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完全可以介入“黑哨”(论文文献综述)
曾海贝[1](2019)在《构建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问题研究 ——以完善对“假球”的刑法规制为切入点》文中研究表明从早期的中国足协副主席谢亚龙到“金哨”陆俊的锒铛入狱,再到当下的国家花样游泳领队俞丽、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被提起公诉,中国体坛过去30年虽然取得了非常辉煌的成绩,但各类腐败乱象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体育界高层腐败问题触目惊心,据相关媒体透漏,收受贿赂、操纵比赛、金牌内定等,赛事成了官员“中饱私囊”的“利器”。我国体育运动朝着职业化、市场化发展至今,体育腐败问题就一直困扰着各项体育联赛,在众多体育项目中,足球界的“假球”问题尤为严重。“假球”的盛行无疑会降低我国的竞技体育水平。“假球”包含为了赌球而操控比赛以及收受贿赂而操纵比赛的行为,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只追究了行为人之间的贿买行为,而没有看到为了赌球而操控比赛其实质是一种诈骗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此外,由于特殊国情所致,体育协会与体育俱乐部和一些国家机关及国企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某些机构中的人员在参与非法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时,对其身份的认定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鉴于此,文章展开了对非法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刑法适用问题的探讨。论文包括四部分:第一章对“假球”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以往的研究中,不少人混淆了“假球”、“黑哨”和赌球的关系,文章认为黑哨只是假球的一种手段行为。而赌球一旦涉及操控比赛的行为,也是一种假球。第二章以“假球”行为的法律规制为重点来进行展开,其中第一二节介绍了我国对于假球行为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第三节主要对于我国对假球行为的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进行了辨析,我国是以贿赂犯罪定性“假球”案件,有“重反腐,轻打假”之嫌。第三章以“假球”行为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及启示为题目,在每一节里展开介绍了如美国、英国、意大利、巴西、德国等体育强国或足球列强对于体育贿赂犯罪或假球行为的治理方式,并提出值得借鉴之处。第四章提出了构建“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从新设假球罪名的理论基础、具体路径、犯罪构成、刑法的适用四个方面来进行展开。
席晓婷[2](2016)在《足球裁判“黑哨”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1994年中国开展首届职业足球联赛开始到现在,足球职业化顺应了世界发展趋势,同时,其进程带动了足球事业的进步、体育产业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繁荣。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以足球领域为代表,出现了足球裁判“黑哨”行为事件,冲击着体育行业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仅干扰体育比赛的顺利进行,而且还损害裁判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法律的权威,使我国在国际体育领域的声誉受到影响。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根据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足球裁判“黑哨”行为的刑法规制进行了研究。足球裁判“黑哨”行为是足球裁判利用担任比赛裁判员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取比赛参加者或相关人员的财物,为提供利益一方谋利,故意违背比赛规则,造成另一方利益受损的行为。当前的现有规制有行业内部治理、外部行政监管和刑法规制三种,但研究后发现前两种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已经不足以规制这种行为。因此,着重对足球裁判“黑哨”行为的刑法规制进行研究,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案件和不同学说的对比分析得出刑法规制存在的焦点问题,结合国外足球裁判“黑哨”行为刑法规制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足球裁判“黑哨”行为刑法规制的建议。
谷鹏程[3](2016)在《足球黑哨治理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竞技体育产业逐步走向商业化的发展模式,为了谋取非法的经济效益,很多裁判违反比赛规则对足球等比赛活动进行虚假裁决,吹黑哨等弄虚作假的现象层出不穷,不仅严重扰乱了体育竞技市场的稳定,也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使外界对整个体育行业产生怀疑。针对社会上出现的这种现象,借助于法律手段对吹黑哨等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对吹黑哨等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定刑,从立法的角度找出竞技体育比赛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对黑哨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这对于发现有效的应对策略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比赛的公正、公平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理论上,根据操控比赛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种,第一是违反比赛纪律的操控行为;第二是一般的违法行为;第三是严重的违法操纵行为。根据参与操控比赛的人数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是个人操纵行为,第二是及共同操纵行为,在对操纵行为分类的基础上能够得出来其科学的含义。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外界客观环境的影响,人们对操纵比赛的理解仅停留在违法犯罪的层面,鉴于此,引入严重违法操纵行为这一概念就显得十分必要。然而,纵观当前的刑事立法,还缺乏相应的条款对操纵比赛的行为进行规制,因此,按照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不能对个人操纵比赛的行为给予刑事制裁。在共同操纵的情形下,我国刑法中对相应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例如,在现有的刑事立法中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等。鉴于足球裁判不公,吹黑哨等违规操纵比赛现象的严重性,有必要运用司法手段介入其中。然而,司法机关的介入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就需要对操纵行为进行犯罪分析,必须在刑法中对吹黑哨等行为进行规制,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定刑设置,否则司法手段便无用武之地。此外,刑法上对国家工作人员含义的界定和普通民众对该含义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实践中我国足球协会具有两个方面的属性,不仅具有官方协会的特点,还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必须对裁判这一身份进行合理的定性,否则会造成对其行为定罪的困难。另外,对操纵比赛行为定罪量刑往往还涉及到共犯的问题以及具体的犯罪罪名,例如,渎职罪等,这些都需要进行相应具体的研究分析。对操作比赛等违规行为进行刑法上的犯罪分析是十分必要的,不仅能够净化体育竞争市场的“空气”,为公平、公正比赛奠定坚实的法律保障,还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树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吕伟[4](2013)在《体育贿赂犯罪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商业化、职业化对体育运动的影响,体育领域内的各种异化现象频现于运动赛场。体育贿赂犯罪是继兴奋剂、赛场暴力、体育歧视问题之后,对体育运动危害最大、影响最深的异化行为。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本文在充分考察国内外理论研究现状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体育贿赂犯罪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探讨,初步形成了体育贿赂犯罪研究的理论体系与基本结构。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附录3个部分。引言部分对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的研究动态、研究方法和本文的整体结构进行了说明。正文共分5章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界定了体育贿赂犯罪的基本内涵。首先,本文对体育贿赂犯罪现象进行历时性的系统梳理,确立了以问题为中心的研究路径。其次,对体育贿赂犯罪概念的构成要素体育和贿赂进行了概念辨析和内涵界定,进而为明确体育贿赂犯罪的概念和内涵奠定了基础。其次,分析体育贿赂犯罪的行为特征,把握该行为的犯罪特点。再次,在体育贿赂犯罪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依据类型化的划分标准,将体育贿赂犯罪分为竞赛型贿赂和非竞赛型贿赂两大类。其中,竞赛型贿赂之下又划分为赌博型贿赂和非赌博型贿赂两种。非竞赛型贿赂之下划分为申办比赛贿赂、竞选管理者贿赂和参赛资格贿赂三种。第二章分析了体育贿赂犯罪的原因。首先,梳理犯罪成因的一般理论,对古典犯罪学派、实证犯罪学派、当代犯罪学派的犯罪原因理论进行分析和比较。其次,以理性选择理论为基础,从微观层面探讨体育贿赂犯罪的成因。体育贿赂犯罪人在作出选择的时候,乃基于成本与收益的考量,当成本-利益>0,行为人选择受贿,当成本-利益<0时,行为人放弃犯罪。最后,当体育贿赂犯罪处于高回报、低风险的时候,贿赂动机就会受到刺激,体育贿赂犯罪就会大量发生;反之,当体育贿赂犯罪处于低回报、高风险的时候,贿赂动机则会被抑制,犯罪就会被控制。第三章研究了体育贿赂犯罪防控机制问题。本章通过对体育贿赂犯罪防控机制的构建,笔者从古典犯罪学派、实证犯罪学派和现代犯罪学派防控理论出发,阐述体育贿赂犯罪的理论依据。基于犯罪多因性成罪因素,提出在刑罚等硬性控制之外,利用各种社会组织的控制手段,与国家硬性的法律防控共同构筑综合性的防控体系。其次,对于体育贿赂犯罪防控机制的构建,主要从两个层面来进行。第一,体育组织防控体系。主要包括构建专职防控机构、制定防控组织规范、实施体育组织教育和进行早期的监督和预警。第二,国家防控体系。主要包括法律制度、行政与司法机构防控、公民社会的监督。最后,体育贿赂犯罪防控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方式:一、健全体育法制,合理规范体育行政权力。主要可以从体育组织内部法制建设和国家法律体系建设两个方面进行。二、完善体育管理运作机制。三、增大体育贿赂成本,罪刑均衡处罚。四、加大教育力度,培养警示意识和处置能力。第四章说明了体育贿赂犯罪的立法模式。首先,对美国联邦和州两个层而进行归纳和分析。在联邦层面,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体育贿赂法,作为防控体育贿赂犯罪的专门立法,而作为与贿赂犯罪有关的刑事立法,如《海外腐败行为防止法》等立法,则起到了补充适用联邦体育贿赂法的作用。在州层面,现有16个州参照《模范刑法典》制定了与体育贿赂犯罪相关的罪名,主要存在欺诈罪、贿赂罪和赌博罪三种定罪方式。其次,对欧洲各国刑事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本文依据定罪模式的不同,将体育贿赂犯罪的定罪分为刑法典模式、附属刑法模式、单行刑法模式三种。其中,采取刑法典模式的国家,又可以分为三种定罪方式,即贿赂罪立法模式、诈欺和背信罪立法模式和混合成罪立法模式。采取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国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在体育法律中规定贿赂犯罪调整体育贿赂犯罪,例如意大利、葡萄牙。另一种是在体育法律中专门规定体育犯罪的国家,例如塞浦路斯、希腊等国。采取单行刑法立法模式的国家主要是英国。英国通过制定贿赂法令、欺诈法令和赌博法令来规制体育贿赂犯罪,针对不同的体育贿赂犯罪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处罚。最后,对日本、南非和台湾地区的刑事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第五章探讨了我国体育贿赂犯罪的特殊问题。首先,本章以历史为主线,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让球”到职业化改革后产生的“假球”、“黑哨”和“赌球”,归纳出我国特有的举国体育体制模式下,体育贿赂犯罪现象的生成归因。其次,从犯罪的客观方而和主观方面,阐述和分析体育贿赂犯罪的具体成因。再次,通过对龚建平案与陆俊案的比较分析,笔者就裁判员受贿吹“黑哨”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进行了逻辑推理和法律分析。在龚建平案中,由于没有立法依据,裁判员受贿属于当罚而不可罚的行为,因此,依据罪刑法定原则,龚建平收受贿赂不构成犯罪。在陆俊案中,由于《刑法修正案(六)》已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裁判员可依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定罪处罚。最后,就我国体育贿赂犯罪的完善措施,从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体育贿赂犯罪的规范体系、监督与防控机制,教育措施四个方面进行了构建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体育贿赂犯罪做理论铺垫。附录部分是对体育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的归类总结,以便于研究的查找和借鉴。
刘蕊[5](2012)在《竞技体育的刑法规制》文中研究说明奥林匹克的诞生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竞技体育也随之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如今,竞技体育商业化程度之高是前所未有的,从而引发的竞技体育犯罪或是准犯罪问题之多亦是前所未有的。目前我国学术界在对于刑法是否应当介入体育领域内进行刑法规制问题上始终莫衷一是。不少学者认为,鉴于体育行业自身的特殊性,体育领域内的“黑色现象”应当由体育行业内部进行处理,而不应当由刑法介入调控。然而,假球、黑哨、兴奋剂等体育违法行为的愈演愈烈,体育内部处罚的失灵,从另一方面也预示着刑法介入体育领域将势在必行。本文试图从竞技体育的法律地位及其刑法问题入手,对当前中国竞技体育领域内突出的“黑哨”、“兴奋剂”、“暴力伤害”问题为例进行重点的梳理。通过世界各国对竞技体育刑法规制的借鉴,具体讨论此三种竞技体育违法行为的特殊表现及其规制,以期在理论上对刑法的介入提供一定的帮助。笔者将此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竞技体育的法律含义及其社会地位。该部分主要论述竞技体育的法律含义、社会地位及其自身特点,以期从宏观上对竞技体育的刑法介入做理论上的铺垫。第二部分为竞技体育中的刑法保护问题及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该部分主要论述刑法在介入竞技体育领域时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一部分以及第二部分可以视为本文的总论部分,重点为其后的个罪分析提供理论铺垫和支持。第三部分为我国竞技体育严重危害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此部分笔者仅以目前最为常见的黑哨犯罪、兴奋剂犯罪、竞技中暴力行为为例,对此三类违法行为的现状、成因、违法性内涵等方面做具体的分析。第四部分为对他国刑法规制的借鉴以及我国刑法对竞技体育的规制。此部分是在第三部分对黑哨、兴奋剂以及暴力伤害行为的理论分析基础上,借鉴他国的相关规定做出的对此三类行为在刑法规制方面的几点思考。后两部分可以视为本文的分论部分,在对个罪的理论分析基础上,力求找到我国刑法规制的方法和切入点,以期对我国竞技体育刑法规制研究做出一份贡献。
张彩红[6](2011)在《竞技体育犯罪法律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竞技体育是以竞技比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成绩为目标的体育活动。然而,竞技体育在逐步现代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进程中尤其是近年来其犯罪问题逐渐显现,当下足坛掀起的“反赌风暴”即为例证。这些竞技体育犯罪行为严重践踏了“公平、公正、公开”的体育精神,亵渎了体育本质,危害了运动员身心健康,给竞技体育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探研解决这些犯罪行为的思路及其对策成为当务之急。由于体育领域尤其是竞技体育法治化程度较低,导致许多犯罪行为游离于法律之外。当下中国正在积极推行依法治国,发挥法律在各领域的职能责无旁贷。本文在法治理念指导下,首先,从犯罪学角度科学界定了竞技体育犯罪的内涵,从而确定研究范围,认为竞技体育犯罪包括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体育越轨行为。其行为主要包括体育暴力、体育贿赂、体育赌博以及使用兴奋剂行为等等。其次,从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方面分析了竞技体育犯罪的原因。体制改革产生的漏洞、文化冲突、道德教育萎缩以及忽视教育是竞技体育犯罪产生的主要社会原因;直接成本低、机会成本小、惩罚成本低而收益高是竞技体育犯罪不断增长的主要原因;实体法不完善以及程序法缺陷是竞技体育犯罪的法律原因。解决中国体育运动的法律问题,不能不参考外国的相关体育法律实践。考察了美国对于体育贿赂、体育赌博、英国对于体育暴力、德国对于体育贿赂、意大利对于体育暴力和使用兴奋剂等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的法律实践,得出:完善的法制、司法的强力介入、有力的监督以及加强行业自律是治理竞技体育犯罪的成功经验。再次,对我国竞技体育犯罪现状及其法律治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虽然我国竞技体育犯罪法律治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立法投入不足、治理机制不协调、治理能力弱等主要问题。最后,从工作实践和考察视角出发,结合竞技体育犯罪规律和特点,借鉴国外法律治理经验,提出竞技体育犯罪治理的理念与对策:要从完善体育法律体系、强化行政执法控制、健全司法介入制度、加强法治教育等方面提升竞技体育犯罪治理的成效。
朱晓军[7](2011)在《高官的良心》文中认为引言2010年3月1日,中国足协原副主席南勇、杨一民和裁判委员会原主任张健强等被批捕。同年10月5日,前中国足协副主席谢亚龙、前裁判委员会主任李东生和前国足领队蔚少辉又被批准逮捕。陆俊、黄俊杰、周伟
龙秋生[8](2010)在《依法治理黑哨探讨》文中认为体育腐败现象的存在和泛滥直接影响了足球运动的公信力,对俱乐部、观众、体育事业乃至国家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杜绝诸如"黑哨"等体育腐败现象,创造体育事业良好发展环境,必须法治建设。
李建玲[9](2008)在《足坛“黑哨”刑法定性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归纳我国刑法学界对足坛"黑哨"刑法定性的3种代表性意见,即无罪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说;受贿罪说。对"黑哨"进行刑法分析,认为:基于中国足协的特殊地位,由其指派的裁判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从"黑哨"的行为特征看,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由司法机关介入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充分发挥刑法的惩治、威慑作用,以便有效地治理"黑哨"现象。
李文[10](2006)在《竞技体育中“黑哨”行为的主体成因及其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竞技体育职业联赛的商业化运作,裁判员滥用权力、弄虚作假等“黑哨”行为已严重影响着竞技体育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据此,笔者采用文献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的研究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归纳演绎法、专家访谈法、问卷调查方法以及理论与实证分析等相结合的方法,广泛吸取中外有关“黑哨”的研究成果,从法学与体育相结合的角度,把裁判作为“自然人”,分析在现行外在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漏洞诱因下,产生具体“黑哨行为”的动机和原理,以求达到减少和控制“黑哨”行为的发生。为此,本文作者就诱发“黑哨”行为发生的利益因素、社会因素、行为个体的背景意识和心理因素进行较全面的分析和探讨,并得出:利益因素是导致“黑哨”行为发生的根本因素;我国对“黑哨”行为的认识还处于初步阶段,在“黑哨”犯罪行为的防范与处理上还显得不成熟。体育竞赛内在公平制度的缺乏和法律等监控措施的失当是我国“黑哨”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市场经济下价值观,道德观的弱化,行规、法纪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督措施不当,“黑哨”行为的侥幸心理,各俱乐部之间的利益冲突引发的“寻租”活动等也为“黑哨”犯罪主体的背景意识、心理的形成提供了外部条件;从“黑哨”行为成因的主体角度,就相关因素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黑哨”行为,从而达到更好地科学分析、预测和有效地控制“黑哨”的最终目的。本着从理论上和客观上提示其内在的因素,以及怎样消除和克服这些障碍,营造一个良好打“黑”的社会氛围,为今后各级裁
二、司法完全可以介入“黑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司法完全可以介入“黑哨”(论文提纲范文)
(1)构建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问题研究 ——以完善对“假球”的刑法规制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非法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概述 |
第一节 “假球”的概念及与黑哨、赌球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非法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成因分析 |
第三节 非法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危害 |
第二章 我国对“假球”行为的法律规制及不足 |
第一节 我国对“假球”行为的定性及法律规制发展历程 |
一、对“假球”行为主体资格认定的第一阶段..受贿罪说 |
二、对“假球”行为主体资格认定的第二阶段——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说 |
第二节 中国足球协会在治理“假球”时存在问题 |
第三节 对现行“假球”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分析 |
一、立法力度不强 |
二、现行治理方式存在法律漏洞 |
三、司法工作出现新的困难和问题 |
四、“假球”罪名适用仍有争议 |
第三章 “假球”刑法规制的域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对非法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刑法规制分析 |
一、美国联邦规制操纵比赛犯罪的体育贿赂法 |
二、对“操纵公开竞赛罪”的解读 |
三、美国各州规制操纵比赛犯罪的刑事立法特征分析 |
第二节 意大利对“假球”的刑法规制分析 |
第三节 德国对“假球”的刑法规制分析 |
第四节 域外相关刑法规制的经验及启示 |
第四章 新设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 |
第一节 新设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的理论基础 |
一、新设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具有必要性 |
二、非法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
三、非法操纵体育比赛行为不具有社会相当性 |
四、设立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对预防相关犯罪意义深远 |
五、设立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可以完善刑法的评价功能 |
六、设立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可以填补法律漏洞 |
第二节 设置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的犯罪构成 |
一、犯罪客体 |
二、犯罪主体 |
三、犯罪主观方面 |
四、犯罪客观方面 |
第四节 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的刑法适用问题 |
一、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的罪数区分 |
二、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足球裁判“黑哨”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足球裁判“黑哨”行为及规制 |
(一)足球裁判“黑哨”行为 |
1、足球裁判“黑哨”行为的出现 |
2、足球裁判“黑哨”行为的定义 |
3、足球裁判“黑哨”行为的特征 |
4、足球裁判“黑哨”行为的类型 |
(二)足球裁判“黑哨”行为的现有规制 |
1、行业内部治理 |
2、外部行政监管 |
3、刑法规制 |
二、足球裁判“黑哨”行为刑法规制中的问题 |
(一)两个案件及其引发的学术争论 |
1、两个案件 |
2、学术争论 |
(二)足球裁判“黑哨”行为刑法规制的具体问题 |
1、足球裁判“黑哨”行为司法介入问题 |
2、足球裁判“黑哨”行为刑法认定问题 |
三、足球裁判“黑哨”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域外借鉴及完善 |
(一)足球裁判“黑哨”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二)国外足球裁判“黑哨”行为刑法规制的借鉴 |
(三)我国足球裁判“黑哨”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 |
1、加大司法介入力度 |
2、完善我国受贿罪犯罪主体范围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足球黑哨治理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四 研究方法 |
五 问题的提出 |
六 文献综述 |
第一章 足球黑哨问题概述 |
第一节 足球黑哨的缘起 |
第二节 足球黑哨的域外考察 |
一 域外有关黑哨行为的立法规定 |
二 发达国家对吹黑哨的行为的处置 |
三 我国目前法律中对黑哨行为的规定 |
第二章 足球黑哨问题的立法现状评析 |
第一节 足球裁判的身份性质分析 |
一 中国足协的法律特征 |
二 中国足协的性质 |
三 中国足协和足球裁判二者间的关系 |
第二节 足球裁判的“职务”分析 |
一 我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定性 |
二 足球裁判在比赛过程中所具有的身份特征 |
三 在足球职业联赛中足球裁判执法时所处的身份关系 |
第三节“黑哨”行为的三种定罪方式 |
一 “无罪”说 |
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说 |
三 “受贿罪”说 |
第四节 我国对足球“黑哨”的定罪 |
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说”和“无罪说”不存在法律依据 |
二 对黑哨行为应以受贿罪定性 |
第三章 足球黑哨问题治理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管理机制的选择 |
第二节 规制俱乐部和裁判的行为 |
一 加强对俱乐部的管理 |
二 建立严格的俱乐部财产监察制度 |
第三节 完善相关立法 |
一 完善我国黑哨犯罪的相关规定 |
二 操纵体育竞赛行为入刑 |
三 明确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4)体育贿赂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方法 |
1 体育贿赂犯罪概述 |
1.1 体育贿赂犯罪现象的历史考察 |
1.1.1 古希腊体育赛会中的体育贿赂犯罪现象 |
1.1.2 现代体育赛事中的体育贿赂犯罪现象 |
1.2 体育贿赂犯罪的概念界定 |
1.2.1 体育的概念与范围 |
1.2.2 贿赂的概念与范围 |
1.2.3 体育贿赂犯罪的概念 |
1.3 体育贿赂犯罪的特征 |
1.3.1 实施方式的隐蔽性 |
1.3.2 参与主体的多样性 |
1.3.3 涉及范围的广泛性 |
1.3.4 组织形式的集团性 |
1.4 体育贿赂犯罪类型 |
1.4.1 国内外体育贿赂犯罪的分类 |
1.4.2 本文对体育贿赂犯罪的分类 |
本章小结 |
2 体育贿赂犯罪的成因 |
2.1 犯罪成因的理论基础 |
2.1.1 古典学派的犯罪成因观 |
2.1.2 实证犯罪学派的犯罪成因观 |
2.1.3 当代犯罪学的犯罪成因观 |
2.2 体育贿赂犯罪成因的经济分析 |
2.2.1 体育贿赂犯罪的前提假定 |
2.2.2 体育贿赂犯罪的成本与收益 |
2.2.3 体育贿赂犯罪的惩罚概率 |
本章小结 |
3 体育贿赂犯罪防控机制 |
3.1 体育贿赂犯罪防控机制的理论概览 |
3.1.1 犯罪防控的理论勾勒 |
3.1.2 体育贿赂犯罪二元防控理论基础 |
3.2 体育贿赂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 |
3.2.1 体育行业防控体系 |
3.2.2 国家制度防控体系 |
3.3 体育贿赂犯罪防控的具体措施 |
3.3.1 强化防控意识教育 |
3.3.2 完善体育管理运作机制 |
3.3.3 健全体育法律制度 |
3.3.4 严格防控执法 |
本章小结 |
4 体育贿赂犯罪立法模式比较 |
4.1 美国体育贿赂犯罪立法模式 |
4.1.1 联邦立法模式 |
4.1.2 各州立法模式 |
4.2 欧洲体育贿赂犯罪立法模式 |
4.2.1 刑法典模式 |
4.2.2 单行刑法模式 |
4.2.3 附属刑法模式 |
4.3 其他国家或地区特殊立法模式 |
4.3.1 日本散在型附属刑法模式 |
4.3.2 南非的单行刑法模式 |
4.3.3 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典模式 |
本章小结 |
5 我国体育贿赂犯罪现实观照 |
5.1 我国体育贿赂犯罪现象的历史勾勒 |
5.1.1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体育贿赂犯罪现象 |
5.1.2 “三化”改革后的体育贿赂犯罪现象 |
5.2 我国体育贿赂犯罪的成因分析 |
5.2.1 客观成因 |
5.2.2 主观成因 |
5.3 我国体育贿赂犯罪司法实证分析 |
5.3.1 新时期中国体育贿赂犯罪第一案 |
5.3.2 刑事立法修改后体育贿赂犯罪第一案 |
5.4 我国体育贿赂犯罪的治理与完善 |
5.4.1 体育贿赂犯罪的教育措施:预防的意义与内容 |
5.4.2 体育贿赂犯罪的法律规范体系:规则与法律的二元治理 |
5.4.3 体育协会监督与防控机制:犯罪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
5.4.4 体育管理体制: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
本章小结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成果目录 |
后记 |
(5)竞技体育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竞技体育的法律含义及社会地位 |
(一) 竞技体育的法律含义 |
(二) 竞技体育的特点及社会地位 |
1、竞技体育的对抗性 |
2、竞技体育的公平性 |
3、竞技体育的观赏性 |
4、竞技体育对社会体育的引导性、示范性 |
二、竞技体育中的刑法保护问题及刑法规制之必要性 |
(一) 竞技体育中的刑法保护问题 |
1、竞技体育活动存在的社会问题 |
2、竞技体育的犯罪成因 |
(二) 竞技体育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1、竞技体育犯罪的特殊性 |
2、竞技体育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3、竞技体育刑法规制的可行性 |
三、我国竞技体育严重危害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一) “黑哨”行为 |
1、“黑哨”行为的现状 |
2、“黑哨”出现的成因 |
3、对“黑哨”行为的定性分析 |
(二) 使用兴奋剂的危害行为 |
1、兴奋剂与毒品 |
2、自愿服用兴奋剂行为 |
3、非自愿服用行为 |
4、非法制造、贩卖、运输、提供兴奋剂的行为 |
(三) 竞技体育中的暴力伤害行为 |
1、暴力伤害行为概说 |
2、暴力伤害行为的违法性内涵 |
3、正当业务行为及其识别 |
四、对他国刑法规制的借鉴与我国刑法对体育犯罪的规制 |
(一) “黑哨”犯罪 |
1、他国相关规定 |
2、对我国“黑哨”行为入罪的思考 |
(二) 兴奋剂犯罪 |
1、严格责任原则 |
2、兴奋剂犯罪的司法考量 |
(三) 暴力伤害犯罪 |
1、对他国的借鉴 |
2、我国体育暴力伤害行为的入罪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竞技体育犯罪法律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竞技体育犯罪法律治理内涵及其理论基础 |
1.2.1 竞技体育犯罪法律治理的基本内涵 |
1.2.2 竞技体育犯罪法律治理的理论基础 |
1.2.2.1 竞技体育犯罪法律治理的社会控制论理论 |
1.2.2.2 竞技体育犯罪法律治理的犯罪学理论基础 |
1.2.2.3 竞技体育犯罪法律治理的法理学理论基础 |
2 文献综述 |
2.1 竞技体育犯罪概念的研究 |
2.2 竞技体育犯罪形式、危害、成因的研究 |
2.3 竞技体育犯罪比较研究 |
2.4 竞技体育犯罪对策的研究 |
2.5 关于竞技体育犯罪法律治理研究的现状述评 |
3 研究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3.2.1 文献资料法 |
3.2.2 专家访谈法 |
3.2.3 比较法 |
3.2.4 案例分析法 |
3.2.5 逻辑分析法 |
3.3 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3.3.1 研究重点 |
3.3.2 研究难点 |
3.3.3 研究创新点 |
4 分析与讨论 |
4.1 竞技体育犯罪概述 |
4.1.1 竞技体育犯罪概念界定 |
4.1.1.1 竞技体育犯罪概念述评 |
4.1.1.2 竞技体育犯罪概念的一般表述 |
4.1.1.3 理解竞技体育犯罪概念需要注意的问题 |
4.1.2 竞技体育犯罪的特征 |
4.1.3 竞技体育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
4.1.3.1 体育暴力 |
4.1.3.2 使用兴奋剂 |
4.1.3.3 竞技体育赌博 |
4.1.3.4 体育贿赂 |
4.1.3.5 其他越轨行为 |
4.1.4 竞技体育犯罪的危害 |
4.1.4.1 竞技体育犯罪的政治危害 |
4.1.4.2 竞技体育犯罪的经济危害 |
4.1.4.3 竞技体育犯罪的社会危害 |
4.2 竞技体育犯罪原因的理论分析 |
4.2.1 竞技体育犯罪原因的社会学分析 |
4.2.1.1 体制原因 |
4.2.1.2 文化原因 |
4.2.1.3 道德原因 |
4.2.1.4 教育原因 |
4.2.2 竞技体育犯罪原因的经济学分析 |
4.2.2.1 犯罪经济学的基本理论 |
4.2.2.2 竞技体育犯罪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
4.2.2.3 我国当前竞技体育犯罪的成本与收益现状透视 |
4.2.3 竞技体育犯罪原因的法理分析 |
4.2.3.1 实体法原因 |
4.2.3.2 程序法原因 |
4.3 国外竞技体育犯罪法律治理的实践和启示 |
4.3.1 国外治理竞技体育犯罪的法律实践 |
4.3.1.1 美国治理竞技体育犯罪法律实践 |
4.3.1.2 英国治理竞技体育犯罪法律实践 |
4.3.1.3 德国治理竞技体育犯罪法律实践 |
4.3.1.4 意大利治理竞技体育犯罪法律实践 |
4.3.1.5 其他国家治理竞技体育犯罪法律实践 |
4.3.2 国外治理竞技体育犯罪启示 |
4.3.2.1 完善法制,压缩犯罪空间 |
4.3.2.2 加强司法介入,形成真正打击的力量 |
4.3.2.3 加强监督,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
4.3.2.4 加强行业自律,认清犯罪的危害 |
4.4 我国竞技体育犯罪法律治理的问题分析 |
4.4.1 我国竞技体育犯罪的严峻现状 |
4.4.2 我国竞技体育犯罪治理的基本情况 |
4.4.2.1 治理犯罪依靠法治取得共识 |
4.4.2.2 初步制定了营造预防和打击竞技体育犯罪的宏观环境的法律法 |
4.4.2.3 有重点的查处和打击竞技体育犯罪 |
4.4.3 我国竞技体育犯罪法律治理存在的问题 |
4.4.3.1 对竞技体育犯罪危害认识不足 |
4.4.3.2 治理立法投入不足 |
4.4.3.3 治理机制不协调 |
4.4.3.4 治理能力不足 |
4.4.3.5 处罚力度轻 |
4.4.4 我国竞技体育犯罪法律治理的实证分析 |
4.5 竞技体育犯罪法律治理的对策 |
4.5.1 治理竞技体育犯罪的理念 |
4.5.2 治理竞技体育犯罪的法律定位 |
4.5.2.1 防范法律制度要严密,以消除犯罪机会 |
4.5.2.2 道德法律化与严刑峻罚相结合,遏制犯罪动机 |
4.5.3 完善治理竞技体育犯罪的监督机制 |
4.5.3.1 重视健全竞技体育行业组织内部监督 |
4.5.3.2 强化体育行政监督 |
4.5.3.3 加强舆论监督 |
4.5.3.4 强化群众监督 |
4.5.4 加强竞技体育犯罪治理的立法 |
4.5.4.1 建立完备的体育法律体系 |
4.5.4.2 完善刑事法律制度 |
4.5.5 强化竞技体育犯罪治理的行政执法控制 |
4.5.5.1 加强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 |
4.5.5.2 提升行政主体执法的能力水平 |
4.5.6 健全司法介入制度 |
4.5.6.1 把握司法介入的时机 |
4.5.6.2 拓宽司法介入的途径 |
4.5.6.3 做到严格执法,利用现行刑法打击犯罪 |
4.5.6.4 开展专项整治,充分利用司法资源 |
4.5.6.5 完善侦查措施,提高司法工作成效 |
4.5.7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
4.5.7.1 保证机会均等,为竞技体育从业人员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
4.5.7.2 加强竞技体育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法制化建设 |
4.5.7.3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后续研究建议 |
6 致谢 |
7 参考文献 |
8 附录 |
9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高官的良心(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中国足球最肮脏的一幕在光天化日下拉开 |
第二章“甲B”为突破口 |
第三章炮轰足坛 |
第四章证据终于撬动足坛的沉寂 |
第五章打黑陷入尴尬和被动 |
一、关于“无组织无纪律” |
二、关于“风马牛不相及” |
三、关于总局的态度 |
四、关于“某人士”的错位 |
第六章阎世铎在“暴风眼”的承诺 |
第七章打黑陷入低潮 |
第八章黑云压城下的一线曙光 |
尾声 |
(8)依法治理黑哨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黑哨”现象的社会危害性 |
二、司法介入“黑哨”现象的必要性分析 |
(一) 司法介入体育腐败现象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要求 |
(二) “黑哨”现象应受司法管辖 |
(三) 司法介入“黑哨”现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
三、依法治理体育腐败现象的具体策略 |
(一) 改革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
(二) 对“黑哨”现象正确定罪量刑 |
(三) 加大司法介入力度, 加强监督部门的独立性 |
(9)足坛“黑哨”刑法定性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刑法学界对“黑哨”刑法定性的代表性意见 |
1.1 无罪论 |
1.2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说 |
1.3 受贿罪说 |
2 对“黑哨”的刑法分析 |
第一, 作为足球裁判员的注册管理机关的中国足协是何种性质的机构。 |
第二, 足球裁判员执法裁判比赛是否是从事公务的行为。 |
3 司法介入的必然性 |
(10)竞技体育中“黑哨”行为的主体成因及其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言 |
1.1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论文设计思路 |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3. 结果与分析 |
3.1 竞技体育中“黑哨”问题的研究综述 |
3.1.1 竞技体育中“黑哨”的概念认识 |
3.1.2 国内外竞技体育中“黑哨”现象的现状与危害性 |
3.1.2.1 我国“黑哨”现象的现状研究 |
3.1.2.2 国外“黑哨”现象的现状研究 |
3.1.2.3 “黑哨”现象的社会危害性 |
3.2 国内外对“黑哨”现象法制处理及立法之总体比较 |
3.2.1 我国对“黑哨”行为的相关法制处理 |
3.2.2 国外对“黑哨”行为的相关法制处理 |
3.2.3 国内外对“黑哨”现象立法之总体比较 |
3.3 “黑哨”行为的主体成因及其内容体系的构建分析 |
3.3.1 “黑哨”行为的主体成因及其内容界定 |
3.3.2 “黑哨”行为与主体成因的关系 |
3.4 竞技体育中“黑哨”行为的主体成因分析 |
3.4.1 “黑哨”行为的利益因素分析 |
3.4.1.1 经济利益 |
3.4.1.2 权利利益 |
3.4.2 “黑哨”行为的社会因素分析 |
3.4.2.1 法治环境因素 |
3.4.2.2 制度因素 |
3.4.3 “黑哨”行为个体的意识与心理因素分析 |
3.4.3.1 生理物质基础因素 |
3.4.3.2 行为意识因素 |
3.4.3.3 社会心理失衡因素 |
3.5 对策 |
4 结论与建议 |
4.1 结论 |
4.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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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完全可以介入“黑哨”(论文参考文献)
- [1]构建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问题研究 ——以完善对“假球”的刑法规制为切入点[D]. 曾海贝.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8)
- [2]足球裁判“黑哨”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D]. 席晓婷. 新疆大学, 2016(12)
- [3]足球黑哨治理的法律机制研究[D]. 谷鹏程. 郑州大学, 2016(12)
- [4]体育贿赂犯罪研究[D]. 吕伟. 武汉大学, 2013(07)
- [5]竞技体育的刑法规制[D]. 刘蕊. 山东大学, 2012(02)
- [6]竞技体育犯罪法律治理研究[D]. 张彩红. 北京体育大学, 2011(10)
- [7]高官的良心[J]. 朱晓军. 当代, 2011(02)
- [8]依法治理黑哨探讨[J]. 龙秋生. 体育文化导刊, 2010(11)
- [9]足坛“黑哨”刑法定性探析[J]. 李建玲.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08(02)
- [10]竞技体育中“黑哨”行为的主体成因及其对策研究[D]. 李文. 湖南师范大学, 2006(09)