确,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力,由应然变为实然、由争议变为共识、由不被重视变为深受重视,适用范围逐渐拓展,具体手段走向复合化、多元化。第4章运用实证研究法,从类型分析角度,剖析典型案例,探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在监督生效裁判、审判违法行为和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论述其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针对伪证案件、虚假诉讼案件及书证等新证据,以及对相关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核实,最为常见。实践情况有很多共同点,也有许多细微差异。实践案例层出不穷,只能作有条件的调研。第5章结合实证案例、数据信息,采取批判研究法,探讨与剖析调查核实权规则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足。高检院两个司法解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职权色彩较为浓厚,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不够、效力保障不足。实践中,运行环境有待优化,方法手段无法满足办案需要;地区间好恶明显、使用频度差异较大;重实体轻程序倾向、违背形式或程序要件,存在乱作为、不规范现象。第6章从充实强化与制衡约束角度探讨如何实现调查核实权合理化、规范化问题,既应保障需要,也要避免滥用。调卷、询问、勘验鉴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核实等规则都有充实强化空间。检察官应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维护诉讼诚信原则;强化权利保护观念,适当淡化职权色彩,强化制衡约束。
刘红美[5](2015)在《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 ——以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适用为视点》文中研究表明民事抗诉制度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而且是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基石,在实践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监督作用。虽然,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进行了完善,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民事抗诉制度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甚至新修改的内容又带来了新的问题。本文以《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以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适用为视点》为题,试图通过对民事抗诉制度新修改内容的对比、总结及修改后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具体建议,以期在民事抗诉制度未来的发展中能提供更加有效的参考。本文正文分为三大部分,共计25000余字:第一部分:“新《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民事抗诉制度概述”,本部分通过简述民事抗诉制度相关法律依据的历史演变过程,着重对民事抗诉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具体规定进行梳理。通过对法律、相关司法解释的比较、归纳,对该制度新修改的内容作出全面总结,并分析本制度修改的背景和内在原因,充分阐述了本次修改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新《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本部分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数据着重分析修改后的民事抗诉制度在监督理念、具体规定和实践运行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包括该制度一直以来的不足以及修改后的内容带来的新问题,揭示该制度目前依然不够完善的现状。第三部分:“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本部分通过论证民事抗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应当遵循的监督理念及原则,结合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监督理念、具体规定、实务运行三个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完善建议。
龙婧婧[6](2013)在《我国抗诉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的研究主题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权,文章共分为七个部分。在导论部分,首先就选题的由来作了简单介绍。当前,人民法院各类申诉案件激增,涉法信访量高居不下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重大压力,在司法公信力日益滑坡的趋势下,试图通过法院内部自身化解申诉案件的可能性不大,寻求外部方式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当为可能路径。检察监督则为首选,其中检察机关抗诉权是监督审判权的主要力量。然而,实践中抗诉权的运行并不理想,理论上对抗诉权的研究并不多。因此,选取研究抗诉权有助于完善抗诉权理论体系,有助于完善国家权力的监督体系,有助于回应社会对权利救济和保障权利的要求。在研究中,本文综合采用了语义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价值分析方法,以及实证分析法。第一章本体论,即研究抗诉权是什么。首先,明确抗诉权的基本内涵,抗诉权是检察机关发现或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等确有错误,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而提请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的监督权,其由主体要素、目的要素、客体要素和权能要素构成,具有监督性、救济性和程序性的本质属性。其中监督性是抗诉权的本质属性和首要性质,救济性是其附随属性,程序性是其外在属性。其次,从历史渊源和法律渊源两个方面来回答“抗诉权从何而来”的问题。在历史渊源中,对我国抗诉制度历史沿革作了一个梳理,并对前苏联和俄罗斯国家的抗诉制度、欧美国家抗诉制度作了大致介绍,试图由此来认识抗诉权的发展演变过程。在法律渊源中,强调诸如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以及一些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为抗诉权存在及行使的基本法律依据。第二章认识论,即研究抗诉权如何定位。认识论是一个关系的范畴,是事物本质的展开——只有在事物的相互关系中,才能够准确把握事物的定位和本质。抗诉本质上是诉讼领域的检法监督制约关系,是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权监督法院依法审判的关系,但在实践不仅涉及到检察机关、法院,有时还有行政机关、当事人等之间的关系。理顺这些关系将有助于明确抗诉权的角色。在国家权力体系中,从横向来看,抗诉权对审判权进行的是一种平行的外部监督,这种监督并非制动、掣肘审判权,并非代替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而只是程序上的监督,同时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又有反制约,两者之间是协调又是制约,既有监督也有支持;抗诉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仅发生在检察机关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事后性、间接性和非终结性。从纵向来看,抗诉权与检察权都具有法律监督性质,抗诉权是检察权的重要权能之一,检察权是抗诉权的上位概念;抗诉权与公诉权本质属性不同,抗诉权是法律监督权,公诉权不是监督权而是诉权,同时两者在作用对象、行使主体、发生效力方面都有不同;抗诉权与刑事二审抗诉权在理论基础、目的、作用对象、提起条件等方面均有不同,前者属于法律监督范畴,后者只是在语义上顺应了“抗诉”,而实际上属于诉权范畴。抗诉权在公民权利中的定位,主要是指抗诉权与公民诉权的关系,抗诉权是对诉权的一种保障和救济,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统一的,它具有独立的地位,在行使中是保持中立的。第三章价值论,即研究抗诉权何以正当。权力的“正当性”与权力的“正统性”和“合法性”紧密相关,抗诉权作为国家权力在诉讼中的一种基本形态必须追问其为何正当。本章则从法理基础、思想文化传统及其现实背景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就法理基础而言,法律监督理论、公权救济理论是支撑抗诉权存在的精神内核。就思想文化传统而言,中国司法终审观念缺失的传统、“崇公抑私”的传统文化与抗诉权相契合。就现实状况而言,法院审判权的滥用、审判人员素质的状况以及专门法律监督的欠缺成为抗诉权存在的现实之基。第四章实践论,即研究抗诉权如何运行。抗诉权的运行是以抗诉制度为载体,通过考察抗诉制度的基本概况及其运行中的问题方能正确把握抗诉权运行的真实图景。从程序设计来看,抗诉制度分为受理、审查、决定及出席抗诉法庭四个阶段;从制度运行特点来看,抗诉案件总量少、抗诉案件质量不高;从运行效果来看,抗诉有助于保证正确统一适法、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合法权益;从运行中具体问题来看,主要可分为抗诉的制度配置不合理、抗诉的办案程序不完善和抗诉的保障措施不力。出现这种种问题的症结在于抗诉权在运行中面临的三大理论困境,即有错必纠能否成为抗诉权运行的前提条件、抗诉权是否审判独立不可兼容、抗诉权是否动摇裁判的既判力。第五章发展论,即研究如何完善抗诉权的运行。从宏观上,改变影响抗诉权运行的重配合、轻制约的司法观念、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功利主义价值观,试图确立追求抗诉权运行的过程与结果并重的总体价值目标,树立抗诉自觉理念和抗诉自信理念。从中观上,抗诉权运行应遵循有限监督原则、超然性原则和终极性原则。从微观上,要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明确检察官客观中立的角色地位,注重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素养;要完善抗诉权运行的程序,实现抗诉权对诉讼过程的全覆盖,对抗诉案件的提起与审理实现上级抗上级审的“抗审同级”,明确抗诉的调查核实权,完善抗诉条件和事由,提高把握和审查能力,明确检察机关出庭支持抗诉的职能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期间;要完善与抗诉权运行有关的配套机制制度,建立抗诉案件一体化办案机制,健全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检法协作机制,完善息诉罢访工作机制。在结语部分,对全文作了总结。对抗诉权的研究是构建中国特色抗诉制度的前提性问题。全面认识抗诉权是什么、抗诉权如何定位、抗诉权何以正当、抗诉权如何运行以及抗诉权运行如何完善等基本理论问题将为构建和完善抗诉制度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随着对抗诉权认识的深化,抗诉制度将取得全方面的改革和发展。
许瑞华[7](2011)在《论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民事抗诉制度是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构成部分之一,是指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通过审查后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以纠正原判决或裁定错误的法律监督制度。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重新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但是,整部法律关于民事抗诉制度的规定仅有四条,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是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第一次对民事抗诉制度作出的立法修改,对我国现行民事抗诉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对民事抗诉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自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以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民事抗诉制度均给予了相当大的关注。关于我国民事抗诉制度是存是废、是弱化还是加强的激烈争论一直没有间断。我国现行民事抗诉制度是在当前客观现实需要的土壤中产生的,在我国现行的立法框架和司法现状的背景下,其存在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民事抗诉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预防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维护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看到的是,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抗诉制度虽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细究这一制度,仍然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抗诉作出了细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但是并没有全面解决检法两家在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民事抗诉制度的立法完善仍是当前的紧迫课题。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民事抗诉制度的立法完善,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明确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抗诉的范围;第二,建立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的权力保障机制;第三,完善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程序;第四,建立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制约机制。
郭妍琼[8](2011)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在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中,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是一项较为薄弱的业务工作。从现实的法制建设方面而言,这项工作在民事司法工作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对维护法制,推进司法公正,确立司法工作的权威和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该制度设立以来一直都受到各方面的挑战,引发了各种争论和检、法两家的不断冲突。这当然有理论上、认识上的原因,但该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不规范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这就需要更多的在理论上对这项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工作经验。2007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检察监督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在制约法院审判权的滥用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发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对这项制度的规定还较为粗疏,导致现阶段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运行显得不尽如人意,不能满足人们的期望值。基于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时代变迁和法治环境改善的大背景下,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诸如在理论基础方面的单一僵化、制度设计方面仅有抗诉权独木支撑等等,必须予以改变。本文正是基于此,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和具体的实施方案。本文首先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历史沿革、法理基础进行了分析,阐述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实意义。结合国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横向类比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前苏联法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以期对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有所借鉴。然后概括了目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困境并且对此进行了思考研究,对我国目前民事检察监督的制度缺陷、实践僵局进行了分解。最后对现有制度框架内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并从制度完善和实践补充的层面上进行了重构思考。
印仕柏[9](2010)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研究》文中指出传统民事诉讼理论认为,民事审判是两造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活动。在这样一种权利(力)、义务关系中,检察机关似乎难有立身之地,但由于起诉主体的缺失导致公共利益不能及时保护、法官裁判权力失范导致两造对抗事实上的不平等,也就产生了民事诉讼中配置检察权的实践需要。现在的问题是,理论和实务界对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依据、程序等问题分歧较大。因此,探究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的依据、确立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类型和规范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方法、规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对这一课题进行分析,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的内涵及依据。该章首先通过界定检察权配置的内涵和分析现行民事诉讼法检察权配置的特点,为后文检察权配置和程序设计的论述提供一个基本的范围。文章认为,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就是解决如下几方面的问题: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要配置哪些权力?这些权力与当事人诉权以及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关系如何?民事诉讼中检察权如何行使?同时,还分析了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的宪政依据、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等。第二章不同政体下民事检察权配置比较研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章通.过比较研究方法,系统梳理专制政体、民主政体和代表会制等不同政体国家中民事检察权的内容,探究不同政权组织形式下,民事诉讼中检察权与当事人诉权、人民法院审判权如何配置与协调,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提供借鉴。第三章民事检察权配置的基本原则及与相关范畴的关系。在分析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的内涵、依据和目的后,本章提出了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服从法制统一原则、权力制衡原则、责权明晰原则、诉讼经济原则。并用上述原则指导检察权与诉权、检察权与审判权两对基本范畴关系的协调,为构建科学、合理的民事检察法律关系打下坚实的基础。第四章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的确立和程序设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转型,传统的当事人适格、诉讼利益理论满足不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已取得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认可。本章除了探讨确立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的必要性问题外,较为精细地设计了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的基本程序,让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落到实处,有章可循。第五章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合理配置与程序完善。现行民事诉讼法已经配置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但已有监督权监督范围狭窄、监督程序模糊并且监督效果不到位。本章认为,应针对不同的监督对象采取不同的监督措施,对法院的裁判行为可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仍采抗诉方式监督;对不可通过再审予以纠正的违法行为,可通过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或复查决定等方式予以监督;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可通过提请惩戒方式进行监督。
魏建文[10](2007)在《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反思与立法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行民事检察监督缘于立法缺陷,制度不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本文结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一些构想。
二、论民事检察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民事检察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论文提纲范文)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六、民事再审制度的前期探索 |
第一章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统一立法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起步 |
一、法院决定再审权扩大 |
二、检察院抗诉失权 |
三、当事人申诉权确立 |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一、法院办案压力剧增 |
二、检察院抗诉权得不到保障 |
三、当事人“申诉难”现象突出 |
第二章 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出台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改 |
一、法院决定再审权弱化 |
二、检察院抗诉制度法典化 |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确立 |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一、法院处理来信来访案件数量不断增多 |
二、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出现 |
三、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持续 |
第三章 2007年《民事诉讼法》局部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补充 |
一、法院决定再审程序规范化 |
二、检察院抗诉权扩大化 |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细化 |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一、上一级法院办案压力增大 |
二、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严重 |
三、当事人“再审滥”现象加剧 |
第四章 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 |
一、法院决定再审权得到保障 |
二、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得到强化 |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权规范化 |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一、法院、检察院公权力之争缓解 |
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 |
三、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情况缓解 |
第五章 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总结与思考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的特点 |
一、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权稳固不变 |
二、检察院抗诉再审权不断扩大 |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中国式”诉权化 |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与发展 |
一、关于法院决定再审权的研究与发展 |
二、关于检察院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与发展 |
三、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研究与发展 |
第三节 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 |
一、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权存废之思考 |
二、检察院依法行使抗诉权存废之思考 |
三、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之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1章 民事检察建议的概念、分类及功能 |
1.1 民事检察建议的概念 |
1.1.1 检察建议的概念 |
1.1.2 民事检察建议的概念 |
1.2 民事检察建议的分类 |
1.2.1 依启动方式为标准 |
1.2.2 依照监督对象为标准 |
1.3 民事检察建议的功能 |
1.3.1 有利于两院良性互动 |
1.3.2 同级监督有利于民事检察监督效率的提升 |
1.3.3 有利于检察监督体系的完善 |
第2章 民事检察建议与其他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比较 |
2.1 民事检察监督的体系构成 |
2.2 民事检察建议与诉讼型检察监督方式的比较 |
2.2.1 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适用主体 |
2.2.2 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适用范围 |
2.2.3 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法律效力 |
2.2.4 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具体实施程序规则 |
2.3 民事检察建议与非诉型检察监督方式的比较 |
2.3.1 民事检察建议与纠正违法通知书 |
2.3.2 民事检察建议与检察意见 |
第3章 我国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践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实证分析 |
3.1.1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之实证数据分析 |
3.1.2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之实证案例分析 |
3.2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存在的困境及其分析 |
3.2.1 立法上缺乏明确的规定 |
3.2.2 实践运行中存在现实障碍 |
3.2.3 配套机制上缺乏适当的保障性措施 |
第4章 完善我国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对策 |
4.1 完善民事检察建议的立法建议 |
4.1.1 细化民事检察建议的监督范围 |
4.1.2 明确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再审 |
4.1.3 完善检察建议的回复机制 |
4.2 完善民事检察建议的实施机制 |
4.2.1 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 |
4.2.2 开展系统内部的培训交流 |
4.2.3 实施质量监督评查与考核奖惩机制 |
4.2.4 大力推广专家委员会制度 |
4.3 完善民事检察建议相关配套机制 |
4.3.1 完善报送备案机制 |
4.3.2 完善调查核实权 |
4.3.3 完善争议解决与救济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及应用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沿革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
一、清末民事检察制度的萌芽 |
二、中华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三、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民事检察制度 |
四、建国初期的民事检察制度 |
五、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 |
一、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 |
二、监督范围日趋全面 |
三、监督方式日趋多元 |
四、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 |
第三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特点 |
一、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 |
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 |
三、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
四、制度内容渐趋完备 |
五、制度成效日益显现 |
第二章 比较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三、前苏联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的启示 |
一、应当注意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国情背景和发展沿革 |
二、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 |
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
四、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 |
五、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 |
一、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 |
二、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三、为了健全完善民事检察制度 |
四、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五、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第二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一、权力制衡理论 |
二、司法公正理论 |
三、司法民主理论 |
四、公益保护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
二、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 |
三、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 |
四、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 |
五、更好的保障民事法律正确实施 |
六、更好的促进民事检察职能完善 |
第四章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实践困境 |
第一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督范围日益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 |
二、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 |
三、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差距 |
第二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监督权能配置失衡 |
二、监督程序设置失当 |
三、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 |
一、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 |
二、促进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优化 |
三、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发挥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路径 |
第一节 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 |
一、观念的刑民转换 |
二、理论的不断创新 |
第二节 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 |
一、外在型监督模式是现实需要的必然选择 |
二、内在型监督模式是可能的发展路径 |
第三节 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 |
一、实然对应然的偏离 |
二、应然对实然的反应及改革 |
第四节 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 |
一、完善民事抗诉监督事由 |
二、合理规范的设置民事抗诉程序 |
三、改造“上级抗下级审”的抗诉程序 |
第五节 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 |
一、充分保护了诉权 |
二、充分实现了申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三、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安定 |
四、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
第六节 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案件 |
二、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
三、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等破坏经济秩序的民事案件 |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重大民事案件 |
第七节 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 |
一、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调阅案卷材料权 |
二、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三、赋予检察机关出席再审法庭的庭审监督权 |
第八节 完善保障机制 |
一、明确相关职责权限 |
二、强化民事检察队伍建设 |
三、完善省级检察院人财物统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选题的意义 |
1.1.1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调查核实权长期存在争议 |
1.1.2 如何妥善运用权能,存在许多难题需要探究 |
1.1.3 违法行为调查的起源、作用、运行等问题值得研究 |
1.2 研究现状分析 |
1.2.1 主导性观点逐渐形成 |
1.2.2 成果数量多,但专门研究居少 |
1.2.3 具体制度、具体规则认识差异大 |
1.2.4 本文初步考量 |
1.3 研究目的、方法及价值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价值 |
第2章 调查核实权的本体论阐释 |
2.1 调查核实权概念阐释及辨析 |
2.1.1 调查核实权的概念阐释 |
2.1.2 实施主体 |
2.1.3 行使对象 |
2.2 调查核实权的特征、功能探析 |
2.2.1 调查核实权的特征探讨 |
2.2.2 调查核实权的功能剖析 |
2.3 调查核实权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
2.3.1 合法原则 |
2.3.2 比例原则 |
2.3.3 效益原则 |
2.4 关联术语辨析 |
2.4.1 调查核实与法院调查取证 |
2.4.2 调查核实与律师调查取证 |
2.4.3 调查核实与法官职务犯罪侦查、违法行为调查 |
第3章 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核实权配置的历史沿革 |
3.1 新中国早期阶段可资借鉴的立法内容规范 |
3.1.1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 |
3.1.2 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3.2 法制恢复阶段可资借鉴的相关规范及实践 |
3.2.1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3.2.2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 |
3.2.3 1990年《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
3.2.4 1991年民诉法相关规范剖析 |
3.2.5 1992年《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 |
3.3 强化发展阶段的相关规范及实践 |
3.3.1 1993年高检院授权民事检察部门直接行使法官职务犯罪侦查权 |
3.3.2 1999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 |
3.3.3 2001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
3.4 结构调整阶段的调查核实规范剖析 |
3.4.1 2011年《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
3.4.2 2011年民诉法修改草案(法工委征求意见稿) |
3.4.3 2012年新修订民诉法相关条款 |
3.4.4 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剖析 |
第4章 调查核实权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类型化剖析 |
4.1 调查核实权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具体运用 |
4.1.1 调查核实权在抗诉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
4.1.2 调查核实权在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
4.2 调查核实权在审判违法行为监督中的具体运用 |
4.2.1 调查核实权在违法送达监督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
4.2.2 调查核实权在违法保全监督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
4.2.3 调查核实权在其他审判违法监督案例中的运用 |
4.3 调查核实权在执行监督程序中的具体运用 |
4.3.1 调查核实权在执行裁定决定违法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
4.3.2 调查核实权在执行实施行为违法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
4.3.3 调查核实权在怠于执行违法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
4.4 调查核实权在发现虚假诉讼、职务犯罪的运用 |
4.4.1 调查核实权在发现职务犯罪中的运用 |
4.4.2 调查核实权在发现虚假诉讼中的运用 |
第5章 调查核实权构造和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
5.1 调查核实权构造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5.1.1 《办案规则》在调查取证权配置上存在的不足 |
5.1.2 《监督规则》在调查核实权配置上存在的不足 |
5.2 调查核实权运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5.2.1 内生性方式方法有限,尚不足以适应实践需求 |
5.2.2 系统性整合不够,运行环境差强人意 |
5.2.3 地区之间好恶不均,使用频度差异较大 |
5.2.4 存在着乱作为、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
第6章 调查核实权制度的整合和完善 |
6.1 关于调查核实权相关称谓的归纳整理 |
6.1.1 确立民事诉讼违法行为调查权的合理性 |
6.1.2 摒弃民事检察部门直接行使初查权侦查权的用法 |
6.1.3 实现再审型调查核实权能的适度强化 |
6.2 调查核实权具体手段规则的优化整合 |
6.2.1 调卷核实规则的合理化设置与运用 |
6.2.2 询问核实规则的合理化设置与运用 |
6.2.3 勘验鉴定核实规则的合理化设置与运用 |
6.2.4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核实规则的完善 |
6.3 调查核实权约束制衡机制的完善 |
6.3.1 恪守客观公正义务,维护诉讼诚信原则 |
6.3.2 强化权利保护观念 |
6.3.3 强化权力制衡约束 |
结语 |
附录:民事检察办案运用调查核实权情况实务调研提纲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 ——以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适用为视点(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新《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民事抗诉制度概述 |
(一)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相关法律依据的历史演变 |
(二)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完善民事抗诉制度的相关规定 |
(三)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抗诉制度修改的原因分析 |
二、新《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民事抗诉制度的监督理念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 |
(二)民事抗诉制度的具体规定不能充分的指导实践 |
(三)民事抗诉制度的实践运行仍然存在现实的困难 |
三、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一)进一步完善民事抗诉制度的必要性 |
(二)进一步完善民事抗诉制度应当遵循的监督理念和原则 |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具体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抗诉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引出 |
二、研究意义与方法 |
三、研究现状 |
四、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本体论——抗诉权是什么 |
第一节 抗诉权的基本内涵 |
一、抗诉权的概念 |
二、抗诉权的构成要素 |
三、抗诉权的本质属性 |
第二节 抗诉权的历史渊源 |
一、我国抗诉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前苏联与俄罗斯抗诉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三、欧美国家抗诉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三节 我国抗诉权的法律渊源 |
一、宪法 |
二、组织法 |
三、三大诉讼法 |
四、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
第二章 认识论——抗诉权如何定位 |
第一节 抗诉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横向定位 |
一、抗诉权与审判权 |
二、抗诉权与行政权 |
第二节 抗诉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纵向定位 |
一、抗诉权与检察权 |
二、抗诉权与公诉权 |
三、抗诉权与刑事二审抗诉权 |
第三节 抗诉权与公民诉权 |
一、诉权的界定及特征 |
二、抗诉权与诉权的关系 |
第三章 价值论——抗诉权何以正当 |
第一节 抗诉权的法理基础 |
一、法律监督理论 |
二、公权救济理论 |
第二节 抗诉权的文化基因 |
一、司法终审观念缺失的传统 |
二、“崇公抑私”的传统法律文化 |
第三节 抗诉权的现实依据 |
一、基于审判权滥用之忧虑 |
二、基于审判人员专业素养之忧虑 |
三、基于司法监督效果之忧虑 |
第四章 实践论——抗诉权如何运行 |
第一节 抗诉制度的基本概况 |
一、抗诉制度的基本程序设计 |
二、抗诉制度运行的总体特点 |
三、抗诉制度运行的积极效果 |
第二节 抗诉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抗诉的制度配置不合理 |
二、抗诉的办案程序不完善 |
三、抗诉的保障措施不力 |
第三节 抗诉权运行中的困境 |
一、困境之一:有错必纠能否成为抗诉权运行的前提 |
二、困境之二:抗诉权与审判独立是否不可兼容 |
三、困境之三:抗诉权是否动摇裁判的既判力 |
第五章 发展论——抗诉权运行如何完善 |
第一节 宏观层面:培育抗诉权运行新理念 |
一、影响抗诉权运行的不良观念 |
二、把握抗诉权运行的总体价值目标 |
三、树立抗诉权运行的新理念 |
第二节 中观层面:重塑抗诉权运行之原则 |
一、抗诉权运行的有限监督原则 |
二、抗诉权运行的超然性原则 |
三、抗诉权运行的终极性原则 |
第三节 微观层面:完善抗诉权运行机制 |
一、抗诉权主体的完善 |
二、抗诉权运行程序的完善 |
三、与抗诉权运行有关的配套机制制度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情况 |
后记 |
(7)论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抗诉制度的存废之争及现实意义 |
(一) 民事抗诉制度的存废之争 |
(二) 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 |
二、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一)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抗诉制度的影响 |
(二) 修改后的民事抗诉制度的立法缺陷 |
三、完善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建议 |
(一) 明确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抗诉的范围 |
(二) 建立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的权力保障机制 |
(三) 完善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程序 |
(四) 建立民事抗诉的制约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 |
1.1 民事检察监督的发展历程 |
1.1.1 准备起步阶段 |
1.1.2 发展提高阶段 |
1.2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之法理基础 |
1.2.1 宪政体制 |
1.2.2 权力制衡 |
1.3 民事检察监督之意义 |
1.3.1 提起抗诉 |
1.3.2 化解社会矛盾 |
1.3.3 监督法官违法违纪行为 |
第二章 国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比较考察 |
2.1 国外民事检察监督体制的模式 |
2.1.1 前苏联模式 |
2.1.2 法国模式 |
2.1.3 德国模式 |
2.1.4 日本模式 |
2.1.5 英美模式 |
2.2 国外民事检察监督的一般方式 |
2.2.1 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
2.2.2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 |
2.2.3 提起抗诉或者抗告 |
2.2.4 其他方式 |
2.3 国外民事检察案件的范围 |
2.3.1 概括式规定 |
2.3.2 列举式规定 |
2.3.3 双轨制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困境及思考 |
3.1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困境 |
3.1.1 立法缺失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 |
3.1.2 检察机关内部缺陷制约监督发展 |
3.1.3 检法理论分歧掣肘监督功能 |
3.2 民事检察监督困境的思考 |
3.2.1 检察宪政理论还需进一步深化 |
3.2.2 消除理论分歧发挥民事检察监督的功能 |
第四章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
4.1 完善民事抗诉再审制度 |
4.1.1 以全面监督理念界定民事抗诉的对象范围 |
4.1.2 健全抗诉权行使机制 |
4.1.3 对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程序进行科学设计 |
4.2 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办案机制 |
4.2.1 改革办案模式 |
4.2.2 加强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 |
4.2.3 建立“抗诉后监督机制”,全面强化抗诉监督效果 |
4.3 完善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背景和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3 论文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0.3.1 论文研究方法 |
0.3.2 论文结构安排 |
第1章 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的内涵及根据 |
1.1 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概述 |
1.1.1 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的内涵 |
1.1.2 民事诉讼中检察权运行的主要特点 |
1.2 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的根据 |
1.2.1 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的宪政根据 |
1.2.2 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的法理根据 |
1.2.3 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的现实根据 |
第2章 不同政体下民事检察权配置比较研究 |
2.1 专制政体下的民事检察权配置 |
2.1.1 绝对专制政体下的民事检察权配置 |
2.1.2 有限专制政体下的民事检察权配置 |
2.2 民主政体下的民事检察权配置 |
2.2.1 君主立宪制政体下的民事检察权配置 |
2.2.2 民主共和制政体下的民事检察权配置 |
2.2.3 代表大会制政体下的民事检察权配置 |
2.3 不同政体下民事检察权配置比较分析及对我国之借鉴 |
第3章 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配置原则及与相关范畴的关系 |
3.1 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的基本原则 |
3.1.1 服务于法制统一原则 |
3.1.2 公共利益的保护原则 |
3.1.3 责权明晰原则 |
3.1.4 诉经济率原则 |
3.2 民事检察权配置——民事检察法律关系构建 |
3.2.1 民事检察法律关系概述 |
3.2.2 民事检察法律关系的内容 |
3.3 检察权与诉权的关系 |
3.3.1 诉权的基本问题 |
3.3.2 诉权在诉讼中的具体形式 |
3.3.3 检察权与诉权的关系 |
3.4 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
3.4.1 审判独立的内涵 |
3.4.2 审判独立与检察监督的关系 |
3.4.3 和谐审检关系的构建 |
第4章 民事检察起诉权的确立与程序设计 |
4.1 民事检察起诉权配置的法理争鸣 |
4.1.1 否定论 |
4.1.2 肯定论 |
4.1.3 评析 |
4.2 民事检察起诉权配置的必要性 |
4.2.1 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 |
4.2.2 司法能动与权力制约的需要 |
4.2.3 诉讼代表的需要 |
4.3 民事检察起诉权的具体配置 |
4.3.1 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 |
4.3.2 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
4.3.3 审查起诉的程序 |
4.3.4 调查取证权 |
4.3.5 免于反诉权 |
4.3.6 调解与和解权 |
第5章 民事诉讼监督权的完善与程序改革 |
5.1 抗诉权 |
5.1.1 民事抗诉权的运行情况分析 |
5.1.2 抗诉案件受理程序的完善 |
5.1.3 检察机关审查抗诉案件程序的完善 |
5.1.4 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程序的完善 |
5.2 纠正违法权 |
5.2.1 纠正违法权概述 |
5.2.2 纠正违法权启动程序的完善 |
5.2.3 纠正违法权的保障程序 |
5.3 提请司法惩戒权 |
5.3.1 提请司法惩戒权的内涵与特征 |
5.3.2 我国法官惩戒制度存在的问题 |
5.3.3 我国提请司法惩戒制度的建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反思与立法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 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检察机关自身重视不够, 监督角色不到位 |
(2) 立法纰漏, 导致司法实务难以操作 |
(3) 抗诉程序繁琐, 效率低下, 成本较高 |
(4) 抗诉缺失立案标准, 当事人难以获得平等救济 |
二 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构想 |
1.修改民事诉讼法, 增设“民事检察监督”一节 |
2.接受抗诉法院应直接或指定异地法院审理案件 |
3.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和执行程序的抗诉权 |
4.明确检察员“监诉人”的法律地位与其法庭坐席 |
5.案件再审后, 检察机关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 |
三 结 语 |
四、论民事检察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论文参考文献)
-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研究(1978-2018)[D]. 杨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研究[D]. 叶航. 河北大学, 2020(03)
- [3]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D]. 金石. 吉林大学, 2019(02)
- [4]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D]. 李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2)
- [5]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 ——以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适用为视点[D]. 刘红美.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
- [6]我国抗诉权研究[D]. 龙婧婧. 武汉大学, 2013(07)
- [7]论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D]. 许瑞华. 安徽大学, 2011(06)
- [8]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D]. 郭妍琼. 太原科技大学, 2011(10)
- [9]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研究[D]. 印仕柏. 湘潭大学, 2010(04)
- [10]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反思与立法重构[J]. 魏建文.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